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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船舶安全管理心得體會(專業17篇)

    時間:2025-05-23 作者:影墨

    我每天都會抽出一些時間來寫寫心得體會,這讓我感覺非常充實和滿足。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看一些優秀的心得體會范文,或許能夠對我們的寫作有所幫助。

    最新船舶安全管理心得體會(專業17篇)篇一

    3.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5.監督檢查本單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工作;。

    7.參與研究并組織落實本單位職業危害預防和職業病防治措施;。

    9.負責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11.提出改進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二、目標。

    (1)安全生產目標。

    1.重傷、死亡重大交通事故、火災發生率為0;。

    2.重大設備事故為0;。

    3.輕傷事故每年控制在2起以內(含2起);。

    4.事故隱患排查率98%、一般事故隱患治理率98%、重大事故隱患監控率100%;。

    6.確保年度安全投入足額保障。

    (2)安全教育目標。

    1.第一責任人、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考核合格率100%;。

    2.“三級”安全教育率100%;。

    3.在職員工安全教育培訓率100%。

    (3)職業健康目標。

    1.有毒有害作業人員體檢率100%。

    三、獎懲考核辦法。

    依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評審、修訂及考核管理制度》,每年12月30號對責任制落實情況和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采取打分制,考核結果經過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認可。

    四、說明。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安全管理人員逐條完成履職和目標,由總經理和設備物資部領導年終進行考核。

    主要負責人簽字:

    最新船舶安全管理心得體會(專業17篇)篇二

    為切實加強施工水域及船舶海事安全管理,確保人員和船機安全和施工過程的生產安全,制定本責任書:

    一、施工船舶實行船長負責制。船長為所在船舶安全負責人,船上的安全管理工作由船長負責,遇有情況及時匯報。

    二、施工船舶必須留有人員晝夜值班,以保證船上設備的安全,防止設備被盜及火災事故的發生。

    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船舶施工作業時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總包單位有關船舶及水上施工的有關生產作業規定,文明生產。

    四、嚴格遵守港口、船舶管理規定,按規定停泊點停靠碼頭,不得隨意停靠碼頭。

    五、任何船舶或人員不準非法攔截、強行登靠、沖撞或者偷開他人船舶。

    六、施工船舶發生海事、漁事糾紛,應當告知海事部門或邊防派出所依法處理,任何一方不得扣押對方人員、船舶或船上物品。

    七、船舶被盜、被劫、毀沉、漂失或發生碰撞擱淺等事故應及時向海事局和總包單位報告。

    八、凡雇傭外來人員,船長應在三日內帶領務工人員到我項目部登記,并保證外來人員無犯罪記錄。

    九、加強天氣預警信息的接收,遇到惡劣的天氣采取應急措施。

    十、要加大船舶、設施及設備的更新和維護保養力度,提高船舶技術水平,提高船舶抗風能力,防止船舶在大風浪天氣中由于船舶機械性能和應急設備的原因造成惡性事故的發生。

    十一、加強船員的安全培訓和教育,提高船員的應急反應能力,確保施工安全。

    單位公章:船號:負責人:負責人:年月日年月日。

    最新船舶安全管理心得體會(專業17篇)篇三

    1、船舶開航前必須按《最低配員證書》要求,配備足夠數量的合格持證船員,船員必須嚴格遵守制度,提前回船準備開航工作,不許無故耽誤船舶開航。

    2、開航前,船長應組織船員召開航前會議。研究部署裝載和航行計劃,落實安全措施,并把會議內容記錄在《航行日志》中。

    3、各船員按自己的崗位職責,開航前對自己負責的航行設備、操縱設備、信號設備、消防設備、救生設備、機械設備、堵漏器材實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船長、船東或公司,并采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后再開航。船長應把發現的隱患和整改措施記錄于《航行日志》以備日后查閱。

    4、自卸砂船嚴格按《貨物裝載手冊》裝載,裝砂后立即把砂推平、推勻,確保船舶裝貨之后處于正浮狀況,嚴禁超載運輸。

    5、自卸砂船裝砂時,同時開啟抽水泵,抽出艙內積水,防止積水形成自由液面影響船舶穩性。

    6、船舶航行期間,駕駛臺應保持安靜;不能從事對航行無關的其他活動,防止分散當班人員的精神。

    7、航行中,當班人員應嚴格遵守航行規章,在感潮河段堅持靠右航行的原則,加強了望、慎重駕駛、使用安全航速。夜間航行正確使用夜航燈號,會船時確保與來船統一會船信號后再駛過。

    8、船員應當熟練掌握雷達、gps等導航設備的使用,并善于使用船上的導航設備協助了望,及早發現接近船舶、做出正確判斷,及早采取相應措施。

    9、船舶在橋區水域航行時,應按助航標志標示的通航橋孔通過,并與橋墩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禁止在橋區水域內追越、掉頭、試航或并排航行。

    10、當班人員應當注意收聽天氣預報和搜集航行安全信息,遇到雷雨大風等危險天氣,立即報告公司,及早做好防范措施,選擇安全水域錨泊。

    11、船舶進出港口,應主動向海事機構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手續,并呈交相關資料。

    最新船舶安全管理心得體會(專業17篇)篇四

    第一條??為了加強長江機動船舶安全通信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交通部《水上無線電通信規則》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經依法登記航行在長江宜賓至瀏河口航段的機動船舶(以下簡稱長江機動船舶)及其所有人、經營人。

    第三條??交通部通信管理機構是長江機動船舶安全通信管理的主管部門。

    交通部長江航務管理局具體負責實施長江機動船舶安全通信管理工作。

    第二章???長江機動船舶無線電通信設備及電臺管理

    第四條??長江機動船舶無線電通信設備的配備、基本技術要求和安裝應滿足船舶無線電通信設備規范的要求。

    第五條??長江機動船舶無線電臺應具備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電臺執照。

    第六條??長江機動船舶電臺使用人員的配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任用未持有相應船員適任證書或無合格證件的人員擔任報務員、話務員。船舶電臺使用人員應熟練地掌握該電臺設備的操作技能。在設備發生故障時,應能及時修理以保證船舶無線電臺設備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

    第七條??長江機動船舶實行通信進網登記備案管理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交通部長江航務管理局制定,報部批準后實施。

    第三章???長江遇險和安全通信管理

    第八條??長江機動船舶遇險和安全通信,是指長江機動船舶發生重大危急事項,嚴重危及船舶安全,需要立即援救時和長江機動船舶發生緊急情況,或船上人員患有急病或發生氣象突變以及要發送重要的涉及航行安全的各類遇險通信。

    第九條??承擔長江機動船舶遇險和安全通信的長江航務管理局所屬江岸電臺,是指定的用于長江遇險和安全通信的工作電臺。在遇險通信中指定的長江機動船舶遇險和安全通信的電臺應做為遇險通信的管制電臺,可以強制遇險區域內的所有船、岸電臺保持靜默。

    第十條??長江機動船舶遇險和安全通信的主要方式和使用頻率:

    (一)莫爾斯無線電報、單邊帶無線電話。在長江機動船舶遇險后,可直接在指定的長江遇險和安全通信的工作電臺的工作頻率上呼叫某一岸臺直至回答,發送遇險信號和遇險報告。

    (二)甚高頻無線電話16頻道(156.800mhz)是水上移動業務無線電話國際遇險、緊急、安全和呼叫頻率,用于發送遇險信號,進行遇險呼叫和遇險通信,還用于發送緊急和安全信號、進行緊急通信。

    (三)甚高頻無線電話06頻道(156.300mhz),為長江機動船舶間的導航、避讓等的專用頻道,以輔助聲號和雷達觀測的不足。

    (四)甚高頻無線電話08頻道(156.400mhz),為長江航道部門安全專用頻道,用于長江航道信號臺與長江機動船舶的通話。

    第十一條??長江機動船舶需要進行遇險、緊急通信時,經船長批準,應及時發送“sos”或“may—day”和“xxx”或“panpan”信號和報告。

    第十二條??指定的長江機動船舶遇險和安全通信的電臺在收到長江機動船舶遇險、緊急信號和報告后,應立即向當地港航監督部門報告,隨后將所抄收的內容盡快送有關港航監督部門。如指明發給收報(話)單位時,亦應盡快通知收報(話)單位。

    第十三條??長江機動船舶必須按時收聽或抄收指定的長江機動船舶遇險和安全通信電臺每日定時播發的航道變動、水位、氣象、船舶動態等內容的航行安全信息,并做好記錄。

    第十四條??長江機動船舶不得利用長江機動船舶遇險和安全通信的使用頻率進行非船舶遇險和安全通信活動。

    第十五條??長江上游南津關至羊角灘控制河段中船隊和單船的航行動態,必須校有關控制河段安全管理規定報告。

    第十六條??幾經長江專用長途電臺處理關于長汀遇險和安全通信內容的來往電話,發話人應向長途臺說明“安全電話”長途臺即按一類電話轉接。

    第十七條??參與處理長江機動船舶遇險、緊急通信的江岸電臺,在每次通信結束后,應盡快書面報告交通部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航務管理局應及時報告交通部通信主管機構。

    第十八條??長江機動船舶遇險和安全通信除執行本規定外,還應嚴格執行交通部《水上無線電通信規則》的規定。

    第四章??實施與監督

    第十九條??交通部通信主管部門定期頒布長江機動船舶遇險和安全通信工作電臺臺名錄。

    第二十條??長江航務管理局所屬江岸電臺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未履行職責,造成后果的,由長江航務管理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長江機動船舶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三條規定,由有關的港務(航)監督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利用長江機動船舶遇險和安全通信的使用頻率進行非船舶遇險和安全通信活動的,由有關的港務(航)監督機構對違法船舶處以警告,并可處以1000元至3000元罰款;對違法人員處以警告、并可處以100元至枷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船舶安全檢查工作,規范對船舶安全檢查員的管理,提高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專業技術水平,更好地發揮船舶安全檢查在水上安全監督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檢查規則(1997)》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各級海事行政執法機構的船舶安全檢查員。船舶安全檢查員是指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或各直屬海事局、省級地方海事局的考核,取得船舶安全檢查員的資格,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對船舶實施安全檢查的海事行政執法人員。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全國船舶安全檢查員管理工作,各級海事機構按照“分級管理、逐級負責”的原則對船舶安全檢查員實施分工管理。

    第四條????船舶安全檢查員必須按本規定取得相應類別和等級的證書后,方可獨立從事相應范圍的船舶安全檢查工作,并承擔相應的責任。未取得船舶安全檢查員資格的任何人員,不得獨立從事船舶安全檢查工作,可在持證船舶安全檢查員的指導下見習船舶安全檢查。

    第五條????船舶安全檢查員應遵紀守法、遵守良好的職業道德規范,嚴格奉行保護人命安全、財產安全和環境的工作宗旨。

    第二章???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根據檢查對象的不同,船舶安全檢查可分為以下類別:

    (一)????????????對外國籍船舶實施的港口國監督檢查;

    (二)????????????對中國籍國際航行海船實施的船旗國監督檢查;

    (三)????????????對中國籍國內航行海船實施的檢查;

    (四)????????????對中國籍國內航行河船實施的檢查;

    (五)????????????界河國際航行船舶實施的檢查

    第七條??????船舶安全檢查員分為高級船舶安全檢查員、a級船舶安全檢查員、b級(沿?;騼群樱┐鞍踩珯z查員、c級(沿?;騼群樱┐鞍踩珯z查員四個等級。

    第八條??????內河c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適任范圍為檢查除特種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中國籍國內航行河船,并簽發《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

    第九條??????沿海c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適任范圍為檢查除特種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中國籍國內航行海船,并簽發《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

    第十條??????內河b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適任范圍:

    (二)???????????指導內河c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工作。

    第十一條???????????沿海b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適任范圍:

    (四)???????????指導沿海c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工作。

    第十二條???????????a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適任范圍:

    (三)????????????檢查外國籍船舶,并簽發《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

    (四)????????????指導b、c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工作。

    第十三條???????????高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適任范圍:

    (三)????????????檢查外國籍船舶,并簽發《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

    (四)????????????指導a、b、c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工作。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十四條????????申請船舶安全檢查員需具有“海事行政執法證”。

    第十五條????????c級船舶安全檢查員任職資格申報條件:

    (一)????????????海事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

    (二)????????????經過相應類別船舶安全檢查基礎培訓;

    第十六條????????b級船舶安全檢查員任職資格申報條件:

    (一)????????????海事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

    (二)????????????經過相應類別船舶安全檢查基礎培訓;

    第十七條????????a級船舶安全檢查員任職資格申報條件:

    (一)????????????海事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

    (二)????????????經過港口國監督專業基礎培訓;

    第十八條????????高級船舶安全檢查員任職資格申報條件:

    (一)????????????具有a級船舶安全檢查員資格四年以上

    (三)????????????具有獨立解決專業領域重大技術問題的能力;

    (四)????????????英語口語、聽力、閱讀、寫作達到熟練水平;

    第四章??????考試和發證

    第十九條????????船舶安全檢查員申請人需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組織的或授權組織的適任考試,適任考試合格者,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核發船舶安全檢查員證。

    第二十條????????考試的科目為:相關類別及適任范圍內的

    (一)????????????理論考試

    1.????????船舶、船員所適用的法規、規范;

    2.????????海事相關專業基礎知識;

    3.????????船舶安全檢查工作實務

    4.????????專業英語口語、聽力、閱讀、寫作(港口國監督檢查員適用)。

    (二)????????????實操考核

    第二十一條 申請者參加經各級海事機構認可的船舶安全檢查和港口國監督檢查培訓班,考試成績合格者,可免除理論考試要求,只進行實操考核。

    第二十二條 b、c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適任考試由直屬海事局或省級地方海事局組織實施,報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第二十三條 a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適任考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高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選拔評估工作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組織實施。

    第五章???培訓和技術交流

    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組織協調全國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培訓和技術交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的指導下,各直屬海事局、?。ㄖ陛犑?、自治區)地方海事局負責對本單位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培訓和技術交流工作。

    第二十六條 船舶安全檢查培訓分為:

    (一)????????????各類別、等級的基礎培訓;

