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是雙方自愿訂立的,應當公平合理,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它規定了雇主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在職場中,勞動合同是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文件。在起草勞動合同時,我們應該注重合同的明確性和完整性。那么我們該如何寫一篇較為完美的勞動合同呢?以下是一些勞動合同范例,供大家參考。
2023年河南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大全(22篇)篇一
第五條【一月內勞動者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處理】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條文注釋]。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一些企業提出,實踐中也有勞動者不愿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企業應當如何處理,是否可以不簽書面勞動合同,也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此,本條例依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分段規定了處理辦法。
本條是對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勞動者拒不簽訂勞動合同情形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1)時間是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2)程序之一是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仍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本條并沒有要求勞動者以書面形式拒絕訂立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者既可以以口頭形式不同意,也可以以書面形式表示不同意,但不簽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必須在勞動者一方。(3)程序之二是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這主要是為了使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更為明確、具體,并可以作為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據。(4)結果之一是用人單位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是指在勞動者無過失的情況下,勞動合同依法解除或終止后,為維護勞動者在失業之后的基本生存需要而由用人單位給予的一種物質幫助。本條規定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致使勞動關系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5)結果之二是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按照實際工作的時間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參見]。
2023年河南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大全(22篇)篇二
第一條【立法宗旨】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條文注釋]。
勞動合同法自6月29日公布、1月1日施行以來,對于規范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勞動合同法施行以來,社會有關方面對該法的一些規定在理解上存在分歧,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是“鐵飯碗”、“終身制”;二是用人單位濫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是否會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三是經濟補償和賠償金是否同時適用。為了澄清這些問題,同時使勞動合同法更具有操作性,有必要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基礎上,制定實施條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作為勞動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規,兩者應當作為一個有機體、密不可分,絕不能將兩者割裂開來進行理解。比如:實施條例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作了規定。全面理解是指應當理解按照實施條例和勞動合同法中解除勞動合同的所有規定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實施條例規定的這些情形不僅是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也是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不能僅依據這些情形就解除勞動合同,還必須依據勞動合同法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程序、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以及經濟補償等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條【有關方面的貫徹實施】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
[參見]。
2023年河南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大全(22篇)篇三
你了解河南省的帶薪休假條例嗎,下面小編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河南省帶薪休假條例全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以下簡稱《條例》)和原國家人事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事部令第9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從2019年1月起實行新的年休假辦法。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行職工年休假制度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關懷,對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領導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從關心工作人員生活、維護工作人員合法權益的高度出發,督促落實本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制度;要增強執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覺性和責任感,帶頭執行年休假制度。
(二)要加強年休假工作的計劃性。職工年休假,實行計劃安排與工作人員個人申請、單位批準相結合的辦法。各單位要在確保各項工作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于每年3月底前,制訂出當年工作人員年休假計劃,對工作人員年休假作出統籌安排。年休假計劃按干部管理權限分別報當地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部門備案。工作人員休假時應填寫《年休假備案表》。
各單位要加強年休假工作的管理,建立工作人員年休假檔案,專人負責,確保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制度。同時,要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考勤制度和病、事假制度,嚴明紀律,嚴格年休假標準,堅決杜絕考勤不實、缺損、瞞報等情況的發生。切實保證年休假制度健康、規范運行。
(三)機關事業單位中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員,按《條例》和人事部第9號令規定享受帶薪年休假。享受年休假的天數為: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2019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2019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數不含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
“連續工作”的時間和“累計工作”的時間,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均按工作年限計算。(四)對于達到規定工作年限的工作人員年休假天數變動的原則是,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2019年、滿20年后,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具體按如下辦法處理: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的,從下月起享受規定的年休假天數;對于當年11月底以前(含11月份)工作年限滿2019年或20年的,可在當年即按工作年限滿2019年或20年規定的休假天數享受年休假;對于當年12月份工作年限滿1年、2019年或20年的,當年不再調整年休假天數,從下年度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五)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擔搶險救災、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遠洋科學考察、極地科學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務,所在單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在下年度仍無法安排補休的,應按規定計發年休假工資報酬。
工作人員確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年休假的,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年休假的,原則上不超過二次,每次不少于5天。對確實無法安排全天休假的,可由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在妥善安排、不影響工作正常開展的前提下,采取半天工作、半天休假等靈活休假方式,但累計休假不能超過本人應休假總天數。
(一)工作人員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工作人員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未扣發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2019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含非因工負傷、產假續假,下同)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19年不滿20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四)不在崗人員重新上崗,當年的年出勤率低于80%的。
(五)新調入單位的職工,在原單位已享受年休假或寒暑假、船員帶薪公休假的。
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上述第(二)、(三)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一)新招錄(聘)人員,從錄(聘)用滿一年后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軍轉干部、復退戰士及調入工作人員等新進人員,如當年未在原單位休年休假的,現工作單位應按其當年應休未休的天數安排年休假。
(二)駐外、駐村、掛職下派(鍛煉)或借用的工作人員,由派出單位與掛職或借用單位協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單位將其列入年度年休假計劃。
(三)當年退休的工作人員,單位應在其退休前優先安排年休假。由于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本人同意。
(四)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確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于相應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五)參加在職學歷學位教育工作人員,其脫產參加集中面授的時間(工作日時間),應計算為本人的年休假時間。
(六)當年請事假累計少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的工作人員,事假天數沖抵應休年休假天數;當年已休完年休假又請事假的,沖抵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數。
(一)機關事業單位符合規定條件的工作人員都應按單位制定的休假計劃休假,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或未休滿應休天數的,按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但其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本單位在編人員總數的5%。
