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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租廠房合同解讀(優秀22篇)篇一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板,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合同法租廠房合同解讀(優秀22篇)篇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合同法租廠房合同解讀(優秀22篇)篇三
第一條為了完善。
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立法宗旨也稱立法目的。本條規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層意思:
勞動合同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雙向選擇,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本依據。改革開放以后,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我國開始對計劃經濟下的固定工制度進行改革。1986年國務院發布了《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決定在國營企業中新招收的職工中實行勞動合同制,開始打破勞動用工制度上的“鐵飯碗”。1994年通過的勞動法將勞動合同制度作為法定的用工制度,規定適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單位,勞動者也從新招用的職工擴大到所有的勞動者,不分固定工和臨時工,不分管理人員和普通工人。勞動法對勞動合同作了專章規定,是我國現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勞動法的制定,標志著我國勞動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勞動法實施十多年來的實踐證明,勞動法確立的勞動合同制度,對于破除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勞動用工制度,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向選擇的勞動用工制度,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市場配置,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勞動用工情況多樣化,勞動關系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出現一些新型的勞動關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工、家庭用工、個人用工等等。同時,在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過程中出現一些問題,如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短期化、濫用試用期、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將正常的勞動用工變為勞務派遣等等,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也給整個社會的穩定帶來隱患。因此,有必要根據現實存在的問題對勞動合同制度做進一步的完善。制定勞動合同法,就是要規范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行為,明確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促使穩定的勞動關系的建立,預防和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還是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說是“單保護”還是“雙保護”是勞動合同立法中爭論的一個“焦點”的問題。在公開征求意見和審議中,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應當“雙保護”,既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要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因為勞動合同也是一種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理應平等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只提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偏袒了勞動者,加大了用人單位的責任,束縛了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加重了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損害了用人單位的利益,將會使勞動關系失去平衡,最后也必然損害勞動者的利益。有的甚至還認為,如果勞動合同法過分保護勞動者,不顧及用人單位的利益,將會誤導境內外投資者,中國的法律不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甚至傷害投資者的感情,不利于我國吸引外資的政策。但是多數意見認為應當旗幟鮮明地保護勞動者地合法權益。因為我國目前的現實狀況是勞動力相對過剩,資本處于強勢,勞動力處于弱勢,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力量對比嚴重不平衡,實踐中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勞動合同法作為一部規范勞動關系的法律,其立法價值在于追求勞資雙方關系的平衡。實踐中由于用人單位太強勢,而勞動者過于弱勢,如果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進行同等保護,必然導致勞資雙方關系不平衡,背離勞動合同法應有的價值取向。規定平等自愿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并不能改變勞動關系實際上不平等的狀況,要使勞動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我國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方面發揮更積極的作用,就要向勞動者傾斜。
最后考慮到勞動合同法是一部社會法,勞動合同立法應著眼于解決現實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拖欠工資、勞動合同短期化等諸多侵害勞動者利益的問題。所以從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的目標出發,立法還是定位于向勞動者傾斜。
勞動合同法是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市場配置,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是勞動合同法的最終價值目標。法律是社會關系和社會利益的調整器,任何立法都是對權利義務的分配和社會利益的配置,立法必須在多元利益主體之間尋找結合點,努力尋求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特別是同一矛盾體中相對方之間的利益平衡。在勞動關系中,應當承認勞動者一方是弱勢,但是,如果立法過分擴大勞動者的權益,加大企業責任,就會使企業用人自主權受到束縛,難以實行優勝劣汰的靈活管理,影響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最終影響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如果勞動者權益保護不到位,對企業責任要求過少,就會影響勞動力供給,不利于高素質的健康的職工隊伍的形成,最終企業利益也會受到損害。因此,勞動合同立法要在公民的勞動權和用人單位的企業責任之間找到適當的平衡點,確保勞動關系和諧。目前我國勞動用工中普遍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將勞動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得于建立穩定的勞動關系,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于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雙方的合法權益。因此,勞動合同法從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出發,確立了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的最終目標。
合同法租廠房合同解讀(優秀22篇)篇四
一、2007年年底,“北大假博士”劉志剛(曾用名劉育豪)偽造了北大的本科、碩士、博士學歷,應聘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以下簡稱鄭州航院)教師職位,該學院信以為真,即與劉志剛商談招聘事宜。為了能讓劉志剛畢業后到學院工作,鄭州航院決定讓其畢業前即可上班。2008年12月份,劉志剛到鄭州航院上班,學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給劉志剛4萬元安家費,三個月工資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劉志剛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斷和學院提出需要配置電腦、打印機和科研啟動資金等要求。鄭州航院經向北京大學查詢,發現劉志剛北大博士是假的。
問:
答:無效,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對于“欺詐”勞動部解釋為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無論是用人單位欺詐勞動者還是勞動者欺詐用人單位,都會導致合同無效。本案中劉志剛的行為無疑符合欺詐的特征。他與鄭州航院的勞動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2、勞動合同法中是如何規定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的?
合同法租廠房合同解讀(優秀22篇)篇五
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條文注釋]。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為了進一步明確勞動合同法關于禁止自設派遣的規定,實施條例作了更加具體的規定。
一是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關于所屬單位,從形式上一般可以理解為用人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下屬單位,包括:
(1)企業集團公司的下屬子公司、分公司等;。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直屬單位、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
(3)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其他組織設立的分支機構等。二是進一步明確了“不得設立”的具體方式,主要包括出資或者合伙方式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因此,根據實施條例的這一規定,用人單位及其所屬單位以出資、合伙等方式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進行系統內派遣,而只能向本系統以外的、無利益關聯的用人單位進行勞務派遣。
合同法租廠房合同解讀(優秀22篇)篇六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條文注釋]。
本條是關于約定了服務期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一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的規定。
對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區分情形對待。當出現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形時,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視為違反服務期的約定。因為這些情形都是用人單位違反規定造成了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損害,在這些情形下,法律賦予了勞動者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對于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存在過失而單方解除了勞動合同的情形,也應視為勞動者違反了服務期的約定,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也應當支付用人單位違約金。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了勞動者有過錯的五種情形下,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合同法租廠房合同解讀(優秀22篇)篇七
《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新型勞動爭議案例不斷出現,而一些爭議案件的解決則因為新法新規定而有了變化。這里我們選擇了8個典型案例,這些案例中有的經調解或談判而和解,有的通過裁審才使爭議得以平息,但這些案例的解決無一例外地告訴我們,新法對規范勞動關系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積極作用已經顯現。
案例回放:今年2月,“卡夫”完成對達能餅干業務的收購后,決定將其在中國的總部由北京搬遷至上海,這涉及250多名員工的切身利益。“卡夫”職工火速成立工會,要求與公司進行集體協商。北京市勞動保障局有關負責人也指出“卡夫”的行為“程序違法”。后在社會***的關注下,雙方終于就總部搬遷的員工安置之事達成了和解,簽訂了專項集體合同。員工獲得了高于法定標準的補償金,公司也挽回了社會影響,保證了搬遷的順利進行。
新法亮點:《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由于卡夫公司當初沒有進行平等協商,即使按照法定標準支付了經濟補償,仍被有關部門指責“程序違法”。俗話說:“一根筷子易折,一把筷子難斷。”新法的這條規定大大拓寬了職工集體維權的法律渠道。
案例回放:今年7月,四川省旺蒼縣某企業在勞動保障局的主持協調下,一次支付職工奉云雙倍工資8300元。奉云自2007年12月起在企業看大門,企業始終未與之簽訂勞動合同。他在《勞動合同法》宣傳活動中得知,用人單位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支付雙倍的工資,隨即向縣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后企業除全額支付6個月工資4800元,再一次性支付其賠償工資3500元。
新法亮點:為了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懲戒,加大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違法成本,《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需注意的是,此規定情形應當發生在今年2月1日以后并從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的第2個月開始計算,而且該條款是對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懲罰。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勞動者也有義務與用人單位積極協商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在勞動者而不在單位,支付兩倍工資的請求未必會得到支持。
案例回放:今年2月,西安音樂學院樂器廠農民工黨義軍和李浩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確認樂器廠單方解聘的行為違法,并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此前接到辭退通知的李浩在樂器廠當了19年的油漆工,樂器廠卻從來沒和他簽過勞動合同,沒繳過社會保險。今年5月,勞動仲裁支持了兩位員工的請求。
新法亮點:《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擴大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范圍,取消了《勞動法》中“同意續延”限制,改為只要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齡滿十年,員工即可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增加了兩種新的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同時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案例回放:今年7月,北京東城法院宣判京城首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雇案,駁回了員工當事人的全部請求。2005年,這位員工入職日立數據,第二年10月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職務是商務經理。公司稱她的工作范圍包括數據錄入,但她在該項工作中經常出錯,隨后她還表示停止數據錄入工作并多次拒絕參加職業培訓提升計劃。今年3月,因她拒絕錄入工作已2個多月,公司不得不另行招人填補空缺。
新法亮點:《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雙方約定沒有確定終止時間的合同,有人稱之為“鐵合同”,但只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規定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此案的關鍵并不是員工在數據錄入工作中總是出錯,而在于公司曾通知她參加改進業績計劃,如果業績改進將繼續履行合同,但是她予以拒絕。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可解除。
案例回放:今年7月,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創下本市解雇賠償之最。謝先生1995年6月進入上海西門子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擔任銷售工作。2003年10月,被調入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擔任公司安徽省總經理。今年4月18日,公司單方無理由將其解雇。謝先生6月向浦東勞動爭議仲裁院申訴,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公司方堅持不肯恢復勞動關系,謝先生遂提出300萬元的補償要求。經調解,雙方最終就補償135萬元達成一致。
新法亮點:《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但需注意的是,今年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高收入勞動者經濟補償設定了雙重上限,即經濟補償基數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確定,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此案關鍵是在于法律尊重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所達成的協議。
案例回放:今年4月,北京市順義區勞動仲裁委首次裁決兩名飛行員零賠付解除勞動合同,駁回新華航空公司的全部反訴請求。3月,中國新華航空飛行員王振軍和郭岳炳申請勞動仲裁,要與新華航空解除勞動合同,遭新華航空反訴,分別被索賠500余萬元的違約金和補償費。對于新華航空要求兩名飛行員支付空職成本和管理費的主張,仲裁庭認為,這筆費用是航空公司根據自己的利潤和管理情況自行測算的,在兩名飛行員不予認可,航空公司又拿不出證據的情況下,仲裁庭不予支持。
新法亮點:《勞動合同法》有一個重要變化:取消了《勞動法》中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規定只有在依法約定的培訓服務期以及競業限制條款中,用人單位才能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由于兩名飛行員在轉業前就已是空軍的成熟飛行員,航空公司并沒有為他們花費巨額的培訓費用,而且根據民航局的有關規定,飛行員70萬至210萬元之間的“轉會費”應由接受飛行員的“下家”而不是飛行員個人承擔。據此勞動仲裁認為新華航空不得要求飛行員承擔違約金。但此案尚未塵埃落定,另外其他判例顯示,飛行員跳槽也不都是“零賠付”。
案例回放:今年5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一起學歷造假案作出終審判決:徐女士返還公司補償金及部分多得的工資,并賠償經濟損失,合計7萬余元。幾年前,徐女士持偽造的復旦大學雙學士學歷與上海張江高科技園區內的一家高科技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每月工資9000元,后增加到13000元。去年2月,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與其簽署了協議,支付徐女士相當于4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和一個月代通金共計65000元。去年8月,徐女士提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22萬余元。9月,公司得知徐女士的學歷純屬偽造,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提起反訴,要求徐女士向公司返還經濟補償金和多得的工資,并賠償公司經濟損失。
新法亮點:《勞動合同法》首次明確了勞動合同訂立中的知情權問題,第八條規定,當用人單位行使知情權時,勞動者有如實告知義務。此案中徐女士偽造學歷,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采取欺詐的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自始無效的情形。
案例回放:今年3月,上海市金山區法院發出本市首例申請勞動報酬支付令。夏火林等13名員工均在上海锃剛五金有限公司從事鑄造工作。對于員工的工資發放,該企業一直采用年初向員工預先發一部分,其余的工資等到年底一次性發放的方式。到了2007年,由于該企業經營不善,屢次拖欠其他企業貨款,并且被這些企業告上了法庭。由于該企業支付工資能力有限,便開始拖欠員工工資。此事被金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勞動監察中發現,該企業受到行政處罰后,仍不支付員工的工資,員工們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憤然向金山區人民法院申請討薪支付令。
新法亮點:《勞動合同法》還將民事訴訟中的支付令制度引入勞動爭議,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據此勞動者無需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二、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三、將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四、將第九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決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決定公布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但是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不符合本決定關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的規定的,應當依照本決定進行調整;本決定施行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應當在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并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方可經營新的勞務派遣業務。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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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租廠房合同解讀(優秀22篇)篇八
勞動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體系,與產業革命的蓬勃發展及工人運動的日益壯大密切相關。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勞動合同法解讀加班,希望大家認真閱讀!
