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工作的目標是為了保障組織的正常運轉,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事業單位的綜合競爭力。行政工作的核心在于提升效率和提高執行力,以下是一些方法和思路,供大家參考。
最新拆遷行政起訴狀(匯總17篇)篇一
原告:,女,漢族,生于x年xx月xx日,xx省xx縣人,現住xx省,身份證號:。
被告:xx縣房管所。
法定代表人:,系該所所長。
住址:xx縣沿口鎮小河街。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撤銷武房權字第212號房屋所有權證書。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之母原系xx縣沿口鎮人,后于1xx2年搬遷至山西大同與原告一起居住生活,在遷至山西大同之前,將位于xx縣沿口鎮建設巷號的房屋交由居住使用,于1xx2年3月x日向原告之母出具了書面材料,該書面材料中明確了由于無居住地方,將其所有的位于xx縣沿口鎮建設巷號的房屋借給居住使用,同時該書面材料加蓋了當時居委會的印章和簽章。后于1x年10月x日在山西大同病逝,1xx0年10月14日向被告xx縣房管所提交資料,要求按照繼承確權辦理房產登記。由于向原告之母出具了書面材料,對房子使用等情況做出了承諾,原告在其母親去世后考慮到當時家庭經濟狀況就未要求向原告交付該房屋,也未進行繼承登記。x0年x月22日,原告因處理父親墳墓被毀一事回,后發現已去世多年,位于xx縣鎮沿口建設巷號的房屋已經登記在名下。
根據1x年4月21日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的統治〉第七條: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除需依照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規定格式填寫申請外,并須按規定出示個人身份證件、法人資格證明、交驗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證件;第八條:登記機關依照申請人的申請進行產權審查,凡房屋所有權清楚,沒有爭議,符合有關法律和政策,證件齊全,手續齊備的,應發給房屋所有權政見。根據建設部1xx0年12月31日頒布的《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城市房屋產權的取得、轉讓、變更和他項權利的設定,均應當依照《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的規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經審查確認產權后,發給房屋產權證。據此,申請人在進行房屋產權登記時應當出具取得房屋產權的證件,且被告在進行房屋確權時具有審查義務,被告應當對提交的申請及證明資料進行審查,確定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按照向被告提交的申請書中的說法來看,還有一個女兒(本案原告)生活在山西,此時被告應該根據《繼承法》的規定來審查確認本案原告是否明確放棄繼承,此外也并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妻就是女兒。于1xx0年10月14日向被告申請房屋確權,于1xx1年4月24日在被告處領取房屋產權證書,在此期間被告應當嚴格按照《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等有關規定進行審查,由于被告xx縣房管所未盡審查義務,向案外人頒發了房產證書,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財產權益,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2條之規定,特向你院起訴,請依法裁決。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
x年九月六日。
最新拆遷行政起訴狀(匯總17篇)篇二
現住址:某某市某某辦事處。
現住址同上。
被告:xx建設局。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局長。
第三人:xx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請求依法撤銷xx市建設局發給xx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拆許字【2008】第xx號房屋拆遷許可證。
二原告是位于xx市xx辦事處的居民。二原告于2008年x月x日接到xx市拆遷安置辦公室拆通字2008第xx號房屋拆遷通知書。稱因“xx安居花園”建設,對二原告所有的房屋實施拆遷。拆遷協商工作開始后,二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求先查看拆遷人是否具備《xx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七條所具備的五項批準文件,(1,建設項目批準文件: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附紅線圖):3,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4,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5,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專戶存款證明)。被告及第三人拒不提供。
二原告認為,作為利害關系人二原告有權查閱該五項批準文件并且對其真實及有效性進行陳述和申辯。被告及第三人拒不提供該五項批準文件的行為侵犯了二原告的合法權益。因被告提供不了上述五項批準文件,所以二原告認為被告違法核發拆許字【2008】第xx號房屋拆遷許可證。據此,二原告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xx市建設局發給xx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拆許字【2008】第xx號房屋拆遷許可證。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xxx。
具狀人:xxx。
二0xx年xx月xx日。
最新拆遷行政起訴狀(匯總17篇)篇三
原告:。
名稱:____地址:______________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
民族:___職務:___工作單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
被告:。
名稱:____地址:______________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訴狀副本____份。
2、行政處理決定書__份。
3、其它材料_____份。
最新拆遷行政起訴狀(匯總17篇)篇四
原告:。。。。。性別:男出生年月:。。。。。
住址:。。。。。。。。。。郵編:。。。。。
被告:上海xx區人民政府,
地址:上海市河路號郵編:
法定代表人:孫,區長。
訴訟請求:
