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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論文分類號篇一
增城市第一幼兒園
丁小紅
劉秋群
活動目標:
1、學習將垃圾分類為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
2、體驗環境污染帶來的影響,知道亂扔垃圾會污染環境,危害健康。
3、培養幼兒初步的環保意識
重點:知道垃圾的簡單分類,懂得“垃圾分類”的意義
難點:生活垃圾的分類處理
活動準備:課件 活動過程
1、教師出示課件,讓幼兒感受垃圾的污染。
2、“這么多的垃圾都是從哪里來的?”引導幼兒知道生活中自己每天都會制造很多垃圾。
3、“如果每個人每天都制造許多的垃圾,會怎樣?”引導幼兒討論,了解垃圾對生活環境造成的危害。
出示課件:讓幼兒看垃圾污染嚴重的照片,出示很臟的水和干凈的水,進行比較,5、師:你們知道垃圾嚴重的影響我們的環境,除了老師,爸爸媽媽和小朋友一起愛護環境,還有什么方法,可以讓更多的人一起參與愛護環境的大行動中呢?引導幼兒討論要垃圾分類。
關于垃圾分類,老師還要告訴你們一些垃圾分類的小訣竅,請小朋友觀看課件讓我們一起來學一些垃圾分類的辦法吧。
6、小結:我們在生活中要愛護環境,講究衛生,要從自身做起,從身邊的小事做起,減少垃圾的產生,并讓更多的人一起參與愛護環境的行動中來。
刑法論文分類號篇二
一、有許多學者認為我國現行仲裁法中的“其它財產權益糾紛”的規定應當更加明確化。譚兵在《中國仲裁制度的改革與完善》一書中認為:調整中國現行仲裁范圍的主要思路是明確、統一、擴大和規范。對于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中的“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應有更加明確的解釋。其認為“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解釋,并不是一個簡單的概念:首先,“財產權益爭議”一詞,是指交付仲裁的事項應是與財產有關的事項,與財產無關的爭議則不可以仲裁。其次,對“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中的“財產權益”的范圍,存在著界定不清的情況。為有利于仲裁實踐,建議在修改仲裁法前,司法機關及時對“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作出統一的司法解釋。
二、現行的仲裁實踐中所通用的有關“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界定已經不能滿足經濟發展和仲裁制度本身的發展。許多的學者建議將更多的民事糾紛納入到仲裁中來。
喬欣、李莉在《爭議可仲裁性研究》一文中提到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具有可仲裁性。認為爭議的可仲裁性不因破產而改變,仲裁協議仍可執行,裁決所確定的權益可作為破產財產或破產債權向法院申報。同時還認為應將因侵權行為產生的爭議納入到仲裁。其認為:民事權利是一個開放的體系,侵權行為也是一個開放型的概念。由侵權行為而產生的爭議,當事人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爭議不涉及財產權益,但涉及的權利內容是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或可以和解的,這樣的爭議應具有可仲裁性。
同時,很多學者建議將知識產權中的更多糾紛納入到仲裁中來。鄭書前、宋新宇在《論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之可仲裁性》一文中談到:目前我國有關法律只規定了“著作權合同糾紛”可以申請仲裁。但對于其他的知識產權糾紛如專利權、商標權有關的糾紛并未規定其可以提請仲裁。仲裁方式在解決知識產權糾紛方面和其他方式相比有其獨到的優勢。如果不充分利用這種優勢,會造成知識產權保護的成本增加、資源浪費。其認為:長遠的考慮是在對《仲裁法》進行修改時擴充仲裁的受案范圍,明確規定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一部分事項可以仲裁;鑒于《仲裁法》的修改會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內容以及立法者對修改時機會合理把握,目前可先由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明確任命法院在對仲裁裁決進行司法審查時,不得將裁決事項時知識產權糾紛作為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情形而裁定撤銷或不予執行該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仲裁裁決,應當執行該裁決結果,這是可采取的權宜之計。