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是組織的一種約束和規范,它可以幫助人們明確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規章制度制定的經驗和技巧,供大家參考和學習。
煙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篇一
一、非本庫(間)工作人員有準入內。
二、嚴禁火種入內,嚴禁周圍100米以內有燃放煙花爆竹和明火。
各種性能的易燃物品應分開放置。
四、使用油漆、調合油漆時應嚴格遵守規章制度。
五、倉庫配備足夠的與危險化學品性質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并由專人維護和保養。
六、在倉庫堆垛設立明顯的防火等級標志,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八、危險化學品發放,應嚴格執行發放管理制度。倉庫主管負責人應經常檢查核準。
九、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倉庫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經指批準進入倉庫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阻火器,作業人使用的工具、防護用品應符合防爆要求。
十、加強對防爆電氣設備、避雷、靜電導除設施的管理,選用經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單位檢驗合格的防爆電氣產品。
十一、易燃、易爆品倉庫內的.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持完好狀態,做好記錄。
十二、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私自動火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由倉庫負責人上報,經企業有關負責人指認,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上述作業。作業結束后,檢查確無火種,才可離開現場。
十三、庫內不準作更―衣室和其它用處。
十四、倉庫配備有專門的消防水塔和消防水拴、水龍頭。
十五、倉庫做好通風透氣措施,嚴防老鼠等動物進入。
煙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篇二
1.經營場所內禁止明火,如違章吸煙、生活用火以及外來人員攜帶火種,一經發現應立即勸阻。
2.經營場所顯眼處,應張貼安全警示標志及安全告知,銷售人員各負其責,如發現隱患問題應及時處理并報告。
3.確保經營場所周邊安全暢通,如有物品堵塞通道及出口,應及時清理。
4.每天徹底檢查經營場所有無火種、火源,以及用電(電源)是否關閉。
5.定時對消防器材進行安全檢查,禁止擺放過期的消防器材充數,保證消防器材安全有效。
6.定時檢查經營場所內用電線路,避免因線路老化、摩擦造成漏電、短路引發火災事故。銷售人員嚴禁在銷售點大棚內居住,要實施24小時值守,做到禁煙、禁酒,禁使用熱得快、電暖氣等電器。
7.定時組織銷售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培訓,適時組織應急疏散演練。
煙花爆竹安全保管制度
一、存放管理要求
1.煙花爆竹屬易燃易爆物品,經營場所應避免陽光直射、遠離火源、熱源和電源,要保持干燥和通風。
2.經營場所要設專用貨架擺放煙花爆竹產品,不同類別商品,分開放置,垛堆高度應嚴格控制,防止傾倒墜落。
3.保持煙花爆竹貨架周邊整潔,不堆放雜物,禁止與易燃物品混放。
4.經營場所應配備合格的滅火器材,放置于顯眼易取處。
二、購銷管理要求
1.煙花爆竹經營應嚴格按照國家要求,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產品。
2.檢查購買的煙花爆竹是否配產品合格證書、安全標簽以及其他說明書等。
3.煙花爆竹購進和銷售前,均應檢查包裝物是否完整,有無破損、漏藥現象,不得購買和銷售質量不合格的產品。
4.檢驗合格的產品應做好上架登記,不合格產品應及時退回供貨商處理。
5.銷售人員應做好銷售登記,每天核對煙花爆竹存量,如發現貨品丟失,應及時報銷售負責人。
三、安全操作要求
1.銷售人員應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操作中要輕搬輕放,防止摩擦和撞擊。
2.搬運煙花爆竹產品時,不得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現場應遠離熱源與火源。
四、事故處理要求
1.發生事故后,要迅速切斷電源,立即報警。并開展搶救傷員、疏散人員、滅火等應急措施。
2.初期少量火源應用干粉滅火器滅火,或用濕棉被、濕布等覆蓋燃燒區,使其窒息或減少火勢。
3.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將起火點附近的可燃物和其他物品搬移至安全地帶。
4.要防止火勢向周邊蔓延,同時防止火星濺向其他易燃物品。
5.注意火災現場動態,對有可能發生爆炸需要緊急撤退時,應立即停止滅火,疏散所有人員至安全地帶。
倉庫消防安全制度
一、非本庫(間)工作人員有準入內。
二、嚴禁火種入內,嚴禁周圍100米以內有燃放煙花爆竹和明火。
三、各種性能的易燃物品應分開放置。
四、使用油漆、調合油漆時應嚴格遵守規章制度。
五、倉庫配備足夠的與危險化學品性質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并由專人維護和保養。
六、在倉庫堆垛設立明顯的防火等級標志,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八、危險化學品發放,應嚴格執行發放管理制度。倉庫主管負責人應經常檢查核準
九、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倉庫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經指批準進入倉庫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阻火器,作業人使用的工具、防護用品應符合防爆要求。
十、加強對防爆電氣設備、避雷、靜電導除設施的管理,選用經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單位檢驗合格的防爆電氣產品。
十一、易燃、易爆品倉庫內的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持完好狀態,做好記錄。
十二、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私自動火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由倉庫負責人上報,經企業有關負責人指認,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上述作業。作業結束后,檢查確無火種,才可離開現場。
十三、庫內不準作更-衣室和其它用處。
十四、倉庫配備有專門的消防水塔和消防水拴、水龍頭。
十五、倉庫做好通風透氣措施,嚴防老鼠等動物進入。
零售經營主要負責人崗位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保證本單位的經營條件符合《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確保安全生產。
2、根據煙花爆竹的各個銷售時期,積極開展煙花爆竹的安全教育,并熟練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及教育他人掌握煙花爆竹燃放知識。
3、認真履行零售經營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4、經常性地開展銷售周圍的安全生產環境及儲藏部位安全設施的安全檢查,及時排除事故隱患。
5、全面負責零售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
零售經營人員崗位責任制
1、認真執行煙花爆竹銷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2、工作期間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反操作規程。
3、經營過程中,嚴格按照煙花爆竹經營規定經營,堆放整齊,分類堆放。
4、銷售煙花爆竹時,履行做好對用戶的燃放安全教育
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檢查制度
1、嚴格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每月必須對銷售周邊場所和煙花儲存場所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對查出的安全事故隱患認真記好安全臺帳,并及時落實整改。
2、銷售場所必須天天進行安全檢查,隨時發現銷售場所和經營過程中的安全事故隱患,并及時給予整改。
3、定期對消防設施的配備施用情況進行安全檢查,對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及時地給予整改。
4、接受上級安全管理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
(二)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1、及時參加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類安全培訓和安全活動,努力學習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知識和有關安全制度、操作規程。
2、全面開展本單位的安全教育活動,積極參加上級安監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保證主要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3、對新職工必須經過全面安全教育,掌握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及安全操作水平后,方能上崗作業。
4、銷售場所必須天天進行安全檢查,隨時發現銷售場所和經營過程中的安全事故隱患,并及時給予整改。
5、定期對消防設施的配備施用情況進行安全檢查,對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及時地給予整改。
