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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事業單位員編制及配置一
我國事業單位人員分為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和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兩部分,其中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與單位的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其辭職條件、辭職程序和辭職糾紛的解決均適用《勞動法》及調整勞動關系的行政法規。
目前,大部分事業單位人員,比如學校的教師、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員不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這部分人員與單位的關系就不適用《勞動法》,其辭職適用國家相關人事管理法規。
依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以提出辭職,并按人事管理權限,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應從收到辭職申請起三個月內,予以辦理辭職手續,發給辭職證明書,并且按國家關于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規定,進行人事檔案移交、接轉手續,一般事業單位人員的辭職是沒有實質性的要件的,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但是以下四類人員辭職必須經過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批準,否則是不能辭職的:
(一)國家和省、市(地區)重點科研項目的主要負責人和業務骨干,辭職后對工作可能造成損失的;
(二)在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
(三)從事特殊行業、特殊工種的;
(四)從事國家機密工作,或曾從事國家機密工作,且在規定的保密期內的。
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事業單位人員辭職爭議適用《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爭議雙方應當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單位所在地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主題事業單位員編制及配置二
一、當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現狀
養老保險,也稱老年保險,指社會勞動者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后,國家和社會依照法律規定為保障其基本生活而給予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是建立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生活、維護社會安定的一項重要措施。
自從1981年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明確規定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由人事部負責以來,國家人事部多次召開會議,研究建立健全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配套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的有關問題,并著重抓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試點工作。截止1995年底,全國已有20多個省、100多個地(市)、600多個縣(區)進行了不同形式的養老保險改革試點,特別是有20多個地(市)、近100個縣(區)進行了一步到位的全員改革試點,初步建立起國家、單位、個人共同負擔的基金籌集機制,改革了長期以來計劃經濟體制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依賴國家吃“皇糧”的局面,實現了養老機制的轉換。
然而,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幾年來,雖然取得了可喜的進展,但是目前仍還僅僅處于起步階段,大多數地方的試點只是把合同工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員工的養老保險工作開展起來,卻并沒有把廣大公務員、差額撥款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干部、固定工的養老保險工作啟動起來。相比之下,我國企業自1984年開展職工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以來,逐漸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元養老保險制度。經過10多年的探索實踐,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已經自成體系,順利運轉并發揮較好的保障作用。由此可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進程遠遠滯后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進程。
根據國家統計局在今年9月召開黨的xx大期間對1000名群眾就其十四大以來生活水平的變化所進行的調查結果顯示,人民群眾對黨的十四大以來居民飲食水平大幅度提高、通訊設施水平明顯提高、以及著裝水平、交通設施水平和工資收入、住房改善的滿意程度均在50%,但卻對養老保險改善和提高的滿意度最低,有62.4%的被訪者認為5年養老保險沒有變化。為此,當前必須加快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二、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1、建立統一的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必然要求
根據國家人事部《人事工作1996—____________年規劃綱要》,到____________年,我國將建立起多層次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保險制度,形成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與其他人員保險制度相協調的社會保險體系,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及住房等方面得到更加可靠的保障。在由人事部門負責的機關、事業單位3200多萬工作人員養老、失業、工傷三個保險項目之中,養老保險因為是解決每個工作人員離退休后生活保障的,它涉及人數最多,基金籌集和支付量最大,支付保險金的時間也最長,因此,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重點,抓住養老保險就抓住了主要矛盾,就會促使整個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機制逐步建立和完善起來,因此,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統一的、多層次的社會保
障體系的必然要求。
2、我國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現實的必然要求