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國家對于民商事案件可仲裁性的態度將變的更為開放,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被仲裁機制所擴充容納,承認其具有可仲裁性將在我們的意料之中。馬明虎在《論我國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可仲裁性》一文中談到,承認更多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可仲裁性符合世界仲裁立法的發展趨勢。其認為: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顯然知識產權與財產權有一定的差異,而從擔保法權利質押的規定來看,我國擔保法將知識產權視為“動產”,知識產權的侵權糾紛應當屬于“其他財產糾紛”。更重要的是,我國仲裁立法已朝國際仲裁制度邁出了很大一步,這為承認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可仲裁性創立了必要的條件。
孫東東、吳正鑫在《關于我國建立醫事糾紛仲裁制度的研討》提出建立醫療糾紛仲裁制度的設想。認為除少數重大醫療責任事故外,絕大多數醫療糾紛均為民事糾紛,且糾紛的最終解決也都落實到經濟補償上,因此解決此類糾紛宜采用半官方的公斷方式,但由于醫療糾紛仲裁所調整的糾紛涉及醫學專業技術以及糾紛雙方的不對等性,使得醫事糾紛不僅具有一般經濟合同糾紛仲裁的特征,如:程序簡便、靈活、快捷、或裁或審、不公開、不排斥調解以及仲裁結局具有法律效力等,還具有其特殊性。即:(1)醫療糾紛仲裁可由糾紛雙方的任何一方提出申請,無須雙方當事人合意。(2)醫事糾紛仲裁應作為訴訟程序前的必經程序,仲裁機構對糾紛先行調解,調節不成,做出裁決。其調解和裁決均不具有最終解決糾紛的效力,但生效后應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其還建議建立專門的醫事糾紛仲裁機構來審理醫事糾紛。
三、有的學者認為侵權與違約責任競合現象的糾紛也可以通過仲裁來解決。王金蘭、王瑋在《論侵權行為的可仲裁性》一文中談到:在侵權與違約競合的情況下,受害人享有選擇請求權,既可以以侵權為由,又可以以違約為由,行使追討損害賠償或損失賠償的權利。實際上,對于侵權性的違約行為和違約性的侵權行為,一般都按違約行為處理。當執行一個責任而使受害人的損害賠償目的達到時,受害人的另一請求權應歸于消滅,加害人的責任即可解除。如在執行違約賠償責任后,權利人的損失已經得到彌補,就不再要求違約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無論是合同之債,還是侵權之債,都是民商事法律調整的范疇,該債權的糾紛都屬于私法上而不是公法上的糾紛,此為以仲裁來解決該糾紛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性;此外,在侵權和違約競合的情況下,如何說明選擇違約,再將其歸結于也屬違約的性質,以違約提起損失賠償,再技巧上也會更恰當、穩妥。
四、宋連斌和黃進教授在其“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建議修改稿)中提出將仲裁的管轄的受案范圍規定為“當事人有權和解的任何財產性糾紛”。有的學者比較推崇我國臺灣地區“仲裁法”的規定,即“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之”,同時增訂第二款規定“前項爭議,以依法得和解者為限”。也有學者推崇德國的立法思路,那就是“一切包含經濟利益的爭議都可以成為仲裁的標的”。同時也有學者認為,可直接將“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改為“契約性和非契約性糾紛”。陳立峰、王海量在《論我國仲裁法的管轄范圍》一文中談到:擴大仲裁受案范圍關鍵是看這種立法技術是否符合國內仲裁實踐和國際仲裁發展趨勢的要求。在確定仲裁管轄范圍時需要明確的幾點是:首先,應當符合《聯合國仲裁示范法》的內容;其次,仲裁法管轄范圍的規定肯定要統轄國內各個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維護法律的嚴肅性;最后,應明確仲裁主體的適用范圍。