6、接受上級安全管理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
(三)消防安全制度
1、在煙花爆竹銷售柜及儲存場所必須配備消防安全設施,即按規定配備滅火器,并按要求保養、維修、更換,保證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必須按要求放置,不得移作它用。
3、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4、煙花爆竹銷售負責人和銷售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消防知識,掌握滅火器等消防設施的使用常識。
5、人人做到“四懂四會”。即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懂預防火災措施,會使用消防器材;懂滅火方法,會撲救初期火災;懂逃生方法,會組織人員疏散逃生。
(五)煙花爆竹銷售經營管理制度
1、認真執行上級安監部門下達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規定,合法經營。
2、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必須持有《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
3、煙花爆竹產品一律從本縣獲得自治區安監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批發公司批發采購,嚴禁非法渠道進貨,嚴禁采購銷售禮花彈等超零售經營許可范圍的煙花爆竹產品以及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假冒、偽劣煙花爆竹產品。
4、煙花爆竹統一由批發公司配送到經營商店,不得由無煙花爆竹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
6、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必須按規定在銷售店面內銷售產品,嚴禁店外擺賣、一證多點和走街串巷銷售煙花爆竹。
7、購進的煙花爆竹商品不得超過儲存許可核定的最大儲存量,臨時存放產品的地方不得存在煮飯、住宿等“三合一”或“前店后儲”現象。
8、嚴禁店內經營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9、煙花爆竹產品被盜,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10、積極配合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并提供有關情況。
煙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篇三
為確保我市20xx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貫徹落實,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煙花爆竹銷售環節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規范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安全條件和市場經營行為,確保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并進一步規范和完善煙花爆竹安全責任制及日常管理,制定以下煙花爆竹銷售安全責任書。
六是煙花爆竹零售場所存放的數量不得超過15箱,進入市場銷售,必須粘貼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單位規定的相關標識,對無證經營、非法運輸和無標識的煙花爆竹,必須從嚴查處,依法沒收,并處相應的處罰。
簽訂責任書時業主須持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及復印件;各煙花爆竹經營業主必須按照責任狀要求認真貫徹執行。一旦違反上述要求而造成事故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簽訂雙方各留一份。
xxx公安局治安大隊(章)經營單位(章)。
責任人(簽字)負責人(簽字)。
文檔為doc格式。
煙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篇四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第五條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六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責。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七條國家鼓勵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業整體水平的新工藝、新配方和新技術。
第二章生產安全
第八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規劃;
(二)基本建設項目經過批準;
(三)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五)生產設備、工藝符合安全標準;
(六)產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八)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九)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十)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并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安全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十一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生產工序和生產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十二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生產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對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國家標準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過規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并在煙花爆竹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防止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的,企業應當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章經營安全
第十六條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
第十七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條件;
(二)經營場所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四)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
(五)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六)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柜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三)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和引火線。
第四章運輸安全
第二十二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公安部門許可。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托運人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承運人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質證明;
(二)駕駛員、押運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格證明;
(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
(四)托運人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
(五)煙花爆竹的購銷合同及運輸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六)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和包裝合格證明;
(七)運輸車輛牌號、運輸時間、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
第二十四條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托運人、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
第二十五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二)不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
(三)運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載人;
