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市場經濟中,買賣已經成為了一種常見的商業行為,人們通過購買和銷售商品來獲取利益。小編為大家搜集了一些買賣常見問題及解決方法,供大家參考。
買賣合同的案例分析(實用20篇)篇一
房地產銷售面對形形色色的客戶,光說案例是不可能說完的,一百個客戶有一百種成交的方法,但通過總結,還是能找出一定的成交規律,。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房屋買賣談判案例分析,供你閱讀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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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常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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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微活動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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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姐通過中介打算購買位于嶼后南里一套房子,并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但后來由于經濟較為困難,現金沒到位,與房東商議終止合同,房東愿意退還全額定金,但向中介機構索要中介費卻遭到拒絕。理由是合同中規定由于委托人的原因導致買賣不能成交的,中介費不予退還。
仔細檢查房屋質量。
其實,除了查看本房屋外,還應向左鄰右舍或物業公司詢問房屋是否大修過,查看房屋的內部結構時,特別看天花板有無漏水的痕跡,墻壁是否有爆裂或脫皮的情況等。對于簡單的新裝修二手房,更要區分是否掩蓋了房屋墻壁上裂縫、天花板滲水痕跡等一些瑕疵。
詳細登記房屋狀況。
在規范的操作中,賣方應對房屋的詳細信息進行登記,如實反映房屋狀況。而在房屋。
買賣合同。
中有明確約定:賣方應在交房之前若干日通知買方對房屋進行檢驗,雙方應書面確認檢驗結果。對于在檢驗過程中發現的房屋質量問題,買方可與賣方協商后決定由甲方立即修繕或在價款中扣除相應的修繕費用。而該檢驗記錄還可作為交付房屋現狀的原始證據。
明確保修期及責任。
另外,雙方還應約定辦理交房手續后若干年內為甲方保修期,約定保修期內由賣方應負責保修的項目。同時,由房屋開發商或建筑施工單位對房屋所承擔的保修責任,即賣方對該房屋所享有的保修權利,應自房屋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后轉移給買方。其中包括房屋使用。
說明書。
和質量。
保證書。
福建省物價局、省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聯合下發的《福建省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中有明確規定,房屋(二手房)買賣代理費標準為:買賣雙方收費合計不超過合同成交價的2.5%。獨家代理的,買賣雙方收費合計不超過合同成交價的3%。對于權證代辦費的規定是:僅辦房屋產權證的買賣雙方收費合計不超過200元,僅辦土地使用證的買賣雙方收費合計不超過200元,“兩證”合一代辦費買賣雙方收費合計不超過200元,“兩證”分開代辦費買賣雙方收費合計不超過400元。貸款(按揭)手續代辦費按不超過500元向買方收取。
由此可見,如果中介機構在物價管理部門取得了相應的收費許可證,并在營業場所中進行明示,按2.5%收取中介費是合法的。而中介費是指傭金,專指房地產經紀人為委托人尋找指示可以與其訂立合同的相對人,介紹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這一服務的勞動所得,并不含各項代辦費。很多客戶會認為中介機構已經收取了中介費,還另外收取代辦費不合理,雖然有部分中介機構會在收取中介費后免收或減收代辦費用,但事實中介費與代辦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置業顧問小d有個客戶意向非常好,電話回訪客戶,明確表示這兩天就要來下定了。但三天過去了卻遲遲沒來,再去電話,客戶說小孩昨天發高燒,遇上這事兒,咱們應該怎么做呢?繼續邀約客戶下次來定的時間嗎?且看小d是如何化解的!
小d在簡單安撫客戶后,掛了電話馬上進行市調:
1,打電話詢問看有沒有朋友做醫生的,詢問高燒小孩有沒有什么忌口?
2,看看有沒有什么好的外體去高燒的方法。
3,看看有沒有什么能預防小孩生病。
找到以上3點后,馬上給客戶發信息。李姐您好,小孩發燒晚上可能會哭,所以這個時候。
大人用一小撮綠茶放口內嚼碎,每晚睡前敷小兒肚臍,用布包好,次日晨揭去,連用3天。基本就能治理晚上還在因為高燒夜哭的現象了!也祝小侄子早點康復。
第2,網上淘寶一本小孩防病的書籍!
給李姐打電話:姐,今天我過來城市辦點事,你們地址在哪里啊?我去看看侄子!
李姐:不用了,孩子已經沒事了,謝謝你!小烽。
沒辦法,只能這樣子了!所以網上搜索怎么去高燒的小方法每天給李姐發短信!堅持了6天李姐孩子出院,并說要來定房了!
來了之后,我直接把書送到客戶手里,并給客戶講了個故事。
扁鵲家族3兄弟但是醫術最厲害的不是扁鵲,是扁鵲大哥。為何,就是扁鵲大哥,重在防御疾病,而不是事發之后來再來解決問題!也忘侄子以后健康成長!
后面,客戶李姐連價格都沒怎么談就刷了卡了!
大家可以看到,我從始至終都沒跟客戶說起房子的事,但是我所做的一切客戶會不清楚嗎?我們做銷售的時候,越是模糊自己的意圖,那么客戶就會越清晰。客戶之關心我們做了什么?最后我們打動了客戶。促成成交!
如果我沒沉住氣,那么我早就歇菜了!
來來來,第二個案例,置業顧問小d的客戶已經認購了,過了簽約日期就是不來簽約,客戶的理由是公公生病住院了,等母親出院后才有空過來。小d就拿這個理由來交差,晚會上大家判斷這個客戶可能會面臨兩個問題:
1、要很長時間才能來簽約,能拖一天是一天,具體時間待定;。
2、因母親生病,需要推延交首付時間,甚至退房!
這兩個問題,對我們都不利,要是你會怎么辦呢?此時做人情的機會來了,我跟小d說,你晚上打個電話給客戶,問清楚他公公在哪里住院,你明天抽空帶點水果去看一下他公公,并關心下客戶要注意身體。關于房子的事情,一個字都不要說,就關心他公公的身體,可小d問了半天也沒問到在哪所醫院!好在半個月后,客戶來簽約了,又找領導申請了20xx塊額外優惠才簽的,客戶在領導面前還是狠狠地表揚了小d一番,說想去看看他公公,怕小d工作忙就回絕了!期間,小d做的就是每天都搜索怎么康復的信息給客戶發送信息,并且提醒客戶要注意身體。
舉這個例子,想說一個問就是,任何一個客戶都不能大意,煮熟的鴨子都有可能飛走,尤其是認購未簽約的客戶,后續溝通把握不好,就變成困難戶了。就上面這個客戶,他要是來說,因為母親生病花光積蓄,要求退房,還要等定金到醫院救急呢,那咱們就被動了啊!
買賣合同的案例分析(實用20篇)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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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的案例分析(實用20篇)篇三
個體戶張某、王某二人于10月1日從汽車交易中心購得一輛“東風”牌二手卡車,,共同從事長途貨物的運輸業務。
二人各出資人民幣3萬元。
同年12月,張某駕駛這輛汽車外出聯系業務時,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資人民幣8萬元購買此車,張某隨即氫車賣給了李某,并辦理了過戶手續,事后,張某把賣車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項。
李某買到此車后,于同年年底又將這輛卡車以人民幣9萬元賣給趙某。
二人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趙某某租車給李某使用,租期為1年,租金人民幣1萬元,二人簽定協議后,到有關部門辦理了登記過戶手續。
趙某把車租賃給李某使用期間,由于運輸缺乏貨源,于是李某準備自己備貨,因缺乏資金遂向銀行貸款人民幣5萬元,李某把那輛卡車作為抵押物,設定了抵押,雙方簽訂了抵押協議,但沒有進行抵押登記。
次年11月趙某把該車以人民幣1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錢某。
12月趙某以租期屆滿為由,要求李某歸還卡車,李某得知趙某把車賣給錢某,遂不愿歸還卡車,主張以人民幣9萬元買回此車,趙某不允,遂生糾紛。
現問: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什么財產關系?
(2)張某、李某的汽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3)李某、趙某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該約定是否有效?為什么?
(4)李某與銀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為什么?
(5)李某主張買回卡車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6)截止糾紛發生時,該卡車所有權歸誰享有?為什么?
