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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案例篇一
——**與**、**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件基本信息】
1.判決書字號
一審: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2020)浙0212民初2989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2020)浙02民終4729號民事判決書
2.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3.當事人
原告(上訴人):**
被告(上訴人):**
被告(上訴人):**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20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3 000 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雙方約定1 000 000元借款按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另2 000 000元按月利率1.5計息,借期一年,利息每三個月一付。2014年2月18日至2014年9月17日,原告配偶**通過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寧波華成力翔軸承有限公司以銀行轉賬方式陸續向倆被告交付上述借款本金,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6日間,倆被告通過轉賬方式陸續歸還了1 459 220元。庭審中,原告自認借款本金中1 690 000元系銀行貸款轉借于倆被告。一審法院另查明,借款本金中另1 000 000元也系來源于銀行貸款。
【案件焦點】
高利轉貸行為的認定標準及其對合同效力的處理。
【法院裁判要旨】
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出借的款項中現經查實絕大部分來源于銀行貸款,借條中對借款利率予以區分,但原告無法舉證證明對應關系,故該院認為原告**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該行為既增加了融資成本,又擾亂了信貸秩序,應認定借貸合同無效。同時認為,借條雖由被告**單獨出借,但借條出具時**、**系夫妻關系,且后續被告**存在主動歸還借款的表現,故可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倆被告對因合同無效后須返還的財產須承擔共同還款責任。遂在未認定利息情況下,扣除已歸還款項后,判決倆被告返還原告借款本金1 540 780元。
原、被告均不服一審判決,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向**出具了涉案借條,**款項已實際交付,其交付時間、方式、對象等均與借條記載內容相符,**、**之間就涉案借條記載款項的借貸關系成立,但**出借的涉案資金基本系金融機構貸款取得,其又高利轉貸給**,故雙方涉案借貸合同無效,合同無效后,**無權要求**按約還本付息。同時,二審法院對借款人已歸還的款項金額認定與一審法院一致,該部分視作已歸還本金予以抵扣。但認為**仍應向**支付資金占用費,據情核定至2017年7月6日止的資金占用損失為376 660元,之后被告須按銀行貸款利率支付計算至款項實際履行完畢之日的資金占用損失。遂改判:**、**返還**借款本金1 540 780元及利息損失376 660元,并支付以1 540 780元為基數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
【法官后語】
近年來,部分人以牟利為目的或以民間放貸為職業,從銀行套取貸款后,未用于合法經營而轉貸于他人,用作借貸市場的資金來源。國家從維護信貸資金管理制度的角度出發,趨向于認定此類轉貸行為無效。本文將結合案例對套取金融機構貸款后轉貸行為的合同效力、構成要件及法律后果進行討論。
一、套取金融機構資金后轉貸的行為因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目的是支持生產、經營。出借人將從金融機構取得的資金全部或者部分轉貸給他人,違背了與銀行約定的貸款用途,使信用資金脫離監管或難以監管,資金安全難以保障。無論其是否賺取利息差,實際上屬于非法從事了銀行專屬的金融業務活動。對此,1998年國務院實施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五條明確禁止和取締任何自然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金融活動。2007年1月施行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9條亦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以上規定均對套取金融機構資金的轉貸行為持否定態度。究其原因,理由如下:(1)該行為破壞了借貸市場的秩序。高利轉貸的行為實際上是具有信貸優勢的主體基于一定的利益考量,向金融機構貸款并將貸款轉借于他人,該種行為違背了民間借貸資金來源應為自由資金的要求,是一種金融投機行為,違背了金融公平和金融民主的理念,破壞了借貸市場的秩序;(2)該行為擴大了銀行貸款的風險。實踐中,金融機構對發放貸款對象有一整套嚴格的信用資質、借款用途以及還款能力等項目的審查評定機制,目的為了降低貸款風險,控制金融壞死賬的發生,而雙方串通的貸款再轉貸行為變相規避了金融機構的審查和監管,使金融機構對于借款資金的去向和風險不能有效掌握,擴大了資金的風險;(3)該行為違背了國家支持和促進相關產業發展的政策。金融機構根據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向有關企業發放貸款以支持其發展,但出借人和借款人擅自改變資金用途導致資金未按預期流向相關產業,使得國家通過資金投放以及利率管理進行宏觀調控的手段失靈。
二、借款合同無效后借款人仍應支付資金占用費
依據《民法典》第1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案借款合同被認定無效后,涉及到了本金返還、已支付利息處理及應否支付資金占用費的問題。