    (二)????????????專項培訓;和

    (三)????????????知識更新培訓。

    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組織擬定培訓大綱,psc分委會負責培訓大綱的更新工作。

    第二十八條 申報c級船舶安全檢查員所需船舶安全檢查基礎培訓由直屬海事局或省級地方海事局按培訓大綱組織實施,并報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第二十九條 申報b級船舶安全檢查員所需船舶安全檢查基礎培訓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授權實施。

    第三十條???????????申報a級船舶安全檢查員所需港口國監督檢查培訓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船舶安全檢查員每年必須參加知識更新培訓。知識更新培訓由各海事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擬訂的知識更新培訓大綱進行。

    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組織協調全國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國內和國際技術交流活動,組織專家研討會,對船舶安全檢查中的課題進行研究。各直屬海事局、?。ㄖ陛犑?、自治區)地方海事局應組織轄區內的技術交流活動。

    第六章????????考核和證書的保持

    第三十三條 按年度對船舶安全檢查員在工作業績、專業技術水平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核。各直屬海事局、省(直轄市、自治區)地方海事局組織對本地區船舶安全檢查員的考核,對高級和a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考核結果應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將抽查各單位考核結果。各海事機構應建立本單位的船舶安全檢查員檔案。

    第三十四條 船舶安全檢查員每次檢查船舶時須認真填寫《船舶安全檢查員手冊》,檢查完成后將《船舶安全檢查員手冊》與《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或《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一并收存,每年年底匯總填寫《船舶安全檢查員年度總結報告》。

    第三十五條 對于考核不合格的船舶安全檢查員,負責考核的各級海事局有權對其降低等級或取消資格,對高級、a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處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做出。

    第三十六條 船舶安全檢查員出現過錯,由各直屬海事局、?。ㄖ陛犑小⒆灾螀^)地方海事局視情況對持證人員作出警告、降低等級或取消資格的處理。對高級、a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處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做出。

    第三十七條 船舶安全檢查員每年應完成一定艘次的檢查工作量。各直屬海事局、?。ㄖ陛犑?、自治區)地方海事局根據本轄區的情況制定本地區各等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工作量指標。無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工作量指標的人員,視為己調離船舶安全檢查崗位。對于不能完成工作量指標的海事局,上級海事局可適當減少其船舶安全檢查證書的保有量。

    第三十八條 船舶安全檢查員調離船舶安全檢查崗位,其船舶安全檢查員證由各直屬海事局、省(直轄市、自治區)地方海事局收回。原持證人員返回船舶安全檢查工作崗位,需經知識更新培訓和考核合格后,發回證書。

    第三十九條 各海事機構應為船舶安全檢查人員配備保護用品、工作用品和必要的后勤保障,以保障船舶安全檢查工作順利進行和船舶安全檢查人員的人身安全。

    第七章??????其他

    第四十條???????????本《規定》所涉及的術語定義如下:

    (一)????????????海事相關專業系指航政管理、船舶工程、船舶駕駛、船舶輪機、船舶電氣、海洋工程等專業。

    (二)????????????特種船舶系指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散裝運輸液化氣船、油船、滾裝船、高速船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根據安全管理需要而指定的其它船舶。

    (三)????????????大型客船系指3000總噸及以上的沿海航行客船、1600總噸及以上的內河航行客船。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最新船舶安全管理心得體會(專業17篇)篇五

    1、項目部調度室應隨時與當地氣象、水文站等局部保持聯系,每日收聽氣象預報,并做好記錄,隨時理解和把持景象變革和水情動態,以便及時采取應答措施。

    2、名目部加入施工的各種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業的交通船、運輸船等)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同時還必須持有各種有效證書,按規定配齊各類合格船員。船機、通訊、消防、救生、防污等各類設備必須安全有效,并通過當地海事局的安全檢查。

    3、施工船舶要與調度室晝夜保持通信暢通,并按規定顯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業信號。

    4、施工作業前應向當地海事局申請辦妥《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容許證》。水上施工應設專用救生船,并有專人值班,各施工作業點應配備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設備。

    5、嚴格實行船機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及時維修保養設備,確保安全運行。發活氣損等重大意外情況須立即向名目部報告。

    6、嚴格按核準噸位轉運貨物。載貨不得超高、超載,并須進行有效綁扎,避免因貨物移動發生意外事變。

    7、嚴格履行船舶供、受油規定,防備泄漏。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記載,嚴禁向江中排放和傾倒,并配備配齊消防器材。

    1、所有施工船舶(包括挖泥船、炸礁船、拋石船、材料運輸船舶等)必須持有符合三類海區要求的有效證書(適航證)和相關證書;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話務員應持有有效的適任證書。

    2、施工船舶上必須配有足夠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設備,并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和油污水分離器等設施。

    3、船舶上應配有甚高頻電話(vhf)和聯絡電話,并配有施工作業區的近期航行通告等。

    4 、應按照調度室指定的航行線路、停靠站點和實踐航行,定點靠泊。

    5、裝載設備及材料運輸的船舶,必須按核定噸位裝載,不得超載和偏載;裝載的設備、料具應擺放平穩均勻,并捆-綁牢靠。

    6 、船舶上應設有安全應急通道,船艙兩側通道暢通,并嚴禁堆放任何物品,同時應做好冬季防凍、防滑工作。

    7 、施工船舶上嚴禁裝運和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攜帶者應事先與船長聯系并進行妥善處理,嚴禁人貨混裝。

    8 、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處理,禁止隨意拋擲海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須分離裝置集中處理,并應有書面記錄。

    9 、船長、輪機長應經常檢查、保養和維修船舶的機械設備和安全設施,確保運行安全、夜間航行應有足夠的照明和信號顯示。

    10、遇有六級以上大風和大霧、雷雨、風暴等惡劣天氣時,禁止施工船舶進行水上作業和運行,并到海事部門指定的錨地錨泊避風。

    最新船舶安全管理心得體會(專業17篇)篇六

    1、水上施工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向當地海事部門申請辦理《水上水下施工許可證》。

    2、施工船舶應持有有效的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登記證書。

    3、施工船舶的適航區域要符合航區要求。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打樁、起重船、駁船、交通船、運輸船等,都應持有船檢部門簽發的有效適航證書。

    4、施工船舶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配備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員。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輪機員、話務員必須持有合格的適任證書。

    5、施工船舶在航行、錨泊或作業時,除應按規定的信號外,根據不同的施工狀況,顯示不同的信號。

    6、在各施工作業點,夜間應按規定顯示警戒燈標或采用燈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水中樁墩。在顯示燈光照明時應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響船舶人員的瞭望。

    7、施工船舶應加強值班制度,船上應有夜間照明設備,設有發電設備的船只,應備有防風燈和電池燈具。

    最新船舶安全管理心得體會(專業17篇)篇七

    我有幸于9月23日至9月28日參加了由北京聯合世通會務所在青島組織的安全生產培訓活動,培訓課題比較新穎——“救,在身邊”。22日,我們一行十人從公司出發趕赴青島。當列車飛速馳騁在開往青島的路上,我的心情格外輕松、舒暢,甚至有種小鳥脫籠的感覺,我想一行的其他幾人也有同感。俗話說:得意忘形,一點也不假。列車上正當我們說笑玩耍時,誰也沒有注意列車員突然出現在我們的車廂“誰讓你在這兒抽煙了,罰款200!”,一句沉悶的聲音使車廂內歡快的氣氛嘎然而止,這時我才注意我們的一個員工抽煙了?!斑@有什么,不就抽支煙,又不是在易燃易爆區域!”我心里如是想著,但沒表態。列車員繼續理直氣壯的質問:“抽煙發生火災怎么辦?車上這么多人出了事故你能負起責?還有你們,看他抽煙也不制止?”列車員這句話讓我們倍感慚愧,隨即我們全體虛心認錯才算作罷。事后,趙廠長風趣的說:“還沒到青島就上了生動的一課!”第二天早8:00我們來到培訓教室,看見來自全國各地各行各業的人士約五、六十人參加培訓。說實話,在此以前大小培訓我也參加了很多次,心里多少存有為培訓而培訓的思想,如果帶著這種思想坐在課堂上,其效果可想而知。

    課意義不大,參加人員多是流于形式,大部分人員心不在焉、聽而不學、學而不用。這句話撞擊了我的心,讓我先前的思想有所轉變。緊接著侯老師就安全方面一連串提出幾個問題,臺下幾十名人員無人回答?!巴ㄟ^以上幾問,大家還覺得你們生活的安全嗎?”侯昭敏老師這一問使我徹底震撼了。

    近一周的培訓課堂上,侯老師穿古插今、拆字解詞并用上海靜安區高層住宅起火、上海商學院火災、和環大西洋號海倫沉船以及央視大樓火災等大量事故案例和各種物的狀態、人的行為來詮釋安全工作包羅萬象、無處不在。做好安全工作要求事無巨細、整體防范,經常保持“居安思危,有備無患”“存而不忘亡、安而不忘危、治而不忘亂”的憂患意識,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要求作業,嚴密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才可能減少或降低事故頻發率和傷亡率。課堂上侯老師還多次詳解事故發生后如何逃生、如何選擇逃生路線以及如何實施科學救援等常識。結合現實工作相比之下我們的逃生技巧和救援方法顯得有些拙劣,聽后讓我受益匪淺、茅塞頓開。當看到幻燈片播放一個個血淋淋的事故時我震驚了;當屏幕上跳躍著一組組駭人聽聞的數據時我驚呆了;當慘痛的事故發生后給家庭、企業、社會帶來巨大的損失時我悍然了。

    一周的培訓結束了,在返回的途中,我們幾人似乎都沒有去時的愉悅,或許是還沉浸在侯老師精彩的講堂上而心里多少增添了幾分憂患意識的緣故吧。但愿這份憂患意識能在我們和我們的企業中生根發芽。

    回想我自己在工作時何嘗不是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只是僥幸沒有發生事故而已。身為工段長如果安全意識不強,平常對自己要求不嚴格,那么不出事故是偶然的,出事故才是必然的,這也是郭總經常開會時教導我們的。我想:培訓時侯老師強調的“德不合則位必損”也涵蓋此意。

    為了自己、為了親人,我們有責任也有義務將安全生產進行到底。從“要我安全”過渡到“我要安全”,再轉變思想提高意識做到“我會安全”,請朋友、親人放心,直至“我能安全”,來回報親人、社會。用高度的責任心和超強的安全意識駕馭生產,讓安全始終就在身邊也“救”在身邊!

    最新船舶安全管理心得體會(專業17篇)篇八

    “振洋盛”輪,散貨船,河北省船舶檢驗局檢驗,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經營人:滄州渤海新區振洋海運有限公司。

    2010年09月體系文件上船,為了確保體系在“振洋盛”得到有效推進,公司制定了“振洋盛”輪體系實施計劃并按計劃進行了體系推進,通過培訓和推進“振洋盛”船員的安全防范意識大大增強,船員的安全操作技能也得到了提高,船舶設備和系統的維護保養也逐步融入了計劃性保養模式,船舶的安全管理水平得到了不斷提高,船舶的安全狀況也有了明顯的改善。2010年9月9日,為了滿足nsm規則的要求,公司申請,船舶通過了河北海事局的臨時審核,2010年11月公司對“振洋盛”輪進行了體系內審,內審結果表明船舶的安全管理體系運行基本上滿足了sms文件的要求,體系在該船基本上得到了有效運行。

    1、安全管理體系培訓:“振洋盛”輪2010年9月份進入公司體系,2010年9月公司安全管理體系正式在該船運行。為了盡快地將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引向正規,規范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操作,加深船員對安全管理體系的認知和認同,以公司指定人員為首的管理人員利用船舶在港作業的停航時間上船推進,按推進計劃對船員進行了體系培訓。為了便于船員對體系文件的理解和接受,公司采用張貼、制作幻燈片和教育光盤等方法,加強了培訓力度;對船長、輪機長、大副培訓效果進行考核;對新聘船員把好船員招聘審核關,按新聘轉崗人員熟悉程序做好上崗前的培訓,確保新聘船員適任、適崗;按培訓程序要求,所有在船船員要對體系文件認真學習,系統了解。船長負責船舶的體系培訓工作,安排適任人員或親自授課,進一步介紹和學習公司sms文件和資料,確保船員對公司sms的熟悉和理解。通過培訓,船員熟悉了本職崗位職責,改變了過去職責不清,責任不明的狀況,掌握了公司安全環保方針和體系的基本知識和操作技能,提高了船員按體系要求進行運作的能力。

    2、關鍵性設備、船舶的關鍵性操作:公司管理人員上船指導,協助船舶做好對關鍵性設備的標識工作,落實關鍵性設備可靠性的措施,及時提供岸基支持,確保了關鍵性設備的可靠性;對船舶的關鍵性操作,公司協助船舶制定了符合船舶實際情況的操作規程,在船舶各個明顯地方張貼,對操作人員進行了培訓和實操,保障了關鍵性操作符合規定的要求。

    3、應急訓練演習:船舶按公司要求制定了船舶應急演習計劃并在船舶按計劃實施演習,對演習情況進行評估,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糾正;對應急訓練,船舶定期對船員按訓練手冊內容進行講解,通過應急訓練和演習,船員的安全意識得到了提高,同時提高了船員應對各種突發險情的處理能力。

    4、設備維護:船舶按公司要求制定保養計劃和月度保養計劃,對每月的保養情況及時上報,機務部門對保養工作及時檢查指導,使船舶、設備和系統的維護從故障檢修模式逐步納入了計劃檢修模式,船舶和設備得到了行之有效的維護保養。體系運行以來,船舶末出現因故障停航,為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奠定了基礎。

    5、不符合事故、險情的報告和分析處理:體系運行以來船舶共接受了一次部門機關檢查,保持了較好的記錄,未出現滯留項目,針對安檢出現的缺陷,公司和船舶按相關程序要求進行了整改,復檢合格。2010年11月公司在秦皇島港對船舶進行了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一些問題,船舶及時進行了整改,體系運行以來末有事故發生,對海事安檢、船舶安全自查、公司檢查出現的缺陷船舶按整改要求進行了分析、制定了糾正措施,實施了整改。

    6、內審:2010年11月,公司內審組對“振洋盛”輪進行了體系內審,開具了《內審不符合規定情況報告》,內審缺陷集中反映在法定記錄的記載、體系文件的理解深度、活動記錄的正確記載等方面。為此船舶召集了相關責任人,對照《內審不符合規定情況報告》重新認真學習了有關文件,制定了糾正措施,逐一改正,目前全部糾正完畢。

