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匯報還應包括對工作的感悟和思考,以及對未來工作的展望和計劃。以下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工作匯報案例,它們以不同的方式展現了工作成果和經驗。
文物保護工作匯報(精選17篇)篇一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問題由省文化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甘肅省實施文物保護法辦法》的決定。
【注】(9月29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決定。
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關于《〈甘肅省實施文物保護法辦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決定將《甘肅省實施文物保護法辦法》修改如下:
一、第三十九條修改為:“有文物保護法第三十條所列行為之一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處罰:
(二)對使用、保管的文物建不履行保養維修職責,使文物及其環境受到損壞的;。
(五)未經批準進行考古發掘的;違反考古鉆探技術規程的;。
(七)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因失職造成文物損失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八)刻劃、污損、踏騎國家保護的文物的;。
(九)在建設和生產中發現文物,不保護現場,強行施工和繼續作業,造成文物破壞或損失的。”
二、第四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行政處罰由公安、工商、文化、城建、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權范圍,對第三十九條所列行為視不同情況給予警告、罰款、沒收文物和非法所得,限期治理等。”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肅省實施文物保護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文物保護工作匯報(精選17篇)篇二
甘肅省實施文物保護法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加強對文物的保護和管理,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按照文物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本省境內的文物均受國家保護。
第三條本省地上、地下、水域內遺存的一切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均屬于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有。
屬于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紀念建物、古建和傳世文物,其所有權受國家法律保護。文物所有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保護和管理文物的規定。
第四條一切國家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文物的下列義務:
(一)愛護國家文物,遵守和宣傳保護文物的各項法律、法規;。
(二)發現出土文物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并主動上交文化行政管理部門;。
(三)發現毀壞文物或盜掘、盜竊、非法經營文物的行為要制止,并及時檢舉、報告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條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重視對文物、博物(以下簡稱文博)專業人員的培養和合理使用。文博專業人員應加強學習,提高業務素質,做好文博工作。
第二章文物管理機構和經費。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按照需要建立文物保護管理委員會,以研究處理文物保護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共同做好文物保護管理工作。
時可以建立群眾性的文物保護組織。
第八條文物事業經費和文物事業基本建設投資應分別列入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由同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根據財政收入增長情況,使文物事業費逐年有所增加。
文物較多的州、市(地區)、縣(市、區)文物維修費有困難時,由上級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
第九條文物事業單位進行有償業務和經營性活動的收入,不抵預算撥款,用于彌補文物事業經費的不足,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名城。
第十條尚未確定級別的文物遺存,各級人民政府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制定保護管理措施妥善保護,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毀壞和擅自處理。
第十一條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嚴禁存放易燃品、爆炸品、放射性物質、有毒和腐蝕性物品及其他一切有損文物安全的物品,嚴禁射擊和有礙于文物保護的采礦、爆破等一切影響文物安全的活動。
發現地下遺存有文物的地方,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保護范圍。在保護范圍內不得改變原來的地貌,不得隨意取土、采石、毀林、開荒。
第十二條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未經原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及其上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或者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未經省人民政府和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有關部門不得批準撥款、征地、設計、施工。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修建建物或構物時,設計方案必須按照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征得同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報當地城鄉建設部門批準。擬報批修建的建物或構物,其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應與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環境氣氛相協調,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環境風貌。
第十三條文物保護單位必須保持原有的整體性,對其附屬物不得隨意拆毀、改建、添建。文物的修繕、保養、遷移等,必須按規定嚴格履行報批手續,批準后方可開工。維修時,不能改變文物的結構和原狀。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占用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文物保護單位。
文物保護單位如果必須作其他用途或改變管理體制,要根據其保護級別報請原公布機關和上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經批準使用、管理文物保護單位的部門和團體,必須與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簽訂使用和保護協議,接受文物部門的業務指導、檢查和監督,負責建物的維修、保養和附屬文物的安全。
對本辦法公布前文物保護單位已被非文物部門占用的和管理權屬尚未確定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定,分別情況予以處理。對有損文物安全或有礙開放活動的,須限期遷出,所需經費由遷出單位自理。
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尚居住于文物保護單位內的住戶,須與文物管理部門簽訂保護協議,承擔保護責任,確保文物安全。
第十五條未經省和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測繪古建二、石窟寺和紀念建物。
第十六條古長城及其沿線的.城障、烽燧和文物,所在地的縣(市、區)、鄉政府應當嚴加保護,任何團體或個人不得毀壞和挖掘取土。
第十七條經批準開放的石窟寺,每年開放的洞窟要報經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始得允許參觀。
第十八條經核定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要全面規劃,明確保護對象,制定保護措施。
歷史文化名城的建設規劃,應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城建部門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制訂。在建設中,必須保持歷史文化名城的特在風貌,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亂占、亂建、亂拆、亂挖、亂搬、亂改,嚴禁有損歷史文化名城風貌的建設工程施工。
第十九條尚未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名城的城鎮,凡具有悠久歷史、革命紀念意義、民族特色或保留較多文物古跡、地方風貌的,在規劃建設中,應妥善保護。
對具有一定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莊園、會館、民居、街道、衙署及其他紀念建物要適當保留。
第四章考古調查和發掘。
第二十條省內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挖掘和私自占用。一切考古發掘工作,必須嚴格履行報批手續,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力量進行。
第二十一條凡報經批準發掘的單位在發掘報告發表后,應將所有出土文物附清單報送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保管條件和實際需要,指定具備保管文物條件的文博單位保管或收藏。發掘單位需留作標本的文物,須經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第二十二條省外有關單位來我省進行考古調查或發掘,必須事先征得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報經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與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簽訂調查或發掘協議書。采集或發掘出土文物,按協議規定處理。
未經考古發掘單位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使用尚未公開的文物資料。
第二十三條在進行基本建設和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個人如發現古墓葬、古遺址及其他文物,必須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及時報告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已出土的文物,一律交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匿或損壞。
古遺址、古墓葬因自然破壞或基本建設工期緊迫有破壞危險,無法采取保護措施時,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由其委托的有考古發掘能力的單位進行搶救性發掘,同時報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補批。搶救性發掘的范圍,以坍塌暴露或短期內有破壞危險的部分為限,超過部分按考古發掘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任何外國團體或個人,未經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報國務院特許,不得在省內進行考古調查和發掘,不得參觀考古發掘現場和尚未對外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第五章館藏文物和拍攝、拓印。
第二十五條全民所有的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和其他單位收藏的文物,嚴禁出賣或者做為禮品饋贈。
上述單位對所有藏品都要建立檔案,報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備案,對收藏的一、級文物造冊上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單位保存。不具備收藏一、級文物藏品條件的單位,其所收藏的一、級文物藏品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保管,并報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文物收藏單位必須有防盜、防火、防潮、防蟲等措施,應建立崗位責任制和定期的安全檢查制度。
第二十七條重要的文物保護管理機構根據需要設置安全保衛組織,按規定配備保衛人員,負責文物的安全保衛工作,其業務受公安部門指導。
第二十八條文物藏品的調撥、交換或借用等,必須履行報批制度。其中屬一級文物藏品的,報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屬二、三級文物藏品的,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屬一般文物藏品的,報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二十九條核定為文物的石刻和金屬鑄品,除管理該物的單位可以按規定拓印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拓印,如有特殊需要,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拓印提供。
凡內容涉及我國疆域、外交、民族關系或者天文、水文、地理等資料的石刻和未發表過的墓志銘,嚴禁傳拓出售或者向外國人提供拓片。
第三十條文物復制品的生產,須經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執照。復制和臨摹一級文物,須經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復制和臨摹二、三級文物,須經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三十一條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珍貴文物未經批準不得拍攝。禁止拍攝的文物,應用中外文樹立標志。
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和博物館、紀念館的陳列品,不準全面、系統拍攝;展柜中的文物不準取出拍攝;窟內、殿堂內、墓室內樹立禁止拍攝標志的文物,不準拍攝。
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或有上述人員參加的攝制組,在非開放地區拍攝文物的,應先征得外事、公安、軍事部門同意后,始得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拍攝文物,應遵守保護文物安全的有關規定,并按規定交納費用。
第三十二條凡使用省級和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作為場景攝制電影、電視,應報省或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拍攝時,不得用文物作道具。
第三十三條國外出版機構和個人或者中外合作出版單位,來本省收集資料出版文物書刊,必須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報經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六章流散文物和文物出境。
第三十四條文物的收購、撿選、接收和經營文物銷售業務,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私人收藏的傳世文物如出售時,應到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和文物商店出售。
散存在群眾中的零星出土文物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接收,并給予獎勵;嚴禁倒賣牟利,嚴禁私自賣給外國人。
嚴禁任何單位、個人無證或偽造證件坐地和走鄉串戶收購文物。
第三十五條銀行、冶煉、物資回收部門撿選出的文物,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收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撿選出的文物據為己有,或者送人、出售。
