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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行政上訴狀的正文(通用13篇)篇一
上訴狀,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事、行政或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時使用的文書。
訴人(一審原告):李××,男,××歲,×族,×××市人,×××市××人廠退休工人,住本市××村×街×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市××區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賴××,局長。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長。
案由:上訴人因不服××區人民法院(××)×法行字第4號,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請求:1.撤銷××區法院(××)×法行字第4號《行政判決書》,依法改判;2.因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失職及在執行職務中給上訴人造成的建樓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行政侵權責任,并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理由:
一、上訴人于19××年×月×日經被上訴人批準,在××村×街×號自己家院內建成一座二層東樓。上訴人是以審批的圖紙和(××)×建字第×號《私房建筑許可證》為依據,并由被上訴人派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勘驗、畫線、打樁定位后,上訴人才進行建筑施工的。為了在施工中不和鄰居發生矛盾,上訴人之子李××到被上訴人辦公室,當面在批準的建樓圖紙上加蓋了自己的手章,并當場指明這1.15米(見圖紙)是西側房檐。被上訴人聽后沒做任何表示,也沒有往圖紙上作記錄說明。在19××年×月×日,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去掉西房檐10厘米,然后在房頂上修一個高棱,不要讓雨水從西邊流出就行。從被上訴人這一要求來看,足以證明原審法院《判決書》中的經查:“……講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審法院片面地聽取被上訴人沒有任何根據和證明的說法來作為判決的依據,是不符合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規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實、證據不清楚,應予調查核實,不能輕信一方自述。
二、原審法院的《現場勘驗筆錄》大部分失實,但是造成這個失實的原因何在呢?原審法院不做深入的調查研究,甚至連上訴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書證、調查筆錄)也未詳細調查核實,就以《現場勘驗筆錄》為依據進行判決,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據上訴人所知,在建樓時,有被上訴人到現場勘驗、打樁定位;在建樓一米高時,有其工作人員到現場查看,當時及以后均沒有提出異議。這方面的情況,為什么原審法院不給予考慮呢?上訴人建樓西側留窗戶,是原圖紙就有的,只是門的位置安在南邊,并不像原審法院《判決書》所說:“原告申請圖紙的西立面是向西開門,但樓房建筑向南開門。因此出現西側窗”那樣。原告樓門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員是知道的,是看過現場的,有關證據都證明了這一點。從《判決書》中提到“西側窗”問題,也足以說明“西邊1.15米處不要有任何建筑物”說法是荒謬的。如果把門安在西側,二層沒有走廊、房檐,又怎么進屋呢?再說為房檐發生糾紛時,被上訴人只說西房檐去掉10厘米即可,其他問題概不追究。這只能說明被上訴人允許或默認建樓的現狀,不作任何處理?,F在被上訴人又出爾反爾,對其這種行為原審法院就不應給予保護,更不應該作為定案判決的依據。
2023年行政上訴狀的正文(通用13篇)篇二
上訴人,男(女),年月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現住址xx市xx區xx街xx村號,聯系電話,郵政編碼。
被上訴人xx省國土資源廳,法定代表人孫,職務:廳長。地址:xx市xx區公正路x號,聯系電話:,郵編:。
行政訴訟案由:土地征收批文行政糾紛。
訴訟請求:
一、確認xx市xx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鄂行初字第號違法;。
二、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鄂行初字第號裁定;。
三、裁定xx市xx區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征收土地批文行政糾紛一案于x年3月12日訴至xx市xx區人民法院。該院于x年4月3日向原告送達了駁回原告起訴的行政裁定書。因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行政裁定,原告現依法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予依法公平、公正審理與裁定!
