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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方案一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賓館、飯店、旅店、酒店、大廈、山莊、會所、客棧、招待所、家庭式旅館,以及向社會公眾提供計時休息或者住宿服務的洗浴、度假等經營場所(以下統稱旅館)。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衛生、旅游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旅館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擁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房屋建筑安全,經營場所消防設施、安全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兩個;利用地下空間開辦旅館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內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館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標明房間號、服務臺、安全和消防設備設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的旅館方位圖及其內部平面圖;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四)旅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對旅館的開辦條件進行實地勘驗,作出書面決定;對外承諾的時限少于七個工作日的,應當在承諾的時限內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許可的書面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旅館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到原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旅館因裝修、改建、擴建等原因改變原有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重新辦理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第八條旅館應當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應當經常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檢查各項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協助公安機關調查處理治安案件。
第九條旅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系統軟件由公安機關免費提供。
星級旅館還應當在其出入口、通道、電梯及其他公共區域安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旅館應當加強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管理和維護,確保系統的正常運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條旅館應當建立住宿登記制度。
旅館應當在入住登記處等醒目位置設置相關標牌,告知旅客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入住登記。
旅館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登記工作。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由旅客按規定項目填寫《住宿登記表》。
第十一條已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旅館,應當如實將旅客身份證件信息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并在旅客入住后三小時內傳送到旅館所在行政區域內的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旅館應當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旅館門衛值班人員應當掌握進出人員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來訪者出示身份證或者詢問其被訪者姓名、住宿房間號。旅館其他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值班制度的規定履行巡查職責,維護住宿人員的合法權益和旅館的正常秩序。客房鑰匙由客房值班人員負責管理的,應當憑住宿證對號開啟房門。
第十三條旅館應當設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實行財物保管的登記、交接和領取制度,注意查詢、發現可疑及危險物品。對旅客交付保存的現金及貴重物品應當單獨存放在保險柜(箱)。
旅館為旅客提供機動車保管服務的,應當建立相應的保管制度,辦理保管手續,向旅客出具保管憑證,履行保管義務。
第十四條旅館應當建立治安情況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行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者縱容、隱瞞、包庇。
第十五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出賣、出租、出借《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讓《特種行業許可證》;
(二)對入住旅客不驗證、不登記;
(三)為無有效身份證件的旅客登記住宿,或者為明知其持假身份證件、冒用他人身份證件的旅客登記住宿;
(四)憑一人有效身份證件為兩名以上旅客登記住宿;
(五)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務。
第十六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保守旅客信息和安全技術防范設施錄入的住宿人員圖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機關和其他國家偵查機關執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第十七條旅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合旅館服務臺登記本人身份證件;
(二)遵守旅館規章制度,愛護旅館財物;
(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自覺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并如實反映情況。
第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以及匕首、三棱刮刀、彈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帶入旅館。
禁止在旅館內進行賣淫、嫖娼、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及打架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旅館治安管理檔案,指導、監督旅館建立、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查處旅館內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到旅館執行公務,應當經其所屬的派出所、執法機構或者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出示工作證件。
人民警察依法檢查住宿人員房間時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未經許可從事旅館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取締,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旅館出賣、出租、出借《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讓《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旅館未按規定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旅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不如實登記、及時傳送住宿人員信息的;
