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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公司工作總結篇一
第一章、擔保公司簡介
個人或企業在向銀行借款的時候,銀行為了降低風險,不直接放款給個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擔保公司或資質好的個人)為其做信用擔保。擔保公司會根據銀行的要求,讓借款人出具相關的資質證明進行審核,之后將審核好的資料交到銀行,銀行復核后放款,擔保公司收取相應的服務費用。
第二章 擔保公司的設立、經營范圍
一、成立條件
1、滿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2、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
3、符合法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
4、有熟悉金融及相關業務的管理和評估人員。
二、經營范圍
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融資租賃及其他經濟合同的擔保;個人消費信貸擔保、汽車消費信貸擔保、項目投資、投資管理等。
(一)借款擔保業務
1、企業技術改造貸款擔保
2、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擔保
3、企業信用證貸款擔保
4、企業綜合授信貸款擔保
5、企業主個人貸款擔保
6、個人投資貸款擔保
7、產權置換過橋貸款擔保
8、各種短期借款擔保
(二)票據證券擔保業務
1、開立信用證擔保
2、銀行承兌匯票擔保
3、商業匯票擔保
4、銀行保函擔保
5、企業債券擔保
6、保本基金擔保
7、信托產品擔保
8、其他票據證券擔保
(三)交易履約擔保業務
1、工程履約擔保
2、工程付款擔保
3、投標擔保
4、原材料賒購擔保
5、設備分期付款擔保
6、財產保全擔保
7、租賃合同擔保
8、其他合同擔保
擔保公司的運作的原則:只消化自己可以消化的風險,只接觸自己熟知的領域。
第四章 擔保管理制度
(一)對借款申請人進行調查、評估。
1.審查借款申請人有關材料。
2.對借款申請人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復印材料,翻閱有關總帳、明細帳和憑證,審核財務報表。
3.分析財務報表、檢查借款申請人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4.審核借款申請金額、期限。
(二)對借款抵押物、質物進行調查評估。
1.審查抵押物、質物。
2.審查抵押、質押相關手續。
3.現場察看抵押物、質物。
4.審查抵押物、質押的價值,確定可抵押、質押額。
(三)撰寫調查、審批報告。
調查、審批報告的內容
1)基本情況
2)管理、經營情況
3)財務狀況
4)項目情況
5)反擔保方案
6)風險與效益
7)調查意見 保時審查
1.檢查貸款是否按用途使用,有無挪用、套用貸款情況。
2.檢查存貨有無積壓、應收款回籠情況等。
3.落實企業還款資金來源。
4.糾正企業經營中的突出問題及所有影響貸款安全性的不利因素,督促企業改進。
第五章 擔保公司的業務流程及材料
個人融資
一.交易轉按揭擔保業務
(一)含義:是指賣方將其房產轉讓給買方時,根據賣方(或買方)的申請,由擔保公司提供擔保,銀行向申請人發放貸款,用于賣方償清原銀行貸款(或買方向賣方支付購樓款),以便順利辦理房產過戶的業務。
(二)辦理流程
i、買方已付首期款證明資料; j、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轉貸擔保業務(又稱同名轉按揭擔保業務、非交易轉按揭擔保業務)
(一)含義:轉貸擔保業務是指房產權利人為節省貸款利息支出、增加貸款金額、變更還款期限等,根據其申請,由擔保公司提供擔保,銀行向申請人發放短期贖樓貸款(或提前發放后續抵押貸款),用于償清原銀行貸款,待贖出《房地產證》并注銷原抵押登記后,再繼續在銀行辦理二手樓抵押貸款的業務。
g.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憑抵押回執放款擔保業務
(一)含義:憑抵押回執放款擔保業務是指已過戶到買方名下的房產在國土部門產權登記中心已辦理了抵押登記遞件手續并取得了抵押登記收文回執,但客戶欲在抵押登記辦妥前取得銀行的抵押貸款,根據其申請,由擔保公司提供擔保,銀行憑抵押回執向申請人提前發放貸款的業務。
(二)辦理流程
四.安居房換證擔保業務(又稱“綠轉紅”業務)
(一)含義:是指在確保安居房經相關政府部門批準可以轉換為商品房的前提下,根據房產權利人的申請,由擔保公司提供擔保,銀行向申請人發放短期周轉性貸款,用于提前還清尚在按揭過程中的按揭貸款、向政府部門補交地價及有關稅費、滿足房產交易和資金需求等,待辦妥商品房《房地產證》(紅本)及其抵押登記手續后,銀行再向客戶發放商品房抵押貸款,并收回擔保貸款的業務。
安居房換證擔保業務包括兩種業務類型:
2.安居房《購房合同》換證的擔保業務:是指房產權利人以安居房《購房合同》向擔保公司申請“綠轉紅”的擔保業務。與類型a相比,操作過程增加了《購房合同》轉綠本的環節。
(三)業務流程
(四)申請人需提交資料 1.抵押回執復印件; 2.房地產證復印件; 3.抵押借款合同復印件; 4.借款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5.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五.直客式按揭擔保業務(又稱一手樓按揭擔保業務)
(一)含義:是指個人為了以一次性付款方式向開發商購買一手樓房產,擔保公司為個人向銀行申請的按揭貸款所提供的階段性擔保業務。
(二)業務流程
(三)申請人需提交材料
六.汽車貸款擔保業務
(二)業務流程
(三)申請人需提交資料
(一)含義:是指擔保公司為自然人向銀行申請的、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融資提供擔保的業務。
(二)業務流程
2.《客戶基本情況表》; 3.《個人財產清單》;
7.擔保申請人真實住址的水費、電費、電話費、物業管理費等費用單據;
9.抵押或質押的權屬憑證和清單,有權處分人同意抵(質)押的證明等;
10.根據我公司《客戶應提供資料清單》要求提供的其他個人、企業相關經營資料和反擔保資料。
企業融資擔保
一.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擔保
(一)含義:是指企業因正常生產經營周轉的需要,在其自有資金不足且無法獨立獲得銀行貸款的情況下,通過擔保提升其信用而取得融資。
期限:一般在1年以內(包括1年)
(二)辦理流程
客戶咨詢——擔保部門受理申請——擔保部門進行調查和資料核實,出具調查報告——擔保公司內部審批——簽訂擔保合同,落實辦理反擔保手續——擔保公司向銀行及金融機構出具擔保函;銀行及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擔保公司與銀行 金融機構共同實施保后監管——到時準時還款,解除擔保;到期無法還款,擔保公司代償,被擔保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申請人需提供的資料 二.授信額度貸款擔保
(一)含義:是指為企業向銀行申請授信額度設立的擔保,企業可以在不超過額度總限額和期限內循環使用貸款。
期限:一般為一年
(二)辦理流程
(三)申請人需提供的資料 三.企業固定資產投資貸款擔保
(一)含義:是指企業資本性支出的需要,在其自有資金不足且無法獨立獲得銀行貸款的情況下,通過擔保提升其信用而取得融資。
期限:一般在1年以上
(二)辦理流程
(四)申請人需提供的資料 訴訟保全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一)含義:訴訟保全擔保是指申請人在向法院申請進行財產保全時,向法院提交的對因財產保全不當給被申請人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的擔保。主要包括訴前財產保全擔保、訴訟財產保全擔保和財產執行擔保等。
(三)業務程序
擔保公司工作總結篇二
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甲方承諾幫助乙方辦理并取得融資性擔保公司營業執照及融資許可證。
第一條 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1、甲方幫助乙方辦理并取得注冊資本為3億融資性擔保公司工商局營業執照。
