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報告的撰寫不僅是對別人交代工作的一種途徑,更是對自己工作成果的一種總結和回顧。請大家關注下面的工作報告案例,這些例子能夠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報告的撰寫要點。
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報告(匯總12篇)篇一
近期,山東省濰坊正式發布《關于調整完善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對保險費籌集標準進行了調整,建立了喪葬補助金制度,并將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市471萬城鄉居民受惠。
按照最新規定,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一年最多繳5000元。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標準全市統一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個檔次。其中,100元檔次只適用于重度殘疾人、低保戶和五保戶等繳費困難群體的最低選擇。除100元檔次外,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按年繳費,多繳多得。個人年繳費額不得超過最高繳費檔次。
為進一步保障被征地農民相關權益,在本次調整中,我市按照《山東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規定,將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納入了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時,《山東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實施以來,歸集的養老保障資金也將落實到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
據介紹,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人員范圍包括被征收土地的擁有相應土地承包權或被調整土地的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征地后不實行調地安置的,征地所涉承包戶的所有成員均為保障對象。其中,對于保障對象中16周歲以上(不含在校學生)、符合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辦理。對于保障對象中未滿16周歲及16周歲以上的在校學生,由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預存賬戶,待符合條件后,將其因征地產生的社會養老保障資金按照相關程序記入本人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賬戶。
在喪葬補助金方面,按照新規定,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領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相關人員在待遇領取人死亡后30日內辦理居民養老保險注銷登記的,一次性可發給不低于500元的喪葬補助金。
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報告(匯總12篇)篇二
20_年,我在縣醫保局領導班子的堅強領導下,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立足基層、著眼實際,以落實“民生工程”為核心,全心全意為人民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熱情服務,為維護單位整體形象、促進各項工作有序進展,作出了個人力所能及的貢獻。現總結如下:
1、勤學習,苦鉆研,全方位提高自身綜合素質。為進一步適應醫保工作新形勢,這些年來,我一直堅持在學中干、在干中學,及時掌握國家關于醫保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最新政策,認真把握縣委縣政府對醫保工作的新要求,積極參加縣財政局和醫保局組織舉辦的各類有關會計知識的技能學習和考試、考核、培訓,全面把握有關財經紀律和工作制度,進一步提高自身綜合素質,促使自己更好地勝任本職工作。對工作中不能完全把握的地方,多向領導請示,多與同事和同行交流探討,相互取長補短,真正做到在政治上相互信任;在思想上相互交流;在工作上互為支持、互為補充。
2、愛工作,樂奉獻,為參保職工提供熱情服務。在日常工作中,我主要負責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工傷保險等醫保結算等日常事務性工作。為進一步規范服務行為,提高服務意識,我牢固樹立“社會醫保”、“陽光醫保”的服務信念。特別是在每年的6.7月份城鎮居民醫保數據采集期間,經常加班加點,但我毫無怨言。會同同事積極對外宣傳推介我縣醫保工作政策,認真做好調查研究和基礎數據采集工作,上門宣傳醫保政策法規,動員城鎮職工積極參保。及時發放各種證、表、卡、冊,熱情為參保單位和職工辦理各種參保手續。在日常工作中,我認真核算各有關醫院的報銷數據、切實做好各類慢性病的報銷工作,定期與財政、銀行、醫院等單位核對相關數據,確保各項工作順利完成,獲得了領導和同事的'好評。
3、講操守、重品行,努力維護單位整體形象。作為一名醫保工作者,我深知心系群眾,切實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是最重要的。為此,在日常工作中,我總是廣泛聽取群眾意見,了解群眾需求,耐心接待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幫助他們釋疑解惑。從人民群眾滿意的事情做起,做到在工作上群眾,感情上貼近群眾,行動上深入群眾,量力而行,真心實意為人民群眾解決實際問題,讓他們感受到黨和政府的溫暖。對人民群眾的合理要求,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著落。對不盡合理要求,耐心說服勸導。在日常生活中,我從不優親厚友,也從不向領導提非分要求,凡事以工作為重,從大局出發,既注重自身工作形象,也注意維護單位整體形象。在工作中需要機關財務開支方面,能做到嚴格把關,凡辦公費用先申請請示,再逐級審批,杜絕了違紀違規事件在個人身上的發生。
以上是本人近一年來的簡要回顧,盡管做了一些工作,但這離組織上的要求和人民群眾的期望,仍存在較大差距,我決心今后進一步努力。以上總結,不妥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報告(匯總12篇)篇三