一、xx市xx區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違反法定程序審理案件。
xx市xx區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訴書后于x年3月12日正式收費立案,但是,該院從立案到送達駁回原告起訴行政裁定書期間既未告知上訴人合議庭組成成員,更未依法組織開庭審理。上訴人認為,xx市xx區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此舉嚴重違反案件審理法定程序。
二、xx市xx區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錯誤認定案件事實。
xx市xx區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在行政裁定書中稱:“本院認為,……被告經省政府批準作出的鄂土資函[]3258、2088號函的行政行為屬于征收土地決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最終裁決行為?!薄I显V人認為,xx市xx區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對該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
被告作出的“鄂土資函[]3258、2088號”征收土地批文究竟是否經xx省人民政府批準?因本案被告未向原告出示任何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或觀點,加上本案未開庭審理,原告對此無從考證。
根據人民法院案件審理證據質證規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要以事實為依據,而案件事實僅有當事人的陳述沒有相應的證據證明,其主張人民法院依法不能予以支持。十分遺憾,xx市xx區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在未經開庭審理情況下即對本案事實作出上述認定,其審判行為直接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件審理證據未經法庭開庭質證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規定。
三、xx市xx區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適用法律錯誤。
上訴人認為,即或被告作出的“鄂土資函[]3258號、2088號”征收土地批文。
是“經xx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復議機關針對其征收土地批文所作的行政復議決定也不是最終裁決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僅適用于省、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決定。而本案的征收土地批文不是省、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決定。而是被告自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作出的征收土地批文。因此,復議機關針對被告征收土地批文行為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而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奔白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不服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p>
四、被告作出的“鄂土資函[]3258號、2088號征收土地批文”行政行為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上訴人的起訴完全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被告作出的“鄂土資函[]3258號、2088號”征收土地批文的行政行為無論在理論上或是在社會實踐中均對公民的權利義務產生重大而直接地影響,上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出訴訟,人民法院無論是于法于理均應當依法公平、公正予以審理與判決。
綜上所述,xx市xx區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存在著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錯誤認定案件事實與錯誤適用法律等問題,原告不服,現依法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予公平、公正審理與裁定!
此呈。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年04月日。
附:
1、上訴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2、xx市xx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鄂行初字第號復印件一份;。
2023年行政上訴狀的正文(通用13篇)篇三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新鄉市牧野區某某鄉人民政府。
上訴人因不服新鄉市***區人民法院(20xx)牧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誠請貴院撤銷新鄉市***區人民法院(20xx)牧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改判駁回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維持新鄉市牧野區某某鄉人民政府所發的宅字0000001號《村民宅基地使用證》。
一、一審法院適用程序違法。
1、本案屬于行政復議前置案件,未經行政復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不予受理,
本案是被上訴人王阿貴、李素素認為一審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其已經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的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應適用“復議前置”程序,但被上訴人王阿貴、李素素從沒有申請過行政復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37條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該案屬于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的案件,但一審法院卻予以受理,一審程序違法。