關于借款本金返還及已支付利息處理問題,審判實踐中對此問題的處理并無爭議,本案兩審法院的處理也趨于一致,即將借款人已支付利息高于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年化6%)部分視為本金予以沖抵。
本案最大的爭議點系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資金占用費可否得到支持問題。筆者認為,借款合同無效后的利息處理應有別于買賣、租賃等雙務合同。以買賣合同為例,金錢往往是以商品對價的形式出現,此類合同無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從買賣合同訂立起至返還于出賣人期間的占有實際系無權占有,理論上應當向出賣人支付標的物使用費。同理,作為收取金錢的一方,出賣人也應向買受人支付已收取款項上述期間的資金占用費,此兩類費用符合《民法典》第560條關于法定抵消的規定,又因抵消權系形成權,一方作出抵消意思表示后各自債權債務便歸于消滅,故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無須支付相應利息。但借款合同不同,借款合同是專以金錢為標的的特殊雙務合同,資金占用方原則上應當參照貸款利率支付利息。1因為,出借人與借款人間簽訂的轉貸雖然合同無效,但不導致銀行與出借人間的金融借款合同無效,出借人仍然須履行其與銀行間簽訂的金融借款合同,出借人的銀行貸款仍須支付成本,故其有權要求借款人按照銀行貸款利率支付資金占用費。同時,出借人的“高利轉貸”行為雖不受法律保護,但借款人作為未履行還款義務的違約方,若允許其不支付利息,客觀上會產生借款人的過錯行為反而使其享受了無息無抵押貸款利益的情況,對此,筆者認為,不宜因借款人違約行為而減輕其責任或使其變相獲益,這不符合法律公平原則,也不利于衡平各方當事人的利益。
編寫人: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 蘇家成
地址: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惠風西路88號人民法院
郵編:315100
電話:***
身份證:***972
1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理解與適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版,第79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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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案例篇二
1、要熱愛祖國,共建社區,同心奮進,敢于爭光;
2、要團結友愛,助人為樂,言行文明,自尊自重;
3、要家庭和睦,鄰里相親,計劃生育,擁軍優屬;
4、要尊師重教,敬老愛幼,相信科學,移風易俗;
5、要講究衛生,美化環境,義務植樹,愛護花木;
6、要遵紀守法,維護公德,誠實守信,優質服務。
1、不準粗言穢語,相罵吵架;
2、不準隨地吐痰,亂丟果殼;
3、不準亂闖紅燈,妨礙交通;
4、不準亂停車輛,擠占道路;
5、不準亂設攤點,無證經營;
6、不準亂搭亂建,影響市容;
7、不準亂倒垃圾,亂堆雜物;
8、不準亂涂亂貼,私設廣告(標語);
9、不準損壞綠化,侵占綠地;
10、不準損壞公物,破壞設施。
民間借貸糾紛案例篇三
原告:,男,年1月出生,住址:,聯系電話。被告:,男,年1月出生,住址:,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償還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78470元;
2.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61200元;
2.原告為實現債權而委托律師的委托費用3000由被告承擔;
3.本案所產生的一切其他相關費用均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5月14日被告___共同向原告___借款120000元整。雙方約定被告應于20xx年6月14日下午銀行下班前一個小時將借款還清給原告,超過銀行下班時間另加100元交通費;上述借款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項之日起,每月按3%的標準計算。
為實現債權所產生的費用包括法院訴訟費、執行費、聘請律師費等一切相關費用均由被告承擔。
被告于20xx年10月12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歸還原告60000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
據此,原告請求兩被告歸還本金60000元,另加計利息18470元,違約金61200元,委托律師費3000元。各項共計人民幣142670元。
根據雙方《借款協議》約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維護原告權利。
此致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月日
附:
1、本起訴書一式三份;
2、借款協議復印件一份;
3、收條復印件一份;
4、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若干;
5、其他證據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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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起訴狀
民間借貸糾紛案例篇四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族,住××省××市××區××路××號。電話:××××××。
被告一××,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族,戶籍地:××省××市××區××路××號,現住××省××市××區××路××號。電話:××××××。