第一條為了解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維護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實施若干規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參加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兩種及以上制度的人員。已經按照國家規定領取上述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第三條參加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人員,達到職保法定退休年齡后,職保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以申請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按照職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職保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達到新農保或城居保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新農保或城居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參加新農保或城居保人員,在繳費期間因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辦理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手續的,可在遷入地申請實時辦理。
第四條參保人員辦理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銜接手續時,先按國家有關規定歸集職保關系,確定職保繳費年限和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后,再辦理有關銜接手續。
第五條參保人員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的,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職保個人賬戶,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年限不累計計算或折算為職保繳費年限。
第六條參保人員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的,職保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賬戶,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合并累加計算為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
第七條參保人員辦理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手續的,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繳費年限合并累加計算,達到領取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遇條件時,按照當時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辦法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第八條參保人員若在同一年度內重復參加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的,其重復時段只計算職保繳費年限,清退新農保或城居保重復時段繳費,并將新農保或城居保重復時段相應個人繳費金額退還本人。
第九條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遇。已經同時領取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遇的,終止并解除新農保或城居保養老保險關系,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新農保或城居保基礎養老金待遇應予以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從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賬戶余額或者職保基本養老金中抵扣。
第十條參保人員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時,按下列程序辦理:
由參保人員本人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
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并審核參保人員書面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聯系函,并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制度銜接條件的,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聯系函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度銜接的各項手續。
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的資金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并將情況及時通知參保人員。
第十一條健全完善全國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系方式信息庫,并向社會公布,方便參保人員辦理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查詢服務系統,進一步完善全國社會保險關系轉移信息系統,加快普及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辦理制度銜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第十二條本辦法從____________年月日起施行。各地已出臺政策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人社部同時公布了關于《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說明。近年來,我國加快了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已經全面建立。____________年國務院辦公廳頒布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對包括農民工在內的3億參保人員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內跨地區的轉移接續問題規定了明確的政策和程序,目前正在平穩實施。今年,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已在全國各地全面實施,目前已經覆蓋4.59億人。在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進過程中,盡早解決不同制度之間的政策銜接問題,更好地保障廣大城鄉參保人員的權益,是社會各界的熱切期盼,也是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為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在深入調研、反復論證的基礎上,按照城鄉統籌的要求和保持政策連續性、維護參保人員權益、操作簡便、防范風險的原則,制訂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于適用范圍。
