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是指對某一階段的工作、學習或思想中的經驗或情況加以總結和概括的書面材料,它可以明確下一步的工作方向,少走彎路,少犯錯誤,提高工作效益,因此,讓我們寫一份總結吧。相信許多人會覺得總結很難寫?下面是我給大家整理的總結范文,歡迎大家閱讀分享借鑒,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票管年度考核個人總結篇一
20xx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最新發票管理辦法全文。下文是發票管理辦法全文,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四條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以下統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第五條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以及使用范圍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六條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舉報。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并酌情給予獎勵。
第二章 發票的印制
第七條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
第八條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設備、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制發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稅務機關應當以招標方式確定印制發票的企業,并發給發票準印證。
第九條印制發票應當使用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全國統一的發票防偽專用品。禁止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
第十條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作。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
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
第十一條印制發票的企業按照稅務機關的統一規定,建立發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制度。
第十二條印制發票的企業必須按照稅務機關批準的式樣和數量印制發票。
第十三條發票應當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發票,可以加印當地一種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實際需要的,也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制。
第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應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印制;確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商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發票。
第三章 發票的領購
第十五條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第十六條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第十七條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臨時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內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領購發票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規定。
第十八條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以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
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
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應當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第四章 發票的開具和保管
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一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第二十三條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的,應當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國家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三)拆本使用發票;
(四)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五)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五條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
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
第二十六條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
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