凡古人類化石和具有科學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由文物部門征集、撿選、收購。
第三十六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法取締文物黑市交易,嚴厲打擊盜掘、盜竊、私運和販賣文物的活動。
公安、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對依法收繳的文物應妥善保管,并在結案后一個月內,無償歸還原收藏單位或移交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文博單位。
第三十七條準備出國展覽的文物,在正式批準文件和簽訂協議書下達前,不得啟運。
外貿部門出口化石和文物復制品,應由文物部門鑒定,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出具證明,方可啟運。
文物出口和國內外人士郵寄、攜帶文物出境,必須經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鑒定。經鑒定可以出口的文物,要鈐蓋火漆印章,并發給許可出口憑證。
第七章獎勵和懲罰。
第三十八條有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九條所列事跡之一或有下列事跡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
(一)在基本建設和生產過程中保護文物有功的;。
(二)從事文物安全保衛、市場管理、打擊文物私運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
(三)在文物普查、文物征集、文物撿選、考古發掘及文物管理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
(四)發現古遺址、古墓葬、古建遭到破壞,立即向當地政府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
第三十九條有文物保護法第三十條所列行為之一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處罰:
(二)對使用、保管的文物建不履行保養維修職責,使文物及其環境受到損壞的;。
(五)未經批準進行考古發掘的;違反考古鉆探技術規程的;。
(七)國家工作人員濫用權力或因失職造成文物損失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八)刻劃、污損、踏騎國家保護的文物的;。
(九)在建設和生產中發現文物,不保護現場,強行施工和繼續作業,造成文物破壞或損失的。
第四十條行政處罰由公安、工商、文化、城建、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權范圍,對第三十九條所列行為視不同情況給予警告、罰款、沒收文物和非法所得,限期治理等。
到裁決通知后十五日內,再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有文物保護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問題由省文化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文物保護工作匯報(精選17篇)篇三
一年來,在中心黨支部和主任的領導下,在同志們的幫助和支持下,我認真學習政治理論、法律法規和文物專業知識,努力提高知識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強黨性鍛煉和廉政建設,嚴于律己、盡職盡責,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各項工作任務,為我市的文物保護工作做出了自己應有的貢獻。現將我一年來的學習、工作和履行職責情況向各位領導和同志們做一簡要匯報:
一、強化理論學習,提升業務素質。
今年以來,我努力加強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素質。一是系統深入地學習了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和胡錦濤總書記重要講話,學習了《中共中央關于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等內容,完成了規定的學習任務,認真撰寫了讀書筆記和。
心得體會。
二是認真學習中國共產黨山西省第十次代表大會精神,理清思路,領會精髓,結合我們的工作實際,正確把握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轉型跨越發展的主導方向三是認真學習文物專業知識和法律法規,努力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在學習中注意積累資料,做好筆記,注重理論聯系實際,做到學以致用。
通過學習,使自己的思想逐步成熟,認識不斷提高,在思想上、行動上始終和市委、市政府保持高度一致。提高了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自覺性,提高了認識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為做好各項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二、加強自身修養,做到廉潔自律。
作為一名普通的領導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中,我始終把修身、做人作為第一要事,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武裝自己的頭腦,提高自己的思想修養,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努力做到三個堅持:一是堅持以身作則,時時處處發揮好表率作用。把堂堂正正做人、規規矩矩辦事、清清白白為政,做為自己的行為準則;二是堅持按原則辦事、按程序辦事,不以權謀私,自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三是堅持正確處理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的關系,帶頭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克己奉公,廉潔自律,盡職盡責。
作為一個副職,始終擺正自己在領導班子中的位置,努力處理好三個關系:一是正確處理好與正職的關系。在協助主任工作中注意把自己擺在參謀助手的位置,行權不越權,到位不越位,充分樹立正職威信。二是正確處理好與其他副職之間的關系。在實際工作中,堅持做到多配合,不亂插手,不利于團結的話不講,不利于團結的事不做。三是正確處理與分管科室負責同志的關系。在組織領導分管工作中,堅持做到商議而不干預,授權而不放手不管,實干而不代替包干,督查而不求全指責。
三、
認真履行職責,干好本職工作。
除日常工作外,根據領導的安排和我的工作職責分工,一年來我主要完成了以下幾方面工作:
1、完成了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第三次文物普查是文物保護的重要基礎性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安排,2011年文物普查工作要全部完成。按照省“三普辦”的意見,今年我們對文物普查的各種資料和數據進行了進一步整改和完善,確保了普查資料的準確性和科學性,完成了《侯馬市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報告》:共完成105處文物點的信息采集工作,其中新發現34處,完成原有文物點復查71處。通過普查登錄了一批具有較高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保存較為完好的不可移動文物。
2、協助完成了彭真故居保護規劃等相關工作。今年市委、市政府決定對彭真故居進行維修保護,并成立了領導組,作為文物主管部門的業務負責人,我完成了領導安排的相關工作。一是協助規劃設計單位完成了《彭真故居維修保護設計方案》。二是在省委黨史辦、彭真生平暨中共太原支部舊址紀念館的指導下,編制制定了《彭真故居展示陳列大綱》,現已完成了第三稿的修改工作。
3、完成了臺駘廟的彩繪、壁畫修復等保護工程。臺駘廟是我市唯一一處臨汾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幾年來,我們陸續對廟內的古建進行維修,使廟內一些瀕臨倒塌的古建筑得到了保護。今年雨水較多,廟內獻殿兩側壁畫出現剝落,我們請來了專業彩繪人員,對獻殿壁畫進行了修復,為文昌閣進行彩繪,增加了護欄、護板,同時增加了雕刻,豐富了文昌閣的展示內容。
4、服務經濟建設,完成文物勘探和項目選址工作。文物保護工作、文物事業發展始終要服務當地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今年以來,我們努力做好各項行政審批和便民服務工作,最大限度的為項目單位提供快捷、方便、周到的服務,全年共受理完成選址意見書8件,為9個建設項目的工地進行了文物勘探,總勘探面積30余萬平方米,都受到廣大服務對象的好評。
5、對珍貴文物進行核查,確保館藏文物安全。為了吸取北京故宮博物院文物失盜案件教訓,我們根據省、臨汾市文物部門有關文件要求和安排,對全市的館藏珍貴文物進行了核查,做到帳、物相符,同時完善了文物庫房各項管理制度,對技防設備進行了檢查及時排除了安全隱患,確保了館藏文物的安全。
一年來,我雖然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績,但這與領導的支持和同志們的幫助是分不開的,功勞應該歸功于大家。我個人還有很多不足之處,今后要從兩方面努力:一是政治理論學習還要進一步加強,使自己不斷適應新形勢發展的要求。二是組織管理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在工作中真正做到班長的得力助手,把我市的文物保護工作做的更好,為全市的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服好務。
匯報完畢,有不到之處請各位領導和同志們批評指正。謝謝大家!
2011年12月。
文物保護工作匯報(精選17篇)篇四
我區是省級歷史文化名城,文物資源十分豐富,根據今年5月份進行的**區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資料,已查明的古建筑、古遺址、古墓葬等文物點有198處。其中,已經公布的有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3處,市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8處,暫保單位5處,區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處,今年以來,在局黨組的正確領導下,在市文物局的關心指導下,文物安全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績,現將我區的文物安全工作情況簡要匯報如下:
一、加強業務學習,提高文物保護管理人員工作能力。
為了提高文物保護管理工作人員的的整體素質和業務技能,我們一直將加強業務學習作為文物工作的重點。近年來,我們派出工作人員參加了多次業務培訓,特別是市文物局、市博物館組織業務培訓班和市公安局組織的治安保衛培訓班。通過學習,掌握了更多的文物保護管理知識,進一步增強了做好文物安全保衛工作的緊迫感、責任感和使命感,為更好的做好我區文物安全工作提供了理論和思想保障。
二、完善工作措施,推進文物安全工作規范化和制度化。
工作中我們一直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工作方針,積極規范的開展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我區地下文物埋藏豐富,不可移動文物分布地域廣泛,在保護管理上存在一定難度,在工作中,我們采取了以下措施:
二是在各級文物重點保護單位設立標志,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建設健全檔案資料。
三是加強和改善館藏文物的保護條件,建立健全倉庫保管制度,文物出入庫制度,確保館藏文物不流失、不毀壞。我區現有館藏文物2200余件。其中國家二級文物1件,三級57件,二、三級文物單獨鐵柜上鎖保管;文物倉庫安有報警器、防盜門窗,備滅火器,通風設施良好,文物倉庫鑰匙有三人保管,夜間有保衛人員值班,文物管理所每月自查一次,配合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每季度檢查一次。
四是重視文物安全工作。1月中旬,配合市公安局、市文物局進行文物安全聯合大檢查,檢查組對我區文物安全、文物保護管理和文物執法工作所取得的成績,給予充分肯定;6月上旬,對區內古建筑進行汛期安全大檢查,確保古建筑安全度汛。針對今年汛期風大雨水多等情況,我們及早部署,對我區內33處各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了安全檢查,主要對古建筑的防水防風進行技術指導和督察。經檢查,我區大部分古建筑保護較好,可以安然度汛。并對市級重點保護單位邴靈公廟、復興庵等局部倒塌、房頂泄露分別做出了限期恢復原貌和限期維修的決定,有效地保護古建筑安全度汛。
五是嚴格按照市、區公安部門要求,加強文物倉庫安全保衛工作,聘請了夜間保衛一名。在節假日和奧運期間,文物倉庫實行24小時雙人值班,并對各文保單位進行安全檢查,確保各文保單位和重點部位的安全。
六是抓緊整理第三次文物普查的有關資料,對一些急需保護的文物點,近期準備報市文物局公布為暫保單位,有法可依,更好地保護這些文物不被毀壞。
七是加大執法力度,規范文物保護管理秩序。我區城區和萌水鎮是地下文物豐富地區,按照國家、省、市法規要求,在施工、破土之前,都要按程序進行地下文物調查。今年以來,我們對市中醫院、**六中、市南小學、食品公司、**鑫泉房地產開發公司、**盛康房地產開發公司等工地進行了執法檢查,對一些沒有辦理地下文物勘探手續的單位我們責令其暫停施工、補辦手續。
八是配合市局檢查區內文物古玩商店和流動攤點10余家,保證文物流通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九是定期對各文保單位**野文物進行巡查,嚴厲打擊盜墓活動,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有力的保護了國家文物安全。
十是強化社會宣傳,普及文物保護管理知識。2月下旬開通全省第一家區縣級文博網站——**文博網,網站分設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文博信息、文物古跡、文物市場等窗口。網站的開通將為保護文化遺產、構建和諧社會、弘揚民族精神、傳承**人文、打造文化**、進一步擴大文物保護工作影響力起到積極作用,也為廣大文史愛好者和收藏愛好者提供了更有效的交流平臺;積極籌措資金,1月份與**六中《今日**》編輯部聯合舉辦了“**區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知識暨文物法規知識競賽”;我們充分利用“5.18”國際博物館日和“6.14”中國文化遺產日開展文物安全及文物法規的宣傳工作,采取多種方式對文物知識進行群眾普及。發放文物法宣傳單xx余份,為了更好地做好“5.18國際博物館日”和“6.14”我國第三個“文化遺產日”的宣傳工作,我們與聯啟房地產開發公司繼續舉辦了第五屆“聯啟房地產杯”文物普查、文物法宣傳活動,制作條幅、印制宣傳圖冊,在人民廣場以現場講述、作答的形式,宣傳文物保護、博物館及文化遺產等知識,并從5月17日至6月17日舉辦了“文物普查、博物館知識電影放映宣傳月”活動,利用電影、光盤、幻燈片、條幅、宣傳單等形式,在廣場、社區、村莊等地連續放映,宣傳國家文物法律、法規及文物普查知識,并邀請聯啟公司等企業領導召開了座談會,虛心聽取企業代表對做好我區文物工作的建議和意見。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將繼續在局黨組領導下,市局的支持和幫助下,依靠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參與和大力支持,認真努力的開展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為社會的全面進步和可持續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區文物管理所。
二00八年八月二十日。
文物保護工作匯報(精選17篇)篇五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制定本實施條例。
第二條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和地方文物保護專項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共同實施管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條國有的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等的事業性收入,應當用于下列用途:
(一)文物的保管、陳列、修復、征集;。
(二)國有的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和建設;。
(三)文物的安全防范;。
(四)考古調查、勘探、發掘;。
(五)文物保護的科學研究、宣傳教育。
第四條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教育、科技、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規劃,采取有效措施,促進文物保護科技成果的推廣和應用,提高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六條有文物保護法第十二條所列事跡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二章不可移動文物。
第七條歷史文化名城,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核定公布。
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保護規劃,應當符合文物保護的要求。