    總之,在公司指定人員、有關部門和全體船員的共同努力。

    下,“振洋盛”輪的工作效率明顯提高,船舶設備得到了及時有效的維護保養,船舶防污染水平不斷提高,從而保證了船舶的安全營運,船舶的社會和市場信譽正在不斷提升。船舶的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有效。

    當然,“振洋盛”輪sms運行還處在初期,船員對體系文件的學習理解還不夠,還存在有關記錄不規范的問題,為此我們將不斷加大sms學習力度,嚴格按體系文件要求操作和管理,保持sms的有效運行。

    滄州渤海新區振洋海運有限公司。

    振洋海。

    2010年11月25日。

    最新船舶安全管理心得體會(專業17篇)篇九

    第一條為加強漁業船舶(下稱漁船)船用產品檢驗及其監督管理,保證漁船船用產品檢驗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實施,確保船用產品在漁船航行、作業中發揮保障安全和保護環境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的相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制造、改造、維修或更換漁船的有關航行、作業和人身財產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環境的重要設備、部件和材料適用于本規定。

    《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規定的船用產品的檢驗及其監督管理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國家漁業船舶檢驗機構負責全國漁船船用產品檢驗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船檢驗機構負責轄區內的漁船船用產品檢驗及其監督管理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漁船船用產品檢驗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防止污染、保證質量、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依據漁船船用產品的不同特性將其劃分為a類、b類、c類三種,并采取不同的監管方式。

    (二)b類產品是指經漁船檢驗機構認可,并需查驗產品合格證方可裝船使用的產品;

    (三)c類產品是指需查驗產品合格證方可裝船使用的產品。

    第六條a類產品的檢驗管理:

    (一)產品制造企業按照《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規定,申請漁船船用產品認可(工廠認可或型式認可);在取得認可證書后按照《漁業船舶船用產品法定檢驗規程》等規定,申請日常檢驗。

    (二)國家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根據《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有關規定并按照農業部行政審批程序受理認可申請,審核認可條件,簽發認可證書。

    (三)漁船檢驗機構對取得認可證書后的產品,應按照《漁業船舶船用產品法定檢驗規程》的規定實施產品檢驗。屬于a1類的產品,按照出廠檢驗方式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實行單臺(件、套)發證,并在每臺(件、套)產品規定位置使用統一制定的檢驗標識。屬于a2類的產品,采取出廠檢驗或不定期抽檢方式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實行批量發證。采用批量發證的產品每批次一般不得多于500臺(件、套),并在產品規定位置使用統一制定的檢驗標識或防偽標識。采取批量發證的產品,其產品合格證上應標明船用產品認可證書編號和船用產品證書編號,加蓋漁船檢驗機構的檢驗合格章,檢驗合格章上應載明本產品經××漁業船舶檢驗局檢驗合格。

    (四)裝船使用時,漁船檢驗機構應查驗其船用產品證書或產品合格證及檢驗合格章、檢驗標識或防偽標識,并將其船用產品證書編號等信息記錄在漁船檢驗技術文件中;無船用產品證書或產品合格證上未加蓋漁船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章的,不得裝船使用。

    第七條b類產品的檢驗管理:

    (一)產品制造企業按照《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規定,申請漁船船用產品認可(工廠認可或型式認可)。

    (二)國家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根據《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有關規定并按照農業部行政審批程序受理認可申請,審核認可條件,簽發認可證書。

    (三)取得認可證書后,產品合格證上應標明本產品經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認可并標明船用產品認可證書編號和認可有效期,加蓋制造企業質檢部門檢驗合格章。

    (四)裝船使用時,可憑標明船用產品認可證書編號和認可有效期,并加蓋制造企業質檢部門檢驗合格章的產品合格證裝船使用。

    第八條c類產品的檢驗管理:

    (一)c類產品實行產品合格證查驗制度。產品制造企業應按照產品標準生產,并出具產品合格證。

    (二)裝船使用時,船廠應查驗產品合格證,并將查驗情況向漁船檢驗機構聲明,漁船檢驗機構應對c類產品的合格證進行抽查。

    第九條屬于a類、b類的新型產品或首次用于漁船的產品,可采取個別檢驗方式。個別檢驗方式應按照《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同一型號船用產品采取個別檢驗方式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仍需采取個別檢驗的應事先取得國家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批準。

    第十條國家漁業船舶檢驗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全國性的漁船船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各省漁船檢驗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的漁船船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

    (一)a類產品:各級漁船檢驗機構應加強產品制造及裝船使用后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定期組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對查到的問題制定解決方案,并將抽查結果予以公布。

    (二)b類產品:各省級漁船檢驗機構應在轄區內開展不定期抽查工作,每年應組織不少于一次的現場核查,主要檢查企業質量保證體系運行情況,核查產品重要安全技術參數,使產品保持認可狀態。必要時,可由漁船檢驗機構封樣,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確認其產品安全技術參數是否滿足認可條件。

    (三)c類產品:各級漁船檢驗機構應對用于漁船的產品實施不定期抽查,抽查不合格的,應禁止其裝船使用。

    第十一條漁船修造企業在進行漁船建造、維修、改造或更換船用產品時,應憑有效的船用產品證書或產品合格證裝船使用,并應對裝船使用的產品進行核對和記錄,如實記錄產品名稱、產品型號、產品編號、船用產品證書號,屬于a類、b類的產品應記錄在船舶質量證明文件中,并將a類船用產品證書或加蓋驗船機構檢驗合格章的產品合格證一并提交給執行現場船舶檢驗的驗船機構。

    第十二條營運中的漁船更換屬于a類船用產品時,船東應在申報最近一次檢驗時予以聲明,驗船機構應查驗相關船用產品證書或加蓋驗船機構檢驗合格章的產品合格證,并將更換產品的相關信息記錄在漁船檢驗技術文件中。

    在境外實施船舶營運檢驗時,對更換屬于a類的產品且未能提供船用產品證書或未加蓋漁船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章的產品合格證的,船東應向驗船機構提交書面說明材料并附其他驗船機構的等效質量證明文件。驗船機構核實后,將更換產品的名稱、型號、主要技術參數及制造企業等信息記錄在漁船檢驗技術文件中。

    驗船機構在實施營運檢驗時,如發現有a類船用產品證書或加蓋驗船機構檢驗合格章的產品合格證遺失的,應認真核查船用產品上的檢驗標識或防偽標識,同時要求船東向船用產品發證機關申請補辦船用產品證書或產品合格證,船用產品證書發證機關收到補辦申請后,應及時核實予以補辦,補辦船用產品證書或產品合格證應作為遺留問題進行記錄并限期整改。

    第十三條a2類、b類產品使用的產品合格證格式以及a2類產品使用的檢驗合格章式樣由國家漁業船舶檢驗機構統一制定。檢驗合格章由驗船機構或其授權的認可產品制造企業質檢部門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條業經批準的船用產品認可事項和檢驗合格的船用產品信息應及時公開,各級漁船檢驗機構應將產品認可和檢驗發證情況在網上公布。

    第十五條各級漁船檢驗機構和人員應按照本規定對漁船船用產品實施檢驗和監督管理,如發生違反本規定的,按《漁業船舶驗船師管理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十六條國家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根據漁業安全管理、漁船檢驗監督管理需要,負責修訂調整《漁業船舶船用產品檢驗管理目錄表》。

    第十七條現行的漁船船用產品檢驗指導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國家漁業船舶檢驗機構負責解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鄉鎮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根據《重慶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本市行政區域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鄉鎮船舶的安全管理。

    本辦法所稱鄉鎮船舶包括:鄉鎮(街道)、村(社)中企事業單位、個人(合伙)所有或者承包、租賃經營的從事客貨運輸的船舶和游覽船舶、渡船、漁業船舶以及從事農副業生產、生活服務的自用船舶。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鄉鎮船舶安全工作的領導,組織實施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實行首長負責制和安全責任制。

    對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鄉鎮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港航監督機構(以下簡稱港監機構)具體實施轄區內鄉鎮船舶的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渡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渡口、渡船的安全監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管理需要可委托鄉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渡口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條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漁業船舶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漁業船舶的安全監督管理。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管理需要可委托鄉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漁業船舶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和行政處罰。

    第二章安全管理職責

    第六條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并督促有關部門貫徹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建立健全區縣、鄉鎮、村(社)和船主安全責任制,落實安全管理機構、人員、經費和責任。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鄉鎮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實鄉鎮船舶安全責任制。

    鄉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鄉鎮船舶的安全宣傳教育和船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督促鄉鎮船舶所有者、經營者和船員按規定辦理證照和保險;負責本轄區自用船舶的登記、發證和船長5米以下自用船舶的檢驗;協助有關部門處理鄉鎮船舶的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負責鄉鎮船舶其他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宣傳貫徹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監督、指導鄉鎮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港監機構和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分別按職責分工負責鄉鎮船舶的登記、船員培訓考試發證、現場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等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指導船舶所有者、經營者的安全管理。

    第十條港口(碼頭)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鄉鎮運輸船舶裝卸作業安全管理,協助港監機構查處超載、違章作業等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渡口管理機構負責檢驗非機動渡船并核發船舶檢驗證書;考核非機動渡船的船員并核發駕長證;依法處理違法的渡船、渡工;協助港監機構調查處理渡船交通事故。

    第十二條村、社應當積極協助船舶管理機構或人員做好鄉鎮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水庫、湖泊、公園和風景區水域管理機構,負責本水域內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鄉鎮船舶及其設施的所有者、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并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加強所屬人員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

    第三章鄉鎮運輸船舶

    第十五條鄉鎮船舶經營者從事經營性運輸生產,應取得相應的經營資格,水運企業應當具有符合經營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組織機構和固定辦公場所。

    第十六條鄉鎮船舶符合下列條件,方可從事營業性運輸:

    (二)經港監機構登記,具有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

    (三)具有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水路運輸許可證、船舶營業運輸證;

    (四)按規定配備合格的技術船員或渡工、駕長及其他人員;

    (五)按規定配備消防、救生設備和其他必備安全防護工具;

    (六)按規定投保船舶險、第三者責任險、船員旅客人身意外傷害險和貨物運輸險。

    第十七條鄉鎮運輸船舶不得擅自載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物品。確需承運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客(渡)船不得載運危險貨物。渡船運載牛、馬等大型牲畜時,除看管人員外,不得搭載其他乘客。

    第十八條以承包、租賃、掛靠等形式經營的鄉鎮船舶,其所有者、經營者依法應承擔的安全管理責任應當納入相關合同。

    第四章漁業船舶

    第十九條漁業船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具有漁業船舶檢驗證書;

    (二)經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登記,具有漁業船舶登記證書;

    (三)按規定配備合格技術船員和其他船員;

    (四)按規定配備救生、消防設備和其他必備的安全防護工具;

    (五)在規定部位標定船名牌;

    第二十條漁業船舶不得從事客貨運輸或者搭乘無關人員。

    第二十一條漁業船舶在通航水域內進行捕撈作業,不得影響其他船舶的航行、停泊、作業。

    第二十二條漁業船舶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簽證手續,接受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的安全檢查。

    漁業船舶違反水上交通通航安全管理規定的,由港監機構處理。

    第五章游覽船舶

    第二十三條游覽船舶憑船舶檢驗機構簽發的船舶檢驗證書或造船廠出具并經船舶檢驗機構監章的產品合格證書到港監機構辦理船舶登記。

    第二十四條游覽船舶應按乘客定額配齊救生設備,其駕駛人員應當取得港監機構頒發的船員證書。

    第二十六條從事農副業生產和生活服務的自用船舶,應當經鄉鎮人民政府登記、檢驗、發證。其中船長5米(含)以上的自用船舶,應當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

    私人游艇適用游覽船舶規定,鄉鎮企業自用船舶適用鄉鎮運輸船舶規定。

    第二十七條自用船舶應當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不得載客和從事營業性運輸。

    自用船舶的所有者應當服從鄉鎮人民政府的管理,并與其簽訂安全責任書。

    第七章鄉鎮渡口

    第二十八條鄉鎮渡口的設置、遷移或撤銷,應當符合鄉村規劃,由設置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和港監機構審核后,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批準。

    跨行政區域渡口的設置、遷移或撤銷,由有關人民政府協商后審批。協商不成的,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決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設置、遷移或者撤銷渡口。

    第二十九條渡口應設在岸平、水緩、視線開闊、無礙其他船舶正常航行、乘客上下方便的地方。不得在危險品裝卸、倉儲區域和其他禁止系泊區域設置渡口。不得在航道上設置鐘擺渡和纜渡。

    第三十條在激流航段設置渡口的,渡口及其上下游碼頭的設置必須進行通航安全論證,設定停航封渡水位。

    鐘擺渡和纜渡的牽引纜繩和附屬機械抗拉強度應當符合安全規定。

    第三十一條渡口應當設置合適的碼頭。

    渡口應當設置方便乘客上下和保障乘客安全的坡道、石階等輔助設施??瓦\量較大的渡口須有旅客候船亭等設施。

    第三十二條渡口兩岸應當設置明顯的渡口守則、乘渡須知、渡口及停航封渡水位批準機關及批準日期、文號等告示牌。

    第三十三條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務院《渡口守則》和有關安全規定。

    第八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四條鄉鎮船舶發生水上交通事故,在船人員應當奮力施救,并迅速向就近的鄉鎮人民政府和港監機構報告。涉及漁業船舶的,應同時向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事故現場的其他船舶,在確保自身安全情況下應當全力施救。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港監機構或者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獲悉事故發生后,應當立即組織救助。同時按照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報告,并組織事故調查。

    第三十六條鄉鎮運輸船舶及設施發生交通事故,由港監機構負責調查處理,其中涉及漁業船舶的,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協助。漁業船舶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調查處理。自用船舶發生交通事故,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第三十七條鄉鎮船舶發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船舶船籍所在地的縣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善后工作,事故發生地的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予協助。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對在鄉鎮船舶安全工作中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推諉扯皮,導致發生重、特大事故發生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處理。