為了保障勞動者勞逸結合,保持其身心健康,保證其有必要的時間進行文化娛樂和科學技術學習,使其有必要的時間料理家務、教育子女、改善健康狀況和生活環境,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有休息權。為了保障公民的休息權,勞動法規定了完整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本條的規定,是對勞動法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的補充。
目前,我國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主要體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1、實行勞動者八小時工作制
1994年的勞動法對八小時工作制作了完整的規定。即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這是法定的標準工作時間。對于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工時應參照八小時工時制度加以計算,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當然,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八小時工作制和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制度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但該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必須使勞動者的休息權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
1995年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又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對八小時工作制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即職工每周工作四十小時。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這主要是指在嚴重有害健康和勞動條件惡劣以及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保護的條件下實行的少于標準工作日時數的工作時間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2、規定法定節假日、年休假和職工探親假等休假制度
在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日,用人單位必須安排勞動者休假。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年休假是指,職工每年在一定時期內享有保留工作和工資的連續休息的時間。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的規定》,享受職工探親假的條件是,凡是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職工,與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母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職工探親假,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3、對加班進行限制性規定
加班,也稱延長勞動時間,是指用人單位經過一定程序,要求勞動者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時數和周工作天數而工作。
為了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和身體健康,我國嚴格限制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這就是說,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安排勞動者加班。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依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需要注意的以下幾個問題:(1)首先,由于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需要,確實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生產經營需要主要是指生產任務緊急,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經營的。(2)其次,必須與工會協商,經工會同意。用人單位決定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把安排加班的理由、涉及人數、時間長短等情況向工會說明,征得工會同意后,方可延長工作時間。如果工會不同意,不可以強令勞動者加班。(3)再次,必須與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決定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進一步與勞動者協商,因為加班需要占用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只有在勞動者自愿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勞動者不同意,亦不可強令其加班。因為勞動者的休息權是法定的權利,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可剝奪。(4)此外,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時間長度必須符合勞動法的限制性規定。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應嚴格控制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度,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5)最后,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得隨意要求員工加班的,但出現緊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適當突破上述規定。根據勞動法和有關國家規定,只有在下列情形時,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才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和財產安全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必須利用法定節假日或者公休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國家在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然,國家對加班人員也有一定的限制。根據勞動法和其他國家有關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規定,禁止用人單位安排未成年工、懷孕女工和哺乳未滿12個月嬰兒女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加班。
目前,強迫勞動者加班的現象在相當一部分勞動密集型企業中普遍存在。有些用人單位以完成訂單為借口,強令工人每天工作十四、五個小時,嚴重損害了工人的身體健康,侵害了工人的合法權益。有些用人單位通過扣發獎金、重罰等企業內部紀律方式脅迫工人加班。有些用人單位的負責人在下班前安排工作任務,而勞動者為了不至于失去飯碗,只能委曲求全。本法針對這些問題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實踐中,用人單位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主要表現為用人單位通過制定不合理不科學的勞動定額標準,使得該單位大部分勞動者在八小時制的標準工作時間內不可能完成生產任務,而為了完成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任務,獲得足以維持其基本生活的勞動報酬,勞動者不得不在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延長工作時間,從而變相迫使勞動者不得不加班。
勞動定額是指在一定的生產和技術條件下,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對生產單位產品或完成一定工作量應該消耗的勞動量,或在單位時間內生產產品或完成工作量所預先規定的限額標準。勞動定額一般根據過去完成該項工作或類似該項工作的實踐經驗來估算或者根據生產同類產品的統計資料為基礎,經過整理、分析來制定,或者是通過對生產技術組織條件的分析,在挖掘生產潛力以及操作規程合理的基礎上,在工作地對相關作業進行全工作日跟蹤測時來制定。為了保證定額水平能夠科學、先進合理,在制定定額時必需符合三條要求:一是確定一個產品或者一項工作的工作消耗,必須要有科學依據;科學依據是指設計文件、工藝文件、質量標準、過去定額完成情況的統計資料,同行業同工種在條件相似情況下的定額資料等。二是要總結和推廣節約勞動的先進經驗,挖掘提高勞動生產率的潛力,保證定額水平的先進性。三是要保證相同工作定額的統一和不同工作(包括不同生產單位、不同工種、不同產品)定額水平的平衡。
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對于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極其重要。根據勞動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每日八小時、每周四十小時標準工作時間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這就是說,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應當是以多數勞動者在正常工作的情況下,能在每天工作8小時以內、每周工作40小時的法定工作時間以內完成的。超出這一標準,則應認定為不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
根據這上述規定,用人單位有權自主確定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但其制定的勞動定額或者計件報酬標準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勞動定額、計件報酬標準確定后應當保持穩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適當調整勞動定額,但是同樣應當以大多數勞動者可以在法定工時內完成的實際數額為限度,不得隨意調整。在此基礎上制定的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的,依據本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予以執行。
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以前,勞動定額管理是由國家勞動保障部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進行的。國家設立由各方面專家、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勞動定額管理委員會,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行業勞動定額標準,企業依據“國標”和“部標”制訂企業標準。1989年國家勞動部和國家體改委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勞動定額標準工作的意見》,指出企業要加強勞動定額標準工作,并對建立、完善和制定勞動定額標準等提出了具體要求。但是,隨著機構改革和部委的被撤銷,專門負責制定勞動定額標準的和管理的部門消失,從中央到地方,政府部門和有關行業協會都不過問企業勞動定額問題,勞動定額制定和管理基本處于無序狀態。在這種無序狀態下,一些用人單位不是在崗位測評的基礎上科學確定勞動定額,而是自己事先設定一個預定工資額,然后再換算成定額,制定了許多即使是熟練工在8小時內也完不成的勞動定額標準;一些用人單位特別是非公企業隨意提高勞動定額,變相壓低勞動者工資,使許多勞動者只好被迫“自愿”接受較長時間的加班,用人單位還無需按法定標準向其支付加班工資;還有一些用人單位將加班作為一種“企業文化”,將其與員工的“敬業精神”、工資待遇、續簽勞動合同、職務升遷等掛起鉤來。據上海市總工會對本市1000名職工的調查,認為企業勞動定額過高或偏高的占26.3%,在實行計件工資的109名員工中,因完不成勞動定額需經常加班的有92人,其中加班時間在1小時以內的`占70.6%,2小時以內的占24%,其余的5.4%加班時間都在2小時以上。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勞動執法大檢查中發現,一些企業隨意修改勞動定額的現象非常普遍,“工人在8小時工作時間內根本無法完成定額任務”,只能選擇“自愿加班”。
針對上述現象,勞動合同法在本條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依據本法和勞動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同時根據本法第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定額標準管理制度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勞動定額標準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用人單位的勞動定額標準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作出修改完善。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情況下應當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即加班費。本條肯定了勞動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關于支付加班費的立法精神。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采取的一種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屬于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本條的規定,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的,應當視為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其為了完成超過合理數量的勞動定額而加班工作的工資報酬。
合同法租廠房合同解讀(優秀22篇)篇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實施,通過學習,我對該法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最大的感觸就是企業的責任重了。《勞動合同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比更加具體、完善,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點是前面規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規定了違反的法律責任。因此,對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更高了,企業應認真學習、準確理解、自覺執行。只有這樣,才能避免法律和經濟上的風險。現就我在這次培訓中所得所感陳述一下,與各位同仁共饗。
一、《勞動合同法》突破《勞動法》,適用范圍擴大,原則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價值趨向。
(一)、《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擴大了。《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該符號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該法第二條第一款將適用范圍擴大到“民辦非企業單位”,如民辦學校、民辦醫院等,解決了長久以來這些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無法可依,法院適用不統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規定,立法時爭論很大,最終將其列入,但是在適用時多受摯肘(見第九十六條)。
(二)、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的原則增加了。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相較勞動法,新增了“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在該法中多有體現,如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條件、內容、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及其它勞動者要求的情況。相對的,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這些規定相應地轉化為權利義務,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利。
二、《勞動合同法》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特殊要求,并且規定了企業不簽訂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本項下,需注意兩個問題:一是“用工之日”的.確定,現實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通知的時候經常使用“報到”一詞,報到之日一般應理解為用工之日,所以這個詞應慎用;二是勞動者拒簽合同的應對。對勞動者拒簽的,用工企業需要保留勞動者拒簽的證據,由于勞動者原因造成的未簽合同的責任當然不應由用工企業承擔。
三、企業制定規章制度須履行***程序并向勞動者公示,否則該規章制度不能做為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
合同法租廠房合同解讀(優秀22篇)篇十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三項措施:一是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二是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三是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關鍵詞二:合同期
《勞動合同法》延續了《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期限分類的規定,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三種類型;并且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任何類型的勞動合同。同時,為了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更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作出了一些新規定:
一是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是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三是規定在法定情形下,如果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定情形包括: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正常情況下將續訂勞動合同的。
關鍵詞三: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延續了《勞動法》有關試用期的一些規定,如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雙方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同時,針對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的問題,如試用期過長、過分壓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在試用期內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等,《勞動合同法》新規定:
一是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二是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合同法租廠房合同解讀(優秀22篇)篇十一
《勞動合同法》對訂立勞動合同作出了新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并且應當在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簽訂合同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簽訂無固定期合同,出法定事由仍解除。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穩定勞動關系有著積極的意義,是一種非常好的用工形式。
從國外看,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主流形式,是基本常態。
《勞動合同法》強化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也對解除勞動合同放寬了條件,是相輔相成的。
《勞動合同法》出臺后,一些用人單位只看到前邊強化的,沒看到后面規定的,包括個別專家的一些錯誤解讀。
有人認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了,“鐵飯碗”了,終身雇傭制了,其實不然,解除勞動合同有明確規定,出法定事由仍可以解除。
《勞動合同法》是一個完整的.機制,前后條文是有聯系的。
只要用人單位以前管理很規范就沒什么影響,但是,對于那些沒有規章制度、制度不完善的企業,就有影響,原來的一套做法行不通了。
合同法租廠房合同解讀(優秀22篇)篇十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讀】本條是關于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一種引導用人單位的有效手段,是一類與勞動者密切相關的重大經濟利益。在制定勞動合同法過程中,圍繞著經濟補償各種觀點激烈交鋒。最后勞動合同法根據常委會委員和各方面意見,對經濟補償作了明確規定。
一、經濟補償的性質。
各方面對勞動合同中經濟補償的性質爭議較大。有的認為,經濟補償是違約責任,用人單位提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經濟補償。因此經濟補償是對用人單位的一種懲罰。有的認為,經濟補償是一種國家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責任。國家要求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支付一定經濟補償,以幫助勞動者在失業階段維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劇下降。這種社會責任國家承擔的多一點,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就少一點,國家承擔的少一點,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就多一點。有的認為,經濟補償是對勞動者以往為用人單位作出貢獻的補償,是對勞動者過去勞動內容和成果的肯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貢獻不完全體現在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中,用人單位的經營效益、持續發展能力和資產的積累都有勞動者的貢獻。經研究,比較認同對經濟補償性質的第二種觀點。經濟補償是一種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健全過程中,經濟補償可以有效緩減失業者的焦慮情緒和生活實際困難,維護社會穩定,形成社會互助的良好社會氛圍。經濟補償不同于經濟賠償,不是一種懲罰手段。我國實行按勞分配制度,勞動者付出勞動得到勞動報酬,勞動報酬基本能體現勞動者的貢獻。