(六)運輸車輛限速行駛,途中經停必須有專人看守;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六條煙花爆竹運達目的地后,收貨人應當在3日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第二十七條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五章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條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三十一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十二條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三條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二)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三)燃放作業方案;
(四)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準規定條件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三十五條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未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的;
(二)生產工序或者生產作業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五)使用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或者未在煙花爆竹的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第三十八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使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未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的,由公安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丟失的物品予以追繳。
第四十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二)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
(三)運輸車輛沒有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
(六)超過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規定時速行駛的;
(七)運輸車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
(八)運達目的地后,未按規定時間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第四十一條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應當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門組織銷毀、處置。
第四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式樣;《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焰火燃放許可證》,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式樣。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必須取得所在地縣安監部門頒發的《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憑證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
2、從業人員應具備與零售煙花爆竹相關的安全知識后,方可上崗。
3、做到一證一店(點),嚴禁一證多店(點)或走街串巷流動銷售煙花爆竹;嚴禁銷售煙花爆竹違禁品和“三無產品”(無廠名廠址、無生產日期、無產品合格證)。
4、必須設專門的銷售專柜,并與其它柜臺保持安全距離,周邊四鄰無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銷售專柜;做到專人售貨,專人保管,不得與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混放,其存放數量不得超過15箱(合450kg);不得在銷售現場試放煙花爆竹。
5、按規定到所在地專營公司購進煙花爆竹,禁止直接從生產廠家或其他部門進貨或代銷,不得購進非法生產廠點的產品。
6、配置相應的消防設施,嚴禁在柜臺、禁煙區內吸煙和使用明火。
7、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服從安監、供銷等部門的管理,接受安全檢查、安全教育培訓。
煙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篇五
1.經理是企業的安全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各項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
2.重視職工的勞動條件和企業的安全、工業衛生狀況,重視女工的勞動保護工作。
3.批準、發布本企業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
4.經常深入現場了解掌握安全生產情況,xxx開展安全技術研究工作,推廣先進的安全技術和管理方法,審定重大災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方案。
5.建立健全安全xxx和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按企業職工總數的xxx%的比例,配備、充實安全專業人員,提高專業人員的素質,穩定安全專業隊伍。
6.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及時研究和解決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審核引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重要安全技術問題。
全公司安全教育與考核工作。
8.堅持“五同時”原則,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9.經理不在時,由代理者負責。
10.經理在副經理指定的工作范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1.安全員在業務上受安全技術部門領導,并在經理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
2.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并檢查執行情況;參與擬訂、修訂安全技術規程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協助經理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方案,并督促實施。
4.制定安全活動計劃,并檢查執行情況。
5.對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協助經理搞好職工安全思想、安全技術教育和考核工作。
6.參與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設計和設備改造以變動方案的xxx工作。
7.深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并報請領導處理。
8.負責安全裝置、防護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9.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上報,參與事故調查和分析。
1.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不違章作業,并勸阻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2.精心操作,做好各項記錄,交接班必須交接安全生產情況,交班要為接班創造安全生產的良好條件。
3.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苗頭,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發生事故,要果斷正確處理,及時如實地向上級報告,嚴格保護現場,做好詳細記錄。
4.作業前認真做好安全檢查工作,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和報告。
5.加強設備維護,保持作業現場整潔,搞好文明生產。
6.上崗必須按規定著裝。妥善保管、正確使用各種防護用品和消防器材。
7.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
8.有權拒絕違章作業的指令。
1、在公司經理的領導下,負責本企業安全檢查、安全防患、安全生產指導工作。
2、負責本企業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方案及安全技術長遠規劃的執行和實施。
3、每天必須按時對生產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在檢查中,了現各種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必須立即制止,并及時做好各項安全檢查記錄。
4、發現隱患應及時整改,并落實有效措施;發現重大隱患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和主管領導報告,同時做好隱患的查處及整改記錄。
5、發生事故應及時報告,并按“三不放過”原則,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并及時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和做好事故記錄。
6、每天對全公司的安全情況進行登記,對違紀、違章、大小事故隱患、大小安全事故登記在案,并向上級主管領導匯報。