綜上,幾乎所有的學者都認為仲裁受案范圍應當擴大,相關法律應當更加明確化。但就具體如何擴大仲裁的受案范圍上產生了很大的分歧。產生分歧的關鍵點在于我國仲裁法第二條規定的“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許多學者建議將知識產權中的專利權和商標權納入仲裁;還有學者認為醫事糾紛也應納入仲裁;甚至有學者認為侵權與違約責任競合現象的糾紛也可以通過仲裁來解決。
刑法論文分類號篇三
論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或罪刑適應原則或平等原則)
論犯罪概念
論罪與非罪的界線
論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構成
論犯罪構成理論
論犯罪客體的幾個問題
論犯罪結果(或危害結果)
論行為對象
論單位犯罪
論刑法中的不作為
論犯罪的故意
試論過失犯罪負刑事責任的理論依據
試論犯罪目的與犯罪動機
論正當防衛
刑法論文分類號篇四
發布時間:2013年10月21日
犯罪概念一直是我國刑法學所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因為整個刑法學理論以犯罪及其刑事責任為研究對象,整個刑事司法活動也以認定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責任為主要任務。但從我國近年來有關這一問題的研究情況來看,一直將犯罪的形式概念與實質概念對立起來,認為兩者之間屬于完全不同的概念;同時,還出現了一種否定現行刑法中有關犯罪概念規定之傾向,主張“犯罪有實質與形式兩層意義:在立法政策的意義上,犯罪是指應當受到刑罰懲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在司法準則的意義上,犯罪是指刑法規定為應受刑罰懲罰的行為。”情況果真如此嗎? 以下,筆者試對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問題進行探討。
一、犯罪概念的幾種形式
通常認為,犯罪概念大致可以分為形式概念、實質概念與混合概念三類。
1.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把犯罪定義為違反刑事法律并且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多為資本主義國家刑法典定義犯罪的概念所使用。它僅從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給犯罪下定義,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將該行為規定為犯罪。其具體表述上又有以下幾種:(1)認為犯罪就是違反刑事法律的行為。如德國刑法學家賓丁認為,犯罪即違反刑事制裁法律的行為。(2)認為犯罪是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如1810年《法國刑法典》第1條之規定,法國刑法在世界刑法史上開創了在刑法典中規定犯罪概念的先河。(3)進一步以犯罪成立的條件來概括犯罪的概念。(4)結合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把犯罪表述為能夠引起刑事訴訟程序的違法行為。
這種概念見之于英美刑法理論,如格蘭威爾.威廉在其《刑法教科書》中確定的犯罪的概念,但是,僅僅從犯罪的法律表現形式上而沒有揭示犯罪的社會政治本質來給犯罪下定義,掩蓋了資產階級刑法鎮壓無產階級和其他勞動人民的階級實質,這對于廣大人民來說是有一定的欺騙性。
2.犯罪的實質概念犯罪的實質概念,不強調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試圖揭示犯罪現象的本質所在。社會主義國家將社會危害性引入到了犯罪概念中,規定的是實質的犯罪概念。如1960年《蘇俄刑法典》第7條之規定,這種純粹的實質概念是與當時前蘇聯的法律虛無主義思潮密切相關的,現已被社會主義各國所拋棄。但是不可否認,實質犯罪概念的引入是適應當時社會發展需要的:第一,可以限制刑事立法權。刑法以剝奪公民的生命、財產和自由為制裁手段,立法上必須嚴謹而科學。第二,是實現刑事司法個案正義的需要。法律的普遍正義固然應當維護,但是刑事司法的個案正義也是重要的,對于那些具備刑事違法性但不具備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就不必處罰。3.犯罪的混合概念混合犯罪概念是將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實質概念合二為一,既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本質特征。即回答了“什么是犯罪”的問題,又回答了“為什么它是犯罪”的問題,所以比單獨的形式概念或實質概念都有優點。