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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委托協議書(優秀18篇)篇一
委托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特聘請律師事務所律師為涉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律師。
本委托書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本案偵查終結止。
委托人: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本委托書一式三份,委托人、律師事務所各持一份,交偵查機關一份)。
刑事委托協議書(優秀18篇)篇二
委托人_______根據法律的規定,特聘請_______律師事務所_______律師為涉嫌_______案件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的辯護人。
委托律師代理權限:會見犯罪嫌疑人、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請取保候審、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出庭辯護、提起上訴、申請抗訴、申請再審、復印案件材料、簽署、送達與接受有關法律文書等。
本委托書有效期自即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辯護律師聯系電話:_______
委托人: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刑事委托協議書(優秀18篇)篇三
李亞童男戶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區xxxx(系申請人之子)。
申請人因不服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的(2010)渝一中法刑終字第13號刑事判決書,現依刑訴法203條之規定,提出再審申請。
申請事項:。
1、撤銷重慶市渝一中法刑終字(2010)第13號刑事判決書。
2、對該案立案再審,并依法宣告申請人無罪。
3、如不予立案,或受理后駁回申請,望法定期限內出具相關手續。
事實與理由:。
序言。
12月12日晚,重慶公安在北京將申請人秘密抓捕,并連夜押往重慶,制造了一場荒誕離奇,令人瞠目結舌的司法鬧劇。重慶相關人員蔑視法律尊嚴,踐踏司法程序,肆無忌憚地制造了一起冤假錯案,給中國的司法帶來了嚴重傷害,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
6月11日,申請人刑滿出獄,開始踐行當年“藏頭詩”中立下的誓言--“礎去間決神訴”。
半年多來,除向有關國家機關不間斷控告、申訴之外,并于月12日正式向最高院遞交了再審申請。按最高院要求“應經當地高院處理后,再來最高院”的司法慣例,申請人今日正式向重慶兩級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或許這是一場艱難而又漫長的申訴,或許還會給當事人帶來更大的災難。但,“依法治國、有法必依、違法必究”是一個律師的崇高信仰,也是驅使著一代又一代法律人向前、再向前的終極理想。
李莊事件不僅僅浪費了納稅人的巨額錢財,而且摧殘了中國的法治文明。原判的黑幕,縱使再用一萬個謊言去描,也描不圓;再用一萬個假話去撐,也撐不住。紙是包不住火的,真相終究要大白于天下!這場冒天下之大不韙,且有違法治、人倫底線的徇私枉法鬧劇,到了該謝幕的時候了!
今天,不去揭露、戳穿黑幕,怎能對得起神圣的法律,對得起人性的良知,對得起所有關注該事件的民眾!
下面,從十個方面分述再審理由:。
第一部分一季一審。
一、以“速度”掩蓋一審真相。
自年12月12日至30日開庭,僅18天,“李莊案”就完成了偵查、起訴、審判的全過程。創造了中國法制史上的新紀錄。被海內外稱為“重慶速度”的背后,掩護著一個漏洞百出、手段拙劣的訴訟過程。
第一,“李莊案”是“龔剛模案”的衍生案,是否夠“罪”,應以龔是否受到刑訊逼供為要件。而在龔案尚未開庭,一切尚未明了的情況下,一審提前判定申請人有罪,無異于宣告了龔案中沒有刑訊逼供情節。前案之車,必然導致后案之轍,對申請人的有罪判決,使得龔案在開庭前頁已蓋棺定論。換言之,也只有使申請人“被有罪”,才能搞定龔案。這正是“李莊案”公訴人,同時兼任“龔案”公訴人的詭異所在,此荒.唐做法,赤裸裸地顯現出了制造“李莊案”的真正動機。
針對上述枉法現象,律師界、法學界發出了吶喊。年8月、12月,全國人大連續兩次對刑訴法草案進行審議,專門對此罪名作出了明確的界定,既,先審本案(龔剛模案)再審衍生案(李莊案)。其立法目的,就是將該罪的訴訟邏輯加以法制化。以杜絕今后類似重慶式的司法程序混亂。
第二,申請人被控“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除主體要件外,其余要件均不具備。首先,偽證在哪兒?哪個證人受到“妨害”?又受到了怎樣的“妨害”?對此,控方自始至終支支吾吾不能舉證。正如申請人當庭陳辭:你們哪怕找出煙頭大小的一片證據,判我1,我也認!”
第三,檢法兩院2009年12月4日聯合對龔剛模查體,龔剛模自述左肩痛,雙手感麻木,法醫鑒定龔剛模手腕部色素沉著留有疤痕,一審法院不但未查明成因,亦未將司法鑒定依法送達申請人,這不僅協助隱瞞了刑訊逼供的黑幕,還無端的剝奪了申請人的異議權。
事實上,在申請人介入龔案之前的2009年夏天,龔剛模因刑訊逼供,就已經不能正常行走,(詳見申請人再審提交錄像)。
第五,龔案偵查半年之久,形成109本卷宗,2200套證據,而龔案中每位辯護人看到、拿到的,甚至不足全部案卷的1%。為什么絕大部分資料對辯護人保密,有哪些怕見陽光的東西(對申請人有利)?強大的司法,看似無情剝奪的是律師的閱卷權和辯護權,實際撕毀的是法律的底線。
第六、第七、第八……諸如開庭傳票的送達時間遲延、審訊筆錄沒有兩名偵查員簽字、所有勘驗鑒定報告均未送達申請人、會見受阻、被監視監聽等程序瑕疵,不再一一列舉。
以上這些,都被一個“快”字所遮掩。
二、全部用“言詞”堆砌的證據鏈。
現代刑法體系,一切犯罪均以證據證明為定罪根據,是證明之罪原則,試看公訴人指控證據。
其一,委托協議、律師證、身份證、律師費發票、委托書、律師所函、機票……這些證據,除證明辯護人身份之外,與指控犯罪無任何關系。
其二,八名證人書面證言。
其三,申請人供述辯解。除“藏頭詩”外,沒有任何“供認價值”。
對申請人定罪的所有依據,都賴于八份書面證言。“證言指罪”須經法庭公開質證,這是常識,亦是鐵律,因它關乎一個人罪與非罪,甚至生與死。在如此重大問題上,質證的唯一方法就是證人出庭,然而,警方為將申請人定罪,竟然將全部證人抓捕,關進看守所迫其出證,并阻撓出庭。這不僅嚴重違背了刑訴法基本原則和立法本意,甚至是犯罪。也是本案證據體系的一大污點,為世人詬病。
刑訴法97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到證人所在單位或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通知證人到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除此之外,沒有一條法律授權:抓捕證人取證。
馬曉軍律師夫婦,最近同時對重慶市公安局提起的行政訴訟,完全揭開了證人“不愿出庭”的冰山一角(詳見公諸于世的行政起訴狀),這也是申請人再審過程中新的證據。
三、“為判而審”的庭審過程。
李莊案一審持續了16小時,司法程序烏龍百出,世人矚目,其審判的單一目的非常明確:為治罪而開庭。具體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刑訴法30條第1款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而李莊案一審中,審判長未經批準,當庭擅自駁回對審判人員的回避申請,已經令人瞠目。之后,又未經公訴方檢察長批準,(江北檢察長也無權決定上級檢察院的全國十佳公訴人回避)屁股不離坐位,當庭駁回了對公訴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更是令人咋舌。全然無視回避制度的明確規定。再一次引起法律界的猛烈抨擊。無怪乎申請人當庭斥責:你們哪怕是去一趟衛生間,裝裝樣子,回來再駁回也行啊。
第二,庭審前,公訴人未依法“提前5日”將證據提交法庭,搞當庭突襲式舉證,宣讀了多份辯方聞所未聞、見所未見的證人證言,申請人多次要求查驗質證,竟遭公訴人躲躲閃閃的無端拒絕。使得一審質證程序有名無實。然而,就是這樣一些沒有進行質證、怕見陽光的東西,仍然被一審判決作為判決根據。
第三,為充分揭露指控虛假,辯方多次申請調取江北看守所申請人三次會見時的監控錄像,甚至,還提供了當年為看守所安裝錄音錄像監控的生產廠家招投標證明,但合議庭視而不見,以不能調取為由,放任控方拒絕提供視聽資料。無奈,辯方又向法庭申請調取曾用來向北京舉報申請人使用,用以“固定證據”的專案組偷拍錄像,亦遭非法拒絕。
第四,大量矛盾證據,充斥著整個控方證據體系:。
1、如刑訊逼供是申請人編造,為何申請人再三要求,對龔剛模雙手腕部“色素沉著”的傷痕進行成因鑒定,難道是自揭謊言?一名外地律師,一次會見就能“編造”出完全吻合龔案中的審訊者姓名、刑訊時間、地點、方式、看傷醫生姓名等詳細信息,這可能嗎?用這些指控,明顯荒.唐,認定這些指控,則徹底喪失了可信度和公信力。
2、龔剛模案開庭時,幾十名被告人對遭刑訊逼供的事實,異口同聲進行了描述,這些與申請人素未謀面的人,是誰“教唆”的呢!
