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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匯總18篇)篇一
內容提要:準確認定合同的性質,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對合同糾紛案件行使管轄權,正確適用法律,依法審理案件的前提。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本來就是承攬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且兩者之間存在很多共同的法律屬性,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把兩類合同混淆,并據此作出錯誤的裁判。學術界對此也無明確的觀點。本文從合同的標的物、合同主體、結算方式等方面入手,論述如何區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承攬合同。
服務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匯總18篇)篇二
10月,日照仲裁委員會受理了一起合同糾紛案件,案情大致是:申請人某鋼廠委托被申請人某起重機制造公司制造一個懸梁起重機,包括起重機的制作和安裝。合同約定竣工日期為5月1日,每延誤一天,需支付合同價款萬分之5的延期違約金;合同履行中發生的一切糾紛,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解決等。合同簽訂后,申請人按約支付工程款,被申請人未能按期交工,直到209月14日才將起重機調試合格后交付申請人使用。工程交付后,由于雙方當事人對工期延誤違約金的計算發生爭議,申請人向日照仲裁委員會(起重機的安裝地)申請仲裁:要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工程延期違約金40余萬元。被申請人則以“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實質內容是被申請人按照申請人的要求完成一個起重機的制作,而起重機的制作是在被申請人所在地進行的,因此該合同是承攬合同,被申請人住所地才是合同履行地”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該仲裁委員會沒有管轄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現行的法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而承攬合同糾紛通常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因此,界定該合同的性質,決定了該仲裁委員會對該案是否享有管轄權。對此,該仲裁委員會內部有兩種不同的觀點,由此引起筆者的注意,特撰此小文。
《合同法》第251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第269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實際上是承攬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因此,《合同法》第287條規定:“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法律對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設計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設計合同與承攬合同較易區分,因此本文重點闡述工程施工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現實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為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裝飾裝修工程合同和安裝工程合同三類。
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須按照發包人的要求,或根據發包人提供的圖紙資料,完成一項工程,發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過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項完整的、合格的工程。
2、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而定作人對標的物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場上的物品有所區別,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這是與買賣合同的最大區別之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同樣也是根據發包人提供的與眾不同的圖紙,為滿足發包人建設一項與其他建筑物不一樣的建筑物訂立的。
3、承攬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獨立性。兩類合同中,承攬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合同對方的指揮,獨立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期限等責任,在工作成果和工程交付前,對標的物的滅失或工作條件惡化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4、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承攬人或承包人一般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完成工作或工程,并承擔風險,不得擅自將承攬的工作或工程交給第三人完成,且對完成工作、工程過程中遭受的意外風險負責。
5、均是雙務、有償合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負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義務,而定作人則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兩者的義務是相互的、對流的、有償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負有按期保質完成工程并交付工程的義務,發包人負有支付工程款的義務,兩者的義務也是相互、有償的。
對以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共同法律屬性,大家的意見是一致的,但對兩類合同的不同之處,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從網上搜到的以下兩個案例,也反映出兩種不同的觀點。
1、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浦東法院)在審理上海東方上市企業博覽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東方公司)破產案時(見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網),就債權人上海市建筑設計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筑研究所)申請優先受償工程欠款一案,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認定: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是特指基本建設工程,如果是為完成不能構成基本建設的一般工程的建設項目而訂立的合同,不屬于建設工程合同,而屬于承攬合同的范疇,因此破產申請人與債權人簽訂的合同應屬于建設裝潢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合同法》286條所指的建設工程合同。浦東法院最終以建設裝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是承攬合同為由,裁決債權人不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的規定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2、乙方為甲方承建一塊大型戶外顯示屏,一審法院從合同名稱入手,認為該合同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二審法院采納了被告的上訴意見認為:當事人雙方標明為“定制人”、“承攬人”,合同標的為可拆分物,主要依賴承攬人之技術特點進行施工,最終之安裝僅是制作過程之延續,并最終認定該案為“承攬合同糾紛”。
筆者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攬合同的最大不同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合同標的物的區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構成不動產,即合同標的物是不動產物,包括民法意義上的完全不動產物和大部分類不動產物,而承攬合同完成的工作則不構成不動產的,即標的物一般是指動產。
國務院制定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2條第2款規定:“本規定所稱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企業。”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建設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和裝修工程三類工程,三類工程的共同點就是:工程施工完成后,均構成了不動產物,包括完全不動產物和類不動產物。
(1)完全不動產物是指在物理上固定在土地上、不能隨便移動的構筑物。不動產物一般是指比較大而復雜、建設工程的要求比較高的土木建筑物和基礎建設項目,如辦公樓、廠房、碼頭、公路等,但也包括投資額小、工程技術要求比較簡單的建設項目,如民宅、垃圾站、傳達室等。
不動產物的建設,通常要涉及對土地利用的強制性規范的限制,當事人不得違反規定自行約定。例如,發包人擬投資建設一座廠房,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批,辦理土地使用、占用手續,符合有關規劃要求,辦理開工許可證等。國家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工程類別及等級中,把工程類別分為房屋建筑工程、冶煉工程、礦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林業及生態工程、鐵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機電安裝工程十四類,從中可以看到,上述工程的共同點是,工程完成后均成為了完全不動產物。因此,凡是為施工完全不動產物而簽訂的合同,均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那么在不動產物上的施工行為,是否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呢?筆者認為:在不動產物上的施工行為,如果行為的后果添附在不動產物上,并最終形成了與不動產物一體的、不可分割、不可拆分的部分,由此簽訂的合同,筆者認為也應當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不能認定為承攬合同。例如室內裝修活動。該類工程雖然可能技術要求比較低、投資較小,但裝修行為的后果,通常成為了不動產物上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也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而不是承攬合同的內容。
