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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兵安置工作報告 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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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現役期滿(包括超期役)退出現役的;
(3)部隊編制員額縮減,需要退出現役的;
(5)國家建設需要調出部隊的。
第三條 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必須貫徹從哪里來、回哪里去的原則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針。
第四條 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級人民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進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安置工作的情況設置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或者指定工作人員負責辦理退伍義務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軍人安置機構設在民政部門,人民武裝、計劃、勞動人事等各有關部門應當協助民政部門做好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條 接收退伍義務兵時間,按照國務院、當年的規定執行。因氣候或地理原因,經國防部批準提前或者推遲退伍的,可相應提前或推遲接收。
第六條 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征集地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認真組織接待。
第七條 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內,持退伍證和部隊介紹信到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辦理預備役登記,然后向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報到,憑退伍軍人安置機置介紹信辦理落戶手續。
(二)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應當安排工作;
(三)對有一定專長的,應當向有關部門推薦錄用;
(四)各用人單位向農村招收工人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伍義務兵。對在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義務兵和女性退伍義務兵,應當給予適當照顧。
第九條 原是城鎮戶口的退伍義務兵,服役前沒有參加工作的,國家統一分配工作,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干安置辦法,各接收單位必須妥善安排。
(五)無下當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在部隊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間犯有刑事罪(過失罪除外)被處有期徒刑以上外罰的,退伍軍隊安置機構不負安排工作,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第十條 因戰、因公致殘的二等、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原是城市戶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農業戶口的原征集地區有條件的可以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廢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第十一條 義務兵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退伍后原則上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對于因殘、因病不能堅持八小時工作的,原工作單位應當按照對具有同樣情況的一般工作人員的安排原則予以妥善安置。退伍義務兵原工作單位已撤銷或合并的,由上一級機關或合并后的單位負責安置。
第十二條 義務兵入伍前是學校(含中等專業學校和技術學校)未畢業的學生,退伍后要求繼續學習而本人又符合學習條件的,在年齡上可適當放寬,原學校應在他們退伍后的下一學期準予復學。如果原黨校已經撤銷、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黨校復學確有困難,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學校申請縣、市以上教育部門另行安排他們到相應的學校學習。
第十三條 退伍義務兵報考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十四條 對在服役期間家庭住址變遷,退伍時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戶安置的,經父母所在單位和當地公安機關證明,應當允許。但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五條 義務兵從兵役機關批準入伍之日起至部隊批準退出現止,為服現役的軍齡,滿十個月的,按周年計算。退伍后新分配參加工作的,其軍齡和待分配的時間應計算為連續工齡。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其入伍前的工齡和軍齡連同待分配的時間一并計算為連續工齡,享受與所在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條 退伍義務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無下當無正理由,并經多次教育仍不報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再負責安排工作,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第十七條 本條例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八年三月十七日《國務院關于處理義務兵退伍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義務兵安置工作報告 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篇二
