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是激勵人們前進、努力奮斗的精神力量。首先,我們要明確自己的理想是什么,確立一個有明確目標和可行性的理想。接下來是一些關于理想實現的精彩故事,讓我們一起來欣賞和反思。
專業新的物業管理條例(匯總13篇)篇一
第三十六條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的住宅物業,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總建筑面積不超過五萬平方米的住宅物業,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分期開發的物業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應當由同一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于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載明由物業買受人交納的前期物業服務費的時間、標準和方式。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前期物業服務費標準,應當按照政府指導價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少于物業管理區域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米,最高不超過三百平方米;其中,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最低不少于十平方米,最高不超過六十平方米。分期開發建設的物業,建設單位應當在先期開發的區域按照不少于先期開發房屋建筑面積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業服務用房。
物業服務用房應當為地面以上的獨立成套裝修房屋,具備水、電使用功能;沒有配置電梯的物業,物業服務用房所在樓層不得高于四層。
物業服務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專用于物業管理服務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按前條規定明確物業服務用房的位置和面積。建設單位應當在商品房預售時予以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辦理所有權初始登記時,在房地產登記簿中注明物業服務用房面積和房號以及物業的其他共有部分。業主有權查詢。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在交付物業前,應當對物業服務用房、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配置獨立的水電氣計量器具。
第四十一條物業買受人應當在建設單位交付物業后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物業管理區域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其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按照該物業區域同類物業的標準全額交納。
建設單位出售物業時,不得承諾或者約定減免物業服務費用。建設單位已經承諾或者約定減免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二)設施設備買賣合同復印件及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類建筑物、場地、設施設備的清單;
(五)物業及配套設施的產權清單;
(六)物業服務用房的清單;
(七)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必需的其他資料。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泄露業主資料,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將業主資料用于與物業管理服務無關的活動。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前款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聽取業主、物業使用人對物業管理服務的意見和建議,及時處理業主投訴,改進物業管理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不及時處理業主的投訴的,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協調處理;對物業服務企業損害業主、物業使用人合法權益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期整改。
專業新的物業管理條例(匯總13篇)篇二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管理,明確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和義務,保障物業的合理使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組成業主委員會對其物業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務委托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
本條例所稱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其他實際使用物業的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業廠房、商業用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公司,是依法設立的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物業管理向社會化、專業化發展,提高物業管理水平,改善人民生活和社會環境。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的物業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本省各級人民政府的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有關工作。
專業新的物業管理條例(匯總13篇)篇三
第五條 業主依法享有對物業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務進行管理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業主的主要權利是:
(一)參加業主大會;
(二)享有業主委員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表決通過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
(四)決定有關業主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監督業主委員會的管理工作。
業主的主要義務是:
(一)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有關決議、決定;
(二)遵守業主公約;
(三)遵守有關物業管理的制度、規定;
(四)按時交付分攤的物業管理、維修等費用。
第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定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公安、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定辦法,具體劃定本轄區內每個物業管理區域的范圍。
第七條 物業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且使用已超過一年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物業所在地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
第八條 召開業主大會應當有過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業主大會的決定,應當有過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同意才能通過。決定通過后應當予以公布。
業主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業主大會。
第九條 業主的投票權,住宅按每戶計算表決權;工業廠房、商業用房按物業建筑面積計算表決權。
第十條 業主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撤換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二)通過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
(三)批準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四)決定有關業主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決定物業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業主大會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經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在接到提議后十日內應當召開臨時業主大會。
第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少于五人。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二年,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遵紀守法、熱心公益事業、處事公正、責任心強的人員擔任。
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報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對業主大會負責,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草擬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草案或者修訂草案并報業主大會通過,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四)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務活動;
(五)監督共用設備、設施、場地的使用和維護。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定期召集,召開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須經過半數委員同意。
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 業主公約是由業主共同訂立的有關物業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務管理的協議,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應當將業主公約作為物業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的附件,對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具有同等約束力。
轉讓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物業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轉讓或者出租的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
第十六條 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
專業新的物業管理條例(匯總13篇)篇四
第二十二條 物業的使用和維護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市容環境衛生、環境保護、房屋管理、消防管理、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業主、使用人使用房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
(三)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四)利用房屋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當權益的活動。
業主、使用人不按房屋使用說明書使用房屋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負。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踐踏、占用綠地;
(二)損毀樹木、園林;
(三)占用通道等共用場地;
(四)亂拋亂堆垃圾、雜物;
(五)發生超出規定標準的噪音;
(六)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環境的物質;
(七)在建筑物、構筑物上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業主公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業主或者使用人裝修物業,應當遵守房屋使用說明書和業主公約,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將有關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使用人,業主或者使用人應當遵守。
第二十六條 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維修責任,按下列規定承擔:
(一)毗連部分,由毗連部分的業主共同承擔;
(二)建筑物本體共用部分,由該建筑物所有業主共同承擔;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場地,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
出租物業維修責任的承擔,應當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專業新的物業管理條例(匯總13篇)篇五
第四十四條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或者續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合同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出具業主大會選聘或者續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和業主委員會的合法有效證明。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范圍、物業管理服務事項、服務標準、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服務用房的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管理使用、合同期限、物業服務企業的退出、資料的移交、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于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為業主提供服務,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社區服務和社區文化活動。
第四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明碼標價,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四十七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產權轉移時,業主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第四十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服務到最終用戶,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第四十九條物業服務收費實行酬金制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公布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產生的水電用量、單價、金額,按照實際費用和約定的方式向全體業主合理分攤。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以及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產生的水電費的分攤情況提出異議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第五十條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或者續聘物業服務企業,并將決定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決定不再續簽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決定續聘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一個月前與物業服務企業續簽物業服務合同。
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退出物業管理區域。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業主大會沒有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原物業服務企業自愿按照原合同約定繼續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合同自動延續至業主大會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為止。
第五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退出時,應當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其合法占有的下列資料和財物,并配合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做好交接工作:
(一)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資料;
(二)物業服務用房;
(三)物業管理服務期間改造、維修、保養有關物業形成的技術資料;
(四)物業管理服務期間配置的固定設施設備;
(五)其他應當移交的財物、資料。
第五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做好物業管理服務,協調、處理業主、物業使用人對物業管理服務的投訴。
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對于物業管理服務有爭議的,可以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申請協調處理。
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對有關物業服務收費有爭議的,可以向物業所在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協調處理。
專業新的物業管理條例(匯總13篇)篇六
第七十條本條例所稱共用部位,是指屬于業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面等)、走廊通道、樓梯間、電梯井、物業服務用房,以及房屋外墻面等。
本條例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區域內供排水管道、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照明設施、供電線路、煤氣(天燃氣)管道、消防設施、溝渠、池、井、公益性文體等設施設備。
第七十一條本條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專業新的物業管理條例(匯總13篇)篇七
(二)車輛進出停車場需嚴格按照場內行駛路線行駛;停放時,需保持專用停車位整潔有序。停車場內禁止鳴笛,行駛限速為5公里/小時,限高2米。
(三)車輛應停泊在與停車證相符的車位內,不得在非停車區域內停車,禁止在停車場內沖洗車輛。如果車輛防盜系統發出誤鳴時,請在接到的通知后,立即到場關閉,避免滋擾其它人員與車輛。
(四)租戶在停車場內停放的`車輛,在車位租用期間如發生車牌變更或暫停使用時,應及時到大廈管理處辦理相關手續。
(五)如因在停車場內行駛或停放車輛過程中造成車場設備、設施的損壞,租戶需要根據大廈的有關管理規定進行賠償。
(六)車輛停泊后請牢記鎖好車窗門,對任何車內物品丟失均由車主自行負責,大廈管理處無任何賠償責任。對車輛之任何損壞現象,大廈管理處均無賠償責任。
(七)停車場區域內嚴禁加油、修車、吸煙;禁止存放危險品,如:汽油、柴油、油漆、紙箱及棉絲等;嚴禁裝載汽油桶、氣瓶及其它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等危險品進入地上以及地下停車場。
(八)客戶須服從停車場管理人員的疏導和管理。對屢次違反停車場管理規定,經糾正無效或拒不服從疏導與管理的租戶,大廈管理處有權終止其使用地下停車場及地上停車場。
(九)***大廈停車場是為大廈內各公司工作人員提供的專用停車場,以年租、月租、季租等收費形式租賃給客戶使用。
(十)非大廈內各客戶公司的車輛,禁止停放在已租用的專有車位位置。由停車場保安統一安排臨時車位停車。
7:00--21:00/2元/小時(小車)???