(二)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
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其中,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
(三)機關、事業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1、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
(四)確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需支付未休假工資報酬的,按下列程序審批:
1、省直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的,報上級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其他人員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并在單位范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天。
2、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分別報省委組織部和省人事廳審批。報批時,需攜帶《機關事業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人員工資報酬審核表》。
各省轄市可參照上述辦法自行確定。
3、工作人員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余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按工資統發審批程序,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內一次性審批。當年退休或亡故的人員,于退休或亡故的下月發放。
(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制度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各級政府人事部門負責。各主管部門、各單位要將年休假制度的有關文件傳達到每個工作人員,確保廣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知情權。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依據職權,主動對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年休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年休假制度落實到位。
(二)機關、事業單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又不按國家和本《通知》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工作人員加付賠償金。
(三)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責令支付;屬于其他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由同級人事行政部門或工作人員本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據國家有關公務員申訴控告和人事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2023年河南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大全(22篇)篇四
第三條【新增的適用范圍】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條文注釋]。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明確規定適用范圍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同時對其他組織適用勞動合同法作了抽象的規定,即“等組織”也屬于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但是,勞動合同法對“等組織”具體指哪些組織并未作出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法公布施行后,對于是否明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基金會適用勞動合同法,存在著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專利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社會團體、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自然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另一種意見認為,勞動合同法第二條并未明確適用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基金會,實踐中,這些組織并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這些組織工作的人員的合法勞動權益得不到相應的保障。
針對上述理解上的分歧,實施條例明確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可以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范圍。同時,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在內的各類合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對于個人舉辦的上述組織非合伙的組織,實施條例則暫時未明確規定適用勞動合同法。當然,必須說明的一點是,實施條例僅僅是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的“等組織”作了部分界定和明確,今后隨著實踐的發展,還可能對“等組織”的含義作出進一步的闡釋。
[參見]。
2023年河南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大全(22篇)篇五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意見的問題》第22條。
第十條【工作年限的計算】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條文注釋]。
本條是關于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更換用人單位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的規定。
在實踐中,存在一些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因資產業務劃轉、并購、重組或者工作需要等非勞動者本人的原因,將勞動者成建制地轉移到新的用人單位,或者通過行政命令等方式,將勞動者調往其他用人單位的情形。考慮到這種情形與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存在著本質的不同,本條規定了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也應當合并計算。
一些用人單位認為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進行業務劃轉、并購、重組或行政命令調動勞動者時,依法與勞動者解除了勞動合同并支付了經濟補償的,原來的工作年限應當一筆勾銷,勞動者到新的用人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后,工作年限和計算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全部都應當重新計算。對此,本條作出了明確規定,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但是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不能從新用人單位起算。如:王五2005年開始在甲公司的市場營銷部工作,2008年甲公司因業務調整,市場營銷部被乙公司收購,王五隨市場營銷部劃轉至乙公司,工作崗位等均未發生變化。期間,甲公司與王五解除勞動合同并依法支付3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王五與乙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2009年12月,乙公司因企業轉產依法實施裁員,提出與王五解除勞動合同,此時乙公司應當支付給王五的經濟補償年限應當自2008年開始計算,而王五在乙公司的工作年限則應自2005年開始計算。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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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河南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大全(22篇)篇六
第四條【分支機構訂立勞動合同的資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受用人單位委托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條文注釋]。
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分支機構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規定。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現代企業制度的推行,用人單位的設置發生了一些新的變化,出現了大量的分支機構,如子公司、分公司、分行、分廠、分店、代表處、辦事處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由此可見,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但是是否可以作為直接的用工主體,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除子公司外,用人單位的其他各類分支機構是否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是否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都沒有法律依據。
實施條例以分支機構是否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為標準,分別賦予不同類型的分支機構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不同權利義務:(1)對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分支機構,賦予其用工主體資格,允許其作為用人單位直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2)對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分支機構,可以在用人單位的委托下,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參見]。
2023年河南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大全(22篇)篇七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它是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律部門;它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法律部門;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些法律條文規管工會、雇主及雇員的關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權利及義務。
今天本站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安徽省。
條例全文相關解讀。具體內容如下,歡迎閱讀:
《安徽省勞動合同條例》將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這是我省勞動用工法制化、規范化的一個重要標志,條例的很多內容都和普通勞動者密切相關,記者就此采訪了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負責人。
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這樣便于雙方當事人履行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一旦發生勞動爭議也有據可查,可以更有效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和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數以每人300-5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可能很多打工者都會遇到這種情況,上班前都要向單位交押金、培訓費、服裝費等,條例明確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強制勞動者集資、入股,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作擔保,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證件,不得收取培訓費、工裝費等費用。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收取押金或扣押證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責令退還,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部分,其中必備條款8條: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條例明確規定雙方可以根據崗位技能的要求協商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而且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且同一用人單位對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