另外,經濟補償是國家調節勞動關系的一種經濟手段,引導用人單位長期使用勞動者,謹慎行使解除權利和終止權利。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為了減少成本,避免支付經濟補償,就不會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從而達到穩定勞動關系的目的。勞動合同法基本延續了勞動法關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同時增加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這一增加規定有利于解決短期勞動合同普遍化的問題。實踐中,短期勞動合同一年一簽的情況比較普遍,用人單位為了規避關于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通過簽訂短期勞動合同,待勞動合同終止時,再結束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通過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可以防止用人單位鉆法律的空子,按照企業實際需求,簽訂勞動合同。
二、經濟補償的范圍。
(一)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的,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有違法、違約行為的,勞動者可以隨時或者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并有權取得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法增加的內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用人單位有違約、違法行為時,勞動者可以隨時或者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違約、違法行為有: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中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為致使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動議的,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動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范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作了一定限制。
合同法租廠房合同解讀(優秀22篇)篇十三
第五十二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解釋】本條是關于訂立專項集體合同的規定。
所謂專項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集體協商的某項內容簽訂的專項書面協議。集體合同的具體內容,可能涉及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勞動關系的某個方面。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各方面的問題也逐漸展現,想要一勞永逸地在一個集體合同里面解決所有問題越來越不可能。
為了減少協商談判所需要的社會成本,也為了更有針對性、更有效地解決勞動關系某一個方面的問題,工會在推進集體合同制度的實踐中訂立專項集體合同,逐漸成為一種普遍形式。
像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社會關注較多的方面已經簽訂了不少專項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規定》中也有不少相關規定。
但是“專項集體合同”的概念在法律層面上還沒有出現過,勞動合同法有必要對此予以規定。
一、關于勞動安全衛生的專項集體合同
隨著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認識逐漸深人,勞動安全衛生標準越來越為社會所關注。
在已有勞動法、工會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及標準的前提下,為進一步規范企業與職工雙方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行為,加強安全生產的管理和監督,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維護職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的穩步發展,依據有關規定,結合某行業、某企業實際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專項協議,已經越來越受到人民群眾的關注。
例如,在安全事故多發的采礦業,制定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呼之欲出。
二、關于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是用人單位與本單位女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方面的內容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專項協議,它對用人單位和本單位的全體女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結合公司的工作實際制定的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往往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是切實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機制和手段。
例如,專項集體合同里規定企業與女職工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在企業工會委員會、職工民主管理和進修、培訓、出國考察、掛職鍛煉時企業必須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職工參加;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對月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
企業不得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終止、解除其勞動合同;單位每年對女職工(含離退休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檢查;集體合同還對合同的檢查和監督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使女職工合法權益得到了切實的維護和保障。
三、工資調整機制專項集體合同
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7年提出,中國將力爭在五年內,使各類企業都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形成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
工資集體協商,是指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人水平進行平等協商,并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協議的一種制度安排。
在企業工資集體協商過程中,職工一方明顯處于弱勢。代表企業利益的一方往往組織嚴密,具有很強的專業素質,而代表職工利益的一方往往是由選舉、任命等方式臨時產生,缺乏談判的動力與技能,致使工資談判常常走過場,難有實際效果。
為此,企業職工一方需要借助有組織的工會力量,能夠真正與企業一方平等協商,訂立工資調整機制方面的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釋義】本條是關于無效合同的規定。
所謂無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和不發生履行效力的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無效合同卻由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無效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
一般來說本法所規定的無效合同都具違法性,它們大都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損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例如,合同當事人非法買賣毒品、槍支等。
無效合同的違法性表明此類合同不符合國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所以,對此類合同國家就應當實行干預,使其不發生效力,而不管當事人是否主張合同的效力。
2.無效合同是自始無效的。
所謂自始無效,就是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以后也不會轉化為有效合同。由于無效合同從本質上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國家不承認此類合同的效力。對于已經履行的,應當通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方式使當事人的財產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
本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本項是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效力的規定。在經濟生活中出現很多以此類合同的.方式侵吞國有資產和侵害國家利益的情形,但是受害方當事人害怕承擔責任或者對國家財產漠不關心,致使國有資產大量流失,若此類合同不納入無效合同之中,則不足以保護國有資產。
所謂欺詐,就是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對方虛假的情況,欺騙對方,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而與之訂立合同。欺詐的種類很多,例如,出售假冒偽劣產品,提供虛假的商品說明書,在沒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對外簽訂合同騙取定金或者貨款等。欺詐具有以下構成要件:
(1)欺詐一方當事人有欺詐的故意。即欺詐方明知告知對方的情況是虛假的,并且會使對方當事人陷于錯誤而仍為之。欺詐的故意既包括欺詐人有使自己因此獲得利益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人因此獲得利益而使對方當事人受到損失。
(2)要有欺詐另一方的行為。所謂欺詐行為,是指欺詐方將其欺詐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為,欺詐行為既可是積極的行為,也可是消極的行為。
欺詐行為在實踐中可分故意陳述虛假事實的欺詐和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陷入錯誤的欺詐。故意告知虛假情況就是虛假陳述,如將劣質品說成優等品;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是指行為人負有義務向他方如實告知某種真實情況而故意不告知的。
(3)受欺詐方簽訂合同是由于受欺詐的結果。只有當欺詐行為使他人陷于錯誤,而他人由于此錯誤在違背其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而與之簽訂了合同,才能構成受欺詐的合同。
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以將要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直接實施損害相威脅,使對方當事人產生恐懼而與之訂立合同。
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包括兩種類型:一種是以將要發生的損害相威脅,而使他人產生恐懼。將要發生的損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等方面的,這種損害必須是相當嚴重的,足以使被脅迫者感到恐懼。
如果一方所進行的將要造成的損害的威脅是根本不存在的、沒有任何根據的,或者受脅迫方根本不會相信的,不構成脅迫。另一種情況是行為人實施不法行為,直接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人為的損害和財產的損害,而迫使對方簽訂合同。
這種直接損害可以是對肉體的直接損害,如毆打對方;也可以是對精神的直接損害,如散布謠言,誹謗對方。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要具有如下構成要件:
(1)脅迫人具有脅迫的故意。即脅迫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將會對受脅迫方從心理上造成恐懼而故意為之的心理狀態,并且脅迫人希望通過脅迫行為使受脅迫者作出的意思表示與脅迫者的意愿一致。
(2)脅迫者必須實施了脅迫行為。如脅迫者必須要有以將要有的損害行為或者接對對方施加損害相威脅的行為。如果沒有脅迫行為,只具有主觀上的故意,不構成脅迫行為。脅迫在合同中常常表現為強制對方訂立合同而實施的,也可以是在合同訂立后,以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3)脅迫行為必須是非法的。脅迫人的脅迫行為是給對方施加一種強制和威脅,但這種威脅必須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一方有合法的理由對另一方施加壓力,則就不構成合同中的威脅。如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如對方若不按時履行合同,就要提起訴訟,則因為提起訴訟是合法手段,不構成脅迫。
(4)必須要有受脅迫者因脅迫行為而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與脅迫者訂立的合同。如果受脅迫者雖受到了對方的威脅但不為之所動,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或者訂立合同不是由于對方的脅迫,則也不構成脅迫。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所謂惡意串通的合同,就是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非法勾結,為牟取私利,而共同訂立的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例如,甲企業產品的質量低劣,銷不出去,就向乙企業的采購人員或者其他訂立合同的主管人員行賄,然后相互串通訂立合同,將次品當成合格產品買入。
在實踐中比較常見的還有代理人與第三人勾結,訂立合同,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由于這種合同具有極大的破壞性,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為了維護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維護正常的合同交易,本法依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將此類合同納入了無效合同之中。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合同。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七項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無效。此類合同中,行為人為達到非法目的以迂回的方法避開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以又稱為偽裝合同。
例如,當事人通過虛假的買賣行為達到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目的就是一種比較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由于這種合同被掩蓋的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并且會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損害,所以本法把此類合同也納入了無效合同中。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許多國家的法律都規定違反了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合同無效。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對于維護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社會道德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我國雖然沒有采用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提法,但是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五項確立了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
第五十八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實質上是違反了社會主義的公共道德。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和生活秩序。例如,與他人簽訂合同出租賭博場所。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從本條的規定可知,只有違反了這些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無效。這是因為法律、行政法規包含強制性規定和任意性規定。
強制性規定排除了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即當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適用,如果當事人約定排除了強制性規定,則構成本項規定的情形;對任意性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排除,如當事人可以約定商品的價格。
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不同的。
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規定人們不得為某些行為或者必須為某些行為,如法律規定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批等都屬于強制性規定;而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只是指規定人們不得為某些行為的規定。
由此可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包括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應當特別注意的是本項的規定只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規,不能任意擴大范圍。這里的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的法律,如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了刑事法律或者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頒布的法規,如我國稅收征管、外匯管理的法規。
實踐中存在的將違反地方行政管理規定的合同都認定為無效是不妥當的。
合同法租廠房合同解讀(優秀22篇)篇十四
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是單位的義務,享受住房公積金政策是職工的合法權利。一些單位不給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做法侵犯了職工個人應享有的合法權利。
住房公積金具有強制性。
不少人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是否具有強制性認識不一,是造成用人單位未繳、欠繳住房公積金的主要原因。一些用人單位認為住房公積金不如社會保險般具有強制性,因此可繳可不繳。還有的單位認為,他們已經提供了住房福利、住房補貼等,因此可以代替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認為,這些觀點都是錯誤的。住房公積金是國家推行住房保障制度下的一種稱謂,它實質上是勞動報酬的一部分,是歸屬職工個人所有的、專項用于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保障性資金,具有保障性、強制性、工資性、互助性的特點。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規政策強制實行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都須承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住房公積金的性質不同于其它福利,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可以代替。
住房公積金有充分的政策依據。
國家相關的規定包括: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2號);建設部《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辦法》(建金管[2004]34號);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職責和內部授權管理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3]70號);建設部等十部委《關于完善住房公積金決策制度的意見》(建房改[2002]149號);建設部《關于降低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的通知》(建房改電[2002]4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居民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賬戶日常銷戶結清時的利率適用和計結息方式的通知》(銀發[2003]122號)等等。
繳存住房公積金是用人單位的義務。
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相關配套文件,用人單位的義務具體包括兩方面:
一是應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后,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第37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是要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第20條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第38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以上規定,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有違反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責令限期繳存乃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追討住房公積金可提起行政訴訟.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1、誰可以享受年假?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也就是說這里對享受年休假的工作時間作了一定的限制,必須是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注意這里并沒有規定,必須是在本單位工作滿一年以上,也就是說工作時間是可以累計的,一般是按照社會保險繳納是否連續來判斷。
2、可以享受幾天年休假?
職工工作年限的不同,所享受的年休假時間也有所差異,具體為: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3、有不享受年休假的情況嗎?
一般職工在當年累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4、年休假可以幾年合并一起休嗎?