7:00—21:00/4元/小時(大車)
21:00—7:00/1元/小時(大、小車)
(十一)大廈各使用單位因大型會議活動、外事接待、上級領導、重要客戶及特種車輛等工作,需要臨時使用地面停車位的,應由各單位辦公室提前向物業公司管理處。因大型會議活動、外事接待任務等需要臨時地面停車位,需提供如下材料:
(1) 單位辦公室出具申請手續;
(2) 寫明申請原因、使用時間、具體停放車輛數目;
(3) 其他因申請臨時車位需要提供的相關資料。
提出書面申請,依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暫時停放相關車輛。同時,經過允許在地面停車場內停放的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 自覺遵守停車場管理制度,聽從停車場管理人員的指揮;
(2) 停放車輛不得存放或攜帶任何易燃、易爆、危險品;
(3) 遵守停車標志、標線,有序停放車輛;
(4) 在停車場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5) 不得在停車場內洗車、修車、丟棄垃圾以及裝卸貨物。
(十二)自覺保持停車場內環境衛生,嚴禁在停車場內存放物品,嚴禁將車內垃圾、棉紗、紙屑等廢棄物亂扔亂倒。
(十三)地下停車場禁止閑雜人員和非機動車進入、穿行或逗留,車主存取車輛時必須注意安全,按照規定的標線行走,禁止亂行。嚴禁非車場管理人員穿行坡道上下樓層,進出大廈。
(十四)本規定由北京***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制訂,修訂和解釋。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之前頒布的各類停車管理辦法一律廢止。
專業新的物業管理條例(匯總13篇)篇八
1、??????????????車棚值班員著裝整齊,佩戴整齊,精神飽滿,遵守作息時間。車棚工作時間為:早班7:00—18:00,晚班8:50—20:00.兩班制,每一個半小時倒班一次;每周調班一次。
2、????????????? 早班值班員早7:00上崗前,首先到監控中心領取車棚鑰匙開啟車棚,認真檢查過夜停放在車棚的情況,點清數量,是否與上班交接-班記錄相符,對車棚衛生及時清理,保持良好的工作環境,7:00從值班室內拿出車牌站立在車棚前發放車牌,客戶車輛停放車棚內,外來車輛停放在車棚外指定區域,并對其收取看車費;同時指揮車輛通行,防止堵車。
3、????????????? 監督客戶按規定把車停放在規定區域,擺放整齊、落鎖。不定時對車棚進行巡查,發現有未鎖車的情況及時報告主管,并對車輛登記,車主認領時認真做好記錄(車主姓名、聯系電話、工作單位、證件號碼等),預防錯領給客戶造成損失。
4、????????????? 遵守交接-班制度,在接-班員未到之前不得離崗,認真填寫交-班記錄,詳細向接-班員說明當班情況及處理結果。
5、????????????? 接-班人員認真聽取上班工作情況,查看交接-班記錄,檢查各區域停放和擺放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通知主管,杜絕亂停亂放。
6、????????????? 早、晚班除車棚工作外,要協助管理車棚周圍停放的各種車輛順利通行,對外來車輛停放整齊,杜絕一車占多位并及時填寫計時憑條,如發現車輛有損傷及時告知車主并在計時憑證上填寫清楚。對于在車棚周圍發生的的事情如:刮碰車輛及時通知車主并報告主管,保護現場作好記錄。
7、????????????? 協助地下車庫值班員管理好地下車庫,看管好送貨車專位,避免發生的堵車現象。
8、????????????? 17:00站在車棚前收取車牌,如客戶走時車牌丟失,根據《車棚管理辦法》進行處理,做好相關記錄(車主姓名、聯系電話、工作單位、證件號碼等)防止他人二次取車,造成損失。20:00下班后對車棚認真檢查過夜車輛情況,清點數量,做好登記,檢查有無安全隱患,鎖好車棚把報警器通上電源,查看無誤后,車棚鑰匙送監控中心。
追問:我要露天停車管理! 不是這個!回答:1、????????? 著裝整齊,按規定上崗交接-班,上崗前必須進行整理著裝,在崗上要以忠于職守,在崗時不得與其他無關人員聊天。
2、????????? 在工作中要使用文明禮貌用語。
3、????????? 負責外來車輛檢查,對不符合要求進入廣場的.車輛進行禮貌勸阻,對可疑情況提高警惕,及時匯報,確保安全。
4、????????? 外來車輛或沒有停車證的車輛進入廣場要發給《計時憑證》(填寫進入時間和車輛號碼),離去時收回《計時憑證》,并校對車輛號碼,根據時間收費。收費時要做到敬禮先行,:“您好、謝謝、慢走”緊隨后。
5、????????? 負責保管好停車費發票,按時向主管交納停車費。
7、????????? 提醒業主或客人停車前關好門窗,帶走車上貴重物品。
8、????????? 保證停車場內無加油、修車、式剎車及學習駕駛車輛的現象。
9、????????? 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劇毒危險品及漏水、漏油的車輛進入停車場。
10、???? 保持良好的形象及精神狀態,注意儀表儀容,禮貌禮節。
11、???? 熟悉客戶車輛的基本情況,如:車牌號碼、車型、顏色等。
12、???? 保證廣場上的車輛無丟失,碰壞情況。
13、???? 保證廣場上無踢足球、滑冰、打架斗毆等現象。
14、???? 嚴禁收買、推銷、小販等閑雜人員進入大廈內,不準裝修隊擅自進入大廈自找“生意”。嚴禁危險品進入廣場。
15、???? 車輛內出現治安糾紛或交通事故要及時報告,疏導和處理。
16、???? 積極配合保潔、維修等其它服務,制止違章行為,防止破壞,不能制止解決的向值班經理或主管報告(制止違章要先敬禮)。
17、???? 認真、如實做好值班記錄表。
? 完成上級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務和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專業新的物業管理條例(匯總13篇)篇九
第三十二條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三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第三十八條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第四十一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四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四十六條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八條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管理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第五章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五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一條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五十二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五十三條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第五十四條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五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六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八條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條本條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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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新的物業管理條例(匯總13篇)篇十
為了規范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營造安全、舒適、文明、和諧的工作和生活環境,制定了深圳市物業管理條例,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下20xx年深圳市物業管理條例,希望大家喜歡!