勞動合同條例特別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且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
用人單位與非全日制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應當簽訂勞動合同,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期限30日以下的,可以訂立口頭合同;但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書面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應當包括工作時間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等條款,但不得約定試用期。除了雙方另有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可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要按時足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低于當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工資具體結算方式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但工資的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30日。
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在與其簽訂合同時可以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期或保密協議作出約定,以延長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且提前通知期不得少于30日。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對該員工采取脫密措施。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離開單位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自行生產同類產品,不得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同類業務或者有競爭關系的業務,約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必須同時約定經濟補償的內容,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或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一定經濟補償,補償標準、數額由雙方約定。同時,雙方還要約定具體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內容。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未履行完畢前,當事人雙方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既可以是單方的合法行為,也可以是雙方的協議行為。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用人單位拒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
規章制度。
依法或者依照勞動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嚴重失職或者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勞動教養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致殘,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與其身體狀況相適應的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又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遇到這些情況,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六級傷殘的;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疑似職業病或者疑似嚴重傳染性疾病患者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2023年河南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大全(22篇)篇八
第七條【滿一年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處理】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條文注釋]。
本條是關于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仍負有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因此,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不僅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兩倍工資的時間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不滿一年期間,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后,就不需要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參見]。
2023年河南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大全(22篇)篇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在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發布的關于勞動合同的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自1月1日起施行。新勞動法共分8章98條,包括:總則、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特別規定、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
勞動合同法是規范勞動關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屬于社會法。勞動合同在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前提下,重在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為構建與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提供法律保障。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有著深遠的意義。
這部重要法律在制定過程中經過廣泛聽取、認真吸收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合理地規范了勞動關系,是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又一典范,為構建與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必將對我國經濟社會生活產生深遠影響。
2023年河南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大全(22篇)篇十
(2007年8月16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2007年8月16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8號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規范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的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與職工一方就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進行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集體協商,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集體合同,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四條企業與職工一方應當建立集體協商機制,就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進行集體協商。
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進行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平等、相互尊重、誠實守信、兼顧雙方合法利益的原則。
第五條市和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進行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進行監督。
第六條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進行集體協商,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產生各自的協商代表和首席代表。協商代表具體人數由雙方協商確定,但每方協商代表人數不得少于三人,企業一方的協商代表不得多于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
第七條已經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本企業工會選派,建立女職工委員會的,應當有女性協商代表。首席代表由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
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上級工會指導職工民主推薦,并經本企業半數以上職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協商代表民主推薦產生。
企業一方的協商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書面委托的人擔任。
集體協商雙方根據實際需要可以聘請本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員擔任本方協商代表,但其人數不得超過本方協商代表人數的三分之一。
集體協商雙方可以更換本方的協商代表。更換協商代表,應當遵守本條例規定的代表產生程序。
第八條協商代表履行代表職責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確定,但最長至集體合同期滿時為止;因集體協商達不成一致或者未能簽訂集體合同的,協商代表履行代表職責的期限為自擔任協商代表起六個月。
第九條協商代表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加集體協商;
(二)搜集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三)聽取本方人員的意見,回答本方人員的詢問;
(四)參加集體協商爭議的處理;
(五)其他需要履行的集體協商職責。
第十條本企業產生的協商代表在工作時間內參加集體協商,以及在履職期限內利用不超過三個工作日的工作時間,從事搜集與集體協商有關資料等活動,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工資及各項福利不受影響。
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職責期間,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變更其工作崗位。
第十一條協商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
(二)保守在集體協商過程中知悉的企業的商業秘密;
(三)遵守集體協商雙方約定的紀律,不散布協商過程中不宜外傳的信息。
第十二條企業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下列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本企業職工一方進行集體協商后確定: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勞動安全衛生;
(五)保險福利;
(六)職工培訓;
(七)勞動紀律;
(八)勞動定額;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企業應當就職工工資水平、工資調整機制與本企業職工一方進行集體協商。
企業職工一方可以就涉及職工利益的事項要求企業與其進行集體協商。
