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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通用18篇)篇一
本制度規定了新疆阿克蘇紡織工業城熱電廠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任務、獎懲辦法及有關事項。
本制度適用于新疆阿克蘇紡織工業城熱電廠所屬各單位各部門和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職責。
3.1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及電力生產“安全第一”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3.2消防安全工作同安全管理經濟責任制同步實施,做到有計劃有布置有檢查有考核有總結。
3.3依據《消防法》,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和撲救火災,是全體職工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對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任何部門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控告和制止。
3.4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3.5項目部應成立防火安全委員會。各主要施工部門應設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決策消防工作的重大事項。
3.6防火安全工作實行三級管理,建立三級防火安全體制(一級項目部,二級部門,三級班組,)。
3.7項目經理是項目部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各施工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3.8項目經理部應設立或確定專職防火管理人員。各施工部門應確定兼職防火管理人員。
3.9綜合辦公室行使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監督、檢查、考核權力。
3.10火災信息,情報資料,統計與發布,由質安處負責。
3.11各施工部門或個人,應依照《消防法》有關法規,認真對本部門進行消防安全管理,不斷改善消防安全環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4.1火災預防。
4.1.1應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消防安全責任。
4.1.2應建立各級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各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和職責。
4.1.3對消防組織應及時進行調整整頓,并定期演練。
4.1.4各部門每年應對員工進行防火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全員的消防安全意識。
4.1.5質安處對各部門負責人實行防火安全責任目標考評。
4.1.6項目部的防火安全規章制度,由質安處制定。各部門依據消防法規和本制度,制訂本部門的防火安全措施。
4.1.7各部門應按照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后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的原則,每年對“防火重點部位”確定一次,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到“責任、器材、措施”三落實。本部門管理或工作人員應經過安全考試合格上崗。
4.1.8防火重點部位應設明顯的防火警示標志,公共場所應設置應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標志。
4.1.9在施工現場、辦公、庫房、生活區、易燃易爆部位等防火重點區域內動用明火,應辦理動火工作票。
4.1.10各部門在施工現場、辦公、生活、庫房等區域內,依據消防法規,應配置必要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4.1.11在施工現場、生活、辦公主要區域內及宿舍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1.12生活、辦公、施工現場、庫區內影響防火安全的可燃物,各管理部門應定期及時清理干凈,并堆放在安全地點。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違規搭建臨時建筑設施和亂接亂拉電源。
暢通,器材周圍無障礙。
4.1.14組織新入廠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特殊工種的安全監督。
4.1.15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采購、運輸、儲存、保管、領用、退庫和使用,各施工部門應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消防安全法規,制訂相應的管理制度進行嚴格管理。
4.1.16進入儲存易燃易爆液體或氣體工作區域時,不得攜帶火種,不應穿戴絲綢及合成纖維等易產生靜電的服裝和帶鐵釘的鞋子。
4.1.17易燃易爆設備,壓力容器具、柜、瓶、管道、蒸壓釜、泄壓限壓防爆裝置,應選用國家定型產品,按照規范要求進行安裝、調試、校驗、檢測、使用和維修保養,切實做到防爆裝置靈敏有效。防止產生超壓、超溫、超量現象,保障設備器具安全運行和使用。按規定要求需辦理資質或許可證件的,應核報有關主管部門辦理,使用期內,設備人員證件資質應有效、相符。
4.1.18機械設備安裝完,保溫作業前,施工部門應將設備機件管道上的可燃易燃物質清理干凈。
4.1.19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部位等“防火重點部位”時,應戴防火罩和熄火后裝卸物資。運輸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車輛,駕駛員、押運員及車輛應符合運輸管理制度要求,并應辦理有關許可證件及采取有效的導除靜電措施和安全運輸措施。
4.1.20電火焊作業,各主管部門應制訂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作業時應人人遵守。
4.1.21各部門車輛應配備滅火器材,確保車輛和物資安全。
4.2防火檢查。
4.2.1項目經理部每年應對施工現場進行2至4次防火安全檢查,防火安全檢查結合各安全大檢查同時進行。并將檢查情況上報其上級主管部門。
4.2.2防火重點部位質安處每月檢查一次,施工部門每周檢查一次,班組應每日應巡查一次。
4.2.3在防火安全檢查時,被檢部門負責人應參加,并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4.2.4各級防火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應以查領導、查管理、查隱患、查預防措施為主,同時對消防設施器材、火源電源、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施工現場等應納入重點檢查范圍,并應將檢查情況如實記錄在“防火安全檢查記錄”中。
4.2.5各級在防火安全檢查時,發現不安全因素和火險隱患,應及時下發“消防監督檢查通知書”,并督促整改和復查。發現火險隱患時,并應及時向上級領導和主管部門報告。一般不安全因素和火災隱患由所屬部門負責整改,重大火險隱患由項目部負責組織整改。
4.2.6質安處發現有違章現象或行為,可能因其導致發生火災危險時,有權責令違章部門或個人改正。在緊急情況下,質安處有權責令其停工、停產、停業整改,并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
4.3消防設施器材。
4.3.1消防器材應由專業人員購置,購置產品應為公安部審批的定點生產廠家的注冊合格產品。
4.3.2綜合辦公室專業人員應定期對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進行檢查維護和維修保養。
4.3.3消防器材的配備使用,各施工部門應確定專人負責管理,并應建立器材臺帳,填寫“消防器材配備登記表”。
4.3.4綜合辦公室應對對消防器材的購置使用報廢給予業務指導,并實施監督。
4.3.5消防器材、消防設備、嚴禁任何人私自動用。在非滅火情況下確因生產需要動用,應報經綜合辦公室審批。
4.4火警、火災事故。
各部門發生火警、火災時,首先發現人員應當迅速報警,并組織最近人員和利用附近器材進行撲救。按照火災、爆炸事故應急預案處置。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通用18篇)篇二
4.1.1應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消防安全責任。
4.1.2應建立各級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各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和職責。
4.1.3對消防組織應及時進行調整整頓,并定期演練。
4.1.4各部門每年應對員工進行防火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全員的消防安全意識。
4.1.5質安處對各部門負責人實行年度防火安全責任目標考評。
4.1.6項目部的防火安全規章制度,由質安處制定。各部門依據消防法規和本制度,制訂本部門的防火安全措施。
4.1.7各部門應按照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后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的原則,每年對“防火重點部位”確定一次,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到“責任、器材、措施”三落實。本部門管理或工作人員應經過安全考試合格上崗。
4.1.8防火重點部位應設明顯的防火警示標志,公共場所應設置應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標志。
4.1.9在施工現場、辦公、庫房、生活區、易燃易爆部位等防火重點區域內動用明火,應辦理動火工作票。
4.1.10各部門在施工現場、辦公、生活、庫房等區域內,依據消防法規,應配置必要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4.1.11在施工現場、生活、辦公主要區域內及宿舍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1.12生活、辦公、施工現場、庫區內影響防火安全的可燃物,各管理部門應定期及時清理干凈,并堆放在安全地點。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違規搭建臨時建筑設施和亂接亂拉電源。
4.1.13消防通道、消防栓、消防器材周圍,禁止堆放物資和停放車輛,并應經常保持通道暢通,器材周圍無障礙。
4.1.14組織新入廠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特殊工種的安全監督。
4.1.15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采購、運輸、儲存、保管、領用、退庫和使用,各施工部門應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消防安全法規,制訂相應的管理制度進行嚴格管理。
4.1.16進入儲存易燃易爆液體或氣體工作區域時,不得攜帶火種,不應穿戴絲綢及合成纖維等易產生靜電的服裝和帶鐵釘的鞋子。
4.1.17易燃易爆設備,壓力容器具、柜、瓶、管道、蒸壓釜、泄壓限壓防爆裝置,應選用國家定型產品,按照規范要求進行安裝、調試、校驗、檢測、使用和維修保養,切實做到防爆裝置靈敏有效。防止產生超壓、超溫、超量現象,保障設備器具安全運行和使用。按規定要求需辦理資質或許可證件的,應核報有關主管部門辦理,使用期內,設備人員證件資質應有效、相符。
4.1.18機械設備安裝完,保溫作業前,施工部門應將設備機件管道上的可燃易燃物質清理干凈。
4.1.19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部位等“防火重點部位”時,應戴防火罩和熄火后裝卸物資。運輸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車輛,駕駛員、押運員及車輛應符合運輸管理制度要求,并應辦理有關許可證件及采取有效的導除靜電措施和安全運輸措施。
4.1.20電火焊作業,各主管部門應制訂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作業時應人人遵守。
4.1.21各部門車輛應配備滅火器材,確保車輛和物資安全。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通用18篇)篇三
校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巡查的資料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狀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狀況;。
(六)學生宿舍夜間防火巡查不少于2次。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消防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隱患,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通知人員疏散、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通用18篇)篇四
為了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管理方針,保障全體員工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一、員工〈含勞務工〉宿舍住地消防,嚴格執行誰主管誰負責的責任制。勞務分包的消防安全由分包隊的主管領導負責。
二、要建立消防組織,落實防火,防盜規章制度。“落實三自原則”。安全自查,隱患自改,責任自負的原則。
三、嚴禁使用自制電褥子,需要使用時要有電工統一安裝,任何人不得私拉亂接;現場機電設備實行一把閘控制,做到上班停電,下班后送電的管理制度。
四、各部門要加強火源管理,宿舍內要備有煙灰缸,以免吸煙人亂扔煙頭引起火災。食堂火源要設專人負責管理。
五、各部門負責人要經常對自己管轄的住地火源進行檢查,發現不安全火源要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爭取時間解決。
六、項目部主管領導、專職安全員要每星期對各部門、各施工隊的住地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七、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各種隱患,在限期內不加整改的,要給予罰款,以發現火災事故,視財產損失程度給予1000~2000元罰款,嚴重責任者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工地臨時工程在規劃時應按規范配備消防設施,消防設施應與臨時設施同時投入使用、并指定人員管理。
二0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通用18篇)篇五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確保本村的消防安全及和-諧穩定,經村民委員會討論決定,制定本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具體如下:
一、 本村消防工作在蘆潮港鎮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村民委員會具體負責實施。本村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逐步提高本村火災防范水平和居民的自防自救能力。
二、 本村消防監督執法工作由蘆潮港派出所負責,對村民委員會的防火安全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 成立一支5至10人的義務志愿消-防-隊,每年采取自愿報名和村民委員會討論決定相結合的方式確定。村義務消-防-隊負責撲救和協助安全消防部隊撲救本村發生的各類火災,并幫助受災村民進行疏散救援。
四、 村民委員會成立防火安全小組,設立消防安全員,健全工作制度,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和消防安全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組織火災撲救,建立消防工作檔案。
五、 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農村居民制定規范農村居民行為的防火安全全公約。防火安全公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和堆放易燃物品等行為的安全要求;
(二) 保證消防車道暢通、公共消防器材設施完好有效的措施;
(三) 對老弱病殘人員的監護和幫助措施;
(四) 根據本村實際,保證消防安全的其他內容。
七、 本村開展燈會、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等群體性活動的主辦者應當制定滅火、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第一條 為預防和減少農村牧區火災危害,保障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內蒙古自治區消防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指農村牧區不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外的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工作做出規定的森林、草原地區。
第二條 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嘎查村委會在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本規定負責農村牧區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條 農村牧區消防工作按照“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各旗縣(市、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嚴格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并將農村牧區消防工作納入政府任期目標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范圍。
第四條 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農村牧區消防工作納入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合理制定和完善所轄蘇木鄉鎮消防規劃,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給水、消防車通道和消防通訊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所轄蘇木鄉鎮總體建設規劃中。
第五條 各旗縣(市、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于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和協調解決農村牧區消防安全重大問題,督促檢查農村牧區消防工作的實施情況,對火災隱患及時督促整改。
第六條 農村牧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成年公民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二章 消防組織及工作職責
第七條 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公安消防、民政、建設、林業、農牧業、教育、文化、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齊抓共管,綜合治理,共同做好農村牧區消防工作。
第八條 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建立由政府領導牽頭,公安派出所、嘎查村委會、農村牧區有關單位等人員組成的防火安全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牧區消防工作的組織、督促、協調和管理。
各蘇木鄉鎮主要領導是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管理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總責,并確立專人具體負責消防工作。
第九條 各嘎查村應建立由嘎查村委會主要負責人、村治保會、村民小組長、治安巡邏人員組成的消防安全工作組。嘎查村消防安全工作組在蘇木鄉鎮防火安全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工作組在易發生火災季節或重大節日期間要加強防火宣傳和防火巡查工作,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整改。
第十條 無公安消-防-隊的旗縣(市、區)應逐步建立多種形式消-防-隊,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專(兼)職、鄉鎮企業自辦等形式的消-防-隊伍,各嘎查村應建立志愿或義務消-防-隊。
農村牧區各類消-防-隊伍應根據撲救火災實際需要配備必要的滅火車輛、器材,開展經常性消防訓練和演練,進行消防巡查,承擔火災撲救、社會救助、災害處置工作。