按聯合國的標準,60歲以上的人口占10%或65歲以上的人口占7%,即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人口老齡化意味著越來越多的老年人由生產者變為消費者,相應地國民收入中用于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迅速增加,特別是退休養老金費用支出占去了大部分。預計到____________年我國60歲及其以上的老年人口將達到1.5億,占總人口的11%左右,而65歲及其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則將突破7%,兩個比率都說明,我國在本世紀末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當前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我國人口老齡化進程與經濟發展不同步,西方國家的人口老齡化都是在經濟發達的情況下出現的,承受能力比較強,比如日本在1970年進入老齡化社會時,人均國民收入達到1689美元,而我國到____________年,預計退休人員將達到4330萬人,退休金將超過1000億元,其中機關、事業單位占1/3,而此時我國人均收入預計才800美元左右。人口多底子薄的矛盾,將會非常突出并持續幾十年。這么多的老年人,這么大的開支,如果不提早預籌養老保險基金,將來“四二一”家庭的獨生子女負擔不起,國家也負擔不起,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將會下降,國家稅收有相當大的比例要用于支付養老費用,將嚴重制約經濟發展,影響第二步、第三步戰略目標的實現。因此,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必須盡早進行,它是關系到實現國民經濟宏偉目標的一項戰略性措施,是我國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現實的必然要求。
3、促進機關、事業單位自身發展和勤政廉政建設的必然要求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特別是國家公務員,承擔著國家行政管理的重要任務,要求高、紀律嚴。為了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長期穩定地服務于機關、事業單位,促進工作人員勤奮工作、忠于職守、廉潔奉公,有必要為每個人逐步建立一個養老保險帳戶,把保險機制與個人利益緊密聯系起來。縱觀世上大多數國家,一般都對國家公務員的退休制度有專門的規定,待遇要比企業優厚。隨著年齡的增長,保險金積累的增加,任職年限的延長,多數工作人員都會變得越來越嚴謹,自我保障意識更加強烈,不去冒因不廉潔而被減少或取消保險金的風險。另外,隨著《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頒布實行和事業單位職員制度試點工作的開展,國家行政機關開始了機構編制改革,實行精簡機構,分流人員,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也引入了競爭機制,積極推行聘用制,這些人事制度改革的目的旨在提高人員素質,提高辦事效率,促進機關、事業單位進一步挖掘潛力,增強發展后勁。要保證這些改革的順利進行,就需要解決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問題,特別是公務員與事業單位辭職、辭退制度的正常實行更不能因為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滯后,與企業等部門的改革不配套而流于形式,以致無法實際進行。因此,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促進機關、事業單位自身發展和勤政廉政建設的必然要求。
4、打破用工界限促進人員合理流動的必然要求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引入了競爭機制,而市場的競爭歸根結底是人才的競爭。國家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是重要的人力和智力資源群體,要建立健全人才市場體系,實現人才的合理流動,為各類人才創造自主擇業、各展其才的條件和環境,就需要解決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問題。為加速人才市場培育,我國實行了政企分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等多項重大改革、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過程中,需要使大量人員在行業、地區間流動和轉移,進出靈活的用工制度已在民營企事業、三資企業中顯示了活力,而在機關、事業單位中,國家對養老待遇的大包大攬造成了社會各種利益主體的保障待遇不公正,使得社會的部分人員不能正常流動,影響了統一勞動力市場的形成和發育。一個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企業單位與機關、事業單位之間在人員流動過程中因為養老基金的繳納移交存在脫節而使前、后者之間人員不能自由流動。實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就能改變個人與單位在養老保障上的依附關系,為人員流動解決后顧之憂,從而實現行
業、地區間人員的合理流動與轉移。因此,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打破用工界限促進人員合理流動的必然要求。
三、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必須著重解決的幾個認識問題
1、幫助參保人員分析、解決思想上存在的幾種模糊的認識
長期以來,機關、事業單位干部、職工的退休費是由財政支付的,因而有些同志認為養老保險金統籌搞不搞無所謂,尤其是機關和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無非是把錢從這個口袋掏到另一個口袋,搞與不搞一個樣,何必要人事部門多此一舉;還有些同志認為不搞養老保險金統籌,個人不掏錢,退休費可以照拿,搞了統籌,個人反倒要出錢,主觀上不愿支付個人應承擔的繳費部分;另有一些同志則認為現在市場上各類保險公司開辦的保險業務那么多,想為自己辦保險可以隨時隨意選擇險種,何必一定要搞強制性養老保險金統籌。之所以存在上述幾種思想模糊的認識,是因為這些同志不理解國家開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的意義和作用,不明白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制度,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公民的權利與義務,說明這些人還缺乏牢固的社會保險權利意識和自我保障意識。他們不懂得養老保險是強制性保險,不同于社會上商業保險參加與否可以由個人自由選擇,它是國家通過立法,把參加保險的人員范圍、基金的籌集辦法、項目內容的設定、待遇標準的制定都統一明確規定下來,任何參加人員都必要按規定執行。為此,必須努力做好宣傳工作,從思想上幫助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克服模糊認識,提高他們的改革心理承受能力,使這項改革得到大家的理解和支持,從而變成職工群眾的自覺行動。
2、注意克服部分效益好的參保單位存在著的“吃虧”思想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從國家統包走向社會保險,可以說是一個歷史性的變革。不同的單位對實施社會養老保險的認識也不一樣。對一些效益較差、離退休人員多、在職職工年齡結構偏高的單位,他們擁護、支持社會統籌養老保險。因為一旦參加保險,離退休職工的保障費用,就由社會支付,單位就拋開了這個沉重的包袱,他們從社會保險中獲得了實實在在的益處,何樂而不為呢。而對那些效益較好,退休人員少,職工年齡結構較輕的行業和單位,則存在著吃虧的思想,認為自己付出的費用多得到的回報少,不愿意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對后一類單位我們必須使他們認清社會共濟與自我保障的關系,使他們明白市場經濟千變萬化,效益好不是永遠不變的,好與差是相對的,而職工的保障卻是無條件應予落實的,從而讓這些單位自覺調整眼前與長遠、局部與整體的利益關系,主動、積極地參加社會統籌養老保險。
3、注意解決地方政府的思想顧慮,消除“養老保險賺錢論”的誤解