第十三條集體協商雙方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對方以書面形式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建議。另一方在收到集體協商建議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應當給予書面答復,拒絕集體協商的,應當有正當的理由。
集體協商的任何一方因下列事項向對方提出集體協商建議的,另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拖延:
(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勞動糾紛導致群體性停工、上訪的;
(三)生產過程中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職業危害的。
第十四條已經建立工會的企業,由工會代表職工向企業一方提出集體協商;企業一方建議開展集體協商的,應當向本企業工會提出。
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上級工會指導職工推舉的代表向企業一方提出集體協商;企業一方建議開展集體協商的,可以向本企業職工直接提出,也可以向上級工會提出。
第十五條集體協商雙方在正式協商前應當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自雙方同意集體協商之日起十五日內產生協商代表,并書面告知對方;
(二)協商確定集體協商的時間、地點;
(三)搜集與本次集體協商議題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四)聽取各有關方面對本次集體協商的意見和建議;
(五)了解與集體協商議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六)草擬集體協商議題的解決方案;
(七)其他需要準備的工作。
第十六條集體協商會議由協商雙方首席代表共同主持。提出協商議題的一方應當就議題的具體內容以及解決方案作出說明。
集體協商會議應當做好會議記錄,協商雙方首席代表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協商雙方可以就與協商議題相關的事項,要求對方提供相應的資料和說明。
第十七條上級工會組織應當指導職工一方與企業進行集體協商,必要時可以派員觀察職工一方與企業的集體協商活動。
第十八條企業合并、分立、重組的,合并、分立、重組后的企業應當就集體合同繼續履行事宜,與職工一方進行集體協商。協商一致的,原集體合同可以繼續履行;協商不一致的,企業與職工一方應當就與勞動關系有關的事項重新進行集體協商。
第十九條在進行集體協商期間,企業及其職工應當維護本企業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不得采取任何影響生產、工作秩序或者社會穩定的行為。
第二十條以簽訂集體合同為目的的集體協商,協商一致的,應當形成集體合同草案,經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后,作為草案的正式文本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就集體協商的情況和集體合同草案的內容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作出說明。
集體合同草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方獲通過。
第二十一條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后,由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將討論通過的情況書面告知企業一方。企業自收到書面告知之日起十日內,負責將集體合同報送市或者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企業報送集體合同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署的集體合同文本;
(二)協商雙方及其代表的基本情況;
(三)集體協商過程的情況說明;
(四)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草案情況的報告。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二條企業與職工一方經集體協商,可以就工資調整機制、勞動安全或者女職工權益保護等專項內容簽訂專項集體合同。
第二十三條集體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國家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或者企業規章制度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的工會組織,可以選派代表與企業方面代表進行集體協商,簽訂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二十五條下列涉及本行業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可以進行行業性集體協商:
(一)本行業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本行業工資調整的最低幅度;
(三)本行業同類工種的定額標準;
(四)本行業各工種、崗位的勞動安全和衛生標準;
(五)本行業各工種、崗位的職工培訓制度;
(六)其他需要進行行業性集體協商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行業性集體合同草案應當取得本行業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認可。
行業性集體合同草案應當經認可該草案的企業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方獲通過。
第二十七條下列涉及本區域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可以進行區域性集體協商:
(一)本區域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本區域工資調整的最低幅度;
(三)其他需要進行區域性集體協商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區域性集體合同草案應當取得本區域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認可。
區域性集體合同草案應當經本區域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認可該草案的企業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方獲通過。
第二十九條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由企業方面代表或者工會組織負責將集體合同以及相關材料報送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報送的集體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條依法訂立的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認可該集體合同的企業及其職工具有約束力,企業與其職工簽訂的集體合同及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
第三十一條本市建立由政府有關部門、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的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
第三十二條職工一方或者企業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拖延另一方的集體協商要求,或者雙方在集體協商過程中不能達成一致或者簽訂集體合同的,集體協商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集體協商雙方未提請協商處理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以進行協調處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時,可以會同同級工會或者企業方面代表共同處理。
第三十三條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職工一方與企業協商解決不成的,雙方均可以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
第三十四條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理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調整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工作崗位的,經協商代表本人提出,企業應當恢復其原工作崗位。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拒絕或者拖延集體協商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三十八條企業分支機構經企業法定代表人同意,與本分支機構的職工就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進行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的,依照本條例執行。
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本單位職工就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進行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的,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河南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大全(22篇)篇十一
第三十一條《條例》和本細則所稱深山村,是指海拔800米,相對高度300米,坡度25度以上,主要糧食作物一年一熟的高寒山村、住戶,深山村由縣級人民政府具體確定到村、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計劃內生育的雙胞胎或多胞胎,不視為計劃外生育,也不享受獨生子女待遇。
計劃外生育的雙胞胎或多胞胎,按1個計劃外生育處理。
第三十三條《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中的“所在地居民年人均收入”,對非農業人口和居住在城市(鎮)的流動人口是指統計部門發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對居住在農村的農業人口是指本鄉鎮的農民年人均純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6月13日省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2023年河南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大全(22篇)篇十二
第六條公民依法結婚后應當按計劃生育,禁止計劃外生育。
第七條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婦只生育1個子女,嚴格控制生育第二個子女,禁止生育第三個子女。
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準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子女:
(二)經縣級以上鑒定委員會鑒定患不育癥,合法收養1個子女后懷孕的;
(四)經民政等部門證明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是烈士的獨生子女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1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九條農業人口除適用第八條的'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準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子女:
(二)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夫妻,只生育1個女孩的;
(三)男到有女無兒的家庭結婚落戶,并贍養其父母的(姊妹數人,只照顧1人);
(四)在深山村定居5年以上,并作出正式的書面保證繼續在深山村長期定居的;
(五)經公安部門證明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第十條夫妻一方為農業人口,只生育1個女孩,且為農業人口,按本細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符合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女方年齡在28周歲以上,并有4年以上生育間隔時間;
(二)再婚夫妻,女方已滿24周歲,男方再婚前只生育1個子女,且已年滿4周歲的。
第十二條已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又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一切獎勵。
再婚夫妻雙方生育的子女存活數合計在2個或2個以上(包括自己撫養或離婚時判隨對方、托人撫養、送人的存活子女)的,應交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保健費停止發放,以前享受的不再退回。
再婚后按照規定要求再生育1個子女的,應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享受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第十三條按照本細則第八條第(五)項和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后,不繼續長期從事井下第一線采掘作業或不繼續在深山村長期定居的,其生育第二個子女按計劃外生育處理。
