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爭取合法權益、維護勞動關系穩定的基礎。下面是一些勞動合同寫作的技巧和經驗,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優質21篇)篇一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稱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
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進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支持、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四條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受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中的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經過相應的考核或者考試錄用。
勞動保障監察證件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勞動保障監察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并配合勞動保障監察。
第七條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應當注意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勞動保障監察遵循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
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勞動保障監察職責。
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第十二條勞動保障監察員依法履行勞動保障監察職責,受法律保護。
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勤政廉潔,保守秘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勞動保障監察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檢舉、控告。
第三章勞動保障監察的實施。
第十三條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查處理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勞動保障監察的管轄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四條勞動保障監察以日常巡視檢查、審查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書面材料以及接受舉報投訴等形式進行。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需要進行調查處理的,應當及時立案。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應當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和電話。
對因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引起的群體性事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迅速會同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采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
(一)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二)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四)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像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采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可以當場處理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
第十六條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佩戴勞動保障監察標志、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
勞動保障監察員辦理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根據調查、檢查的結果,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
(三)對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撤銷立案。
發現違法案件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用人單位的陳述、申辯;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應當告知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賠償發生爭議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對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用人單位有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由有關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四)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工作時間的;
(五)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于90天的;
(八)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許可,從事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無照經營查處取締的規定查處取締。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一)阻撓勞動者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勞動者籌建工會的;
(二)無正當理由調動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的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
(三)勞動者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工會工作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___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四)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屬于本條例規定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對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對無營業執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有勞動用工行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并及時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取締。
第三十四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其職責,依照本條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第三十五條勞動安全衛生的監督檢查,由衛生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20___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優質21篇)篇二
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條例。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前款所稱的用人單位。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和諧勞動關系建設和勞動合同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的領導,研究制定規范勞動關系的政策措施,按照各自權限及時調整、發布最低工資標準和企業工資指導線。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與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勞動合同制度實施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和完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基層公共服務平臺,做好本轄區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規范勞動用工,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第七條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對用人單位制定、實施勞動規章制度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安全生產狀況、職業危害、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以及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向勞動者收取押金和其他財物。
第十條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健康狀況、工作經歷、知識技能等基本情況,核對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居住證等相關證件,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或者提供。
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有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如實說明。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應當公開的內容外,未經勞動者同意,不得公開或者利用其個人信息。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接受上崗前培訓、學習的,勞動關系自勞動者參加之日起建立。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競業限制、福利待遇等事項。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再次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視為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安排下繼續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視為與勞動者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不得替勞動者保管。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應當繼續履行。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事項,以及勞動者變更姓名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相應條款,但是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新上崗勞動者參加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技能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等培訓。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以貨幣形式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用人單位向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四條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經濟效益情況,參照當地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本地區、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等因素,制定工資調整實施方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載明變更的內容、日期,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字或者蓋章。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勞動合同暫時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勞動關系保留,勞動合同暫停履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并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中止期間不計算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除已經無法履行的外,應當恢復履行。
第二十七條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應當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
第二十八條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符合法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的身體狀況安排適當的工作;因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和醫療補助費。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并結清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其他費用。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地點辦理工作交接,歸還用人單位的生產工具、技術資料等財物;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辦理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三十一條企業應當與職工一方建立集體協商制度,實行民主管理。集體協商主要采用協商會議的形式。
企業與職工一方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以及女職工、殘疾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也可以訂立專項集體合同。訂立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應當明確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
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
第三十二條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一方與企業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企業訂立。
第三十三條集體合同對企業及其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企業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企業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不得與集體合同相抵觸。
第三十四條集體協商代表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產生,代表本方利益進行集體協商。
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各方至少三人,并各確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三十五條集體協商代表應當真實反映本方意愿,維護本方合法權益,接受本方人員咨詢和監督。
集體協商雙方均有義務向對方提供與集體合同內容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涉及國家秘密或者企業商業秘密的,雙方代表均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六條企業應當保障集體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時間和工作條件。集體協商代表參加集體協商視為提供正常勞動。
第三十七條企業不得因職工一方集體協商代表履行其職責而調整其工作崗位、免除其職務、降低其職級或者工資福利待遇、解除其勞動合同。
集體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集體協商代表不同意自動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三十八條集體協商一方有權向對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要求,另一方應當在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集體協商。
第三十九條集體協商會議由雙方首席代表輪流主持,并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經協商達成一致的,形成集體合同草案,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經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或者出現意外情形時,可以中止協商。再次協商的時間、地點、內容由雙方商定。
第四十條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后,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訂立集體合同;未獲通過的,雙方代表應當重新協商修改。
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草案,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征求有關企業和職工的意見。
第四十一條企業應當自集體合同訂立之日起十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審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對集體合同雙方主體及其代表資格、協商程序和合同內容等進行審查,并將審查意見送達雙方協商代表。經審查認為集體合同違法提出異議的,雙方協商代表應當對提出異議的有關事項進行集體協商,重新訂立集體合同,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重新報送審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二條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一至三年。
集體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訂立的要求。
第四十三條集體協商雙方代表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集體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按照規定的程序,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變更后的集體合同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審查。
第四十四條集體協商代表應當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將生效的集體合同以適當的形式向本方全體成員公布。
工會或者職工一方應當將生效的集體合同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第四十五條集體合同雙方應當全面履行集體合同,有權對對方履行情況進行監督。
雙方首席代表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接受監督。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協調處理集體合同爭議。
因訂立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通過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協調處理。
第四十八條勞務派遣用工是勞動合同用工的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一年之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比例。
第四十九條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許可,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
第五十條用工單位應當保障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職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第五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具備下列內容:
(一)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派遣期限、崗位和人員數量;