被告二××,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族,戶籍地:××省××市××區××路××號,現住××省××市××區××路××號。電話:××××××。
1、請求判令被告一返還借款人民幣×××元及利息(自××年×月×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起按月利率××計算)。
2、被告二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原告與被告一系朋友關系,××××年×月×日被告一因××向原告借款××××元,約定利息按月利率××計算,有被告一出具的借條為憑,被告二自愿為該借款擔保,并在借條上簽名確認。原告于×年×月間多次向被告催討借款,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拖,至今尚欠原告借款××××元。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名)
×年×月×日
民間借貸糾紛案例篇五
委托代理人:錢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因原告馬某某訴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依據事實與法律,答辯人提交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告未在借條約定的'保證期間要求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答辯人應免除保證責任。
借據顯示借款發生于20____年3月3日,約定20____年4月2日一次性歸還,保證期限至借款期限屆滿后兩年止,即20____年4月1日止;而本案起訴時間是2013年6月7日,已超出保證期限兩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故原告未在約定的保證期間要求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答辯人免除保證責任。
二、原告起訴又撤訴的行為,并不能認定原告已向答辯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
原告提交的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____紹嵊甘商初字第53號民事裁定書顯示:“原告馬某某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內預交訴訟費,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裁定本案按撤訴處理。”事實上,答辯人對于原告起訴又撤訴的行為毫不知情,更沒有收到起訴狀副本,該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表現形式。首先,《擔保法》規定了一般保證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必須在保證期間先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然后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法律并沒有規定連帶保證要求承擔保證責任必須采用訴訟或仲裁的形式。本案是連帶擔保責任,原告無需一定要用起訴的方式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其次,原告起訴又撤訴的行為,說明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并不是她的真實意思。因為任何人都知道法院受理案件是以訴訟費的繳納(或者獲到法院的減免)為前提的,原告無故不繳訴訟費的行為只能導致撤訴的結果。原告明知而為之,所以要求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并不是她的真實意思。最后,從效力的角度,原告雖然向法院起訴,但答辯人沒有接到法院的通知,也沒有收到起訴狀副本,原告的“要求”并沒有有效地傳遞到答辯人,這樣的起訴當然沒有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原告這種起訴又撤訴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原告已向答辯人要求承擔擔保責任。
三、關于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不適用本案。
《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一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擔保法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連帶責任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原告在保證期間始終未曾要求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故根本不存在訴訟時效的問題,更談不上訴訟時效的中斷。
綜上,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市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
二〇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間借貸糾紛案例篇六
原告一:張,男,漢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戶籍地: 。
原告二:李,女,漢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戶籍地: 。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顏宇丹,廣東圣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一:肖,男,漢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戶籍地: 。