第十一條 農村牧區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保養經費及專(兼)職消防員、義務消-防-隊員等的補助和消防辦公經費由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列入當地財政預算,保證專款專用。
開展農村牧區消防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農牧民負擔。
第十二條 義務消-防-隊員進行撲救火災、搶險救援工作,所在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給予補助;因撲救火災、搶險救援而受傷或死亡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
第十三條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大力扶持農村牧區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協調和鼓勵金融、保險等部門增加消防設施投資貸款和農牧戶財產保險,加強火災防范和風險管理。
第十四條 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將農村牧區消防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內容,結合農村牧區實際,制定農村牧區消防工作計劃,定期召開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工作任務,組織、督促、協調農村牧區消防工作的開展。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與行政區域內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單位、嘎查村委會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并組織年度考評,落實獎懲措施。
(三)采取多種形式組織開展農村牧區消防宣傳教育,提高農牧民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定期組織嘎查村委會成員、消防管理人員學習消防業務知識,提高消防業務技能。
(四)制定落實農村牧區消防規劃,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維護管理,保障各項消防經費的落實。
(五)督促公安派出所落實農村牧區消防監管工作,定期組織防火安全委員會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六)建立健全農村牧區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農村牧區消防工作檔案。
(七)參與組織行政區域內的火災撲救,維護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協助公安消防機構及公安派出所調查火災原因,核查火災損失。
第十五條 嘎查村委會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將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內容,維護本地區消防安全。
(二)制定《防火公約》,對農牧民履行《防火公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檔案,掌握消防安全基本情況。
(四)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消防滅火和疏散逃生演習,提高群眾防滅火能力。
(五)組織人員對駐本地區的單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對農牧民住戶進行消防安全提示,發現和糾正消防違法違規行為。
(六)及時向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報告火災隱患情況。
(七)發生火災,立即報警,及時組織疏散周圍群眾,組織義務消-防-隊伍撲救初期火災,協助公安消防機構及公安派出所保護火災現場,調查火災原因,核查火災損失。
(八)負責義務消-防-隊伍建設以及公共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保養,確保完整好用。
第十六條 農村牧區公安派出所應履行下列消防監督工作職責:
(一)督促、協調嘎查村委會落實消防工作責任。
(二)對管轄范圍內的單位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督促管轄范圍內的單位開展消防工作,整改火災隱患,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和火災多發季節應組織專項檢查。
(三)配合消防業務指導部門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消防安全常識和消防法律法規知識。
(四)指導、督促嘎查村委會建立群眾性義務消防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檢查和訓練。
(五)受理群眾舉報,依法查處管轄范圍內的單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六)受理管轄范圍內的公眾聚集場所使用中或開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七)發生火災后,立即派員迅速到達火災現場,并將火災情況及時向主管公安機關及公安消防機構報告;組織人員進行火災撲救、人員疏散、現場警戒、維持秩序、保護火災現場等工作。負責對一般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并向公安消防機構上報調查報告、火災統計等材料。
(八)掌握管轄范圍內的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基本情況,每半年向蘇木鄉鎮人民政府、主管公安機關及公安消防機構報告一次,提出消防工作建議。
(九)完成上級公安機關及公安消防機構部署的其他消防監督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 各旗縣(市、區)、蘇木鄉鎮在建設農村牧區給水管網時,應同時建設公共消火栓,并滿足消防用水需要。沒有給水管網的,可利用河流、湖泊、水渠等天然水源設置消防取水點等取水設施。
天然水源缺乏的嘎查村,應結合農村牧區節水灌溉和人畜飲水工程統一規劃,因地制宜設置消防替代水源。
第十八條 有森林、草原的蘇木鄉鎮應把森林、草原防火與城鎮防火工作結合起來,制定滅火聯動方案,經常開展聯合演練。
第十九條 農村牧區學校每學期應安排兩次以上消防安全教育課程,學生入學后和放假前各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條 農村牧區電網建設與改造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農村牧區的用電設備、設施、材料應符合質量標準,并應由持有崗位資格證的電工負責安裝、檢修和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違章用電。
第二十一條 住宅、庭院內禁止存放、銷售、生產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禁止亂倒液化石油氣殘液,禁止傾倒有明火的灰土,禁止野外焚燒莊稼秸稈和垃圾等雜物,未經旗縣級人民政府或旗縣級人民政府授權單位批準,且未領取生產用火許可證的,不得燒荒。
液化石油氣鋼瓶不應存放在居室、公共場所,并嚴防高溫及日光照射,鋼瓶與爐具之間應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離, 室內不得同時布置其他明火爐灶。
第二十二條 農村牧區打谷場和秸稈、柴草等易燃、可燃材料堆場的設置應符合《村鎮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j39-90)規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禁止占用道路、林地;禁止在堆場內停放、修理機動車輛;禁止在堆垛50米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
(二)禁止在打谷場內吸煙。
(三)收獲季節收獲的秸稈不得大量進屯入戶,應貯存于村外空曠地帶,不得貯存于生產、生活建筑物附近及街道兩側,不得堆放于電力架空線、變壓器下。
(四)在柴草較多、居住密集的城鎮和村屯以及靠近林區的地方,應在煙囪或爐膛眼上加蓋防火帽或設置防火擋板。
第二十三條 農村牧區集中建造的全封閉式牲畜棚應單獨建造,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已經建造的低于三級的棚圈應逐步進行改造。
(二)電氣線路應穿阻燃管或金屬管敷設,其照明燈具要安裝牢固。
(三)要設置直接對外出口,且門應當向外開啟,鍘草、飼料間及飼養員宿舍要與棚圈分開設置,如相連時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四)禁止在牲畜棚圈、飼料間、飼料堆場內吸煙或動用明火。
第二十四條 廠房、庫房、堆垛、牲畜棚圈附近應設置消防水井或消防水池等消防取水設施。
第二十五條 農村牧區建造的火墻、爐灶、火炕不應靠近可燃墻壁砌筑,用磚砌筑的煙囪其內壁與可燃構件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24厘米;金屬制作的煙囪周圍70厘米范圍內不得有可燃物質。
第二十六條 消防車通道不得被占用、堵塞、阻斷,其路面寬度不應小于3.5米,轉彎半徑不應小于8米。管架等障礙物必須穿越道路上空時,其凈高不應小于4米。
第二十七條 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草原防火季節、重大節假日以及那達慕、廟會等各種集會期間,蘇木鄉鎮、嘎查村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二十八條 房屋連片集中、火災危險性大的嘎查村和集鎮,應在規劃治理時,根據消防安全需要有計劃地實施拆遷、改造,改善消防安全條件,提高房屋耐火等級。對已經建造的成片密集木結構房屋和茅草房屋,應采取修建防火墻、開辟防火間距等防火分隔措施,并保證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四章 獎懲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由公安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依據《內蒙古自治區消防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派出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要嚴格履行公安行政處罰程序,將擬實施的消防行政處罰案件報當地公安(分)局審核后,加蓋公安機關印章,以公安機關名義作出。
第三十條 各旗縣(市、區)每年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對落實消防安全工作較好的蘇木鄉鎮、嘎查村及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不落實消防管理規定導致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0日
第一條、為預防農村火災和減少農村火災危害,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內蒙古自治區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旗農村實際情況,制定規定。
第二條、我旗農村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因地制宜、統籌規劃、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三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消防規劃,將農村消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農村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其他社會事業協調發展。
第四條、公安、規劃、財政、農業、安全生產、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民政等部,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農村消防工作,公安消防機構負責農村消防工作的監督、火災撲救和搶險救援工作。
第五條、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當應履行下開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成立防火安全委員會,確定消防工作機構和工作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本鄉鎮(街道)的消防規劃;
(三)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與轄區村委會、駐在單位簽訂
年度《消防安全責任狀》,并組織年度考評,落實獎懲措施;
(五)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開展本村的消防安全工作;
(六)組織消防檢查和專項治理;
(七)組織宣傳教育活動。
第六條、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編制農村消防規劃,并對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二)定期向旗政府及其公安部門報告農村消防工作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三)健全農村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制度,能夠及時撲救,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四)指導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機構和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工作;
(五)指導農村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的業務建設;
(六)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七條、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轄區內各單位進行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三)對轄區內消防基礎設施的`管理、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農村地區的消防安全管理。城鄉結合部地區適用本規定的范圍,由區、縣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第三條 本市農村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逐步提高農村居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條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村消防工作,將農村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農村消防規劃并組織實施,將農村消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農村消防安全管理機制,落實農村消防工作責任制,制定工作標準和考評制度,對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農村消防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對本轄區內的農村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消防機構負責農村地區消防行政許可、火災事故調查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監督管理等工作,指導鄉、鎮人民政府消防工作機構和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應當根據公安機關的規定,負責相應的農村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對村民委員會的防火安全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發展改革、規劃、財政、農業、安全生產、林業、水務、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等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農村消防工作。
第七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通過農村題材的欄目,采取多種形式向農村居民進行消防法規、防火知識、滅火常識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內容的宣傳教育。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本行政區域的農村消防規劃,根據實際需要建立與治安巡防隊、森林消-防-隊等相結合的專(兼)職消-防-隊,指導村民委員會開展消防安全工作,鼓勵村民委員會組織建立志愿消-防-隊。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對專(兼)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隊伍進行業務指導。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成立防火安全小組,設立消防安全員,健全工作制度,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和消防安全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組織火災撲救,建立消防工作檔案。
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農村居民制定規范農村居民行為的防火安全公約。防火安全公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和堆放易燃物品等行為
的安全要求;
(二)保證消防車道暢通、公共消防器材設施完好有效的措施;
(三)對老弱病殘人員的監護和幫助措施;
(四)根據本村實際,保證消防安全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農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應當與村容村貌改造、鄉村道路、人畜飲水工程等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
新建、改建農村道路時,村內主干道的路面寬度以及管架、棧橋等設施跨越道路的高度,應當符合消防車輛通行要求。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農村自來水管網時,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來水管網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村,應當對管網進行改造,并按照規定配置消火栓。沒有自來水管網的村,可以利用天然水源設置取水設施;缺乏天然水源的,可以設置消防水池等作為替代水源。
志,加強消防安全檢查,對發現的火災隱患,要求相關責任人員及時整改,并實施跟蹤復查。
第十四條 農村燈會、廟會、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等群眾性活動的主辦者應當制定滅火、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農村集市的主辦者應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備消防管理人員和滅火器材,保證疏散通道和消防車道暢通;沒有主辦者的,集市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地村民委員會負責。
第十五條 農村地區的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療機構、圖書室,以及從事旅游、餐飲、娛樂、住宿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三)配備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
(五)開展防火巡查和自檢自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法規、防火知識、滅火常識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內容的宣傳教育;
工、家具生產、服裝加工、廢品收購、倉儲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并落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配置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做好維護保養工作;
(三)在經營場所周邊設置明顯的消防警示標志;
(四)嚴格用火、用電制度;
(五)生產經營區域與生活區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別設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第十七條 在農村地區燃放煙花爆竹時,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制定消防宣傳教育計劃,指導在農村地區居住的人員做好下列防火工作:
(一)愛護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器材和設施;