(二)未實行全天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至(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旅館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旅館及其從業人員泄漏旅客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員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關于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方案二
甲方:(以下稱甲方)
乙方:(以下稱乙方)
經雙方協商同意,特簽定如下承包合同:
一、乙方自20xx年7月2日至20xx年7月2日,承包甲方旅館(店名: ),經營一年整。年承包費叁萬元整(30000.00)。
二、乙方承包旅館后,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甲方不得干擾和參與經營。
三、乙方承包經營旅館后,繼續使用甲方店名和執照,乙方要合法經營、遵規守紀。如出現違規違法等問題,乙方要負全責。
四、乙方承包期間,不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轉租、轉讓,對旅館設施要保持原貌,不得改造擴建。否則要處一萬元至三萬元的罰款。乙方經營期間,對旅館設施、物資的維護費用乙方自負。
五、甲方在乙方經營期間,要保持旅館原貌及原有的正常經營所需的物資,不得隨意撤換、搬走。旅館設施及物資,在簽定合同之日起三日內點清交接,承包期結束,乙方按照清單清點交還給甲方。如有丟失或損壞,要照價賠償。
六、本合同自簽定之日起即生效,不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附注:
(附:物資清單)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身份證: 身份證:
住址: 住址:
電話: 電話:
關于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方案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旅館經營行為,促進旅館業健康發展,保障旅館經營者、從業人員和旅客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旅館,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按日或者小時計價收費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合法經營場所,包括賓館、飯店、旅館、公寓式酒店、客棧、招待所、洗浴場所、農家樂、牧家樂、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
第三條國家依法征收農家樂、牧家樂、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所占農村集體土地時,按現行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補償標準執行。
第四條公安機關負責旅館業的治安管理,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旅館業治安管理實行屬地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務社會的原則。
第六條旅館經營者、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治安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建立旅館治安管理內部責任制度,協助公安機關預防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旅館行業協會應當制訂行業自律規范,指導和規范旅館經營者的經營活動。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七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生產或儲存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強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廠(庫)的間距符合國家規定;
(二)利用地下空間開辦的旅館,通風、照明和安全設施齊全有效,并有兩個以上寬敞、通暢的出入口。
第八條開辦旅館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辦理營業執照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材料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三)已安裝符合要求的安全監控設備設施、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相關材料;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的還要提供已安裝由公安部頒發銷售許可證的安全管理系統的相關材料;
(四)經營場所(地)的權屬證明或租賃使用證明;
(五)旅館方位圖及標明內部房間號、服務臺、安全監控設備設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況的平面圖;
(六)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七)旅館治安保衛負責人、治安保衛人員、登記驗證人員的基本情況。
第九條建設鄉村酒店、農家樂等旅館,建筑總面積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客房數在20間以上50間以下或床位數在30張以上100張以下的,其工程建設、裝飾裝修、消防設施器材配備等,應當參照執行國家和我省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取得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前款規模以下的該類旅館,應當具備基本的消防安全條件,取得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第十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對材料進行審查并實地核查,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許可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許可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旅館經營場所遷移的,應當在15日內重新申請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
旅館歇業的,應當在15日內向原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備案。
旅館變更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應當在15日內到原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旅館停業的,應當在15日內到原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章治安管理
第十二條旅館法定代表人和經營負責人是旅館的治安責任人,對旅館及其附設經營的歌舞廳、洗浴場所、音樂茶坊等娛樂服務場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負責。
旅館應當制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安全責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開展安全知識教育培訓,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支持、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治安管理。