第十四條因違反《條例》規定應予追究法律責任的,不得因離婚、子女死亡或將子女送他人收養為由,減免計劃外懷孕費、計劃外生育費、罰款和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計劃外懷孕費、計劃外生育費和罰款的管理與使用應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條例》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省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2023年河南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大全(22篇)篇十三
河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條為了培育和規范建筑市場,維護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經營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市場管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建筑構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產經營以及建設工程發包、承包、中介服務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筑市場應當遵循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原則,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競爭和合法交易,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分割、壟斷和封鎖市場。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地)、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和本條例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市)以上政府工審行政管理、計劃和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本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建筑市場管理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法律知識,秉公執法,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建筑經營活動;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主動出示省統一制發的執法證件。
第七條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八條在建筑市場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揭發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處,對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獎勵,并為其保密。
第九條從事建筑經營活動的下列單位或企業,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審查(含安全內容),取得資質證書:
(一)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和施工企業;
(二)建設工程的監理、技術經濟咨詢;代理招標學中介服務企業;
(三)建筑構配件、商品混凝土生產經營單位;
(四)建設工程的質量試驗、檢測機構。
從事建筑經營活動的單位或企業的資質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國家未作規定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省外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到本省承包工程、提供中介服務,應持有關證件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后,方可從事建筑經營活動。
境外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到本省承包工程、提供中介服務,應按國家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取得資質證書的企業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后,必須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從事建筑經營活動,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動態管理和年檢。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買賣、出借、借用資質證書和設計圖簽、圖章、執業證章。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立項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國家和省為主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市(地)為主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到市(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縣(市)為主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到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外商獨資、外商控股企業投資、國內私人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到工程所在地的市(地)、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登記備案的主管部門不得收取費用。
五十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項目和設備更新,可以不登記備案。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發包分為招標發包和直接發包。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的發包,可以按勘察、設計、施工等階段實行分階段發包,也可以實行總體發包。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施工發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具備發包需要的有關資料及圖紙;
(二)具有可靠的資金來源。
第十六條甲、乙級勘察、設計企業,一、二級施工企業總包的工程,允許分包給符合資質規定的企業,但分包企業不得再次分包。
總包企業將工程分包時,應當與分包企業簽訂分包合同,總包方應對分包工程進行組織管理,并向發包方承擔責任。
企業承包的建設工程,應當自行組織完成,不得轉包。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招標發包應當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協議招標的方式發包。下列建設工程應當公開招標:
(一)政府投資的工程;
(二)行政事業單位投資的工程;
(三)國有企業、國有企業控股投資的工程;
(四)集體經濟組織投資的工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規定投資在五十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和設備更新,外商獨資、外商控股企業投資、國內私人投資的建設工程的發包方式,由投資者自行選擇。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招標必須編制招標文件,并根據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編制標底,不得隨意壓低或抬高價格;標底在開標前應嚴格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負責工程項目發包工作的,應當具有與工程項目性質、規模、技術要求相適應的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建設單位不具備前款規定的工程項目發包能力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機構代理工程項目發包的有關事宜。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具體工作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負責。
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一般應當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
第二十一條經依法認.定的保密工程、特殊專業工程,可以直接發包。軍事工程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的承包方、發包方應當依法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并嚴格履行。
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應當使用國家或本省統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承發包雙方不得在合同中約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附加條件。
實行招標方式承包的工程,承發包雙方應當按照中標價約定工程價款。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征地、拆遷、規劃、設計、墊資、提供建設用地、發放證照等為條件,指定承包單位或者強攬工程業務。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建設單位必須在工程施工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未領取施工許可證的,不得施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十五日內給予答復。十五日內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開工。
第二十五條申請施工許可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施工必需的圖紙及技術資料;
(二)有施工必需的資金和資信證明;
(三)已依法辦理建設用地手續;
(四)施工企業已經確定。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應向施工企業提供相關的地下設施資料。施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保護地下設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七條在施工期間,建設單位必須在施工現場派駐代表,施工企業必須派駐項自經理。作為項目負責人。各方應將派駐人員的姓名、權限、責住書面通知對方。當派駐人員及其授權事項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對方。
2023年河南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大全(22篇)篇十四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第二十九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第三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2023年河南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大全(22篇)篇十五
第二十二條提倡優生。禁止患有遺傳性精神病、遺傳性智能缺陷、遺傳畸形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夫妻生育。夫妻雙方患病,應對一方采取絕育措施,一方患病的只對患病者采取絕育措施。已懷孕的必須中止妊娠。
第二十三條凡無生育指標的育齡夫妻都應采取避孕節育措施,女方應按期參加生殖健康檢查。生育1個子女的育齡婦女應上宮內節育器;生育2個或2個以上子女的育齡人員一方應采取絕育措施。經鑒定女方不適宜上宮內節育器,或雙方均不適宜采取絕育措施的,應使用其他有效的避孕藥具。
各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生殖健康服務制度,定期為育齡人員提供生殖健康技術服務。
不論何種原因,凡計劃外懷孕的都必須采取補救措施,中止妊娠。
第二十四條接受絕育措施后,因情況變化符合再生育條件要求再生育的,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報市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在指定的計劃生育宣傳技術單位和醫療、婦幼保健單位施行復通手術。
2023年河南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大全(22篇)篇十六
(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合同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或者形成勞動合同關系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但本條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并且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六條工會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方面的指導、幫助,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工會應當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交涉,依法維護勞動者在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中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負有指導和監督檢查的職責。
