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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金融論文篇一
第八十三條收入,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金融企業提供金融商品服務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金融企業往來收入、手續費收入、貼現利息收入、保費收入、證券發行差價收入、證券自營差價收入、買入返售證券收入、匯兌收益和其他業務收入。收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者客戶代收的款項,如企業代墊的工本費、代郵電部門收取的郵電費。
金融企業應當根據收入的性質,按照收入確認的條件,合理地確認和計量各項收入。
第八十四條金融企業提供金融產品服務取得的收入,應當在以下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
1.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2.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八十五條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應按期計提利息并確認收入。發放貸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應計利息停止計入當期利息收入,納入表外核算;已計提的貸款應收利息,在貸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應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沖減原已計入損益的利息收入,轉作表外核算。
非銀行金融企業除貸款以外的融出資金,其計提的利息按上述原則處理。
第八十六條手續費收入,應當在向客戶提供相關服務時確認。
第八十七條證券發行差價收入,應于發行期結束后,與發行人結算發行價款時確認。
第八十八條證券自營差價收入,應在與證券交易所清算時按成交價扣除買入成本、相關稅費后的凈額確認。
第八十九條利息收入、金融企業往來收入等,應按讓渡資金使用權的時間和適用利率計算確定。
第九十條保費、分保費收入應在下列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
1.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2.與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
3.與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企業金融論文篇二
根據**省銀監局辦公室印發的《**省第二屆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宣傳月活動方案的通知》(銀監*局辦發〔20xx〕157號)精神及銀監分局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活動目的
向廣大小微企業經營業主宣傳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政策,開展有針對性的金融知識普及;展示和推廣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成就與經驗,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推介特色服務和特色產品,努力提升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
二、活動時間
20xx年5月10日至6月10日,為期一個月。
三、組織領導
(一) 成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宣傳月活動領導小組,由行長任組長,主管副行長任副組長,辦公室及各業務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公司業務部。
(二) 領導小組根據銀監機構的總體要求制定和實施本行的活動方案,組織、協調和監督落實各項工作要求,確保宣教的覆蓋面和有效性。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持續了解轄內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宣傳月活動籌備及開展情況,指導、督促全行有效落實宣傳方案,及時收集、編輯宣傳活動信息、新聞報道和總結報告等。
四、宣傳內容
(一)推進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政策;
(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取得的成績和主要行動措施;
(三)小微企業金融特色產品和服務創新;
(四)小微企業成功融資案例等。
五、活動安排
(一)5月10日至5月15日為準備階段,制定詳細方案,總行及各支行要通過適當形式進行動員和周密部署。
(二)5月15日至5月31日,通過新聞媒體、舉辦知識技能競賽、銀企對話、研討會、上街服務等開展形式多樣的活動進行宣傳,在市級主要報刊上刊登“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宣傳月”專欄,開辟宣傳網頁,擴大社會影響力。
(三)在宣傳月中,專門印制“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宣傳月”活動的宣傳資料。在集中宣傳月內,各支行網點要統一懸掛“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宣傳月”橫幅,擺放宣傳資料;led滾放。宣傳口號:
1、深入開展“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宣傳月”活動
2、助小微 強服務 防風險 惠民生
3、服務小微 銀企共贏
4、銀企互動 相伴成長
5、立足小微 服務實體經濟
(四)結合“金融服務下鄉”走上街頭或深入助小微企業開展面對面的宣教活動,發放宣傳材料,確保覆蓋面和宣教效果。
(五)5月31日至6月10日,為總結階段。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活動開展情況、效果及下一步工作進行總結,并以書面形式報保定銀監分局監管二科。
六、活動要求
全行要高度重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宣傳月”活動,精心組織,明確責任分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與各相關部門協調聯動,按照方案抓好組織實施。在現有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基礎上,針對制約企業發展的突出問題,不斷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充分運用國家、地方各類中小企業專項資金和技術改造資金,支持“三型”小微企業發展;支持公共服務平臺、小企業創業基地、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組織和協調好當地的政府機構、媒體等資源,充分動員,確保此次活動在當地落到實處。宣傳月結束后,各支行要繼續利用已有的各種資源,持續開展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宣傳教育工作,擴大宣傳效果。
企業金融論文篇三
為企業的良好發展創造金融環境,加強中小企業的金融信息服務,山東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為中小企業企業提供全方位、多角度、系列化的金融信息服務,將以推動區域市場發展、引導金融機構深入服務企業和打造企業融資平臺為目標。
隨著金融的深化,中小企業的發展對于商業銀行的市場盈利有著深遠的影響,處在發展中的中小企業對于金融服務的需求非常強烈,中小企業將會成為一些大銀行未來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關于中小企業的融資特點,金融服務要開發出一套符合中小企業的金融產品和綜合服務,還可以利用銀行的服務平臺和技術為中小企業提供專業的金融信息服務,幫助中小企業開發新的目標市場。
如:融資難是目前中小企業普遍遇到的難題,針對中小企業發展中遇到的瓶頸,要加快深化金融機制改革,完善金融企業制度,建立健全支持經濟發展的金融體系,切實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金融信息服務需要在發展中創新,在管理中優化,不斷的突破原有的發展模式,完善金融信息系統,構建一套行之有效的中小企業的金融信息服務體系,逐步推進中小企業的金融信息服務的深化改革。
中國中小企業山東網(已檢查過
企業金融論文篇四
1、貫徹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政策制度,組織實施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和轉讓。
2、負責資產評估項目的立項審核,對資產評估報告進行合規性檢查。
3、參與研究、擬定國家與企業分配關系改革的有關政策制度提出調整建議。
4、負責縣級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編制國有資產預算草案,監繳國有資產收益。
5、辦理縣級企業虧損補貼和稅收返還的具體工作。
6、歸口管理和分配省級國有企業下崗補貼資金。
7、管理縣級中小企業科技創新資金。
8、參與管理國有企業的租賃、拍賣、兼并、破產和組建企業集團,實施股份制改革工作,制定和實施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
9、擬定并貫徹落實地方商業銀行、保險、證券、信托投資、擔保行、城市信用社、典當行及其他非金融機構的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制度,負責財務監管。
10、掌握、分析、研究地方政府性負債情況。
11、擬定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政策和制度。
12、監管地方政府性債務,防范和化解地方財政風險。
企業金融論文篇五
第九條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并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金融企業的資產應按流動性進行分類,主要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從事存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還應按發放貸款的期限劃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第一節流動資產
第十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內(含1年)變現或耗用的資產。
第十一條金融企業的流動資產,主要包括庫存現金、存放款項、拆放同業、貼現、應收利息、應收股利、應收保費、應收分保款、應收信托手續費、存出保證金、自營證券、清算備付金、代發行證券、代兌付債券、買入返售證券、短期投資、短期貸款等。
(一)存放款項,是指金融企業在中央銀行、其他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提取及繳存現金的款項,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繳存中央銀行的準備金存款等 ,包括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和存放同業款項。存放款項,應按實際存放的金額入賬。
(二)拆放同業,是指金融企業因資金周轉需要而在金融機構之間借出的資金頭寸。資金拆放應按實際拆出的金額入賬。
(三)貼現,是指金融企業向持有未到期商業匯票的客戶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貼現的款項。金融企業辦理貼現,應按票面金額入賬。
(四)應收利息,是指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及購買債券等,按照適用利率和計息期限計算應收取的利息以及其他應收取的利息。應收利息應按當期發放貸款本金、購買債券面值等和適用利率計算并確認的金額入賬。
(五)應收股利,是指金融企業因股權投資而應收取的現金股利。應收股利應按當期應收金額入賬。
(六)應收保費,是指金融企業應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費。應收保費應按當期應收金額入賬。
(七)應收分保款,是指金融企業之間開展分保業務發生的各種應收款項。應收分保款應于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按照分保業務賬單標明的金額入賬。
(八)應收信托手續費,是指從事信托業務的金融企業應收的各項手續費。應收信托手續費應按當期應收的手續費金額入賬。
(九)存出保證金,是指金融企業按規定交存的保證金,包括交易保證金、存出分保準備金、存出理賠保證金、存出共同海損保證金、存出其他保證金等。存出保證金應按實際存出的金額入賬。
(十)自營證券,是指金融企業為了獲取證券買賣差價收入而買入的、能隨時變現的且持有期間不準備超過1年或雖不能隨時變現但其發行期或購入至到期日的剩余期限不滿1年(含1 年)的股票、債券、基金和權證等經營性證券。自營證券應當按照清算日買入時的實際成本入賬。實際成本包括買入時成交的價款和交納的相關稅費。
(十一)清算備付金,是指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企業為證券交易的資金清算與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機構的款項。清算備付金應按實際交存的金額入賬。
(十二)代發行證券,是指金融企業接受委托代理發行的股票、債券等。代發行證券應當按照承銷合同規定的價格入賬。
(十三)代兌付債券,是指金融企業接受委托代理兌付債券而實際支付或墊付的款項。代兌付債券應按實際兌付的金額入賬。
(十四)買入返售證券,是指金融企業按規定進行證券回購業務而融出的資金。買入返售證券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入賬。
(十五)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債券等。