(三)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服務費以及支付方式;
(四)勞動安全衛生、職業病危害防治;
(五)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
(六)違約責任。
第五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自勞務派遣協議訂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勞務派遣協議文本以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崗位情況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因勞務派遣單位關閉、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用工單位繼續使用該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與該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十四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了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者同意公開或者利用其個人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將生效后的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本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安排下繼續提供勞動,用人單位自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將其違法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取消其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評優評先資格;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建立集體協商制度實行民主管理的;
(二)拒絕就訂立集體合同與職工一方進行集體協商或者故意拖延訂立集體合同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實向職工一方集體協商代表提供訂立集體合同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四)打擊報復職工一方集體協商代表,違法解除職工一方集體協商代表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規章制度規定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
(六)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
(七)未將集體合同文本、勞動用工信息、工資調整實施方案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或者備案的。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以及年滿十六周歲的在校學生的,應當與被招用人員訂立書面勞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16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同時廢止。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優質21篇)篇三
第一條為了保障對軍人的撫恤優待,維護撫恤優待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烈士褒揚條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統稱撫恤優待對象,依照國家和本省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及時協調解決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條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除中央財政安排的以外,由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級負擔,財政特別困難的縣(市、區)由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軍人撫恤優待經費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履行各自的軍人撫恤優待責任和義務。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將適合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撫恤優待服務事項交由其承擔。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死亡撫恤。
第八條現役軍人死亡被評定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遺屬依照國家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撫恤。
第九條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分別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以下統稱證明書)。
證明書持證人由軍人遺屬協商確定,并書面告知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商不成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順序發放:
(一)父母(撫養人);。
(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個子女的發給長子女;。
(四)兄弟姐妹,有多個兄弟姐妹的,發給年長者。
無遺屬的,不發放證明書。
第十條烈士遺屬享受烈士褒揚金和一次性撫恤金,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一次性撫恤金。烈士褒揚金、一次性撫恤金由證明書持證人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照國家規定標準按下列順序發放:
(二)無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十八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十八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為兩人以上且對分配數額協商一致的,按照協商確定的數額發放,協商不成的,按照人數等額發放。
第十一條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證件,憑證件享受定期撫恤金。
定期撫恤金應當自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確認遺屬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當月起開始發放。
第十二條享受定期撫恤金的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其定期撫恤證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發。
第三章殘疾撫恤。
第十三條殘疾軍人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應當自辦理完退役手續或者移交手續之日起60日內,向戶籍遷入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轉移撫恤關系。
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殘疾軍人,因戰、因公致殘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作出殘情復查鑒定;因病致殘的,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與軍隊殘疾等級評定審批機關核實并出具書面意見后,可以不再作殘情復查鑒定。
第十四條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及時評定殘疾等級的,退出現役后可以根據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療證明,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殘疾情況出現嚴重惡化,原評定的殘疾等級與殘疾情況明顯不符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調整殘疾等級。
第十五條退出現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殘疾軍人,在規定時間內申請轉移撫恤關系后,自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次年1月起發放殘疾撫恤金。
申請補辦殘疾等級評定和調整殘疾等級的殘疾軍人,其新評定或者調整的殘疾等級對應的殘疾撫恤金,自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后的次月起發放。
第十六條退出現役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需要長年醫療或者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經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可以集中供養;分散安置的,按照國家規定標準發給護理費。
第十七條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需要配制康復輔助器具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鑒定,確屬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由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符合條件的,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第十九條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原享受的殘疾撫恤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發。
因戰、因公致殘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其遺屬享受病故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第四章優待。
第二十條殘疾軍人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優先享受同等類別級別殘疾人相關待遇。
第二十一條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批準入伍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發給優待金。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由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三級財政共同負擔,省級財政對財政困難的縣(市、區)給予財政補助。
第二十二條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60周歲以上農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條件。
第二十三條享受定期定量補助的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60周歲以上農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死亡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參照當地基本殯葬服務費標準發放喪葬補助費,原享受的定期定量補助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發。
第二十四條享受定期撫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補助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障。
參試退役人員的醫療保障按照參戰退役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享受定期撫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補助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60周歲以上農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住房優待。
第二十六條撫恤優待對象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時,以下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核算:
(一)撫恤優待對象按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立功榮譽金、護理費;。
(二)義務兵家庭按規定享受的優待金、獎勵金,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類公辦學校和幼兒園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撫恤優待對象及其子女接受教育給予優待。
第二十八條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初級士官報考國家公務員、高等學校、技工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時,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烈士子女符合公務員考錄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第二十九條烈士遺屬符合就業條件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優先提供就業服務。烈士遺屬已經就業,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
第三十條政府開發的社會公益崗位,應當優先安置符合崗位要求的撫恤優待對象;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聘用撫恤優待對象。
第三十一條撫恤優待對象從事生產經營的,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等部門應當優先辦理有關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第三十二條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享受下列優待:
(二)免購政府興辦或者支持的公園、景點門票;。
(三)免費進入公共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展覽館、紀念館等場所;。
(四)在機場、車站、港口、醫院等單位的服務窗口享受優先服務。
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享受優待,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三條政府興辦的優撫醫院、光榮院(含敬老院內設光榮間)為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撫恤優待對象提供治療、集中供養、巡診醫療、輪流休養等服務,所需經費列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三十四條養老院、福利院等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優先接收撫恤優待對象。
鼓勵社會力量興辦的教育、科技、文化、體育、交通、旅游等機構向撫恤優待對象提供優待服務。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采取走訪、慰問、座談等形式,給予撫恤優待對象精神撫慰。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規定期限內或者未按規定程序發放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的;。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或者未按規定程序辦理撫恤關系轉移手續的;。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或者未按規定程序評定殘疾等級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撫恤優待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撫恤、優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冒領烈士褒揚金、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的;。
(二)虛報病情騙取醫藥費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偽造證件、印章,騙取烈士褒揚金、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優質21篇)篇四
第十七條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劃,編制經濟開發區發展規劃。經濟開發區發展規劃應當明確戰略目標、產業特色、空間布局、生態環保等內容。
第十八條經濟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編制經濟開發區規劃,按照法定程序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經濟開發區規劃應當合理確定產業用地和生活性用地的比例,統籌規劃生產、綜合服務、生態保護等各類功能分區,促進產業發展和人居環境改善,推進產城融合和新型城鎮化建設。
編制經濟開發區規劃,應當嚴格遵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并組織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九條經濟開發區因開發建設征地涉及的征收、補償和安置工作,由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配合當地國土資源、房屋征收等部門依法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經濟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開發區土地的投資強度、產出效益、創造稅收等具體標準,建立健全經濟開發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考核與獎懲制度。
鼓勵通過協商收回、流轉、協議置換、合作經營、自行開發等方式,對存量建設用地進行二次開發利用。
第二十一條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制定經濟開發區產業發展規劃,明確產業發展定位,統籌產業布局,培育產業集群,實現差異化發展。產業發展規劃經經濟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產業發展規劃,建立招商引資項目庫,完善重大招商項目跟蹤服務機制,保障招商項目落實。
第二十二條經濟開發區應當依法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和外商投資負面清單制度,加強對建設項目產業政策、規劃選址、環境評價、安全評價、用地標準等內容的審查。
鼓勵科技含量高、投資強度高、產出效益高、產業關聯度高、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項目進入經濟開發區。
第二十三條經濟開發區應當嚴格資源節約和環境準入條件,發展節能環保產業,推進清潔生產,進行園區循環化改造,建設生態工業園區,引導產業結構向綠色、低碳、循環方向發展。
第二十四條鼓勵經濟開發區加快創新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建立創新創業公共服務平臺,加強創新創業人才、信息等資源整合,推動創新集群與產業集群融合發展。
支持經濟開發區內的企業聯合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通過科技研發、人才聯合培養等方式,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的技術創新機制。
第二十五條鼓勵經濟開發區與其他區域或者企業采取合作共建、委托管理等方式,建設跨區域合作產業園區或者產業合作聯盟,拓展發展空間。
支持經濟開發區與發達國家(地區)園區、跨國公司合作,共建高端裝備制造、生態環保、科技創新等國際合作園區。
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優質21篇)篇五
第一條為了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符合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本條例規定的公民可以免費獲得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
第三條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律援助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根據本地經濟發展狀況,逐步增加財政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設立法律援助專項經費,對貧困地區予以補助,保證法律援助工作在不同地區的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資金籌措的社會化、經常化機制,充分利用社會財力支持法律援助事業。
鼓勵社會對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捐助。
法律援助經費應當??顚S茫邮茇斦?、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條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確定法律援助機構并向社會公布。
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事項。
