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下這個社會中,報告的使用成為日常生活的常態,報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點。那么我們該如何寫一篇較為完美的報告呢?下面我就給大家講一講優秀的報告文章怎么寫,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藥品調查報告總結篇一
回顧歷史長河,不難發現,歷朝歷代,都有一個發展的規律,同樣,在企業的成長過程中,也會有企業的發展規律,物極必反,任何個體都是一個太極,是相克相生的發展,這是事物遵循的發展規律。
企業的發展主要有這樣幾個階段,創業初期,發展期,成長期,成熟期,衰退期,滅亡期;然而國外的企業可以長命百歲,而中國的企業確少之又少,幾乎沒有。為什么?很簡單,國外的企業在衰退期還沒有來臨之前,就已經先“自殺”了,自我淘汰,自我否定,以每一天都是最后一天的態度面對發展。而后才獲得了新生。
大自然的生物生長是這樣的規律,當一棵樹,快要枯竭生命時,只要把大的樹枝,老的樹干砍掉,就會生出新芽來,叫做“古樹重生”。
鷹是世界上壽命最長的鳥類,一生的年齡可達70歲。可是很少有人知道,要活這么長的壽命,在其生命的中期必須做出艱難卻重要的決定。因為鷹活到40歲的時候,它的爪子開始老化,無法有效地抓住獵物;它的喙變得又長又彎,翅膀也越加沉重,飛翔十分吃力。這時,它只有兩種選擇:一是等待死亡;二是重整后再生。
這里談到的企業發展的瓶頸,不僅是限制、阻礙企業進一步發展的因素,更重要的是可以扼殺一個企業前途與命運的因素。
在國內比較有代表性的手機連鎖企業中,如ptac、中域電訊、協亨手機連鎖等企業,經過十余年的創業發展,由直營店經營到連鎖加盟;由獨立拓展,到收購兼并;一步步的在摸索中成長,時至今日,中國經濟“微利”時代的到來,網絡科技發展的信息對稱化,國外巨頭的市場壓力,手機終端零售市場的多元化發展。一系列大的環境變化,對手機連鎖經營企業來說,既是機遇,又是挑戰!
瓶頸一:人才!
這不是一個很新鮮的題目,但是這的確是困擾企業生存與發展的最重要瓶頸。談到這里,只想提示幾個問題供各位老總思考。
1、您的身邊“軍師”級的人物有嗎?
2、中高層管理者的“選”與“留”您思考了嗎?
3、總裁閣下,應該裁掉的人你裁掉了嗎?
藥品調查報告總結篇二
韓溢、赫子競、朱鐵成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沈陽分所
azure_rose@
一、知情權、決定權的含義
為保障日常生活中消費者的權利,我國于1993年10月31日頒布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簡稱《消》法)。該法賦予消費者九項權益,即人身財產安全權、知悉真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獲得賠償權、成立社團權、獲得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權、尊重權和監督權。消費活動中,消費者最常運用的也是最基礎的權利就是知悉真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所謂“知悉真情權”或“知情權”,即《消》法第8條所規定的――“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具體指,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所謂“自主選擇權”或“決定權”,即《消》法第9條所規定的――“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具體指,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現實生活中,人們除了衣食住行消費之外,還有其他許多領域的消費,如醫療服務。患者到醫院就醫,接受醫院提供的診療、護理服務,以使自身得到康復,同時支付相應的醫療費用。這一民事行為本身符合消費法律關系的特性,應適用《消》法,患者作為消費者理應享有《消》法所賦予的各項權益。
二、醫療服務中保障患者知情權、決定權的必要性
醫療服務雖然是生活消費的一種,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生活消費,醫療服務有著其獨有的特性。具體講醫療服務的獨有特性有如下幾方面:
1、醫療服務的內容直接針對消費者的身體、器官和組織,服務的結果對消費者的肉體乃至精神將產生巨大的影響。
2、醫療服務的提供者所承擔的風險特別巨大。