7、深入庫房,監督并協助各保管員搞好本庫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8、在經理的領導下,按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定期xxx全公司職工進行消防演練和應急救援演練。
煙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篇六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市和區、縣應當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交通、市政管理等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組成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協調工作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協助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做好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
中小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舉報違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人員予以獎勵。
第六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和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地區有關燃放煙花爆竹事項依法制定公約,并組織監督實施。
居民、村民和業主應當遵守公約。
第七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
第八條在本市銷售煙花爆竹應當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未經許可,不得銷售并儲存。
銷售儲存場所的設置應當符合規定的安全條件。
第九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運輸煙花爆竹,應當取得公安機關的運輸許可,未經許可,不得運輸。
承運單位運輸煙花爆竹應當攜帶許可證件,按照核準載明的品種、數量、路線、有效期限等規定運輸。
第十條市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煙花爆竹安全質量國家標準,確定可以在本市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規格和品種,并予以公布。
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規格和品種的煙花爆竹,禁止銷售、儲存、攜帶、燃放。
第十一條禁止在下列地點及其周邊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機場等交通樞紐;
(三)油氣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儲存場所和其他重點消防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敬老院;
(六)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七)重要軍事設施;
(八)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維護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確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前款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及其周邊具體范圍,由有關單位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志,并負責看護。
第十二條本市五環路以內的地區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農歷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時至二十四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五環路以外地區,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劃定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國家、本市在慶典活動和其他節日期間,需要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設置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內的臨時銷售網點。
第十四條本市對銷售煙花爆竹實行專營。
專營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當采購符合規定的生產企業的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采購、銷售的煙花爆竹,應當符合國家的安全質量標準和本市規定的規格、品種,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關于包裝標識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采購、銷售。
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應當遵守安全管理規定,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懸掛銷售許可證,并按照銷售許可證規定的許可范圍、時間和地點銷售煙花爆竹。
第十五條臨時銷售網點在許可的期限屆滿后,其經營者應當停止銷售,并將未銷售的煙花爆竹及時處理,不得繼續存放。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從具有許可證的銷售網點購買,燃放時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地燃放,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筑物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內、屋頂、陽臺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五)不得存放超過一箱或者重量超過30公斤的煙花爆竹。
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未經許可違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收繳其煙花爆竹,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
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攜帶、燃放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規格和品種的;
(二)違反。
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燃放的;
(三)違反。
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燃放的;
(四)違反。
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燃放、存放煙花爆竹的。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
第十四條第二款,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采購、銷售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規定的品種和規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收入,收繳煙花爆竹,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吊銷銷售許可證。
第二十條燃放煙花爆竹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年10月12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同時廢止。
煙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篇七
國家實行煙花爆竹生產許可制度,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具備以下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1)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2)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投入應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3)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確定安全生產主管人員,配備占本企業從業人員總數1%以上且至少有1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相當數量的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經考核合格。煙花爆竹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等工序的作業人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其他崗位從業人員須經本崗位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和培訓并考核合格。
(5)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備考資料。
