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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專業21篇)

    時間:2025-06-15 作者:HT書生

    規章制度是為了加強紀律、明確權力、保障公民權利,并促使各方共同遵守。規章制度的完善需要大家的積極參與和反饋意見,希望大家能夠支持。

    班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專業21篇)篇一

    第一條為加強我中心網站管理,確保網站的安全,加強網站信息資源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根據政務信息公開要求,各部門應及時在網站上發布工作中產生的不涉密政務信息與新聞。

    第三條各部門指派專人擔任信息員,負責采集、編錄本部門的信息并向網站提供。

    第四條信息員采集的信息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方可向網站提供,信息內容按"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進行責任認定。

    第五條網上發布的文件、數據、文字及圖像等信息統一由網站管理員存檔管理。

    第六條網站安全管理由信息中心負責。各部門應明確分管負責人、承辦部門和具體責任人員。

    第七條網站管理員應當對重要文件、數據及應用系統作定期備份,以便應急恢復。

    第八條應當設置網站后臺管理及上傳的登錄口令。口令的位數不應少于8位,嚴禁將個人登錄帳號和密碼泄露給他人使用。

    第九條網站和機房應建立嚴格的門禁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機房及機房內所有設備必須由專人負責管理,每日應有機房值班記錄和主要設備運行情況的記錄。外來系統維護人員進入機房,應由技術人員陪同并對工作內容做詳細記錄。

    第十條應及時對網站管理及服務器系統漏洞進行定期檢測,并根據檢測結果采取相應的措施。要及時對操作系統、數據庫等系統軟件進行補丁包升級或者版本升級,以防黑客利用系統漏洞和弱點非法入侵。

    第十一條應當充分估計各種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做好應急響應方案。同時,要與崗位責任制度相結合,保證應急響應方案的及時實施,將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十二條網站在發生安全突發事件后,除在第一時間組織人員進行解決外,應當及時向交易中心中心相關負責人報告,由其給予及時的指導和必要的技術支持,并視安全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及時協調公安及網絡服務商等單位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應當制定工作人員管理制度,明確工作人員的職責和權限,通過定期開展業務培訓,提高人員素質,同時,規范人員調離制度,做好保密義務承諾、資料退還、系統口令更換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四條網站、網頁出現非法言論時的緊急措施:

    (二)、負責人在接到網站管理員報告后及時組織安排技術人員進行處理;

    (四)、網站管理員應妥善保存有關記錄、日志或審計記錄。

    第十五條網站遭到黑客攻擊時的緊急處置措施:

    (二)、負責人在接到網站管理員報告后及時組織安排技術人員進行處理;

    (三)、技術人員立即進行被破壞系統的恢復與重建工作;

    (四)、網站管理員應妥善保存有關記錄、日志或審計記錄。

    第十六條病毒安全緊急處置措施:

    (一)、當網站管理員發現計算機感染有病毒后,應立即將該機從網絡上隔離出來;

    (二)、對該設備的硬盤進行數據備份;

    (四)、如發現反病毒軟件無法清除該病毒,應立即向技術人員報告;

    (六)、如果感染病毒的設備是服務器或者主機系統,經負責人同意,立即告知各相關單位做好相應的病毒清查工作。

    第十七條軟件系統遭受破壞性攻擊的緊急處置措施:

    (二)、技術人員立即進行軟件系統和數據的恢復;

    (三)、網站管理員應妥善保存有關記錄、日志或審計記錄。

    第十八條數據庫安全緊急處置措施:

    (二)、技術人員對數據庫系統進行維護,如無法正常維護,采取數據庫備份恢復的辦法;

    (三)、如果備份均無法恢復,應立即向有關廠商請求緊急技術支援。

    第十九條設備安全緊急處置措施:

    (三)、如果能夠自行處理,應立即用備件替換受損部件;

    (四)、如果不能自行處理的,立即與設備提供商聯系,請求派維修人員前來維修。

    班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專業21篇)篇二

    1、遵守安全管理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熟知本工種技術操作規程。在操作中,堅守崗位,嚴禁酒后操作。

    3、積極學習安全管理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做到“三不傷害”,“我不傷害別人,我不傷害自己,我不能被別人傷害。”

    4、進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帶。二米以上的高處懸空作業無安全設施的要系好安全帶,扣好保險鉤。

    5、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

    6、做好防寒、防暑降溫工作,不斷改善勞動條件,為職工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7、對從事試驗室、控制室、電氣焊工、車輛駕駛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后,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安全教育。

    8、與新聘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購買工傷保險等。

    班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專業21篇)篇三

    本標準規定了公司班組安全管理的職責、管理內容與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公司安全標準化資料匯編》

    3.1各部門、車間對本單位所屬班組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其中包括指導、督促、檢查、考核等責任。

    3.2安全生產部負責督促各部門、車間做好班組安全管理工作,并組織其它職能管理部門開展對班組安全管理的檢查、指導和考核工作。

    3.3辦公室負責公司對班組安全培訓工作的管理。

    4.1班組安全組織標準

    4.1.1班(組)長是班組安全工作的第一負責人,對本班組安全工作負全責。

    4.1.2班組必須設1名兼職安全員,主要是協助班(組)長全面開展班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員不在時,班(組)長必須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班(組)長不在時,安全員有權安排人員處理與安全有關的工作。班組安全員必須經過培訓,持證上崗。

    4.1.3班組分散作業時,每項工作的負責人即為安全負責人。

    4.2班組安全教育

    4.2.1教育內容

    4.2.1.1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公司以及上級部門對班組安全生產工作的標準和要求。

    4.2.1.2公司及本單位安全簡報和安全動態情況的信息。

    4.2.1.3本班組的概況和工作范圍、本崗位、工種或其它對應崗位發生過的一些事故教訓及預防措施。

    4.2.1.4本崗位、工種的安全規程、檢修(運行)規程;電力系統安全規程、公司有關安全生產制度及公司安全禁令、通則。

    4.2.1.5本班組所面臨和涉及的危險源及預控措施。

    4.2.1.6安全防護用品的正確適用方法,所操作的機械設備、各類工具、器具的安全使用要求。

    4.2.1.7各類事故的應急處理包括防火防爆、應急逃生、緊急救護等知識。

    4.2.2班組安全教育要求

    4.2.2.1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使用前,班組必須組織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

    4.2.2.2對休假1個月以上人員,工傷休假復工人員,事故(含未遂事故)責任者,違章計分試崗及以上處理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崗,安全教育時間必須在4學時以上。

    4.2.2.3按規定考試85分為及格,不及格者要復學復考,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獨立工作或操作。教育內容、考核分數要記入“班組安全教育臺帳”。

    4.2.2.4新入廠人員在受安全教育后,班組長或安全員必須檢查教育效果,并簽署是否同意上崗的意見,報部門(辦公室)安全員備案。

    4.2.2.5每個員工必須掌握事故應急處理的基本技能:會使用常用的滅火器材;觸電現場急救方法;熟悉現場逃生通道;事故報警方法。

    4.3班組班前會

    4.3.1結合當日具體生產任務、作業環境和季節變化情況,按安全工作“五同時”的要求即: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時,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4.3.2根據每一時期班組安全情況,進行危險點分析和預控措施落實工作。

    4.3.3傳達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和事故案例。

    4.3.4抽考和提問員工生產現場應具備的安全注意事項和措施如何落實的要求。

    4.3.5班前會情況應記入班組安全生產日志。

    4.4班組安全活動

    4.4.1每周一班組組織一次安全活動,原則上活動時間應不少于1小時。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組織活動,須報部門(辦公室)主管領導批準后,可在本周其他時間補上。

    4.4.2參加班組安全活動人員必須每人在臺帳記錄上簽名,包括公司、部門、車間掛鉤管理人員。

    4.4.3安全活動內容:

    4.4.3.1總結上周安全工作,并對班組安全情況及各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講評,研究布置本周安全工作。

    4.4.3.2結合實際問題學習討論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精神,系統學習安全規程,研究解決班組在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問題;檢查揭露安全隱患和提出安全生產方面的合理化建議;交流安全生產經驗和分析事故教訓。

    4.4.4班組安全活動由安全員主持,應事先做好充分的準備,并和班組長進行溝通,征求班組長的意見。每次安全活動,班組長和安全員要提供讓大家發言的機會,營造活躍討論的氛圍。

    4.4.5對因故沒有參加活動的人員,安全員要負責把主要的精神及時進行傳達,并在活動紀錄上加以注明。

    4.5班組安全檢查

    4.5.1日常工作中的巡查:班組長(安全員)進行班中巡查重點要放在工作繁重,危險性較大的工作項目。同時對安全思想不牢固或思想有波動的員工要多加關心、督促。

    4.5.2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

    查思想:員工安全意識是否牢固,是否保持危機感意識;查領導:各級管理人員是否重視安全生產,始終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查設備:生產設備、設施和安全工器具有無安全隱患;查教育:新進廠人員、實習人員、調崗人員是否按要求進行安全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查違章:有無隱瞞事故、障礙和人身傷害事件,有無違章和違反勞動紀律的現象;查勞動防護用品:勞動防護用品是否合格,是否按規定發放,是否按規定佩帶和使用。

    4.5.3每年季節性檢查分春季安全大檢查和秋季安全大檢查兩次。春季安全大檢查要結合迎風度夏安全特點,查防雷、防暑降溫、防電氣絕緣受潮、防洪、防汛等;秋季安全大檢查要結合冬季特點,查防火、防爆、防小動物、設備防寒防凍以及防交通事故等。

    4.5.4班組安全檢查要逐步提高規范化水平,結合自己管轄的設備、設施、專責區域編制安全檢查表格,列出檢查欄目、合格標準和要求,每項指定專人逐項檢查。檢查后匯總成冊,上報部門。對查出的問題要有整改措施,限期完成并接受上級檢查驗收。

    4.5.5利用各種科學手段提高設備巡檢質量,及早發現和消除設備缺陷。

    4.6班組應具備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臺帳

    4.6.1上級部門下發的國家法律法規、公司安全管理文件、和公司編制的安全規程、消防規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文件等。

    4.6.2班組制訂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其中包括班內各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類工器具、安全用具、登高器具、特種設備等檢查標準、維護制度和操作規程。專業檢修(運行)規程應每人一本。

    4.6.3班組應建立相應的安全臺帳,主要包括:現場設備巡回檢查和消缺管理記錄臺帳;危險點分析和預控措施卡片;工器具、安全用具、登高器具、特種設備檢查記錄臺帳;檢修工藝作業指導書;安全隱患檢查記錄臺帳;班組安全活動記錄臺帳;危險點分析記錄;安全培訓教育方面的記錄臺帳(其中包括班組成員的安規、檢修或運行規程考試成績;工作票和動火票負責人名單;特種作業持證上崗人員名單等);班組成員安全生產獎懲和違章計分記錄等等。

    4.6.4每個班組必須建立重要安全文件和有效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清單;并根據公司和部門的要求進行及時更新。要認真記錄各類安全管理記錄臺帳,做到字跡工整、內容齊全、保存完好。

    4.7班組安全生產

    4.7.1班組內的機電設備、安全器具、車輛和工作現場必須做到無隱患,安全防護裝置、設施齊全可靠,嚴禁帶病作業。

    4.7.2工作前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杜絕工作中的違章行為。

    4.7.3班組內每項作業和操作,每個員工都能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無冒險蠻干,無違規操作。

    4.7.4每一項工作中應履行安全互保責任,互保雙方要對對方人員的安全健康負責,做到四個互相即:

    互相提醒:發現對方有不安全行為時,要及時提醒糾正,工作中要呼喚應答;

    互相照顧:根據工作任務、操作對象,要合理分工,互相關心、互創條件;

    互相監督:監督對方嚴格執行勞動防護用品穿戴標準,嚴格執行安全規程和有關制度;

    互相保證:保證對方安全生產作業(操作),不發生人身傷害事故。

    4.7.5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相關操作,必須持證上崗,持學習證人員必須在具有相應資格人員的監護下工作,不得安排無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4.7.6嚴格執行兩票三制管理制度,班組重點要抓好過程管理工作。