(二)不在村內道路上堆物、堆料或者搭設棚屋;
(三)不在林地附近、架空高壓輸電線路和通訊線路下方堆放可燃物或者燎荒;
(四)毗鄰林地居住的人員使用明火時,采取防火措施;
(五)遵守電器安全使用規定,不超負荷用電,嚴禁安裝不合格的保險絲、保險片;
(六)安全使用明火,定期清理火炕(墻)、煙道,檢修住宅內的燃氣管道、器具;
(七)學習和掌握家庭火災撲救和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識,
做好對被監護人的教育和看護;
(八)租賃房屋或者承包經營場所時,明確當事人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 有農村消防工作職責的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農村消防工作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經規定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通用18篇)篇六
第三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城鎮街道、林區居民點和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寨,應當建立義務消防隊(組)。
第三十一條義務消防隊(組)應當定期進行教育訓練,熟練掌握防火、滅火知識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防火檢查和撲救火災。義務消防隊(組)所需的經費和隊員的補貼,分別由各所在單位負責解決。
第三十二條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站)較遠的中型以上企業事業單位,鄉鎮企業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鄉或鎮,列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的古建筑群,以及起降大中型民航飛機的航站,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專職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可由一個單位建立,也可以由幾個單位聯合建立。
第三十三條專職消防隊應當建立教育訓練和執勤備戰制度,負責本單位、本地區的防火和滅火工作。
第三十四條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由所在單位開支。專職消防人員實行本單位工資和獎金制度,享受本單位生產職工同等保險福利待遇。專職消防隊隊員可實行合同制或輪換制。
第三十五條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或者撤銷,專職消防隊干部的配備和調離,應當征求當地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三十六條公安消防隊(站)的布局、建筑和技術裝備必須符合有關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由當地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政府責成城建、財政等有關部門作出規劃,加以解決。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通用18篇)篇七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社會福利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社會福利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負總責。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社會福利機構應當確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專業人員為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實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和消防安全制度,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和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明確消防工作管理部門,配備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建立志愿消防隊,具體實施消防安全工作。
二、開展防火檢查。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每月至少組織各部門負責人開展一次防火檢查,做好檢查記錄,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二)每日防火巡查是否落實,是否發現并及時消除隱患;。
(三)護理人員、保安、電工、廚師等員工是否掌握防火滅火常識和疏散逃生技能;。
(四)起居室、療養室、病房、活動室、廚房等重點部位防火工作落實情況;。
(五)消防設施設備運行和維護保養情況;。
(八)廚房灶臺、油煙罩和煙道清理情況;。
(九)火災隱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對發現的消防安全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三、落實每日防火巡查。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安排專人進行每日防火巡查,養老機構還應當組織夜間防火巡查,且不應少于兩次,做好巡查記錄,重點巡查以下內容:
(二)有無違規用電,使用電熱毯、電磁爐、熱得快等大功率電熱器具;。
(三)消防設施設備是否正常工作,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是否被遮擋、損壞;。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值守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六)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
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當場處理,不能處理的要及時上報,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
四、配備消防設施器材。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對不需要設置自動消防系統的建筑,應當加強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務對象住宿和主要活動場所安裝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和簡易噴淋裝置,配備應急照明和滅火器。
五、加強消防設施管理。社會福利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建筑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護保養,每月出具維保記錄,每年至少全面檢測一次。
六、嚴格消防控制室管理。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工作人員應當持有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實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兩人,在值班時間嚴禁脫崗、擅離職守。
自動消防設施的各種聯動控制設備應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水滅火、防排煙系統應當設在自動狀態,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卷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柜啟動開關應當處于自動位置(通電狀態)。
消防控制室應當在明顯位置張貼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應急處置程序。值班人員接到火災警報后,應當立即以最快方式確認;確認火災后,立即確認聯動控制開關處于自動狀態,同時撥打“119”報警,并立即啟動單位應急疏散和滅火預案。
七、設置消防安全標識。社會福利機構應當針對特殊服務對象特點,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場所、重點部位的顯著位置設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標識,在消防設施、器材上設置醒目的標識,并標明操作使用方法。
八、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對所有員工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員工新上崗、轉崗前應當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所有員工應當了解本崗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疏散逃生。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結合服務對象的身體、心理健康狀況,有針對性地開展防火常識和逃生自救教育。
九、制定預案并開展消防演練。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制定本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明確每班次、各崗位人員負責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職責,并每半年至少演練一次。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結合單位實際,對特殊服務對象制定專門疏散預案,明確負責疏散的工作人員及其職責,并配備輪椅、擔架等疏散工具,定期組織演練并及時修改完善預案。除組織有自理能力的服務對象有序疏散外,對無自理能力或者行動不便的服務對象,原則上應當安排在建筑較低層和便于疏散的地點,并逐一明確疏散救護人員。
十、禁止行為。
(一)嚴禁使用未經消防行政許可或者備案的建筑、場所;。
(二)嚴禁采用夾芯材料燃燒性能低于a級的彩鋼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動的建筑;。
(三)嚴禁私拉亂接電線,超負荷用電;。
(四)嚴禁在起居室、療養室、病房內吸煙、使用明火;。
(五)嚴禁在起居室內使用電熱毯、電爐、熱得快等大功率電器設備;。
(六)嚴禁鎖閉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
(七)嚴禁在活動室、療養室、病房的外窗設置影響疏散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鐵柵欄;。
(八)嚴禁違規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
(九)嚴禁埋壓、圈占消火栓,擅自停用、關閉消防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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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通用18篇)篇八
1、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師生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師生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5、對新上崗人員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6、因工作需要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每日對公司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對單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并復查追蹤改善。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并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4、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規范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3、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并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在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在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關閉、遮擋或覆蓋。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衛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了解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查看運行記錄,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3、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定期測試:
(1)消防水泵經常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2)室內消火栓、噴淋泄水測試每季度一次。(3)其它消防設備的測試,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測試時間。
(1)每年在定期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于完好狀態。
(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并上報領導。
(4)消防器材指定專人負責。
(五)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并將隱患情況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并由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4、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隱患整改的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2)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持證電工負責。
3)下班后,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4)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1)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確需動火作業時,作業單位應按規定向消防部門申請“動火許可證”。
(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附近5米區域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作適當的安全隔離,并準備適當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隨時備用,結束作業后應即時歸還,若有動用應如實報告。
(3)如在作業點就地動火施工,應按規定申請,派人現場監督并不定時派人巡查。離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動火作業必須保證有一人在下方專職負責隨時撲滅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辦理“動火許可證”擅自動火作業者,予以警告,嚴重的予以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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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庫存放。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4、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儲存。
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入內。
6、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1、義務消防員應在責任人領導下開展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各項技術考核應達到規定的指標。
2、要結合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維護檢查,有計劃地對每個義務消防員進行輪訓,使每個人都具有實際操作技能。
3、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4、每年舉行一次防火、滅火知識考核,考核優秀給予表彰。
5、不斷總結經驗,提高防火滅火自救能力。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1、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組織全員學習和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每次組織預案演練前應精心開會部署,明確分工。4、應按制定的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
5、演練結束后應召開講評會,認真總結預案演練的情況,發現不足之處應及時修改和完善預案。
(十)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制度。
1、應按規定正確安裝、使用電器設備,相關人員必須經必要的培訓,獲得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書方可操作。各類設備均需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合格證明并經維修部確認后方可投入使用。電氣設備應由持證人員定期進行檢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靜電設施定期檢查、檢測,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至少檢測一次并記錄。
3、電器設備負荷應嚴格按照標準執行,接頭牢固,絕緣良好,保險裝置合格、正常并具備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應嚴格按照電氣施工要求測試。
4、各類線路均應以套管加以隔絕,特殊情況下,亦應使用絕緣良好的鉛皮或膠皮電纜線。各類電氣設備及線路均應定期檢修,隨時排除因絕緣損壞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隱患。
5、未經批準,嚴禁擅自加長電線。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安全小組、維修部人員檢查加長電線是否僅供緊急使用、外殼是否完好、是否有維修部人員檢測后投入使用。
6、電器設備、開關箱線路附近按照本單位標準劃定黃色區域,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檢查、排除隱患。
7、設備用畢應切斷電源。未經試驗正式通電的設備,安裝、維修人員離開現場時應切斷電源。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場所外,工作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門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離人、人離火滅。
10、場所內嚴禁吸煙并張貼禁煙標識,每一位員工均有義務提醒其他人員共同遵守公共場所禁煙的規定。
1、對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績的,予以通報表揚或物質獎勵。
2、對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責任人,將依據所造成后果的嚴重性予以不同的處理,除已達到依照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已夠追究刑事責任的事故責任人將依法移送國家有關部門處理外,根據本單位的規定,對下列行為予以處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損失情況與認識態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口頭告誡:
a、使用易燃危險品未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進行或保管不當而造成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d、未經批準,違規使用加長電線、用電未使用安全保險裝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負荷電器的;。
e、謊報火警;。