(6)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生產設施應當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和《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的有關規定。
(7)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和廠址、廠房、儲存倉庫等設施的設計與測繪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承擔;專業機構提供的文件、圖紙、技術資料等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設計圖紙和測繪圖紙應有設計單位、測繪單位及其設計人員、技術人員和審核單位及審核人的簽章。
(8)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工廠周邊安全防護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9)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檢測、評估,采取監控措施,為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在安全區內設立獨立的操作人員更衣室。
(10)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安全評價。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評價的程序、內容參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評價導則(試行)》。
(11)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制定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12)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煙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篇八
第一條為了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財產的安全,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采購、批發、運輸、儲存、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煙花爆竹,是指能產生煙光、聲響的煙花、鞭炮、高升、禮花彈等。
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公安機關主管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財貿、工商、環保、環衛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下列場所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一)區、縣級以上黨政機關駐地;
(二)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或者場所;
(三)車站、碼頭、機場等重要場所;
(四)重要軍事設施;
(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
(六)幼兒園、托兒所、醫院、敬老院、療養院、教學、科研單位等場所。
內環線以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由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劃定。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或者場所的周邊,設置明顯的標志。
第六條重大慶典活動和節日期間,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允許在規定的區域內和時間內燃放煙花爆竹,具體由市人民政府的主管機關規定并以通告形式。
第七條燃放煙花爆竹必須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地燃放。禁止向行人、車輛、建筑物投擲點燃的煙花爆竹。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影響交通秩序。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在燃放煙花爆竹后,應當及時清除燃放殘留物。
第八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任何單位不準生產、儲存、銷售煙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外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的,須經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
禁止個人和個體工商戶從事煙花爆竹的生產、采購、運輸、儲存和銷售活動。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指定一個單位統一負責煙花爆竹的采購和批發。采購時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檢測。
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責對煙花爆竹進貨品種、規格和數量進行監督與控制。
第十條單位需從事煙花爆竹銷售業務的,應當向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申請,符合條件的,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發給《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
準許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應當向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進貨,并應當在銷售許可證規定的地點由專人銷售。禁止擅自采購或者銷售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禁止銷售的煙花爆竹品種。
準許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應當將銷售許可證懸掛在明顯的地方。未取得銷售許可證的,禁止銷售煙花爆竹。
第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安機關視情節輕重,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在燃放煙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殘留物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清除并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未經準許生產、運輸、儲存煙花爆竹的,公安機關沒收其非法財物,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并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準許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擅自采購煙花爆竹或者銷售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禁止銷售的煙花爆竹品種的,公安機關吊銷其銷售許可證,沒收其非法財物,并可以處進貨總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未經準許銷售煙花爆竹的,公安機關沒收其非法財物,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并可以處進貨總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個人或者單位的直接責任人,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以警告、罰款或者拘留。
第十五條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違反交通、財貿、工商、環保、環衛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依據本條例作出行政處罰時,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沒收非法財物,應當出具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的罰沒財物收據。
沒收的煙花爆竹由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統一處理。罰沒的其他財物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國家、集體和他人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單位、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均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生產、采購、批發、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進行舉報。
第十九條單位、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對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訟。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執行本條例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紀律,秉公執法,不得,不得枉法裁決。違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本市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條例相抵觸的,以本條例為準。