第十三條旅館應當建立健全驗證登記、來訪管理、財物保管、值班巡查、情況報告等各項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旅館接待住宿,應當逐一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如實登記旅客的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時間,并實時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傳報公安機關。
接待外國人、港澳居民、臺灣居民或華僑住宿,應當查驗旅客的護照、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按照境外人員入境的相關規定登記住宿信息并傳報公安機關。
第十五條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旅客,應當到旅館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相關證明。
第十六條旅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必要的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并保障安全技術防范設施有效運行。
第十七條旅館應當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客房區全天有人值班巡查,服務臺、監控室設專人值守。值班人員應住宿人員要求開啟房門,應當核對住宿人員身份。
第十八條旅館內不得儲存易燃、易爆、劇毒和放射性、強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第十九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一)旅客使用過期、偽造、涂改的身份證件;
(二)旅客攜帶危險物品、違禁物品;
(三)旅客有違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
(四)旅館發生刑事、治安案件。
發生前款第(二)、(四)項情形,旅館安全保衛人員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當予以制止。
第二十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務;
(二)利用旅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三)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條件或為違法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
(四)除國家偵查機關執法需要提供的外,泄露旅客身份證件信息和技術防范監控資料。
第二十一條禁止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評定星級賓館、星級農家樂和星級鄉村酒店,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出具旅館治安意見書。
第二十三條旅客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如實提供本人身份證件,配合旅館登記相關信息;
(二)遵守旅館規章制度;
(三)不得將危險物品、違禁物品帶入旅館;
(四)不得實施賣淫嫖娼、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對旅館治安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建立旅館治安管理信息檔案;
(二)監督、指導旅館建立健全治安管理防范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措施;
(三)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協助旅館對前臺登記人員、治安保衛人員等開展安全業務培訓;
(四)及時查處侵犯旅客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對旅館業經營場所進行治安監督檢查。發現存在治安隱患的,應當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工作中知悉的旅館旅客信息和圖像
信息,應當嚴格保密。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在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中不得侵犯旅館經營者和旅客的合法權益,不得違法向旅館、旅客收取費用或增加其他義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旅館的,以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八條旅館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責令整改,對經營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如實將旅客信息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傳報公安機關;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三)未建立來訪管理、財物保管、值班巡查等制度的。
旅館未配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的,按照《四川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處罰。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泄露住宿人員信息,或者在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視情況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不按本辦法規定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或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四川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關于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方案四
第一條為了保障旅館業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生命財物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經營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客貨棧、車馬店、浴池等(以下統稱旅館),不論是國營、集體經營,還是合伙經營、個體經營、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不論是專營
還是兼營,不論是常年經營,還是季節性經營,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開辦旅館,其房屋建筑、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等有關規定,并且要具備必要的防盜安全設施。
第四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經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準開業。
經批準開業的旅館,如有歇業、轉業、合并、遷移、改變名稱等情況,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后三日內,向當地的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備案。
第五條經營旅館,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設置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指定安全保衛人員。
第六條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按規定的項目如實登記。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送住宿登記表。