一方面,由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涉及到人們的切身利益問題,因而它是件大事,又因為它涉及到各個方面的利益調整問題,同時又是件難事。因而,有些地方政府認為抓這項改革工期大、投資大、風險大、見效慢,收不到立竿見影的工作效果,不如順水推舟,等全省、全國工作鋪開之后,再來實踐也不遲。還有的地方政府認為,目前財力主要用于經濟建設,沒有必要從有限的財力中,抽出大量資金用來搞養老保險,擔心養老保險改革會影響經濟建設,還是慢慢來。另一方面,在養老保險基金的繳納、營運方面,有些地方政府存在怕麻煩、怕增加財政負擔的顧慮,因此就把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工作推給具體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去辦理,希望它們能以收抵支、自我營運不給政府增加財政負擔。在這種情況下,基金管理機構為了使工作正常運轉,不致因入不敷出而癱瘓,就采取了企業化經營的手段,它們經過仔細測算,對效益好、繳納基金量大的單位積極要求參加養老保險,而對效益差、給付基金量大的單位卻拒之門外,甚至于對歷次增加的基本工資、津貼補貼都要視其是否能收支相抵、略有節余而決定是否將其納入繳費基金的基數。這樣無形中就使人們產生了“養老保險賺錢論”的誤解,不利于吸引全社會關心、支持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開展各項業務。目前,在全國總體改革方案
沒有出臺的情況下,一些地區之所以能打開工作局面,有的地區工作還取得了重大進展,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不等不靠,勇于進取,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因此,對于那些存在著“等、靠”思想的地方政府來說,首先就要克服思想上的顧慮,把養老保險工作開展起來。只要立足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認識高、看得遠,堅定改革信心,就一定能把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深入進行下去。而對于“養老保險賺錢論”的誤解,地方政府不應該推卸自己應承擔的責任。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難點是財政出錢的這一塊,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工作進展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財政的支持,不能因為地方財政存在困難,就把工作推給下屬辦事機構,不管不問,任其自生自滅,這實際上是違反了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合理負擔的原則,有悖于養老保險的權威性、強制性和共濟性的特點,必須盡早糾正這種偏差。
四、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必須堅持的原則
深化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要逐步形成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運行機制,具有機關、事業單位特點的待遇給付機制,基本保險待遇與工資物價適當掛鉤的調節機制;保險基金管理與退休人員管理相統一的社會化管理服務體系。為確保改革目標的順利實現,我們必須堅持以下幾項原則。
1、權利、義務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
我國長期實行國家統包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制度,人們的依賴性強,風險意識比較淡薄。開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必須強調權利、義務與強制性相合,這是相輔相成的。享受社會統籌養老保險待遇,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有的權利,這在《憲法》、《勞動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都有明確規定。如《勞動法》第七十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障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國家和社會必須保證維護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同時,工作人員個人也要樹立自我保障意識,積極參與社會保險,盡繳納養老保險基金個人支付部分的義務。要做到兩者和諧統一,就必須建立起相應的法規、規章制度,執行又帶有一定的強制性,以保證單位和個人都參加保險,履行應盡的義務,享受應有的權利。
2、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合理負擔的原則
我國過去沒有把社會保險放在重要位置,國家包攬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醫療、工傷等保險費用,特別是養老保險費用,沒有形成基金積累,不符合我國人口眾多、經濟基礎薄弱的國情。因此,黨和政府提出了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合理負擔的原則,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從根本上說,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核心實際上是經濟保障,一個地區社會養老保障的水平和程度取決于該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同時受到該區人口發展狀況的制約。因此,養老保險水平應從國情國力和地區實際情況出發,使之與國家財政狀況、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及個人經濟和心理承受能力相適應。要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的不同性質,根據經費來源渠道,合理確定國家、單位和個人各自承擔的責任和繳納費用的適當比例,同時,努力拓寬資金渠道,實行部分積累的辦法,逐步建立起社會養老保險的基金儲備。
3、行政管理和基金運營要分開的原則
社會保障是一項非盈利性的社會事業,不能只管錢、不管人和事,它應該包括錢、人、事管理在內的一整套社會化管理服務體系。目前,我國養老保險事業正著手基金的統籌與給付機制的建立,如果將立法、收繳、發放、處罰都歸于一家,容易出漏洞,因此要強調政事分開,互相配合、互相監督。制定政策是行政職能,必須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在中央設置社會保障管理機構,負責社會保障、養老保險的統一規劃、協調和管理,以避免多頭管理下的項目交叉、標準不一、相互摩擦等弊端,基金管理應當盡量利用民間
組織和機構力量,使它們按有關政策法規負責社會保險金的籌集、給付、管理和運營工作。在具體實施中,應按照不同性質嚴格區分不同管理部門的權責界限,使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在征、管、用三個環節上,各司其職,征繳有度,管理有方,使用有效,實現三者之間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防止資金浪費或挪用,保證基金的保值增值。
總之,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一項勢在必行的工作,越早抓效果越好。我們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勇于創新,講求實效,不斷把這項改革推向前進。
主題事業單位員編制及配置三
一、當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現狀
養老保險,也稱老年保險,指社會勞動者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后,國家和社會依照法律規定為保障其基本生活而給予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是建立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生活、維護社會安定的一項重要措施。