1.短期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量。短期投資初始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1)以現金購入的短期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短期投資初始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等 ,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核算,不構成短期投資初始投資成本。
(2)收到投資者作為投入資金的債券等,如為短期投資,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短期投資初始投資成本。
2.短期投資的利息,應當于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但已記入"應收利息 "的除外。
3.金融企業應當在期末時對短期投資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
4.處置短期投資時,應當將短期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等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二節貸 款
第十二條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借款人提供的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主要包括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一)短期貸款,是指金融企業根據有關規定發放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種貸款,包括質押貸款、抵押貸款、保證貸款、信用貸款、進出口押匯等。
從事信托業務的金融企業用自有資金發放的1年期(含1年)以內的貸款也包括在內。
短期貸款本金按實際貸出的貸款金額入賬。期末,按照貸款本金和適用的利率計算應收利息。抵押貸款應按實際貸給借款人的金額入賬。
(二)中期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各種貸款。
(三)長期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各種貸款。
第十三條金融企業發放的中長期貸款的核算,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本息分別核算。金融企業發放的中長期貸款,應當按照實際貸出的貸款金額入賬。
期末,應當按照貸款本金和適用的利率計算應收取的利息,并分別貸款本金和利息進行核算。
(二)商業性貸款與政策性貸款分別核算。
(三)自營貸款與委托貸款分別核算。自營貸款是指金融企業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金融企業承擔,并由金融企業收取本金和利息。委托貸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資金,由金融企業(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而代理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其風險由委托人承擔。金融企業發放委托貸款時, 只收取手續費,不得代墊資金。金融企業因發放委托貸款而收取的手續費,按收入確認條件予以確認。
(四)應計貸款和非應計貸款分別核算。非應計貸款是指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沒有收回的貸款。應計貸款是指非應計貸款以外的貸款。當貸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時,應單獨核算。
當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時,應將已入賬的利息收入和應收利息予以沖銷。
從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后,在收到該筆貸款的還款時,首先應沖減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還款則確認為當期利息收入。
第十四條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應當在期末按本制度規定計提貸款損失準備。
在資產負債表中,應計貸款與非應計貸款應當分別列示。
第三節長期投資
第十五條長期投資,是指除短期投資以外的投資,包括持有時間準備超過1年(不含1 年)的各種股權性質的投資、不能變現或不準備隨時變現的債券投資、其他債權投資和其他長期投資。
長期投資應當單獨核算,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
第十六條金融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核算:
(一)長期股權投資在取得時按照初始投資成本入賬。
1.以現金購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按實際支付的價款減去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后的差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劃出單位的賬面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3.以非現金資產換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4.以債轉股的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實際債轉股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二)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
金融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金融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 用權益法核算。通常情況下,金融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或2 0%以上,或雖投資不足20%但有重大影響的,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
金融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以下,或對其他單位的投資雖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 采用成本法核算時,除追加投資(例如,將應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轉為投資)或收回投資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一般應當保持不變。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作為當期投資收益。
(四)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投資最初以初始投資成本計量,以后根據投資企業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變動,對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
1.采用權益法核算時,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作為股權投資差額處理,按一定期限平均攤銷,計入損益。
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期限,合同規定了投資期限的,按投資期限攤銷。合同沒有規定投資期限的,初始投資成本超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按不超過10年的期限攤銷;初始投資成本低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按不低于10 年的期限攤銷。
2.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應當在取得股權投資后,按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虧損的份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不屬于投資企業的凈利潤除外),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并作為當期投資損益。金融企業按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減少投資的賬面價值。金融企業在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虧損時,應以投資賬面價值減記至零為限;如果被投資單位以后各期實現凈利潤,投資的企業應在計算的收益分享額超過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以后,按超過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的金額,恢復投資的賬面價值。
金融企業按被投資單位凈損益計算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和確認投資損益時,應當以取得被投資單位股權后發生的凈損益為基礎。對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的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也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
3.因追加投資等原因對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從成本法改為權益法,應當自實際取得對被投資單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對被投資單位實施重大影響時,按經追溯調整后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加上追加投資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作為股權投資差額,并按本制度的規定攤銷,計入損益。
金融企業因減少投資等原因對被投資單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應當中止采用權益法核算,改按成本法核算,并按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新的投資成本。其后,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利潤或現金股利時,屬于已記入投資賬面價值的部分,作為新的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成本。
(五)金融企業改變投資目的,將短期投資(含自營證券)劃轉為長期投資,應按短期投資(含自營證券)的成本與市價孰低結轉,并按此確定的價值作為長期投資新的投資成本 。擬處置的長期投資不調整至短期投資(含自營證券),待處置時按處置長期投資進行會計處理。
(六)處置股權投資時,應將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等的差額,作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十七條金融企業的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核算:
(一)長期債權投資在取得時,應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以現金購入的長期債券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減去已到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金額較小,可以直接計入當期投資收益,不計入初始投資成本。
(二)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票面價值與票面利率按期計算確認利息收入。
長期債券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減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未到期債券利息和計入初始投資成本的相關稅費,與債券面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券溢價或折價;債券的溢價或折價在債券存續期間內于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攤銷。攤銷方法可以采用直線法,也可以采用實際利率法。
(三)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金融企業,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購買以及轉換為股份之前,應按一般債券投資進行處理。當金融企業行使轉換權利,將其持有的債券投資轉換為股份時,應按其賬面價值減去收到的現金后的余額,作為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四)處置長期債權投資時,按實際取得的價款與長期債權投資賬面價值等的差額,作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十八條金融企業的長期投資應當在期末時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
第四節固定資產
第十九條金融企業的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資產:
(一)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年限超過1年;
(三)單位價值較高。
