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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演講稿(熱門21篇)篇一
印度是一個極具鮮明個性的國家。任何一個到過印度的中國人,所見所聞都會與先前的想象發生或輕或重的碰撞,因為碰撞,而印象深刻,難以忘卻。
印度自1992年實行改革開放,其經濟發展落后于中國。但其公益訴訟制度自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建立,正蓬勃發展,走在了中國的前面,在世界公益訴訟制度發展過程中起著先鋒的作用。通過公益訴訟,其司法的觸角進一步向社會的各個領域延伸,積極地回應社會的變化和社會現實的需求,從而推動社會的各項變革。
一
直到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初,在印度,訴訟的概念還仍然處于個人訴訟這種一對一式的初步發展階段。訴訟的提起還是受到損害的個人的特權。即便如此,這一特權的行使還受到個人所獲資源的極大限制。幾乎沒有集體的力量來處理諸如消費者利益、被社會邊緣化的群體的權利保護等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問題。到了七十年代末期,情況發生了變化。1975年6月,英迪拉?甘地領導的國大黨政府突然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在這之后的兩年緊急狀態期間,國家實行新聞審查,逮捕了成千上萬的持不同政見者,無數弱勢群體的權益受到了侵犯而無人顧及,剝奪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不合法行為到處在彌漫。另外,法律越來越發展成為一個利益驅動的職業,大多數印度公民支付不起律師費用而沒有能力到法院去尋求權利救濟。結果就造成了憲法和法律中所保障的權利和大多數的沒有文化,經濟上處于不利地位的公民之間毫無關系。緊急狀態結束之后,新聞自由開始恢復,新聞媒體開始揭露社會中出現的鎮壓、暴力等侵犯人權的實踐,這些都引起了律師、法官和社會工作者的關注。受到以上情況的激發,印度最高法院的兩名大法官bhagwati和krishnaiyer于1977年提供了一份報告,建議有必要設立一種特別的訴訟形式。這種訴訟形式應該是為印度人民量身定制的。有人認為,這是對印度政府在緊急狀態之后所處的合法性危機的一個直接反映,也有人認為這是印度弱勢群體的抗議和不斷增長的印度中產階級知識分子開明思想的結合。這就是印度公益訴訟制度的開始。自此以后,這種由司法界的精英們創設的'法律制度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并在世界公益法發展中形成了自身的特點。實踐證明,公益訴訟制度在印度獲得了相比美國更大的成功。
二
歷史上,印度經歷了英國長達190年的殖民統治。它繼承了英國的法律制度,屬于普通法系國家。在印度的任何成文法律中都沒有規定公益訴訟制度,它是通過判例逐步發展起來的。
[1][2][3]。
公益訴訟演講稿(熱門21篇)篇二
摘要:近年來,行政公益訴訟成了法律界的一個熱點問題。
在古羅馬時代就存在的公益訴訟,經歷了美國這一現代公益訴訟制度創始國以及法國越權之訴、日本民眾之訴的發展,已成為了公民基本權利和社會公益的司法保障,同時也成為了國家權力的限制制約。
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在我國具有很強的針對性,但是在當代中國的行政訴訟法實踐中,很多帶有公益訴訟性質的行政案件都因為各種理由而被法院拒之門外,人民法院往往做出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裁定,但這種做法確實有一定道理的,因為在我國的行政訴訟法中并沒有完全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
公益訴訟演講稿(熱門21篇)篇三
而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及發展,各類民事公益違法行為呈現出“潘多拉盒子”打開時的“壯觀”場面。具體表現在:(一)通過非法手段侵害、破壞、浪費公有資產,特別是國有資產的事件層出不窮,數額越來越大,可謂“舉國震驚”、“世界矚目”。(二)壟斷、限制競爭、不正當競爭、侵犯消費者權益,價格違法等公益違法行為充斥于中華大地的每一個角落。(三)環境污染等各類公害事件此伏彼起。針對這些痛心疾首的各類民事公益違法行為,中國加大了行政執法的力度。但由于各種原因,這些行政機關的權力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行使和發揮,“掛一漏萬”似乎成了行政執法的一大特色風景。針對行政機關“掛一漏萬”,作為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最后一道防線的司法權和司法機關卻只能“隔岸觀火”,而俠義之士的“路人”又難以“拔刀相助”。大家只好一起聽任這種抽象的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小額多數”的“易腐權利”腐爛下去。本文即試從人公益訴訟的特征及目前的中國的法律現狀論述中國公益訴訟制度構建的可行性。
公益訴訟演講稿(熱門21篇)篇四
摘要:
行政公益訴訟,又簡稱為行政公訴,是指公民認為行政主體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時,雖與自己無直接利害關系,但為維護公益,而向特定機關提出起訴請求,并由特定機關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雖然行政公益訴訟形式在我國目前還未被立法者所承認,但是在我國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有理論之基礎,現實之需要,也是國際上訴訟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本文首先從保護環境公益的需要、保護資源公共利益的需要、保護公共設施等公共財產利益的需要闡釋建立行政公益訴訟的現實必要性;進而從社會公共性權利的司法保護、私人力量對行政權的制約、訴的利益觀之更新與公益救濟論證行政公益訴訟之法理基礎;接著本文闡析了行政公益訴訟的內涵,并著重從其中的幾個大方面去把握之。
關鍵字:
在我國建立行政公益訴訟,不僅具有可行性,而且具有緊迫的現實必要性。具體來說,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保護環境公益的需要。環境公益主要包括各種自然環境利益、人文環境利益、教書環境利益、消費環境利益等,該類公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已屢見不鮮。關于市場環境利益的案件更是層出不窮,有不服電信局縱容電信企業亂收費不作為的,也有不服鐵路、民航主管部門違法提高票價的等。這些爭議有的提起行政訴訟,有的提起民事訴訟,結果幾乎都是“無果而終”。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們沒有可靠的公益訴訟制度。
第二,保護資源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目標是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但是在發展過程中,各地發生了不少掠奪性、殺雞取卵式的開發行為,對水、土地、礦藏資源造成了極大破壞。群眾多方尋求幫助,但苦于投訴無門。有關部門皆以該開發行為沒有直接侵害個人利益為由,不予受理。如果有公益訴訟制度的存在,事關如此眾多人民重大利益的事情,必定不會陷入像今天這樣尷尬的局面。
第三,保護公共設施等公共財產利益的需要。有些行政機關的首長出于追求政績的需要,不惜重金大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而對年久失修的橋梁、道路、歷史文物不及時進行修繕維護,釀成一幕幕橋梁倒塌、道路廢棄、歷史文物毀滅的慘劇。要保護上述公共利益,沒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不現實的。為此,應盡快建立公益訴訟制度。
任何一種制度的建立和發展都必須有其自身的理論基礎作為支撐,否則它就會成為空中樓閣。行政公訴的法理基礎如下:
(一)社會公共性權利的司法保護。
社會公共性權利是公民權利的延伸。公民權利以及社會公共性權利受到尊重和保護的程度,是一國法治狀況和人權發展水平的反映。公民的各項權利,根本上是通過法律來確認和規范的,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實際上是法律使公民權利從應然權利演變為法定權利,再發展成為現實權利的過程。因而公民權利的主要內容是法律權利,這也是權利獲得法律保障的必然要求。
法律要保障公民權利,首先要為公民權利設立相應的權利制度,為保障公民權利提供制度根據,包括憲法和普通法律兩個層面的根據。但是,僅有制度根據沒有制度保障是不夠的,社會公共性權利必須以切實有效的訴訟手段為依托。就我國而言,立法者往往局限于創制的層面,關注法律規范自身在邏輯結構上的完整性,而忽視從將來法律實施的前瞻性視角關注法律的可訴性問題。雖然我國憲法和法律對公民的社會公共性權利設置了初步的實體權利體系,但由于這些權利往往由多數人共同享有,因而公民個人一般不被認為具有直接的訴的利益,其原告資格不被認可。
無救濟即無權利,權利受侵害者都應享有申請救濟的資格;司法救濟是保護公民的最后一道防線,任何一種法律權利要獲得實在性,就必須賦予權利人獲得司法上救濟的權利。概言之,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社會公共性權利,除了通過法律的普遍性實體賦予外,還要獲得可訴性,這是行政公益訴訟確立的法理基礎之一。
(二)私人力量對行政權的制約。
依我國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只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自身合法權益時,方有提請司法審查的權利;而如果政府行為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這種侵害與私人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則被排除在司法審查的范圍之外。此種觀念和制度之所以存在,其理論根據就在于:行政權本身就是為維護公益而設的,它的行使原則上不受司法審查。私人無權為公益提起訴訟,當法院認定公民個人與案件不存在直接利害關系,則不認可其具有訴的利益,也即不認可其原告資格。
按照這樣的傳統理論,公權的行使如侵害了公共利益,是由另一種公權來糾正,以公權控制公權。依此,行政權在其固有范圍內運作,即使其行為危及或害及社會公益,只要沒有直接損害私人利益,普通公民就無權干預,無權借助司法手段對之進行審查;而只能靠公權系統內部解決,即以分權和制衡的機制加以解決!其結果是:封閉的權力分立與制衡之設計一方面使得公權系統無限擴張,運作效率愈發低下,造成社會資源極度浪費;另一方面也使得各種權力日益聚合為一個擁有自身利益的龐大系統,堵塞了公民管理國家事務、主張各種權益的途徑,違背了人民主權的根本法理。
可見,我們需要從權力和權利資源的整體配置和互動上進行深刻反省,運用公權以外的力量——私人力量,通過司法審查的手段,對行政權力進行制約。司法審查的精髓不只是法院通過司法程序來審查行政行為,實質上,其意義在于動用私權的力量來制約行政權之行使,來保護各種私益和公益。
(三)訴的利益觀之更新與公益救濟。
在“無利益即無訴權”的原則下,一般認為,作為訴權要件的“訴的利益”是法院進行裁判的前提。傳統理論上,訴的利益是指當一人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存在糾紛時,需要借助訴訟程序予以救濟的必要性;訴的利益與原告資格直接相聯系。因此,筆者認為,要研究訴訟資格擴大的問題,其認識基礎應在于訴的利益觀之更新。
在大量的公害性案件涌現之前,權益之糾紛主要發生于平等主體之間,按照傳統的“法律權利觀”,是否具有訴的利益容易識別。而隨著新型糾紛(環境訴訟、公害訴訟、消費者訴訟等)的出現,往往無從將這些糾紛的事實納入現行法律所承認的權利體系或框架之中。然而,事實上又必須對這些糾紛予以解決。因為其權利義務的內容及權利主體的外延未必清楚,若依傳統的訴的利益的觀念和標準進行審查,可能會不承認其具有訴的利益。因此,基于增加公民運用訴訟的機會或途徑,擴大訴訟手段解決紛爭和保護權益的功能,應當是盡量擴大訴的利益的范圍。對于訴的利益的衡量,不僅應從其消極功能,也應從其積極功能的角度來進行。顯然,在行政訴訟中對利害關系作簡單化、線條化的理解和把握,在現代社會已不合時宜。細想之下,認為政府的公權力行為與公民個人毫無利害關系,難免顯得絕對。
行政公益訴訟是一種新型的訴訟制度,我國的行政公訴制度應該與我國的國情以及整個行政訴訟制度相適應,具有中國特色。在我國,行政公益訴訟應具有其獨特的具體內涵。
要明確行政公益訴訟的含義,首先應了解作為屬概念的“公益訴訟”。公益訴訟,顧名思義,就是指允許直接利害關系人以外的公民或組織,根據法律的授權,對違反法律侵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法院起訴,并由法院追究違法者責任的訴訟。公益訴訟有以下兩個主要特征:第一,公益訴訟的直接目的是主持社會正義,實現社會公平,以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第二,公益訴訟的起訴人可以是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人。
何謂“行政公益訴訟”,筆者認為,在我國,行政公益訴訟(又簡稱為行政公訴),是指公民認為行政主體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時,雖與自己無直接利害關系,但為維護公益,而向特定機關提出起訴請求,并由特定機關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這是我國應建立之行政公訴的應有之義。
對此含義,我們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把握:
(一)行政公益訴訟的對象范圍包括在普通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之內,應屬于“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起訴的其他案件”一類。
行政公益訴訟作為行政訴訟的種概念,其訴訟理念和價值與其他行政訴訟并無二致,這也就決定了他所針對的對象不能超過《行政訴訟法》中規定的受案范圍。在當今司法實踐中,隨著控權意識和公民權利保障意識的不斷加強,所有行政主體行使職權的行為,除了法律明確規定不可訴的以外,只要侵害了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一般都可被依法起訴。而行政公益訴訟則將把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為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之下。也就是說,只要不是法律明文排除的,所有侵害合法權益的不法行政行為都將具有被司法審查的可能性。