廣東省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五十七號。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20xx年10月17日頒布,20xx年1月1日實施)。
《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經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xx年9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xx年10月17日。
(20xx年9月25日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規范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營造安全、舒適、文明、和諧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專業服務與政府監管相結合的原則。
物業管理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市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二)研究擬定或者制定物業管理相關政策措施;。
(四)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
區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市、區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街道辦事處在區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業主大會成立及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工作,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日常活動。
社區工作站協助街道辦事處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街道辦事處可以委托社區工作站辦理物業管理相關事務。
第六條深圳市物業管理協會(以下簡稱市物業管理協會)是物業服務行業自律組織,應當積極規范行業經營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負責制定并監督實施物業服務規范,促進物業服務企業依法、誠信經營,并組織物業服務行業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調解行業內部爭議等。
第七條建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物業管理的重大問題。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八條物業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中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并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九條物業管理區域應當依法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較少的,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大會通過業主大會會議和業主委員會行使職權。
第十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組織召開。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時,應當邀請物業所在地社區工作站派員列席。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集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
(二)發生重大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
(三)本條例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業主提議召集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核實提議人的業主身份。
第十二條業主委員會不按規定召集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可以請求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街道辦事處組織召集。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會議召集人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議題、時間、地點、方式以及表決事項等予以公告,并同時抄送全體業主。
第十四條業主大會會議與會業主所持有的投票權超過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投票權半數,且與會業主人數超過全體業主人數半數的,業主大會會議方為有效。
前款所稱與會,是指業主在會議簽到表簽字確認;采用或者同時采用書面形式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包括業主在表決票上或者選舉票上簽字確認并按照規定方式交回表決票或者選舉票。
業主投票權數按業主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計算,物業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計算為一票,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計算。
第十五條業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投票。
委托他人投票的,應當出具書面。
委托書。
載明委托事項和投票權數。受委托人投票時應當出示委托書以及委托人和本人身份證明。
一個獨立產權單位登記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所有權人的,應當自行確定一名投票人。
第十六條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采用記名投票的方式。
一個獨立產權單位擁有一個表決票或者選舉票,每張表決票或者選舉票上應當標明該產權單位的投票權數。
第十七條業主大會作出決定,應當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二分之一以上和與會業主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多數同意。
業主大會作出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決定,應當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三分之二以上和與會業主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同意。
第十八條業主大會依法作出的決定,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業主大會作出決定三日內,將決定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并抄送全體業主。
第十九條物業管理區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通過管理規約、制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等:
(一)物業出售且已經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物業總建筑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首套物業出售并交付使用滿二年的。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前款條件后六十日內,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書面告知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業主也可以書面告知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
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書面告知后一個月內,負責核實并組織、協調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
第二十條籌備組由五至七名成員組成,其中社區工作站負責人一名、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代表一名、業主代表三至五名。籌備組組長由社區工作站負責人擔任。籌備組中的業主代表由社區工作站在愿意參加籌備工作,且有一定人數業主推薦的業主中確定。籌備組成員不得擔任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
建設單位應當提供籌備工作所需要的物業和業主相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業主委員會由委員和候補委員組成。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業主委員會從委員中選舉產生。
候補委員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不具有表決權。
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執行秘書,負責處理業主委員會日常事務。執行秘書的工作職責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第二十二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業主委員會委員津貼和執行秘書薪酬,從物業服務費中按照市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專款專用。
業主委員會委員津貼和執行秘書薪酬標準由業主大會決定。候補委員不領取津貼。
第二十三條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候選人應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自然人業主或者單位業主授權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履行業主義務,未欠交物業服務費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三)遵紀守法,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較強的公信力和組織能力;。
(五)書面承諾積極、及時、全面履行工作職責。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候選人由籌備組推薦,十名以上業主也可以聯名推薦委員和候補委員候選人各一名。籌備組應當審查委員、候補委員候選人資格并確定候選人名單。
第二十四條業主委員會由五至十七名委員組成,組成人數為單數,具體人數由籌備組根據該物業管理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候補委員人數按照委員人數的百分之四十設置。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實行差額選舉,差額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按照預定名額和候選人得票順序當選。
第二十五條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終止時,經業主委員會決定,從候補委員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并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二十六條未能依法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集體辭職的,經區主管部門確認后,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及時組織召集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除業主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召集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時,物業服務企業、物業使用人以及相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八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成立情況向區主管部門備案。
區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書面通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工作站、公安派出所和物業服務企業等相關單位。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變更情況向區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應當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主任、副主任無正當理由不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的,由街道辦事處指定一名委員召集和主持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邀請物業所在地社區工作站派員列席。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時應當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一名委員擁有一票表決權。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將會議情況以及決定事項以書面形式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三十條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發布信息,應當經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并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
第三十一條業主委員會就下列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全體委員過半數簽字同意:
(一)提請業主大會決定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二)提請業主大會決定調整物業服務費;。
(三)提請業主大會決定物業服務企業選聘方式;。
(四)提請業主大會批準物業服務合同;。
(五)召集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六)終止委員職務以及將候補委員遞補為委員;。
(七)中止委員職務并提請業主大會罷免委員職務;。
(八)涉及業主重大利益的其他決定。
第三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制作書面記錄,由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并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
第三十三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不得作出與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不得組織、參與任何經營性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物業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業主委員會超越職權作出決定,或者作出與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由簽字同意該決定的委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收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系業主提供的利益或者報酬;。
(三)收受可能妨礙公正履行職務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五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業主委員會會議通過后中止其委員職務,并提請下次業主大會會議審議決定:
(一)不履行業主義務、不遵守管理規約,情節嚴重且拒不改正;。
(二)一年內三次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四)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
業主委員會中止委員職務時,應當允許該委員提出申辯并記錄歸檔。
第三十六條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委員、候補委員職務自行終止: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喪失工作能力;。
(三)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辭呈;。
(五)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
第三十七條業主委員會委員缺員,全體候補委員遞補為委員后,仍缺員超過百分之四十的,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增補。
第三十八條業主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區主管部門決定予以解散: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嚴重侵害業主合法權益;。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嚴重影響社區安定及公共秩序;。
(三)不按規定履行業主委員會職責,情節嚴重。
區主管部門解散業主委員會的,應當通知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依法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分期開發的物業,可以在分期開發期間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新一期物業的業主入住后,應當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但增補后的業主委員會委員總人數不得超過十七人。
第四十條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中止和自行終止,候補委員遞補為委員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并向區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委員、候補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六個月,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換屆選舉,并報告區主管部門和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換屆選舉應當在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完成。
在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尚未完成換屆選舉的,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或者監督業主委員會組織換屆選舉,并在上屆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后,不得繼續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任期屆滿后三個工作日內,將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檔案資料以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財物等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第四十三條業主委員會解散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應當在區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下,做好有關財物清算和資料清理工作,并在宣布解散后三個工作日內移交給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代為管理。
第四十四條業主可以查閱業主委員會所有會議資料,并有權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項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詢問,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答復。
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將工作情況通過公告等形式向全體業主報告。
第四十五條業主應當遵守臨時管理規約和管理規約。
臨時管理規約和管理規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物業管理區域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維護規則;。
(二)業主合理使用物業專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
(三)物業天面、外墻、門窗及戶外設施保潔和裝修規則;。
(四)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公共秩序的權利和義務;。
(五)業主分擔物業管理區域各類費用的方式;。
(六)違反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臨時管理規約由建設單位負責編制,報區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單位應當將備案后的臨時管理規約在物業銷售場所公示。
業主在入住時,應當簽署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在業主大會通過后生效。
第四十七條業主認為臨時管理規約和管理規約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顯失公平的,可以請求區主管部門予以撤銷;區主管部門可以撤銷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顯失公平內容,也可以決定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中對特定業主顯失公平的內容對該特定業主無效。
第四十八條管理規約正本由業主委員會保管,并于通過后三日內,將副本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并在十五日內抄送全體業主。
第四十九條業主大會通過的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由業主委員會在通過后十五日內報區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依法刻制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后,應當在十五日內報區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應當制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使用管理規定和檔案管理規定,并建立活動檔案供業主查詢。
經業主大會作出決定的,方可使用業主大會印章。
第五十條建設單位有權根據本條例規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并以未出售物業業主身份享有相關權利。
第五十一條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中承擔下列義務:
(二)依法參與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工作,協助成立業主大會;。
(三)依法提供物業服務用房;。
(四)以未出售物業業主身份承擔相關義務;。
(五)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無償提供物業服務用房,包括物業服務設備用房、物業服務辦公用房和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
物業服務設備用房面積根據設備安裝、使用、維護實際需要提供。
物業服務辦公用房面積按照下列標準提供:
(二)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總建筑面積超過二十五萬平方米的,除按照二十五萬平方米的千分之二提供外,超過部分按千分之一的標準提供。
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用房從物業服務辦公用房中調劑,建筑面積應當不少于二十平方米。
第五十三條物業服務用房應當有獨立產權并具有正常使用功能。
物業服務用房產權屬該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所有,權屬資料由業主委員會保管。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物業服務用房的用途。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申請房屋預售許可證、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交物業服務用房房號、面積等相關資料。
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在核發房屋預售許可證和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核查并注明物業服務用房房號。
第五十五條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依法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第五十六條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物業服務企業的名稱中應當標示“物業”字樣。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設立獨立核算的服務機構。
第五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
物業服務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五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取得資質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加入市物業管理協會。
本條例實施前已取得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自本條例實施后三個月內加入市物業管理協會。
異地物業服務企業在特區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應當加入市物業管理協會。
第五十九條市物業管理協會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服務從業人員的自律性監管,建立誠信檔案和誠信風險預警公告制度。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行業規范,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應當要求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警告、業內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等制裁。
受到市物業管理協會公開譴責的物業服務企業,二年內不得參加物業服務招標投標,業主大會可以提前解除與其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
受到市物業管理協會公開譴責的物業服務從業人員,物業服務企業二年內不得聘用其從事應當由取得物業服務相關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的工作。
市物業管理協會給予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服務從業人員警告、業內通報批評和公開譴責的,應當報區主管部門備案;給予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服務從業人員公開譴責的,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六十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承擔機電設備維修養護、清潔衛生、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等專項服務,但不得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全部物業服務一并委托或者轉交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六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得轉讓或者以出租、掛靠、外借等形式變相轉讓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
第六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物業服務標準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
物業服務標準由市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另行制定和發布。業主大會對物業服務有特殊要求的,由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第六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區主管部門報送季度、年度統計報表和其他相關統計資料。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十四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統一提供物業服務。物業管理區域內地上以及地下建筑物、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不得分割管理。
分期開發的物業,前期建成部分已確定物業服務企業的,后期建成部分應當由同一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
第六十五條劃分物業管理區域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并遵循相對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則。具體劃分方法如下:
(三)不同物業管理區域地理上自然連接的,經各自的業主大會同意后,可以合并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劃分物業管理區域有爭議的,由區主管部門會同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處理。
第六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應當與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大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物業服務的計費方式、收費標準、服務內容、服務期限等。
關于物業服務內容約定不明的,依照市主管部門發布的物業服務標準執行。
第六十七條物業服務收費可以按照國家規定采取酬金制或者包干制的計費方式。
酬金制計費方式,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費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金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余部分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各項支出,結余部分歸業主所有,不足部分由業主承擔的計費方式。
包干制計費方式,是指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盈余歸物業服務企業所有,虧損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計費方式。
第六十八條采用酬金制計費方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的,酬金的計提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與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大會根據企業資質、服務內容與水平等因素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六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期限為二年至五年。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具體期限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約定,最長至業主大會與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開始提供物業服務之日止。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時,業主大會尚未成立或者未依法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原合同可以繼續履行至新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開始提供物業服務之日止。
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時,應當明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向業主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的名稱、辦公場所、聯系方式和資質等級等。
第七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物業相關資料,并同時移交業主相關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前款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
禁止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泄露業主資料。
第七十一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除應當向業主委員會或者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本條例第七十條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同時移交下列資金、資料和物品:
(一)采用酬金制計費方式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結余;。
(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結余;。
(四)提供物業服務期間形成的有關物業及設施設備改造、維修、運行、保養的有關資料;。
(五)采用酬金制計費方式收取物業服務費的企業,用物業服務費購置的資產及物品。
第七十二條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采用招標的方式進行。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逐步實行統一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制度。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七十三條物業服務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住宅物業服務招標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方式。
由政府財政性資金支付物業服務費的物業,其管理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相關標準和程序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一)物業屬于單個業主,或者業主人數少于十人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的;。
(二)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后,業主大會決定續聘原物業服務企業的;。
(四)公開招標的投標人少于三人的。
符合前款第(三)、(四)項條件的住宅物業,建設單位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經區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的,選聘行為無效。
第七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副本報區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遵守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制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安全防范。
應急預案。
對突發性自然災害供水、供電和供氣事故物業安全事故公共衛生事件治安及刑事案件等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置進行具體規定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物業管理區域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防范應急預案應當報區主管部門備案,區主管部門應當對安全防范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實施給予必要的指導。
發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緊急事件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并按規定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十七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退出物業管理區域,并配合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接管。
第七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裝修施工進行監督。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應當要求行為人及時整改;行為人未按要求整改的,應當及時報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從事物業維護、修繕、裝修監督等工作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提供方便。
需要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提供方便的,應當事先通知,并就相關具體事項與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協商。
第八十條物業保修期屆滿后,物業全體共有部分的維修責任由全體業主承擔,物業部分共有部分的維修責任由部分共有的業主承擔;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由業主負責。共有物業遭人為損壞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要求責任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公用事業以及通訊、有線電視等經營單位,應當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一條物業天面、外墻和樓梯間等設施,應當保持安全、整潔,每五年至少修繕或者粉刷一次,費用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支出。
業主自有空調架、防盜網等外觀設施,應當每三年至少檢修或者粉刷一次,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八十二條物業影響市容美觀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業主或者業主大會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修繕或者改造。
對影響市容美觀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物業未及時修繕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請求區主管部門責成業主或者業主大會限期修繕;逾期不修繕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代為修繕,修繕費用由業主或者業主大會承擔。
第八十三條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相結合的原則。具體辦法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主管部門制定。
物業服務費的具體標準,由當事人根據前款規定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八十四條業主入住前的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業主入住后的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承擔。建設單位出售物業時,不得向物業買受人承諾減免物業服務費。
前款所稱入住是指在房屋。
買賣合同。
約定的時間內,業主收到書面入住通知并辦妥相關入住手續。業主收到書面入住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辦理相關入住手續的,視為入住。建設單位沒有事先書面通知的,以業主實際辦妥相關入住手續為準。
第八十五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有兩個以上獨立產權單位的,應當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包括首期歸集的專項維修資金和日常收取的專項維修資金。
首期歸集的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按照物業項目建筑安裝工程總造價的百分之二,在辦理該物業項目初始登記前一次性劃入指定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日常收取的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在交納物業服務費時一并交納,由物業服務企業按月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日常收取的專項維修資金交納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主管部門制定。
市政府應當根據物業不同類型,分別制定各類物業建筑安裝工程總造價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十六條市主管部門應當在銀行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收取、存儲、使用、增值和查詢等進行統一監督管理。各個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遵循按幢立賬、專戶存儲、核算到戶、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撥付快速、手續便捷的原則。
市主管部門可以在代管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增值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以支付相關單位的代收、代管等費用。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八十七條物業保修期滿后,由業主大會決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物業部分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需要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經該共有物業建筑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但不得與業主大會對物業全體共有部分作出的決定相抵觸。
第八十八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二)物業部分共有部分所需費用,由該部分共有物業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物業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比例共同承擔。
物業共有部分遭人為損壞的,其修繕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八十九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超過首期歸集專項維修資金金額百分之七十的,業主大會應當續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續籌的資金應當不低于首期歸集的專項維修資金數額。
第九十條業主轉讓物業時,其名下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隨物業一并轉讓;因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業滅失的,應當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退還業主。
業主未繳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市房地產主管部門不予辦理該物業的轉讓和抵押登記手續。
第九十一條本條例實施前,建設單位未按照《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劃撥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的,應當按照該條例有關規定繼續繳交。未按照規定繳交的,由區主管部門予以追繳。
按照前款規定收取與追繳的公用設施專用基金,應當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九十二條本條例實施前,業主按照《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繳納的住宅維修基金,應當由該物業的管理單位按戶設賬,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全額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本條例實施前,業主未按照《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繳納住宅維修基金的,應當按照該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補足。
第九十三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業主大會決定支付物業服務費、交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承擔有關分攤費用。
第九十四條業主轉讓物業時,應當繳清物業服務費、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及應當承擔的有關分攤費用。
物業被依法拍賣的,拍賣機構應當在拍賣前明示物業服務費、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和相關分攤費用支付和交納情況。
第九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采用酬金制計費方式收取物業服務費的,應當按季度公布物業服務費收支情況。業主委員會可以委托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費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審計費用從物業服務費中支出。審計報告由業主委員會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
第九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收支情況。
第九十七條物業服務應當依法實行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予以公示。
第九十八條業主委員會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有關規定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責任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九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未將臨時管理規約報區主管部門備案并公示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以下罰款。