如蘇聯解體以后,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14條規定了如下的犯罪概念:“本法典以刑罰相威脅所禁止的有罪過地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被認為是犯罪。”“行為(不作為)雖然形式上含有本法典規定的某一行為的要件,但由于情節輕微而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即未對個人、社會或國家造成損害或構成威脅的,不是犯罪。”這一定義,既闡明了犯罪的社會危害本質,又限定了犯罪的法律界限,對社會主義國家刑法中犯罪定義的確立,具有重要借鑒意義。
二、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中的犯罪概念
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行為規定為犯罪,體現了犯罪的鮮明階級性;它以概括的方法,揭示了各類犯罪所侵犯的客體,明確了主要打擊對象;它明確規定只有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到違反刑法,應受刑罰懲罰程度才是犯罪,從而把相當程度的社會危害性這一犯罪的實質特征,與刑事違法性和應受處罰性這一法律特征結合起來,因此,我國刑法關于犯罪的概念,在其科學性上,不僅資本主義國家的刑法無法比擬,就是社會主義國家刑法中,這個規定也是最完善的。當然也有人認為犯罪的實質概念和形式概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價值,應該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領域中分別采納,統一在一起存在邏輯上和操作上的欠缺。筆者認為,我國現行刑法中規定的犯罪概念是一個適應中國實際情況的科學的概念。
一定程度的社會危害性的實質判斷。因此,那種將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實質概念割裂開來,認為犯罪的形式概念中不考慮犯罪的實質性內容的見解,在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之下,是否妥當,值得考慮。
2.從國外有關犯罪構成的理論發展情況來看,將形式和內容割裂開來的分析方法也正在受到挑戰。如在日本的刑法理論中,近年來出現了排除從中性的、無價值的立場出發來分析構成要件,而從合目的的、實質的角度出發來判斷構成要件符合性的傾向。如,盜竊一盆花的行為或者盜竊他人一個蘋果的行為,在過去的觀點看來,是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只是在違法性的分析階段上,考慮到一朵花或一個蘋果的價值大小,沒有用刑罰來進行處罰的必要,所以,認定這種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是,從現在的觀點來看,刑法上的違法行為,不是一般的違法行為,而是在客觀上對刑法所保護的法益具有侵害或威脅,并且達到應當用刑罰進行懲罰程度的行為。也就是說,考量某一行為是否是刑法上所說的違法行為,本身就已經包含有價值判斷。因此,在現在看來,一盆花或一個蘋果,本身就不是盜竊罪的構成要件中所保護的對象,即在構成要件符合性的階段就被排除在刑法所保護的法益之外,當然就沒有必要對盜竊該種物品的行為進行違法性的判斷了。之所以這么考慮,是因為它更符合犯罪是用刑罰這種最為嚴厲的制裁來懲罰的行為,而不是一般的違法行為的觀念;而且這樣考慮也更符合人們的思維習慣:盜竊價值微小的財物的行為,一開始就不應該進入到刑法評價的視野之內。在這種思考方式的轉變過程中,我們可以發現:過去在違法性的階段來進行價值判斷的內容,現在提到了構成要件的符合性的內容中來了;過去認為,構成要件的符合性的判斷是中性、客觀、無價值的,僅僅是從形式上進行判斷,但是,按照現在的看法,某種行為是否符合構成要件的形式判斷中,本身就包含有價值判斷在內。在這種變化之中,我們可以強烈地感受到:有關犯罪的形式判斷(形式概念)和實質判斷(實質概念)不能分開,二者是不可分割地結合在一起的;形式概念表面上看起來是一個簡單的結論或判斷,但是,這個結論的得出,本身就經歷了實質性的判斷在內,而這種實質性的判斷的內容,就體現為犯罪的實質概念。