煙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篇九
1、煙花爆竹零售單位應按規定采和銷售煙花爆竹產品,并與批發單位簽訂供銷合同。
2、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必須在銷售現場配備一名專職安全人員(經安全學習培訓考試合格),負責銷售現場的安全管理,必須亮證經營。
3、煙花爆竹零售單位銷售場所20米范圍內,嚴禁吸煙、用火;50米范圍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必須在銷售場所明顯的位置,懸掛“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志。
4、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在經營場所應按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要求,配置滅火器材。
5、實行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當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
6、按照規定量存放煙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
7、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煙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篇十
當前辦事處即將進入煙花爆竹經營旺季,批發企業已存儲大量產品,各經營網點的銷售工作即將開始,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也進入關鍵時期,為進一步規范煙花爆竹經營秩序,嚴厲打擊煙花爆竹非法生產經營行為,強化煙花爆竹的批發、儲存、銷售、燃放和應急救援預案等各項監管措施,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現制定《柳園辦事處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工作實施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理》等法律法規為依據,深入開展煙花爆竹經營管理聯合執法檢查活動,做到依法打擊,強化監管,綜合治理,標本兼治,全面推進,不留死角。
二、總體目標
通過煙花爆竹經營管理聯合執法檢查,努力杜絕非法經營煙花爆竹現象,有效遏制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事故的發生。
三、檢查形式及范圍
采取集中聯合執法檢查和持續性聯合執法檢查兩種形式。聯合執法檢查范圍是辦事處行政區域內所有從事煙花爆竹經營行為的對象。
四、檢查的重點
重點檢查已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的經營網點是否存在降低安全條件,疏于安全管理,不按規定存、銷貨的問題,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的私進、私儲、私運、私銷的問題。
五、檢查的內容
(一)證件:經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是否齊全,經營人員是否經過安全培訓取得合格證,是否按規定懸掛統一制作的銷售橫幅、牌匾。
(二)制度:主要負責人、銷售人員安全管理責任制、購銷制度、保管制度是否制定。
(三)場所布置:經營面積是否合乎要求,是否專柜經營,周邊距離是否合乎安全要求,室內是否合乎消防要求。
(四)進貨:是否從東昌府區三個合法批發企業(東昌府區煙花爆竹批發中心、利輝煙花爆竹批發公司、星光煙花爆竹批發公司)進貨,是否存在跨區域進貨,產品的內、外包裝上是否貼有安監部門統一監制的防偽標簽和封簽,產品質量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
(五)銷售:零售點存放量是否超過3天量(數量20箱,折合價值6000元),是否室外沿街擺放設點、走街串巷、集貿夜市流動銷售。
(六)運輸:是否存在不具備運輸資質和安全條件的車輛運輸煙花爆竹。
六、職責分工和執法要求
安監執法中隊:負責對經營網點安全條件的檢查,排查事故隱患;制定村打非責任狀并逐步簽訂;建立排查檔案,確定專人分片包干負責,在經營旺季派駐安全督查員;依法對影響經營安全的隱患下達整改指令或予以經濟處罰,對無防偽標簽和封簽,跨區域經營產品予以沒收。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許可證。
派出所:負責打擊私產、私銷、私儲、私運煙花爆竹的'行為。對發現非法生產和來路不明的產品要認真查清產品來源和銷售渠道,并排查是否存在與其有聯系的非法生產行為,查處非法生產窩點,徹底搗毀非法經營鏈條。負責對煙花爆竹配貨車輛的安全監管,對私產、私銷、私儲、私運煙花爆竹的行為,堅決予以沒收,對不具備運輸資質和安全條件的運輸車輛,堅持予以查扣,并按規定處罰。
工商所:負責轄區市場流動領域監督檢查,查處無證經營行為和集貿市場流動銷售行為,取締無證經營網點,并依法處罰。
七、時間安排及方法步驟
(一)集中聯合執法檢查。由安監執法中隊、派出所、工商所聯合組織檢查。
1、時間安排:
從2015年12月15日至28日,2015年元月7日至25日進行兩次集中聯合執法檢查。
2、方法步驟:
(1)排查摸底,2015年12月15日至28日,各社區、村(居)委安全領導小組要按照方案要求,認真摸清職責分工范圍內經營煙花爆竹情況,確定檢查重點制定實施計劃,做好聯合執法檢查前期準備。
(2)集中聯合執法檢查,2015年12月15日至28日,2015年元月7日至25日,由安監執法中隊、派出所、工商所對降低安全經營條件、跨區域經營、經營不符合國家標準、非法經營等問題進行集中檢查整治。
(3)總結上報:集中執法檢查結束后,各社區、村(居)委、各單位安全領導小組要對兩次集中聯合執法檢查進行總結,于2015年2月20日前書面報辦事處安全生產辦公室。
(二)持續性聯合執法檢查。由安監執法中隊組織派出所、工商所參與,從2015年12月15日至2015年2月6日,在全辦事處范圍內。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各社區、村(居)委、各單位要充分認識這次煙花爆竹經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正確處理煙花爆竹安全與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的關系,把這次打擊非法經營工作作為迫切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納入重要議事日程,采取得力措施,確保打擊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工作落實到實處。為確保此次活動取得實效,各社區、村(居)委、各單位也要成立相應的機構,負責協調集中排查整治工作。
(二)齊抓共管,協調行動
各社區、村(居)委、派出所、安監執法中隊、工商所等要明確任務,各司其職,迅速行動,通力合作,形成齊抓共管的合力。參與部門要積極配合,全力以赴地投入到聯合執法檢查工作中,確保取得實效。
(三)落實責任,標本兼治
這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任務重,目標明確,要把責任落實與監管工作結合起來,要把檢查與打擊非法結合起來,認真抓好安全檢查,排查消除事故隱患,打擊非法經營行為,確保辦事處煙花爆竹經營市場守法經營,秩序井然。
(四)嚴格執法,強化責任追究
辦事處與各社區、村(居)委、各單位簽定了打擊非法責任書,各社區、村(居)委、各單位與銷售業戶也要迅速簽定。對責任未落實,執法不嚴格,徇私枉法,造成安全事故或惡劣影響的,要堅決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五)加強宣傳,調動全社會共同參與
各社區、村(居)委、各單位要積極宣傳《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危害性、危險性,引導廣大群眾積極舉報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等違法犯罪行為,建立全社會共同監督,共同預防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的良好環境。
舉報電話:辦事處安全生產辦公室:13563587895、8161812
為使廣大師生過一個安全、祥和、愉快的春節,根據《鄭州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按照各級主管部門要求,學校就2015年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安全與班主任簽訂安全責任書。
1.利用散學典禮或班會時間向學生進行一次燃放煙花爆竹安全教育。向學生講歷年來燃放煙花爆竹對燃放者、觀看者及其家人造成的傷害的,使學生提高其自身的安全意識。
2.教育學生禁止在加油站、加氣站、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重要軍事設施;文物保護單位;醫院、敬老院、療養院;車站、機場等交通樞紐地區燃放煙花爆竹。
3.燃放煙花爆竹須遵守:不向行人、車輛、建筑物和人群密集場所投擲;不在居民住宅樓樓道、陽臺、窗臺、樓頂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得有影響公共安全、危及他人安全的行為。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在監護人和其他成年人的指導下燃放。
3.購買煙花爆竹要到有銷售許可證的網點購買,并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說明正確燃放。
5.各班要與學生簽訂安全責任書(可集體簽名),春節過后各班統計因燃放煙花爆竹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情況。對出現問題較多的集體或個人進行批評,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校長:班主任:
煙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篇十一