實踐中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標的物有個誤區,即有人認為: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限于比較大而復雜的土木建筑等工程,建設工程的要求較高,因此為完成一般建設項目而訂立的合同不屬于建設工程合同,而應屬于承攬合同,如為個人建造住房與建筑隊訂立的合同就是承攬合同,而不是建設施工工程合同。筆者對此持不同看法:個人建造的住房,也構成不動產;個人住房雖然工程較小、難度比較小,建設要求不高,但也是房屋建筑,《建筑法》中已將建筑活動范圍明確界定為“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應當包括個人住房在內的各類建筑。另外,個人建造住房,同樣需要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施工中同樣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同樣需要具有一定資質的人員進行施工,因此,為完成一般建設項目而簽訂的合同也應當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部分類不動產物,包括鐵塔、管道、室外超大型顯示屏、平面及立體廣告牌以及或簡單拆除之鋼板車間等。有人認為:室外超大型顯示屏、平面及立體廣告牌以及或簡單拆除之鋼板車間等屬于類不動產物,不構成民法意義上的不動產物,歸屬于可拆分物,因此,該類合同主要是依據加工方的技術而簽訂,應當認定為加工承攬合同,方符合立法之精神。筆者認為:施工上述類不動產物時,不能孤立的只從物的分類來分析,還要結合下面第2個不同之處,即對合同主體的要求來分析。
2、合同主體的區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為特殊主體,法律對承包人有特殊要求,即承包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具有一定建設資質的法人。而一般承攬合同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合同雙方為一般主體。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1條規定:“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建筑法》、《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由于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一般較長,施工中需要一定的技術,過程存在一定的危險性,建設工程體現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因此需要由有技術、有能力的隊伍來建設,另外建設工程的質量的好壞,可能會涉及到社會公眾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利益,國家對施工單位實行資質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因此,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國家對建筑業企業實行資質管理,以加強對建筑市場的管理。
(2)《建筑法》第26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第29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招標投標法》第26條規定:“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3條規定:“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此外法律對建筑從業技術人員也有相應的條件限制。以上都是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上述規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依法無效。
由此可見,建設工程合同對承包人不但有要求,而且對承包人的要求是十分嚴格的。企業承攬工程,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反過來講,凡是需要取得建筑業資質證書才能施工的項目,都是工程的范疇,圍繞工程簽訂的合同都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3)建設部會同鐵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產業部、民航總局等有關部門組織制定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將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和專業承包企業資質三大部分。其中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礦山工程、冶煉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和機電安裝工程等12個專業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包括地基與基礎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裝修裝飾工程等60個專業資質;勞務分包工程包括木工作業、砌筑等13各專業資質。從上述資質分類看,國家對從事上述工程的'企業,包括施工總承包、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均實行資質管理,企業均需辦理相應的資質證書,否則,不能承攬工程,也不能承擔工程施工任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才能承攬工程,否則,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會因為承包人沒有施工資質而無效。因此也可以說:凡是必須具備上述資質才能施工的項目,就是建設工程,為此簽訂的合同,就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現實中,當事人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裝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最容易混淆。從國家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特殊要求可以看出:安裝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的最明顯的區別就在于國家對合同中的承包人有無資質的要求。如果無資質的要求,就是承攬合同;反之就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裝工程合同。
還要注意的一個問題就是:有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沒有資質或超越資質訂立的合同,只能認定合同為無效合同,而不能因為承包人沒有資質就認定合同是承攬合同。
3、結算方式的區別。通常情況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時,合同價款是不確定的、暫定的,需要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履行情況,通過專門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依據國家或地方編制的結算定額,計算出合同的最終價款。而承攬合同往往在簽訂合同時就約定了明確的價款或價款的計算方式,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約定,不需要通過專門的審計機關結算就能輕易計算出合同的最終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需要進行工程結算才能確定最終價款。所謂工程結算是指承包人在工程實施過程中,依據承包合同中關于付款條款的規定和已經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向建設單位收取工程價款的一項經濟活動。工程結算關系到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直接經濟利益,它是建設單位控制建設投資的最終環節和關鍵環節,同時也是施工單位實現經營收益的最終環節和關鍵環節。國家為此出臺了一系列關于工程結算的規定:如《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適用本辦法。”為了統一工程造價的結算標準,國家建設部和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制定了《全國統一建筑工程基礎定額》《全國統一安裝工程預算定額》《全國統一裝飾工程定額》《全國統一建筑消耗量定額》等計價依據。另外,國家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和人員也進行資質管理。
由于建設工程的結算比較復雜,而建設單位一般沒有專門的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所以建設單位一般要委托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審核承包人編制的結算書。審核結果經雙方當事人認可后,才具有效力。通常情況下,如果依據約定不能直接計算出最終價款的合同,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反之就是承攬合同。
以上三個方面,就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攬合同的最大不同之處。一般情況下,只要對照上述三個方面,就能很容易的區別兩種合同。現在再看前文提到的兩個案例。第1個案例中,(1)浦東法院既然認定債權人建筑研究所與上海東方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是建設裝潢工程施工合同,又否定建設裝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顯然是前后矛盾;(2)國務院制定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及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均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包括裝修工程,而浦東法院引用失效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認定“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是特指基本建設工程,如果是為完成不能構成基本建設的一般工程的建設項目而訂立的合同,不屬于建設工程合同”,顯然與現行的法律法規相沖突;(3)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要求,從事裝修(包括裝潢)工程的企業必須具備相應資質,也說明裝修工程就是建設工程的一個分類。由此看出,浦東法院的認定和裁判是值得商榷的。
