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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購買房子協議篇一
本協議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由下列兩方簽訂:
___________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
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簽訂本協議的目的,在于確立股份公司成立后集團公司和股份公司經濟往來的基本原則,使雙方關系有一個總的規范依據,也在于向社會公眾和廣大股東披露集團公司和股份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情況,使股份公司的運作盡快規范化。
第二條由于集團公司是股份公司的主要發起人,擁有生產、生活服務系統和設施;股份公司具有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優勢。本協議雙方一致認為,雙方仍有繼續維護集團公司和股份公司在歷史上形成了各方面的交易和服務關系的客觀需要。
第三條本協議所稱之交易和服務項目,指第二章中所列舉的項目和集團公司與股份公司歷史上形成交易和服務關系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雙方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合同法》所規定的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誠實守信的原則處理彼此間的關系。
第五條在本協議規定內容的基礎上,雙方可就同類交易或服務事項簽訂單項協議書,在必要時,也可就某一項交易或服務事項的某一次、某一筆或某一時期的具體事項簽訂具體的、內容較為詳細的一次性具體合同。具體合同以單項協議書和一攬子協議書為依據,單項協議書以一攬子協議書為依據。
單項協議書和具體合同的簽定不應違背有關法律、法規和雙方各自公司章程的規定,需要由有關部門批準的,應報批準后才生效。
第六條供方供應給需方的交易的或提供給需方的服務,在數量上和質量上要符合雙方協議書或合同的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應按需方的要求,數量不足予以補足,質量不符應視不同情況予以修理、更換、重做、重新提供、退貨,造成需方損失的,供方應予以賠償。
第七條雙方交易和服務的質量標準:如雙方未明確予以規定,應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如無國家規定標準的,應按行業一般標準執行;無行業標準的,按當地一般標準執行。
第八條雙方交易和服務的價格標準:雙方可在合法和合理的原則基礎上,協商確定價格。如雙方未明確規定價格,應按國家規定的價格標準執行:如無國家價格標準,應按當時當地的市場價格標準執行。
第九條交易和服務費用的支付,視不同情況,一般應采取月末、季末或年末結算一次的方法,一些特別的項目,也可以即時結清。
第十條雙方在交易和服務方面所形成關系的期限,原則上是長期的,至少為十年。
但在下列情況下,前款期限可以減少或提前終止:
1.經雙方另行協商同意;
2.因個別項目的社會公認的特殊性而必須減少或提前終止;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全部義務不能履行而予以終止;
4.由于一方的絕大部分的項目義務沒有履行;
5.其他法定的減少和提前終止合同期限的事由出現。
前款所規定的單方減少或提前終止整個協議或部分條款,應由有權單方減少或提前終止的一方向對方提前三個月發出通知,否則因此造成對方的損失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本協議,應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以解釋。
第十二條本協議由雙方蓋章生效,一式____份,協議雙方各執一份,其余____份報送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交易與服務項目
第十三條房屋租賃
1.房屋租賃指集團公司應股份公司所需,將辦公及其他用途的房屋租賃給股份公司使用。
2.集團公司應及時提供符合使用用途一般條件的房屋給股份公司,并負責維修。
3.集團公司應保證提供房屋的水電供應。
4.股份公司應保證按房屋用途合理地使用房屋,對非正常的損壞應予賠償。
第十四條水、電供應
1.水、電供應是指集團公司的水電供應單位向股份公司提供工作、生產和生活的用水用電。
2.集團公司保證按時、按質、按量供應水電,以保證股份公司的正常工作和生產需要以及股份公司職工的正常生活需要。
3.股份公司的用水用電應按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和集團公司的要求,合理地使用水電。
4.集團公司應對與此項供水供電有關的水電設施進行維修,維修費用另行支付。
第十五條電話通訊服務
1.電話通訊服務指集團公司通訊工程公司向股份公司提供的電話、傳真、電傳、電訊設備的安裝和維修等服務。
2.集團公司保證提供的電話、傳真、電傳、電訊設備的安裝和維修等服務及時、準確,態度熱情周到。
3.股份公司保證在接受服務和使用電訊設施時,主動配合,合理使用。
第十六條交通運輸服務
1.交通運輸服務指集團公司以其汽車、船舶和其他運輸工具和股份公司提供服務,以滿足股份公司生產需要。
2.集團公司保證服務熱情、周到,優先安排并按時、按量提供有關運輸工具和司機人員。
3.股份公司保證將用車和運輸計劃提前通知集團公司,但臨時用車和特殊情況可隨時要求集團公司提供服務。
4.股份公司保證合理使用車輛等運輸工具,造成不合理的損害應予以賠償。
第十七條醫療后勤服務
1.醫療服務指集團公司以其擁有的醫院、診所等醫療設施和醫護人員以及幼兒園、食堂向股份公司的職工和家屬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2.集團公司保證醫療服務質量。
3.集團公司保證根據股份公司要求,提供條件對股份公司的職工進行身體檢查。
第十八條科研服務
1.施工科研服務指股份公司以其擁有的施工科研設備、科研成果和科技人員,向集團公司的有關單位提供服務,以保證集團公司工作和生產的需要。
2.股份公司應按照集團公司的合理要求提供服務并保證科研設備和科研成果的先進性和實用性。
3.集團公司保證對股份公司提供的科研信息和科研成果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外傳和轉讓給第三方,但已由股份公司獲得代價而轉讓給集團公司者除外,集團公司保證合理使用且不轉讓股份公司提供的科研設備,對不合理的損壞予以賠償。
第十九條生效
本協議經集團公司與股份公司蓋章后生效。
第二十條其他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應另行協商。
甲方:________集團有限公司(公章)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
合伙購買房子協議篇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
第二條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xxxx市xx路身份證號:
xxxx市xx路身份證號:
xxxx市xx路身份證號: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xx萬元,合伙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xxxx萬元x%;
xxxx萬元x%;
xxxx萬元x%;
第四條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本所設立合伙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伙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十日內。經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合伙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伙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伙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并注明會議內容。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伙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伙人查閱。
第十一條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收入分配。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五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合伙人變更
第十九條入伙。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并履行“合伙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符合上述條件并申請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會議討論決定,并與新合伙人簽訂書面協議,報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須提前三個月向合伙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并報原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二)合伙人退伙時應對合伙期間尚未了結的工作、占用的財物、債權債務及應說明的其他問題作詳細書面報告,并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辦理移交和清償手續。