第二十二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公安部門許可。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托運人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承運人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質證明;。
(二)駕駛員、押運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格證明;。
(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
(四)托運人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
(五)煙花爆竹的購銷合同及運輸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六)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和包裝合格證明;。
(七)運輸車輛牌號、運輸時間、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
第二十四條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托運人、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
第二十五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二)不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
(三)運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六)運輸車輛限速行駛,途中經停必須有專人看守;。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六條煙花爆竹運達目的地后,收貨人應當在3日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第二十七條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篇十二
1、煙花爆竹倉庫的設置、設施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定》要求,保證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設置有安全疏散出口,安裝配備防火、防盜、防潮、通風、防蟲傷、防鼠咬、防雨、防雷等裝置。
2、庫房區內設置相應的消防栓、水池、滅火器、沙袋等消防器材,庫房周圍有防火隔離帶,庫房顯眼處公示“危險物品倉庫,嚴禁煙火”等警示牌。
3、庫墻、庫柱、庫頂與堆垛之間,庫內堆垛間應有適當的間距為通道和通風巷,主通道寬度不宜小于2米,堆垛間距離不宜小于0.7米,庫墻、庫柱與堆垛間不小于0.3米,庫內堆垛高度成箱成品不高于2.5米。
4、保管員和裝卸人員收發貨物時要輕拿輕放,做到不推、不拖、不撞、不摩擦。木質包裝嚴禁在庫房內進行拆箱、釘箱和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的作業。
5、庫內不得安裝火爐,不得使用電鉻鐵,嚴禁吸煙、不得設辦公室、休息室,嚴禁在庫內進行封裝,加工、打包等操作。
6、庫內要保持清潔,堆放整齊,地面和庫房周圍不得有散落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穿硬底鞋和帶釘的鞋進入庫區,不得攜帶手機和傳呼、打火機等進入庫內。
7、庫房專人管理,建立出入庫賬日,做到賬實相符。
8、庫房堅持24小時值班守衛,盜警、火警撥打110、119。
煙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篇十三
煙花爆竹安全經營是企業的生命線,為激勵全系統員工搞好安全經營,確保安全經營,特制定本制度:
1、在消防安全中有下列成績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1)熱愛消防安全工作,積極參與各項活動,成績優異。
(2)遵守各項規章制度與“三違”現象作斗爭成績突出。
(3)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積極,避免了重大事故發生。
(4)對安全經營和消防科研技術革新成績優異。
2、由于違章和失職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人進行處理。
3、凡企業員工無違規、違章、違紀,工作負責,技術撥尖的員工除大小會議表揚外,可實行掛牌懸獎,受獎者企業張榜表揚,也可進行適當的經濟獎勵。
4、勞動態度不端正、不服從領導、不遵守勞動紀律和安全管理制度,經常違規違紀,屢教不改者,實行必要的經濟處罰。
(2)對違反安全經營操作規程,造成損失者,輕者處罰金,重者酌情賠償損失;
(3)對不負責任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者,除賠償損失,開除出公司外,觸犯法律的,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5、對不愛護經營工作用具和經營設施,有意損壞者,除嚴厲批評教育外,要給予適當的賠償處分。
6、年終未發生死亡事故的,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各部門一定的經濟獎勵,對重點崗位人員要加倍獎勵并通報表揚,大力營造安全經營的氛圍。
7、一旦發生死亡事故,實行一票否決,取消企業年終的評優資格,扣除全年安全責任獎,對肇事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開除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8、發生各類事故,安全保衛科和事故責任者根據事故大小取消季、年獎勵,對肇事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開除。
9、實行年終目標考核,上級考核下級,并進行考核備案。
10、發生事故后,要采取“三不放過”的原則,吸取經驗教訓,保證不再發生同類型的事故。
1、企業應經常組織企業員工學習有關安全經營法規和安全經營規章制度。
2、倉庫必須時時檢查、天天檢查,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嚴格定員、定量儲存。
3、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作好詳細記錄,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消除事故隱患并責任到人,落實安全檢查責任制度。
為了保證安全經營,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制訂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希全系統干部員工遵照執行。
1、認真學習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條例、政策以及上級有關會議精神,堅持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治理隱患、防范事故,尊重科學、關愛生命”的方針。
2、全系統從事煙花爆竹的干部職工必須認真學習和鉆研業務技術,了解和掌握煙花爆竹藥物的理化性能和基本知識,精通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
3、各從事煙花爆竹的人員應強化安全意識,堅守工作崗位,盡職盡責,善于發現新動向、研究新問題,把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中。
4、各企業實行層層負責制,一級抓一級,一抓到底。一旦發現不安全的因素和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現象應立即處理和整改。否則,要追究責任,直至追究經濟和法律責任。
5、各企業要實行安全獎懲制度,并視其情節輕重加以處罰款。同時,一月一評比,季度進行總結,半年召開一次總結表彰大會,對安全意識強,一貫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不違章操作的先進安全經營人員可給予一定的獎勵。
1、技術管理是各企業重要的管理環節,所采取安全經營技術措施實行審批制度,未經批準的技術措施不得變更。
2、未經批準,任何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儲存場所。
3、產品進出庫必須憑據驗收,嚴禁存放、銷售“三無”產品。
4、庫存產品做到不受潮、不霉爛變質,溫濕度符合要求,無鼠咬,不短少。
5、成品箱件必須堆放整齊,四棱有角,通道暢通,做到各類產品分型號堆碼,標簽齊全,一目了然。
6、不準外來人員進庫玩耍,不準攜帶火源、火種和穿化纖衣服、硬底鞋進入庫房。
7、成品堆碼高度不超過2.5米,堆碼墻距不少于0.45米,堆垛與堆垛之間距離不少于0.7米,堆垛與主通道之間應留有2米以上的.運輸通道,地面應做軟化和防潮處理。
8、注意保持成品的清潔衛生,做到無藥塵、雜物。
倉庫內的消防池、消防沙應隨時檢查。滅火器、防洪溝、水溝、避雷器、防爆墻及防靜電設施,隨時保持完好狀態,做到有效防雷、防洪、防爆。
煙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篇十四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第五條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六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責。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七條國家鼓勵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業整體水平的新工藝、新配方和新技術。
第八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規劃;。
(二)基本建設項目經過批準;。
(三)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五)生產設備、工藝符合安全標準;。