第八條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設區的市、自治州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內,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劃定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第九條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是指對文物保護單位本體及周圍一定范圍實施重點保護的區域。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類別、規模、內容以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合理劃定,并在文物保護單位本體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確保文物保護單位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十條文物保護單位的標志說明,應當包括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名稱、公布機關、公布日期、立標機關、立標日期等內容。民族自治地區的文物保護單位的標志說明,應當同時用規范漢字和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書寫。
第十一條文物保護單位的記錄檔案,應當包括文物保護單位本體記錄等科學技術資料和有關文獻記載、行政管理等內容。
文物保護單位的記錄檔案,應當充分利用文字、音像制品、圖畫、拓片、摹本、電子文本等形式,有效表現其所載內容。
第十二條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屬于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被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機構負責管理。其他文物保護單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機構、專人負責管理;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的,可以采取聘請文物保護員的形式。
文物保護單位有使用單位的,使用單位應當設立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沒有使用單位的,文物保護單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可以設立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的活動給予指導和支持。
負責管理文物保護單位的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其安全保衛人員,可以依法配備防衛器械。
第十三條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是指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外,為保護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環境、歷史風貌對建設項目加以限制的區域。
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類別、規模、內容以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合理劃定。
第十四條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并公布。
省級、設區的市、自治州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并公布。
第十五條承擔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工程的單位,應當同時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動的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應當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申領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取得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二)有從事文物保護工程所需的技術設備;。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申領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等級的分級標準和審批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計劃和工程設計方案前,應當征求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危害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安全或者破壞其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
危害省級、設區的市、自治州級、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安全或者破壞其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
危害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
第三章考古發掘。
第二十條申請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取得考古發掘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4名以上取得考古發掘領隊資格的人員;。
(二)有取得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三)有從事文物安全保衛的專業人員;。
(四)有從事考古發掘所需的技術設備;。
(五)有保障文物安全的設施和場所;。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申領考古發掘資質證書,應當向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考古發掘資質證書;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考古發掘項目實行領隊負責制度。擔任領隊的人員,應當取得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的考古發掘領隊資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配合建設工程進行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工程范圍內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由建設工程所在地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組織實施;其中,特別重要的建設工程范圍內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建設單位對配合建設工程進行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應當予以協助,不得妨礙考古調查、勘探、發掘。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文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發掘計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文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搶救性發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開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補辦審批手續。
第二十五條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經費的范圍和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應當在考古發掘完成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結項報告,并于提交結項報告之日起3年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考古發掘報告。
第二十七條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提交考古發掘報告后,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權批準,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為科研標本,并應當于提交發掘報告之日起6個月內將其他出土文物移交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國有的博物館、圖書館或者其他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第四章館藏文物。
第二十八條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建立館藏文物的接收、鑒定、登記、編目和檔案制度,庫房管理制度,出入庫、注銷和統計制度,保養、修復和復制制度。
第二十九條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館藏文物檔案,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報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館藏文物檔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一級文物藏品檔案,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借用館藏文物,借用人應當對借用的館藏文物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確保文物的安全。
借用的館藏文物的滅失、損壞風險,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借用該館藏文物的文物收藏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未依照文物保護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建立館藏文物檔案并將館藏文物檔案報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不得交換、借用館藏文物。
第三十二條修復、復制、拓印館藏二級文物和館藏三級文物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修復、復制、拓印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三條從事館藏文物修復、復制、拓印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取得中級以上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二)有從事館藏文物修復、復制、拓印所需的場所和技術設備;。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四條從事館藏文物修復、復制、拓印,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五條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攝館藏二級文物和館藏三級文物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拍攝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六條館藏文物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文物收藏單位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同時向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文物收藏單位的報告后24小時內,將有關情況報告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七條國家機關和國有的企業、事業組織等收藏、保管國有文物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二)建立、健全文物藏品的保養、修復等管理制度,確保文物安全;。
(三)文物藏品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同時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民間收藏文物。
第三十八條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收藏文物,其依法收藏的文物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收藏文物的,可以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收藏的文物提供鑒定、修復、保管等方面的咨詢。
第三十九條設立文物商店,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有5名以上取得中級以上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三)有保管文物的場所、設施和技術條件;。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條設立文物商店,應當依照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一條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的,應當有5名以上取得高級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文物拍賣專業人員,并取得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文物拍賣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申領文物拍賣許可證,應當向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文物拍賣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三條文物商店購買、銷售文物,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拍賣文物,應當記錄文物的名稱、圖錄、來源、文物的出賣人、委托人和買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有效證照號碼以及成交價格,并報核準其銷售、拍賣文物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備案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為其保密,并將該記錄保存75年。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文物商店和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文物出境進境。
第四十四條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應當有5名以上專職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專職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應當取得中級以上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第四十五條運送、郵寄、攜帶文物出境,應當在文物出境前依法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允許出境的決定。
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文物,應當有3名以上文物博物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其中,應當有2名以上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
文物出境審核意見,由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共同簽署;對經審核,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一致同意允許出境的文物,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方可作出允許出境的決定。
文物出境審核標準,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應當對所審核進出境文物的名稱、質地、尺寸、級別,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有效證照號碼,以及進出境口岸、文物去向和審核日期等內容進行登記。