3.判令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x年9月11日,我們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稱《條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以下稱《規定》),向被告提出要求公開xx區人民政府和上海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x年簽訂的《上海市xx區xx村地塊改造開發合作協議》(以下稱《協議》)。
x年9月21日,被告作出的普府信息[]44號答復書中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公開該政府信息。
從以下幾點,我們認為被告未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履行其信息公開的職責。
一、商業機密的理由并不充分。
1.從網絡、媒體,我們可以找到許多關于該協議中所謂商業秘密的信息(限于篇幅,僅舉一例)。
現在明珠城的開發已近尾聲,相關信息原來真正屬于商業秘密的信息已陸續得到公布或已不再屬于商業機密(如簽定日期、土地批租時間等)。那么,剩下的部分還有多少“商業秘密”可言。我們不知道被告關于“商業秘密”的審查結果從何而得,又有多少事實依據!
2.我們曾經于x年5月,申請公開《協議》時,被告以“該信息不屬于政府信息”(普府信息[]4號)為由,拒絕公開。x年9月10日,我們收到上海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書》(滬府復決字()第282號)作出予以撤銷的決定后。我們再次向被告提出信息公開申請時,得到不予公開的理由變為商業秘密。可以看出,不予公開《協議》是其最終目的,至于是什么理由并不重要。
二、要求公開的理由。
1.《協議》的合法性。
《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同時有如下描述: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的政府信息,經征得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我們從以下理由,可以看出不公開該《協議》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的重大的影響。上海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成立于x年5月23日。按時間推算《協議》簽訂的時間應該是在x年6、7月間(而相關其他證據表明其實際接觸時間可能要追溯至x年甚至更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77號《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者管理規定》第五條(四)和第八條,該公司在簽訂《協議》時連取得《暫定資質證書》的條件都沒有達到,卻能取得有《一級資質證書》的開發商才可以承攬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協議》簽訂的時間、涉及的相關內容和簽署過程是說明其合法性的依據。這部分內容當然不應該作為“商業秘密”,而需要進行公開。
2.《協議》涉及的范圍。
經查閱普城投(x年)第15號,xx村(二期)約有1971戶居民(如果追溯至x年上半年,就會牽涉到xx村(一期)另外約有多戶居民)。也就是說《協議》關系到的4~5萬拆遷居民的切身利益。按照滬府發()18號《批轉市建委關于加快本市中心城區危棚簡屋改造的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中存在鼓勵居民有償回搬和減免或緩交土地使用費的政策優惠的內容。
開發商在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的同時,拆遷居民也享受回搬的權利。這是有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的。但在xx區建設委員會x年批轉的關于xx村居民安置方案中并沒有“有償回搬”的條款。而上海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各種場合、媒體宣傳的是“明珠城”享受上海市“365工程”優惠政策。開發商無償得到土地的使用權,我們拆遷居民卻沒有一戶被允許得到回搬的安置。權利和義務的對等關系在這里并沒有得到體現。我們希望按照《條例》第九條(一)、第十一條(一)(三)、第十三條規定公開《協議》,至少要公開涉及相關滬府政策和拆遷居民切身利益的《協議》的部分內容,以正視聽。這部分當然也不能視作“商業秘密”。
三、作為權利人的一部分,原告有依法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的知情權。
從《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表述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保障公民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知情權。對于公民享有的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權利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作了進一步規定。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協議》關系到xx區xx村拆遷的性質和適用政策的準確性,關系到xx村4000余戶拆遷居民(數萬人)的切身利益。《協議》本身的相關內容也是解釋該基地動拆遷疑問的事實依據之一。
作為被拆遷人,我們也是當事人和權利人,我們有權知道真相。即使不是拆遷當事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頒布,也是從法律層面保障了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在涉及數萬甚至更多群眾的根本利益受到侵犯的事實面前,任何拒絕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的理由(涉及國家機密除外)都是微不足道的;在涉及數萬甚至更多群眾的根本利益受到侵犯的事實面前,任何對相關政府信息(涉及國家機密除外)拒絕公開的作法都是不負責任的。
四、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就是指政府要在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下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時刻保持人民群眾對政府的依法監督是最重要、最根本的一步。任何得不到公眾監督的權力必然是貪污、腐敗的根源。
通過xx區人民政府作出的普府復決()第23號的復議決定書,我們可以看到,我們要求公開的《協議》是“上海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享受xx區政府舊城改造專項資金補貼”的政策依據。而自20xx年至今,每年xx區財政局撥出的補貼金額,少則上千萬元,多則四、五千萬元。公眾對如此巨額資金使用和投向的依據及其法律基礎存在疑問,按照《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此相關的信息我們認為政府應該透明、不加隱蔽地公開,讓人們群眾知道政府依法行政的基礎,以消除公眾的疑慮。《條例》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為了“促進依法行政”。