第六條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執業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承辦法律援助案件,并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社會團體應當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詢,幫助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援助申請。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七條法律援助人員憑法律援助機構的證明利用檔案資料,除涉及國家秘密等依法不得公開的檔案資料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相關組織應當配合,對檔案資料查詢費、咨詢服務費、調閱檔案資料保護費、證明費予以免收;對原件復印、縮微膠片復印、翻拍、掃描等相關材料復制費給予減收或者免收,減收的所收費用不得超出原材料成本費。
第八條公民為維護自身權益,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公民經濟困難標準按照接受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縣(市、區)城鄉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兩倍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對法律援助的范圍已作出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九條公民因見義勇為行為導致民事權益受到損害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無需審查其經濟狀況,優先提供法律援助。
見義勇為行為的認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公民因重大疾病、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受理。
第十一條公民申請法律援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申請人向其爭議處理機關所在地或者事由發生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法律援助的案件屬于設區的市審理機關管轄的,應當向設區的市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設區的市法律援助機構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可以委托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辦理;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移送設區的市法律援助機構辦理。
第十二條對于法律援助申請,兩個以上法律援助機構都有權受理的,申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申請人向兩個以上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的,由最初收到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法律援助機構之間就受理申請發生爭議時,由共同的`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決定。
第十三條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執業中發現當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告知或者協助其申請法律援助。
第十四條法律援助機構對申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四)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
第十五條法律援助機構受理申請后,應當按照法律援助的條件進行審查,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法律援助機構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書面審查意見。
申請人對司法行政部門作出的書面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復核。
第十七條在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中,當事人以人民法院給予司法救助的決定為依據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不再審查其是否符合經濟困難標準,應當直接作出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當事人以法律援助機構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為依據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審查其是否符合經濟困難標準,應當直接作出給予司法救助的決定。
第十八條法律援助機構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后,應當及時指派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服務機構應當及時指定法律服務人員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九條法律援助人員接受指派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應當向有關機關、單位提交有關法律援助文書,并為受援人保守秘密。
法律援助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拖延或者終止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第二十條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過程中,異地調查取證、非訴訟調解、文書送達、申請執行等有困難,需要異地法律援助機構予以協助的,異地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一條在實施法律援助過程中,受援人有權了解為其提供法律援助事項的進展情況。有證據證明法律援助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受援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反映或者向司法行政部門投訴。
受援人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人員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并協助法律援助人員調查取證。
第二十二條法律援助機構收到結案材料后,應當向接受指派或者接受安排的辦案人員支付辦案補貼。
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地經濟發展狀況確定本市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具體數額。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以不正當手段獲得不應享有的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停止對其援助,并責令其支付已實施法律援助過程中的全部費用。
第二十五條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辦案規范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法律援助人員因過錯給受援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服務機構及法律援助人員違反法律援助規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自9月1日起施行。12月22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法律援助條例》同時廢止。
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優質21篇)篇六
優待和撫恤的簡稱。在中國,指國家和社會對為人民利益作出犧牲或有特殊貢獻者給予的良好待遇。包括精神和物質兩方面,即給予政治榮譽或精神安慰的同時,予以錢物等照顧?,F特指對革命烈士家屬等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優撫工作是我國軍民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實踐中逐步形成并發展起來的一項傳統工作,它通過對以軍人及其家屬為主體的優撫對象實行物質照顧和精神撫慰,直接服務于軍隊和國防建設,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特定的保障對象稱為優撫對象,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
優撫工作的職責是擬定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工作的方針、政策、規章,并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支援軍隊和國防建設;研究提出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擬定革命烈士、因公傷殘人員褒揚辦法,負責全國重點烈士紀念建設物保護單位的審核和報批。主要工作內容是開展擁軍優屬工作;做好烈屬、傷殘軍人、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和現役軍人家屬的撫恤補助優待工作;負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參戰民兵民工的傷亡撫恤工作;審批和褒揚烈士;舉辦榮譽軍人康復醫院、復員軍人慢性病療養院、復退軍人精神病院和光榮院;做好烈士紀念建筑物的管理保護和烈士事跡的編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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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優質21篇)篇七
性別:__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為________期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其中試用期________本合同________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執行定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0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條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六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甲方應按照國家或市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第九條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每月_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于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____元。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________元。
第十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本合同第四條第2款規定的,按《勞動法》第44條支付工資報酬。
第十一條由于甲方生產任務不足,使乙方下崗待工的,甲方保證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于________元。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交納職工養老、失業和大病醫療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
甲方應為乙方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有關規定轉移。
第十三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勞動紀律。
第十六條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規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七條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八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二十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二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九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三條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
經營。
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復員退伍義務兵和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4.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第二十五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____________辦理,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雙方當事人在本合同期滿前____天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甲乙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三十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違反和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優質21篇)篇八
優待和撫恤的簡稱。在中國,指國家和社會對為人民利益作出犧牲或有特殊貢獻者給予的良好待遇。包括精神和物質兩方面,即給予政治榮譽或精神安慰的同時,予以錢物等照顧。現特指對革命烈士家屬等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優撫工作是我國軍民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實踐中逐步形成并發展起來的一項傳統工作,它通過對以軍人及其家屬為主體的優撫對象實行物質照顧和精神撫慰,直接服務于軍隊和國防建設,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特定的保障對象稱為優撫對象,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
優撫工作的職責是擬定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工作的方針、政策、規章,并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支援軍隊和國防建設;研究提出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擬定革命烈士、因公傷殘人員褒揚辦法,負責全國重點烈士紀念建設物保護單位的審核和報批。主要工作內容是開展擁軍優屬工作;做好烈屬、傷殘軍人、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和現役軍人家屬的撫恤補助優待工作;負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參戰民兵民工的傷亡撫恤工作;審批和褒揚烈士;舉辦榮譽軍人康復醫院、復員軍人慢性病療養院、復退軍人精神病院和光榮院;做好烈士紀念建筑物的管理保護和烈士事跡的編纂工作。
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優質21篇)篇九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戶籍所在地:
現居住地址: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制簽約須知。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保證向對方提供的與履行勞動合同有關的各項信息全面、真實、有效。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民法典》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4、除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條款兩種情形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5、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6、如需咨詢,請撥打12333或向勞動保障部門咨詢。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采取下列第種形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其中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時止。
二、工作地點和工作內容。
第二條甲乙雙方約定勞動合同履行地為。
第三條甲方根據工作崗位實際需要,安排乙方從事。
工作。甲方根據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調整乙方工作崗位或安排從事臨時性工作。調整乙方工作崗位須應當簽訂變更協議,崗位調整后,不影響本合同的繼續履行。
甲乙雙方可以簽訂崗位協議書,約定崗位具體職責和要求。
第四條乙方應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時完成工作任務,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工時工作制。
(一)標準工時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
(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三)不定時工作制:甲方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或者不定時工作制的,由甲方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實行。
第六條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以及探親、婚喪、計劃生育、帶薪年休假等休假權利。
第七條甲方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乙方加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三小時,并且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甲方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支付制度。甲方制定或調整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支付制度,應與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向全體勞動者公布,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乙方的工資水平,由甲方遵循同工同酬原則,按照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結合乙方的勞動崗位、勞動技能、勞動強度、勞動條件、勞動貢獻等確定。
第十條經雙方協商,甲方按下列第種形式支付乙方工資。
(一)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標準為元/月(周),績效工資(獎金)依據甲方經濟效益和乙方實際勞動貢獻確定。
(二)計件工資。乙方的勞動定額為,計件單價為。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支付制度確定。具體辦法和標準是。
第十一條雙方約定試用期的,乙方試用期期間的工資標準為元或執行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辦法確定的試用期工資標準。
第十二條甲方于每月日前以貨幣或轉賬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應書面記錄支付乙方工資的時間、數額、工作天數、簽字等情況留存備查,并向乙方提供工資清單。
第十三條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資。
國家和省規定應由甲方支付的艱苦崗位津貼、中夜班補貼等津貼、補貼,由甲方在約定的工資標準以外向乙方另行支付。
第十四條本合同簽訂后,根據本單位經濟效益變動狀況,參照政府。
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以及地區、行業人工成本和工資水平、物價增長等因素,甲方、代表乙方的工會或職工代表均可提出對本單位工資水平進行調整的方案和意見。經甲方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達成一致,公示或告知勞動者后,可對乙方工資標準和工資水平進行調整。
乙方工作崗位變更的,甲方可按工資分配制度規定對乙方工資標準進行相應調整。
第十五條經雙方協商一致確定對乙方工資標準或勞動定額、計件單價進行調整的,應及時將調整后的標準和數額載入本合同附表,甲方簽章、乙方簽字后生效。
第十六條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不能提供工作崗位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應按月支付乙方生活費。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甲方:乙方:
時間:時間:
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優質21篇)篇十