年休假一般不能合并幾年一起休。通常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若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簡單說,就是除非必要,年休假一般是當年年假當年休。
5、不能享受年休假,該怎么辦?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職工本人放棄年休假的除外。
6、特別提醒。
帶薪年休假是職工的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的一項義務,都應該主動享受權利、積極履行義務。職工沒有主動向單位申請,用人單位也應當告知職工可以享受年假并作合理安排,若實在沒有辦法讓職工享受年休假的,可以與職工協商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合同法租廠房合同解讀(優秀22篇)篇十五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解讀】本條是關于勞動合同法適用范圍的規定。
勞動法第二條對勞動法的適用范圍作了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二條和1995年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具體為:(1)各類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2)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3)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員;(4)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人員;(5)其他通過勞動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排除了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按照當時的設計,就是將勞動者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按照公務員進行管理;一部分按照勞動法進行管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勞動關系呈現多樣化,勞動法的調整范圍已不適用勞動關系客觀發展的需要。因此,勞動合同法在勞動法的基礎上,擴大了適用范圍。即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作為用人單位,并且將事業單位聘用制工作人員也納入本法調整。此外,本法還根據征求意見的情況和現實勞動關系的需要,對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專門規定。
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
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經濟性組織,包括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是用人單位的主要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調整對象。個體經濟組織是指雇工7個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組織。如民辦學校、民辦醫院、民辦圖書館、民辦博物館、民辦科技館等,目前民辦非企業單位超過30萬家。
本條第一款采取列舉加概括的方式明確了用人單位的范圍,就是說除列舉的三類用人單位外,本款還規定“等組織”。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等”,屬于“等外”,也就是說除列舉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三類組織外,其他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也適用本法。這三類組織以外的組織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它們的組織形式比較復雜,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制,它們不屬于本條列舉的任何一種組織形式,但他們招用助手、工勤人員等,也要簽訂勞動合同。因此,也需要適用本法。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根據本條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1.國家機關。這里的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國家軍事機關、政協等,其錄用公務員和聘任制公務員,適用公務員法,不適用本法,國家機關招用工勤人員,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就要適用勞動合同法。
2.事業單位。事業單位適用本法,可以分為三種情況:一種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如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其錄用工作人員是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不適用本法。一種是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這類事業單位與職工簽訂的是勞動合同,適用本條的規定。還有一種事業單位如醫院、學校、科研機構等,有的勞動者與單位簽訂的是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條的規定執行;有的勞動者與單位簽訂的是聘用合同,簽訂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即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另有規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沒有特別規定的,也要按照本法執行。
3.社會團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社會團體的情況也比較復雜,有的社會團體如黨派團體,除工勤人員外,其工作人員是公務員,按照公務員法管理;有的社會團體如工會、共青團、婦聯、工商聯等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文學藝術聯合會、足球協會等文化藝術體育團體,法學會、醫學會等學術研究團體,各種行業協會等社會經濟團體。這些社會團體雖然公務員法沒有明確規定參照,但實踐中對列入國家編制序列的社會團體,除工勤人員外,其工作人員是比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除此以外的多數社會團體,如果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是勞動合同,就按照本法進行調整。
三、非全日制用工和勞務派遣工。
在征求意見的過程中,有些意見建議將一些靈活用工納入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如非全日制用工、退休人員重新就業、非法用工、勞務派遣用工等等。因此,除規范正常的勞動合同用工外,勞動合同法還對勞務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作了規定,盡可能地擴大本法的調整范圍。考慮到勞動合同法是規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規范,對一些不規范的用工,本法不好調整。所以對家庭雇工、兼職人員、返聘的離退休人員等未作規定。
98-3《勞動合同法》解讀:第三條【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和效力】。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解讀】本條是關于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和勞動合同的效力的規定。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
1.合法原則。合法是勞動合同有效的前提條件。所謂合法就是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首先,勞動合同的形式要合法,如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勞動合同需要以書面形式訂立,這是本法對勞動合同形式的要求。如果是口頭合同,當雙方發生爭議,法律不承認其效力,用人單位要承擔不訂書面合同的法律后果,如本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二倍的應得勞動報酬。”其次,勞動合同的內容要合法。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九項內容。有些內容,相關的法律、法規都有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作出具體規定,如關于勞動合同的期限,什么情況下應當訂立固定期限,什么情況下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的規定;關于工作時間,不得違法國家關于工作時間的規定;關于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還有勞動保護,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標準等等。如果勞動合同的內容違法,勞動合同不僅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指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公平、合理。就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勞動合同雙方公正、合理地確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些合同內容,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往往只規定了一個最低標準,在此基礎上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就是合法的,但有時合法的未必公平、合理。如同一個崗位,兩個資歷、能力都相當的人,工資收入判別很大,或者能力強的收入比能力差的還低,就是不公平。再比如用人單位提供少量的培訓費用培訓勞動者,卻要求勞動者訂立較長的服務期,而且在服務期內不提高勞動者的工資或者不按照正常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工資。這些都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但不合理,不公平。此外,還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能濫用優勢地位,迫使勞動者訂立不公平的合同。
公平原則是社會公德的體現,將公平原則作為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可以防止勞動合同當事人尤其是用人單位濫用優勢地位,損害勞動者的權利,有利于平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有利于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3.平等自愿原則。平等自愿原則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平等原則,一是自愿原則。所謂平等原則就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在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沒有高低、從屬之分,不存在命令和服從、管理和被管理關系。只有地位平等,雙方才能自由表達真實的意思。當然在訂立勞動合同后,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受用人單位的管理,處于被管理者的地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這里講的平等,是法律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在我國勞動力供大于求的形勢下,多數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地位實際上做不到平等。但用人單位不得于用優勢地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附加不平等的條件。
自愿原則是指訂立勞動合同完全是出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真實意志,是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自愿原則包括訂不訂立勞動合同由雙方自愿,與誰訂勞動合同由雙方自愿,合同的內容雙方自愿約定等。根據自愿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4.協商一致原則。協商一致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要對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勞動合同也是一種合同,也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合意,一方不能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也不能強迫命令、脅迫對方訂立勞動合同。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要仔細研究合同的每項內容,進行充分的溝通和協商,解決分歧,達成一致意見。只有體現雙方真實意志的勞動合同,雙方才能忠實地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現實中勞動合同往往由用人單位提供格式合同文本,勞動者只需要簽字就行了。格式合同文本對用人單位的權利規定得比較多,比較清楚,對勞動者的權利規定得少,規定得模糊。這樣的勞動合同就很難說是協商一致的結果。因此,在使用格式合同時,勞動者要認真研究合同條文,對自己不利的要據理力爭。
5.誠實信用原則。就是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誠實,講信用。如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雙方都不得有欺詐行為。根據本法第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雙方都不得隱瞞真實情況。現實中,有的用人單位不告訴勞動者職業危害,或者提供的工作條件與約定的不一樣等等;也有勞動者提供假憑的情況,這些行為都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此外,現實中還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了勞動合同,勞動者找到別的工作后,就悔約,不到用人單位工作,這也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是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勞動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也是一項社會道德原則。
勞動合同的效力就是勞動合同對當事人的約束力。根據本條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就受法律保護。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征得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勞動具體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的,應當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在理解本條時應當注意,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和勞動關系的建立是兩回事。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的表現形式,有的情況下勞動關系已建立,但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有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已生效,但并沒有實際用工,勞動關系尚未建立。因此,違反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違反已經履行的勞動合同。這時勞動關系已建立,違反勞動合同約定,就要按照本法的規定承擔違法責任,如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另一種就是違反已生效但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這時勞動關系尚未建立,勞動合同法沒有對這種情況下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作出規定,這就需要合同雙方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這時勞動合同約定了違約責任的,按約定辦,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的,就無從承擔責任。因此,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履約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
【解讀】本條是關于勞動關系三方機制的規定。
一、關于勞動關系三方機制。