《暫行辦法》適用于在職保、新農保、城居保這三種制度中參加過兩種或兩種以上制度的人員;而在某一種制度中跨地區轉移的參保人員,應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規定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不適用本《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適用于尚處于繳費期、未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已經按照國家規定領取各制度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由于不需要重新計算待遇,因此不適用本《暫行辦法》。
二、關于銜接時點。
《暫行辦法》規定,參加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人員在達到職保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后,可以申請辦理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的銜接手續。其中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符合領取職保待遇的,可以申請將原參加新農保或城居保有關權益轉入職保,按照職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二是不符合領取職保待遇的,可以申請將職保有關權益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達到新農保或城居保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新農保或城居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這一規定的關鍵是,在確定養老保險待遇之前的最后時點實施轉移銜接,而不是采取“隨走隨轉”的實時銜接方式。這主要是考慮:在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之間銜接的主要對象是農村進城務工的參保人員,他們中的一些人在城市與農村之間可能多次流動就業,“隨走隨轉”的實時銜接方式會導致社會保險關系的反復變化,增加參保人員的事務負擔,也容易損失養老保險權益;而統一在最后確定養老保險待遇之前的時點辦理銜接手續,有利于簡化程序,維護參保人員權益,也降低了社會管理成本。
《暫行辦法》規定,參加職保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可以申請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職保繳費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請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
這主要是考慮:職保、新農保、城居保制度都規定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為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而職保的待遇水平相對較高。因此,規定只要滿足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無論在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多長時間,都可以轉入職保合并計算待遇,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參保人員的權益,同時引導參保人員長期參保、持續繳費;而對由于各種原因在職保繳費不足十五年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由后者發揮“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職保繳費年限不足而造成參保人員的權益損失。
四、關于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銜接資金轉移。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無論是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還是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都將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隨同轉移。
這主要是考慮:職保個人賬戶目前都是由個人繳費形成的,新農保和城居保個人賬戶的大部分資金來源于個人繳費,在資金性質上均屬于個人所有,參保人員在不同制度之間銜接,不影響個人賬戶資金的屬性。規定將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予以轉移,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參保人員權益。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暫行辦法》對職保向新農保或城居保轉移的,沒有規定轉移職保統籌基金。這是因為:第一,統籌基金是國家對職保制度的專門安排,基本功能是保障職保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新農保、城居保制度中沒有這一安排,而另外安排了政府全額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如果職保向新農保或城居保單向轉移統籌基金,會導致各項制度資金安排上的不平衡。第二,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性質不同,不屬于個人所有。在職保制度內跨地區轉移規定要劃轉12%的統籌基金,是為了適當平衡不同地區之間職保基金的負擔,并不直接體現為參保人員的個人權益;參保人員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不轉移統籌基金,也不影響其個人權益。
五、關于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年限計算。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其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可合并累加計算為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參保人員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其參加新農保、城居保的繳費年限不折算為職保繳費年限。