2001年10月28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13年8月1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訂,這里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條例。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前款所稱的用人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和諧勞動關系建設和勞動合同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的領導,研究制定規范勞動關系的政策措施,按照各自權限及時調整、發布最低工資標準和企業工資指導線。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與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勞動合同制度實施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和完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基層公共服務平臺,做好本轄區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規范勞動用工,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第七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對用人單位制定、實施勞動規章制度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安全生產狀況、職業危害、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以及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向勞動者收取押金和其他財物。
第十條。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健康狀況、工作經歷、知識技能等基本情況,核對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居住證等相關證件,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或者提供。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有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如實說明。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應當公開的內容外,未經勞動者同意,不得公開或者利用其個人信息。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接受上崗前培訓、學習的,勞動關系自勞動者參加之日起建立。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必備條款。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競業限制、福利待遇等事項。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再次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視為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安排下繼續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視為與勞動者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不得替勞動者保管。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勞動用工信息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應當繼續履行。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事項,以及勞動者變更姓名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相應條款,但是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新上崗勞動者參加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技能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等培訓。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以貨幣形式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用人單位向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經濟效益情況,參照當地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本地區、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等因素,制定工資調整實施方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載明變更的內容、日期,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字或者蓋章。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協商一致的;(二)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勞動合同暫時不能履行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勞動關系保留,勞動合同暫停履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并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中止期間不計算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動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除已經無法履行的外,應當恢復履行。
第二十七條。
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應當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
第二十八條。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符合法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五)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七)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仍然不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而終止勞動關系的;(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九)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十)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的身體狀況安排適當的工作;因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和醫療補助費。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并結清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其他費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地點辦理工作交接,歸還用人單位的生產工具、技術資料等財物;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辦理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與職工一方建立集體協商制度,實行民主管理。集體協商主要采用協商會議的形式。企業與職工一方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以及女職工、殘疾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也可以訂立專項集體合同。訂立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應當明確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
第三十二條。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一方與企業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企業訂立。
第三十三條。
集體合同對企業及其勞動者具有約束力。企業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企業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不得與集體合同相抵觸。
第三十四條。
集體協商代表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產生,代表本方利益進行集體協商。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各方至少三人,并各確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三十五條。
集體協商代表應當真實反映本方意愿,維護本方合法權益,接受本方人員咨詢和監督。集體協商雙方均有義務向對方提供與集體合同內容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涉及國家秘密或者企業商業秘密的,雙方代表均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當保障集體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時間和工作條件。集體協商代表參加集體協商視為提供正常勞動。
第三十七條。
企業不得因職工一方集體協商代表履行其職責而調整其工作崗位、免除其職務、降低其職級或者工資福利待遇、解除其勞動合同。集體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集體協商代表不同意自動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三十八條。
集體協商一方有權向對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要求,另一方應當在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集體協商。
第三十九條。
集體協商會議由雙方首席代表輪流主持,并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經協商達成一致的,形成集體合同草案,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經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或者出現意外情形時,可以中止協商。再次協商的時間、地點、內容由雙方商定。
第四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后,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訂立集體合同;未獲通過的,雙方代表應當重新協商修改。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草案,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征求有關企業和職工的意見。
第四十一條。
企業應當自集體合同訂立之日起十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審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對集體合同雙方主體及其代表資格、協商程序和合同內容等進行審查,并將審查意見送達雙方協商代表。經審查認為集體合同違法提出異議的,雙方協商代表應當對提出異議的有關事項進行集體協商,重新訂立集體合同,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重新報送審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二條。
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一至三年。集體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訂立的要求。
第四十三條。
集體協商雙方代表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集體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按照規定的程序,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通過。變更后的集體合同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審查。
第四十四條。
集體協商代表應當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將生效的集體合同以適當的形式向本方全體成員公布。工會或者職工一方應當將生效的集體合同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第四十五條。
集體合同雙方應當全面履行集體合同,有權對對方履行情況進行監督。雙方首席代表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接受監督。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協調處理集體合同爭議。因訂立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通過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協調處理。
第四十七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四十八條。
勞務派遣用工是勞動合同用工的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一年之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比例。
第四十九條。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許可,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
第五十條。
用工單位應當保障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職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第五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具備下列內容:(一)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派遣期限、崗位和人員數量;(三)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服務費以及支付方式;(四)勞動安全衛生、職業病危害防治;(五)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六)違約責任。
第五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自勞務派遣協議訂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勞務派遣協議文本以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崗位情況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
因勞務派遣單位關閉、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用工單位繼續使用該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與該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了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者同意公開或者利用其個人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將生效后的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本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安排下繼續提供勞動,用人單位自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將其違法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取消其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評優評先資格;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建立集體協商制度實行民主管理的;(二)拒絕就訂立集體合同與職工一方進行集體協商或者故意拖延訂立集體合同的;(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實向職工一方集體協商代表提供訂立集體合同有關情況和資料的;(四)打擊報復職工一方集體協商代表,違法解除職工一方集體協商代表勞動合同的;(五)勞動規章制度規定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六)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七)未將集體合同文本、勞動用工信息、工資調整實施方案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或者備案的。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以及年滿十六周歲的在校學生的,應當與被招用人員訂立書面勞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16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同時廢止。
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優質21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條例。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前款所稱的用人單位。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和諧勞動關系建設和勞動合同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的領導,研究制定規范勞動關系的政策措施,按照各自權限及時調整、發布最低工資標準和企業工資指導線。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與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勞動合同制度實施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和完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基層公共服務平臺,做好本轄區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規范勞動用工,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第七條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對用人單位制定、實施勞動規章制度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安全生產狀況、職業危害、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以及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呦騽趧诱呤杖⊙航鸷推渌斘?。
第十條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健康狀況、工作經歷、知識技能等基本情況,核對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居住證等相關證件,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或者提供。
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有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如實說明。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應當公開的內容外,未經勞動者同意,不得公開或者利用其個人信息。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接受上崗前培訓、學習的,勞動關系自勞動者參加之日起建立。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必備條款。