義務兵是基層部隊戰斗力生成的主體,做好義務兵的思想政治教育是基層政治工作的重要內容。下文是合肥市義務兵征集、優待和退伍安置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義務兵征集、優待和退伍安置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家兵役法、征兵工作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義務兵退伍安置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合肥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戶籍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條市、縣(區)、蜀山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義務兵征集、優待和退伍安置工作的領導,并將其列為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的考核內容。
第四條市、縣(區)、蜀山鎮的征兵工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各該級兵役機關負責辦理。
軍分區和縣(區)、蜀山鎮人民武裝部,兼各該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
市民政局負責本市義務兵及其家屬優待和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工作。
宣傳、公安、監察、衛生、教育、糧食、勞動、交通運輸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義務兵征集、優待和退伍安置工作。
第二章征兵
第五條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應盡的義務。按照上級征兵命令,男性適齡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女性適齡公民根據軍隊需要被征集服現役。
單位和公民應當教育、鼓勵、支持符合服現役條件的職工、親屬報名應征。
第六條征兵期間,市、縣(區)、蜀山鎮人民政府應成立征兵領導小組和征兵辦公室,具體領導和辦理本行政區域的征兵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征兵工作由本單位的人民武裝部辦理;不設人民武裝部的單位,由指定的部門辦理。
第七條男性適齡公民應當在戶口所在地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的兵役登記站進行兵役登記、核驗,不得拒絕、逃避兵役登記、核驗。
第八條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歲的男性公民,應當在當年9月30日以前按照當地兵役機關的安排,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學歷證書及健康證明,按時到兵役登記站參加兵役登記,領取《兵役登記證》。
年滿19歲至22歲的男性公民,應當按照兵役機關的安排,攜帶《兵役登記證》到當地兵役登記站進行核驗。
第九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經過登記的公民進行體格目測、病史調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審查,依法確定本單位和本地區的應服兵役、免服兵役、不得服兵役和緩征人員,并報縣(區)、蜀山鎮兵役機關批準,簽發《兵役登記證》,建立兵役登記檔案,擇優確定當年的預征對象。
第十條各縣(區)、蜀山鎮每年征兵人數、要求和時間,由市人民政府、合肥軍分區根據上級的征兵命令規定,保質保量,完成征兵任務。
第十一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征兵辦公室確定的送檢人數,組織應征公民按時到體檢站進行體格檢查。
應征公民參加體格檢查時,應當如實反映身體情況。
第十二條當地公安機關的派出所和所在單位對體檢合格的應征公民的政治、文化、年齡、戶籍和戶口性質進行審查,對準備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應當逐個進行復查。
第十三條縣(區)、蜀山鎮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根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推薦意見,對政治審查、體格檢查合格的應征公民進行全面衡量,擇優審定新兵。
被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所在單位應當張榜公布,并組織歡送。
第十四條征兵期間,各單位的招工、招干、招生,應當服從征兵需要。
第十五條城鎮在職的適齡公民參加兵役登記、核驗和體檢,應當作為正常出勤。
第十六條應征公民自費就讀于非全日制各類學校或者參加各種培訓的,被征集服現役時,校方或者培訓單位應當退回相應的學習費用。
第十七條男性適齡公民,參加招干、招工、招生和辦理工商營業執照、駕駛證、戶籍遷移、出境、勞務輸出手續以及申請宅基地使用權時,必須持有兵役機關簽發、核驗的《兵役登記證》,有關部門和單位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禁止在征兵工作中提供假文憑、假年齡、假戶口、假體格檢查診斷書和其他虛假證明。
參加征兵工作人員必須遵紀守法、公正廉潔,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第十九條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的或者義務兵逃離部隊的,由縣(區)、蜀山鎮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在《兵役登記證》上予以注明。
第三章優待
第二十條各縣(區)、蜀山鎮人民政府對本地入伍的義務兵及其家屬依照其戶口所在地實行優待。
第二十一條城鎮在職職工應征入伍,軍齡計作連續工齡,服役期間享受原單位同類職工相同的調級待遇,由原單位發給基本工資待遇的優待金,單位應為其繼續交納養老保險金;合同制職工合同期滿后,應當順延合同期限。
第二十二條各區、蜀山鎮的城鎮無職業青年應征入伍的優待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收入的三分之一的標準發給。優待金由市和區、蜀山鎮財政部門按應征入伍義務兵總數各承擔50%,由區、蜀山鎮民政部門負責發給和管理。
各縣城鎮無職業青年應征入伍的優待辦法,由縣人民政府自定。
第二十三條入伍前是農業戶口的義務兵,服役期間原承包的土地、山林等應予保留,但不得荒蕪;本人和父母的義務工予以免除。
鄉(鎮)人民政府每年給予義務兵家屬不低于當地上年人均純收入的優待金,當年兌現。優待金由當地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負擔的辦法籌集。
第二十四條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以上的義務兵,其家屬當年應增加不低于當地百分之二十的優待金。
服役期間榮立個人二等功以上的農業戶口的義務兵,退伍后應當由當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第二十五條在同等條件下,義務兵家屬在申請購買、分配住房和宅基地使用權,以及貸款和接受救濟方面享有優先權。分配住房時,應當將義務兵計入家庭住房人口。
第二十六條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民航售票處、主要客運碼頭,應當設立軍人售票窗口和軍人候車(機、船)室。對過往軍人實行優先購票、優先上車(機、船)、優先托運行李。