第二十七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第二十八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第二十九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第五章 發票的檢查
第三十條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一)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發票的情況;
(二)調出發票查驗;
(三)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四)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復制。
第三十一條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
第三十二條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發票換票證與所調出查驗的發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
稅務機關需要將空白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返還。
第三十三條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四)拆本使用發票的;
(五)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
(六)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七)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第三十六條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并處吊銷發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規定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
第四十條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一條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三條稅務人員利用職權之便,故意刁難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有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有關行業特殊的經營方式和業務需求,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該行業的發票管理辦法。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1986年發布的《全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和原國家稅務局1991年發布的《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發票管理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發票是指經濟活動中,由出售方向購買方簽發的文本,內容包括向購買者提供產品或服務的名稱、質量、協議價格。除了預付款以外,發票必須具備的要素是根據議定條件由購買方向出售方付款,必須包含日期和數量,是會計賬務的重要憑證。發票也通常稱為付款單。在中國大陸,付款單、收款收據在民間有時也被統稱為發票。中國會計制度規定有效的購買產品或服務的發票稱為稅務發票。政府部門收費、征款的憑證各個時期和不同收費征款項目稱呼不一樣,但多被統稱為行政事業收費收款收據。為內部審計及核數,每一張發票必須有獨一無二的流水賬號碼,防止發票重復或跳號。
發票是從事生產、經營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以其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應稅勞務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取得的應稅收入為對象,向付款方開具的收款憑證。
票管年度考核個人總結篇二
規定安全施工作業票的辦理范圍、填報內容、審批程序、監護人職責及相關要求,保證安全施工作業票在施工中的正確性、可行性和指導性,確保安全施工。
適用于公司范圍安全施工作業票管理工作。
3.1項目技術人員負責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填寫。
3.2項目部技術管理、安監等部門專工負責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審核。
3.3項目部總工負責安全施工作業票的批準。
3.4項目安監部負責監督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執行。
3.5重大施工項目,由項目總工程師及施工技術、安監等部門負責人在現場監督指導施工。
4.1.1各類起重機滿負荷起吊或吊運物體積龐大、施工環境復雜、危險性較大的吊運作業。
4.1.2二臺及以上起重機抬吊作業。
4.1.3起重機在高壓線下方及附近作業。
4.1.4大型起重機械(指起吊能力在30t及以上的)的組裝、拆除作業。
4.1.5起重機械的試吊作業。
4.1.6超載、超寬、超高、超長物件和重大精密、價格昂貴設備(如主變、發電機定子、凝汽器、汽包、除氧器水箱)的裝卸及運輸。
4.1.7起吊危險品。
4.1.8變壓器吊罩、吊芯,發電機穿轉子。
4.1.9特殊高處腳手架及大型腳手架的搭拆。
4.1.10金屬升降塔及施工電梯的裝拆。
4.1.11在易燃、易爆區域作業(如氧氣站、乙炔站、油庫、油區、煤粉倉、制氫站等)。
4.1.12土石方爆破作業,導地線爆壓作業。
4.1.13高壓帶電作業和臨近高壓帶電作業。
4.1.14水上作業,沉井、沉箱、金屬容器內及封閉管道內進行電、火焊、反腐、接觸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作業。
4.1.15鍋爐及其它壓力容器的水壓試驗、酸洗,電氣蓄電池室配酸作業,制氫、制氧設備投運作業。
4.1.16石棉瓦屋面作業。
4.1.17在發電、受電運行區作業。
4.1.18煙囪工程平臺試壓、扒桿試吊、外平臺安裝、操作平臺及井架拆除作業。
4.1.19其它危險作業。
4.2安全施工作業票與安全施工措施不能互相代替。
4.3安全施工作業票填報內容及審批程序
4.3.1安全施工作業票填報時,使用統一格式。