    第三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船舶所有者、經營者及直接責任者,由港監機構、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依照《重慶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任何人都有權對鄉鎮船舶違反有關安全規定的行為提出遣責,并可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四十一條港監機構、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對拒不出示證件或不接受檢查的鄉鎮船舶、設施,可以禁止其離港、責令駛向或移至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對拒不執行者,港監或漁港監督機構可采取拖移、卸載、解除動力、暫扣的行政強制措施。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買賣鄉鎮運輸船舶應當符合船舶交易管理規定及交通部《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并報所在鄉鎮、村(社)備案后,到船舶登記機關辦理船舶登記手續。

    第四十四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會同市交通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對鄉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職責作出具體規定。

    最新船舶安全管理心得體會(專業17篇)篇十

    怎樣做好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檢查1998年7月1日,《國際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簡稱《國際安全管理規則》或ism規則)對包括載客高速艇在內的客船,500總噸及以上的油輪、化學品船、氣體運輸船和散貨船,以及載貨高速艇等第一批國際航行船舶生效,至2002年7月1日,所有500總噸以上國際航行船舶均根據《國際安全管理規則》的要求建立實施了安全管理體系(簡稱sms)。2003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簡稱《國內安全管理規則》或nsm規則)對國內跨省航行載客定額50人及以上的客船(包括客滾船、旅游船和高速客船)、150總噸及以上氣體運輸船和散裝化學品船生效,至2007年7月1日,所有500總噸以上國內航行船舶均根據《國內安全管理規則》的要求建立實施了安全管理體系?!秶H/國內安全管理規則》的全面實施,促進了船舶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時也使海事管理部門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成為一項主要的監管內容。2006年9月,徐祖遠副部長在全國海事工作會議上強調,作為船舶安全監督管理的規律,要加強“四船一鏈”重要環節的監管,也就是要加強船公司、船舶、船員和船長的日常管理,其中船公司是主體、船舶是基礎、船員是重點、船長是關鍵,要將這四者通過安全管理體系這根鏈條連接在一起。因此,加強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是今后船舶安全檢查的一個主要方向,但是,從目前船舶安全檢查員隊伍的情況來看,部分船舶安全檢查員還不能完全適應這項工作的要求,主要表現在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進行檢查還存在模糊認識,對檢查的必要性認識不足;其次是對規則和體系掌握不深,有無從下手和不敢檢查的現象;再次是對查處的缺陷如何要求整改把握不準。針對這些情況,本人根據多年來公司體系審核和船舶審核的經驗,對如何做好船舶安全管理體系的檢查進行探討。

    1.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審核不能替代船舶安全檢查公司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后,經過總經理批準發布,將會在公司船岸同步運行。船舶為取得“安全管理證書”(smc),在體系運行一段時間具備必要的條件后,向海事主管機關或其認可的機構(簡稱審核發證機構)申請初次/臨時審核。經審核發證機構批準,船舶審核組按照規定的程序,通過對被審核船舶的體系文件和安全管理活動進行審核,判斷體系文件與《國際/國內安全管理規則》的覆蓋性、對強制性規定的符合性;評價船舶的安全管理活動與體系文件的符合性,實現規定目標的有效性。其目的就是利用外部強制手段來促進規則的有效實施,為被審核船舶提供改進體系運行的機會。船舶安全檢查是主管機關對到港船舶進行監督檢查,確認其船舶技術狀況是否符合國內法規及規范的要求,船舶、船員是否持有有效證書,船員是否熟悉船上的應急及關鍵性設備的操作,并就檢查中發現的缺陷提出處理意見,要求船方予以糾正,保證船舶狀況不低于標準,確保船舶航行安全,防止造成水域污染。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審核是針對公司管理進行的,而船舶安全檢查是通過抽查船舶設備及船員的操作來反映公司的管理是否在船上得到了有效運行。相比之下,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審核側重于公司管理,船舶安全檢查側重于對船舶及設備性能檢查和船員適任性檢查。因此,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審核與船舶安全檢查的方法、周期和側重點均不同,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審核不能替代船舶安全檢查。

    2.船舶安全檢查結果是安全管理體系在船上運行結果的直接反映船舶安全檢查大部分是對船舶硬件設施和船員操作性的檢查,也是安全管理體系所覆蓋的內容。體系運行的好與壞,直接和船舶的保養、人員和設備的管理有關,體系運行的有效性,可以通過安全檢查直接反映出來。安全檢查中發現的缺陷具有可追溯性,通過發現船舶保養、人員培訓及應急操作方面的的缺陷,可以判斷安全管理體系在船上運行的不足。例如:在體系文件中規定了設備的保養周期和責任人,通過安全檢查就可以驗證設備的維護保養要求是否得到了落實,從而反映船舶安全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

    3.船舶安全檢查是對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有效監督船舶安全檢查主要是從硬件和軟件兩個方面對船舶實施檢查,硬件是指船體、機器、設備、船員,軟件是指體系文件的運行情況以及船員的實際操作能力。通過對船舶硬件環境的檢查可以反映出船上體系運行的情況,同時體系的有效運行又可以保證硬件環境處于良好狀態。對體系運行情況的認真檢查,可以從源頭上發現船舶一些缺陷產生的原因。通過安全檢查中對軟件特別是體系運行情況以及船員實際操作能力的檢查,發現不符合規定情況,進行分析糾正,督促公司體系進一步完善。船舶體系的中間審核約在初次審核后兩年半進行,間隔期較長,通過安全檢查可以對船舶體系運行情況進行及時有效的監督。

    4.船舶安全檢查是對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的延續和補充由于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初次審核、中間審核和換證審核的間隔期很長(平均兩年半時間),如果缺乏有效的外部監督,容易使船舶產生麻痹松懈心理,往往會在審核前對臺帳記錄進行突擊補充,形成“兩張皮”現象。而通過周期較短的安全檢查,可以有效防止“兩張皮”現象,從這個意義上說,船舶安全檢查是對體系運行的情況監督的最后一道防線,是對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的延續和補充,十分必要,不可或缺。

    1.不能以體系審核的方式進行船舶安全檢查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和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進行審核是不同的,一是內容不同,前者側重于船舶的局部現場管理活動,后者則針對船舶的全部管理活動,時間跨度更大,范圍內容更廣;二是性質不同,前者是對船舶安全管理活動是否符合強制性規定和公司管理文件的要求進行監督檢查,后者則是通過對船舶安全管理活動的檢查,經過一定的程序,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對船舶安全管理活動和體系文件的一致性進行評估,最終確定船舶安全管理活動是否有效。正因為如此,1999年11月25日,國際海事組織在通過《港口國監督程序》修正案的第882(21)號大會決議中特意做了說明,“還請各國政府在實施ism規則的港口國監督時,應注意到對ism規則的港口國監督應該是一種檢查,而不是審核,其港口國監督**應經過必要的培訓并具備一定的ism規則的知識?!彼裕瑹o論是對國際航行船舶還是國內航行船舶的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均應以《97安檢規則》所確定的程序和方法進行,除非有明顯證據,不應對船舶的安全管理體系文件提出修改要求,且對這種修改要求應給予足夠的時間,按照體系文件的規定經過一定的程序方能進行;另外,也不宜隨意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有效性做出評價,對發現的問題或缺陷,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整改即可。2.盡量從設備缺陷中找出體系運行存在的問題船舶安全管理體系是一種系統化的管理方法,其主要目的是通過建立體系化的文件對船舶所有管理活動進行規范,進而最大限度地消除人為因素對船舶航行安全的影響,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船舶所有的管理活動在安全管理體系中均有規定。如果安全檢查員在進行船舶安全檢查時發現了設備方面的缺陷,那么必然說明船上有關人員沒有執行安全管理體系的要求,二者存在著一一對應的關系,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從設備缺陷追溯檢查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在安檢時間有限、檢查項目繁多的情況下不失為一種好方法,檢查結果更直接、更有說服力,也更易為船方接受。3.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存在的缺陷處理要合理適當相對于船舶設備缺陷的糾正來說,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存在的缺陷進行糾正可能需要更長一些時間,因為這可能會涉及到對體系文件的修改,或者需要經過一定的程序進行調查分析,通常情況下,如果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存在的缺陷屬于一般不符合,即這種缺陷是個別的、孤立的、對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影響不大,可考慮給予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的整改時間(缺陷行動代碼18),如果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存在的缺陷屬于重大不符合,即這種缺陷對人員或船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或對環境構成嚴重危險,并需要立即采取糾正措施,如沒有持有《國際/國內安全管理規則》要求的相關證書,或證書失效,或缺乏重要的程序須知,未配備持證健康適任的船員等,則可考慮滯留該船舶,并與相關發證機構進行聯系,直至缺陷糾正并達到檢查人員滿意??傊?,安檢人員在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存在的缺陷進行處理時,應做出良好的專業判斷,提出合理適當的糾正要求。

    三、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的具體做法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檢查作為船舶安全檢查內容的一部分,二者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在檢查中要進行有機結合,同步進行,相互印證,而不能機械地割裂開來。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可以分為初始檢查和詳細。

    1.初始檢查在初始檢查階段安檢人員應運用良好的專業知識來判斷、確定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在船上是否得到有效實施,且船上人員都已熟知本人在與船舶安全和環境保護相關的文件中所應承擔的職責和任務。為了達到這一目的,可通過檢查以下內容來加以確定:

    1)證書檢查檢查時首先對照船舶國籍證書,確定公司符合證明(doc)是否覆蓋了該船的船舶種類,同時確認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責任人即符合證明中的公司名稱與國籍證書中的船舶經營人是否一致,如果符合證明中的公司名稱為管理公司,應要求船舶提供船舶委托管理協議或光租合同。然后對符合證明和安全管理證書的有效期進行檢查,根據證書的有效期確定符合證明是否進行了簽注,安全管理證書是否進行了中間審核簽注,確認符合證明是否在有效期內,如果符合證明過期,船舶安全管理證書自然失效。

    2)船長和船員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熟悉情況檢查時可通過要求船上人員回答下面某一個或幾個問題來了解船員熟悉體系文件的情況:

    (4)新聘轉崗船員的職責熟悉記錄等。

    四、結論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檢查是船舶安全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今后船舶安全檢查的一個主要方向,是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定期審核的有益補充,是保證船舶安全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的重要手段。要做好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檢查,首先安檢人員要加強自身學習,明確《國際/國內安全管理規則》的基本要求,熟悉安全管理體系文件的基本構成和內容,掌握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檢查的方法和技巧;其次要將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檢查融入船舶安全檢查之中,二者有機結合,同步進行,相互印證,不能以體系審核的方式進行船舶安全檢查;第三是注意設備方面的缺陷與體系方面缺陷的區別,對發現的涉及體系方面的缺陷處理要注意分寸,糾正要求合理適當。相信隨著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檢查水平的逐步提高,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效果會更加有效,水上安全形勢會更加穩定。

    最新船舶安全管理心得體會(專業17篇)篇十一

    一、小型船舶修造企業的消防安全管理的現狀。

    目前小型船舶修造企業多為私營企業和股份制企業,除國有大型造船企業外,消防安全管理 較為規范,這類小型船舶修造企業在消防安全管理上存在問題較多,火災隱患突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企業管理層消防安全意識不強,管理者多為其他行業轉行過來的,在管理上重生產,輕安全,沒有按國家規范建立企業的安全管理機制,企業在條件不許可、機制未完善的情況下急切上馬,把經濟效益擺在第一位,造成消防安全管理上的空檔,消防管理不到位。

    2、各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不建全,這些小型船舶修造企業的消防管理制度不健全,沒有建立企業各個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和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章制度,使消防安全工作無法落到實處,在企業中安全工作無章可循,直接影響企業安全工作的落實。

    3、企業建筑和消防 設施未經消防審核驗收投入使用,目前這類小型船舶修造企業的建筑、船塢、平臺、車間、倉庫及廠區內的消防設施在建設中未報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更談不上驗收,在企業中先天性留下火災隱患。

    4、電氣設施隱患突出。企業在建設時未經設計,自行安裝電器線路和設施,選用不合格的電器產品,在防爆地方未按規范要求安裝防爆設施,在企業工作時,隨意拉接臨時電線,留下隱患突出。

    5、氣源設施不規范。這類企業在修造船中有大量的鋼材切割,在生產中需要大量的氧氣、乙炔氣,一些企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自行裝置簡易設施進行溶解乙炔氣,用自制安裝的管道將乙炔氣輸送到作業點,并自行進行乙炔沖裝。若稍有不慎,極易造成火災、爆炸事故。

    6、消防水源不足。這類小船舶修造企業多為沿海岸線而建,沒有消防水源的設施,雖在發生火災時能就地吸取海水在能撲救火災中發揮作用,但受潮汐影響,每天都有12小時以上時間無法取吸潮水。

    7、員工安全素質低,流動性大。企業工作呈季節性,業務不飽和,企業為節約成本只招一些管理人員、技術骨干為固定工,其他人員隨企業的業務工作開展情況,而隨時增減。新到企業的員工都是臨時的,多則干了一、二個月,少則幾天,臨時員工沒有受過安全教育和消防培訓 ,沒有落實持證上崗,在工作中隨意操作極意造成安全隱患。

    二、加強船舶修造企業消防安全管理的對策。

    1、加強企業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的消防安全教育,通過培訓、宣傳等形式,提高企業的責任人、管理人的消防安全意識,要求他們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安全規定,對企業進行管理,建立企業的消防安全管理機制,為企業的安全工作奠定基礎。(風險世界網http:// 專業研究安全風險管理,安全員的門戶網站!)