國家和政府機關認真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公開信息并不是目的,通過信息公開,增加公眾的參與程度,增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力度,防止腐敗滋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維護人民群眾的自身合法權益,才是信息公開的意義所在。
綜上所述,《協議》不僅是被告和上海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且涉及到廣大被拆遷居民的切身利益,更加關系到被告是否依法行政的法律基礎。因此上海市xx區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復》在邏輯上是荒謬的、措辭是粗糙的,其在實際處理上也是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并應該按照《條例》和《規定》的相關規定,依法公開《協議》;至少應該部分公開《協議》中不再是商業秘密的,與政策、法律法規、公民切身利益等相關的所有內容(包括《協議》簽署時間、簽署過程等等)。
依法獲得準確、完整的答復是原告所應當享有的權利。針對原告提出的信息公開的申請,xx區人民政府有義務依法進行完整和正確的答復。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原告依照上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被告x年9月21日作出的普府信息[]44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判令被告依法對相關政府信息作出準確地公開。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此致
某某法院。
原告:
最新拆遷行政起訴狀(匯總17篇)篇五
原告:,女,漢族,生于x年xx月xx日,四川省武勝縣人,現住四川省,身份證號:。
被告:武勝縣房管所。
法定代表人:,系該所所長。
住址:武勝縣沿口鎮小河街。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撤銷武房權字第212號房屋所有權證書。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之母原系武勝縣沿口鎮人,后于1xx2年搬遷至山西大同與原告一起居住生活,在遷至山西大同之前,將位于武勝縣沿口鎮建設巷號的房屋交由居住使用,于1xx2年3月x日向原告之母出具了書面材料,該書面材料中明確了由于無居住地方,將其所有的位于武勝縣沿口鎮建設巷號的房屋借給居住使用,同時該書面材料加蓋了當時居委會的印章和簽章。后于1x年1x月6日在山西大同病逝,1x年1x月14日向被告武勝縣房管所提交資料,要求按照繼承確權辦理房產登記。由于向原告之母出具了書面材料,對房子使用等情況做出了承諾,原告在其母親去世后考慮到當時家庭經濟狀況就未要求向原告交付該房屋,也未進行繼承登記。x年x月22日,原告因處理父親墳墓被毀一事回武勝,后發現已去世多年,位于武勝縣鎮沿口建設巷號的房屋已經登記在名下。
根據1x年4月21日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的統治〉第七條: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除需依照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規定格式填寫申請外,并須按規定出示個人身份證件、法人資格證明、交驗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證件;第八條:登記機關依照申請人的申請進行產權審查,凡房屋所有權清楚,沒有爭議,符合有關法律和政策,證件齊全,手續齊備的,應發給房屋所有權政見。根據建設部1x年12月31日頒布的《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城市房屋產權的取得、轉讓、變更和他項權利的設定,均應當依照《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的規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經審查確認產權后,發給房屋產權證。據此,申請人在進行房屋產權登記時應當出具取得房屋產權的證件,且被告在進行房屋確權時具有審查義務,被告應當對提交的申請及證明資料進行審查,確定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按照向被告提交的申請書中的說法來看,還有一個女兒(本案原告)生活在山西,此時被告應該根據《繼承法》的規定來審查確認本案原告是否明確放棄繼承,此外也并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妻就是女兒。于1x年1x月14日向被告申請房屋確權,于1xx1年4月24日在被告處領取房屋產權證書,在此期間被告應當嚴格按照《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等有關規定進行審查,由于被告武勝縣房管所未盡審查義務,向案外人頒發了房產證書,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財產權益,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2條之規定,特向你院起訴,請依法裁決。
此致
武勝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
x年九月六日。
最新拆遷行政起訴狀(匯總17篇)篇六
原告方,男,漢族,1x55年1x月1x日出生,住上海市xx區xx鎮村x家哈x號。
被告上海市xx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x區榮x路號x大廈x樓。
法定代表人:范,職務:局長。
第三人上海市xx區xx鎮人民政府,地址:x市x鎮x街x號。
法定代表人:周,職務:鎮長。
訴訟請求。
1、判令撤銷被告作出的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編號:滬松規地(x3)x3號)的具體行政行為。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x年6月22日原告得知被告作出了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編號:滬松規地(x3)x3號)的具體行政行為。被告作出的該具體行政行為準予第三人將包含原告房屋宅基地在內的土地辦理征用劃撥手續,與原告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原告認為被告作出的該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程序違法,依法應予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一、用地單位主體錯誤,該《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所涉及的建設項目中心村的真正投資和經營單位為上海新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卻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辦理,這明顯是屬于主體錯誤,騙取辦理規劃手續,被告對此未加審核便做出該具體行政行為,這明顯的錯誤。