第二十條金融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定義,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于本企業的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每類或每項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折舊方法,作為進行固定資產核算的依據。
金融企業制定的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每類或每項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預計凈殘值(預計殘值減去預計清理費用,下同)、折舊方法等,應當編制成冊,并按照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行長(經 理)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各方備案,同時備置于金融企業所在地,以供投資者等有關各方查閱。金融企業已經確定并對外報送,或備置于金融企業所在地的有關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預計凈殘值、預計使用年限、折舊方法等,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仍然應當按照上述程序,經批準后報送有關各方備案,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未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為低值易耗品核算。
第二十一條金融企業取得固定資產時,應按取得時的成本入賬。取得時的成本包括買價、進口關稅、運輸和保險等相關費用,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資產取得時的成本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定:
(一) 購置的不需要經過建造過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包裝費、運輸費、安裝成本、交納的有關稅金等作為入賬價值。
如果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按各項固定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全部支出,作為入賬價值。
(三)收到投資者作為投入資金投入的固定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四)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入賬價值。如果融資租賃資產占企業資產總額比例等于或小于30% 的,在租賃開始日,企業也可按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五)在原有固定資產的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包括技術改造、更新改造等,下同),按原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由于改建、擴建而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作為入賬價值。
(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抵債部分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七)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入賬價值:
(2)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
3.如受贈的系舊的固定資產,按照上述方法確認的價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
(八)盤盈的固定資產,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
1.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
2.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項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
(九)經批準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調出單位的賬面價值加上發生的運輸費、安裝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入賬價值。
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中,還應當包括金融企業為取得固定資產而交納的契稅、耕地占用稅、車輛購置稅等相關稅費。
第二十二條金融企業為在建工程準備的各種物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買價、增值稅額、運輸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實際成本,并按照各種專項物資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資,轉作本企業庫存材料的,按其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轉作庫存材料。如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應按減去增值稅進項稅額后的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轉作庫存材料。
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的工程物資,減去保險公司、過失人賠償部分后的差額,工程項目尚未完工的,計入或沖減所建工程項目的成本;工程已經完工的,計入當期營業外收支。
第二十三條金融企業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準備、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裝工程、技術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工程項目較多且工程支出較大的金融企業,應當按照工程項目的性質分項核算。
在建工程應當按照實際發生的支出確定其工程成本,并單獨核算。
第二十四條金融企業的自營工程,應當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資、直接機械施工費等計量;采用出包工程方式的金融企業,按照應當支付的工程價款等計量。設備安裝工程,按照所安裝設備的價值、工程安裝費用、工程試運轉等所發生的支出確定工程成本。
第二十五條金融企業的在建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因進行試運轉所發生的凈支出 ,計入工程成本。在建工程項目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取得的試運轉過程中形成的、能夠對外銷售的產品,其發生的成本,計入在建工程成本,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時,按實際銷售收入或按預計售價沖減工程成本。
第二十六條金融企業的在建工程發生單項或單位工程報廢或毀損,減去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保險公司等賠款后的凈損失,計入繼續施工的工程成本;如為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毀損,或在建工程項目全部報廢或毀損,應將其凈損失直接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第二十七條金融企業所建造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日起,按照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實際成本等,按估計的價值轉入固定資產,并按本制度關于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規定,計提固定資產的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作調整。
第二十八條金融企業下列固定資產應當計提折舊: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各類設備;
(三)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資產;
(四)融資租入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在年度內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并調整已計提的折舊額,作為調整當月的費用處理。如果在年度內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按照估計價值暫估入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同時調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項目。
第二十九條金融企業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二)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三)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第三十條金融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并根據科技發展、環境及其他因素,選擇合理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等。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金融企業因改建、擴建等原因而調整固定資產價值的,應當根據調整后價值,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和凈殘值,按選定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對于接受捐贈舊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規定的固定資產入賬價值、預計尚可使用年限、預計凈殘值,以及所選用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第三十一條金融企業一般應按月提取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不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提取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所謂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應提的折舊總額。應提的折舊總額為固定資產原價減去預計凈殘值;如果已對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的,還應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第三十二條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超過了原先的估計,如延長了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或者使產品質量實質性提高,或者使產品成本實質性降低,則應當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其增計金額不應超過該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
除上述以外的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應當作為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三條金融企業由于出售、報廢或者毀損等原因而發生的固定資產清理凈損益,計入當期營業外收支。
第三十四條金融企業對固定資產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實地盤點一次。對盤盈、盤虧、毀損的固定資產,應當查明原因,寫出書面報告,并根據金融企業的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行長(經理)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后,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盤盈的固定資產,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盤虧或毀損的固定資產,在減去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后,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如盤盈、盤虧或毀損的固定資產,在期末結賬前尚未經批準的,在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時應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出說明;如果其后批準處理的金額與已處理的金額不一致,應按其差額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
第三十五條金融企業對固定資產的購建、出售、清理、報廢和內部轉移等 ,都應當辦理會計手續,并應當設置固定資產明細賬(或者固定資產卡片)進行明細核算。
第三十六條金融企業的固定資產應當在期末時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資產負債表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應當作為固定資產凈值的減項反映。
