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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優質民事抗訴申請書新范文(21篇)

    時間:2025-06-01 作者:雁落霞

    申請書是在一段時間內對個人能力和成就進行總結和概括的重要文件。如果你對如何撰寫更多申請書感到迷茫,不妨看看以下這些范文,或許會有所啟發。

    優質民事抗訴申請書新范文(21篇)篇一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公司子公司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稱“通信”)將于20xx年5月28日召開虛擬運營品牌“移動”的新聞發布會,具體情況如下:

    (一)召開時間:20xx年5月28日上午10時。

    (二)召開地點:xx市西城區德勝門外大街117號公司總部。

    (三)參加人員:公司邀請的協會、運營商、廠商和新聞媒體等人員及公司員工等。

    (四)活動內容:通信將推出其虛擬運營企業品牌“移動”,同期推出產品“170一起來套餐”、開通業務服務網站并宣布開業放號計劃。

    1、產品基本情況。

    “170一起來”套餐產品設計貼近移動互聯網客戶群,目前可實現家庭或朋友圈資源共享的功能,套餐設5檔,分別對應1-5人的親友圈語音、流量可共享,套餐內語音、流量資源可按一定比例互相轉換使用,流量兩年不清零,本套餐是目前開業主推套餐,公司后續結合市場情況將陸續推出其他產品。

    2、網站情況。

    通信運營的網站正式開通服務,移動的個人用戶、合作伙伴均可以通過該網站獲得咨詢、入網、查詢、交費、辦理等全方位服務。

    3、通信于20xx年5月28日開始采取內部友好用戶試商運放號,計劃6月中旬正式對外商用放號,6月份開放城市范圍涉及、上海、廣州、深圳4個城市,7月份以后陸續全國其他30多個城市開放。從即日起,廣大用戶即可登錄網站進行全國30多個城市170號碼預約選號登記。

    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xx年5月28日。

    優質民事抗訴申請書新范文(21篇)篇二

    抗訴申請人(原審原告):陳,男,漢族......

    抗訴申請人(原審原告):王,男,漢族......

    抗訴被申請人(原審被告):建,女,漢族......

    抗訴被申請人(原審被告):梁,女,漢族......

    申請抗訴請求:請求**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縣人民法院()*法民初字第888號民事判決書提起抗訴,要求法院撤銷該判決書,并改判兩被申請人所簽訂的買賣房屋合同無效,被申請人梁將房屋返還給申請人。

    事實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實:x年3月11日申請人的父親陳找王以35000元購買了座落在**縣xx鎮沙灣路199號2單元601號房屋一套,隨即花了15000元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并花了7000元安裝了水、電、氣、閉路,且辦理房屋產權證還需要13000元,共計花費63000元才購買了此房。陳與其妻湛在該房居住生活。x年11月5日陳因病去世。陳去世后,繼承人沒有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由湛一人居住,后因湛腿腳不方便,湛子女陳、王、建商量將湛送敬老院居住,房屋由建出租并將租金給湛做零花錢用,湛生活費由陳、王、建平均分擔。x年12月18日被告建因打牌輸了錢,做生意也虧了,就將該房屋低于成本價即45000元賣給了梁,且是以建自建的房屋名譽買賣的,梁認為價格便宜,不管房屋是誰的就買下了該房屋。建將房屋偷偷賣了后,被王、陳、湛知道后,并多次要求將房屋收回,但一直沒有結果。于x年7月10日王、建、湛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在訴訟期間,湛因建將自己的房屋偷偷賣了后沒有收回來生氣,于x年9月18日心臟病發作而死亡。以上事實有房屋買賣合同、收條、證人證言等為據。

    二、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1、原審法院認定“陳去世后,湛因年歲過高并跟隨建生活”是錯誤的。因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原審中都承認申請人的父親陳去世后,申請人的母親湛由王、陳、建三人送**縣社會福利院生活,并沒有跟隨建生活,并列舉了證據證實。所以原審法院認定“陳去世后,湛因年歲過高并跟隨建生活”是錯誤的。

    2、原審法院認定“x年12月8日湛、建在**縣xx鎮東升路193號夏坤壽門面內與梁協商,由湛、建將陳向王購買的座落在**縣xx鎮東升路199號2單元6-1號住房出售給梁所有”是錯誤的。其理由是:1)被申請人建、梁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湛并沒有在場,她當時在重慶**縣社會福利院,有敬老院的證明和一起居住的老人為證。2)如果湛參與了協商,那為什么房屋買賣合同的賣方沒有湛名字,更沒有湛簽字或蓋手印。3)被申請人梁胡軍在原審中提供的證人證實湛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在場,該證人證言沒有法律效力,根本不能作證據使用。因為她在原審中提供的證人沒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10日向法院提出,只是開庭時法官問被告有沒有證人出庭,被告說有;證人根本沒有在現場,這些證人都是她的親戚或哦朋友,都是為她幫忙的;證人在法庭上講具體經過時,根本就講不出來,是證人旁邊的人教他講的假話,申請人實在看不下去了,才向法官提出抗議的;證人證實的內容與客觀事實相矛盾,與書證住房出售合同相矛盾即《住房出售合同》第一、二行明確載明“建將自建沙灣199號二單元六樓6-1住房一套約114平方米賣給烏龍村一組梁,經雙方協商特簽訂合同如下”,從該書證來看完全是被申請人建與梁協商的,湛完全沒有在場,更談不上協商了,而且她們在協議上寫明是建將自建的房屋,根本不可能叫湛到場。4)就是沒有在場的證人在法庭上作證時都沒有說湛參與了協商賣房,只是說在哪里坐起的,具體坐在哪里不知道。不知道原審法院憑什么說湛參與了協商賣房,完全是無中生有,糊涂辦案。故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4條、第77條等的規定,原審法院認定“x年12月18日湛、建在**縣xx鎮東升路193號夏坤壽門面內與梁協商,由湛、建將陳向王購買的座落在**縣xx鎮東升路199號2單元6-1號住房出售給梁所有”是錯誤的。

    三、原審法院以申請人陳、王在被申請人建與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半年就知道買賣房屋的事實,其提起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是錯誤的,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其理由是:

    1、申請人陳、王知道該房屋被賣后,就經常找被申請人建把房屋還回來,她也承認將房屋還回來,她已次次哄申請人,申請人才提起訴訟的。有被申請人建在原審法庭上的陳述為據。如果本案適用訴訟時效,根據我國《民法通則》140條的規定應該是訴訟時效中斷,也根本不存在訴訟時效的問題。

    2、確認合同無效的請求權,根本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其理由是: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雖名為請求,但實質為實體法上的形成權,因此,通說認為,其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但由于合同無效制度涉及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問題,故我國合同法并未對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的出斥期間進行規定。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合同無效的案例都沒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故此,確認合同無效的請求權,根本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就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規定答記者問》及其我國民法訴訟時效理論的規定,一審法院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定,以申請人陳、王在被申請人建與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半年就知道買賣房屋的事實,其提起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已超過了訴訟時效,是錯誤的,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可知,被申請人建所賣房屋的行為是無權處分行為,同時被申請人建明知所賣房屋不是自己的而將其處分,被申請人梁明知建所賣的房屋不是建自己的,因為該房屋便宜而購買,兩被申請人完全是一種惡意行為,同時原審法院違背法律規定認定事實、判決案件,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06條、我國《合同法》第52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87條等的規定,提請檢察機關抗訴。

    此致

    **縣人民檢察院。

    優質民事抗訴申請書新范文(21篇)篇三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經理。

    被申請人:公司乙。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經理。

    申請請求:

    申請人公司甲對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淮民二終字號及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區人民法院[20__]烈民二初字第號判決書不服,請求貴院依審判監督程序進行抗訴。

    事實及理由:

    20__年公司甲與公司乙簽訂煤炭供貨合同,該合同約定:“貨到收貨地徐州銅山港,含稅價800元/噸。”,“貨到收貨港前一切費用由供貨方負責,到港后的費用由收貨方承擔。”,“第一批貨后,結算方式為貨到收貨港十天一次性付清全額貨款。”

    公司乙聲稱:貨已交付,公司甲一直未付貨款。公司乙提供證據:

    1、煤炭供貨合同及授權委托書;。

    2、收款收據;。

    3、公司甲的原材料檢驗報表;。

    4、公司丙20__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

    5、武維維20__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

    6、煤炭化驗單;。

    7、手機繳費發票及手機短信。

    我方對煤炭供貨合同及授權委托書的效力不存在異議。然而,東南運輸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據”證據無論從形式上還是從實質上都無法證明我方收到貨物。第一,“收款收據”的名稱與收取貨物的收據形式上不相符;第二,“收款收據”上的填票人“李雙”系何人無法證明其身份;第三,“收款收據”上收款人簽名無法確認為何人;第四,“收款收據”上無公司甲的公章。數額這么大的一批貨物,收貨人開具的收貨收據形式不合法,無單位公章且簽名無法辨認,對這一現象值得我們去商榷。