2、甲方幫助乙方辦理并取得河北省中小企業局頒發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許可證。
3、甲方負責辦理上報資料的準備、組卷及相關審批。
第二條 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1、乙方需提供股東出資比例及身份證,學歷證及個人銀行征信情況并保證其真實性。(具體所需乙方提供資料見附表)
2、乙方安排專人積極配合甲方辦理、組卷、和上報工作。
第三條 所需費用及付款期限
1、本次營業執照和許可證取得所需全部費用為萬元。
2、付款方式及時點:分二次付款,首次本承諾書簽訂當日乙方付甲方訂金30萬元整,甲方開始辦理工商注冊,費用缺口暫由甲方墊付;第二次,甲方幫助乙方組卷完成向市工信局提交辦理許可證資料前兩日內,乙方向甲乙雙方監管賬戶打入剩余款項 140萬元整,融資許可證審批下來當日乙方解除監管向甲方結清全部費用,甲方將許可證交給乙方。
第四條 期限及其他
1、甲方承諾乙方自收到訂金45日內幫助乙方辦理完工商注冊和金融許可證的取得。如遇特殊情況在此期限未辦理完,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甲方在征得乙方同意的基礎上可以順延辦理時間,若乙方不同意順延,甲方退回乙方支付費用。
2、乙方積極配合甲方工作,及時提供辦理所需資料和證件,如因乙方提供資料及證件等不及時和不合格導致辦理時間延誤,造成后果及責任由乙方承擔。
3、本承諾書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及甲方收到乙方訂金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取得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許可證之日終止。
甲方:乙方:
年月日
擔保公司工作總結篇三
乙方:
一、擔保人自愿為甲方使用乙方固定電話所承擔交費義務提供擔保,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擔保人應為乙方的固定電話機主,并無欠費記錄的________(地區)居民。
三、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范圍為:____________
(一)甲方使用固定電話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及違約金。
(二)乙方與甲方因割接改號、換號、移機、增加服務功能,甲方自身更名對本合同予以變更等事由,擔保人仍然依照本合同履行擔保責任。
四、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停止使用乙方服務并交納全部費用后終止。
五、若甲方使用乙方的固定電話發生欠費,乙方有權要求擔保人支付,并將欠費計入擔保人的固定電話費用中。若甲方和擔保人均不履行交費義務的,乙方有權對擔保人采取停機、撤機以及其他追繳措施。
六、在擔保期間擔保人不得擅自單方撤銷擔保;擔保人若撤銷擔保,須與甲方一同持本合同到乙方營業廳交清費用并辦理撤機手續。
七、若擔保人的固定電話發生機主變更或撤機等業務變更時,甲方應重新提供擔保人,不能提供擔保人的,乙方將對甲方按撤機處理。
八、若擔保人在擔保期間固定電話發生欠費,甲方應重新提供擔保人,不能提供擔保人的,乙方將對甲方按撤機處理。
九、擔保人承諾在本合同下面所填寫個人資料真實無誤。如資料有誤,乙方有權對甲方的電話停機。
十、本合同為前述編號的業務登記單及甲乙雙方簽訂《固定電話后付費業務服務協議》的從屬協議。
十一、本合同自擔保人、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擔保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由擔保人填寫:____________
擔保人資料
家庭住址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
被擔保人資料
家庭住址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擔保人(蓋章或簽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擔保公司工作總結篇四
抵押權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抵押人(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乙方為擔保甲方與乙方之間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所簽訂的借款合同的履行,在公平、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乙方以自己享有相關處分權的財產為甲方提供抵押擔保。
第一條抵押擔保的債權
乙方提供的房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為根據______年___月_____日甲方與______有限總公司簽訂的協議書規定的____有限總公司應支付的___萬元補償款,其支付期限分別為_____年___月___日支付___萬元;_____年_____月___日支付_____萬元。
第二條抵押物
乙方愿提供座落于____市___路___號的_____大廈的房產作____有限總公司履行義務的抵押擔保,該房產面積____平方米,屬框架結構,屬乙方所有,其房產權證號為_______;土地使用證號_______。
第三條抵押物擔保范圍
雙方同意抵押擔保的范圍與____有限總公司履行義務承擔責任的范圍相同,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第四條抵押權人的義務
抵押期間,乙方應妥善保管、使用抵押的房產。如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侵害抵押物行為并有權要求再提供擔保。
第五條
本抵押協議簽訂后,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抵押房產的房地產權證書和土地使用權證號,由甲方負責辦理抵押物的評估并向有關登記相關辦理抵押物登記,評估費和抵押物登記費用雙方各半承擔。
第六條爭議解決
因本抵押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送有關機關登記備案。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擔保公司工作總結篇五
第一條 為維護xx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出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xx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是經xx市人民政府x府發[2009]13號批準設立,在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的國有獨資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注冊名稱:
公司名稱:xx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
第六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
公司作為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xx市人民政府授權xx市國有資本投資經營有限公司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并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組織與行為、公司出資人權利義務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本章程對公司出資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濟師、總會計師(財務總監)、總工程師、總法律顧問。