    4.7.7員工必須通過專項的安全教育培訓,對危險因素和控制措施要熟知、掌握,并有能力勝任,才能進入危險區域工作。

    4.7.8新上崗員工(含換新工種人員)必須明確專人監護,負責其安全工作,在監護期間不得獨立作業(操作),安全監護期不少于3個月。

    4.7.9工作負責人要把監護工作放在首位,隨時提醒小組成員的工作方法,注意事項,及時制止違章作業。

    4.7.10要根據班組生產工作內容和環境的變化,及時對危險源的預控措施卡片進行修改和補充,并使員工及時熟知和掌握。

    1?、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意義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生產經營單位崗位責任制和經濟責任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生產經營單位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核心,同時也時生產經營單位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它涉及各類人員、各個生產崗位、各個環節。只有每個人、每個崗位、每個環節都做到了安全,才能保證整個生產系統的安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對各級領導、職能部門、有關工程技術人員及在崗員工在工作中應負的安全責任及相應的權限作了明確和具體的規定。它的實行,有利于企業各類人員之間的分工協作,有利于上級對下屬的領導和檢查,使群眾進行有效監督,能充分調動各級人員和各部門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增強責任感,防止安全生產形式化以及責任不明確相互推諉現象的發生。

    2?、安全生產責任制的主要內容

    一方面是企業從上至下所有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企業各級領導,應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總的責任;各級工程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生產工人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安全工作負責。

    另一方面是各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可依照本單位職能部門設置情況,對所承擔的職責分別做出規定。

    3?、班組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

    (1?)班組長安全生產職責

    2?)召開班前安全會,在布置生產任務的同時,具體布置安全措施。

    3?)開展安全活動,堅持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后總結安全。

    4?)對新調入人、變換工種、復工人員(包括實習、代培、臨時用工)進行崗位安全教育。

    5?)負責班組安全檢查。督促工人嚴格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正確使用個體防護用品。糾正違章作業和不安全行為,發現事故隱患要及時消除。

    6?)發生事故時時,負責保護好現場,并及時上報,參與事故調查、原因分析,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并落實防范措施。

    7?)做好生產設備、安全裝備、消防設施和爆破物品等檢查維護工作,使其經常保持完好和正常運行狀態。

    自己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上級不符合安全生產、文明生產的指令和意見。

    8?)組織班組做好應急演護習,學習救技術消防器材的使用。

    (2?)班組安全員安全生產職責

    班組安全員是班組長管理安全的助手。班組安全員的安全生產職責主要是組織開展班組安全活動、做好安全記錄、組織安全教育和學習、執行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協助開展安全檢查、監督班組成員正確使用個體防護用品和用具等。具體有以下幾方面:

    1?)班組安全員接受車間安全員的業務指導,負責本班組的安全工作。

    3?)負責對新員工進行班組安全教育。負責崗位持技術練兵,開展事故預知訓練。

    4?)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對違章作業有權制止,并及時報告。

    5?)監督本班組人員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各種防護器具及滅火器材。

    6?)發生事故時,及時救護遇險人員,了解情況,保護好現場,并向領導報告。

    (3?)班組員工安全職責

    員工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主要是遵守規章制度,服從管理,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正確使用和佩戴個體防護用品、及時報告發現的事故隱患等。具體如下:

    1?)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章制度,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操作。

    2?)精心作業施工,努力實現安全目標,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做好各項記錄,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3?)正確操作,精心維護設備,做好文明生產,保持作業環境整潔。

    4?)上崗前必須按規定著裝,正確使用個體防護用品;班前、班后應對所使用的工具、設備和個體防護用品進行檢查,保證其安全可靠。

    5?)對領導發出的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并有義務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6?)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隱患。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如發生事故及時報告,保護現場,并如實地向事故調查人員介紹情況。

    7?)積極參加安全活動,主動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的'建議。

    努力學習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科學文化素質及自我保護能力。

    1?、安全檢查制度是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生產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人、機、環境都在不斷變化,即使有最完善的作業環境和設施,由于使用過程產生的磨損、腐蝕、消耗也會使安全性能降低,甚至出現危險。為了及時掌握生產動態的變化,安全檢查就顯得非常重要。

    2?、安全檢查的內容

    班組安全檢查的內容包括:查思想、查意識、查制度、查管理、查不安全狀態、查不安全行為、查事故處理、查隱患、查整改等。

    重點檢查的內容有:易造成重大損失的易燃易爆物品、劇毒品,鍋爐、壓力容器、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冶煉設備、電氣設備、沖壓機械、高處作業和本企業易發生工傷、火災、爆炸等事故的設備、工種、場子所及其作業人員;造成職業中毒或職業病的塵毒產生點及其作業人員;直接管理重要危險點和有害點的部門及其負責人。

    (1?)查思想、查意識。查思想、查意識就是檢查企業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生產素質。如檢查職工在日常工作中能否正確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規;是否重視安全工作,切實履行安全職責等。

    (2?)查制度、查管理。檢查是否建立和執行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貫徹執行安全生產“五同時”;對事故處理是否堅持做到“三不放過;”特種作業人員是否經過培訓、考核、憑證持作;班組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是否建立與健全,并嚴格貫徹執行。

    (3?)查物的不安全狀態

    1?)檢查設備的安全防護裝置是否良好。防護罩、防護欄(網)、保險裝置、連鎖裝置、指示報警裝置等是否齊全靈敏有效,接地(接零)是否完好。

    2?)檢查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是否有缺陷;制動裝置是否有效;安全間距是否合乎要求;機械強度、電氣線路是否老化、破損;起重吊具與繩索是否符合安全規范要求;設備是否帶“病“運轉和超負荷運轉等。

    3?)檢查易燃易爆物品和劇毒物品的生產、儲存、運輸及使用過程是否嚴格執行相關制度;通風、照明、防火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檢查生產作業場所和施工現場有哪些不安全因素。如有無安全出口;登高扶梯、平臺是否符合安全標準;產品的堆放、工具的擺放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危險區域是否有護欄和明顯標志;有毒有害氣體、粉塵、噪聲、輻射等環境有無防護和監測設施等。

    (4?)查人的不安全行為

    1?)檢查有無忽視安全技術規程的現象,比如不按指令操作;人為地損壞安全裝置或棄之不用;;冒險進入危險場所;對運轉中的機械裝置進行注油、檢查、修理、焊接、清掃;高處作業的梯子、跳板、馬道、架子、欄桿及安全網的架設不牢固,或不符合安要求等。

    2?)檢查有無違反勞動紀律的現象。比如在作業場所工作時間開玩笑、打鬧、精神不集中、脫崗、睡崗、串崗;濫用機械設備或車輛等。

    3?)檢查日常生產中有無誤操作、誤處理的現象。比如在運輸、起重、檢修等作業時信號不清、警報不鳴;對重物、高溫、高壓、易燃易爆物品等作了錯誤處理;使用了有缺陷的工具、器具、起重設備、車輛等。

    4?)檢查個體防護用品的穿戴和使用情況。比如進入工作現場是否正確穿戴防護服、鞋、面具、眼鏡等。

    3?、班組檢查的形式

    安全檢查的方式一般按檢查的目的、要求、階段、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經常性檢查、定期檢查、專業性檢查和群眾性檢查四種。

    (1?)經常性檢查

    班組長及員工在日常生產中進行的安全檢查。這是安全檢查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形式。

    (2?)定期檢查

    如季節性檢查、季度檢查、半年或一年檢查等。

    (3?)專業企性檢查

    根據安全生產的需要,組織專業人員用儀器和其他監測手段,有計劃、有重點地對某項專業工作進行的安全檢查。

    (4?)群眾性檢查

    即發動群眾進行安全檢查。這種檢查可采取個人自檢,員工之間、班組之間相互檢查等綜合方式進行。

    4?、安全檢查制度

    即建立一套完整制度,規范安全檢查。其內容一般包括:檢查目的、檢查計劃、檢查人員職責、檢查組織、檢查形式、檢查要求、檢查內容、檢查結果通報處理、檢查資料檔案管理等。

    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是企業安全管理非常重要的制度之一。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內容一般包括安全教育的目的和依據、安全教育形式、安全教要求、安全教育的對象、安全教育的內容、安全教育的組織與管理等。

    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特種作業持證上崗制度,是一種對專業技術人員實行的崗位管理制度。它對崗位從業人員政治、業務和技能提出最基本的要求,即崗位責任制任用的資格條件。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依法組織、指導并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1?、考核、發證工作。各省(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組織實施本地區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設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區、市),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組織實施所轄區域煤炭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年齡滿18?周歲;

    (2?)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它條件。

    3?、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作業。

    掛牌上鎖制度指在設備調整和維修時,為保護作業者人身安全,防止機器突然啟動而采取的一種安全措施,即將啟動裝置鎖住,掛上警示牌以防止意外發生。掛牌上鎖制度具體規定有:

    1?、需要修理或調整時,應通知維修部門。

    2?、在設備進行修理或調整時,將其鎖定并貼上標簽或掛“有人操作,禁止啟動“的標志牌。

    3?、修理或調整設備的人員應在控制系統上加上自己的鎖。

    4?、確保設備不能被告啟動后方可進行維修。

    5?、嚴格執行上鎖、掛牌程序。

    6?、維修結束后,恢復所有的安全防護裝置。

    動火管理制度是指企業在具有燃燒或爆炸等危險的場所(禁火區)進行明火作業,操作前必須制訂安全方案,落實安全措施,報請安全主管部門審批,取得動火作業許可證,方可進行動火操作的一項安全管理制度。

    在企業中,凡是動用明火或可能產生火種的作業都屬于動火作業。例如:電焊、氣焊、烘砂、切割、熬瀝青、噴燈等明火作業,打墻眼、鑿水泥基礎、電器設備的耐壓實驗,電烙鐵錫焊、鑿鍵槽、開坡口等易產生火花或高溫作業。在禁火區內從事上述作業都應執行動火審批手續,辦理“動火證“,落實動火安全措施。

    班前會是工作開始前由班組長組織召開、班組員工參加的工作安排會,會上要將安全預防措施和注意事項一并交代。班后會是工作結束后對全天工作進行總結,對出現的問題總結教訓,并在專門的記錄本上做好記錄,為以后改進工作提供依據。如某公司班前會制度規定,班前全應結合當日的具體生產(檢修)任務及工作環境,詳細布置工作,并明確安全責任人;根據每一時期員工的思想向和季節變化,講解安全注意事項。

    安全交接-班制度對于確保安全生產,避免各種事故的發生意義重大。安全交接-班制度要求明確交接-班的時間、內容、要求等。如某公司規定,必須按時交接-班,交接-班必須在現場交-班,嚴禁在現場以外的地方交接-班。交接-班必須實行對口-交接,上不清,下不接。交-班人員應對設備運行等現場情況做詳細介紹,接-班人員應對設備運行情況等進行檢查,若發現存在問題,交-班人員不得下班。具體如下:

    1?、凡多班制生產設備,都必須執行交接-班制度。認真準確填寫《設備運行交接-班記錄》,并簽字。一班制設備,操作工應填寫《設備使用日記》。

    2?、交-班人員下班前必須認真清掃,擦拭設備,向接-班人員介紹潤滑、安全裝置、轉動系統、系統機構等各部位運行中有無可疑情況;以及維護、調整、檢修情況;清點工具、儀表和檢測設備。認真進行交接,并填寫記錄。

    3?、接-班人員必須提前10-15?分鐘到達現場,了解設備及現場情況,認真接-班并檢查記錄填寫情況。如果確認情況正常,記錄填寫無誤,即可簽字接-班。否則,應立即提出,必要時可拒絕接-班,并及時報告本班組長處理。接-班后設備發生的問題,由接-班都負責。

    4?、交-班組長應將本班內設備使用與故障以及現場情況,記錄在級長《值班記錄》內,向接-班組長交代清楚并簽字。較大問題、故障或危險隱患應及時向車間設備員、安全員、設備工程師或設備主任報告。