    證據“武維維20__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首先,是否真有武維維這個人,無法證實。其次,其證明收到恒升管樁港務費,即使此人真實存在,其可有證明這一內容的職能值得懷疑。再者,收到恒升管樁有限公司港務費,繳費人可為該公司人員其無法查實。換句話說,貨物是否達到港口的事實此證據都無法證明,更何談后面的證明內容。

    證據“公司丙20__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公司丙結算收據”及法院“對朱從敬的問話筆錄”。首先,“公司丙20__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無該公司公章,該證據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證明力不言而喻。其次,這些證據相互印證只能達到證明該公司是與劉某某聯系,煤是劉某某的一直在其控制范圍內,且在聯系時僅有第二人出現,即“姓高的”,此人又為何人僅有劉某某本人知道。至于貨物是否由公司丙運到公司甲無法僅憑此證據就能達到證明的目的。運輸公司與人簽訂運輸合同僅僅是憑前去聯系人嘴中得知是哪家單位需要運輸貨物,到底真是不是這家公司讓他們運送貨物,他們是不會要求聯系人拿自己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相關證明證明自己身份的。因此,公司丙的結算憑證上繳費人是否為公司甲更無從證明。再者,公司丙結算收據是在20__年10月4日開具的,而“收款收據”的日期是20__年10月2日,退一步說,對該“收款收據”除日期外不存在異議,在沒有收到貨物之前就簽收貨收據,是完全不符合邏輯的,根本無法理解。上述證據相互矛盾,不具有真實性,依法均不應采納。

    優質民事抗訴申請書新范文(21篇)篇四

    申請請求:

    事實及理由:

    20xx年公司甲與公司乙簽訂煤炭供貨合同,該合同約定:“貨到收貨地徐州銅山港,含稅價800元/噸。”,“貨到收貨港前一切費用由供貨方負責,到港后的費用由收貨方承擔。”,“第一批貨后,結算方式為貨到收貨港十天一次性付清全額貨款。”

    公司乙聲稱:貨已交付,公司甲一直未付貨款。公司乙提供證據:1、煤炭供貨合同及授權委托書;2、收款收據;3、公司甲的原材料檢驗報表;4、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5、武維維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7、煤炭化驗單;8、手機繳費發票及手機短信。

    我方對煤炭供貨合同及授權委托書的效力不存在異議。然而,東南運輸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據”證據無論從形式上還是從實質上都無法證明我方收到貨物。第一,“收款收據”的名稱與收取貨物的收據形式上不相符;第二,“收款收據”上的填票人“李雙”系何人無法證明其身份;第三,“收款收據”上收款人簽名無法確認為何人;第四,“收款收據”上無公司甲的公章。數額這么大的一批貨物,收貨人開具的收貨收據形式不合法,無單位公章且簽名無法辨認,對這一現象值得我們去商榷。

    證據“武維維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首先,是否真有武維維這個人,無法證實。其次,其證明收到恒升管樁港務費,即使此人真實存在,其可有證明這一內容的職能值得懷疑。再者,收到恒升管樁有限公司港務費,繳費人可為該公司人員其無法查實。換句話說,貨物是否達到港口的事實此證據都無法證明,更何談后面的證明內容。

    證據“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公司丙結算收據”及法院“對朱從敬的問話筆錄”。首先,“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無該公司公章,該證據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證明力不言而喻。其次,這些證據相互印證只能達到證明該公司是與劉某某聯系,煤是劉某某的一直在其控制范圍內,且在聯系時僅有第二人出現,即“姓高的”,此人又為何人僅有劉某某本人知道。至于貨物是否由公司丙運到公司甲無法僅憑此證據就能達到證明的目的。運輸公司與人簽訂運輸合同僅僅是憑前去聯系人嘴中得知是哪家單位需要運輸貨物,到底真是不是這家公司讓他們運送貨物,他們是不會要求聯系人拿自己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相關證明證明自己身份的。因此,公司丙的結算憑證上繳費人是否為公司甲更無從證明。再者,公司丙結算收據是在20xx年10月4日開具的,而“收款收據”的日期是20xx年10月2日,退一步說,對該“收款收據”除日期外不存在異議,在沒有收到貨物之前就簽收貨收據,是完全不符合邏輯的,根本無法理解。上述證據相互矛盾,不具有真實性,依法均不應采納。

    優質民事抗訴申請書新范文(21篇)篇五

    2月17日,甘肅省商務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張世恩主持召開了駐外商務代表座談會。甘肅商務駐白俄羅斯、伊朗、霍爾果斯、土耳其、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印度、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等9個駐外代表處首席代表及省經合局、廳人事處、政研室、財務處、外貿處、外經處、外聯處、向西辦、廳信息中心等單位和廳機關相關處室負責人參加了此次座談會。

    會上,各駐外商務代表處介紹了20xx年所做的主要工作,提出了20xx年重點工作計劃和打算,同時就下一步配合我省“一帶一路”建設,進一步發揮好駐外商務代表處的提出了意見建議。廳人事處、財務處、外貿處、外經處、外聯處、廳信息中心等處室負責人結合本處室業務職能分別做了發言,表示今后要加強對駐外商務代表處的服務保障和監督管理。

    張世恩副廳長認真聽取了各駐外代表處首席代表的發言后指出,20xx年,在省商務廳黨組的正確領導下,各代表處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在幫助企業搜集市場信息、抓貿易訂單落實、尋求投資合作項目、推進項目落實的同時,為我省企業在相關國家開展考察調研、項目對接、宣傳推介、舉辦展會等提供協調和服務保障,為支持我省企業大力開拓“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市場作出了重要貢獻。駐外代表處工作各有所長,比如駐白俄羅斯、伊朗、馬來西亞等駐外代表處與駐在國政府高層保持密切聯系,在推動省政府與這些國家政府部門開展交流,強化友城合作,協調支持重點節會方面效果顯著。其他駐外代表處在收集市場信息、推動項目實施等商務基礎層面工作扎實認真。各代表處要互相借鑒經驗和做法,互相學習。省領導和廳黨組在工作總結報告中對我省9個駐外商務代表處的工作給予了積極肯定。各代表處要繼續努力,克服困難、主動作為,積極發揮“窗口、橋梁、協調、輻射、服務”作用,不辜負省領導對我們的厚望。

    為繼續有效發揮好駐外代表處作用,張世恩副廳長就做好20xx年工作提出了五點要求。

    進一步加大與駐在國經濟部門、政府部門、商協會、大型企業等溝通聯系,營造良好的對外工作環境,不斷擴大獲取和掌握各種信息的渠道,有效拓寬信息資源。

    根據20xx年我省重點節會活動,做好宣傳和外賓邀請工作,著重要做好第23節蘭洽會的宣傳、主賓國邀請、政府代表團及參展企業邀請,以及20xx年絲綢之路(敦煌)文博會等節會的外賓邀請、接待、活動保障等工作同時,要為省上各部門和企業出訪提供服務。

    加強市場調研,進一步弄清駐在國產業發展、市場需求、吸引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等等方面的情況,努力做到心中有數,不斷提升服務企業“走出去”開拓當地投資貿易市場的能力。在重視支持省內企業和產品“走出去”的同時,還要重視“引進來”。根據駐在國實際,既要重視引進資源性產品,同時還要重視技術、服務等的引進,要有開放的視線、多元化合作的思維,要有綜合推動文化、教育、旅游、中醫藥等多產業合作的視角,針對不同國別資源優勢(20xx.392,7.03,0.35%)確定合作方向,比如印度尼西亞各種原材料資源豐富,白俄羅斯擁有高新技術產品等等,應地制宜、因勢利導,有效開展對外交流合作。同時,根據當前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相關處室要加大工作力度,盡快建立起與代表處共享的微信平臺,完善代表處信息報送、篩選、審核、發布、更新等技術規程,有效提升信息服務質量。

    各代表處要按照廳里所賦予的職能要求對外開展工作,加強內部管理,進一步明確職能責任,要“有所為,有所不為”,嚴格自身業務范圍,堅決防止未經授權以代表處名義對外簽訂任何形式的經濟合同。加強學習,規范工作機制,有效借鑒其他代表處好的做法和經驗,不斷提高自身對外開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各代表處要利用各種渠道和場合,加大對甘肅的宣傳力度,提升甘肅的影響力和知名度。要重點宣傳甘肅自然資源、產業優勢,以及經濟發展狀況等方面,大力推介甘肅對外合作優勢條件和對外合作項目。為便于各代表處對外開展工作,相關單位和廳機關處室要將最新的甘肅出口商品目錄和對外貿易企業名錄,以及每年最新制作甘肅招商引資、對外宣傳方面的國際通用影視材料,及時向各代表提供。