答案: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按份共有關系。
(2)有效。
因為張某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該合同初為效務待定合同,后經王某默認而得補正,轉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4)不能生效。
一是因為李某無權以他人所有之物設立抵押,二是因為未辦理抵押登記。
(5)不能。
因為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應以同等價格為條件。
(6)歸趙某所有。
因為趙某尚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卡車所有權并未轉移。
解題思路。
本題雖然人物眾多,但彼此之間的法律關系比較簡明,案情發展脈絡呈流線型,考生只要依情節按圖索驥,依次回答每個問題即可。
法理詳解:
(1)、(2)張某、王某按份投資購買卡車,共同從事運輸業務,依法成立按份共有關系。
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
《民法通則》第78條規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
既為共有關系,共有財產全屬于全體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財產的處分,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一個或者幾個共有人未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對共有財產進行法律上的處分的,對其他其有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認該行為,則該處分行為有效。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不效。”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項的行為表明,王某是追認了張某的無權處分行為。
(3)、(6)《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超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另有約定的除外。”第(3)問所列情形即屬于本條所指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情形,即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標的物移轉時間,而不受“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的束縛。
而第(6)問則應適用“標的手所有權自標的手交付時起轉移”的約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糾紛發生之時,標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趙某并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故錢某并未取得所有權,此時卡車所有權仍歸趙某所有。
(4)依《擔保法》第41條及第42條第(四)項規定,以汽車設立抵押的,應當辦理抵的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另外,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設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是以在同等條件下為前提的。
本案中錢某出價10萬元,李某出價9萬元,顯然不構成“同等條件”。
買賣合同的案例分析(實用20篇)篇四
個體戶張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從汽車交易中心購得一輛“東風”牌二手卡車,,共同從事長途貨物的運輸業務。
二人各出資人民幣3萬元。
同年12月,張某駕駛這輛汽車外出聯系業務時,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資人民幣8萬元購買此車,張某隨即氫車賣給了李某,并辦理了過戶手續,事后,張某把賣車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項。
李某買到此車后,于同年年底又將這輛卡車以人民幣9萬元賣給趙某。
二人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趙某某租車給李某使用,租期為1年,租金人民幣1萬元,二人簽定協議后,到有關部門辦理了登記過戶手續。
趙某把車租賃給李某使用期間,由于運輸缺乏貨源,于是李某準備自己備貨,因缺乏資金遂向銀行貸款人民幣5萬元,李某把那輛卡車作為抵押物,設定了抵押,雙方簽訂了抵押協議,但沒有進行抵押登記。
次年11月趙某把該車以人民幣1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錢某。
12月趙某以租期屆滿為由,要求李某歸還卡車,李某得知趙某把車賣給錢某,遂不愿歸還卡車,主張以人民幣9萬元買回此車,趙某不允,遂生糾紛。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什么財產關系?
(2)張某、李某的汽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4)李某與銀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為什么?
(5)李某主張買回卡車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6)截止糾紛發生時,該卡車所有權歸誰享有?為什么?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按份共有關系。
(2)有效。
因為張某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該合同初為效務待定合同,后經王某默認而得補正,轉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4)不能生效。
一是因為李某無權以他人所有之物設立抵押,二是因為未辦理抵押登記。
(5)不能。
因為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應以同等價格為條件。
(6)歸趙某所有。
因為趙某尚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卡車所有權并未轉移。
本題雖然人物眾多,但彼此之間的法律關系比較簡明,案情發展脈絡呈流線型,考生只要依情節按圖索驥,依次回答每個問題即可。
法理詳解:
(1)、(2)張某、王某按份投資購買卡車,共同從事運輸業務,依法成立按份共有關系。
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
《民法通則》第78條規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
既為共有關系,共有財產全屬于全體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財產的處分,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一個或者幾個共有人未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對共有財產進行法律上的處分的,對其他其有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認該行為,則該處分行為有效。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不效。
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項的行為表明,王某是追認了張某的無權處分行為。
(3)、(6)《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超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3)問所列情形即屬于本條所指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情形,即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標的物移轉時間,而不受“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的束縛。
而第(6)問則應適用“標的手所有權自標的手交付時起轉移”的'約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糾紛發生之時,標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趙某并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故錢某并未取得所有權,此時卡車所有權仍歸趙某所有。
(4)依《擔保法》第41條及第42條第(四)項規定,以汽車設立抵押的,應當辦理抵的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另外,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設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是以在同等條件下為前提的。
本案中錢某出價10萬元,李某出價9萬元,顯然不構成“同等條件”。
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產的一套精密成套設備,雙方找丙公司商議,由丙公司購買并直接租給甲公司。
甲、乙、丙三方簽訂了如下合同:(一)由丙公司付給乙公司貨款500萬元;(二)乙公司將精密成套設備代辦托運給甲公司;(三)甲公司承租該設備,期限為10年,每年租金為80萬元。
該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字,甲、丙公司加蓋了合同專用章,乙公司未加蓋合同專用章。
丙公司簽訂上述合同后,為籌借資金欲向丁銀行借款300萬元,丁銀行要求提供擔保,丙公司請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諾。
丙、丁、戊簽訂了如下合同:(1)丁銀行借給丙公司300萬元,預扣1年的利息30萬元,實際交付丙公司270萬元;(2)戊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但丙公司應付給戊公司擔保費30萬元。
合同由三方簽字并加蓋了各自的合同專用章。
乙公司簽訂合同后與庚公司又簽訂了一份運輸合同。
甲公司簽訂合同后,為順利安裝和操作該設備,又與辛公司簽訂了一份技術咨詢合同,但合同未約定根據咨詢意見作出決策的損失承擔。
(1)甲、乙、丙之間的合同屬于合同法上的哪種合同?
(3)丙與丁銀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數額應為多少?為什么?
(4)丙、丁、戊所簽的合同中約定的30萬元的擔保費是否有效?為什么?
(10)現設辛公司在提供技術咨詢過程中形成了一項新的技術成果,且未與甲公司約定該技術成果的歸屬。
該術成果歸誰享有?為什么?
(1)根據《合同法》第237條的規定,該合同為融資租賃合同。
(2)乙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為根據《合同法》第32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上簽字或蓋章的,合同成立。
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簽字,該合同即已成立。
(3)借款數額應為270萬元,因為根據《合同法》第200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4)該約定有效。
因為法律并未禁止被保證人向保證人支付擔保費。
(5)戊公司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因為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約定不明確的,根據《擔保法》,保證人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6)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追究違約責任。
因為根據《合同法》239條的規定,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合同,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7)辛公司不承擔責任。
因為根據《合同法》第359的規定,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
(8)應當由乙公司向庚公司索賠。
因為根據《合同法》第64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9)該維修費由甲公司承擔。
根據《合同法》第247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10)該技術成果歸辛公司所有。
根據《合同法》第363條的規定,在技術咨詢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人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這種合同的特征是:(1)融物與融資相結合。
融資租賃以融物為內容。
(2)租賃關系與買賣關系相結合。
前者是以后者為前提,后者是前者實現的保證。
(3)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
在融資租賃期間,承租人的設備所有權屬于出租人,使用權歸承租人,但租賃設備的維修和保養有承租人負責。
(4)原則上租賃合同不得中途解除。
(5)采用書面形式。
借款合同,也稱為借貸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一般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借款合同是否有償,由當事人雙方約定。
借款人應按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人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在技術咨詢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
另外,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合同受托方符合合同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或者建議作出決策造成損失的,應當由委托方承擔。
但約定由委托方決策并指導實施的情況除外。
買賣合同的案例分析(實用20篇)篇五
個體戶張某、王某二人于10月1日從汽車交易中心購得一輛“東風”牌二手卡車,,共同從事長途貨物的運輸業務。
二人各出資人民幣3萬元。
同年12月,張某駕駛這輛汽車外出聯系業務時,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資人民幣8萬元購買此車,張某隨即氫車賣給了李某,并辦理了過戶手續,事后,張某把賣車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項。
李某買到此車后,于同年年底又將這輛卡車以人民幣9萬元賣給趙某。
二人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趙某某租車給李某使用,租期為1年,租金人民幣1萬元,二人簽定協議后,到有關部門辦理了登記過戶手續。
趙某把車租賃給李某使用期間,由于運輸缺乏貨源,于是李某準備自己備貨,因缺乏資金遂向銀行貸款人民幣5萬元,李某把那輛卡車作為抵押物,設定了抵押,雙方簽訂了抵押協議,但沒有進行抵押登記。
次年11月趙某把該車以人民幣1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錢某。
12月趙某以租期屆滿為由,要求李某歸還卡車,李某得知趙某把車賣給錢某,遂不愿歸還卡車,主張以人民幣9萬元買回此車,趙某不允,遂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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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什么財產關系?
(2)張某、李某的汽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3)李某、趙某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該約定是否有效?為什么?
(4)李某與銀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為什么?