應當特別指出的是,筆者認為,在行政公益訴訟中,對于《行政訴訟法》專門規定的不予受理的“抽象行政行為”應當作嚴格解釋。可以理解,抽象行政行為與公共利益之間存在著特殊的聯系。因為抽象行政行為的性質決定了只要其一旦違反法律(憲法或法律)或正當程序,就將必然損害公共利益。但我國的立法者卻“依據國情”通過立法將該類行政行為排除在司法審查之外,而交由國家權力機關或上級行政機關對其進行審查或監督。這有其合理的一面,但隨著民主化和法治化趨勢的不斷加強,相信抽象行政行為終將會接受司法的制約而具有可訴性,這也是國際上訴訟制度發展的必然規律,并已為西方法治國家的訴訟制度演變的過程所證實。所謂對其進行嚴格解釋,即“抽象行政行為”的行為主體必須是國務院及其各部或直屬機構,各級人民政府,或省級政府各部門行政機關;其表現形式必須是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政府規章或自治條例。因此,只要不符合以上兩條件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便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不予受理的“抽象行政行為”。
(二)被訴行政行為違法,并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危險。
首先,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只要認為公共利益受到或將要受到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侵害即可提起訴訟,而至于公眾利益實際上是否受到侵害或有侵害之危險,則由法院通過審理進行判定。
其次,違法行政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不作為的違法行政行為一般是指具有法定職責的行政主體,在其職責范圍內,對侵害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置之不理,或放縱該行為。在實踐中,可能出現不作為行政機關互相推諉的情況,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對某一違法行為都具有管理職責,但都不實施制止行為,而是互相推托。在這種情況下,原告可選擇任何一個、幾個或所有負有職責的行政機關作為被告而提起訴訟。
再次,違法包括違反實體法和程序法。實體法指廣義的法律,包括憲法、法律、法規、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以及其他各類規范性文件。“程序違法”是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的程序違反了行政程序法或特定法律關于特定行政行為的程序規定。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審查是保證行政公正、公平和防止幕后交易的重要手段。
最后,違法行政行為損害了公共利益或者有損害公共利益之危險。所謂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的多數人所共同享有的利益。在當今文明法治社會,公共利益不僅指物質利益,還涵括人身利益、環境利益、消費利益甚至審美利益等。就行政公益訴訟的特點而言,它是指被訴行政行為侵害了或危及到社會性的公共利益,而并非直接損害公民私人的利益。當然,請求救濟的公共利益在受到侵害的同時,某些私人利益也可能同時受到損害,但行政公益訴訟的主要目的乃在于維護社會公益,其訴訟基礎并不在于某種私人利益受到侵害或危險,而在于希望保護因行政主體違法行為而受到損害的社會公益;而且,即便受到侵害或威脅的公共利益中包含有原告私人的直接利益,法律一般也不排除他選擇通過公益訴訟程序一并獲得救濟。
行政公益訴訟的功能具有明顯的預防性質,即對公益的損害不需要現實的發生,社會公眾利益雖沒有受到現實侵害,但只要根據一般理性人的判斷,某行政行為在經過一定時間或某條件成就后,就將給社會公益造成實際損害的,受害人就可對該不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公共利益一般關系到多數人的利益,一旦造成實際損害,其損失將難以或很難彌補。因而,為最大限度的保護公益,應允許原告人在公益有受侵害之虞但尚未實際發生時對侵害行政行為提起訴訟。
(三)不以訴訟“發起人”即公民與被訴行政行為有直接利害關系為要件。公民為維護公益,可以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的事項,對行政主體的行為“發起”行政公訴。
根據傳統的“訴的利益”理論,原告起訴只能就與自己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直接關系為限。但在現實中,僅僅依靠直接利害關系人來解決社會所面臨的個人利益的自我保護問題有時是不充分的,特別是在社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情況下,與行政行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往往是行為的受益者。受益者對致使其受益的行政行為起訴的積極性能有多大可想而知。而且,在某一特定問題上,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并不一定代表全社會的利益。所以,為了維護社會公益,應允許與自己無直接法律利害關系的公民,可就違法行政行為而發起訴訟。
筆者認為,在行政公益訴訟中,公共利益的直接侵害主體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行政主體,此種情況下行政主體的侵害行為一般表現為作為。另一類是非行政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性質的組織。如某企業排放超標污水,當地環保局卻置之不理,以致大片農田受損,地下水變質。公益的直接侵害主體是污染企業,但該企業的侵害行為卻以環保局不履行監督職責為前提。這里的行政主體是公益侵害行為的間接主體,其不法行為表現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形式。做出此種分類的意義在于:
首先,有無“直接利害關系”應是指普通公民相對于行政主體的違法行為而言,而非相對于公共利益的直接侵害主體。因為兩者有時并不一致。例如上述所舉案件中,遭受損失的農民相對于環保局的不作為而言不具有直接利害關系,但其相對于直接侵害主體——污染企業卻是直接利害關系人。
其次,在公共利益的直接侵害主體為行政主體時,無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只能發起行政公訴,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當公益的直接侵害主體是非行政主體時,又有兩種情況:一是雖相對于行政行為無直接利害關系,但與直接侵害行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可選擇直接以直接侵害主體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此時的訴訟雖在效果上保護了公共利益,但因訴訟目的非公益而不是真正的行政公益訴訟。但該種情況下違法行為的行政主體可與直接侵害行為主體一起,成為案件的共同被告。二是普通公民對行政主體(間接侵害主體)的不法行政行為發起行政公益訴訟。也就是說,與直接公益侵害行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有其他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兩種選擇。一般說來,當只有侵害之危險或者侵害比較微小時,他們會選擇前者;當侵害已經發生或侵害比較嚴重時,則大多選擇后者。
(四)行政公益訴訟的“啟動權”由公民享有,而特定機關享有起訴權,具有原告資格。
所謂“啟動權”,是指公民針對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而只能向特定機關“告發”,由特定機關依法決定是否起訴。
不賦予普通公民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是因為這涉及到法律價值的衡量問題。在法律水平(包括法律制度、法律體系、法律文化以及公民的法律素質和意識等)較高的情況下,普通公民享有起訴權,確實有利于在廣泛范圍內更高效率地保障公民權益,制約政府權力,而不必擔心引起濫訴。但在法律水平較差的情況下,則很可能出現濫訴,降低行政效率。我們兩千多年的封建傳統,較低的經濟發展水平,整個法律體制的不完善,以及公民法律素質和意識的相對欠缺,決定我們暫時不能賦予普通公民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因此,依我國現狀,為了訴訟經濟和防止濫訴,應將行政公益訴訟的起訴權交由具有專門知識的特定機關。
享有行政公訴起訴權的特定機關主要指檢察機關,其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為維護公益而提起公訴。根據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有權對一切違反法律的行為進行監督。從檢察院的實際功能也可看出,其主要職能保護國家和公共利益。因此,檢察機關享有行政公訴的起訴權符合憲法規定,并充分了檢察機關的應有職能。
在某些情況下,也可允許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自治性組織對行政機關侵害社會公益的行為提起訴訟。現實生活中,某些社會團體的成員在社會上往往處于弱者的地位,如消費者,殘疾人等,他們的利益由于自身的弱勢而只能依賴其所屬團體的維護。該類團體或組織的主要作用就是維護其成員利益,并且在工作過程中積累了大量經驗,因此可以達到更好的維護公益而又防止濫訴的目的。此外,行業協會對行政機關明顯損害該行業職業人員的利益的行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訴。
檢察機關是否提起行政公訴的決定,應依照法律的規定做出。因此,行政公益訴訟必須以法律有特別規定為前提,明確規定行政公訴的原告資格、受案范圍和受理條件,防止特定機關濫用訴權,影響行政行為的效率。筆者建議,立法者應首先制定專門的《行政公益訴訟法》單行法律,以做到有法可依。檢察機關必須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對公民的起訴請求進行審查,而不能專斷獨行。其審查范圍主要包括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是否違法,社會公益是否遭受了行政行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危險,以及是否超過一般行政訴訟的范圍等。檢察機關對以上事項只進行初步審查,以衡量判斷是否達到訴的'標準。經審查后,拒絕起訴請求的,應書面通知請求人,并告知理由。被拒絕請求人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檢察機關復議一次。檢察機關決定起訴后,并不當然導致訴訟開始。與其他訴訟一樣,由法院最終決定受理與否。起訴一旦受理,檢察機關便與普通行政訴訟的原告一樣,享有相同的訴訟權利,履行相同的訴訟義務。同時為了行政效率考慮,即使是檢察機關提起的公訴,仍應貫徹“訴訟不停止執行”的原則。
檢察機關一般是應“告發人”公民的請求而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其也可以直接依職權而主動向法院提起此類訴訟。由于中國傳統的明哲保身的處世哲學,以及現實中與政府打官司“贏了官司,輸了一輩子”的不合理現狀,公民在面對行政機關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作為或不作為時往往敢怒不敢言,或是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考慮,無人問津,更不會發起行政公訴。因此,當檢察機關認為某行政行為侵害或可能有害社會公益時,可依法主動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但此項職權的行使,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以免造成司法權對行政權的過分干預,而降低行政效率。另外,為鼓勵公民與不法行政行為作斗爭,維護公益,對原告勝訴的行政公訴的“告發人”應給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四、結語。
行政公益訴訟在我國目前還只停留在理論層面,對普通公民來說還是一種陌生的行政訴訟形式,行政法學界也未對其表現出足夠的應有重視和進行深入的研究,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我國的公民權利保障和公共利益保護意識還有待加強。但是,沒有行政公益訴訟的訴訟制度是不完整的,沒有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就不能得到徹底和有效的保障。因此,當前在我國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具有緊迫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公益訴訟演講稿(熱門21篇)篇五
訴訟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查相關機關所進行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提起訴訟的條件。
該條件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存在現實的危害公益的行政行為,二是并非以條件現實存在的受到相關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被侵害的事實為基礎,一旦社會公益即將受到侵犯,我們就具備作出公益訴訟的先決條件,也就是說,行政公益訴訟很大程度上是將社會利益可能受到侵害進行了預防。
公益訴訟演講稿(熱門21篇)篇六
我國司法界多位官員和學者指出,我國前頒布實施的《行政訴訟法》,其制度安排難以完全適應今天的現實需要,迫切需要進一步加以修改與完善。其中,拓寬原告資格,增加行政公益訴訟也成了學者討論的一個熱點。(《中國青年報》4月5日)。