自從1981年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明確規定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由人事部負責以來,國家人事部多次召開會議,研究建立健全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配套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的有關問題,并著重抓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試點工作。截止1995年底,全國已有20多個省、100多個地(市)、600多個縣(區)進行了不同形式的養老保險改革試點,特別是有20多個地(市)、近100個縣(區)進行了一步到位的全員改革試點,初步建立起國家、單位、個人共同負擔的基金籌集機制,改革了長期以來計劃經濟體制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依賴國家吃“皇糧”的局面,實現了養老機制的轉換。
然而,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幾年來,雖然取得了可喜的進展,但是目前仍還僅僅處于起步階段,大多數地方的試點只是把合同工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員工的養老保險工作開展起來,卻并沒有把廣大公務員、差額撥款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干部、固定工的養老保險工作啟動起來。相比之下,我國企業自1984年開展職工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以來,逐漸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元養老保險制度。經過10多年的探索實踐,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已經自成體系,順利運轉并發揮較好的保障作用。由此可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進程遠遠滯后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進程。
根據國家統計局在今年9月召開黨的xx大期間對1000名群眾就其十四大以來生活水平的變化所進行的調查結果顯示,人民群眾對黨的十四大以來居民飲食水平大幅度提高、通訊設施水平明顯提高、以及著裝水平、交通設施水平和工資收入、住房改善的滿意程度均在50%,但卻對養老保險改善和提高的滿意度最低,有62.4%的被訪者認為5年養老保險沒有變化。為此,當前必須加快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二、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1、建立統一的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必然要求
根據國家人事部《人事工作1996—____________年規劃綱要》,到____________年,我國將建立起多層次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保險制度,形成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與其他人員保險制度相協調的社會保險體系,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及住房等方面得到更加可靠的保障。在由人事部門負責的機關、事業單位3200多萬工作人員養老、失業、工傷三個保險項目之中,養老保險因為是解決每個工作人員離退休后生活保障的,它涉及人數最多,基金籌集和支付量最大,支付保險金的時間也最長,因此,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重點,抓住養老保險就抓住了主要矛盾,就會促使整個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機制逐步建立和完善起來,因此,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統一的、多層次的社會保
障體系的必然要求。
2、我國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現實的必然要求
按聯合國的標準,60歲以上的人口占10%或65歲以上的人口占7%,即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人口老齡化意味著越來越多的老年人由生產者變為消費者,相應地國民收入中用于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迅速增加,特別是退休養老金費用支出占去了大部分。預計到____________年我國60歲及其以上的老年人口將達到1.5億,占總人口的11%左右,而65歲及其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則將突破7%,兩個比率都說明,我國在本世紀末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當前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我國人口老齡化進程與經濟發展不同步,西方國家的人口老齡化都是在經濟發達的情況下出現的,承受能力比較強,比如日本在1970年進入老齡化社會時,人均國民收入達到1689美元,而我國到____________年,預計退休人員將達到4330萬人,退休金將超過1000億元,其中機關、事業單位占1/3,而此時我國人均收入預計才800美元左右。人口多底子薄的矛盾,將會非常突出并持續幾十年。這么多的老年人,這么大的開支,如果不提早預籌養老保險基金,將來“四二一”家庭的獨生子女負擔不起,國家也負擔不起,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將會下降,國家稅收有相當大的比例要用于支付養老費用,將嚴重制約經濟發展,影響第二步、第三步戰略目標的實現。因此,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必須盡早進行,它是關系到實現國民經濟宏偉目標的一項戰略性措施,是我國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現實的必然要求。
3、促進機關、事業單位自身發展和勤政廉政建設的必然要求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特別是國家公務員,承擔著國家行政管理的重要任務,要求高、紀律嚴。為了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長期穩定地服務于機關、事業單位,促進工作人員勤奮工作、忠于職守、廉潔奉公,有必要為每個人逐步建立一個養老保險帳戶,把保險機制與個人利益緊密聯系起來。縱觀世上大多數國家,一般都對國家公務員的退休制度有專門的規定,待遇要比企業優厚。隨著年齡的增長,保險金積累的增加,任職年限的延長,多數工作人員都會變得越來越嚴謹,自我保障意識更加強烈,不去冒因不廉潔而被減少或取消保險金的風險。另外,隨著《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頒布實行和事業單位職員制度試點工作的開展,國家行政機關開始了機構編制改革,實行精簡機構,分流人員,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也引入了競爭機制,積極推行聘用制,這些人事制度改革的目的旨在提高人員素質,提高辦事效率,促進機關、事業單位進一步挖掘潛力,增強發展后勁。要保證這些改革的順利進行,就需要解決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問題,特別是公務員與事業單位辭職、辭退制度的正常實行更不能因為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滯后,與企業等部門的改革不配套而流于形式,以致無法實際進行。因此,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促進機關、事業單位自身發展和勤政廉政建設的必然要求。