二、欠缺建設項目批準文件等法定要件,根據證據顯示,中心村建設項目是在x5年6月x日可行性研究報告獲得批準,但被告卻在x3年5月22日為第三人辦理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顯然第三人向被告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沒有建設項目批準文件,但被告卻為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這明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一條以及其他相關規定。
綜上,被告作出的該具體行政行為錯誤、違法,致使原告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犯,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故向人民法院起訴,望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上海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最新拆遷行政起訴狀(匯總17篇)篇七
原告:
姓名:
性別:男。
出生年月:1xx5年x月14日。
民族:漢。
籍貫:
職業:公務員。
工作單位:區工商局。
住址:區東門路1-2-1-。
電話:
被告:
名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
電話:
訴訟請求:
1、撤銷被告作出的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理決定書;。
2、責令被告就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向原告道歉;。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x年元月23日,原告駕兩輪摩托車到區國稅局(區長安大道)接妻子。其時幾名著公安制式服裝但未配帶警徽、警號及肩章等警察標志的男子在國稅局門前“執法”。原告返回時因天氣寒冷,將頭盔取下交由妻子配戴,自己則戴著羽絨服帽子。可剛上路時就被“曹某”(未表明身份,文書上署名姓曹)攔下。在查看了原告的摩托車手續后,“曹某”抬手就去撕扯原告的帽子,說不喜歡別人戴著帽子與之說話。原告就其無禮行為提出質疑,雙方發生口角。僵持一段時間后,“曹某”拿出一本簡易告知書說,只要原告“留下大名”就可以“放一馬”。原告為了盡快脫身,迫于無奈,草草瀏覽文書見并無罰款,以為只是警告了事就簽了名。“曹某”扯下第二聯塞給原告后隨即離去。在整個過程中,“曹某”一直未表明身份且態度惡劣,動作粗暴無禮,更未出示執法證件,其行為完全偏離了一個執法人員所應該具備的基本行為準則。原告回家之后發現告知書上陳述其在淦河大道實施違法行為,并且用黑色鋼筆虛填罰款50元。
x年3月11日,原告以情節輕微、事實不清、程序不合法為由向市交警支隊申請行政復議,市交警支隊程序科工作人員先是不肯受理,表示從未受理過這類復議,接著勸原告算了,免得以后交警“盯著搞”,說曹某當時未出示執法證原因在于原告未要求其亮證,并說程序不合法是交警的事,不影響對原告的罰款。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交警支隊受理了復議。x年4月下旬,原告接到支隊通知說復議結果已出來,要原告去拿。原告于x年4月25日到支隊時又被告知,因程序科陳科長出差,公章不在,到“五·一”后再說。x年5月13日,原告終于收到交警支隊復議決定書,復議決定書中避重就輕地表述原告的復議理由是“認為情節輕微”,并認定該案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作出維持原處罰的復議決定。
在整個事件過程中,被告倚仗其強勢地位,賤踏人權,蔑視法律,其工作人員所表現出來的極端不負責任的官僚作風令原告深感不解和震驚。原告認為,被告所作出的0115120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理決定極其不當,理由有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九條也規定“交通警察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被告工作人員“曹某”在整個執法過程中既沒有出示執法證件,也沒有表明身份。本案中執法實施者與署名是否是同一人、其有無執法資格到現在尚是疑問。同時,“曹某”嚴重違反行政處罰告知程序,不但剝奪了原告的陳述、申辯權利,更是虛填處罰金額,騙取原告的簽字,其行為令人不齒。《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據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由此可見,被告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是無效的,應予撤銷。
二、x年3月23日,原告一直未離開過城區,更未到過淦河大道。0115120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理決定書中陳述原告在“淦河大道實施違法行為”完全是無中生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被告以虛構的違法事實對原告進行處罰,理應撤銷。
三、原告到區國稅局接妻子時,“曹某”等人在區國稅局門前“執法”,“曹某”看著原告駕摩托車駛上公路,之間行駛距離不過十余米。遭到“曹某”非法檢查后原告立即戴回了頭盔,不說“曹某”沒有及時指正原告的行為有養貓放鼠嫌疑,論事實情節實在輕微,而原告的行為也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條“對于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在程序實施上嚴重違法,在事實調查中無中生有,在情節認定上處理過當,完全背離了行政處罰所應遵循的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必須予以撤銷。
望法院公正判決!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蓋章)。
x年5月15日。
附:
1、本訴狀副本1份。
2、行政處理決定書1份。
3、其它材料3份。
最新拆遷行政起訴狀(匯總17篇)篇八
住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路_____號__________大廈__________層。
原告因不服__________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_____勞人仲案字{20__________}__________號仲裁裁決書,向貴院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被告違法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應向原告支付賠償金,__________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的賠償數額有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原告支付賠償金即經濟補償金的2倍,但被告只支付了原告經濟補償金,故應向原告再支付賠償金__________元。