3、通常情況下消費者對醫療知識嚴重缺乏,因而,對于醫療服務的方式、品種,甚至價位的選擇方面,幾乎提供者擁有完全的決定權,而消費者基本處于被動接受的地位。
4、由于醫療服務的全過程直接關系到消費者的今后健康乃至生命,因而,從消費過程的心理狀態看,醫療服務的提供者居于優勢,消費者處于劣勢,通常消費者不敢對服務本身提出質疑。
醫療服務具有上述特性,使其權責分擔有別于一般消費。消費者接受醫療服務的同時也必然承擔著很大的風險。尤其象做手術這類服務,無論結果如何,消費者的身體必然要遭受損害,不過是以小害來避大害而已。人體的器官、組織一般是不可再生的,一旦缺失便不復存在,相應的生理功能就要受到影響,這種影響將持續到患者生命的盡頭。因而,醫療服務者比普通消費者在消費時承擔了更大的風險,應當賦予其更多的權利。而《消》法只是對患者的`最低保障,法律對于患者的保護應高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即,在醫療服務中患者不僅僅享有知情權、決定權,更重要的是如何更大范圍的更有力的切實保障醫療服務者的知情權與決定權。
然而,現實生活中,消費者在接受醫療服務過程中其知情權、決定權得不到保障的情況卻不乏其例。如,日前的一起醫療糾紛案例中就存在若干醫院不尊重患者知情權、決定權的情節。具體是,某男,因右下腹腫物半年有余,到某醫院診治。在對其進行多項化驗仍不最終確定腫物性質的情況下,醫院決定對該患者實施“剖腹探查術”。然而,這個手術決定的作出,并未向患者交代病情、化驗結果、處置方案,也未征詢患者的意見;更沒有患者本人或者家屬的手術同意簽字,(當時患者有行為能力,可以表達自己的意見);更為嚴重的是,醫院向患者及其家屬隱瞞了部分診療措施――在術前談論會上已決定對患者實施“右半結腸切除術”并已做了相應準備工作;手術過程中,醫院超越手術同意書授權的“剖腹探查”的內容,擅自對患者實施了“右半結腸切除術”。
三、醫療服務中患者知情權、決定權的法律保障
正是由于醫療服務的上述特征,及現實生活中醫院不尊重患者消費權益,尤其是不尊重患者的知情權、決定權的現象比比皆是,為切實保障患者在接受醫療服務時享有上述兩項基本權利,相關的醫療衛生法規均對此作出了相應規定:
1.患者知情權
1994年8月29日衛生部頒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62條就有明確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利。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當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釋。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家屬。”
2.患者決定權
1994年2月26日頒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實施。”
從上述法律規定的用語看,法律更嚴格保障患者而不是普通消費者的知情權與決定權。在醫療服務領域消費的提供者――醫院“應當”尊重患者的知情權;實施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而《消》法只是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和決定權。這樣的實體權利的規定體現了法律對于醫療服務接受者的關愛,體現了對人權的尊重和維護,更適用醫療領域的高風險、影響大的性質。
四、醫院有告知義務和尊重患者決定權的義務
患者的知情權、決定權是與院方的告知義務、尊重患者決定權的義務相對應的,并且知情權、決定權的實現是以院方的告知義務、尊重患者決定權的義務的履行為基礎的。因而,若不強制規范院方的告知、尊重決定義務,患者的知情權、決定權就無從體現。
《消》法對于一般的生活消費尚且規定了經營者有詳細告知義務,并且有義務對可能的危險要作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對于風險責任更大的醫療服務的提供者――醫院當然應承擔更重的告知義務和警示義務和尊重患者決定的義務。
前述《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兩條規定也體現了院方告知患者病情及診療措施和尊重患者重大醫療方案決定權是其法定義務。