4.3.2安全施工作業票填報除執行已編制的安全施工措施外,應根據施工前的現場狀況、天氣變化等作必要的補充完善,要填寫所使用的機具和防護用具的數量及完好狀況、人員分工及其職責、施工起止時間、施工負責人、監護人,如夜間施工要標明燈具名稱、數量及布置點等內容。
4.3.3一般項目的安全施工作業票由項目技術人員填寫經專業工程師審查,送施工技術、安監部門審核,其中有關起重機械拆裝及負荷試驗的安全施工作業票應經施工機械管理部門審查,安全施工作業票由項目總工程師審批。重要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作業票由專業工程師報審,按同樣程序經過審查和審批。
4.3.4分包工程項目中的特殊作業、危險作業以及本規定要求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的項目,相關單項工程技術人員應監督分包單位按本規定編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寫安全施工作業票。施工時,分包單位安全施工作業票編制及審批人員應親臨現場監督指導,相關專業部門派員現場監督。
4.3.5安全施工作業票的項目必須經交底才能施工,安全施工作業票的交底,執行公司cx0603—07《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安全施工措施管理辦法》。重要項目的安全施工作業票不論其是否涉及多個專業部門、多個作業班組均由專業工程師親自進行交底。必要時,交底會可請安全施工作業票審查、審批人參加。
4.3.6對同類機組的同類項目再次施工時,須重新填報安全施工作業票,重新進行安全交底。
4.3.7經審批后的安全施工作業票,如填報項目發生變化,必須重新履行填報手續。
4.3.8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填報審批手續,一般在施工前三天辦理,最遲應在施工前一天辦理完畢。
4.3.9安全施工作業票填報時一式三份,填報人、施工班組(工程單項)、安監部門各一份,如多個班組施工,可視情況增加填報份數。
4.3.10凡《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規定辦理的熱力機械作業票,第一、第二種工作票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要求辦理。
4.4安全監護
4.4.1凡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的項目,施工時均須指派監護人員進行監護。
4.4.2安全監護的條件及職責
4.4.2.1安全監護人員由施工負責人指派堅持原則、工作負責、有專業安全知識和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安全監護人應佩有明顯標志。
4.4.2.2安全監護人、施工負責人應和施工區域其他施工單位及有關部門聯系,協助搞好安全監護工作。
4.4.2.3監護人首先督促做好施工前的交底工作。
4.4.2.4監護人協助施工負責人檢查安全用具、安全設施、人員到崗和防護用具使用情況。
4.4.2.5堅守工作崗位,密切注意現場施工人員的活動狀態,有權制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并有權提出警告和批評,發現事故隱患及時通知施工負責人采取消除措施,如情況危及到施工人員安全和施工安全時有權先令其停止施工,并向上級報告,對違章人員有權提出處罰意見。
4.4.2.6安全監護人暫離現場時,必須臨時委派有安全監護資格的人代理其工作,并向施工人員宣布后方可離開。
5、相關記錄
5.1 cx0603—06—01《安全施工作業票》
5.2 cx0603—06—02《安全施工作業票交底記錄》
票管年度考核個人總結篇三
一、為了搞好脫硫工程防火安全工作,有效地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脫硫施工、特別是反腐作業期間的防火安全工作。
三、項目部專業專工、安監專工對動火作業票實施檢查、監督、管理工作。
四、實施細則如下:
(一)一級動火區,是指在火災危險性很大、發生火災時后果很嚴重的部位或場所動火;二級動火區,是指一級動火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三級動火是指一般動火。
(二)動火作業票為一式三份,第一份由動火人或監護人持有;第二份由施工單位持有;第三份留項目部安監專工備案。
(三)動火票有效期限:一級動火作業票1天有效,二級動火作業票3天有效,三級動火作業票10天內有效。
(四)動火作業票的申請:必須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逐欄填寫,填寫的內容必須與實際動火的地點、工作內容、動火人、監護人等的內容相符。
(七)動火票的確認:動火人必須清理動火部位及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認真檢查設備狀態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后并在動火前確認簽字同意后方可有效。一級和二級動火票動火單位負責人、安監、消防負責人共同確認,三級動火由施工單位、作業班組確認。
(八)、動火作業的現場監護:
(1)一級和二級動火時,項目部安監專工、動火單位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消防人員應始終在現場監護。
(2)一、二級動火工作在次日動火前必須重新檢查確認防火安全措施并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合格后方可重新作業。
(3)一級動火工作過程中,應每隔2~4h測定一次現場可燃性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當發現不合格或異常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九)動火后確認:動火結束后,一、二級動火負責人和監護人應仔細檢查,確認無火種留下并在“動火后確認”簽名后方可離開。
(十)未經批準私自動火及不履行職責者,項目部將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將按國家有關規定,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票管年度考核個人總結篇四
20xx年是我站開征的第一年,所有的工作都要從頭做起,特別是提高征收人員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已成為迫切需要。
我們監控班立足于本職工作的需要,加大了培訓力度,在監控員上崗前開設計算機基礎培訓班,把業余培訓和個人自學有機的結合起來;拓展學習渠道,改善知識結構,積極鼓勵組員通過各種進修方式參加成人學歷教育。