二、對于未安排帶薪年休假的年限計算錯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被告從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開始就沒有安排年休假,且雙方在合同里明確約定原告有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權利,而__________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未安排帶薪年休假的計算年限卻是從20__________年計算的,這樣認定明顯是錯誤的。
三、被告確實經常安排原告加班,而且公司里的職工都有加班經歷,原告所在部門曾有規定職工每周六上午必須加班,這一點通過調查是可以證實的。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__________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本案的認定的事實有錯誤,裁判結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為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依法提起訴訟,懇請貴院依法判決!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最新拆遷行政起訴狀(匯總17篇)篇九
電話: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事實
原告人: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簽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1、本訴狀副本__________份。
2、行政處理決定書_____份。
3、其它材料___________份
最新拆遷行政起訴狀(匯總17篇)篇十
原告:_________________,男,漢族,1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生,,住h縣__________鎮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電話。
被告: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h縣__________鎮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電話。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李四,該局局長。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與被告有口頭土地租賃合同關系,口頭約定原告租賃被告位于h縣__________鎮二尕線以北的土地15畝,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至__年度的相應租金。原告租賃該土地后,平整土地、購買設備、修建廠房、架設高低壓線路等投資幾百萬元,進行生產經營。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原告向被告提出繼續使用和同等條件下優先出讓該土地使用權的請求。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被告發h政土字(__)99號《h縣國土資源局關于限期搬遷的'通知》,要求原告在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前全部搬遷,逾期不搬,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后到縣政府查詢得知被告已經將該宗租賃土地以掛牌形式出讓給了他人。
原告認為,被告將該宗租賃土地未經公開程序出讓給他人的行為違反了國家法律規定,侵害了原告權利。被告的行政處罰程序違法,處罰前并未告知原告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未給原告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機會,未告知依法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被告錯誤的行政處罰決定,將導致原告停產停業等重大經濟損失。特提出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裁判,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__縣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最新拆遷行政起訴狀(匯總17篇)篇十一
原告:,族,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現住,聯系電話:。原告:,男,族,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現住,聯系電話:
被告:,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分配國家征地補償款及青苗補助費給原告;
2、判令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被告的這種做法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特起訴至貴院,懇請貴院依法判令如前訴求。
此致
起
申明德。
二〇一四年月日訴人:1。
最新拆遷行政起訴狀(匯總17篇)篇十二
公民身份號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
地址: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
被告:_______。
負責人:_______。
地址: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
訴訟請求:
2、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________,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給患者______注射青霉素時,由于自己熟識______,并由_______自述多次注射青霉素無過敏反應,在沒有皮試的情況下為______注射青霉素,導致_____,____分鐘后產生輸液反應,______分鐘后搶救無效死亡。_____月_____日,_____市衛生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做出鑒定結論,認為原告行為為醫療事故。原告對此無異議。_____月_____日,被告______市衛生局依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2條規定,給予原告以下處理決定:
(1)給予死者家屬經濟補償費________元;
(2)吊銷行醫資格。原告對此決定不服,認為被告適用法律錯誤,應適用《醫療事故處理辦法》18條之提起規定。特提起訴訟,請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最新拆遷行政起訴狀(匯總17篇)篇十三
上訴人:
原告:xxxx。
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被告:xxx。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職務:xx。
訴訟請求:
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2月1日上午11時許,在原告承建的鶴壁市民兵訓練基地工地由于繩卡脫落導致鋼筋反彈,傷到在此工作的許效軍的下顎部。事故發生后,原告立即派人帶其到鶴壁市第一人民醫院做了16排螺旋ct平掃和ct成像檢查,診斷結果為頭顱ct掃描未見異常。原告為此支付了全部費用。同時,自20xx年12月1日事故發生至今,許效軍未再來原告處工作。
20xx年7月12日,許效軍向被告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聲稱自己當初被鋼筋反彈除傷及下顎外,還傷到了左眼,致使“左眼視網膜震蕩傷”。被告經補正(審查)后,于7月19日受理了許效軍的工傷認定申請,并于7月25日書面通知原告就許效軍所受傷害是否為工傷做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據,于20日內報被告。原告收到被告的《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后,于8月5日向被告做出書面說明,認為許效軍聲稱的“左眼視網膜震蕩傷”并非因當初被鋼筋碰傷所造成,與原告無關,不能認定為工傷。同時,原告向被告指出,20xx年12月1日,原告派人帶許效軍去鶴壁市第一人民醫院就診時,該醫院所出具的診斷報告書及ct影像在許效軍處。但被告對原告做出的書面說明置之不理,未經調查核實,就認定許效軍所受的`“左眼視網膜震蕩傷”為工傷。
綜上所述,許效軍所受“左眼視網膜震蕩傷”不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故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特提起訴訟,望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并責令被告對許效軍所受“左眼視網膜震蕩傷”是否為工傷重新作出認定,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具狀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最新拆遷行政起訴狀(匯總17篇)篇十四
住所地:,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
被告:珠海市xx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為xx區教育路24號。
原告不服珠海市xx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社工決字工傷認定決定書,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
一、撤銷被告珠海市xx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工決字號工傷認定決定書;。
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不服珠海市xx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社工決字[]1112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原告認為,原告從未與建立任何形式的勞動合同關系,因此該工傷認定決定以及行政復議決定的作出均屬違法,特此提起行政訴訟。
此致
珠海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珠海市工程有限公司。
x年xx月xx日。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三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以下四種情形可認定為工傷: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一)國務院法制辦對《關于職工違反企業內部規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xx]315號)中認為,職工所受傷害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定,就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安徽省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適用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復函[20xx]375號)認為:職工李某從單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認定為工傷。
(三)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于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活動受到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xx]311號)認為,作為單位的工作安排,職工參加體育訓練活動而受到傷害的,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中關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20xx]行他字第6號)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第61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于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職工外出學習休息期間受到他人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20xx]行他字第9號)認為,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期間,在學習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他人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20xx]行他字第17號)認為,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注:依據最高法院民一庭20xx年的答復意見,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不具備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