第七條旅館應當設置旅客財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險柜,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對旅客寄存的財物,要建立登記、領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條旅館對旅客遺留的物品,應當妥為保管,設法歸還原主或揭示招領;經招領三個月后無人認領的,要登記造冊,送當地公安機關按拾遺物品處理。對違禁物品和可疑物品,應當及時報告公安
機關處理。
第九條旅館工作人員發現違法犯罪分子,行跡可疑的人員和被公安機關通緝的罪犯,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不得知情不報或隱瞞包庇。
第十條在旅館內開辦舞廳、音樂茶座等娛樂、服務場所的,除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外,還應當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一條嚴禁旅客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
第十二條旅館內,嚴禁賣淫、嫖宿、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三條旅館內,不得酗酒滋事、大聲喧嘩,影響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轉讓床位。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對旅館治安管理的職責是,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協助旅館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業務知識的培訓,依法懲辦侵犯旅館和旅客合法權益的違法
犯罪分子。
公安人員到旅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嚴格依法辦事,要文明禮貌待人,維護旅館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合法權益。旅館工作人員和旅客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開辦旅館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未經登記,私自開業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旅館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旅館負責人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其所經營的旅館
已成為犯罪活動場所的,公安機關除依法追究其責任外,對該旅館還應當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一、十二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的規定,處罰有關人員;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并報公安部備案。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公布的《城市旅棧業暫行管理規則》同時廢止。
關于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方案五
??第一條為了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維護旅館、旅客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賓館、飯店、旅店、酒店、大廈、山莊、會所、客棧、招待所、家庭式旅館,以及向社會公眾提供計時休息或者住宿服務的洗浴、度假等經營場所(以下統稱旅館)。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衛生、旅游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旅館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擁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房屋建筑安全,經營場所消防設施、安全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兩個;利用地下空間開辦旅館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內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館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標明房間號、服務臺、安全和消防設備設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的旅館方位圖及其內部平面圖;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四)旅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對旅館的開辦條件進行實地勘驗,作出書面決定;對外承諾的時限少于七個工作日的,應當在承諾的時限內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許可的書面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旅館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到原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旅館因裝修、改建、擴建等原因改變原有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重新辦理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第八條旅館應當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應當經常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檢查各項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協助公安機關調查處理治安案件。
第九條旅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系統軟件由公安機關免費提供。
星級旅館還應當在其出入口、通道、電梯及其他公共區域安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旅館應當加強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管理和維護,確保系統的正常運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條旅館應當建立住宿登記制度。
旅館應當在入住登記處等醒目位置設置相關標牌,告知旅客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入住登記。
旅館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登記工作。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由旅客按規定項目填寫《住宿登記表》。
第十一條已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旅館,應當如實將旅客身份證件信息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并在旅客入住后三小時內傳送到旅館所在行政區域內的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旅館應當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旅館門衛值班人員應當掌握進出人員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來訪者出示身份證或者詢問其被訪者姓名、住宿房間號。旅館其他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值班制度的規定履行巡查職責,維護住宿人員的合法權益和旅館的正常秩序。客房鑰匙由客房值班人員負責管理的,應當憑住宿證對號開啟房門。