3、申請人執業多年,明知審判階段,已不允許偵查人員調查取證。但龔剛華的證言宣稱:“再有十幾天就開庭審判龔剛模,李莊讓龔剛模公司的員工遣散,防止這幾天警察來調查取證。”此證言與吳家友、龔剛模完全相反且有違常理,事實上,申請人自始至終也未與龔剛華所稱的員工有任何形式的接觸,他們之間所謂的證據鏈,根本沒有申請人這一環。
4、控方提供的四位警察證言顯示:“被告都是白天受審,夜間睡覺……一般都是六、七個小時”。但從申請人及龔剛模供述中可明顯看出,很多筆錄都在連續審訊數十個小時以上完成,期間,不讓睡眠,限制吃、喝,申請人親身體驗了連續幾十個小時,被固定在一把專用椅上受審,豈是幾個警察可以自證推翻的?通過再審,看看有多少筆錄形成的時間是在半夜、凌晨,看看有多少筆錄是在連續審訊幾十個小時以上完成,相信,這些齷齪,定將曝光于世。
5、申請人依據《律師法》33條規定: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與警方的據理力爭,成了被追究犯罪的把柄。三次會見,三次阻撓、三次監視、三次爭吵,誰之過錯?龔案34名被告人,幾十名律師,哪一名律師在偵查階段依法會見過被告人?哪一名律師在不受監視的狀態下會見過自己的當事人?哪怕只有一名!
8、由于公訴人斷章取義地宣讀了那些前后矛盾的證言,所以,辯方在要求質證時,公訴人躲躲閃閃不敢出示,面對上述異常尖銳的問題,公訴人采取了緩兵之計的解釋:辯論階段再解釋上述矛盾。直到庭審結束,盡管辯方窮追不舍,公訴人對此始終未敢將據以認定有罪的證據交辯方質證。法庭對此默認。
四、擊碎法律底線的一審判決。
至一審庭審結束,疑似偽造的證據始終沒有出現,被妨害作證的證人亦未出現。可一審法院仍在眾目之下、廳堂之上,作出了令世人鄙視的判決。除了前述相互矛盾的證據被采納外,還有很多十分荒.唐的邏輯。
其二,馬曉軍、龔剛華、吳家友等證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下,作為公訴機關的證人,所出證言只是顯示申請人以動作、眨眼、眼神暗示龔剛模翻供、聲稱被刑訊逼供,而不是公開教唆龔剛模翻供。但一審判決卻罔顧事實,將此歪曲成“公開教唆龔剛模翻供”。法理何在?特別需要說明的是,龔剛華、吳家友、龔云飛他們知道的會見過程,都是聽申請人介紹的。
其三,龔剛模在認識申請人之前自述被黑社會多次敲詐的口供是公訴機關向重慶一中院提供的。但一審判決卻無視這一證據,強行認定是申請人故意編造。至今,仍在網上流傳的龔剛模庭審錄像片段,也充分證明了龔剛模自己“自述”被敲詐事實,而不是申請人編造。(詳見網上庭審錄像片段)。
一審判決,無論在形式、內容、還是目的上,都與起訴書如出一轍,應屬意料之中:從申請人被采取強制措施時起,便早已料到預設的結局--為龔案的開庭掃清障礙,無怪乎審訊者有恃無恐:大三長已經定了,不把你送進監獄,我這警察就不干了!
又屬意料之外:作為全國乃至海內外有較大影響的案件,一審法院竟然無視證據體系中的兩大污點、六大矛盾、三大漏洞,悍然出判,這份判決豈止是申請人不能接受,關注、了解此案的人,有誰能接受這樣荒.唐的判決?這份判決被全國法學專家、學者、律師同仁群起而批之,更激起了社會各界良知正義之士的一致憤慨。
第二部分一季二審。
五、不應該有,也無效的二審。
2010年2月2日,二審開庭十分鐘,申請人突然向法庭宣布:“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撤回以前的全部上訴‘理由’。”(詳見庭審錄像、法庭記錄)。此言一出,等于認可、服從了一審判決。申請人靜待法庭反應。如果審判長此時宣布:上訴人撤回上訴,一審生效,取消二審,押李莊回看守所,交付執行。申請人肯定將早已準備好的“新上訴理由”提交法庭。
奇怪的是,法庭既未宣告終止二審,亦未訊問新的上訴理由,只是一味悶頭繼續把這個既定的庭審搞下去。殊不知,構建二審的法定基礎此時已悄然撤銷,蕩然無存。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無論二審的審判內容和結果如何,繼續開庭早已毫無任何法律意義。眾多法學家稱二審判決是“一個釜底抽薪的判決”。而做出判決的法官們至今仍渾然不知,亦或佯裝不知。這也是二審法庭跳下“藏頭詩”陷阱,至今不能自拔的原因。
2010年2月2日,二審開庭第一天休庭后,當晚回到看守所,申請人坦誠地告知看守所領導:二審已在不知不覺中犯了一個天大的錯誤,而且這個錯誤還在繼續,這位領導問:什么錯誤?申請人說判決后再告訴你。
2月3日繼續開庭。最后陳述時,為讓旁聽記者記錄,申請人故意一字一頓的陳述“認罪六條”,突出強調了“藏頭詩”。
2月4日凌晨,“藏頭詩”被外界破譯。
2月6日上午,二審書記員攜全部庭審筆錄到看守所,找申請人核對簽字,申請人當場對庭審筆錄記載不正確的六條陳述,按照“藏頭詩”首尾的12個字進行了調整和修改,使其與原文保持一致。
2月9日宣判,申請人當庭搶奪話筒,大爆“訴辯交易”內幕,回到看守所,申請人將二審非法且無效的真正原因,告知了看守所那位領導,此時,木已成舟,李莊案徹底進入了程序死穴。
以上,是“藏頭詩”之外,導致構陷人惱羞成怒的另一個主要原因,那就是:一季不扎實。之后,一定要整出李莊一個二季,尋找鐵的“漏罪”,就是為了要出這口惡氣。
六、“遲到的”、“未到的”和“不準到的”證人。
二審,申請人戰術性“認罪”,法院也為避免再現一審無證人到庭的尷尬局面,為挽回影響,控方組織了六名經嚴格訓練的證人出庭,但是,這些證人出現集體失憶,對辯方提出的關鍵問題,統一回答:不曉得、記不清、不知道、聽不懂、腦殼痛……但本案最為關鍵的證人--申請人的助理馬曉軍律師,卻依然沒有到庭。
而馬曉軍自2010年1月9日離開看守所之后,被“人間蒸發”,其妻子從北方前往重慶接人,也被“人間消失”,他們的父母找尋不到自己的兒女,前來二審法庭尋人、作證,竟被無端拒之門外,甚至不給一個詢問的機會。
刑訴法48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上述兩位證人是否知道案件真實情況,所述證言是否與案件有關,法院未見其面就武斷拒絕其出庭,不知害怕什么。殊不知,朱明勇律師與申請人在第一次會見被告人時,在江北看守所共同、直接參與了拒絕專案組監視會見的爭執。
至于某些領導所說:“二審有六名證人出庭,接受律師百多次提問”的說法,不知是沒有參加庭審的緣故,還是被下級有意欺騙瞞報所致。
七、關于馬曉軍律師不能出庭,被“人間蒸發”的疑問。
馬曉軍律師于2009年12月13日,以同樣罪名被重慶警方抓捕。本來與我同罪同案卻不同審,其中原委,遲早曝光,他的遭遇,更是令人聞之毛骨悚然。
他遭到了何種變相刑訊逼供!