這樣規定的基本背景是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間的繳費水平差異很大,一般達到十倍、甚至幾十倍。如果將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簡單地認同為職保的繳費年限,會造成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導致資金不平衡和道德風險。如果將新農保或城居保與職保之間根據繳費額度進行比例折算,則會出現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一年僅能折算為職保十分之一甚至幾十分之一年;同時,按照對等原則,職保繳費一年將等于新農保或城居保十年甚至幾十年的繳費年限,這也是不科學的。鑒于新農保、城居保轉入職保后,其原繳費年限即使折算也對其養老金的計發影響很小,而且個人賬戶全額轉移相對于繳費年限折算對參保人員更有利,因此規定不予折算。但對于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的參保人員,為了避免出現參加職保、新農保、城居保均不滿十五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況,規定其各項制度的繳費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計算,這樣更有利于維護參保人員的權益。
六、關于新農保與城居保銜接。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辦理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手續的,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繳費年限合并累加計算。這主要是考慮:新農保和城居保在制度模式、基金籌集方式、個人賬戶規模、養老金計發辦法等方面是一致的,明確個人賬戶存儲額轉移合并,繳費年限累加計算,能夠較好地維護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
七、關于重復參保問題。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重復參加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的,若在同一年度內出現重復參保繳費的,清退新農保或城居保重復時段繳費,并將個人繳費相應金額退還本人。
這樣規定的基本背景是,從制度設計、運行要求上看,不應允許同時參加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但在實際中,由于不同制度的實施強度不同、參保繳費的具體規定不同等原因,城鄉流動就業人員在同一年度某個時段重復參保繳費的現象是難以完全避免的。針對這一問題,《暫行辦法》規定對于重復參保的,優先保留待遇水平較高的職保關系,并將重復參保時段的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繳費退還本人,盡可能減少相關人員由此帶來的額外繳費負擔。
八、關于重復領取待遇的處置。
《暫行辦法》規定,對于參保人員重復領取待遇的,保留職保關系,終止并解除新農保或城居保關系,對于重復領取的要予以退還或抵扣。這樣規定,主要是遵循養老保險關系唯一性的原則,既優先保留養老金水平較高的職保待遇,又防止重復領取待遇給其他參保人員權益帶來損害。
九、關于其他問題的說明。
《暫行辦法》還對各項養老保險制度之間銜接的辦理程序、經辦時限以及公開性做出規定,以為參保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并接受社會監督。
目前一些地區已經根據自身實際規定了一些接續辦法。為統一規范操作,保障在全國范圍流動的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規定本辦法實施后,各地要以本辦法為準調整相關政策。
本辦法作為暫行辦法,將根據實際運行情況,總結經驗,不斷改進完善。
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報告(匯總12篇)篇四
按照夯實基礎、規范管理年“三化”建設工作標準(規范化、專業化、信息化),進一步完善規范養老保險業務經辦流程、工傷保險業務經辦流程及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操作流程;進一步完善規范基金管理流程和內部控制制度,定期開展社保基金監督檢查和內控制度執行情況檢查,以完善的制度減少人為因素造成的差錯和漏洞,從制度和流程上防范風險,確保各項業務順利開展和基金安全平穩運行。
(二)強化社會保險審計稽核。
加大對參保單位的稽核力度,充分利用稽核手段,促進企業參保繳費。加強對工傷定點醫院的監督管理,杜絕工傷待遇的不合理支出。加強基本養老金領取資格認證,落實部門聯動機制,切實防范冒領基本養老金行為。
(三)做好基礎數據管理和應用。
在去年“數據質量年”工作基礎上,進一步清理參保人員基礎數據,查漏補缺,做到數據真實完整,為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奠定基礎。強化數據基礎管理,深入開展數據分析應用,不斷提高基礎數據的質量和價值。
(四)實施標準化建設。
按照部、省關于社保業務檔案實施標準化建設的要求,以“制度措施、場地設施、專業人員、經費保障”四落實為目標,在省局的統一指導下積極開展業務檔案達標活動,推動全市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的標準化建設。
(五)狠抓社保宣傳工作。
(六)著力提高管理服務能力。
進一步鞏固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成果,全面推進干部職工隊伍建設,強化服務意識、責任意識,嚴格執行《首問責任制》、《服務承諾制》和《責任追究制》,整體提高社保隊伍的綜合素質和服務能力。深化優質服務窗口創建工作,爭創一流服務水平,著力塑造敬業愛崗、服務優質、行為規范、風正心齊的社保形象,不斷提升參保群眾的滿意度和社保機構的公信力。
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報告(匯總12篇)篇五
:本文試圖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和其所面臨的困境進行深入研究和分析,進而可以有針對性的提出一些改善建議措施,以便可以促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更好的發揮作用。
(一)制度覆蓋范圍難以擴大。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在不同地區存在很長一段時間的差異,在以前的運作方式中,我國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包括行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險和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等幾部分。隨著城市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不斷擴大,需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不斷打破城鄉差別和城鄉一體化的障礙,才能更好的實現對廣大范圍群眾權益的保障。所以針對我國當前尚有很大部分的群眾未自愿納入到社會保障網絡中,面對如此低的覆蓋面,受到當前低補貼、低保障吸引力不足的現狀的'影響,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全面鋪開也就固然會存在很大的難度。
(二)管理政策不完善。
隨著市場農產品價格逐步下降,第一產業已不是農民收入的主要來源,更多的農民選擇外出務工,加上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失地農民就業和養老問題逐漸浮出水面,一些農民沒有工作,甚至沒有土地,進而沒有生活沒有保障,增加了家庭養老的負擔,從這一層面來言,傳統的家庭養老已不能滿足城鄉居民養老的需求,養老保險顯得尤為重要和迫切。由于管理政策的不完善,一方面養老金待遇標準較低在一定程度上嚴重影響了城鄉居民參保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因為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宣傳力度不夠,導致居民對養老保險缺乏了解而參保意識不強。