f、未經批準,玩弄消防設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對安全小組提出的消防隱患未予以及時整改而無法說明原因的部門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通用18篇)篇九
一、單位全體員工每年六月各進行一次培訓。
二、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須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4、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四、培訓內容:
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各部門、各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5、組織、引導在場賓客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五、消防監控室值班操作員應進行專業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六、培訓方式:
1、由保安部門組織召集對飯店全體員工的培訓;。
2、邀請消防部門專業人員授課;。
3、結合本年度消防演練,組織培訓;。
4、通過制作墻報、宣傳欄、貼圖畫等方式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七、根據不同部門的實施情況和工作需要,對其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
八、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進行再教育培訓。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通用18篇)篇十
1、社區以建設平安社區、平安小區、平安家庭為主線,進一步貫徹落實《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制定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實施方案,成立了以支部書記為主任的'領導委員會和義務消防隊伍。
2、社區與各責任單位簽訂了消防安全責任狀,并將消防安全工作開展情況列入年終考評內容。
3、建立了消防安全例會制度,全面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一般火災的發生。
二、加大檢查、督導力度,做到防范于未然
1、長期堅持日巡查,并以治安巡邏相結合進行。社區干部走到哪里,都不忘對安全隱患的排查。
2、堅持每月對責任單位和重點部位的隱患整改情況進行督查。
3、社區民警與社區消防專干對公復場所、旅店業的消防檢查、督導開展經常確保了今年來本轄區內沒有發生一起大小火災事故。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通用18篇)篇十一
為了預防船舶火災事故和減少船舶火災危害,規范船舶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了相關規定,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運輸船舶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船舶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民用鋼質運輸船舶(以下簡稱船舶)以及與船舶消防有關的個人和單位。
運輸船舶,是指從事客、貨運輸的機動船、駁船和拖帶駁船的推、拖輪。
第四條本規定由船舶及航運單位貫徹實施,交通港航公安機關和港務監督部門負責監督。
第二章船舶火災預防。
第五條船舶設計、建造要符合有關國際公約和我國船舶建造規范的消防規定,并經船舶檢驗部門審核、檢驗。
船舶建造部門必須按批準的消防設計施工。凡需變更設計的,須經審核部門同意。
第六條船舶探火、報警及固定滅火系統必須保證完好適用。
船舶的消防器材要在指定位置存放,確定專人負責維護、保養。
船舶要按規定配備消防員裝備品。
第七條船舶機艙操作要嚴格執行各項安全規定,供油系統必須完好,高溫管系不得裸露,及時清除可燃雜物。
第八條船舶自用的危險物品要集中存放于專門的物料間。氧氣和乙炔氣瓶要分開存放,保持安全距離。
第九條船舶載運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執行《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和交通部門關于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有關規定。
船舶裝卸《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中的爆炸品(第1類)、壓縮、液化或加壓溶解氣體(第2類)、閃點低于61℃的易燃液體(第3類)、易燃固體(第4·1類)、易自燃物質(第4·2類)、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第4·3類)、氧化物質(第5·1類)、有機過氧化物(第5·2類),須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消防監護。
第十條油船要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定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符合以下規定:
(一)要有防止靜電產生、積聚和放電的措施;。
(二)避雷裝置完好,接地電阻要在規定的范圍內;。
(三)貨油艙呼吸閥、阻火器要保持正常技術完好狀態;。
(四)惰性氣體裝置要保護完好。
第十一條客船防火要符合以下規定:
(一)要制定發生火災時疏散旅客的應急方案,并定期演練;。
(三)嚴禁旅客攜帶和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四)要實行防火值班巡視制度,并加強對旅客的防火宣傳教育;。
(五)旅客用過的臥具經檢查后,確認無火種方可放入臥具間。
第十二條客滾船防火要執行客船防火的有關規定,并要符合以下規定:
(一)嚴禁上船車輛在燃油箱外夾帶燃料;。
(二)嚴禁裝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毒害品的車輛上船;。
(三)上船車輛要保護良好車況,燃油箱不滲漏,制動有效;。
(四)車輛上船后要采取綁、扎等固定措施;。
(五)航行中汽車艙實行封閉管理,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艙內禁止吸煙。
第十三條船舶裝運易自燃貨物,在航行途中要定時檢測艙內溫度,發現異常及時采取措施。不得裝運已發生自燃的貨物。
第十四條船舶進廠修理必須執行交通部、公安部、中船總公司制定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船舶嚴禁隨意使用電熱器具。必須使用的,需經消防監督機構或船舶所屬單位批準,并在指定處所、有專人看管的情況下使用。
船舶不得隨意接拉電源線。
第十六條船舶明火作業要執行國家標準《海洋營運船舶明火作業安全技術要求》和有關安全操作規程,并符合以下規定:
(一)船舶明火作業實行審批制度。
船舶在港口停泊時明火作業由港務監督部門審批,向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
(二)明火作業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三)船方不得擅自擴大明火作業范圍,超過作業時限;。
(四)明火作業完畢,作業人員要清理檢查現場,不得留有火種。
第十七條船舶應在貨(油)艙、機艙等禁煙處所設立明顯禁煙標志,并制定火源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船員必須經過消防業務知識和基本技能培訓并取得港務監督部門頒發的《船舶消防》培訓證書。
第十九條船舶所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本單位防火負責人,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防火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政府和有關部門頒發的消防法令和。
規章制度。
(二)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制度,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四)組織防火安全檢查,負責整改火險隱患,改善消防安全條件;。
(五)領導專職或義務消防組織;。
(六)組織制定重點船舶、重點部位的滅火方案,督促檢查演練情況;。
第二十條船長為船舶防火責任人,其主要職責是:
(二)落實船舶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認真執行各項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四)對船員進行消防知識教育;。
(五)進行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六)領導專、兼職防火員;。
(七)制定船舶滅火應急方案,定期組織演練并認真作好記載;。
(八)帶領船員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二十一條大型油船、旅游船、客滾船、航行國際航線客船等船舶,應設立一至三名專職或兼職防火員。防火員在船舶防火負責人領導下做好本船防火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條預防船舶火災是船員和乘船旅客應盡的義務。船員和旅客應負責所在崗位和艙室的防火安全。對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和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船舶火災撲救。
第二十三條任何人發現船舶火情,必須立即報警,并迅速進行撲救。
第二十四條船舶要制定消防應急部署和滅火預案,并定期演練。
第二十五條船舶在航行中發生火災,船長負責組織全體船員施救,并及時向就近的港務監督部門和上級部門報告,保持通訊暢通。
第二十六條船員在火災警報發出后,應按應急部署在二分鐘內到達指定位置;機艙應確保警報發出后五分鐘內啟動消防泵。
第二十七條船長在組織指揮撲救火災中要采取正確、有效的施救措施,避免不必要的人身傷亡。在火情不明時,不得盲目打開起火處所的門、窗或艙蓋。
第二十八條客船發生火災,應首先疏散旅客,保證旅客生命安全。
第二十九條船舶在港口靠泊或錨泊時發生火災,要及時向公安消防隊或港務監督部門報警。在消防隊未到達前應積極自救。
船舶火災由港務監督部門負責總體指揮,公安消防隊負責滅火指揮。公安消防隊到達火場后,船方應提供船舶及火場情況,并積極協助滅火。
第三十條船舶要配合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調查火災原因,保護火災現場,反映真實情況。
第四章獎勵和懲罰。
第三十一條在船舶消防工作中,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船舶和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
(二)能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隱患,避免火災、爆炸事故發生的;。
(四)在撲救火災中,能積極搶救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成績顯著的;。
(五)能及時提供和反映情況,對查明起火原因有貢獻的;。
(六)在消防安全設施、技術裝備上有重大革新和發明創造,成效顯著的。
第三十二條消防獎勵經費從安全獎勵基金中開支。
第三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船舶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和港務監督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本單位或上級部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二)故意隱匿災情或提供假情況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安裝、使用電熱器具、亂接亂拉電線、電插頭及插座的;。
(四)在禁煙場所違章吸煙的;違章進行明火作業的;明火作業審批不當的;。
(七)擅自改動船舶消防設施或有意損壞消防器材的;。
(八)防火負責人不履行職責,日常防火管理不嚴,不按要求進行消防演習的;。
(九)重大火險隱患,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逾期仍不加整改的;。
(十)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允許擅自清理火災現場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航運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訂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一九xx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二日交通部發布試行的《船舶安全防火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通用18篇)篇十二
1、加強全校師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報警電話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識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內的各種滅火設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檢查、維護、保證設備完好率達到100%,并做好檢查記錄。
3、教學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明顯、應急照明完好。
4、學生聚集場所不得用耐火等級低的材料裝修。
5、易燃、易爆的危險實驗用品、做到專門存放、由化學實驗員兩人同時加鎖開、關負責保管,在室內必須有沙池、滅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學藥品做實驗時,教師必須在做實驗前向學生講清楚注意事項,并指導學生正確使用,防止火災事故發生。
6、校園內嚴禁吸煙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員要及時關好門窗,確保安全。
7、防火器材等消防設施,要人人愛護。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和損壞,違者要嚴肅處理。
8、加強用電安全檢查,電工必須經常對校內的用電線路、器材等進行檢查,如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維護、確保安全。
9、禁止燒電爐、熱得快,點燃蠟燭、蚊香,嚴禁吸煙,嚴禁私拉亂接電線。不準私自接用任何家用電器。
10、教職工必須以身作則,并教育學生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11、開水房使用煤氣,要掌握正確使用方法,注意防漏氣、防爆、防火,使用后要關好氣閥,確保安全。
12對因無視防火安全規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從重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通用18篇)篇十三
為加強工業園區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各類火災事故的發生,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一條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危化品及易燃物品倉庫的負責人應當經相關安全培訓持證上崗。
第四條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五條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六條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七條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條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九條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內停放和修理。
第十條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結束后立即拆除。
第十一條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十二條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第十三條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十四條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第十五條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十六條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十七條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十八條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十九條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二十條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二十一條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二十二條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園區消防管理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
第二十四條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二十五條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第二十六條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第二十七條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對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采取防凍措施。
第二十九條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通用18篇)篇十四
4.2.1項目經理部每年應對施工現場進行2至4次防火安全檢查,防火安全檢查結合各安全大檢查同時進行。并將檢查情況上報其上級主管部門。
4.2.2防火重點部位質安處每月檢查一次,施工部門每周檢查一次,班組應每日應巡查一次。
4.2.3在防火安全檢查時,被檢部門負責人應參加,并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4.2.4各級防火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應以查領導、查管理、查隱患、查預防措施為主,同時對消防設施器材、火源電源、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施工現場等應納入重點檢查范圍,并應將檢查情況如實記錄在“防火安全檢查記錄”中。
4.2.5各級在防火安全檢查時,發現不安全因素和火險隱患,應及時下發“消防監督檢查通知書”,并督促整改和復查。發現火險隱患時,并應及時向上級領導和主管部門報告。一般不安全因素和火災隱患由所屬部門負責整改,重大火險隱患由項目部負責組織整改。
4.2.6質安處發現有違章現象或行為,可能因其導致發生火災危險時,有權責令違章部門或個人改正。在緊急情況下,質安處有權責令其停工、停產、停業整改,并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通用18篇)篇十五
第二十二條學校確定下列單(部)位和場所是消防安全重點管理單(部)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重點管理單位和場所有:圖書館,工程樓,農業標本館,機關綜合服務中心大禮堂,后勤發展總公司學生食堂、學生宿舍樓、高壓配電房、燃氣鍋爐房、醫院、幼兒園,危險品庫房等。
第二十三條學校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應報學校防火安全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學校舉辦大型集會、晚會等群眾性文體活動時,主辦(承辦)單位和提供場所的單位應自覺遵守《大型活動安全管理辦法》,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責任未明確的,由主辦(承辦)單位負責。活動場所應符合消防安全規定,具有火災危險的,主辦(承辦)單位應向學校消防管理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二十五條各單位應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與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等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執行。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還應制定自動消防設施操作規程。確定專人,實行24小時值班并做好日常的維護、保養及值班情況記錄。設有義務消防隊的單位,還應制定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品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應事先向學校消防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并完善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公眾聚集場所和多家單位合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對施工區與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校園內不得焚燒廢物。