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競業限制、福利待遇等事項。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再次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視為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安排下繼續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視為與勞動者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不得替勞動者保管。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應當繼續履行。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事項,以及勞動者變更姓名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相應條款,但是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新上崗勞動者參加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技能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等培訓。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以貨幣形式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用人單位向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四條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經濟效益情況,參照當地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本地區、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等因素,制定工資調整實施方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載明變更的內容、日期,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字或者蓋章。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勞動合同暫時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勞動關系保留,勞動合同暫停履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并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中止期間不計算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除已經無法履行的外,應當恢復履行。
第二十七條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應當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
第二十八條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符合法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的身體狀況安排適當的工作;因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和醫療補助費。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并結清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其他費用。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地點辦理工作交接,歸還用人單位的生產工具、技術資料等財物;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辦理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三十一條企業應當與職工一方建立集體協商制度,實行民主管理。集體協商主要采用協商會議的形式。
企業與職工一方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以及女職工、殘疾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也可以訂立專項集體合同。訂立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應當明確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
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
第三十二條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一方與企業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企業訂立。
第三十三條集體合同對企業及其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企業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企業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不得與集體合同相抵觸。
第三十四條集體協商代表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產生,代表本方利益進行集體協商。
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各方至少三人,并各確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三十五條集體協商代表應當真實反映本方意愿,維護本方合法權益,接受本方人員咨詢和監督。
集體協商雙方均有義務向對方提供與集體合同內容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涉及國家秘密或者企業商業秘密的,雙方代表均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六條企業應當保障集體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時間和工作條件。集體協商代表參加集體協商視為提供正常勞動。
第三十七條企業不得因職工一方集體協商代表履行其職責而調整其工作崗位、免除其職務、降低其職級或者工資福利待遇、解除其勞動合同。
集體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集體協商代表不同意自動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三十八條集體協商一方有權向對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要求,另一方應當在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集體協商。
第三十九條集體協商會議由雙方首席代表輪流主持,并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經協商達成一致的,形成集體合同草案,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經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或者出現意外情形時,可以中止協商。再次協商的時間、地點、內容由雙方商定。
第四十條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后,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訂立集體合同;未獲通過的,雙方代表應當重新協商修改。
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草案,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征求有關企業和職工的意見。
第四十一條企業應當自集體合同訂立之日起十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審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對集體合同雙方主體及其代表資格、協商程序和合同內容等進行審查,并將審查意見送達雙方協商代表。經審查認為集體合同違法提出異議的,雙方協商代表應當對提出異議的有關事項進行集體協商,重新訂立集體合同,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重新報送審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二條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一至三年。
集體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訂立的要求。
第四十三條集體協商雙方代表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集體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按照規定的程序,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變更后的集體合同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審查。
第四十四條集體協商代表應當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將生效的集體合同以適當的形式向本方全體成員公布。
工會或者職工一方應當將生效的集體合同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第四十五條集體合同雙方應當全面履行集體合同,有權對對方履行情況進行監督。
雙方首席代表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接受監督。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協調處理集體合同爭議。
因訂立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通過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協調處理。
第四十八條勞務派遣用工是勞動合同用工的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一年之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比例。
第四十九條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許可,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
第五十條用工單位應當保障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職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第五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具備下列內容:
(一)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派遣期限、崗位和人員數量;。
(三)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服務費以及支付方式;。
(四)勞動安全衛生、職業病危害防治;。
(五)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
(六)違約責任。
第五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自勞務派遣協議訂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勞務派遣協議文本以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崗位情況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因勞務派遣單位關閉、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用工單位繼續使用該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與該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十四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了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者同意公開或者利用其個人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將生效后的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本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安排下繼續提供勞動,用人單位自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將其違法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取消其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評優評先資格;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建立集體協商制度實行民主管理的;。
(二)拒絕就訂立集體合同與職工一方進行集體協商或者故意拖延訂立集體合同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實向職工一方集體協商代表提供訂立集體合同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四)打擊報復職工一方集體協商代表,違法解除職工一方集體協商代表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規章制度規定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
(六)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
(七)未將集體合同文本、勞動用工信息、工資調整實施方案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或者備案的。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以及年滿十六周歲的在校學生的,應當與被招用人員訂立書面勞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自10月1日起施行。12月16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同時廢止。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優質21篇)篇十二
(3月28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供熱用熱行為,提高供熱服務質量,維護供熱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節約能源,促進供熱事業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供熱規劃、建設、經營、使用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供熱,是指供熱企業依靠穩定熱源,通過管網為用戶提供生活用熱的集中供熱行為。
第三條發展供熱事業應當遵循政府主導、企業經營、保障安全、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供熱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完善的供熱保障體系和供熱管理協調機制,提高供熱保障能力。
第五條省、設區的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供熱管理部門(以下統稱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熱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環境保護、價格、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供熱管理工作。
第六條鼓勵利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和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發展供熱事業,鼓勵和扶持安全、高效、節能環保供熱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使用。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替代燃煤供熱的規劃,對清潔能源利用區域、方式、規模和實施措施作出安排。
第二章規劃建設。
第七條供熱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縣城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供熱專項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后實施。
城市、縣城供熱專項規劃應當包含新建住宅小區供熱設施同步建設的內容,并對既有住宅小區補建供熱設施作出安排。
經批準的供熱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八條城市、縣城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市、縣城總體規劃和供熱專項規劃要求,配套建設供熱設施,或者預留供熱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供熱設施配套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九條編制城市、縣城供熱專項規劃,應當按照城鄉統籌的原則將供熱設施逐步向鎮和農村社區延伸。
支持有條件的鎮和農村社區配套建設供熱設施。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熱管網的,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就建設項目供熱條件征求供熱主管部門意見。
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供熱專項規劃及其實施情況提出答復意見,明確工程是否具備供熱條件。對具備供熱條件的,確定供熱方式及供熱單位,并提出供熱分項設計技術要求。
第十一條具備天然氣供應條件且氣源充足穩定的城市,不得新建燃煤供熱鍋爐。
在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供熱管網覆蓋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應當限期停止使用,并將供熱系統接入供熱管網或者采用清潔能源供熱。
第十二條供熱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第十三條新建民用建筑應當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熱管網應當進行節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標準。
實行供熱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時,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居住建筑應當安裝分戶用熱計量裝置。
用熱計量裝置應當依法檢定合格。
第十四條新建住宅小區內的供熱經營設施(包括供熱管道、換熱系統和用熱計量裝置),由供熱企業負責投資、設計、建設。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調配合供熱經營設施的施工,并承擔相關管溝、設備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設。
供熱經營設施的建設資金,并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規定繳納,專項用于供熱經營設施的投資建設。
第十五條供熱工程竣工后,供熱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等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對驗收進行監督,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出具供熱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房地產開發項目未取得供熱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竣工綜合驗收備案。
第三章供熱用熱。
第十六條供熱企業應當實行熱源、管網、換熱站經營管理一體化。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區換熱站等供熱經營設施應當按照規定限期取消,或者經業主大會同意后向供熱企業移交,由供熱企業負責統一管理、并網運營。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條供熱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取得供熱主管部門核發的供熱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供熱經營活動:
(一)有可靠、穩定的熱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熱設施;。
(二)有與供熱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經培訓具有相應資格的從業人員;。
(三)有規范的經營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服務標準和應急保障措施;。
(四)供熱能耗指標和污染物排放指標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供熱企業按照供熱經營規模實行分級許可,具體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供熱企業應當按照供熱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供熱經營活動。供熱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五年。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采取招標投標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供熱企業,并與其簽訂供熱特許經營協議,準予其在一定范圍和期限內的供熱特許經營權。
第二十條供熱用熱雙方應當依法簽訂供用熱合同。供用熱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供熱面積、供熱時間、供熱質量、收費標準、交費時間、結算方式、供熱設施維護責任、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對已具備供熱條件的住宅小區,申請用熱戶數達到一定數量的,供熱企業應當供熱。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當地采暖供熱期,明確供熱期起止日期,向社會公布,并根據氣象情況適時調整供熱期限。供熱企業不得延遲或者提前結束供熱。