第一百條建設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提供物業服務用房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三個月內提供;逾期未提供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按照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市場平均售價和規定的物業服務用房面積,向業主大會支付專款,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專項用于承租、購置物業服務用房,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一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擅自處分依法屬于業主的共有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二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服務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責令退還所收取的物業服務費,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三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未加入市物業管理協會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一個月內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逾期月數每月處以一萬元罰款。
第一百零四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聘用受到公開譴責的物業服務從業人員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五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一并委托或者轉交給他人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主管部門吊銷或者提請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一百零六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轉讓或者以出租、掛靠、外借等形式變相轉讓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七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不按時報送統計報表和相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報表和相關資料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不按時報送統計資料的,處以五千元罰款;對提供虛假統計資料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八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和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不提供或者移交相關資料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區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七十一條規定,未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有關資料、財物等移交給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主管部門吊銷或者提請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一百零九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七十條第三款規定,故意泄露業主資料的,由區主管部門處以二萬元罰款,并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千元罰款。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或者執行秘書故意泄露業主資料的,由區主管部門處以一萬元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應當負責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處以一萬元罰款。
第一百一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未將物業服務合同報區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千元罰款。
第一百一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退出;逾期仍不退出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逾期所收取的物業服務費,并按月處以五萬元罰款;逾期三個月仍不退出的,由市主管部門吊銷或者提請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一百一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一條規定,未保持物業天面和外墻等設施安全整潔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業主、業主大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修繕、粉刷,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不履行代收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義務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其追收;非業主原因而拒不執行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物業服務企業代為繳納。物業服務企業代為繳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后,有權向未繳納的業主收取。
物業服務企業逾期未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專戶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存入,并按逾期月數每月處以一萬元罰款。
第一百一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有關規定,侵占或者挪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區主管部門依法追回被侵占或者挪用的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被侵占或者挪用資金金額兩倍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六條建設單位不按照本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繳交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經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交后拒不履行的,由區主管部門按應交款項逾期天數處以每日萬分之五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主管部門吊銷或者提請吊銷其相關資質證書。
第一百一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拒不移交住宅維修基金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移交;逾期仍不移交的,按逾期月數每月處以五萬元罰款。
第一百一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未按季度公布物業服務費收支情況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罰款;業主委員會違反本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未將審計報告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直接責任人五千元罰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未按期公布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收支情況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罰款。
第一百二十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九十七條規定,未實行明碼標價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一百二十一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不及時移交相關資料和財物,或者不按照約定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經區主管部門依法處罰后仍拒不改正的,由區主管部門提請公安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二條本條例對物業管理相關事項未作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二十三條未依法成立業主大會和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區,可以由區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在征求該住宅區業主或者使用人意見并取得過半數書面同意后,指定物業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行本條例規定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一百二十四條市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等示范文本。
第一百二十五條本條例要求市政府或者市有關主管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示范文本的,市政府或者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本條例實施后十二個月內制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本條例規定罰款處罰的,市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具體實施標準,與本條例同時施行。
第一百二十七條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18日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xx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正的《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專業新的物業管理條例(匯總13篇)篇十一
(2003年6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9號公布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條國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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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新的物業管理條例(匯總13篇)篇十二
第三十一條新建住宅物業實行前期物業管理。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前期物業管理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單位應當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三十二條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住宅規模建筑面積小于三萬平方米的,經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前期物業管理開辦費,用于購買物業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所購資產歸全體業主所有,由物業服務企業使用。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或者同時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委托協議,對前期物業服務的內容予以約定。
第三十四條前期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買受人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標準承擔,房屋買賣合同未約定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全額承擔。
第三十五條新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地上地下總建筑面積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物業服務用房,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按照一百平方米配置,并無償移交。其中,用于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的,應當按照配置物業服務用房的比例合理確定,一般按照建筑面積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
集中建設的保障性住房還應當按照不低于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三增加配置物業服務經營性用房,收益用于彌補物業服務費不足。
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物業服務經營性用房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用房應當是地面以上的房屋,由建設單位裝修,具備獨立、正常使用功能,相對集中安排在住宅小區中心區域或者住宅小區出入口附近。物業服務用房設置在住宅樓內的,應當具有獨立的通道。
物業服務用房不計入分攤公用建筑面積,其所有權屬于全體業主。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注明物業服務用房并申請登記。
物業服務用房不得買賣和抵押。
第三十七條新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終端用戶的分戶計量表或者終端用戶入戶端口以外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和專業技術規范。
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單位參加;在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將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負責管理。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并承擔維修、養護和更新的責任,有關費用由專業經營單位承擔,但二次供水設施的費用承擔,按照《江蘇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本條例實施前建設的住宅小區內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業主大會決定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管理的,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具體實施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包括變(配)電、二次供水、燃氣調壓、供熱等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
第三十八條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提供物業服務手冊,并可以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協助建設單位辦理住宅物業交付的有關具體事宜。
第三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交付權屬明確、資料完整、質量合格、功能完備、配套齊全的物業。
新建住宅小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六)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相關資料完整齊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物業承接查驗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客觀公正、權責分明以及保護業主共同財產的原則。
現場查驗物業二十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資料的,建設單位應當列出未移交資料的詳細清單并書面承諾補交的具體時限。
第四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交接后三十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二)臨時管理規約;。
(三)物業承接查驗協議;。
(四)建設單位移交資料清單;。
(五)查驗記錄;。
(六)交接記錄;。
(七)其他與承接查驗有關的文件。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備案后將物業承接查驗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第四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承接查驗有關的文件、資料和記錄建立檔案,并妥善保管。
物業承接查驗檔案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十日內,在業主委員會的監督確認下,向被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物業承接查驗檔案,或者向業主委員會移交。
第四十三條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依法取得物業服務企業資質。
從事物業服務的專業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委托給他人。
電梯、消防、監控安防等涉及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設施設備,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委托專業機構進行維修和養護。
第四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指派項目負責人。更換項目負責人的,應當及時告知業主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業主委員會經征求業主意見,可以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更換項目負責人;要求更換項目負責人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更換,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第四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中關于安全防范的約定,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業主、物業使用人對人身、財產安全有特殊保護要求的,由業主、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約定。
第四十八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所有權發生轉移時,業主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第四十九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遵循合理、公開、服務質量和價格相符的原則確定,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普通住宅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業主大會成立后,物業服務收費是否實行政府指導價由業主大會決定;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滿足部分業主需要或者接受業主委托開展的特約服務等其他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當事人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考慮物業服務平均成本、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幅度以及消費物價指數變動情況,制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以及相應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并向社會公布。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三年內對物業服務等級標準以及相應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適時調整。
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專項服務的,其收費標準可以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五十條物業服務收費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具體收費方式由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實行酬金制收費方式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物業服務各項資金的.收支建立臺賬,并接受業主委員會的核查。
第五十一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如實公示。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定期將物業服務費用和經營設施收益收支情況、公共水電費分攤情況如實公示。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預收物業服務費用,但是預收物業服務費用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五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公布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產生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的用量、單價、金額,并按照實際費用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方式由全體業主分攤。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對公布的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產生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費用的分攤情況提出異議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答復。
第五十三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最終用戶使用的計量器具顯示的量值向最終用戶收取費用,不得轉嫁戶外管線或者其他設施的能源損耗和損失。最終用戶是指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服務的最終分戶業主或者實際使用人。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專業經營單位委托代收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但可以根據約定向專業經營單位收取報酬。