4、打破用工界限促進人員合理流動的必然要求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引入了競爭機制,而市場的競爭歸根結底是人才的競爭。國家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是重要的人力和智力資源群體,要建立健全人才市場體系,實現人才的合理流動,為各類人才創造自主擇業、各展其才的條件和環境,就需要解決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問題。為加速人才市場培育,我國實行了政企分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等多項重大改革、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過程中,需要使大量人員在行業、地區間流動和轉移,進出靈活的用工制度已在民營企事業、三資企業中顯示了活力,而在機關、事業單位中,國家對養老待遇的大包大攬造成了社會各種利益主體的保障待遇不公正,使得社會的部分人員不能正常流動,影響了統一勞動力市場的形成和發育。一個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企業單位與機關、事業單位之間在人員流動過程中因為養老基金的繳納移交存在脫節而使前、后者之間人員不能自由流動。實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就能改變個人與單位在養老保障上的依附關系,為人員流動解決后顧之憂,從而實現行
業、地區間人員的合理流動與轉移。因此,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打破用工界限促進人員合理流動的必然要求。
三、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必須著重解決的幾個認識問題
1、幫助參保人員分析、解決思想上存在的幾種模糊的認識
長期以來,機關、事業單位干部、職工的退休費是由財政支付的,因而有些同志認為養老保險金統籌搞不搞無所謂,尤其是機關和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無非是把錢從這個口袋掏到另一個口袋,搞與不搞一個樣,何必要人事部門多此一舉;還有些同志認為不搞養老保險金統籌,個人不掏錢,退休費可以照拿,搞了統籌,個人反倒要出錢,主觀上不愿支付個人應承擔的繳費部分;另有一些同志則認為現在市場上各類保險公司開辦的保險業務那么多,想為自己辦保險可以隨時隨意選擇險種,何必一定要搞強制性養老保險金統籌。之所以存在上述幾種思想模糊的認識,是因為這些同志不理解國家開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的意義和作用,不明白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制度,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公民的權利與義務,說明這些人還缺乏牢固的社會保險權利意識和自我保障意識。他們不懂得養老保險是強制性保險,不同于社會上商業保險參加與否可以由個人自由選擇,它是國家通過立法,把參加保險的人員范圍、基金的籌集辦法、項目內容的設定、待遇標準的制定都統一明確規定下來,任何參加人員都必要按規定執行。為此,必須努力做好宣傳工作,從思想上幫助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克服模糊認識,提高他們的改革心理承受能力,使這項改革得到大家的理解和支持,從而變成職工群眾的自覺行動。
2、注意克服部分效益好的參保單位存在著的“吃虧”思想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從國家統包走向社會保險,可以說是一個歷史性的變革。不同的單位對實施社會養老保險的認識也不一樣。對一些效益較差、離退休人員多、在職職工年齡結構偏高的單位,他們擁護、支持社會統籌養老保險。因為一旦參加保險,離退休職工的保障費用,就由社會支付,單位就拋開了這個沉重的包袱,他們從社會保險中獲得了實實在在的益處,何樂而不為呢。而對那些效益較好,退休人員少,職工年齡結構較輕的行業和單位,則存在著吃虧的思想,認為自己付出的費用多得到的回報少,不愿意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對后一類單位我們必須使他們認清社會共濟與自我保障的關系,使他們明白市場經濟千變萬化,效益好不是永遠不變的,好與差是相對的,而職工的保障卻是無條件應予落實的,從而讓這些單位自覺調整眼前與長遠、局部與整體的利益關系,主動、積極地參加社會統籌養老保險。
3、注意解決地方政府的思想顧慮,消除“養老保險賺錢論”的誤解
一方面,由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涉及到人們的切身利益問題,因而它是件大事,又因為它涉及到各個方面的利益調整問題,同時又是件難事。因而,有些地方政府認為抓這項改革工期大、投資大、風險大、見效慢,收不到立竿見影的工作效果,不如順水推舟,等全省、全國工作鋪開之后,再來實踐也不遲。還有的地方政府認為,目前財力主要用于經濟建設,沒有必要從有限的財力中,抽出大量資金用來搞養老保險,擔心養老保險改革會影響經濟建設,還是慢慢來。另一方面,在養老保險基金的繳納、營運方面,有些地方政府存在怕麻煩、怕增加財政負擔的顧慮,因此就把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工作推給具體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去辦理,希望它們能以收抵支、自我營運不給政府增加財政負擔。在這種情況下,基金管理機構為了使工作正常運轉,不致因入不敷出而癱瘓,就采取了企業化經營的手段,它們經過仔細測算,對效益好、繳納基金量大的單位積極要求參加養老保險,而對效益差、給付基金量大的單位卻拒之門外,甚至于對歷次增加的基本工資、津貼補貼都要視其是否能收支相抵、略有節余而決定是否將其納入繳費基金的基數。這樣無形中就使人們產生了“養老保險賺錢論”的誤解,不利于吸引全社會關心、支持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開展各項業務。目前,在全國總體改革方案
沒有出臺的情況下,一些地區之所以能打開工作局面,有的地區工作還取得了重大進展,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不等不靠,勇于進取,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因此,對于那些存在著“等、靠”思想的地方政府來說,首先就要克服思想上的顧慮,把養老保險工作開展起來。只要立足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認識高、看得遠,堅定改革信心,就一定能把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深入進行下去。而對于“養老保險賺錢論”的誤解,地方政府不應該推卸自己應承擔的責任。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難點是財政出錢的這一塊,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工作進展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財政的支持,不能因為地方財政存在困難,就把工作推給下屬辦事機構,不管不問,任其自生自滅,這實際上是違反了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合理負擔的原則,有悖于養老保險的權威性、強制性和共濟性的特點,必須盡早糾正這種偏差。
四、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必須堅持的原則
深化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要逐步形成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運行機制,具有機關、事業單位特點的待遇給付機制,基本保險待遇與工資物價適當掛鉤的調節機制;保險基金管理與退休人員管理相統一的社會化管理服務體系。為確保改革目標的順利實現,我們必須堅持以下幾項原則。
1、權利、義務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