認定其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有關的行政案件若干問題座談會紀要(法[20xx]139號)認為,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期間,用人單位為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復交通、通信、供電、供水、排水、供氣、道路搶修、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應、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等過程中,臨時雇用員工受到傷害的,可視為工傷,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國家機關聘用人員工作期間死亡如何適用法律請示的答復([20xx]行他字第2號)認為,鶴崗市公安局東山分局東方紅派出所臨時聘用、未參加工傷保險、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機王奎在單位突發疾病死亡,應由鶴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認定是否屬于工傷、確定工傷待遇的標準。有關工傷待遇費用由聘用機關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xx]行他字第10號)認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應否認定工傷的答復([20xx]行他字第236號)認為,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導致死亡的,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最新拆遷行政起訴狀(匯總17篇)篇十五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_請求貴院確認周口市*縣民政局下設的殯葬執法大隊強制拆除其責任田中祖父母、父母、妻子墳墓的行政行為違法。
2:_________________請求確認周口市*縣民政局行政不作為行為違法。
3:_________________請求貴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墓碑損毀損失5000元,重新安置費用10000元,地表整平費用500元,田間作物損失1500元,共計17000元。
4:_________________請求貴院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最新拆遷行政起訴狀(匯總17篇)篇十六
人民法院原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簽章)。
附:________________。
1、本訴狀副本_____________份。
2、行政處理決定書_______________份。
3、其它材料_______________份。
最新拆遷行政起訴狀(匯總17篇)篇十七
被告:上海市徐匯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陳繼剛職務:局長。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復興中路1331號。
原告于二0一三年一月十日,使用郵政特快專遞(附件11)(ems編號:3790****5cs)將原告的行政訴狀及全部證據材料寄送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訴被告。
但是,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至今未立案也不裁定,違反《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因此,原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起訴。
訴訟請求:。
1.撤消滬徐房管拆許字(2009)第9號。
(上海市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路站)拆遷許可證。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所購買上海市徐匯區龍華路2889號111室旅游商鋪房產(附件2),是被告于2009年6月17日頒發滬徐房管拆許字(2009)第9號(上海市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路站)(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被拆遷范圍。因此原告與被告是有直接利害關系人。
一、關于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首先聲明:原告是臺灣同胞,依法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第三條國家依法保護臺灣同胞投資,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投資收益和其它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害。
第二十四條國家對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對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并給予相應的補償。補償相當于該投資在征收決定前一刻的價值,包括從征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合理利率計算的利息,并可以依法兌換外匯、匯回臺灣或者匯往境外。
第二十八條臺灣同胞投資者、臺灣同胞投資企業、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認為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因此原告有權利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常年奔波海峽兩岸三地,不在上海居住,對拆遷基地行為進度一無所知,于2009年6月17日起至2012年11月,從沒收到被告有關滬徐房管拆許字(2009)第9號(上海市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路站)拆遷許可證,補償安置裁決書等合法行政行為文件。
于2012年12月11日向被告遞交申請書,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及拆遷機構應出具符合《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七條中所規定的完整文件。
1.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4.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5.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等證明。