    張世恩副廳長在會議最后進一步強調指出,相關處室和省對外貿易協會要不斷改進工作,強化服務,全力支持駐外代表處做好工作。各代表處要緊緊圍繞20xx年甘肅商務工作總體思路,全力實施商務發展“13105”行動計劃,進一步提振信心,以飽滿的精神狀態迎接新挑戰,為甘肅經濟社會發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優質民事抗訴申請書新范文(21篇)篇六

    申請人不服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石法民一終字第00837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抗訴申請。

    請求撤銷(20xx)石法民一終字第00837號民事判決書以及(20xx)裕民一初字第259號民事判決書中的第二、三項判決。

    申請人與范曉玲離婚糾紛一案,經裕華區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8日作出(20xx)裕民一處字第259號民事判決書(見附件1)。判決認定準予雙方離婚,對于孩子撫養和財產也做了分割,但是這一判決中有關孩子撫養問題和財產認定以及分割存在不公和錯誤。后申請人上訴到市中級法院,中級法院在審理時沒有給予申請人充分行使訴訟的權利,在給定的提交證據的時限內就作出了(20xx)石法民一終字第00837號判決,違反了訴訟程序,且在有關財產的認定自相矛盾情況下,隨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錯誤判決。申請人認為該判決事實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故而提出申請,請求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申請人與范曉玲所購買的卓達書香園一區22-2-301房子認定為范曉玲所有,系事實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

    申請人與范曉玲共同出資購買的卓達書香園房子,系貸款所買,

    并且是用夫妻共同財產鐵三宿舍房產做抵押貸的款,該房產現沒有還清貸款,沒有取得房產證,也即該房子至今沒有取的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因此,該房產不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故不應確定為一方所有,而只能確定由一方來使用。所以,一審法院認定該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判歸范曉玲所有,其違背了最高院的上述規定,是極其錯誤的,應予以糾正。此外,該房產雖然沒有還清貸款,但是其作為房產存在明顯的增殖因素,在進行分割時應予以充分考慮才能做到公平,而一審法院及二審法院所認定的“以已經支付的款額分割比較合理”,卻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從已經支付的購房款來看,申請人與范曉玲在支付的購房款限度內就擁有了對該房子處分的部分權力,該部分房產是完全可以進行估價的。所以,在雙方沒有對該房產進行協商價值的情況下,分割時就應以該房產現在價值中申請人與范曉玲所擁有的部分按照評估價進行平分,而不應只以已經支付的價款來分。

    二、共同財產鐵三宿舍房子沒有考慮已經抵押的事實,判給申請人所有且按照8萬元與范曉玲平分事實依據也不充分。

    鐵三宿舍2-2-101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認定沒有錯誤,但是該房產在申請人與范曉玲購買卓達房子時已經抵押給了工商銀行,在沒有解除抵押的情況下,申請人將無法完全去行使作為房子所有人的部分權力,也就是說申請人最終能否擁有該房子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一旦范曉玲不再支付購買卓達房子時的貸款,銀行即可對鐵三宿舍的這套房產進行處置。現在法院把鐵三宿舍這套房子判給申請人所有,同時又讓申請人按照8萬元的價值同范曉玲折價平分,這樣的判決顯然是對申請人極其不利。況且按照8萬元對該房子進行分割,一審和二審的認定違背了申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雖然在一審庭審時申請人與范曉玲對該房產的價值進行了協商,但是在隨后的庭審中申請人又否定了原先的意見,要求對該房產進行評估依法分割,而一審法院不顧申請人提出的要求,徑直按照8萬元進行了分割。這一認定違背了申請人的意志,不符合婚姻法中有關共同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因此按照8萬元進行分割事實依據不充分。

    三、范曉玲在和申請人婚姻存續期間向單位所交納的風險押金2萬元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平分。

    關于這一風險押金,在一審開庭時申請人向法庭提出了是范曉玲向單位的入股金,雖說不出具體的數目但是知道一定存在,而范曉玲在當庭對申請人的說法進行了糾正,其陳述說是風險押金且承認是2萬元整(見一審庭審筆錄)。不管是風險押金還是入股金,總之,這一事實根據一審時雙方的庭審陳述,完全應該認定為雙方的一項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然而,一審法院竟沒有對該項事實進行確認,在判決書中也沒有對該事實進行任何的說明。二審也沒有糾正一審的這一錯誤,現造成申請人因這一事項少分共同財產至少10000元。

    四、范曉玲在平安保險公司所入的大病保險,雖然有人身性質,也應作為一項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對于這一保險雖然被保險人是范曉玲,但是其具有財產性質,是可以用金錢來衡量的一種財產權。因此應依法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應按照共同財產參與分割。在具體處理時,可以考慮這一財產具有人身性質的特點而判歸范曉玲所有,但是應予以折價給申請人,而不應是一審判決中所認定的因具有人身性質而全部判給范曉玲。一審法院的對該保險的判決和二審法院的認定均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因而是錯誤的。

    五、存放在被申請人父母處的液化氣一套和縫紉機一臺應判給申請人所有在一審時,被申請人承認存放在其父母處的一套液化氣和一臺縫紉機屬于申請人的父母,并且在一審和二審時法院都認定被申請人應對以上財產予以返還給申請人,但是在最后的判決里卻沒有寫上,漏掉了該事項,造成申請人無法依據判決要回該項財產,需予以糾正。

    六、判決讓申請人每年預先一次性支付孩子全年的撫養費用不合理。且在判決中沒有寫明讓申請人支付孩子撫養費到什么時候為止,這樣的判決不確定性很大,不利于判決的執行。

    申請人在鐵路上工作,工作穩定但收入不高,一年下來除了花費外也剩不了幾個錢。對于判決讓申請人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用300元,申請人雖然感覺不低,但是考慮到是給自己的孩子也可以接受,而讓申請人在每年的年初就要支付孩子全年的費用3600元,申請人一方面沒有這個能力支付,另一方面感覺也確實不合理。申請人的單位每月都按時開支,在每月開支時支付孩子撫養費300元是沒有問題的,而一審的判決使得申請人將無能力遵照執行。本著申請人的實際情況,也為了便于申請人能夠實際履行,孩子的撫養費改為每月開支時支付300元較為合理。此外,自從訴訟開始至今范曉玲就不讓申請人探視孩子,如判決每月支付撫養費,且在申請人支付撫養費時有權探視孩子,將會增加申請人與孩子見面的機會,不管是從增進父女感情的角度考慮還是從利于判決的順利履行方面考慮,均是可取的。依照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應該到子女成年為止,即到孩子18周歲,但是在該案的判決中卻沒有寫明這一規定,只是讓申請人每年出撫養費3600元,具體到那一天為止在判決書中沒有進行明確,使得執行起來隨意性會很大,需予以糾正。

    七、二審法院違反訴訟程序。

    本案在二審期間,主審法官于20xx年8月17日告知申請人在一個月內提交證據,并做了筆錄,然而,就在兩天后即20xx年8月19日判決書就已經出了,根本就沒有給夠申請人指定的提交證據的時間,剝奪了申請人基本的訴訟權利,二審法院的這一做法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影響了案件的公正審理,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

    總上所述,申請人認為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對該案極其不負責任,出現多項錯誤的認定,已經認定的事實在判決部分卻沒有寫進去,導致申請人與范曉玲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上明顯的不公平,使得申請人的利益受到了嚴重的損害,違反了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為此,懇請貴院維護法律的公正,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將此案依法予以抗訴。

    此致

    河北省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優質民事抗訴申請書新范文(21篇)篇七

    一審被告:李某某,女。

    申請人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濟民一終字第某號民事判決,特向貴院申請抗訴。

    申請貴院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濟民一終字第某號民事判決,依法抗訴。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認定,申請人、一審被告與被申請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屬認定事實錯誤。

    申請人與一審被告為姐弟關系,xx年某月某日二人繼承了本案訴爭房屋,并辦理了過戶手續。但在繼承該房屋時,一審被告已經于xx年某月某日與孫某某結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一審被告繼承的房產份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該房產的共有人有三人:申請人、一審被告和孫某某。申請人與一審被告在未經另一共有人孫某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與被申請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行為屬于無權處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只有經過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行為才有效。原審判決在未查明孫某某對申請人和一審被告的行為是否追認的情況下,徑行認定該《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屬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認定,辦理過戶的時間為給付首付款時,屬認定事實錯誤。

    首先,一審被告做出的“余款過戶、貸款后付清”的意思表示無效。本案訴爭房屋有三個共有人,在沒有其他兩個共有人的授權,事后也未取得他們追認的情況下,一審被告的意思表示不能視為是其他兩個共有權人的意思表示,一審被告的該意思表示對其他兩個共有人沒有約束力。