第五節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十七條金融企業的無形資產,是指為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無形資產分為可辨認無形資產和不可辨認無形資產。可辨認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不可辨認無形資產是指商譽。
金融企業自創的商譽,以及未滿足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其他項目,不能作為無形資產。
第三十八條金融企業的無形資產在取得時,應按實際成本入賬。取得時的實際成本應按以下方法確定:
(一) 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實際成本。
(二) 收到投資者作為投入資金投入的無形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際成本。
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按該項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作為實際成本。
(三) 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應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實際成本:
1. 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2. 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實際成本:
(2) 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實際成本。
第三十九條金融企業自行開發并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作為無形資產的實際成本。在研究與開發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用、直接參與開發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租金、借款費用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已經計入各期費用的研究與開發費用,在該項無形資產獲得成功并依法申請取得權利時,不得再將原已計入費用的研究與開發費用資本化。
第四十條金融企業的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損益。如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了相關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該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按如下原則確定:
(三)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兩者之中較短者。
如果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10年。
第四十一條金融企業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在尚未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并按本制度規定的期限分期攤銷。金融企業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項目時,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該在建工程。
第四十二條金融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應將所得價款與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金融企業出租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本制度有關收入確認原則確認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時,確認出租無形資產的相關費用。
第四十三條金融企業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第四十四條金融企業的其他資產,是指除上述資產以外的其他資產,如長期待攤費用、存出資本保證金、抵債資產、應收席位費等。
(一)長期待攤費用,是指金融企業已經支出,但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項,包括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等。應當由本期負擔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處理。
(二)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單獨核算,在費用項目的受益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當在租賃期限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孰短的期限內平均攤銷;其他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在受益期內平均攤銷。
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單位發行股票支付的手續費或傭金等相關費用,減去股票發行凍結期間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額,從發行股票的溢價中不夠抵銷的,或者無溢價的,若金額較小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若金額較大的,可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在不超過2年的期限內平均攤銷,計入損益。
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金融企業開始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經營當月的損益。
如果長期待攤的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后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三)存出資本保證金,是指金融企業從事保險業務按規定比例繳存的、用于清算時清償債務的保證金。存出資本保證金應于金融企業成立后按注冊資本的20%提取,在實際發生時,按實際發生額入賬。
(四)金融企業取得抵債資產時,按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已確認的利息作為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待處理抵債資產應單獨核算。
抵債資產處置時,如果取得的處置收入大于抵債資產賬面價值,其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如果取得的處置收入小于抵債資產賬面價值,其差額計入營業外支出;保管過程中發生的 費用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處置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從處置收入中抵減。
抵債資產在期末應當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
(五)應收席位費,是指金融企業向法定交易場所支付的交易席位費用。交易席位費用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入賬,并按10年的期限平均攤銷。
第六節 資產減值
第四十五條金融企業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時對各項資產進行檢查,根據謹慎性原則,合理地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各項資產減值準備應當合理計提,但不得設置秘密準備。如有確鑿證據表明金融企業不恰當地運用了謹慎性原則設置秘密準備的,應當作為重大會計差錯予以更正,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事項的性質、調整金額,以及對金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影響。
第四十六條金融企業的短期投資應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市價低于成本的部分,應當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金融企業在采用短期投資成本與市價孰低計價時,可以根據其具體情況,分別采用按投資總體、投資類別或單項投資計提跌價準備,如果某項短期投資比較重大(如占整個短期投資10 %及以上),應以單項投資為基礎計算并確定計提的跌價準備。
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企業,其自營證券也按上述原則計提跌價準備。
第四十七條金融企業應當在期末分析各項應收款項(含拆出資金、應收保費等,但不包括貸款的應收利息)的可收回性,并預計可能產生的壞賬損失。對預計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計提壞賬準備。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由金融企業自行確定。金融企業應當制定計提壞賬 準備的政策,明確計提壞賬準備的范圍、提取方法、賬齡的劃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有關各方備案,并備置于金融企業所在地。壞賬準備提取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在確定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時,應當根據以往的經驗、債務單位的實際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等相關信息予以合理估計。除有確鑿證據表明該項應收款項不能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債務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發生嚴重的自然災害等導致停產而在短時間內無法償付債務等,以及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下列各種情況不能全額提取壞賬準備:金融企業應當在期末分析各項應收款項(含拆出資金、應收 保費等,但不包括貸款的應收利息)的可收回性,并預計可能產生的壞賬損失。對預計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計提壞賬準備。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由金融企業自行確定。金融企業應當制定計提壞賬準備的政策,明確計提壞賬準備的范圍、提取方法、賬齡的劃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有關各方備案,并備置于金融企業所在地。
壞賬準備提取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在確定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時,應當根據以往的經驗、債務單位的實際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等相關信息予以合理估計。除有確鑿證據表明該項應收款項不能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債務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發生嚴重的自然災害等導致停產而在短時間內無法償付債務等,以及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下列各種情況不能全額提取壞賬準備:
(一)當年發生的應收款項;
(二)計劃對應收款項進行重組;
(三)與關聯方發生的應收款項;
(四)其他已逾期,但無確鑿證據表明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
第四十八條金融企業應當在期末分析各項貸款(不包括保戶質押貸款和委托貸款,下同)的可收回性,并預計可能產生的貸款損失。對預計可能產生的貸款損失,計提貸款損失準備。貸款損失準備應根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貸款本息的償還情況、抵押品的市價、擔保人的支持力度和金融企業內部信貸管理等因素,分析其風險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計提。
貸款損失準備包括專項準備和特種準備兩種。專項準備按照貸款五級分類結果及時、足額計提;具體比例由金融企業根據貸款資產的風險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確定。特種準備是指金融企業對特定國家發放貸款計提的準備,具體比例由金融企業根據貸款資產的風險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確定。
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計入當期損益,發生貸款損失沖減已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
已沖銷的貸款損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銷的貸款損失準備予以轉回。
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資產,是指金融企業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貸款(含抵押、質押、保證、無擔保貸款)、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如銀行承兌匯票墊款、擔保墊款、信用證 墊款等)、進出口押匯等。