2、退一步講,即使不考慮行政復議前置,被上訴人王阿貴、李素素的起訴仍然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人民法院仍予以受理,程序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做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新鄉市牧野區某某鄉人民政府給上訴人辦理宅基地使用證的時間是1988年,到被上訴人王阿貴、李素素的起訴之時已經過了20年的訴訟時效,人民法院仍予以受理,程序違法。
本案事實是:1985年,上訴人符合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47條第二款規定的分戶條件,經村委會批準批劃宅基地一處(系涉案所爭議的宅基地)。1988年,新鄉市牧野區某某鄉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的個人建房用地統一清查。因上訴人具備使用本村宅基地的前提條件,涉案的宅基地也是以上訴人的名義申請的,并且在個人建房用地清查登記表上均有當時戶主的簽名和行政村干部的簽章,故新鄉市牧野區某某鄉人民政府根據統一清查的實際情況為上訴人頒發村民宅基地使用證(0000001號),其行政行為依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一審法院認定的新鄉市牧野區某某鄉人民政府認定事實不清嚴重錯誤。
三、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1、本案中,新鄉市牧野區某某鄉人民政府依據有當時戶主簽名和行政村干部簽章的個人建房用地清查登記表依法頒發給上訴人宅基地使用權證(0000001號),證據確實充分。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1目的證據不足判決撤銷新鄉市牧野區某某鄉人民政府為上訴人頒發宅基地使用證,并限令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錯誤。
2、被上訴人王阿貴、李素素的起訴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一審判決其勝訴錯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情形下,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一審法院在超過訴訟時效情況下受理其行政訴訟顯然不妥,一審判決其勝訴更屬錯誤。
綜上所述:新鄉市牧野區某某鄉人民政府頒發給上訴人《宅基地使用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應予支持。被上訴人的起訴無理,且已超過訴訟時效,應予駁回。一審法院審理程序嚴重違法,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均錯誤,一審判決則是錯上加錯,應予撤銷。
為此,特提起上訴,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某某。
20xx年11月27日。
2023年行政上訴狀的正文(通用13篇)篇四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事項。
請求對被申請人作出的《___________號不予立案通知書》予以撤銷。
復議請求。
請求貴局及時依法以詐騙、搶劫犯罪對a刑事立案偵查。
事實和理由。
2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b控告a詐騙、搶劫案》的控告報案材料。被申請人以富公刑不___________予立案。申請人對此不服,特向貴局申請復議,并希望貴局及時立案。申請人的具體依據如下:
貴局所謂的沒有犯罪事實,是貴局認定事實錯誤,貴局不予立案的決定是錯誤的。
20__年,富源縣大河鎮莊子山煤礦是申請人個人獨資企業,a是申請人聘請的會計。a利用會計負責年檢的職務之便,冒用申請人的名義,提供虛假不全的材料,于20__年7、8月間注銷申請人獨資企業,并采取同樣虛假手段設立申請人與a.c的合伙企業,將申請人獨資企業篡改成合伙企業(名稱沒有變、法定代表人沒有變、公章沒有變,以便欺騙申請人)。
20__年8月1日至20__年7月28日的5年期間,涉案企業所有收入都歸申請人個人所有,沒有分紅記錄、沒有合伙人會議記錄等有效證據證明a的主張【a單方書寫或偽造的或騙取的不具法律效力的證據除外(法院已經判決合伙不具真實性)】。
已經生效的(20__)富民初字第196號《民事裁定書》中,認定“結合本院調取的證據,對莊子山煤礦為合伙企業的真實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a.c)對被告(b)質證的,本院調取的工商檔案第6、7、15、42、52頁不是被告(b)簽字蓋手印的質證意見無異議?!薄?/p>
a在虛假注冊合伙企業時提供的富云會師驗字(20__)第28號驗資報告(虛假驗資報告),因申請人“b”(實際是a)提供給富源云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的《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書》、《驗資業務約定書》等不是b簽字摁手印。云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曲云會師決字【20__】第1號《撤銷驗資報告決定書》予以撤銷。
20__年7月28日,a以煤礦經營困難、資金短缺為由,將申請人煤礦“28.8%股份”轉讓給他人獲得1060萬元并協助他人進駐煤礦。申請人以煤礦屬于獨資企業為由阻止a轉讓股份,并阻止他人進駐煤礦。
20__年5、6月間帶領幾十人強行進駐煤礦,致使一人受傷、一人死亡、一人判刑。將煤礦強行占為己有。
(20__)曲中行終字第31號《行政裁定書》以“訴訟時效為由駁回申請人的起訴,并沒有做出對企業性質的認定。
綜上所述,以上事實足以證明a的行為構成詐騙、搶劫犯罪,被申請人應依法及時以詐騙、搶劫犯罪對a進行立案偵查。
被申請人在沒有對控告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及相關材料上的簽字、手印進行刑事鑒定的情況下,對a“沒有犯罪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
根據《刑法》第399條第1款的規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_________________(2)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3)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6)其他徇私枉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依照法律的規定,被申請人涉嫌徇私枉法、瀆職侵權犯罪,應依法追究其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責任。
請貴局查清事實,依法追究a的刑事責任,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縣公安局怎么寫立案行政復議書請參考以上的法律依據,謝謝。
申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
2023年行政上訴狀的正文(通用13篇)篇五