第十三條旅館應當設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實行財物保管的登記、交接和領取制度,注意查詢、發現可疑及危險物品。對旅客交付保存的現金及貴重物品應當單獨存放在保險柜(箱)。
旅館為旅客提供機動車保管服務的,應當建立相應的保管制度,辦理保管手續,向旅客出具保管憑證,履行保管義務。
第十四條旅館應當建立治安情況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行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者縱容、隱瞞、包庇。
第十五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出賣、出租、出借《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讓《特種行業許可證》;
(二)對入住旅客不驗證、不登記;
(三)為無有效身份證件的旅客登記住宿,或者為明知其持假身份證件、冒用他人身份證件的旅客登記住宿;
(四)憑一人有效身份證件為兩名以上旅客登記住宿;
(五)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務。
第十六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保守旅客信息和安全技術防范設施錄入的住宿人員圖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機關和其他國家偵查機關執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第十七條旅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合旅館服務臺登記本人身份證件;
(二)遵守旅館規章制度,愛護旅館財物;
(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自覺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并如實反映情況。
第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以及匕首、三棱刮刀、彈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帶入旅館。
禁止在旅館內進行賣淫、嫖娼、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及打架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旅館治安管理檔案,指導、監督旅館建立、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查處旅館內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到旅館執行公務,應當經其所屬的派出所、執法機構或者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出示工作證件。
人民警察依法檢查住宿人員房間時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未經許可從事旅館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取締,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旅館出賣、出租、出借《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讓《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旅館未按規定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旅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不如實登記、及時傳送住宿人員信息的;
(二)未實行全天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至(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旅館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旅館及其從業人員泄漏旅客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員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關于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方案六
第一條 為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租賃房屋,是指旅館業以外以營利為目的,公民私有和單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條 公安機關對租賃房屋實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記、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條 城鎮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治安保衛委員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租賃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傳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危險和違章建筑的房屋,不準出租。
第六條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單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介紹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經審核符合本規定出租條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第七條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并辦理暫住證;
(三)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并向公安派出所備案;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五)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注銷手續;
(七)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必須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件;
(二)租賃房屋住宿的外來暫住人員,必須按戶口管理規定,在三日內到公安派出所申請暫住戶口登記;
(三)將承租房屋轉租或者轉借他人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備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發現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準用于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六)集體承租或者單位承租房屋的,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或者未簽定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承租人的,處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可以并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
(四)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報告公安機關的,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沒收物品,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罰款。
(相關文件: 部門規章1篇1次))