第四十七條經審核允許出境的文物,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給文物出境許可證,并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標明文物出境標識。經審核允許出境的文物,應當從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口岸出境。海關查驗文物出境標識后,憑文物出境許可證放行。
經審核不允許出境的文物,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發還當事人。
第四十八條文物出境展覽的承辦單位,應當在舉辦展覽前6個月向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一級文物展品超過120件(套)的,或者一級文物展品超過展品總數的20%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第四十九條一級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損品,禁止出境展覽。禁止出境展覽文物的目錄,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布。
未曾在國內正式展出的文物,不得出境展覽。
第五十條文物出境展覽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因特殊需要,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延期;但是,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五十一條文物出境展覽期間,出現可能危及展覽文物安全情形的,原審批機關可以決定中止或者撤銷展覽。
第五十二條臨時進境的文物,經海關將文物加封后,交由當事人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登記。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查驗海關封志完好無損后,對每件臨時進境文物標明文物臨時進境標識,并登記拍照。
臨時進境文物復出境時,應當由原審核、登記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核對入境登記拍照記錄,查驗文物臨時進境標識無誤后標明文物出境標識,并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給文物出境許可證。
未履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手續臨時進境的文物復出境的,依照本章關于文物出境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剝除、更換、挪用或者損毀文物出境標識、文物臨時進境標識。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關、城鄉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審批權限、不履行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承擔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擅自承擔含有建筑活動的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工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館藏文物的修復、復制、拓印活動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罰款,數額為200元以下。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修復、復制、拓印、拍攝館藏珍貴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考古發掘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結項報告或者考古發掘報告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條考古發掘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移交文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文物出境展覽超過展覽期限的,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二條依照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單位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逾期未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改變國有的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等的事業性收入的用途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自7月1日起施行。
文物保護工作匯報(精選17篇)篇六
根據這次督查工作的安排,我現將廣安區開展文物保護工作的情況作如下匯報:
一、基本情況
廣安區是一代偉人鄧小平同志的故鄉,有著悠久的歷史和豐富的文化遺存,巴蜀文化底蘊十分深厚。通過多年努力,現已報請各級政府公布文物保護單位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3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3處,市級文物保護單位5處,區級文物保護單位14處,文物保護點382處。并有館藏文物700余件,其中珍貴文物近300件。近年來,在省、市文物主管部門的關心支持下,我區文化遺產保護事業得到可持續發展,文物保護意識逐步深入人心,文物保護水平得到進一步提升,文物展示利用步伐進一步加快,促進了我區文化強區建設。
二、主要工作
設, 2017年開展了“文物調查及數據庫管理系統建設”項目工作。我們嚴格按照國家制定的相關技術和標準規范要求,完成了全部館藏文物的信息采集工作,并榮獲廣安市“文物調查及數據庫管理系統建設項目工作”先進集體。同時,我們對館藏文物的安全常抓不懈,加強對文物庫房的鐵門、鐵柜、鐵窗等基本保護設施的配制外,另增添了監控、消防等設備,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堅持24小時值班守護,確保了館藏文物無一件毀損、丟失或被盜。
(二)地面文物保護工作
1、按照“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原則和“科學論證、規劃先行”的方針,我區積極開展文物保護單位規劃編制工作。先后聘請了成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四川園冶古建園林設計研究院完成了廣安白塔、廣安文廟等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保護規劃設計方案和《廣安白塔地基搶險加固工程方案設計》。并在2017年,委托四川省考古研究院、北方工程設計院研究有限公司,向國家文物局報請了廣安白塔、沖相寺摩崖造像的規劃編制、搶險加固和安防工程立項申請,為爭取國家資金支持,解決該兩處“國保”文物亟需的修繕經費,恢復其歷史文化應有的歷史文化尊嚴奠定了堅實基礎。
保護和開發達成了一致意見:區政府因地制宜,縮減文廟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宏立公司將文廟產權無償移交政府,并向區政府支付300萬元維修保護工作經費,形成了文物保護與開發利用“共贏”。
3、根據文物法的要求,我們于2012年全面完成了新公布的10處廣安市第三批文物保護單位和26處廣安區第七批文物保護單位保護標志的設立工作,同時更換完善了已破損的8處文物保護單位保護標志的安設工作。并落實了各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員制,將文物保護員的補助經費納入了各鄉鎮的財政預算。
4、積極爭取資金,做好文物保護單位維修工作。2017年爭取經費12.48萬元,對沖相寺正殿左梢間垮塌部位進行了應急搶險維修;2017年爭取經費4萬元,擬對廣安縣立高等小學堂進行日常保養維修。
5、積極爭取區上領導支持,將廣安白塔、沖相寺摩崖造像、廣安文廟、興國寺大殿4處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庫房房安防納入“天網”工程,目前已基本完成安裝工程,進入調試階段。
段工作,區文物部門全力以赴,克服起步晚、人員少、經費緊張、工作量大重重困難,冒嚴寒、戰酷暑,犧牲節假日,徒步深入每一村組,絕不丟落每一文物線索。在各鄉鎮、街道和各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于2017年11月完成實地文物調查工作。圓滿完成了省、市下達的各項目標任務,取得階段性的成果。2017年1月,廣安區“三普”實地調查階段工作獲得了由省、市三普辦專家聯合組建的驗收小組的高度評價,并順利通過了驗收。
(四)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工作。是繼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之后,國家在文化遺產領域開展的又一次重大國情國力調查,是確保國家文化安全、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的重要措施。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第一次全國文物普查時間從2012年10月開始,到2017年12月結束,歷時5年,分三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我們已經開展以下工作,一是完成了全區國有單位摸底調查和國有單位文物收藏情況摸底調查;二是報請區政府下發關于《開展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的通知并同時成立廣安區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領導小組;三是印發廣安區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實施方案并向區政府上報經費預算;四是對所有國有單位文物收藏情況發放調查登記表并加蓋公章后收回并進行匯總后上報;五是加強普查人員專業培訓工作。
《紀念園文物保護工作情況匯報》全文內容當前網頁未完全顯示,剩余內容請訪問下一頁查看。
文物保護工作匯報(精選17篇)篇七
文物保護工作情況匯報近年來,在省、市文物主管部門的關心支持下,我縣把加強文物保護工作作為建設文化強縣的重要舉措,深入貫徹《文物保護法》和《山東文物保護條例》,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在優化文物工作環境、加強法制建設、加大保護力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力推動了全縣文物事業快速健康發展。現就我縣文物保護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文物資源基本情況曹縣歷史悠久,是中華民族古文化發祥地之一,夏朝前屬東夷之地,境內有許多大汶口、龍山、岳石文化遺跡,為堯舜禹活動之地,公元前1700年,商王成湯在此建都,成為商朝早期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被歷史學家稱為“華夏第一都”。現存的古遺址有10多處約20萬平方米,自然形成星羅棋布的地下歷史博物館。縣域內現有文物保護單位32處,其中省級文物保護單位6處,市級文物保護單位7處,縣級文物保護單位19處。曹縣文管所館藏各類文物412件,其中一級3件,二級3件,三級110件。
二、文物保護單位基本情況曹縣文物管理所前身為圖書館文物組,1989年3月份經縣編制委員會批復,成立曹縣文物事業管理所,為全額事業單位,編制20人。2007年經曹縣編制委員會批準成立曹縣商都博物館,是一處集收藏、陳列、研究、社會教育于一體的綜合類博物館,由曹縣文物管理所代行職責。
三、
主要工作及成效(一)強化組織領導,認真落實文物保護“五納入”。堅持把文物保護工作擺在黨政工作的重要日程,縣委、縣政府成立了以分管領導任組長,文化、公安、規劃、住建、國土、財政等部門為成員的文物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縣文物保護工作的統籌協調。將文物保護工作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實行縣、鄉(鎮)、村三級文物管理責任體系,層層簽訂《文物保護工作目標責任書》,形成了“黨政領導、文化主管、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齊抓共管格局。在土地開發、城市建設中,遇到有文物的情況,都進行反復論證,制定好保護措施,堅持做到有文物的土地不開發,做到了正確處理經濟建設與文物保護的關系。專門編制文物事業發展計劃,提出文物保護的具體目標和工作措施,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在編制和調整城鄉建設規劃時,充分考慮了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范圍。
(二)扎實開展“三普”,準確掌握文物現狀。自2007年以來,我縣按照全國和省、市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在曹縣文體局領導下全面開展了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取得了重大收獲和突出成績。在實地調查階段,普查組的足跡踏遍了我縣1966平方公里土地,對全縣24處鄉鎮,3個街道辦事處的1174個行政村,2929個自然村進行了普查,實地調查了316處普查點,共登記不可移動文物213處,其中復查22處,新發現178處,消失13處。在實在調查階段,共繪制文物圖紙396份(其中文物平面圖99份,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圖22份,地理位置圖221份,拍攝照片10196張,其中文物點照片1907張,編寫《文物普查簡報》6期。我縣普查登錄數量位居全市前列,受到了省、市“三普”辦的充分肯定,被認定為全省登錄數據查驗優秀等級。
(三)加大管護力度,保障文物安全。堅持把文物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實行加強管護與嚴格執法相結合,充分調動社會各界參與文物保護工作。認真搞好文物保護單位的“四有”工作,劃定保護范圍,樹立標志碑,建立記錄檔案,設置保管機構等,全縣所有文保單位,均按文物法規定的程序制定和公布,四有檔案齊全。根據我縣文物分布情況和文物保護工作實際,在各鄉鎮設置管理人員,由各鄉鎮文化站站長、派出所所長任監管員,在有文物保護單位的村莊設立村文物監管員,并與文物管理所簽定了文物保護責任書,目前,全縣已有文物監管員100余人,初步形成以縣文物管理所為中心的縣、鄉(鎮)、村三級文物管護網絡,完善了文物突發事件預案體系。堅持文物巡查制和安全責任制,對重點文物實行專人看護。嚴格文物執法,成立了專門的文化(文物)綜合執法機構,切實加大了破壞、損毀、盜竊、倒賣文物等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確保了全縣文物安全。
二是加強館藏文物的安保工作,嚴格執行文物庫房管理制度,館藏文物帳目健全,建有檔案,卡片,庫房安防設備齊全,有監控報警設備,縣文體局不定期組織有關人員到單位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消除各種隱患,完善館藏文物的安全制度,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特別是節假日更是加強人員輪流值班,經常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杜絕漏崗、空崗現象,確保館藏文物安全工作萬無一失。
在縣電視臺專門開辟《今日曹縣.文物版塊》欄目,展示我縣的館藏文物,宣傳文物保護法,同時,還將縣文管所館藏精品文物及野外文物保護單位制成宣傳展板,到各鄉鎮巡回展出,增強了農民群眾的文物保護意識,使《文物保護法》家喻戶曉。不僅極大地促進了文物保護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也提高了曹縣的知名度,促進了我縣經濟的發展。
三、存在的問題1、文物保護現狀不容樂觀由于文物保護經費不足,文物保護專業人員短缺,一些珍貴歷史文化遺存處在自然損壞的狀況中,尤其三普以來尚未核定級別的文化遺存自然損毀嚴重。不少古建筑、古墓葬、石碑等地面文物,由于長時間處在自然界的風雨浸蝕之中,變得殘破不堪,面臨著隨時都會坍塌的危險。
2、庫房文物自然毀損。由于縣文管所庫房條件差,沒有調濕調溫設備,使部分館藏古籍字畫等紙質文物出現霉變、蟲蛀、酸化脆變現象,漢代彩繪陶馬,彩繪部分脫落,館藏青銅器等金屬文物發生銹蝕。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城鄉建設的不斷擴容,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的矛盾日益突出,文物保護工作的難度加大,下一步,我們曹縣縣委、市政府將重點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
1、館藏文物修復對受損文物編制修復方案,并展開修復工作。針對文物保存環境要求,更新保管櫥柜、保險柜,并做保存囊匣,文物庫房配置恒溫恒濕設備,逐步完善藏品儲存保管的設施,使這些館藏文物能夠得到更好的保護。
劃定重點文物保護范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樹立保護界樁;
樹立保護標志碑和完善文物檔案。
3、籌備國家級和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工作經過對我縣文物點進行篩選,其中梁固堆遺址和安陵固堆遺址符合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要求,燕陵固堆遺址、青山固堆、春墓崗遺址和王茂墓群、湯陵、伊尹墓符合山東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要求。做好此次申報工作,是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客觀要求,是提高曹縣知名度、影響力的有效途徑,是爭取中央財力支持文物保護、促進我縣商文化旅游線路的開發,形成百里故道文化風情游的一次機遇。