在進行科學文化學習的同時也不放松對組員的思想道德素質的教育,“十年樹木,百年樹人”,我班堅持以人為本,堅持思想教育先行,始終把加強組員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重要位置。通過組織組員認真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監控崗位的實際特點,開展一系列怎樣做好監控工作的討論,讓組員認識到做好監控工作的積極意義及重要性。
監控工作是一個需要一定技術能力才能勝任的工作,如果業務不熟悉,技能不嫻熟,想做好工作就成為一句空談,針對我們監控班的實際情況,站部要求每個監控員能夠熟練操作監控室的一些監控設施,并能對設備出現的一些簡單情況進行應急處理,這就需要監控員本身具有一定的計算機知識及高度的工作責任心,我班定期召開全體監控員會議,讓監控員之間互相交流業務學習心得及平時的工作經驗,通過交流從而大大的提高了監控員的業務水平和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
監控室的主要工作職責是對收費現場進行24小時監控,對收費道口發生的各類情況,及時做好查詢、記錄、錄像、報告的工作。并負責監督收費班上崗期間的遵章守紀情況。因此加強監控室的日常管理,制定完善的規章制度,對整個收費站的征收有著重要和積極的意義。
為加強監控室的管理,站部制定了一系列的規章制度,如:《監控室工作職責》、《監控班長崗位職責》、《監控員崗位職責》、《監控室管理制度》、《行政值班人員審帶制度》等規章制度,進一步完善了監控管理體系,充分發揮了監控的作用。
監控室作為收費站的眼睛,在收費站的日常管理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為了加強內部管理,塑造我站良好的窗口形象,給過往的駕乘人員留下良好的印象,確保通行費征收工作“應征不漏,應免不征”,對一線工作人員的監督顯得尤為重要,因此這就要求每位監控員要有端正的工作態度和高度的責任心,不要怕會得罪人而不去糾正一些小的錯誤,堅決做到實事求是,不瞞報、不虛報。站部還健全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如站長審帶制度及行政值班人員審帶制度,堅持每天一審,并做好記錄。以制度管人,提高了工作效率,有力的帶動了通行費的征收。
1、 有個別監控員工作責任心不高,還未能意識到監控工作的重要性。
2、 票據的領用、發放及核銷有待進一步的規范。
3、 上下班交接過程不規范,需制定專門的制度進行規范。
4、 還需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各種規章制度制度。
1、 加強組員的思想道德教育,認真學習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增強服務意識,提高工作效率。
2、 進一步健全監控員學習制度,通過舉辦培訓、座談會等方式,提高監控員的業務水平。
3、 進一步規范票據的領用、發放及核銷,做到準確、及時、規范。
4、 繼續健全和完善各種規章制度,結合監控室自身工作特點,深入自查自糾,發現問題,及時認真整改,逐步逐件抓好落實。
5、 以監控班創建××市“巾幗示范崗”為載體,不斷提高組員的個人素質和業務水平。
以上就是我們監控班20xx年的工作總結,雖取得了一些成績,但離站領導的要求還有較大的差距,我相信20xx年我們監控班在站領導的關心指導下將會取得更大的成績。
票管年度考核個人總結篇五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等法規文件,加強本校發票的使用和管理,維護財經紀律,根據上級規定精神,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本校發票管理部門為財務部。財務部指定專人負責發票的購買、使用、回收、保管和檢查工作,各發票使用部門和經辦人必須服從財務部的管理。
(二)本校所有使用、接觸、保管發票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本制度。
(一)銷貨發票是公司銷售產品及提供勞務時向客戶開具的發票。
(二)財務部票管員負責公司銷售發票的購買、保管、發放以及報表填制和報送工作。使用過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管員要及時登記“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日記賬”,月終填報“增值稅發票購、用、存情況月報表”和“發票使用明細表”,分別于次月3日和10日內報送稅務局。
(三)發票使用部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開具發票事宜,并到財務部備案。人員調動變更時,必須到財務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四)發票使用部門領用空白發票時,須到財務部辦理登記手續,每次領用的限量為一本;若采用按產品種類開具發票的辦法時,經財務部同意,可不受一本限制,但不準領用備用發票。使用完的發票存根要必須及時交財務部辦理注銷手續,并由財務部存檔保管。計算機打印發票的領用限量為每次不超過十份。
(五)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的發票,須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打發票,開具后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
(六)銷售部門要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指定專人,設專用保險柜存放,不得丟失。如發生丟失和被盜,應于丟失當日立即報財務部,并報稅務機關和當地公安部門,并于三日內在報刊和電視、電臺等新聞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七)開具發票時,必須按下列要求辦理:
1、按號碼順序填開;
2、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不得涂改;
3、全部聯次一次復寫、打印,上、下聯內容完全一致;
4、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物價值、實收金額相符;
5、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
6、按時限開具;
7、經財務部門審核無誤,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公司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八)銷售發票的開具時限為:
1、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2、采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3、采用賒銷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間。
(十)發票開具后,發現錯誤,應在各聯1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并在原發票中按編號保存。
1、如果銷貨方和購貨方均未作賬務處理,購貨方應將原發票聯和抵扣聯退還銷貨方,銷貨方收回后,連同其存根聯和記賬聯一起,按作廢處理;若是部分退貨,銷貨方收回原發票作廢后,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購貨方,不準索取退貨證明單。
2、如果銷貨方已作賬務處理,購貨方未作賬務處理,應將發票聯和抵扣聯退還給銷貨方,銷貨方以發票聯作為抵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將抵扣聯注明“作廢”字樣粘貼在存根聯下方,以備審查。未收到購貨方退還增值稅專用發票前,銷貨方不得扣減銷項稅款。屬于銷貨折讓的,銷貨方應按折讓后的貨款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購貨方已作賬務處理,在發票和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貨方必須到當地稅務機關開具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銷貨方,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合法依據。銷貨方收到證明單后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或折讓金額向購貨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退貨、轉讓證明單附在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后面,紅字專用發票的記賬聯作為銷貨方沖減當期銷項稅額的合法憑證,其發票聯和抵扣聯作為購貨方扣減進項稅款的憑證。購貨方收到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所注明的增值稅額從進項稅款中如實扣減。
銷貨方辦理退款時,必須取得購貨方財務部門出具的收款收據。
(十二)公司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范圍如下:
1、銷售本公司生產的產品;
2、銷售本公司外購的生產用材料、物資;
3、銷售本公司生產過程中的廢料、廢渣;
4、其他按國家規定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和勞務。
1、向消費者個人或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
2、處理廢舊設備等固定資產變價銷售的;
3、處理在建工程物資的;
4、其他按國家規定不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和勞務。
(十四)本公司開具的銷貨發票應于當月送交購貨方,并督促其入賬處理。本公司財務、物資管理部門也必須于當月將銷貨記賬憑單、出庫單及時人賬,以達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十五)已經使用過的發票存根和作廢發票的各聯次及發票登記簿由票管員保存,保存期為五年。保存期滿后,由稅務機關查驗批準,監督銷毀。
(一)購貨發票是指本公司采購材料、物資、設備或接受勞務時,由銷貨單位出具給本公司的發票。
(二)所有部門和個人在為本公司購買商品、接受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都應向收款方索取發票。
(三)物資采購部門和費用支出部門向收款方索取發票時,都必須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本制度另有規定的項目除外),若對方不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則不得與其發生業務。若本公司業務人員未按規定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以普通發票到財務部門報銷的,財務部門對當事人處以票面總金額5%的罰款。
(四)下列經濟活動可不向收款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交通運輸企業提供的運輸勞務;
2、建筑企業提供的建筑安裝勞務;
3、旅店、飲食服務業提供的住宿、就餐服務;
4、郵電費、保險費、娛樂活動費;
5、行政事業單位的非納稅性服務收費;’
6、其他按國家稅務局規定不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項目。
(五)各業務部門向供貨單位采購物資,發生的勞務、費用,一經發生,不管付款與否,都要及時向對方索取發票,采購的物資應立即辦理人庫手續,費用支出辦好簽字手續,發票報銷的各種手續齊全后,立即交財務部門辦理人賬。對不能立即付款的發票,財務部門要一式兩份填制“應付款項轉賬單”,分別交經辦人存查和登記應付款賬。
1、未按本公司規定辦理法定手續的發票;
2、應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卻收取了普通發票的發票;
3、項目不全、填寫不清楚的發票;
4、內容不真實、有涂改痕跡的發票;
5、采購的物資價格明顯高于市場行情的發票;
6、其他不合理、不合法、不真實的發票。
(七)購貨后,若遺失發票或抵扣聯,應向原銷貨方索取有原銷貨方蓋章的證明和記賬聯的復印件,經有關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方可作為進項稅款抵扣憑證和記賬憑證。
(一)公司收款部門為財務部門,其他任何部門和個人一律無權向客戶收款。
(二)公司人員違反本制度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給予100~l 000元的罰款,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者,除責令寫出檢查外,每份空白發票罰款5 000~10000元;丟失已填開的專用發票者,每份罰款1000元。
(四)本制度如有與國家規定抵觸之處,按國家規定執行;未盡事宜,按國家規定執行。
(五)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
(六)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