第2個案例中,乙方為甲方承建戶外顯示屏的合同,既包括了制作顯示屏的內容,也包括了安裝顯示屏的內容。戶外顯示屏的制作,可能對制作主體并無特殊的要求,但是戶外顯示屏的安裝,不是任何單位都可以施工的,也需要有相應資質的企業來進行,但二審法院忽視了這個關鍵,由此作出的裁判也值得商榷。對此,其實最高人民法院早于3月26日《關于山東省青島東方鐵塔集團有限公司與河南省延津縣廣播電視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指定管轄的通知》中,就作出了相應的規定。該《通知》中的案例與上述案件案情基本一致,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是:發射塔大部分零部件的加工行為是為履行施工合同而做的部分準備工作,因此雙方所簽合同不是承攬合同,應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應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無疑是正確的,但卻沒有從根本上指出區別兩種合同的辦法,導致下級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仍無明確的依據,不能不說是個遺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攬合同除了從上述三個最明顯的不同之處外,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區分:
1、合同形式上的差異。承攬合同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形式,而且在定作人為自然人時多采用口頭形式。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要式合同,應當以書面方式訂立。這是國家對基本建設進行監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的特點決定的。《合同法》第270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法律對承攬合同并無規定。
2、訂立合同方式上的差異。一般承攬合同在訂立時經合同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根據《建筑法》和《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一般應當經過招標投標程序,還應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建筑法》第19條規定“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合同法》第273條規定:“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第7條規定:“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因此,無論是訂立合同的前提,還是訂立合同的方式,建設工程合同都比一般承攬合同嚴格許多。從意思自治方面來說,建設工程合同所受的限制比一般承攬合同要多得多,很多合同條款都由國家法律和法規,甚至規章都規定好了的。建設部、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就是根據《建筑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并結合我國建設工程實際以及相關國際慣例制定,現在已廣泛應用到建筑工程領域。
3、合同內容上的差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比承攬合同的內容范圍更窄,專業性更強。前者是進行工程建設,從狹義上講只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和裝飾裝修工程三類合同,但無論是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還是裝飾裝修工程,均需交由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而后者是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其外延更為廣闊。承攬合同中,國家對承攬人的資質并無強制性的要求。
4、監理制度的差異。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建設工程施工根據《建筑法》第30條規定,“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的規定強制推行監理制度,而承攬合同不強制性推行監理制度。
5、標的物的質量標準要求的差異。承攬合同的雙方可以自行約定標的物質量,但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來說,標的物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標準的要求。如《建筑法》第58、59、60、61條規定:建筑施工單位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修復;建筑工程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等等。
6、標的物保修的差異。承攬合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保修問題,由合同雙方自行約定是否保修,以及保修期限,而國家對建設工程保修,包括保修范圍和保修年限,都有明確的規定。如《建筑法》第62條規定的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等。
7、一方違約時的救濟方式不同。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攬只能要求定作人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繼續履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
8、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同。根據法律規定,承攬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權,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具備雙方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條件時,一般是不允許隨意解除合同的。
以上就是筆者的拙見,如有不對之處,歡迎各位專家指正。
服務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匯總18篇)篇三
1、履行范圍不同。承攬合同一般應在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履行,未經定作人的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接受的工作轉稼給第三人,即使定作人同意承攬人將工作轉給第三人,該第三人也不和定作人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系,而只是和承攬人之間發生法律關系。而委托合同則不同,委托合同一般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實施法律行為,其法律結果是通過受托人的履約行為而在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建立法律關系。
2、履行后果和風險責任的承擔不同。承攬人在交付工作成果以前,是以自己的名義來完成工作任務,其風險責任是由他自己承擔的。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始終以委托人的名義來行使委托的事項,其后果和風險責任始終是委托人承擔的。
3、追求的目的不同。承攬合同的客體是承攬人的勞動成果,當事人簽訂承攬合同的目的是承攬人的勞動成果,因此,承攬人完成了工作成果之后才能取得報酬;而委托合同的客體是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的行為,因此,在雙務有償的委托合同中,只要委托人按照約定辦理委托事務,不管有無預期成果,受托人都有權就辦理的事務請求委托人給付報酬。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委托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勞務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費用辦理委托事務;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質,以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托合同是諾成的、雙務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合同。
承攬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買賣合同外常見和普遍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251條第1款對承攬合同所下定義為:“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沒有以承攬人、定作人指稱雙方當事人,也不影響對其法律性質的認定。承攬合同的承攬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在承攬人為數人時,數個承攬人即為共同承攬人,如無相反約定,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知識拓展:
委托合同終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終止原因。如委托事務處理完畢、委托合同履行已經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續期間屆滿等;特殊原因是指導致委托合同終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種原因:
1.當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任意終止權,可以任意終止合同。無論是有償委托合同還是無償委托合同,也無論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還是未確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無論委托事務的處理進行到何種程度,當事人均有權終止委托合同。這是因為,委托合同是以當事人的相互信任為基礎的。而信任關系屬于主觀信念的范疇,具有主觀任意性,并無一定的規格和限制。如果當事人在信念上對對方當事人的信任有所動搖,就應不問有無確鑿可信的理由,均允許其隨時終止委托合同。否則,即使勉強維持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也會影響委托合同訂立目的的實現。《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中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
2.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在發生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終止。《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條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這是法律所規定的委托合同法定終止的條件。
委托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而終止,這是一般原則。在特殊情況下,委托合同也可以不終止。這些特殊情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合同另有約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即使當事人一方有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的情形時,委托合同仍不終止。例如,委托律師進行訴訟,委托合同可以約定,不因委托人的死亡而終止代理訴訟。二是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因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委托合同不因當事人一方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而終止。
1.當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隨時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賠償損失。例如,正當委托人昏迷不醒,無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務的處理,而委托事務的處理又正處于關鍵階段時,受托人終止合同,勢必會給委托人帶來損害,對此損害,受托人就應負責賠償。當然,如果當事人一方系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時,則可不負賠償責任。但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合同的當事人一方須負舉證責任,證明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關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賠償責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中規定:“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2.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終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因委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時,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繼續處理委托事務。《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二條規定:“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
因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三條規定:“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服務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匯總18篇)篇四
實踐中,委托合同與雇傭合同不易區別,而委托合同與雇傭合同的定性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處理。
委托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委托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396條也有類似明確的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一)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與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礎上的。
委托人之所以選定受托人為自己處理事務,是以他對受托人的辦事能力和信譽的了解、信任為基礎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為委托人服務,能夠完成委托事務的自信,這也是其基于對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發生在雙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間。沒有當事人雙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關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關系也難以鞏固。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受托的事務,不經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轉托他人處理受托的事務。同時,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對他方產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隨時終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提供勞務類合同,其標的是為勞務,這種勞務體現為委托人為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關于委托事務的范圍,《合同法》并沒有將委托事務限于法律行為,因而解釋上應不限于法律行為。但是,應當指出,委托事務的范圍也并不是沒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務必須是委托人有權實施的,且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行為。
(三)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處理委托事務。
受托人處理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和費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進行的。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處理受托事務的后果,直接歸受托人承受。這是委托合同與行紀合同、承攬合同、居間合同等類似合同的重要區別。
在有些情況下,受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法》第402規定、403條規定都有其規定。
二、雇傭合同的相關概念和特征。
雇傭合同,我國法律沒有進行規定。但是,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對雇傭合同設有明確規定,例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中華民國民法典》(現在臺灣省實施),另外,英美法系國家中的英國也有成文法對雇傭合同進行規定。梁慧星先生認為“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王澤鑒先生指出,雇傭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內,為雇傭人服勞務,雇傭人負擔給付報酬的契約”。可見,雇傭合同的這些定義基本是一致的。
雇傭合同具有以下兩個顯著特征:一是以完成一定的勞動為標的,至于工作成果則不是合同的標的;二是雇員的工作不具有獨立性。他一般以雇主的設備、技術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揮管理。
鑒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從中看出委托合同和雇傭合同的相同點是均以給付勞務為內容,其區別主要在于:
第一、委托合同雖然也包含了勞務的給付,但給付勞務并非合同的目的,合同工的目的在于處理委托事務,給付勞務僅是為了達到目的的手段,而雇傭合同以給付勞務為目的。
第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有權獨立地處理委托事務,而在雇傭合同中,受雇人的勞務全由雇主決定,受雇人無獨立的支配權。
第三、委托合同中,受托人雖原則上應以委托人的名義處理委托事務,但亦可以自己的名義處理事務,而在雇傭合同中,受雇人只能以雇主的`名義進行活動。
第五,雇傭合同的訂立目的在于由受雇傭人提供勞務,而不在于實現雇傭人的預期利益。這種勞務一般表現為受雇傭人利用自己的勞動力未雇用人提供一定的勞動。而委托合同的訂立目的在于由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事務,實現一定的預期利益。受托人提供勞務不過是滿足這一目的的一種手段。
第六,受雇人依據雇傭合同提供勞務,必須服從雇傭人的指示,自己一般并不享有獨立的酌情裁量的權利;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卻享有一定的獨立裁量的權利。
服務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匯總18篇)篇五
1、雇傭合同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合同的標的是提供勞務,雇員只要提供了勞務就有權獲得報酬。承攬合同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雇傭合同中雇員與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雇員在一定程度上要服從雇主的監管和安排,具有隸屬性。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攬人自己決定,不受定作人的監控,承攬人主要是依靠自己的技術力量和能力來完成工作,雙方之間不存在支配與服從關系。