4、合理利用文物資源繼續認真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文物工作的十六字方針,制訂詳細的保護規劃,認真做好文物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協調好文物保護與旅游開發的關系。下步計劃重點做好伊尹祠的開發建設。目前曹縣文體局正結合濟南市園林設計院專家加緊進行伊尹祠二期擴建工程的建筑規劃設計。依托伊尹祠原有區位和地貌,規劃面積200畝伊尹主題公園,立足食祖伊尹文化特點及五味調和方略、中醫五行學說,努力把伊尹主題公園打造成集祭祀、旅游休閑、飲食、教育等為一體的省內外知名主題公園。
個人工作匯報(黨辦巡查)。
文物保護工作匯報(精選17篇)篇八
年來,在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和全體職工的共同努力下,結合與市文物局和縣主管局所簽訂的年度工作目標責任書,在認真貫徹執行文物工作方針的基礎上,各項工作都得到了順利開展,現總結如下:
一、扎實有效地開展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
在全黨開展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以來,按縣先教辦和主管局的實施方案,同時結合我單位的具體情況,我們堅持做到了以下四點:
二、有條不紊的開展各項業務工作。
在認真開展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的基礎上,一年來,我單位的各項業務工作也得以順利開展。真正做到了“兩手抓、兩不誤”。
外業:
1、加強《文物法》的宣傳力度,真正使廣大群眾的文物意識得以增強和提高。為此,我們今年又恢復出版了單位主辦的《平泉文物》小報,每季一期,全年共出版四期,200余份。上刊登有關我縣文物工作的新動態,文物法規、政策及職工撰寫的專業文章等。我們堅持每期都及時發送至盛市、縣有關領導和各鄉鎮文化站和市內友鄰單位,受到了領導的好評。同時也收到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2、加強分布于我縣城鄉不可移動古文化遺存的安全保護工作。幾年來,對幾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我們都建立起縣、鄉、村三級文物保護網絡,并在遺址所在地聘請一至兩名有責任心和事業心的保護員,并與之簽訂目標責任書,年終兌現獎懲,工作總結《鄉鎮文物保護工作總結》。今年3月份,我們接到文物保護員于景陽電話,稱石羊、石虎古墓群又發現盜坑。為此,我們及時趕赴現場,進行處理,并及時與鄉派出所取得聯系,并在第一時間內向市局進行電話和書面匯報,并及時將盜坑回填,要求保護員加強責任心,發現情況及時匯報。11月中旬,我們又接群眾電話匯報,稱榆樹林子鎮鄭杖子村村民在蓋大棚挖地基時,發現石砌起拱物體,懷疑為墓葬。我們及時組織所內專業技術人員,對現場進行勘探。結果證明是一晚清時期石拱橋,并向圍觀群眾進行了解答,同時進行回填。即教育了群眾,同時又收到了較好的社會效果,提高了當地群眾的文物意識。
3、三月中旬,我縣黨壩鎮圍場溝村民在修平青樂公路時,出土一缸古代錢幣,當場被群眾哄搶。我們得知消息后,及時與縣公安局和黨壩鎮派出所聯系,在他們的配合下,經實地向群眾講文物法規和政策,部分群眾主動上交了手中的錢幣,計400余枚。
4、5月上旬,我縣楊樹嶺鎮許杖子村民在村中挖自來水管道溝時,于距地表約1.5米處出土一口對口扣置的醬釉大缸和六鋬銅釜。缸在下,銅釜倒扣于缸上,由于當時為機械作業,大缸已完全被打碎,銅釜底部亦被打碎,缸內裝有瓷器、鐵器近30余件,部分瓷器已被打碎,其中20余件完整的瓷碗、盤及鐵器被當地村民拿回家中。我所得知后,及時前往現場,在當地派出所的配合下,通過向群眾宣講相關政策,村民-主動將存于家中的20余件文物如數上交。經初步研究,此批文物的歷史年代為金元時期。同時,我們根據《文物法》相關規定,對有關人員進行了獎勵。
5、今年以來,省文研所進行南水北調工程沿線考古發掘工作。由于工作量大,專業技術人員少,省所要求我所派一名同志前往配合。為鍛煉職工,提高所內人員的業務水平,在單位人員少的情況下,我們派李健同志前往參加。主要工作地點為保定和邯鄲,為期半年之久。
6、配合省文物研究所進行小寺溝至遵化西鐵路和平泉至鐵門關公路沿線文物普查和勘探工作,計發現古文化遺存6處。同時于12月中旬進行了勘探,并寫出了普查和勘探報告。
內業:
1、按市局的工作安排,進行五處省保單位的維修情況調查工作。為了做好此項工作,我們成立了由4名業務水平較強的同志專門負責此項工作,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上報了光盤和全部文字資料。
2、按省文物局統一安排,于8月中旬在全省開展全省博物館基本情況調查工作。由于時間緊、任務量大,我們組織部分人員加班加點。整理材料,下鄉調查了解情況,拍照部分文物,保質保量地完成了工作任務,及時上報了電子和紙質材料。
3、面對我館即將投入使用的實際,為全面反映我縣濃厚的地方文物特色,擬舉辦《遼代文物精品展》和《平泉縣出土文物展》,為保證展覽的質量和效果,我們組織展廳人員撰寫了陳列大綱。
4、為確保館存上級文物的安全,在縣有關領導的大力協助下,將存于縣人行檔案室的60余件文物移至縣工行金庫中保存,增強了安全系數,確保了文物的安全。
三、積極努力,確保新館的投入使用。
由于缺少資金,新建辦公樓一直不能投入使用,即不利于文物的安全,同時又影響了我單位的各項業務工作。為此,今年以來,在縣主要領導的關懷下,由縣人大一名付主任出面與施工單位協調,同時又經主管局領導和單位領導的多方努力,在向縣財政借款10萬元,同時將一樓兩間底商抵押施工單位使用12年的基礎上,最終與施工單位達成協議,于11月下旬,終于將新辦公樓交付使用。
四、精心組織,認真進行單位搬遷的準備和搬遷工作。
(一)、面對新辦公樓的投入使用,為確保文物安全,在單位缺少資金的情況下,我們首先進行前期的各項準備工作。
1、及時與省文物局博物館聯系,將新辦公樓報警設備安裝完畢;。
2、投資4000元進行文物庫房的加固改造工作;。
3、投資3000元安裝了辦公樓。
二、三樓樓道口鐵門及文物庫房窗戶的防盜窗;。
5、為增加文物安全系數,從縣檔案局新購置兩套保險柜,同時將辦公樓大門按上卷匣門。
(二)、精心進行搬遷工作。
11月上旬,施工單位將新辦公樓交給我單位。為此,將文物搬運回新樓事宜提到議事日程上來。為確保文物安全,在向市、縣及局主管領導匯報,并經領導同意后,我們首先召開全體職工會議,強調搬遷過程中的注意事項,同時進行分工,責任到人。之后,挑選平時為單位搬家、有責任心的運輸工人四名,在向他們強調工作的重要性的基礎上,于11月25-27日,利用三天時間,將全部文物安全運回新的文物庫房。并于12月10日,將存于縣工行金庫的三箱上級文物也安全運回。目前正在進行文物的清點工作。
五、積極組織籌劃文物展廳的布展工作。
文物保護工作匯報(精選17篇)篇九
(四)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五)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文物認定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批準。
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
第三條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根據它們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分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
歷史上各時代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可移動文物,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一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
第四條文物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于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畫、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于國家所有。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
下列可移動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一)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國家征集、購買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
(五)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屬于國家所有的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保管、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
國有文物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第六條屬于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文物的所有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
第八條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文物保護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文物保護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文物保護工作。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文物保護,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文物保護的關系,確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設、旅游發展必須遵守文物保護工作的方針,其活動不得對文物造成損害。
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法認真履行所承擔的保護文物的職責,維護文物管理秩序。
第十條國家發展文物保護事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用于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增加。
國有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等的事業性收入,專門用于文物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國家鼓勵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專門用于文物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一條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國家加強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文物保護的意識,鼓勵文物保護的科學研究,提高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二條有下列事跡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一)認真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保護文物成績顯著的;。
(二)為保護文物與違法犯罪行為作堅決斗爭的;。
(三)將個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獻給國家或者為文物保護事業作出捐贈的;。
(四)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
(五)在考古發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的;。
(六)在文物保護科學技術方面有重要發明創造或者其他重要貢獻的;。
(七)在文物面臨破壞危險時,搶救文物有功的;。
(八)長期從事文物工作,作出顯著成績的。
第二章不可移動文物。
第十三條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省級、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直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報國務院核定公布。
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國務院備案。
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予以登記并公布。
第十四條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并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城市,由國務院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并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城鎮、街道、村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街區、村鎮,并報國務院備案。
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專門的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十五條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市、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并區別情況分別設置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記錄檔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不同文物的保護需要,制定文物保護單位和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具體保護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應當根據文物保護的需要,事先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會同文物行政部門商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并納入規劃。
第十七條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但是,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第十八條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對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并將保護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
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遷移或者拆除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批準前須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不得拆除;需要遷移的,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依照前款規定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具有收藏價值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本條規定的原址保護、遷移、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二十一條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使用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所有人具備修繕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負擔。
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對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應當報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保養、遷移,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不可移動文物已經全部毀壞的,應當實施遺址保護,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三條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于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征得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省級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該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作其他用途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國有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作其他用途的,應當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