對由金融企業轉貸并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也應當計提貸款損失準備。
金融企業對不承擔風險的委托貸款等,不計提貸款損失準備。
第四十九條金融企業應當在期末對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逐項進行檢查。
如果由于市價持續下跌、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惡化,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如果由于技術陳舊、損壞、長期閑置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如果由于新技術的產生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本制度所稱的可收回金額,是指資產的銷售凈價與預期從該資產的持續使用和使用壽命結束時的處置中形成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中的較高者。其中,銷售凈價是指資產的銷售價格減去所發生的資產處置費用后的余額。
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應按單項項目計提。
第五十條對有市價的長期投資可以根據下列跡象判斷是否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一)市價持續2年低于賬面價值;
(二)該項投資暫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三)被投資單位當年發生嚴重虧損;
(四)被投資單位持續2年發生虧花大綁損;
(五)被投資單位進行清理整頓、清算或出現其他不能持續經營的跡象。
第五十一條對無市價的長期投資可以根據下列跡象判斷是否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四)有證據表明該項投資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金融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如果金融企業的固定資產實質上已經發生了減值,應當計提減值準備。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固定資產,應當全額計提減值準備:
(一)長期閑置不用,在可預見的未來不會再使用,且已無轉讓價值的固定資產;
(二)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資產;
(三)其他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金融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固定資產。
已全額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
第五十三條金融企業在建工程預計發生減值時,如長期停建并且預計在3 年內不會重新開工的在建工程,也應當根據上述原則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第五十四條當存在下列一項或若干項情況時,應當將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一) 該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等所替代,且已不能為金融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二) 該無形資產不再受法律的保護,且不能為金融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第五十五條當存在下列一項或若干項情況時,應當計提無形資產的減值準備:
(二) 該無形資產的市價在當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攤銷年限內預期不會恢復;
(三) 其他足以表明該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已超過可收回金額的情形。
第五十六條金融企業應當在期末對抵債資產逐項進行檢查,如果抵債資產實質上已經發生了減值,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第五十七條金融企業計算的當期應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如果高于已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余額,應按其差額補提減值準備;如果低于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余額,應按其差額沖回多提的資產減值準備,但沖減的資產減值準備,僅限于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余額。
已確認并轉銷的資產損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應當相應調整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
第五十八條如果金融企業濫用會計估計,應當作為重大會計差錯,按照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方法進行會計處理,即金融企業因濫用會計估計而多提或少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在轉回的當期,應當遵循原渠道沖回或補計的原則(如原追溯調整的,當期轉回時仍然追溯調整至以前各期;原從上期利潤中計提的,當期轉回時仍然調整上期利潤),不得作為增加當期的利潤處理。
第五十九條處置已經計提減值準備的各項資產,應當同時結轉已計提的減值準備。
金融企業對于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貸款、長期投資等應當查明原因,追究責任。對有確鑿證據表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貸款、長期投資等,如債務單位或被投資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等,根據金融企業的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行長(經理)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作為資產損失,沖銷已提取的相關資產減值準備。
企業金融論文篇六
篇一:企業金融服務方案
根據**省銀監局辦公室印發的《**省第二屆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宣傳月活動方案的通知》(銀監*局辦發〔20xx〕157號)精神及**銀監分局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活動目的
向廣大小微企業經營業主宣傳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政策,開展有針對性的金融知識普及;展示和推廣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成就與經驗,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推介特色服務和特色產品,努力提升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
二、活動時間
20xx年5月10日至6月10日,為期一個月。
三、組織領導
(一)成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宣傳月活動領導小組,由行長任組長,主管副行長任副組長,辦公室及各業務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公司業務部。
(二)領導小組根據銀監機構的總體要求制定和實施本行的活動方案,組織、協調和監督落實各項工作要求,確保宣教的覆蓋面和有效性。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持續了解轄內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宣傳月活動籌備及開展情況,指導、督促全行有效落實宣傳方案,及時收集、編輯宣傳活動信息、新聞報道和總結報告等。
四、宣傳內容
(一)推進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政策;
(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取得的成績和主要行動措施;
(三)小微企業金融特色產品和服務創新;
(四)小微企業成功融資案例等。
五、活動安排
(一)5月10日至5月15日為準備階段,制定詳細方案,總行及各支行要通過適當形式進行動員和周密部署。
(二)5月15日至5月31日,通過新聞媒體、舉辦知識技能競賽、銀企對話、研討會、上街服務等開展形式多樣的活動進行宣傳,在市級主要報刊上刊登“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宣傳月”專欄,開辟宣傳網頁,擴大社會影響力。
(三)在宣傳月中,專門印制“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宣傳月”活動的宣傳資料。在集中宣傳月內,各支行網點要統一懸掛“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宣傳月”橫幅,擺放宣傳資料;led滾放。宣傳口號:
1、深入開展“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宣傳月”活動
2、助小微 強服務 防風險 惠民生
3、服務小微 銀企共贏
4、銀企互動 相伴成長
5、立足小微 服務實體經濟
(四)結合“金融服務下鄉”走上街頭或深入助小微企業開展面對面的宣教活動,發放宣傳材料,確保覆蓋面和宣教效果。
(五)5月31日至6月10日,為總結階段。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活動開展情況、效果及下一步工作進行總結,并以書面形式報保定銀監分局監管二科。
六、活動要求
全行要高度重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宣傳月”活動,精心組織,明確責任分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與各相關部門協調聯動,按照方案抓好組織實施。在現有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基礎上,針對制約企業發展的突出問題,不斷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充分運用國家、地方各類中小企業專項資金和技術改造資金,支持“三型”小微企業發展;支持公共服務平臺、小企業創業基地、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組織和協調好當地的政府機構、媒體等資源,充分動員,確保此次活動在當地落到實處。宣傳月結束后,各支行要繼續利用已有的各種資源,持續開展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宣傳教育工作,擴大宣傳效果。
篇二:企業金融服務方案
為進一步宣傳和推廣銀監會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政策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經驗和成就,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努力提升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中國銀監會定于20xx年4月在全國范圍內集中開展“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宣傳月”活動。為切實組織開展好轄內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宣傳月活動,特制定本方案。
一、活動主題
本次宣傳月活動以“服務小微企業,實現銀企共同發展”為主題,重點宣傳推進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政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經驗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小微企業金融特色產品和服務等。
二、活動時間
20xx年4月9日至4月30日
三、活動組織
本次活動由達州銀監分局主辦,轄內所有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承辦。分局成立“達州銀行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宣傳月活動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分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長唐盛鵬同志任組長,分局副局長戴仲成同志任副組長,轄內銀行業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分局辦公室、統計信息處及監管一、二、三處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統計信息處。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負責本次活動的安排部署,對活動的籌備、開展進行全程督導,就活動重大事項與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協調,對本次活動進行評價表彰等。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負責起草活動方案,統籌協調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落實領導小組的各項工作要求,承辦相關工作會議,收集活動資料開展信息報道和擬寫上報活動總結等。
四、宣傳內容