3、雇傭合同履行中所發生的危險、意外事故或損失,一般是由接受勞務的雇主承擔。承攬合同履行中所產生風險則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攬人承擔,除非損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過失原因所造成的。
4、雇傭合同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按月按時向雇員支付報酬,該報酬相當于勞動力的價格。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因承攬人完成某項工作或做完某件事支付報酬,該報酬不僅包括勞動力價格,還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費等。
5、雇傭合同雇員的工作方式要聽任于雇主的指揮與分配,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完成工作有自主權,只要其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任務,具體的完成方式和時間由承攬人自己決定。
6、雇傭合同中,雇員的工作對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從事業務整體的一部分。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工作通常不屬雇主所從事的工作內容,或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屬部分。
雇傭合同范本。
甲方(聘用方):_________。
乙方(受聘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和_________市有關法規、規定,按照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為見習期/試用期),合同期滿聘用關系自然終止。
2.聘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3.簽訂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退離休時間,國家和_________市另有規定可以延長(推遲)退休年齡(時間)的,可在乙方達到法定離退休年齡時,再根據規定條件,續訂聘用合同。
4.本合同期滿后,任何一方認為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第二條試用期限。
試用期限為_________天,即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條工作崗位。
1.甲方根據工作任務需要及乙方的崗位意向與乙方簽訂崗位聘用合同,明確乙方的具體工作崗位及職責。
2.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業務、工作能力和表現,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重新簽訂崗位聘任合同。
第四條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1.甲方實行每周工作_________小時,每天工作_________小時的工作制度。
2.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3.甲方根據乙方工作崗位的實際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4.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乙方參加必要的業務知識培訓。
第五條工作報酬。
1.根據國家、市政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2.甲方根據國家、市政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調整乙方的工資。
3.乙方享受規定的福利待遇。
4.乙方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寒暑假、探親假、婚假、計劃生育等假期。
5.甲方按期為乙方繳付養老保險金、待業保險金和其它社會保險金。
第六條工作紀律、獎勵和懲處。
1.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2.乙方應遵守甲方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自覺服從甲方的管理、教育。
3.甲方按市政府和單位有關規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實績、貢獻大小給予獎勵。
4.乙方如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甲方按市政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經予處罰。
第七條病假和事假。
1.乙方請病假,須憑甲方指定的醫生證明,乙方在一個合同期(_________年或_________學年)內,累計病假不滿_________天,工資按照_________%發給;超過_________天后,甲方有權解除聘用合同;若未解除合同,工資將按_________%發給,直至恢復正常工作為止。在合同期內乙方因公出差,在當地政府指定的醫院就診的醫療費用,由甲方支付;因私外出就診的醫療費用自理。
2.乙方請事假須經甲方同意,甲方將按日扣發工資,在合同期(_________年或_________學年)內,事假累計不得超過_________天,連續事假不得超過_________天:超過_________天,將扣發_________天工資。未經甲方同意而擅離職守的,曠職_________天,扣發_________天工資,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第八條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后,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并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自行終止。在聘用合同期滿一個月前,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3.甲方單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終止。
4.經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務,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方。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工作報酬或者提供工作條件的。
9.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九條違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
1.經聘用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見習期),甲方應根據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3.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方員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甲方單位被撤銷的,甲方應在被撤銷前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數為乙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資)。
5.聘用合同履行期間,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應按不滿聘用合同規定的期限,支付當月基本工資作為的違約金給甲方。
6.乙方因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支付工作報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應按合同約定結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時支付欠發的工作報酬。
第十條其它事項。
1.甲乙雙方因實施聘用合同發生人事爭議,按法律規定應先申請仲裁,如一方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3.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
服務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匯總18篇)篇六
委托合同和雇傭合同是生活中最常見的2種合同,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人們之間的經濟交往越來越頻繁,這兩種合同的種類日趨多樣化,分界線也日趨模糊,在審判實務中經常出現競合的現象,這給審判實務帶來不便。本文試從基本概念入手,分析其特征,從法理上闡述兩者的區別,以供在審判實踐中予以參考。
服務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匯總18篇)篇七
雇傭一般是指根據當事人約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內為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傳統的雇傭關系是勞務關系的基本類型。考察雇傭關系是否成立,主要看以下幾點:1、雙方是否有雇傭合同(包括口頭合同);2、雇員是否獲得報酬;3、雇員是否以提供勞務為內容;4、雇員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揮和監督。其中第3、4點是確認雇傭關系的核心。
承攬一般是指當事人雙方關于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應接受該成果并給付一定報酬的合同。應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應接受承攬人的工作成果并給付報酬的一方為定作人。承攬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為定作物。承攬的'特征有:1、承攬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為目的。2、承攬的標的是特定的工作成果。3、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定作人只有在不影響承攬人工作的前提下,才能對承攬人的工作情況進行指示、監督和檢查。4、承攬人自行承擔風險獨立完成工作。
