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我就給大家講一講優秀的合同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合同超付法律條款篇一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一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一百二十條 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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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超付法律條款篇二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八十四條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第八十九條 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第九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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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超付法律條款篇三
近期,我參加了一場合同法的講座,使我對合同的概念、要素、形式等方面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提高了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下面,我將結合自己的體會和理解,談談這次講座給我帶來的收獲。
一、加深了對合同基本概念的認識
在講座中,我理解到合同是民事法律關系的基石,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它是一種法定的權利和義務的體現形式,是讓各方在規定的范圍內的權利得到保護的一種方式。合同在現代社會經濟活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企業和個人平穩交往的最基本依據。
二、明確了合同的要素內容
參加講座后,我對合同的要素有了更加細致的認識。合同要素包括合同當事人、合同對象、合同內容、合同形式等組成部分,各個要素構成了一個完整、系統的合同制度。合同必須包含以上幾個要素,缺少任何一個要素,都會導致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三、加強了對合同法規定的理解
在講座中,我對合同法的規定有了更深刻的認識。合同法對合同的成立、履行、變更、解除等方面都做出了詳細的規定,這為各方權利義務的明確提供了依據。掌握和運用可以有效地對合同的履行、解決爭議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四、提高了合同的談判和簽訂技能
合同講座讓我領悟到在和他人談判時應該如何把握節奏,明確自己的和對方的利益點,并及時做出決策,達成雙方的共識和目標。在合同的簽訂環節中,要盡可能地明確合同要素,十分關注合同某些條款的詳細表述。
五、增進了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
通過這次合同法講座,我認識到了法律對于社會的重要意義,了解了法律的基本概念、背景和文化,了解了法律制度對行為的規范和解決矛盾的原則。這次講座對于提升我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都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
總之,這次合同法講座對于我是一次難得的學習機會。通過這次體驗,我理解了合同的概念、要素和形式,以及合同法規定的詳細內容,同時,我的談判和簽訂技能也得到了提高。這次經歷還讓我更加明確了法律意識和素養的重要性,并不斷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質。最后,我相信這些經驗和收獲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中都會帶給我更多的機會和收獲。
合同超付法律條款篇四
近日,我參加了一場關于合同法的講座,這是我們學習法律知識的重要一步。在這次的講座中,我們了解到了許多關于合同法的基礎知識。正如講師所說,我們必須了解與合同相關的法律條款,以便我們在未來生活和工作中能夠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下面,我將分享一些自己的心得體會。
首先,我們必須了解什么是合同。在講座中,我們了解到合同是以約定為基礎、雙方同意的法律文書,規定了雙方應當履行的權利和義務,且雙方都應該遵守合同的內容。這使我對合同更為詳細的了解。
其次,在講座中,我們了解到了合同的構成要件。雖然合同并不一定要采用書面形式,但它必須包含四個基本要素:當事人、對象、內容和條件。當事人是指簽署合同的各方,對象是指合同所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所要求的具體事物,內容是指合同的主要內容,條件指合同成立的前提條件。如果其中一個要素缺失,這份文書就不能成為有效的合同,因此我們在簽署合同時一定要仔細核對所有的內容和條件。
其次,在了解合同的構成要素之后,我們還要了解合同的效力。在講座中,我們學習到了合同相對人和合同第三人。合同相對人即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內部協商解決合同糾紛,而合同第三人則無法參與內部協商,只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合同糾紛。了解這些知識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它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了解合同的影響和效力。
另外,在合同法的講座中,我們還了解了違約責任的相關知識。講師帶我們深入了解違約責任的類型,包括實際損失和違約金等,同時也告訴我們如何分析合同的風險和掌握約定條款。這些重要的知識將幫助我在以后的生活中更加準確地評估并控制風險,尤其是在簽署合同時。
通過這次講座,我對合同的知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我了解了合同的構成要素、效力、違約責任等知識點。而這些知識不僅僅對于法學專業的同學,對于其他專業的學生來說,也是很有意義的。深刻了解合同法的規定不僅可以幫助我們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利益,而且還可以在未來工作中用于人際關系中的處理,將能夠避免許多的不必要的煩惱和誤解。
合同超付法律條款篇五
在我國,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它主要規定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保全、違約責任等問題。
總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六章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八章 其他規定?
分則?
第九章 買賣合同?
第十章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十一章 贈與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賃合同?
第十四章 融資租賃合同?
第十五章 承攬合同?
第十六章 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運輸合同?
第十八章 技術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倉儲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紀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間合同?
附則?