(一)推進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政策,重點包含國家有關對小微企業支持政策、銀監會近幾年出臺有關推進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和規范性文件、銀行業有關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信貸政策等。
(二)轄內銀行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取得的成績,可包含小微企業貸款和其他有關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情況、轄內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組織機構建設情況、小微企業貸款機制建設情況等。
(三)銀行業小微企業金融特色產品和服務創新,包括降低小微企業貸款成本、提高信貸審批效率、滿足小微企業多樣化融資需求等方面的金融創新。
(四)轄內銀行業小微企業融資案例等。
五、宣傳方式
(一)新聞媒體宣傳。主要采用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媒體平臺進行宣傳。
(二)上街集中宣傳。在達州市中心廣場、通川區西外人民廣場、達縣南外以及宣漢、開江、萬源、大竹、渠縣的主城區舉辦集中宣傳活動。
(三)營業網點宣傳。各機構在營業網點張貼標語、制作宣傳欄、發放宣傳資料以及利用電視、led顯示屏進行宣傳。
(四)短信宣傳。各機構利用中國移動、聯通、電信或各銀行業機構的內部短信平臺錯時向公眾和客戶發送宣傳短信。
六、活動安排
(一)新聞媒體宣傳活動安排。分局在達州電視臺、達州日報、達州新聞網統一開設“達州銀行業20xx年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宣傳活動”專檔和專欄,對支持小微企業的金融政策、小服務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成效、小微企業信貸產品及服務模式等進行持續宣傳。首播(刊)從20xx年4月9日開始,宣傳延續至4月30日。各機構須于4月6日前將本機構宣傳資料的電子文本統一提交至達州銀監分局統計信息處,由統信息處審核后交由分局辦公室負責與各媒體銜接播出和刊登事宜。各機構宣傳資料的內容包含該行的信貸政策、工作成效、特色產品、服務創新、典型案例等內容,要求文字簡練,通俗易懂。
(二)上街集中宣傳活動安排。
1、中心廣場集中宣傳活動安排。本場宣傳活動由達州銀監分局主辦,農發行達州市分行、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市級分行、郵政儲蓄銀行達州市分行、恒豐銀行達州分行、達州市商業銀行、達州市農村信用聯社、宣漢縣誠民村鎮銀行、大竹縣隆源村鎮銀行11家機構共同參與承辦。活動時間定于20xx年4月14日上午9時至12時(如遇特殊情況變更則及時另行通知)。活動分為舉辦啟動儀式和開展咨詢宣傳兩個部分。
(1)啟動儀式設佳賓臺(主席臺),布臺及宣傳標語、橫幅聯系制作等工作由分局辦公室負責,宣傳標語及橫幅的文字內容由統計信息處統一負責擬定。啟動儀式上特邀市委政府、市經信委、市金融辦、人行達州中支等有關領導出席并作重要講話,轄內11家機構的負責人須整齊著裝上臺參加啟動儀式。同時,分局及各機構各組成不少于20人的方隊參加啟動儀式。
(2)咨詢宣傳活動在啟動儀式后進行,分局及轄內11家機構各搭建咨詢宣傳臺一個,擺放宣傳展版2幅(展版圖文尺寸規格統一定為寬1792mm×高1172mm),組成不少4人的宣傳隊開展宣傳活動。宣傳資料除分局統一印制部分外,各家行可將上級行印制或自行印制的宣傳資料一并向公眾免費發放。
2、各縣(市、區)宣傳活動安排。各縣市區集中宣傳活動由各縣級銀行業機構聯合承辦,其中,通川區西外宣傳點、達縣南外宣傳點、宣漢縣宣傳點、開江縣宣傳點、萬源市宣傳點、大竹縣宣傳點、渠縣宣傳點的活動分別由達州市商業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農信社、郵儲銀行負責牽頭承辦,活動方式參照中心廣場集中宣傳活動的模式進行,時間統一定在4月15舉行。各牽頭行要負責制定詳細方案于4月6日前報我分局審查同意后組織實施,并同時負責活動現場布置、舉辦活動儀式、邀請當地政府領導出席活動儀式、聯系當地新聞媒體對宣傳活動進行報道等。其他協辦行要派人協助牽頭行進行活動現場布置,并派員參加活動儀式和宣傳活動。
(三)網點宣傳活動安排。從4月9日開始,轄內所有銀行業機構的營業網點須張貼宣傳標語,拉掛宣傳橫幅,擺放宣傳資料,同時打開利用電視、led屏開展宣傳活動。宣傳標語、橫幅及電子顯示屏的文字內容為“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宣傳月”、“服務小微企業,實現銀企共同發展”、“服務小微、銀企共贏”、“銀企互動、相伴成長”、“立足小微、服務實體經濟”等字樣。宣傳資料由分局統一印制和銀行業機構自行印制。
(四)短信宣傳活動安排。短信宣傳活動自4月9日開始進行。為避免短信平臺擁堵,分局決定采取錯時方式發送,即農發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郵蓄銀行、恒豐銀行、達商行、達州市農村信用聯社、宣漢縣誠民村鎮銀行、大竹縣隆源村鎮銀行依次于4月9日至19日發送。短信文字分規定內容和自定內容,規定內容必須先于自定內容發送。規定內容為:“服務實體經濟,助力小微企業,實現銀企共贏發展。——達州銀行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宣傳月活動領導小組宣”,不得隨意變更。自定內容可以是各機構有關支持小微企業的廣告作語、特色產品宣傳口號等,并可同時署名“xxx銀行”字樣。
七、其他事項
(一)各機構要結合本方案相應成立宣傳活動領導小組,指定承辦部門及聯系人,并于4月6日前報分局領導小組辦公室(統計信息處)。
(二)活動期間各牽頭單位或各機構要聯系當地媒體做好新聞宣傳報道。同時,各機構要對本次活動進行錄像、拍照,統計參與人數、發放宣傳品數量、擬寫活動總結報告等,待宣傳月活動結束后(4月30日前)報分局領導小組辦公室。(三)宣傳月活動期間或之后,我分局將聯合達州市經信委、人民銀行達州市中心支行等單位和部門,在各縣(市、區)適時開展小微企業模范守信培植、銀企業對接簽約等活動,各機構須做好相關工作安排。
篇三:企業金融服務方案
為了進一步加大對全省農業小微企業支持力度,強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質量,促進全省各類涉農小微企業的發展,做好今年的農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陜西農發在“兩個不低于”的前提下,在遵循“六項機制”、堅持“四單原則”的基礎上,結合我行小微企業客戶結構和業務開展過程中的實際情況,對今年小微企業貸款工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貫徹國家支農支小政策,按照“擇優扶持、分類管理、穩步創新”的原則,大力發展農業小微企業信貸業務。
(一)突出業務發展重點領域。重點支持產品關聯度高、與大型優質龍頭企業上下游產業鏈密切相關的農業小微企業;各類特色農業、現代農業、綠色農業的高成長型和具有區位優勢的特色農業產業集群內小微企業;得到各級財政資金扶持或取得政府(部隊)集中采購中標通知書、擔保資源充足的農業小微企業。立足業務發展重點區域,重點支持信用環境好、財政支持力度大、小微企業資源豐富、內部管理規范的地區。
三、強化服務和業務指導
(一)我行在兩個不低于的前提下,專門下發了工作要點,并對貸款支持的重點提出以下要求:
1、市場前景好、信用等級高、擔保資源足、合作意愿強的高成長型農業小微企業。
2、得到各級財政資金扶持或取得政府(部隊)集中采購中標通知書的農業小微企業。
3、具備一定發展規模、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與區位優勢的特色農業產業集群內小微企業。
4、以發展各類特色農業、現代農業、綠色農業和低碳經濟為主線目標,對增加就業和農戶增收具有明顯帶動作用的農業小微企業及農民專業合作社。
5、產品關聯度高、加工能力強,與我行主體業務和大型優質龍頭企業上下游產業鏈密切相關的農業小微企業。并根據地域特點對陜南重點支持茶葉、中草藥、農副產品等地方特色明顯的農業小微企業在購銷、加工和流通方面的流動資金需求;關中重點支持以蘋果為主的果業企業在購銷、加工和流通方面的流動資金需求以及為產業化龍頭企業上下游配套生產的流動資金需求;陜北重點支持以蘋果、紅棗、小雜糧等為主的農業小微企業在購銷、加工和流通方面的流動資金需求。
(二)對轄屬機構的農業小微企業貸款管理工作進行定期檢查,及時糾改發現的問題,特別是對個別貸款發展較為緩慢的支行進行實地調研,有針對性的解決業務開展中存在的問題,促進小微企業業務健康發展。
(三)加強行業合作。在堅持“政府推薦、銀行獨立辦貸”的基礎上,對涉及占比較大的糧油、棉花以及蘋果等產業,要求基層行與行業管理部門加強日常聯系和溝通,密切關注行業動向,及時幫助企業解決業務發展中出現的問題。
(四)在堅持制定要求的前提下,盡可能縮短辦貸環節、簡化手續,提高辦貸效率,提供快捷便利的資金結算服務。
(五)完善獎勵機制。在今年全年工作計劃中把小微企業貸款的發展工作作為全行工作的重點來執行,并對小微企業貸款發展按照各地市實體經濟發展情況及行業結構進行差別量化考核,獎先評優,對能夠有效發展優質小微企業貸款客戶的、存量貸款能有效維護的、小微企業貸款無不良的支行及個人給予獎勵。
企業金融論文篇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性別_____居民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省_____區______街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勞動合同書電子版。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為_____________________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作。
第三條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__________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情況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時間。
第五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乙方加班工資基數為每日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執行。
第六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范圍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第七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教育。
四、勞動報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____元或按________執行。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條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
第十一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二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業金融論文篇八
一、業務方案理念(適用于煤礦的物資部門和煤炭運銷部門)
銀行提供的供應鏈金融業務,是把煤炭企業(煤礦)作為核心企業,配合其供應鏈和銷售鏈管理策略,運用資金流、物流和信息流的控制技術,利用核心企業的信用增強效應,對核心企業及伴生在其周圍的多個或全部供應鏈和銷售鏈上的上、下游企業提供的一攬子、結構化金融服務。銀行多以大、中型煤炭生產企業為核心企業,圍繞其開展包含其上游供應商、下游貿易商的金融服務,實現煤炭企業整體供應鏈充裕現金流,提供企業整體競爭力。
二、業務模式
銀行在煤炭行業為供應鏈條上的企業提供的融資方案包括:
1、針對煤炭企業上游企業:應收賬款池融資、反向保理業務,盤活上游供應商的應收賬款,改善上游供應商的現金流;讓上游企業能提早獲得應收賬款。
四、業務優勢
1、對于煤礦:緩解煤炭企業物資供應部門物資采購款的支付壓力。增加煤炭企業運銷部門的銷售能力,獲得更多經銷商預付款。擴大銷售。
2、對于上、下游企業:;
a) 對于設備供應商來講,盤活應收賬款,加速資金回籠,提高資金周轉速度;對于下游煤炭采購商來講,能夠獲得充足的預付款資金采購煤炭,增加自己的采購量,穩定業務。從而擴大煤炭企業銷售量。
企業金融論文篇九
第九十七條利潤是指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凈利潤。
(一)營業利潤,是指營業收入減去營業成本和營業費用加上投資凈收益后的凈額。
(二)利潤總額,是指營業利潤減去營業稅金及附加,加上營業外收入,減去營業外支出后的金額。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是指金融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和各項支出。營業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處置無形資產凈收益、處置抵債資產凈收益、罰款收入等。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處置固定資產凈損失、處置無形資產凈損失、抵債資產保管費用、處置抵債資產凈損失、債務重組損失、罰款支出、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等。
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應當分別核算,并在利潤表中分別反映。
(三)資產損失,是指金融企業按規定提取(或轉回)的貸款損失和其他各項資產損失。
(四)扣除資產損失后利潤總額,是指利潤總額減去(或加上)提取(或轉回)的資產損失后的金額。
(五)所得稅,是指金融企業應計入當期損益的所得稅費用。
(六)凈利潤,是指扣除資產損失后利潤總額減去所得稅后的金額。
第九十八條金融企業的所得稅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核算:
(一)金融企業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采用應付稅款法或者納稅影響會計法進行所得稅的核算:
1.應付稅款法,是指企業不確認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按照當期計算的應交所得稅確認為當期所得稅費用的方法。在這種方法下,當期所得稅費用等于當期應交的所得稅。