第十條 對出租或承租的單位違反規定的,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同時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月工資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被處罰人和單位對依照本規定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定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依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
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方案七
目錄
(序言)
第一章合營企業的組成
第二章飯店的規模及造價標準
第三章出資總額,出資比例及資本轉讓
第四章利潤分配及虧損負擔
第五章合營期限
第六章建造期間合同各方的責任
第七章董事會
第八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九章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章勞動管理
第十一章設備、配件及材料的采購
第十二章納稅
第十三章保險
第十四章違約責任
第十五章不可抗力
第十六章爭議的解決
第十七章適用法律
第十八章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十九章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序言
中國技術進口總公司和國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它有關法規,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共同投資聯合經營飯店。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合營企業的組成
11合營各方為:
中國技術進口總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在中國地注冊登記,其法定地址在中國省市街號;法定代表:姓名職務國籍?。
國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在國地登記注冊,其法定地址在國地,法定代表:姓名職務國籍。(如合營者為多方,可按丙,丁……?方稱)
12合營企業的名稱和法定地址:
合營企業的名稱
外文名稱
13合營企業是在中國建立的,合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是中國的法人。企業的一切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的規定。
第二章飯店的規模及造價標準
21飯店的占地面積為?平方米。
飯店的建筑面積為?平方米。
設:旅館(其中豪華客房?套;中檔高級客房套;普通客房套);各類餐廳,商場,?醫療室,健身房,舞廳,停車場,?游泳池及娛樂場所各種服務設施。
22飯店還包括以下設施和裝置:
中央冷暖空調系統,電腦管理控制系統,防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閉路電視和音響系統,鍋爐房,洗衣房,水塔,排污系統,汽車隊及建造和營業可能需要的其它設備。
23飯店造價標準:
普通客房每平方米平均造價元;中檔高級客房每平方米平均造價元;豪華客房每平方米平均造價元。其它設施每平方米造價元。(注:可根據具體情況制定)。
第三章出資總額,出資比例及資本轉讓
31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為元人民幣(或合營各方商定的貨幣)。
其中甲方出資?元,占注冊資本%。
乙方出資?元,占注冊資本%。
32合營各方將以下列方式作為出資:
甲方:現金元;土地使用費元;設備元;其它元;共元。
乙方:現金元;機械設備元;其它元;共元。
33投資范圍:
飯店土建工程投資:包括房屋及附屬設施,建筑費,設計費,水費,工程材料費。
裝修,設備家俱等投資;包括物資的購置,包裝運輸,在建造期間的財產保險費。
開辦費:包括員工培訓,宣傳廣告,管理以及其它必要的費用開支。
籌建費:包括籌建資金,銀行擔保費,建設期間貸款利息。雙方籌建人員的工資,獎金,補貼,旅差費,辦公費等。
福利設施費:包括職工住宅的征地,拆遷,建造及設備安裝等。
不可預見費:經籌建處批準,用于飯店建設開辦期間不可預見的開支。
流動資金用于開業周轉金。
34合營各方在合營企業得到營業執照后天內,分期繳足出資資金,其應付金額和付款期限規定如下:……
任何一方對其出資額逾期繳付或欠繳均按143條辦理。
351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均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并報原審批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352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合營另一方同意,合營另一方有權優先購買其轉讓股份。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出資額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另一方轉讓的條件優惠。
第四章利潤分配和虧損負擔
41合營企業利潤在按中國稅法納稅后,由董事會決定扣除合營企業的儲備基金,企業基金和職工福利基金后,合營各方按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或虧損。
42合營企業的資產負債,僅以企業注冊資本為限。
第五章合營期限
51合營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后。即可以法人身份開始營業,期限為年。合營期限屆滿,合營合同自行終止。
52經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合營企業期限,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向審批機構提出延長申請。每次延長以年為限。
53在合營期限屆滿時,甲方將用幣購買外國投資者的股份,購買價格另行商定。
第六章?建設期間合營各方的責任
61合營各方各負其責,完成以下各項事宜:
甲方責任:
(1)按基本建設進度計劃向飯店籌建處提供達到可進行施工的場地。即辦理場地征用手續并負責遷移拆除清理地面障礙物。
(2)負責飯店界區以外的三通(通電,通水,通路)及市政配套工程。
(3)協助辦理飯店的設計施工方面的報批手續。
(4)協助申請在中國境內采購材料設備等物資的計劃指標。
(5)組織合營企業的其它工程設計施工工作。
(6)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等手續。
(7)協助合營企業招聘當地的中國籍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它工作人員。
(8)負責辦理合營企業委托的其它事宜。
乙方責任:
(1)按34的規定,及時將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運抵中國港口。
(2)協助辦理設計委托,審查設計方案等工作。
(3)協助合營企業招聘外國籍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4)指派能勝任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參加飯店籌建工作。
(5)辦理合營企業委托的在國外選購機械設備,配件等事宜。
(6)培訓合營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
(7)負責辦理合營企業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七章董事會
71合營企業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為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名,乙方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設副董事長名,由方委派。
72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會的任期為四年。任期屆滿后,如獲繼續委派的,可以連任。
73董事會的職權,決議程序及董事會的召開,均按合營企業的章程執行。
第八章經營管理機構
81合營企業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一名。由方推薦。副總經理名,由甲方推薦名。乙方推薦名。正副總經理任期為年。
82總經理的職責是負責執行董事會的決議,組織和領導合營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根據合營章程規定。協助總經理工作。