他遭到了何種誘供和恐嚇!
他遇到了哪個警察,制作的筆錄不容修改!
他遭到了什么阻撓沒有出庭作證!
他遇到了何人拿著申請人的“悔罪書”給他洗腦!(當時也未發現藏頭詩)。
是誰?逼迫他按照警方事先編造的言詞,經多次訓練之后,再接受一審法官“不愿出庭作證”的詢問!
是誰?反復挑唆他:李莊已經揭發檢舉你了!(其實申請人庭審中多次闡明此案本人完全擔責,與馬無關,望盡快將其釋放)。
2010年1月9日11時許,警方為馬曉軍辦理了所謂的“監視居住”手續,將其帶離了江北看守所,之后:。
他是如何被人間蒸發?
他又是如何被押往一個普通居民小區被“監視居住”?
他是受誰逼迫,按照事先編好的臺詞,經多次演練之后,打電話給高子程律師:“李莊二審我還是不愿出庭作證”,并反復撥打兩次,且全程錄音!
是哪兩位局長,在凌晨2點給馬曉軍夫妻二人做工作,強迫馬按照事先編好的臺詞去檢察院接受詢問!
他又是在誰的押解下前往重慶一分檢,接受二審檢察官詢問,并逼迫他只能按照事先編好的筆錄,且經過訓練后去回答!
是誰?將前來重慶為馬曉軍辦理“監視居住”,接馬曉軍回家的妻子也被限制了人身自由,與馬曉軍關押在了一起!
是誰?逼迫馬曉軍妻子寫“自愿與馬曉軍被監視居住”?
是誰?收繳了馬曉軍愛人的手機,掐斷她與外界的聯系,讓她人間蒸發!(馬的岳父尋找不到女兒)。
是誰?為了營造“輕松”氛圍,逼迫夫妻二人佯裝在商場挑選商品并給他們拍攝錄像!
是誰?為了制作“和諧”畫面,逼迫夫妻二人去重慶“統景溫泉區”旅游,然后為他們拍攝錄像!
是誰?為了體現“自由”景象,強帶夫妻二人去飯店、看電影!
是誰?在馬曉軍愛人請假期限已到,懇請回家時,發號施令:“李莊二審開庭前,你不能離開”!
是誰?在李莊二審開庭之后,才將馬曉軍愛人送走,并贈送大量土特產!
是誰?為了編造馬曉軍被“監視居住”后自愿在重慶租房居住的事實,讓其在一份租房合同上簽字!
是誰?在馬曉軍告別重慶時,對其施以威脅:“這是一起政治事件,你要知道出去后改變證言的后果”!
是誰?在李莊二審宣判后(2010年2月9日)才將馬曉軍送上飛機,并隨附大量禮品!
是誰?既是馬曉軍監視居住期間的看押人,又是文強執行死刑時放鞭炮打橫幅的組織者,還是李莊案二季時法院門口舉橫幅的策劃師!(網照,該人走近女交警,告知其不要阻止打橫幅)。
群魔亂舞、百般阻撓,只為掩蓋真相。但作為最關鍵證人的馬曉軍的今日出現,使得真相終于被實質性的揭開。
另外,李莊第一次會見龔剛模,馬曉軍記下的筆錄顯示:。
李莊問:你是否被刑訊逼供?