我國長期實行國家統包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制度,人們的依賴性強,風險意識比較淡薄。開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必須強調權利、義務與強制性相合,這是相輔相成的。享受社會統籌養老保險待遇,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有的權利,這在《憲法》、《勞動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都有明確規定。如《勞動法》第七十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障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國家和社會必須保證維護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同時,工作人員個人也要樹立自我保障意識,積極參與社會保險,盡繳納養老保險基金個人支付部分的義務。要做到兩者和諧統一,就必須建立起相應的法規、規章制度,執行又帶有一定的強制性,以保證單位和個人都參加保險,履行應盡的義務,享受應有的權利。
2、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合理負擔的原則
我國過去沒有把社會保險放在重要位置,國家包攬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醫療、工傷等保險費用,特別是養老保險費用,沒有形成基金積累,不符合我國人口眾多、經濟基礎薄弱的國情。因此,黨和政府提出了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合理負擔的原則,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從根本上說,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核心實際上是經濟保障,一個地區社會養老保障的水平和程度取決于該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同時受到該區人口發展狀況的制約。因此,養老保險水平應從國情國力和地區實際情況出發,使之與國家財政狀況、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及個人經濟和心理承受能力相適應。要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的不同性質,根據經費來源渠道,合理確定國家、單位和個人各自承擔的責任和繳納費用的適當比例,同時,努力拓寬資金渠道,實行部分積累的辦法,逐步建立起社會養老保險的基金儲備。
3、行政管理和基金運營要分開的原則
社會保障是一項非盈利性的社會事業,不能只管錢、不管人和事,它應該包括錢、人、事管理在內的一整套社會化管理服務體系。目前,我國養老保險事業正著手基金的統籌與給付機制的建立,如果將立法、收繳、發放、處罰都歸于一家,容易出漏洞,因此要強調政事分開,互相配合、互相監督。制定政策是行政職能,必須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在中央設置社會保障管理機構,負責社會保障、養老保險的統一規劃、協調和管理,以避免多頭管理下的項目交叉、標準不一、相互摩擦等弊端,基金管理應當盡量利用民間
組織和機構力量,使它們按有關政策法規負責社會保險金的籌集、給付、管理和運營工作。在具體實施中,應按照不同性質嚴格區分不同管理部門的權責界限,使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在征、管、用三個環節上,各司其職,征繳有度,管理有方,使用有效,實現三者之間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防止資金浪費或挪用,保證基金的保值增值。
總之,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一項勢在必行的工作,越早抓效果越好。我們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勇于創新,講求實效,不斷把這項改革推向前進。
主題事業單位員編制及配置四
一、當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現狀
養老保險,也稱老年保險,指社會勞動者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后,國家和社會依照法律規定為保障其基本生活而給予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是建立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生活、維護社會安定的一項重要措施。
自從1981年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明確規定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由人事部負責以來,國家人事部多次召開會議,研究建立健全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配套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的有關問題,并著重抓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試點工作。截止1995年底,全國已有20多個省、100多個地(市)、600多個縣(區)進行了不同形式的養老保險改革試點,特別是有20多個地(市)、近100個縣(區)進行了一步到位的全員改革試點,初步建立起國家、單位、個人共同負擔的基金籌集機制,改革了長期以來計劃經濟體制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依賴國家吃“皇糧”的局面,實現了養老機制的轉換。
然而,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幾年來,雖然取得了可喜的進展,但是目前仍還僅僅處于起步階段,大多數地方的試點只是把合同工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員工的養老保險工作開展起來,卻并沒有把廣大公務員、差額撥款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干部、固定工的養老保險工作啟動起來。相比之下,我國企業自1984年開展職工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以來,逐漸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元養老保險制度。經過10多年的探索實踐,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已經自成體系,順利運轉并發揮較好的保障作用。由此可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進程遠遠滯后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進程。
根據國家統計局在今年9月召開黨的xx大期間對1000名群眾就其十四大以來生活水平的變化所進行的調查結果顯示,人民群眾對黨的十四大以來居民飲食水平大幅度提高、通訊設施水平明顯提高、以及著裝水平、交通設施水平和工資收入、住房改善的滿意程度均在50%,但卻對養老保險改善和提高的滿意度最低,有62.4%的被訪者認為5年養老保險沒有變化。為此,當前必須加快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二、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1、建立統一的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必然要求
根據國家人事部《人事工作1996—____________年規劃綱要》,到____________年,我國將建立起多層次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保險制度,形成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與其他人員保險制度相協調的社會保險體系,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及住房等方面得到更加可靠的保障。在由人事部門負責的機關、事業單位3200多萬工作人員養老、失業、工傷三個保險項目之中,養老保險因為是解決每個工作人員離退休后生活保障的,它涉及人數最多,基金籌集和支付量最大,支付保險金的時間也最長,因此,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重點,抓住養老保險就抓住了主要矛盾,就會促使整個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機制逐步建立和完善起來,因此,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統一的、多層次的社會保