    2、依據《消防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在企業中建立健全各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崗位人員的消防安全職責,及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并在企業中實施,規范企業員工在安全工作中的行為規范,做到安全工作有章可循,把安全工作落到實處。

    3、在企業初建時,消防監督人員應提前介入,督促企業在選址、建設中應按《消防法》和《建筑設計規范》要求,應報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并嚴格按照《建筑防火設計規范》的要求進行設計、施工。在峻工后須經消防機構驗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杜絕企業在選址和建設中留下火災隱患。

    4、企業在建設和安裝時應經過有資質的設計部門對企業中的電氣路線進行設計,應購買合格的電氣設備和產品。在企業易燃易爆的場所,電氣設備應按要求安裝防爆設施。經常使用的臨時加工修造場所,應安裝固定的配電箱柜,以減少接拉臨時電線的概率,確保用電過程的安全。

    5、企業要設立專門的化學危險品倉庫,分別儲存氧氣、乙炔氣、油漆等化學危險品,嚴禁自行簡易安裝乙炔溶解設施和制氧設施,嚴禁使用簡易自己安裝的管道輸送乙炔氣到工作點。在修理船舶使用氧氣、乙炔氣時,應按規定要求,使兩種氣體保持一定距離,禁止自行進行乙炔沖灌行為,在調劑和噴漆時要嚴格控制火源,以防燃燒爆炸事故發生。

    6、此類企業雖沿江海而建,但隨著海水潮汐作用和枯水期,將發生消防水源不足的問題,在建立企業時應優先故慮到消防水源,應建造大容量的消防高位水池或水塔,以保證應急時消防用水,也可在修船平臺、船塢附近建設儲水池,以保證消防用水。

    7、加強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企業在每項開業作業前應對員工開展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和企業操作規程的學習,使員工的安全意識得到提高,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能有效的杜絕火災事故的發生,對電氣焊等工種,持證上崗,同時企業管理人員到進行跟班、督促、檢查、防范與未然。

    8、企業中應建立健全各級消防安全組織,建立企業義務消-防-隊,義務消-防-隊應根據企業的特點,每年組織一至二次火災撲救演練,提高企業的自防自救能力。

    (一)消防常規工作

    一、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1、關于消防工作,我國已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各班要認真學習這些法律?法規?,并嚴格按法律法規的要求做好消防工作,確保師生生命財產的安全。

    2、預防為主的含義是查隱患,找漏洞,防患于未然。諸如校園建筑的配電箱、電路、電線的布局,易燃品的堆放,建筑物的安全出口等。

    3、防消結合的含義是購置消防器材、配備專兼職人員、研究總結、推廣普及消防知識和技術,以防止火災事故發生。在火災發生時,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

    二、制訂消防責任書,落實消防責任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以下消防工作職責: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3、針對學校實際、特點,對師生員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4、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和疏散應急照明裝置,并定期組織檢查、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7、學校與班主任、住校生管理教師簽訂安全責任書,在落實消防責任制的過程中,必須掌握以下工作情況,確保消防工作落到實處:學校師生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情況;防火檢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以及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確定和管理情況;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放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抓好消防宣傳,提高防火意識

    消防宣傳的目的在于提高學校的防火意識,在每學期開學初召開安全教育大會,在每年“安全教育日活動”、“11?9”消防日抓好消防宣傳,在平時還應把消防知識的內容納入教學計劃中,同時利用主題班會、隊會和升旗儀式對師生進行消防常識?的教育,增強其處理火災突發事故的應變能力和自救能力。

    四、消防督查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主要有:

    1、定期監督檢查和抽樣性監督檢查。

    2、對校內公眾聚集場所和大型活動舉辦前的消防監督檢查。

    3、對校內違規違法使用電器設備的監督檢查。

    4、針對重大節日、重大活動、火災多發季節、開學前和放寒暑假前的消防監督檢查。

    5、其他根據需要進行的專項監督檢查。

    6、校內的教學樓、實驗室、食堂、禮堂、圖書室、供電設施、會議室、多媒體教室、中心機房等集中區是火災隱患檢查的重點區域。

    7、要利用寒暑假的'空檔對以上重點消防場所,進行集中檢查、維護、保養,以備開學行課時安全使用。

    (二)消防管理制度

    一、實驗室消防安全管理

    1、重儀器設備、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必須有專人保管,專柜存放,并登記造冊,嚴格執行領用制度。

    2、實驗室儀器設備放置要定位,并按其性能和要求,分別做好防火、防潮、防塵、防震、防爆、防銹、防腐蝕、防盜等工作,使儀器設備經常處于完善可用狀態。

    3、實驗室內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本崗位的防火要求,熟悉所配滅火器的使用方法,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切實重視安全教學。

    4、實驗人員每天應清掃設備和場地、保持實驗室整潔衛生。

    5、實驗室內禁止吸煙和使用明火,如確需使用明火時,必須清理好周圍易燃物品,確保安全。

    6、實驗室電源開關、線路、設備應定期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時,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進行維修及整改;實驗員下班前必須關閉電源開關,下班后因實驗需要繼續使用電器的,必須經實驗室管理人員同意,并安排專人看護;實驗室內不準亂拉亂接電源線,以免用電超負荷。

    7、消防設施及器材應保持性能良好,嚴禁丟失、挪用及人為損壞。

    8、學生上實驗課前必須進行防火教育,使學生了解和掌握有關防火要求和安全知識,確保實驗課期間的安全。

    9、組織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二、多功能教室、計算機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1、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多功能教室、計算機和機房內的空調、打印機、電源開關、電度表、電源線等電器設備,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和上報有關部門。

    2、多功能教室、計算機機房內嚴禁吸煙及使用明火,要有防火標志。

    3、多功能教室、計算機管理人員必須熟悉本崗位的防火要求,熟悉所配滅火器的使用方法,嚴格執行各項操作技術規程,切實重視安全教學。

    4、多功能教室、計算機較集中的機房,配備足夠的滅火器,并放置在明顯的地方。

    5、保持多功能教室、機房內通道暢通,機房出入口處應配備事故應急照明裝置。

    6、多功能教室、機房內的電源、電纜、地線及燈具等電器應嚴格按規范要求進行安裝,不準亂拉亂接電源;計算機停止使用時,必須關機和切斷電源。

    7、多功能教室、機房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凡多功能教室、機房內部裝修,其地面、頂棚和墻面應采用抗燃材料,施工單位應將防火設計、裝修圖紙送學校審核備案并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批方可施工,裝修竣工后,應經學校會同公安消防相關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9、管理好消防設施、器材,嚴禁損壞、丟失、挪用,保持器材性能良好,掌握滅火方法。

    三、圖書室、檔案室消防安全管理

    1、圖書室、檔案室的電源、電纜、地線及燈具等應按規范要求進行安裝,不得亂拉亂接電源線。

    2、圖書室、檔案室內嚴禁吸煙、使用明火和燃燒蚊香等。

    3、圖書室、檔案室管理人員下班前必須切斷室內電源、關好門窗。

    4、圖書室、檔案室各崗位應制定嚴格的操作規程,并指定專人負責檢查監督。

    5、保持圖書室、檔案室通道、安全出入口的暢通,嚴禁在安全出入口和通道上堆放雜物、書籍。

    6、圖書室、檔案室重要部位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

    7、圖書室、檔案室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管理好消防設施、器材,嚴禁損壞、丟失、挪用,掌握滅火方法。

    四、食堂消防安全管理

    1、安排專人管理食堂。

    2、炊事人員工作時嚴禁吸煙。

    3、食堂管理人員每天下班時要關閉燈具、電器電源開關。

    4、保管好消防設施和器材,嚴禁損壞、丟失和挪用,保持器材性能良好,器材周圍不得堆放雜物。

    五、學校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1、出租房管理領導要定期檢查租房戶消防安全情況,并督促乙方及時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學校強行收回出租房。

    2、學校要對乙方做好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工作。

    3、必要時,學校給出租房配備消防設施。

    4、學校出租房不得有危及師生人身安全經營項目。

    5、嚴禁乙方有危及出租房結構安全的施工。

    最新船舶安全管理心得體會(專業17篇)篇十二

    為規范船舶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船舶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水上人命、財產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規范船舶安全監督管理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我國締結、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船舶安全監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機構按照本規則,為監督和核查船舶、船員及其相關活動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或我國締結、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以及我國加入的區域性合作組織的規定,依法登輪實施的安全監督管理活動。船舶安全監督管理分為船舶安全檢查和船舶安全監督。

    船舶安全檢查,是指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術狀況、船員配備及適任狀況、船上工作和生活條件等進行的監督管理,包括船旗國監督檢查和港口國監督檢查。

    船舶安全監督,是指海事管理機構登輪實施的除船舶安全檢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現場監督檢查。

    第三條 船舶安全監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誠信、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船舶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國船舶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和授權開展船舶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規則適用于對中國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業于我國管轄水域的外國籍船舶實施的船舶安全監督管理活動。

    本規則不適用于軍事船舶、漁業船舶和體育運動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 責任與義務

    第六條 航運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監督檢查制度,確保對船舶及其設備進行有效的維護和保養,為船舶配備滿足最低安全配員要求的適任船員。

    在船舶營運期間,航運公司應當履行安全管理與防治污染的主體責任,確保船舶處于適航或適拖狀態,按規定做好貨物的積載隔離,對旅客開展安全教育。

    第七條 船舶應當滿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要求,保證船員適任、船舶適航。船舶應當建立開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離泊前,應對船舶安全技術狀況和貨物裝載情況進行自查,填寫《船舶開航前安全自查清單》。

    《船舶開航前安全自查清單》應在船保存二年。

    第八條 船長應當保證船舶和船員在開航時處于適航、適任狀態,保障船舶滿足最低安全配員,保證船舶的正常值班,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船舶安全航行和作業。

    船長在海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獨立決定權,并負有最終責任。

    第九條 船舶檢驗發證機構應當確保檢驗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保證其檢驗船舶具備安全航行、安全作業的技術條件,并為其開展的檢驗業務負責。

    第十條 船舶應當始終保持其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準確完整顯示本船信息。

    第十一條 船舶、航運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影響船舶監督檢查員(以下簡稱“船舶監查員”)做出專業判斷。

    第十二條 船舶監查員實施船舶安全監督管理時,船長應當指派人員陪同。陪同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船舶監查員提出的問題,并按照船舶監查員的要求測試和操縱船舶設施、設備。

    第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船舶在港期間實施監督檢查,避免影響船舶正常生產作業。

    第十四條 船舶安全監督管理是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的抽查行為,不免除船舶、船員及相關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船上工作和生活條件和保安等方面應當履行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第十五條 船舶存在可能影響水上人命、財產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環境污染的缺陷和隱患的,船員及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舉報。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十六條 船舶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進出港口信息,并對報告真實性負責。

    國際航行船舶進出港報告按有關國際公約及國際通行做法執行。

    中國籍國內航行船舶應當在預計抵達港口4小時前(航程不足4小時的,在駛離上一港口時),將航次動態、在船人員信息、客貨載運信息、擬??繒r間和地點向抵達港口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中國籍國內航行船舶應當在預計離港4小時內,將上款所述信息向離開港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還應將危險貨物的名稱、特性、包裝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七條 船舶可以通過互聯網、手機、傳真等方式報告船舶進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日志內作相應的記載。

    第十八條 海事管理機構如有明顯理由懷疑船舶報告信息不實或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應當在船舶抵達港口后,開展安全監督。

    第十九條 海事管理機構根據船舶基本情況、檢驗發證質量、船舶安全監督管理情況、公司和船舶信用狀況、航運公司安全管理、事故險情記錄等信息,建立中國籍船舶綜合質量評價制度,對中國籍船舶進行風險分類分級管理。

    對外國籍船舶,可參照中國籍船舶綜合質量評價制度進行風險分類分級管理。

    第二十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統一的船舶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平臺,收集、處理船舶相關信息,建立船舶信用檔案。

    第二十一條 船舶良好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評定的“誠信船舶”;

    (二)最近三年內在船舶安全檢查或港口國監督檢查中未發生滯留;

    (三)十二個月內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檢查或港口國監督檢查記錄良好,無重大缺陷;

    (四)按規定履行船舶報告義務,且未發生謊報瞞報行為;

    (五)按期繳納各項規費;

    (六)在船舶綜合質量評價制度評價良好;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記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條 船舶不良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評定的“重點跟蹤船舶”;

    (二)未按規定履行船舶報告義務;

    (三)故意逃繳規費;

    (四)在船舶綜合質量評價制度評價不良;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記入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網站公布船舶安全監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條 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跟蹤并定期核查其登記船舶的安全管理狀況,加強對其船舶的安全監督管理和指導。

    第四章 目標船選擇

    第二十五條 實施港口國監督檢查時,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國加入的區域性港口國監督組織的規定選取目標船舶。

    第二十六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結合轄區實際情況,按照全面覆蓋、重點突出、公開便利的原則,依據選船標準及風險分類分級評價、公司和船舶信用狀況,合理選擇船舶實施船旗國監督檢查和船舶安全監督。

    第二十七條 經海事管理機構實施船旗國監督檢查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機構原則上六個月內不再實施船旗國監督檢查。

    經海事管理機構實施船舶安全監督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機構原則上兩個月內不再實施船舶安全監督。

    但下列船舶除外:

    (一)客船、危險品船、砂石船、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運輸船舶;

    (二)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

    (三)綜合質量評價或信用評價低的船舶;

    (四)依選船標準核算具有高安全風險指數的船舶;

    (五)ais等設備未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的船舶;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指定檢查的船舶;

    (七)本規則第十八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第四款所列情況。

    第二十八條 未有明顯依據列入船舶安全監督、船旗國檢查選船標準的船舶,海事管理機構原則上不得登輪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章 監督和檢查

    第一節 船舶安全監督

    第二十九條 船舶安全監督的內容包括:

    (一) 船舶自查情況;

    (二) 法定證書文書的有效性;

    (三) 船員配備情況;

    (四) 貨物積載情況;

    (五) 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如果船舶安全監督中發現船舶明顯存在危及安全、健康或環境的缺陷,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開展船舶安全檢查。

    第三十一條 對于船舶安全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可以提出下列一種或者幾種處理意見:

    (一) 警示教育;

    (二) 責令整改;

    (三) 限制操作;

    (四) 行政調查。

    第三十二條 對警示教育以外的處理意見,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簽發的《船舶安全監督報告》,并經船長簽名確認。

    《船舶安全監督報告》一式二份,一份由海事管理機構留存,一份留船至少保存二年。

    船舶監查員應將相關監查信息于三個工作日錄入信息系統。

    第二節 船舶安全檢查

    第三十三條 船舶安全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船舶配員; (二)船舶和船員有關證書、文書、文件、資料; (三)船舶結構、設施和設備; (四)載重線要求; (五)貨物積載及其裝卸設備; (六)船舶保安相關內容; (七)船員對與其崗位職責相關的設施、設備的實際操作能力以及中國籍船員所持適任證書所對應的適任能力; (八)船上工作和生活條件; (九)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管理體系的運行有效性; (十)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我國締結、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要求的其它檢查內容。