第二十二條在室外溫度不低于供熱系統最低設計溫度、建筑圍護結構符合當時采暖設計規范標準和室內采暖系統正常運行條件下,供熱企業應當保證采暖供熱期內用戶臥室、起居室的溫度不低于十八攝氏度。供用熱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用戶認為室內溫度不達標的,可以向供熱企業提出溫度檢測要求,供熱企業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進行檢測。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因供熱企業原因導致室內溫度不達標的,供熱企業應當承擔檢測費用并減收熱費,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條居民采暖熱價的制定和調整應當遵循合理補償成本、促進節約用熱、堅持公平負擔的原則,并采取聽證會的形式征求用戶、供熱企業和供熱主管部門等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用戶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供熱企業應當按照用熱量收費。收費按照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熱價核算,按照供熱面積核算的基本熱價不得超過全部按照供熱面積核算熱價的百分之三十。
用戶不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按照供熱面積收費。
設區的市、縣(市)供熱計量整體改造完成前,對居民用戶按照用熱量收費數額超過按照供熱面積收費數額的',其超過部分的收費上限,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五條供熱企業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熱費。用戶應當按照供用熱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交納熱費。
供熱企業可以自行向用戶收取熱費,也可以委托金融機構或者其他單位代收;用戶選擇向供熱企業直接交納熱費的,供熱企業不得拒絕。
供熱企業和受委托的收費單位應當向用戶出具供熱企業統一專用發票。
受委托的收費單位不得向用戶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第二十六條供熱設施具備分戶關閉條件,用戶要求暫停供熱的,應當在當年采暖供熱期開始三十日前向供熱企業提出,辦理暫停供熱手續。用戶要求暫?;蛘呋謴凸岬?,供熱企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供熱企業不得因部分用戶欠交熱費,停止向其他已交費用戶供熱或者降低供熱標準。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供熱政策性補貼資金,專項用于補貼供熱企業成本與價格倒掛虧損、延長采暖供熱期限、供熱系統節能和環保改造、舊住宅區供熱經營設施改造等。
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優質21篇)篇十三
至20xx年,全省人民辛勤勞動、開拓創新,奮力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實現“十二五”勝利收官。全省生產總值達到6.3萬億元,年均增長9.4%。按當年平均匯率計算,人均生產總值從6千美元增加到1萬美元。市場物價基本穩定,對外收支總體良好。城鎮累計新增就業594萬人,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665萬人。地方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增長1倍以上,達到5529億元。“十二五”規劃27項主要指標中,12項約束性指標全部完成,12項預期性指標超額完成,3項預期性指標接近目標值。經濟文化強省建設站在了新的歷史起點上。
(一)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實際增長8%,達到31545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長10.1%,達到12930元,城鄉收入比由2.70縮小到2.44。農村貧困人口每年減少100萬人以上。人均預期壽命提高1.5歲,達到78歲左右。嬰兒死亡率由千分之7.69下降到千分之4.77。高中階段毛入學率達到97.4%,高等教育毛入學率達到48.1%。人均受教育年限8.87年,提高0.。城鄉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增加約5平方米,分別達到36.4平方米和40.9平方米。城鎮每百戶擁有汽車由19.9輛提高到49.4輛,農村由5.4輛提高到23.6輛。農村自來水普及率達到95%,基本實現農村人口飲水安全。互聯網普及率提高13.9個百分點,達到48.6%。
(二)經濟綜合實力邁上新臺階。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步伐加快,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蓬勃發展。農業現代化水平穩步提升,糧食產量由867.1億斤增加到942.5億斤。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年均增長10.8%,高新技術產業和裝備制造業比重持續提高。服務業增加值占比提高8.7個百分點,成為吸引投資、吸納就業、創造稅收的主體。知識產權創造能力和保護水平顯著提升,全社會研發投入占生產總值比重由1.72%提高到2.23%左右。“兩區一圈一帶”區域發展戰略深入推進,東中西部差距不斷縮小。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取得實質性進展,城鎮化水平大幅提高。綜合交通體系建設全面展開,17市實現鐵路網全覆蓋,96%的縣(市、區)通了高速公路。全省發電裝機達到9716萬千瓦,比增長48%。南水北調東線一期工程、膠東調水主體工程投入使用。
(三)市場經濟新體制進一步完善。全省95.7%的村(社區)完成了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多種土地流轉方式和新型農業經營組織健康成長。供銷社改革取得新成績。國有企業改革深入推進,法人治理結構進一步規范。設立省社?;鹄硎聲?,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政府定價項目削減67%。商事制度改革、投融資體制改革和營商環境建設成效顯著。各類商品和要素市場體系進一步健全,市場主體發展到618.2萬戶,比20翻了將近一番。規范透明的預算制度基本建立,轉移支付調整和債務管理得到加強,省以下財政體制進一步理順。小貸公司等民間金融機構蓬勃發展,農信社銀行化改革基本完成,新型農村合作金融試點扎實推進,政府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穩健起步,在全國率先建立起地方金融監管體系。濟南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步伐加快,青島財富管理綜合改革試驗區取得實質性進展。中小學去行政化試點順利實施,基礎教育綜合改革和職業教育改革走在全國前列。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深入推進。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先后實現整合,居民大病保險全面實施,保障水平持續提高。公務人員工資、養老、住房、交通和休假制度日益規范。
(四)對外開放取得重要進展。主動對接“一帶一路”戰略,加強了與歐洲、美國、日本、韓國、東南亞和澳大利亞經濟界的合作,與世界500強及行業領軍企業的經貿聯系進一步密切。新增友城38對、友好合作關系城市40對,來魯工作的外國專家達13萬人次。正式啟動中韓自貿區地方經濟合作示范區建設。魯港、魯臺交流合作成果豐碩。20xx年,全省外貿進出口2417.5億美元,比年增長27.8%;實際利用外資163億美元,增長77.8%;對外實際投資57.8億美元,增長205.6%。五年累計實際利用外資691億美元。成功舉辦國際歷史科學大會、國際教育信息化大會等一批重大國際活動。國際海事司法研究基地和國家法官學院青島海事分院落戶青島。中小企業到境外對標交流,鄉村旅游帶頭人赴海外學習培訓,都取得了持續明顯的成效。全國工商聯知名民企洽談會簽約項目落地率超過80%,到位資金7842.5億元。
(五)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全面加強。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各方面制度和程序不斷完善。政府系統嚴格執行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決定、決議,自覺接受人大及其會的監督。在重大問題決策前、決策中主動加強與政協的民主協商。省政府及部門與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和無黨派人士的對口聯系逐步常態化、機制化。提請省人大會審議通過地方性法規和決定46件,制定政府規章64件。辦理人大代表建議1815件、政協提案3362件。行政審批事項大幅削減,非行政許可審批全部取消。公布實施行政權力清單、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政府部門責任清單,省級政務服務平臺上線運行。政府機構改革逐步深入,公益性事業單位改革有序展開。持續推進司法體制改革,著力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省市縣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普遍建立,一批歷史遺留問題得到依法解決。基層民主進一步擴大,法治觀念普遍加強。廉潔政府建設深入推進,嚴肅政紀、糾治“四風”、嚴懲腐敗取得顯著成效。紀檢監察機關立查案件累計70080件,黨紀政紀處分69688人。
(六)文化軟實力和影響力顯著提升。堅持把文化建設放在與經濟發展同等重要的位置。中國夢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深入人心,齊魯優秀傳統文化得到大力弘揚,四德工程、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積極推進。鄉鎮(街道)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覆蓋率由61%提高到99.2%。文化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公共文化服務體系進一步完善。文學藝術、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社會科學事業繁榮發展,各個領域的文藝創作碩果累累。在全國影視劇業內和廣大觀眾中,贏得了“山影出品,必屬精品”的美譽。文化產業增加值年均增長17%,達到2370億元。成功舉辦尼山世界文明論壇、青島世界園藝博覽會、世界儒學大會、中國藝術節、孔子文化節和世界休閑體育大會等重大活動。全民健身活動深入開展,競技體育取得新成績。
(七)社會治理體系逐步健全。積極促進政府治理與社會自我調節和居民自治良性互動。建立健全城鄉社區協商、社區居(村)委會聯席會議、居(村)民代表會議、社區事務議事制度。廣泛構筑起社區、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社區志愿者聯動機制。社會組織達到4.56萬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持續推進。居民養老保險參保4534.2萬人,居民醫療保險參保7331.4萬人,基本實現應保盡保。社會救助體系不斷健全。行政復議體制改革任務基本完成,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初步形成。信訪工作持續加強。省政府及各部門新聞發布機制進一步完善。普法、依法治理深入開展,平安山東建設取得新進展,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得到加強。順利完成23.14萬名兵員征集任務。
(八)生態文明建設扎實推進。實施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和行動計劃,建立空氣質量第三方監測和財政補償制度??晌腩w粒物平均濃度改善13.8%,二氧化硫下降47.7%,二氧化氮減少12.8%。新能源發電裝機增加837萬千瓦,占比提高7.1個百分點。節能減排指標超額完成,淮河、海河流域治污國家考核連續多年保持第一。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率由87.9%提高到95.5%。治理水土流失面積8085平方公里,濕地保護面積新增300多萬畝,植樹造林1561萬畝。加強生態文明鄉村建設,開展鄉村文明行動,城鄉環衛一體化實現鎮村全覆蓋。
五年的實踐使我們深刻認識到,做好政府工作,必須堅決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緊密結合山東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必須尊重人民的主體地位,發揮基層首創精神,充分調動社會各界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必須始終堅持問題導向,勇于改革,敢于擔當,針對經濟社會發展的短板和薄弱環節,有的放矢、精準施策。必須在法治框架內,有效統籌協調多方利益,大力推行政務公開和司法民主,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破解難題。必須充分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堅決服從省委領導,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加強多黨合作和政協民主協商,積極爭取方方面面的支持。
各位代表,黨中央、國務院對山東一直給予高度重視、親切關懷。特別是視察山東發表重要講話,明確要求我們努力在推動科學發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歷史進程中走在前列,為我省發展指明了方向。五年來我省取得的每項成績,都是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共山東省委正確領導的結果,是省人大、省政協和社會各界大力支持的結果,是全省上下努力拼搏的結果。在此,謹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全省各族人民、各界人士、駐魯人民解放軍指戰員、武警官兵和公安干警致以崇高敬意!向關心支持山東發展的港澳臺同胞、海外僑胞和國際友人表示誠摯感謝!
各位代表,我們清醒地認識到,我省傳統優勢正在改變,實現新舊動力轉換、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仍然需要付出艱苦努力。經濟結構不合理不協調不可持續問題比較突出,企業整體創新能力不強,大多處于產業價值鏈中低端。居民收入的城鄉差別、地區差別、城鎮中的“二元結構”比較明顯。部分群眾生活非常困難,脫貧攻堅任務十分艱巨。農村社區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還有較大差距。人口老齡化加快,居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有待提高。生態環境特別是大氣污染、土壤污染和超采地下水問題仍然十分嚴重。劣五類水體基本消除,但一、二類水體沒有明顯增加。安全生產事故時有發生,道路車輛傷亡人數居高不下。政府機關及工作人員作風不嚴不實問題仍然存在,法治素養有待提高。對這些問題,我們一定高度重視,在制定“十三五”規劃和安排年度工作中,采取扎實有效措施,努力加以解決。
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優質21篇)篇十四
第七條經濟開發區可以設立管理委員會,作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行使經濟管理權限和行政管理職能。
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置相應的職能機構,建立完善科學高效、公開透明的管理機制。
鼓勵經濟開發區創新管理體制,探索建立市場化管理模式。
第八條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定和實施經濟開發區各項管理制度;。
(四)制定招商引資政策,健全招商引資機制,整合招商引資資源,搭建招商引資平臺;。
(五)組織實施區域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九)經濟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簡政放權的規定,將有關投資項目立項、建設等管理權限,依法下放到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經濟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委托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或者其職能機構行使相應的行政執法權。
經濟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下放或者委托的事項實行目錄管理。
第十條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可以按照國家和省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有關規定,在經濟開發區內實施綜合執法,提高執法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條經濟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原則上不在經濟開發區設置工作機構。確因工作需要設立派出機構或者分支機構的,應當嚴格按照程序審批。
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優質21篇)篇十五
基本養老保險(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攫B老保險以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為原則。它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社會性。它的強制性體現在由國家立法并強制實行,企業和個人都必須參加而不得違背;互濟性體現在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統一使用、支付,使企業職工得到生活保障并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社會性體現在養老保險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
由國家宏觀調控、企業內部決策執行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又稱企業年金,它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承受能力,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礎上,企業為提高職工的養老保險待遇水平而自愿為本企業職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一種企業行為,效益好的企業可以多投保,效益差的、虧損企業可以不投保。實行企業年金,可以使年老退出勞動崗位的職工在領取基本養老金水平上再提高一步,有利于穩定職工隊伍,發展企業生產。
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由職工自愿參加、自愿選擇經辦機構的一種補充保險形式。實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目的,在于擴大養老保險經費來源,多渠道籌集養老保險基金,減輕國家和企業的負擔;有利于消除長期形成的保險費用完全由國家“包下來”的.觀念,增強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參與社會保險的主動性;同時也能夠促進對社會保險工作實行廣泛的群眾監督。
商業養老保險是以獲得養老金為主要目的的長期人身險,它是年金保險的一種特殊形式,又稱為退休金養老保險,是社會養老保險的補充。商業性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交納了一定的保險費以后,就可以從一定的年齡開始領取養老金。這樣,盡管被保險人在退休之后收入下降,但由于有養老金的幫助,他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商業養老保險,如無特殊條款規定,則投保人繳納保險費的時間間隔相等、保險費的金額相等、整個繳費期間內的利率不變且計息頻率與付款頻率相等。
大家都知道一般社保交滿,到退休之后即可領取養老金。但是這些養老金是怎樣計算出來的呢?是怎樣構成的?相信這些都是參保人甚為關心的一些問題。本文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于威海市養老金計算方法的相關內容,現在就跟著小編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職工符合領取養老保險條件之后,其養老金計算分兩部分:
一部分是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算方法是按照其個人賬戶全部的儲存額(包括本息),除以一個系數,計算出每個月其應該領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標準。
一部分是基礎養老金:大體上是按照本人繳費工資基數和當地的社會平均工資基數的相互關系確定最終領取待遇的基數,然后繳費滿15年,就領這個基數的15%。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xx〕66號)。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優質21篇)篇十六
第一條為了促進經濟開發區建設和發展,發揮經濟開發區功能優勢和開放引領作用,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轉型升級,提升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濟開發區的管理服務、整合優化、建設發展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經濟開發區,包括國務院批準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統稱國家級開發區)和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以下統稱省級開發區)。
第三條經濟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新型城鎮化和新型工業化相結合,遵循統一規劃、市場主導、產業集聚、產城融合、差異化發展的原則,建設改革開放的先行區、經濟轉型升級的引領區、創新驅動和生態文明建設的示范區,帶動地區經濟發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經濟開發區工作的領導,將經濟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經濟開發區建設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落實目標責任制和獎懲制度,推動經濟開發區健康有序發展。
第五條省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經濟開發區的綜合協調、指導服務、考核評價等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開發區的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統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經濟開發區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鼓勵和支持經濟開發區協會在經濟開發區建設和發展中發揮專業指導和橋梁紐帶作用,為會員單位提供投資促進、人才培訓、信息咨詢、商務合作等方面的服務。