3.現代社會思維方式的轉變,證明了有關犯罪的形式判斷和實質判斷是不可分割的結合在一起的。形式概念表面看來是一個簡單的結論,但是這個結論的得出本身就經歷了實質性的判斷,其內容就體現為犯罪的實質概念。有的學者提出應該把犯罪概念分為“應當規定為犯罪”的行為和“法律已經規定為犯罪”的行為,即立法概念和司法概念,立法概念主要是為決策服務的,而司法概念要求的則更多的是為實踐服務的。筆者認為這種劃分是否科學值得商榷。因為: 第一、立法與司法本身就是緊密聯系的,立法是司法的前提和基礎,司法是立法的體現和促進,對于同一部門的犯罪概念加以如此細致的劃分似乎無此必要,似乎立法階段的犯罪到了司法過程就不是犯罪了,這本身也是違反罪刑法定主義要求的。第二、概念是對事物本質特征的反映,在一定范圍內應該具有統一的意義和適用價值,否則將造成理解的障礙和聯系的停滯。第三、這里的立法概念其實就是犯罪學領域的犯罪概念,而司法概念才是我們傳統意義上的刑法犯罪概念,應該把不同學科與同一部門的層次分清楚。
4.從司法實踐來看,也是采用了經過實質分析之后,得出是不是違反刑法分則中具體條文的規定的行為的形式上的結論的。在實踐中,司法機關對一個案件的認定,首先是看有沒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然后查是什么行為侵犯了合法權益,造成了何種具體結果;再查什么人實施了行為;再查行為人在實施行為的時候,是不是具有罪過。經過上述帶有實質性意義的判斷之后,才會得出行為人的行為是不是刑法規定的犯罪的形式上的結論。
5.從罪刑法定原則看, 現行犯罪概念充分、徹底貫徹了罪刑法定原則。刑罰權包括制刑權、求刑權、量刑權和行刑權。犯罪的形式概念體現了罪刑法定原則對求刑權、量刑權與行刑權的制約;犯罪的實質概念體現了罪刑法定原則對制刑權的制約。
6.我國就刑法規定的犯罪概念
是對犯罪的內涵和外延的科學概括,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根本標準。這一定義科學地揭示了犯罪的社會政治屬性和法律特征,指出犯罪是嚴重破壞刑法所保護 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同時該定義又明確指出犯罪必須是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如果一個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法律沒有規定其為犯罪,或者沒有規定對這種行為的刑罰處罰,那么也不能認定為犯罪。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懲罰性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這一規定是現代法治國家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和必然反映。
根據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對我國現行刑法第13條的規定,可作以下理解:首先,依照刑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是犯罪,這是有關犯罪的形式定義;其次,在判斷某種行為是否是依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的時候,應從該行為的情節是否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等實質方面來進行判斷。換句話說,刑法第13條關于犯罪的總則性規定,一方面是有關犯罪的概念,另一方面也是有關犯罪認定的指導性規定,它意味著在判斷某一行為是不是符合刑法分則的某一條文的規定的時候,不能僅從形式上觀察,必須從該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實質方面來考量。
刑法論文分類號篇五
教學設計理念:
本課所涉及的是環境保護的教育問題,為了讓學生進一步了解生活垃圾的危害,培養學生分析問題的能力及環保意識,使學生體會到社會環保問題嚴重與緊迫性,教師設計了關于垃圾分類教學。通過這次關于垃圾分類的活動教學,不僅使學生親身體驗到垃圾分類真實的情況,更意識到社會環保問題的嚴峻性,增強了自己的社會責任感,同時使學生掌握了如何去了解事物的方法。在活動中更是對學生的合作、分工的一種考驗,在活動中學生的人際交往能力、文明禮貌的人文素養則自然而然的得到提高。
教學目的:
1.了解生活垃圾的危害,培養學生分析問題的能力及環保意識。
2.通過討論生活垃圾的危害性,引出垃圾分類的必要性,培養學生的動手能力。
3.通過模擬采訪表演,對垃圾分類加深理解,并認識到宣傳這一知識的重要性,同時培養學生的表達能力。
4.通過了解廢物利用的好處,培養學生正確的價值觀。
教學重點:
1.了解生活垃圾的危害,學會垃圾分類方法。
2.認識垃圾分類的必要性。
3.培養學生的合作精神和環保意識。
教學難點:
1.會垃圾分類的方法和必要性。
2.養學生的環保意識。
教學過程:
一、情景引入
(一).引入
1、提出問題:孩子們,課前大家對每天廢棄物產生數量和種類進行了調查,老師對同學們的調查情況進行了統計和整理,請看調查表。(出示課件)
2、從這張調查表中你知道了到哪些信息?