第二十五條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給外國人。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根據其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使用不可移動文物,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負責保護建筑物及其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
對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破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必要時,對該建筑物、構筑物予以拆遷。
第三章考古發掘。
第二十七條一切考古發掘工作,必須履行報批手續;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私自發掘。
第二十八條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為了科學研究進行考古發掘,應當提出發掘計劃,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考古發掘計劃,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批準或者審核前,應當征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第二十九條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考古調查、勘探中發現文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根據文物保護的要求會同建設單位共同商定保護措施;遇有重要發現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及時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需要配合建設工程進行的考古發掘工作,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在勘探工作的基礎上提出發掘計劃,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批準前,應當征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確因建設工期緊迫或者有自然破壞危險,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急需進行搶救發掘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發掘,并同時補辦審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凡因進行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需要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三十二條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趕赴現場,并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報請當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機關協助保護現場;發現重要文物的,應當立即上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十五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依照前款規定發現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哄搶、私分、藏匿。
第三十三條非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報國務院特別許可,任何外國人或者外國團體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
第三十四條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結果,應當報告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考古發掘的文物,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交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國有博物館、圖書館或者其他國有收藏文物的單位收藏。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為科研標本。
考古發掘的文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五條根據保證文物安全、進行科學研究和充分發揮文物作用的需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調用本行政區域內的出土文物;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經國務院批準,可以調用全國的重要出土文物。
第四章館藏文物。
第三十六條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文物收藏單位對收藏的文物,必須區分文物等級,設置藏品檔案,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館藏文物檔案;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國家一級文物藏品檔案和其主管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文物檔案。
第三十七條文物收藏單位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取得文物:
(一)購買;。
(二)接受捐贈;。
(三)依法交換;。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還可以通過文物行政部門指定保管或者調撥方式取得文物。
第三十八條文物收藏單位應當根據館藏文物的保護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調取館藏文物。
文物收藏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館藏文物的安全負責。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應當按照館藏文物檔案辦理館藏文物移交手續。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可以調撥全國的國有館藏文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可以調撥本行政區域內其主管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文物;調撥國有館藏一級文物,應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可以申請調撥國有館藏文物。
第四十條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充分發揮館藏文物的作用,通過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活動,加強對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和革命傳統的宣傳教育。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因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需借用館藏文物的,應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借用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舉辦展覽需借用國有館藏文物的,應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借用國有館藏一級文物,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借用文物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第四十一條已經建立館藏文物檔案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其館藏文物可以在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交換。
第四十二條未建立館藏文物檔案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置其館藏文物。
第四十三條依法調撥、交換、借用國有館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單位可以對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單位給予合理補償,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制定。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調撥、交換、出借文物所得的補償費用,必須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條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
調撥、交換、借用的文物必須嚴格保管,不得丟失、損毀。
第四十四條禁止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將館藏文物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
第四十五條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處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條修復館藏文物,不得改變館藏文物的原狀;復制、拍攝、拓印館藏文物,不得對館藏文物造成損害。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不可移動文物的單體文物的修復、復制、拍攝、拓印,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十七條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的設施,確保館藏文物的安全。
第四十八條館藏一級文物損毀的,應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核查處理。其他館藏文物損毀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核查處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將核查處理結果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館藏文物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文物收藏單位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同時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文物行政部門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得借用國有文物,不得非法侵占國有文物。
第五章民間收藏文物。
第五十條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
(二)從文物商店購買;。
(三)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
(四)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一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買賣下列文物:
(一)國有文物,但是國家允許的除外;。
(二)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
(四)來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文物。
第五十二條國家鼓勵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其收藏的文物捐贈給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或者出借給文物收藏單位展覽和研究。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尊重并按照捐贈人的意愿,對捐贈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
文物保護工作匯報(精選17篇)篇十
近年來,在我國城市規劃和建設過程中,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遭破壞的情況時有發生,城市建設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相沖突,產生了諸多問題。本文從這些普遍問題出發,借以我省陜西省自然和文化遺產為例,分析了產生問題的原因,闡述了保護自然和文化遺產在建設過程中的重要意義,并尋找出解決問題的一些措施。
重點風景區:華山風景區位于陜西省渭南華陰市境內,距西安120公里,在全國乃至世界享有很高的聲譽,素有“奇險天下第一山”之稱。
華山為五岳之西岳,南接秦嶺,北瞰黃渭,扼守著大西北進出中原的門戶,資源豐富,景觀獨特,文化內涵豐厚。華山是中華民族文化的發祥地之一,據清代著名學者章太炎先生考證,“中華”、“華夏”皆因華山而得名。華山是神州九大觀日處之一。華山觀日處位于華山東峰(亦稱朝陽峰),朝陽臺為最佳觀日地點。華山的著名景區景點多達210余處,有凌空架設的長空棧道,三面臨空的鷂子翻身,以及在峭壁絕崖上鑿出的千尺幢、百尺峽、老君犁溝等,華岳仙掌被列為關中八景之首。
華山1982年被國務院頒布為首批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1991年被國家旅游局評為四十佳旅游勝地之一;1999年被國家文明委、建設部、旅游局命名為“全國文明風景旅游區示范點”;2004年被評為“中華十大名山”;2010年被國家旅游局評為“aaaaa級旅游景區”。
重點文化遺址:陜西秦始皇陵及兵馬俑,位于陜西臨潼縣城東5公里,距西安36公里,是秦始皇嬴政的皇陵。陵區分陵園區和從葬區兩部分。陵園占地近8平方公里,建外、內城兩重,封土呈四方錐形,頂部略平,高55米,不僅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座皇帝陵,也是最大的皇帝陵。
1974年以來,在陵園東1.5公里處發現從葬兵馬俑坑三處,出土陶俑8000件、戰車百乘以及數萬件實物兵器等文物;1980年又在陵園西側出土青銅鑄大型車馬2乘。引起全世界的震驚和關注,被譽為“世界第八奇跡”。現已在一、二、三號坑成立了秦始皇陵兵馬俑博物館,對外開放。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國家保護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建議里,曾經說過‘在生活條件加速變化的社會環境里,為人保存與其相稱的文化環境,是大自然、先輩遺留的文明見證,這對人的平衡發展十分重要,為此應該使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在社會生活中發揮積極的作用,并將當代成就、昔日價值和自然之美納入整體規劃加以考慮”。文化遺產凝結了民族的智慧,帶給我們的不僅僅是視覺感官上美的享受,她也是一部研究古代社會生產發展的百科全書,是我們研究古代文化的窗口,并且她對我們現代城市的硬件和人們文化思想的軟件發展有極其重要的指導作用。然而,目前看來,自然和文化遺產與城市建設的矛盾還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
一、城市建設在自然和文物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穩步上升,城市建設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但是有不少建設項目忽視了對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使一些珍貴歷史文化遺產成為城市建設的犧牲品。歸納起來,主要有這樣幾種情況:
1.勘察不全面,造成建設施工時對地上和地下文物的毀滅性破壞。
2.對歷史文化街區和文物古跡任意改造,致使街區歷史格局風貌和標志性建筑面目全非。
3.旅游事業發展過快,服務設施的盲目建設和游客劇增,加之疏于管理,對風景名勝。
和文物古跡的完整性產生干擾。這方面的問題長城景區比較普遍。