行政公益訴訟是指出于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公共利益受到違法的行政作為或不作為情形下,提起的行政訴訟。在目前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下,公民和社會團體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面臨著法律上原告資格的障礙。依照我國現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行政訴訟的原告必須是行政行為的相對人或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當事人,而在違法行政行為侵犯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或沒有特定的受害人只是公共利益時,一般公民和社會團體就沒有原告的資格。
然而,現實卻呼喚行政公益訴訟。10月,浙江省臺州市著名畫家嚴正學就狀告臺州市椒江區文體局縱容支持歌舞廳、夜總會在小學校門口經營,并為色情表演提供場地。法院就以嚴正學與具體行政行為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駁回其的訴訟請求。現實的需要與法律的規定凸顯矛盾。
在這種情形下,筆者認為,在法律還沒有修改以前,檢察機關應當首先踐行行政公益訴訟,為法律的修改摸索道路。首先,從理論上講,檢察機關是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代理人,那么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共利益時,檢察機關應當被認為是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其次,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條也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所以說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也是檢察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所以說,盡管法律上對于行政公益訴訟沒有具體規定,但檢察機關擔當行政公益訴訟不存在理論和法律上的障礙,至少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反而,由檢察機關先行擔當行政公益訴訟有利于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推進行社會的文明進步,并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正式建立打下扎實的.基礎。
在世界各國,行政公益訴訟都是一種正式的行政訴訟制度。在英國,檢察總長代表國王,有權阻止一切違法行為,代表公共利益可以主動請求對行政行為實施司法審查,還可以在私人沒有起訴資格時幫助私人申請司法審查,即檢察長是原告,公民列為告發人。在德國也有類似的規定,域外的成功經驗可以作為我們推行這項制度的借鑒。
因此,筆者認為,我們不僅要期待立法機關更多地征求民意,盡快修改法律,增加行政公益訴訟這一行政訴訟類型。我們也期待司法機關在法無明文規定亦不禁止時,在有利于社會文明進步的前提下,多做一些有益的摸索和改革,檢察機關在行政公益訴訟的問題上應當身體力行,為制度的建立添磚加瓦。
公益訴訟演講稿(熱門21篇)篇七
行政公益訴訟,又簡稱為行政公訴,是指公民認為行政主體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時,雖與自己無直接利害關系,但為維護公益,而向特定機關提出起訴請求,并由特定機關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雖然行政公益訴訟形式在我國目前還未被立法者所承認,但是在我國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有理論之基礎,現實之需要,也是國際上訴訟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本文首先從保護環境公益的需要、保護資源公共利益的需要、保護公共設施等公共財產利益的需要闡釋建立行政公益訴訟的現實必要性;進而從社會公共性權利的司法保護、私人力量對行政權的制約、訴的利益觀之更新與公益救濟論證行政公益訴訟之法理基礎;接著本文闡析了行政公益訴訟的內涵,并著重從其中的幾個大方面去把握之。
在我國建立行政公益訴訟,不僅具有可行性,而且具有緊迫的現實必要性。具體來說,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保護環境公益的需要。環境公益主要包括各種自然環境利益、人文環境利益、教書環境利益、消費環境利益等,該類公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已屢見不鮮。關于市場環境利益的案件更是層出不窮,有不服電信局縱容電信企業亂收費不作為的,也有不服鐵路、民航主管部門違法提高票價的等。這些爭議有的提起行政訴訟,有的提起民事訴訟,結果幾乎都是“無果而終”。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們沒有可靠的公益訴訟制度。
第二,保護資源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目標是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但是在發展過程中,各地發生了不少掠奪性、殺雞取卵式的開發行為,對水、土地、礦藏資源造成了極大破壞。群眾多方尋求幫助,但苦于投訴無門。有關部門皆以該開發行為沒有直接侵害個人利益為由,不予受理。如果有公益訴訟制度的存在,事關如此眾多人民重大利益的事情,必定不會陷入像今天這樣尷尬的局面。
第三,保護公共設施等公共財產利益的需要。有些行政機關的首長出于追求政績的需要,不惜重金大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而對年久失修的橋梁、道路、歷史文物不及時進行修繕維護,釀成一幕幕橋梁倒塌、道路廢棄、歷史文物毀滅的慘劇。要保護上述公共利益,沒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不現實的。為此,應盡快建立公益訴訟制度。
任何一種制度的建立和發展都必須有其自身的理論基礎作為支撐,否則它就會成為空中樓閣。行政公訴的法理基礎如下:
(一)社會公共性權利的司法保護。
社會公共性權利是公民權利的延伸。公民權利以及社會公共性權利受到尊重和保護的程度,是一國法治狀況和人權發展水平的反映。公民的各項權利,根本上是通過法律來確認和規范的,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實際上是法律使公民權利從應然權利演變為法定權利,再發展成為現實權利的過程。因而公民權利的主要內容是法律權利,這也是權利獲得法律保障的必然要求。
法律要保障公民權利,首先要為公民權利設立相應的權利制度,為保障公民權利提供制度根據,包括憲法和普通法律兩個層面的根據。但是,僅有制度根據沒有制度保障是不夠的,社會公共性權利必須以切實有效的訴訟手段為依托。就我國而言,立法者往往局限于創制的層面,關注法律規范自身在邏輯結構上的完整性,而忽視從將來法律實施的前瞻性視角關注法律的可訴性問題。雖然我國憲法和法律對公民的社會公共性權利設置了初步的實體權利體系,但由于這些權利往往由多數人共同享有,因而公民個人一般不被認為具有直接的訴的利益,其原告資格不被認可。
無救濟即無權利,權利受侵害者都應享有申請救濟的資格;司法救濟是保護公民的最后一道防線,任何一種法律權利要獲得實在性,就必須賦予權利人獲得司法上救濟的權利。概言之,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社會公共性權利,除了通過法律的普遍性實體賦予外,還要獲得可訴性,這是行政公益訴訟確立的法理基礎之一。
(二)私人力量對行政權的制約。
依我國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只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自身合法權益時,方有提請司法審查的權利;而如果政府行為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這種侵害與私人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則被排除在司法審查的范圍之外。此種觀念和制度之所以存在,其理論根據就在于:行政權本身就是為維護公益而設的,它的行使原則上不受司法審查。私人無權為公益提起訴訟,當法院認定公民個人與案件不存在直接利害關系,則不認可其具有訴的利益,也即不認可其原告資格。
按照這樣的傳統理論,公權的行使如侵害了公共利益,是由另一種公權來糾正,以公權控制公權。依此,行政權在其固有范圍內運作,即使其行為危及或害及社會公益,只要沒有直接損害私人利益,普通公民就無權干預,無權借助司法手段對之進行審查;而只能靠公權系統內部解決,即以分權和制衡的機制加以解決!其結果是:封閉的權力分立與制衡之設計一方面使得公權系統無限擴張,運作效率愈發低下,造成社會資源極度浪費;另一方面也使得各種權力日益聚合為一個擁有自身利益的龐大系統,堵塞了公民管理國家事務、主張各種權益的途徑,違背了人民主權的根本法理。
可見,我們需要從權力和權利資源的整體配置和互動上進行深刻反省,運用公權以外的力量——私人力量,通過司法審查的手段,對行政權力進行制約。司法審查的精髓不只是法院通過司法程序來審查行政行為,實質上,其意義在于動用私權的力量來制約行政權之行使,來保護各種私益和公益。
(三)訴的利益觀之更新與公益救濟。
在“無利益即無訴權”的原則下,一般認為,作為訴權要件的“訴的利益”是法院進行裁判的前提。傳統理論上,訴的利益是指當一人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存在糾紛時,需要借助訴訟程序予以救濟的必要性;訴的利益與原告資格直接相聯系。因此,筆者認為,要研究訴訟資格擴大的問題,其認識基礎應在于訴的利益觀之更新。
在大量的公害性案件涌現之前,權益之糾紛主要發生于平等主體之間,按照傳統的“法律權利觀”,是否具有訴的利益容易識別。而隨著新型糾紛(環境訴訟、公害訴訟、消費者訴訟等)的出現,往往無從將這些糾紛的事實納入現行法律所承認的權利體系或框架之中。然而,事實上又必須對這些糾紛予以解決。因為其權利義務的內容及權利主體的外延未必清楚,若依傳統的訴的利益的觀念和標準進行審查,可能會不承認其具有訴的利益。因此,基于增加公民運用訴訟的機會或途徑,擴大訴訟手段解決紛爭和保護權益的功能,應當是盡量擴大訴的利益的范圍。對于訴的利益的衡量,不僅應從其消極功能,也應從其積極功能的角度來進行。顯然,在行政訴訟中對利害關系作簡單化、線條化的理解和把握,在現代社會已不合時宜。細想之下,認為政府的公權力行為與公民個人毫無利害關系,難免顯得絕對。
行政公益訴訟是一種新型的訴訟制度,我國的行政公訴制度應該與我國的國情以及整個行政訴訟制度相適應,具有中國特色。在我國,行政公益訴訟應具有其獨特的具體內涵。
要明確行政公益訴訟的含義,首先應了解作為屬概念的“公益訴訟”。公益訴訟,顧名思義,就是指允許直接利害關系人以外的公民或組織,根據法律的授權,對違反法律侵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法院起訴,并由法院追究違法者責任的訴訟。公益訴訟有以下兩個主要特征:第一,公益訴訟的直接目的是主持社會正義,實現社會公平,以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第二,公益訴訟的起訴人可以是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人。
何謂“行政公益訴訟”,筆者認為,在我國,行政公益訴訟(又簡稱為行政公訴),是指公民認為行政主體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時,雖與自己無直接利害關系,但為維護公益,而向特定機關提出起訴請求,并由特定機關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這是我國應建立之行政公訴的應有之義。
(一)行政公益訴訟的對象范圍包括在普通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之內,應屬于“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起訴的其他案件”一類。
行政公益訴訟作為行政訴訟的種概念,其訴訟理念和價值與其他行政訴訟并無二致,這也就決定了他所針對的對象不能超過《行政訴訟法》中規定的受案范圍。在當今司法實踐中,隨著控權意識和公民權利保障意識的不斷加強,所有行政主體行使職權的行為,除了法律明確規定不可訴的以外,只要侵害了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一般都可被依法起訴。而行政公益訴訟則將把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為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之下。也就是說,只要不是法律明文排除的,所有侵害合法權益的不法行政行為都將具有被司法審查的可能性。
應當特別指出的是,筆者認為,在行政公益訴訟中,對于《行政訴訟法》專門規定的不予受理的“抽象行政行為”應當作嚴格解釋。可以理解,抽象行政行為與公共利益之間存在著特殊的聯系。因為抽象行政行為的性質決定了只要其一旦違反法律(憲法或法律)或正當程序,就將必然損害公共利益。但我國的立法者卻“依據國情”通過立法將該類行政行為排除在司法審查之外,而交由國家權力機關或上級行政機關對其進行審查或監督。這有其合理的一面,但隨著民主化和法治化趨勢的不斷加強,相信抽象行政行為終將會接受司法的制約而具有可訴性,這也是國際上訴訟制度發展的必然規律,并已為西方法治國家的訴訟制度演變的過程所證實。所謂對其進行嚴格解釋,即“抽象行政行為”的行為主體必須是國務院及其各部或直屬機構,各級人民政府,或省級政府各部門行政機關;其表現形式必須是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政府規章或自治條例。因此,只要不符合以上兩條件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便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不予受理的“抽象行政行為”。
(二)被訴行政行為違法,并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危險。
首先,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只要認為公共利益受到或將要受到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侵害即可提起訴訟,而至于公眾利益實際上是否受到侵害或有侵害之危險,則由法院通過審理進行判定。