(三)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原則和規定處理合伙財產:
2.以人民幣現金形式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留置所退財產份額的15%,時間為兩年,并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
5.合伙人退伙,不參加當年度本所剩余利潤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有關移交、清償手續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況扣留其相應的財產,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對。
第二十一條對合伙人的處理。
(一)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會議通過和制定的各項決議和規章制度,嚴重影響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給本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害的,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伙直到除名的處理。
上述處理并不影響其應承擔的有關經濟賠償責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職業道德、工作作風、品德操守惡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認為無法與其共事的,經3名以上合伙人提議、過半數合伙人附議,合伙人會議應當對該合伙人進行信任表決,除該合伙人以外的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決權確定不信任該合伙人時,合伙人會議即作出勸其退伙的決議,合伙人會議無須對該合伙人的行為舉證,但在表決前允許該合伙人申辯。
(三)當合伙人會議作出“勸其退伙”決議時,該合伙人應在15天內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的書面申請,并按退伙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和獲取應得的財產。如超過15天不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書面申請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對其作出除名的決定。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合伙人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合伙人會議應當將其除名。
(四)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會議除名的,保證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和理由提出反對意見,并:
1.按除名時合伙人會議所確認的其所占財產份額的70%進行核算;
2.均以人民幣現金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應留置其可領取財產的20%,時間為兩年,并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如其行為可能對本所千萬財產損失的,合伙人會議有權增加該留置的比例和時間及扣留其相應的財產。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當時支付確有困難,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終止與清算。
第二十二條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二)本所的資產已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三)合伙協議中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的;
(四)合伙人會議決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銷執業許可證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條本所解散時,應當在15內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在機構成立起10日內通知未辦結委托事項的委托人和債權人。
第二十四條清算機構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清理本所的財產,編制財務清算報表和財產清單,處理未了結的事務,清理債權債務,處置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等事宜。對剩余財產,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進行分配。當本所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對剩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算單、制定清算方案報合伙人會議及有關機關通過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所在清算期間,合伙人不得執業。本所的執業許可證及合伙人、聘用律師的執業證,應當上交原登記機關。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本所與委托人協商解決。
第二十六條合伙所清算結束后,清算機構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后,由本所主任簽名并蓋章,在15日內上報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同時將財務賬簿、業務檔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機關。登記機關批準注銷后,原管理合伙人應當及時辦理稅務注銷手續。
第六章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七條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對合伙財產的分割等事項發生爭議,首先應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再通過市、省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調解,本所及律師應尊重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調解意見或裁決,并自覺履行相關義務。
第二十八條合伙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承擔的責任(由合伙人商定,具體條款列入本協議)。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自本所批準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本協議的補充或修改須經合伙人會議一致通過,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后生效。
合伙人簽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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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購買房子協議篇三
合伙人:乙(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況)
合伙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自愿合伙經營xxx(項目名稱),總投資為x萬元,甲出資x萬元,乙出資x萬元,各占投資總額的x%、x%。
第二條本合伙依法組成合伙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合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
(一)合伙期滿;
(二)合伙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伙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x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xxx(簽字或蓋章)
合伙人:xxx(簽字或蓋章)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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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購買房子協議篇四
第四條合伙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