    其次,該《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過戶的時間不明確,未明確約定買賣雙方履行義務的先后順序。《房屋買賣合同》第三條第四款約定,“甲方應于結清該房屋相關費用后,協助乙方辦理該房相關的更名手續及房產證。”而該《房屋買賣合同》第四款規定,“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協助乙方到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從以上可以看出,該《房屋買賣合同》對辦理過戶的時間的約定是矛盾的,約定不明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在此情況下,雙方應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本案中,跟據合同條款無法確定過戶時間,只能按交易習慣確定,而房屋買賣的一般交易習慣為付清全部房款后辦理過戶手續。

    綜上,該房屋的過戶時間應為付清全部房款時,而不是給付首付款時,因此,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具體理由如下:

    原審判決認為,被申請人有先履行抗辯權,屬適用法律錯誤。如前所述,該房屋的過戶時間為付清全部購房款時,在被申請人沒有付清全款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被申請人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判決申請人與一審被告辦理過戶手續,屬適用法律錯誤。

    三、原審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具體理由如下:

    如前所述,孫某某是訴爭房屋的共有人,其不參加訴訟,無法查明案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法院應當依職權追加其為被告。但原審法院沒有追加,導致認定事實錯誤,把原本無效的《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為有效,進而錯誤判決申請人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故特申請抗訴,望支付支持。

    此致

    優質民事抗訴申請書新范文(21篇)篇八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

    請求依法提起抗訴,撤銷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__)歷民初字第768號民事判決書,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

    事實與理由。

    該判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原審法院送達程序違法,傳票未實際送達申請人,剝奪了申請人的訴訟權利。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在本案中,申請人作為企業法人,原審法院既未直接送達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代收人,又未通過其他合法途徑送達當事人,程序違法,剝奪了申請人參與訴訟的權利。

    就算能適用“表見代理”,“表見代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李__提供的工資條及沒有印章,也沒有明確日期,如何能證明工資是誰發放的呢?更不能證實本案立案時李__在申請人處上班。一張名片,只能證明其原先在昌平物流待過,而不是在申請人的山東和平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員工。原審法院案卷材料中,李__提供的一份證據(崗位責任書)恰能證實其離職時間,并且此訴訟立案時間為20__年5月,李__又有何資格作為申請人的代收人呢?如此漏洞明顯,證據不足的材料,原審法院竟能認可李__為申請人的員工,實在匪夷所思。故原審法院的送達是錯誤的,是有過錯的,實為未送達申請人,應撤銷此案,重新再審。

    3、傳票簽收人李__原為是被申請人賈慶營的和平飯店的員工。后來賈慶將房產轉租給牛麗等四人經營昌平物流,李__留在昌平物流繼續上班。昌平物流20__年4月13日夜間已被牛麗三人以股東糾紛的名義搶占,雇傭所謂的”保安公司控制“,”任何人未經他們許可不能進出“。所有員工均已離職,20__年5月的法院送達是如何進行的?離職的員工還能冒充申請人的員工簽收傳票,實在蹊蹺,他又是如何得知此有此訴訟的并簽收的呢?對于訴訟正常人的思維是逃避,而不是提交工資條、名片、崗位責任書等一系列的證據去主動要求參加訴訟。

    為此,希望貴院著重調查李__,查清真相,有違法犯罪者交有關機關處理!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者不是被申請人賈慶,其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在原審訴訟中,被申請人賈慶提供了20__年4月9日簽訂的“協議書”一份,用來證明其與被申請人牛麗之間存在租賃合同關系,被申請人牛麗又提供一份“合作協議”,用來證明其僅僅是履行職務行為,合同的實際履行者為昌平物流。但是被申請人賈慶與牛麗之間的“協議書”是虛假的,是為了啟動本案的訴訟偽造的,它的形成時間應該是兩年后的20__年4月份后。可通過司法鑒定做出結論。

    即便是存在賈慶和牛麗之間的房屋轉租合同,實際上雙方當初簽署的轉租合同只是轉移的是賈慶在原酒店的裝修120萬,已經履行完畢。后來房屋的實際承租人昌平物流還是牛麗并沒有向賈慶支付租金,而是賈慶同意后,越過賈慶直接向房主支付的租金,房主也接受了昌平物流的租金,說明昌平和房主形成了新的租賃合同。這一點訴訟中牛麗提供的房租收據,水電費收據等,也可以證明涉案房屋的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人為房主與昌平物流,房東與昌平物流才是合同的實際履行者,才是合同的主體,合同的權利義務只賦予合同的履行者。賈慶和牛麗之前的協議已經履行完畢,履行完畢的合同對合同雙方不再具有約束力。故被申請人賈慶主張合同違約金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其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存在嚴重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的情況下做出判決,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理應得到糾正。

    特依法提請檢察機關抗訴,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優質民事抗訴申請書新范文(21篇)篇九

    抗訴申請人(原審原告):陳**,男,漢族......

    抗訴申請人(原審原告):王**,男,漢族......

    抗訴被申請人(原審被告):建**,女,漢族......

    抗訴被申請人(原審被告):梁**,女,漢族......

    申請抗訴請求:請求**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縣人民法院(xxxx)*法民初字第888號民事判決書提起抗訴,要求法院撤銷該判決書,并改判兩被申請人所簽訂的買賣房屋合同無效,被申請人梁**將房屋返還給申請人。

    事實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實:xxxx年3月11日申請人的父親陳xx找王xx以35000元購買了座落在**縣xx鎮沙灣路199號2單元601號房屋一套,隨即花了15000元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并花了7000元安裝了水、電、氣、閉路,且辦理房屋產權證還需要13000元,共計花費63000元才購買了此房。陳xx與其妻湛xx在該房居住生活。xxxx年11月5日陳xx因病去世。陳xx去世后,繼承人沒有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由湛xx一人居住,后因湛xx腿腳不方便,湛xx的子女陳**、王**、建**商量將湛xx送敬老院居住,房屋由建**出租并將租金給湛xx做零花錢用,湛xx的生活費由陳**、王**、建**平均分擔。xxxx年12月18日被告建**因打牌輸了錢,做生意也虧了,就將該房屋低于成本價即45000元賣給了梁**,且是以建**自建的房屋名譽買賣的,梁**認為價格便宜,不管房屋是誰的就買下了該房屋。建**將房屋偷偷賣了后,被王**、陳**、湛xx知道后,并多次要求將房屋收回,但一直沒有結果。于xxxx年7月10日王**、建**、湛xx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在訴訟期間,湛xx因建**將自己的房屋偷偷賣了后沒有收回來生氣,于xxxx年9月18日心臟病發作而死亡。以上事實有房屋買賣合同、收條、證人證言等為據。

    二、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1、原審法院認定“陳xx去世后,湛xx因年歲過高并跟隨建**生活”是錯誤的。因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原審中都承認申請人的父親陳xx去世后,申請人的母親湛xx由王**、陳**、建**三人送**縣社會福利院生活,并沒有跟隨建**生活,并列舉了證據證實。所以原審法院認定“陳xx去世后,湛xx因年歲過高并跟隨建**生活”是錯誤的。

    2、原審法院認定“xxxx年12月8日湛xx、建**在**縣xx鎮東升路193號夏坤壽門面內與梁**協商,由湛xx、建**將陳xx向王xx購買的座落在**縣xx鎮東升路199號2單元6-1號住房出售給梁**所有”是錯誤的。其理由是:1)被申請人建**、梁**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湛xx并沒有在場,她當時在重慶**縣社會福利院,有敬老院的證明和一起居住的老人為證。2)如果湛xx參與了協商,那為什么房屋買賣合同的賣方沒有湛xx的名字,更沒有湛xx的簽字或蓋手印。3)被申請人梁胡軍在原審中提供的證人證實湛xx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在場,該證人證言沒有法律效力,根本不能作證據使用。因為她在原審中提供的證人沒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10日向法院提出,只是開庭時法官問被告有沒有證人出庭,被告說有;證人根本沒有在現場,這些證人都是她的親戚或哦朋友,都是為她幫忙的;證人在法庭上講具體經過時,根本就講不出來,是證人旁邊的人教他講的假話,申請人實在看不下去了,才向法官提出抗議的;證人證實的內容與客觀事實相矛盾,與書證住房出售合同相矛盾即《住房出售合同》第一、二行明確載明“建**將自建沙灣199號二單元六樓6-1住房一套約114平方米賣給烏龍村一組梁**,經雙方協商特簽訂合同如下”,從該書證來看完全是被申請人建**與梁**協商的,湛xx完全沒有在場,更談不上協商了,而且她們在協議上寫明是建**將自建的房屋,根本不可能叫湛xx到場。4)就是沒有在場的證人在法庭上作證時都沒有說湛xx參與了協商賣房,只是說在哪里坐起的,具體坐在哪里不知道。不知道原審法院憑什么說湛xx參與了協商賣房,完全是無中生有,糊涂辦案。故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4條、第77條等的規定,原審法院認定“xxxx年12月18日湛xx、建**在**縣xx鎮東升路193號夏坤壽門面內與梁**協商,由湛xx、建**將陳xx向王xx購買的座落在**縣xx鎮東升路199號2單元6-1號住房出售給梁**所有”是錯誤的。