其次,違法行政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不作為的違法行政行為一般是指具有法定職責的行政主體,在其職責范圍內,對侵害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置之不理,或放縱該行為。在實踐中,可能出現不作為行政機關互相推諉的情況,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對某一違法行為都具有管理職責,但都不實施制止行為,而是互相推托。在這種情況下,原告可選擇任何一個、幾個或所有負有職責的行政機關作為被告而提起訴訟。
再次,違法包括違反實體法和程序法。實體法指廣義的法律,包括憲法、法律、法規、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以及其他各類規范性文件。“程序違法”是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的程序違反了行政程序法或特定法律關于特定行政行為的程序規定。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審查是保證行政公正、公平和防止幕后交易的重要手段。
最后,違法行政行為損害了公共利益或者有損害公共利益之危險。所謂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的多數人所共同享有的利益。在當今文明法治社會,公共利益不僅指物質利益,還涵括人身利益、環境利益、消費利益甚至審美利益等。就行政公益訴訟的特點而言,它是指被訴行政行為侵害了或危及到社會性的公共利益,而并非直接損害公民私人的利益。當然,請求救濟的公共利益在受到侵害的同時,某些私人利益也可能同時受到損害,但行政公益訴訟的主要目的乃在于維護社會公益,其訴訟基礎并不在于某種私人利益受到侵害或危險,而在于希望保護因行政主體違法行為而受到損害的社會公益;而且,即便受到侵害或威脅的公共利益中包含有原告私人的直接利益,法律一般也不排除他選擇通過公益訴訟程序一并獲得救濟。
行政公益訴訟的功能具有明顯的預防性質,即對公益的損害不需要現實的發生,社會公眾利益雖沒有受到現實侵害,但只要根據一般理性人的判斷,某行政行為在經過一定時間或某條件成就后,就將給社會公益造成實際損害的,受害人就可對該不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公共利益一般關系到多數人的`利益,一旦造成實際損害,其損失將難以或很難彌補。因而,為最大限度的保護公益,應允許原告人在公益有受侵害之虞但尚未實際發生時對侵害行政行為提起訴訟。
(三)不以訴訟“發起人”即公民與被訴行政行為有直接利害關系為要件。公民為維護公益,可以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的事項,對行政主體的行為“發起”行政公訴。
根據傳統的“訴的利益”理論,原告起訴只能就與自己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直接關系為限。但在現實中,僅僅依靠直接利害關系人來解決社會所面臨的個人利益的自我保護問題有時是不充分的,特別是在社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情況下,與行政行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往往是行為的受益者。受益者對致使其受益的行政行為起訴的積極性能有多大可想而知。而且,在某一特定問題上,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并不一定代表全社會的利益。所以,為了維護社會公益,應允許與自己無直接法律利害關系的公民,可就違法行政行為而發起訴訟。
筆者認為,在行政公益訴訟中,公共利益的直接侵害主體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行政主體,此種情況下行政主體的侵害行為一般表現為作為。另一類是非行政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性質的組織。如某企業排放超標污水,當地環保局卻置之不理,以致大片農田受損,地下水變質。公益的直接侵害主體是污染企業,但該企業的侵害行為卻以環保局不履行監督職責為前提。這里的行政主體是公益侵害行為的間接主體,其不法行為表現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形式。做出此種分類的意義在于:
首先,有無“直接利害關系”應是指普通公民相對于行政主體的違法行為而言,而非相對于公共利益的直接侵害主體。因為兩者有時并不一致。例如上述所舉案件中,遭受損失的農民相對于環保局的不作為而言不具有直接利害關系,但其相對于直接侵害主體——污染企業卻是直接利害關系人。
其次,在公共利益的直接侵害主體為行政主體時,無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只能發起行政公訴,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當公益的直接侵害主體是非行政主體時,又有兩種情況:一是雖相對于行政行為無直接利害關系,但與直接侵害行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可選擇直接以直接侵害主體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此時的訴訟雖在效果上保護了公共利益,但因訴訟目的非公益而不是真正的行政公益訴訟。但該種情況下違法行為的行政主體可與直接侵害行為主體一起,成為案件的共同被告。二是普通公民對行政主體(間接侵害主體)的不法行政行為發起行政公益訴訟。也就是說,與直接公益侵害行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有其他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兩種選擇。一般說來,當只有侵害之危險或者侵害比較微小時,他們會選擇前者;當侵害已經發生或侵害比較嚴重時,則大多選擇后者。
(四)行政公益訴訟的“啟動權”由公民享有,而特定機關享有起訴權,具有原告資格。
所謂“啟動權”,是指公民針對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而只能向特定機關“告發”,由特定機關依法決定是否起訴。
不賦予普通公民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是因為這涉及到法律價值的衡量問題。在法律水平(包括法律制度、法律體系、法律文化以及公民的法律素質和意識等)較高的情況下,普通公民享有起訴權,確實有利于在廣泛范圍內更高效率地保障公民權益,制約政府權力,而不必擔心引起濫訴。但在法律水平較差的情況下,則很可能出現濫訴,降低行政效率。我們兩千多年的封建傳統,較低的經濟發展水平,整個法律體制的不完善,以及公民法律素質和意識的相對欠缺,決定我們暫時不能賦予普通公民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因此,依我國現狀,為了訴訟經濟和防止濫訴,應將行政公益訴訟的起訴權交由具有專門知識的特定機關。
享有行政公訴起訴權的特定機關主要指檢察機關,其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為維護公益而提起公訴。根據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有權對一切違反法律的行為進行監督。從檢察院的實際功能也可看出,其主要職能保護國家和公共利益。因此,檢察機關享有行政公訴的起訴權符合憲法規定,并充分了檢察機關的應有職能。
在某些情況下,也可允許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自治性組織對行政機關侵害社會公益的行為提起訴訟。現實生活中,某些社會團體的成員在社會上往往處于弱者的地位,如消費者,殘疾人等,他們的利益由于自身的弱勢而只能依賴其所屬團體的維護。該類團體或組織的主要作用就是維護其成員利益,并且在工作過程中積累了大量經驗,因此可以達到更好的維護公益而又防止濫訴的目的。此外,行業協會對行政機關明顯損害該行業職業人員的利益的行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訴。
檢察機關是否提起行政公訴的決定,應依照法律的規定做出。因此,行政公益訴訟必須以法律有特別規定為前提,明確規定行政公訴的原告資格、受案范圍和受理條件,防止特定機關濫用訴權,影響行政行為的效率。筆者建議,立法者應首先制定專門的《行政公益訴訟法》單行法律,以做到有法可依。檢察機關必須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對公民的起訴請求進行審查,而不能專斷獨行。其審查范圍主要包括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是否違法,社會公益是否遭受了行政行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危險,以及是否超過一般行政訴訟的范圍等。檢察機關對以上事項只進行初步審查,以衡量判斷是否達到訴的標準。經審查后,拒絕起訴請求的,應書面通知請求人,并告知理由。被拒絕請求人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檢察機關復議一次。檢察機關決定起訴后,并不當然導致訴訟開始。與其他訴訟一樣,由法院最終決定受理與否。起訴一旦受理,檢察機關便與普通行政訴訟的原告一樣,享有相同的訴訟權利,履行相同的訴訟義務。同時為了行政效率考慮,即使是檢察機關提起的公訴,仍應貫徹“訴訟不停止執行”的原則。
檢察機關一般是應“告發人”公民的請求而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其也可以直接依職權而主動向法院提起此類訴訟。由于中國傳統的明哲保身的處世哲學,以及現實中與政府打官司“贏了官司,輸了一輩子”的不合理現狀,公民在面對行政機關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作為或不作為時往往敢怒不敢言,或是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考慮,無人問津,更不會發起行政公訴。因此,當檢察機關認為某行政行為侵害或可能有害社會公益時,可依法主動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但此項職權的行使,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以免造成司法權對行政權的過分干預,而降低行政效率。另外,為鼓勵公民與不法行政行為作斗爭,維護公益,對原告勝訴的行政公訴的“告發人”應給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行政公益訴訟在我國目前還只停留在理論層面,對普通公民來說還是一種陌生的行政訴訟形式,行政法學界也未對其表現出足夠的應有重視和進行深入的研究,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我國的公民權利保障和公共利益保護意識還有待加強。但是,沒有行政公益訴訟的訴訟制度是不完整的,沒有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就不能得到徹底和有效的保障。因此,當前在我國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具有緊迫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公益訴訟演講稿(熱門21篇)篇八
在當代中國的司法實踐中,對有些帶有行政公益訴訟性質的案件,法院在作出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裁定中,常常有這樣的表述:該案不屬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或者該案的原告并非本案的直接利害關系人或相對人。由于在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制度框架內還沒有明確關于公民能夠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規定,因此,法院作出的裁定是無可厚非的。
相對于一般意義上的行政訴訟,即私益訴訟,行政訴訟的原告若與案件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依法則不可以起訴,這是防止濫訴原則的必然結果。可是,如果有些主體侵犯了公共利益,公然違反普通法律或憲法時,在有關國家機關既不追究責任又不接受投訴,或雖接受投訴而不作處理時,在現行法律框架內,為保障和“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推進依法行政,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執法水平,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完善訴訟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中國共產黨“十六大”報告),可否允許公民以原告的名義,以危及或損害社會公益的行政主體為被告向法院起訴?法院如何接受和支持公民以訴訟的方式來維護公共利益?中國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理論根據,現實依據是什么?有哪些因素障礙中國建立這種訴訟制度,如何根據中國的社會需求、文化傳統、實際國情推進我國公民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等等,都引起了作者的興趣。
本文主要利用實證研究、個案分析、文本分析、邏輯推導、比較等綜合性的研究方法,從不同角度對公民行政公益訴訟進行比較系統的探討:包括公民行政公益訴訟應得到司法救濟;行政公益訴訟的概念及其特征;我國應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理由;我國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訴訟的路徑選擇;我國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基本原則及其結論。
為了闡明行政公益訴訟的概念及具特征,有必要對公共利益作進一番探討,為討論的進行鋪就一個平臺。
第一節公共利益的界定。