    5?、車間設備員、安全員、設備工程師、設備主任、機動科設備管-理-員、機動科長應定期與不定期地抽查設備交接-班制度執行情況。

    6?、《設備交接-班記錄》、《設備運轉記錄》、《設備安狀況記錄簿用完后,由車間保管,其中主要記載應于當月月底摘抄入設備管理檔案。

    平時去超市買東西,大家有沒有注意到收款員的一個小動作。在付款時,收款員一般都會說“收你多少錢,找你多少元”,這個看似簡單的小動作,卻能起到大作用,這實際是與顧客確認所收現金與找零金額,可以有效防止收款員誤認鈔票或出現找錢錯誤。把這個小動作應用到安全生產領域上,就是安全確認制。

    安全確認制,就是在生產、施工作業前,對現場設備、設施、環境等情況進行檢查確認,對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制定防范措施,在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作業。

    安全確認制與日本許多生產企業廣泛使用的“指差稱呼”相類似。“指差稱呼就是在工作中用手指點可能有隱患的地方是否安全,待細致地確認后再進行操作。例如在掛職接鋼絲繩的時候,用手指指點確認幾個掛接點是否掛職實,然后再起吊;在沖壓模具換型的時候,用手指指點各部位螺絲是卸完,然后再啟動。用”指差稱呼可以有效防止由于誤操作或人為失誤所引發的事故。

    班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專業21篇)篇四

    (簡稱甲方):

    (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乙方必須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并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明確責任人和安全組織機構及各種應急預案,確保發生問題及時處理。

    二、乙方進駐施工現場后需將單位負責人及現場施工負責人名單及聯系方式報甲方備案,凡進入甲方施工人員都要遵守甲方的安全制度,接受甲方安全人員的檢查,違者按甲方的規定處罰,直至終止合同。

    三、乙方自備車輛進出大門必須主動接受甲方門衛人員檢查,自帶物品要在甲方進出廠登記本上填寫清楚,當天物品器材不攜帶出場的要在登記時填寫清楚,并到甲方備案,否則不予認可。

    四、施工現場作業時要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執行。

    1、乙方施工單位所有人員在進入甲方后,必須在甲方指定的區域內活動,不得隨意走動如不按合同規定履行隨意走動,甲方可按公司規定給與處罰,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一律由乙方承擔責任。

    2、乙方進入甲方工地現場后,不得動用任何消防設施,更不得埋壓,如有違反按照國家消防法進行處理。

    3、高空作業要穿戴好防護用具,做好其他防范措施。

    4、地面作業必須安裝好防護網,“挖”、“溝”、“坑”等要做好防護指示標志,防止意外發生,如發生意外乙方負全責。

    5、電焊、水焊作業時要做好防爆、防火安全措施,臨時用電線路不準地面接拉,必須高空接線。

    6、乙方如需用電、動火必須到甲方開據臨時用電審批和動火申請手續,沒有經過審批備案且發生事故的乙方負全責。

    7、施工人員必須著棉質衣物,防止發生火災,不得赤身、赤足、穿拖鞋,亂扔垃圾,絕對禁止、酗酒、斗毆,如不按甲方規定執行,一經發現按甲方公司管理制度執行處罰。嚴禁在施工現場或停車場內吸煙,違者一次罰款5000元。

    8、乙方所有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本公司制定的各項管理制度,因乙方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公司的管理制度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擔。

    9、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之日起,至工程結束,施工現場的生產安全和消防安全工作由乙方負責。

    10、乙方在施工期間應保證不得將甲方場地內原有公共設施設備及其它物體造成任何污染與損壞,如有污染或損壞由乙方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11、所有施工人員應與本公司管理人員密切配合,互相尊重。不得與甲方職工發生沖突,如發生矛盾,應由雙方負責人協商解決。

    12、乙方施工人員進入工地或施工區域必須頭戴安全帽,出入公司必須佩帶甲方配發的出入證,乙方工作人員及施工人員必須服從甲方的監督管理。

    五、施工人員乘用的各種車輛自行保管甲方不予管理,丟失自負。

    六、乙方施工人員要接受甲方安全人員的安全指導和教育。

    七、乙方人員在本公司院內所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由乙方單位自負,因乙方原因或乙方施工人員原因給甲方公司或其他人員造成傷害及財產損失的,由乙方單位負責賠償和承擔全部責任。

    八、乙方攜帶的一切物品出廠必須到消防保衛科辦理出廠手續,并接受門衛清點檢查。

    九、乙方人員在甲方施工期間出現任何安全事故及傷亡均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十、因違反上述條款及法律法規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均由乙方承擔,情節嚴重者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及刑事責任。本安全合同一式兩份從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班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專業21篇)篇五

    為了明確評審和修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時機和頻次,定期進行評審和修訂,確保其有效性和適用性,保證崗位所使用的為最新有效版本。

    本程序適用于加油站范圍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評審和修訂。

    3.1安全領導小組應負責組織相關單位組成評審組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進行評審和修訂。

    3.2相關單位負責本單位安全操作規程的編制,由安全領導小組審批。

    4.1評審和修訂的時機。

    4.1.1當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標準廢止、修訂或新頒布時;。

    4.1.2當企業歸屬、體制、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時;。

    4.1.3當生產設施新建、擴建、改建時;。

    4.1.4當工藝、技術路線和裝置設備發生變更時;。

    4.1.5當上級安全監督部門提出相關整改意見時;。

    4.1.6當安全檢查、風險評價過程中發現涉及到規章制度層面的問題時;。

    4.1.7當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復事故原因,發現制度性因素時;。

    4.1.8其它相關事項。

    4.2評審和修訂的頻次。

    應每兩年組織相關部門進行一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適用性評審工作。

    4.3評審和修訂。

    4.3.1制度評審和修訂的原則;。

    a.制度評審的區別包括:目的、適用范圍、術語、責任、控制要點及方法、相關/支持文件、相關記錄。

    b.注意把上級制度評審與部門制度評審相結合,將上級制度和部門制度評審結合起來,做到“審點帶面”,從而推動制度的健全有效和經營管理手段的科學完善。

    c.注意制度評審意見的建設性,不僅要找出制度制定、執行中的漏洞,更關鍵的是要提出客觀、科學的建設性意見,要體現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

    d.注意制度評審的科學性。評審組成員應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理論水平,要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進行評審,完善制度。

    4.3.2評審組的組成。

    評審組應由相關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操作人員和工會代表參加。

    4.3.3評審組根據評審結果對本單位相關制度出具修訂草案,提交領導審批。

    4.3.4領導審批后,評審組將相關制度制定成冊,注明生效日期,并下發各部門。

    4.3.5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修訂后,應及時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培訓學習。

    無。

    6.1《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評審修訂記錄》aqbzh-jl/4-1。

    6.3關于《操作規程》的發布文件aqbzh-wj/4-2。

    班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專業21篇)篇六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事故的發生,保證職工的生命和企業財產的安全,保證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勞動法》等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部門要認真遵守國家、上級、本企業的有關規定,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做好安全生產的預防工作。

    第三條 公司總經理負責全面領導工作,生產部主任負責分管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四條 生產部作為安全生產工作常設機構負有管理職責。各生產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第五條 職工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第六條 總經理安全生產職責:

    1、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和貫徹實施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制定公司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貫徹“五同時”的原則: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生產工作。

    3、負責安全生產法規和安全生產制度的宣傳、教育、培訓、貫徹的組織工作;尤其是特殊工作人員的安全生產和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制定、修訂、審批安全技術規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4、督促、檢查、考核所分管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并及時消除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事故隱患。

    5、主持各類重大事故、重大隱患的調查、分析、處理工作。

    6、組織定期或不定期全公司性的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安全隱患應及時消除或制定控制措施,確保公司生產安全。

    第七條 行政主管安全生產職責: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參與制定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規章制度、文件及應急救援預案工作。

    2、負責全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監督、檢查、考核。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立即進行處理。不能立即處理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同時上報有關負責人。檢查處理情況要填寫詳細記錄。

    3、作為公司級的生產安全員,負責對全體生產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方面的宣傳、教育;新入崗、上崗職工的公司級安全生產教育工作。

    4、應當經常性的深入各車間(部室)對生產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

    5、負責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上報、處理等事項。

    6、負責監督特種設備的年檢、檢修及特殊工種操作人員培訓、持證上崗情況,并及時向有關負責人報告。

    7、負責對安全生產工作建檔及登記、記錄。有權制止、處理生產過程中的違章行為。

    第八條 生產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2、在計劃、布置、檢查、評比、總結生產工作的同時要計劃、布置、檢查、評比、總結安全生產工作。開展安全生產競賽,總結交流安全生產經驗。

    3、定期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貫徹執行“特殊工種必須經考試合格,持有操作證方可獨立操作”和“新工人、新調換工種人員在工作之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才可上崗。

    4、組織本部門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及時發現隱患,采取整改措施。

    5、加強班組建設,充分發揮各級安全員的作用。開展群眾性的安全生產活動。

    6、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時,應積極保護好現場;立即向上級報告并負責查明原因。依據“三不放過”的原則采取有效措施杜絕事故的再次發生。

    7、組織制定本部門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預案。

    8、組織制定本部門執行臨時性任務時的安全防護措施。

    9、有權拒絕上級部門或領導的不安全指令;有權對安全生產有貢獻或造成重大事故的職工提出獎勵或處分意見。

    第九條 班組長安全生產職責

    1、嚴格執行公司、部門、車間有關安全生產制度、安全操作規程。

    2、具體布置本班組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搞好“班組日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不能解決的及時向上級報告,并采取防范措施。

    3、負責檢查、監督、考核本班組職工安全生產情況;督促職工正確使用安全防護裝置和安全防護器具。及時糾正違章操作行為。

    4、對本班組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負責對新調入和轉崗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訓。

    5、發生事故時要及時組織實施應急救援預案進行自救并減少損失;做好現場保護工作,并及時向上級報告。

    6、對日常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檢查、培訓等各項工作應做好詳細記錄。

    7、有權拒絕、制止、勸阻、批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強令冒險作業。

    第十條部門、車間安全員職責

    1、協助部門、車間負責人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并檢查執行情況。

    2、協助部門、車間負責人做好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安全技術考核工作。

    3、負責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

    4、參加部門、車間對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制定和修訂工作。

    5、經常了解本部門安全裝置、防護器材、滅火器材的情況。對不安全因素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6、負責事故的統計、上報工作;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7、負責新調入的職工和轉崗職工的安全教育、考核工作;建立本部門安全教育、考核、檢查記錄。

    8、有權制止違章作業,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并報告部門負責人處理。

    第十一條 班組安全員職責

    1、協助班組長做好安全生產和安全檢查工作。

    2、積極宣傳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教育本班組人員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及時糾正本班組人員的違章操作和冒險作業。

    3、及時了解和掌握事故情況,保護現場;及時向領導匯報。參加事故的調查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4、搞好安全防護用品的維護、保養和合理使用。

    5、有權制止違章作業,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并報告班組負責人處理。

    第十二條 職工個人安全職責

    1、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不違章作業,并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自覺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了解、掌握本崗位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知識和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堅持安全自查制度,發現異常及時處理;發現事故隱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時消除并及時向領導報告。

    4、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對安全生產提出建議。

    第十三條 生產部作為公司生產安全工作的職能部門,在公司總經理的領導下工作。并依照本制度對全公司各部門或人員按章行使職權。

    第十四條 公司設置生產部經理為公司級安全生產管理員,各部門、車間、班組負責人即為部門、車間、班組級生產安全員。

    第十五條 建立覆蓋全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網絡。

    四、 安全生產檢查

    第十六條 安全檢查的目的是消除隱患,防止安全事故發生,改善勞動條件,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實行三級安全檢查制度,即:公司級、部門(車間)級、班組級。其任務是:監督檢查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執行情況;發現事故隱患;制止、糾正、處理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檢查分為日常性檢查、專業性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前后檢查和不 定期檢查。

