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身處學校還是步入社會,大家都嘗試過寫作吧,借助寫作也可以提高我們的語言組織能力。范文書寫有哪些要求呢?我們怎樣才能寫好一篇范文呢?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優秀的范文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誠信考試承諾書字誠信考試承諾書下載篇一
考試是作為一種評價與檢測的手段,是檢驗教學質量和學習效果以及選拔、培養人才的一種重要途徑。期末考試是對這一學期知識掌握的檢測,有查漏補缺的作用,因此,我們應該“公平公正”地考試。
二、本人深知手機作弊危害巨大,絕不攜帶手機等任何通訊設備帶入考場;
四、如果本人在考試中違紀或作弊,愿意服從學校按照相應規定對本人的處理,并配合學院將處分文件告知家長。
誠信考試承諾書字誠信考試承諾書下載篇二
我自愿報名參加20xx年7月青海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并承諾:
4.切實維護正常考試秩序,絕不聽信不實之言和未經正式確認公布的信息,以訛傳訛。涉及個人正常利益的事情通過正常渠道逐級反映和解決,不在互聯網、qq群、微信群等媒體惡意炒作。
承 諾 人:
年 月 日
誠信考試承諾書字誠信考試承諾書下載篇三
一、嚴格遵守考試的規定和守則,保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參加考試,如有違反,自愿按學校有關違規違紀處理辦法接受懲戒處理。
二、堅決服從巡考教師管理,自覺遵守考試紀律。
1、按時進入考場,不遲到或中途離場。
2、考試學生必須按座位號就坐,考試中不得交談,左顧右盼,互借文具(包括計算尺,計算器等)。試題字跡不清,可等待詢問巡檢教師,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當考試時間已到時,立即停止答卷,將考卷反扣在桌面上,禁止喧嘩。由巡考教師將考卷收完后,離開座位。
3、嚴禁考試違紀,作弊。凡提供,傳遞,抄襲與考試課程內容有關的信息資料的,或抄襲他人答卷或故意給他人抄襲的,該門課程成績記為0分;凡考試違紀的學生,成績記為0分,根據違紀情況,認錯態度及造成的影響和危害,在批評教育的同時,將違紀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取消今后誠信考試申請資格。
4、誠信考場,知識和品行的雙重考核,相互監督,考驗自我,上交一份優秀的品行答卷。
5、我以自己的人格擔保,我的考試成績絕對真實可信。
本人已認真閱讀上述考場規則,并保證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共同維護考試秩序,做一名誠實守信的中學生。如有違反,我愿意接受學校有關規定的處理。
誠信考試承諾書字誠信考試承諾書下載篇四
一、本人已閱讀并理解本次考試的《公告》、《簡章》、《報名須知》及相關政策內容,完全了解并符合所報考職位的條件要求。
二、自覺遵守公務員錄用有關規定及各項考試政策。
三、報名提交的所有信息及考試期間提供的證件資料準確、真實、有效,不弄虛作假。
四、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報名、交費和打印準考證事宜,并按時參加考試,逾期本人將自動放棄考試。
五、認真履行報考人員的各項義務,維護網站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做擾亂報名和考試秩序的行為。
六、遵守考試紀律和考場規則,遵從考試組織部門的安排,服從監考人員的檢查、監督和管理,不參與任何形式的考試舞弊。
七、如有違紀違規及違反上述承諾的行為,自愿服從《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的處罰,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誠信考試承諾書字誠信考試承諾書下載篇五
1、嚴格遵守《浙江省高等職業技術院校自主招生暫行規定》,只報考一所院校。若同時報考二所以上(含二所)院校,愿意承擔由此引起的相關責任。
2、保證自己是符合高考或單考單招報考條件,并已辦理高考或單考單招報名手續的高中畢業生,準確向貴院提供本人的真實信息,并愿意承擔所提供信息與事實不符可能引起的相關責任。
3、認真學習《考生守則》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自覺地遵守考試紀律,如有違反自愿接受處罰。
4、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擾亂考試工作秩序。
5、不攜帶各種無線電通訊工具(如尋呼機、移動電話)、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除考試規定外的其他任何物品進入考場。
6、考試時獨立思考、沉著應試,做到不吸煙,不喧嘩,不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不將試卷、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
7.若被貴院錄取則保證按時入學。
考生(簽字):
日期:
誠信考試承諾書字誠信考試承諾書下載篇六
有關條例如下:
第十六條在考試、考查中發生的以下任一行為,均屬違反考場紀律行為。
(一)考前不服從監考人員指定位置入座,且不聽勸告;
(三)交卷后在考場附近大聲喧嘩、交談,且不聽勸告;
(四)不在規定時間內交卷,故意拖延時間;
(五)擅自將考卷帶出考場、拒交考卷、撕毀考卷及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在考試、考查、學位論文、科學研宄中發生的以下任一行為,均屬作弊行為。
(一)夾帶與考試內容有關的物品;
(二)預置、預留與考試課程相關內容;
(三)交談、窺視,抄襲答題紙、書本、筆記、紙條及他人試卷;
(五)傳遞或接受紙條等帶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信息;
(六)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但不涉及考試內容;
(七)協同使用通訊設備作弊;
(八)協同交換試卷或答題紙;
(九)替他人參加考試;
(十)偷試卷或為偷竊試卷提供方便;
(十一)主謀并實施互換試卷或答題紙;
(十二)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宄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
(十三)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
第十八條在考試、考查、學位論文、科學研究中有以上違反考場紀律行為或作弊行為之一者,該門課程成績按零分記載,不得參加正常的補考(如涉及學位論文,需重做),并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教育或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其中:
違反第十七條(一)~(六)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違反第十七條(七)~(九)行為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違反第十七條(十)~(十三)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其他違反考場紀律及作弊者,參照以上條款執行。
第二十條試考查作弊行為,由監考人員認定,并記錄具體情況,整理相關材料署名后報教務處或研究生院。學位論文、科學研究作弊行為由學生所在學院認定后報送教務處或研究生院。由教務處或研究生院對作弊行為進行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