“公共利益”或叫“公益”(publicwelfare)是有關社會公眾的福祉和利益,或指屬于社會的,公有公用的利益。它既區別于社會成員個體的利益,也不是社會個體成員利益的簡單加總,而是全體社會成員利益的綜合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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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演講稿(熱門21篇)篇九
關于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學者們的觀點各有不同。筆者認為,應當明確受案范圍不能只大致界定在損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為上,而是應當以列舉的方式將其限定在經常性發生且影響較大的領域之中。
1.損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作為行為。
行政作為行為侵犯了公共利益,但是行政相對人卻從中獲益。從目前的社會發展來看,這種行為主要有三種情況:第一,損害環境的行政作為行為。行政主體為了追求短期的經濟效益或者所謂的政績,在批準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有限的土地資源時,違法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對一些重度污染但是可以帶來稅收等經濟利益的企業,違反相關法律,頒發生產經營的許可證,過度發放砍伐林木的許可證以及開采礦產資源的許可證,進行城市規劃時,沒有經過合理地論證,破壞了自然環境以及文化古跡;第二,違法減免稅的行為。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是公共財政支出的來源。行政主體的違法行為,導致稅收收入的減少,不利于國家公共項目的建設支出,損害了公眾的利益,理應被納入行政公益訴訟的范圍;第三,行政主體濫用自身職權,將國有資產以不合理的低價進行轉讓甚至無償轉讓。
2.損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為。
對于行政主體損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為行為。這種情況通常是指行政主體依職權應該做出相應的行為,而行政主體怠于行使以致使公共利益遭受損害。通過行政公益訴訟,將此納入法院的審查范圍,客觀上可以督促行政主體依法行政,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從而更好的實現依法行政,()保護公共利益。因而,應該將造成公共利益損害的行政主體的不作為,納入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之內。
3.行政主體損害公共利益的抽象行政行為。
目前,我國行政訴訟法并未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受案范圍。抽象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一般具有不特定對象性,因而影響更加廣泛,而其反復適用性,則可能導致損害更為嚴重。若對抽象行政行為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可以在公共利益的損害造成之前,使其能夠得到事前的救濟。筆者認為對于即將建構的行政公益訴訟,可以對規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這樣才能更好地對行政行為進行監督。規章以上的抽象行政行為是行政立法行為,應當由立法機關來進行監督,以避免權力的沖突和法律資源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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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演講稿(熱門21篇)篇十
公益訴訟制度是為糾正公共性違法行為,保護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項司法救濟措施。其在國外已被廣泛接受,并形成了較為成熟的訴訟制度。隨著我國社會和法制的發展,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逐漸成為當前我國訴訟領域關注的一個重要課題。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設立不僅關系到我國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有效維護,還有利于我國司法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公益訴訟在我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領域還可以說是一片盲區,當前已有很多學者開始了對公益訴訟制度的研究,但仍存在很多理論上的難題需要進一步加以探討。
公益訴訟;公共利益;原告資格;受案范圍。
傳統法學理論中一般不認為社會公共利益是一種獨立的利益,比如邊沁強調“社會所具有的利益不能獨立于或對抗于個人的利益”,他認為社會利益只意味著“組成社會的各個成員的利益之總和”。但是否認社會公共利益獨立存在的觀點是不符合現代社會的客觀實際的。因為在現代社會生活中,公共產品和公共權利是客觀存在的,公共事務也是必不可少的。
需要強調的是,公共利益在不同社會關系領域、不同法律部門,各有側重,各有不同表現。如在勞動法和消費者法方面,公共利益側重于社會弱者的利益;在環境法和資源法方面,則側重于社會資源的合理保存和利用;在刑法和治安法方面,公共利益的含義則側重于社會秩序的和平與安全。
關于誰為適格原告的研究有很多,代表性的觀點如:認為檢察機關可以代表國家提起公益訴訟;消費者保護組織、環境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可以對該領域內發生的案件提起訴訟;公民個人也有權提起訴訟,但限制有二:應先向行政機關舉報或投訴;應當提供有關證據。其中關于檢察機關能否代表人民提起公益訴訟一直以來是一個研究熱點,專門性研究文章有不少,如“公益訴訟”課題組著《檢察機關提起和參與民事行政公益訴訟資格探討)這些研究者普遍認為檢察機關應當介人公益訴訟,并對如何介人也進行了一定的探討。
(一)檢察機關的公訴人資格。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在行政程序意義上的監督應該是全面的、完整的,現階段的行政訴訟監督實際上是一種嘗試性監督,具有不完整性。因此,完整的行政訴訟檢察監督應當貫穿于整個行政訴訟活動,不僅包括對生效裁決提出抗訴的事后監督,而且包括對行政訴訟的事中監督以及對起訴活動的事前監督,即借鑒刑事公訴制度,當行政行為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時,由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提起行政公訴。
(二)公民的原告資格。當行政行為損害國家利益并不直接損害公民個人利益時,公民是否具有起訴資格?丹寧勛爵在《法律的訓誡》一書中指出,普通的個人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只要他在正在進行的案件中有“充分利益”。可以說,面對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公民,如果不給予司法救濟,仍將其拒絕于法院大門之外的話,這樣的法律是令人懷疑也是令人感到悲哀的。
(三)社會團體的原告資格。社會團體是指具有某種共同目的、利益以及其他共同特征的人通過一定形式組合起來的互益組織,社會團體的主要功能是對成員利益及社會公益的維護,以及對政府活動的參與和監督。與公民個人的起訴資格相比,社會團體具有公益性團體優勢,具有訴訟能力優勢。
現實生活中,公益訴訟的困境之一就是法院以各種理由不予受理案件,公共利益因此而得不到維護和保障。所以多數研究者認為法院有必要拓寬受案范圍。其受案范圍大致可拓寬為:
(一)抽象行政行為。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把抽象行政行為作為司法審查的對象。隨著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發展,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是大勢所趨。由于抽象行政行為是針對不特定對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其涉及面廣,影響的相對人較多,允許對抽象行政行為提起公益訴訟,實現事前救濟,可以避免事后無法救濟的可能性,同時也符合訴訟經濟的原則。
(二)行政不作為。根據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不作為提起的行政訴訟,必須是這種不作為侵犯了相對人的個人利益。但是,當行政不作為侵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時,由于不存在明確的受到侵害的利害關系人,按照現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是無法得到救濟的,而行政機關這種“不審訊、不予裁決,或拒絕審訊、拒絕裁決,與錯誤的裁決具有同樣的危害性。”因此,這種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作為,應當納入公益行政訴訟的范圍。
(三)公益性行政行為。由政府出資興建公益設施、實施公益性行政行為的情況下,他人能否以資金浪費、違法使用或決策失誤等為由對政府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有必要基于公共利益的維護,允許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
(四)授益性行政行為。現代社會中的每一種資源都具有有限性,對直接相對人的授益性行為,對于其他人來說,則往往表現為無益性或損益性。
(五)積極行政行為。積極行政行為就是要求行政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在不需要行政相對人申請的情況下即作出行政行為。相對來說,積極行政行為容易造成侵權,但是,當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基于地區利益、部門利益和個人私利行政時,往往是借行政行為之名,以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為代價而為相對人謀取利益,出現行政機關與違法犯罪分子相勾結,以行政處罰等合法形式謀取非法利益,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更應置于公眾監督之下。
從理論上分析,由于原告資格的擴大,便存在原告濫用訴訟權利的可能。但是,由于公益行政訴訟的案件范圍是特殊限定的,僅限于對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因此,造成濫訴的可能性相對較小。即便如此,仍需要防止濫用訴權。如前所述,沒有賦予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提起公益行政訴訟的主體資格,便是基于這樣一種考慮。除此之外,規定濫用訴權的侵權責任,也是防止濫用訴權的途徑。
總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作為新型的制度,是非常復雜的制度。確立這一制度不僅要求理論上的探討,更需要立法、司法上的重視和支持。盡管在我國要真正建立起這一制度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還需要社會各界更多的關注,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時代的進步,以及我國法治化進程的加快,必將推動我國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公益訴訟演講稿(熱門21篇)篇十一
全國人大代表、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芮躍華表示,可以借鑒消費者保護和環境公益保護的實踐做法,推動建立我國證券領域公益訴訟制度。他建議,通過推動修改相關立法或出臺專門司法解釋,明確符合法定條件的專門投資者服務保護組織作為原告,提起證券公益訴訟,探索我國資本市場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新機制,維護資本市場公共利益。
芮躍華是在參加湖北代表團小組審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時作上述表示的。
近年來,我國資本市場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信披違法違規等傳統類型案件持續呈高發態勢,各類新型違法違規行為也不斷涌現,侵犯證券市場投資者權益的事件呈現逐年增長的趨勢。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顯示,20審結虛假陳述、內幕交易等案件4238件。
中小投資者占較大比重是我國資本市場市場結構的一個顯著特征,未來幾年主體結構也不會發生根本性的變化。由于中小投資者相對比較分散,力量較為薄弱,受損的投資者主要通過自發提起訴訟來進行個人維權。從實踐情況來看,一方面,中小投資者通過自發訴訟維權面臨訴訟期間長、成本高、成效低、取證難、擔風險等難點,自身權益難以得到及時救濟;另一方面,中小投資者因訴訟成本過高、專業能力不夠、訴訟預期不明確等原因,維權動力不足,往往主動放棄維權,從而客觀上降低了相關市場主體的違法成本,違法行為得不到有力震懾。
所謂公益訴訟,一般是指由法律規定的機關或組織、個人,針對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為,為維護公益目的而提起的訴訟。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公益訴訟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在消費者保護和環境保護等領域明確了特定專門組織發起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并進行了積極實踐。年福建法院審結了首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在證券領域開展公益訴訟,境外資本市場已有較為成熟的實踐經驗。