醫院作為診療方,有責任主動告知患者或者家屬病人的真實的病情及相應的治療方案,并及時征詢患者本人及家屬對治療方案的意見。尤其是手術過程中,出現緊急情況,更應如此。產婦難產危及產婦和嬰兒的性命的情況下,醫院無權自主決定保大人還是保孩子,這個決定只能由產婦及其家屬來作出。同樣,某醫院在切開某男的腹腔看到腫物后,只有在進一步查證腫物的性質的情況下,向患者或家屬交代病情并征得他們的意見后,才能采取或切除或縫合的措施。醫院永遠不能代替患者或家屬來做決定,它始終是一個決定的執行者!而這個決定應發自于患者或其親屬,而非院方。否則,這樣的行為不僅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甚至將構成非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這也是產生醫患糾紛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
四、思考
首先,筆者并不是完全否認院方對診療方案的決定權。特定情況下,院方為患者性命健康考慮,可以單獨實施決定權。但這種權利的實施要受到非常嚴格的限制。不能因為手術同意書上經常有“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具體術式”的字樣,而不分患者是否神智清醒,家屬是否在場,情況是否危急,而一概自主決定乃至采取診療措施。醫生雖然比患者更富有醫學知識,更知道各種病情的處理方式,但畢竟器官、組織是患者本人的;診治結果是由患者本人終身承受的。所以,醫生只能是一個病情的分析者和決策的執行者。
其次,患者應自主維護自己的知情權與決定權,醫院也應更多的尊重和保障患者及其家屬的知情權與決定權的行使。這樣能更有效地清除醫生在診療過程中的存在過失或侵權的嫌疑,進而有效地避免醫患糾紛的頻繁發生。
最后,患者知情權、決定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主要是因為《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共140多條的規定里,未對醫療機構侵犯患者知情權、決定權所應承擔的責任及受到的處罰給予明文規定。這也是筆者對上述兩部規定提出的建議修訂之處。不作這方面的立法規定,保障患者在醫療服務中的知情權與決定權,完善維護人身權利方面的立法,始終是遙不可及的。
(注:本文刊登于11月27日《百姓信報》第11版。)
藥品調查報告總結篇三
尊敬的余常委、劉兵副市長:
根據市級有關領導近期對化肥市場供應情況的批示,我市供銷系統對化肥流通環節的供應情況作了一次調查,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目前化肥供應情況
1、企業經營網絡現狀。目前全市供銷社系統共有8個銷售經營化肥的`成員企業,共設有化肥連鎖經營網點426個,分布全市各個鄉鎮,農民購買化肥較為方便。
2、化肥庫存情況。截止12月20日,全市供銷社系統化肥庫存為6360噸,其中碳銨4500噸,尿素1410噸,復合肥450噸,基本能保證市場供應。
根據市發改委的調查,我市4個化肥生產企業生產的碳銨、尿素是絕對能保證我市市場供應的。目前是化肥銷售供應淡季,除美氰公司仍在正常生產外,其他3個碳銨生產企業都在停產檢修機器、設備,化肥庫存確實不足。另據調查,農民用于灌溉小春作物(如油菜、小麥等)的化肥大部分農戶已是備足了的,所以真正的用肥高峰要在明年3月種大春作物(如玉米等)之后。目前化肥供應市場是平穩的,價格也是比較合理。
二、明年化肥市場供應的幾點建議
1、請有關部門敦促萬通、鎣峰化、洪達家鑫3個碳銨生產企業盡快恢復生產,同時做好生產用氣的協調工作。
2、請有關領導督促各區縣要盡快建立化肥儲備制度,每個區縣可采取指標的方式選擇一家經營規模較大流通生產企業,常年滾動儲備適當數量的碳銨、尿素,財政給予適當的利息補貼。
藥品調查報告總結篇四
統計數字表明,2002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的醫療訴訟案件多達170萬件,其中涉及藥物糾紛的占37%,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成為被告已不鮮見。
依照我國現行法律和法規,大多數藥物糾紛案件都不會簡單地歸責于藥品生產經營者,而是要以過錯行為、損害結果以及二者因果關系為邏輯前提,根據具體情節定案歸責。概括而言,只有兩種情況下生產經營者才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一是藥品質量有瑕疵;二是藥品發生了不良反應。從司法實踐看,藥品質量責任比較容易認定,只要證明存有質量問題,就應依照我國《民法通則》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追究生產經營者的法律責任,人民法院依據不同的損害結果予以判決;然而,藥品不良反應則不同,需要認真鑒別和論證,才能認定生產經營者是否承擔不利法律后果。