(5)李某主張買回卡車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6)截止糾紛發生時,該卡車所有權歸誰享有?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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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按份共有關系。
(2)有效。
因為張某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該合同初為效務待定合同,后經王某默認而得補正,轉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4)不能生效。
一是因為李某無權以他人所有之物設立抵押,二是因為未辦理抵押登記。
(5)不能。
因為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應以同等價格為條件。
(6)歸趙某所有。
因為趙某尚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卡車所有權并未轉移。
解題思路。
本題雖然人物眾多,但彼此之間的法律關系比較簡明,案情發展脈絡呈流線型,考生只要依情節按圖索驥,依次回答每個問題即可。
法理詳解:
(1)、(2)張某、王某按份投資購買卡車,共同從事運輸業務,依法成立按份共有關系。
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
《民法通則》第78條規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
既為共有關系,共有財產全屬于全體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財產的處分,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一個或者幾個共有人未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對共有財產進行法律上的處分的,對其他其有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認該行為,則該處分行為有效。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不效。
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項的行為表明,王某是追認了張某的無權處分行為。
(3)、(6)《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超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3)問所列情形即屬于本條所指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情形,即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標的物移轉時間,而不受“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的束縛。
而第(6)問則應適用“標的手所有權自標的手交付時起轉移”的約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糾紛發生之時,標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趙某并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故錢某并未取得所有權,此時卡車所有權仍歸趙某所有。
(4)依《擔保法》第41條及第42條第(四)項規定,以汽車設立抵押的,應當辦理抵的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另外,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設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是以在同等條件下為前提的。
本案中錢某出價10萬元,李某出價9萬元,顯然不構成“同等條件”。
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產的一套精密成套設備,雙方找丙公司商議,由丙公司購買并直接租給甲公司。
甲、乙、丙三方簽訂了如下合同:(一)由丙公司付給乙公司貨款500萬元;(二)乙公司將精密成套設備代辦托運給甲公司;(三)甲公司承租該設備,期限為,每年租金為80萬元。
該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字,甲、丙公司加蓋了合同專用章,乙公司未加蓋合同專用章。
丙公司簽訂上述合同后,為籌借資金欲向丁銀行借款300萬元,丁銀行要求提供擔保,丙公司請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諾。
丙、丁、戊簽訂了如下合同:(1)丁銀行借給丙公司300萬元,預扣1年的利息30萬元,實際交付丙公司270萬元;(2)戊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但丙公司應付給戊公司擔保費30萬元。
合同由三方簽字并加蓋了各自的合同專用章。
乙公司簽訂合同后與庚公司又簽訂了一份運輸合同。
甲公司簽訂合同后,為順利安裝和操作該設備,又與辛公司簽訂了一份技術咨詢合同,但合同未約定根據咨詢意見作出決策的損失承擔。
[問題]。
(1)甲、乙、丙之間的合同屬于合同法上的哪種合同?
(2)現設乙公司以未加蓋合同專用章為由,主張合同無效,其理由能否成立?為什么?
(3)丙與丁銀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數額應為多少?為什么?
(4)丙、丁、戊所簽的合同中約定的30萬元的擔保費是否有效?為什么?
(8)現設庚公司因承運設備中有過錯造成設備損失,應由誰向庚公司索賠?為什么?
(10)現設辛公司在提供技術咨詢過程中形成了一項新的技術成果,且未與甲公司約定該技術成果的歸屬。
該術成果歸誰享有?為什么?
[正確答案]。
(1)根據《合同法》第237條的規定,該合同為融資租賃合同。
(2)乙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為根據《合同法》第32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上簽字或蓋章的,合同成立。
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簽字,該合同即已成立。
(3)借款數額應為270萬元,因為根據《合同法》第200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4)該約定有效。
因為法律并未禁止被保證人向保證人支付擔保費。
(5)戊公司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因為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約定不明確的,根據《擔保法》,保證人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6)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追究違約責任。
因為根據《合同法》239條的規定,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合同,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7)辛公司不承擔責任。
因為根據《合同法》第359的規定,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
(8)應當由乙公司向庚公司索賠。
因為根據《合同法》第64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9)該維修費由甲公司承擔。
根據《合同法》第247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10)該技術成果歸辛公司所有。
根據《合同法》第363條的規定,在技術咨詢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
[考點集成]。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人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這種合同的特征是:(1)融物與融資相結合。
融資租賃以融物為內容。
(2)租賃關系與買賣關系相結合。
前者是以后者為前提,后者是前者實現的保證。
(3)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
在融資租賃期間,承租人的設備所有權屬于出租人,使用權歸承租人,但租賃設備的維修和保養有承租人負責。
(4)原則上租賃合同不得中途解除。
(5)采用書面形式。
借款合同,也稱為借貸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一般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借款合同是否有償,由當事人雙方約定。
借款人應按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人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在技術咨詢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
另外,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合同受托方符合合同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或者建議作出決策造成損失的,應當由委托方承擔。
但約定由委托方決策并指導實施的情況除外。
買賣合同的案例分析(實用20篇)篇六
小姐通過中介打算購買位于嶼后南里一套房子,并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但后來由于經濟較為困難,現金沒到位,與房東商議終止合同,房東愿意退還全額定金,但向中介機構索要中介費卻遭到拒絕。理由是合同中規定由于委托人的原因導致買賣不能成交的,中介費不予退還。
仔細檢查房屋質量。
其實,除了查看本房屋外,還應向左鄰右舍或物業公司詢問房屋是否大修過,查看房屋的內部結構時,特別看天花板有無漏水的痕跡,墻壁是否有爆裂或脫皮的情況等。對于簡單的新裝修二手房,更要區分是否掩蓋了房屋墻壁上裂縫、天花板滲水痕跡等一些瑕疵。
詳細登記房屋狀況。
在規范的操作中,賣方應對房屋的詳細信息進行登記,如實反映房屋狀況。而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有明確約定:賣方應在交房之前若干日通知買方對房屋進行檢驗,雙方應書面確認檢驗結果。對于在檢驗過程中發現的房屋質量問題,買方可與賣方協商后決定由甲方立即修繕或在價款中扣除相應的修繕費用。而該檢驗記錄還可作為交付房屋現狀的原始證據。
明確保修期及責任。
另外,雙方還應約定辦理交房手續后若干年內為甲方保修期,約定保修期內由賣方應負責保修的項目。同時,由房屋開發商或建筑施工單位對房屋所承擔的保修責任,即賣方對該房屋所享有的保修權利,應自房屋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后轉移給買方。其中包括房屋使用說明書和質量保證書。
福建省物價局、省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聯合下發的《福建省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中有明確規定,房屋(二手房)買賣代理費標準為:買賣雙方收費合計不超過合同成交價的2.5%。獨家代理的,買賣雙方收費合計不超過合同成交價的3%。對于權證代辦費的規定是:僅辦房屋產權證的買賣雙方收費合計不超過200元,僅辦土地使用證的買賣雙方收費合計不超過200元,“兩證”合一代辦費買賣雙方收費合計不超過200元,“兩證”分開代辦費買賣雙方收費合計不超過400元。貸款(按揭)手續代辦費按不超過500元向買方收取。
由此可見,如果中介機構在物價管理部門取得了相應的收費許可證,并在營業場所中進行明示,按2.5%收取中介費是合法的。而中介費是指傭金,專指房地產經紀人為委托人尋找指示可以與其訂立合同的相對人,介紹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這一服務的勞動所得,并不含各項代辦費。很多客戶會認為中介機構已經收取了中介費,還另外收取代辦費不合理,雖然有部分中介機構會在收取中介費后免收或減收代辦費用,但事實中介費與代辦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置業顧問小d有個客戶意向非常好,電話回訪客戶,明確表示這兩天就要來下定了。但三天過去了卻遲遲沒來,再去電話,客戶說小孩昨天發高燒,遇上這事兒,咱們應該怎么做呢?繼續邀約客戶下次來定的時間嗎?且看小d是如何化解的!
小d在簡單安撫客戶后,掛了電話馬上進行市調:
1,打電話詢問看有沒有朋友做醫生的,詢問高燒小孩有沒有什么忌口?
2,看看有沒有什么好的外體去高燒的方法。
3,看看有沒有什么能預防小孩生病。
找到以上3點后,馬上給客戶發信息。李姐您好,小孩發燒晚上可能會哭,所以這個時候。
大人用一小撮綠茶放口內嚼碎,每晚睡前敷小兒肚臍,用布包好,次日晨揭去,連用3天。基本就能治理晚上還在因為高燒夜哭的現象了!也祝小侄子早點康復。
第2,網上淘寶一本小孩防病的書籍!
給李姐打電話:姐,今天我過來城市辦點事,你們地址在哪里啊?我去看看侄子!
李姐:不用了,孩子已經沒事了,謝謝你!小烽。
沒辦法,只能這樣子了!所以網上搜索怎么去高燒的小方法每天給李姐發短信!堅持了6天李姐孩子出院,并說要來定房了!
來了之后,我直接把書送到客戶手里,并給客戶講了個故事。
扁鵲家族3兄弟但是醫術最厲害的不是扁鵲,是扁鵲大哥。為何,就是扁鵲大哥,重在防御疾病,而不是事發之后來再來解決問題!也忘侄子以后健康成長!
后面,客戶李姐連價格都沒怎么談就刷了卡了!
大家可以看到,我從始至終都沒跟客戶說起房子的事,但是我所做的一切客戶會不清楚嗎?我們做銷售的時候,越是模糊自己的意圖,那么客戶就會越清晰。客戶之關心我們做了什么?最后我們打動了客戶。促成成交!
如果我沒沉住氣,那么我早就歇菜了!
來來來,第二個案例,置業顧問小d的客戶已經認購了,過了簽約日期就是不來簽約,客戶的理由是公公生病住院了,等母親出院后才有空過來。小d就拿這個理由來交差,晚會上大家判斷這個客戶可能會面臨兩個問題:
1、要很長時間才能來簽約,能拖一天是一天,具體時間待定;。
2、因母親生病,需要推延交首付時間,甚至退房!