芮躍華建議,在證券法修改中加入專門條款,明確符合法定條件的專門投資者服務保護組織有權作為原告,針對侵害眾多投資者利益的證券違法行為,以投資者服務保護機構的名義提起證券公益訴訟。通過發起證券公益訴訟,可以有效避免個人起訴時的“集體行動”困境,為眾多受損投資者積極維權提供示范和引導,充分實現對違法行為的震懾作用,從而提高投資者權益救濟效率,及時維護資本市場公共利益。
針對在目前現狀下如何實現公益訴訟、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芮躍華認為,與證券公益訴訟類似,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支持訴訟也可以起到實現投資者權益及時有效救濟的效果。公益訴訟一般是由專門機構作為原告發起訴訟,而支持訴訟則是專門機構作為投資者的代理人,支持投資者開展訴訟。
作為中國證監會批復成立的專司中小投資者保護服務的機構,目前投資者服務中心正研究探索面向中小投資者開展公益性支持訴訟,通過公職律師或者組織證券公益律師,作為投資者的訴訟代理人,支持中小投資者發起維權訴訟,為廣大中小投資者維權起到示范和引導作用,凈化資本市場環境。
公益訴訟演講稿(熱門21篇)篇十二
界定行政公益訴訟關鍵要解決好兩個問題:第一,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包括哪些對象;第二,行政公益訴訟的范圍包括哪些。而在這兩個問題上有一個共同之處就是,要特別注意區分行政公益訴訟和行政公訴。
筆者認為,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就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其所訴的對象就是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行為。而行政公訴的原告就是特定的國家機關(在我國可以將該項職權賦予檢察機關),其所訴的對象主要是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行為,也可以是一定條件下侵犯私人利益的行政行為。
有學者認為,只要我們調整行政訴訟實踐的思路,充分挖掘現有法律條文的內涵,再輔之以相應的司法解釋,我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是可以擴充到受理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的。
筆者卻不這樣認為,新司法解釋的所有規定都不能超越《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宗旨。現在我們也不能不承認我們的《行政訴訟法》在許多方面的規定是有欠缺的,不適應行政訴訟實踐的發展。但這些問題的解決絕對不能通過司法解釋的方法來解決。它需要一個完整的體系,需要從最初的受案范圍到最后的裁判方式是相互聯系且完整的,它必須由行政訟法的完善來解決。
第一,從根本上講,公益訴訟不過是傳統私益訴訟對公益保護的深化,兩者在本質上具有一致性。實質上一切訴訟也都維護著社會的公共利益,所以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時,賦予個人與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當不違背訴訟法的價值理念。
第二,依法行政的利益遠遠大于濫訴的不益。開放行政公益訴訟肯定會增加行政訴訟案件的數量,但不計成本而去濫訴的可能性是極小的。
第三,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上規定的抗訴制度,從一個側面印證了行政公益訴訟與我國行政訴訟理論和制度的兼容性。行政抗訴制度存在的基礎是公共利益,基于公益需要提起行政訴訟并不違背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的基本精神。
借鑒行政訴訟制度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有益經驗,防止濫訴情形發生的措施就是設置一定的前置程序,其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第一,在受案范圍上,限定在法律特別規定的范圍內。如我國臺灣地區《行政訴訟法》第9條規定:“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于行政機關之違法行政,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為限。”至于我國將在哪些方面由法律規定行政公益訴訟事項,則可根據該事項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可能性和危害性、人民法院的審判能力、行政機關的法治水平等具體情況,逐步規定和完善。
第二,在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前,必須先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相應請求。即只有當有關行政機關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有關請求后,該作為的`仍然不作為,不該作為的仍然不停止作為。此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關于公益,有學者認為,就我國的情況來說,可以分為國家公共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公眾或者群體公共利益、公平競爭的公共秩序等。有學者認為,可以采用四分法對利益進行分類。
筆者認為,行政公益訴訟中的公益,從范圍上來講包括國家利益和嚴格意義上的公共利益。從內容上來講,則是指根據一般情況無法確認具體受益人數量的利益,即利益對象的不確定性。如果根據一般情況能夠確定受益人的數量,則可以通過共同訴訟或者集團訴訟的方式來啟動一般行政訴訟。
在行政訴訟中原告和受案范圍存在著十分密切的關系。關于行政公益訴訟中的原告,綜觀域外的理論與實踐,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還是采用二元式的啟動方式為好,即不僅賦予國家機關(在我國應確定為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權利,而且賦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權利。
關于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雖然從理論上來講應當將所有侵害公共利益的違法行政行為均納入其中,但是在實踐中必須留有余地。在以后確立我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時,關于受案范圍之條款,如上所說,不妨借鑒我國臺灣地區《行政訴訟法》第9條之規定。即先是概括性規定行政公益訴訟,接著規定只限于法律規定的事項。
行政訴訟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實行舉證責任的倒置,即被告舉證。在行政訴訟中原告只是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一些程序性和輔助性的事項承擔證明責任。
公益訴訟演講稿(熱門21篇)篇十三
“公地悲劇”是經濟學界熟知的一個現象,也是一個廣泛存在的現實。在外國,有人做過一個有趣的實驗,取一塊草地,草地被劃分成幾塊分給牧羊人,但在中間留下了一塊作為公共用地,每一個牧羊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結果,社會學者們發現,一年下來,被劃分給個人的草地被有計劃和節制地使用,而作為公共用地的草地卻因為過度放牧而寸草不生。試驗得出的結論是:由于每個人都有將自己的生存空間和資源向外拓展的天性,在公共利益處于無人管理的狀態下,每個人都會自覺或不自覺地榨取公共資源為己所用。因此,處于無保護狀態下的公共利益是最易受到侵害的。訴訟法理論認為,利益受到了損害,受害者就有權向法院起訴,請求司法救濟,正如如果另一個牧羊人的羊群吃了你的草地,你可以要求他賠償一樣,但是,公共的草地從理論上而言屬于所有的牧羊人,如果它的利益受到了損害,由誰來提起訴訟呢?隨著社會公共領域延伸及公共事務數量的增長,人們國家的法律正面臨著如是問題。公益訴訟是解決“公地悲劇”的一種訴訟手段,它在中國的出現和發展反映了公共利益保護的緊迫需要。
對于公益訴訟是什么,現在實務界和理論界內部和相互之間尚未達成共識。實務部門推動公益訴訟的主要是檢察機關,它們大多主張的是民事公益公訴(或稱為民事公訴)。在理論界,訴訟法學者分別從行政公益訴訟和民事公益訴訟兩個方面進行著獨立的研究,分別給出了民事公益訴訟或行政公益訴訟的定義。不過也有論者對公益訴訟下了較為完整的定義,但是在具體的論述中往往只是針對公益訴訟的民事公益訴訟或者行政公益訴訟展開討論。
關于公益訴訟的定義,一種認為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和相關的組織和個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對違反法律法規,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活動。這種觀點可以稱為“救濟對象廣義說”。“廣義說”中的另一種觀點認為所謂他人利益是指“不特定的他人利益”。與廣義說相對應,有人認為公益訴訟是指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對違反法律、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權向法院起訴,由法院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的活動。這種觀點可以稱為“救濟對象狹義說”。梁慧星教授認為:公益訴訟針對的行為損害的是社會公共利益,而沒有直接損害原告的利益,因而與起訴人自己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訴訟。所謂“沒有直接損害”一語,在這里要作狹義的解釋,只是指沒有“直接損害。當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最終是要損害個人的利益,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有天然的聯系。
大多數觀點認為能夠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包括一般民眾、社會團體和檢察機關。值得探討的是具備什么條件的個人和團體才是正當當事人,或者才是當事人適格。從公益訴訟的目的和性質看,似乎不應該施加過嚴格的限制,但是出于對濫訟的擔心,要求對當事人以一定的標準做適當的防范控制。由于公益訴訟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而且個人在訴訟中承擔相關訴訟負擔的能力有限,個人提起公益訴訟的積極性相對較弱,而組織,特別是公益性組織對于推動公益訴訟具有重要的意義。公益性組織是以促進和保護公共利益為宗旨的非贏利性組織,例如消費者協會、殘疾人協會、少年兒童保護組織、動物保護組織以及公益性的律師事務所。由于公益性組織是為了推動和保護公共利益為目的,因此它們對相關公共利益更為關注,可以成為公益訴訟的積極推動者。因此,符合法定條件并符合本身章程目的的團體,應當具有公益訴訟的訴訟資格。
不過對于提起公益訴訟的一般公眾和社會團體,是不是所提起的訴訟必須是與自己沒有利害關系才算是公益訴訟這一點上,各種觀點之間有一定分歧。換句話說,如果這個訴訟是為了個人的利益進行的,但是訴訟本身的意義超出當事人自己私利的范圍,具有社會的普遍性,訴訟的結果對公眾利益影響較大,這樣的案件是否可以劃入公益訴訟的范圍。對此存在兩種觀點,一種主觀論,一種客觀論。客觀論認為訴訟的提起只要結果客觀上促進公共利益的增進,這樣的訴訟就應當被看作是公益訴訟;主觀論認為原告提起訴訟如果主觀上是為了個人利益而起訴的,雖然客觀上對其他人也有利,不能認為是公益訴訟,必須主觀上是為了公眾利益起訴的才是公益訴訟。事實上,從前面對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討論中人們知道,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往往相互交織,有些時候對訴訟的性質的判斷完全根據當事人的主觀目的判斷不是最恰當的,只要訴訟活動的結果具有公益性質,應當視為公益訴訟。實際上,現在社會公眾比較一致的觀念都承認那種“主觀為自己客觀為他人”的訴訟是公益訴訟,在第一章中所介紹的公民個人提起的部分訴訟案例就是證明。因此,在公益訴訟的定義中對利害關系的強調要有適度的節制,即要允許無利害關系人提起公益訴訟,也認可有利害關系人提起的公益訴訟。
公益訴訟演講稿(熱門21篇)篇十四
對公共利益及其保護機制的分析,實際上已經暗含了對公益訴訟內涵的理解。本文認為,公益訴訟是與私益訴訟相對而言的概念,它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和相關的團體和個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對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對人法律責任的訴訟活動。也就是說,公益訴訟是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參與人的參加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對于個人或組織提起的違法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訴訟進行審理并判決,以處理違法行為的活動。
根據上述定義,公益訴訟包括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這是按照適用的訴訟法的性質或者被訴對象(客體)的不同劃分的;按照提起訴訟的主體公益訴訟可以劃分為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其他社會團體和個人提起的公益訴訟,前者稱為民事公訴或行政公訴,后者稱為一般公益訴訟。