2.納稅影響會計法,是指企業確認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按照當期應交所得稅和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影響金額的合計,確認為當期所得稅費用的方法。在這種方法下,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遞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的企業,可以選擇采用遞延法或者債務法進行核算。在采用遞延法核算時,在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時 ,不需要對原已確認的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進行調整,但是,在轉回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時,應當按照原所得稅率計算轉回;在采用債務法核算時,在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時,應當對原已確認的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進行調整,在轉回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時,應當按照現行所得稅率計算轉回。
(二) 在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下,企業應當合理劃分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的界限:
1.時間性差異,是指稅法與會計制度在確認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時間不同而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時間性差異發生于某一會計期間,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內能夠轉回。時間性差異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金融企業獲得的某項收益,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應當確認為當期收益,但按照稅法規定需待以后期間確認為應納稅所得額,從而形成應納稅時間性差異。這里的應納稅時間性差異是指未來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的時間性差異。
(2)金融企業發生的某項費用或損失,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或損失,但按照稅法規定待以后期間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減,從而形成可抵減時間性差異。
這里的可抵減時間性差異是指未來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時間性差異。
(3)金融企業獲得的某項收益,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應當于以后期間確認收益,但按照稅法規定需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從而形成可抵減時間性差異。
(4)金融企業發生的某項費用或損失,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應當于以后期間確認為費用或損失,但按照稅法規定可以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減,從而形成應納稅時間性差異。
2.永久性差異,是指某一會計期間,由于會計制度和稅法在計算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口徑不同,所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這種差異在本期發生,不會在以后各期轉回。永久性差異有以下幾種類型:
(1) 按會計制度規定核算時作為收益計入會計報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確認為收益。
(2)按會計制度規定核算時不作為收益計入會計報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作為收益,需要交納所得稅。
(3)按會計制度規定核算時確認為費用或損失計入會計報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則不允許扣減。
(4)按會計制度規定核算時不確認為費用或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則允許扣減。
(三)采用遞延法時,一定時期的所得稅費用包括:
1.本期應交所得稅;
2.本期發生或轉回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稅款貸項或借項。
上述本期應交所得稅,是指按照應納稅所得額和現行所得稅率計算的本期應交所得稅;本期發生或轉回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稅款貸項或借項,是指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用現行所得稅率計算的未來應交的所得稅和未來可抵減的所得稅金額,以及本期轉回原確認的遞延稅款借項或貸項。按照上述本期所得稅費用的構成內容,可列示公式如下:
(四)采用債務法時,一定時期的所得稅費用包括:
1.本期應交所得稅;
2.本期發生或轉回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
3.由于稅率變更或開征新稅,對以前各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賬面余額的調整數。
按照上述本期所得稅費用的構成內容,可列示公式如下:
本期由于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調增或調減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累計應納稅時間性差異或累計可抵減時間性差異 x (現行所得稅率-前期確認應納稅時間性差異或可抵減時間性差異時適用的所得稅率)
或者=遞延稅款賬面余額-已確認遞延稅款金額的累計時間性差異 x 現行所得稅率
(五)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時,在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稅款借方金額的情況下,為了慎重起見,如在以后轉回時間性差異的時期內(一般為三年),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予以轉回的,才能確認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并作為遞延稅款的借方反映,否則,應于發生當期視同永久性差異處理。
第九十九條金融企業一般應按月計算利潤,按月計算利潤有困難的金融企業,可以按季或者按年計算利潤。
第一百條金融企業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決議提請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批準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在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召開會議前,應當將其列入報告年度的利潤分配表。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批準的利潤分配方案,與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提請批準的報告年度利潤分配方案不一致時,其差額應當調整報告年度會計報表有關項目的年初數。
第一百零一條金融企業當期實現的凈利潤,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潤(或減去年初未彌補虧損)和其他轉入后的余額,為可供分配的利潤,并作下列分配:
(一) 提取法定盈余公積;
(二) 提取法定公益金。
從事存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按規定提取的一般準備也應作為利潤分配處理。
從事保險業務的金融企業,應按本年實現凈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總準備金,用于巨災風險的補償,不得用于分紅、轉增資本。
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企業,應按本年實現凈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風險準備,用于彌補虧損,不得用于分紅、轉增資本。
從事信托投資業務的金融企業,應按本年實現凈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信托賠償準備,用于彌補虧損,不得用于分紅、轉增資本。
外商投資金融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凈利潤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等。
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減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積、法定公益金等后,并作如下分配:
(一)應付優先股股利,是指金融企業按照利潤分配方案分配給優先股股東的現金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積,是指金融企業按規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積。
(三)應付普通股股利,是指金融企業按照利潤分配方案分配給普通股股東的現金股利。金融企業分配給投資者的利潤,也在本項目核算。
(四)轉作資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是指金融企業按照利潤分配方案以分派股票股利的形式轉作的資本(或股本)。金融企業以利潤轉增的資本,也在本項目核算。
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經過上述分配后,為未分配利潤(或未彌補虧損)。未分配利潤可留待以后年度進行分配。金融企業如發生虧損,可以按規定由以后年度利潤進行彌補。
金融企業未分配的利潤(或未彌補的虧損)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的所有者權益項目中單獨反映。
第一百零二條金融企業實現的利潤和利潤分配應當分別核算,利潤構成及利潤分配各項目應當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金融企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積、法定公益金、分配的優先股股利、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積、分配的普通股股利、轉作資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以及年初未分配利潤(或未彌補虧損)、期末未分配利潤(或未彌補虧損)等,均應當在利潤分配表中分別列項予以反映。
企業金融論文篇十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住所:
乙方:[姓名]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性別:
戶籍所在地及郵編:
經常居住地及郵編: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及誠實信用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合同期限按照以下第______項執行:
1. 固定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 ? ? ? ? ? ]起至[ ? ? ? ? ? ]止。
2. 無固定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 ? ? ? ? ? ? ]起直至本合同依法解除或終止。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 ? ? ? ? ? ?]起至工作任務完成之日止。為本合同之目的,工作任務是指[ ? ? ? ? ? ?]。工作任務完成之日以甲方向乙方發出的書面通知為準。
第二章 試用期
第三條 在試用期內,甲方將對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現及其他方面進行評估,以決定乙方是否符合錄用條件。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甲方有權依法解除本合同。
第四條 上述第三條所規定的不符合錄用條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乙方不符合其工作崗位的任職要求;
2. 乙方的身體健康情況不符合其工作崗位的要求;
3. 乙方在甲方規定的期限內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用于辦理用工手續的相關材料的。
第三章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五條 乙方的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應按照附件一工作崗位描述中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除本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外,乙方還應當聽從甲方不時提出的合理工作指令,完成其他工作。
第七條 甲方可以根據經營需要、乙方的工作表現或身體狀況等因素,依法調整乙方的工作內容;也可以依據甲方的規章制度,調整乙方的工作內容(包括調整工作崗位或調整工作職責)。乙方應服從甲方的調整決定。
第八條 甲方可以根據經營需要不時地安排乙方至工作地點以外的地區出差。乙方應當服從甲方的前述安排。
第四章 勞動報酬