第五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其他合伙人同上順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特別提示: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能約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資分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__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除入伙協議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能退伙:
a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b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c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能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a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c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d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能決議將其除名:
a未履行出資義務;
b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c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d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能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八條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適用于規模小的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伙債務;
5、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4、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2、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競爭的業務;
3、除合伙協議另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進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能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能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合伙事務解決或不能解決;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___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能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__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2、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4、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5、合伙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在各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束力。
第十五條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伙人能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入伙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合伙人(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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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購買房子協議篇五
合伙人(甲方):姓名:性別身份證號:
住址:
合伙人(乙方):姓名:性別身份證號:
住址: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就合伙從事美容瘦身經營一事,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第一條合伙宗旨:共同合作、合法經營、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二條合伙名稱:_________________
經營地址:
第三條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合伙期限暫定五年,自本合伙協議簽訂之日起計算。合伙期限屆滿,經各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續展延長經營期限,也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提前終止合伙經營。提前終止合伙或者延長合伙經營應須提前六個月取得各合伙人的一致意見,在期滿前辦理完畢有關手續。
第五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二)合伙人的出資,于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伙出資各占投資總額的50%,作為確定盈余分配和債務承擔的基礎。
(四)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合伙人的分工、權利與義務
(一)甲乙協商一致共同推舉甲方作為合伙負責人,全面負責合伙業務的日常經營與管理,包括對職工的管理、培訓,考勤、客戶協調,業務開拓等事宜,并享有每月元的工資待遇。
(二)乙方享有對財物賬目的監督權利,對于涉及財務、賬目以及借款、還款、日常投資等資金使用事項在超過元額度(元以下的應各自記賬留存憑證定期對賬),應須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方可進行。
第七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合作,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余分配:扣除店里的水、電、暖、氣、租金、職工工資、稅金等日常經營費用,剩余的按雙方的投資比例分配(即每人一半,平均分配),予每月5日前結算上一月的賬目,進行盈余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由各合伙人按投資比例分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八條: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
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二)合伙人違反本協議導致合伙損失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
賠償責任
第九條: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第十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在邢臺市橋西區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___份,合伙人各執一份。本合同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合伙人(甲方):合伙人(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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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購買房子協議篇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甲、乙雙方同意,以雙方注冊成立的公司(以下簡稱)為項目投資主體。
各方出資分別:甲方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乙方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
第二條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股份有限公司承擔責任。
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共同投資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后,各共同投資人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第三條事務執行
1.共同投資人委托甲方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發起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為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3)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5.共同投資人可以對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共同投資人共同決定。