上訴人(一審原告):李××,男,××歲,×族,×××市人,×××市××人廠退休工人,住本市××村×街×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市××區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賴××,局長。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長。
案由:上訴人因不服××區人民法院(××)×法行字第4號行政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請求:1.撤銷××區法院(××)×法行字第4號《行政判決書》,依法改判;2.因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失職及在執行職務中給上訴人造成的建樓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行政侵權責任,并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理由:
一、上訴人于19××年×月×日經被上訴人批準,在××村×街×號自己家院內建成一座二層東樓。上訴人是以審批的圖紙和(××)×建字第×號《私房建筑許可證》為依據,并由被上訴人派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勘驗、畫線、打樁定位后,上訴人才進行建筑施工的。為了在施工中不和鄰居發生矛盾,上訴人之子李××到被上訴人辦公室,當面在批準的建樓圖紙上加蓋了自己的手章,并當場指明這1.15米(見圖紙)是西側房檐。被上訴人聽后沒做任何表示,也沒有往圖紙上作記錄說明。在19××年×月×日,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去掉西房檐10厘米,然后在房頂上修一個高棱,不要讓雨水從西邊流出就行。從被上訴人這一要求來看,足以證明原審法院《判決書》中的經查:“……講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審法院片面地聽取被上訴人沒有任何根據和證明的說法來作為判決的依據,是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規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實、證據不清楚,應予調查核實,不能輕信一方自述。
二、原審法院的《現場勘驗筆錄》大部分失實,但是造成這個失實的原因何在呢?原審法院不做深入的調查研究,甚至連上訴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書證、調查筆錄)也未詳細調查核實,就以《現場勘驗筆錄》為依據進行判決,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據上訴人所知,在建樓時,有被上訴人到現場勘驗、打樁定位;在建樓一米高時,有其工作人員到現場查看,當時及以后均沒有提出異議。這方面的情況,為什么原審法院不給予考慮呢?上訴人建樓西側留窗戶,是原圖紙就有的,只是門的位置安在南邊,并不像原審法院《判決書》所說:“原告申請圖紙的西立面是向西開門,但樓房建筑向南開門。因此出現西側窗”那樣。原告樓門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員是知道的,是看過現場的,有關證據都證明了這一點。從《判決書》中提到“西側窗”問題,也足以說明“西邊1.15米處不要有任何建筑物”說法是荒謬的。如果把門安在西側,二層沒有走廊、房檐,又怎么進屋呢?再說為房檐發生糾紛時,被上訴人只說西房檐去掉10厘米即可,其他問題概不追究。這只能說明被上訴人允許或默認建樓的現狀,不作任何處理?,F在被上訴人又出爾反爾,對其這種行為原審法院就不應給予保護,更不應該作為定案判決的依據。
《憲法》第41條第三款規定:“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本C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不以事實、證據為依據,而輕信被上訴人的口述作出判決,是違反法律、法規的。為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被上訴人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糾正其錯誤,特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向你院上訴,請求依法公正地審理此案,撤銷原判決,并改判,責成被上訴人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李××。
19××年×月×日。
相關知識: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原告要使起訴被司法機關接受,必須符合下述條件:
提起訴訟。”由此可見,作為行政訴訟的原告,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如果有權起訴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提起訴訟(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
2.有明確的被告。這一條件要求,原告在提起訴訟時,必須具體清楚地向法院表明告誰,即被訴行為是由哪個行政主體作出的。原告如僅有被侵害事實,而沒有明確的侵害主體,起訴亦不能成立。因為人民法院最終要使一個具體的行政主體來承擔法律責任。
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不能當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對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起訴的,該行政機關是被告,但法律、法規對派出機構有授權的除外;如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這一條件要求,首先原告提起訴訟時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具體的請求事項,表明希望人民法院采取什么司法行為來對自己受到侵害的權利進行救濟。例如要求法院責成行政機關履行職責,或者要求法院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等;其次在提出訴訟請求的同時,原告還要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根據。事實根據主要指原告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與證據。原告在起訴時即使不能提供行政決定書等行政文書,至少應提供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的有關情況或相關證據。否則,法院難以對之進行審理。
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這一條件要求,首先原告所指控的具體行政行為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受案范圍,超出此受案范圍,人民法院不能接受其起訴;其次受訴法院必須對起訴的案件有管轄權,符合《行政訴訟法》第3章管轄的規定。行政審判權必須由一個具體的法院來行使。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是有分工的。所以,法院受理原告起訴必須確定是否對相應案件有管轄權。