障體系的必然要求。
2、我國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現實的必然要求
按聯合國的標準,60歲以上的人口占10%或65歲以上的人口占7%,即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人口老齡化意味著越來越多的老年人由生產者變為消費者,相應地國民收入中用于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迅速增加,特別是退休養老金費用支出占去了大部分。預計到____________年我國60歲及其以上的老年人口將達到1.5億,占總人口的11%左右,而65歲及其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則將突破7%,兩個比率都說明,我國在本世紀末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當前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我國人口老齡化進程與經濟發展不同步,西方國家的人口老齡化都是在經濟發達的情況下出現的,承受能力比較強,比如日本在1970年進入老齡化社會時,人均國民收入達到1689美元,而我國到____________年,預計退休人員將達到4330萬人,退休金將超過1000億元,其中機關、事業單位占1/3,而此時我國人均收入預計才800美元左右。人口多底子薄的矛盾,將會非常突出并持續幾十年。這么多的老年人,這么大的開支,如果不提早預籌養老保險基金,將來“四二一”家庭的獨生子女負擔不起,國家也負擔不起,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將會下降,國家稅收有相當大的比例要用于支付養老費用,將嚴重制約經濟發展,影響第二步、第三步戰略目標的實現。因此,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必須盡早進行,它是關系到實現國民經濟宏偉目標的一項戰略性措施,是我國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現實的必然要求。
3、促進機關、事業單位自身發展和勤政廉政建設的必然要求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特別是國家公務員,承擔著國家行政管理的重要任務,要求高、紀律嚴。為了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長期穩定地服務于機關、事業單位,促進工作人員勤奮工作、忠于職守、廉潔奉公,有必要為每個人逐步建立一個養老保險帳戶,把保險機制與個人利益緊密聯系起來。縱觀世上大多數國家,一般都對國家公務員的退休制度有專門的規定,待遇要比企業優厚。隨著年齡的增長,保險金積累的增加,任職年限的延長,多數工作人員都會變得越來越嚴謹,自我保障意識更加強烈,不去冒因不廉潔而被減少或取消保險金的風險。另外,隨著《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頒布實行和事業單位職員制度試點工作的開展,國家行政機關開始了機構編制改革,實行精簡機構,分流人員,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也引入了競爭機制,積極推行聘用制,這些人事制度改革的目的旨在提高人員素質,提高辦事效率,促進機關、事業單位進一步挖掘潛力,增強發展后勁。要保證這些改革的順利進行,就需要解決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問題,特別是公務員與事業單位辭職、辭退制度的正常實行更不能因為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滯后,與企業等部門的改革不配套而流于形式,以致無法實際進行。因此,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促進機關、事業單位自身發展和勤政廉政建設的必然要求。
4、打破用工界限促進人員合理流動的必然要求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引入了競爭機制,而市場的競爭歸根結底是人才的競爭。國家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是重要的人力和智力資源群體,要建立健全人才市場體系,實現人才的合理流動,為各類人才創造自主擇業、各展其才的條件和環境,就需要解決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問題。為加速人才市場培育,我國實行了政企分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等多項重大改革、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過程中,需要使大量人員在行業、地區間流動和轉移,進出靈活的用工制度已在民營企事業、三資企業中顯示了活力,而在機關、事業單位中,國家對養老待遇的大包大攬造成了社會各種利益主體的保障待遇不公正,使得社會的部分人員不能正常流動,影響了統一勞動力市場的形成和發育。一個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企業單位與機關、事業單位之間在人員流動過程中因為養老基金的繳納移交存在脫節而使前、后者之間人員不能自由流動。實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就能改變個人與單位在養老保障上的依附關系,為人員流動解決后顧之憂,從而實現行
業、地區間人員的合理流動與轉移。因此,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打破用工界限促進人員合理流動的必然要求。
三、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必須著重解決的幾個認識問題
1、幫助參保人員分析、解決思想上存在的幾種模糊的認識
長期以來,機關、事業單位干部、職工的退休費是由財政支付的,因而有些同志認為養老保險金統籌搞不搞無所謂,尤其是機關和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無非是把錢從這個口袋掏到另一個口袋,搞與不搞一個樣,何必要人事部門多此一舉;還有些同志認為不搞養老保險金統籌,個人不掏錢,退休費可以照拿,搞了統籌,個人反倒要出錢,主觀上不愿支付個人應承擔的繳費部分;另有一些同志則認為現在市場上各類保險公司開辦的保險業務那么多,想為自己辦保險可以隨時隨意選擇險種,何必一定要搞強制性養老保險金統籌。之所以存在上述幾種思想模糊的認識,是因為這些同志不理解國家開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的意義和作用,不明白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制度,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公民的權利與義務,說明這些人還缺乏牢固的社會保險權利意識和自我保障意識。他們不懂得養老保險是強制性保險,不同于社會上商業保險參加與否可以由個人自由選擇,它是國家通過立法,把參加保險的人員范圍、基金的籌集辦法、項目內容的設定、待遇標準的制定都統一明確規定下來,任何參加人員都必要按規定執行。為此,必須努力做好宣傳工作,從思想上幫助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克服模糊認識,提高他們的改革心理承受能力,使這項改革得到大家的理解和支持,從而變成職工群眾的自覺行動。
2、注意克服部分效益好的參保單位存在著的“吃虧”思想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從國家統包走向社會保險,可以說是一個歷史性的變革。不同的單位對實施社會養老保險的認識也不一樣。對一些效益較差、離退休人員多、在職職工年齡結構偏高的單位,他們擁護、支持社會統籌養老保險。因為一旦參加保險,離退休職工的保障費用,就由社會支付,單位就拋開了這個沉重的包袱,他們從社會保險中獲得了實實在在的益處,何樂而不為呢。而對那些效益較好,退休人員少,職工年齡結構較輕的行業和單位,則存在著吃虧的思想,認為自己付出的費用多得到的回報少,不愿意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對后一類單位我們必須使他們認清社會共濟與自我保障的關系,使他們明白市場經濟千變萬化,效益好不是永遠不變的,好與差是相對的,而職工的保障卻是無條件應予落實的,從而讓這些單位自覺調整眼前與長遠、局部與整體的利益關系,主動、積極地參加社會統籌養老保險。