本文希望通過分析藥品不良反應的含義、與其他藥物糾紛的區別以及相關法律責任和免責事由,探究醫療訴訟中藥品生產經營者的因應對策。
一、藥品不良反應的含義
年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衛生部聯合發布《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管理辦法(試行)》,把不良反應定義為:“主要是指合格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現的與用藥目的無關的或意外的有害反應”。這一法定概念包含三個要素:一是藥品必須合格。假冒偽劣藥品及其他不合格藥品的人身損害不能認定為“不良反應”;二是用藥必須嚴格符合藥品明示的規定,或遵守醫師的正確醫矚。不正常、不合理的用藥不在此列;三是發生了有害反應,且這種有害反應是與治療目的無關的或者是出乎事先預料的。以上三要素缺一不可,必須同時滿足才可鑒定為藥品不良反應。
二、藥品不良反應與其他藥物糾紛的區別
醫療訴訟的原因大致有兩種,即醫療糾紛和藥物糾紛。醫療糾紛主要針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藥物糾紛主要針對生產經營企業,二者有時會出現一案并存的情況,特別是涉及藥物治療的糾紛。
醫療糾紛的分析另文論述,在此不再贅言。藥物糾紛可分為由藥物本身引起和因藥物使用引起的兩類糾紛。藥物本身問題包括藥品質量問題、藥品不良反應及上市前臨床實驗中沒有顯現的其他問題;藥物使用問題包括運輸儲藏造成的藥品變質失效,臨床或otc用藥不合理(如對因對癥、配伍禁忌、用法用量等問題)以及其他外部原因。可見,藥物不良反應屬于藥物糾紛中的藥物本身問題,是藥物糾紛的下位概念,二者不屬同一層面。由于藥品不良反應是限于科技發展水平所不能認識和解決的問題,而其他藥物糾紛則多是人為過失所致,因此有必要對藥物不良反應進行更下一更狹義、更周延的.界定,嚴格區分藥品不良反應和其他形式的藥物糾紛,以利于法律責任的認定。
三、藥品不良反應的法律責任及免責事由
第一、單純的藥品不良反應一般不負法律責任
[1][2]
藥品調查報告總結篇五
華東地區作為中國最具活力的經濟增長帶,是中國經濟最發達、資金利用率以及資源利用率最高的地區。以上海為龍頭,由江蘇省、山東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和安徽省所組成的地區帶,該地區聚集了許多“精英”城市,在經過改革開放30多年的快速發展中,華東地區不僅在經濟方面發展迅猛,在醫療方面也有舉足輕重的建設發展。
近年來大批新建醫院與傳統院區在建設和改造上對醫療信息化的.建設起到了推進作用。在《-全國醫院信息化投入情況概要》中也提到了,在全國醫院信息化投入方面華東地區位居首位。中國數字醫療網結合華東地區度信息化建設情況,選取了華東地區主要省份近150家醫院,收集了近1000份調查問卷,發布了《2016華東地區醫院移動醫療投入與應用情況報告》。
一、樣本調查統計說明:
本報告涉及華東地區150余家醫療機構,收集了近1000份調查問卷。主要選取了華東地區主要省份城市,包括江蘇省、山東省、浙江省、江西省、福建省、安徽省,以及直轄市上海的主要醫療機構。
其中,調查樣本中三級醫院占53%,二級醫院占36%,基層醫療機構占11%。
二、華東地區醫院信息化投入情況:
據《2015-20全國醫院信息化投入情況概要》中數據顯示,華東地區在醫院信息化投入位居全國第一。在我們的樣本數據中,萬以上的投入占據12%,刨除最高值和最低值,華東地區平均投入在400萬-500萬之間。
江蘇省醫院信息化投入情況
山東省醫院信息化投入情況
上海市醫院信息化投入情況
浙江省醫院信息化投入情況
江西省醫院信息化投入情況
福建省醫院信息化投入情況
安徽省醫院信息化投入情況
根據上述每個省市的醫療機構投入情況可以得出各省市平均投入值。
三、華東地區醫院信息化之移動醫療投入情況:
調查顯示了華東地區醫療機構對院內醫療項目投入情況,27%的醫療機構以信息化總投入的60%-80%的投入比為主。
華東地區醫療機構移動醫療投入比例
四、華東地區移動醫療項目應用情況:
我們結合醫院主要涉及的移動醫療項目歸納為七大類:移動醫生、移動護士、移動掛號、移動藥師、移動辦公、在線教育,以及其他移動應用。根據不同省份匯總了不同省份地區的醫療機構中有關移動醫療項目的應用情況。
江蘇省醫療機構移動醫療項目應用情況
山東省醫療機構移動醫療項目應用情況
上海市醫療機構移動醫療項目應用情況
浙江省醫療機構移動醫療項目應用情況
江西省醫療機構移動醫療項目應用情況
福建省醫療機構移動醫療項目應用情況
安徽省醫療機構移動醫療項目應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