    三、原審法院以申請人陳**、王**在被申請人建**與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半年就知道買賣房屋的事實,其提起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是錯誤的,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其理由是:

    1、申請人陳**、王**知道該房屋被賣后,就經常找被申請人建**把房屋還回來,她也承認將房屋還回來,她已次次哄申請人,申請人才提起訴訟的。有被申請人建**在原審法庭上的陳述為據。如果本案適用訴訟時效,根據我國《民法通則》140條的規定應該是訴訟時效中斷,也根本不存在訴訟時效的問題。

    2、確認合同無效的請求權,根本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其理由是: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雖名為請求,但實質為實體法上的形成權,因此,通說認為,其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但由于合同無效制度涉及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問題,故我國合同法并未對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的出斥期間進行規定。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合同無效的案例都沒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故此,確認合同無效的請求權,根本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就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規定答記者問》及其我國民法訴訟時效理論的規定,一審法院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定,以申請人陳**、王**在被申請人建**與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半年就知道買賣房屋的事實,其提起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已超過了訴訟時效,是錯誤的`,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可知,被申請人建**所賣房屋的行為是無權處分行為,同時被申請人建**明知所賣房屋不是自己的而將其處分,被申請人梁**明知建**所賣的房屋不是建**自己的,因為該房屋便宜而購買,兩被申請人完全是一種惡意行為,同時原審法院違背法律規定認定事實、判決案件,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06條、我國《合同法》第52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87條等的規定,提請檢察機關抗訴。

    此致

    **縣人民檢察院。

    優質民事抗訴申請書新范文(21篇)篇十

    2、請求對被告人阮振兵判處刑立即執行。

    3、申請人愿意就附帶民事賠償放棄一切賠償。

    申請抗訴的理由:

    一審法院判決死刑,可不立即執行,緩期二年執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決死刑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憤。我請求所有人包括一審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審判決所認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與情節,哪一點不符合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

    第二,看其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的具體情形:根據一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可以概括如下幾個關鍵詞,因口角懷恨在心、報復、跟蹤、進屋、拳打受害者臉部、受害者掙扎、拿鉗子超受害者臉部、頭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動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陰道)捅了過去,捅了兩下、害怕不死又又蹲過去在地上雙手掐脖子,掐了一會確信其死亡,又接著銷毀罪證。由此可見,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須死,而且還要受害者在死亡的過程中遭受比死亡還痛苦的折磨,其主觀惡性何其狠毒和惡毒,這樣的犯罪分子不判處刑立即執行,和刑法不判處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嗎???肯定是不相符!!!

    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屬以主動賠償3萬元想換取從輕減輕的情節;可是受害人如此慘死,家人如此痛苦,這么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萬元呢?申請人絕對不要,只求良心,親情,公正與正義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靈,以安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們放棄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屬的任何賠償,不要其一分錢,必須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

    申請人:

    20xx年12月20日。

    優質民事抗訴申請書新范文(21篇)篇十一

    申請人:山東和平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濟南市歷下區山大路56號。

    法定代表人:李偉,董事長。

    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

    請求依法提起抗訴,撤銷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xx)歷民初字第768號民事判決書,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

    該判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原審法院送達程序違法,傳票未實際送達申請人,剝奪了申請人的訴訟權利。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在本案中,申請人作為企業法人,原審法院既未直接送達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代收人,又未通過其他合法途徑送達當事人,程序違法,剝奪了申請人參與訴訟的權利。

    就算能適用“表見代理”,“表見代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李xx提供的工資條及沒有印章,也沒有明確日期,如何能證明工資是誰發放的呢?更不能證實本案立案時李xx在申請人處上班。一張名片,只能證明其原先在昌平物流待過,而不是在申請人的山東和平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員工。原審法院案卷材料中,李xx提供的一份證據(崗位責任書)恰能證實其離職時間,并且此訴訟立案時間為20xx年5月,李xx又有何資格作為申請人的代收人呢?如此漏洞明顯,證據不足的材料,原審法院竟能認可李xx為申請人的員工,實在匪夷所思。故原審法院的送達是錯誤的,是有過錯的,實為未送達申請人,應撤銷此案,重新再審。

    3、傳票簽收人李xx原為是被申請人賈慶營的和平飯店的員工。后來賈慶將房產轉租給牛麗等四人經營昌平物流,李xx留在昌平物流繼續上班。昌平物流20xx年4月13日夜間已被牛麗三人以股東糾紛的名義搶占,雇傭所謂的”保安公司控制“,”任何人未經他們許可不能進出“。所有員工均已離職,20xx年5月的法院送達是如何進行的?離職的員工還能冒充申請人的員工簽收傳票,實在蹊蹺,他又是如何得知此有此訴訟的并簽收的呢?對于訴訟正常人的思維是逃避,而不是提交工資條、名片、崗位責任書等一系列的證據去主動要求參加訴訟。

    為此,希望貴院著重調查李xx,查清真相,有違法犯罪者交有關機關處理!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者不是被申請人賈慶,其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在原審訴訟中,被申請人賈慶提供了20xx年4月9日簽訂的“協議書”一份,用來證明其與被申請人牛麗之間存在租賃合同關系,被申請人牛麗又提供一份“合作協議”,用來證明其僅僅是履行職務行為,合同的實際履行者為昌平物流。但是被申請人賈慶與牛麗之間的“協議書”是虛假的,是為了啟動本案的訴訟偽造的,它的形成時間應該是兩年后的20xx年4月份后。可通過司法鑒定做出結論。

    即便是存在賈慶和牛麗之間的房屋轉租合同,實際上雙方當初簽署的轉租合同只是轉移的是賈慶在原酒店的裝修120萬,已經履行完畢。后來房屋的實際承租人昌平物流還是牛麗并沒有向賈慶支付租金,而是賈慶同意后,越過賈慶直接向房主支付的租金,房主也接受了昌平物流的租金,說明昌平和房主形成了新的租賃合同。這一點訴訟中牛麗提供的房租收據,水電費收據等,也可以證明涉案房屋的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人為房主與昌平物流,房東與昌平物流才是合同的實際履行者,才是合同的主體,合同的權利義務只賦予合同的履行者。賈慶和牛麗之前的協議已經履行完畢,履行完畢的合同對合同雙方不再具有約束力。故被申請人賈慶主張合同違約金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其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存在嚴重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的情況下做出判決,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理應得到糾正。

    特依法提請檢察機關抗訴,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濟南市人民檢察院

    委托代理人:董xx山東鵬飛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

    地址:

    申請人:山東和平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20xx年3月27日

    優質民事抗訴申請書新范文(21篇)篇十二

    申請人:,男,x年5月17日出生,住所:xx鎮號。

    被申請人:張,男,x年2月28日出生,xx市*村號。

    請求依法提起抗訴,撤銷xx市人民法院()武民初字第361號民事判決書,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該判決認定“此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是完全錯誤的。損害了國家利益,損害了法律的尊嚴。

    由此可見,該協議約定的內容是主井以40萬元的價格將其井下資源出賣給其他三個礦井。主井從中牟利40萬元而未付出任何財產代價,只是將國家的礦產資源賣出牟利。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6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

    該條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國務院《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情形,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批準轉讓的,轉讓合同自批準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條規定,未經審批管理機關批準,擅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屬于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該協議違反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絕對屬于無效合同。該判決認定“此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是完全錯誤的。

    二、該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該判決書將本案定為無名合同糾紛,既是合同糾紛,就應當優先適用《合同法》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合同法》相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來說,既是特別法又是新法,處理本案應當優先適用《合同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該判決沒有正確適用本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的規定處理本案,而是依據不具有法律法規效力的縣級政府部門文件“xx市地質礦產局聯合辦礦程序試行辦法”認定合同的效力。適用法律明顯錯誤。

    三、被申請人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起訴的被告主體有誤。

    被申請人提起訴訟所依據的協議書是xx市徘徊鎮鳳凰山4號鐵礦與xx市順義莊鐵礦等各礦之間簽訂的合同,被申請人張是xx市順義莊鐵礦的代表人。申請人是xx市徘徊鎮鳳凰山4號鐵礦的代表人。原、被告個人在協議書上簽字是代表各自的鐵礦簽訂協議。是職務行為,其法律后果應當由各自所代表的鐵礦承擔。