2023年行政上訴狀的正文(通用13篇)篇六
上訴人(一審原告):李××,男,××歲,×族,×××市人,×××市××人廠退休工人,住本市××村×街×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市××區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賴××,局長。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長。
案由:上訴人因不服××區人民法院(××)×法行字第4號行政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請求:1.撤銷××區法院(××)×法行字第4號《行政判決書》,依法改判;2.因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失職及在執行職務中給上訴人造成的建樓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行政侵權責任,并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理由:
一、上訴人于1x××年×月×日經被上訴人批準,在××村×街×號自己家院內建成一座二層東樓。上訴人是以審批的圖紙和(××)×建字第×號《私房建筑許可證》為依據,并由被上訴人派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勘驗、畫線、打樁定位后,上訴人才進行建筑施工的。為了在施工中不和鄰居發生矛盾,上訴人之子李××到被上訴人辦公室,當面在批準的建樓圖紙上加蓋了自己的手章,并當場指明這1.15米(見圖紙)是西側房檐。被上訴人聽后沒做任何表示,也沒有往圖紙上作記錄說明。在1x××年×月×日,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去掉西房檐10厘米,然后在房頂上修一個高棱,不要讓雨水從西邊流出就行。從被上訴人這一要求來看,足以證明原審法院《判決書》中的經查:“……講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審法院片面地聽取被上訴人沒有任何根據和證明的說法來作為判決的依據,是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規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實、證據不清楚,應予調查核實,不能輕信一方自述。
二、原審法院的《現場勘驗筆錄》大部分失實,但是造成這個失實的原因何在呢?原審法院不做深入的調查研究,甚至連上訴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書證、調查筆錄)也未詳細調查核實,就以《現場勘驗筆錄》為依據進行判決,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據上訴人所知,在建樓時,有被上訴人到現場勘驗、打樁定位;在建樓一米高時,有其工作人員到現場查看,當時及以后均沒有提出異議。這方面的情況,為什么原審法院不給予考慮呢?上訴人建樓西側留窗戶,是原圖紙就有的,只是門的位置安在南邊,并不像原審法院《判決書》所說:“原告申請圖紙的西立面是向西開門,但樓房建筑向南開門。因此出現西側窗”那樣。原告樓門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員是知道的,是看過現場的,有關證據都證明了這一點。從《判決書》中提到“西側窗”問題,也足以說明“西邊1.15米處不要有任何建筑物”說法是荒謬的。如果把門安在西側,二層沒有走廊、房檐,又怎么進屋呢?再說為房檐發生糾紛時,被上訴人只說西房檐去掉10厘米即可,其他問題概不追究。這只能說明被上訴人允許或默認建樓的現狀,不作任何處理?,F在被上訴人又出爾反爾,對其這種行為原審法院就不應給予保護,更不應該作為定案判決的依據。
《憲法》第41條第三款規定:“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薄缎姓V訟法》第xx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本C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不以事實、證據為依據,而輕信被上訴人的口述作出判決,是違反法律、法規的。為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被上訴人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糾正其錯誤,特依《行政訴訟法》第5x條之規定,向你院上訴,請求依法公正地審理此案,撤銷原判決,并改判,責成被上訴人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李××。
1x××年×月×日。
2023年行政上訴狀的正文(通用13篇)篇七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長。
上訴人不服xx區人民法院(20xx)皖xx民初xx號民事裁定書之裁定,特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裁定,指定一審法院進行實體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xx公司與xx之間的經濟糾紛屬于職工執行公務在單位借款長期掛賬產生的糾紛,不存在平等主體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職工執行公務在單位借款長期掛賬發生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答復》精神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條件,做出駁回起訴的裁定。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裁定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職工執行公務在單位借款長期掛賬發生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答復》界定的范圍是職工在執行公務期間向單位借款沒有及時沖賬發生的糾紛不屬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顯然與本案的事實是不一致的。
本案中,上訴人并不是依據被上訴人沒有及時向公司沖賬的憑證向其索要借款,而是依據被上訴人出具的《情況說明》向其索要借款。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簽字確認的《關于xx在公司財務掛賬及未交辦公用品的情況說明》具有平等主體之間的借據性質。雖然被上訴人的借款是其在職期間執行公務的預支款項,但是20x年x11月份已經從xx公司離職。20xx年4月17日,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出具了一份關于被上訴人在職期間向公司借款的情況說明,被上訴人對上述借款表示認可并簽字確認。上訴人出具該份《情況說明》所要證明的內容是被上訴人雖然已經從公司離職但仍然欠公司借款共計人民幣53535.62元,被上訴人簽字確認表示認可上述事實。因此,該份《情況說明》具有平等主體之間的借據性質,屬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年x月xx日。
