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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住治堵篇一
5月初的一天,交通銀行一位柜員在為一企業客戶辦理進口付匯業務時,使用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報關信息核驗”模塊,為該客戶實施進口報關電子信息核驗。幾十秒后,核驗結果顯示,已有另一家銀行對該客戶實行了同樣的核驗。換句話說,該客戶涉嫌重復使用同一筆報關信息在多個銀行付匯,根據相關規定,交行立即攔截了這筆1.5萬美元的付匯業務。
中國銀行某分行為一家進出口企業辦理進口支付,在“報關信息核驗”模塊查詢時發現,該企業提供的報關單已在其他銀行辦理過全額付匯,該企業此次向銀行提交的付款指令,企圖重復利用報關單付匯,涉及金額9.4萬美元。
近年來,國家外匯管理局通報的違規案例顯示,不法企業偽造和重復使用報關單騙匯的案件時有發生。但報關單信息由海關管理,銀行在不掌握信息的情況下,要核實付匯等業務中的真實貿易背景,杜絕偽造和重復使用的情況,往往事倍功半,企業也要付出較高的時間成本。
今年5月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向銀行開放報關電子信息,銀行有了查詢貿易真實性信息的新渠道。記者從多家銀行了解到,該系統運行以來,銀行風控和服務的效率大為提升,企業辦理業務更加快捷。
堵住漏洞一舉兩得
建設銀行國際業務部副總經理黃瑋告訴《經濟日報》記者,企業如果偽造或者重復使用報關單付匯,銀行查起來很困難。
2012年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后,外匯局從事前管理轉為事中事后監管,更加注重對銀行和企業的合規性監管,越來越強調銀行基于“展業三原則”(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自主審核企業交易的真實性,保證每筆外匯業務對應真實的貨物貿易交易背景。在這種情況下,銀行有了自由度,對于了解較多的企業,可以簡化手續,提升效率;但對于了解較少的企業,只能通過要求企業提供更多單據來確認交易的真實貿易背景。
目前,貨物貿易報關單仍然是銀行研判企業貨物貿易背景是否真實的重要憑證。真實的.報關單信息可以顯示企業進口的貨物確實已經到岸,銀行為企業辦理付匯也就更加有把握。
但是,如何審驗報關單的真實性且唯一使用是個問題。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外貿企業可以通過網絡自行打印報關單,海關不再出具簽章的紙質報關單。不法企業可以自行多次打印報關單,在不同的銀行付匯;還有的甚至會偽造報關單,虛構貿易背景。
針對這些不法行為,銀行過去沒有直接途徑可以查詢報關單信息的真實性。5月1日系統上線前,除了要求企業提供更多證明材料或簽注單據等手段外,銀行也利用間接途徑確定報關單信息的真偽。
中國銀行貿易金融部副總經理姜煦說:“以前很苦惱,如果需要審核,中國銀行會讓業務人員到需要付匯的企業去,通過企業的電腦進入海關電子系統,查詢報關單詳細情況。”為解決上述問題,2016年12月份交通銀行山東省分行購買配備了海關電子口岸讀卡器,通過讀卡器和企業提供的ic卡,在網點內通過海關電子口岸核驗報關信息。
實際上,這些方法殊途同歸,都是進入海關系統查詢信息,以確認報關單信息的真實性。
核驗報關單真實性問題的關鍵,其實是海關、外匯局和金融機構之間的數據是否能夠共享。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部分省市的外匯管理部門先行一步,如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建立了對外貿易單證公示平臺,供各家金融機構對企業外貿單證公示和查詢。
在總結廣東省經驗的基礎上,國家外匯管理局通過多方協調,歷經半年多的時間,開始在全國范圍內為銀行提供“報關電子信息核驗”渠道,這實際上是一個共享資金流和貨物流信息的公共平臺。
今年4月份,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共同簽署《關于實施信息共享開展聯合監管的合作機制框架協議》,加快推進跨部門的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共同防范和打擊私運、騙取出口退稅、逃騙匯等違法違規行為。
交通銀行國際業務部高級經理趙劍說,“這給銀行查詢報關單真實性提供了便捷途徑,為銀行合法合理履行貿易背景合規審核職責提供了極大便利”。中信銀行國際業務部總經理助理董振認為,“通過核驗,可以讓銀行有效掌握企業的資金流和貨物流數據,幫助商業銀行更好地落實展業原則”。
根據外匯局的規定和銀行的實際操作情況,核驗并非是硬性要求,是否核驗由銀行自主決定。銀行可以結合對客戶及其業務的了解程度,能確認企業對外付匯業務真實合法的,可不辦理核驗手續。