    協議第一條約定的是“其他四礦井以每井口10萬元支付主井”,而不是張**個人支付張**個人10萬元。

    xx市徘徊鎮鳳凰山4號鐵礦是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屬于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具備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第(1)款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伙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基于以上事實和法律的規定,該案應當以原、被告各自所代表的鐵礦企業為原、被告進行訴訟,本案原、被告均不符合訴訟主體資格。

    綜上所述,特依法提請檢察機關抗訴,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市人民檢察院。

    x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張。

    x年六月九日。

    優質民事抗訴申請書新范文(21篇)篇十三

    第一被申請人:xx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公司已注銷,現在責任主體為xx市教育局),地址,xx省xx市江南街道永三中路32號,法人代表,陳方亮。

    第二被申請人:應xx,男,xxxx年11月9日出生,漢族,xx省xx市石柱鎮泉湖村人。

    申請人因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不服(xxxx)永城民初字第42號民事判決書,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金中法(1993)民終字第131號民事判決書,(xxxx)金中法民監字第48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xxxx)浙法告申民監字第10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申請抗訴。

    申請抗訴的目的:本案屬工傷事故,應按勞動法規給申請人辦理工傷保險待遇。原審判決書認定事實不公正,定性不當,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事實與理由:xxxx年10月13日,申請人在施工勞動時,由于腳手架斷裂從三樓摔下,造成脊骨骨折,引起雙腳癱瘓,大、小便失禁,生活自理十分困難的嚴重后果,xxxx年9月,被申請人請來吳xx,慌稱吳xx是縣事故處理組組長,與申請人進行一次性處理事故,由于申請人不懂法律,相信領導,要求按規定處理事故,由于吳xx的參與,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下了一次補償給申請人9000元的協議。申請人知道被騙后,于xxxx年1月15日向xx縣城關鎮人民法庭遞交了起訴狀,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給申請人按固定工待遇執行工傷保險待遇,發給申請人工資、派護理工料理申請人日常生活,給申請人報銷醫藥費。被申請人采用欺騙的手段處理事故,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給申請人造成了巨大的生活困苦和難以想象的精神痛苦,原審判決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利益,申請人請求金華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抗訴。

    促使人民法院改判,撤銷原審的錯誤判決,判定xxxx年9月的協議書無效,判令第一被申請人依法承擔申請人的工傷保險待遇。

    此致。

    金華市人民檢察院。

    敬禮!

    申請人:舒xx。

    xxxx年11月10日。

    優質民事抗訴申請書新范文(21篇)篇十四

    申請人:xx,女,1968年2月15日生,漢族,無職業,住四平市鐵東區黃土坑街平林委4組。

    被申請人:華子,男,1960年8月18日生,漢族,住四平市鐵東區黃土坑街平林委4組。

    抗訴請求。

    請求依法提起抗訴,撤銷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四民一終字第71號民事判決書,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

    事實與理由。

    該判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原二審法院在財產分割過程中,將案外人小彤所有的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是嚴重違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依法辦理產權登記是房產部門行使的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行使的行政權,本案不是行政案件,民事審判庭無權作出申請人將房屋轉讓并過戶的行為認定無效。也就是說本案作為離婚之訴人民法院不應該對登記在小彤名下的房屋進行審理。更不能錯誤的認定轉讓無效,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另外登記在小彤名下的房屋最初是申請人xx單位的福利房,當時單位照顧職工由單位拿15000元,職工拿22300元,產權就歸為私有。盡管22300元錢是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婚后交的房款,但這個房子不應都算做夫妻共同財產,最起碼單位拿的15000元是xx自己的。

    二審庭審時,被申請人將其父親的房產證(正房,63多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權證書向法庭出示,其認為添附的房屋都應該歸其父親所有,一審法院也是基于這個原因判給其父親的。但事實是,1997年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結婚在被上訴人其父親的正房內居住,1998年申請人[xx娘家出錢并找人在被申請人其父親的土地上建了兩間小房(10多平方米和20多平方米),一直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居住至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原一、二審兩級法院沒有認真核查事實,僅以此兩間小房在其父親的土地上建筑就認定是其父親的財產,顯然是不對的。兩間小房雖然依附于被申請人其父親使用的土地上,但不能證明這個房子就是其父親蓋的,更不能證明就歸其父親所有。這兩間小房應評估作價,評估的價款作為夫妻共同所有來進行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判決。”而原一、二審判決完全是傾向男方而沒有照顧女方。

    首先,二審判決處分給被申請人(男方)的位于鐵東區三馬路凱盛小區2號樓4單元1樓右門62.29平方米房屋的價值要遠高于終審判決分給申請人(女方)的位于鐵西區北溝街鐵橋委6組北河小區2號樓5單元7樓(頂層),建筑面積62.20平方米房屋的價值。而且此房屋所有權歸小彤所有。

    其次,雙方位于鐵東區一馬路圓夢小區6號樓5單元1樓左門46.72平方米,于20xx年購買算裝修共花費5200元的房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一審法院沒有按照上述規定來判決該房屋,而是直接把該房屋分給原告(男方),原告給被告(女方)該房屋的一半房價款及裝修款即26000元,原二審法院竟然維持了該判決,此判決明顯違反法律規定。試想若法院能這樣判決的話,那第一處房產單位的福利房歸申請人xx所有,由xx支付被申請人22300元的一半款也是可以的。

    第三,原二審判決違背了婚姻法中照顧生活困難一方的規定。被申請人有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導致申請人精神分裂住院42天,住院期間被申請人不聞不問,住院治療費用都是從申請人親屬手中借的,共花費7000多元。在庭審時申請人已拿出住院病志,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應是共同債務,但二審法院都沒有對共同債務進行分割也是錯誤的,如果按終審維持一審判決處理財產,會導致申請人離婚后將無房可住,無法生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當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護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綜上所述,特依法提請檢察機關抗訴,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四平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xx。

    優質民事抗訴申請書新范文(21篇)篇十五

    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張三,男,x年11月11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奉賢區,郵編。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陳某,男,x年4月14日生,漢族,住上海市,郵編。

    請求依法提請抗訴,撤銷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駁回被申請人二審的訴訟請求,支持申請人原一審訴訟請求。

    提請抗訴的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張三因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滬高一民一(民)申字第號《民事裁定書》,特提請抗訴。

    一、本案的基本事實。

    申請人張三與案外人上海三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三利公司)總經理沈某相熟。x年9月30日應沈某的要求,用自有產權的房屋為三利公司向被申請人陳某借款60萬元提供抵押擔保,時間為x年9月30日至x年01月30日。后因三利公司償還所借款項,申請人遂要求被申請人撤銷抵押,被申請人拒絕。被申請人向法院起訴,遂涉訟;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被申請人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改判由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償還60萬元并支付利息等,申請人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

    二、申訴的主要理由。

    一)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首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及三利公司之間未達成債務轉移的合意。申請人不是三利公司的債務人,故在申請人未明確表示接受的情況下,被申請人與三利公司不得擅自將債務轉移給申請人。

    其次,三利公司與沈某在上海市xx區人民法院x年7月19日審理()黃民二(商)初字第號案件的庭審中,明確否認存在債權轉讓與債務轉移。

    因此,認為三利公司已將債務轉移給申請人承擔只是被申請人單方面的一廂情愿,三方之間根本不構成債務轉移,在這種情況下,二審法院仍然認定三方之間構成債務轉移系主觀臆斷,缺乏證據證明。

    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抵押借款協議》實為抵押協議而非借款合同。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雖然于x年9月30日簽訂了一份名為《抵押借款協議》的合同,但合同雙方主體均沒有借貸合意,申請人沒有向被申請人借款的主觀意愿,被申請人也沒有將款項借予申請人的意愿,所謂的“借款”更沒有從被申請人處移轉至申請人占有使用;該協議的重點在于抵押擔保,即申請人用其自有房屋產權對被申請人承擔60萬元的擔保責任,該筆60萬元的款項并非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所借款項,亦非申請人對三利公司所負債務。二審法院在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實際借款,也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對三利公司負有債務并在此基礎上將其對被申請人的債務移轉給申請人,在這種情況下認定該《抵押借款協議》系三方債務轉移下的借款協議,二審法院有主觀臆斷之嫌。

    二)有新的證據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三利公司之間系抵押合同關系。

    經申請人的再三要求,作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利公司總經理沈某同意作證,證明申請人系為三利公司向被申請人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并非申請人本身向被申請人借款,而且實際上三利公司也未實際收到該筆60萬元的借款,因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是抵押合同關系而非借款合同關系。

    三)原判決程序嚴重違法。

    1、原判決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未參加訴訟。

    本案中,雖然二審法院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三利公司之間構成了債務轉移,但事實上申請人只是為三利公司向被申請人借款提供抵押擔保;但是不管是何種法律關系,三利公司作為具有利害法律關系的一個主體都應當出庭參加訴訟,即使不做被告也應當是第三人,原告沒有將其列為第三人的,法院應當依職權將其追加為第三人。然而一、二審法院均沒有追加三利公司參加訴訟,致使本案事實認定不清,乃至二審判決錯誤。