第五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享受國家和省有關現代服務業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代征的各類費用,不計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住宅小區內共用設施設備維護管理、保潔、綠化等物業服務過程中的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當地居民使用價格的標準執行,但洗車、餐飲等經營性用水、用電、用氣除外。
第五十五條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決定選聘或者續聘物業服務企業,將決定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告。
物業服務企業決定不再續簽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業主大會決定續聘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一個月前與物業服務企業續簽物業服務合同。
第五十六條業主大會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移交手續。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在辦理交接至撤出物業管理區域前的期間內,應當維持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但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退出物業管理區域,并向業主委員會或者在業主委員會的監督確認下與被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履行下列交接義務:
(一)移交占用的物業共用部分、由前期物業管理開辦費購買的物業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
(二)移交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資料;。
(四)結清預收、代收和預付、代付的有關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業主大會未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原合同約定繼續提供服務的,原合同權利義務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在原合同權利義務延續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終止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個月書面告知另一方當事人和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第五十七條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交接工作的監管。
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拒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撤出,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第五十八條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物業服務企業基本狀況、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投訴處理和日常檢查等情況,建立物業服務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九條單體物業或者規模較小的物業,經業主或者業主大會決定,在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下,業主可以對物業實施自行管理。
業主自行管理的,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決定:
(一)自行管理的執行機構、管理人;。
(二)自行管理的內容、標準、費用和期限;。
(三)聘請專業機構的方案;。
(四)其他有關自行管理的內容。
電梯、消防、監控安防等涉及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設施設備,應當委托專業機構進行維修和養護。
第六章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六十條業主、物業使用人對物業的使用與維護,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及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十一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平時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設施,不得影響其戰時防空效能和應急避難功能。
第六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建設單位應當首先滿足本區域內業主的停車需要,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建設單位辦理商品房房屋預銷售登記后出售或者附贈的車位、車庫,應當明示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擬出售車位、車庫的產權證明文件和出售價格。擬出售車位、車庫數量少于本區域要求購買車位、車庫業主的房屋套數時,應當通過抽簽等公平方式確定,每戶業主只能購買一個車位或者車庫。
建設單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應當優先出租給本區域內業主,租金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業主要求承租車位、車庫的,建設單位不得只售不租。擬出租車位、車庫數量少于本區域要求承租車位、車庫業主的房屋套數時,應當通過抽簽等公平方式確定給未購買或者未受贈車位、車庫的業主,每戶業主只能承租一個車位或者車庫。
在首先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購買和承租需要后還有多余車位、車庫的,可以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六十三條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使用。
物業管理區域內劃定車位、停放車輛,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六十四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共用車庫、道路、場地停放汽車的,應當根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交納汽車停放費。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收取汽車停放費。汽車停放費的具體標準,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汽車停放費單獨列賬,獨立核算。業主委員會應當對汽車停放費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并向業主大會報告。
業主對汽車停放有保管要求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保管服務合同。
第六十五條業主大會成立前,需要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汽車停放費單獨列賬,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補貼物業服務費。
業主大會成立后,需要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以及利用業主共有部分、共用設施從事廣告等經營性活動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后,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并公示。利用業主共有部分、共用設施從事廣告等經營性活動的,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收益按照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使用;沒有決定或者約定的,按照前款規定使用。
第六十六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在實地標注。
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當向全體業主開放,出租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不得將停車位出售、附贈。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收取的汽車停放費、租金,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用于該人民防空工程設施的維護管理和停車管理的必要支出,有剩余費用的按照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使用。管理辦法和具體收費標準由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一)擅自改變物業的規劃用途;。
(二)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三)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業共用部分,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移裝共用設施設備;。
(五)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質或者超負重等違反安全規定的物品;。
(六)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振動或者影響鄰居采光、通風;。
(七)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水、拋擲雜物和露天焚燒;。
(八)侵占綠地、毀壞綠化和綠化設施;。
(九)擅自擺攤設點、占道經營,無序停放車輛;。
(十)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
(十一)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上懸掛、張貼、涂寫、刻畫;。
(十二)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業主、物業使用人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業主委員會對侵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八條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環保、衛生、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環境衛生、房屋使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建立違法行為投訴登記制度,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聯系人姓名和聯系方式,依法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行為。
第六十九條住宅物業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設電梯等進行二次開發、改造的,應當經本幢或本單元房屋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符合規劃、土地、建設、環境保護、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并且依法辦理相關批準手續。
第七十條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對住宅裝飾裝修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住宅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持有關資料向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登記手續,簽訂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議。變動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需要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和城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審定意見,并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拒不辦理登記、批準手續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臨時管理規約或者管理規約,禁止裝飾裝修施工人員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物業服務企業對住宅裝飾裝修活動進行巡查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施工人員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七十一條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內,物業由建設單位負責保修。保修期屆滿后,物業全體共有部分的維修責任由全體業主承擔,物業部分共有部分的維修責任由部分共有的業主承擔,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責任由該業主承擔。
第七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建設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保修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委托協議。
第七十三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嚴重影響市容或者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時,相關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相關業主、物業使用人阻撓維修、更新和改造,造成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予以賠償。
第七十四條住宅物業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或者房屋所有權登記時,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屆滿后未出售的物業,由建設單位先行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國家規定的保修期屆滿后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十五條住宅物業交付使用后,電梯、消防等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費用由業主承擔;其更新和改造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所需資金由業主承擔,政府可以給予補貼。
本條例施行后受讓土地的住宅物業配置電梯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交付使用前按照建筑安裝總費用百分之一的比例交存資金,專項用于電梯、消防等設施設備的更新和改造。該資金歸業主所有,納入物業管理區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
第七十六條發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對住宅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應急維修、更新和改造,相關的業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數意見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業主可以提出應急處置方案,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復核后進行應急處置:
(一)屋面防水損壞造成滲漏的;。
(二)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公共護(圍)欄破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樓體單側外立面有脫落危險的;。
(五)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六)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
應急維修費用應當經過審計并向業主公示后,從相關業主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按照專有面積分攤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從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七十七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籌集金額百分之三十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以及業主大會的決定,續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時,應當向房地產登記機構提供已足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憑證。
第七十八條業主委員會可以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提出申請,將不低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百分之八十的款項轉存為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利息計入相關業主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應當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保值增值情況向業主公開,業主有權查詢本人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結存情況。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應當根據維修資金的使用計劃和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履行維修資金保值增值的責任。具體辦法由省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省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制定。
第七十九條對配套設施不齊全、環境較差的舊住宅小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改造整治,并將改造整治規劃和年度計劃向社會公布。舊住宅小區的范圍,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舊住宅小區內的道路、照明、綠地及文化體育、安全防范、物業服務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設施設備的改造建設資金,由政府負責;業主專有部分的設施設備改造支出,由業主承擔。
第八十條舊住宅小區改造整治中,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并經法定程序批準可以建設物業服務用房和一定比例的物業服務經營性用房。物業服務經營性用房的經營收益作為舊住宅小區維護管理費用的補充資金,由業主大會監督使用。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專業經營單位拒不承擔維修、養護或者更新責任的,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業主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未進行查驗的,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記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將物業承接查驗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的,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業主、物業使用人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通過上門催交、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物業服務費用和經營設施收益收支情況、公共水電費分攤情況或者公示失實信息的,由縣(市、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在接受委托代收有關費用時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的,由縣(市、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退還已收取的費用。
第八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提請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二)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拒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的。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建設單位將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不優先出租給本區域內業主,或者將多余車位、車庫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使用人的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對業主要求承租的車位、車庫只售不租的,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將平時用作停車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體業主開放、出租停車位的租賃期限超過三年或者將停車位出售、附贈的,由縣級以上民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房管、城管、公安、環保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第九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二條本條例所稱住宅共用部分,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分,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條例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和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監控安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本條例規定的面積和人數,按照下列方式計算:
(二)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照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計算;總人數,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第九十三條本條例自5月1日起施行。
專業新的物業管理條例(匯總13篇)篇十三
為了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規范物業服務和監督管理活動,制定了《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并將于10月1日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二〇〇號)。