第四章安置
第二十七條義務兵退伍后,按照從哪里來回哪里去的原則,由征集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由上級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征集地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接待,歡迎義務兵退伍回城鄉參加社會主義建設。
第二十八條退伍義務兵自退伍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入伍通知書和部隊退伍證、行政、組織介紹信分別到市、縣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辦理退伍報到和預備役登記手續。
郊區、蜀山鎮農業戶口的退伍義務兵安置和預備役登記手續由郊區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和蜀山鎮民政部門負責辦理。
公安、糧食部門憑安置辦公室介紹信辦理入戶和糧油供應關系。
第二十九條城鎮戶口的義務兵退伍,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系統分配任務、包干安置的辦法安排工作,保證第一次就業;各企業、事業單位不得拒絕接收當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務。
入伍前是在職職工的,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工作單位的,必須經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同意。
第三十條鼓勵義務兵退伍后在勞動力市場參與競爭和自謀職業。義務兵退伍后自謀職業的,民政、勞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介紹就業、辦理證明等方面應當給予方便和支持。
第三十一條入伍前是農業戶口的義務兵退伍兵,由原征集地政府妥善安排生產及生活;鄉鎮企業有義務接收安置;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農村招收職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聘用)。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在安置二、三等因公因戰負傷致殘的退伍義務兵時,被指定接收安置的單位,應當安排他們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三十三條除國家有規定的外,下列情況之一的城鎮退伍義務兵,公安、糧食部門只辦理戶口、糧油關系,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不負責安排工作。
(二)戶口在本市而到異地入伍的;
(四)不要求安置或者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分配時間超過一年的。
第五章獎懲
(一)宣傳、貫徹執行兵役法律、法規成績顯著的;
(二)保質保量按時完成征兵任務成績突出的;
(三)優待、安置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
(四)對征集、優待和安置工作中弄虛作假行為舉報有功的;
(五)公民積極支持符合服現役條件的親屬報名應征表現突出的;
(六)服役期間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
第三十五條適齡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體格檢查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其教育,經教育無效的,予以強制登記、體檢,可以并處100元至500元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符合服現役條件的公民及其親屬拒絕、逃避以及阻撓征集,經教育不改的,由縣(區)、蜀山鎮人民政府處以當地一個義務兵年優待金一倍至三倍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對拒絕接受或者未完成義務兵征集、優待、退伍安置任務的單位,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受到通報批評的單位,仍應當完成義務兵征集、優待和退伍安置任務。
(二)泄露征兵工作秘密的;
(四)索取、收受賄賂的;
(五)玩忽職守的。
第三十九條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上一級主管部門應在15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對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或者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應出具處罰通知書。
罰款應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專用收據。罰款全部上交財政。
第四十一條征兵、兵役登記和退伍安置工作所需經費,由地方各級財政納入預算列支。
第四十二條蜀山鎮應征公民的入伍批準手續由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辦理。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
從1955年實行義務兵役制以來,國家對義務兵的服役年限作過數次較大的修改。
1955年頒布的第一部兵役法規定:陸軍、 公安軍為3年,空軍 、海岸守備部隊、公安軍艦艇部隊4年,海軍艦艇部隊5年。
1965年經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改為陸軍4年,空軍5年,海軍6年。
196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文革小組決定,改為陸軍2年,空軍、海軍 陸勤部隊和陸軍特種技術部隊3年,海軍艦艇部隊和船舶分隊4年。
1978年,根據第五屆全國人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兵役制問題的決定》,又恢復了1955年的規定。服役年限分別為:陸軍部隊的戰士3年,空軍、海軍陸勤部隊和陸軍特種技術部隊的戰士4年,海軍艦艇部隊、陸軍船舶分隊的戰士5年。
1984年頒布的第二部兵役法又將士兵的服役年限規定為陸軍3年,空軍、海軍4年。
1998年12月29日新頒布的兵役法將陸、海、空軍義務兵服現役期限一律改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規定。
義務兵安置工作報告 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篇三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搜集了關于最新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的材料,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今年是落實義務兵9月份退伍的第一年,9月4日晚,面臨即將退伍的老戰友,第1集團軍司令部直屬隊官兵不舍落淚,為離別的戰友祝福,祝他們前程似錦,一路順風。