    2、本案一審二審中申請人一方代理律師代理資格不適格。

    作為申請人一方代理律師的上海市律師事務所王律師,其在上海市xx區人民法院()黃民二(商)初字第號案件(即本案被申請人陳某與三利公司、沈某之間民間借貸糾紛案)中擔任三利公司與沈某的代理律師,而本案申請人與三利公司、沈某之間在這兩個案子上是有利益沖突的(若該筆60萬元的負債確實是三利公司轉移給本案申請人的則應當由本案申請人償還;若本案申請人僅為三利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則該償還責任仍歸三利公司),王律師在本案中應當回避而不應當為本案申請人代理。

    四)原審判決案由確定錯誤。

    本案并非民間借貸糾紛而是抵押合同糾紛。

    從《抵押借款協議》字面上看,該合同是借款合同,所產生的糾紛也確是民間借貸糾紛,但實際上,協議雙方均沒有借貸的意思表示,也沒有該筆60萬元款項的實際流轉;協議雙方簽訂本協議的初衷是要為三利公司向被申請人所借60萬元款項提供抵押擔保,故該協議實質上是抵押擔保合同,因此發生的糾紛應當為抵押合同糾紛。

    五)抵押債權已過訴訟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協議內容以及其它相關證據,三利公司向被申請人借款時間至x年01月30日至,那么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應當是至x年01月30日止,在x年01月30日以后,抵押債權已過訴訟時效,亦即不受法律保護。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事實認定不清,違反法定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第二百零八條、二百零九條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請抗訴,望依法處理。

    此致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申請人:

    x年12月12日。

    優質民事抗訴申請書新范文(21篇)篇十六

    申請人:山東和平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濟南市歷下區山大路56號。

    法定代表人:李偉,董事長。

    請求依法提起抗訴,撤銷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歷民初字第768號民事判決書,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

    事實與理由。

    該判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原審法院送達程序違法,傳票未實際送達申請人,剝奪了申請人的訴訟權利。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在本案中,申請人作為企業法人,原審法院既未直接送達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代收人,又未通過其他合法途徑送達當事人,程序違法,剝奪了申請人參與訴訟的權利。

    就算能適用“表見代理”,“表見代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李**提供的工資條及沒有印章,也沒有明確日期,如何能證明工資是誰發放的呢?更不能證實本案立案時李**在申請人處上班。一張名片,只能證明其原先在昌平物流待過,而不是在申請人的山東和平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員工。原審法院案卷材料中,李**提供的一份證據(崗位責任書)恰能證實其離職時間,并且此訴訟立案時間為5月,李**又有何資格作為申請人的代收人呢?如此漏洞明顯,證據不足的材料,原審法院竟能認可李**為申請人的員工,實在匪夷所思。故原審法院的送達是錯誤的,是有過錯的,實為未送達申請人,應撤銷此案,重新再審。

    3、傳票簽收人李**原為是被申請人賈慶營的和平飯店的員工。后來賈慶將房產轉租給牛麗等四人經營昌平物流,李**留在昌平物流繼續上班。昌平物流204月13日夜間已被牛麗三人以股東糾紛的名義搶占,雇傭所謂的”保安公司控制“,”任何人未經他們許可不能進出“。所有員工均已離職,2013年5月的法院送達是如何進行的?離職的員工還能冒充申請人的員工簽收傳票,實在蹊蹺,他又是如何得知此有此訴訟的并簽收的呢?對于訴訟正常人的思維是逃避,而不是提交工資條、名片、崗位責任書等一系列的證據去主動要求參加訴訟。

    為此,希望貴院著重調查李**,查清真相,有違法犯罪者交有關機關處理!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者不是被申請人賈慶,其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在原審訴訟中,被申請人賈慶提供了4月9日簽訂的“協議書”一份,用來證明其與被申請人牛麗之間存在租賃合同關系,被申請人牛麗又提供一份“合作協議”,用來證明其僅僅是履行職務行為,合同的實際履行者為昌平物流。但是被申請人賈慶與牛麗之間的“協議書”是虛假的,是為了啟動本案的訴訟偽造的,它的形成時間應該是兩年后的2013年4月份后。可通過司法鑒定做出結論。

    即便是存在賈慶和牛麗之間的.房屋轉租合同,實際上雙方當初簽署的轉租合同只是轉移的是賈慶在原酒店的裝修120萬,已經履行完畢。后來房屋的實際承租人昌平物流還是牛麗并沒有向賈慶支付租金,而是賈慶同意后,越過賈慶直接向房主支付的租金,房主也接受了昌平物流的租金,說明昌平和房主形成了新的租賃合同。這一點訴訟中牛麗提供的房租收據,水電費收據等,也可以證明涉案房屋的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人為房主與昌平物流,房東與昌平物流才是合同的實際履行者,才是合同的主體,合同的權利義務只賦予合同的履行者。賈慶和牛麗之前的協議已經履行完畢,履行完畢的合同對合同雙方不再具有約束力。故被申請人賈慶主張合同違約金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其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存在嚴重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的情況下做出判決,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理應得到糾正。

    特依法提請檢察機關抗訴,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濟南市人民檢察院。

    委托代理人:董xx山東鵬飛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地址:。

    申請人:山東和平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20xx年3月27日。

    優質民事抗訴申請書新范文(21篇)篇十七

    9月7日下午,奉節縣中醫院在小會議室召開歡迎新員工座談會。參加座談會的有院黨政領導史克祥、陳孔見、曾凌文、楊曉云以及總支委員、職能科室負責人和今年新招聘的員工及部分老員工。會議由政工人事科主持。

    院長史克祥代表醫院全體員工對新員工的到來表示熱烈的歡迎,并向大家介紹了中醫院的基本情況、發展歷程和發展前景。史院長說,新員工的加入為中醫院的發展帶來了新鮮血液,要求新員工要虛心向老員工學習,將學到的醫學知識用到工作中去,立足崗位,服務人民;同時鼓勵新員工勇敢地面對機遇和挑戰,以積極的心態,盡快適應工作和學習生活,盡早融入醫院這個大家庭。

    座談會上,新員工進行了自我介紹,并和院領導進行了問答互動。通過相互溝通,解決問題,使新員工感到家的親切。最后,新員工紛紛表示將盡快融入到醫院這個大家庭中來,在艱苦的環境中磨練自己,發揮自己的特長,努力工作,為醫院的發展貢獻力量。

    優質民事抗訴申請書新范文(21篇)篇十八

    申請人:***,男,xxx年5月17日出生,住所:xx鎮******號。

    被申請人:張***,男,xxx年2月28日出生,xx市*****村**號。

    請求依法提起抗訴,撤銷xx市人民法院(xxxx)武民初字第361號民事判決書,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該判決認定“此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是完全錯誤的。損害了國家利益,損害了法律的尊嚴。

    由此可見,該協議約定的內容是xx主井以40萬元的價格將其井下資源出賣給其他三個礦井。xx主井從中牟利40萬元而未付出任何財產代價,只是將國家的礦產資源賣出牟利。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6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

    該條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國務院《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情形,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批準轉讓的,轉讓合同自批準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條規定,未經審批管理機關批準,擅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屬于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該協議違反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絕對屬于無效合同。該判決認定“此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是完全錯誤的。

    二、該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該判決書將本案定為無名合同糾紛,既是合同糾紛,就應當優先適用《合同法》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合同法》相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來說,既是特別法又是新法,處理本案應當優先適用《合同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該判決沒有正確適用本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的規定處理本案,而是依據不具有法律法規效力的縣級政府部門文件“xx市地質礦產局聯合辦礦程序試行辦法”認定合同的效力。適用法律明顯錯誤。

    三、被申請人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起訴的被告主體有誤。

    被申請人提起訴訟所依據的協議書是xx市徘徊鎮鳳凰山4號鐵礦與xx市順義莊xx鐵礦等各礦之間簽訂的合同,被申請人張**是xx市順義莊xx鐵礦的代表人。申請人是xx市徘徊鎮鳳凰山4號鐵礦的代表人。原、被告個人在協議書上簽字是代表各自的鐵礦簽訂協議。是職務行為,其法律后果應當由各自所代表的鐵礦承擔。

    協議第一條約定的是“其他四礦井以每井口10萬元支付xx主井”,而不是張**個人支付張**個人10萬元。

    xx市徘徊鎮鳳凰山4號鐵礦是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屬于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具備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第(1)款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伙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基于以上事實和法律的規定,該案應當以原、被告各自所代表的鐵礦企業為原、被告進行訴訟,本案原、被告均不符合訴訟主體資格。