龔剛模答:我被吊起來了,是江北分局,地點是鐵山坪的民兵訓練基地204房間,我是被吊起來的,現在手腕上還有傷,一個手銬吊起來的,吊在2米多高的地方。
馬曉軍記錄的第二次會見筆錄顯示:。
龔剛模說:同步錄像是公安局讓我背公安局的口供錄制的。(與對付馬曉軍的慣用伎倆如出一轍)。
第三次會見筆錄顯示:。
龔剛模主動陳述了被吊打的具體過程和時間、場景、人物等等,包括刑訊者彭某、張某;看病醫生王某、常某;懸空吊著、僅讓腳尖觸到一個電腦桌;大小便失禁、裸體被吊遭刑警支隊領導何某制止等等。
以上,均有馬曉軍恢復自由后聲淚俱下所寫的《李莊事件經過》為證,馬曉軍強烈希望能夠在申請人再審程序中出庭作證,讓真相大白于天下。
八、“無罪可悔”的悔罪書。
申請人在二審中以“藏頭詩”形式的“認罪”,完全摧毀了二審判決的法律基礎。
一審宣判后,申請人曾認真、憤慨的一氣呵成了一份真實的上訴書,并于2010年1月18日上午,在看守所遞交給前來提訊的一審法官。
回到監室之后,申請人從以下幾點進行了認真思考:。
第一,如還像一審那樣激烈對抗,二審無非是書面審理,結論八個字:“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如何打破大三長(公檢法)既定的“八字”結果,只有寄希望以“認罪詐降”的方式換取緩刑、換取開庭、換取馬曉軍出庭、甚至換取高層進一步了解真相之后的無罪釋放,核心是圍繞“盡快出去,拿到證據。”
第二,09年12月12日傍晚,在北京振國腫瘤醫院三樓330病房的龔剛模妻子程琪病房,申請人在與其協商更換辯護人時,突遭抓捕,而秘密拍攝的三次會見龔的錄像及設備存放于病房衛生間水盆下面。只有盡快出去,拿到錄像,才是最直接、最有效顛覆控方指控的唯一辦法。(當時完全處于法律人的職業角度,絲毫沒有考慮任何政治因素)。
第三,刑訴法46條,是最終驅使申請人痛下決心的最后動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一方面,本案并沒有任何有罪證據,另一方面,申請人再三囑托辯護人,繼續獨立辯護,用既有事實和證據說話,如二審法院依法,絕不會僅憑申請人“悔罪書”來定罪,畢竟“認罪”和“有罪”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
以上,是申請人當時“認罪詐降”的內心真實寫照(詳見申請人博文《認罪背后的真相》)。書寫“藏頭詩”既是為了對外界、對歷史有個交代,也是為今后出獄翻案提前夯實基礎。最終定稿,各段首尾相連為:。
被比認罪緩刑,礎去間決神訴(被逼認罪緩刑,出去堅決申訴)。
二審開庭時,雖然申請人口頭認罪,但當庭的事實陳述、質證、詢問證人時,對細節的窮追不舍、拍案而起、震翻水杯、怒斥證人胡說八道以及最后陳述“六條”,無不與“藏頭詩”的內容相互映照。
2010年2月3日二審庭審結束后,4日凌晨,外界破譯了申請人“藏頭詩”式《悔罪書》,消息被爆出后,打亂了二審法院的預先構想,完全將二審法庭推到一個進退維谷的兩難或多難的境地。
維持原判?就不能體現法律的“寬厚和仁慈”,就會遭世人唾罵。
如果緩刑?正中外界破譯的“藏頭詩”之實,完全暴露了“訴辯交易”黑幕。
發還重審?龔剛模案審限急迫,不可再拖。
還有,如何平衡和梳理李莊案與龔剛模案之間的法律關系和歷史關系?李莊案二審判決是否有效?是否撤銷?是否再審?是否發還?是否抗訴?是否再次抓捕李莊恢復原刑期?將來李莊翻案,龔案怎么辦?……這些糾結,永遠是二審揮之不去的夢魘。
然而,在海內外的一片嘩然中,二審法院明知“認罪”為假,依舊掩耳盜鈴又無可奈何地判決“李莊認罪態度較好,減刑一年”。
申請人冒著聲譽被毀風險,以“藏頭詩”的方式“空殼認罪”,既是對法院在《刑訴法》46條“口供適用原則”執行力的檢驗,也是對司法實踐中法院慣用的“證言定罪”陋習的挑戰,但,二審法院至今也無法面對這一難題,無力接受這項挑戰。
即便,當時有個別媒體刻意渲染“認罪”二字,但凡是參加了二審(包括一審)的人,都有目共睹且不可置疑以下事實:。
1、截止被刑拘,申請人在龔案中未曾提交、亦未調取、更未形成以任何物質為載體的客觀證據,即:沒有偽造或幫助偽造證據的行為和結果。
2、截止被刑拘,龔案中控方證據均已固定且已提交法院,刑訴程序已進入審判階段,控方證據已然關門,申請人沒有也不可能毀滅或幫助毀滅控方證據。
3、截止被刑拘,申請人未曾接觸控方180名證人中的任何一名,且控方證人證言早已固定,證據也已鎖定。
4、截止被刑拘,申請人接觸過的與龔案有關的訴訟參與人唯有龔剛模一人,依龔在央視被采訪時的回答,申請人是以眨眼的方式讓其翻供,但在偵查卷中卻顯示,申請人靠近鐵窗進行教唆,出現了完全不同的兩種版本。(詳見央視錄像和卷宗)。
5、截止被刑拘,龔案尚未開庭,不可能發生申請人侵害庭審活動的事實。而偽證罪侵犯的客體又必須是法院的正常審理活動。
6、經過控方嚴格訓練的六名出庭證人,集體失憶、集體失語,(不會普通話)除了“記不清、不曉得”,就是“忘記了、腦殼痛”,最終在法庭的掩護下,狼狽退庭。
7、辯方希望出庭的證人馬曉軍、朱明勇等,均遭非法拘禁和阻撓,均未出庭作證。
九、走過場的終審判決。
親歷這一過程的公訴人、審判長當庭以及事后,為何沒有依法提起抗訴和審判監督程序?這些無不說明,二審完全是按照一個早已擬定好的劇本,在法庭正中的國徽下面,演了一出荒.唐鬧劇。
十、對申訴的十個假設。
此次申訴,十個假設。一項成真,黑幕撕破。
預先,成立一個高級別的專門委員會或調查組,由其去實踐這些“假設”。
6、假設,責令:重慶警方交還李莊被抓當天,藏匿于龔剛模妻子程琪病房洗手間水盆下面的兩部攝像手機(擬行政訴訟,要求退還)。即可完全展現律師三次會見中如何受阻與專案組發生爭吵、龔剛模如何淚眼模糊的敘述被吊打經過、助理馬曉軍如何記載會見筆錄。
7、假設,調閱李莊案二審的庭審錄像、庭審筆錄、“藏頭詩”(詐降),能夠看到:李莊在庭審中為何拍案而起、震翻水杯,如何怒斥出庭證人背信棄義。即可明白二審判決的荒.唐認定:李莊認罪態度較好,減刑一年。同時,還可以想象到某副檢察長庭后答記者時申明“沒有訴辯交易”時有多滑稽。
8、假設,找二審證人逐一談話,即可弄清他們何時、何地,如何被訓練、為何集體失憶、集體不會說普通話、法庭為何配備普通話翻譯。
9、假設,找到當年在鐵山坪民兵訓練基地,姓常、姓王的兩個醫生,讓他們交出當時給龔剛模療傷的藥方和診療記錄,即可證明龔剛模當時用藥的針對性。
10、假設,逐一找龔剛模案、李莊案專案組警察談話,讓他們大膽揭發指使他們的幕后黑手,即可明白龔剛模案、李莊案的整個“制作過程”,前提,保證對他們寬大處理。
以上假設,若落實一項,即可將冰山完全暴露在炙熱的陽光之下。建議,特別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不妨一試。
結束語。
從業二十年,法律的公平與正義是長存于心中不變的信仰。但“李莊事件”中的所見、所聞、所感,無一不是對一個法律人內心的法律觀、道德觀、價值觀的巨大沖擊。出獄半年,“李莊案”似乎在程序上已經終結,但“李莊事件”巨大的社會影響尚未平息,也不會平息。該事件對申請人及家庭的傷害是難以彌合的,對中國法治的傷害也是至深至痛的。
法律被踐踏,摧殘的是生命,傷害的是社會,殃及的是國家。如果事實不再是依據,法律不再是準繩,則一切都將走向無序和混亂。““””的教訓,令人生畏!
兩年來社會各界對“李莊案”的置疑聲,從未停止過,申請人與關注中國法治的各界朋友,都期盼能在陽光下公開透明地再審此案,還原事實,讓真相大白于天下!
再審制度,是我國審判制度的終極防線,也是法律、事實、信仰、良心的最后一道屏障。通過再審,糾正錯誤,不僅可以倡導“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治理念,而且可以維護國家和公民雙方的利益,并有助于提高政府依法執政的公信力。
要求再審“李莊案”,基于的是對法律尊嚴的信仰,捍衛的是內心深處的良知底線,向往的是中國法治昌明的春天。我們尊重事實,尊重信仰與良知;相信法律,也相信中國真正的法律人(包括重慶公檢法的絕大多數執法者)。
為使真相得以曝光,錯案得以糾正,冤屈得以釋懷,公正得以體現,請求再審并宣告:李莊無罪!