    一、日常性檢查包括:

    1、公司級安全生產檢查,每月一次。考核內容:查領導、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隱患。

    2、部門、車間級安全生產檢查,每周一次。內容是重點部位、安全標志、操作規程。

    3、班組級安全生產檢查,每日一次。內容是班前、班后檢查;職工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情況;機器設備運轉情況等。

    二、專業性檢查包括:特種設備運行情況;操作人員工作情況。由主管部門組織進行。

    三、季節性檢查內容:根據季節特點,為保證生產安全的特殊要求進行的檢查。

    四、節假日前后檢查內容:停產前、重新生產后是否有安全措施。

    五、不定期檢查包括:隨時抽查、上級部門的安全檢查;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試產等 第十九條 安全檢查與整改相結合,對查出的問題要及時整改,一時解決不了的,應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第二十條 各級、各類生產安全檢查必須做好檢查記錄,健全檢查檔案。

    第二十一條 實行三級安全教育,只要符合“三新”條件者(新入公司的從業人員;新調動工種的從業人員;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都必須進行安全教育。經各級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

    第二十二條 離崗和病休超過三個月的人員,必須進行復工前的安全生產教育。

    第二十三條 特殊工種操作人員(電工、叉車駕駛員、電氣焊工、起重工、駕駛員等)必須按《安全生產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公司級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生產主管部門會同行政部進行,并做好記錄。教育內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知識以及其他應知應會內容。 第二十五條 部門、車間級安全教育由部門、車間負責人或安全員負責,并做好記錄。教育內容:本部門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生產特點;安全事故的預防及處理措施等。 第二十六條 班組教育由班組長及安全員負責,并做好記錄。教育內容:本班組生產內容;職工安全生產職責;機械設備的性能、特點及使用、維護方法;本工種安全操作規程;安全事故的預防及處理措施等。

    第二十七條 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全員性的安全生產教育,全面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二十八條 各級領導和安全員應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加強職工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意識,提高職工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九條 安全技術考核:

    1、凡安全技術考核合格者,須到生產技術部填寫《安全考核證》,并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2、未經安全技術考核者不得獨立進行操作,否則追究領導責任。

    第三十條 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按要求定期進行檢驗;新增特種設備必須經有關部門安全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條 必須建立特種設備安全使用和運行管理制度(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規程、維修檢查、定期檢修、應急措施等)。

    第三十二條 特種設備嚴禁帶病運行,發現異常必須及時處理;安全檢驗超過有效期的不得使用。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防爆安全技術要求。

    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必須采取緊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非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從事特種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國家認可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在離開崗位6個月以上時,必須重新進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特種作業。

    第三十五條 安全預防措施包括:對突發事件及其危險性的分析;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危險性分析包括:特征、觸發條件、事故演變過程、后果等。

    2、應急救援預案;針對生產經營場所、設備設施存在的潛在危險及產生的后果,制定采取的方法、步驟。

    第三十六條 對重大事故隱患發放《施工隱患通知書》,由生產技術部填寫。內容包括:隱患項目、整改意見、解決期限;《通知書》由部門負責人簽收,解決后返回生產技術部。 第三十七條 隱患整改包括下列內容:

    1、由于人為因素(如: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脫崗等)造成安全隱患的必須立即糾正。

    2、由于設備設施、線路老化、損壞嚴重等原因造成安全隱患的,能整改的應立即整改;一時解決不了的,應立即報告本部門負責人。

    3、對于各類隱患的整改,要按國家標準執行,不得增加新的隱患;由于資金問題解決不了的,應立即向有關領導匯報。

    4、各級安全檢查人員對檢查出的隱患問題,要逐項分析研究并落實整改措施。做到整改定措施、定時間、定人員。班組能整改的不上交車間;車間能整改的不上交部門;部門能整改的不上交公司。

    第三十八條 生產設備、設施在使用前,應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規程。操作人員應佩戴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

    第三十九條 壓力容器必須嚴格按規定的操作壓力及操作溫度使用,不得超壓、超溫和超負荷運行。工作指標變動,必須報請有關部門和領導批準。

    第四十條 壓力容器的管理和監督由工程設備部負責。

    1、負責組織編制、審核、匯總、上報壓力容器的年、季度檢驗、維修計劃;

    2、負責壓力容器的登記,檔案資料的審查、總結。

    3、負責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技術考核;監督檢查壓力容器的使用情況;

    4、負責壓力容器安全事故調查、上報,并對事故防范情況進行監督。有權向領導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一條 壓力容器嚴格按國家規定定期檢修,定期試壓探傷和變形測定。一般壓力容器每年進行一次外部檢驗,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閥、壓力表等)每半年校對一次。

    第四十二條 電器設備、設施的安裝,應嚴格按照國家和合肥市電器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四十三條 電器設備、設施應有良好的接地零保護并定期校驗;周圍要通風良好、整潔、無雜物堆積。

    第四十四條 電工安全用具和絕緣用品要齊全、良好,要定期校驗;手持電動工具應有防漏電保護裝置,手持電動工具要集中管理,專人負責。

    第四十五條 嚴格執行臨時線的使用申請、審批制度。未經批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私自架設臨時用電線路。經批準的使用后應及時拆除。

    第四十六條 在易燃易爆和高溫場所安裝電器設備時,必須要有防火、防爆措施。 第四十七條 電器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第四十八條 使用起重吊裝機械,必須按操作規程執行。吊裝前必須檢查安全制動裝置,確保安全可靠;必須按額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使用;必須明確分工,統一指揮,嚴禁無計劃作業。

    第四十九條生產車間使用電器設備、導線,必須由專職電工進行維護管理。第第五十七條 對作業場所的照明、空氣質量、噪音、粉塵濃度等,應定期進行檢測,必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積極采取有效的治理和防護措施。

    第五十條 對從事高溫、有毒、有害和特種作業中人員,應定期進行體檢。建立職工健康檔案。

    第九章 傷亡事故與職業病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條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各部門必須積極搶救,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同時要保護現場,及時向上級報告。

    第五十二條 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按應急預案規定,聽從指揮;各部門應協同做好現場搶救和警戒。

    第五十三條 事故發生后,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

    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

    第五十四條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部門,應填寫事故登記表并將事故報告書一同送交綜合管理部部。一般事故及輕傷不超過兩天;重大事故及重傷不超過五天。

    第五十五條 一般事故應在兩天內由本部門負責人組織事故分析會,查找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較大事故應由副總經理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對責任者進行處理。對于蓄意制造事故,造成嚴重后果須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六條 重大事故應由公司組成調查組,進行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工作。

    第五十七條 受傷職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經鑒定有主管部門備案,方可列為工傷:

    1、由受傷職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填寫職工傷亡登記表,按規定時間報主管部門;

    2、須有受傷時在場其他職工的證言材料;如當時一人在場,要有班組長的證言材料; 第五十八條 工傷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對有爭議的工傷由勞動鑒定委員會處理。

    第五十九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給與獎勵:

    1、對及時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并積極整改,有效制止事故發生的;

    2、合理化建議被采納,且效果明顯的;

    3、安全事故處理過程中有立功表現的。

    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應給與處罰:

    1、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者;

    2、違章作業和冒險作業導致事故發生的;

    3、破壞事故現場,瞞報或謊報事故的;

    4、事故發生后,不采取措施,導致事故擴大或重復發生的;

    5、根據國家安全有關管理辦法,應進行處理的。

    第六十九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管轄范圍。

    第七十條 本規定如有國家、合肥市及上級指定的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國家、合肥市及上級指定的法律、法規、規章為準。

    班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專業21篇)篇七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班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專業21篇)篇八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區域內的交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本制度的實施由安全、保衛部門負責。

    3.1凡在廠區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3.2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現場,在斷路路口設置交通檔桿、斷路標識,并為來往的車輛提示繞行線路。

    3.3施工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檢查確認無誤后,即可開始作業。

    3.4斷路后,施工單位負責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交通警告牌,夜間應懸掛紅燈。

    3.5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應負責清理現場,撤除現場和路口設置的欄桿、斷路標識、圍欄、警告牌、紅燈等。

    3.6斷路作業應按《斷路安全作業證》得內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斷路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轉移作業部位應重新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3.7對《斷路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3.8在《斷路安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作業時,斷路申請應重新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4、《斷路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4.1《斷路安全作業證》由申請斷路作業單位指定專人辦理。

    4.2《斷路安全作業證》由保衛處審批。

    4.3斷路申請單位從保衛部門領取《斷路安全作業證》后,認真填寫各項內容后交施工單位。

    4.4施工單位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后,填寫本單位應填寫內容后交回申請單位。由申請單位送保衛部門審批。

    4.5《斷路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申請單位、施工單位、保衛部門各執一份。

    5、檢查考核。

    本制度由保衛部門組織實施,安全管理部檢查。如發現違反上述管理制度情況時,安全管理部有權根據情節嚴肅處理。

    第一章定義及范圍。

    第一條廠區斷路作業:廠區(生產區域和生活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第二條廠區斷路作業包括生產區域和生活區域由企業組織實施的。

    第三條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斷路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二章斷路作業安全要求。

    第四條凡在廠區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施工現場。

    第五條施工單位領導和施工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斷路作業。

    第六條開始斷路作業時,施工單位應負責在路口設置交通檔桿、斷路標識。

    第七條斷路作業過程中,施工單位應負責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交通警告牌,夜間應懸掛警示紅燈。

    第八條在斷路施工作業時,施工單位應設置安全巡檢員,保證在應急情況下公路的隨時暢通。

    第九條在斷路施工作業期間,施工單位不得隨意亂堆施工材料。

    第十條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應負責清理現場,撤除現場和路口設置的擋桿、斷路標、圍欄、警告牌、警示紅燈,經申請斷路單位檢查核實后,恢復交通。

    第十一條斷路作業應按《斷路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斷路安全作業證》,嚴禁擅自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第十二條對《斷路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十四條在《斷路安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

    第十三條斷路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后,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三章《斷路安全作業證》管理。

    第十五條《斷路安全作業證》由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指定專人辦理。

    第十六條《斷路安全作業證》由安委會負責審批。由廠辦負責管理。

    第十七條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同施工單位一起逐項填寫后由施工單位填寫施工作業的安全措施。作業證一式兩份,由施工單位保存一份,廠辦留存一份。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解釋權屬廠辦。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為規范在道路上進行的各種施工管理,確保作業區安全,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全公司各區域內斷路作業及外來施工斷路作業的管理。

    一、公司安保部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相關部門是本制度的協助部門,對自己所管轄區內的斷路作業安全負責;作業相關人員必須對整個斷路作業過程負責。

    二、作業區域是指為了保障道路作業現場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欄、錐形交通路標等圍起來的區域。

    三、斷路作業:指在公司各區域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庫、站間引道上進行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1、進行斷路作業應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許可證》以下簡稱《作業許可證》,方可作業。

    2、《作業許可證》由斷路申請單位負責辦理。

    3、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作業現場。

    4、《作業許可證》申請斷路作業單位指定專人辦理。安保部負責審批《作業許可證》。

    5、在《作業許可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作業許可證》。

    1、《作業許可證》由斷路申請單位指定專人至少提前一天辦理。

    2、斷路申請單位在安保部領取《作業許可證》后,逐項填寫其應填內容后交斷路作業單位。

    3、斷路作業單位接到《作業許可證》后,填寫《作業許可證》中斷路作業單位應填寫的內容,填寫后將《作業許可證》交斷路申請單位。

    4、斷路申請單位從斷路作業單位收到《作業許可證》后,交公司安保部審批。

    5、辦理好的《作業許可證》第一聯交斷路作業單位,第二聯由斷路申請單位留存,第三聯留審批部門備案。

    6、《作業許可證》應至少保留一年。

    1.1斷路作業單位接到《作業許可證》并向斷路申請單位確認無誤后,即可在規定的時間內,按《作業許可證》的內容組織進行斷路作業。

    1.2斷路申請單位應制定交通組織方案,設置相應的標志與設施,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