6.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共同投資人同意:
(1)轉讓共同投資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對外出質;
(3)更換事務執行人。
第四條投資的轉讓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五條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資人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股份;
2.共同投資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各共同投資人的出資比例分擔。
第六條違約責任
為保證本協議的實際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提供擔保。甲方承諾在其違約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的情況下,以上述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后,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簽字蓋章后即生效。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資人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四人合伙經營協議書三方合伙經營協議書合伙投資協議書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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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購買房子協議篇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
第二條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xxxx市xx路身份證號:
xxxx市xx路身份證號:
xxxx市xx路身份證號: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xx萬元,合伙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xxxx萬元x%;
xxxx萬元x%;
xxxx萬元x%;
第四條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本所設立合伙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伙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十日內。經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合伙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伙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伙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并注明會議內容。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伙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伙人查閱。
第十一條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收入分配。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五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合伙人變更
第十九條入伙。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并履行“合伙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符合上述條件并申請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會議討論決定,并與新合伙人簽訂書面協議,報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須提前三個月向合伙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并報原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二)合伙人退伙時應對合伙期間尚未了結的工作、占用的財物、債權債務及應說明的其他問題作詳細書面報告,并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辦理移交和清償手續。
(三)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原則和規定處理合伙財產:
2.以人民幣現金形式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留置所退財產份額的15%,時間為兩年,并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
5.合伙人退伙,不參加當年度本所剩余利潤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有關移交、清償手續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況扣留其相應的財產,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對。
第二十一條對合伙人的處理。
(一)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會議通過和制定的各項決議和規章制度,嚴重影響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給本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害的,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伙直到除名的處理。
上述處理并不影響其應承擔的有關經濟賠償責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職業道德、工作作風、品德操守惡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認為無法與其共事的,經3名以上合伙人提議、過半數合伙人附議,合伙人會議應當對該合伙人進行信任表決,除該合伙人以外的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決權確定不信任該合伙人時,合伙人會議即作出勸其退伙的決議,合伙人會議無須對該合伙人的行為舉證,但在表決前允許該合伙人申辯。
(三)當合伙人會議作出“勸其退伙”決議時,該合伙人應在15天內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的書面申請,并按退伙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和獲取應得的財產。如超過15天不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書面申請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對其作出除名的決定。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合伙人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合伙人會議應當將其除名。
(四)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會議除名的,保證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和理由提出反對意見,并:
1.按除名時合伙人會議所確認的其所占財產份額的70%進行核算;
2.均以人民幣現金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應留置其可領取財產的20%,時間為兩年,并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如其行為可能對本所千萬財產損失的,合伙人會議有權增加該留置的比例和時間及扣留其相應的財產。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當時支付確有困難,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終止與清算。
第二十二條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二)本所的資產已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三)合伙協議中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的;
(四)合伙人會議決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銷執業許可證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條本所解散時,應當在15內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在機構成立起10日內通知未辦結委托事項的委托人和債權人。