(三)保險制度的保障水平偏低。
保險制度的保障水平偏低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城鄉居民社會養老金過小,難以滿足群眾養老的需求;另一方面年輕人因為看重眼前利益而導致這部分人的參保積極性不高。同時財政承受能力是有限的,城鄉經濟發展不平衡阻礙了我國城鄉養老保險一體化進程,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這一狀況的極端不平衡,當然城鄉居民收入水平也直接制約了養老保險待遇。所以實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關鍵在于加強制度實施過程中的有效激勵。
加快完善養老方式和養老模式,應不斷推進社會養老和社區養老的概念,讓居家養老成為主要的養老模式和社區養老為輔的主要方式,同時加快農村經濟發展,統籌城鄉發展,加快新農村建設需要不斷保障居民生活的基本要求,建立城市和農村發展的長遠規劃,重視農村公共基礎設施投資,逐步形成城鄉一體化格局進而縮小城鄉之間的差距。這就需要以減輕家庭養老壓力為出發點,科學合理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對基礎養老金實現不同繳費檔次,并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的比例,或者增設高檔次繳費標準,進而可以滿足不同群體的參保需求,進而充分實現老年人的養老保險待遇,使他們能積極參與養老保險制度,才能使養老保險制度發揮其應用的作用。
(二)加大對社會養老保險的財政投入。
各級政府要加大財政投入,加大中央和省級財政轉移支付,以便促進養老金整體水平的提高,實現養老金的正常增長機制,進而調整養老金待遇與經濟發展相適應,使城鄉居民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堅持城市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家庭養老方式相互補充,真正解決城鄉居民安全感的問題。同時加大政府對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支持力度,需要從國家的角度加強對貧困地區的幫扶力度,加大對地方財政支持,確保農村養老保險的財政支出,同時在城鄉養老保險的統籌方式層面,要不斷增加農民對養老保險的信心,增加參保的積極性,從而真正實現養老保險的目的。
(三)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公眾認知程度。
一個重大的民生工程的實施,需要加強宣傳,加大對養老保險制度的宣傳力度,提高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的認識程度,準確把握最新的趨勢,同時,應定期向當地城鄉居民動態收集和宣傳相關知識,接收居民咨詢、監督和投訴,增加社會保障公共服務供給,不斷完善社會養老保險服務網絡,提高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水平,為居民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務,不斷提高群眾參保的積極性。
在我國的發展過程中,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發揮著保障社會公平的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國老齡化問題的不斷深化,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作為保障城鄉居民權益的重要保障制度,在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會面對一些新的問題,為此,需要不斷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才能使養老保險制度發揮其應用的作用。
參考文獻:。
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報告(匯總12篇)篇六
湖州新政策解讀:《實施辦法》調整了參保人待遇領取條件,具有湖州市戶籍的,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未享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離休、退休、退職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可以按月領取養老待遇。
據介紹,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繳費年限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標準目前為每人每月11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繳費年限養老金月標準按繳費年限分段累加計發:繳費年限為15年的,其月繳費年限養老金為30元;繳費年限為及以上的,其月繳費年限養老金在30元的基礎上,從第16年起,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增發5元。《實施辦法》同時對城鄉居保的個人賬戶繼承、待遇標準、與各類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等內容作了相應調整。
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報告(匯總12篇)篇七
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及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其中,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自2011年7月1日開始試點,截止當年年底已有1902個縣開展試點,相繼啟動了參保登記、繳費和養老金發放等工作。
然而因該制度較新且運行時間較短,在待遇水平、險種銜接以及資金運作方面仍存在一些問題。因此,迫切需要完善相關政策,促進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完成2012年實現全面覆蓋的目標。
作為國家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基本框架構成之一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自身定位于一項保基本、托底的惠民制度并參照新農保的模式制定。然而該參保對象主要為非就業群體,加之多繳多得的制度設計,在面臨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城鎮職工同樣的生活需求以及較高物價等生活成本情況下,當前較低的待遇水平并不能滿足其實際需求。
由于存在地區經濟發展與財政能力的不平衡,中西部地區財政能力有限,這是提高該制度待遇水平的難點。從各級政府一般預算收入與支出來看,近年來,中央財政在總預算收入中占比高達50%,但支出占比不到30%.相應的,省及以下層級政府都存在著收支缺口,地方政府都嚴重依賴轉移支付。近年來,地方政府財政支出中,轉移支付的比例高達45%甚至更多。在中西部地區尤其如此。這樣,在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構建中,中西部地區地方政府就難以支付必要的保費配套補貼,從而影響該制度的'擴展與推進以及待遇水平的提高。