當事人雙方就雇傭與承攬的性質發生爭議時,為了準確區分二者,人民法院可以綜合分析下列因素,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予以認定:1、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3、是定期給付勞動報酬還是一次性結算勞動報酬;4、是連續性提供勞務,還是一次性提供勞動成果;5、當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勞動是其獨立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還是構成合同相對方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如當事人之間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定期給付勞動報酬,所提供的勞動是接受勞務一方生產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的,可以認定為雇傭。反之,則應當認定為承攬。
[1][2]。
服務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匯總18篇)篇八
1、雇傭合同中雇員與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雇員在一定程度上要服從雇主的監管和安排,具有隸屬性。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攬人自己決定,不受定作人的監控,承攬人主要是依靠自己的技術力量和能力來完成工作,雙方之間不存在支配與服從關系。
2、雇傭合同履行中所發生的危險、意外事故或損失,一般是由接受勞務的雇主承擔。承攬合同履行中所產生風險則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攬人承擔,除非損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過失原因所造成的。
3、雇傭合同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合同的標的是提供勞務,雇員只要提供了勞務就有權獲得報酬。承攬合同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4、雇傭合同中,雇員的工作對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從事業務整體的一部分。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工作通常不屬雇主所從事的'工作內容,或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屬部分。
5、雇傭合同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按月按時向雇員支付報酬,該報酬相當于勞動力的價格。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因承攬人完成某項工作或做完某件事支付報酬,該報酬不僅包括勞動力價格,還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費等。
6、雇傭合同雇員的工作方式要聽任于雇主的指揮與分配,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完成工作有自主權,只要其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任務,具體的完成方式和時間由承攬人自己決定。
二、責任承擔規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承攬合同履行中所產生風險則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攬人承擔,除非損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過失原因所造成的。
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服務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匯總18篇)篇九
答辯人:陳森林,男,19年月日生,漢族,平度市人,住平度市云山鎮趙莊村。
被答辯人:付仁山,男,1958年10月28日生,漢族,平度市人,住平度市萬家鎮仁里家村。
被答辯人:付仁國,男,1956年2月16日生,漢族,住址同上。被答辯人:付仁鋒,男,1962年10月21日生,漢族,住黑龍江省尚志縣慶陽鎮白江泡村。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現依據本案事實和有關法律,提出答辯如下,請合議庭充分考慮。
答辯人不是本案的當事人,請貴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答辯人是受拖拉機車主胡秀敏的委托經陳志功介紹找到付立冬為胡秀敏打撈拖拉機。拖拉機的所有權不歸答辯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本案被告,很顯然屬于訴訟主體錯誤。
即使答辯人是本案的被告,那么本案中被答辯人的弟弟付立冬與答辯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承攬關系,而不是雇傭關系,其訴訟請求也不成立。
關系的內容,而不是雙方當事人的主觀描述,因為雇傭合同和承攬合同有如下區別:
1.雇傭關系是以提供勞務為目的,客體是勞務;承攬關系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客體是工作成果,勞務僅作為完成工作的手段,這個工作成果在合同訂立時卻不存在的,而是要通過潛水來完成,因此承攬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
2.在完成工作時,雇員在一定程度上要聽從雇主的支配和指揮,而承攬人與定做人之間則不存在服從與被服從的關系,承攬人須獨立的完成工作任務。
3.雇員在從事雇主分配的任務時通常使用由雇主提供的工具或設備,自己并不準備工具設施。而承攬人由于依靠自己的技術、設備和勞力獨立完成定作人交辦的事務,所以都使用自己的工具設備。
4.雇傭關系是定期支付報酬,承攬關系則多為按工作成果結算。
不承擔賠償責任”。請貴院依法判決答辯人對承攬人付立冬的人身損害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依法駁回被答辯人訴訟請求。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陳森林。
服務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匯總18篇)篇十
第一,建設工程合同對合同主體具有嚴格的限制。
發包人只能是經過批準建設工程的法人,承包人也只能是具有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資格的法人;而承攬合同的承包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承攬合同的主體取決于當事人,并無強制性規定,內容隨意性較建設工程合同強。
第二,合同的標的不同。
即承攬建設工程的為建設工程合同,而且是按一定標準確定的建設工程,承攬合同的標的沒有限制,可以是動產,也可是不動產。不過,以不動產為標的的承攬合同,其標的價值較小或者工作內容比較簡單。由此二者的`區分問題可轉化為如何界定建設工程問題。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采用書面形式。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而縱觀合同法關于承攬合同的法條規定,對此無強制性要求,因此可認為對于承攬合同可書面,也可口頭約定,這取決于當事人的合意選擇。
第四,國家的管理。
建設工程合同從訂立到履行,從資金的投放到最終成果的驗收,國家都對其實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具體表現在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應當報送雙方業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經辦銀行備案。在合同簽訂后,經過專業的有資質的企業勘察、設計,才能立項,然后才能招標投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國家對資金使用、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工程工期進行必要的監管。工程完工后,國家制定基本建設工程及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通過驗收,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對大型工程,國家建設工程主管部門還直接參與竣工驗收的工作;而承攬合同中,標的涉及生產生活各個方面,價值相對較小,主要涉及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國家對其不進行特殊管理。合同的訂立、履行也較為自由、靈活。
服務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匯總18篇)篇十一
定作方: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
承攬方: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下列條款,共同信守。
品名或項目。
規格、型號。
單位。
數量。
單價。
價款或酬金(元)。
金額:仟佰拾萬仟佰拾元角分。
6.違約責任: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1)承攬方的違約責任: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不成工作,償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價款總值________%或酬金總額________的違約金。
(2)定作方的違約責任:中途變更定作物的數量、規格、質量和設計等,賠償承攬方因此造成的損失,中途解除合同,屬承攬方提供原材料的,償付未履行部分價款總值______%的違約金;不屬承攬方提供原材料的,償付承攬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________%的違約金。
8.以上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應以書面協議,作為附件。
9.本合同執行中發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10.本合同一式______份,正本雙方各執________份,副本送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存查。
11.本合同有效期限:從雙方簽署之日起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2.本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定作方:______________承攬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服務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匯總18篇)篇十二