第十一條 公司經營宗旨:公司以平等自愿、公平守信、審慎穩妥、規避風險、保本增值為原則,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促進地方經濟快速發展,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第十二條公司經營范圍:域內重點項目基礎設施建設、社會公益事業項目建設、中小企業流動資金、技改資金、科技項目、創業以及個人流動資金貸款等提供擔保。
第十三條公司依法設立子公司,可以與其他法人企業共同投資組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并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章 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
(十)修改、批準公司章程;
(十一)審核公司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并對其實施進行監督;
(十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出資人權利。
第十五條出資者的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尊重公司法人財產權,確保公司經營自主權;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董事會
第十六條 公司設董事會,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
第十七條 董事會成員為三人,其中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為一人。董事由職工代表出任的,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其他董事由相應機關按公司領導人員管理權限和程序直接委派。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職期內提出辭職,未經出資人免職或職工代表大會更換的,該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公司董事長由相應機關按公司領導人員管理權限直接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十九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訂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職能和隸屬關系;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出資人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董事會機構:
(一)董事會設秘書處,負責處理董事會的日常事務;
(二)董事會可下設戰略、審計、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就特定事項提供咨詢意見,并可根據需要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決策程序:
(一)投資決策程序:董事會對制訂的投資計劃及投資方案召開董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后,投資計劃報出資人決定,投資方案交由總經理組織實施。
(二)人事任免程序:根據經公司組織人事部門考察,黨委會提出的總經理任免建議,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根據總經理提名,經黨委會考察、審議,并提出的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任免建議名單,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
(三)重大事項工作程序:董事長在主持董事會決定重大事項前,應對有關事項進行研究,判斷其可行性,必要時可召開有關專業會議進行審議,經董事會通過并形成決議后再簽署意見,并向xx市人民政府報告或備案。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議事程序:
(一)董事會會議根據董事會行使職權的需要不定期召開。在分別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監事會或總經理提議時由董事長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主持召開。
(二)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時方可舉行。每一董事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方式召開,并做出決議。
(四)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可以書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委托書應載明授權范圍。
(五)董事會會議可采取書面表決方式或舉手表決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
(六)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并完整、真實。出席會議的董事、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應當對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處保存。董事會會議記錄的保存期限為十年。
(一)召集并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監督董事會決議的實施;
(三)在董事會閉會期間,執行董事會決議,處理董事會授權的事務;
(五)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監事會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監事會。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成員為五人,其中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為二人。職工代表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公司其他監事按公司領導人員管理權限由相應機關直接委派。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人,由相應機關按公司領導人員管理權限在全體監事中直接指定。
第二十六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新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四)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五)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會議程序:
(一)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二)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三)監事會會議必須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為有效。每位監事在監事會中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決議必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四)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五)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納入公司年度財務預算,由公司承擔。第三十條 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經省政府國資委按程序確定的中介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納入公司財務預算,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 總經理