為了緩解這樣的矛盾,保證貧困地區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以及待遇水平的提高,需要重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財政關系,中央財政按照各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的不同對養老保險的保費補貼予以分擔,以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的財政支持,考慮物價等影響生活水平的綜合因素,科學制定養老金水平,管理制度《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此外,經濟條件較好地區可提高基礎養老的水平以及保費補貼的力度,以有效提升制度的待遇水平。
伴隨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開展,各類人群都有了制度方面的保障。但城市化進程中農民和職工、居民的身份及工作、生活的地域處于頻繁變化中,且不同身份之間的區別趨于模糊化,如果險種之間不能實現無縫對接,將難以適應活動人群在各種制度間的自由流動。
目前,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設計初衷雖明確提出要與新農保及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前兩項制度合并實施,但具體實施方案及細節方面的規定仍未明確與統一。
因此,為促進制度間公平與轉移接續的無障礙,要貫徹統籌發展的理念,加強制度之間的銜接與協調。為此,一方面要加快制定相關法律規定,先實現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其較相似的新農保的銜接,再實現其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整合與統一。另一方面,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信息化平臺建設,為推動制度間整合提供技術支持。
按照《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制度。其中個人賬戶將會積累起大量的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將成為各級政府部門的重大挑戰。能否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事關個人賬戶制度的可承擔性與可持續性。
為了更有效率地運用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保證其安全性,必須提高基金的統籌層次。要加強立法,為資金的運營和投資營造良好的環境;要加強監管,防治基金的挪用、擠占、揮霍與浪費;要加強對我國金融市場的培育,為資金的投資創造寬松的外部環境。
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報告(匯總12篇)篇八
1參保人員新參保登記。
這里是指參保人員流動到新地方,在城鎮就業時,在新的單位參加養老保險的登記。
2打印個人賬戶清單。
即把個人養老保險的賬戶清單詳細打印出來,以證明已經參保,及參保的詳細情況。
3受理轉入申請。
即向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提出轉入申請,由他們審查。
4符合轉入條件,出具《轉入聯系函》。
即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受理參保人的轉入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條件而開具的公函。其目的是聯系告知原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
5申請轉出、提供清單和轉移函。
參保人向原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提出轉出申請,并由其提供清單和開具轉移函。目的是聯系告知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
6接收《轉入聯系函》、核對個賬清單。
即經原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同意后,接收《轉入聯系函》并核對個賬清單。
7參保關系轉出,出具《轉移信息表》,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接收《轉移信息表》。
即原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同意轉出后,把參保人的養老保險關系轉出,并出具《轉移信息表》由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接收的程序。
8聯絡核實,接續關系。
由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與新單位聯絡核實有關情況,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新參保地,接續成功。
[如何轉移養老保險]。
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報告(匯總12篇)篇九
城鄉居民參保繳費有集體補助嗎?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府給補貼嗎?哪些資金可以計入個人賬戶?針對這些參保問題,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知識系列問答。
問:城鄉居民參保繳費有集體補助嗎?
答:有條件的村集體和經濟組織應當對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也可為參保人提供資助。補助和資助金額不得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以上社會組織提供的補助或資助,應以該組織的經濟狀況為條件,自愿為參保人提供幫助,并不是政策的硬性規定。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府給補貼嗎?
答:政府對參保人給予多項補貼,是國務院政策的硬性規定。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14〕70號),政府對100-800元繳費檔次分別按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75元進行補貼,對900-2000元繳費檔次統一按每人每年80元進行補貼。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全區經濟發展情況適時調整繳費補貼標準。
政府為城鄉重度殘疾人、貧困殘疾人、城鎮“三無”人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代繳養老保險費100元;不屬于上述四類群體的城鄉低保對象由政府代繳養老保險費50元。繳費困難群體可在政府代繳基礎上增加個人繳費,并享受按政府代繳金額與個人繳費合計金額對應繳費檔次的政府繳費補貼。
哪些資金可以計入個人賬戶?