服務方:_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合理互利互助的原則,就雙方進行衛生工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責任。
1.無償提供保潔工作中所需水電;。
2.協調在保潔工作中與相關部門的`關系;。
3.負責檢驗保潔質量及時支付乙方保潔費(_________元)。
4.如不滿意乙方保潔員的服務,可責令乙方及時調換;。
二、乙方責任。
1.負責提供保潔所需的設備及清潔原料,保潔員不得少于1人;。
2.嚴格按照乙方所訂的清潔衛生要求進行程序化服務;。
3.負責按期保質完成甲方要求的清洗保潔工作;。
4.乙方每月提供一次本合同清潔范圍內擦玻璃、衛生間消毒,日期由甲方通知;
5.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物品損壞和丟失,乙方要予以賠償。
三、保潔項目及檢驗標準。
1.日常清潔:辦公樓內科室衛生、樓內衛生、樓上樓下廁所,洗手盆及周邊下水道,辦公樓區域,門窗玻璃等。
2.定期保潔:廁所每日沖洗、消毒、除臭,洗手間每日清掃、擦拭、消毒。
3.提供設備藥劑明細:綠色環保用品、用具(品牌),保潔用品要及時更新保證衛生。
4.要求保潔員到指定醫院健康體檢,甲方要檢查結果。
四、費用及付款方式。
保潔費每月_________元,每月_________日結算,開發票。
五、作息時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違約責任。
合同期限內,任何一方有合理原因造成無法履行合同,需在終止合同前十五天書面通知對方。否則終止合同一方,將按執行合同50%支付對方違約金。
七、合同期限。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八、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由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服務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匯總18篇)篇十三
本合同于x年x月xx日生效,合同內容為xyz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abc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之間關于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咨詢服務的約定。雙方協議如下:
1.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咨詢服務。并約定了服務的內容、時限、衡量成果的標準。其中的主要內容包括:
乙方義務:向甲方提供工程建設全面咨詢服務,直到甲方承攬到本合同所指的工程項目,并與本工程項目業主簽訂工程合同后,才結束全面咨詢服務。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且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本工程項目的咨詢服務。乙方應負責甲方與本工程項目有關的第三方的協調,免費為甲方工作提供順暢的外部條件。乙方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及時免費向甲方提供與本項目咨詢業務相關的資料及信息。
乙方權利:乙方可以因甲方不再積極配合本工程項目的咨詢工作,提出中止咨詢業務。
甲方義務:在乙方提供咨詢服務過程中,免費向乙方提供甲方相關資質證件等資料,便于乙方展開相關咨詢服務。
甲方權利:甲方有向乙方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內容的權利,當甲方認定乙方不按規定履行其職責或義務,或與第三方串通給甲方造成任何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擔甲方相應損失。
2.如果乙方在工作中因自身過錯而發生任何錯誤或遺漏,乙方應無條件更正,而不另外收費,并對因此而對甲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以載明的該項服務內容對應之服務費為限。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工作的延誤,將由甲方承擔相應的損失。
二、驗收。
1.乙方完成階段性工作后向甲方交付工作成果。成果的提交形式為書面文件及有效的電子文件,其中書面文件的提交數量為二份。因成果提交而產生的任何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郵寄費)甲方均不需負擔。
2.若一方對階段性的工作成果有異議,必須在工作成果交付之日起的xx個工作日內向另一方以書面形式提出。雙方應在書面異議提出之日起的xx個工作日內對于該工作成果是否達到約定工作標準(或工作目標)進行商定并確認。雙方所商定并確認工作成果的事宜不得被無故拖延。
3.如經雙方書面認可確認達到約定工作標準(或工作目標)的,則乙方將向甲方發出該階段的費用帳單;若未達到約定的工作標準(或工作目標)的,甲方有權暫時停止支付該部分的約定服務費并由乙方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三、服務費的支付。
1.中標價如果比按國家標準定額及編制辦法所計算得到造價高5%,則服務費總額為本工程項目中標價去掉暫定金及暫估價后的3%;中標價如果比按國家標準定額及編制辦法所計算得到造價低5%-10%,則服務費總額為本工程項目中標價去掉暫定金及暫估價后的2%;中標價如果比按國家標準定額及編制辦法所計算得到造價低10%-15%,則服務費總額為本工程項目中標價去掉暫定金及暫估價后的1%;中標價如果比按國家標準定額及編制辦法所計算得到造價低15%以上,則服務費總額為本工程項目中標價去掉暫定金及暫估價后的0.5%。甲方將在與本工程項目業主簽訂正式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的xx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應付服務費的30%,余額將在本工程項目正式開工且業主支付的工程開工預付款到賬后的5個月內,等額支付給乙方。
2.本費用結構僅限于本工程項目咨詢的工作。如果甲方要求擴大項目范圍,或因甲方改變已經議定的項目內容導致乙方需變更項目步驟,乙方將需要重新評估上述費用結構。
3.乙方同意服務費按階段支付。每階段末,甲方將在乙方提出申請的天內,向乙方支付約定的費用。雙方同意以人民幣形式付款。
4.階段付款的比例及時間約定如下:
費用階段付款比例付款時間。
第一階段30%協議簽署之后。
第二階段14%工程開工預付款到賬后的第一個月末。
第三階段14%工程開工預付款到賬后的第二個月末。
第四階段14%工程開工預付款到賬后的第三個月末。
第五階段14%工程開工預付款到賬后的第四個月末。
第六階段14%工程開工預付款到賬后的第五個月末。
5.乙方將自行承擔項目實施范圍內的全部費用,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要其他費用。
四、服務的變更。
甲方可以提前x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要求變更或增加所提供的服務。該變更最終應由雙方互相商定認可,其中包括與該變更有關的任何費用調整。
五、合同解除。
1.雙方中任一方均不得隨意終止該合同,除非任一方有下列實質性的違約事件發生。違約方應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總金額的5%作為違約金。
甲方未按約定及時支付服務費,并經乙方書面催討后仍不支付的;。
乙方未按約定標準提供服務,并在甲方書面提出后仍無法進行合理性補救的。
2.在本合同期限內,若本工程項目取消或乙方咨詢失敗,雙方同意按以下步驟解除本合同。
乙方應于確認項目失敗的正式宣布之日起的5日內通知甲方。
合同解除后,乙方已完成的階段性工作量相對應的費用,甲方不再支付給乙方。
六、不可抗力造成的遲延。
凡因不可抗力而延遲履行的,任何一方均不因此而被視為違反本合同,而且任何一方均不對由此而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雙方將盡其合理的努力,促使其各自的代理人、雇員和代表盡量減少對另一方保密信息的散發和復制,并防止作出未經授權的透露。合同雙方同意,只有有必要知悉另一方保密信息的該方代理人、雇員和代表才會得到該等保密信息。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另一方的保密信息透露給第三方。
七、雙方保證。
1.乙方保證。
1.1其有權利、經驗、技能簽訂和充分履行本合同;。
1.2其將遵守在履行服務時所實行的一切適用的中國的法律與法規;。
2.甲方保證。
甲方將把其所掌握的而且是乙方履行本合同范圍內服務所需的一切信息提交給乙方。甲方應對提交給乙方的一切信息的準確性負責。甲方同意將所提交的信息中存在的任何問題或錯誤盡快通知乙方。
3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為更正信息或資料所提供的服務可能會發生的額外費用,雙方約定將協商談論重新評估費用。
八、涉及第三方的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于第三方(如計劃受托人、參與人或政府機構)提出的任何性質的一切索賠、要求、訴訟、損害賠償、損失、責任和費用(包括律師費),甲方應向乙方作出補償,并使其免于承擔責任;對因乙方下述行為而導致的任何性質的一切索賠、要求、訴訟、損害賠償、損失、責任和費用(包括律師費),乙方應向甲方作出補償,并使其免于承擔責任:
1.違反本合同保密規定的條款;。
3.嚴重疏忽或故意行為不當。
九、訴訟條款。
雙方同意,除了為保證本合同保密條款的強制執行而求助于法院以外,雙方同意因本合同終止或執行所產生的其他一切爭議應首先爭取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該爭議;協商不成,則任何一方可將爭議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其他規定。
1.本合同僅為甲方和乙方的利益而簽訂,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因本合同而另設任何第三方權益或義務。
2.本合同以中文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具同等效力。
3.本合同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被視為或解釋為為任何目的而在雙方之間建立合營或合伙關系。就一切目的而言(包括但不限于確定由誰負責承擔與工資有關的一切義務的問題),乙方的人員仍是乙方的雇員。
4.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條款或其任何部分被宣告無效,則其余條款仍然充分有效。
雙方于下列日期簽署本合同,以資證明。
代表:xyz公司日期:x年xx月xx日
代表:abc公司日期:x年xx月xx日
服務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匯總18篇)篇十四
甲方:
乙方:
一、保潔范圍:。
1、日常保潔區域:樓內所有樓道(包括樓梯、樓梯扶手)、走廊、衛生間、大小會議室、待客室、健身房、電梯、上人屋頂、浴室、活動室、業務大廳、事故處理大廳、大小餐廳、客房。
2、定期清洗范圍:浴室、衛生間、門廳玻璃。
二、乙方的責任與服務標準:。
1、乙方需在保潔區域設三人進行隨時性保潔,服務時間依據甲方需要雙方商定。如需要特定服務人員不夠,由乙方增派人員。
2、乙方日常保潔保養工作要做到:工作場地無雜物、無死角、樓梯走廊、窗臺無塵土,衛生間無水、無污漬、無異味。