    第三十四條 船舶監查員登輪后,應當先進行初始檢查,對船舶進行巡視,核查船上證書、文書以及歷史檢查缺陷的糾正情況。

    對已經糾正的歷史缺陷,船舶監查員應當予以關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查員應當對船舶實施詳細檢查,并告知船方進行詳細檢查的原因:

    (二)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

    (三)歷史缺陷未按要求糾正的;

    (四)船舶安全監督中發現明顯存在危及安全、健康或環境的缺陷的;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要求進行詳細檢查的。

    第三十五條 檢查時船舶監查員不得少于兩名。

    第三十六條 船舶監查員應當運用專業知識對船舶存在的缺陷做出判斷,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際公約的規定,提出下列一種或者幾種處理意見:

    (一)開航前糾正缺陷;

    (二)在開航后限定的期限內糾正缺陷;

    (三)滯留;

    (四)禁止船舶進港;

    (五)限制船舶操作;

    (六)責令船舶駛向指定區域;

    (七)驅逐船舶出港;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我國締結、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條 船舶監查員做出處理決定時,應當避免對船舶造成不當滯留或延誤。

    第三十八條 中止檢查:如果船舶整體狀況明顯低于標準,船舶監查員可以采取中止檢查措施,直到相關方采取必要措施確保船舶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我國締結、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 跟蹤檢查:如滯留缺陷不能在檢查港糾正時,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允許該船駛往最近的修理港,并及時通知修理港的主管當局或海事管理機構。收到跟蹤檢查通知的主管當局或海事管理機構應驗證船舶缺陷糾正情況,關閉已糾正的缺陷并將檢查結果及時反饋給發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機構。

    第四十條 檢查結束后,船舶監查員應當簽發相應的《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或《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簽名并加蓋船舶安全檢查專用章。

    船長或者履行船長職責的船員應當在《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或《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上簽名。

    船舶監查員應將相關檢查信息于三個工作日錄入信息系統。

    第四十一條 海事管理機構采取本規則第三十六條第(三)、(四)、(七)項所列處理措施之一的,對于中國籍船舶應當通報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對于外國籍船舶應當通報船旗國政府。

    第四十二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重大的船舶缺陷以及導致船舶滯留的缺陷通知航運公司、相關的船舶檢驗發證機構或者認可組織,接到通知的航運公司、船舶檢驗發證機構或者認可組織應當核實和調查有關缺陷情況,按要求整改,并反饋實施檢查的海事管理機構。

    第四十三條 船舶以及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海事管理機構簽發的《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或者《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的要求,對存在的缺陷進行糾正。 中國籍船舶的船長應當對缺陷糾正情況進行檢查,并在航行日志中進行記錄。

    第四十四條 船舶在糾正導致海事管理機構采取本規則第三十六條第(三)、(四)、(五)、(七)項所列處理措施之一的缺陷后,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復查。

    其它缺陷糾正后,船舶可以自愿申請復查,也可待下次船舶安全檢查時進行復查。海事管理機構接到自愿復查申請,決定不予復查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待下次船舶安全檢查時復查。

    復查合格后,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解除相應的處理措施。

    第四十五條 《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應當妥善保管,至少在船上保存二年。

    第三節 境外服務

    第四十六條 中國籍船舶在境外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或者在境外被滯留、禁止進港(入境)、驅逐出港(境)的,航運公司應當及時將船舶在境外的事故情況、接受檢查或處罰的情況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海事管理機構應給予必要的協調溝通和技術支持。

    第四十七條 對連續二年不能返回國內港口接受船旗國監督檢查的船舶、被國外港口國監督檢查有重大缺陷的船舶、以及對境外檢查滯留有疑異的'船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授權,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可以赴境外對船舶實施船旗國安全檢查,指導船舶糾正缺陷,開展安全管理和履約指導服務。

    第四節 申訴

    第四十八條 船舶有權對船舶安全監督管理人員提出的缺陷以及處理意見當場進行陳述和申辯。

    船舶監查員應當充分聽取船方意見,如果爭議不能在合理時間內解決,應當告知船方申訴的途徑和程序。

    第四十九條 船舶、航運公司或者船檢機構可以對船舶安全檢查做出的決定在六十日之內向做出決定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復議。

    第五十條 接到復議申請,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之內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應告知復議申請人理由,決定受理的,應在六十日之內做出復議決定。

    第六章 船舶監查員管理

    第五十一條 船舶監查員分為首席船舶監查員、高級船舶監查員、船舶監查員和實習船舶監查員四個等級。

    第五十二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健全船舶監查員考核、晉升、激勵機制。

    第五十三條 船舶監查員應當具備必要的知識和技能,取得相應等級的資格證書,并不斷更新知識。

    第五十四條 船舶監查員應當尊重船上所有人員,不以船旗以及船員的種族、性格、宗教或國籍為由做出帶有偏見的決定。

    第五十五條 船舶監查員應當堅決拒絕賄賂。船舶監查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六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配備足夠、適任的船舶監查員和必要的裝備、資料等,以滿足船舶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的需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規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對違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罰款。對違法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絕或者阻撓船舶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實施船舶安全監督管理的;

    (二)弄虛作假欺騙船舶安全監督管理人員的;

    (四)船舶未按照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復查的;

    (七)以租借、騙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或者《船舶安全監督報告》的。

    第五十八條 船舶未按規定開展自查或未隨船保存船舶自查記錄的,處以5000元罰款。

    第五十九條 船舶未按照規定隨船攜帶或保存《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并對違法船舶處5000元罰款。

    第六十條 船舶未按照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進出港口信息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船舶未按照規定保持其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的,或船舶自動識別系統發生故障未報告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登輪對其船舶自動識別系統進行檢查,要求船舶立即糾正,并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如有明顯跡象表明船舶安全管理存在較為嚴重的問題,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將檢查擴大至整個導助航系統,直至對其實施全面的船舶安全檢查。而這種檢查不收船舶安全檢查六個月不再實施的限制。

    第六十二條 因航運公司管理故意造成船舶不適航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成航運公司立即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吊銷其航運公司安全營運與防污染能力符合證明。

    第六十三條 實施船舶安全檢查中發現船舶存在的缺陷與船舶檢驗發證機構有關的,海事管理機構按相關規定執行。

    因船舶檢驗機構或檢驗人員主觀故意造成船舶重大事故或存在嚴重缺陷的,海事管理機構可終止其檢驗資格。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逢國家節重要節假日或國家重大活動時,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認為有必要時,海事管理機構可以綜合運用船舶安全檢查船和船舶安全監督等形式,開展專項檢查。

    專項檢查不受第二十七條不再實施船舶安全監督和船舶安全檢查期限的限制,但應視為接受了一次相應的檢查。

    第六十五條 除海事管理機構外,任何單位、人員不得扣留、收繳《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或者《船舶安全監督報告》,也不得在《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或者《船舶安全監督報告》上簽注。

    第六十六條 船舶不得涂改、故意損毀、偽造、變造《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或者《船舶安全監督報告》,不得以租借、騙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或者《船舶安全監督報告》。

    第六十七條 《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船舶安全監督報告》和《船舶開航前安全自查清單》的格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制定。

    第六十八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定期開展船舶安全監督管理質量后評估。

    第六十九條 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可以結合轄區實際情況,根據本規則的規定制定僅在轄區航行的內河船舶安全監督管理細則。

    第七十條 本規則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2010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檢查規則》(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15號)同時廢止。

    最新船舶安全管理心得體會(專業17篇)篇十三

    為切實加強長湖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漁業船舶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漁業經濟發展,根據《漁業法》、《安全生產法》、《漁業船舶檢驗條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如下責任狀。

    一、漁船必須向相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證件,凡無證或證件不齊的漁業船舶不得航行作業。

    二、漁船不得超載、全速、滿舵航行;漁船只能從事漁業生產,為漁業生產服務,不得違章載客或從事其他非法活動。

    三、漁船必須按規定配備安全設備,在航行作業時船員必須穿戴救生衣。

    四、漁船航行作業時應隨時注意天氣和水文情況,禁止在惡劣天氣、水文條件復雜的地方和夜間航行作業。

    五、當有漁船發生事故,附近的漁船有救助的義務。

    六、低質量漁業船舶必須依法整改或報廢。

    七、漁政船檢人員應定期、不定期地對所管轄范圍內的漁船進行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通知船主并提出整改意見。

    八、執法人員在進行檢查時不得徇私舞弊,一旦發現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九、本責任狀一式兩份。

    甲方:沙洋湖漁政船檢港監管理部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為了切實加強水庫船舶的安全管理,維護庫區水上交通運輸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責任狀:

    一、水庫船舶安全管理實行船舶屬地一把手負責制。

    二、管理機構落實,分管領導明確,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員,工作經費落實,安全制度健全,防范措施落實。

    三、管理責任制明確,水庫與村、村與渡口簽定安全管理責任狀。

    四、水庫船舶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分管領導每季度到現場不得少于2次,安全員(含兼職)每月到現場不得少于2次,并認真做好現場檢查記錄,嚴把安全關。必須做到:1、健全船舶檔案;2、對重大特大事故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處理;3、督促檢查整改安全隱患;4、按照港監部門的'要求督促船員參加年審年檢工作。

    五、船舶安全面必須達到100%,杜絕死亡事故發生。

    六、按照港監部門要求,督促船工加強對渡口設施的維護保養和管理,確保碼頭船舶和渡口設施完好。

    為了加強對我辦漁業生產、運輸船舶的管理,杜絕漁業生產事故的發生。根據市安委會、市畜牧水產事業局的要求,我辦特與各漁業船舶用主簽定本漁業船舶安全生產責任狀。

    一、各社區、村負責落實本轄區內漁業船舶安全生產責任、加強監督管理工作并負責與轄區內所有漁民簽定《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狀》。

    二、各社區、村應積極向漁業船主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貴州省漁業條例》、《遵 義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 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整改,盡量減少一切不安全因素和杜絕一切漁 業生產事故。轄區內的漁業生產情況,應及時向辦事處農業服務中心報告。

    三、嚴禁轄區內漁業生產船舶擺渡、載客和從事運輸活動。一經發現應及時向農業服務中心書面報告并按規定嚴肅處理。

    四、結合本轄區內實際情況,制定和完善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切實維護好本轄區內正常的漁業生產秩序。

    五、本責任狀有效期一年。

    六、本責任狀一式貳份,農業服務中心、簽狀單位各執一份。

    立狀單位(蓋章):市中農業服務中心: 簽狀單位:

    負責人:梁定玉 簽狀人: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三日

    最新船舶安全管理心得體會(專業17篇)篇十四

    預防、探測、消滅船上火災,以保障海上人命、船舶和貨物的安全。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和國家驗船部門的船舶規范,對不同種類船舶的消防設備的設置和防 火要求,均有相應的規定。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方針、責任

    船舶消防安全工作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船舶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船長對船舶防火安全負全面的責任;大副、輪機長對其部門防火安全負責;船員對其工作場所和居所防火安全負責。

    船舶領導有責任對船員進行遵章守紀和消防安全法制宣傳教育,提高船員安全防范意識。

    監督

    船舶消防安全接受公安消防和港務監督的監督檢查;接受公司消防監督員、海務監督員、機務監督員、勞動安全監督員監督檢查。

    對檢查發現的各類隱患,必須立即整改,整改有困難的,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報船舶管理處,由船舶管理處負責協助船舶消除隱患。

    消防設備、器材管理

    船舶應按《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及其修正案和適用規范的要求配備消防設備和器材。

    消防設備、器材由二副負責管理,由各主管人員按《船舶檢修、養護責任分工》、《船舶消防設備維護保養須知》和《機艙應急設備管理須知》的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持消防設備、器材處于立即可用的良好狀態。船長、輪機長、大副負責檢查。

    船舶應每月按“船舶防火定期檢查表”(見附錄1)規定的項目定期進行防火檢查,認真填寫“船舶防火定期檢查表”并簽名負責。檢查出的問題應盡快糾正,船方無法自行解決,應立即報告船舶管理處落實解決。檢查表一式二份,一份報公司管理部 ,一份留船備案。

    船舶應每周對通用報警設備進行試驗;定期對貨艙、機艙、生活區感煙、感溫等探測報警設備進行檢查。

    每3個月對機艙應急切斷裝置進行檢查,每月對滅火器、消防設備進行檢查,并掛牌。

    安全通道、應急通道、逃生孔必須保持暢通,照明、應急照明保持良好。

    自閉式防火門必須保持使用狀態,禁止人為行為將其敞開并固定。

    船舶通風筒設備良好,防火擋板開關正常,開關標志明顯。

    消防泵、應急消防泵使用2根水帶時,壓力應符合要求;消防閥四周不得堆放雜物,水槍應為兩用水槍。國際通岸接頭及其附件齊全。

    大型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兩年進行稱重,并持有效證書;站室配有中英文施放操作說明、各艙室所需二氧化碳量;各閥門良好、開關標志清晰,船長、駕駛員均能熟練操作。

    火災預防

    日常防火

    貫徹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以及港口頒發的`消防法令和規章制度。

    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及有關安全規定。

    船舶建立防火巡回檢查巡視制度,制定巡視路線圖并在駕駛臺張貼,每班至少按路線巡視檢查一次,檢查情況記入《航海日志》。

    禁止在貨艙甲板、物料間、機艙(含集控室)吸煙;禁止躺在床上吸煙;煙頭、火柴桿必須放在注水煙缸里,禁止向舷外亂丟煙蒂,航行中不得鎖門睡覺。

    船舶應在貨艙、機艙、油漆間、氧乙炔間等禁煙場所設立明顯禁煙標志。

    應使用不燃垃圾桶,四周不得開口,桶內需注水;機艙垃圾桶必須有蓋,垃圾及時清除,以防自燃。

    不得私存私放易燃易爆物品,船舶用油漆等易燃、易爆液體存放在專用油漆間,不得存放其他場所。

    人員離開居住艙室、工作場所隨手關燈;禁止使用任何物品遮蓋電燈;禁止在電、熱器具上烘烤衣物。

    船舶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禁止玩弄救生信號。

    提高警惕,加強防范,發現火險隱患,及時報告;發現違章行為,人人有責制止。

    電器防火

    大管輪為船舶安全用電管理責任人,對船舶電氣設備進行安全管理,對船員安全用電實施監督;對船舶存在的電氣設備隱患有責及時消除,不能自行解決的應向輪機長、船長、公司管理部報告,在隱患消除前,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安全防范,保證船舶安全。