這兩個問題,對我們都不利,要是你會怎么辦呢?此時做人情的機會來了,我跟小d說,你晚上打個電話給客戶,問清楚他公公在哪里住院,你明天抽空帶點水果去看一下他公公,并關心下客戶要注意身體。關于房子的事情,一個字都不要說,就關心他公公的身體,可小d問了半天也沒問到在哪所醫院!好在半個月后,客戶來簽約了,又找領導申請了20xx塊額外優惠才簽的,客戶在領導面前還是狠狠地表揚了小d一番,說想去看看他公公,怕小d工作忙就回絕了!期間,小d做的就是每天都搜索怎么康復的信息給客戶發送信息,并且提醒客戶要注意身體。
舉這個例子,想說一個問就是,任何一個客戶都不能大意,煮熟的鴨子都有可能飛走,尤其是認購未簽約的客戶,后續溝通把握不好,就變成困難戶了。就上面這個客戶,他要是來說,因為母親生病花光積蓄,要求退房,還要等定金到醫院救急呢,那咱們就被動了啊!
買賣合同的案例分析(實用20篇)篇七
某甲和某工廠訂立一份買賣汽車的合同,約定由工廠在6月底將一部行使3萬公里的卡車交付給甲,價款3萬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車后15日內余款付清。
合同還約定,工廠晚交車一天,扣除車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應多交車款50元;一方有其他違約情形,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6000元。
合同訂立后,該卡車因外出運貨耽誤,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
7月1日,卡車在途經山路時,因遇雨,被塊落下的石頭砸中,車頭受損,工廠對卡進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給甲。
10天后,甲在運貨中發現卡車發動機有毛病,經檢查,該發動機經過大修理,遂請求退還卡車,并要求工廠雙倍返還定金,支付6000元違約金,賠償因其不能履行對第三人的運輸合同而造成的經營收入損失3000元。
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請求雙倍賠償。
工廠意識到對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車沒有力理過戶手續,合同無效,雙方只需返還財產。
現請回答下列問題:
1、汽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2、卡車受損,損失應由誰承擔?
3、甲能否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請求雙倍賠償?
4、甲能否要求退車?
5、甲能否請求工廠支付違約金并雙倍返還定金?
6、甲能否請求工廠賠償經營損失?
7、甲能否同時請求工廠支付6000元違約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遲延履行違約金?
三、答案:
1、有效。
2、卡車受損應由工廠負責。
依《合同法》第142條之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
此時卡車尚未交付,所以應由出賣人某工廠承擔。
3、不能。
因為作為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某工廠并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稱的“經營者”,甲也不是該法所稱的“消費者”。
4、能。
根據《合同法》第111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害方根據標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5、甲不能同時請求工廠支付違約金并雙倍返還定金。
根據《合同法》第116條之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6、能。
根據《合同法》第113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面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本案中,甲的經營收入損失可視為因工廠履約不符合約定而給甲造成的可得效益的損失,且這種損失能為工廠在訂約時所預見。
買賣合同的案例分析(實用20篇)篇八
原告曾某與被告王某于1993年結婚,婚后于1994年、1996年分別生育女孩小曾、兒子小王。后因感情破例,于2006年協議離婚。根據協議第三條約定,共有房屋屬原告的一半份額原告同一處分其女兒小曾、兒子小王共同所有。婚姻關系解除后,原告無房居住仍在該房第三層居住。2006年5月26日,被告以原告居住的房屋為其所有為由強行要原告交出房門及大門鑰匙,并將原告趕出大門。在原告離開后,被告將大門及房門鎖全部換掉,致使原告無法進入該房屋,原告遂訴至法院。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將屬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子女,通過贈與的方式已對房屋作了處分,喪失了房屋的所有權,當然喪失了居住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在與被告協議離婚時,雖然將屬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子女,但雙方的子女并未在協議上簽字,因而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做出意識表示只是單方法律行為。不夠成合同法意義上的贈與合同,贈與合同并沒有成立,原告對房屋享有所有權。
第三種意見認為,原告在與被告在離婚協議中將屬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子女的行為屬于贈與行為,贈與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過行使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撤銷贈與,維護其對房屋的所有權。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根據《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從這一條規定可以看出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所謂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即“一諾即成”的合同。贈與合同一經受贈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贈與合同為不要式合同,所謂“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沒有要求必須具備特定的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書面、公證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響合同的成立。贈與合同既可采用口頭形式,又可采用書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訂立后辦理公證證明。無論采用何種形式,也無論是否經過公證,都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成立。因贈與合同屬于非要式合同,其在形式上比較隨意,即可以是口頭上贈與,也可以以書面方式的贈與。據此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在離婚協議中將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自己的子女的行為,因沒有子女在協議上簽字而使得贈與合同不成立的說法不能成立。所謂的簽字只是能證明當事人意識一致的體現,因贈與合同屬于不要式合同,在表現形式上具有靈活性,法律沒有要求受贈與人要做出書面的意識表示;另外對于受贈與人小曾(14歲)、兒子小王(12歲)系限制行為能力人,要其對接受贈與的行為做出書面的表示,太過苛刻,故若原告沒有相反證據證明受贈人不接受贈與,則應推定受贈與做出接受贈與的意識表示。根據舉證責任規則,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應認定贈與合同成立。
但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著合同的.生效,贈與合同的生效需要滿足其生效要件。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也就是說贈與合同生效從交付贈與物或者辦理相關手續時生效。在本案中要使得原告贈與房屋的合同生效,則需要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故本案中贈與合同雖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并沒有喪失其對房屋的所有權。
贈與合同的贈與人享有任意的撤銷權。贈與的任意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再為贈與行為。法律規定贈與的任意撤銷,源于贈與是無償行為。既便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也還可以允許贈與人因自身的某種事由撤銷贈與,這也是贈與合同與其他有償合同的顯著區別。尤其是有的贈與合同的訂立,是因一時情感因素而欠于考慮,如果絕對不允許贈與人撤銷,則對贈與人太過苛刻,也有失公允。
本案中原告的贈與合同不符合贈與的財產已轉移其權利的、贈與合同訂立后經公證證明的、贈與合同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這三個限制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條件。故原告可以行使贈與合同的撤銷權,通過撤銷贈與來維護自己對房屋的所有權。
筆者認為,原告在與被告在離婚協議中將屬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子女的行為屬于贈與行為,贈與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過行使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撤銷贈與,維護其對房屋的所有權。
買賣合同的案例分析(實用20篇)篇九
3、裁決被訴人2008年6月1日起每月支付人民幣3000元工資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
張三1997年11月1日開始在a公司做臨時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后因表現較好,于1998年6月1日開始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為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后逐年簽訂,每次一年。
2001年4月,a公司因工作需要,經張三同意后于該月安排張三到關聯公司b公司工作,并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自2001年5月1日至2002年4月30日,該合同約定“張三在a公司的工齡b公司予以續認”。
2001年5月中旬,因b公司業務變化,張三回a公司工作,雙方重新再次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02年6月1日起至2003年5月31日,該合同約定“張三在b公司的工齡a公司予以續認”。
此后張三一直在a公司工作,勞動合同亦逐年續簽,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自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
2008年4月30日,a公司向張三發出《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詢問張三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意向。
張三沒有選擇終止勞動合同的選擇項,選擇了續訂勞動合同項,并寫明了續訂期限為三年。
a公司人事主管征求用人部門意見后于2008年5月8日在該通知書中寫明不同意續訂三年,只同意續訂一年。
張三2008年5月12日收到該通知后當天另行以書面形式向a公司提交了一份通知,要求與a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a公司不予理會,于2008年5月29日下發《終止勞動合同通知》,稱合同期滿后不再續約,要求張三辦妥交接手續,工資結算至2008年5月31日。
雙方因此產生糾紛,張三于2008年6月6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另,張三與a公司最后一份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從事維修工作,任職維修班班長,每月工資人民幣3000元。
本案的關鍵在于如何理解并計算“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何簽訂。
首先,張三原來是臨時工,這段時間是否應當計算為連續工作時間。
勞動法并沒有以身份對連續工作的時間進行區別,雖然原來一些國有企業有一個轉正定級的程序,而且一般情況下都以此作為計算正式工齡的起點,但工齡的概念與工作年限的概念顯然是存在區別的,不能以工齡作為標準。
張三作臨時工期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因而,并不因其是臨時工而影響連續工作年限的計算。
此外,試用期屬于合同期,也構成連續工作年限,不能從中減除。
其次,張三中途離開過a公司,到b公司工作了很短的時間。
雖然是經過張三同意的離司,但b公司確認“工齡續認”,此處的“工齡”不應解釋為正式工齡,應理解為工作年限,只是因為習慣,為了便于表述而寫成“工齡”。
同樣,張三回到a公司后也做了“工齡續認”的約定,即意味著b公司的工作年限不僅計為a公司的工作年限,而且應當視同連續。