第八條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前,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說明。
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權了解勞動者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勞動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單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擬訂。由用人單位提供的合同文本,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時用中、外文書寫的勞動合同文本,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勞動合同文本為準。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
第十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議。商業秘密進入公知狀態后,保密條款、保密協議約定的內容自行失效。
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作出約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采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第十六條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競業限制的范圍僅限于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的業務。競業限制的期限由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競業限制的,不得再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于下列情形:
(一)違反服務期約定的;
(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
違約金數額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約定。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集體合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
無效的勞動合同,自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經辦機構辦理用工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確認。
第二十三條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的,勞動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五條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不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約定,由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承擔或者部分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未按照約定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中止履行:
(一)勞動者應征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
(二)勞動者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但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履行了勞動義務的,當事人的勞動合同關系成立,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下列規定確認:
(二)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低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集體合同或者法定勞動標準的,按照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確認。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不符合法定勞動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定勞動標準承擔義務,并依法對勞動合同中不符合法定勞動標準部分予以修改。
第二十九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確需依法裁減人員的,應當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用人單位的裁員方案應當在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采取補救措施的基礎上確定,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用人單位實施裁員方案,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工會和勞動者本人。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四)勞動者退休、退職、死亡的。
勞動合同當事人實際已不履行勞動合同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勞動者患職業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三十八條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完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但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并且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勞動合同也可以終止。
第三十九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時不屬于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
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但勞動者具有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關系應當順延至該情形消失。
第四十一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有效證明。
勞動者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
(一)用人單位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者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用人單位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用人單位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補償總額一般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但當事人約定超過的,從其約定。
第四十三條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和本條例規定的解除條件相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相應的解除合同的補償標準,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第四十四條用人單位根據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當給予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中的工資收入按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計算,勞動者月平均工資收入低于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本條例第四十二條中的本單位工作年限,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第四十六條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的以小時作為工作時間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協議。
勞動者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確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與每個用人單位約定的每日、每周或者每月工作時間,應當分別在法定工作時間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勞動者在多個用人單位的工作時數總和,不得超過法定最高工作時數。
第四十七條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提出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四十八條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當事人未約定用工期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勞動關系。
第四十九條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勞動時間、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及支付形式、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五十條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小時計算。
勞動報酬包括小時工資收入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等。
第五十一條用人單位使用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造成勞動者工傷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十二條非全日制勞動者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由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的確定,應當綜合考慮非全日制工作的職業穩定、福利待遇等因素。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社會保險費的繳納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訂。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中的規定,不適用于非全日制的勞動合同,但第八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除外。
第五十四條由于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勞動合同當事人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都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每人五百至一千元處以罰款。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不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用工登記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辦的,按每人五百元處以罰款。
第五十八條勞動合同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依照勞動爭議處理規定處理。
第五十九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條法律、行政法規對適用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履行的勞動合同,當時的地方性法規、市人民政府的規章對勞動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有明確規定的,本條例實施后,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繼續執行;當時的地方性法規、市人民政府的規章沒有明確規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本條例實施后,外商投資企業與勞動者新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再適用《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人事管理條例》中關于勞動合同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年河南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大全(22篇)篇十七