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也稱勞動關系三方原則。根據國際勞工組織1976年144號《三方協商促進國際勞工標準公約》規定,三方機制是指政府(通常以勞動部門為代表)、雇主和工人之間,就制定和實施經濟和社會政策而進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動。即由政府、雇主組織和工會通過一定的組織機構和運作機制共同處理所涉及勞動關系的問題,如勞動立法、經濟與社會政策的制訂、就業與勞動條件、工資水平、勞動標準、職業培訓、社會保障、職業安全與衛生、勞動爭議處理以及對產業行為的規范與防范等。三方機制協商勞動關系的機制或者說手段,是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是“舶來品”,我們搞市場經濟,也需要學習它,借鑒它。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勞動者與國家的利益是一體的,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調整勞動關系。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國家、企業、職工三方利益格局日益明晰,企業勞動關系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在這種新形勢下,依靠單一的行政手段調整勞動關系,顯然與市場經濟的變化不相適應。協調勞動關系已不僅僅是勞動保障部門的事情,通過政府、工會、企業組織建立三方協調機制已成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保護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和社會安定的必然選擇。我國于1990年批準了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的《三方協商促進貫徹國際勞工標準公約》。月27日新修正的工會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對三方機制作了規定,即:“各級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這是目前我國推行三方協商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年8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聯合宣布,國家將全面啟動勞動關系三方(國家、企業、職工)協商機制,以協商的形式解決勞動關系中存在的各種問題。目前全國省級和市一級的三方機制已經基本建立。三方機制正逐步向縣(市、區)和產業一級延伸,全國將建立多層次的社會層面的三方協調機制三方機制與勞動合同制度、集體合同制度一起構成了穩定、協調和規范勞動關系的機制。
二、三方機制的組成。
三方機制應當由三方組成,即由代表政府的勞動行政部門、代表職工地方總工會和代表用人單位的企業代表組織(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商會等)。三方協商機制,實際上是一種平等對話的機制。政府、企業組織和工會組織三方的職能不能替代,各有側重和相互獨立,相互沒有隸屬關系,切實代表基層組織和會員的利益。
1.政府代表。工會法中明確規定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是政府的代表。一直以來,我國參加國際勞工大會的政府代表也是勞動行政部門。由此可以看出,勞動關系三方代表中政府代表應該由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擔任。
2.企業組織代表。計劃經濟時期,全國各地建立了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應該說該組織代表的是國有企業。隨著新建企業的迅猛發展,企業所有制形式呈現多元化,企業組織形式也呈現多元化,民間的商會、個體經營者協會、青年企業家協會、女企業家協會等相繼出現,作為企業方代表,它們都可以成為三方協商機制的一方。目前,在中央層面,還是由中國企業聯合會作為企業方代表。
3.職工代表。由于三方機制是協商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它超出了具體企業的范圍。因此,代表職工參加三方機制的是各級總工會。
三、三方機制要解決的問題。
根據工會法和本法的規定,三方機制解決的是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如勞動就業、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職業培訓、勞動爭議、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等。
四、建立三方機制的意義。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對勞動關系的調整提出了與其相適應的客觀要求,因此,在企業從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到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這些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法律制度,都是為了更好地調整企業的勞動關系,促進職工隊伍的穩定和勞動關系的和諧,以保證經濟建設的健康和持續發展。目前,我國勞動關系出現許多新問題,如就業壓力大,勞動關系緊張,群體性突發事件增多、用人單位拖欠克扣勞動者工資、不為職工按時足額繳納社保金、任意延長工作時間、非法收取勞動者押金等。協調勞動關系,一方面,要靠落實勞動合同制度,實行集體協商制度和集體合同制度。但是,僅在企業范圍內推行集體協商和實行集體合同制度是不夠的,從協調勞動關系的整個社會化發展要求來看,還需要建立起能夠促進勞動關系協調與穩定的發展的三方機制。用三方協商機制來體現對更高層次上的勞動關系協調作用,促進各方利益主本的相對一致性,以達到三方共同利益和目標的實現。建立三方協商機制不僅不會取代和削弱企業勞動關系雙方通過協商簽訂的集體合同的主體地位,更不會破壞企業建立起來的勞動關系的協調機制,反之,當三方協商機制的作用發揮出來的時候,它會積極引導雙方更好地實現其簽訂的集體合同和協議,會指導幫助企業雙方更好地通過協調機制來達到雙方的目標。從這個意義上講,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是我國社會主義發展的必然要求。
合同法租廠房合同解讀(優秀22篇)篇十六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的培訓是有嚴格的條件的。
法沒有規定一個具體的數額,主要是考慮各地區、各企業之間情況不一樣,很難劃出一個統一的尺度。由各地方細化本地區的具體數額比較好操作。
(二)對勞動者進行的是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比如從國外引進一條生產線、一個項目,必須有能夠操作的人,為此,把勞動者送到國外去培訓,回來以后干這個活,這個培訓就是本條所指的培訓。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必要的職業培訓不可以約定服務期,也就是說不包括職業培訓。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勞動者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以免一個正常的職業培訓如上崗前必經的培訓,甚至參加一個普通的會議、上個夜校都被算成是本條所稱的專業技術培訓。
(三)至于培訓的形式,可以是脫產的,半脫產的,也可以是不脫產的。有的反映,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因某個項目或者某種技術革新,給員工提供費用較大的培訓,但脫產時間一般不會很長,更多的采取非脫產方式的專業技術培訓。如果法律硬性規定必須脫產培訓一定時間以上,才能約定服務期,許多接受培訓的勞動者不履行約定的服務期而離職,會給用人單位造成較大的損失,這樣規定,表面上看是保護了勞動者的培訓利益,實際上使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培訓上產生顧慮,不利于勞動者的發展。一般情況下,越是不可或缺的人才,單位越不可能使其脫產培訓很長時間,而只能采用非脫產的方式。總之,不管是否脫產,只要用人單位在國家規定提取的職工培訓費用以外,專門花費較高數額的錢送勞動者去進行定向專業培訓的,就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法律之所以規定服務期,是因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有投入并導致勞動者獲得利益。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培訓費用,并支付勞動報酬和其它待遇,使勞動者學到了本事。同時,用人單位使勞動者接受培訓的目的,在于勞動者回來后為單位提供約定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勞動者服務期未滿離職,使用人單位期待落空。通過約定服務期,可以大體平衡雙方利益。規定服務期的一個重要的前提是,由于用人單位通過出資培訓等提供特殊待遇的勞動者在勞動力市場具有與用人單位談判的能力。如果他們覺得有利可圖就簽。在這一前提下,應當鼓勵用人單位給予員工特殊待遇,同時允許企業獲得相應權利,從而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鼓勵其加大對勞動者技能培訓的資金投入力度。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要依法約定違約金,主要包含兩層意思:第一,違約金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結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體現了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所謂“對等”,是指享有權利,同時就應承擔義務,而且,彼此的權利、義務是相應的。這要求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第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時不得違法,即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在立法過程中,多數意見主張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應當予以限制。至于具體措施,有的主張單一的總金額限制,如用人單位實際為勞動者提供的特殊待遇的市場價值功或勞動者年度工資收入;有的主張比例限制,如勞動者年度工資收入的百分比或用人單位實際為勞動者提供的特殊待遇的市場價值的百分比。也有意見認為,由于用人單位通過出資培訓等提供特殊待遇的勞動者在勞動力市場具有與用人單位談判的能力,對服務期的違約金沒有必要統一規定,交由雙方具體約定,只要不違反民法通則和勞動法規定即可。第三種意見認為,勞動者因享受用人單位提供的出資培訓等特殊待遇后違約辭職,則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法,依法要求勞動者賠償培訓費用、生產經營損失、其它約定的賠償費用,沒有必要規定違約金責任。否則,違約金責任就帶有懲戒性質,不具有補償性質。本條第二款中規定,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體現了勞動法側重于保護勞動者的立法宗旨。
關于服務期的年限。在立法過程中,一種意見認為,約定服務期限制了勞動者自由流動,對市場配置有影響,要有公共政策手段配合,做出限制,不能任由雙方約定,如法律應當做出規定服務期最長不能超過幾年。另一種意見認為,服務期是指勞動者因接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諾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最短期限。只要用人單位出資培訓勞動者,受訓勞動者就有義務為用人單位最少服務一定年限,否則,就有義務承擔賠償培訓費用的責任,只是按比例遞減而已。所以,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付費在職培訓后,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接受專業技術培訓以后的服務期。
本條沒有對服務期的年限做出具體規定。應當理解為服務期的長短可以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確定,但是,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協議確定服務期年限時要遵守兩點:第一,要體現公平合理的原則,不得濫用權利。第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要正確理解本條的規定,必須處理好兩個關系:第一,約定與法定的關系;第二,調動用人單位提供培訓的積極性與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關系。
合同法租廠房合同解讀(優秀22篇)篇十七
《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新型勞動爭議案例不斷出現,而一些爭議案件的解決則因為新法新規定而有了變化。這里我們選擇了8個典型案例,這些案例中有的經調解或談判而和解,有的通過裁審才使爭議得以平息,但這些案例的解決無一例外地告訴我們,新法對規范勞動關系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積極作用已經顯現。
案例回放:今年2月,“卡夫”完成對達能餅干業務的收購后,決定將其在中國的總部由北京搬遷至上海,這涉及250多名員工的切身利益。“卡夫”職工火速成立工會,要求與公司進行集體協商。北京市勞動保障局有關負責人也指出“卡夫”的行為“程序違法”。后在社會***的關注下,雙方終于就總部搬遷的員工安置之事達成了和解,簽訂了專項集體合同。員工獲得了高于法定標準的補償金,公司也挽回了社會影響,保證了搬遷的順利進行。
新法亮點:《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由于卡夫公司當初沒有進行平等協商,即使按照法定標準支付了經濟補償,仍被有關部門指責“程序違法”。俗話說:“一根筷子易折,一把筷子難斷。”新法的這條規定大大拓寬了職工集體維權的法律渠道。
案例回放:今年7月,四川省旺蒼縣某企業在勞動保障局的主持協調下,一次支付職工奉云雙倍工資8300元。奉云自12月起在企業看大門,企業始終未與之簽訂勞動合同。他在《勞動合同法》宣傳活動中得知,用人單位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支付雙倍的工資,隨即向縣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后企業除全額支付6個月工資4800元,再一次性支付其賠償工資3500元。
新法亮點:為了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懲戒,加大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違法成本,《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需注意的是,此規定情形應當發生在今年2月1日以后并從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的第2個月開始計算,而且該條款是對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懲罰。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勞動者也有義務與用人單位積極協商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在勞動者而不在單位,支付兩倍工資的請求未必會得到支持。
案例回放:今年2月,西安音樂學院樂器廠農民工黨義軍和李浩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確認樂器廠單方解聘的行為違法,并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此前接到辭退通知的李浩在樂器廠當了的油漆工,樂器廠卻從來沒和他簽過勞動合同,沒繳過社會保險。今年5月,勞動仲裁支持了兩位員工的請求。
新法亮點:《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擴大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范圍,取消了《勞動法》中“同意續延”限制,改為只要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齡滿十年,員工即可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增加了兩種新的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同時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案例回放:今年7月,北京東城法院宣判京城首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雇案,駁回了員工當事人的全部請求。,這位員工入職日立數據,第二年10月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職務是商務經理。公司稱她的工作范圍包括數據錄入,但她在該項工作中經常出錯,隨后她還表示停止數據錄入工作并多次拒絕參加職業培訓提升計劃。今年3月,因她拒絕錄入工作已2個多月,公司不得不另行招人填補空缺。
新法亮點:《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雙方約定沒有確定終止時間的合同,有人稱之為“鐵合同”,但只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規定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此案的關鍵并不是員工在數據錄入工作中總是出錯,而在于公司曾通知她參加改進業績計劃,如果業績改進將繼續履行合同,但是她予以拒絕。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可解除。
案例回放:今年7月,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創下本市解雇賠償之最。謝先生1995年6月進入上海西門子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擔任銷售工作。10月,被調入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擔任公司安徽省總經理。今年4月18日,公司單方無理由將其解雇。謝先生6月向浦東勞動爭議仲裁院申訴,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公司方堅持不肯恢復勞動關系,謝先生遂提出300萬元的補償要求。經調解,雙方最終就補償135萬元達成一致。
新法亮點:《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但需注意的是,今年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高收入勞動者經濟補償設定了雙重上限,即經濟補償基數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確定,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此案關鍵是在于法律尊重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所達成的協議。
案例回放:今年4月,北京市順義區勞動仲裁委首次裁決兩名飛行員零賠付解除勞動合同,駁回新華航空公司的全部反訴請求。3月,中國新華航空飛行員王振軍和郭岳炳申請勞動仲裁,要與新華航空解除勞動合同,遭新華航空反訴,分別被索賠500余萬元的違約金和補償費。對于新華航空要求兩名飛行員支付空職成本和管理費的主張,仲裁庭認為,這筆費用是航空公司根據自己的利潤和管理情況自行測算的,在兩名飛行員不予認可,航空公司又拿不出證據的情況下,仲裁庭不予支持。
新法亮點:《勞動合同法》有一個重要變化:取消了《勞動法》中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規定只有在依法約定的培訓服務期以及競業限制條款中,用人單位才能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由于兩名飛行員在轉業前就已是空軍的成熟飛行員,航空公司并沒有為他們花費巨額的培訓費用,而且根據民航局的有關規定,飛行員70萬至210萬元之間的“轉會費”應由接受飛行員的“下家”而不是飛行員個人承擔。據此勞動仲裁認為新華航空不得要求飛行員承擔違約金。但此案尚未塵埃落定,另外其他判例顯示,飛行員跳槽也不都是“零賠付”。