2023年行政上訴狀的正文(通用13篇)篇八
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作為被上訴人的,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提起上訴,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審原告、被告都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則都列為上訴人)。
上訴人因×××××一案(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書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判決(或者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寫明要求上訴審法院解決的事由,如撤銷原判;重新判決等)。
上訴理由:
(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不正確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月×日。
2023年行政上訴狀的正文(通用13篇)篇九
上訴人:張,男,x年1月16日生,漢族,教師,住xx省xx市xx街道xx村南區號。電話。
被上訴人: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xx市海xx區蘇州街36號。
法定代表人:陳,局長。
上訴請求:一、撤銷()海行初字第381號《行政判決書》,發回重審。
二、移送王、陳等人刑事案件予主管部門,以依法制裁之。
事實和理由:上訴人不服()海行初字第381號《行政判決書》:駁回原告的起訴,提出上訴如下:
一、原一審《行政判決書》認定事實錯誤。
1、一審《行政判決書》第5頁倒數第7行起認定:本案中,上訴人申請的復議請求中,撤銷朝陽分局(王xx局長)工作人員拒收上訴人糾正《行政處罰決定書》錯誤的投訴材料、申請的不法決定,屬于對上訴人的權利義務不影響的行政行為,其他復議請求,也不符合復議范圍和受理條件,作出的57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并無不當。張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上訴人主張:(一)、()1841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一、變更登記機關(遷出)。二、罰款5萬,每日加收300元,已超百萬元,均是違法錯誤的。朝陽分局是無管轄權的亂作為的。
(二)、上訴人走訪朝陽分局,提交要求收下糾正前項錯誤的申請、投訴文、投訴材料,被朝陽分局拒收、堅決拒不改正上述錯誤。這是事實的,這是本案申請行政復議的來源的。被上訴人的否定,是錯誤的。
(三)、上訴人復議請求:撤銷朝陽分局拒收上訴人要求糾正《行政處罰決定書》錯誤的申請、投訴材料的事實、行為、決定,是客觀存在的。是與上訴人之間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駁回該復議請求,就是變相維持了朝陽分局拒收要求糾正《行政處罰決定書》錯誤的投訴文、申請、投訴材料的行為、決定的。依法是應當由朝陽區人民法院管轄的。xx區人民法院受理該復議請求的訴訟,依法是要移送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該法院是應當依法移送,經申請,仍不移送的,這是屬于濫用行政審判權的。特請求二審明確:維持朝陽分局拒收申請、材料的決定、行為的駁回復議請求的行政復議申請的被告是誰?該由哪一家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即原一審判決書中的對應內容是濫用行政審判權的行為的,是應當撤銷,或者確認為違法,并建議追究責任人,再發回重審的。
(四)對其他復議請求,及對應提出的訴訟內容,稱不是復議范圍,不符合受理條件,是原審法院管轄、辦理的內容的。被上訴人曾經作出三件《行政復議決定書》是事實的。均已維持朝陽分局的與《行政處罰決定書》有關的亂作為,是事實的。朝陽分局拒收要求糾正《行政處罰決定書》錯誤的申請、投訴材料的底氣,就是有被上訴人,及相關“漢奸、偽”法院會充當其違法行政行為的“黑保護傘”的。可以共同拒絕真實合法的原則等法律規定的實施的。
即被上訴人對曾經受理,并辦錯的:與《行政處罰決定書》相關的:三件《行政復議決定書》,稱不是復議范圍,不符合受理條件,是違法錯誤的,是堅持持續實施涉嫌瀆職犯罪的行為的。對朝陽法院對應辦理的趙世奎等的責任人涉嫌枉法裁判犯罪的行為,上訴人也是在不斷控告中的。
堅決糾正客觀存在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是任何法律主體應履行的義務和責任的。即原判的駁回起訴,就是持續實施涉嫌枉法裁判犯罪的行為,以縱容《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其維持的多件《行政復議決定書》,及法院文書等的涉嫌瀆職犯罪的行為的。特請求二審堅決執行予以糾正,以嚴打一審的孫建多次涉嫌枉法裁判犯罪的行為:包庇違法行政行為的責任的。另孫建也是應當回避審理,經二次申請,仍不回避本案的審理。長期多次持續枉法辦案的責任人的。請嚴肅追究。
二、原一審《行政判決書》中,認定證據的錯誤的。
原一審《行政判決書》第4頁倒數第10行起認定: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予以采信。上訴人仍主張:
1、證明:被上訴人收到上訴人行政復議的申請。上訴人肯定是認可的。即前7行中,認定的對被上訴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的合法性、證明目的均不予認可,是胡說八道的。是惡意陷害上訴人的。是要求問責和糾正的。
2、要求補正是事實的,稱沒有相關決定的內容,是錯誤的。是裝的。
3、證明:上訴人補正材料中亦未提供朝陽分局決定的事實,是假的。
4、立案審批表,證明:立案程序合法。有拒收決定,不認可還合法嗎?
5、證明被上訴人送達復議決定和送達時間。是又一涉嫌犯罪的情節的。
6、朝陽分局答復材料,證明:《行政處罰決定》經法院判決維持。上訴仍主張:從朝陽分局,至被上訴人,再到一審法院,直到二審法院都是有漢奸拒絕國家法律實施的。是違背真實合法原則的。均是要問責糾正的。
原一審《行政判決書》又認定:原告提交的證據5,不能作證據使用。其他證據與本案無直接關聯,本院不予采納。
被上訴人認為:證據1-4與本案無關聯性。5-7不認可證明目的,8-9不屬于證據。上訴人再主張如下:
1、2、證明是延期提交證據申請的。都是被上訴人和枉法判決加害的。
3、移送朝陽區法院審理申請書,證明:不移送是濫用行政審判權的。
4、中止審理申請書,原審未作處理、答復的程序是嚴重違法的。
5、證明內容、程序均不合法的。原一審是涉嫌枉法裁判犯罪的。