第九條 乙方的工資構成及工資標準應按照附件二工資中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在乙方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甲方應在每月[ ? ? ? ?]日前以人民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或當]月的工資,并通過轉賬/現金方式付給乙方。如發薪日恰逢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甲方可提前或者順延至相近的工作日支付。甲方的薪酬制度中對特定類型的工資組成部分的支付時間有其他規定的,則應按照該等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甲方有權根據甲方的經營情況、薪酬制度、乙方的工作表現或者乙方的工作內容的變化(包括工作崗位變化或工作職責變化)等因素相應地依法調整乙方的工資構成、工資標準、支付方式或支付時間。
第十二條 乙方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甲方將依法按月從乙方的工資里代扣個人所得稅,并以乙方的名義向稅務機關繳納。
第五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三條 甲方實行以下三種工時制度。乙方應執行其工作崗位所適用的工時制度。
1. 標準工時工作制,即乙方的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八小時。具體的上下班時間應按照甲方的相關規章制度執行。如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甲方對乙方的工作崗位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乙方的工作崗位應適用相應的特殊工時制度。
2.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甲方將根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批復,制定具體的計算周期及上下班時間,并另行告知乙方。
3. 不定時工作制,即因經營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而所采用的一種工時制度。除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甲方不會向適用不定時工作制的乙方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調休。
第十四條 如果乙方的工作崗位發生變更,則乙方應執行變更后的工作崗位所適用的工時制度。
第十五條 由于工作需要,甲方可以依法安排乙方加班。乙方應按照甲方的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辦理相應的加班審批和確認手續。對于已辦理前述手續的加班乙方,甲方將根據其適用的工時制度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調休。
第十六條 乙方有權依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甲方的規章制度,享受法定節假日、帶薪年休假和其他休假。
第六章 社會保險與其他福利
第十七條 甲方應根據國家及參保地的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變更為醫保)。乙方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有關社會保險和醫保中的個人繳費部分。甲方將按月從乙方的工資里做出相應的扣除,并以乙方的名義向有關主管機構繳納。
第十八條 甲方還將向乙方提供以下福利:
1. [福利名稱];
2. [福利名稱]。
第七章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向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勞動保護用品,以保證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環境下工作。
第二十條 甲方應依據乙方的工作內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
第二十一條 如果乙方的工作內容涉及職業危害,則甲方應向乙方如實告知該等職業危害及可能發生的后果,并且應當依法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第八章 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第二十二條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條 當出現下述任一情形時,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
2.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 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四條 當乙方出現下述任一情形時,甲方可在不提前通知乙方的情況下解除本合同:
1. 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 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4.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6. 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本合同,從而導致本合同無效的(欺詐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對甲方隱瞞或謊報學歷、工作經歷、資歷、健康狀況或者提供虛假的學歷學位證書、資質等級證書以及其他不實材料等情形)。
第二十五條 乙方在試用期內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提前三日書面通知甲方。乙方在試用期結束后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甲方,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六條 當出現下述任一情形時,本合同終止:
1. 合同期限屆滿;
2. 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3.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 甲方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關閉、撤銷的;
5.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6. 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條 當甲方出現下述任一情形時,乙方可在不提前通知甲方的情況下解除本合同:
1. 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 未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 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 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7. 甲方在本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乙方權利的;
8. 甲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9.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當出現下述任一情形時,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在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實施裁員:
1.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 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 其他因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2. 在甲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 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 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乙方應在本合同解除或終止后[五]個工作日內按照甲方的要求及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完成所有離職工作交接手續,包括但不限于交接工作以及交還其占有的或處于其控制之下的所有甲方財物。甲方應當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九章 經濟補償
第三十一條 當出現下述任一情形時,甲方應在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辦理完畢離職工作交接手續后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1. 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八條解除本合同的;
2.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4. 本合同依據第二十六條第4或5項終止的;
5. 乙方依據第二十七條解除本合同的;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經濟補償按照以下方法計算:
1. 甲方應按照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方相當于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工作年限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應按一年的標準(即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發給經濟補償。工作年限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
2. 為計算經濟補償之目的,"月工資"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內的月平均工資。
3. 如果乙方的月工資高于乙方工作地點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下稱"封頂工資")的,甲方應按封頂工資支付經濟補償,并且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十章 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解除本合同的,應負責賠償對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為招聘乙方所支付的費用,為乙方支付的培訓費用以及乙方給甲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三十四條 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如果乙方因其個人原因給甲方造成任何經濟損失,則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爭議解決
第三十五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如果不愿協商、在爭議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雙方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以外,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章 補充條款
第三十六條 雙方同意執行以下條款:
1. [補充條款內容]
2. [補充條款內容]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執[ ? ]份,乙方執[ ?]份。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將取代雙方此前就本合同涉及內容所達成的全部書面或口頭協議。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任何對本合同的修改都必須由雙方以書面方式完成。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的任何約定被認定為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不影響本合同任何其他約定的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
第四十條 任何一方對本合同約定的任何權利的放棄,均不應視為此后對相同權利或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的放棄。
第四十一條 乙方應服從甲方在生產經營方面的指揮和管理,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并不時修訂地各項規章制度。如果乙方違反該等制度,則甲方有權按照規章制度的規定對乙方予以適當處理,包括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首部所記載的乙方的經常居住地將被視為用于與本合同相關事宜的所有通知的有效通信地址。乙方在經常居住地發生變更后應立即書面通知甲方,否則乙方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之任何附件一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即成為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之約定如與國家或適用的地方法律法規存在沖突之處,應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