上述問題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最根本的在于我國歷史發展的特殊狀況。我國把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納入規劃始于20世紀20年代,相對其他發達國家較晚。直到新中國成立后,關于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弱勢”局面才得到扭轉。國家制定了一系列法規、法令,從中央到地方,都設立了文物保護管理機構。在城市規劃方面,1951年國家頒布了《關于保護地方文物古跡名勝的管理辦法》,1953年發布了《在基本建設過程中關于保護歷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法律法令的實施和文物保護單位的切實工作使文物保護逐步融入到城市規劃的工作范疇中。
然而“文化大革命”的一場浩劫,借掃“四舊”之名,再次使我國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陷入尷尬的境地,大量不可移動文物、館藏文物以及民間收藏文物等遭到嚴重破壞。真正使文物保護工作走向正軌的時間是從20世紀80年代才開始的。至此,我國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走過了曲折起伏的階段。所以,我國特殊的歷史發展狀況,使文物保護的法制體系和管理體系先天不足,發育不良,這個歷史原因也是城市建設在文物保護方面存在諸多問題的首要原因。
其次,我國處于社會轉型時期,社會結構正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由農業社會向工業化乃至后工業化社會轉型、由欠發達國家向現代化國家轉型,這種整體性的社會變遷,深刻地影響著人們的價值觀念與行為取向,影響著城市規劃與建設的決策方向。歷史文化遺產在這場社會變遷中的存亡也面臨著巨大的考驗,文物保護能否在城市規劃建設中放到一個不可忽視的地位顯得至關重要。因此,經濟問題成為城市建設與文物保護步調不一致的原因。一方面,城市建設能帶動城市發展,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遠遠大于文物違法成本。建設方即使破壞文物,文物部門也很難對其采取有力措施。另一方面,從計劃經濟時期開始,文物保護部門長期以來的專向資金依賴于政府撥款,從文物古跡的修繕到工作人員的勞動所得,全部是由專項資金來支付,因此國家背上了一個很大的包袱。這種情況下,很多地方政府便忽視了對文物古跡的保護。建設方的“主動”和文物保護方的“被動”,兩方面的原因促使歷史文化遺產的“尊嚴”難以維護,所以經常可以看到很多歷史城區被改造得面目全非,周邊的環境又臟又亂,甚至有些歷史性建筑完全毀壞。
再次,我國長期忽視對大眾文物保護的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工作,也沒有形成比較規范的文物保護民間團體。使文物保護的群眾基礎力量較為薄弱,不能對城市規劃中有損于歷史文化遺產的決策形成輿論壓力。也就是說,群眾的文物保護意識淡漠,難以形成有利于保障歷史文化遺產完整性的軟環境。而在這方面,西方發達國家公眾則具有較高的文物保護意識,其外在因素與教育密切相關,并且一些國家(如德國),把公眾參與城市建設納入法律程序,把規劃目標、方案向公眾公開展示并聽取公眾意見,這對文化遺產的保護是十分有利的。遺憾的是,我國在這方面還存在許多盲區。
二、解決城市建設與文化遺產保護問題的幾項措施。
1.強化政府職能,將監督落到實處。
我國的《文物保護法》規定:“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文物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和勘探。”法律有明確規定,但在實際實施時,一些行政部門帶有經濟利益主體的性質,把考察和審批作為了一個象征性的程式,落腳點卻放在了收費上。這種工作性質的改變對我們的文化遺產保護很不利,所以強化政府職能十分必要。尤其在歷史文化遺產存在區域內,政府在建設單位遞交項目建議書之后,應嚴格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進行實地考察,對可能產生文物危害的項目,令其合理修改方案,做到文物保護的萬無一失。監督工作落到實處,才有成效,同時,也能更好樹立政府形象,取信于民。
2.不照搬照抄,借鑒成功經驗要合理。
有些歷史文化遺產比較豐富的城市,規劃部門在規劃過程中,采取借鑒國內外成功經驗的辦法,但是規劃中沒有做到深入細致調查,反而取得“東施效顰”的效果,造成了許多問題,如古跡復原處理不當,新設項目與原有景觀不協調,改變或破壞了原有的歷史、文化、民族風格,弄得不倫不類。借鑒不等于照搬照抄,每個城市都有自己的特色,尤其是古城和新興城市之間的借鑒更需要謹慎,針對城市自身特點合理制定方案,做好預測工作,做到各方面兼顧,才會取得成效。
3.做好保護文化遺產的普及教育。
我國目前確認不可移動文物點近40余萬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271處,國家歷史文化名城101座,歷史文化名鎮、名村22處。眾多的文物需要保護,單憑政府的力量和職能部門有限的人力,是遠遠不夠的。所以,實施文化遺產保護的主導力量還在于廣大公眾。而作者在所在大學做了一項關于文化遺產的隨機抽查,其中競有90%以上的學生對文化遺產的了解很不全面,大部分人的認識僅限于博物館里陳列的出土文物和歷史建筑。由此推測,公眾對此方面的了解整體上看不容樂觀。
自然文化遺產是我們中華民族的精髓。中國作為世界四大文明古國之一,培養公眾的保護意識是十分必要的。作者認為僅僅從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上出發是不夠的,應把保護文化遺產作為普及教育內容寫入中小學,乃至大學教材,作為一項必修的課程,讓當代人以及后代人接受系統的教育。這樣,全民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才能從根本上得以形成,保護工作的社會基礎才會牢固。啟動這項工程需要國家教育、建設、文化、文物等多個部門協調合作,并且需要長期不懈的努力,工作艱巨,從長遠角度出發,這對我國今后的歷史文化發展十分有益。
陜西省城市規劃建設是繪制城市發展面貌的一支巨筆,保護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又是體現民族精神和民族特色的一幅圖畫,這支巨筆不能毀壞這幅畫,應給畫添光加彩,使她更美。
我期待著今后陜西省城市建設中,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做得越來越完善,城市面貌越來越好。
文物保護工作匯報(精選17篇)篇十一
尊敬的各位領導,同志們:
今天,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文物保護法》執法檢查組在*副主任帶領下,不辭辛苦來到***市檢查指導工作,這是對我市工作的極大關心和支持。首先,我代表市政府對各位領導的到來表示熱烈歡迎!下面,我就****市《文物保護法》執行情況向各位領導作一簡要匯報。
一、基本情況。
****市地處***山北麓、****盆地西南緣,是自治區西部大開發扶優扶強、優先發展縣(市)之一。全市轄區總面積2。07萬平方公里,居住著漢、*、*、*、*等民族,總人口21萬人。特殊的地理位置、多民族的聚居、游牧文化與農耕文化的交融給***市留下了眾多歷史遺跡。目前,全市已發現古文化遺址13處、古墓葬21處(約500座)、古建筑3處,并有草原石人、巖畫等具有濃郁游牧文化特征的文物資源。另有市級文物保護單位17處、自治區級文物保護單位2處,此外有館藏文物數十件。
多年來,我市始終堅持文物工作“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多措并舉,加大文物保護工作力度,積極開展文物保護、管理、普查、征集、研究和宣傳等各項工作,使《文物保護法》得到切實有效貫徹執行,文物保護事業得到健康有序的發展,逐步走上法制化、科學化、規范化的軌道。
(一)、領導重視,為文物保護工作提供保障。
多年來,市委、政府高度重視文物工作,充分認識到做好文物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在工作中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精神,正確處理經濟建設與文物保護的關系。把文物保護納入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領導責任制。為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工作,在市財政十分緊張的情況下,每年都投入一定的文物保護資金,用于文物事業;市委、政府分管領導經常深入農牧區巡視各文物點,并通過巡查及時解決文物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在市委、政府領導下,我市文物工作不斷取得新的成績,20xx被自治區評為“文物工作先進集體”。
(二)、加強教育,加大文物保護執法力度。
為進一步貫徹執行《文物保護法》,市委、政府將《文物保護法》納入“三五”、“四五”普法活動中,要求干部、群眾始終做到“三個結合”。一是將學習新法中關于不可移動文物的保養、修繕等規定同學習《建筑法》有關內容結合起來;二是將學習文物“法律責任”中有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款同學習《刑法》有關內容結合起來;三是將學習關于文物保護單位環境保護的規定同學習《環境保護法》《水污染法》的有關內容結合起來。通過學習《文物保護法》,使廣大群眾認識到保護文物的重要性,增強了學法、守法的自覺性。
同時,不斷加大文物保護執法力度,在土地開發、市政建設中始終把保護文物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在建設中,遇到有文物的情況,都進行反復論證,制定好保護措施,進行嚴格審批。堅持做到有文物的土地不開發,有文物的土地建設中要避免破壞文物的做法。做到了正確處理經濟建設與文物保護的關系,充分發揮文物工作在社會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積極作用,使文物保護工作始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三)、廣泛宣傳,不斷提高各族群眾文物保護意識。
文物保護的有效手段在于提高民眾的文物保護意識。幾年來,我們始終把文物法規宣傳作為文物保護工作的一件大事來抓,通過不懈努力,全市干部、群眾文物保護意識明顯增強,自覺性明顯提高。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在宣傳《文物保護法》時主要抓了三個層面的工作。一是注重對各鄉(場)鎮領導干部的宣傳。分管文物工作的領導和專業機構經常到鄉(場)鎮給各級領導宣講文物保護的重要性,使各級領導了解文物保護的重要意義,從思想上認識到文物保護工作的重要性。二是加強了對城區單位及市民的宣傳。尤其是對一些施工單位加大了宣傳力度,從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施工過程中對文物造成破壞。三是加強了對農牧民的宣傳。我市文物點主要分布在農牧區,而農牧民群眾的文物保護意識相對較差,為此,***市把對農牧民《文物保護法》的宣傳作為重點,在具體工作中充分利用“文物保護宣傳周”、“5。18國際文博日”、文化、科技、衛生“三下鄉”等活動,采取散發宣傳單、張貼懸掛宣傳標語、圖片展覽、設立咨詢臺等形式開展宣傳活動,以營造聲勢,大張旗鼓地宣傳《文物保護法》及文物保護的意義。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也以各種形式宣傳報道文物保護工作。市廣播電視局于20xx年專門制作了一部反映***市歷史、文化、經濟發展的電視散文《遠去的呼喚》。20xx年4月,新疆電視臺“走進新疆”欄目在我市拍攝了以介紹****市巖畫、古墓葬為主題的專題節目。這些工作的開展不僅極大地促進了文物保護工作,在很大程度也向自治區、乃至全國宣傳了****市豐富的文物資源,對促進我市的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四)、多措并舉,完善文物保護體系。
根據我市文物分布情況和文物保護工作實際,在全市建立了市、鄉、村三級文物保護網絡。一是充實文物管理所人員,使文管所由原來的1人增加到如今的4個專業編制;二是在各鄉(場)鎮設置了管理人員,由各鄉(場)鎮文化站站長、干事、派出所所長、文化室專干擔任文物監管員。三是各鄉(場)鎮、村文物監管員與市文物管理所簽定了文物保護責任書,將文物保護工作納入鄉(場)鎮的年終工作考核內容,并對在文物保護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使文物保護工作由文管所一家單位參與擴展到全社會關注。目前全市各鄉(場)鎮已有文物監管員200余名,初步形成了以文物管理所為中心的輻射全市范圍的文物保護網。
(五)、突出重點,加強文物安全防范和普查工作。
全面做好文物普查、登記、征集等工作。近年來,我市文物工作人員深入偏遠農牧區、克服野外工作中的種種困難,對全市轄區內文物分布情況作了較詳細的了解和準確的統計,并深入群眾家中了解、掌握散落于民間的文物,說服群眾自愿將手中的`文物上繳或捐贈給文物保護部門,由于工作細致扎實,不僅豐富了館藏文物,還使散落于民間的文物得到有效保護。
——積極協助上級部門對文物開展保護性的考古發掘。20xx年6月,為配合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奎—賽(奎屯—賽里木)高等級公路的建設需要,避免公路建設過程中對*蘇市轄區內的沿線古墓葬造成破壞,我市對古墓葬進行了搶救性挖掘。搶救過程中,市委、政府領導多次前往考古現場及時解決遇到的困難,尤其是****鎮文物考古發掘工作,組織了三十余名公安干警在古墓葬附近方圓十公里安營扎寨,拉上警戒線,調用附近農村推土機、農用車輛、雇請民工860人次,拉運土方近30000立方。共發掘古墓葬14座,出土了金銀器、青銅器、陶器、石器、玉器、骨器、鐵器126件,為研究******一帶的歷史提供了重要實物資料。
——及時準確全面掌握我市現有文物資源情況。20xx年,我市在全市范圍開展了一次全面的文物普查,對原有文物點資料進行進一步核實,作了詳細的登記,并繪制草圖,拍攝圖片,進行了歸檔。通過普查,不僅使我市原有的文物資料得到充實,規范了文物檔案,還極大的鞏固了文物保護成果,成功申報了自治區級文物保護單位*****寺和****古墓葬。
(六)、因地制宜,不斷加強文物保護和利用工作。
多年來,****市文物工作不斷探索、因地制宜、轉變觀念,將文物保護與旅游開發相結合,較好地解決了文物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實現了既有利于文物保護,又有利于經濟發展的“兩利”目標,走上了以文物保護帶動經濟發展,以經濟發展促進文物保護的良性循環軌道。****牧場的*******廟遺址,是****市境內具有影響的文物景點,近年來,通過旅游開發,前往參觀的游客不斷增加,已成為發展當地旅游業、促進經濟增長、為農牧民增收的新亮點,促進了文物保護,實現了文物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三、存在的問題。
(一)、因我市財政困難,沒有過多的財力投入文物保護,文物所辦公場地狹小的問題未得到徹底解決,部分文物已上繳到上級文物部門。
(二)、文物監管員隊伍不夠穩定,因全市各鄉(場)鎮,村、隊的文物監管員至今均為義務監管員,沒有專業文物監管員,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隊伍不穩定、文物保護力度不夠。
以上是我市《文物保護法》執行情況的簡要匯報,總之,我市文物保護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與上級要求還存在一定差距,我們將以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的這次檢查為契機,進一步開拓創新,扎實工作,履行職責,全面推進我市文物保護事業穩步發展。謝謝大家!
文物保護工作匯報(精選17篇)篇十二
為加強我區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結合我區在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中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工作的開展,根據《山東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三十四條,《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記錄檔案、標志說明和保管機構工作規范》第二十四條和《濟南市文物保護管理規定》第七條的規定,由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甲方)與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以下簡稱乙方)簽訂“文物安全保護責任書”其內容如下: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損毀文物保護標志。如有移動、損毀現象發生,乙方要指認有關責任人,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文物保護法》予以處理;如乙方不能指認責任人,由乙方負責恢復原文物保護標志。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暫定保護范圍內進行與保護文物無關的建設工程,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嚴禁開山采石、建窯取土等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動,不得進行擾動文化層的活動(距地表30厘米以下)如有特殊需要,需報經區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并取得法定手續后方可進行,未經許可,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或暫定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存放危險物品,進行擾動文化層活動,及其他違反文物法規規定,有損文物安全行為的,除按文物保護法規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如乙方未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的,將追究乙方的責任。
三、經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乙方對使用文物保護單位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和管理。使用單位或個人負責文物的安全和日常保養及維修,并做好文物安全防火工作,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