此致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李莊。
2011年12月12日。
刑事委托協議書(優秀18篇)篇四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年__月__日,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為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住址為,聯系方式:__________。
受托律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執業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法律的規定,特聘請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________律師為___________案件_________的訴訟代理人。
委托律師代理權限:__________。
會見權、閱卷權、辯護權、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提出意見。
本委托書有效期自即日起至_______________之日止。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本委托書適用于刑事案件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每階段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師事務所各持一份,交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或審判機關一份。
刑事委托協議書(優秀18篇)篇五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職業、現住址。如果委托人是法人的,則應寫明法人的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情況。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聘請律師事務所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或辯護。
本委托書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止。
委托的事項一定要寫得明確、具體。應當注意的是,在民事代理中,代理人受托的事項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能夠產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民事行為。如果是應當由本人自己完成的行為,如具有人身性質的遺囑、收養子女、婚姻登記等法律行為不能由律師代理。
委托人:
說明:
1.寫明聘請某人為法律幫助者或辯護人。受托人為律師的`,應寫明其姓名和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刑事案件的法律幫助權和辯護權是法定的,因此無需在授權委托書中寫明。
2.寫明授予權利的期限。
3.尾部。
委托人簽名,注明時間。本委托書一式三份,委托人、受托人各執一份,交司法機關一份。
刑事委托協議書(優秀18篇)篇六
委托人____________與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達成如下協議:
一、___律師事務所指派_________律師為_______案的第______審訴訟代理人,出庭代理。
二、委托律師代理權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根據《律師業務收費辦法》的規定,委托人向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繳納委托費用____________元。
四、本委托書有效期自雙方簽訂之日起至____________止。
五、本委托書如需變更,另行協議。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簽字)。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
律師事務所(章):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刑事委托協議書(優秀18篇)篇七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甲方因涉嫌一案,委托乙方作為辯護人,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委托乙方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或擔任其辯護人;乙方指派律師履行上述約定義務。
第二條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權限或服務內容為:提供法律幫助、辯護,申訴,申請回避,調查取證等。
第三條甲方委托乙方的服務階段為__________________。
a、偵查階段;b、審查起訴階段;c、一審;d、二審;e、申訴。
第四條雙方協商同意律師費用及交納辦法如下:
a、甲方應在簽訂本協議后。
b、其他需要支出的鑒定、審計、評估、公證、證人出庭費用等由甲方承擔。
c、差旅、食宿、通訊等辦案費用由甲方實報實銷或由甲方支付乙方包干使用,多不退,少不補,該費用于本合同簽訂后2日內付清。
第五條乙方須本著勤勉、認真、誠信原則,依法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第六條甲方須真實地向乙方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案件的證據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有權終止合同,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代理費不予退還。乙方因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而終止合同的,乙方免責。
第八條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合同之日起至終結之日止。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刑事委托協議書(優秀18篇)篇八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聘請律師事務所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或辯護。
本委托書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止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聘請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________律師為___________(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或辯護。
本委托書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__________止。
委托人____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特聘請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為涉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律師。
本委托書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本案偵查終結止。
刑事委托協議書(優秀18篇)篇九
現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單位(本人)與關于糾紛一案中,作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請求,進行和解,提起上訴,簽收法律文書和執行款物等。
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為: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代理權限應明確、具體。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或變更仲裁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請求,必須有被代理人特別授權。
刑事委托協議書(優秀18篇)篇十
申請人:張紅舉,男,1969年7月3日,中共黨員,大學本科,是原甘肅省天水市麥積區第三職高教師。
申請人張紅舉對甘肅省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法院二00八年八月十三日麥初字第74號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申請人張紅舉對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二00八年十月三十日(2008)天刑二終字第10號,裁定不服,申請再審。
申請人張紅舉是原甘肅省天水市麥積區第三職業高級中學教師,男,生于1969年7月3日,中共黨員,大學本科。在發生的天水高考替考案中,地方政府領導為了逃避責任,指示教育主管部門領導提供偽證,并勾結司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對我施行刑訊逼供、栽贓陷害,轉換事件性質,使高考事件由組織行為轉換為個人行為,我被強制性抓為“替罪羊”。麥積區檢察院給我栽贓受賄一萬元,于08年7月7日以受賄罪向麥積區法院起訴,經法院審理改判徇私舞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我無罪不服一審判決,向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終審維持原判,于08年10月11日在甘肅省甘谷監獄服刑,服刑期間我向甘肅省檢察院和法院申訴未果,于12月26日刑滿釋放。出獄后,我給天水市各級政府和司法部門逐級上訪,所到之處互相推卸責任。我在萬般無賴之下,于年3月底到全國人大上訪,并給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發了我的申訴信函,給國家主席胡錦濤和國務院溫家寶發了我的冤情反映材料,此材料被國家信訪局負責人收悉。6月1日,我去甘肅省委、省政法委、省人大、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檢察院上訪,直到208月13日,天水市麥積區法院送來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給我妻子申訴的駁回通知書。對我的申訴和全國人大上訪視而不見,沒有回音。當我看通知書時,我感到心寒。2010年11月甘肅省委第4次巡視組來天水麥積區巡視,我已多次向巡視組領導和專員反映了我蒙冤受屈的事實,并將冤情材料遞交他們帶回省委,至今未果。
申請再審的理由。
一、事實證明申訴人不構成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這是一樁冤案。
1.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被告只是一個屬事業單位的教師,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被告也沒有受過什么教育行政部門的委托,從事教育局職權范圍的任何工作。
2.被告所從事的是學校安排的,統一地向教育行政部門報送高考材料,屬學校工作范圍的,不是“招生”工作,不屬于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教育局與學校之間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關系。學校是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對象,學校向招考辦報送材料屬于行政相對人即被管理者服從管理需要向管理者報送相關資料,被管理者配合行政管理者的工作并不等于被管理者就從事管理者的工作,替管理者負責。
3.被告即沒有徇私舞弊的主觀故意,也沒有徇私舞弊行為。本人只是一名普通的教師,根據學校的安排幫辦考務工作。根據校長的安排所檢查的就是戶籍證明和統一報送高考學生名冊的工作,既沒有弄虛作假,也沒有隱瞞事實,一切都按領導的要求認真檢查和辦理。這些考生確實有屬當地戶口的證明,而且這些證明是法定機關正式辦理的。并不是被告只聽信了蔣鑫之言沒有檢查或隱瞞真相私自辦理報考。學校也是爭著要在外地上學回來的學生,以提高高考上線率,甚至還獎勵介紹人,并不是像破案后所想的為給別人辦事才辦理的。
4、高考事件發生的主要問題是:考生的資格問題。而證明考生資格的證件是按照區招生辦的要求,考生本人提供的,由當地公安局辦理的戶口薄、身份證等證件證明都是合法有效的。這些證件證明及考生資格的審查是由校長黃鴻福領導組織,由主管教育教學招生的副校長楊衛平直接負責,并經區招生辦主任萬錄民、副主任劉永強等人員來校親自正審合格的。高考報名時,我只是按校長黃鴻福和副校長楊衛平安排,將考生報名信息及表冊送交區招生辦。因此,在整個報名過程中我只是按安排負責送交由學校領導審核簽字后的報名表冊,再說至始至終沒有任何組織和領導賦予我審查高考考生資格的資格和權利。為什么,真正檢查資格的人都無罪,我無辜地被牽連受害,變成了“替罪羊”,我有何能徇私舞弊。
5、我被定罪判刑,開除公職的根本原因是受賄一萬元。可事實是我根本沒有受賄這一萬元,這純粹是麥積區檢察院偵查人員徐衛東、王曉明采用刑訊逼供、誘供、威脅、欺騙等非法手段栽贓陷害的結果。他們的目的是,為了轉換事件性質,把上上下下整個組織中領導的作為問題,轉換成某個人的個人行為問題。該事件的處理應該實事求是,依法處治,卻變成了領導逃避罪責,工作底層的人員替罪受害。這究竟是誰在利用權利徇私舞弊。在法律被利用,司法恣意生殺予奪的恐怖下,我個人又有何能,替自己鳴冤!