合同超付法律條款篇六
最近我們學校舉行了一場合同法講座,我作為一名法學專業的學生有幸參加了這場講座。講座主持人和嘉賓都是來自于一家知名律所的律師,他們詳細講解了合同法的基礎知識,包括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等方面。參加這場講座使我對合同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本文將分享我的體會。
第二段:合同的定義和訂立
合同是相互之間約定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民事法律行為中的一種。在講座中,律師強調了合同的定義、要素和效力等方面。他們告訴我們,一份有效的合同需要包含以下三個要素:商品或服務的明確描述、價格的確定以及賣方和買方的明確身份。此外,合同的效力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合同的標的合法、合同雙方能夠達成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共道德。
第三段: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合同的訂立只是合同關系的開始,在合同期間,雙方需要根據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如果發生違約情況,需要按照合同的約定處理或者根據法律的規定解除合同。此外,在講座中,律師還講解了合同的變更問題,他們強調了合同變更需要遵循協商一致、合法合理、必要性和數量確定等原則,否則將被認為是無效的合同變更。
第四段:合同的解除
一個合同在合同期內可能會發生變化,也可能涉及到一些不能履行的限制,這時候可能需要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有效,例如雙方協商一致、某一方逾期未履行、不可抗力等原因。在講座中,律師還進一步講解了合同違約賠償的問題,包括違約金的設定、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的賠償等具體問題。
第五段:結語
通過這次合同法講座,我對合同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講座主持人和嘉賓對合同法的基本原則、訂立、履行、變更、解除、違約賠償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解讀,讓我們不僅在知識上有了深入的學習,也對法律實踐和技能應用有了更直觀實踐的感受。作為一名法學專業的學生,我深知了解合同法對未來的法律職業發展和日常生活都具有重要意義,而這次講座為我提供了極有價值的學習機會。
合同超付法律條款篇七
第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十三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八條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三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二十四條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第二十五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條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第二十八條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第二十九條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第三十條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三十一條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條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條 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條 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第三十九條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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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超付法律條款篇八
合同法是民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規范了人民群眾在經濟交往中的合同行為。通過學習合同法,我深刻體會到合同法在現代經濟社會中的重要作用。在學習的過程中,我逐漸形成了自己的一些心得體會。本文將從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等幾個方面進行探討。
首先,關于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是法律認可的當事人基于平等意思表示達成的協議,具有約束力。學習合同法,我深刻理解了合同的雙方自愿、平等的原則。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必須基于真實意思進行交流和約定,不能有強迫、欺騙或者誤導行為。這讓我認識到,在現代社會中,合同的訂立不僅僅是一種經濟行為,更是一種法律行為,要求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并保持誠實守信的原則。
其次,關于合同的訂立。合同是經濟交往的基石,合同的訂立不僅僅是簡單的口頭約定,更要有明確的條款和格式的書面協議。學習中,我明白到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人應當明確約定合同的內容、權利義務和約定的時間地點等,以確保各方的合法權益。同時,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要注意言行一致,不得違背法律規定以及禁止性規則,確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再次,關于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的核心內容,也是合同法的重要目的之一。合同的履行不僅僅要求履行期限和履行地點的準確性,更要求當事人必須按照約定的義務進行履行。學習中,我了解到合同的履行包括兩個方面,即結果義務和努力義務。當事人不僅要達到預期的結果,還要付出合理的努力。另外,合同的履行還要遵守義務的安全規定,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
此外,關于合同的變更。在現實生活中,合同存在著隨時變更的現象。合同法對于合同的變更有一定的要求,即當事人應當基于自愿的原則,在達到一致意見的前提下進行的。學習中,我明白到合同的變更必須符合相應法律規定,當事人在變更合同時應當考慮合同對他人的影響,并經過對方的同意和簽署書面變更協議。這讓我了解到在變更合同時,不能隨意擅自行動,必須經過合法程序達成一致。
最后,關于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當事人自愿解除合同關系的一種方法,也是民事法律關系終止的形式之一。學習中,我了解到合同的解除必須依法進行,并經過書面協議或者經過法院的判決。在解除合同時,當事人應當考慮到合同對對方權益的影響,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并在合同解除后,對已經履行的義務和對方已經獲得的利益進行合理的補償。這讓我深刻體會到,在解除合同時,要尊重合同的法律效力,并盡量減少對對方的影響。
總結起來,學習合同法使我認識到合同在經濟社會中的重要性。在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等各個方面,都需要當事人遵守法律規定,并保持誠實守信的原則。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并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通過學習合同法,我不僅了解了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相關規定,更獲得了對合同法的深入認識和理解。我相信,在今后的經濟交往中,我將能夠更好地運用合同法知識,保護自己的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合同超付法律條款篇九
第一百二十三條 其他法律對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
第一百二十六條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一百二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負責監督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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