    按工作需要,電水壺、電暖瓶僅限船長、輪機長、大副使用,使用時不得離人。(限自動恒溫型)

    禁止船員攜帶電熱杯等電熱器具上船使用,嚴禁私自拉接電源線。

    公司為船舶配備的影碟機、洗衣機、電冰箱、微波爐等電器設備,由大管輪負責指定安全專用插座或另接專線。

    大管輪定期檢測各類動力、電力、電器絕緣狀況,并滿足船檢規范要求。

    甲板電源插座應保持水密,不用時應旋緊插座保護蓋,防止受潮、短路引發火災。

    各類電源線頭必需進行絕緣包扎,不得暴露,以防不測。

    室外各類照明燈具應保持水密,防止因上浪、下雨致使電線短路引發火災。

    為保證馬達絕緣良好,使用烘烤燈具對馬達進行驅潮,必需對烘烤燈具進行良好固定,防止因船舶搖晃或振動發生碰撞導致事故,燈具下方需避開易燃物。

    機艙配電板四周禁止存放任何物品。

    明火作業

    船舶進行明火作業,應按《船舶明火作業須知》的規定做好各種安全防范措施。

    危險貨物安全管理

    船舶危險貨物的安全管理,應按《船舶裝運危險品、大件、特殊貨物操作須知》的規定進行。

    消防演習與訓練

    船舶由二副負責,在開航前編妥“應變部署表”、“船員應變卡”,經船長簽名批準后張貼在駕駛臺、機艙集控室、餐廳等場所。

    船舶應制定船岸應急計劃、應急計劃中所涉及的船岸通訊用的電話、電傳、傳真應及時更新。

    船舶消防器材、設備實際位置應與防火控制圖相符,防火控制圖應在公共場所張貼并在舷梯附近專用水密筒內存放。

    船長應根據本船實際狀況制定船舶滅火預案;每月進行一次消防演習并記入《航海日志》。演習中使用過的設備應立即復原,保持即刻可用,演習中發現的任何故障、缺陷應盡快糾正。

    船員要熟悉各種應急信號的意義,熟悉其消防職責及操作,熟悉使用不同類型的消防器材。

    船舶應定期對船員進行包括本船全部消防設備的使用及知識培訓。

    船長應通過培訓和演習對船員所擔任的消防工作勝任情況定期進行評估及時發現問題并進一步改進,確保船員具有適應能力。

    記錄

    “船舶防火定期檢查表”由船長負責保存,保存期為1年。

    附錄

    附錄1:船舶防火定期檢查表

    最新船舶安全管理心得體會(專業17篇)篇十五

    有的燈光、信號標志必須完好,必須按規定配備救生設備。

    二、施工船舶上的錨機具、錨鏈錨纜、纜繩必須處于良好狀態。

    三、施工船舶必須根據施工的需要安全???,并根據水位,潮汐情況拴好纜繩或。

    拋錨定位。

    四、交通船舶,必須配備足夠的救生設備,嚴禁超員。

    五、運輸船舶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嚴禁超載,超寬,嚴禁人貨混裝。

    六、吊機(車)上方駁充當起重船時,吊機(車)必須保證船舶的平衡,支架(支。

    腳)的安放必須采承加固措施,嚴禁打滑編位。作業完畢后及時將扒桿放下或收回,以免發生碰撞和扭曲變形等機損事故發生。

    施工船舶在施工時,應懸掛相應的信號標志,以免與過往船只發生碰撞、掛纜事故而影響施工。

    最新船舶安全管理心得體會(專業17篇)篇十六

    1.1為切實加強公司對安全工作的管理,增強和調動各級安全管理人員的崗位意識、責任意識和工作主動性,消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及時追究和處罰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在船舶發生的各類事故中所承擔的安全管理責任。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訂《上海浦遠船舶有限公司船舶安全生產連帶責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1.2本辦法適用于船舶發生各類責任性事故(包括海損事故、機損事故、污染事故、貨損事故、火災事故、人身傷害事故和船舶滯留等)時,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各責任人,在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中的作為或不作為的過錯責任。各責任人確有過錯的進行安全責任連帶與處罰。

    非責任性事故或無過錯的管理人不屬本辦法的連帶與處罰范疇。

    1.3 本辦法將與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船舶崗位安全責任處罰暫行規定》《船舶經濟考核辦法與機關員工經濟考核辦法》等有關管理文件共同形成公司的安全責任管理體系。

    2.??????????? 船舶事故的等級及責任

    2.1 本辦法所述的船舶事故等級,是以上級主管機關或公司事故調查組根據有關規定和事故具體情況的認定為依據。具體分為: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小事故四個等級。psc、fsc檢查滯留相當于大事故。

    2.2按照公司各級安全生產及安全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本著過錯責任制的原則,界定相應的安全責任。

    2.3安全責任人分類

    2.3.1直接責任人:(1)船舶各類事故的有關當事人員。(2)根據船員職責分工,船舶設備或事務的管理責任人。(3)引航員在船操作時的船長。

    2.3.2管理責任人:對船舶所發生的各類海損、機損、污染、貨損、人身傷亡和船舶psc、fsc檢查滯留等,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責任的各海務監督人員、機務監督人員和勞動安全監督人員;負有管理、監督責任的職能部門主管人員。

    2.3.3領導責任人:公司安全生產負責人和事故船舶的船長、輪機長、政委等領導,以及負有領導責任的其他各級主要負責人員。

    2.3.4船舶事故發生后,船舶應嚴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體系有關程序及時報告。對船舶和有關部門不按或授意不按公司規定,故意采取隱瞞事故真-相或拖延報告時間者,一經發現,除按本辦法進行事故連帶和經濟處罰外,還將對違規者進行加重處罰。

    3.??????????? 連帶處罰規定

    3.1根據(1)船舶所發生事故的性質和等級;(2)所承擔的事故責任比例(全部責任、主要責任、責任相當、次要責任、無責任);(3)分類責任人的過錯與事故發生的因果關系(直接和間接因果關系);(4)事故發生過程中和善后處理中是否有加重、減輕和從輕處罰的情節,對負有不同責任的人員進行連帶與處罰。連帶主要是以行政處分方式進行,處罰主要是以經濟扣發方式進行。

    3.2行政處分種類分為:書面警告、降職、留用察看、辭退。

    經濟扣發種類分為:扣發當月業績獎金、扣發年終獎金、扣發一次性獎金。

    3.3連帶與處罰實施周期為一個日歷年度,即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不跨年度累計。在一個連帶與處罰周期內,各類責任人的連帶與處罰不隨崗位變動而作混合認定,在原崗位所受的連帶與處罰不帶入新崗位累計。

    3.4當事故發生后,由職能部門負責成立“事故調查工作小組”進行調查。屬于海損、貨損事故,及其引起的火災由海務監督部負責調查,屬于貨損事故,及其引起的火災由航運業務部負責調查,屬于機損、污染事故,及其引起的火災和psc、fsc檢查被滯留由船舶技術部負責調查,屬于人員傷亡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調查。當“事故調查工作小組”報告事故等級已屬大事故,應由公司有關領導負責,公司安委辦牽頭組成綜合“事故調查工作小組”對事故進行調查。

    3.5 “事故調查工作小組”完成事故調查,對事故作出結論,提出對事故(包括滯留)的相當過錯責任人的處理建議,提交公司安委會。公司安委會對事故調查結論進行審核認定后報主管領導,主管領導審定后報公司總經理決定。人力資源部負責連帶和處罰的實施。

    3.6對小事故和一般事故,原則上兩個月內完成內部調查,寫出調查報告,得出結論。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原則上四個月內完成內部調查,寫出調查報告,得出結論。公司安委會對事故調查結論在一個月內完成認定。特殊情況除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提高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我國締結或者加入的相關國際公約,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體系(以下簡稱安全管理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及其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交通部主管全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依照本規定對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有關海事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確定的職責權限,具體負責本轄區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責任

    第四條航運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與防污染條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環境。

    第五條航運公司應當確保向船舶提供足夠的資源和岸基支持,并對安全與防污染工作進行監控,保持船岸之間的有效聯系。

    第六條航運公司應當確定安全與防污染管理的方針和目標,并指定本公司主要負責人為安全與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七條航運公司應當具有適任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人員,并明確其崗位職責。

    航運公司的主要安全與防污染管理人員不得在船上兼職或者跨航運公司兼職。

    第八條航運公司應當為船舶配備滿足最低安全配員要求的適任船員。

    第九條航運公司應當確定船長在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終決定權。

    第十條航運公司應當建立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和規范安全與防污染知識的教育和培訓,確保相關人員熟悉安全與防污染的有關規定和操作規程,掌握相應的操作技能,并提高對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的應急反應能力。

    第十一條航運公司應當建立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監督檢查制度,確保對船舶及其設備進行有效的維護和保養。

    第十二條? 航運公司應當根據船舶的種類、航區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岸基、船岸和船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訓練演習。

    第十三條中國籍船舶發生事故、重大險情或者被滯留時,航運公司應當盡快向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或者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四條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光船承租人可以將其所屬船舶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委托其他航運公司。

    航運公司在接受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委托時,應當與委托方簽訂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協議,協議內容應當包括:

    (二)本規定所有有關安全與防污染的責任和義務由受托方獨立承擔;

    (五)委托方船舶的船員配備和調動、船舶及設備維護、應急反應等方面應當服從受托方的指令。

    委托方、受托方應當將雙方及其船舶的詳細情況及船舶管理協議報受托方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或者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需要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航運公司,應當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并保持體系的有效性。

    需要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航運公司的范圍,由交通部公布。

    第十六條需要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航運公司,除應當符合本章第四條至第十四條規定外,還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制定安全與防污染操作規程;

    (二)確保當發生事故、險情和不符合規定情況時得到報告、調查、分析和糾正;

    (三)有效控制與安全管理體系有關的所有文件和資料;

    (四)對安全管理體系進行內部審核、有效性評價和管理復查。

    第十七條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航運公司,應當及時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或者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安全管理體系運行過程中發生的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鼓勵第十五條規定范圍外的航運公司按照相關要求,建立、實施并保持安全管理體系。

    第三章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體系的審核、發證

    第十九條安全管理體系經過審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機構對符合條件的航運公司簽發相應的安全與防污染能力符合證明(以下簡稱符合證明)或者臨時符合證明,對符合條件的船舶簽發相應的安全管理證書或者臨時安全管理證書。

    審核、發證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規定的條件,并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制定的審核發證規則和審核發證程序執行。

    第二十條經過初次審核,對符合安全管理體系要求的航運公司,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簽發有效期為5年的符合證明。

    第二十一條船舶應當保存一份符合證明的副本,船舶所持符合證明副本中載明的船舶種類應當覆蓋該船舶。

    第二十二條經過初次審核,船上的管理及操作符合安全管理體系要求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向船舶簽發有效期為5年的安全管理證書。

    第二十三條航運公司應當在符合證明的周年日前3個月內申請年度審核,船舶應當在安全管理證書第二和第三個周年日期內申請中間審核。海事管理機構根據年度審核、中間審核的結論決定符合證明、安全管理證書是否繼續有效。

    第二十四條新成立的航運公司或者對原符合證明增加船種的航運公司應當申請臨時審核。經過海事管理機構審核合格的,發給有效期為12個月的臨時符合證明。

    新建造船舶投入營運前或者航運公司新承擔對某一船舶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責任或者船舶更換國籍的,航運公司應當為船舶申請臨時審核,經過海事管理機構審核合格的,發給有效期為6個月的臨時安全管理證書。

    特殊情況下,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對臨時安全管理證書的有效期展期6個月。

    航運公司應當在臨時符合證明、臨時安全管理證書有效期屆滿前2個月申請初次審核。

    第二十五條航運公司應當在符合證明、安全管理證書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申請換證審核;通過審核的,簽發新的符合證明、安全管理證書。新簽發的符合證明或者安全管理證書自原證書的屆滿之日起算,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六條在年度審核或者換證審核中,發現安全管理體系運行存在嚴重不符合規定的情況,或者有大量不符合規定的情況并且已經嚴重影響到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有效性時,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其在相應審核的6個月后實施跟蹤審核。

    航運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出現發生重大事故、連續發生事故、多次被滯留等情況時,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其實施附加審核。

    第二十七條海事管理機構在安全管理體系審核中發現不符合規定情況的,應當要求航運公司限期改正,并按時指派審核人員驗證航運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所采取的糾正措施。

    第二十八條符合證明、臨時符合證明、安全管理證書和臨時安全管理證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確定格式并統一制作。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的監督檢查制度,對航運公司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不得拒絕、妨礙或者阻撓。

    第三十條航運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發現航運公司在安全與防污染管理方面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責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第三十一條航運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發現航運公司應當辦理符合證明而未辦理的,或者航運公司、船舶不再符合簽發符合證明、安全管理證書條件的,應當責令航運公司、船舶立即改正。船舶不按照要求改正的,對船舶可以采取責令停航、改航、停止作業、禁止進出港口等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十二條作出許可決定的海事管理機構發現航運公司未按照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要求申請審核,或者審核發現有重大不符合規定情況的,應當注銷符合證明、臨時符合證明、安全管理證書或者臨時安全管理證書;如果注銷符合證明或者臨時符合證明,所有相關安全管理證書或者臨時安全管理證書也應當注銷。

    第三十三條作出許可決定的海事管理機構發現航運公司未按照第二十七條的要求對安全管理體系審核中出現的不符合規定情況采取糾正措施的,應當注銷符合證明或者安全管理證書。

    第三十四條有關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對審核、發證及相關活動實施監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可以對航運公司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受托航運公司未履行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責任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可以對受托航運公司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有關審核人員違反本規定以及相應的審核發證規則和程序的,由有關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審核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定義:

    (一)航運公司:是指承擔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責任和義務的航運企業,包括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

    (二)安全管理體系:是指能使航運公司人員有效執行航運公司安全和防污染方針的結構化和文件化的體系。

    (三)符合證明:是指簽發給航運公司,表明該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符合要求的證明文件。