案例回放:今年5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一起學歷造假案作出終審判決:徐女士返還公司補償金及部分多得的工資,并賠償經濟損失,合計7萬余元。幾年前,徐女士持偽造的復旦大學雙學士學歷與上海張江高科技園區內的一家高科技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每月工資9000元,后增加到13000元。去年2月,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與其簽署了協議,支付徐女士相當于4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和一個月代通金共計65000元。去年8月,徐女士提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22萬余元。9月,公司得知徐女士的學歷純屬偽造,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提起反訴,要求徐女士向公司返還經濟補償金和多得的工資,并賠償公司經濟損失。
新法亮點:《勞動合同法》首次明確了勞動合同訂立中的知情權問題,第八條規定,當用人單位行使知情權時,勞動者有如實告知義務。此案中徐女士偽造學歷,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采取欺詐的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自始無效的情形。
案例回放:今年3月,上海市金山區法院發出本市首例申請勞動報酬支付令。夏火林等13名員工均在上海锃剛五金有限公司從事鑄造工作。對于員工的工資發放,該企業一直采用年初向員工預先發一部分,其余的工資等到年底一次性發放的方式。到了20,由于該企業經營不善,屢次拖欠其他企業貨款,并且被這些企業告上了法庭。由于該企業支付工資能力有限,便開始拖欠員工工資。此事被金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勞動監察中發現,該企業受到行政處罰后,仍不支付員工的工資,員工們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憤然向金山區人民法院申請討薪支付令。
新法亮點:《勞動合同法》還將民事訴訟中的支付令制度引入勞動爭議,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據此勞動者無需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
(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二、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三、將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四、將第九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決定自207月1日起施行。
本決定公布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但是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不符合本決定關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的規定的,應當依照本決定進行調整;本決定施行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應當在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并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方可經營新的勞務派遣業務。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合同法租廠房合同解讀(優秀22篇)篇十八
"本書對《合同法》的解讀均建立在統籌《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基礎之上,力求準確反映我國合同法的整體內容和實踐處理的通行做法,幫助讀者了解《合同法》、理解《合同法》、適用《合同法》,能夠最大限度地在訂立合同、履行合同、發生糾紛時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就本書而言,建議讀者先通過對法律條文、實用解讀、法律術語這幾部分的閱讀,充分領會法條本意。在此基礎上,通過權利救濟部分學會如何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我們在司法實踐中發現誠信缺失是導致合同糾紛的最大元兇。
為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市場交易行為、建立健全市場經濟體制,筆者在此鄭重提示合同交易的各方在訂立、履行合同時應當全面貫徹“誠實信用原則”,以實現構建和諧社會、法治社會的“中國夢”。"
總則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合同定義
第三條平等原則
第四條合同自由原則
第五條公平原則
第六條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遵紀守法原則
第八條依合同履行義務原則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訂立合同的能力
第十條合同的形式
第十一條書面形式
第十二條合同內容
第十三條訂立合同方式
第十四條要約
第十五條要約邀請
第十六條要約的生效
第十七條要約的撤回
第十八條要約的撤銷
第十九條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
第二十條要約的失效
第二十一條承諾的定義
第二十二條承諾的方式
第二十三條承諾的期限
第二十四條承諾期限的起點
第二十五條合同成立時間
第二十六條承諾的生效
第二十七條承諾的撤回
第二十八條新要約
第二十九條遲到的承諾
第三十條承諾的變更
第三十一條承諾的內容
第三十二條合同成立時間
第三十三條確認書與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條合同成立地點
第三十五條書面合同成立地點
第三十六條書面合同與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條合同書與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條依國家計劃訂立合同
第三十九條格式合同條款定義及使用人義務
第四十條格式合同條款的無效
第四十一條格式合同的解釋
第四十二條締約過失
第四十三條保密義務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條合同的生效
第四十五條附條件的合同
第四十六條附期限的合同
第四十七條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第四十八條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第四十九條表見代理
第五十條法定代表人越權行為
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
第五十二條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第五十三條合同免責條款的無效
第五十四條可撤銷合同
第五十五條撤銷權的消滅
第五十六條合同自始無效與部分有效
第五十七條合同解決爭議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九條惡意串通獲取財產的返還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條嚴格履行與誠實信用
第六十一條合同約定不明的補救
第六十二條合同約定不明時的履行
第六十三條交付期限與價格執行
第六十四條向第三人履行合同
第六十五條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六條同時履行抗辯權
第六十七條先履行義務
第六十八條不安抗辯權
第六十九條不安抗辯權的行使
第七十條因債權人原因致債務履行困難的
處理
第七十一條債務的提前履行
第七十二條債務的部分履行
第七十三條債權人的代位權
第七十四條債權人的撤銷權
第七十五條撤銷權的期間
第七十六條當事人變化對合同履行的影響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七十七條合同變更條件
第七十八條合同變更內容不明的處理
第七十九條債權的轉讓
第八十條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
第八十一條從權利的轉移
第八十二條債務人的抗辯權
第八十三條債務人的抵銷權
第八十四條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承擔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從債的轉移
第八十七條合同轉讓形式要件
第八十八條概括轉讓
第八十九條概括轉讓的效力
第九十條新當事人的概括承受
第六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九十一條合同消滅的原因
第九十二條合同終止后的義務
第九十三條合同約定解除
第九十四條合同的法定解除
第九十五條解除權消滅
第九十六條解除權的行使
第九十七條解除的效力
第九十八條結算、清理條款效力
第九十九條債務的抵銷及行使
第一百條債務的約定抵銷
第一百零一條提存的要件
第一百零二條提存后的通知
第一百零三條提存的效力
第一百零四條提存物的受領及受領權消滅
第一百零五條免除的效力
第一百零六條混同的效力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拒絕履行
第一百零九條金錢債務的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條非金錢債務的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一條瑕疵履行
第一百一十二條履行、補救措施后的損失賠償
第一百一十三條損害賠償的范圍
第一百一十四條違約金
第一百一十五條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違約金與定金的選擇
第一百一十七條不可抗力
第一百一十八條不可抗力的通知與證明
第一百一十九條減損規則
第一百二十條雙方違約的.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違約
第一百二十二條責任競合
第八章其他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其他規定的適用
第一百二十四條無名合同
第一百二十五條合同解釋
第一百二十六條涉外合同
第一百二十七條合同監督機關
第一百二十八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一百二十九條特殊時效
分則
第九章買賣合同
第一百三十條定義
第一百三十一條買賣合同的內容
第一百三十二條標的物
第一百三十三條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
第一百三十四條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約定
第一百三十五條出賣人的基本義務
第一百三十六條有關單證和資料的交付
第一百三十七條知識產權歸屬
第一百三十八條交付的時間
第一百三十九條交付時間的推定
第一百四十條占有標的物與交付時間
第一百四十一條交付的地點
第一百四十二條標的物的風險負擔
第一百四十三條買受人違約交付的風險承擔
第一百四十四條在途標的物的風險承擔
第一百四十五條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的
風險承擔
第一百四十六條買受人不履行接收標的物義務的
風險承擔
第一百四十七條未交付單證、資料與風險承擔
第一百四十八條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第一百四十九條風險承擔不影響瑕疵擔保
第一百五十條標的物權利瑕疵擔保
第一百五十一條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和免除
第一百五十二條中止支付價款權
第一百五十三條標的物的瑕疵擔保
第一百五十四條法定質量擔保
第一百五十五條買受人權利
第一百五十六條標的物包裝方式
第一百五十七條買受人的檢驗義務
第一百五十八條買受人的通知義務及免除
第一百五十九條買受人的基本義務
第一百六十條支付價款的地點
第一百六十一條支付價款的時間
第一百六十二條多交標的物的處理
第一百六十三條標的物孳息的歸屬
第一百六十四條解除合同與主物從物的關系
第一百六十五條數物并存的合同解除
第一百六十六條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合同解除
第一百六十七條分期付款買賣中的合同解除
第一百六十八條樣品買賣
第一百六十九條樣品買賣特殊責任
第一百七十條試用買賣的試用期間
第一百七十一條買受人對標的物的認可
第一百七十二條招標投標買賣
第一百七十三條拍賣
第一百七十四條買賣合同準用于有償合同
第一百七十五條互易合同
第十章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條定義
第一百七十七條主要條款
第一百七十八條履行地
第一百七十九條安全供電義務及責任
第一百八十條中斷供電的通知義務
第一百八十一條不可抗力斷電的搶修義務
第一百八十二條用電人交付電費義務
第一百八十三條安全用電義務
第一百八十四條供用水、氣、熱力合同
第十一章贈與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條定義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第一百八十七條贈與的登記等手續
第一百八十八條受贈人的交付請求權
第一百八十九條贈與人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附義務贈與
第一百九十一條贈與的瑕疵擔保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贈與的法定撤銷
第一百九十三條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
撤銷權
第一百九十四條贈與財產的返還
第一百九十五條贈與義務的免除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條定義
第一百九十七條合同形式及主要條款
第一百九十八條合同的擔保
第一百九十九條借款人提供其真實情況的義務
第二百條利息的預先扣除
第二百零一條貸款人、借款人違約責任
第二百零二條貸款人的檢查、監督權
第二百零三條借款使用的限制
第二百零四條利率
第二百零五條利息的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的返還期限
第二百零七條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條提前償還借款的利息計算
第二百零九條借款展期
第二百一十條自然人間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
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間借款合同的利率
第十三章租賃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條定義
第二百一十三條合同的主要條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
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合同的形式
第二百一十六條出租人基本義務
第二百一十七條承租人基本義務
第二百一十八條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未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
第二百二十條租賃物的維修
第二百二十一條出租人履行維修義務
第二百二十二條租賃物的保管
第二百二十三條租賃物的改善
第二百二十四條轉租
第二百二十五條租賃物的收益
第二百二十六條支付租金的期限
第二百二十七條租金的未支付、遲延支付和逾期
不支付
第二百二十八條租賃物的權利瑕疵
第二百二十九條所有權變動后的合同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優先購買權
第二百三十一條租賃物的滅失
第二百三十二條租期不明的處理
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物的瑕疵擔保
第二百三十四條共同居住人的租賃權
第二百三十五條租賃物的返還
第二百三十六條續租
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條定義
第二百三十八條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條租賃物的購買
第二百四十條索賠權
第二百四十一條買賣合同的變更
第二百四十二條租賃物所有權
第二百四十三條租金的確定
第二百四十四條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第二百四十五條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條租賃物造成的損害責任
第二百四十七條租賃物的保管、使用、維修
第二百四十八條承租人拒付租金責任
第二百四十九條租賃物價值的部分返還權
第二百五十條租賃期滿租賃物歸屬
第十五章承攬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條定義
第二百五十二條合同的主要條款
第二百五十三條承攬工作的完成
第二百五十四條承攬人對輔助性工作的責任
第二百五十五條承攬人提供材料的義務
第二百五十六條定作人提供材料及雙方義務
第二百五十七條承攬人的通知義務
第二百五十八條中途變更工作要求的責任
第二百五十九條定作人的協助義務
第二百六十條承攬人接受監督檢查的義務
第二百六十一條驗收質量保證
第二百六十二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責任
第二百六十三條支付報酬期限
第二百六十四條承攬人的留置權
第二百六十五條材料的保管
第二百六十六條承攬人的保密義務
第二百六十七條共同承攬
第二百六十八條定作人的解除權
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條定義
第二百七十條合同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條招標投標
第二百七十二條總包與分包
第二百七十三條重大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
第二百七十四條勘察、設計合同主要內容
第二百七十五條施工合同主要條款
第二百七十六條建設工程監理
第二百七十七條發包人檢查權
第二百七十八條隱蔽工程的驗收
第二百七十九條竣工驗收
第二百八十條勘察、設計人質量責任
第二百八十一條施工人的質量責任
第二百八十二條合理使用期限內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八十三條發包人違約責任
第二百八十四條發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緩建的責任
第二百八十五條發包人原因致勘察、設計、返工、
停工或修改設計的責任
第二百八十六條工程價款的支付
第二百八十七條適用承攬合同的規定
第十七章運輸合同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百八十八條定義
第二百八十九條公共運輸承運人
第二百九十條按約定期間運輸義務
第二百九十一條按約定路線運輸義務
第二百九十二條旅客、托運人或收貨人基本義務
第二節客運合同
第二百九十三條合同的成立
第二百九十四條持有效客票乘運義務
第二百九十五條退票與變更
第二百九十六條按約定限量攜帶行李義務
第二百九十七條違禁品或危險物品的攜帶禁止