第二十四條清算機構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清理本所的財產,編制財務清算報表和財產清單,處理未了結的事務,清理債權債務,處置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等事宜。對剩余財產,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進行分配。當本所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對剩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算單、制定清算方案報合伙人會議及有關機關通過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所在清算期間,合伙人不得執業。本所的執業許可證及合伙人、聘用律師的執業證,應當上交原登記機關。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本所與委托人協商解決。
第二十六條合伙所清算結束后,清算機構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后,由本所主任簽名并蓋章,在15日內上報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同時將財務賬簿、業務檔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機關。登記機關批準注銷后,原管理合伙人應當及時辦理稅務注銷手續。
第六章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七條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對合伙財產的分割等事項發生爭議,首先應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再通過市、省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調解,本所及律師應尊重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調解意見或裁決,并自覺履行相關義務。
第二十八條合伙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承擔的責任(由合伙人商定,具體條款列入本協議)。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自本所批準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本協議的補充或修改須經合伙人會議一致通過,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后生效。
合伙人簽名:
**年月日
多人合伙協議書匯編八篇
養殖合伙協議書
飯店合伙協議書
合伙股份協議書
合伙建房協議書
合伙協議書示例
合伙投資協議書
合作合伙合同
車輛合伙協議書范本
合伙購買房子協議篇八
甲方:(____出賣人)
法定代表人:____
地址:____ 郵編:____
電話:____ 傳真:____
乙方:____(買受人)
地址:____ 郵編:____
電話:____ 身份證號碼:____
為了保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認購甲方開發建設的商品房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房屋基本情況:乙方預定甲方開發建設的位于____ 市 區縣 ____路 號____ 樓盤:____ 號樓 ____單元____ 號房屋,建筑面積 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 ____平方米,公用建筑分攤面積為____ 平方米。房屋單價 ____元(美元)/平方米,____ 總房款為(小寫) 元(美元),(大寫) 元(美元)。戶型為 。
二、認購期間:甲方承諾為乙方所預定房屋保留____ 天(自____ 年 月____ 日至 ____年 月 ____日)。
三、定金:本協議簽訂時,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幣(小寫) ____元(美元),(大寫)____ 元(美元)。乙方須在上述房號保留期限內,攜本協議到甲方售樓處,與甲方協商簽訂《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有關事宜。上述定金在甲、乙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時,由甲方退還乙方或抵作該房屋的購房價款。
四、付款方式:乙方同意選擇下列 ____種付款方式,在與甲方簽訂《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后向甲方支付購房價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于簽約當日付 %,剩余房款在 ____日內分 ____次付清;
3、個人住房抵押*款:于簽約當日付清房屋總價 %的首付款。
五、證明文件:甲方應向乙方出示下列證件及其附屬材料,甲方保證以下資格認證文件真實無瑕疵。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證號:____
2、政府立項證明 證號:____
3、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證號:____
4、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證號:____
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包括附圖) 證號:____
6、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證號:____
7、施工許可證 證號:____
8、房屋銷售許可證 證號:____
六、甲方承諾:
1、具備商品房銷售(預售)條件,如果甲方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導致此協議無效,甲方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除退還乙方定金外,還應賠償乙方利息等資金損失及其他有關財產損失。
2、在本協議簽訂后,須為乙方保留該房屋至保留期屆滿之日止,且不得與第三方簽訂該房屋之《商品房認購協議書》或《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并承諾在乙方攜本協議與甲方簽訂《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時,甲方將完全履行本協議中約定的`房屋位置、面積、價款、戶型等條款。如甲方違反上述約定,甲方需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同時本協議自動失效。
七、乙方承諾:在本協議簽訂后,在上述約定的時間內到甲方指定的地點與甲方簽訂《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并承諾在與甲方簽訂《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時,乙方將完全遵循本協議中約定的房屋位置、面積、價款、戶型等條款。如乙方不能履行本協議書確定的義務,視為乙方自行放棄該房屋的房號保留權,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的履行,并將該房屋另行出售,同時乙方已交付的定金不予返還。
八、其他:甲方出現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權解除協議,甲方應向乙方全額返還定金。
2、甲方存在其他違法行為導致雙方不能簽訂《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的;
3、甲、乙雙方經協商未能就補充協議達成統一意見的。
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受到諸如:地震、臺風、洪水、火災、戰爭或其他雙方認可的不可預見的不可抗力的直接影響,或無法按照原協議條款執行,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立即以傳真通知對方,并且在此以后5天內將發生事故地區有關部門開具的事故證明寄給對方。
2、因政府產業政策發生變化而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時,甲、乙雙方可以解除本協議并免責。
十、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乙方:____
法定代表人:____法定代表人:____
日期:____日期:____
合伙購買房子協議篇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
第二條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xxxx市xx路身份證號:
xxxx市xx路身份證號:
xxxx市xx路身份證號: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xx萬元,合伙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xxxx萬元x%;
xxxx萬元x%;
xxxx萬元x%;