工商銀行國際業務部副總經理宋揚表示,“辦理單筆等值10萬美元以上貨物貿易對外付匯業務時,外匯局規定原則上應辦理核驗手續,但對于銀行能判斷企業進口背景真實性的業務,銀行可以不核驗”。
如果某家銀行選擇對一個企業客戶實施核驗,就會在核驗系統中留下記錄,如果該企業到另一家銀行再申請付匯,后者就可以系統中的記錄為依據,攔截違規付匯業務。金融機構間信息的共享,解決了重復付匯的問題。農業銀行國際金融部副總經理郭薇說,“現在企業不可能重復使用報關單付匯了,一家銀行核驗過,別的銀行就不會再做”。姜煦說,“現在實現了數據共享,明顯感覺到監管部門在幫我們”。
新手段而非新手續
對于銀行來說,核驗功能上線提供了一個檢驗真實性的新手段,對于辦理業務的企業來說,是否會增加新的手續和成本,是企業關心的問題。
趙劍告訴記者,5月1日之后,企業來銀行辦理付匯需要提供的紙質材料沒有變化,并沒有增加企業的財務成本。
企業來到銀行柜臺提交材料后,銀行柜員會在系統內輸入企業的組織機構代碼和報關單號,一次點擊后報關單的信息就呈現出來。郭薇表示,“從農業銀行部分業務大行的情況看,每筆關單核驗用時約1分鐘”。
黃瑋認為,“核驗功能提供了批量導入列表查詢和核驗功能,針對貿易量大、筆數多的企業完全可以通過批量導入的方式辦理核驗,避免了報關單號、付匯金額在系統中重復錄入的繁復工作,便于銀行和企業審查多筆報關信息的付匯總額,減輕了銀行負擔”。
姜煦說,“原來通過間接手段查驗報關單真實性的過程,有可能影響企業正常付匯的效率,現在有了這個工具,就簡單了,可以核驗之后馬上付匯”。
核驗功能提供便利的查詢渠道,提高了銀行服務的效率,減輕了守法企業的負擔,同時,對于違規企業形成震懾。姜煦說,“銀行掌握了新的核驗手段,可以震懾騙匯等不法行為”。
根據外匯局規定,如果在核驗過程中發現企業涉嫌重復使用報關信息、使用虛假報關信息、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報關信息等情況,銀行應逐筆在系統中對企業加注相應標識。這種標識相當于將對應企業劃入了黑名單,并向全國銀行開放。
郭薇表示,“通過標識企業負面信息數據全國共享,有利于企業加強合規管理,約束自身經營行為,確保交易真實性,進而改善外貿環境,并促進企業社會信用環境建設,這也是整體信用環境建設的一個部分”。
任何系統都有一個完善的過程。據姜煦介紹,中國銀行上海分行聯合多家銀行通過省級銀行外匯市場自律機制,著手制訂地區性的自律規則,進一步統一和細化何種情況下(比如付匯金額、信用記錄等)銀行應辦理核驗手續,以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為優質企業提供高效便利服務。
堵住治堵篇二
全國兩會召開前夕,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檢察機關落實“三個規定”及組織開展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工作的情況。
“三個規定”是指中辦國辦、中央政法委、“兩高三部”先后印發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這“三個規定”的核心內容就是嚴禁領導干部插手干預司法、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以及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等不當接觸交往,如有違反規定的,司法人員都要主動記錄報告,并進行通報和責任追究。
截至今年3月,全國檢察機關共主動記錄報告2018年以來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18751件,其中反映情況、過問了解的占96.5%,干預插手的占3.5%。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德愛教育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繆國樂說:“檢察機關嚴格執行‘三個規定’,是檢察機關依法貫徹落實‘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要求的主動自我加壓行動,是對自身司法責任負責,更是對人民群眾負責。人民群眾對于司法公正有著非常高的期待,但不可否認也發生了一些有損司法公正的事情。檢察機關通過‘三個規定’很好地為司法公正裝上了‘安全閥’。”
最高檢新聞發布會上發布的6個典型案例既有領導干部干預插手檢察案件,也有檢察人員過問司法辦案,與當事人、律師不當接觸交往的;