(六)產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八)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九)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并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安全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十一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生產工序和生產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十二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生產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對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國家標準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過規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并在煙花爆竹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防止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的,企業應當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
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
第十七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條件;。
(二)經營場所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四)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
(五)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柜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三)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和引火線。
煙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篇十五
(七)山林、公園等重點防火區;
(八)酒店、賓館、娛樂場所及其周圍100米以內;
(九)集貿市場等人口密集場所及其周圍50米以內;
(十)其他可能引發火災、爆炸、人身傷亡等事故的場所
(二)柳市鎮、北白象鎮、虹橋鎮建成區。
(一)春節(農歷除夕至正月初六);
(二)立春;
(三)元宵節。
重大慶典活動和其他節日期間,經公安機關許可,可以在指定時間和地點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一)不得在建筑物的樓頂、陽臺、樓道、走廊、窗戶等地方燃放;
(二)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筑物、公共綠化地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一)在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二)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
(三)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廣大市民要樹立安全、文明燃放煙花爆竹的意識,自覺遵守煙花爆竹燃放有關規定,并對違法燃放行為予以舉報。
市公安局:110
市市政園林局:12319、61887717
樂成街道辦事處:62886321
城東街道辦事處:61887069
城南街道辦事處:61886976
柳市鎮政府:61721234
北白象鎮政府:62991132
虹橋鎮政府::62352121
煙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篇十六
8.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9.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
10.不合格產品的處置和跟蹤制度
11.技術管理制度、產品管理文件
12.煙火藥安全性檢測
13.原料購買、入庫驗收制度
14.余藥和廢藥處理制度
15.設施和環境因素影響安全生產的規定
16.安全目標管理與獎懲制度
17.危險工房、車間的安全管理制度
18.原材料檢測檢驗制度
19.廠內運輸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責任制
1.廠長是企業的安全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各項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
2.重視職工的勞動條件和企業的安全、工業衛生狀況,重視女工的勞動保護工作。
3.批準、發布本企業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
4.經常深入現場了解掌握安全生產情況,組織開展安全技術研究工作,推廣先進的安全技術和管理方法,審定重大災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方案。
5.建立健全安全組織和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按企業職工總數的1%的比例,配備、充實安全專業人員,提高專業人員的素質,穩定安全專業隊伍。
6.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及時研究和解決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審核引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重要安全技術問題。
7.組織全廠性安全教育與考核工作。
8.堅持“五同時”原則,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9.廠長不在時,由代理者負責。
10.副廠長在廠長指定的工作范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1.協助廠長領導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的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具體領導和支持安技部門開展工作。
2.組織職工學習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及有關文件,主持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定期檢查執行情況。
3.協助廠長做好安全生產例會的'準備工作,對例會決定的事項,負責組織貫徹落實。主持召開生產調度會,并同時部署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
4.主持編制、審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5.組織車間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各種形式的安全檢查。發現重大隱患,立即組織有關人員研究解決,或向廠長及上級有關部門提出報告。在上報的同時,組織制訂可靠的臨時安全措施。
6.發生重傷及死亡事故,應迅速察看現場,及時準確地向上級報告。同時主持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7.具體領導有關部門做好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護工作、休息休假及工時管理工作和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
1.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計劃經營系統的安全工作負責。
2.組織制訂、修改和審批計劃經營系統的規章制度,要體現“安全第一”的思想,并監督檢查制度執行情況。
3.貫徹“五同時”原則,保證勞動保護、安全技術措施和隱患整改項目經費到位,并監督專款專用。
4.負責本系統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技能教育,提高職工的整體安全素質。
5.定期召開計劃經營系統的安全工作會議,分析經營動態,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6.把安全管理納入經營管理中,承包各項經營工作必須有明確的安全指標。
1.保證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落實并監督其合理使用。
2.審查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溫飲料的經費支出及合理使用情況。
3.按照“三同時”原則審批新、改、擴建項目,落實勞動保護設施,不留隱患。
4.審查各項安全罰款的出處,認真執行國家和地方法規。
5.負責分管部門、科室的安全生產工作。
6.參與分管范圍以外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1.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技術規章制度并認真貫徹執行。
2.定期主持召開有關部門會議,研究解決安全技術問題。
3.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時,同時研究和采取防護措施;設計、制造新的生產設備,要有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新、改、擴建工程項目,認真執行“三同時”規定。
4.重視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的使用、儲存和運輸,督促有關部門加強安全管理。
5.主持或參與安全生產大檢查,對重大隱患要審查制定整改計劃,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6.參加重大事故調查,并做出技術方面的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