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優質21篇)篇十七
根據《勞動法》、《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經雙方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義務
(一)遵守國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保障乙方的合法權益;
(二)按時足額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按時支付乙方的工資,不得克扣和無故拖欠;
(四)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五)依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保護;
(六)依法支持乙方參加合法的社會活動;
(七)保證乙方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休假待遇;
(八)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按國家規定支付喪葬費、撫恤費等;
(九)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二、乙方義務
(一)遵守國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二)遵守甲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領導、教育和工作安排;
(四)自愿委托甲方代為扣繳國家規定本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五)在本合同期內,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
三、本合同期限、工時制度、工作內容、工資給付
(一)本合同期限選用____:a(固定期限);b(無固定期限);c(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a: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終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個月為試用期。
b: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下列條件出現時終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個月為試用期。
c: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日終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個月為試用期。
(二)本合同期內工時制度采用____:a(定時工作制);b(不定時工作制);c(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a.乙方每天為甲方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適當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加班。但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b.不定時工作制(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辦法執行)。
c.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辦法執行)。
(三)工作內容:乙方同意甲方安排其從事____________工作。
(四)工資給付: ? ?1.甲方以法定貨幣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乙方工資。乙方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甲方可根據其生產經營效益狀況和職工生活費用價格指數變動情況,適時調調整乙方工資。
2.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甲方應支付乙方的正常工資;停工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甲方每月按____________標準發給生活費。
3.加班工資:
(1)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須按乙方小時工資標準150%支付工資;
(3)甲方安排乙方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工作,須按乙方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
四、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和續訂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后四項甲方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織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及勞動教養的;
6.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甲方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需裁減人員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又不存在上款第2、3、4項情況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
4.甲方強迫乙方集資、入股或者繳納風險抵押性財物的;
5.甲方拒絕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6.甲方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報酬的。
(五)除上款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與甲方協商。(六)經協商一致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雙方應在本合同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
五、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補償
(一)甲方因本合同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第6項解除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下同)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
(二)甲方根據本合同第四條第(二)款的第7、8項、乙方根據本合同第四條第(四)款的2、3項解除合同的以及甲方被撤銷或者解散與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甲方根據本合同第四條第(二)款第5項解除合同的,甲方除應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外,再發給乙方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如乙方屬患重病或絕癥的,甲方還須分別按照乙方應享受的醫療補助費的50%或100%增發醫療補助費。
以上各款所稱月工資,是指甲方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乙方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乙方月平均工資低于甲方月平均工資的,按甲方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六、醫療期及待遇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規定給予醫療期。
(二)乙方在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甲方發給乙方工資70%的病假工資;超過180天的,發給乙方工資60%的疾病救濟費。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乙方因故意自傷、打架斗毆、參與違法犯罪活動而致傷致病的,在醫療期間,甲方可停發乙方的工資和各種津貼、補貼。醫療費由乙方自理。
七、違約責任及其它約定事項
在本合同期間,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補)償責任。
(一)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資的,除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須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二)甲方支付乙方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除補足低于標準部分外,還應給乙方加發相當于補足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三)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規定,除全額發給乙方經濟補償金外,還須加發該經濟補償金數額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
(四)乙方屬甲方出資培訓、招聘的,尚未達到雙方約定的服務期而解除本合同的,應按有關規定或約定賠償甲方為其實際支出的培訓費用。
(五)雙方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附則
(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二)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可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到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三)本合同內容與國家規定不一致或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及省的相關規定執行。
(提示:合同雙方應在了解本合同內容后,再決定是否簽名。一經簽訂,須嚴格履行。本合同的乙方必須由本人簽名,不得代簽;甲方必須加蓋法人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名蓋章)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名或蓋章)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簽名)
簽訂時間: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鑒證人_________________(蓋章)
鑒證機關_______________(蓋章)
鑒證時間: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優質21篇)篇十八
第一條 為了規范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維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條例。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履行勞動合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合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者的第一個工作日之前訂立。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載明用人單位的名稱、合同履行地以及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居民身份證號碼等基本情況,并具備下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紀律;
(五)勞動報酬及支付方式與時間;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八條 勞動合同除具備第七條規定的條款外,當事人雙方還可以約定
下列內容:
(一)試用期;
(二)津貼、補貼、福利待遇;
(三)保守商業秘密的權利與義務;
(四)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與勞動者雙方簽字、蓋章,注明簽字日期,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條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強迫勞動者集資、入股,不得向勞動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有效證件。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續訂勞動合同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不滿十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十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國家對勞動者的試用期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確認為無效勞動合同,勞動者按照合同已經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勞動者經公安機關批準改變姓名的',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一)經雙方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公安、國家安全或者司法機關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發生不可抗力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中止履行的情形結束,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條件的,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因用人單位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手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雙方同意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第十六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載明變更的內容、日期,由當事人雙方簽字、蓋章。勞動合同未變更的部分,當事人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并辦理手續。
第十八條 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或者出現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并辦理手續。
勞動者出現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資產性質或者經營方式發生變化,其主體資格未改變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主體資格改變的,變更后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變更或者重新訂立勞動合同,變更或者重新訂立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勞動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集資、入股或者繳納風險抵押性財物的;
(二)用人單位拒絕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用人單位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已經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
第四章 經濟補償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和支付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補足低于標準部分和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提出并經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其本人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用人單位裁減人員,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用人單位被撤銷或者解散,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照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除全額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必須按照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按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當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第二十七條 勞動者月工資低于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按照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應當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或者發放安置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已經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未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在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同時,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三倍補償勞動者,并限期訂立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 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財物以及扣押勞動者有效證件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返還勞動者本人,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合同,給勞動者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因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依照有關勞動爭議的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優質21篇)篇十九
第十二條經濟開發區的設立應當遵循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的原則,并符合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條件。
第十三條申報國家級開發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申請報告,由省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進行論證、審查,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申報省級開發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申請報告,經省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進行論證、審查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經濟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主體功能區規劃、區域發展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以及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經濟開發區進行空間整合、資源整合和產業調整,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
經濟開發區需要進行更名、擴大規劃面積或者調整區位的,應當按照原設立申報程序批準。
第十五條經濟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提升經濟開發區城市綜合功能、強化產業支撐、完善土地政策等措施,支持具備條件的經濟開發區向城市綜合功能區轉型。
根據經濟開發區發展階段、區位條件和城市化進程需要,位于中心城區或者與城區連片發展的經濟開發區,可以并入相關的行政區;遠離中心城區且條件成熟的經濟開發區,可以整合周邊區域,探索設立新的行政區。涉及行政區劃調整的,按照法定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省和設區的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經濟開發區的分類指導,建立動態管理制度。
支持經濟綜合實力強、產業特色明顯、發展質量高的省級開發區升級為國家級開發區。
對資源利用效率低下、環境保護不達標、發展滯后的經濟開發區,由省或者設區的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向經濟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整改建議;對整改達不到要求或者無法完成整改任務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撤并整合。