6、這是一起有組織有預謀的栽贓陷害案,也是一起領導逃避罪責的政治事件。當時,影響極大的天水高考替考案,事關當地教育、公安、政府三部門,是三系統管理上的系統出了問題,按《黨政領導干部問責制》,這無疑要牽扯到當地上上下下的頭頭腦腦,特別是教育主管部門和區委領導的責任。作為麥積區區委書記蔣曉強,能袖手旁觀嗎?他們為了逃避罪責,暗箱操作,指示司法人員有組織有預謀進行事件性質的轉換,栽贓陷害,我是其中受害者。我被區檢察院審訊過程中,偵查人員徐衛東和王曉明至始至終,口口聲聲,打著區委書記蔣曉強的旗號,給我采取了刑訊逼供、誘供,二人輪換毆打我的頭部和臉部,為了達到給我栽贓一萬元的目的,他們不擇手段,強迫我不止一次的飲用含有麻醉人神志的半瓶半瓶的礦泉水,然后再一次又一次的從我的頭部胸部重拳毆打,每當我神志不清時,他們就讓我按他們的口吻供述材料、畫押簽字。本案是從麥積區檢察院錯了,其它執法部門就將錯就錯,徇私枉法相互包皮,欺騙上級政府和司法,欺騙媒體報道虛假新聞,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一審法院不放兩次逼供,誘供錄像視聽資料,也不讓主要證人蔣鑫出庭對質,枉法裁判。二審法院不但不調查,而且沒有看我的上訴材料,(這是王衛紅庭長親自說的)按檢察院提供的偽證枉法裁定。因此,我是被害冤枉的,我控告天水政府官員與司法人員勾結,執法犯法,徇私枉法的行徑,還我清白!
7、檢察院司法人員操控、誘騙他人,提供偽證。
作為本案公訴的主要證據是蔣鑫的證言、本人供述交代的材料以及其它證明材料都是采用刑訊逼供,誘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偽證。
(1)本人的供述和交代材料是他們刑訊逼供、誘供、毆打栽贓陷害取得的。
(2)蔣鑫對我行賄的證言是偽證。
首先,蔣鑫對我行賄的證言是對蔣鑫刑訊逼供、誘供的結果;。
其次,司法人員所取得的證言又是主題先行,違反司法程序,倒行逆施的。區檢察院司法人員在東方賓館305室完成栽贓之后,他們強迫蔣鑫按給我栽贓的材料補供的。
再次,蔣鑫在法庭上供述:根本沒有給張紅舉一萬元的事,檢察院辦案人員提供的筆錄是他們對我刑訊逼供、誘供、欺騙下,他們拿著的張紅舉的供述所做的偽證。
另外,麥積區教育局和學校所出示的:本人是麥積區第三職高教導處干事和考務員的證據是偽證。因為,沒有任何一個組織行文任命我擔任這兩項職務。再說,我服刑期滿后,詢問了學校負責出示證明的領導彭玉明書記,問他此事時,他說他沒做此證,不知是誰寫的蓋有校印的偽證。可從取證的時間來說,他就是當時學校的負責領導(08年6月19日校長已被撤職)。彭玉明為什么諱忌而推卸其責呢?檢察院人員為了達到刑訊逼供、栽贓陷害,掩蓋他們知法犯法的真相,在一萬元沒有查實的并無人上交的情況下,檢察院人又到學校叫新任校長彭玉明交了這一萬元,說是他們要了事,彭拒絕了此非法無理的要求,此事可以查實。
10、麥積區檢察院人員徐衛東和王曉明對我刑訊逼供誘供,威逼,欺騙、毆打、欺騙以及不止一次逼喝含有麻醉性質的礦泉水等非法手段取證。逼供、誘供經過如下:。
1、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屬于非法言詞證據。
2、經依法確認的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3、對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見,第一審人民法院沒有審查,并以被告人審判前供述作為定案根據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檢察人員不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或者已提供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的,被告人該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簽名:
日期:年月日
刑事委托協議書(優秀18篇)篇十一
申請人:xx,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xx省滿城縣人,漢族,原系xx市xx區xx鄉鄉長。xx年5月17日因涉嫌貪污罪被刑事拘留,xx年,被xx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終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刑滿釋放,現居住于xx市xx區政府宿舍。聯系電話:
申請人因不服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保刑終字第xx號刑事判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04條之規定,提出再審申請。
申請事項。
依法撤銷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保刑終字第xx號刑事判決,對本案進行再審,并依法宣告申請人無罪。
事實與理由。
一、兩級法院在事實認定方面存在明顯錯誤。
申請人擔任xx市xx區xx鄉鄉長期間,于xx年x月x日給本鄉xx村發放占地補償款時,截留了其中xx元,以申請人個人名義存入東風路郵政儲蓄所。截留的xx元是征地部門給付的超出土地標準部分補償款,目的是用于本鄉學校校舍的修繕,該行為是經過xx鄉黨委書記趙同良、擔任鄉長的申請人以及鄉里其他領導干部共同研究確定的。以申請人名義存入儲蓄所,原因之一是該款是賬外資金,以個人名義存儲,花銷方便,二是因為申請人是鄉長。
xx區人民法院以及負責二審的xx市中級人民法院均認定申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貪污。申請人認為這一認定存在錯誤。貪污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借職務之便,將數額較大的公款據為己有的行為。申請人既無將公款據為己有的主觀目的,也沒有公款據為己有的客觀行為,因此不能認定上述事實為貪污。具體理由是:
第三:該存款是鄉里主要領導和會計等人都了解的公開事情,申請人怎么可能據為己有?