從1955年實行義務兵役制以來,國家對義務兵的服役年限作過數次較大的修改。
1955年頒布的第一部兵役法規定:陸軍、公安軍為3年,空軍、海岸守備部隊、公安軍艦艇部隊4年,海軍艦艇部隊5年。
1965年經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改為陸軍4年,空軍5年,海軍6年。
196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文革小組決定,改為陸軍2年,空軍、海軍陸勤部隊和陸軍特種技術部隊3年,海軍艦艇部隊和船舶分隊4年。
1978年,根據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兵役制問題的決定》,又恢復了1955年的規定。服役年限分別為:陸軍部隊的戰士3年,空軍、海軍陸勤部隊和陸軍特種技術部隊的戰士4年,海軍艦艇部隊、陸軍船舶分隊的戰士5年。
1984年頒布的第二部兵役法又將士兵的服役年限規定為陸軍3年,空軍、海軍4年。
1998年12月29日新頒布的兵役法將陸、海、空軍義務兵服現役期限一律改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規定。
第一年每月津貼費為500元,第二年每月津貼費600元,兩年津貼共約13200元。
縣級民政府部門每年為義務兵家庭發放優待金。我省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年發放標準為:農村不低當地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100%,城鎮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進藏、進疆和在高原條件下服役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按現行標準的3倍發放。因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省內各地實際發放金額也有所不同。
若按2019年全省城鄉居民收入水平計算,我省城鎮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可達450013500元/人/年,兩年共900027000元,農村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可達350011000元/人/年,兩年共700022019元。
義務兵和服役不滿2019年的士官,退役后由國家發給一次性退役金,發放標準為:4500元×服役年數。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的,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規定的比例增發。其中: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或者榮獲一等功的,增發15%;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
我省2019年11月1日后退役的義務兵和自主就業的士官,在退役第二年的8月底前,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助。其中,義務兵每服現役1年補助4500元,其一次性經濟補助金額為4500元×2年=9000元。士官在發放退役義務兵一次性經濟補助(即9000元)的基礎上,每多服役一年增發20%,其一次性經濟補助金額為9000元×[1+(服現役年數-2)×20%]。
公民應征入伍要符合國防部頒布的《應征公民體格檢查標準》和有關規定。其中,有幾項基本條件:第一是身高,男性162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第二是體重,男性:不超過標準體重的25%,不低于標準體重的15%。女性:不超過標準體重的15%,不低于標準體重的15%。而標準體重=(身高-110)kg。此外,在視力上:大學生右眼裸眼視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視力不低于4.5。屈光不正,準分子激光手術后半年以上,無并發癥,視力達到相應標準的,合格。另外,還有內科項目:如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陰性等等。
男性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為202019年滿18至22周歲(1991年1月1日至l995年12月31日間出生),高職(專科)畢業生可放寬到23周歲(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可放寬到24周歲(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女性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為202019年滿18到20周歲(1993年1月1日至l995年12月31日間出生),應屆畢業生放寬到22周歲(199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大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沒有專業限制,符合政治、身體、年齡、文化條件的都可以報名應征。
家居農村的義務兵服役期滿退出現役后,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們的生產和生活,招收員工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家居城鎮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后,由縣、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級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區內統籌安排。
城鎮退伍軍人自謀職業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并給予政策上的優惠。
答:“從哪里來,回哪里去”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則。即:士兵退役后仍回原入伍征集地,由當地人民政府安置其參加農業生產、分配工作或復學、復工、復職,或給予城鎮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辦理自謀職業手續。
2.復退軍人安置工作由哪個部門負責辦理?
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置復員退伍軍人安置機構稱“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或“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該機構設在民政部門,負責辦理退役士兵接收和安置的日常工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地方縣以上(含縣)各級人民政府,要設立退伍軍人安置領導小組,下設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區、鄉、鎮人民政府要指定專職工作人員負責這項工作。
1.退伍義務兵指的是哪些人員?