不過,公益訴訟不是一種單獨的訴訟形式,而是一種以訴訟目的為基準界定的概念,旨在描述檢察機關、公益性團體或個人所進行的具有公益性質的訴訟活動。與維護個人和組織自身的合法權益的私益訴訟相比較,公益訴訟的訴訟目的是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經法律授權,可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并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違法案件、確認權利義務關系,制裁違法行為,以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公益訴訟當事人中的原告既可以是直接受到違法行為侵害的社會組織和個人,也可以是沒有直接受到違法行為侵害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即只要行為人的違法行為侵害了國家利益,或者侵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對國家或不特定的人的合法權益構成損害或具有潛在的損害可能,任何組織或個人都有權代表國家起訴違法者,以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秩序。無直接利害關系的人之所以有權起訴違法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主要因為,原告作為國家主人,有權利也有義務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同時,國家、社會和個人(或組織)的利益是一致的,三者的關系是整體與部分的關系,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獨立。侵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必然有個體利益受到損害。因此,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實際上是維護個體利益。如果一個訴訟是出于維護公益的`的目的而提起的,既實現了公共利益,同時也滿足了當事人的愿望,這樣的訴訟也應該屬于公益訴訟范疇。
基于羅馬法“諸法合一”“民刑不分”的立法體例,公益訴訟并未分為刑事、民事等方面的公益訴訟。只是近代,諸法分離,公益訴訟制度也有了相對具體的劃分,諸如:刑事公益訴訟、經濟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勞動公益訴訟、民事公益訴訟等等。
因此,公益訴訟應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公益訴訟泛指一切為維護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訴訟,它既包括國家機關代表國家以自己的名義提起的為維護公共利益的訴訟:也包括公民、法人和一切非法人組織以自己的名義提起的為維護公共利益的訴訟。而狹義的公益訴訟則僅指國家機關代表國家以國家名義提起的為維護公共利益的訴訟。就目前中國的司法實踐來看,僅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狹義公益訴訟,即: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對犯罪嫌疑人提起的公訴,但是否可以由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訴訟,目前理論界爭議頗多,尚無定論。中國目前僅在訴訟領域開展了有益的嘗試。例如:在私分國有資產一案中,人民檢-察-院作為民事主體參與其間,為國家挽回損失,行使公益訴權。
公益訴訟演講稿(熱門21篇)篇十五
公益訴訟,作為一種特殊的法律手段,旨在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生態環境,促進社會公正和諧的發展。我曾經參與了一次公益訴訟,深刻感受到了其重要性和價值。以下是我對公益訴訟的心得體會。
對于公益訴訟,我認為首先需要有敏銳的社會責任感和良好的法律素養。在參與公益訴訟之前,我對法律的了解只停留在表面,只知道基本的法律常識,對訴訟程序和法律條文并不了解。因此,我花了大量的時間閱讀相關的法律著作,掌握訴訟的基本流程以及判案的標準。這樣,才能更好地理解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相關的法律原則,為訴訟的順利進行提供有力的支持。
其次,公益訴訟需要堅定的信念和毅力。在公益訴訟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各種困難和挑戰。有時候,正義與利益之間的沖突會讓人感到迷茫和疲憊。然而,正是對社會公益事業的不懈追求,讓我能夠堅持下去。我堅信,只要心存正義,人人都可以成為公益的捍衛者。因此,在遭遇困境時,我為自己設定了目標,相信只要堅持不懈,最終一定會取得勝利。
另外,公益訴訟需要合作和團結。公益訴訟通常面臨的是強大而有組織的對手,我們必須站在一個團結的整體中,共同努力。在訴訟過程中,我和其他志同道合的人一起工作,相互支持,共同編輯訴狀和證詞,并互相幫助準備庭審。在這個過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團結和合作的力量。無論是面對對手的打壓還是項目的推進,只要我們緊密合作,共同努力,一切都變得不再那么艱難。
此外,公益訴訟需要智慧和策略。公益案件通常牽扯到大量的證據和數據,需要有一定的研究和調查。我們必須善于利用各種資源,運用法律手段,制定合理的策略來保護公益事業的權益。在我參與的公益訴訟中,我們通過大量的調研和分析,制定了一系列的訴訟策略,并成功地運用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這讓我深信,智慧和策略對于公益訴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最后,公益訴訟需要追求長遠的目標。公益事業并非一蹴而就,我們需要具備持久的耐心和堅定的決心。公益訴訟的最終目的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的和諧與發展。因此,我們不能只為眼前的勝利而沾沾自喜,而應該不斷地追求更高更遠的目標。正如一位法學家所說:“公益事業是人類的歷史長河中不斷鋪展的紅旗,以人們對尚未實現的美好命運的追求,為愛與公正的勝利而奮斗”。公益訴訟不僅是一次次勝訴,更是一個長期的戰斗。
綜上所述,公益訴訟的過程中需要敏銳的責任感和法律素養,堅定的信念和毅力,合作和團結,智慧和策略,以及追求長遠的目標。這些都是我在公益訴訟中所體會到的。通過公益訴訟,我們可以為社會公共利益做出貢獻,促進社會的公正發展。我相信,只要我們不斷努力,公益訴訟一定能夠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提高法制水平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公益訴訟演講稿(熱門21篇)篇十六
第一段:引言(200字)。
公益訴訟是指由特定的組織或個人代表公共利益,行使起訴權利來維護社會公益的一種法律行為。作為一種法律手段,公益訴訟在近年來逐漸受到社會的關注和重視。在此,筆者將分享自己參與公益訴訟的心得體會。
第二段:理念與意義(200字)。
公益訴訟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有力工具,具有重要的意義。公益訴訟不僅關乎一個個案件的勝敗,更涉及到整個社會文明與進步的方向。正因如此,筆者深刻理解公益訴訟的意義,堅信只有積極參與其中,才能為社會公平和正義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三段:成就與挑戰(300字)。
通過參與公益訴訟,筆者不僅深感自身的成就,也面臨了一些挑戰。在公益訴訟過程中,為保護公共利益與被告進行法律辯論,我意識到自己的法律知識仍需不斷學習與積累,以提高自己的辯護能力;同時,公益訴訟的成功離不開合作伙伴的支持與協助,要學會善于與團隊合作。
然而,公益訴訟也面臨著一些來自外界的挑戰。首先,社會輿論對參與公益訴訟的人存在誤解和偏見,往往會對其進行質疑甚至謾罵。此時,要有足夠的堅持和信念,不為外界的質疑所動搖;其次,公益訴訟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且進行過程漫長,讓人產生疲憊和厭倦的情緒。因此,需要對公益事業抱有強烈的熱情和耐心。
第四段:感悟與收獲(300字)。
通過參與公益訴訟,我體會到了法律的力量和公平正義的重要性。正義是社會的基石,而法律是維護正義的手段。只有不斷推動公益訴訟的發展,才能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參與公益訴訟也讓我深刻認識到,要真正推動社會公平正義的進步,不僅需要法律的支持,更需人們普遍的意識與參與。每個人都是公益訴訟的參與者和受益者,只有大家的共同努力和關注,才能推動社會的公平正義進一步向前發展。
第五段:展望未來(200字)。
展望未來,我將繼續參與公益訴訟,為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同時,也希望通過自己的參與與努力,能夠影響更多的人加入到公益訴訟的隊伍中,共同推進社會公平正義的進步與發展。
總結(100字)。
通過參與公益訴訟,我對法律的力量和公平正義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認識。公益訴訟的過程中,雖然存在一些挑戰,但收獲遠遠超過磨難。展望未來,我將繼續堅持參與公益訴訟,并致力于推動社會公平正義的進步。
公益訴訟演講稿(熱門21篇)篇十七
公益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公益訴訟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首先,公益訴訟可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廣大市民的合法權益。其次,公益訴訟可以推動行政法律的合規執行,提高政府管理的透明度和法治水平。因此,辦理公益訴訟對于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推動社會的進步具有重要的意義和價值。
在辦理公益訴訟過程中,我們需要關注一些重要的問題。首先,我們需要明確公益訴訟的目標和主張,確保自己的訴訟行為符合法律的規定。其次,我們需要積極收集相關證據,確保案件的證據確鑿有力。再次,我們需要善用法律武器,合理選擇訴訟程序和訴訟請求。最后,我們需要密切關注案件的進展,確保案件得到公正審理。只有充分關注這些問題,我們才能順利推進公益訴訟的進行。
在我辦理公益訴訟的過程中,我深刻體會到了其中的艱辛和收獲。首先,我學會了如何用法律的語言思考和表達問題,提升了自己的法律素養。其次,我發現公益訴訟并不是一項孤立的行動,而是需要與律師、專家和其他相關人士進行合作。通過與他們的合作,我不僅獲得了法律上的指導與幫助,也增強了自己的社會資源。最后,辦理公益訴訟使我更加關注社會公共利益,培養了我主動維權、捍衛正義的意識和能力。
辦理公益訴訟面臨著一些挑戰,我們應該積極應對并找到解決之道。首先,公益訴訟往往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我們需要有強烈的責任感和毅力,確保案件能夠順利進行。其次,公益訴訟需要投入大量的資源和資金。我們需要善于調動各方力量,爭取社會資源的支持和幫助。最后,公益訴訟需要面對龐大的對手和強大的壓力,我們需要保持冷靜和堅定,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隨著社會進步和法治建設的不斷推進,公益訴訟將在未來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和價值。首先,公益訴訟將更好地保護公民的權益,推動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其次,公益訴訟將推動政府的合規執行,推進社會管理的法治化進程。最后,公益訴訟將在人民法院的審判中發揮更大的作用,確保案件得到公正和公正審理。未來,我將繼續支持和參與公益訴訟,為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和維護不懈努力。
在辦理公益訴訟的過程中,我體會到了公益訴訟的重要性,遇到了一些困難和挑戰,但我也獲得了成長和進步。我相信,在不斷學習和努力的過程中,我會在公益訴訟的道路上越走越遠,為社會的進步和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
公益訴訟演講稿(熱門21篇)篇十八
公益訴訟,是指以公共利益為訴訟目的進行的較長時間,涉及廣泛范疇的一種訴訟方式,是我國法律體系的一項重要特色。培訓公益訴訟,是提高社會公眾對公益訴訟理解和認識的重要途徑,尤其對于公益訴訟的參與者來說,更是承擔著極其重要的社會責任。我參加培訓公益訴訟所做的思考和理解在這里分享給大家。
讓我們從宏觀層面上理解公益訴訟的意義:公益訴訟是人民群眾和社會整體的體現,其發起的目的是為了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發展的長遠利益。在這個過程中,需要法律人、社會公益組織等參與者高度的責任感和專業性。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保障公眾的權益,惠及更多人。因此,我們必須深入理解公益訴訟、強化社會責任感,共同推進行使公益訴訟更好地發展。
第三段:培訓課程的收獲。
我參加的公益訴訟培訓為我提供了更多深入的學習機會和發展空間,尤其是對司法解釋和審理程序進行詳盡的解讀,在實踐中對應的程序流程,甚至包括一個案例完整的訴訟流程介紹。這樣,我就更具備了機會和資格去參與到中國公益訴訟活動中,從而為社會公益事業做出更大的貢獻。
第四段:技能的拓展。
借由公益訴訟的培訓課程,我獲得了更多的專業技能和才能提高我在公益項目發起、管理和參與方面的能力。課程中系統的介紹和討論,有助于我作為公益訴訟的參與者更好地理解該項活動所涉及的職業規劃與職業準備問題。通過理論學習和實踐鍛煉,我對社會公益事業的認識和把握也更加深刻。這一切,都為我以后的公益訴訟工作提供了強大的支持和幫助。
第五段:總結。
公益訴訟是維護公眾權益和促進社會公正的重要手段,培訓是參與者提升手藝的重要途徑。借助公益訴訟課程的輔導,我們可以更好地理解公益訴訟如何發揮其作用,更加深刻地認識到公益訴訟的重要性。只有持續不斷地努力學習和實踐,我們才能更好地去創造更多的工作機會和實踐場,同時也更好地推動公益事業的發展。
公益訴訟演講稿(熱門21篇)篇十九
公益訴訟是指公益性質的訴訟行為,是為了捍衛社會公共利益而進行的一種司法補充措施。近年來,我國加大了公益訴訟力度,使得公共環境、社會秩序等問題得到了有效治理。在我參與公益訴訟的實踐中,我深刻體會到了公益訴訟的重要性和特點。下面,我將在這篇文章中分享我的心得體會,從理論和案例兩個方面進行闡述。
首先,公益訴訟對于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至關重要。在市場經濟的背景下,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層出不窮,給公眾帶來的傷害日益嚴重。而僅僅依靠個人損害賠償的訴訟方式,很難實現對違法行為的有效制約。公益訴訟的出現,使得社會公共利益得以通過集體訴訟來維護和保護。例如,在某個地區的一起環境污染案中,公益訴訟機構代表全體居民進行訴訟,最終贏得了勝訴。這種方式不僅能夠保護公民的環境權益,還能夠提醒污染企業增強環境意識,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其次,公益訴訟在實踐中需要注意幾個關鍵環節。首先是訴訟主體的選擇,因為公益訴訟具有公共性和代表性的特點,因此選擇具有公信力和公共影響力的機構或組織作為訴訟主體至關重要。其次是證據的收集和呈現,公益訴訟往往與大量的數據和事實相關,正確有效的呈現證據是成功的關鍵。再次是公益訴訟的目標和訴訟請求需要明確,要通過訴訟行為來達到具體的目標,例如保護某個生物的保護區,應該明確提出停止污染的請求。最后是公益訴訟結果的落地,僅僅通過勝訴是不夠的,還需要監督執行,確保判決的有效履行,從而實現公益訴訟的目的。