既有因為違反“三個規定”受到黨紀、政紀處理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反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記錄報告免除責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三紅辣椒專業合作社理事長譚建蘭認為,最高檢向社會發布檢察人員違反“三個規定”典型案例,體現了高度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檢察自覺。“這相當于檢察機關‘自曝家丑’,把違反‘三個規定’的內部情況向社會公眾公開,向社會表達了一種擔當和決心,所以一定要把這項制度執行好。”
落實“三個規定”對今后司法辦案將會起到哪些積極作用?繆國樂代表認為,一方面,檢察機關帶頭落實好“三個規定”首先保證了案件在進入檢察環節后能夠確保公平公正地辦理。另一方面,這種氛圍和理念將形成良好的司法環境,極大地推動整個社會風氣好轉。“如果每一個人都不去托關系打招呼問案子,我們就一定能建成習近平總書記說的海晏河清的司法環境。”繆國樂代表說。
全國人大代表、青海省同仁縣自來水公司員工夏吾卓瑪表示,“三個規定”是黨中央對公正司法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檢察機關帶頭貫徹落實“三個規定”,體現了一種政治自覺和法治擔當。“如今法治環境越來越好,人民群眾對于司法的信任和期待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這個關鍵時期,任何一個因司法腐敗、徇私枉法而導致的冤假錯案,都可能使人民群眾對法治的信賴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從這個意義講,貫徹落實好‘三個規定’是給我們的司法人員披上了拒腐防變的外衣,能夠有力幫助司法人員免受外部環境的干擾,對于檢察人員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履職辦案,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夏吾卓瑪代表說。
“此前大部分人對‘三個規定’并不了解,但最高檢召開發布會向社會公布檢察機關落實‘三個規定’情況后,越來越多的人開始了解并認可這項規定。司法辦案最好的防腐劑就是公開、陽光、透明。有了‘三個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在拒絕過問插手案件時更有底氣,那些企圖插手干預案件的人也會考慮自己可能會被記錄,進而打消過問插手干預案件的念頭。久而久之,人人都不去過問案件,案件自然就能依法公開公正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北京首發公路養護工程有限公司第三養護管理中心工段長李俊豐表示,他對“三個規定”充滿期待,希望檢察機關繼續帶頭貫徹落實好。
堵住治堵篇三
據最高檢公布的消息,截至2020年3月,全國檢察機關共主動記錄報告2018年以來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18751件,其中反映情況、過問了解的占96.5%,干預插手的占3.5%。這表明過問的占了絕大多數,其中更多的是當事人陳述情況、了解進展、擔心對方有人過問而不能公正辦理,或者認為處理不公進行反映、舉報,等等。“我們認為這也很正常,體現了社會各方面對檢察機關辦案的監督。”最高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潘毅琴表示。
梳理發現,在6起案例12名違紀違法人員中,被給予開除黨籍等重處分的就有8人,其中有5人還因為涉嫌犯罪被判處刑罰。比如,2015年至2018年期間,某直轄市檢察院政治部主任王某先后多次接受請托,收受他人賄賂,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力,幫助他人減輕或逃避處罰。2018年,王某因插手、干預司法辦案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因貪污、受賄、徇私枉法等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5萬元。從檢察機關領導干部到身陷囹圄,其教訓十分慘痛。
公正廉潔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證,司法腐敗不僅嚴重損害群眾切身利益,也會影響司法公信力。司法人員如果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當作自己謀取私利的工具,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必將受到黨紀國法的嚴懲。
筑牢干預司法防火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