(2)服現役期未滿,因下列原因之-,經部隊師以上機關批準提前退出現役的義務兵:一是因戰、因公負傷(包括因病)致殘,部隊發給《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證》的;二是部隊編制員額縮減,需要退出現役的;三是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家庭所在地的縣、市、市轄區民政部門和人民武裝部證明,需要退出現役的;四是國家建設需要調出部隊的。
答: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必須在三十天內,持本人退伍證和部隊介紹信到縣、自治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辦理預備役登記,然后立即到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報到,聽從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的安排,憑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出具的介紹信到當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
答:入伍前家居農村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后,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們的生產和生活;對有一定專長的,應當通過開發使用軍地兩用人才向有關部門推薦錄用;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由政府安排工作。因戰、因公致殘,被評為二、三等革命傷殘軍人的,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廢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答:家居城鎮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后,入伍前未正式參加工作的,由原入伍征集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助,辦理自謀職業手續。
答:義務兵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的正式職工(包括合同制職工),退伍后原則上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原工作單位已撤銷或合并的,由上一級機關或合并后的單位負責安置。
6.義務兵入伍前是學校未畢業的學生,退伍后可否要求繼續學習?
答:退伍義務兵入伍前是在校(含中等專業學校和技術學校)未畢業的學生,退伍時如符合學習條件(年齡可適當放寬),可以要求繼續學習,原所在學校應在他們退伍后的下一學期準其復學。如原學校已撤銷、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學校復學確有困難,可由本人或原學校申請縣、市以上教育部門另行安排他們到相應的學校學習。
7.被部隊除名或開除軍籍的退伍義務兵如何辦理落戶手續?
答:義務兵被部隊除名或開除軍籍的,部隊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師(旅)以上機關出具證明,遣返回原入伍征集地,由當地公安部門憑部隊出具的證明,依照戶口管理的有關規定給其辦理落戶手續。
8.家居農村的退伍義務兵榮立三等功、集體功的是否安排工作?
答:根據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狀況,還不具備給榮立三等功及集體功的農村退伍義務兵安排工作的條件,因此,目前的安置政策規定對榮立三等功、集體功的農村退伍義務兵退役后仍回原征集地參加農業生產,不予安排工作。
答:退伍義務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無正當理由不到分配的工作單位報到上班,經多次教育仍不改正,逾期已達半年的,業條件的,勞動部門應介紹就業。當地人民政府不再負責為其安排工作,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答:經批準退學的軍隊院校學員,退學后憑院校退學證明,按照退伍義務兵安置辦法,由入學(伍)前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接收。入學(伍)前家居農村的,當地人民政府要安排好他們的生產、生活;入學(伍)前家居城鎮,符合安置條件的,隨當年城鎮退伍義務兵一起安置。被勒令退學的軍事院校學員,除被開除學籍者外,其他被勒令退學的學員按照士兵退伍辦法辦理退伍手續,由其入學(伍)前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接收。入學前家居農村的回鄉參加農業生產,入學前家居城鎮的按待業青年對待。
答:入伍前家居農村的退伍軍人,在服役期間自學取得大、中專文憑,政府不負責為其安排工作,但可以向招工單位或用人單位推薦,能否錄用,則由用人單位決定。
1.復員、轉業士官安置的基本原則?
答:作復員、轉業安置的士官退出現役后,原則上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的縣(市)落戶、安置。
答:在外地結婚(除部隊駐地外)的士官,復員、轉業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安置有困難時,對服役期滿、配偶婚前在當地有常住戶口,且家庭生活基礎在當地,結婚滿二年的,可以到配偶所在地安置。
1.特等、一等傷病殘軍人退伍時如何辦理交接手續?