    1.3斷路作業應按《作業許可證》的內容進行。

    1.4用于道路作業的工作、材料應放置在作業區域內或其他不影響正常交通的場所。

    1.5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許可證》。

    1.6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應重新辦理《作業許可證》。

    2.1斷路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作業區域相關道路上設置作業標志、限速標志、距離輔助標志等交通警示標志,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

    2.2斷路作業單位應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錐形交通路標、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

    2.3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小時,夜間不超過1小時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設置了完善的安全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標志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標志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置標示牌。

    2.4夜間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在作業區周圍的錐形交通標處,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

    2.5道路警示燈應為紅色。

    2.6警示燈應防爆并采用安全電壓。

    2.7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高度應符合ga182《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志》的規定,離地面1.5m,不低于1.0m。

    2.8道路作業警示燈遇雨、雪、霧天時應開啟,在其他氣候條件下應自傍晚前開啟,并能發出至少150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

    3.1斷路申請單位應根據作業內容會同組單位編制相應的事故應急措施,并配備有關器材。

    3.2動土挖掘的路面宜做好臨時應急措施,保證消防車的通行。

    斷路作業結束,應迅速清理現場,盡快恢復正常交通。

    班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專業21篇)篇九

    第一條為加強廣州市叉車的安全監察工作,保障叉車使用人、所有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叉車的制造、銷售、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檢驗、使用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叉車使用是指工廠、碼頭、倉庫等特定區域(以下簡稱特定區域)內使用的叉車,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叉車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廣州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叉車的安全監察工作,區、縣級市質監行政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叉車實施安全監察。

    第二章叉車制造、改造、維修和銷售

    第四條制造叉車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未取得制造許可證的,不得制造叉車。叉車制造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安全技術規范,進行制造活動。

    第五條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叉車、部件或者試制叉車新產品、新部件,必須進行型式試驗。

    第六條從事叉車改造、維修的單位應當有與特種設備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必要的檢測手段,并自覺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銷售叉車時,銷售者應當附有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型式試驗報告、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及使用維修說明等文件。

    第八條境外企業銷售境外制造的叉車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及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并明確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代理商。代理商應當持相關資料到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并對擬在中國銷售的.叉車作型式試驗,型式試驗合格的進口叉車才能在中國進行銷售,代理商對產品安全和質量全面負責。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非法制造、非法改裝、非法拼裝的叉車。

    第三章叉車使用

    第十條叉車使用單位是指具有叉車管理權利和和管理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限于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經營戶,以下合稱‘單位’),包括叉車登記單位、合同安全管理專業公司、出租單位、承租單位、終端用戶單位等。

    第十一條叉車登記單位應當在叉車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持下列資料,到所在區、縣級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核發使用登記證,領取叉車牌照:

    (一)《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一式2份);

    (二)登記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出廠合格證明與使用維修說明書;

    (四)有效期內檢驗合格報告書;

    (五)操作人員證書和安全管理人員證書(或有效的安全管理合同);

    (六)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承諾書。

    第十二條叉車登記內容變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叉車登記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到辦理注冊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應變更、轉移手續。

    第十三條叉車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的,登記單位應當及時報廢,并向原登記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叉車使用登記證、牌照丟失或者損毀,叉車登記單位申請補發的,應當向原登記部門提交身份證明、遺失申明和申請材料。原登記部門經與登記檔案核實后,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工作日內補發。

    第十五條叉車登記單位應當逐臺建立叉車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和資料;

    (二)叉車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叉車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叉車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叉車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十六條叉車登記單位應當對叉車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

    日常維修保養應當由有相應特種設備作業資格的人員進行;無特種設備作業資格人員的叉車使用單位,應當委托有取得相應特種設備作業資格人員的單位進行日常維修保養。

    第十七條叉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叉車因使用地點變化需要通過道路轉移的,應使用專用車輛進行運輸。

    第十八條叉車作業人員(包括操作、維修保養等人員,下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工作。叉車作業人員作業時,應當隨身攜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

    第十九條終端用戶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叉車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演練。叉車發生事故后,終端用戶單位和現場人員應當采取緊急救援措施,保護事故現場,并及時向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從事叉車租賃業務的單位,應按要求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用于出租的叉車必須辦理使用登記并在檢驗有效期內。

    第二十一條叉車的承租單位應對承租的叉車使用安全負責,禁止承租下列叉車:

    (一)沒有在登記部門進行使用登記的;

    (二)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未經定期檢驗(含首檢)或者檢驗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條對于缺少安全管理資源的單位,鼓勵將叉車日常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通過合同形式委托給叉車維修保養專業公司管理,由被委托的專業公司承擔合同范圍內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四章檢驗檢測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在用叉車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叉車登記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范定期檢驗的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叉車,不得繼續使用,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收回其牌照。

    第二十四條檢驗機構在接到檢驗申請后,應當按檢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等要求及時安排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檢驗機構在進行叉車檢驗檢測中,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叉車登記單位和終端用戶單位,并立即書面向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叉車制造、銷售、登記、管理、終端用戶、改造、維修、租賃等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會同工商、安監等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二手叉車交易市場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所稱的叉車,是指具有各種叉具,能夠對貨物進行升降和移動及裝卸作業的搬運車輛,包括內燃平衡重式叉車、蓄電池平衡重式叉車、內燃側面叉車、插腿式叉車、前移式叉車、三向堆垛叉車、托盤堆垛車、防暴叉車等。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班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專業21篇)篇十

    一、公司必須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檢查制度。車間安全生產檢查每月一次,班組安全生產檢查每周一次。

    二、公司應組織生產崗位檢查、日常安全檢查、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具體要求是:

    (一)、生產崗位安全檢查,主要由員工每天操作前,對自己的崗位或者將要進行的工作進行自檢,確認安全可靠后才進行操作。內容包括:

    1、設備的安全狀態是否完好,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

    2、規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3、所用的設備、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規定;

    4、作業場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規范;

    5、個人防護用品、用具是否準備齊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領、操作規程是否明確。

    (二)日常安全生產檢查,主要由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其必須深入生產現場巡視和檢查安全生產情況,主要內容是:

    1、是否有職工反映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

    2、職工是否遵守勞動紀律,是否遵守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3、生產場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三)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主要由公司每年組織對電氣設備、機械設備、危險物品、消防設施、運輸車輛、防塵防毒、防暑降溫、廚房、集體宿舍等,分別進行檢查。

    班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專業21篇)篇十一

    為進一步規范公司食堂安全生產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清潔設備時應斷掉電源,設備有安全罩的應保持在正確位置;

    三、廚房的利器工具每位員工必須小心使用和保管,做到定點存放、專人負責,使用后放回原處,刀具要保持清潔銳利以免打滑傷人,帶刀行走時,刀尖必須向下,用布擦拭時,刀口必須向外。

    六、保持地面整潔及時清理油污和積水以免滑倒他人。

    七、嚴禁單人搬動重物,地面不得隨意堆放雜物;

    九、嚴禁身份不明人員進入廚房,以免發生意外事故;

    一、使用氣爐前必須先檢查氣門開關,然后再開始開氣點火以確保安全,使用爐灶時必須做到不離人。

    十二、每天使用氣爐要做記錄,嚴禁使用沒有檢驗合格標簽的氣罐,做到誰先開氣誰簽名確認,誰最后關氣誰簽名確認,提高責任心。

    十三、各種機電設備和電器要做到先熟悉使用方法后才能使用,既確保用具使用壽命,又確保人身安全。

    十四、冷凍、雪柜使用時每個相關人員都必須在下班前仔細檢查雪柜的溫度及其他情況是否正常、預防停電或故障造成食物變質。

    為進一步規范食堂安全消防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消防法》的有關規定和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按照消防部門檢查要求配置消防栓、滅火器、滅火毯等消防器材的要配置消防器材。

    二、廚房必須保持清潔,染有油污的抹布、紙屑等雜物,應及時消除,爐灶、排煙管道油垢定期清洗,以免火屑飛散引起火災,油垢清洗有記錄。

    三、定期對線路檢查,外部絕緣體破裂或插座頭損壞應及時報工程部維修;發現電線走火時,迅速切斷電源,切勿用水潑覆其上,以防導電。

    四、食堂灶臺人員把油下鍋后,嚴禁擅離灶臺,防止熱油燃燒引起火災。如意外燃燒失火,應迅速用滅火毯蓋于鍋上,并用滅火器滅火,嚴禁直接用水滅火,防止傷人。

    五、每天下班后要檢查爐灶是否滅火,水、電、煤氣是否關閉,門窗是否關好。

    六、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的對食堂、員工宿舍進行消防安檢工作,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七、在整改期限內,食堂責任人必須嚴格執行整改內容,不得有意阻礙或拖延,否則追究其本人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八、食堂負責人必須認真學習《消防法》,制定消防安全知識學習計劃,食堂工作人員須熟悉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知道滅火器所在位置,定期進行消防知識培訓,定期檢查滅火器是否有效,并及時更新,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消防各項工作。

    九、嚴禁工作人員在食堂特別在操作間吸煙,一旦發生火情應組織就近人員滅火,并迅速報警。

    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一、嚴格執行衛生部、商業部關于食品加工、銷售、飲食業衛生《五.四制》規定。

    二、個人衛生(一)不留長發、長指甲、長胡子,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發;勤洗衣服、被褥;勤換工作服。上班時穿戴干凈整潔的工作衣帽、口罩。(二)上崗不準吸煙、赤腳,不準穿拖鞋、背心,不準穿工作服上衛生間,食堂內不準隨地吐痰。(三)上崗前洗手,便后洗手。(四)從業人員應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證經培訓后方可上崗。(五)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凡患有傳染病者或帶有傳染病菌者不準從事飲食工作。(六)加工銷售直接入口食品必須洗手、消毒、戴口罩。

    三、儲藏間衛生(一)儲藏間要有防鼠、防蠅、防潮、防火、防盜等措施。(二)儲藏間要及時整理清掃,做到地面無垃圾、貨架無積灰、物品擺放整齊有序。(三)凡腐爛變質、生蟲、有毒有害食品不準入庫。(四)庫存食品按類別上架存放,各種食品\糧食存放應隔墻和高于地面15公分以上。各種調料容器加蓋,標識清晰。(五)對存放原料和食品要定期檢查,確保質量,發現問題及時妥善處理。(六)儲藏間內嚴禁存入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禁止存入其它雜物和私人物品。

    四、操作間衛生(一)地面保持清潔,瓷磚見本色、顯原型,門窗潔凈明亮、無灰塵油垢,電風扇、燈具見本色。(二)各種炊具、用具、操作臺擺放整齊、生熟分開,成品存放實行“四隔離”,即:生與熟隔離;成品與半成品隔離;食品與雜物、藥物隔離;食品與天然冰隔離。并有明顯標記。餐具做到一洗、二刷、三沖、四消毒、五保潔,清洗消毒后的餐具必須符合飲食衛生要求。(三)灶臺清潔、調料盆放置有序。炊具經常洗刷、做到木見本色、鐵器發亮。(四)所有機械用完后及時進行保養、擦試、并保持清潔。(五)水池保持清潔,素池、葷池分開,上下水道暢通,排水溝無垃圾、無異味。(六)門窗有防蠅、防塵、防鼠設施。室內通風,光線好。(七)生菜上架、先洗后切。

    五、冰柜、冰箱衛生(一)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和食品衛生《五.四》規定,嚴格杜絕無檢疫證、食品衛生許可證的肉類及食品放入冰箱。(二)冰柜、冰箱內物資要按照食品衛生要求分類堆放,生熟食品分開存放。(三)經常檢查冷庫存放的貨物,防止霉爛變質。(四)冰柜、冰箱每十天除霜清掃一次,做到庫內無腥臭味,地面無血水。