    (四)安全管理證書:是指簽發給船舶,表明其航運公司和船上管理已經按照安全管理體系運作的證明文件。

    (五)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重大事項:是指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航運公司發生體系文件改版,體系內重大人事及機構變動,體系內船舶數量和種類變動,航運公司內部審核、有效性評價和管理復查發現體系運行出現重大問題等情況。

    (六)不符合規定的情況:是指客觀證據表明不滿足某一具體規定要求的情況。

    (七)重大不符合規定的情況:是指對人員或者船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或者對環境構成嚴重危險,并需要立即采取糾正措施的事項或者情況,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統地實施本規則的有關要求。

    (八)周年日:是指符合證明和安全管理證書有效截止日期的每年的該月該日。

    最新船舶安全管理心得體會(專業17篇)篇十七

    第一條為加強鄉鎮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根據《重慶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本市行政區域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鄉鎮船舶的安全管理。

    本辦法所稱鄉鎮船舶包括:鄉鎮(街道)、村(社)中企事業單位、個人(合伙)所有或者承包、租賃經營的從事客貨運輸的船舶和游覽船舶、渡船、漁業船舶以及從事農副業生產、生活服務的自用船舶。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鄉鎮船舶安全工作的領導,組織實施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實行首長負責制和安全責任制。

    對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鄉鎮船舶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門。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港航監督機構(以下簡稱港監機構)具體實施轄區內鄉鎮船舶的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渡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渡口、渡船的安全監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管理需要可委托鄉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渡口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條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漁業船舶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漁業船舶的安全監督管理。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管理需要可委托鄉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漁業船舶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和行政處罰。

    第二章安全管理職責

    第六條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并督促有關部門貫徹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建立健全區縣(自治縣、市)、鄉鎮、村(社)和船主安全責任制,落實安全管理機構、人員、經費和責任。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鄉鎮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實鄉鎮船舶安全責任制。

    鄉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鄉鎮船舶的安全宣傳教育和船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督促鄉鎮船舶所有者、經營者和船員按規定辦理證照和保險;負責本轄區自用船舶的登記、發證和船長5米以下自用船舶的檢驗;協助有關部門處理鄉鎮船舶的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負責鄉鎮船舶其他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宣傳貫徹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監督、指導鄉鎮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港監機構和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分別按職責分工負責鄉鎮船舶的登記、船員培訓考試發證、現場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等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指導船舶所有者、經營者的安全管理。

    第十條港口(碼頭)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鄉鎮運輸船舶裝卸作業安全管理,協助港監機構查處超載、違章作業等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渡口管理機構負責檢驗非機動渡船并核發船舶檢驗證書;考核非機動渡船的船員并核發駕長證;依法處理違法的渡船、渡工;協助港監機構調查處理渡船交通事故。

    第十二條村、社應當積極協助船舶管理機構或人員做好鄉鎮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水庫、湖泊、公園和風景區水域管理機構,負責本水域內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鄉鎮船舶及其設施的所有者、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并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加強所屬人員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

    第三章鄉鎮運輸船舶

    第十五條鄉鎮船舶經營者從事經營性運輸生產,應取得相應的經營資格,水運企業應當具有符合經營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組織機構和固定辦公場所。

    第十六條鄉鎮船舶符合下列條件,方可從事營業性運輸:

    (二)經港監機構登記,具有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

    (三)具有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水路運輸許可證、船舶營業運輸證;

    (四)按規定配備合格的技術船員或渡工、駕長及其他人員;

    (五)按規定配備消防、救生設備和其他必備安全防護工具;

    (六)按規定投保船舶險、第三者責任險、船員旅客人身意外傷害險和貨物運輸險。

    第十七條鄉鎮運輸船舶不得擅自載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物品。確需承運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客(渡)船不得載運危險貨物。渡船運載牛、馬等大型牲畜時,除看管人員外,不得搭載其他乘客。

    第十八條以承包、租賃、掛靠等形式經營的鄉鎮船舶,其所有者、經營者依法應承擔的安全管理責任應當納入相關合同。

    第四章漁業船舶

    第十九條漁業船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具有漁業船舶檢驗證書;

    (二)經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登記,具有漁業船舶登記證書;

    (三)按規定配備合格技術船員和其他船員;

    (四)按規定配備救生、消防設備和其他必備的安全防護工具;

    (五)在規定部位標定船名牌。

    第二十條漁業船舶不得從事客貨運輸或者搭乘無關人員。

    第二十一條漁業船舶在通航水域內進行捕撈作業,不得影響其他船舶的航行、停泊、作業。

    第二十二條漁業船舶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簽證手續,接受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的安全檢查。

    漁業船舶違反水上交通通航安全管理規定的,由港監機構處理。

    第五章游覽船舶

    第二十三條游覽船舶憑船舶檢驗機構簽發的船舶檢驗證書或造船廠出具并經船舶檢驗機構監章的產品合格證書到港監機構辦理船舶登記。

    第二十四條游覽船舶應按乘客定額配齊救生設備,其駕駛人員應當取得港監機構頒發的船員證書。

    第二十五條駕駛游覽船舶應當服從水域管理機構的管理,接受港監機構的指導和監督檢查,遵守所在水域有關航行、停泊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六章自用船舶

    第二十六條從事農副業生產和生活服務的自用船舶,應當經鄉鎮人民政府登記、檢驗、發證。其中船長5米(含)以上的自用船舶,應當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

    私人游艇適用游覽船舶規定,鄉鎮企業自用船舶適用鄉鎮運輸船舶規定。

    第二十七條自用船舶應當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不得載客和從事營業性運輸。自用船舶的所有者應當服從鄉鎮人民政府的管理,并與其簽訂安全責任書。

    第七章鄉鎮渡口

    第二十八條鄉鎮渡口的設置、遷移或撤銷,應當符合鄉村規劃,由設置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和港監機構審核后,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批準。

    跨行政區域渡口的設置、遷移或撤銷,由有關人民政府協商后審批。協商不成的,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決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設置、遷移或者撤銷渡口。

    第二十九條渡口應設在岸平、水緩、視線開闊、無礙其他船舶正常航行、乘客上下方便的地方。不得在危險品裝卸、倉儲區域和其他禁止系泊區域設置渡口。不得在航道上設置鐘擺渡和纜渡。

    第三十條在激流航段設置渡口的,渡口及其上下游碼頭的設置必須進行通航安全論證,設定停航封渡水位。

    鐘擺渡和纜渡的牽引纜繩和附屬機械抗拉強度應當符合安全規定。

    第三十一條渡口應當設置合適的碼頭。

    渡口應當設置方便乘客上下和保障乘客安全的坡道、石階等輔助設施。客運量較大的渡口須有旅客候船亭等設施。

    第三十二條渡口兩岸應當設置明顯的渡口守則、乘渡須知、渡口及停航封渡水位批準機關及批準日期、文號等告示牌。

    第三十三條渡口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務院《渡口守則》和有關安全規定。

    第八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四條鄉鎮船舶發生水上交通事故,在船人員應當奮力施救,并迅速向就近的鄉鎮人民政府和港監機構報告。涉及漁業船舶的,應同時向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事故現場的`其他船舶,在確保自身安全情況下應當全力施救。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港監機構或者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獲悉事故發生后,應當立即組織救助。同時按照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報告,并組織事故調查。

    第三十六條鄉鎮運輸船舶及設施發生交通事故,由港監機構負責調查處理,其中涉及漁業船舶的,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協助。漁業船舶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調查處理。自用船舶發生交通事故,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第三十七條鄉鎮船舶發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船舶船籍所在地的縣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善后工作,事故發生地的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予協助。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對在鄉鎮船舶安全工作中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推諉扯皮,導致發生重、特大事故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處理。

    第三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船舶所有者、經營者及直接責任者,由港監機構、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依照《重慶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任何人都有權對鄉鎮船舶違反有關安全規定的行為提出譴責,并可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四十一條港監機構、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對拒不出示證件或不接受檢查的鄉鎮船舶、設施,可以禁止其離港、責令駛向或移至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對拒不執行者,港監或漁港監督機構可采取拖移、卸載、解除動力、暫扣的行政強制措施。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買賣鄉鎮運輸船舶應當符合船舶交易管理規定及交通部《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并報所在鄉鎮、村(社)備案后,到船舶登記機關辦理船舶登記手續。

    第四十四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會同市交通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對鄉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職責作出具體規定。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鄉鎮船舶的安全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鄉鎮船舶,是指鄉鎮的企事業單位、個人或合伙所有的從事經營性運輸的船舶(漁船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鄉鎮船舶,鄉鎮渡口,鄉鎮船舶修造廠(點)以及鄉鎮船舶所有人和經營人的經營安全管理。

    第四條 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省、市(含地區行署、州、省直管市,下同)、縣(含縣級市、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區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港航監督機構(以下簡稱港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的鄉鎮船舶安全監督工作。

    公安、勞動、水產、農機、旅游等部門,結合各自職責,協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做好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管理鄉鎮船舶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有關鄉鎮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三)負責鄉鎮船舶、船員年檢、年審準備工作;

    (四)對船員資格、船舶登記進行初審;

    (五)制止無證、無照船舶從事客貨運輸;

    (六)督促落實港監機構對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的要求;

    (七)協同調查、處理鄉鎮船舶交通事故;

    (八)負責其他有關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凡有鄉鎮船舶的鄉鎮,均應明確一名鄉鎮領導干部主管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同時,根據本行政區鄉鎮船舶數量情況,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員。變更安全管-理-員,必須事先征求縣港監機構的意見,并在半月內補充。

    安全管-理-員的任職條件和職責范圍,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應該建立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支持、督促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 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所需工作經費,縣、鄉鎮人民政府應予解決。

    第三章 鄉鎮船舶管理

    第十條 鄉鎮船舶具備下列條件,方可從事營運:

    (一)經船舶檢驗部門檢驗,持有合格的技術證書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運輸許可證。

    (二)經港監機構登記,持有有效的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

    (三)具有合格的技術船員、渡工、駕長和其他人員。

    (四)勘劃載重線,標定船名牌、船籍港??痛€應標定乘客定額牌。

    (五)按規定配備消防、救生設備和其他必備安全防護工具。

    (六)機動客(渡)船(含綁拖的客駁船)必須按交通部《客渡輪專用信號標志管理規定》漆涂標志和使用信號。

    (七)按港監機構要求辦理進出口簽證手續。

    第十一條 鄉鎮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必須做好下列安全工作:

    (一)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責任制。

    (二)按船舶檢驗部門核定的區域和載客、載貨定額航行,不得違章行駛。

    (三)不得指使、縱容、強令船員違章操作。

    (四)對船舶及其安全設施加強檢查和維護,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五)按規定參加船舶旅客或貨物保險。

    凡實行承包經營的鄉鎮船舶,安全管理事項必須納入承包合同。承包人必須切實履行。

    第十二條 鄉鎮船舶載運危險物品,必須具備相應的技術條件,經港監機構核準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危險品載運規定。

    第十三條 農業生產船舶和漁船從事經營性運輸的,必須經過批準,并符合本辦法及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防汛搶險期間,鄉鎮船舶必須服從防汛搶險指揮機關的統一調度,積極參加防汛搶險工作。

    第十五條 江河、湖泊、水庫和風景區內從事旅游業的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按國家和省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要求管理,并接受當地港監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對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的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第十七條 從事鄉鎮船舶修造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持有本省船檢部門核發的《湖北省地方船舶修造廠生產技術條件認可證書》,方可從事認可范圍內的船舶修造。

    修造鄉鎮船舶,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和船檢部門批準的設計圖紙要求。

    第十八條 購買或轉讓鄉鎮船舶,必須憑船舶合格的技術證書及有關證件,到港監機構辦理船舶登記手續。

    轉讓鄉鎮船舶,船舶所有人須有合格的技術證書。沒有合格技術證書的鄉鎮船舶,港監機構不得辦理登記過戶手續。

    第四章 鄉鎮渡口管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鄉鎮渡口,是指鄉鎮集體、聯戶、承包戶和個體戶所設的,在江河、湖泊、水庫等從事常年或季節性營運性質(包括義渡)的客貨渡運。

    第二十條 設置鄉鎮渡口,須先由設置單位或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鄉鎮政府同意并簽署意見,報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跨縣水域由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跨市水域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證書,到公安部門申請辦理《船民證》手續,據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并按有關規定辦理保險手續后方可經營。

    跨縣、跨市水域設置渡口,必須經渡口所在地雙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報批。

    渡口的遷移或撤銷,按照渡口的設置程序辦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設置、遷移或撤銷。

    第二十一條 渡口必須設置在岸平、水緩、水深足夠、航道順直、無礙其它船舶正常行駛,乘客上、下方便的地方。在航道狹窄、彎曲和水流湍急的河段,危險品裝卸、倉貯區域和其他禁止系泊區域,不得設置渡口。

    第二十二條 渡口兩岸應修建簡易碼頭、踏階、候渡室(棚)或其它方便乘客上下船的輔助設施。

    第二十三條 原渡口的運力不能滿足現運量要求的,可優先原渡口設置單位或個人按規定添置渡船。渡口權屬糾紛,由審批部門會同當地人民政府調解解決。

    第二十四條 渡口經營人和乘客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渡口管理的規定。

    第五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五條 鄉鎮船舶發生安全事故時,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全力搶救,并迅速向當地人民政府或港監機構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港監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須迅速組織搶救,并按規定上報有關主管機關。

    第二十六條 鄉鎮船舶交通事故的現場勘察、調查和技術鑒定,由港監機構負責;事故處理由港監機構協同當地人民政府負責;損失賠償由事故責任方負責。

    第二十七條 因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糾紛,當事人可申請港監機構調解;不愿意調解或調解無效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在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十九條 對未履行審批手續,擅自建造、改裝船舶的鄉鎮船舶修造廠(點)的所有人或經營人,根據情節輕重,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港監機構對違章行駛,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船舶,可解除船舶動力;對超載船舶,可強行卸減超載貨物;對不符合規范要求的船舶,可拖至指定地點拆解,拆解及其它必要費用從船舶殘料變賣所得中支付,余款歸還給船主。

    第三十一條 對隱瞞事故不報的,因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不健全、不落實,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給有關負責人以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港監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拒絕、阻礙港監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港監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對非經營性鄉鎮運輸船舶,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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