答:每年需移交的特等、一等傷殘義務兵,由軍隊各大單位和武警總部于七月底前將計劃集中預報給民政部,同時抄報總參軍務部、總后衛生部。民政部將依據計劃分別函告國家財政部和下達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地接到計劃后,與有關部隊聯系,確定建房地點和供養方法。并在一年之內落實建房事宜。住房建(買)好后,及時函告部隊辦理交接手續。
義務兵安置工作報告 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篇四
國家建立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搜集的中國人民解放軍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歡迎大家參考借鑒。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兵役法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退役士兵,是指依照《 中國 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第三條 國家建立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
第四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優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五條 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條 退役士兵應當遵守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規,服從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八條 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應當制定全國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計劃。
第九條退役士兵所在部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條退役士兵安置地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后不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
(一)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易地安置的。
(一)因戰致殘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雙亡的。
第十三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應當自被批準退出現役之日起30日內,持退出現役證件、介紹信到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持接收安置通知書、退出現役證件和介紹信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應當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第十四條退役士兵所在部隊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士兵退役時將其檔案及時移交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于退役士兵報到時為其開具落戶介紹信。公安機關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具的落戶介紹信,為退役士兵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五條 自主就業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服務管理單位。
第十六條 退役士兵發生與服役有關的問題,由其原部隊負責處理;發生與安置有關的問題,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第一節 自主就業
第十八條 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2019年的士官退出現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
第十九條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經濟補助標準及發放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的指導和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
第二十條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和軍人職業特殊性等因素確定退役金標準,并適時調整。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軍隊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確定和調整退役金標準的具體工作。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根據服現役年限領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現役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照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
(二)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
(三)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并推薦就業。退役士兵退役1年內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費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退役士兵提供檔案管理、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
國家鼓勵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費服務。
第二十三條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士兵,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從事微利項目的給予財政貼息。除國家限制行業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二十四條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享受稅收等優惠。
第二十五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退出現役后可以選擇復職復工,其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不得違法收回或者強制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其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包;承包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同等權利。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落戶,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沒有承包農村土地的,可以申請承包農村土地,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優先解決。
第二十七條 有勞動能力的殘疾退役士兵,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第二十八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報考成人高等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后2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和減免學費等優待,家庭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資助;入學后或者復學期間可以免修公共體育、軍事技能和軍事理論等課程,直接獲得學分;入學或者復學后參加國防生選拔、參加國家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人選選拔,以及畢業后參加軍官人選選拔的,優先錄取。
第二節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條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2019年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時自愿選擇自主就業的,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一節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應當制定下達全國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計劃。
第三十一條中央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由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下達。中央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中央國家機關管理的京外企業事業單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下達。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人數和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下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較重的縣(市),可以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統籌安排。
第三十三條 安置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進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業。