合營企業將根據本企業的業務需要,設立部門經理,負責部門業務的日常工作,并對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負責。
83正副總經理由合營企業董事會任命和免職。正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公司和企業的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的職務。各部門經理由總經理任命。
第九章財務會計制度
91合營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財會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加以制定。合營企業注冊登記后,應及時到當地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備案。合營企業在中國銀行開立人民幣和外匯帳戶,也可以在經批準和指定的國外其它銀行開立帳戶。
92合營企業的財務會計年度應采用日歷年制。自公歷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企業的會計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一切記帳憑證。單據,報表,帳簿必須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甲,乙雙方商定的另一種外文書寫)
93合營公司設總會計師,副總會計師各一名,總會計師的職權和責任按合營企業章程的規定執行。總會計師由方推薦,副總會計師由方推薦。總會計師,副總會計師均由董事會任命。
第十章勞動管理
101合營企業職工的雇用,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及勞動紀律等事宜,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合營企業與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訂立后,即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102甲乙方雙方推薦及聘用的高級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的工資及福利待遇等問題由董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一章設備,配件的采購
111合營企業為經營所需要的設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原則上由雙方采購,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在中國購買。對需要在國外采購的產品,一般應選擇具有國際先進性和適用性的產品。其價格不應超出國際市場的公平價格。
選購前,合營各方應充分醞釀協商,必要時可以公開招標采購。
第十二章納稅
121合營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及有關規定繳納各種稅金。
122合營企業的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三章保險
131合營企業的各項保險均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合營企業成立后,由總經理,副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企業的保險計劃。經董事會討論決定后,以合營企業的名義辦理各種投保手續。
第十四章違約責任
141合營各方因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造成合營另一方損失時,受損失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或采取其它補救措施。補救措施采取后,未能完全彌補另一方所遭到的損失的,另一方仍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142合營一方因違反合同所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相當于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并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其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如下:……(根據具體情況訂)
143合營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規定的應付金額,合營企業有權收取遲延支付金額的利息。從逾期的第一個月計算。
上述逾期的利息,以各自出資的貨幣支付。
第十五章不可抗力
151合營各方因地震,臺風,嚴重的水災和火災戰爭及其它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造成一方延遲履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在符合下列全部規定的情況下,不當作違約處理:
1511不可抗力事件必須是阻止,阻礙,遲延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履行合同的直接原因。
1512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在事件發生的情況下,必須已采取了所有能夠實施的合理措施。
1513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在遭受事件時,已立即通知合營另一方,并在十五天內以書面的形式提供事故及處理情況,以及遲延履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的理由。并由該事故發生地的有關機構出具證明。
152在事件影響結束后,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必須立即通知另一方。
第十六章爭議的解決
161合同發生爭議時,合營各方應盡可能通過協商解決,或經第三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和調解的,可以提交中國的仲裁機構或雙方同意其它仲裁機構。在中國仲裁應遵守中國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在其它仲裁機構仲裁應遵守該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
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162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或者由仲裁裁決。
第十七章適用法律
171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為本合同的適用法律。
172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第十八章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81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后,可以變更或修改合營合同,但合營各方必須就此簽署書面協議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方能有效。
1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營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1821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1822另一方違反合同,以致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時所期望的經濟效益;
1823另一方在約定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許延遲履行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合同。
1824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1825合同規定的解除合同條件已經出現;
18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同即告解除:
1831法院判決解除合同;
1832法院判決解除的合同。
1833雙方商定同意解除合同。