    六、餐廳衛生(一)地面、餐桌、坐凳、電器設備、窗、墻壁等保持整齊、清潔、無油污、無灰塵,餐桌做到隨時清掃。(二)餐廳通風良好,光線好,就餐環境舒適。(三)防蠅燈、防塵設備齊全,做到定期消毒滅蠅,防止傳染病。(四)保持餐具、盛裝食品用具、餐具臺清潔衛生,主食品有蓋布,并保持干凈。

    七、環境衛生(一)食堂周圍環境衛生干凈、無雜物、無死角。(二)食堂周圍的墻壁干凈、無污垢、無亂貼亂畫、亂搭亂掛,屋頂、墻角無蜘蛛網。(三)洗碗池清潔,上、下暢通。(四)食堂排水溝要保持清潔無雜物,以免堵塞排水管道。(五)剩菜、剩飯倒入泔水桶,每天清除,泔水桶加蓋。(六)垃圾及時清理,做到一日三清,垃圾倒到指定位置。(七)環境衛生采取“四定”:定人、定物、定時間、定質量,劃片分工、包干負責。(八)采取積極措施消滅“四害”。室內外要保持無鼠跡、蟑螂及蟲卵、蒼蠅,無“四害”糞便和其它殘留物。

    班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專業21篇)篇十二

    1.目的:建立動火證辦理和使用制度,動火中應按規定落實程序。

    2.范圍:適用于公司內所有的動火管理。

    3.責任者:安全部、保衛科、動火單位(部位)。

    4.程序:

    1)禁火區的劃分:公司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制度。

    2)動火許可證的辦理、使用:

    a)在禁火區,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嚴禁無動火證動火,否則從嚴論處,電工必須持有效動火證后,接電焊機,否則從嚴論處。

    b)申請動火單位,應根據動火安全規定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動火措施,安排好動火監護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職工)后方可申請動火。

    c)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專人或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動火證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特別危險區動火,報分管生產副總審批。

    d)安全部門向動火負責人及其了解動火前準備工作情況時,都必須如實回答,否則從嚴處理。

    e)必須在動火證批準有效時間和區域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或補充動火都有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f)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后,首先要檢查動火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如有一項不落實,有權拒絕動火。

    g)“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h)動火證審查批準,必須到現場審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開具“動火證”。

    3)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

    a)將動火設備內的可燃、易燃物質徹底清理干凈,然后用蒸氣或空氣吹掃或水洗,并保持足夠的時間和次數,保證容器內無可燃、爆氣體或液體,最后還要放滿清水。

    b)切斷動火容器設備相連管道,并加設備盲板,進行徹底隔絕動火車間易燃易爆物料必須清理干凈。

    c)進入塔、油罐容器動火,應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后方可動火,并必須到安全部門開具罐內安全審批單,方可進入容器。

    d)能拆下的管道,閥門、水容器等應盡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帶動火,更換下的設備、儀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動火期間安裝的,應清洗干凈后方可進行。

    e)動火前應整體考慮,與制造部門聯系,如有威脅的動火安全的相鄰部門及其他,制造部門應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f)動火前動火負責人應定出應急措施,備好監火滅火器材,監火一律使用指定專用滅火器,如需動用其他滅火器,需經安保科同意,否則按廠規廠紀處罰。

    g)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措施齊全,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和乙炔瓶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7米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

    h)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以上大風不準室外高處作業。

    i)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應盡量縮短回路線距離。動火過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恢復正常,且應批準后方可繼續動火。

    j)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附近不準有石油醚、酒精等揮發性強的易燃物,用于生產或敞開存放,擦洗設備等,同時易燃易爆物料在動火期間不得通過動火現場。一個車間動火,相鄰車間需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火災蔓延。

    k)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l)動火完畢,電焊人員應熄滅余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后,方可離開。

    m)乙炔瓶和氧氣瓶除車間檢查外,必須按規定存放。

    n)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o)各級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有權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p)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4)動火安全措施:

    a)將動火設備(塔、容器、油罐、管線等)內之油品、溶劑、油汽等可燃性物質徹底清理干凈,并有足夠時間進行蒸汽吹掃和水洗,達到動火條件。

    b)切斷與動火設備相連通的設備管線,加盲板。

    c)動火設備通以蒸汽(或氮氣)進行動火。

    d)塔、油罐、容器動火,應做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者方可動火。動火前人在外邊進行設備內打火試驗。工作時人孔外應有專人監護。

    e)塔內動火,可用石棉布或毛毯用水浸濕,鋪在相鄰兩層塔盤上,進行隔離。

    f)動火附近之下水井、地漏、地溝、電纜溝等應清除易燃物,并予封閉。

    g)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穿過下水井或其它設備搭火。

    h)高空動火不準許火花飛濺,以海草席或石棉布進行圍接。

    i)動火過程中,遇有跑油、串油和易燃氣體,應立即停止動火。

    j)動火現場,備用滅火工具(如蒸汽管、滅火機、砂子等)。動火完畢,應將滅火工具放回存放處。

    k)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封閉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用汽油等易燃物質清洗設備零件。

    l)下水井動火,應將易燃物吹掃干凈,封閉進出口。如向井內接管線,而不在井內動火,則將井內管子一端封閉予以隔離。

    m)灌區動火,油罐不得脫水,清除易燃物,注意風向。

    n)電纜溝動火,檢查無易燃氣體和積油,必要時將溝兩端隔絕。

    o)上班開始工作前和下班后,均應認真檢查,條件是否有變化,不得留有余火。

    5)安全措施和要求:

    a)進入帶攪拌機的罐內作業,須先斷電并掛“禁止合閘”警告牌。

    b)入罐作業前,必須脫開設備上物料、汽(水)管出入口、閥門并加設盲板。

    c)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的容器設備檢修前,須將內部物料徹底排放或清除,并視具體情況用水沖洗或用蒸汽吹洗或用熱水煮洗或用藥液洗滌,氣體貯罐用氣體置換后再用空氣置換至無毒無味。

    d)罐內要有足夠照明。干燥時,使用36v低壓燈,潮濕時,使用12v低壓燈。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防爆型低壓燈。

    e)罐內要根據濃度架設安全架臺,安全梯要有防滑措施。

    f)入罐(坑、釜、井)作業前,須嚴格佩戴好必要的防護用品,落實相應安全措施后方可入內,以防止中毒窒息,不明內部殘物特性,嚴禁入內。

    g)罐內作業期間,必須指派監護人,負責內外聯系,落實應急措施。

    h)罐內檢修必須敞口作業,應采取通風措施(禁止直接送氧),并采取間歇作業為宜。

    i)如須進行其它動火等作業,應同時辦理手續,并落實其安全措施。

    j)因故作業中斷的一天以上,應重新補辦罐內作業手續。

    班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專業21篇)篇十三

    為了加強校園網的管理,保證網絡信息的`安全,特制定本網絡用戶安全管理制度。

    1、校園網絡主要用于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學校開展重大活動的展示平臺。凡要發布的信息、圖片必須屬于以上范圍,由網站管理人員進行審核發布。

    2、所有用戶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保密制度,并對自己向網絡所提供的信息負有政治和法律責任。

    3、不得利用網站從事危害國家秘密和犯罪活動以及危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動。

    4、用戶在校園網登記是的用戶帳號和信箱,只授予登記用戶本人使用,嚴禁轉讓給他人,出現問題,被授權者必須承擔全部責任。在校園網上不準進行干擾網絡用戶、破壞網絡服務和破壞網絡設備的活動;不準在網絡上發布不真實的信息,散布計算機病毒等活動。

    5、不在計算機網絡上進行大量消耗資源且無意義的操作,或其他游戲、賭博、宣傳封建迷信等活動;不得從事危害計算機網絡安全的活動。

    6、網絡管理人員應時時注意計算機系統的安全,及時更新計算機操作系統的安全,安裝適合的防殺病毒軟件并不斷更新病毒庫,以免感染病毒而對校園網絡造成危害。

    班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專業21篇)篇十四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一系列為了保障安全生產而制定的條文。它建立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控制風險,將危害降到最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也可以依據風險制定。現在,就來看看以下兩篇安全管理制度吧!

    第一條為加強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各職工必須在本職業務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三條各生產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四條生產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安全生產情況。作業員開始操作前應檢查機械設備各部位緊固件是否脫落或松動跡象。調整機器時必須停機,斷掉電源,下班時必須關閉所有設備的總電源。

    第五條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第六條對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學習(即生產單位、機房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七條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并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八條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九條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

    第十條易燃、易爆物品的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種的一切隱患。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采取妥善的防護措施。

    第十一條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第十二條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

    第十六條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目的:為規范加工車間現場管理,保護人員、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范圍:加工車間全體員工。

    具體內容。

    一、勞動紀律。

    1.進入車間人員必須進行崗前培訓,培訓合格方可上崗;所有人員需按照培訓要求操作,專業崗位需持證上崗,規范操作;違規操作造成人員傷害,需承擔相應責任。

    2.員工進入車間禁止相互追逐、嬉戲打鬧,防止滑、摔倒;進出車間時按照秩序,自覺排隊,禁止擁擠,防止發生擠壓踩踏事故。

    二、用電安全。

    1.禁止私拉電線、私接電器,非專業人員不得對車間線路進行改動。

    2.電器安裝、接拉電線或電器維修必須由專業電工進行,不允許自行處理。車間電氣設備發生故障時不要擅自處理,要立即通知維修人員。

    3.生產中應注意防止意外觸電,任何設備需要移動前,先檢查并關閉電源。

    4.所有工作臺上的工作燈在下班后均要關閉電源,設備使用完畢或者長期不用要斷開電源開關。

    5.車間清洗等用水后,應及時清理,及時清理地面積水,防止濕滑跌倒。

    6.車間產后清洗地面、工器具及設備時,做好設備防護,禁止將水濺到設備電機上,以免造成設備損壞;用水完畢后,應檢查水龍頭,確保關閉,防止水泄露造成其它設備、材料等損害。

    7.廠區、車間內禁止吸煙,禁止帶易燃易爆品進出廠區、車間。

    8.紙箱、托盤等易燃物品的存放要在指定位置,避免隨處亂放。

    9.禁止私拉電線、私接電器,防止引發火災。

    10.保證消防通道暢通,員工應熟悉消防疏散通道,愛護各類消防施設,掌握滅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三、設備安全。

    1.每臺生產設備設專人負責,經培訓合格后上崗,未經培訓、授權人員嚴禁操作。

    2.嚴格按設備操作規程操作設備,嚴禁違規指揮與違規操作機器。

    3.開機送電前要檢查設備及配套設施是否正常,正常方可開機,按照規范操作。

    4.操作機械設備時,注意傳送帶等活動運行機構,避免手指、頭發、衣物扯入。

    5.在設備出現故障等情況時,不允許擅自處理,應按“急停”或“停止”按鈕,并立即通知設備維修人員前來處理。

    6.緊急情況下,拍下“急停”按鈕,保證人員、設備安全,非緊急情況禁止按下“急停”或“停止”按鈕,嚴禁在設備運行時直接將電閘拉下。

    四、其他要求。

    1.上班期間禁止飲酒。

    2.堆垛不得超過規定高度,禁止在設備與電線上堆放東西,禁止各種危險動作。

    3.使用梯子等進行高處作業前先檢查,確保沒有損壞。應至少兩人一組,保證一人在地面觀察。

    4.采用次氯酸鈉等化學品清洗消毒時遵循《化學品管理制度》,穿戴好橡膠手套等個人保護用品,避免直接接觸身體特別是眼睛。禁止在較小的密閉空間使用,防止發生意外中毒事故。使用完畢后應及時緊閉蓋好,避免翻倒泄露,并放回指定儲存點,以免他人誤用。