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優質21篇)篇二十
現行的《山東省消防條例》于201月14日經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那么,下面是詳細內容。
11月21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年1月14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等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防工作的領導,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工作的監督管理,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條維護消防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消防宣傳教育、消防隊伍建設、消防志愿服務、消防公益捐贈等公益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都有權舉報、控告或者勸阻。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識。
每年11月為全省消防安全宣傳月,11月9日為全省消防安全活動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職責。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消防法律、法規,編制消防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協調機制,研究、制定加強消防工作的政策、措施;。
(五)鼓勵、支持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保障先進消防裝備、技術的配置和應用;。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消防工作,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指導、督促轄區內單位做好消防工作,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管理。
第九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督促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依法實施消防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火災調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
(三)承擔火災撲救和國家規定的應急救援任務;。
(四)推廣使用先進消防技術、裝備;。
(五)開展消防業務指導、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開展消防調查研究和安全評價,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消防工作意見和建議;。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公安派出所按照規定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展和改革部門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本級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財政部門按時、足額撥付消防事業經費;。
(七)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
第十一條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加強內部消防安全管理,改善消防安全條件,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下列群眾性消防工作:。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并公布實施;。
(二)建立志愿消防隊,根據需要配備消防器材、裝備;。
(三)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防火檢查;。
(四)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十三條消防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服務和行業監督作用,規范消防產品生產、銷售和消防技術服務行為,指導、督促會員單位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
第三章火災預防。
第一節公共消防設施。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依法上報審批。
消防站、消防戰勤保障和消防培訓基地規劃建設用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予以保障。
第十五條建設城鄉供水工程應當同步建設消防供水管道、消火栓、水池等公共消防供水設施。公共消防供水設施由供水企業按照規定建設和維護。
城市利用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門負責修建消防車通道和取水設施,并設置醒目標識。
農村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設施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負責建設、管理和維護。
第十六條城市街區道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和改造,保證大型消防車通行;有地下管道和暗溝的,應當能夠承受大型消防車的壓力。農村主要道路應當滿足消防車通行要求。
第十七條通信業務經營單位應當為消防通信建設和維護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確保消防通信暢通。
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保障消防無線通信專頻專用和通信暢通。
第十八條修建道路以及停電、停水、切斷通信線路等可能影響滅火救援的,有關單位必須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拆除、遷移公共消防設施,應當經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消防車通道或者設置障礙。
第二節建筑物消防安全質量。
第十九條按照國家規定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消防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文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審核或者備案。應當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應當備案經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
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或者報送備案,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經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按照國家規定不需要申領施工許可證的小型建設工程,可以不報消防設計備案,但是,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將建設工程竣工設計圖紙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的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對設計質量負責。
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對施工質量負責,并在施工現場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建設工程的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對施工質量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在建筑物外立面進行裝修、裝飾、節能改造和設置廣告,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不得妨害防火、逃生和滅火救援。
人員密集場所進行室內裝修、裝飾,配置消防產品,應當使用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并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材料和產品。
第二十二條新建高層住宅應當分戶設置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老年公寓、寄宿制學校、幼兒園、福利院等特殊場所,應當每個房間設置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按照消防技術標準不需要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在容易發生火災部位設置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由建設單位在交付使用前設置。
鼓勵引導高層住宅、人員密集場所、辦公樓、綜合樓等建筑物配置必要的救生緩降器、逃生滑道、逃生梯、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輔助裝置。
建設單位應當向用戶提供建筑消防設施、器材的操作規程和使用說明書。
第二十三條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居住部位應當與生產、儲存、經營部位進行防火分隔,分別設置獨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第二十四條公眾聚集場所經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檢查并取得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后,方可營業或者投入使用。
申領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所用建筑物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或者核查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二)消防安全制度內容完整,與共用建筑物其他當事人之間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能夠適應消防演練需要;。
(四)電氣設施、線路等經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
(五)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具有職業資格;。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保持暢通。
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應當懸掛在場所的醒目位置。
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擴建、改建、內部裝修或者變更用途的,應當重新申領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
第三節單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條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實施,保證所屬人員的行為符合崗位消防安全要求,具備與崗位職責相適應的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
鼓勵單位委托消防技術咨詢、消防安全評估等機構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技術服務。
第二十六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當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設置疏散指示標志。
消防車通道、疏散走道以及消火栓、滅火器、防火門、防火卷簾等消防設施應當設置禁止占用、遮擋的標識。
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在房間、走道、廳堂等的醒目位置設置安全疏散路線圖。賓館、飯店等應當向住宿旅客提供書面消防安全注意事項。
易燃易爆危險品、可燃物品的生產、加工、儲存、經營場所,變配電室、消防控制室、計算機房、燃氣(油)鍋爐房、檔案資料室、貴重設備室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二十七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每月、其他單位應當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全面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每日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設施和器材等進行防火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糾正危險行為;其他單位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
防火檢查和巡查的情況應當作出記錄,由參與檢查、巡查的人員簽名,存檔備查。
第二十八條設有自動消防系統的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維修保養機構每年對自動消防系統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和維修保養。
自動消防系統應當二十四小時有操作人員值守,值守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九條單位的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職業技能培訓:。
(一)防火檢查、巡查人員;。
(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
(三)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人員;。
(四)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的消防員;。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人員。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人員,應當取得國家認可的職業資格證書,并持證上崗。
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參加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條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的,應當使用持有職業資格證書的作業人員,經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書面批準,并采取專人監督等現場消防安全監護措施后,方可作業。
第三十一條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一)區分總體預案和崗位預案;。
(二)符合本單位和有關崗位、部位的實際;。
(三)確定組織機構,明確職責分工;。
(四)制定報警與接警處置、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以及安全防護救護等措施和步驟。
規模較小場所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的建筑物,承包人、承租人、受托人對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與發包人、出租人、委托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三條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使用或者管理的,共用各方對自己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消防車通道,共用各方應當共同制定管理辦法,確定專門機構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統一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各方另有約定的,從其規定或者約定。
與其他單位共用建筑物的單位,將自己專用部分出租、發包或者委托經營管理的,應當協助承租人、承包人、受托人與其他共用人確定或者委托統一管理機構。
第三十四條建筑物的統一管理機構實施消防安全管理時,建筑物共用各方應當配合,接受防火檢查和巡查,保障共用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維護費用,聯合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參加消防演練。
建筑物共用各方不得妨害其他使用人的消防安全,不得妨礙消防設施使用;發現共用消防設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及時通知建筑物統一管理機構。
第三十五條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防火巡查、消除火災隱患等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住宅區共用消防設施保修期內的維修等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納入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開支范圍;沒有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消防設施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所占比例承擔。
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實行自治管理的業主委員會規劃、設置停車位時,不得占用消防車通道,并應當在住宅區的消防車通道設置禁止占用的明顯標識。對占用消防車通道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占用人糾正;拒不糾正的,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七條交通運輸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配備消防器材和逃生救助設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三十八條從事消防設施檢測和維修保養、電氣防火技術檢測、消防技術咨詢、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取得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頒發的資質證書,依法開展消防技術服務,對提供的服務質量負責。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取得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專用名稱、固定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注冊資金、執業人員和相關設施、設備;。
(三)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
(四)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發展規劃要求。
省外注冊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本省從事消防技術服務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四節消防宣傳教育。
第三十九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或者確定消防防災教育場所,為居民提供防火、滅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培訓。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協調有關部門組織本系統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演練,幫助公民掌握消防安全知識。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經常性的公益消防宣傳教育;在農業收獲季節、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假日和消防安全宣傳月期間,應當集中開展公益消防宣傳教育,傳播消防安全知識。
第四十條單位應當組織所屬人員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在崗前培訓、防火檢查和巡查、消防演練等工作中,教育有關人員遵守消防安全規定,掌握消防安全知識。
第四十一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在村莊、住宅區設置消防宣傳教育設施,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第四十二條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所屬人員、師生、村民、居民每年至少開展兩次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消防安全宣傳月期間,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一次綜合性的消防演練,測試建筑消防設施性能,提高所屬人員應急處置能力;村民委員會和住宅區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組織以撲救初起火災、逃生自救等為內容的消防演練。
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優質21篇)篇二十一
第一條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公民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義務教育及從事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