盡管張三離開a公司和回到a公司涉及兩次勞動合同解除,但基于“工齡續認”的約定,張三中途離開a公司的情節不構成工作年限的中斷。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惡意規避《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下列行為,應認定為無效行為,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仍應連續計算: (一)為使勞動者“工齡歸零”,迫使勞動者辭職后重新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二)通過設立關聯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交替變換用人單位名稱的”。
從中也可以看出法院與仲裁系統對工作年限的計算是以有利于勞動者作為指導原則的,盡管本案中張三并非被迫辭職,a公司并非惡意規避法律,何況雙方合同約定“工齡續認”。
綜上,本案應認定張三在2007年10月31日之時已為a公司服務滿十年,構成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條件。
張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成就之時,勞動合同法已經生效實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的條件發生了變化。
原勞動法規定的十年條款需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十年,二是雙方同意續延,三是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已取消雙方同意續延的條件,只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即可,無需用人單位同意。
而且,勞動法中第三個條件是需要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變更為只要提出訂立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舉證責任倒置了。
因此,用人單位應當考慮在勞動者工作年限滿十年的情況下,主動詢問員工是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員工沒有明確書面確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建議用人單位主動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案中a公司發出意向書,詢問張三意見,屬于要約邀請,張三要求簽訂三年,符合法律規定,此時雙方簽訂三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違法。
但a公司不同意簽三年,只同意簽一年,則意味著對張三的要約條件進行了實質改變,構成反要約,同時也構成了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即使是在勞動法的條件下,也符合三要素了。
因此,當a公司要求簽訂一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張三原來要求簽訂三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約已不具有法律效力,張三有權利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還有一個問題,a公司終止勞動合同能否成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這里的勞動合同應當僅限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是不存在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同時具備。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除協商一致情形外,其法定條件成就時屬于強制締約,用人單位沒有選擇余地。
因此,本案中a公司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不能成立,其終止通知應當予以撤銷,雙方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涉及簽訂時間問題。
如果張三在2008年1月1日提出簽訂要求,是否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部門曾有一意見,認為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在張三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前,a公司沒有簽訂義務。
但是,從勞動合同法的條款表述來理解,似乎不應如此,應該是勞動者一旦提出簽訂要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簽訂,否則構成應當簽訂而不簽訂,還需要承擔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法律責任。
而且,此情形是否屬于法定強制變更,還是強制解除并強制簽訂尚應斟酌。
但無論如何,本案張三在2008年5月12日提出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應裁決a公司于該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被裁決撤銷或者判決無效的,應當支付勞動者在被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其工資標準為勞動者本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本案張三要求支付2008年6月1日起的每月工資人民幣3000元應當獲得支持。
如果張三以a公司沒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由進一步要求每月支付兩倍即6000元工資,依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也是成立的。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涉及簽訂內容問題,這一問題比較復雜。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只規定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時間條件,沒有對其他勞動合同必備條款規范,存在了很多空間。
所以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確定除勞動合同期限以外的勞動合同內容。
協商不妥怎么辦?《深圳經濟特區構建和發展和諧勞動關系若干規定(草案)》第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勞動報酬不得低于前一個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
但用人單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除外。
勞動者提出的條件高于前一個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協商,協商未能達成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協商不妥難道還再進行一場曠日持久的仲裁或訴訟?似乎深圳草案的規定也不是解決的辦法,應當考慮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各項條件作為標準會合適些。
買賣合同的案例分析(實用20篇)篇十
為維護消費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保護權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法》及有關規定,簽訂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1、預付款___________余款____________。
2、違約責任:
a、采用預付款方式,單方違約按家具合同總金額的0。01%扣除違約金;
c、遲延送貨或提貨的,違約方每日向對方支付延遲部分家具款的1%作為違約金;超過15天,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除全額返還甲方定金,并需每日按合同貨款的1%承擔違約金。
2、對于家具的數量、結構、顏色等表面瑕疵,甲方應在驗貨時當場提出異議,否則乙方不承擔責任。
甲方對已購商品不滿意,7日內在包裝和商品沒有損壞、不影響二次銷售的情況下,可以辦理換貨(定做商品、處理品除外),因換貨產生的運輸費及勞務費由甲方承擔。
家具“三包”有效期為一年。即90日內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甲方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180日內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甲方可以選擇免費修理或換貨;三包有效期余下的時間內出現質量問題,乙方負責免費修理;“三包期限”計算方法按《北京市家具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執行。
甲方和乙方出現質量或服務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甲方可到愛家投訴,或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買賣合同的案例分析(實用20篇)篇十一
甲方:
社會統一信用代碼:
地址:
聯系方式:
乙方:
社會統一信用代碼:
地址:
聯系方式:
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充分發揮雙方優勢,取得最大經濟效益,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則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作為本合同指定產品的區域經銷商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經銷產品。
甲方授權乙方銷售產品為:系列葡萄酒。
第2條經銷區域及渠道。
甲方授權乙方作為其產品經銷商的經銷區域為:地區。
乙方保證在其授權區域、渠道內進行封閉式銷售,不向其授權區域、渠道外供貨,并接受甲方監督與管理,承擔違約責任。甲方保證上述區域、渠道不直接開發其他經銷商,確保乙方為合同產品在上述區域、渠道的獨家經銷權。
第3條價格體系。
乙方銷售甲方產品的價格如下。乙方應嚴格執行雙方簽訂的價格標準,嚴禁低價銷售,如果甲方產品價格有任何變化,甲方將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品名。
規格。
裸瓶經銷價。
建議供終端價。
備注。
乙方如需要甲方提供包裝,包裝價格見表格中備注,特殊需要另議。
第4條銷售任務與支持返利。
乙方承諾在本合同期內銷售本合同產品的總銷售回款為萬元,銷售回款目標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其中:普通系列萬,比諾系列萬。
第5條往來結算。
甲方實行款到發貨,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應交納人民幣作為竄貨保證金,并開具收據給乙方,終止合同退還給乙方。
第6條貨物運輸及交接。
乙方需提前1天向甲方申報發貨品種及數量,甲方安排發貨。
甲方負責將乙方《訂單》產品運抵乙方指定地點,乙方驗收后的貨物風險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乙方訂貨時,應提供準確無誤的收貨地址和收貨人及其相關信息,否則由此產生的相關損失,由乙方承擔。
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甲方延誤交貨,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7條產品質量。
甲方保證其提供的貨物符合國家有關的質量和衛生標準。
發現產品質量問題,乙方應立即停止銷售,經甲方確認后配合甲方予以回收。
發現產品內在質量問題,二件以下且情況簡單的由業務人員驗收簽單并報甲方“銷售部”確認后報損退賠。二件以上且情況復雜,由甲方派質監人員核查并給出處理結果,予以賠償或退換。乙方不得將問題產品私自處理,否則甲方將不予賠償或退換。若發現乙方弄虛作假,虛報質量問題,甲方有權按照乙方虛報產品價款的'倍支付違約金,直至終止本合同并取消經銷商待遇。
由于乙方保存貨物問題導致產品變質,甲方不予賠償或退換。
第8條市場開拓與渠道管理。
甲方有權對乙方的鋪市及銷售進度、銷售價格、網絡建設等與甲方產品銷售有關的工作進行監督與管理,乙方有權對甲方業務人員監督與管理,并有權向甲方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9條區域責任與價格控制。
乙方必須建立健全具有良好終端控制能力的分銷體系,明確分銷商的責任銷售通路。
乙方及其分銷商不得在渠道上低價傾銷,未經甲方許可以低于甲方規定最低限價進行銷售的行為均視為低價沖擊市場行為,一經甲方查實,乙方同意承擔相當于所銷產品貨值一倍的違約金。
乙方承諾對其經銷的合同產品實行封閉式銷售,而不流向其他區域、渠道。否則,乙方同意按照當地經銷商的零售價予以回收,并自行承擔運費。
乙方須做好市場銷售預測,確保二周的最低銷售庫存,以防止市場斷貨事件的發生。
第10條法律效力。
本協議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形成合同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各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1條合同的解除或終止。
本合同期滿并且雙方決定不再延長本合同的期限。
雙方以書面形式通知,彼此同意解除本合同。
乙方連續個月未能完成協議任務,甲方有權解除和終止合同,并退還保證金。
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任何一方無法履約。
第12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如通過協商無法解決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爭議由省市人民法院管轄。