第二十七條公眾聚集場所以及人員密集的部位,必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上堆放雜物;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通道上安裝柵欄或放置障礙物;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條例》和《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各單位應對高壓氣瓶、易燃易爆和化學危險物品的使用、儲存、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并遵守下列制度:
(二)在實驗室、工作場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時,必須按照操作規程進行;
(三)庫存的易燃易爆和化學危險物品,要經常盤點、檢查,做到賬物相符;
(四)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應安裝防爆燈,并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
第二十九條加強日常的用火用電管理。
(一)電器設備的安裝、架設電線,必須由電工專業人員進行,并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不得降低標準。
(二)集體宿舍、學生寢室,不準私拉亂接電源線,不準在床頭使用燈具,禁止使用電熱毯,嚴禁在室內點蠟燭看書,嚴禁使用電爐、熱得快、電熱杯、電飯鍋或100w以上大功率燈泡照明,使用的各類電源插座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三)研究生進入實驗室前,必須進行有關消防知識的培訓;實驗室使用電器設備、電爐等必須要有專人看管,下班或人員離開時,應關閉電源;工程樓各個實驗室禁止使用明火電爐;在加熱油類物質時,必須有專人看管,必須在實驗場所配備滅火毯、滅火器。
(四)不準在禁火區動火。因特殊情況需要動火時,必須經學校消防管理部門批準,并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第三十條發生火災時,應立即撥打“63558110”(校內)“119”報火警,學校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啟動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迅速組織力量疏散人員、撲救火災,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礙報警。
學校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和學校消防部門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和學校消防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三十一條學校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關規定,建立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四章防火檢查。
第三十二條消防安全重點管理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一般單位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公眾聚場所在活集動期間的防火巡查至少每兩小時一次。活動結束時應對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其他消防重點管理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每日防火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三條學校在重大節假日、寒暑假前必須進行防火檢查,校屬各單位應當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志設置情況是否完好、有效;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記錄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四條學校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第三十五條學校的自動消防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維保資質的單位進行定期維護保養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第三十六條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修保養和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第五章火災隱患整改。
第三十七條學校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三十八條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學校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
(一)違章進行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消防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消防巡查人員脫崗的;
(七)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九條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職能部門應當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用整改。
第四十條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四十一條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學校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四十二條學校和各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期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第四十三條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主要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第四十四條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七章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四十五條學校和校屬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六條學校和校屬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志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消防檔案。
第四十七條學校和消防安全重點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第四十八條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筑物施工、使用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第九章獎懲。
第五十條學校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綜合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學校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一條對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由學校授予消防安全先進集體榮譽稱號或給予元―3000元的獎勵:
(一)單位領導高度重視,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和防火責任制,將防火安全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與教學、科研、生產同計劃、同部署、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做到單位內的每個房間、每臺貴重設備均有安全負責人,責任明確,措施落實;消防設施器材專人保管,保證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
(二)對本單位的師生員工,經常進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識,做到人人會報警,人人會使用消防設施器材撲救初期火災。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消防安全會議、培訓、演練。
(三)定期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解決,杜絕火警、火災發生。
(四)全年無火警、火災事故,在防火工作中有成功經驗,在全校范圍內有推廣價值的。
第五十二條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由學校授予消防安全先進個人的榮譽稱號或給予300元――500元的物質獎勵。
(一)認真執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全年無任何火災、火險、火災隱患。
(二)對本人負責的消防安全區域,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隱患,避免火警、火災發生。
(三)積極撲救火災,搶救人員和財產,表現突出的。
(四)對消防工作能夠深入調查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議,在全校范圍內推廣,有突出貢獻的。
(五)受到上級消防部門表彰的。
第五十三條對違反消防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人員或單位處以200元―1000元的罰款。
(一)在有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地方,違反禁令,吸煙或使用明火的,罰款200元。
(二)學生宿舍違章使用電器,私接亂拉電源電線的,罰款200元。
(三)違反操作規程或安全管理規定,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對所在單位罰款500元。
(四)無上崗證,進行焊工、電工等作業的,罰款200元。
(五)占用、堵塞防火安全通道或安全門的,罰款200元;
(六)埋壓、圈占消防栓或非火警動用消防器材的,罰款500元;
(七)在學校內部,隨意焚燒樹葉、垃圾、廢物的,罰款200元;
(八)經安全檢查,存在防火隱患,不按期整改的,罰款1000元;
有關學生違反以上條款的,對其所在學院進行罰款;教職工違反以上條款的,對個人進行罰款;臨時工違反以上條款的罰款,由用工單位支付。
第五十四條學校消防安全實行“一票否決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對造成火險隱患、火警、火災事故的單位和責任者應當給予處罰。對火警、火災事故做到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第五十五條對造成火險隱患、火警、火災事故的單位和責任人,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發生火警、火災事故,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下的,直接責任者負責賠償全部損失,并可同時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二)發生火災,造成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直接責任者負責賠償50%,并可同時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三)發生火災,造成經濟損失20000元以上的,直接責任者負責賠償40%,對直接責任者給予降職、降級、開除公職直至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發生火災,造成個人經濟損失的,全部損失由直接責任者負責賠償。
(五)因防火問題,被上級公安消防部門罰款的,罰款按照上述比例,由責任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共同承擔。
第五十七條對發生火災事故的單位,在事故發生后學校可以直接從其單位經費中劃撥50000元作為事故處理和修繕、修復費用,多退少補。
第五十八條火警、火災事故中的經濟損失,由總務處會同有關單位核定,并出具資產損失清單。
第五十九條火警、火災發生的原因及責任的認定,由防火安全委員會會同專門機關進行,并出具書面證明。
第六十條對財產損失的核定和事故原因的認定有異議的,報學校領導研究決定。
第六十一條對因地震、洪水、暴風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火警、火災事故,不按此規定處理。
第六十二條關于賠償費和罰款。對于造成火警、火災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的賠償費或罰款,由防火安全委員會寫出書面報告,報主管校長批準,賠償金額或罰款在5000元以上(包含5000元)的,由校長辦公會核準。單位賠償費或罰款,從單位經費中由財務處直接劃撥。個人賠償費或罰款由個人直接交到財務處(學校教職工,可從工資中扣除),由財務處開具統一收據。賠償費和罰款全部上交校財政。
第六十三條凡個人賠償費或罰款,所在單位不得報銷或給予補助。凡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當年不得給予任何評優或獎勵。
第六十四條學校設立專門獎勵基金,對在防火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獎勵基金來源為學校撥款及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經濟罰款構成,專款專用。
第六十五條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學校防火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武裝保衛處)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開始施行,與本規定不符的相關規定以本規定為準。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通用18篇)篇十六
第一條 為預防和減少農村牧區火災危害,保障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內蒙古自治區消防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指農村牧區不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外的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工作做出規定的森林、草原地區。
第二條 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嘎查村委會在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本規定負責農村牧區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條 農村牧區消防工作按照“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各旗縣(市、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嚴格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并將農村牧區消防工作納入政府任期目標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范圍。
第四條 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農村牧區消防工作納入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合理制定和完善所轄蘇木鄉鎮消防規劃,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給水、消防車通道和消防通訊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所轄蘇木鄉鎮總體建設規劃中。
第五條 各旗縣(市、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于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和協調解決農村牧區消防安全重大問題,督促檢查農村牧區消防工作的實施情況,對火災隱患及時督促整改。
第六條 農村牧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成年公民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二章 消防組織及工作職責
第七條 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公安消防、民政、建設、林業、農牧業、教育、文化、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齊抓共管,綜合治理,共同做好農村牧區消防工作。
第八條 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建立由政府領導牽頭,公安派出所、嘎查村委會、農村牧區有關單位等人員組成的防火安全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牧區消防工作的組織、督促、協調和管理。
各蘇木鄉鎮主要領導是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管理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總責,并確立專人具體負責消防工作。
第九條 各嘎查村應建立由嘎查村委會主要負責人、村治保會、村民小組長、治安巡邏人員組成的消防安全工作組。嘎查村消防安全工作組在蘇木鄉鎮防火安全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工作組在易發生火災季節或重大節日期間要加強防火宣傳和防火巡查工作,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整改。
第十條 無公安消-防-隊的旗縣(市、區)應逐步建立多種形式消-防-隊,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專(兼)職、鄉鎮企業自辦等形式的消-防-隊伍,各嘎查村應建立志愿或義務消-防-隊。
農村牧區各類消-防-隊伍應根據撲救火災實際需要配備必要的滅火車輛、器材,開展經常性消防訓練和演練,進行消防巡查,承擔火災撲救、社會救助、災害處置工作。
第十一條 農村牧區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保養經費及專(兼)職消防員、義務消-防-隊員等的補助和消防辦公經費由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列入當地財政預算,保證專款專用。
開展農村牧區消防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農牧民負擔。
第十二條 義務消-防-隊員進行撲救火災、搶險救援工作,所在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給予補助;因撲救火災、搶險救援而受傷或死亡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
第十三條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大力扶持農村牧區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協調和鼓勵金融、保險等部門增加消防設施投資貸款和農牧戶財產保險,加強火災防范和風險管理。
第十四條 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將農村牧區消防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內容,結合農村牧區實際,制定農村牧區消防工作計劃,定期召開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工作任務,組織、督促、協調農村牧區消防工作的開展。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與行政區域內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單位、嘎查村委會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并組織年度考評,落實獎懲措施。