6、行政處罰決定書,是朝陽分局無管轄、查處權、亂處罰的,又二項處罰決定內容不合法的。一、變更登記不是行政處罰種類的。二、超過行政罰款上限,已十倍、一萬倍了,仍不能糾正錯誤?是誰在執行、是誰在戲弄法律的呢?對一系列拒絕法律實施的責任人,均請建議嚴肅予以追究。
7、證明:朝陽分局、被上訴人拒絕履行糾正《行政處罰決定書》錯誤的法定職責。是漢奸、舞弊作假者的。是涉嫌犯罪的,是要依法懲處的。
8、證明以前對《行政處罰決定書》合法性審查的結果,都是錯誤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也是錯誤的。申請執行終結裁定無答復,也是錯誤的,“漢奸、偽”法院假冒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是蕩然無存的。是長期不顧公民的正當申請的,是亡黨、亡國的先兆的。
9、被上訴人堅持持續實施涉嫌犯罪的行為,是要堅決查處、鏟除的。
三、原一審適用法律錯誤。
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9條判決,否定57號決定:1、認定朝陽分局無拒收要求糾正《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請、投訴材料的決定,是與事實和陳述不符的。是證據不足的。2、變相維持朝陽分局拒不糾正《行政處罰決定書》錯誤的申請、投訴文、投訴材料的不管、撤銷復議請求的駁回行政復議申請,原審法院是無管轄權的,對此進行審查是違法即濫用行政審判權的,是應當移送,經申請仍不移送的情節,是涉嫌枉法裁判犯罪的行為的。即原審適用法律是確有錯誤的。對其他復議請求,連同前一復議請求的起訴,均以駁回起訴是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3、原審不管刑事優先的中止審理申請書,是審判程序違法的。4、被上訴人擅定朝陽分局中無拒收要求糾正《行政處罰決定書》錯誤申請、投訴材料的決定,是超越下級職權的。5、被上訴人不管與《行政處罰決定書》相關的三件《行政復議決定書》的糾正錯誤的復議請求,是濫用職權的。即是拒絕《行政訴訟法》第70條有關條款規定的實施的。
四、原一審的審判程序是嚴重違法的。
1、原一審法院長期縱容被上訴人涉嫌犯罪的違法行政行為,是一個罪惡的涉嫌犯罪的集團的,是屬于“漢奸、偽”法院假冒人民法院的。即是要求糾正其縱容被上訴人中涉嫌犯罪的陳、吳金鉆、徐晴等責任人的錯誤的。
2、對申請中止審理的申請書,不作處理的程序是違法的。
3、對延期申請提交證據是接受的,對當庭所交的其他證據不管是錯的。
3、申請孫建回避審理,二次決定不回避審理本案是違法、錯誤的。
4、縱容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錯誤,和不糾正二級工商機關拒不糾正《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錯誤行為的程序,是嚴重違法,并涉嫌犯罪的。
特提出上述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
x年7月25日。
2023年行政上訴狀的正文(通用13篇)篇十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男,xxx年1月16日生,住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洋山村南區72號。電話:xxxxxxxxxxx7。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陳永,局長,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蘇州街36號。
上訴請求:撤銷(xxx5)海行初字第33號《行政賠償裁定書》。發回海淀區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
事實與理由:上訴人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京工商行賠不字[xxx4]03號《不予行政賠償通知書》中的不法決定,不服xxx5年2月11日,海淀區人民法院作出的(xxx5)海行初字第33號《行政賠償裁定書》:在對法痞:孫建提出控告的同時,提出上訴如下:
一、該一審《行政賠償裁定書》第一頁認定上訴人,住歷山育才新村8號,這是錯誤的。這是“公安體制的個人身份信息有錯誤所造成的后果之一”。又認定被上訴人的法定代表人:楊藝文,也是錯誤的。因為早已變成了陳永的。這又是誰不與原審法院銜接所造成的錯誤呢?又認定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徐晴,又是錯誤的。因為徐晴是一個涉嫌瀆職侵權犯罪的,受刑事控告案件的當事人。見另行的控告文。這是強烈要求移送,和應當迅速依法追究其雙開等行政、刑事責任的當事人。即原裁定連當事人的身份,也未查明、就下裁定,這是涉嫌枉法裁判犯罪的。這也是與上訴人有關的許多行政、民事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繼續、持續的。即人民法院的辦案均是不講真實、合法的亂辦案的。這種辦案的法官是比土匪更可惡的法痞。這種“人民”法院就是亡黨、亡國先兆的“漢奸、偽”法院。特請求二審堅決予發回重審,以糾正之。
二、該一審《行政賠償裁定書》第一頁倒數第二段又認定:xxx3年10月14日,被上訴人作出復議決定:認為上訴人不符合受理條件,且已有朝陽工商分局履行了相關法定職責。駁回上訴人的復議申請。
上訴人主張:這是海淀區“法匪、偽”法院系列涉嫌枉法裁判犯罪案件縱容的違法行政、涉嫌犯罪的情節之一。因為朝陽工商分局與本行政賠償案件相關的行為、不查超范圍經營的行為,已被一、二審行政判決要求履行查處的法定職責,而且,自xxx4年9月19日以來,朝陽工商分局又已在立案、重新辦理之中的了。(上訴人可以提供新證據證明的。)。那么,被上訴人原縱容的不支持朝陽工商分局履行上訴人投訴的查處某企業超范圍經營行為的“復議決定”。是怎么一回事?該負種法律責任呢?請求二審予以查清,并追究相應的責任。包括承擔本案的國家(行政)賠償的責任。即被上訴人的復議行為,也已是被糾正錯誤了的。即已被自然確認為違法了的,即被自然撤銷了的。
三、原一審《行政賠償裁定書》又認定:上訴人訴稱:生效行政判決書自然撤銷了被上訴人與本案相關的不予支持部分。從不予支持到被撤銷時止的,被加重的損失,就是本案訴請被上訴人賠償的內容。如,11個月期間的食宿、房租費10450元,時間損失費每月5793元的五倍338615元等,共計363865元。本院認為:上訴人提起的本行政賠償之訴,所主張的行政違法行為尚未被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為違法。是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上訴人主張:另案生效的1142號《行政判決書》,的確是撤銷了本案對應的被上訴人的復議行為的,即對應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并已有朝陽工商分局在重新辦理中的。這是符合起訴條件的。
特提出上述上訴請求。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xx。
xxx5年2月17日。
2023年行政上訴狀的正文(通用13篇)篇十一
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作為被上訴人的,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提起上訴,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審原告、被告都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則都列為上訴人)。