xx年19月申請人為了幫助堂妹xx完成銀行攬儲任務,將xx元公款,以個人名義存入了農行裕華路辦事處xx儲蓄所,同年12月26日為幫助他人完成攬儲任務,又將該xxx元轉存到xx縣xx信用社。兩級法院認定申請人該行為構成了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為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盈利活動的行為。申請人為了幫助他人完成攬儲任務,將土地所公款以個人名義存入金融機構,但是,存折同樣是由土地所會計xx掌管,該存款憑折支取,申請人沒有挪用公款歸為個人使用,也沒有進行非法活動,更未進行盈利活動,甚至存款的利息都是歸土地所所有。事實上,土地所的公款只是換了一個存放方式而已,銀行儲蓄是可以隨時支取的,所以不會影響到公款的使用。
二、本案關鍵證據沒有出示質證。
在案件偵查階段,檢察機關提取了作為證據的幾份存折,辦案人員把與案件無關的申請人個人存折還給了本人,把作為貪污和挪用公款的存折作為證據予以扣押。存折的戶頭、存款數額、交易記錄是本案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該存折是從會計xx手中提取,其中的支取項目有鄉政府的會計賬目可以證實是用于公務,沒有歸個人使用,存折的提出來源和支取項目足以證明申請人沒有貪污和挪用公款。在一審法院開庭審理時,公訴機關沒有出示這些重要證據。
三、本案證據存在矛盾。
四、本案有新證據證明原判據有錯誤。
xx年元月10日,當年擔任xx鄉土地所會計的xx為申請人出具了書面證言,證明申請人擔任鄉長期間,將公款以個人名義存儲,申請人個人沒有掌管存折,個人沒有支取使用過存折上的款項。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原審二審法院未依法審查、糾正一審法院的錯誤判決。為此,特申請上級人民法院對此案立案再審,撤銷二審判決,宣告申請人無罪。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刑事委托協議書(優秀18篇)篇十二
________縣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________、________訴被告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分公司、________公司及________等人道路交通事故附帶民事賠償糾紛一案,因被告人祝________已與四原告人協商,賠償和兌現了所有的賠償費用。為此,依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祝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分公司、________公司及陳________等人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希人民法院予以裁定準許為感!
申請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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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委托協議書(優秀18篇)篇十三
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甲方委托乙方對甲方得房產進行查驗,現就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服務內容
甲方委托乙方對其所購買得座落于市_____區_____ 小區_____樓(棟)_____ 單元(號)_____ 門得室內房屋質量狀況進行查驗。
具體房屋類型、裝修程度和乙方所派服務人員得職級以委托確認書或派工單內容為準。
二、服務時間_____
服務時間:_____ 年_____ 月_____日_____ 時_____分
三、查驗依據
四、
依據中國驗房師管理協會制定得《驗房師作業標準暨道德規范》內容及國家建筑裝修得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工程建設標準、驗收規范。
五、雙方權利、義務
甲方:
1、須在約定得時間、地點接待乙方所派服務人員,并到小區物業相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2、保證乙方在為其提供服務過程中不受第三方影響
3、根據服務需要,為乙方提供相應得房產證件資料
乙方:
1、根據甲方委托需求,派遣驗房師對甲方提供驗房服務
2、在驗房后為甲方出具加蓋乙方公章得《房屋查驗咨詢報告》
3、在為甲方提供服務過程中,受到第三方阻礙時,有權終止服務。
六、服務費用
1、驗房結束后,甲方須向乙方支付 元(大寫:_____)服務費用。
2、市內六區以外根據路程遠近,甲方須向乙方另行支付:
3、付款方式:
(_____)現金支付;(_____)其他支付方式
七、其他事項
1、如需提供其他服務,如空氣質量等協議需另行簽訂
2、如甲方需變更服務時間,須在乙方派工前三天提出變更請求,否則,由此給乙方造成誤工誤時損失者,訂金不予退還。
3、乙方所提供《房屋查驗咨詢報告》僅反映查驗現場當時狀況,因整改、裝修、時間、人為等原因造成得房屋問題不承擔任何責任。
4、甲方不得改動《房屋查驗咨詢報告》內容,且不得將《房屋查驗咨詢報告》做其他用途,否則由此產生得一切后果也由其自行承擔,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必要時保留對其訴訟得權利。
5、本合同甲乙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立即生效。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刑事委托協議書(優秀18篇)篇十四
為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做好代征稅款工作,甲、乙雙方經協商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簽訂如下委托代征稅款協議。
一、甲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委托乙方代征稅款。
二、本協議規定,由乙方代征以下稅款:
4.代征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4.乙方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票證管理規定,領取、使用、保管、報繳有關憑證;
5.代征稅款時,應向納稅人開據甲方提供的完稅憑證。
四、甲方的權力和義務
2.甲方應依法及時向乙方提供代征稅款所需要的稅收票證;
4.甲方有權隨時檢查乙方代征稅款的情況。
五、違約責任
4.對乙方的稅收違法行為,甲方有權依法處罰,不受本協議限制。
六、出現下列情況,可以中止或部分中止協議:
1.乙方在代征過程中遇納稅人拒絕納稅,乙方已經報告甲方,甲方同意中止協議的;
2.雙方商定的其他中止協議的'情形;
協議中止期滿后,或中止事件消失,由甲乙雙方協商繼續履行協議或者終止協議。
七、出現下列情況,協議終止:
1.協議期滿;
2.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發生重大變化,需要終止協議的;
3.乙方依法解散、撤銷或者因其他原因撤銷主體資格的;
4.甲方依法撤銷主體資格的;
6.雙方商定的其他終止協議的情形;
終止協議的,乙方應向甲方結清代征稅款、繳銷票證并辦理終止委托代征稅款手續。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
九、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十、本協議書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雙方主管部門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簽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簽字)
刑事委托協議書(優秀18篇)篇十五
雙方經協商一致,就委托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購買的商品房共________套,總面積在________平方米之內;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如完成委托事宜,委托人給付報酬________元;如果在委托期限內未能完成委托事宜,給付勞務費________元。
根據實際需要,按支出憑據向委托人報銷。
委托酬金在合同簽訂后________日之內,先付________%;其余在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宜后一次支付。
其他費用先由受托人墊付,每季度未結算一次。
所有經費往來均通過銀行結算。
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簽章)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
刑事委托協議書(優秀18篇)篇十六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河南wqer資產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
茲由甲方委托乙方進行資產評估,經雙方協商,就委托事項達成以下約定:
一、委托內容:
1委托評估目的:
2被評估資產范圍:
3評估基準日: 年 月 日
4評估預定完成時間:自乙方收到甲方提供評估所需全部資料之日起 個有效工作日止完成評估工作。若因不可抗力因素需延長或提前完成評估工作,甲、乙雙方需另行協商。
二、委托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乙方工作給予充分合作。在乙方評估開始前,甲方應對被評估資產進行全面清查核實,填列資產評估申報明細表并輸入計算機,做到賬表金額相符、表實數量相符。向乙方全面完整地介紹資產狀況和提供評估所需全部文件、資料,并對所提供文件、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
2.應派出熟悉情況的專業技術人員積極配合乙方工作。為乙方工作人員免費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如辦公地點、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使評估工作順利進行。
3.甲方應為乙方在工作過程中協調企業內部及與評估有關的外部管理部門的關系創造良好條件。
4.應支付乙方咨詢服務費人民幣 元(大寫: 元)。 在本協議簽訂時預付 元,取得評估報告時結清全部費用。乙方工作人員的食、宿、交通等費用另由甲方據實負擔。
若因甲方原因中途停頓或委托撤銷時,除已收取的評估費不在退回外,乙方可就已完成工作量和支出向甲方收取費用。
5.按委托目的和約定用途及使用范圍使用資產評估報告,由于使用不當所造成的后果與乙方無關。