(三)采取多種形式組織開展農村牧區消防宣傳教育,提高農牧民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定期組織嘎查村委會成員、消防管理人員學習消防業務知識,提高消防業務技能。
(四)制定落實農村牧區消防規劃,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維護管理,保障各項消防經費的落實。
(五)督促公安派出所落實農村牧區消防監管工作,定期組織防火安全委員會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六)建立健全農村牧區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農村牧區消防工作檔案。
(七)參與組織行政區域內的火災撲救,維護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協助公安消防機構及公安派出所調查火災原因,核查火災損失。
第十五條 嘎查村委會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將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內容,維護本地區消防安全。
(二)制定《防火公約》,對農牧民履行《防火公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檔案,掌握消防安全基本情況。
(四)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消防滅火和疏散逃生演習,提高群眾防滅火能力。
(五)組織人員對駐本地區的單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對農牧民住戶進行消防安全提示,發現和糾正消防違法違規行為。
(六)及時向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報告火災隱患情況。
(七)發生火災,立即報警,及時組織疏散周圍群眾,組織義務消-防-隊伍撲救初期火災,協助公安消防機構及公安派出所保護火災現場,調查火災原因,核查火災損失。
(八)負責義務消-防-隊伍建設以及公共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保養,確保完整好用。
第十六條 農村牧區公安派出所應履行下列消防監督工作職責:
(一)督促、協調嘎查村委會落實消防工作責任。
(二)對管轄范圍內的單位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督促管轄范圍內的單位開展消防工作,整改火災隱患,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和火災多發季節應組織專項檢查。
(三)配合消防業務指導部門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消防安全常識和消防法律法規知識。
(四)指導、督促嘎查村委會建立群眾性義務消防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檢查和訓練。
(五)受理群眾舉報,依法查處管轄范圍內的單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六)受理管轄范圍內的公眾聚集場所使用中或開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七)發生火災后,立即派員迅速到達火災現場,并將火災情況及時向主管公安機關及公安消防機構報告;組織人員進行火災撲救、人員疏散、現場警戒、維持秩序、保護火災現場等工作。負責對一般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并向公安消防機構上報調查報告、火災統計等材料。
(八)掌握管轄范圍內的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基本情況,每半年向蘇木鄉鎮人民政府、主管公安機關及公安消防機構報告一次,提出消防工作建議。
(九)完成上級公安機關及公安消防機構部署的其他消防監督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 各旗縣(市、區)、蘇木鄉鎮在建設農村牧區給水管網時,應同時建設公共消火栓,并滿足消防用水需要。沒有給水管網的,可利用河流、湖泊、水渠等天然水源設置消防取水點等取水設施。
天然水源缺乏的嘎查村,應結合農村牧區節水灌溉和人畜飲水工程統一規劃,因地制宜設置消防替代水源。
第十八條 有森林、草原的蘇木鄉鎮應把森林、草原防火與城鎮防火工作結合起來,制定滅火聯動方案,經常開展聯合演練。
第十九條 農村牧區學校每學期應安排兩次以上消防安全教育課程,學生入學后和放假前各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條 農村牧區電網建設與改造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農村牧區的用電設備、設施、材料應符合質量標準,并應由持有崗位資格證的電工負責安裝、檢修和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違章用電。
第二十一條 住宅、庭院內禁止存放、銷售、生產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禁止亂倒液化石油氣殘液,禁止傾倒有明火的灰土,禁止野外焚燒莊稼秸稈和垃圾等雜物,未經旗縣級人民政府或旗縣級人民政府授權單位批準,且未領取生產用火許可證的,不得燒荒。
液化石油氣鋼瓶不應存放在居室、公共場所,并嚴防高溫及日光照射,鋼瓶與爐具之間應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離, 室內不得同時布置其他明火爐灶。
第二十二條 農村牧區打谷場和秸稈、柴草等易燃、可燃材料堆場的.設置應符合《村鎮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j39-90)規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禁止占用道路、林地;禁止在堆場內停放、修理機動車輛;禁止在堆垛50米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
(二)禁止在打谷場內吸煙。
(三)收獲季節收獲的秸稈不得大量進屯入戶,應貯存于村外空曠地帶,不得貯存于生產、生活建筑物附近及街道兩側,不得堆放于電力架空線、變壓器下。
(四)在柴草較多、居住密集的城鎮和村屯以及靠近林區的地方,應在煙囪或爐膛眼上加蓋防火帽或設置防火擋板。
第二十三條 農村牧區集中建造的全封閉式牲畜棚應單獨建造,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已經建造的低于三級的棚圈應逐步進行改造。
(二)電氣線路應穿阻燃管或金屬管敷設,其照明燈具要安裝牢固。
(三)要設置直接對外出口,且門應當向外開啟,鍘草、飼料間及飼養員宿舍要與棚圈分開設置,如相連時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四)禁止在牲畜棚圈、飼料間、飼料堆場內吸煙或動用明火。
第二十四條 廠房、庫房、堆垛、牲畜棚圈附近應設置消防水井或消防水池等消防取水設施。
第二十五條 農村牧區建造的火墻、爐灶、火炕不應靠近可燃墻壁砌筑,用磚砌筑的煙囪其內壁與可燃構件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24厘米;金屬制作的煙囪周圍70厘米范圍內不得有可燃物質。
第二十六條 消防車通道不得被占用、堵塞、阻斷,其路面寬度不應小于3.5米,轉彎半徑不應小于8米。管架等障礙物必須穿越道路上空時,其凈高不應小于4米。
第二十七條 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草原防火季節、重大節假日以及那達慕、廟會等各種集會期間,蘇木鄉鎮、嘎查村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二十八條 房屋連片集中、火災危險性大的嘎查村和集鎮,應在規劃治理時,根據消防安全需要有計劃地實施拆遷、改造,改善消防安全條件,提高房屋耐火等級。對已經建造的成片密集木結構房屋和茅草房屋,應采取修建防火墻、開辟防火間距等防火分隔措施,并保證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四章 獎懲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由公安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依據《內蒙古自治區消防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派出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要嚴格履行公安行政處罰程序,將擬實施的消防行政處罰案件報當地公安(分)局審核后,加蓋公安機關印章,以公安機關名義作出。
第三十條 各旗縣(市、區)每年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對落實消防安全工作較好的蘇木鄉鎮、嘎查村及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不落實消防管理規定導致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0日
第一條、為預防農村火災和減少農村火災危害,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內蒙古自治區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旗農村實際情況,制定規定。
第二條、我旗農村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因地制宜、統籌規劃、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三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消防規劃,將農村消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農村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其他社會事業協調發展。
第四條、公安、規劃、財政、農業、安全生產、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民政等部,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農村消防工作,公安消防機構負責農村消防工作的監督、火災撲救和搶險救援工作。
第五條、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當應履行下開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成立防火安全委員會,確定消防工作機構和工作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本鄉鎮(街道)的消防規劃;
(三)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與轄區村委會、駐在單位簽訂
年度《消防安全責任狀》,并組織年度考評,落實獎懲措施;
(五)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開展本村的消防安全工作;
(六)組織消防檢查和專項治理;
(七)組織宣傳教育活動。
第六條、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編制農村消防規劃,并對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二)定期向旗政府及其公安部門報告農村消防工作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三)健全農村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制度,能夠及時撲救,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四)指導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機構和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工作;
(五)指導農村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的業務建設;
(六)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七條、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轄區內各單位進行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三)對轄區內消防基礎設施的管理、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四)組織、指導轄區內的單位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五)依法對消防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章規定的其它有關消防工作職責。
第八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三)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在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宣傳欄和固定宣傳牌,設立防火標志;
(四)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五)確保消防車道暢通,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六)為鰥寡孤獨的老弱病殘等弱勢群體提供火災預防和救助服務;
(七)建立消防工作檔案。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車道、消防通信、消防設施建設與村容村貌改造、鄉村道路、人畜飲水工程等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同步實施。
第十條、新建、改建農村道路時,村內主干道路寬度應當不小于3.5米;管架、棧橋等障礙物跨越道路時,其實高應當不小于4米,確保水防車輛通行。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農村自來水管網時,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來水管道網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村,應當對管網進行改造,并按照規定配置消火栓。沒有自來水管網的村,可以利用天然水原設置取水設施;無天然水源的,應當設置存水量不小于50立方米的水防水池,并配置相應消防裝備。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農村公共建筑時,應當按照消防安全標準,使用符合耐火等級要求的防火建筑材料。鼓勵村民住宅使用耐火材料,改善農村用火、用電、用氣條件。
第十三條、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防火期等火災多發季節以及重大節假日期間,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在重點防火場和部位設置警示標志,加強消防安全檢查,對發現的火災隱患,要求豐相關責任人員及時整改,并實施跟蹤復查。
第十四條、舉辦燈會、廟會等群眾性活動,主辦者應當制定滅火、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報當地派出所或消防機構審核, 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五條、農村地區的學校、幼兒園、敬老院(老年公寓)、衛生醫療等場所,應當按照消防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一)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三)配備完好、有效的應急照明設施和消防器材;
(四)設置明顯的消防安全提示標志,確保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暢通;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法規、防火知識、滅火常識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內容的消防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在農村地區從事旅游、餐飲、娛樂、住宿等經營活動的場所,應當開展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二)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三)制定與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開展防炎巡查和自檢自查,及時消除各種火災隱患;
(六)設置明顯的消防安全提示標志;
(七)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十七條、在農村地區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遠離停車場、林地、柴草堆垛、文物保護單位、輸變電設施、醫療機構、幼兒園、敬老院和易燃危險化學品存放地等區域。
第十八條、住宅、倉房庭院內禁止存放易燃爆化學物品,禁止亂倒液化氣殘液,禁止 傾帶有明火的灰土,禁止燒荒。
谷場內吸咽,打谷場建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四)用電設畝和電氣線路應由村鎮電工安裝;電力、照明線路宜采用埋地穿管敷設,其管材不應采用竹管和塑料管;打谷場的每臺電動機應設單獨的操作開關,開關應安在封閉的開關箱內;電氣設備及電源開關應距離堆垛25米以上。
第二十條、農村大量的成片的莊稼秸桿、柴草堆放地點應設在村鎮的邊緣地帶,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二)農村養殖專業戶確需大量存放秸桿柴草的,應在場外或要外堆放;
(四)柴草堆垛距建物的間距不應小于25米,與明火或散
發火花地點距離不應小于25米,距通訊線路或電力架空線不應小于20米,距室外電力變壓器距離不小于25米,距醫院、學校、敬老院、幼兒園、歌劇院、農貿市場等重要公眾聚集場所的距離不應小于50米,距交通路外溝沿距離不應小于15米。
第二十一條、畜牧養殖棚圈應單獨建造,設置直接對外出口,并符合下列規定:
(二)棚圈內電氣線路應穿阻燃管或金屬管敷設,其照明燈應安裝牢固,并應采用防爆型;
第二十二條、農村建造的暖棚、爐灶,不應靠近可燃墻壁砌筑;用磚砌筑的煙筒,其內壁距可燃構件距離不應小于24厘米;用金屬制做的煙囪,其周圍70厘米范圍內不得有可燃物質。
第二十三條、村民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四)少量存儲的農業生產用燃油,存放于獨立房間內;
(五)生產生活用火過程中,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確保安全;
(六)參加有組織的消防宣傳教育。
第二十四條、任可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村地區從事下列行為:
(一)埋壓、圈占、損毀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器材和設施;
(二)占用村內道路堆物、堆料或者搭設棚屋,影響消防車輛通行;
(三)在存放可烯物的場所遺留火種;
(四)在林地附近以及高壓輸電線路、通訊線路下方存放可燃物品或者燒荒。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六條、由旗防火安全委員會具體部署,由旗公安消防機構牽頭負責,每年年底前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各項工作措施全部落實到位,堅決防止重特大火災事故的發生,為全旗加快發展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農村地區的消防安全管理。城鄉結合部地區適用本規定的范圍,由區、縣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第三條 本市農村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逐步提高農村居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條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村消防工作,將農村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農村消防規劃并組織實施,將農村消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農村消防安全管理機制,落實農村消防工作責任制,制定工作標準和考評制度,對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農村消防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對本轄區內的農村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消防機構負責農村地區消防行政許可、火災事故調查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監督管理等工作,指導鄉、鎮人民政府消防工作機構和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應當根據公安機關的規定,負責相應的農村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對村民委員會的防火安全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發展改革、規劃、財政、農業、安全生產、林業、水務、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等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農村消防工作。