    5.員工上下班途中應遵守交通規則,使用電瓶車、摩托車等交通工具時應帶好安全帽,穿反光服。注意觀察路況,規避行人、車輛。

    6.發生任何情況下的事故,應保持鎮定,及時把意外的發生地點、事故情況等通知主管領導或專業安全員進行處理。

    班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專業21篇)篇十五

    1.1.1檢修方案內容有:檢修項目名稱、參加檢修工種和人數、檢修方法、步驟和安全防護措施等。

    1.1.2檢修方案必須做到項目齊全、內容詳細、任務具體、責任明確、措施有力、方法科學。

    1.1.4檢修方案中的安全防護措施應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及分管副總備案。

    1.2編制檢修方案的程序。

    1.2.1停工大修,由檢修車間、生產處、設備科共同編制檢修任務計劃方案或檢修任務書報請公司批準。

    1.2.2中修和一般檢修,由車間編制檢修任務計劃方案,報請設備部門審核批準,下達后實行。

    1.2.3車間日常維修,由車間設備管理員或工段長(班組長)編制維修計劃方案,經車間主任批準后執行。

    2.1大檢修應成立檢修領導小組(或檢修指揮組),公司分管副總經理任總指揮兼安全總負責人,由參加檢修項目的有關車間部門參加組成。

    2.2一切檢修項目均應在檢修前辦理《檢修任務書》,明確各檢修項目負責人,履行檢修項目的審批手續。檢修任務書由設備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2.3項目檢修負責人對分管檢修項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調度,確保檢修過程的安全。

    2.4大檢修現場的每個區域由檢修項目負責人和車間部門領導對檢修安全負責,并指定區域現場專職安全員。

    2.5檢修項目負責人必須親自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到現場按檢修任務要求向檢修人員進行任務交底、技術交底和安全交底,同時落實檢修安全措施。

    2.6公司生產、調度、設備、安全管理部門等有專人在大檢修現場,檢查、督促檢修過程的安全作業情況。

    3.1生產車間部門要為檢修項目負責單位、部門創造可靠的安全檢修條件,做好檢修項目的各項準備工作和設備處理方案,落實好安全措施。

    3.2參加檢修項目的單位、車間部門沒有按規程辦理、辦完檢修手續,不得任意拆卸設備、管道等。

    3.3根據檢修任務的規定安全措施應認真逐項落實,不準隨意改動,如執行有問題必須經總指揮批準。

    3.4對檢修使用的工具、設備應進行詳細檢查,保證安全可靠。

    3.5檢修傳動設備、傳動設備上的電氣設備,必須切斷電源(拔掉電源熔斷器),并經兩次起動復查證明無誤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牌或上安全鎖卡。

    3.6檢修單位要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設備內安全作業證、高處安全作業證和電氣工作票的審批內容和落實情況。

    3.7檢修單位應檢查檢修過程中需用防護器具、消防器材準備情況。

    班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專業21篇)篇十六

    1、安全領導小組成員要堅持經常地學習和宣傳有關安全教育方面的文件精神,增強安全意識,克服麻痹思想和僥幸心理。

    2、領導小組每年要對安全工作全面檢查兩次,根據不同季節,不同單位和不同活動項目進行安全教育,并對安全教育,防范措施落實情況要隨時檢查,做到措施落實,教育在前,活動中以防不測。

    3、任課教師必須樹立安全防范意識,一切為了學生的發展,在崗一分鐘,負責六十秒,發現空位置,應及時查問,如有學生不到課堂情況,要迅速向班主任報告。

    4、任課教師要做好課堂安全教育,使學生明白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

    5、任何教師不可諷刺、打擊、挖苦學生,對學生體罰和變相體罰,科學合理布置作業。

    6、任何任課教師都要面向全體學生,對每個學生負責,因材施教,針對不同層次學生分類輔導,使學生各有所得,在原有基礎上又所提高。

    7、因工作失誤或不力,造成學生發生安全事故或財物損失,分別給予相應的責任追究。

    8、在班級管理工作中,如發生重大事故和治安案件的班級,學校在本年度不授予任何榮譽稱號。

    班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專業21篇)篇十七

    為進一步落實學校交通安全工作職責,真正把學校交通安全工作落到實處,確保學生人身安全,杜絕交通安全責任事故發生,學校特制訂《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我校緊鄰公路,存在較大交通安全隱患。高度重視交通安全工作,認真搞好宣傳教育,組織學習貫徹有關交通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師生員工實施經常性的安全教育,防止交通事故發生,保障師生生命安全,切實把學校交通安全工作提到重要議事日程。

    二、安全職責。

    (一)組織領導:學校交通安全管理校長為第一責任人,政教處負責學校交通管理措施的具體實施。學校要經常研究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每學期都要組織交通安全知識講座、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等活動。

    1、教育學生了解交通信號、交通標志等交通常識,記住急救電話。

    2、教育學生不準在道路上騎電瓶車、摩托車,不準坐三輪車和無證車輛。嚴禁未滿12周歲兒童騎自行車上學。

    3、教育學生步行要走人行道,服從信號和交警指揮,不要在道路上玩耍、游戲,列隊步行時要井然有序。要特別重視學生上學、放學的交通安全。

    4、要對學生使用的交通工具提出具體要求并按要求進行檢查。

    5、學校組織校外集體活動時,必須制定周密計劃,嚴密組織,明確帶隊負責人和帶隊教師,經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報區教育局批準。

    6、活動中如需交通工具時,必須符合安全要求,車輛狀況良好,不得超員運載,不得乘坐沒有駕駛執照人員的車,嚴禁使用拖拉機和貨運車輛運送學生。

    7、嚴禁組織學生外出參加商業性慶典、演出活動。

    8、班主任作為學生安全工作的直接責任人,每逢放學、放假前都要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

    9、學校適時就交通安全告家長書。

    班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專業21篇)篇十八

    根據市綜治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蘭教發[20xx]147號文件關于“校園安全及綜合治理一套班子、一個機構”的精神,經20xx年12月22日行政會研究決定,專門成立學校綜合治理暨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在學校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綜合治理由辦公室總協調,安全工作由總務處總協調,各處室及組員配合開展相應工作。學校綜合治理暨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如下:

    組長:校長

    副組長:副校長、法制副校長

    組員:各處室主任、副主任

    辦公室主任:綜治辦主任由辦公室主任擔任,安全辦主任由總務處主任擔任

    1.學校安全保衛責任小組組長:總務副校長,組員:總務主任、政教主任、安全保衛人員

    1.領導小組組長:

    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安全工作;

    根據具體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

    每學期與分管部門的負責人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把安全目標管理責任落到實處

    2.領導小組副組長:

    副校長、法治副校長具體負責學校安全管理工作

    3.組員:

    各處室主任、副主任及其他組員直接負責學校安全工作

    4.辦公室主任:

    建立學校安全工作檔案;

    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情況;

    統籌協調安排學校綜合治理及安全管理工作計劃、總結的制定;

    負責檔案室安全

    5.學校安全保衛責任小組:

    設立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保衛人員,負責學校安全保衛工作;

    保障校園硬件設施安全、食品衛生及飲水安全、用電用氣安全、車輛使用安全;

    具有防范突發流行性疾病和傳染病的措施;

    建立建全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及時報告制度、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負責財會室的安全和財務管理

    6.學生安全責任小組:

    負責對學生的日常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確保學生參加大型集體活動、社會實踐活動、勤工儉學活動、課外活動時的安全;

    每學期(年)組織一次安全自救演練;

    7.教學安全責任小組:

    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地方課程設置要求,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開展安全教育;

    負責教學時間內的學生安全,尤其是體育、實驗、信息課的安全;

    校園網必須安裝防范反動、色調、暴力等不良信息的監控裝置;

    保障“綜合實踐活動”課的安全;

    保證符合相應任職資格和條件要求的人員擔任教師

    8.具體職責:

    教務主任負責教學安全事故的預防和處置;

    政教主任負責學生活動安全保障、身心安全;

    心理輔導老師(團委書記協助)負責學生心理健康安全;

    校醫負責學生生理健康安全.;

    信息技術老師負責機房安全和網絡安全;

    體育老師負責體育課、課外活動安全;

    實驗室老師負責實驗室安全和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

    年級組長負責相應年級學生安全;

    班主任負責本班學生安全

    2.對制止校內重大事故發生的人員給予適當表彰、獎勵;

    6.對于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學生和教職工傷亡以及發生事故未及時采取適當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等特大安全事故的,由上級相關部門處理。

    班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專業21篇)篇十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檢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保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七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

    第十一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國務院工信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監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并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安監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監部門制定。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第十三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并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負責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將其頒發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工信部門、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十六條。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環保部門的規定,將該危險化學品向環境中釋放等相關信息向環保部門報告。環保部門可以根據情況采取相應的環境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第十八條。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應當依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檢驗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機構認定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

    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一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

    第二十二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使用條件(包括工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根據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下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務院安監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三十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四)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第三十一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安監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依照《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第三十四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

    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或者縣級安監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和縣級安監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

    第三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關于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八條。

    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

    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九條。

    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二)擬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三)購買劇毒化學品用途的說明;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縣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對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

    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四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后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并輸入計算機系統。

    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三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四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經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部門制定。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集裝箱裝箱作業應當在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并符合積載、隔離的規范和要求;裝箱作業完畢后,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簽署裝箱證明書。

    第四十五條。

    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用于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密,能夠防止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發生滲漏、灑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壓裝置應當設置準確、起閉靈活。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了解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第四十六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

    第四十七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超載。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志。

    第四十八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押運人員,并保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處于押運人員的監控之下。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九條。

    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由縣級公安機關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第五十條。

    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縣級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運輸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二)運輸始發地、目的地、運輸時間和運輸路線的說明;

    (四)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購買劇毒化學品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海關出具的進出口證明文件。

    縣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五十一條。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向安監部門、環保部門、衛生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二條。

    通過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關于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安全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海事機構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確定船舶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

    擬交付船舶運輸的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不明確的,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委托相關技術機構進行評估,明確相關安全運輸條件并經海事機構確認后,方可交付船舶運輸。

    第五十四條。

    禁止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內河水域,禁止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

    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范圍,由國務院交通部門會同國務院環保部門、工信部門、安監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危險化學品對人體和水環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規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交通部門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對通過內河運輸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實行分類管理,對各類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方式、包裝規范和安全防護措施等分別作出規定并監督實施。

    第五十六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由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承運。

    第五十七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使用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運輸船舶。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針對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副本應當隨船攜帶。

    第五十八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包裝物的材質、型式、強度以及包裝方法應當符合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包裝規范的要求。國務院交通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有限制性規定的,承運人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運輸數量。

    第五十九條。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距離。有關管理單位應當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經交通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條。

    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以及進出港時間等事項,事先報告海事機構。海事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港口部門。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在內河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和作業的時間、地點等事項報告港口部門。港口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海事機構。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通過過船建筑物的,應當提前向交通部門申報,并接受交通部門的管理。

    第六十一條。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應當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需要引航的,應當申請引航。

    第六十二條。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飲用水水源保護的規定。內河航道發展規劃應當與依法經批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相協調。

    第六十三條。

    托運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添加,并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

    第六十四條。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交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收寄危險化學品。

    對涉嫌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交通部門、郵政部門可以依法開拆查驗。

    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類和標簽信息;

    (二)物理、化學性質;

    (三)主要用途;

    (四)危險特性;

    (五)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

    (六)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

    對同一企業生產、進口的同一品種的危險化學品,不進行重復登記。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及時向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

    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監部門制定。

    第六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應當定期向工信、環保、公安、衛生、交通、鐵路、質檢等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應當會同工信、環保、公安、衛生、交通、鐵路、質檢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十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備案。

    第七十一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本單位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并向當地安監部門和環保、公安、衛生部門報告;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駕駛人員、船員或者押運人員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交通部門報告。

    第七十二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保、公安、衛生、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測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事故的危害區域及危害程度;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狀況進行監測、評估,并采取相應的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措施。

    第七十三條。

    有關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七十四條。

    第七十五條。

    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安監部門還應當責令其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違反國家關于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六條。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的,由港口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七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未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由安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十)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的;

    (十一)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明顯標志的;

    (十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的,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銷售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由質檢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將未經檢驗合格的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機構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未將有關情況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報告的。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安監部門或者港口部門備案,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安監部門或者港口部門備案的,分別由安監部門或者港口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向環保部門報告的,由環保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二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有關部門備案的,分別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八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二)不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三)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個人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的單位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向個人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船舶,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七)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通過內河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四)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危險化學品的,依照《郵政法》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四)未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第八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