    綜上所述,特依法提請檢察機關抗訴,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xx市人民檢察院。

    xxxx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張**。

    xxxx年六月九日。

    優質民事抗訴申請書新范文(21篇)篇十九

    申請人:xx,男,漢族,xx年x月x日出生,山東省x村民,現住x區。

    被申請人:濱州東升地毯有限公司。

    地址:惠民縣開發區xx號。

    請求:請求撤銷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惠民縣人民法院(xx)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申請人不服一審裁定上訴到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以申請人提供還款憑證無公章為由,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申請人認為認定事實證據不足,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終審裁定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單據沒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當時彩霞地毯集團有限公司內部管理混亂,所以部分單據只有收款人簽名,收款人可做證人出庭證實,但法院沒有傳證人出庭作證就做出終審判決。

    所以,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單據沒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二、終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妻子在對賬單上的代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申請人曾在法庭否認妻子的簽名,故對賬單上的簽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適用法律錯誤,故提請檢察機關抗訴。

    此呈

    xx法院

    申請人:xx

    二oxx年十一月日

    優質民事抗訴申請書新范文(21篇)篇二十

    申請人不服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石法民一終字第00837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抗訴申請 。

    抗訴請求

    請求撤銷(20xx)石法民一終字第00837號民事判決書以及(20xx)裕民一初字第259號民事判決書中的第二、三項判決。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xxx離婚糾紛一案,經裕華區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8日作出(20xx)裕民一處字第259號民事判決書(見附件1)。判決認定準予雙方離婚,對于孩子撫養和財產也做了分割,但是這一判決中有關孩子撫養問題和財產認定以及分割存在不公和錯誤。后申請人上訴到市中級法院,中級法院在審理時沒有給予申請人充分行使訴訟的權利,在給定的提交證據的時限內就作出了(20xx)石法民一終字第00837號判決,違反了訴訟程序,且在有關財產的認定自相矛盾情況下,隨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錯誤判決。申請人認為該判決事實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故而提出申請,請求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 申請人與xxx所購買的卓達書香園一區22-2-301房子認定為xxx所有,系事實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

    申請人與xxx共同出資購買的卓達書香園房子,系貸款所買,

    并且是用夫妻共同財產鐵三宿舍房產做抵押貸的款,該房產現沒有還清貸款,沒有取得房產證,也即該房子至今沒有取的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因此,該房產不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故不應確定為一方所有,而只能確定由一方來使用。所以,一審法院認定該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判歸xxx所有,其違背了最高院的上述規定,是極其錯誤的,應予以糾正。此外,該房產雖然沒有還清貸款,但是其作為房產存在明顯的增殖因素,在進行分割時應予以充分考慮才能做到公平,而一審法院及二審法院所認定的“以已經支付的款額分割比較合理”,卻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從已經支付的購房款來看,申請人與xxx在支付的購房款限度內就擁有了對該房子處分的部分權力,該部分房產是完全可以進行估價的。所以,在雙方沒有對該房產進行協商價值的情況下,分割時就應以該房產現在價值中申請人與xxx所擁有的部分按照評估價進行平分,而不應只以已經支付的價款來分。

    二、 共同財產鐵三宿舍房子沒有考慮已經抵押的事實,判給申請人所有且按照8萬元與xxx平分事實依據也不充分。

    鐵三宿舍2-2-101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認定沒有錯誤,但是該房產在申請人與xxx購買卓達房子時已經抵押給了工商銀行,在沒有解除抵押的情況下,申請人將無法完全去行使作為房子所有人的部分權力,也就是說申請人最終能否擁有該房子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一旦xxx不再支付購買卓達房子時的貸款,銀行即可對鐵三宿舍的這套房產進行處置。現在法院把鐵三宿舍這套房子判給申請人所有,同時又讓申請人按照8萬元的價值同xxx折價平分,這樣的判決顯然是對申請人極其不利。況且按照8萬元對該房子進行分割,一審和二審的認定違背了申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雖然在一審庭審時申請人與xxx對該房產的價值進行了協商,但是在隨后的庭審中申請人又否定了原先的意見,要求對該房產進行評估依法分割,而一審法院不顧申請人提出的要求,徑直按照8萬元進行了分割。這一認定違背了申請人的意志,不符合婚姻法中有關共同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因此按照8萬元進行分割事實依據不充分。

    三、 xxx在和申請人婚姻存續期間向單位所交納的風險押金2萬元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平分。

    關于這一風險押金,在一審開庭時申請人向法庭提出了是xxx向單位的入股金,雖說不出具體的數目但是知道一定存在,而xxx在當庭對申請人的說法進行了糾正,其陳述說是風險押金且承認是2萬元整(見一審庭審筆錄)。不管是風險押金還是入股金,總之,這一事實根據一審時雙方的庭審陳述,完全應該認定為雙方的一項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然而,一審法院竟沒有對該項事實進行確認,在判決書中也沒有對該事實進行任何的說明。二審也沒有糾正一審的這一錯誤,現造成申請人因這一事項少分共同財產至少10000元。

    四、 xxx在平安保險公司所入的大病保險,雖然有人身性質,也應作為一項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對于這一保險雖然被保險人是xxx,但是其具有財產性質,是可以用金錢來衡量的一種財產權。因此應依法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應按照共同財產參與分割。在具體處理時,可以考慮這一財產具有人身性質的特點而判歸xxx所有,但是應予以折價給申請人,而不應是一審判決中所認定的因具有人身性質而全部判給xxx。一審法院的對該保險的判決和二審法院的認定均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因而是錯誤的。

    五、存放在被申請人父母處的液化氣一套和縫紉機一臺應判給申請人所有在一審時,被申請人承認存放在其父母處的一套液化氣和一臺縫紉機屬于申請人的父母,并且在一審和二審時法院都認定被申請人應對以上財產予以返還給申請人,但是在最后的判決里卻沒有寫上,漏掉了該事項,造成申請人無法依據判決要回該項財產,需予以糾正。

    六、 判決讓申請人每年預先一次性支付孩子全年的撫養費用不合理。且在判決中沒有寫明讓申請人支付孩子撫養費到什么時候為止,這樣的判決不確定性很大,不利于判決的執行。

    申請人在鐵路上工作,工作穩定但收入不高,一年下來除了花費外也剩不了幾個錢。對于判決讓申請人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用300元,申請人雖然感覺不低,但是考慮到是給自己的孩子也可以接受,而讓申請人在每年的年初就要支付孩子全年的費用3600元,申請人一方面沒有這個能力支付,另一方面感覺也確實不合理。申請人的單位每月都按時開支,在每月開支時支付孩子撫養費300元是沒有問題的,而一審的判決使得申請人將無能力遵照執行。本著申請人的實際情況,也為了便于申請人能夠實際履行,孩子的撫養費改為每月開支時支付300元較為合理。此外,自從訴訟開始至今xxx就不讓申請人探視孩子,如判決每月支付撫養費,且在申請人支付撫養費時有權探視孩子,將會增加申請人與孩子見面的機會,不管是從增進父女感情的角度考慮還是從利于判決的順利履行方面考慮,均是可取的。依照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應該到子女成年為止,即到孩子18周歲,但是在該案的判決中卻沒有寫明這一規定,只是讓申請人每年出撫養費3600元,具體到那一天為止在判決書中沒有進行明確,使得執行起來隨意性會很大,需予以糾正。

    七、 二審法院違反訴訟程序

    本案在二審期間,主審法官于20xx年8月17日告知申請人在一個月內提交證據,并做了筆錄,然而,就在兩天后即20xx年8月19日判決書就已經出了,根本就沒有給夠申請人指定的提交證據的時間,剝奪了申請人基本的訴訟權利,二審法院的這一做法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影響了案件的公正審理,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

    總上所述,申請人認為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對該案極其不負責任,出現多項錯誤的認定,已經認定的事實在判決部分卻沒有寫進去,導致申請人與xxx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上明顯的不公平,使得申請人的利益受到了嚴重的損害,違反了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為此,懇請貴院維護法律的公正,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將此案依法予以抗訴。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優質民事抗訴申請書新范文(21篇)篇二十一

    申請人:______,__,漢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__省____________________村民,現住______________區。

    被申請人:______

    地址:______

    請求:請求撤銷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__縣人民法院(__)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申請人不服一審裁定上訴到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以申請人提供還款憑證無公章為由,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申請人認為認定事實證據不足,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單據沒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當時彩霞地毯集團有限公司內部管理混亂,所以部分單據只有收款人簽名,收款人可做證人出庭證實,但法院沒有傳證人出庭作證就做出終審判決。

    所以,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單據沒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妻子在對賬單上的代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申請人曾在法庭否認妻子的簽名,故對賬單上的簽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適用法律錯誤,故提請檢察機關抗訴。

    此呈

    ________法院

    申請人:______

    ________年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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