第七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通過農村題材的欄目,采取多種形式向農村居民進行消防法規、防火知識、滅火常識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內容的宣傳教育。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本行政區域的農村消防規劃,根據實際需要建立與治安巡防隊、森林消-防-隊等相結合的專(兼)職消-防-隊,指導村民委員會開展消防安全工作,鼓勵村民委員會組織建立志愿消-防-隊。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對專(兼)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隊伍進行業務指導。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成立防火安全小組,設立消防安全員,健全工作制度,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和消防安全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組織火災撲救,建立消防工作檔案。
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農村居民制定規范農村居民行為的防火安全公約。防火安全公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和堆放易燃物品等行為的安全要求;
(二)保證消防車道暢通、公共消防器材設施完好有效的措施;
(三)對老弱病殘人員的監護和幫助措施;
(四)根據本村實際,保證消防安全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農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應當與村容村貌改造、鄉村道路、人畜飲水工程等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
新建、改建農村道路時,村內主干道的路面寬度以及管架、棧橋等設施跨越道路的高度,應當符合消防車輛通行要求。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農村自來水管網時,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來水管網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村,應當對管網進行改造,并按照規定配置消火栓。沒有自來水管網的村,可以利用天然水源設置取水設施;缺乏天然水源的,可以設置消防水池等作為替代水源。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農村公共建筑時,應當按照消防安全標準,使用符合耐火等級要求的建筑材料。鼓勵農村居民住宅使用耐火材料,改善農村用火、用電、用氣條件。
第十三條 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防火期等火災多發季節和重大節假日期間,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在重點防火場所和部位設置消防警示標志,加強消防安全檢查,對發現的火災隱患,要求相關責任人員及時整改,并實施跟蹤復查。
第十四條 農村燈會、廟會、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等群眾性活動的主辦者應當制定滅火、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農村集市的主辦者應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備消防管理人員和滅火器材,保證疏散通道和消防車道暢通;沒有主辦者的,集市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地村民委員會負責。
第十五條 農村地區的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療機構、圖書室,以及從事旅游、餐飲、娛樂、住宿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三)配備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
(五)開展防火巡查和自檢自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法規、防火知識、滅火常識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內容的宣傳教育;
(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消防安全檢查和專項治理工作。
第十六條 在農村地區從事燃油、燃氣、造紙、木材加工、家具生產、服裝加工、廢品收購、倉儲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并落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配置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做好維護保養工作;
(三)在經營場所周邊設置明顯的消防警示標志;
(四)嚴格用火、用電制度;
(五)生產經營區域與生活區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別設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第十七條 在農村地區燃放煙花爆竹時,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制定消防宣傳教育計劃,指導在農村地區居住的人員做好下列防火工作:
(一)愛護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器材和設施;
(二)不在村內道路上堆物、堆料或者搭設棚屋;
(三)不在林地附近、架空高壓輸電線路和通訊線路下方堆放可燃物或者燎荒;
(四)毗鄰林地居住的人員使用明火時,采取防火措施;
(五)遵守電器安全使用規定,不超負荷用電,嚴禁安裝不合格的保險絲、保險片;
(六)安全使用明火,定期清理火炕(墻)、煙道,檢修住宅內的燃氣管道、器具;
(七)學習和掌握家庭火災撲救和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識,做好對被監護人的教育和看護;
(八)租賃房屋或者承包經營場所時,明確當事人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 有農村消防工作職責的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農村消防工作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經規定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通用18篇)篇十七
1、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5、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6、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7、消控中心等特殊崗位要進行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一、新職工入廠,須進行消防安全的職前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識、滅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二、對每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教育,培訓情況記錄存檔
四、公司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員等有關人員應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六、各車間、班組等部門展開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應根據各部門、各階段、各字的特點進行針對行的教育。
七、公司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一、首先當然要對庫房內嚴禁吸煙、用火。
二、儲存易燃物品庫房的地面,應當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三、庫房內物品儲存要分類、分架,貨架之間應當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寬度一般不應少于1.2米。
四、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物品與一般物品以及性質互相抵觸和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并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五、化學易燃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六、庫房內一般不宜安裝電器設備。如果需要安裝電器設備,應當嚴格按照有關電力設計技術規范和本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并由正式電工進行安裝和維修。
七、儲存化學易燃物品的庫房,應當根據物品的性質,安裝防爆、隔離或密封式的電器照明設備。
八、各類庫房的電線主線都應當架設在庫房外,引進庫房的電線必須裝置在金屬或硬質塑料套管內,電器線路和燈頭應當安裝在庫房通道的上方,與堆垛保持安全距離,嚴禁在庫房悶頂架線。
九、人員在離開庫房時要進行安全檢查并必須切斷電源、發現可疑情況立即上報。
十、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對可能帶有火險隱患的物品,應當存放到觀察區,經檢查確無危險后,方準入庫或歸垛。
十一、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庫房,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動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備有充足的滅火器材。應當對現場認真進行檢查,切實查明未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十二、庫房內要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應當及時清除。用過的油棉紗、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在庫房外的安全地點,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
十三、裝卸化學易燃物品,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不準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棉花加工廠(以下簡稱棉廠)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國務院批準頒發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結合棉廠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棉廠安全消防工作必須依靠群眾,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接受當地消防部門的監督。
第三條 公安消防部門要將棉廠作為消防保衛的重點,督促其落實消防措施。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供銷商業系統的棉花加工廠(軋花廠、絮棉廠),棉花倉庫,棉花露天貨場,棉花轉運站,棉花收購站;國營農墾、兵團系統的棉廠;同時適用于鄉鎮、農民個體或聯營辦的棉廠。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五條各級供銷合作聯合社、棉麻公司和棉廠領導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堅持生產必須安全,安全為了生產,把消防安全工作擺到重要位置,做到及時研究、布置和檢查,年終進行總結、評比和獎懲。
第六條 各級供銷合作聯合社和棉麻公司,必須有一名領導分管棉花的消防安全工作,經常了解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七條棉廠要組成以廠長為首的安全委員會(或安全領導小組)領導安全消防工作,其中有一名分工安全工作的廠長參加專門管理,檢查日常安全工作,消除不安全因素。廠長及消防人員必須熟悉安全業務知識,學會消防指揮技術。
第八條棉廠要有健全的義務消防組織。凡政治思想好,責任心強,身體健康的職工都要編入義務消防組織,并根據工作需要成立各種專業消防組。義務消-防-隊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消防規章制度,經常進行防火宣傳教育和防火安全檢查,維護保養消防器材,撲滅初起火災。由消防技術人員組成的專業小組,專管消防機械車輛的維修保養和使用,并負責義務消-防-隊的技術訓練。
第九條 棉廠消防安全工作實行廠、班組、崗位三級負責制。
(一)棉廠負責人和分管防火安全負責人的職責: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有關消防法規以及上級有關消防安全規定和指示。
2.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
3.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規程。
4.劃分防火責任區、責任車間、倉庫、堆垛,指定區域、車間、庫、垛防火負責人。
5.及時指導對消防器材設備的配置、維修、保養和管理。
6.部署和組織本單位的防火宣傳教育,并做好對新職工、臨時工和外來人員的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識。
7.組織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險隱患,改善消防安全條件,完善消防設施。
8.領導專職和義務消防組織的工作,加強管理教育,定期組織消防訓練和演習。
9.組織和帶領職工、警衛、消防人員進行護廠值班和夜間巡邏。
10.組織制訂滅火方案,帶領職工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追查火警事故,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11.負責對消防有功和失職人員實施獎懲。
(二)班組防火負責人職責:
1.負責本班組的防火安全工作,認真執行有關防火安全制度、規定。
2.組織學習防火知識、文件,檢查崗位防火責任制和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
3.及時制止違章行為,落實防范措施,并向領導匯報火險隱患情況。
4.具體安排值班、巡邏工作。
(三)崗位防火負責人職責:
1.嚴格執行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及時排除不安全因素或向領導提出改進意見。
2.做好交接-班過程中的防火安全工作。組織本崗位職工下班時要關好門窗,檢查火源、電源的管理情況,徹底清掃落地棉、飛絨、塵雜、垃圾等易燃物,保持工作場所清潔。
3.認真學習防火、滅火知識,積極參加消防訓練和各項安全活動,定期組織本崗位職工維修保養責任區的消防器材。
4.發現火情要立即報警,并參加撲救,保護好火災現場,如實地向調查人員反映著火前后的情況。
第三章 宣傳教育
第十條各級供銷合作聯合社、棉麻公司和棉廠要把對職工、群眾的防火安全教育作為一項經常性的任務,切實抓緊抓好,并主動同當地居民搞好聯防。
第十一條 要充分利用壁報、黑板報、有線廣播、訓練班、大字標語等形式進行宣傳教育。主要內容是:
(一)國家和公安消防部門制訂的有關消防法規。
(二)上級主管部門和本單位制訂的消防安全條例、規定、制度等。
(三)棉花消防業務和養護知識。
(四)消防安全和棉花養護的經驗及典型事故案例。
第十二條對生產旺季招收的季節工,要嚴格按照《棉花加工廠用工辦法暫行規定》的要求,擇優錄用。進廠前必須進行政治審查和體格檢查,挑選責任心強、紀律性強、體力能適應棉廠工作的青壯年入廠。開工前要組織職工特別是季節(臨時)工人進行不少于一周的安全和法制教育,學習安全知識,學習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結合分配的工種邊操作、邊表演、邊講解,并經過考核合格才能上崗位。
第十三條安全教育要制度化。棉廠每月要確定一至兩天為“安全活動日”,分析安全情況,學習有關規定、文件和消防知識,解決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明確消防工作的重點和安全注意事項。義務消-防-隊在開工前和加工中期要進行消防演習。每年對全體職工進行一次消防知識考核。
第十四條 要向外來人員宣傳防火安全知識和本單位的防火安全制度。
第十五條 發生火災后,要適時召開現場會,進行現場教育。
第四章 安全檢查
第十六條各級供銷合作聯合社和棉麻公司要對棉廠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省(市、自治區)每年至少檢查一次,地、市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縣至少每季檢查一次。要實行棉廠月檢查,班組日檢查,消防安全員隨時檢查的制度。
第十七條每次消防安全檢查都要有記錄,并明確整改的措施、期限和負責人,整改后要作整改記錄。對暫時無力整改的重大火險隱患,要制訂臨時安全措施,列入整改計劃。公安消防部門對棉廠的檢查情況要記入重點單位的防火檔案。
第十八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關,要根據實際需要,對重大火險隱患,向棉廠及其上級主管部門發出整改通知書,限期改正。
第五章 建筑管理
第十九條新建、改建、擴建的棉廠廠房、倉庫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鄉村和農民的棉花倉庫(以下簡稱棉庫)必須符合《農村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二十條 棉廠的生活區應與生產區、儲存區分開,各區之間設墻分隔。
第二十一條 棉庫不得作為它用。露天貨場內不得搭建其他房屋。
第二十二條 電瓶車充電室、機動車庫和油庫,必須建在儲存區外的安全地點。
第二十三條 倉庫、貨場的設置:
(一)儲存區宜設在廠內加工旺季季風的上風方向,以盡量避免煙囪等火星隨風飄落。
(二)倉庫建筑應該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但屋頂承重構件和外墻均為非燃燒體時,可不受此限。
(三)每幢倉庫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單層庫為6,000平方米,每1,500平方米要設防火墻。
(四)每露天貨場總貯量,如超過5,000噸宜分設堆場,堆場之間的防火間距為30米。
(五)露天貨場每個棉垛的占地面積不應超過150平方米。
(六)露天貨場堆垛必須分組。每組不應超過8個棉垛,垛與垛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小于4米。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小于10米。
(八)棉庫區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設置消防車通道。
第二十五條 棉廠內必須裝置避雷設備。
第六章 車間生產
第二十六條棉廠必須采用能夠清除特殊雜質的工藝和設備,要利用氣力輸送落雜、磁鐵、清花機、人工挑揀等多項技術及管理措施,保證將易產生火星的特殊雜質、火柴、石子、磚頭瓦片、鐵絲、鐵片等在進入軋花機工作廂前排出。
第二十七條 要健全加工機器設備的維修、保養和使用的制度。按照標準檢修機器設備,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防止機器運轉中摩擦起火。
第二十八條機器設備的傳動、轉動部分,必須設置安全罩、安全架,并盡量做到密封。地溝蓋板必須配齊,安全牢固。車間要設工具箱,工具不得亂放,并保持整潔。防止落棉、塵雜纏繞轉動部位引起升溫和工具等硬質物件掉入地溝碰撞和摩擦起火。
第二十九條在生產過程中,打包車間應邊生產邊運棉花,存放皮棉不得超過200市斤。下班后打包車間不準存棉也不得有落棉及其他物件。
第三十條進入車間的工人身上不準圍、披裹包皮布,不準戴手套,不準穿高跟鞋、拖鞋、釘鐵掌的鞋。女工的發辮不得露在外面,不準蒙頭巾、戴圍巾,必須戴工作帽,以防人身事故和鐵掌碰擦引起火星。
第三十一條當班工人上班前必須認真檢查主機及傳動設備。生產中要做到勤聽、聞、看、摸,發現異常及時處理。下班后必須徹底清理軋花機、剝絨機的工作廂,清除廂內的一切特殊雜質,徹底打掃工作現場,搞好交接-班,對不使用的車間(包括下班后不接著開工的車間)、倉庫必須認真檢查后切斷電源,關好窗,鎖好門。
第七章 儲存保管
第三十二條 棉花實行專倉堆存,不得與其他物品混存。棉廠儲存區應劃分籽棉貨區、皮棉貨區、棉籽貨區、棉庫區。
第三十三條 成包皮棉入庫前,必須在收、發貨區觀察二十四小時以上,并派專職或義務消防人員監護。
第三十四條 棉花入庫前要進行認真檢查,如發現火種、水濕、霉爛、變質、油漬、包裝破損等異狀,要及時處理。
第三十五條 堆垛要墊好墊基,露天貨垛要堆人字頂,并封蓋嚴密。垛底必須通風,以防潮濕霉爛。
第三十六條 堆垛時包要放平,一般不得豎放,上下層應交叉壓縫。露天堆垛,垛高不得超過8米,庫內堆垛,垛高距房梁不小于1米。
第三十七條庫內堆垛與堆垛之間應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寬度不小于2米,其他通道不小于1.5米,垛距墻不小于0.5米,距柱不小于0.2米。