四、文物保護單位內如發生盜竊事件,乙方應及時予以制止,并及時報告公安部門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傳拓碑刻,不得利用文物拍攝電影、電視。如有特殊需要,需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進行。
六、乙方有保護文物的義務,對破壞文物的行為有制止和檢舉的義務。、
七、乙方應遵守文物保護法規規定的其他條款。
八、乙方應遵守本責任書內容,盡責保護文物,并經常與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聯系,匯報文物保護情況。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甲方)將定期對文物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責任書落實情況進行評比、表彰、獎勵,對因疏于職守,造成文物損壞,釀成文物損失的將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九、本責任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十、本責任書有效期限為三年,雙方簽章后生效。
責任人:xuexila。
日期:xx年xx月xx日
文物保護工作匯報(精選17篇)篇十三
為加強文物保護,確保文物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河北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和《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之有關規定,現與各文物保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簽訂文物保護責任書。
1、文物保護責任單位必須遵守國家及省、市有關文物保護的政策、法規,履行保護文物的義務。
2、使用文物保護單位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負責保護建筑物及其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文物保護單位。
3、使用文物保護單位負責對所使用的文物建筑進行維修、保養,并承擔相關費用,維修方案需報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4、協助文物部門、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對文物進行安全、消防等檢查工作。
5、因單位管理不當造成文物損毀、丟失的,由使用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6、禁止在文物保護單位古建筑的主要殿屋進行生產、生活用火。在古建筑的廂房、走廊、庭院等處需要設置生產用火的,應當有防火安全措施,并報請文物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批準。
禁止在文物保護單位古建筑、紀念建筑、代表性建筑的保護范圍內舉辦燈會、焰火晚會或者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
7、文物保護單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應當加強火源、電源的管理,配備必要的滅火設備,在重點場所設置“禁止煙火”的警示標志。根據文物保護的需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部位應當安裝自動報警、滅火、避雷等設施。安裝、使用自動報警、滅火、避雷等設施不得對文物建筑造成破壞。
8、不得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它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要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
9、遇有危及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的重大險情時,文物保護單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應當及時采取保護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曲陽縣文化文物旅游局(蓋章)。
鄉(鎮)(蓋章)。
曲陽縣消防支隊(蓋章)。
村(蓋章)。
曲陽縣宗教局(蓋章)。
使用、管理單位或人員。
____年____月____日。
文物保護工作匯報(精選17篇)篇十四
在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和全體職工的共同努力下,結合xx鎮文化站與各文物管理員簽訂的目標責任書,在認真貫徹執行文物工作方針的基礎上,各項工作都得到了順利開展,現總結如下:
在全黨開展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以來,按縣先教辦和主管局的實施方案,同時結合我單位的具體情況,我們堅持做到了以下四點:
1、單位黨支部及全體黨員都從講政治的高度充分認識到這次先進性教育活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為開展好此項活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2、建立了雙江鎮黨支部開展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領導小組,同時結合單位實際,確立實施方案,以保證先教活動不走形式、不走過場。
3、認真學習領會上級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具有可行性的實施方案,并在學習中不斷充實,組織全體黨員和文物保護員認真學習了《文物法》及相關法規政策,鄉鎮文物保護工作總結。通過學習,全體文物保護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都有了明顯的提高,干工作的積極性增強了,全體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也得到了充分發揮。黨員同志都認真撰寫了個人的黨性分析材料及今后的努力方向。為鞏固成果,我們在原有的基礎上,還制定了鞏固和擴大先教活動成果的實施方案,為今后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在認真開展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的基礎上,一年來,我單位的各項業務工作也得以順利開展。真正做到了“兩手抓、兩不誤”。
1、加強《文物法》的宣傳力度,真正使廣大群眾的文物意識得以增強和提高。
2、加強分布于我鎮不可移動古文化遺存的安全保護工作。幾年來,對幾處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我們都建立起鎮、村兩級文物保護網絡,并在遺址所在地聘請一至兩名有責任心和事業心的保護員,并與之簽訂目標責任書,年終兌現獎懲。今年3月份,我們接到文物保護員陳一定電話,稱桃源洞民居墻體破損。為此,我們及時趕赴現場,調查情況,進行處理,并進行修繕。
3、按市局的工作安排,進行各文物點的維修情況調查工作。為了做好此項工作,我們成立了由4名業務水平較強的同志專門負責此項工作,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上報了光盤和全部文字資料。
4、按縣文物局統一安排,于8月中旬在全鎮開展全面文物基本情況調查工作。由于時間緊、任務量大,我們組織部分人員加班加點。整理材料,下鄉調查了解情況,拍照部分文物,保質保量地完成了工作任務,及時上報了電子和紙質材料。
5、為確保各處文物的安全,在縣有關領導的大力協助下,加大巡查人員配備,增強了安全系數,確保了文物的安全。
6、每年對各文物保護員進行考核,并以此為基礎按時發放各文物點文物保護資金和獎勵。
文物保護工作匯報(精選17篇)篇十五
一、加強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堅持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提高群眾的文物保護意識。
二、對行政區域內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等進行巡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巡查人員在巡查時,需填寫《鄉鎮文物保護巡查記錄表》,巡查中發現問題,應給予及時制止,并及時向上級單位或轄區公安機關反饋。
三、場所內所收藏、使用的文物不得擅自饋贈或者轉讓。對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侵占文物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保養、遷移,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要制定詳細的計劃,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文物保護工作匯報(精選17篇)篇十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加強xxx的文物保護和管理,現xx市(縣、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甲方)與xxx內各文物點產權業主(乙方)簽訂如下保護管理使用協議書:
一、文物名稱:
xxx(此處應列出具體的`文物點)。
二、甲方職責:
1.及時向乙方傳達上級文化文物部門對文物保護的信息。
3.甲方報請所在地政府為文物保護單位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機構、專人負責管理。
4.乙方在保護管理文物保護單位時如有問題或困難,可以向甲方提出申請,甲方應給予協助。
5.乙方依法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時,甲方應予以協助,在經費上確實存在困難的,甲方應幫助乙方向各級政府提出申請。
二、乙方職責:
(文物保護單位名稱)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但乙方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由乙方負責修繕、保養。該文物有損毀危險,乙方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乙方具備修繕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4.在管理期間不得擅自修繕。確需修繕的,應當依法報經批準,由實施單位向各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逐級申報,方案同意后方可進行修繕。
5.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6.應成立負責管理文物保護單位的機構,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指定專人負責保護管理工作。
7.在管理使用期間,要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要求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日常保養、維護。
8.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建設危害文物保護安全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的活動。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破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設施。
10.配合文物行政部門依法開展的各類文物保護檢查工作;。
四、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
代表簽名:
(公章)。
乙方簽名:
xxxx年月日。
文物保護工作匯報(精選17篇)篇十七
20xx年區文物保護管理所在區委、區政府的高度重視下,在省、市文物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在局相關部門支持和協助下,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十六字方針,依法加強我區文物管理工作,各項工作均取得了良好成績,圓滿完成xxxx年文物保護工作。現將xxxx年工作總結、xxxx年工作計劃匯報如下:
(一)落實文物安全責任,堅守文物安全底線。
文物安全巡查工作落地落實。一是局主要領導多次前往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進行安全檢查,分管領導每季度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安全檢查,確保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保障文物安全。區文管所每月組織人員進行安全巡查,及時發現并處理了多處安全隱患,確保了文物安全。二是區文物保護管理所落實文物保護巡查員x名(茶店、山泉、柏合、洛帶、萬興、十陵)、專業文物保護員x名,對我區xxx處不可移動文物進行安全全覆蓋。三是積極組織文物工作者文物安全培訓,對消防、防爆等安全應急技能進行專題培訓,切實強化文物工作人員的專業能力。通過建立巡查員微信群,對巡查員每日巡查任務進行實時監督,及時了解文物現狀。
(二)保障文物安全,積極推進搶險排危。
一是區文物保護管理所汲取xxxx年特大暴雨經驗,做到預防在先防患于未然。對北x碑及摩崖造像石佛寺廂房北側椽瓦進行排危修復、溝渠清理(清除約xx米排水溝淤泥及落石)、簡易堡坎修建(約xx米)、周邊環境清理等工作。二是啟動實施田氏支祠、唯仁山莊主樓等文保單位的瓦面維護。三是加大安全檢查力度,對具有安全風險的文物保護單位進行集中摸排,并做好應急措施。
一是區文物保護管理所繼續做好文物基礎信息完善,在市文物局指導下,實地調查認真梳理,對各古建筑進行構成分析與研究,對摩崖造像進行重新編號梳理。最終完成并填報《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本體構成清單》、《文物保護單位基礎信息表》,做到“四有”檔案實時更新,實時查閱。二是區文物保護管理所主動推進構建數字化管理平臺,該平臺將有力推進我區文物展示數字化、文物保護管理科技化、文物保護單位四有資料網絡化、文物巡查監督實時化。三是區文物保護管理所于xxxx年x月完成了文保單位智能化用電安全項目,并通過了驗收。該項目將保障我區重點文保單位的'安全用電,防止重大文物火災發生。
(一)保護維修項目。
一是洛帶會館保護維修二期工程。洛帶會館保護維修二期工程于xxxx年x月啟動,至xxxx年xx月竣工,xxxx年x月通過初步驗收。xxxx年x月xx日,國家文物局委托x省文物局組織專家對項目工程實施最終驗收,經專家現場踏勘及資料審閱,對洛帶會館保護維修工程給予了肯定,同意通過工程驗收。
二是北周文王碑及摩崖造像石佛殿保護維修項目。xxxx年x月,正式啟動實施北周文王碑及摩崖造像石佛殿保護維修工程,xxxx年x月完工并通過x市文物局驗收。
三是謝家大院保護維修項目。xxxx年xx月正式啟動實施保護維修。xxxx年x月項目完工并通過驗收。
(二)編制保護維修方案。
一是田氏支祠保護維修方案。xxxx年x月,啟動田氏支祠保護維修方案編制項目,xxxx年xx月,全面完成田氏支祠保護維修方案編制。xxxx年x月田氏支祠保護維修方案通過x省文物局方案評審。
二是桃花寺大殿保護維修方案。xxxx年x月,經文物保護管理所申請,x市下達桃花寺保護維修方案專項資金xx萬元。xxxx年x月,啟動實施編制桃花寺大殿保護維修方案。xxxx年x月方案編制完成,根據《關于桃花寺大殿保護維修勘察設計方案的批復》(成文物發〔xxxx〕xx號)文件精神,方案通過評審。
(一)配合城市基建,依法依規推進文物勘探。
xxxx年以來,區文物保護管理所全力支持我區基本建設工程,積極配合市考古隊做好本區域考古勘探工作,截止目前共計完成勘探工地xx宗。勘探區域橫跨龍泉、大面、同安、洛帶、西河、十陵街道,勘探面積達xxxx余畝,發掘土方量xxxxx立方米,人工挖掘挖掘標準解剖溝xxxx條,十字解剖溝x條。
(二)區域性考古調查及發掘工地。
一是xxxx年x月,x區文物保護管理所規劃主動對轄區內十陵街道、大面街道進行區域系統鉆探工作。該區域是明蜀王陵園區、五代封王墓葬集中分布區、宋代家族墓地重點分布區。目前在該區域已發現五代前蜀王宗侃墓、后蜀趙廷隱墓等;宋代高氏家族墓地、田氏家族墓地等。該區域位于成洛路以南、成渝高速以北、東三環四段以東、萬科金沙城品西側新建道路以西,平方公里。考古調查于xxxx年x月完成并通過驗收。經調查,共發現遺跡xxx處,其中墓葬xx座,窯址x處。該項目的完成對我區的文化埋藏分布有了詳細依據,對文物工作的前瞻保護起到了關鍵作用。
二是xxxx年以來,區文物保護管理所配合x市考古隊針對龍泉山城市森林公園旅游環線、錦城綠道(二期)等項目進行區域性考古調查,共計調查面積達xxxx余畝。經調查,共發現唐宋墓群xx處,唐宋遺址x處,明代墓群x處,明清遺址x處。
三是xxxx年區文物保護管理所積極配合x市考古隊進行考古工地發掘清理,共計發掘面積達xxxxx平方米。其中遺址x處,墓葬xx座,窯址x處,累計出土器物達xxx件。
(三)提升文物科研能力,文物修復中心初具規模。
為提升我區文物修復能力,填補我區文物工作研究能力的空白。xxxx年x月,區文物保護管理所啟動“文物修復中心維修項目”,xxxx年x月,完成設計方案。xxxx年xx月,正式啟動文物保護中心維修工程,計劃xxxx年年底完工。目前已完成屋頂維修、堡坎修葺等,其余項目正在穩步推進之中。
(一)嚴格按照《北周文王碑保護維修設計方案》,啟動北周文王碑及摩崖造像石佛寺二期保護維修工程,盡快完成石佛寺保護維修工作。
(二)積極申請保護維修經費。待經費下達后,依法依規開展田氏支祠、唯仁山莊主樓等保護維修項目。
(三)進一步落實責任,加強管理,做好文物安全工作。
(四)積極配合市考古隊,依法依規做好我區文物勘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