《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7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7月28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規范物業服務和監督管理活動,營造安全、舒適、文明、和諧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服務,是指業主自行或者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等形式,對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區域內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規劃和社會治理體系,建立物業服務綜合協調機制和目標責任制,完善激勵政策和措施,促進物業服務發展與和諧社區建設。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服務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二)對物業服務企業組織開展信用評價;。
(三)對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業主委員會進行業務指導、培訓和監督管理;。
(四)對物業的使用與維護進行監督管理;。
(五)對物業承接查驗、物業服務企業退出交接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對物業保修金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七)建立、維護物業服務和管理電子信息平臺;。
(八)處理物業服務活動中的投訴;。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公安、民政、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物業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同級黨組織領導和民政部門指導監督下,依法組織和指導本轄區內的業主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協調物業服務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調解物業服務糾紛;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與物業服務有關的工作。
物業服務和管理應當納入基層精神文明建設的考核內容。
第六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物業服務聯席會議制度。
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召集,房產、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專業經營單位等各方代表參加,具體解決物業服務和管理活動中需要協調的問題。
第七條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制定物業服務規范和等級標準,建立和完善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自律制度,提高物業服務水平。
第二章。
物業區域的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物業區域的劃分,應當遵循規劃優先、功能完善、資源共享、便民利民的原則。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區域劃分的意見。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結合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社區建設等因素劃分物業區域。
物業配套設施設備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區域;規模過大劃分為一個物業區域不便于管理或者已經分割成多個自然街區,且其配套設施設備能夠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物業區域。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房屋預售許可或者現房銷售前,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劃分物業區域的備案申請。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的意見,自受理備案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核定并予以答復。
建設單位應當在核定的物業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物業區域詳細分布圖,以及屬于全體業主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配置和建設標準,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
第十一條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劃分物業區域或者需要調整物業區域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征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以及相關業主意見后,確定物業區域。
調整物業區域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十二條新建住宅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在物業區域內配置物業服務用房:
(一)不低于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二,且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
(二)應當具備通水、通電、通信、采光、通風等基本使用功能和辦公條件,配置獨立合格的水、電等計量裝置。
物業服務用房屬于全體業主共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分割、轉讓、抵押,也不得擅自變更用途。
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從物業服務用房中安排,其面積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第十三條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過程中,應當對物業服務用房的設計指標進行審查。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房屋銷售許可時,應當對物業服務用房進行核查。
第十四條集中建設的保障性住房應當按照不低于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三的比例增加配置物業服務經營性用房,由物業服務企業經營管理,收益用于補充物業服務費。
第十五條新建住宅物業區域內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將物業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維護管理,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
第十六條住宅物業區域內已投入使用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尚未移交專業經營單位維護管理的,由業主大會決定是否移交。
決定移交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業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驗收不合格的,由專業經營單位提出整改方案,經整改合格后移交。
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尚在質量保修期內的,其整改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對配套設施設備不齊全的老舊住宅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老舊住宅區物業改造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加大資金投入,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改善老舊住宅區的綜合環境和物業服務。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征求老舊住宅區業主意見后,劃分物業區域,并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十八條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尚未登記取得所有權,但基于買賣、贈與、繼承、拆遷或者征收補償等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該房屋的人,認定為物業服務關系中的業主。
業主可以依法委托物業使用人行使業主權利、履行業主義務。委托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九條一個物業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人數超過三百人的物業區域可以成立業主代表大會,履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職責,業主代表的產生方式由業主大會決定。
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二十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物業區域內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一)交付的房屋專有部分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的;(二)交付的房屋套數達到總套數百分之五十的;(三)自首位業主入住之日起滿兩年且已入住戶數比例達到百分之二十的。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經費根據物業區域規模、業主人數和建筑面積等因素確定,由建設單位承擔;老舊住宅區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經費由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二十一條符合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報告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業主也可以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書面報告;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成立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并自籌備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由街道黨工委、辦事處或者鄉鎮黨委、人民政府和業主、居(村)民委員會、建設單位的代表組成,其中業主代表人數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業主代表的產生方式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征求業主意見后確定。籌備組組長由街道黨工委、辦事處或者鄉鎮黨委、人民政府的代表擔任。
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應當做好以下工作:(一)確認業主身份、業主人數以及業主所有的專有部分面積;(二)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內容以及表決規則;(三)起草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四)提出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五)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前款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告知全體業主,前款第二項內容還應當在物業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業主對前款內容有異議的,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應當記錄、處理并答復。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物業區域證明、房屋及建筑面積清冊、業主名冊、竣工總平面圖、交付使用共用設施設備的證明、物業服務用房配置證明等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文件資料。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上述資料建檔保存。
第二十四條業主大會會議討論決定下列事項:(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二)選舉業主委員會、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三)選聘、續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決定自行管理物業;(四)審議業主委員會提交的物業服務合同草案;(五)依法籌集、管理、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和物業保修金;(六)改建、重建共有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七)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八)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的方式和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集、管理、使用,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津貼的來源、支付標準;(十)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的其他事項。
業主大會的決定,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五條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其他事項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面積和業主人數按照下列方式確定:(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建筑面積計算,建筑物總面積按照專有部分面積之和計算;(二)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照一人計算;建設單位尚未銷售和雖已銷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計算;總人數按照以上統計的總和計算。
第二十六條業主大會定期會議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組織召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一)業主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的;(二)需要提前終止物業服務合同或者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三)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不履行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義務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三十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逾期仍不組織召開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
第二十七條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對其負責、受其監督。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應當在物業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業主委員會由五至十一人單數組成,每屆任期不超過五年,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
業主委員會委員只能由業主擔任并履行職責,不得由他人代理。業主委員會委員出現空缺時,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補足;缺額人數超過委員總人數百分之五十的,應當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業主大會決議和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委員會持備案證明向公安機關申請刻制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業主大會印章根據業主大會決定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經半數以上委員簽字同意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定期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并在物業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書面報告,接受業主詢問;(三)根據業主大會決定,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或者續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四)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協調處理物業服務活動中的相關問題,維護業主合法權益;(五)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調解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六)組織、監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和物業保修金的籌集、使用;(七)根據業主大會決定或者授權,決定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方式和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并公布經營所得收益和支出情況;(八)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公安機關等做好物業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社區建設和公益宣傳等工作;(九)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
第三十條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拒絕或者放棄履行委員職責;(二)挪用、侵占業主共有財產;(三)利用職務之便接受減免物業服務費、停車費,以及索取、非法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系業主提供的利益、報酬;(四)打擊、報復、誹謗、陷害有關投訴、舉報人;(五)泄露業主信息或者將業主信息用于與物業服務無關的活動;(六)其他損害業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行為。
業主委員會委員違反前款規定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調查核實后,責令其暫停履行職責,由業主大會決定終止其委員職務。
第三十一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職務自行終止:(一)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或者居(村)民委員會提出辭職的;(二)不再具備業主身份的;(三)不再具備履行職責能力的;(四)任職期間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五)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六十日前,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完成換屆選舉。逾期未完成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完成換屆選舉。
第三十三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任期屆滿之日起十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在任期內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三日內將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財物移交業主委員會。
拒不移交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其移交,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協助。
第三十四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從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全體業主分攤。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應當每年在物業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一次,接受業主監督。
第四章。
第三十五條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實行資質管理制度。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為業主提供專業服務的能力。
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一)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收取物業服務費用;(二)勸阻、制止損害物業或者其他損害業主共同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行為;(三)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有關費用或者提供無償服務。
第三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國家有關物業服務的規范提供物業服務;(二)在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物業前,將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方法、維護要求、注意事項等有關規定書面告知業主、物業使用人;(三)落實安防人員、設施及安保措施,確保安防監控設施正常運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做好物業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四)維護物業區域環境衛生,引導業主進行垃圾分類處理;(五)定期對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養護,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組織維修;(六)做好物業維修、養護、更新及其費用收支的各項記錄,妥善保管物業檔案資料和有關財務賬冊,建立物業服務信息平臺,為業主提供免費查詢服務;(七)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建立和完善物業服務工作應急預案,及時處理物業服務中的突發事件;(八)聽取業主委員會、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改進和完善物業服務;(九)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用、不配合管理等理由,減少服務內容,降低服務質量,中斷或者以限時限量等方式變相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以及實施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下列信息在物業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一)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證書、項目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物業服務投訴電話;(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等;(三)電梯、消防、監控等專業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保養單位的名稱、資質、聯系方式和應急處置方案等;(四)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公共水電分攤費用情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和支出情況;(五)物業區域內停車位、車庫的銷售、出租、分配以及使用情況;(六)房屋修繕、裝飾裝修以及使用過程中的結構變動等安全事項;(七)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