被告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回復函:
1.徐房管公開復(2012)第58號,滬徐房管拆許字(2009)第9號(上海市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路站)拆遷許可證復印件(附件3)。。
2.徐房管公開復(2012)第60號,滬徐房管拆許字(2009)第9號(上海市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路站)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答復不給獲取申請(附件4)。
原告根據上海市相關政府信息公開網查詢,關于滬徐房管拆許字(2009)第9號(上海市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路站)房屋拆遷許可證前置相關重要主體(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文件資料,發現該拆遷行政許可證內容相關主體明顯違法。也說明被告失職不給獲取申請,也是在掩飾瀆職頒發拆遷許可證行政行為。
三、搜集相關證明資料如下:。
1.根據(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開網資料2009年1月14日。
發證編號滬規地(2009)ea31000020090056。
滬規地臨(2009)eb31000020090002》。
〔滬規土資政(2008)56號〕上海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站,用地位置龍華路近龍華塔,用地面積7032平方米(地下))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附件5)。
2.上海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站建設項目編號:滬規政(2008)454號核定設計范圍圖(附件6),(紅色圈點是原告商鋪)證明不屬龍華站工程用地。
3.上海軌道交通11號線北段(二期)11(北二)gt_2段龍華站:施工范圍龍華路、后馬路,開工日期2010年3月23日起,該施工近三年已接近完工,該施工銘牌(附件7),施工現場實景(附件8)。
4.上海軌道交通11號線北段(二期)11(北二)gt_2段龍華站:施工總平面圖(附件9)。
5.龍華站和龍華旅游城衛星地圖:(附件10)。
(紅點是原告商鋪)。
以上證明原告上海市龍華路2889號111室,旅游商鋪房產位(徐匯區龍華銜道164街坊1/2丘)并不屬于上海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站建設項目工程范圍,該工程用地位置屬(龍華街道161街坊33丘)地塊,用地位置龍華路近龍華塔,用地面積7032平方米(地下)空間地塊。
四、被告違反相關拆遷法規條款和程序:。
1、被告明顯違法利用(上海市軌道交通11號軌道龍華站)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名,所頒發主體不合法的(滬徐房管拆許字(2009)第9號)拆遷許可證,其行徑是涉嫌假借“市政建設”公共利益之名,行“商業建設”之實,擅自擴大拆遷規模(進行商業目的儲備經營開發),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4〕46號)中所述:地方政府不得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規定,以政府會議紀要或文件代替法規確定的拆遷許可要件及規劃變更。
2、和違反(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十條(房屋征收范圍的確定)規定的建設項目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圍根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
3、和違反(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申請)重大市政建設項目拆遷房屋的,應當向市房地資源局提出申請。(被告越權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提交符合規定的拆遷許可證等五項相關完整文件。(審核符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被告職責,也必須公開公告通知利害關系人,不給申請查閱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合法否,已喪失原告的知情權,被告是失職也是在掩飾瀆職行為)。又違反相關第六十五條(管理責任)違反本細則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4、和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第四十七條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經聽證,審查,對于符合(公共利益)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這重要的程序,被告既未告知又不去履行,又剝奪了原告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并且錯誤的核發了不該核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嚴重違法程序。
5、第七十二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的規定,在拆遷許可證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6、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拆遷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或者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拆遷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被告隷屬房厔拆遷行政監督管理部門,違法利用市政建設名義,擅自擴大征收規模頒發拆遷許可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無視法律對私有合法財產保護的嚴肅性,而再進行強制拆遷征收,是構成失職瀆職行為,必將引發不當后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原告有維權意識捍衛合法財產權利,支持合法、合理、合情、公平、公正拆遷行為。拒絕非法拆遷、違法行政拆遷、非法裁決司法拆遷、野蠻拆遷堅決不服、也不妥協。
綜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條款正確,故請求貴院大法官依法秉公判決,撤消滬徐房管拆許字(2009)第9號(上海市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路站)拆遷許可證。
(本訴狀一式二份)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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