簽署時間:年月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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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的案例分析(實用20篇)篇十二
出售方:(以下簡稱“甲方”)收購方:(以下簡稱“乙方”)。
鑒于甲方在生產/經營中產生廢舊物品(以下簡稱“廢品”),乙方有意收購該等物品,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廢舊物品出售與收購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合同。
1、乙方上門提貨,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時之內或者甲方指定的時間自行組織車輛到甲方指定的廢品倉庫提貨。
2、乙方提貨時,由甲、乙雙方共同對廢品進行計量:
按重量計量物品:在甲方監管下,乙方裝車后到甲方地磅房雙方共同過磅,確認數量后,由乙方在甲方出具的《廢品處理出庫單》上簽字或蓋章確認。
3、乙方自行負責廢品的裝卸、運輸和安全,所需費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擔,裝卸、運輸途中廢品的毀損、滅失風險由乙方承擔:
乙方裝運廢品時,不得違反甲方廠區管理規定及作業要求,不得裝運本合同約定標的以外的物品。
4、廢品計量完畢,乙方繳納廢品收購款后,憑甲方開具的《廢品處理出庫單》將廢品運出廠,出廠時應接受甲方門衛的檢查。
5、乙方上門提貨人員限于乙方營業執照上的負責人或乙方書面授權的員工,乙方如需變更授權人員,應提前15天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授權書應加蓋乙方公章,否則甲方有權拒絕乙方提貨。
乙方應在提貨之前預付廢品收購款至甲方指定賬號,每次乙方上門提貨,雙方對廢品計量無誤后,以書面形式確認廢品收購款金額,否則,乙方不得將廢品運出廠。
如乙方以現金交付廢品收購款,應在確認廢品數量后,將廢品收購款交至甲方財務單位并取得加蓋公章的收據,否則,不得將廢品運出廠。
1、甲方根據本合同出售給乙方的廢品均為已經使用過的廢棄物品,甲方不保證所銷售的廢品是可用的,不對其安全、質量或技術性能負責,無論乙方將廢品用于何種目的,甲方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2、如廢品上有包括商標、專利、圖片、甲方企業名稱等一切與甲方及其關聯企業有關的標識,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或直接轉讓給第三人,轉讓前應確保該等標識已經銷毀去除,確保廢品在外觀上不能被辨認為甲方產品。
3、乙方應以安全合法的方式處置甲方所銷售的廢品,乙方應承擔在廢品再生利用過程中產生的一切責任。乙方將廢品加工后再出售的,引起的一切問題與甲方無關,由乙方自行承擔相關責任及賠償給第三方造成的損失:
如甲方出售的廢品是食品類,乙方不得將廢品加工后以食品方式進行銷售;
甲方出售的廢品是非食品類的,乙方應在轉讓廢品前去除該廢品上的包括商標、專利、圖片、甲方企業名稱等一切與甲方及其關聯企業有關的標識。
4、甲方有權派專人自廢品出廠時起對乙方銷毀處理廢品的過程進行全程監督,乙方應予以配合。乙方如發現甲方所派監督人員有違反合同約定或甲方規定流程的行為,應及時向甲方舉報。
1、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前或簽訂后3天內,繳納給甲方履約保證金萬元。
2、乙方逾期繳納履約保證金的,每逾期1日,應按履約保證金金額之1%支付甲方違約金,逾期超過5日,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應按履約保證金金額之雙倍支付違約金給甲方。
1、乙方保證具備履行本合同應有的行政許可及相應處理能力,并保證在甲方工廠裝運廢品時,遵守安全作業規則及要求,做好安全措施,乙方人員作業過程中造成任何財物損壞或乙方指派的工作人員在甲方廠區內發生人身傷亡的,由乙方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賠償責任。
2、乙方在甲方工廠作業時,必須遵守甲方管理制度,服從甲方的安排和協調,不得損壞甲方財物,不得影響甲方正常生產經營并保持廢品倉庫和廠區的'清潔,如因乙方原因發生安全事故導致甲方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3、除甲方事先書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轉讓或部分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4、乙方對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知悉之甲方及其關聯公司商業機密承擔保密責任,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人公開。
5、乙方保證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將未去除甲方標識的廢品直接轉讓的任何方式侵犯甲方及其關聯企業知識產權。
6、乙方保證在本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不得有包括但不限于掛靠、借用/冒用其他公司營業證照等任何弄虛作假行為。
1、乙方未按約定按時到甲方工廠提取廢品的,每逾期1日,應按該批廢品價值的%支付違約金給甲方,逾期超過3日或合同期內逾期超過次的,乙方應按履約保證金之雙倍支付違約金給甲方,且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2、乙方提取廢品時將其他物品帶出甲方工廠的,按所帶物品的雙倍價值賠償甲方,并應按履約保證金金額之雙倍支付違約金給甲方,且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3、乙方裝運廢品時,混裝兩種以上廢品的,統一按價高的廢品結算廢品收購款,乙方應按履約保證金金額之雙倍支付違約金給甲方,且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4、乙方未及時舉報甲方工作人員違規行為的,應按履約保證金金額之雙倍支付違約金給甲方,且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5、乙方侵犯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知識產權或違反保密承諾的,甲方有權沒收乙方履約保證金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幣100萬元作為違約金,并有權解除本合同。
6、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將本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按履約保證金金額之雙倍支付違約金給甲方,且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7、因乙方違約造成本合同解除的,甲方有權將廢品出售給第三方,乙方除承擔支付違約金責任外,還應負責賠償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出售給第三方的價格低于本合同約定價格的差價損失。
8、乙方違約情形已構成行政或刑事違法的,承擔違約責任不免除其行政、刑事責任。
八、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限:
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
2、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有權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提前終止本合同,提前30天通知乙方即可,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補償責任。
九、禁止商業賄賂。
1、為保證廉潔公平的交易秩序,甲方對于員工及所有合作商均有反商業賄賂之要求,并為此投入大量精力建立反商業賄賂機制。乙方承諾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的人員及其親屬或其他與本合同項目相關聯人員直接或間接地接受了任何利益或好處(包括但不限于餐飲宴請、娛樂活動、旅游或任何形式的饋贈),或上述人員向乙方提出任何形式的類似要求而乙方照辦的,一經發現,將被視為乙方的商業賄賂行為,并將被認為已經對甲方及甲方管理制度構成實質性的損害。基于上述實質性違約行為,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幣1000萬元作為有形、無形之損害賠償。甲方還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賠償甲方因乙方上述商業賄賂之行為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2、乙方員工或其他甲方有理由認為系為圖利乙方之第三人的此類行為均視作乙方行為。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2、本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均應信守執行,積極照辦。未盡事宜應本著依照合同精神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后附《廢品招標會說明》為本合同一部分。
2、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約定。
3、除非另有約定,甲方未行使或延遲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權力或特權并不構成對這些權利、權力或特權的放棄,而單一或部分行使這些權利、權力或特權并不排斥對任何其它權利、權力或特權的行使。
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執叁份,乙方執壹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人工填寫的內容不得涂改或添加,如有涂改或添加,該涂改或添加無效,但合同雙方認可或均蓋章確認的除外。雙方持有的合同文本填寫的內容如有不一致的,以甲方持有的文本為準。
5、本合同于年月日簽訂于。
6、其他約定:
簽署雙方:
甲方:乙方:
簽約代表:簽約代表:
買賣合同的案例分析(實用20篇)篇十三
10.1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或終止合同。變更或終止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
10.2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終止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2)賣方未按合同約定期限交貨,經催告后10日內仍未交貨。
(3)貨物質量不符合約定,且賣方未按買方要求采取必要補救措施的,買方可以單方終止合同,有關損失由賣方承擔。
(4)買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貨物的,賣方可以終止合同。
(5)合同變更或解除,不能免除違約方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買賣合同的案例分析(實用20篇)篇十四
1.甲向乙借款20萬元做生意,由丙提供價值15萬元的房屋作抵押,并訂立了書面抵押合同,因辦理登記手續費過高,經乙同意未辦理登記手續。
甲另外以自己的一輛價值6萬元的“夏利”車質押給乙,雙方訂立了質押合同。
乙認為車放在自己家附近不安全,決定仍放在甲處。
一年后,甲因虧損無力還債,乙要求行使抵押權和質權。
請回答以下問題:
(1)該案中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權是否有效?為什么?
(2)該案中質押合同是否有效?質押權是否有效?為什么?
(3)該案應如何處理,為什么?
2.甲企業(本題下稱甲”)向乙(本題下稱”乙”)發出傳真訂貨,該傳真列明了貨物的種類﹑數量﹑質量﹑供貨時間﹑交貨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內報價。
乙接受甲發出傳真列明的條件并按期報價,亦要求甲在10日內回復;甲按期復電同意其價格,并要求簽訂書面合同。
乙在未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按甲提出的條件發貨,甲收貨后未提出異議,亦未付貨款。
后因市場發生遍化,該貨物價格下降。
甲遂向乙提出,由于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買賣關系不能成立,故乙應盡快取回貨物。
乙不同意甲的 意見,要求其償付貨款。
隨后,乙發現甲放棄其對關聯企業的到期債權,并向其關聯企業無償轉讓財產,可能使自己的貨款無法得到清償,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回答以下問題:
(1)試述甲傳真訂貨﹑乙報價﹑甲回復報價行為的法律性質。
(2)買賣合同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3.甲與乙訂立了一份賣牛合同,合同約定甲向乙交付5頭牛,分別為牛1、牛2、牛3、牛 4,牛5,總價款為1萬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項由乙在半年內付清。
雙方還約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該5頭牛的所有權。
甲向乙交付了該5頭牛。
根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回答下列問題:
(1)設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電擊死,該損失由誰承擔?為什么?
(2)設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頭小牛,該小牛由誰享有所有權?為什么?