(二)交流討論
1、這么多垃圾你們是怎么處理的?
2、這樣的垃圾桶見過嗎?什么意思?(分類扔垃圾)今天我們就一起來探討廢棄物的分類。
3、看見課題,你有什么問題?
(1)為什么要分類丟垃圾?
(2)怎樣分類丟垃圾呢?(出示幻燈)
二、活動過程
(一)、分一分
1、聽清活動要求:小組合作論討,大膽猜測,這些垃圾可以怎樣分類?把同類的垃圾放在一個筐內,看看那一組分得最快。
2、學生活動交流。(相機貼學生作品)
(1)我們小組是按照材料不同來分的。
(2)我們小組是按照形狀不同來分的。
(3)我們小組是按照用途不動來分的。
(二)、想一想
1、現在,你認為哪種方法更科學合理呢?說說理由。
2、(1)對于可回收廢棄物,國際通用的標識是這樣的。(展示圖標)。我國還用這兩種標識表示不可回收和有毒物品。
(2)你在哪些地方見過這樣的標識。(可樂,雪碧的易拉罐上,超市販賣的塑料袋上……)我們可以通過標識幫助分類。
3、究竟哪些垃圾是可回收的?
(1)廢塑料瓶、塑料飲料瓶、牙刷、牙膏皮……
是的,各種塑料袋、塑料包裝物、一次性塑料餐盒和餐具、牙刷、塑料杯子、礦泉水瓶等都屬于塑料類物品,可回收的。
(2)不要的衣服,褲子……
對,這屬于布料類垃圾,也是可回收的。這些布料類垃圾還有哪些?(桌布、洗臉巾、書包、鞋)
(3)玻璃瓶、碎玻片……
嗯,玻璃瓶、碎玻片、鏡子、燈泡、暖瓶等也是可回收的。
(4)易拉罐是可回收的。
沒錯,如易拉罐般金屬類的垃圾還有哪些?(罐頭盒,奶粉盒)
(5)廢報紙可以送到回收站。
這類垃圾還有哪些?但注意對于廁所紙、紙巾由于水溶性強,是不可回收的。(點出幻燈)
4、哪些垃圾是不可回收的呢?
三、垃圾的處理方法
(一)可回收垃圾的處理
主要處理方法是把可回收垃圾集中起來,送到加工廠再加成新產品。
(二)不可回收垃圾處理
1、填埋法:
(生)計算。
通過計算“可以幫助多少個貧困學生”,讓學生了解2400000元的大小。
討論:花費的錢2400000元,是一天一個北京浪費的錢,而且采用填埋法處理垃圾還會占用很多的土地,引出人們要尋求更好的處理垃圾方法。
2、焚燒法
焚燒是指把垃圾送到專門機構進行燃燒處理,把污染降到最低。
我國大部分地方都是采用填埋法處理垃圾的。目前,正向焚燒法轉化。
(三)有害垃圾的處理
主要是把垃圾送到指定機構無公害化處理后再填埋。
四、拓展
1、同學們,將廢棄物合理分類,科學的處置已成為世界的一大生活主題,它對維護環境,提倡低碳生活有著深遠的意義,我們一起來看看其他國家是怎么做的。
美國,對待垃圾采取多扔多收費;
德國人素以嚴謹著稱。在垃圾分類問題上也一點不例外。居民將不同顏色的玻璃瓶放入相應的三種回收不同顏色的玻璃制品的垃圾桶,并同時把塑料瓶蓋擰下來放入收集塑料制品的垃圾桶。
日本:用年歷提醒垃圾分類;這種年歷每月的日期都由黃、綠、藍等不同的顏色標注,年歷上還配有漫畫,告訴人們不可燃的垃圾包括哪些,可回收的垃圾包括哪些,使人一目了然。同時,就連日本商品的包裝盒上就已注明了其屬于哪類垃圾,牛奶盒上甚至還有這樣的提示:要洗凈、拆開、晾干、折疊以后再扔的要求。
2、了解了這些信息以后,你想到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