第二百九十八條承運人告知重要事項義務
第二百九十九條承運人遲延運輸
第三百條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
第三百零一條對旅客的救助義務
第三百零二條旅客傷亡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零三條對行李的賠償責任
第三節貨運合同
第三百零四條托運人告知義務
第三百零五條托運人提交文件義務
第三百零六條托運人的包裝義務
第三百零七條托運人運送危險貨物的義務
第三百零八條托運人請求變更的權利
第三百零九條承運人的通知義務及收貨人及時
提貨義務
第三百一十條收貨人對貨物的檢驗
第三百一十一條承運人的賠償責任
第三百一十二條確定貨損額的方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聯運的責任承擔
第三百一十四條貨物的滅失與運費的處理
第三百一十五條運送物的留置
第三百一十六條貨物的提存
第四節多式聯運合同
第三百一十七條多式聯運經營人的權利義務
第三百一十八條多式聯運的責任制度
第三百一十九條聯運單據的轉讓
第三百二十條托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二十一條賠償責任適用法律的規定
第十八章技術合同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三百二十二條定義
第三百二十三條訂立技術合同的原則
第三百二十四條技術合同的主要條款
第三百二十五條技術合同的價款、報酬和使用費
第三百二十六條職務技術成果的經濟權屬
第三百二十七條非職務技術成果的經濟權屬
第三百二十八條技術成果的精神權屬
第三百二十九條技術合同的無效
第二節技術開發合同
第三百三十條定義及合同形式
第三百三十一條委托人義務
第三百三十二條受托人義務
第三百三十三條委托人的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四條受托人的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五條合作開發各方的主要義務
第三百三十六條合作開發各方的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七條合同的解除
第三百三十八條風險負擔及通知義務
第三百三十九條技術成果的歸屬
第三百四十條合作開發技術成果的歸屬
第三百四十一條技術秘密成果的歸屬與分享
第三節技術轉讓合同
第三百四十二條內容及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條技術轉讓范圍的約定
第三百四十四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限制
第三百四十五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讓與人主要義務
第三百四十六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受讓人主要義務
第三百四十七條技術秘密轉讓合同讓與人的義務
第三百四十八條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受讓人義務
第三百四十九條技術轉讓合同讓與人基本義務
第三百五十條技術轉讓合同受讓人技術保密義務
第三百五十一條讓與人違約責任
第三百五十二條受讓人違約責任
第三百五十三條技術合同讓與人侵權責任
第三百五十四條后續技術成果的歸屬與分享
第三百五十五條技術進出口合同的法律適用
第四節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三百五十六條內容
第三百五十七條技術咨詢合同委托人主要義務
第三百五十八條技術咨詢合同受托人主要義務
第三百五十九條委托人與受托人的違約責任
第三百六十條技術服務合同委托人義務
第三百六十一條技術服務合同受托人義務
第三百六十二條技術服務合同雙方當事人的違約
責任
第三百六十三條新創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
第三百六十四條技術中介合同、技術培訓合同的
法律適用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三百六十五條定義
第三百六十六條保管費的支付
第三百六十七條保管合同的成立
第三百六十八條保管憑證
第三百六十九條保管行為的要求
第三百七十條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時
寄存人的義務
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人代為保管
第三百七十二條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義務
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人主張權利的返還
第三百七十四條保管物的毀損滅失與保管人責任
第三百七十五條寄存人的聲明義務
第三百七十六條保管物領取
第三百七十七條保管物的返還
第三百七十八條貨幣等的返還
第三百七十九條保管費支付期限
第三百八十條保管人的留置權
第二十章倉儲合同
第三百八十一條定義
第三百八十二條倉儲合同生效時間
第三百八十三條危險物品的儲存
第三百八十四條倉儲物的驗收
第三百八十五條倉單
第三百八十六條倉單應記載事項
第三百八十七條倉單的背書及其效力
第三百八十八條檢查權
第三百八十九條保管人的通知義務
第三百九十條保管人的催告義務
第三百九十一條倉儲物提取時間
第三百九十二條倉單持有人提取倉儲物
第三百九十三條保管人的提存權
第三百九十四條保管人違約責任
第三百九十五條倉儲合同的法律適用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三百九十六條定義
第三百九十七條委托權限
第三百九十八條委托費用
第三百九十九條受托人服從指示的義務
第四百條親自處理及轉委托
第四百零一條受托人的報告義務
第四百零二條委托人的介入權
第四百零三條委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及第三人
選擇相對人的權利
第四百零四條受托人轉交財產義務
第四百零五條委托人支付報酬的義務
第四百零六條受托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百零七條委托人的賠償責任
第四百零八條另行委托
第四百零九條受托人的連帶責任
第四百一十條任意解除權
第四百一十一條委托合同的終止
第四百一十二條受托人的后合同義務
第四百一十三條受托人死亡后其繼承人等的義務
第二十二章行紀合同
第四百一十四條定義
第四百一十五條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承擔
第四百一十六條行紀人對委托物的保管義務
第四百一十七條委托物的處理
第四百一十八條未按指示進行行紀活動的后果
第四百一十九條行紀人的介入權
第四百二十條委托物的提存
第四百二十一條行紀人與第三人的關系
第四百二十二條行紀人的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
第四百二十三條行紀合同的法律適用
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
第四百二十四條定義
第四百二十五條居間人如實報告義務
第四百二十六條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
第四百二十七條未促成合同成立的處理
附則
第四百二十八條生效日期及廢止條款
附錄
合同糾紛處理全流程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合同法租廠房合同解讀(優秀22篇)篇十九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解讀】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動輒在。
中對勞動者約定高額違約金,以此“圈”住勞動者,而不是通過適當的待遇和和諧的勞動關系留住勞動者。最常見的是,就勞動合同期限的履行約定違約金。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違約金,亦稱違約罰款,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這種民事責任形式只有在合同當事人有約定或法律有直接規定時才能適用,當事人一方不能自行規定所謂違約金。違約金可分為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
違反本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徑自約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期限的違約金責任,約定無效。主要是從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角度:一是在勞動合同及其專項。
協議書。
簽訂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濟社會地位不平等和在勞動力市場談判能力不對稱以及個別勞動關系的從屬性特征,用人單位往往利用勞動者急于獲得工作崗位的心理,在合同中加入不平等的條款,勞動者迫于生計不得已接受,其意思自治受到用人單位的事實上的不正當影響。二是實務中極少存在勞動合同同等約定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即解雇的違約金責任,多為約定勞動者不管何種原因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就應當支付用人單位不菲的違約金,有無實際造成經濟損失及其多少和用人單位是否提供特殊福利待遇或承擔保密義務等在所不問,而對于用人單位打破勞動者職業穩定性期待提前解雇,往往沒有同等的違約金支付約定,勞動者所失甚多所得甚少,顯失公平。三是勞動者具有勞動自由,任何公共機構、私人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強迫勞動者勞動,這就是現代勞動法上的勞動者勞動自由原則。我國勞動法第32條也規定用人單位不能強迫勞動,否則,勞動者有權即時辭職。四是,勞動者依法享有擇業自主權,用人單位當然也依法享有保護單位利益如商業秘密的權利,但勞動者的擇業自主權是勞動者的生存權,是公民的基本人權之一,在權利位階和效力上高于用人單位的相對應的權利。綜上,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相對應的特別對價(特殊福利待遇和承擔保守商業秘密的競業禁止經濟補償)支持,僅因為合同約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就必須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用人單位違約金而不受限制的做法沒有法理基礎,不符合個別勞動關系的本質和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作為社會法的保護勞動者利益的宗旨,因而不具有合法性,最起碼合法性不足。
之所以允許勞動合同就勞動者保守商業秘密事項和服務期事項約定違約金,是因為用人單位就這兩項事項事先有投入,例如,用人單位因出資培訓而與勞動者簽訂服務期條款,勞動合同就此對勞動者的辭職約定違約金,不是為了懲罰勞動者或擔保合同的履行,而是補償因勞動者辭職給企業造成的損失。這樣的違約金的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單純就勞動合同期限對勞動者約定的違約金顯然不具有這樣的合理性。勞動者干一天的活用人單位付一天的錢,違約金原則上對普通勞動者不適用。
有的觀點認為,企業高管人員不應成為勞動法傾斜保護的對象。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普通勞動者不作分類適用的制度安排,是我國勞動法的一大缺陷。伴隨著勞動者分層、分化進程,一樣作為弱勢群體施以傾斜保護,這種不分青紅皂白的保護,產生了諸多扭曲的現象。首先,一方面,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代表著企業與普通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另一方面企業也要與他們訂立勞動合同,而對于企業主要管理者而言,由于他們本身就是企業的代表,因而總是會出現他們自己與自己訂立勞動合同的怪異現象(部分居心不良者甚至能夠利用這樣的便利為自己獲取不道德的利益);其二,一方面他們被賦予重要職責而獲得豐厚的報酬,另一方面,他們又可以像普通勞動者一樣獲得相應倍數的加班工資,甚至他們中的部分人還很樂意利用有利條件制造加班事實,自我加班以獲取超額利益;第三,他們中的一部分人即便不勝任工作,不能實現企業與之訂立勞動合同時所期待的利益,企業也不能直接將之解雇(部分居心不良者甚至能夠以自我解雇的方式制造被企業解雇的事實,以牟取高額的經濟補償),另一方面,他們又和普通勞動者一樣,享有不受制約的辭職權而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凡此種種,不一而足。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與其雇用者之間更具有平等色彩,因此,對這一群體,應當更多地參考用于調整平等主體間關系的民事法律制度。
由于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離職相較于普通勞動者來說對用人單位造成的影響要大,對于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或高級技術人員等核心員工,除了涉及保守商業秘密事項、服務期事項外,是否應當允許就勞動合同期限的履行等事項約定違約金,我國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各地立法有一些不相同的規定,從地方立法看,主要有三種類型。第一種為否定型立法。例如上海、江蘇、浙江等,這些地方的勞動合同條例明確規定,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約定違約金的,僅限于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或者競業限制約定的兩種情形,除此以外,不得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約定違約金。第二種為肯定型立法。例如北京、安徽、山東等。這些地方的勞動合同條例(規定)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可以就勞動者提前解除合同或者違反勞動的期限等行為約定違約金。第三種是空白型立法,與勞動法一樣不作規定,如吉林、河北等地。空白型立法導致的結果是勞動合同對違約金的約定和適用沒有任何的約束和限制。但無論是我國的勞動法還是何種類型的地方立法,有一點是相同的,即在勞動合同中能否就勞動者履行合同期限等約定違約金的問題上沒有因勞動者的分層而作不同的規定。
合同法租廠房合同解讀(優秀22篇)篇二十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第14條,關于推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被外界普遍認作是此次企業“異動”的主要導火索。
按照第14條的規定,在同一單位工作十年或以上的員工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界認為,一些企業準備或正在裁掉工作接近十年的老員工,就是為了規避這一條款可能給企業帶來的“負擔”。
新法起草:。
不能讓短簽現象無限泛濫。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系副教授王向前,作為參與《勞動合同法》起草論證工作的主要專家之一,在立法過程中最先向起草機關提出了推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建議。
王向前說,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包含三種形式: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最初,《勞動合同法》的初稿關于勞動合同期限的規定對于《勞動法》未進行任何修改,照搬了三種“期限”,允許雙方自由約定。
然而實踐證明,所謂的自由約定實際上就是用人單位說了算,結果造成這些年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極其嚴重。目前,很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長的.也就是3年,更為普遍的是一年一簽,甚至半年、三個月的都有。“如果繼續允許自由約定,實際上是法律的一種放任,會使得這種短期化現象無限泛濫。”
實際目的:。
他想用誰就用誰。
用人單位偏好簽訂短期勞動合同,說好聽點是為了保持用工的靈活性,說通俗點就是領導想用誰用誰。如果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若要解除合同,則必須具備法定情形,否則不能隨意剝奪勞動者的就業權;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則必須支付經濟補償。
王向前指出,用人單位簽訂短期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以終止代替勞動合同的解除,而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雇員權益:。
飯碗不穩難保其他權利。
如果勞動者的勞動合同處于一種很快到期的狀態,用人單位隨時可以剝奪勞動者的飯碗,在這種威脅下,勞動者實際上喪失了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的能力,更沒有談判的籌碼。所謂的協商,必然僅成為紙上的權利,實際還是用人單位說了算。
王向前表示:“如果連飯碗都不能保障,勞動者是不敢去主張其他權利的。這個問題如果不解決,勞動者將永遠匍匐在資本的腳下抬不起頭來。”
橫向比較:。
解除員工合同代價很高。
據王向前所知,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原則上都只允許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哪怕是對剛畢業的大學生,合同范本《勞動合同法第14條》。
其他允許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國家,也有相應的制度來保障勞動者的就業穩定。比如美國,用人單位要解除合同必須具有正當的理由,否則須承擔高額的賠償。而且美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打官司,如果勞動者勝訴,其律師費是要由用人單位來賠償的;反之,勞動者不需要替用人單位承擔律師費。所以,美國用人單位在解除一個員工的勞動合同時是非常慎重的。
雇主利益:立法已經予以特殊照顧。
王向前表示,對于勞動合同期限的規定,他的主張是,原則上一次性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除非有法律上的特殊原因,否則不允許簽訂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期限為任務的勞動合同。這樣設計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就業穩定。全國人大最終采納了這一意見,但考慮到企業的承受能力,也做出了權衡,并最終得出了一個折中的意見:連續工作10年及以上或者已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王向前表示,此結果反映了國家在立法上的平衡原則。立法機關根據中國的國情,很好地平衡了勞資雙方的利益,盡管沒有達到西方發達國家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程度。
“用人單位應當明白,新《勞動合同法》和之前相比雖然加大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力度,但仍然遠不及發達國家的保護水平,所以用人單位要知足!”