上訴人因×××××一案(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書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判決(或者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寫明要求上訴審法院解決的事由,如撤銷原判;重新判決等)。
(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不正確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月×日。
2023年行政上訴狀的正文(通用13篇)篇十二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曉蓉,女,生于1x年2月19日,漢族,駕駛員,住重慶市萬州區國本路末端418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重慶市萬州區公路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區運管處)。
上訴人因訴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一案,不服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oxx年x月十一日(20xx)字第20號行政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oxx年x月十一日(20xx)字第20號行政判決,并依法改判。
2、由被告承擔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1、一審判決認定“萬州區人民政府就萬州區解決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的方案,向市政府請示,。。。。。。重慶市人民政府對請示批復同意”,其審批程序合法。上訴人認為對這一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按照國辦發(20xx)81號規定:“對出租車經營權出讓數量、金額、期限、審批程序。。。。。。等進行全面清理和規范”,對于“審批程序”國辦發()94號早就有規定是“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分別征得國家財政部、國家計委同意”,由此可見“批準”和“同意”是不同的概念的行政程序,不能用“同意”代替“批準”。重慶市人民政府應當是行使批準權,而不是同意。因此萬州區人民政府就萬州區解決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的方案的審批程序是不合法。
2、一審法院認定“萬州區人民政府在20xx年清理和規范本區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即屬于“已經實行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的”“不屬于新出臺出租汽車經營權出讓政策”。對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這一認定是錯誤的。從被告出具的證據來看,萬州區出臺過三次出租車經營權政策,即第一次是1996年10月,出讓期限是5年,出讓金額是3萬元,準入條件是:凡開業從事出租車客運的單位和個人;第二次是20xx年,出讓時間是1月1日起,出讓期限是8年,出讓價格5萬元,準入條件是:出讓給有資質的經營條件的出租汽車公司,統一經營;第三次是20xx年7月,出讓方式是:在本區1040個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總量內,將20xx年底前投放的每三個到期的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和協議、承諾給公司尚未履行兌現的每3個經營權指標換取1個經營期限為24年的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每個經營權指標有償使用費7萬元。準入條件是:個體經營、出租汽車公司統一經營管理。從上列情形看來,每一次出臺的政策從出讓的期限、到下次出讓時間的銜接、出讓價格、準入條件以及出讓的方式上都完全不同。根本沒有政策上的連續性,完全屬于新政策出臺。
3、一審法院認為:《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重慶道條)屬于地方法規,符合《行政許可法》地方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規定,不與《行政許可法》相抵觸。對此上訴人認為,《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行政許可收費項目的設立形式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規,即設立權的主體只能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其他任何機關無權設立行政許可收費項目。因此,《重慶道條》與《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是相抵觸的。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后,地方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無效”。由此可見《重慶道條》與《行政許可法》相抵觸的條款,已無法律效力,更不能作為行政機關設定行政許可的依據。
4、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則,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行政行為。被告沒有依法實施行政許可行為,而是根據“萬州區人民政府(20xx)124號文件精神”。“萬州區人民政府(20xx)124號文件”不是《行政許可法》所規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不能作為實施具體行政許可的依據。因此被告所實施的行政許可行為是違法的。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導致作出不公正、不合法的判決。為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上訴,望撤銷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oxx年x月十一日(20xx)字第20號行政判決,并依法改判。
此呈。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oxx年x月五日。
附:
2023年行政上訴狀的正文(通用13篇)篇十三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訴人:
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