(5)設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權,乙與丁達成一項轉讓牛4的合同,作價2千元且將牛4交付丁。
丁能否據此取得該牛的所有權?為什么?
(6)設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將牛5租與戊,租期3個月,租金200元。
該租賃協議是否有效?租金應如何處理?
(7)合同中的定金條款效力如何?為什么?
4、趙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將一祖傳古董交由鄰居錢某保管。
錢某因結婚用錢,情急之下謊稱該古董為自己所有,賣給了古董收藏商孫某,得款10000元。
孫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雙方約定將該古董押給李某,如孫某到期不回贖,古董歸李某所有。
有危及錢某房屋之虞。
錢某遂請施工隊修繕趙某的房屋,并約定,施工費用待趙某回來后由趙某付款。
房屋修繕以后,因遭百年不遇的臺風而倒塌。
年末,趙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繕款與錢某發生糾紛。
請回答下列問題:
(1)錢某與孫某之間的買賣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
(2)孫某能否取得該古董的所有權?為什么?
(3)孫某將古董當給李某,形成何種法律關系?
5、甲公司因轉產致使價值1000萬的精密機床閑置。
該公司董事長于乙公司簽訂了一份機床轉讓合同。
合同規定,精密機床作價950萬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貨,乙公司在交貨后10天內付清款項。
在交貨日前,甲公司發現乙公司經營的經營狀況惡化。
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貨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擔保;乙公司予以拒絕。
又過了一個月乙公司的經營狀況進一步惡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
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訴。
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東會決議規定,對精密機床的處置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2.甲公司的機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費50萬元。
11月5日,甲公司將機床提走,并約定10天內不付保管費,丙公司可對該機床行使留置權。
現丙公司要求對該機床行使留置權。
依據合同法和擔保法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轉讓機床的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 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為什么?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權? 為什么?
買賣合同的案例分析(實用20篇)篇十五
案例:李某到某公司應聘填寫錄用人員情況登記表時,隱瞞了自己曾先后兩次受行政、刑事處分的事實,與公司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
事隔3日 ,該公司收到當地檢察院對李某不起訴決定書。
經公司進一步調查得知,李某曾因在原單位因盜竊桌椅受到嚴重警告處分,又盜竊原單位電腦被查獲,因李某認罪態度較好,故不起訴。
分析: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同時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法律上處于平等的地位,且勞動合同訂立的.過程是完全出于當事人自己的意愿,而且是出于內心的真實意思表示。
勞動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必須誠實、善意地行使權利,不詐不欺,誠實守信。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在試用期期間,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且用人單位并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本案中,李某在填寫錄用人員情況登記表時,隱瞞了自己曾先后兩次行政、刑事處分的事實,是一種不誠實、不善意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雖然簽訂合同是雙方自愿的,但這種自愿是建立在虛假材料的基礎上的,本質上是違背了平等自愿的原則。
案例:20xx年1月10日,王某入職某公司,公司告知他有三個月試用期,但未簽定書面勞動合同。
20xx年3月8日,公司通知王某,由于他在試用期表現不佳,公司決定辭退他。
王某認為他在試用期認真工作且表現良好,公司辭退他違反勞動合同法。
分析:某公司應于1月份與王某簽定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
由于公司截止到3月8日,仍然未與王某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因而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所以公司應當向王某支付2月份的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所以公司與王某口頭約定的試用期是無效的。
在此情況下,公司無權以王某在試用期表現不佳為由進行辭退。
所以公司辭退王某是一種違法的行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即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買賣合同的案例分析(實用20篇)篇十六
9.1不可抗力定義:指在本協議簽署后發生的、本協議簽署時不能預見的、其發生與后果是無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礙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約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國際或國內運輸中斷、流行病、罷工,以及根據中國法律或一般國際商業慣例認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資金非為不可抗力事件。
9.2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影響一方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則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期內中止履行,而不視為違約。
(2)宣稱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迅速書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天內提供證明不可抗力發生及其持續時間的足夠證據。
(3)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應立即互相協商,以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并且應盡一切合理努力將不可抗力的影響減少到最低限度。
(4)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買賣合同的案例分析(實用20篇)篇十七
茲為_______貨物欠款買賣,經雙方締結合同如下:
第一條甲方愿將_______貨_______件賣與乙方,約定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交付清楚。
第二條貨價議定每件幣______________元整(或依照交貨日交貨地的市價為標準)。
第三條乙方應自交貨日起算_______日內支付貨價與甲方清楚,不得有拖延短欠等情形。
第四條甲方如屆交貨期不能交貨,或僅能交付一部分時,于_______日前通知乙方延緩日期,乙方不允者可解除買賣合同,但須接到通知日起算_______日內答復逾期即視為承認延期。
第五條甲方如屆期不交貨又未經依前條約定通知乙方時,乙方可限相當日期催交貨,倘逾期仍不交時,乙方可解除合同。
第六條如因天災地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貨或一部分貨品未能交清的,可以延緩至不能交貨原因消除后___日內交付。
第七條乙方交款之期以甲方交貨之期為標準。
第八條乙方逾交款日期不為交款的,甲方可以定相當期限催告交款,并請求自約定交款日期起算至交款日止,按每百元日折計算遲延利息。
第九條甲方所交付的貨品,如有不合規格或品質惡劣或數量短少時,甲方應負補充或交換或減少價金的義務。
第十條乙方發現貨晶有瑕疵時,應即通知甲方并限期請求甲方履行前條的義務,倘甲方不履行義務時,乙方除可解除合同外并可請求損害賠償,甲方無異議。
第十一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____起訴。
第十二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的案例分析(實用20篇)篇十八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就移動手機號碼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條款:
一、甲方自愿將移動手機號碼以_____元整人民幣轉賣給乙方。
二、甲方從合同生效時不得以各種理由,收回,使用此手機號的所有功能。
三、合同生效時,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_____元人民幣。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率,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經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五、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保護和管轄。
六、本合同由雙方簽字有效,需要留下姓名、聯系電話、qq、身份證號。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買賣合同的案例分析(實用20篇)篇十九
季某是成都某公司的技術總監,北京一家公司招聘技術副總裁,季某經過網上視屏面試,北京這家公司正式向季某發出offer,通知其國慶后即來北京上班報到。
季某為此很高興,請親朋好友多次聚會,花費上萬元。
國慶后季某剛到北京,公司就通知其撤回offer,原因是該職位已經有更合適的人員。
季某大為光火,向勞動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北京公司履行與自己的勞動合同。
本人觀點:北京這家公司的做法非常不妥,有違誠信的市場原則,但是從勞動法角度,季某的主張不會得到支持。
單位發出offer,應視為要約邀請,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系還沒有建立。
offer不等于勞動合同,這一點是確定無疑的。
第二章 因勞動合同的解除引發的勞動爭議
案例一:到底是辭職還是解雇?