第三十四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以及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招收錄用或者聘用人員的,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錄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個月內,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并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續期內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改制的,退役士兵與所在單位其他人員一同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和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條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應當從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至其上崗為止。
第三十九條 對安排工作的殘疾退役士兵,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
安排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退役士兵,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
第四十條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義務兵安置工作報告 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篇五
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工作,政策性強,關系到社會和部隊的穩定。對于做好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穩定軍心,加強國防建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下文是海口市退伍義務兵安置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做好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以及《海南省退伍義務兵安置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服現役期滿退出現役的;
3.部隊編制員額縮減需要退出現役的和國家建設需要調出部隊的;
4.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家庭所在地的區民政部門和人民武裝部證明,需要退出現役的。
第三條 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必須貫徹從哪里來、回哪里去的原則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針。
市人民政府成立退伍軍人安置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市安置部門),設在市民政部門,負責辦理退伍義務兵接收和安置的日常工作。
退伍義務兵接待安置所需經費,由市安置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向市財政部門編報年度預算,由市財政部門給予安排,單獨列支。
第五條 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實行全社會平衡負擔安置義務的辦法。
駐市所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按國家有關規定承擔接收安置退伍義務兵的義務。
第六條 接收退伍義務兵時間,按照國務院、當年的規定執行。因氣候地理原因,經批準提前或推遲退伍的,可相應提前或推遲接收。
第七條 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征集地時,所在區、鎮人民政府及各有關部門,應認真組織接待,積極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
第八條 退伍義務兵應在回到原征集地30天內,持退伍證和部隊介紹信到市安置部門報到,然后到所在區兵役機關辦理預備役登記,并憑市安置部門出具的介紹信和有關證明到公安部門辦理入戶手續。
(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按城鎮退伍義務兵的待遇給予安排工作:
2.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的二、三等傷殘軍人;
5.女性退伍義務兵。
第十條 因征地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農村退伍義務兵,由征地單位負責安置或發給安置費。
(五)城鎮退伍軍人待安置期間,按本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發給生活補助費。
第十二條 入伍前戶口不在本市和在服役期間戶口遷入本市(不包括家庭變遷者)的退伍義務兵,退伍后應回原戶口所在地,市安置部門不負責安排工作。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城鎮退伍義務兵,不予安排工作:
(一)無正當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二)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
(四)因犯錯誤(或勞動教養)被部隊作中途退伍處理的;
(五)不符合征兵政治條件規定入伍作中途退伍的。
有退伍證的前款所列人員,由市安置部門出具證明落戶;無退伍證的,公安部門憑部隊師級以上機關的證明辦理落戶手續。其檔案轉由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管理。
(一)因戰、因公(病)致殘的二、三等傷殘軍人,原是城市戶口的,應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農業戶口的,區、鎮有條件的,可以在區、鎮企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的,應當就地準予辦理城鎮戶口,按規定增發傷殘軍人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二)患有精神病、麻風病的退伍義務兵,因病情較重入院治療,所需醫療費,入伍前沒有參加工作的,由市財政開支;入伍前為正式職工的,由原單位負責。生活困難的,由市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
(三)患有其他慢性病的退伍義務兵,退伍時部隊應將駐軍團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有關病歷材料裝入本人檔案,并在退伍軍人登記表中予以記載。退伍后需住院治療的,所需費用自理。對于長期治療不愈以致生活嚴重困難的,市民政部門應酌情給予補助和救濟。
第十五條 義務兵入伍前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伍后原則上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原單位已撤銷或合并的,由上一級主管部門或合并后的單位負責安置。
第十六條 退伍義務兵入伍前是在校(含中等專業學校和技術學校)未畢業的學生,退伍后要求復學的,原學校應在他們退伍后下一學期準予復學。如原學校已經撤銷、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學校復學確有困難的,可由本人或原學校向市或區教育部門申請,另行安排到相應的學校就讀,畢業后享受同屆畢業生待遇,市安置部門不再負責安排工作。
第十七條 退伍義務兵報考本市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和國家公務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十八條 退伍義務兵在服役期間,因家庭住址變遷,退伍時要求到本市其父母現住地落戶安置的,須由其父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和工作單位出具證明,報請市安置部門審查批準。
第十九條 義務兵從兵役機關批準入伍之日起至部隊批準退出現役止,為服現役的軍齡,滿十個月的按周年計算。分配工作后,其軍齡和待分配時間(從部隊批準退出現役之日起,原則上不超過一年)計算為連續工齡。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其入伍前的工齡和軍齡同待分配時間一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工資級別按照國家關于義務兵退出現役回到地方工作的有關規定執行,享受與所在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條 退伍義務兵按計劃分配到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企事業單位的,可實行勞動合同制,接收單位應按規定給予簽訂合同。
第二十一條 退伍義務兵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后,逾期三個月無正當理由,并經多次教育仍不報到的,市安置部門不再負責安排工作,停發待安置期間的生活補助費,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第二十二條 自市政府下達安置任務之日起,各接收單位必須按分配任務,在十個工作日內到市安置部門辦理接收手續。
第二十三條 退伍義務兵接收安置工作,可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辦法。對市人民政府下達的接收安置任務,接收單位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經濟補償形式承擔安置義務,由接收單位提出申請,經市安置部門審查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按每個安置指標5萬元支付安置轉移金。
接收單位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一個月內將安置轉移金劃入市安置補償金專項帳戶。安置轉移金由市安置部門掌握調控轉移支付,主要用于鼓勵退伍義務兵自主擇業的資金補償、教育培訓及購買養老、醫療保險等相關事務。
第二十四條 因工作需要接收跨市、縣的城鎮退伍義務兵,接收單位應當向市安置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并報經其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接收。但拒絕接收或未能完成市人民政府下達安置任務的單位,不得接收跨市、縣的退伍義務兵,公安以及人事勞動保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對拒絕接收安置退伍義務兵或未能完成接收安置任務的單位,應當給予通報批評,并由市安置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安置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批準,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收取安置轉移金,并按每個安置指標處以1000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民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海口市人民政府1995年7月10日發布的《海口市退伍義務兵安置實施細則》(海府〔1995〕54號)同時廢止。
一、服現役期滿退出現役的義務兵;
(3)部隊編制員額縮減,需要退出現役的;
(5)國家建設需要調出部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