第三十八條 儲存區及庫內通道上禁止存放任何物品。裝卸、搬運工作的現場和通道要保持整潔、平坦。
第三十九條裝卸、堆垛、卸垛作業結束后,要對儲存區和站臺進行徹底檢查,排除異常情況。新堆的垛,在二十四小時內要加強巡回檢查。
第四十條棉庫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不準非保管人員隨便進入,如確需設辦公室時,必須用防火墻隔開,防火墻上不得設門窗。
第四十一條要加強棉花養護工作。堆垛要及時封頂,要定期測溫,下雨前后必須查庫。要根據天氣變化對棉花溫、濕度的影響,適時采取通風或倒垛措施,防止霉爛變質。皮棉、籽棉、棉籽垛的溫度超過38℃或籽棉水分超過12%時要及時處理。
第八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二條 棉廠除生活區及指定的吸煙室外,嚴禁吸煙和明火作業,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和信號彈。
第四十三條 嚴格門衛登記制度,收留一切進入生產區和貨區人員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四條運輸棉花的車、船上嚴禁煙火,在廠外運輸時必須用蓬布封蓋嚴密,并配備滅火器材。車輛進入廠區前,棉廠要有專人檢查,嚴防將火種帶入廠區。
第四十五條 進入廠區的機動車輛必須裝置防火帽(或熄火),并不準進入棉庫。
第四十六條 進入廠區的蒸氣機車,必須裝置防火罩,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廠區停留或清爐。
第四十七條 進入棉庫的電瓶車、鏟車、叉車及上垛用的吊車,必須有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裝置。
第四十八條 各種機動車輛在裝卸棉花時,排氣管的一側不準靠近棉花。任何車輛都不得在貨區和棉庫內停放和修理。
第四十九條原則上不準在生產車間、貨區、倉庫及附近燒電焊。在生產車間、離儲存區30米以內需要臨時進行明火作業時,必須經防火負責人或保衛部門審查,報告廠部研究批準,將作業場所附近的機器設備、地溝等處的油污、棉絨及飛絨清掃干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指派專人在場監護。作業結束后要認真檢查,不得落下火種。有風(五級以上)天氣不準明火作業。
第五十條在棉廠的維修工房安裝和使用火爐,必須符合防火安全管理規定,經防火負責人或上級主管領導批準,指定專人看管,備足滅火器材,做到人離火滅。對廠內各種用火設備要定期檢查、維修。
第五十一條不準用易燃、可燃液體引火,不準在火爐附近堆放或烘烤易燃、可燃物品。爐內熾熱灰燼,必須用水澆滅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點。火爐煙筒不準順向貨區安裝。
第九章 電源管理
第五十二條 棉廠生活區、儲存區與生產區的用電線路必須分開。電線和電器設備必須由正式電工按照電力設計技術規范安裝和維修。
第五十三條 棉廠用電線路應采用地下電纜。車間、貨場的電線,一律改用暗線,不用明線。老化了的和安裝不合要求的電線,必須更換。
第五十四條車間照明必須用有防護罩的燈具和壁開關,不得使用無防護罩的燈具和拉線開關。露天貨場的照明燈桿距棉垛不應小于桿高的1.5倍。電燈應有防雨措施。貨場使用吊車后必須加接地線,以防雷擊。
第五十五條棉庫內禁止安裝電器設備,如需臨時照明作業,應采用橡皮電纜工作燈,工作燈要加防護罩,插座必須設在庫房外,用完后及時拆除。
第五十六條 棉庫內不準架設臨時電線,儲存區如需架設臨時電線,必須經防火負責人或上級主管領導批準。使用后應及時拆除。
第五十七條 儲存區的電源應當設總閘和分閘,每個庫房應當單獨安裝開關箱,開關箱應當設在庫房外,并安裝防雨防潮等保護設施。
第五十八條 在儲存區使用電器機具時,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電線要架設在安全部位,免受撞擊、碰砸和車輪碾壓。
第五十九條打包機、上垛機等設備,不得使用倒順開關,必須改用離合器或電磁開關。車間及貨區原則上不得裝設熔斷器、閘刀開關及插座;如確需裝設,必須加有防火密封裝置。儲存區工作結束時必須切斷電源。
第六十條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嚴禁用銅絲、鐵絲、鋁絲代替保險絲。車間的保險絲裝置要有防護罩。電器設備和電線不準超過安全負荷。
第六十一條對電器設備除經常檢查外,每年應至少進行兩次絕緣搖測,發現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發熱和絕緣不良等情況時,必須立即修理或更換。對避雷裝置也必須經常檢測、維修。
第十章 消防設施
第六十二條 棉廠、棉花倉庫、露天棉花貨場,應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有關消防給水的規定,設置消防給水設施,保證供水。
其中棉廠應設置應急用的消防蓄水池和水塔,其容積不小于下表的要求:
| 消 防 蓄 水 池 | 水 塔
|容積(立方米)|數量(個)|容積(立方米)|數量(個)
1臺型廠 | 40 | 2 | 30 | 1
2臺型廠 | 50 | 2 | 30 | 1
3臺型廠 | 60 | 2 | 40 | 1
4臺型廠 | 80 | 2 | 50 | 1
第六十三條固定抽水泵要安裝雙套設備,一套通向水塔,一套通向管網;同時安裝兩套動力(電機和內燃機)。棉廠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機動泵。要做到消防泵天天發動,周周出水。
第六十四條車間、貨場、庫房要配置適當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安放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并嚴禁移作它用。消防器材設備附近,嚴禁堆放棉花短絨及其他物品。
第六十五條消防車、泵及其他消防器材設備要建立檔案。明確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持完整好用。寒冷季節,要對消防水池、消防水缸、消防栓、消防管網、滅火器等消防設備采取防凍措施。
第六十六條 棉廠應安裝消防通訊和信號報警設備。
第十一章 撲救與獎懲
第六十七條 一旦發生火災,要立即組織撲救;同時要向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報警,指定專人保護現場。
第六十八條 發生火災事故后,要立即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第六十九條 對發生的火災事故,要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十條對違反本規定,消防監督機關又已通知要其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由主管部門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 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有關規范、規定執行。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作出補充規定。
第七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1.總則
1.1根據國家《消防法》,結合本公司的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1.2本公司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和實行“全員參與、全員預防、全員負責的管理原則。
1.3凡在公司廠區內的員工、施工隊、外包工、外服人員及訪客人員等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2.消防安全組織與管理職責
2.1公司安全委員會負責日常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2公司安全委員會的職責:
2.2.2制定和落實本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計劃、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責任書;
2.2.3組織學習消防法規、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并督促落實;
2.2.4進行日常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險隱患,制止和處理消防違章行為;
2. 2.5負責本公司義務消防組織的建設;
2. 2.6負責公司消防器材設施的配置和管理工作;
2.2.7負責火災事故的查處和上報工作;
2.2.9負責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總結、防火工作月報和其他消防情況的統計上報工作;
2.2.10定期向公司管理層匯報工作狀況,并就存在的問題或建議進行匯報。
2.3各部門經理為本部門第一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本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2.3.1在公司安全委員會的指導下,制定、執行本部門消防工作計劃和制度,對本部門的消防工作負全責。
2.3.2結合部門情況,將消防目標分解到班組和人頭,抓好落實。
2.3.3按照公司要求及《安全檢查制度》的要求,組織防火檢查,積極整改火險隱患,并及時反饋消防安全信息。
2.3.4維護管理好公司配備的消防器材和設施,保持完整好用。
2.3.5每年不少于一次組織全員消防器材演練及緊急疏散演練;
2..3.6指定部門的義務消防員,并配合安排義務消防員參與技能培訓;
2.4保安組消防安全職責:
2.4.2每月不少于一次組織全體保安隊員消防作戰技能培訓,不斷提高消防作戰能力;
2.4.6協助公司安全委員會開展其它消防安全相關工作。
3.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3.1公司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消防安全教育的重要性,不斷提高全體職工的消防安全責任和自防自救能力。
3.2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3.2.1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3.2.2本公司、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2.3有關消防器材設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3.2.4火警發生后的應變處理流程,包括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等知識和技能。
3.2.5消防事故案例等
3.3消防安全培訓的安排:
3.3.4人力資源部每年對部門經理級(含業務經理)等中層干部進行一次消防教育。
4.義務消-防-隊的組織建設
4.1根據公安消防部門的要求,公司成立義務消-防-隊,歸屬公司安全委員會領導。
4.2各部門應按照安委會的要求提報部門義務消防員的名單,由安委會負責匯總。對于員工發生變更的,應及時調整人員并報安委會更新。
5.動火作業管理
5.3嚴禁在廠區內吸煙,嚴禁攜帶有煙頭或其它動火進入或穿越廠區。
5.4在裝卸易燃易爆物品時,不得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
6.車間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規定:
6.1車間使用油漆、汽柴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應有專人負責;
6.2負責人員應經過專門的消防知識培訓,掌握必備的消防專業技術;
6.3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完后應及時入庫或妥善保管。
7.電氣燃氣設備的消防安全管理
7.1各部門的電氣燃氣設備在運行、使用和維修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及公司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7.2嚴禁亂拉亂接臨時電線和違章使用電熱設備、器具。如確需臨時使用的,必須到公司安全委員會辦理登記手續,并有切實可行的防火安全措施。
7.3公司每月對公司的所有電氣燃氣設備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并作必要的檢測和記錄,發現火險隱患,應立即整改。
8.消防器材(滅火器和消火栓)安全檢查
8.1消防器材(滅火器、消火栓)由公司根據公司安全委員會的要求配置。
8.2消防器材應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并設置必要的標志。
8.3所有消防器材和設施只可用于消防,嚴禁挪作它用。
8.3公司安保部負責消防器材的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
消防器材檢查內容如下:
8.3.1室外消火栓及接合器是否完好可用;
8.3.2室內消火栓箱是否完好,箱內配置物品是否充足完好;
8.3.3所有滅火器是否配置到位,是否需要更換藥劑或維修;
(具體檢查項目參照消防器材點檢表)
日常巡檢中,需要檢查的其它項目:
8.3.4消防報警系統、消防噴淋滅火系統是否正常工作;
8.3.5消防通道是否暢通;
8.3.6應急燈、防火卷簾門是否工作正常;
8.3.7其他滅火器材如沙盒、沙坑等是否充足可用;
8.3.8所有消防標志是否完好。
8.3.9其它要求的檢查項目
8.4各部門應維護管理好公司配備的消防器材,如有缺損應及時報告公司安保部處理。
8.5消防設施(消防自動報警系統、防火門、噴淋系統、消防泵房、消防管路等)由設施管理部負責日常保養、維修、檢測工作,并確保消防設施正常運行。
8.6涉及新增消防系統時,按照消防法規的要求進行初期規劃及完工驗收。
8.7各部門經理為本部門第一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本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應教育員工正確使用消防系統。禁止破壞、占用、堵塞消防系統。發現消防系統異常時,應及時向公司安委會或者設施管理部進行報告。
8.8因需要對消防系統進行維修、保養或其它原因,需要關閉或暫停消防系統使用的,設施管理部必須提前通知公司公司安委會,并經過同意,在公司內發布通知后,方可以關閉消防系統。
9.消防檔案的管理
9.1公司安保部負責建立公司的消防檔案,檔案的格式按照公安消防部門規定的標準文本格式執行。消防檔案必須及時填寫完整,以備公安消防部門檢查。
9.2各有關部門應自行建立和保管必要的消防檔案,格式由公司安委會確定。消防檔案必須及時填寫完整,以供公司安委會及公安消防部門檢查。
9.3消防安全的日常安全檢查參照《安全檢查制度》執行
10.獎勵與處罰
10.1對認真貫徹本規定,在消防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具體標準是:
10.1.2 及時組織撲滅本部門及鄰近發生的火災,避免重大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的;
10.1.3 認真遵守消防法規制度,制止違反消防規定的行為,事跡突出的;
10.2對違反本規定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處罰。具體標準是:
10.2.1 在禁火區動火或吸煙的;
10.2.2 因工作馬虎損壞或故意破壞消防器材設施以及將消防器材設施挪作他用的;
10.2.3下班后不關燈,未切斷空調等電器設備電源的;
10.2.4 違反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或強令他人違反安全規程冒險作業的。
10.2.7 發生火災后隱瞞不報的;
10.2.8 應按規定進行例行檢查記錄而未有記錄可查的。
處罰的方式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處分、罰款、通報批評、解聘等。
發生重大、特大火災或嚴重違反本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從嚴從重處理。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通用18篇)篇十八
預防、探測、消滅船上火災,以保障海上人命、船舶和貨物的安全。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和國家驗船部門的船舶規范,對不同種類船舶的消防設備的設置和防 火要求,均有相應的規定。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方針、責任
船舶消防安全工作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船舶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船長對船舶防火安全負全面的責任;大副、輪機長對其部門防火安全負責;船員對其工作場所和居所防火安全負責。
船舶領導有責任對船員進行遵章守紀和消防安全法制宣傳教育,提高船員安全防范意識。
監督
船舶消防安全接受公安消防和港務監督的監督檢查;接受公司消防監督員、海務監督員、機務監督員、勞動安全監督員監督檢查。
對檢查發現的各類隱患,必須立即整改,整改有困難的,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報船舶管理處,由船舶管理處負責協助船舶消除隱患。
消防設備、器材管理
船舶應按《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及其修正案和適用規范的要求配備消防設備和器材。
消防設備、器材由二副負責管理,由各主管人員按《船舶檢修、養護責任分工》、《船舶消防設備維護保養須知》和《機艙應急設備管理須知》的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持消防設備、器材處于立即可用的良好狀態。船長、輪機長、大副負責檢查。
船舶應每月按“船舶防火定期檢查表”(見附錄1)規定的項目定期進行防火檢查,認真填寫“船舶防火定期檢查表”并簽名負責。檢查出的問題應盡快糾正,船方無法自行解決,應立即報告船舶管理處落實解決。檢查表一式二份,一份報公司管理部 ,一份留船備案。
船舶應每周對通用報警設備進行試驗;定期對貨艙、機艙、生活區感煙、感溫等探測報警設備進行檢查。
每3個月對機艙應急切斷裝置進行檢查,每月對滅火器、消防設備進行檢查,并掛牌。
安全通道、應急通道、逃生孔必須保持暢通,照明、應急照明保持良好。
自閉式防火門必須保持使用狀態,禁止人為行為將其敞開并固定。
船舶通風筒設備良好,防火擋板開關正常,開關標志明顯。
消防泵、應急消防泵使用2根水帶時,壓力應符合要求;消防閥四周不得堆放雜物,水槍應為兩用水槍。國際通岸接頭及其附件齊全。
大型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兩年進行稱重,并持有效證書;站室配有中英文施放操作說明、各艙室所需二氧化碳量;各閥門良好、開關標志清晰,船長、駕駛員均能熟練操作。
火災預防
日常防火
貫徹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以及港口頒發的`消防法令和規章制度。
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及有關安全規定。
船舶建立防火巡回檢查巡視制度,制定巡視路線圖并在駕駛臺張貼,每班至少按路線巡視檢查一次,檢查情況記入《航海日志》。
禁止在貨艙甲板、物料間、機艙(含集控室)吸煙;禁止躺在床上吸煙;煙頭、火柴桿必須放在注水煙缸里,禁止向舷外亂丟煙蒂,航行中不得鎖門睡覺。
船舶應在貨艙、機艙、油漆間、氧乙炔間等禁煙場所設立明顯禁煙標志。
應使用不燃垃圾桶,四周不得開口,桶內需注水;機艙垃圾桶必須有蓋,垃圾及時清除,以防自燃。
不得私存私放易燃易爆物品,船舶用油漆等易燃、易爆液體存放在專用油漆間,不得存放其他場所。
人員離開居住艙室、工作場所隨手關燈;禁止使用任何物品遮蓋電燈;禁止在電、熱器具上烘烤衣物。
船舶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禁止玩弄救生信號。
提高警惕,加強防范,發現火險隱患,及時報告;發現違章行為,人人有責制止。
電器防火
大管輪為船舶安全用電管理責任人,對船舶電氣設備進行安全管理,對船員安全用電實施監督;對船舶存在的電氣設備隱患有責及時消除,不能自行解決的應向輪機長、船長、公司管理部報告,在隱患消除前,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安全防范,保證船舶安全。
按工作需要,電水壺、電暖瓶僅限船長、輪機長、大副使用,使用時不得離人。(限自動恒溫型)
禁止船員攜帶電熱杯等電熱器具上船使用,嚴禁私自拉接電源線。
公司為船舶配備的影碟機、洗衣機、電冰箱、微波爐等電器設備,由大管輪負責指定安全專用插座或另接專線。
大管輪定期檢測各類動力、電力、電器絕緣狀況,并滿足船檢規范要求。
甲板電源插座應保持水密,不用時應旋緊插座保護蓋,防止受潮、短路引發火災。
各類電源線頭必需進行絕緣包扎,不得暴露,以防不測。
室外各類照明燈具應保持水密,防止因上浪、下雨致使電線短路引發火災。
為保證馬達絕緣良好,使用烘烤燈具對馬達進行驅潮,必需對烘烤燈具進行良好固定,防止因船舶搖晃或振動發生碰撞導致事故,燈具下方需避開易燃物。
機艙配電板四周禁止存放任何物品。
明火作業
船舶進行明火作業,應按《船舶明火作業須知》的規定做好各種安全防范措施。
危險貨物安全管理
船舶危險貨物的安全管理,應按《船舶裝運危險品、大件、特殊貨物操作須知》的規定進行。
消防演習與訓練
船舶由二副負責,在開航前編妥“應變部署表”、“船員應變卡”,經船長簽名批準后張貼在駕駛臺、機艙集控室、餐廳等場所。
船舶應制定船岸應急計劃、應急計劃中所涉及的船岸通訊用的電話、電傳、傳真應及時更新。
船舶消防器材、設備實際位置應與防火控制圖相符,防火控制圖應在公共場所張貼并在舷梯附近專用水密筒內存放。
船長應根據本船實際狀況制定船舶滅火預案;每月進行一次消防演習并記入《航海日志》。演習中使用過的設備應立即復原,保持即刻可用,演習中發現的任何故障、缺陷應盡快糾正。
船員要熟悉各種應急信號的意義,熟悉其消防職責及操作,熟悉使用不同類型的消防器材。
船舶應定期對船員進行包括本船全部消防設備的使用及知識培訓。
船長應通過培訓和演習對船員所擔任的消防工作勝任情況定期進行評估及時發現問題并進一步改進,確保船員具有適應能力。
記錄
“船舶防火定期檢查表”由船長負責保存,保存期為1年。
附錄
附錄1:船舶防火定期檢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