曾某是單位的主管,工作能力一般,與同事相處也不和諧。
人力資源總監與其談話,要求自動離職,并且手寫一份辭職申請書。
曾某寫完辭職申請書并且辦理完畢離職手續后,非常后悔,認為自己被單位算計了。
于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
而單位稱曾某是自己提出離職了,有辭職申請書為證。
本人觀點:本案看似復雜,其實關鍵一點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動議,勞動者同意了,雙方屬于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辭職申請書只是一個表象。
本案既不是辭職,也不是解雇,而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
進一步講,本案的關鍵在舉證。
如果曾某能舉證證明人力資源總監的談話內容,則應認定為協商一致,如果不能舉證,那么辭職申請書就具有強大證明力,足以證明是勞動者自動離職。
第三章 因勞動合同的終止引發的勞動爭議
案例一:約定終止條件出現,企業終止勞動合同無效。
魏某(女)與單位的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時,單位提前一個月發出不予續簽通知書。
在單位支付了經濟補償金后,雙方解除了勞動合同。
但是幾天后魏某發現自己已經懷有身孕,隨要求與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單位稱雙方勞動合同已經解除,并且也支付了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不可能繼續履行。
本人觀點:《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女職工在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以及勞動者在醫療期等,如遇勞動合同到期,則勞動合同自動順延至上述期限屆滿。
本案中魏某在單位辦理離職手續期間已經懷孕,實際上此時勞動合同并沒有到期,單位以勞動合同到期而不予續簽是缺乏法律依據的,因此勞動合同的解除也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雙方勞動關系仍然存在,魏某有權回單位上班,并享受相應孕期待遇。
進一步說,女職工的三期以及醫療期等可以改變勞動合同期限,使其延長,可以使勞動合同到期終止變得沒有法律效力,但是這些期間不能對抗《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過錯性解除——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即使正處于醫療期,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章 因調崗調薪引發的勞動爭議
案例一:增設部門總監,對部門經理是否意味著調崗
張某是公司的財務經理,是財務部的一把手,全面負責財務部的日常管理。
后公司架構調整,在財務部設立財務總監的職位,其級別高于財務經理。
張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認為用人單位單方面調崗,沒有協商一致,要求恢復自己對財務部全面管理工作。
本人觀點:公司出于發展需要進行必要的戰略調整,增設或者減少一些部門或者崗位,法律是允許的,只要不調整薪酬,問題就很好解決。
所以,對于某個員工欲進行調崗調薪,可以分兩步走,先調崗不調薪,待其接受這一事實或者勞動仲裁敗訴后,再相應的調整薪酬。
并且,就調崗的合理性來說,財務經理原先承擔著巨大的工作壓力,這對于勞動者來說是義務,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是權利。
(用人單位的義務是給付工資,勞動者的權利是獲得報酬)。
現在增加了財務總監,財務經理的義務少了,相當于用人單位放棄了自己的部分權利,從民法原理角度,是符合權利可以放棄的原則的。
案例二:崗變薪不變,員工拒絕到新崗位報到被企業辭退
陳某是單位的技術總監,在總部北京工作。
公司因為業務發展需要,在南京開設了分公司。
人力資源負責人和陳某協商,希望調任陳某至南京分公司副總經理。
陳某認為公司將自己調往南京,是想把自己支走,因此不同意。
雙方發生爭議,訴至勞動仲裁委。
本人觀點:勞動合同履行地點是勞動合同重要條款。
將陳某調往外地,是對勞動合同條款的變更,雙方應遵循協商一致的原則。
本案雙方已訴至勞動仲裁委,可以預見陳某將勝訴。
除非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否則陳某將繼續在北京總部工作。
公司的快速多元化發展,在各地設立分公司,并派駐總部人員常駐是常有的事。
但從法律角度,應遵循協商一致原則。
提出兩點對策,一是充分協商,簽署補充協議,作為對勞動合同的變更;而是不任命分公司的職位,以出差的名義排其前往工作,即不形成對勞動合同的變更。
第五章 因勞動報酬引發的勞動爭議
案例一:設計師晝夜加班,離職時索要加班費
本人觀點:由于崗位需要,廣告公司平面設計人員一般是晚上工作,并且每天實際工作時間是超過8小時的。
因此比較穩妥的方法是申請綜合工時制,這樣即不存在延時加班等情形。
當然,勞動者主張延時加班,是要由勞動者舉證的。
這些證據包括——與會人員簽名的會議記錄、在延長時間內完成的工作并有相應記錄、證人證言(效力較弱)、往來收發的郵件等等。
案例二:客戶毀約,離職銷售員索要提成工資
白某是一家培訓公司的銷售人員,一次與某事業單位順利簽單。
該培訓公司與事業單位的合同約定總款項30萬元,分3個月支付。
根據培訓公司提成制度,當月回款額5%作為提成發放。
合同簽訂后,白某因為身體原因而提出離職,并辦理了離職手續。
但是商海難料,事業單位解除了該培訓合同。
白某得知后,認為自己在職時簽下此單,根據規章制度公司應支付提成,至于該合同時候履歷,則不關自己的'事情。
本人觀點:剝繭抽絲,本案的關鍵就是提成制度的效力以及執行的問題。
只要該制度經過民主程序討論協商或者公示并有勞動者簽字,同時內容合理合法,就是有效的。
具體本案中,提成制度明確規定,支付提成的前提是當月有回款,而不是簽訂合同就支付,所以白某的要求是不會得到支持的。
第六章 因日常管理引發的勞動爭議
案例一:員工拒不交接工作,卻反訴企業拖欠工資
岳某勞動合同即將到期,單位不打算續簽。
在向岳某發出不予續簽通知書后,岳某表示反對,稱自己找不到其他工作,于是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后,仍然每天來上班,并且每天在公司門口,拿一份當天的報紙拍照,以證明自己每天來上班。
岳某為人蠻橫,公司同事都不愿招惹。
此狀況一直持續兩月之久。
鑒于岳某每天都來,公司也支付的工資。
后單位向其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稱自x月x日起將不再支付工資。
岳某隨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雙倍工資,經濟賠償金等。
本人觀點: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完全有權利不續簽。
個別勞動者的蠻橫無理,用人單位應采取法律手段來保護自身利益。
本案中用人單位大意失荊州,岳某每天來上班,單位還支付工資,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該事實勞動關系相當于原勞動合同的續簽,因此用人單位不僅要支付一個月的雙倍工資,在發出解除通知書后還應支付經濟賠償金。
勞動者拒不交接工作時,用人單位應及時停發工資,停止繳納社保,謹防因為拖延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案例二:預休年假,企業想收回不容易
2008年頒布了《國務院年假管理條例》,對于年假有了詳細的規定。
除非與員工有書面協議,否則年假不能存入下一年度,即在當年必須使用完,或者按照300%來支付。
支付300%,包含本身工資,其實是多支付2倍,這一點與法定節假日支付300%是不同的。
1997年8月5日上午,某客運公司的長途客車上的檢票員發現甲、乙、丙3人沒有買票,于是讓某補票。
三人蠻不講理,司機說;“你們沒有買票,我們就可以把你們趕下車,干嘛那么多廢話。”三人聽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馬上就補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沒帶錢,央求汽車把他帶到某某站。
檢票員不同意,把丙趕下車,當日下午1點,售票員發現客人太多,已經超員5人,于是便拒載后來的客人。
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車,售票員說,“客車運輸不能超載,出了問題,我們要負責任的。”丁說:“出了問題,我負責。不管什么問題,我都一人負責。”售票員無奈便讓其上了車,還說:“出了問題可由你一個全部負責!”下午3點,售票員發現戊某攜帶危險品,便隨之把危險品拿到車下銷毀。
戊堅決反對。
售票員說;“要么你拿著危險品下車,要么讓我銷毀。”后來,由于擁擠,王某把孕婦趙某擠得流產了。
根據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問題:
(1)乘車人甲、乙、丙3人沒買票,售票員可否把其趕下車?
(2)由于丙身上沒帶錢,售票員最終還是把他趕下車?是否合法?為什么?
(3)售票員是否有權銷毀旅客攜帶的危險品?為什么?
(4)對于趙某的流產,丁是否應負責?為什么?
(5)對于趙某的流產,售票員和其運輸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
(6)對于趙某的流產,王某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答案:
(1)乘車人沒買票,售票員不能直接把人趕下車,應先讓其補票。
(2)合法。
因其享受坐車的權利,就應承擔付款買票的義務。
(3)有權。
因其攜帶的危險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對于趙某的流產應負主要責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載運輸,而強行上車,對造成并加劇引發趙某流產的擁擠狀態負有一定責任。
(5)對于趙某的流產,客運公司負責違約損害賠償。
但公司可對其工作人員售票員進行追償,讓其承擔部分責任。
(6)對于趙某的流產,如果王某沒有過錯,王某將不承擔任何責任,其責任主要由運輸公司承擔。
(7)客運公司應對丙的人身傷害負責。
解題思路
本題可分為兩個部分,第(1)-(3)問為第一部分,考查客運合同的權利義務,第(4)-(7)問為第二部分,考查違約責任及人身侵權責任的承擔。
本題設計思路比較簡明,法律關系也比較簡單。
法理詳解
(1)、(2)、(3)《合同法》第294條規定;“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超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297條規定:“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旅客違反前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門。
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根據以上兩個條文的規定,可得出第(1)-(3)問的答案。
(4)、(5)、(6)、(7)《合同法》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拱乘的無票旅客。
依該規定,客運承運人對旅客的傷亡應負無過錯責任。
本案中趙某作為旅客,在乘運期間人身受到傷害,客運公司依法應負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至于丙的傷害賠償責任,依第302條第2款之規定,仍應由客運公司負擔。
因為在第(7)問的假設中,檢票員未將不買票的丙趕下車,而是同意將其帶到某某站,這就意味著丙是經承運人許可拱乘的無票旅客,在運輸途中發生人身傷亡的,照樣適用第302條第1款的規定。
至于丁對趙某的責任,應是建立在一般侵權的責任基礎之一的,而王某并無過錯,對趙某不應負擔責任。
買賣合同的案例分析(實用20篇)篇二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座落在_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___街道________小區________棟________號擁有的房產,房產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條。
上述房價格為:單價:人民幣______元/平方米,總價:人民幣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____元整)。本合同簽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元整,作為購房定金。
第三條付款時間與辦法:
1、甲乙雙方同意以銀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整給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申請銀行按揭(如銀行實際審批數額不足前述申請額度,乙方應在繳交稅費當日將差額一并支付給甲方),并于銀行放款當日付給甲方。
2、甲乙雙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給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于_________________付給甲方。
第四條甲方應于收到乙方全額房款之日起____天內將交易的房產全部交付給乙方使用,并應在交房當日將_________等費用結清。
第五條稅費分擔。
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房地產政策、法規,并按規定繳納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稅費。經雙方協商,交易稅費由_______方承擔。
第六條。
違約責任甲、乙雙方合同簽定后,若乙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____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記利息,返還給乙方,但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乙方,并自違約之日起____日內應以乙方所付定金的雙倍及已付款返還給乙方。
第七條本合同主體。
1.甲方是___________共_____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條本合同如需辦理公證,經公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證。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方產權人_______份,乙方_______份,公證人各_______份。
第十條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擔保人(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