    (四)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流散、泄露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第九十條。

    對發生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由公安機關責令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上道路行駛。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的管理單位未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

    第九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三)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未將有關事項事先報告海事機構并經其同意的;

    (四)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未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或者未按照規定申請引航的。

    未向港口部門報告并經其同意,在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的,依照《港口法》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三條。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的,分別由相關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其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立即組織實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六條。

    (見其他網絡信息)。

    第一百零二條本條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班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專業21篇)篇二十

    連鎖酒店的安全管理非常重要,那么有什么適合的規章制度可以管理好呢?下面是連鎖酒店,為大家提供參考。

    1、上崗前進行自我檢查,做到按規定著裝,個人儀表儀容端莊整潔。

    2、有高度的政治責任性和敬業愛崗的精神,嚴格遵守酒店的勞動紀律,維護酒店的正常經營秩序。

    3、按規定區域立崗,對進出酒店的旅客應主動拉門迎送,協助運送行李,扶老攜幼。注意大堂內特別是總臺周圍可疑情況。

    4、嚴格遵守工作規范和要求,安全、正確地指揮住宿旅客的自備車輛有序停放,提醒車主保管好車內的物品,保證酒店大門前的暢通,阻止衣冠不整者、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進入酒店。

    5、嚴格按工作流程和制定的巡邏路線,按時進行安全巡邏和檢查,一般每小時必須巡查一次,按酒店巡更點布局依點巡視檢查并做好打更記錄,每日巡邏為21時至次日6時止,發現不安全的問題及可疑的人和事,應加強盤問,及時報告,做好現場監護和控制工作并做好情況記錄。

    6、對超過規定時間的訪客(按公安規定的訪客時間為7:00—23:00)要及時匯報夜班經理,做好記錄,妥善做好勸導工作。

    7、熟悉酒店各類應急預案,在發生突發性情況時,按預案和領導的指令,進行及時的處置。

    8、為住店旅客寄存行李,嚴格按照行李房寄存制度,提醒旅客貴重物品應寄存在總臺。認真做好存取記錄和交接班手續,防止錯失事故。

    9、按規定使用各類配備的保安器材(對講機,手電筒等)不準人為損壞。

    10、在工作時間內違反公司員工手冊及店紀店規,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造成酒店損失的應承擔必要的經濟損失,違法者追究法律責任。

    11、工作中不得擅離職守,巡邏檢查時應精神飽滿,攜帶對講機,保持信息暢通,按規定路線和間隔時間執行巡邏打更任務。

    12、嚴格執行以防為主的工作原則,發現可疑的人和事要妥善處置并及時報告領導。

    13、巡邏中一旦接到案情指令應按工作預案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擴大,不得無故拖延時間,處置情況應及時報告值班經理。

    14、保安人員必須全面了解和掌握酒店的各類應急預案,熟悉安全疏散的通道,消防設備和各類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15、檢查中應及時關閉應關閉的門窗。

    16、日常巡檢中注意觀察安全設施的運轉情況,發現故障及時報修。

    17、做好交接班工作記錄。

    (1)行李房鑰匙由總臺保管,不得隨意放置或帶走,交接班時應做好鑰匙交接記錄。

    (2)領用鑰匙開啟行李房門,應在總臺記錄本上登記記錄。

    行李房嚴禁吸煙,不得存放員工私人物品,非住店客人的行李一般不予寄存。在行李房內工作必須敞開房門,人離即將門上鎖,要及時交回總服務臺,并簽名注銷鑰匙領用手續。

    (3)行李房應張貼:“公安局規定:嚴禁寄放存放危險物品和違禁物品。”

    (4)行李卡一式二聯,可請客人自行填寫寄存卡。行李掛卡應詳細填寫客人姓名、房號、寄存件數、寄存日期,客戶聯則無須詳細填寫。客人領取行李時應仔細核對。

    (5)行李寄存收件應問清是否有貴重物品,發現接收寄存行李開口、損壞,應當面向客人指出說明記錄備案。

    (6)行李房管理人員在交接班時,應清點庫存行李完整無損情況,并在交接班記錄薄上簽字,一旦發現缺損,由當班人員負責。

    客人領取行李必須一次取清,若有部分領取,部分寄存,則應先領清,在重新辦理寄存手續。

    (1)客房服務員、清潔員同時也是保安人員,要掌握旅客情況,在作好服務和清潔的同時要保障安全。

    (2)客房內必須標有安全疏散指示圖,并在房內擺設公安部門頒布的《賓館、旅館旅客須知》。

    (3)嚴格執行進房清潔時將房門敞開,并用工作車擋住房門,嚴禁翻動客人的物品,做完清潔離房時必須關閉房門,進出客房分別填寫進出時間。

    (4)旅客退房離店時,及時進房檢查,發現遺留物品及時歸還旅客,客人已離店應將遺留物品上交,并登記備查。

    (5)掌握旅客情況,發現長時間掛有“請勿打擾”牌的客房和旅客住宿不登記及時查明情況,并及時上報酒店的領導。

    (6)客房區域工作人員必須熟悉崗位環境,明確安全出口的方位和消防滅火器材的設置,以及正確地使用方法,并保持安全信息暢通,發現安全疏散指示燈故障及時保修。不得擅自挪用消防滅火器材。

    (7)一旦發生火災事故,首先要保持鎮靜,迅速報告,講明地點,燃燒物及火勢情況,并及時疏散周圍旅客,就近取用滅火器進行撲救,有人被困采取先救人再救火。

    (8)嚴格執行公安消防部門關于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煙花爆竹等各類危險物品不準帶入酒店。

    (9)客房內嚴禁私接電源,嚴禁使用電爐和電加熱器具。

    (1)餐廳的桌位應保持適當的間距,對正在用餐的客人,服務員要照看好客人攜帶的物品,并及時提醒客人保管好自己的物品,對掛在椅背上的衣物及時套上衣套,以防他人順手牽羊,偷盜財務。

    (2)認真維護餐廳內治安秩序的人和事,應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理。

    (3)客人用餐完畢應注意客人使用的煙缸煙蒂是否熄滅,不能將火種卷入布件中。

    (4)就餐客人離席后,服務員應及時檢查餐桌周圍,發現客人遺留物品,應及時歸還客人或上交。

    (5)營業結束時,要認真進行安全檢查,確保安全。

    (1)安全第一,以防為主。廚房內配備與廚房規模相適應的消防滅火器材,從業人員必須了解使用方法和滅火安全知識。

    (2)廚房工作間間隙期間,應有專人值班。

    (3)煤氣灶點火時要火等氣,下班時要關閉煤氣閥,熄滅火種。

    (4)開油鍋過程中,注意控制油溫,廚師不得離開工作灶臺,防止油鍋著火,確保安全。

    (5)廚房內嚴禁吸煙,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的危險物品,液化氣卡式爐和酒精備用的小氣瓶和固定酒精,應有專人保管,指定在安全的地方存放,隨用隨領。

    (6)發現事故苗子或有異味、異聲,必需立即查明原因,切實消除隱患,防患于未然。

    (7)進行日常清潔時,嚴防將水噴灑到電源插座,電器開關處,以防電線短路起火。脫排油煙機和排煙管道要定期清洗。

    (8)每日營業結束,要認真檢查水、電、煤和蒸汽,關緊開關,關閉門窗。

    (1)財務室門窗應裝置安全柵欄,門窗堅固。有條件的應安裝與110聯接的防盜紅外線報警裝置,嚴格按規定進行布防,防止撬竊。

    (2)存放現金必須使用保險箱,并專人保管,保險箱的鑰匙與密碼同時使用,下班時撥亂密碼,鑰匙隨身攜帶。財務人員調離崗位密碼應及時調換。

    (3)現金存放不得超出銀行核定限額。解款、提款必須二人同時,金額大時應專車接送。

    (4)支票、票證和憑證的管理,堅持檢驗復核,支票和印章應分開放置在保險箱內,嚴禁使用空白支票。

    (5)財務室配備適當的滅火器材,嚴禁煙火,防止火災。

    (1)倉庫門、窗應有可靠的防護裝置。房頂和地下管道層不得于其他的房間相通,防止火災和小動物侵害。

    (2)倉庫內敷設的電線應有鐵質護套管。

    (3)嚴禁使用熒光照明,一般物品物料倉庫使用白幟燈加防護罩,危險品使用防爆燈,倉庫內無人時應關閉電源。

    (4)倉庫嚴禁煙火,并配置適當的滅火器材。存放物品按防火要求堆放整齊。

    (5)倉庫存放的各類物品應建立帳冊,定期盤點,做到帳、卡、物相符。

    (6)倉庫應有專人負責,門鑰匙專人保管,無關人員嚴禁進入倉庫。

    (7)有危險品的倉庫應保持干干燥、陰涼、通風,并做好防曬、防潮、防高溫等各項措施。

    (8)各種易燃、易爆物品出入倉庫必須嚴格執行驗收和發放手續和嚴格控制存量。

    1、總臺接待員負責接待旅客住宿登記工作,每天24小時當班服務。

    2、所有中、外旅客必須憑有效身份證件如實填寫旅客住宿登記單,登記合格率100%。

    3、對零散旅客實施登記時必須做到“三清,三核對”。

    “三清”即:字跡清、登記項目清、證件檢驗清。

    “三核對”即:核對旅客本人和證件照片是否相符,核對登記年齡和證件的年齡是否相符,核對證件印章和使用年限是否有效。

    4、旅行團體客人的住宿登記可由旅行社陪同或銷售代表代辦填報。

    5、vip客人可先領進房,在房內辦理登記手續或由省、市接待部門代為登記。

    6、接待員在實施住宿登記時,應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切實做好有關通緝協查核對工作,發現可疑人員采取內緊外松,先安排入住,后設法報警,避免打草驚蛇。

    7、旅客資料和公安機關下發的有關通緝協查對象應及時輸入電腦準確無誤,以便核查。

    8、接待員在辦理住宿登記的同時,應提醒旅客貴重錢財,證件可免費保管。

    9、按照公安部門規定:訪客須登記,訪客時間不超過23點。

    1、貴重物品保險箱由專人保管。

    2、旅館需使用保險箱時,必須是住店旅客方可辦理使用手續,填寫保險箱使用卡,并在卡上親筆簽名,然后將使用箱號的鑰匙交給旅客,由旅客親自將需保管的貴重物品放入箱內后上鎖,保管人鎖另一道鎖。

    3、旅客領取被保管物品時必須驗證,親自領取。

    4、旅館丟失保險箱鑰匙,應立即報告酒店店長,按規定請旅客填寫打開保險箱委托書,在旅客面前當面撬開,損失請旅客賠償。

    5、嚴禁私自配制保險箱鑰匙,空的保險箱鑰匙應集中存放妥善保管,并做好保險箱的使用說明。

    6、嚴禁存放危險品和違禁物品。

    7、嚴禁總臺私用放置私人物品。

    班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專業21篇)篇二十一

    按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特制定《電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和《電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實施細則》。

    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特種設備的安全規定,服從政府部門的管理。

    2、電梯管理人員、電梯維修人員必須經特種設備專業技術和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專業人員證書后方可從事作業和管理。

    3、電梯操作人員必須堅守崗位,遵守操作規程,做到耐心仔細解答,微笑服務,并保持電梯內清潔衛生。

    4、定期配合做好由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每年一次的電梯安全檢測檢驗工作。

    5、電梯應由專業技術人員按15日保養制度的`規定進行維修保養,以延長電梯的使用壽命和確保安全運行。

    6、保持電梯機房整潔,關好門窗,防止風雨、沙灰、小動物進入機房。機房內不準堆放無關物品。

    7、機房內按規定配備好相應的消防設施。消防設施按有效期定期更換。

    8、嚴格執行電梯三角鑰匙管理制度。

    9、機房屬安全重地,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10、具體實施按《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實施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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