3、注意解決地方政府的思想顧慮,消除“養老保險賺錢論”的誤解
一方面,由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涉及到人們的切身利益問題,因而它是件大事,又因為它涉及到各個方面的利益調整問題,同時又是件難事。因而,有些地方政府認為抓這項改革工期大、投資大、風險大、見效慢,收不到立竿見影的工作效果,不如順水推舟,等全省、全國工作鋪開之后,再來實踐也不遲。還有的地方政府認為,目前財力主要用于經濟建設,沒有必要從有限的財力中,抽出大量資金用來搞養老保險,擔心養老保險改革會影響經濟建設,還是慢慢來。另一方面,在養老保險基金的繳納、營運方面,有些地方政府存在怕麻煩、怕增加財政負擔的顧慮,因此就把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工作推給具體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去辦理,希望它們能以收抵支、自我營運不給政府增加財政負擔。在這種情況下,基金管理機構為了使工作正常運轉,不致因入不敷出而癱瘓,就采取了企業化經營的手段,它們經過仔細測算,對效益好、繳納基金量大的單位積極要求參加養老保險,而對效益差、給付基金量大的單位卻拒之門外,甚至于對歷次增加的基本工資、津貼補貼都要視其是否能收支相抵、略有節余而決定是否將其納入繳費基金的基數。這樣無形中就使人們產生了“養老保險賺錢論”的誤解,不利于吸引全社會關心、支持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開展各項業務。目前,在全國總體改革方案
沒有出臺的情況下,一些地區之所以能打開工作局面,有的地區工作還取得了重大進展,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不等不靠,勇于進取,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因此,對于那些存在著“等、靠”思想的地方政府來說,首先就要克服思想上的顧慮,把養老保險工作開展起來。只要立足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認識高、看得遠,堅定改革信心,就一定能把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深入進行下去。而對于“養老保險賺錢論”的誤解,地方政府不應該推卸自己應承擔的責任。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難點是財政出錢的這一塊,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工作進展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財政的支持,不能因為地方財政存在困難,就把工作推給下屬辦事機構,不管不問,任其自生自滅,這實際上是違反了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合理負擔的原則,有悖于養老保險的權威性、強制性和共濟性的特點,必須盡早糾正這種偏差。
四、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必須堅持的原則
深化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要逐步形成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運行機制,具有機關、事業單位特點的待遇給付機制,基本保險待遇與工資物價適當掛鉤的調節機制;保險基金管理與退休人員管理相統一的社會化管理服務體系。為確保改革目標的順利實現,我們必須堅持以下幾項原則。
1、權利、義務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
我國長期實行國家統包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制度,人們的依賴性強,風險意識比較淡薄。開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必須強調權利、義務與強制性相合,這是相輔相成的。享受社會統籌養老保險待遇,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有的權利,這在《憲法》、《勞動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都有明確規定。如《勞動法》第七十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障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國家和社會必須保證維護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同時,工作人員個人也要樹立自我保障意識,積極參與社會保險,盡繳納養老保險基金個人支付部分的義務。要做到兩者和諧統一,就必須建立起相應的法規、規章制度,執行又帶有一定的強制性,以保證單位和個人都參加保險,履行應盡的義務,享受應有的權利。
2、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合理負擔的原則
我國過去沒有把社會保險放在重要位置,國家包攬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醫療、工傷等保險費用,特別是養老保險費用,沒有形成基金積累,不符合我國人口眾多、經濟基礎薄弱的國情。因此,黨和政府提出了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合理負擔的原則,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從根本上說,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核心實際上是經濟保障,一個地區社會養老保障的水平和程度取決于該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同時受到該區人口發展狀況的制約。因此,養老保險水平應從國情國力和地區實際情況出發,使之與國家財政狀況、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及個人經濟和心理承受能力相適應。要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的不同性質,根據經費來源渠道,合理確定國家、單位和個人各自承擔的責任和繳納費用的適當比例,同時,努力拓寬資金渠道,實行部分積累的辦法,逐步建立起社會養老保險的基金儲備。
3、行政管理和基金運營要分開的原則
社會保障是一項非盈利性的社會事業,不能只管錢、不管人和事,它應該包括錢、人、事管理在內的一整套社會化管理服務體系。目前,我國養老保險事業正著手基金的統籌與給付機制的建立,如果將立法、收繳、發放、處罰都歸于一家,容易出漏洞,因此要強調政事分開,互相配合、互相監督。制定政策是行政職能,必須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在中央設置社會保障管理機構,負責社會保障、養老保險的統一規劃、協調和管理,以避免多頭管理下的項目交叉、標準不一、相互摩擦等弊端,基金管理應當盡量利用民間
組織和機構力量,使它們按有關政策法規負責社會保險金的籌集、給付、管理和運營工作。在具體實施中,應按照不同性質嚴格區分不同管理部門的權責界限,使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在征、管、用三個環節上,各司其職,征繳有度,管理有方,使用有效,實現三者之間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防止資金浪費或挪用,保證基金的保值增值。
總之,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一項勢在必行的工作,越早抓效果越好。我們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勇于創新,講求實效,不斷把這項改革推向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