(20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型墻體材料的研究、開發、生產、銷售、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以非黏土為主要原料生產的,有利于節約土地和資源綜合利用、有利于保護生態環境和改善建筑功能,符合建筑安全、質量和環保標準的墻體材料。
新型墻體材料的范圍按照國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確定。
第四條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應當遵循技術創新、安全環保、經濟適用、節約資源和能源的原則。
新型墻體材料的應用堅持政府主導與市場調節相結合,因地制宜,以城鎮為重點,逐步向農村推廣。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發展應用相關措施,協調解決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中的重大問題,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的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新型墻體材料的推廣應用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負責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新型墻體材料產業政策研究、產業規劃布局以及重大項目的指導和綜合協調;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新型墻體材料生產、科研以及技術推廣應用的指導;國土資源行政部門負責對非法取土或者違規摻配黏土生產黏土磚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部門負責對生產、銷售新型墻體材料的質量監督,依法查處生產、銷售沒有標準或者未達到標準及危害人身健康的新型墻體材料的行為;財政、科技、環保、稅務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的宣傳,引導和推動社會公眾使用新型墻體材料。
對在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
第九條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新型墻體材料目錄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制定、調整和發布本省新型墻體材料目錄,指導新型墻體材料的開發、生產和推廣應用。
第十條鼓勵企業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氧化鋁赤泥、磷石膏等無毒無害的固體廢棄物生產新型墻體材料。
第十一條鼓勵企業研究、開發和生產結構、保溫、裝飾等多功能復合一體化的新型墻體材料。
第十二條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的企業應當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并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新型墻體材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和財產安全及防火、抗震、室內環境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和標準的規定。
第十四條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編制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設計、施工技術規程、標準圖集和驗收標準,規范新型墻體材料的應用。
第十五條鼓勵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企業和個人研究開發技術含量高、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節約能源和資源、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新型墻體材料以及相關技術、設備和工藝,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符合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規劃和國家、本省產業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生產項目,應當在用地、資金等方面給予扶持,并執行國家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黏土磚。省人民政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禁止以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為名,在生產原料中超標準摻配黏土。
第十八條城市規劃區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規劃區內應當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禁止使用黏土磚。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繕除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國家和本省相關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鎮、鄉禁止使用黏土磚的`具體期限和區域計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示范工程,鼓勵和推進新型墻體材料在農村的應用。
建設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設計、施工。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的要求使用新型墻體材料。
第二十條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墻體材料情況的監督檢查,受理和處理投訴舉報,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含農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住房)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除國家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改變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對象、征收范圍、征收標準或減、免、緩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符合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返還條件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及時予以返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應當按照規定的范圍和程序規范使用,專款專用。
鼓勵符合下列條件的生產企業申請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
(二)符合質量標準,并經法定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過認定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其生產企業和使用單位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不得收取費用。
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證書。
第二十四條建立墻體材料生產、使用統計制度。生產、使用墻體材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如實統計并填報生產、使用情況,不得拒報、虛報或者瞞報。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有關規定生產黏土磚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五)監理單位未對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情況進行監理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有關規定,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證書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繳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證書,三年內不受理該企業產品認定。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河南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大全(22篇)篇十八
第二條凡戶口在本省和戶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國公民和所有單位,均應遵守和執行《條例》和本細則。
第三條計劃生育工作堅持以宣傳教育為主、以避孕為主、以經常性工作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和技術的措施,依法進行管理。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負責《條例》及本細則的貫徹實施,把人口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堅持計劃生育工作與發展經濟、幫助群眾勤勞致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計劃生育工作。
有關部門和組織應與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共同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在制定和落實本部門的政策規定時,必須有利于計劃生育的實行。
2023年河南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大全(22篇)篇十九
第四條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條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023年河南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大全(22篇)篇二十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
第三條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2023年河南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大全(22篇)篇二十一
第二十五條對依照《條例》和本細則應給予表彰和獎勵的公民與單位,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部門或公民所在單位應給予表彰和獎勵。經費按國家或企業事業單位的規定列支。
第二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由夫妻雙方申請,所在單位核實,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準,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條例》規定的待遇:
(一)一對夫妻只生育1個子女的;
(二)一對夫妻按規定有2個子女,因死亡只留下1個子女的;
(三)獨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1個或依法收養1個子女的;
(四)夫妻未生育,依法收養1個子女的。
第二十七條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夫妻離婚或喪偶后,獨生子女保健費由撫養子女一方所在單位發給全部。
第二十八條獨生子女保健費來源:
(一)財政撥款單位從財政撥款中列支,其他單位的職工由所在單位承擔。
(二)是城市無業居民的,從計劃生育事業費中列支。
(三)是城市個體工商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
(四)是農民的,由鄉鎮、村依照有關規定發給或采取其他獎勵形式。
第二十九條接受節育手術的,給予以下優待: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休息2天,7天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
(二)經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取出宮內節育器,休息1天;
(三)結扎輸精管,休息15天;
(四)結扎輸卵管,休息21天;
(五)人工流產,休息15天;
(六)中期終止妊娠,休息30天。
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假期合并計算。休假其間,是國家公務員或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工資、福利照發。農民接受節育手術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從計劃生育經費中給予適當補貼。
第三十條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按照《條例》第七章的有關規定處理。