在參與公益訴訟的實踐中,我深刻認識到公益訴訟的重要性和困難之處。一方面,公益訴訟能夠實現對違法行為的有效制約,捍衛社會公共利益,提高社會公眾的幸福感和滿意度。另一方面,公益訴訟在實踐中遇到了一些困難和挑戰。例如,公益訴訟需要大量的證據和數據支持,但獲取這些證據和數據并不容易;公益訴訟的成本較高,需要充足的資金和人力資源;公益訴訟的立案門檻較高,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和要求。因此,公益訴訟需要訴訟機構、公民和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夠取得實質性的效果。
綜上所述,公益訴訟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通過公益訴訟可以有效制約違法行為,保護公眾的權益和福祉。在參與公益訴訟的實踐中,我們要注意訴訟主體選擇、證據收集和呈現、訴訟請求明確以及結果落地等關鍵環節。同時,我們也要認識到公益訴訟的困難之處,需要有更多的資金、人力和條件的支持。只有在全社會共同參與、共同努力的情況下,公益訴訟才能發揮出最大的作用,促進社會的進步和法治的建設。
公益訴訟演講稿(熱門21篇)篇二十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的改革要求,現就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改革試點提出如下方案。
一、目標和原則。
按照《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改革部署,積極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作用,促進依法行政、嚴格執法,維護憲法法律權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一)堅持改革正確方向。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發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二)立足法律監督職能。堅持檢察機關職能定位,把握提起公益訴訟的條件、范圍和程序,既強化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又嚴格規范行使檢察權。
(三)有效保護公共利益。針對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等領域侵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及時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訴訟,加強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
(四)嚴格依法有序推進。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決定,確保改革試點在法律框架和授權范圍內開展,維護法制的統一和權威。
二、主要內容。
1.試點案件范圍。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污染環境、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適格主體或者適格主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2.訴訟參加人。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人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民事公益訴訟的被告是實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沒有反訴權。
3.訴前程序。檢察機關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之前,應當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或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法律規定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應當在收到督促或者支持起訴意見書后一個月內依法辦理,并將辦理情況及時書面回復檢察機關。
4.提起訴訟。經過訴前程序,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沒有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的,檢察機關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應當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初步證據,并應當制作公益訴訟起訴書。5.訴訟請求。檢察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訴訟請求。
1.試點案件范圍。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由于沒有直接利害關系,沒有也無法提起訴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試點期間,重點是對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2.訴訟參加人。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的被告是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3.訴前程序。在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之前,檢察機關應當先行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糾正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檢察建議書后一個月內依法辦理,并將辦理情況及時書面回復檢察機關。
4.提起訴訟。經過訴前程序,行政機關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的,檢察機關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應當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初步證據,并應當制作公益訴訟起訴書。
5.訴訟請求。檢察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違法行政行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等訴訟請求。
(三)其他事項。
1.試點期間,地方人民檢察院擬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先行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2.提起公益訴訟,檢察機關免繳訴訟費。
3.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方案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三、
方案實施。
(一)立法機關授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2015年6月授權,自2015年7月起開展改革試點,試點期限為兩年。
(二)積極開展試點。2015年7月,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和改革試點方案,制定出臺試點實施辦法,并選擇北京、內蒙古、吉林、江蘇、安徽、福建、山東、湖北、廣東、貴州、云南、陜西、甘肅1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試點。
(三)推動相關法律修改完善。及時。
總結。
試點經驗和成效,積極推動相關法律的修改完善。
四、工作要求。
一要堅持統籌謀劃。加強頂層設計,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基本制度和規范,統籌規劃具體時間表和路線圖。按照可復制、可推廣的要求,鼓勵試點地區發揮首創精神,推動制度創新。
二要積極穩妥推進。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既要積極推動,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和督促;又要穩妥慎重,嚴格程序,努力確保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要逐步形成成熟的經驗,再推動立法完善。三要加強協調配合。各試點單位要加強請示報告和溝通協調,積極爭取地方黨委、人大、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建立與人民法院的協調配合機制,共同推進改革試點工作穩步開展。
四要注重宣傳引導。既要及時宣傳改革試點的好經驗、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又要把握宣傳策略,嚴格宣傳紀律,正確引導社會預期,為改革試點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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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演講稿(熱門21篇)篇二十一
公益訴訟是近年來逐漸興起的一種法律實踐形式,旨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環境保護。通過參與公益訴訟,我深刻體會到了它的重要性和存在的問題。在實踐中,我進一步認識到公益訴訟對于推動社會公正和可持續發展的作用。以下將從實踐中的親身經歷入手,探討公益訴訟的價值和意義。
首先,公益訴訟能有效保護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社會的總體利益,是各個成員共同依存和受益的利益。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各種原因,個別利益往往會侵害和破壞公共利益。公益訴訟作為法律工具的一種運用,能夠通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確保法律法規的實施。比如,我參與了一起環境案件的訴訟,該案涉及某企業非法排放廢氣,嚴重污染周邊環境。通過我們的努力,法院判決企業停止非法排放并采取修復措施,有效保護了當地民眾的健康權益和生存環境。這個案例凸顯了公益訴訟在維護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性,進一步激勵了我積極參與這一實踐。
其次,公益訴訟對于社會公正的維護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社會公正是一個公平、公正、透明的社會價值觀。在現實生活中,由于信息不對稱和執法力量不足等原因,社會公正往往受到影響。而公益訴訟作為一種法律的利用方式,能夠通過司法途徑來維護社會公正。在我參與的一起公益訴訟中,我們成功地起訴了一家違法吃拿卡要的公司。通過訴訟,我們揭示了其非法行為的真相,恢復了市場秩序,并懲罰了違法行為。這一案例充分體現了公益訴訟為確保社會公正發揮的積極作用,同時也引發了我對社會公正的思考和理解。
然而,公益訴訟在實踐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和困難。首先,公益訴訟的定位和合法性問題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目前,公益訴訟在我國尚處于探索階段,缺乏相關的法規和制度保障。這導致公益訴訟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受到一定限制。其次,公益訴訟在實踐過程中面臨的困難也不容忽視。律師參與公益訴訟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而且通常需要克服法律程序上的限制和難題。此外,由于公益訴訟涉及廣泛的社會問題,面臨的困難和阻力也多種多樣。比如,我參與的一起公益訴訟案件中,訴訟過程中遭遇了當地政府和企業的阻撓和打壓,為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我們還需要承受巨大的壓力和困難。
最后,公益訴訟作為一種法律實踐形式,對于建設和諧社會、推動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公益訴訟的出發點是保護公共利益和社會公正,這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目標是一致的。通過公益訴訟,能夠推動環境保護、資源合理利用、公平競爭等方面的進步。同時,公益訴訟也能夠加強公民的法治意識和環保意識,培養社會責任感和公民意識,為建設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綜上所述,公益訴訟作為一種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推動社會公正的法律實踐形式,具有重要意義和價值。然而,公益訴訟在實踐中也面臨一些問題和困難。對于這些問題和困難,我們應該積極探索解決之道,為公益訴訟提供更好的法律和制度保障。相信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公益訴訟的發展將會越來越完善,為建設和諧社會和推動可持續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