第四條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本所設立合伙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伙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十日內。經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合伙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伙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伙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并注明會議內容。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伙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伙人查閱。
第十一條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收入分配。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五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合伙人變更
第十九條入伙。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并履行“合伙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符合上述條件并申請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會議討論決定,并與新合伙人簽訂書面協議,報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須提前三個月向合伙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并報原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二)合伙人退伙時應對合伙期間尚未了結的工作、占用的財物、債權債務及應說明的其他問題作詳細書面報告,并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辦理移交和清償手續。
(三)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原則和規定處理合伙財產:
2.以人民幣現金形式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留置所退財產份額的15%,時間為兩年,并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
5.合伙人退伙,不參加當年度本所剩余利潤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有關移交、清償手續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況扣留其相應的財產,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對。
第二十一條對合伙人的處理。
(一)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會議通過和制定的各項決議和規章制度,嚴重影響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給本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害的,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伙直到除名的處理。
上述處理并不影響其應承擔的有關經濟賠償責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職業道德、工作作風、品德操守惡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認為無法與其共事的,經3名以上合伙人提議、過半數合伙人附議,合伙人會議應當對該合伙人進行信任表決,除該合伙人以外的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決權確定不信任該合伙人時,合伙人會議即作出勸其退伙的決議,合伙人會議無須對該合伙人的行為舉證,但在表決前允許該合伙人申辯。
(三)當合伙人會議作出“勸其退伙”決議時,該合伙人應在15天內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的書面申請,并按退伙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和獲取應得的財產。如超過15天不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書面申請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對其作出除名的決定。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合伙人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合伙人會議應當將其除名。
(四)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會議除名的,保證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和理由提出反對意見,并:
1.按除名時合伙人會議所確認的其所占財產份額的70%進行核算;
2.均以人民幣現金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應留置其可領取財產的20%,時間為兩年,并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如其行為可能對本所千萬財產損失的,合伙人會議有權增加該留置的比例和時間及扣留其相應的財產。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當時支付確有困難,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終止與清算。
第二十二條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二)本所的資產已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三)合伙協議中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的;
(四)合伙人會議決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銷執業許可證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條本所解散時,應當在15內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在機構成立起10日內通知未辦結委托事項的委托人和債權人。
第二十四條清算機構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清理本所的財產,編制財務清算報表和財產清單,處理未了結的事務,清理債權債務,處置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等事宜。對剩余財產,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進行分配。當本所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對剩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算單、制定清算方案報合伙人會議及有關機關通過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所在清算期間,合伙人不得執業。本所的執業許可證及合伙人、聘用律師的執業證,應當上交原登記機關。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本所與委托人協商解決。
第二十六條合伙所清算結束后,清算機構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后,由本所主任簽名并蓋章,在15日內上報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同時將財務賬簿、業務檔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機關。登記機關批準注銷后,原管理合伙人應當及時辦理稅務注銷手續。
第六章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七條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對合伙財產的分割等事項發生爭議,首先應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再通過市、省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調解,本所及律師應尊重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調解意見或裁決,并自覺履行相關義務。
第二十八條合伙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承擔的責任(由合伙人商定,具體條款列入本協議)。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自本所批準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本協議的'補充或修改須經合伙人會議一致通過,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后生效。
合伙人簽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