業主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答復。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在物業服務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一)擅自允許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廣告、宣傳、經營等活動;(二)擅自設置營業攤點;(三)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行為。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泄露業主信息,不得對業主進行騷擾、恐嚇、打擊報復或者采取暴力行為。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服務企業考核和信用評價體系,聽取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評價意見,將評價意見作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和服務質量考核的內容;定期組織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檢查和考核,并向社會公布。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報送信用檔案信息、統計報表等資料。
第五章。
第四十一條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在業主、業主大會首次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應當采取招標投標方式公開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住宅面積不超過三萬平方米的,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監督。
業主購買住宅物業后,建設單位更換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征得半數以上業主同意。
建設單位應當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納入政府定價目錄管理。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物業交付之日的前期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物業交付之日后的前期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房屋買賣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業主和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交付權屬明確、資料完整、質量合格、功能完備、配套齊全的物業。
交付的物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取得城鄉規劃、消防、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可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二)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公共照明、有線電視等市政公用設施設備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成,供水、供電、供氣等計量裝置已按照專有部分一戶一終端結算表、共有部分獨立計量表配置;(三)教育、郵政、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環境衛生、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已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成;(四)道路、車位、綠地和物業服務用房等公共配套設施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成,并滿足使用功能要求;(五)電梯、二次供水、高壓供電、消防設施、壓力容器、監控系統等共用設施設備取得使用合格證書;(六)同一住宅建設項目分期建設的,已建成的住宅周邊場地與施工工地之間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隔離設施;(七)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相關技術資料完整齊全;(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單位將未達到交付條件的新建物業交付給買受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并承擔前期物業服務費用。
第四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十五日前,與選聘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完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承接查驗工作,按照國家規定移交承接查驗資料。承接查驗后,雙方應當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作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補充協議。
第四十五條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承接查驗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下列資料:。
(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二)物業承接查驗協議;(三)建設單位移交資料清單;(四)查驗、交接記錄;(五)其他與承接查驗有關的資料。
第四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承接查驗有關的文件、資料和記錄建檔保存。
物業承接查驗檔案屬于全體業主所有,業主有權免費查詢。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業主大會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承接查驗檔案。
第四十七條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決定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鼓勵業主大會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調整辦法、收費方式、雙方權利義務、物業服務用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管理與使用、合同期限、物業服務企業的退出、資料的移交、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業主、物業使用人有權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和舉報,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業主、物業使用人未按照合同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九十日前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續聘或者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合同期滿仍未決定的,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九十日前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到期終止合同的除外。
(四)移交提供物業服務期間配置的固定設施設備及其資料;。
(五)結清預收、代收和預付、代付的有關費用;。
(六)提供電梯、消防、監控等專業設施設備的技術手冊、維護保養記錄等相關資料;。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條業主可以采取業主直接管理、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成立其他管理機構管理等形式對物業實施自行管理,并對下列事項作出決定:
(一)自行管理的執行機構、管理人;。
(二)自行管理的內容、標準、費用和期限;。
(三)聘請專業經營單位的方案;。
(四)其他有關自行管理的內容。
第六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五十一條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承擔義務。
第五十二條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外,影響相鄰人合法權益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同時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第五十三條利用業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經營所得收益屬于全體業主共有。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半年公布一次經營所得收益和支出情況,接受業主監督。
第五十四條物業區域內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且初始登記所有權人為建設單位的停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銷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不得銷售給業主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優先滿足業主需要后對外出租的,每次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物業區域內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場地用于停放車輛的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其分配、使用及收費管理具體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銷售或者變相銷售。
第五十五條物業區域內劃定車位、停放車輛,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五十六條業主、物業使用人修繕、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修繕、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物業使用人和房屋修繕、裝飾裝修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
第五十七條物業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損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和門窗位置,超荷載存放物品;(二)將沒有防水功能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客廳、廚房、臥室、書房的上方;(三)違法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破壞、擅自改變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變架空層、設備層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規劃用途;(四)擅自占用、挖掘物業區域內道路、場地,損毀樹木、綠地;(五)違反安全標準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擅自占壓、遷移燃氣管道,損壞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設施和器材,妨礙公共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暢通;(六)隨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水、高空拋物或者露天焚燒雜物,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振動、光源等;(七)擅自架設電線、電纜,在建筑物、構筑物上懸掛、張貼、涂寫、刻畫,在樓道等業主共用部位堆放物品;(八)違反規定停放車輛;(九)違反規定出租房屋;(十)違反規定飼養動物或者種植植物;(十一)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并向業主委員會和建設、公安、環境保護、城市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五十八條禁止在物業區域內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具體品種和體高、體重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業主、物業使用人在物業區域內飼養前款規定以外其他犬只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攜犬只出戶的,應當束犬鏈牽引;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物業區域內養犬行為的監督,及時制止違法違規養犬行為。
第五十九條城鄉規劃、建設、公安、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物業區域內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環境衛生、房屋使用、物業收費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建立違法行為投訴、處理和回復制度,并在物業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聯系方式,依法及時處理物業區域內的違法行為。
第六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住宅物業交付前,按照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百分之二的比例交存物業保修金,作為物業保修期內維修費用的保障。物業保修金不得納入房屋建設成本。
物業保修金實行統一交存、權屬不變、專款專用、政府監管的原則,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統一管理。在物業保修期內,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責任或者因歇業、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保修責任的,維修費用在物業保修金中列支。
物業保修金交存期限為五年。保修期內,物業保修金不足的,建設單位應當補足;保修期滿后,物業保修金有結余的,應當返還建設單位。
第六十一條業主專有部分出現危害安全、影響觀瞻、妨礙公共利益及其他影響物業正常使用情形時,業主應當及時養護、維修,相鄰業主應當提供便利。
第六十二條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共用部位主要包括建筑物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主要包括電梯、天線、公共照明、消防設施、安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池、井、非專有車位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電梯等屬于業主共有的特種設備,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按照特種設備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委托專業服務單位負責定期維護、保養,確保使用安全。
第六十三條住宅物業、住宅物業區域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經業主大會依法決定,可以根據維修范圍以單元(棟)為單位進行表決,也可以采取異議表決,即根據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的規定,持不同意見的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一以下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下的,視為表決通過。
第六十四條物業保修期滿后,發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等緊急情況時,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先行采取應急措施,并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申請:(一)屋面、外墻滲漏的;(二)電梯故障的;(三)消防設施故障的;(四)公共護欄(圍)破損嚴重的;(五)樓體外立面有脫落危險的;(六)共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的;(七)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維修申請后,應當即時核準并撥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六十五條住宅物業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寬帶數據傳輸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負責分戶終端計量裝置或者入戶端口以外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更新,并承擔相關費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已經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維護管理的設施設備,其維修、養護、更新等費用,不得從物業服務費中列支。
專業經營單位對專業經營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更新時,業主應當配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罰,并錄入企業信用檔案:(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三款,未按照規定報送相關資料或者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未通過招標投標方式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三)違反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在物業保修期內未按照規定履行保修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確定有法定資質的第三方進行維修,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并處所需維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專業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二款和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未按照規定接收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對專業經營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更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影響房屋交付使用、業主正常生活或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罰,并錄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斷或者以限時限量等方式變相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以及實施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未按照規定在物業區域內公示有關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收益的,用于物業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四)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三款,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保存、移交物業承接查驗資料、檔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五)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擅自撤離物業區域、停止物業服務的,或者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拒不退出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七十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泄露業主信息或者對業主進行騷擾、恐嚇、打擊報復、采取暴力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錄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
第七十一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銷售或者變相銷售停車位、車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退還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出租停車位、車庫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在物業區域內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款,攜犬只出戶未束犬鏈牽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犬只。
第七十三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一)未按照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二)未按照規定籌備、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三)未按照規定在物業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聯系方式或者對物業服務活動中的投訴,不及時受理、依法處理的;(四)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后不及時查處的;(五)截留、挪用、侵占或者未按時審核撥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六)違法實施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處罰的;(七)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本條例規定的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訂。
第七十五條本條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