第三十一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
第三十二條公司設副總經理若干名,協助總經理工作。公司副總經理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
第三十三條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擬訂需提交董事會決策的投資方案;
(七)根據董事會決定,對公司大額款項的調度和財務支出款項進行審批;
(八)受董事長委托,代表公司對外洽談、處理業務、簽署合同和協議;
(十)決定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其他負責管理人員;
(十一)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五條 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監事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報告公司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
第三十六條 總經理應制訂總經理工作細則,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七條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聘任合同規定。
公司應和總經理等經理人員簽訂聘任合同,明確經理人員的職責及其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理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公司董事會應積極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三十八條 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一)能夠維護出資人、公司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二)身體健康、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五)無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任職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管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第四十條 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的財產;
(八)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管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四十一條 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董事、高管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第四十三條 董事、高管人員有本章程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公司出資人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章程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公司出資人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或者董事會收到前款規定的出資人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出資人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出資人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四條 董事、高管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出資人利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公司領導人員聘任與解聘前置規定
第四十五條依據《公司法》委派、聘任、解聘公司領導人員,按xx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權限,必須是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權的機關擬定的領導人員。本條所指的公司領導人員是指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監事會主席、監事和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及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財務總監)、總經濟師、總法律顧問。
第四十六條董事、監事、經理層等公司高管人員須符合相應的任職條件,或者是省董事、監事、職業經理人三類人才庫的儲備人員。
第八章 公司黨組織
第四十七條公司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成立公司黨委會和各子公司黨組織,黨委會在公司處于政治核心地位,支持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班子依法行使職權,領導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共青團組織。
第四十八條公司應當為黨組織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按照省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國有企業黨建工作的意見》要求,健全領導體制,落實組織機構和活動經費。
第四十九條公司黨組織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建立和完善一套有效的制度,培養、推薦、選拔和考察公司領導班子和經營者,對公司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財務總監)等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負責管理人員組織考察、審議,并提出任免建議名單。
第五十條 公司黨委參與重大問題決策,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公司黨委參與重大問題決策的主要內容:
(一)企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方針、年度計劃;
(二)財務預決算和重大投融資方案;
(三)重大投資項目、技術改造方案和資產重組、資本運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五)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的選拔、使用、獎懲及內部機構的設置調整;
(六)涉及職工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七)公司制企業提交股東會、董事會審議決定的問題;
(八)其他需要黨組織參與決策的重大問題。
黨委書記可根據工作需要參加公司各種會議。
第五十一條公司成立黨委時,同時成立紀委。公司紀委受公司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協助黨委搞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對違法違紀案件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