2023年河南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大全(22篇)篇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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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保護土地資源和環境,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殯葬活動及其管理。
第三條殯葬活動及其管理必須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殯葬工作的領導,將其列為議事日程,協調和組織各有關部門及時研究和處理殯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人員負責和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殯葬管理工作。
第五條省民政部門負責全省的殯葬管理工作。市(地)、縣(市、區)民政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民政部門所屬的殯葬管理機構負責殯葬管理的具體工作。各級公安、交通、衛生、工商行政、建設、土地、環保、民族事務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配合民政部門共同做好殯葬管理工作。
第六條文化、新聞出版和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采取各種形式,與民政部門共同做好殯葬改革、移風易谷的宣傳教育工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在本單位開展有關殯葬管理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勸阻、制止、檢舉和揭發。
第二章殯葬設施管理。
第八條省民政部門應當根據全省殯葬工作規劃和殯葬需要,提出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公墓、殯儀服務站等殯葬設施的數量和布局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新建和改造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等殯葬設施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增加對殯葬設施建設的投入,所需資金應當列入當地財政預算。
新建殯儀館應按國家殯儀館等級標準規劃、設計、建設。
第九條建設殯葬設施按以下規定審批、備案:
(三)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市、縣(市)民政部門審批;。
(五)利用處資建設殯葬設施,由省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批。
興建殯葬設施應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并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本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
第十一條嚴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積。安葬骨灰的單人或雙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積不得超過一平方米;埋葬遺體的單人墓穴不得超過四平方米,雙人合葬墓穴不得超過六平方米。
第十二條公墓不得一次性收取超過二十年的墓穴管理費。墓穴管理費用應用于公墓的管理、養護、和綠化,不得挪作他用。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墓的管理,定期進行檢查。
第十三條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加強對殯葬服務設施、設備的管理,保持殯葬服務場所和設備、設施的整潔和完好,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章火葬管理。
第十四條以下地區為火葬區:
(一)市轄區、縣級市、建有火葬場的縣和省人民政府劃定實行火葬的縣;。
(二)未建火葬場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
省人民政府應當分期分批劃定實現火葬的縣,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劃為火葬區而未建火葬場的縣(市),應將火葬場的建設納入基本建設計劃,限期建成。在建成之前,遺體火化暫由臨近的市、縣火葬場承擔。
第十六條在火葬區提倡骨灰寄存、以樹代墓、撒散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禁止將骨灰裝棺土葬。
凡在火葬區死亡的人,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均應就地火化。
戶籍在火葬區,異地死亡的,應就近火化。
第十七條在火葬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將應當實行火葬的遺體轉運土葬,對擅自轉運遺體土葬的,其所在單位、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必須制止。
在火葬區醫院死亡的人,醫院應當及時通知殯儀館。遺體火化時應當由殯儀館的殯儀車運送;要求自己運送的,應經當地殯葬管理機構同意。未經殯葬管理機構同意,私自轉運遺體的,醫院應當制止;制止不聽的,及時報告民政部門或公安機關。
第十八條遺體的運送、火化等殯儀服務,應當由殯儀館、火葬場或殯儀服務站承辦,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上述經營性的殯儀服務活動。
第十九條殯儀服務單位接到接運遺體的通知后,應及時接運遺體,并對遺體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確保衛生,防止污染環境。患有烈性傳染病的人死亡后,殯儀館在運送和保管遺體過程中,應當采取防止傳染的措施,遺體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火化。
第二十條正常死亡者的遺體火化,憑醫療機構或死亡單位、街道辦事處、村民居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遺體火化,憑死亡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經公安機關確認的無名、無主遺體拍照后由殯儀館接運、火化。
遺體火化后,殯儀館應向喪事承辦人出具火化證明。
第二十一條運至殯儀館的遺體應在七日內火化。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火化的,喪事承辦人應報殯儀館的主管民政部門批準。喪事承辦人自遺體運至殯儀館七日內不辦理火化手續或延期火化手續的,殯儀館應書面通知喪事承辦人限期辦理。喪事承辦人逾期未辦理的,殯儀館報主管民政部門批準,并報公安機關備案后,可以火化遺體。遺體保存費、火化費由喪事承辦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遺體火化后,殯儀館應當通知喪事承辦人領回骨灰。超過三個月,喪事承辦人不領取的,由殯儀館自行處理。無名死者的骨灰,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由殯儀館自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殯儀服務人員應遵守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實行規范化的文明服務,不得刁難喪事承辦人,不得指定喪事承辦人選用殯葬服務用品、項目,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
殯儀服務收費應當嚴格執行省物價部門制定的標準。不得在標準以外加收費用。違反規定收費的,由物價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章土葬管理。
第二十四條未劃為火葬區和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在火葬區內不便實行火葬的偏遠鄉村為土葬區。
第二十五條土葬區的人在土葬區死亡后,應當將遺體安葬在公墓或公益性墓地。未建公墓和未設置公益性墓地的平原地區實行平地深埋、不留墳頭、不立墓碑的葬法。禁止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建造墳墓。
第二十六條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及居民住宅區;。
(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干線兩側各一公里范圍內。本辦法施行前,前款規定區域內建造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墓地和經省民政部門批準予以保留的外,應當限期遷移、平毀或深埋,不留墳頭和墓碑。
第二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和非法買賣墓地、墓穴。禁止建造或者恢復宗族墓地。禁止為活人建墓。
第二十八條被征用土地上的墳墓,由用地單位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公告墳主限期遷移。合法建造的墳墓遷移費用由用地單位支付。期滿不遷移或無主墳墓,用地單位可以代遷或深埋。
第二十九條土葬區的人民政府應制定推行火葬的具體規劃,創造條件,逐步推行火葬。
第五章喪事活動和殯葬用品管理。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門應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喪事活動管理,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喪事活動定期組織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城鄉基層組織應當把改革喪葬習俗納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或居民守則,可以建立群眾性的喪事活動管理組織,推動喪葬習俗改革,為群眾提供殯葬服務。
第三十二條喪事承辦人辦理喪事應遵循文明、節約的原則。提倡喪事從簡,不得大操大辦,鋪張浪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在喪葬習俗改革中以身作則,嚴格執行各項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辦理喪事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在城市街道、居民住宅區等公共場所停放遺體、搭設靈棚,禁止播放或者吹奏哀樂,禁止拋撒、焚燒冥幣、紙錢。
第三十四條禁止制造、銷售冥幣、紙扎實物等封建迷信的殯葬用品。禁止在火葬區銷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三十五條禁止在喪事活動中使用封建迷信用品和從事定陰陽、看風水等封建迷信活動。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作出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喪事承辦人承擔。強制執行時,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應當協同處理:
(一)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的;。
(二)將骨灰裝棺土葬的;。
(三)在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地區建造墳墓的;。
(四)在公墓、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墳墓的。
死者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企事業單位職工的,除按前款規定處理外,所在單位不得支付喪葬費和因喪事造成的困難補助費。
第三十八條在城市街道、居民住宅區等公共場所停放遺體、搭設靈棚,播放或者吹奏哀樂,拋撒、焚燒冥幣、紙錢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予以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第三十九條制造、銷售冥幣、紙扎實物等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或在火葬區銷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一)農村的公益性墓地對村民以外的人提供墓穴用地的;。
(二)建造或恢復宗族墓地的。
第四十一條阻礙、干擾殯葬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聚眾鬧事,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殯儀服務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退賠;殯葬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火葬區的醫院未經殯葬管理機構同意,擅自允許運走遺體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監察部門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所稱喪事承辦人,是指死者的親屬。死者沒有親屬的,其生前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是喪事承辦人。
第四十五條少數民族的喪葬活動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華僑、港澳臺同胞以及外國人的殯葬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1986年6月17日河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河南省殯葬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