184合營任何一方未征得合營他方的書面同意,不能將本合同章程或合同附件規定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者。違反上述規定以任何方式轉讓的合同均屬無效。
第十九章合同生效及其它
191按照本合同原則訂立的如下附件,包括章程,協議,附件等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條款與附件條款發生矛盾時,應以本合同條款為準。
192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簽字后,需經批準,方能生效。
193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
地簽字。
194本合同用中文和文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中國技術進口總公司代表國?公司代表
(簽字)(簽字)
甲方見證人?乙方見證人
關于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方案八
一、戶口登記員必須嚴格履行畜旅業治安管理《細則》的第十一條規定的要求,按十二項工作職責,嚴格登記旅客入住手續,遵紀守法,不得違法經營。
二、儀表端正,說話和氣,熱情接待旅客,詳細介紹賓館情況和旅客住宿須知。
三、嚴格旅客住宿制度
1)認真做好證件的檢查工作,杜絕無證件和偽證件人員混進旅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2)嚴格執行雙人房包房制度,兩人異地不同工作單位的旅客、戶口登記員不得安排兩人包房。
3)成年男女要求包房住宿,必須憑本人結婚證,男女雙方都在45歲以上,同一戶口所在地均可登記住宿。
四、做好交接班制度,做三交接,交接治安管理情況,交接房費收繳情況,交接旅客財物保管情況,做到事事有記載,交接有簽名。
關于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方案九
旅店業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一、旅客住宿時必須登記,登記時須認真查驗居民身份證,并按住宿登記表要求項目如實填寫。
二、旅客住宿登記表按月裝訂,定期報送轄區派出所備存。
三、店內必須設置行李物品寄存室、保險柜,并在登記時提醒客人寄存貴重物品(現金、手機),對旅客遺留物品應妥善保管、并設法歸還。
四、店內必須設立門衛,對進出旅店的人員要查驗證件,如有會客人員,時間應在晚上12點之前。
五、實行24小時值班,每二十四小時必須定時不定時查房,值班人員應堅守崗位,并隨時提醒旅客出門時鎖好房門。
六、對店內服務人員嚴格要求,不得隨便亂查旅客物品,除打掃衛生以外,不得的私自進旅客房間。
七、接待境外旅客,應在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八、對夜間離店旅客,一般應查驗車票、證件、防止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立即溜走。
九、嚴禁在賓館、旅店業等公共場所賣淫嫖娼、賭博、進行封建迷信活動、吸食毒品、傳播淫穢物品等社會丑惡現象。
十、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形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及刑事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派出所,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縱容、隱瞞、包庇。
十一、公安人員例行檢查時必須出示證件,經營者應全力配合,發現有不妥,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酒泉市公安局肅州分局
賓館旅店業信息系統前臺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管理,確保旅館信息系統的穩定正常運行,根據公安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標準及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各賓館、招待所嚴格遵照執行。
一、全市所有營業性旅館均應納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二、旅館應配置聯網微機,專用軟件,單獨入網,所有設備屬專用設備,不得挪作它用。
三、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前臺登記應由旅館專人負責,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公安機關治安業務培訓和計算機登記操作培訓合格后方能到前臺上機工作。
四、旅館前臺服務人員是系統運行情況的具體責任人,在接待旅客住宿時,必須認真查驗旅館有效證件,做到逐人驗證,確保人證相符。
五、旅館前臺服務人員要將所有入住的旅客信息認真登記,并全部輸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每天按要求的旅客信息及時傳輸至公安局信息中心,不得延誤。
六、旅館法人是旅館前臺聯網運行情況的總負責人,應每日檢查旅館前臺系統的登記輸入和數據傳送情況,堅決杜絕漏輸、錯輸,不上報等情況發生。
七、旅館應落實專人負責前臺微機系統的維護,對系統出現的故障應立即予以修復,保證設備處于正常良好的運行狀態,對于專用軟件問題不能修復的,向轄區公妄機關報告。
八、旅館前臺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使用電腦,同時保證通信線路暢通,用電安全,禁止故意損壞設備,禁止刪除登記的旅館信息和程序旅客信息須保留30天備查,不得自行刪除,旅館前臺服務人員禁止向系統輸入非旅客信息,試驗數據和可能導致系統中誤報警,假報警的信息,禁止輸入可能危害或者影響系統正常運行的信息。
九、對于未按以上管理制度執行的,公安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條款進行處罰。
十、公安機關進行檢查時,旅館從業人員應積極主動配合。
酒泉市公安局肅州分局
旅館業治安管理制度
一、安全責任制度:旅館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本單位員工切實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旅館業治安管理各項制度,教育員工提高警惕,遵紀守法,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
二、驗證登記制度,對住宿舍旅客要嚴格檢驗其有效身份證件,做到人證相符,登記內容齊全準確,不漏登、錯登旅客入住,登記率達100%,堅決執行公安機關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其他證件一律不得登記入住。
三、信息系統前臺管理制度
l、即時驗證,錄入系統5分鐘之內上傳。
2、對沒有身份證件的客人到轄區派出所出具準許入住單。、
3、對裝有系統的計算機要有專人操作,其他人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4、如系統出現故障應到鄰近旅館準確無誤上傳信息。
5、當班前臺值班人員應盡職盡責絕對不能對入住的旅客信息漏傳、錯傳,如發現問題有前臺當班人員負全部責任。
旅店業會客登記制度
一、旅店業前臺接待和值班人員負責來訪賓客接待,登記工作并建立來賓登記薄。
二、來訪賓客須說明被訪客人的姓名、房號,如有不符不得獲準入內。
三、有來訪賓客,前臺接待人員應立即電話通知被訪人,確認無誤后方可登記執行。未經過被訪客人的許可,一律不得讓來訪者進入樓層或進入客房你內等候。
四、來訪客人需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并詳細登記來訪時間、姓名、年齡、性別、來訪單位和事由。
五、前臺接待員必須認真核對訪客填寫的會客登記事項,核對無誤后,指引訪客進入會客樓層。
六、樓層服務員要隨時關注來訪客人的時間和動向,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報告旅店業保安人員,情況嚴重的及時報告轄區派出所。
七、會客結束后,前臺服務員應在會客登記單上詳細標注訪客離房時間,并留意訪客所攜帶物品,防止酒店物品丟失。
八、來訪賓客不得攜帶易燃、易爆、腐蝕物品,管制刀具,違禁品及槍械等危險品進入。
九、訪客不得利用會客名義提供有償服務或進行違法活動,訪客在會客期間有污染公共環境、擾亂公共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及刑事責任。
十、訪客必須在24:00前離開客房,如需留宿,需到前臺辦理入住手續。
十一、會客登記薄作為會客登記憑證及客人資料有前臺接待員定期編號裝訂并保存兩年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