答: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的補貼資金;村集體、社區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提供補助、資助的資金;個人賬戶資金運營或存款利息收入。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城鄉居民跨地區流動,個人賬戶權益是否受損?
答: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經建立,終身不變。無論在哪里繳費,無論是否間斷性繳費,個人賬戶都累計記錄參保人權益,不會受損。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如何計息?
答:個人賬戶儲存額應按國家規定計息,目前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年1月1日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若中國人民銀行在年內調整一年期存款利率,個人賬戶儲存額計息標準不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存入各商業銀行的活期存款按3個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執行優惠利率。國家對個人賬戶基金投資運營管理有新的規定后,將按新的規定計息。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補助、資助按到賬時間記賬,從次月開始計息。政府對個人繳費的補貼未按時到賬產生的利息差,由地方政府補足。
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報告(匯總12篇)篇十
中國政府網13日發布了國務院關于開展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2011年7月1日啟動城鎮居民保險試點工作。
指導意見指出,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實現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指導意見稱,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地主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經濟發展和城鎮憂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主人民政府應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城鎮重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主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關系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化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于長期繳費的城鎮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參加城鎮憂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地,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報告(匯總12篇)篇十一
參保者離開原工作地時,應到原工作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自己的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參保繳費憑證內容包括三項:一是本人在當地參保的起始時間;二是實際繳費月數(年限);三是本人在本地參保期間的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
2、電話聯系。
人社部已經在網上公布了全國2800多個縣級和縣以上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全部聯系方式。勞動者有問題可以通過這個電話咨詢,同時也方便社保經辦機構聯系、核對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3、辦理手續。
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本人或者所在單位只要向新就業地社保機構提出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的書面申請,其他轉移接續的事情就由兩地的`社會保險機構在規定時間內來辦理,不需本人往返奔波。
4、轉移資金。
應轉移接續的養老保險關系確認后,要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全部資金和單位繳費的部分資金,然后通知勞動者個人,這樣整個的轉移接續的流程就算完成了。
養老保險省內轉移需要滿足五個條件之一。
1、男性不滿50周歲、女性不滿40周歲的參保者。
2、返回戶籍地就業參保的的參保者。
3、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
4、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地,且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不滿,按規定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滿10年的原參保地,或因沒有繳費滿10年的參保地而轉移至戶籍地的。
5、與省本級參保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跨省流動人員辦理養老保險轉移和接續手續,需要滿足4個條件之一,即上述省內轉移5大條件的前4個條件之一。
無論是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還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我國明文規定:只能保留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如果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滿(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申請辦理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如果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又不愿意繼續繳費至15年的,在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后,可辦理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未達到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前,可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報告(匯總12篇)篇十二
11月10日,河南省當局頒布了《關于成立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制度的實驗意見》,到2020年前,河南省將全面建成公正、同一、類型的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制度,更好地保障參保城鄉住民的晚年根基糊口。
參保范疇。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門生),非國度構造和奇跡單元事戀職員及不屬于職工根基養老保險制度包圍范疇的城鄉住民,可以在戶籍地介入城鄉住民養老保險。
繳費組成。
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團補貼、當局津貼組成。
(一)個人繳費。介入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的職員該當按劃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尺度今朝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6個檔次。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務廳依據城鄉住民收入增添等環境當令調解繳費檔次尺度。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二)集團補貼。有前提的村集團經濟組織該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以補貼,補貼尺度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集會會議民主確定。勉勵有前提的社區將集團補貼納入社區公益奇跡資金籌集范疇。勉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扶助。補貼、扶助金額別離不高出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尺度。
(三)當局津貼。當局對切合領取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前提的參保人全額付出基本養老金,個中中央財務對我省按中央確定的基本養老金尺度給以全額補貼。
專家解讀。
縣(市、區)當局對重度殘疾人或恒久貧窮殘疾人等繳費堅苦群體,為其代繳最低檔次尺度的養老保險費;對義士遺屬、領證的獨生后世怙恃和打算生養雙女怙恃,給以恰當津貼;對選擇較高等次尺度繳費的,給以恰當勉勵。詳細津貼步伐由縣(市、區)當局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