觀念矯正:。
無固定期合同不是鐵飯碗。
有一種反對意見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又回到了計劃經濟時代的“鐵飯碗”。王向前表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不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是必須合法解除,不允許用人單位濫用解除權。
王向前表示,新法要求用人單位在裁員的時候要有法律上的依據。比如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因為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求用人單位要預先制定自己的錄用條件,而且要在招錄時跟員工講明,并且在試用期內要經過考核和認定。而不是像現在好多企業一樣稀里糊涂,什么錄用條件也沒有,在裁員上具有很強的隨意性。
立法原則:。
各國都向勞動者傾斜。
《勞動合同法》的宗旨是側重保護或者傾斜保護勞動者的正當權益。王向前認為,“現在很多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法》都采取一種規避態度,很大一部分的心理根源是他們認為新法對他們太嚴苛。其實這是錯誤的觀點。”
針對勞動關系當中資強勞弱的現實,《勞動合同法》必須傾斜保護。全世界各個國家的勞動法都遵從這一原則。
但傾斜保護不等于無原則的向勞動者傾斜,而是傾斜有度,即傾斜到勞資雙方的利益平衡為止。
王向前表示,法律規范的設計目標是努力實現雙方的利益平衡,并維持這種平衡。表面上《勞動合同法》的一些條文是傾斜的,但事實上是做到了勞資雙方的利益平衡。
因為勞動關系本身是不平衡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之下,處于弱勢地位,利益本身就是向用人單位傾斜的,所以法律要進行矯正。這也體現了《勞動合同法》的另一個原則——平衡原則。事實上,立法機關恰恰是考慮了用人單位的心理承受能力,在立法時做了相當程度的讓步。
“從另一個角度講,《勞動合同法》也規定了勞動者的許多義務,如辭職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而美國的勞動者提前2周就可以請辭,這再次表明我國對勞動者的保護是弱于西方的。”
傾斜保護:。
實現合作與雙贏。
更長遠地看,傾斜保護對用人單位實際上也是有利的,可以實現雙贏。
“如果簡單地認為對勞動者有利,就是對用人單位不利,是一種非常膚淺的理解。勞資關系雖然有一定的對立性,但是對立也是以合作為基礎的。大家首先愿意坐到這條船上,雙方才有利益可言,然后才涉及切蛋糕的問題。企業的發展最根本上來講是靠人,而不是靠錢,人力資源應該是第一位的。如果企業對勞動者做到公平對待,勞動者就有積極性和較高的忠誠度,就能為企業創造更多的效益。”
用人單位:。
應當強化社會責任意識。
王向前認為,一些用人單位認為新法對他們不公的想法以及對法律的規避態度,實際上正體現了他們的社會責任意識太弱。
“勞動者把最好的年華獻給了企業,不能因為他們老了,干不動了,就一腳把他們踹開。企業仍然可以將他們調換到其他能夠勝任的崗位,以保持企業的活力。”
王向前表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比,在法律上,勞動者絕對是第一位的。因為,國家之所以允許你成立公司,開展經營活動,是因為你可以為自然人提供服務,包括提供就業崗位、稅收以及產品等。如果企業不對社會有所貢獻,國家根本不會讓其存在。“用人單位不能總想著自己掙錢,而不去考慮自己應該承擔什么樣的社會責任,起碼應該兼顧私人利益和社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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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租廠房合同解讀(優秀22篇)篇二十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依照現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多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要求勞動者立即交付手頭工作是不違背法律規定的。
新版《勞動法》對裁員的限制性規定也作了進一步說明:用人單位一次性裁減人員占職工總數10%以內的,不需要走程序。
同時,《勞動法》對辭退弱勢員工的規定相應增多了。
好,繼續我們的話題。
我們好多單位都是希望,我今天通知你,多給你一個月的工資,明天你就別來了,為什么呢?因為他覺得這樣方便,也容易減少單位的損失,所以都希望這樣。
按照原來《勞動法》的規定,人家你說我多給你一個月工資,明天你就別來了,今天你把工作給我交了,勞動者說可以,相當于雙方協商一致,沒問題,可以這么干,但是勞動者說不行,那你單位你還得要提前30天通知,因為《勞動法》說的,你必須要提前30天通知。
所以這個要按照原來的規定是應該要這么來操作的,但是現在人家規定了,說你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我們現在單位要說你今天把工作交了,我多給你一個月工資,明天你就別來了,勞動者說不行,那勞動者是違法的,我們單位現在這么操作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所以這個規定應當說對于用人單位更加有利了,更加靈活了,兩種方式你可以自行選擇。
下面的第三點,裁員的限制性規定放寬了,這是41條第1款的規定,41條它說,用人單位裁減20人以內的,或者是不足20人,占職工總數10%以內的,你不需要走程序,也就是不需要爭求工會的意見,向員工作出說明,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等等,不需要走程序,你裁就行了。
這跟《勞動法》相比,勞動法是沒有這個規定的,它有規定說,你裁減20人以上,或者是占職工總數10%以上的,需要走程序,但是你可以裁減人員的具體情況,他又放寬了。
原來《勞動法》的規定說,是瀕臨破產,法定整頓期間你才能裁員,現在說了除了這種企業瀕臨破產的情況以外,還增加了三種情況,你都可以裁減人員,所以裁員的限制性規定是放寬了。
下面就是第三點,辭退弱勢員工的規定增多了,這是42條第1項,第2項和第5項就是新內容,還有第45條跟《勞動法》相比,也是一個新規定。
42條第1項說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一次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這個你是不能解除合同的,說這就是跟《職業病防治法》銜接了一下,《勞動法》上是沒有這個規定的。
然后是第2項,第2項,前半句話跟勞動法是一樣的,后半句話是說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說,因工負傷的勞動者只有被鑒定為傷殘等級的,用人單位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沒有鑒定為傷殘等級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再就是第5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而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這個用人單位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這個用人單位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說這個也是一個新規定,關于弱勢員工,新的規定是增加了這么幾項。
再就是45條,它說勞動合同期滿了,由本法第42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到相應的情形消失,它講到是42條的六種情況,都不能終止合同了。
要按照我們《勞動法》的規定,勞動法是根本沒有,我們勞動部有政策性的規定,它只是規定了42條的第3項和第4項,也就是患病醫療期滿和女職工在三期內的,勞動合同期滿,單位不能終止合同,一定要等到醫療期滿或者是三期滿,你才能終止。
現在人家
說,42條的6項都不能終止了,都要等到這六種情況消失之后,你才能夠終止。
第五點需要注意的就是辭退員工,要事先征求,就是把理由通知工會,這是43條的`規定,我們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這樣一種辭退員工的情況,你一定要注意法律規定的程序,我們要保留證據,要注意書面通知。
如果人家工會對我們用人單位提出了不同的意見,要要求他要書面提出,單位要注意認真研究之后,要給予書面答復,這就是43條的規定,我們要注意的。
這就是第六。
下面是第七,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變化比較大。
這就是46條,第1,2,5,6項,先看46條第1項這個規定,是說勞動者利益受侵害,隨時辭職,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是第1項規定。
第2項規定是說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只有用人單位提出來,我要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單位才需要給經濟補償金。
如果說勞動者提出來,我要解除勞動合同法第42條)合同,單位和人家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這個是可以不給經濟補償金的,這是第2項的規定。
第6項規定是說,如果是企業要破產了,或者是企業要撤銷、要解散這樣一些情況,需要終止勞動合同,你用人單位你還得要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這就是這個第6項的規定,46條第6項的規定。
那么根據46條的規定,我想請大家要注意轉變一下用人單位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認識,要轉變一下這個觀念。
者,一般都是工作年限比較長的,所以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一支付就是一大筆,所以這個成本是比較高的。
有固定期限合同成本就低呀,因為終止合同是可以不給的,而有固定期限合同,比如一年一簽的,很快一年就期滿,期滿的一終止合同,一分錢不給,走吧。
所以有固定期限合同,結束的時候,它的成本是比較低的,這是在現在的條件下是這樣。
可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終止合同你也得要給經濟補償金,因此無固定期限合同結束的成本,和固定期限合同結束的成本基本上都拉平了。
所以用人單位對這個無固定期限合同應該有一個新的認識,應該看到無所謂了,簽什么期限合同都可以了,都對單位影響不大。
所以立法者現在他的用意就是要引導著用人單位盡量地把這個勞動合同期限簽長一點。
今后在我們國家應當出現一種什么什么局面呢?要以無固定期限合同為主,以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輔,要出現這么一種局面。
這種局面現在在一些發達國家,就是已經出現了,比如日本,再比如西歐一些發達國家,都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主,目的就是想讓勞動者有一個職業穩定感,安全感,這樣也有利于生產經營,對用人單位也是有好處的,這就是立法者的意圖,所以我想在這強調一下。
然后我們再看第47條,47條,它是三款規定,前兩款規定,我認為都是非常好的,第一款他把這個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的計算給細化了。
我們單位只要給他一個半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就可以了。
所以我覺得這個規定更加合情理了。
那么第2款規定,就是對高工資的勞動者,他有限制的予以保護。
也就是說,有些勞動者他的工資保護,要超過了當地社平工資,月社平工資的三倍,那么用人單位向他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就按當地社平工資的三倍為標準來支付,他計算的這個工作年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這就是對高工資的勞動者的一種限制性的保護。
那么這種規定,對于用人單位來講,應當說是比較合情理的,因為在我們現實工作當中,我們看到,有些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數額是非常高的呀,高達上百萬,這種情況是有的,很驚人,所以現在這個規定,我認為是對用人單位來講,更公平了,因為這個經濟補償金,他的本意就是要補償一下這個勞動者在失去工作的情況下,他的一些生活上的損失,就是做一個補償,所以這種補償對用人單位你也得要注意要公正一點,公平一點,不能讓他出的太多。
所以這個47條這兩款的規定是非常好的。
再往下,咱們看第八個需要注意理解的,就是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員工的成本加大了,這是48條和47條的規定。
按照這兩條的規定,如果我們用人單位違法辭退了員工,那么你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賠多少呢?要按照應當給人家經濟補償金的兩倍來賠,應該是這樣的。
比如,這個員工不勝任本職工作,我們單位沒有給人家培訓,或者也沒有給人家調崗,就直接就把人給開了,那么這就是違法辭退,你就得要給人家賠償金,賠多少呢?比如這個勞動者你應當給人家三個月的工資的經濟補償,你現在就得要給六個月了,要給人家賠償金。
合同法租廠房合同解讀(優秀22篇)篇二十二
法國留學簽證技巧的相關問題,學生都認為滿足簽證條件就可以順利獲得簽證,實際情況是這樣的嗎?那就得看下文關于法國留學簽證技巧的解讀了。
一、長期留學簽證。
長期學生簽證是為到法國留學時間超過半年的留學生設置的簽證種類,這一簽證的有效期限在半年到一年之間,最長不會超過一年。長期學生簽證本身是不具有居留效力的,留學生赴法后,需要在2個月內另行辦理法國大學生居留證,辦理時需要攜帶長期留學簽證。留學生在法國學習期滿一年后,如果可以提供全套相應材料,則能夠申請延長長期學生簽證期限。
二、短期學生簽證。
短期學生簽證面對的`申請對象,是在法國學習時間短于半年的留學生,這一簽證的時間和類別一旦確定不能更改,即使留學生需要在法國繼續學習其他課程,也必須先返回原籍辦理長期學生簽證。持短期留學簽證的學生,在抵法之后無需辦理居留證件,其簽證本身就具有居留效力。
三、學生應試簽證。
到法國參加考試、競賽或其他應試活動的學生,如果在法逗留時間不超過90天,則應當申請學生應試簽證。為了方便學生在考試合格后直接留學,法國當局規定學生應試簽證可以直接在法改簽為長期學生簽證。
四、法國簽證申請提醒。
2、簽證辦理地點為法國駐華使領館及各地辦事處;。
3、簽證審批期限視留學生的申請材料及個人情況而定,最少不會短于2個星期;。
4、留學生在準備簽證材料時,應確保各項證明材料、申請文件、翻譯文件齊備,否則容易因材料不完整而導致簽證延遲。
5、法國教育國際協作署是分管教育的部門,無權干涉留學生簽證審批事宜,但可以幫助留學生遞交留學材料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