三、受托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國家有關資產評估的法規、政策、準則的要求,針對甲方提供的財務、會計、資產等有關資料,實施必要的評估程序,按約定出具資產評估報告。完成標志為評估報告書標定時間。
2.乙方對在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有關甲方的商業秘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泄漏給第三方。
3.在評估過程中,若因甲方原因提出重大更改,造成乙方返工,雙方應另行協商加收評估費用和延長出具資產評估報告書時間。
四、資產評估報告使用范圍:
1.資產評估報告僅由委托方為實現評估目的在報告確定范圍內使用。
2.若資產評估報告可由規定的審查機關在進行合規性審查確認時使用。在此情況下,資產評估報告須經審查確認后方產生法律效力。
五、違約責任:
1.乙方未如約完成評估報告,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因甲方原因(如未及時全部提供評估所需資料、未提供必要工作生活條件、未派專業人員配合工作或配合不力、未及時足額結清評估費用等)致使乙方未能如約完成評估報告,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2.如因甲方提供資料不真實、不齊全導致評估結果不真實、不準確而產生的任何后果,乙方均不承擔責任。
六、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乙方收到甲方預付評估費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二份。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商定。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河南sdf資產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ddfg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450008
經辦人: 經辦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0371sdfg
開戶行: 開戶行:
賬號: 賬號: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刑事委托協議書(優秀18篇)篇十七
委托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第一條總則。
1.1鑒于甲方欲在中國國內外尋找投資項目,進行投資,甲方與乙方協商同意,由甲方指定乙方為全權代表,授權乙方可根據本協議所列的條款和條件,尋找投資項目,與項目融資方洽談投資事宜。
第二條代理。
2.1甲方與乙方協商后,乙方作為甲方的全權代理并代表甲方與項目融資方洽談項目投資的相關事宜,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2.2在協議有效期內,甲方不得指定其他任何人或單位為其代理人洽談該項目投資的一切相關事宜。
2.3根據協議乙方作為甲方委托的全權代理,代表甲方引進開發項目。經乙方聯系,項目方與甲方簽定項目合作協議,甲方應予以承認乙方的代理行為并支付傭金。
第三條甲方的職責。
3.1甲方應及時滿足乙方的合理要求,向乙方提供有關業務所需的信息,便于乙方與項目方洽商有關事宜。
3.2甲方投資意向有所變動,或有其它變更時,應及時通知乙方并提供詳細資料。
3.3甲方必須保證所提供的一切有關資金的信息都是真實的、確切的。
第四條乙方的職責。
4.1本協議期內乙方必須努力與項目方洽談,向項目方取得最好的開發項目及最優惠的條款和條件,便于甲方及時準備投資工作。
(1)應采取確實有效的辦法為甲方引進開發項目并促成甲方與項目方簽訂投資合作協議。
(2)盡全力為甲方的投資提供最優質的服務。
4.2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
(1)除甲方指定的.全權代理人有關事項外,不得自命為甲方代理任何事項;
(3)不論以任何方式從甲方處所獲得的信息資料,皆屬秘密,僅能為引進項目,服務于甲方所用,不得泄漏。
第五條傭金。
5.1甲方同意支付給乙方引進項目投資總額的_________%的傭金。傭金在投資協議簽署之日_________日內以_________支付。
5.2甲乙雙方同意項目方與甲方簽署項目投資協議條款時,甲方應根據約定的傭金比例支付傭金,同時乙方必須按照約定收取傭金,屆時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延遲,應及時支付。
第六條協議期間。
6.1甲乙雙方約定本協議期間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七條終止協議。
7.1按照本協議規定期滿或終止對乙方的委托不論出于何種原因,均不妨礙協議各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7.2按協議規定,乙方促成了項目方與甲方的投資談判,如果甲方擅自私下與項目方簽署投資合作協議,將視乙方代理責任完成。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
8.1在執行本協議所發生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條款的爭執,首先應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8.2若協商不能解決,可提起訴訟或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第九條附則。
凡有關協議的通知,請求或其他通訊往來,須以文字為準,可采用電子郵件、書信、電傳、電報等方式傳遞。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當事人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刑事委托協議書(優秀18篇)篇十八
為提高泵站品位,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將________委托給乙方施工,為確保如期保質完成本工程,雙方本著互相支持、緊密配合的原則,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明確雙方職責,特簽訂本合同,條款如下:
一、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內容
土層基礎、綠化及其他部分工程(詳見圖紙)。
以上項目經雙方會審圖紙之要求及附后預算總表所列項目、規格、備注、數量、要求施工。
三、工期
1.開工日期:本項目工程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個日歷天。
2.施工期內,若因停水、停電、大雨、暴雨天等因情況或甲方書面確認工期可順延。
3.因甲方原因不能及時移交施工場地則工期順延。
四、工程合同價款
經協商本合同總承包價款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整。若施工過程中甲方有變更需要增加工程,則按實結算。
五、承建方式
乙方對工程包工、包料;包質量、包驗收合格、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
1.乙方負責提供所承建工程材料,必須經雙方確認方可進料施工。
2.施工期間甲方負責乙方施工發生的水電費用。
六、工程付款辦法
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后3天內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訂金為合同價款的30%,即人民幣________整。乙方收款后第二天安排人員進場施工。
2.待完成總工程80%后,甲方于3天內向乙方支付工程合同價款的30%,即人民幣________整。
3.工程竣工后,甲方于一周內向乙方支付工程合同價款的20%,即人民幣________整。
4.竣工驗收合格后一個月內,向乙方支付工程合同價款的10%,即人民幣________整。
七、工程質量
1.乙方必須嚴格按甲方所審定之設計施工圖紙的內容、要求及有關園林綠化施工規范進行施工,完工后達到________級。
2.在施工過程中,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監督管理,若發現乙方有不符合施工圖紙要求及違反操作規范進行施工的事項,甲方有權提出并要求返工、修改,其停工、返工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均由乙方負責承擔。
3.乙方要確保施工現場清潔,及時清理廢棄物,做好文明施工。
八、工程竣工驗收結算
乙方于竣工后五天內向甲方提交竣工資料及驗收報告,甲方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________天內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并于驗收后五天內根據設計施工圖紙、合同、補充合同及《有關園林綠化標準》給予合格批準或提出整改意見。乙方須按甲方要求整改,并承擔因此造成的一切費用。甲方在驗收合格后依據合同、補充合同及增加工程的簽證清單進行結算,并于________個工作日內結算完畢。
九、延期違約責任
乙方必須在施工期內按質、按量、按期完成工程。若工程延誤,則每延誤一天計罰人民幣________元;若工程提前完成,則每提前一天完成獎勵人民幣________元。若因甲方責任或不可抗力因素而令工程延誤,乙方提出書面要求,甲方在三天內書面確認工期可順延。如甲方未能按合同規定付款,逾期三天,乙方有權停工或對已完成工程進行圍蔽處理,因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誤及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
十、養護管理
1.期限: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綠化保養期為十二個月,
保養期從竣工驗收之日開始計算,保養期滿后由乙方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接收。
2.質量要求:大樹及時支撐固定,栽植后及時澆水,及時中耕除草、施肥、修剪,及時防治病蟲害,確保苗木正常生長。養護達到國家城鎮綠地園林養護標準。
十一、合同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工程質保期滿,甲方將款項結清后合同即告終止。
十二、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各執________份。其它由甲乙雙方分送有關部門存檔。本合同未經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代表(蓋章)________
乙方代表(蓋章)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