被告二:趙,女,漢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戶籍地: 。
訴訟請求
4、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一與原告二系夫妻關系,被告一與被告二系夫妻關系。被告因經營公司資金周轉困難,于x1年年初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考慮到原被告的朋友關系及被告夫妻的實際困難,原告夫妻先后借給被告夫妻x筆款項,共計人民幣xx萬元、港幣xx萬元,具體如下:
民間借貸糾紛案例篇七
性別:_;
年齡:__歲;
民族:_族;
工作單位:______;
性別:_;
年齡:__歲;
民族:_族;
工作單位: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___立即歸還原告___人民幣____)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二、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全部承擔。____(
事實與理由:
被告___于_年_月_日向原告___借款人民幣____(____)元,并出具了借條一張,雙方約定_年_月_日還款_萬元,余下欠款_月_日還清。約定的首次還款日(_月_日)到來后,原告___向被告___多次催要欠款,被告___一直借故拖延至今。約定的最后還款期限(_月__日)已過,被告___至今分文未還。且原告___用手機撥打被告___的.手機時,還多次出現被告___不接聽電話的情況。
故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準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
____年__月__日
民間借貸糾紛案例篇八
住所地:濟南市歷下區某某南路東側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總經理
答辯人就答辯人與原告借貸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在該借貸糾紛中并非共同借款人,而是保證人,原告將答辯人作為借款人而提起的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
原告在起訴狀中稱,2008年2月1日,答辯人與被告彭某某、濟南某某儀表有限公司、山東某某工貿有限公司共向原告借款3610萬元。這與事實不符。根據原告向答辯人提供的。《借據》顯示,答辯人在該借貸糾紛中,并非共同借款人,而是保證人。
原告提供的《借據》中明確記載:“本人同意用濟南某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作擔保。”落款處加蓋了答辯人公章,時間為2008年6月30日。可見,答辯人在該借貸糾紛中,是保證人,而非共同借款人。現原告將答辯人作為共同借款人提起訴訟,該訴訟請求不成立,法院應予以駁回。
二、在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將答辯人作為保證人而要求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下,答辯人有權要求原告對該筆借款已實際履行承擔舉證責任。
答辯人承諾向濟南某某儀表有限公司、山東某某工貿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擔保時,其真實意思表示是對被告在原告處取得的3610萬元借款提供擔保。現被告稱原告一直未向被告履行借款義務,該《借據》所記載的3610萬元借款并未實際發生。答辯人認為,答辯人作為保證人僅對該《借據》所記載的3610萬元借款承擔保證責任,并且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是該《借據》所記載的3610萬元借款已實際發生,在被告否認實際收到該筆借款的情況下,原告應舉證證明確實向被告給付了該筆借款,否則答辯人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法予以駁回,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濟南某某科技開發技術有限公司
xxx年10月17日
民間借貸糾紛案例篇九
答辯人對上訴人陳xx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提出的上訴,作出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對本案認定究竟清晰,法律相關定性精確,合用證據適當,責任確定公道,審訊措施正當。因此,廣州市×××人民法院(2012)×法民初字第×××號民事訊斷公道正當,哀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維持,以維護答辯人的正當權益。本案已經證實的究竟如下:
1、被告向原告借錢5000元,兩邊民間借貸相關創立。
2011年12月18日,原告通過轉賬方法向被告出借5000元,被告通過短信,被告理睬于2012年2月送還。因為被告一向未清償借錢。
2、被告雖確認向原告借錢5000元,但抗辯稱原告曾口頭委托其先容外國工具,約定每月用度2000元,現原告所欠的處事費可與被告所欠的借錢相抵銷,抵銷后被告不再欠原告金錢。對此,被告僅提供了部門電子郵件、原告的個人照片及資料、收集工具的資料證明,但原告對此均不予確認,稱其并未委托被告提供任何勞務或物色工具,兩邊也未告竣任何協議。
二、答辯人對上訴人所持概念的辯駁
1、上訴人陳xx的上訴的究竟和來由不創立,答辯人并沒有委托和授權上訴人在2012年2月尾,在網上幫其找外國工具,也未口頭約定因必要翻,譯和探求每月2000元的約定,答辯人與上訴人之間沒有形成任何協議相關。
2、上訴人哀求答辯人償還人為6000元,并未提供新的證據來證明。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上訴人之間存在民間借貸相關,且不存在口頭協媾和與民間借貸無關的任何協議。本人以為,上訴人的上訴哀求無理,一審法院訊斷正確,望二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維持。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