3、乙方員工個人衛生要做到統一著裝,佩帶工作標志,無異形發型,無傳染病。
4、具體保潔保養要求嚴格執行本服務部文件《樓宇公共區域保養細則》。
5、建立逐組檢查制度,保潔員自查——班組長檢查——管理人員重點抽查。
6、對在規定范圍內之外的特殊要求乙方要積極配合解決。
7、乙方員工在工作時間及上下班時間的安全問題或有意外問題,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
三、甲方應盡責任。
1、甲方保證乙方工作期間的水、電供應,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2、甲方負責人有監督指導權,發現問題可督促乙方在限期內改正,甲方如對個別員工不滿意可以用書面或口頭形式通知乙方,招回該員工另行安排。
3、合同簽訂后,甲方應為乙方提供一間可供員工更衣、存放器材、物料的房間。
四、費用及付款方式。
1、雙方協商每年付款叁萬捌仟元整。
2、每滿一個月甲方以現金方式按月平均金額結算。
五、附則。
1、由乙方提供一切保潔工具及材料、用品。
2、乙方《樓宇公共區域保養細則》本合同附件雙方各持一份,以利于保潔工作的檢查、落實。
3、本合同依法簽訂,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共同履行,如需用改變,雙方協商解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否則如一方違約,需向另一方賠償全年保潔費的20%。
4、乙方員工在工作中,因人為因素或操作失誤損壞甲方物品,由乙方按價賠償。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合同有效期1年,自_年11月7日至_年11月6日止。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服務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匯總18篇)篇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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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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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鑒定地點:達縣鑒定時間年月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之間的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運輸服務要求。
甲方提供兩輛車為乙方提供汽車站運輸服務,車輛情況分別為:
1、廠牌車型,營運證號碼,發動機號,車架,
2、廠牌車型,營運證號碼,發動機號,車架。
第二條、服務期限。
期限從年月日時起,至年日時止,共計天。
第三條、服務費用。
合同總費用為元(人民幣)(大寫元整),乙方在服務期滿后60天內一次性付清。
第四條、甲方責任。
1、負責向乙方提供技術狀況完好的車輛和相應的駕駛人員。正常情況下,合同中未注明的事宜,甲方自行承擔責任。
2、甲方提供的車輛和自行聘請的駕駛人員,需具備各種齊全有效的行車證件。因證件不全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甲方全部承擔。如果甲方使用無營運證的車輛從事運輸服務活動,乙方可保留向運政管理部門舉報的權利。
3、在服務期內,甲方駕駛人員按照乙方制定的行車計劃,在乙方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由乙方指定的人員在行車計劃上簽字,作為履行合同的原始記錄。
4、負責服務期內車輛的二級維護及車輛年檢、年審。
5、負責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車輛損失保險、司乘座位保險、玻璃破碎保險等。
6、如果服務車輛在服務期間內發生事故,甲方應負責事故處理,并承擔事故的賠償責任。乙方不承擔事故車輛的任何法律責任。
7、甲方嚴格按行業管理規定,即《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列》、《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進行汽車運輸經營活動,如有違反,乙方可向運政管理部門舉報。
8、甲方保證提供禮貌、周密、易懂、易接受的全方位服務,按照乙方提供的行車計劃執行。
9、甲方在合同期內不得無故將服務車輛收回,如確需收回,需經雙方同意后另行提供相同型號的車輛完成運輸服務義務。
10、服務期內,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安全行車,因違法、違章造成的責任,甲方自行負責,并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11、甲方不得利用服務車輛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不得將已提供給乙方的車輛出租、典當、抵押,甲方必須對甲方的駕駛人員行為負責。
12、服務期間所發生的燃料費、過路過橋費、停車費、違章罰款等由甲方自行負擔。
13、正常駕駛時發現車輛使用異常或技術故障應停止運行并通知乙方,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確保行車計劃的執行,否則甲方必須承擔乙方的一切損失。
14、若發生事故,甲方應立即與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保險公司聯系,并通知乙方,甲方自行承擔責任及賠償乙方的一切損失。
15、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通知乙方并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保護好現場,承擔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裁定責任,負擔保險公司理賠后不足的部分。事故期間不計算服務費。乙方不承擔甲方服務車事故的一切責任(包括連帶責任)。
16、甲方中途如不能按約定提供車輛,甲方需退還乙方未使用期的服務費并付全部服務費10%的違約金。
第五條、乙方責任。
1、按照乙方宣傳的需要,負責制定行車計劃,并提交給甲方。
2、按照乙方宣傳的需要,負責對服務車輛進行包裝。
3、經甲、乙雙方約定,甲方提供駕駛人員姓名駛證號,是甲方車輛的指定駕駛員。如甲方未經乙方同意而換駕駛員,視為違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4、乙方中途退車,乙方需按實限使用時間支付甲方使用費并付全部使用費10%的違約金。
第六條、糾紛解決方式。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甲乙雙方發生糾紛不能協商解決時,可向運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或起訴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2、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有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三份。甲方所提供的資料及證件的復印件、雙方車輛行車記錄單等附件為合同組成部分。
3、如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應提前兩天通知對方,并經雙方協商一致的予以變更或解除。
第七條、特別約定。
1、甲方發生交通肇事后,甲方需提供能夠履行本合同運輸服務義務的車輛和駕駛人員,繼續完成行車計劃。
2、服務期間,甲方承擔妥善保管車輛的義務和責任,若發生車輛被盜、報廢及其它形式的滅失,乙方不承擔責任。
甲方:乙方:
單位名稱(章):單位名稱(章):單位地址: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電話:電話: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人(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人(以下簡稱乙方):
合同簽訂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安保服務事宜簽訂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合同概況。
1.1合同名稱:;。
1.2服務地點:;。
1.3承攬內容:負責園園區及辦公區域等甲方指定區域的安全保衛及防范工作;。
二、組成文件。
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簽訂后雙方形成的合同變更及補充協議。
協議書。
3)、本合同專用條款。
4)、本合同通用條款。
5)、履行本合同的相關文件(含雙方往來函件、會審記錄、會議紀要、簽證等與本合同相關的修正文件)。
6)、合同清單。
7)、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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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匯總18篇)篇十六
(甲方)。
(乙方)。
鑒定地點:達縣鑒定時間年月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之間的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運輸服務要求。
甲方提供兩輛車為乙方提供汽車站運輸服務,車輛情況分別為:
1、廠牌車型,營運證號碼,發動機號,車架,
2、廠牌車型,營運證號碼,發動機號,車架。
第二條、服務期限。
期限從年月日時起,至年日時止,共計天。
第三條、服務費用。
合同總費用為元(人民幣)(大寫元整),乙方在服務期滿后60天內一次性付清。
第四條、甲方責任。
1、負責向乙方提供技術狀況完好的車輛和相應的駕駛人員。正常情況下,合同中未注明的事宜,甲方自行承擔責任。
2、甲方提供的車輛和自行聘請的駕駛人員,需具備各種齊全有效的行車證件。因證件不全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甲方全部承擔。如果甲方使用無營運證的車輛從事運輸服務活動,乙方可保留向運政管理部門舉報的權利。
3、在服務期內,甲方駕駛人員按照乙方制定的行車計劃,在乙方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由乙方指定的人員在行車計劃上簽字,作為履行合同的原始記錄。
4、負責服務期內車輛的二級維護及車輛年檢、年審。
5、負責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車輛損失保險、司乘座位保險、玻璃破碎保險等。
6、如果服務車輛在服務期間內發生事故,甲方應負責事故處理,并承擔事故的賠償責任。乙方不承擔事故車輛的任何法律責任。
7、甲方嚴格按行業管理規定,即《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列》、《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進行汽車運輸經營活動,如有違反,乙方可向運政管理部門舉報。
8、甲方保證提供禮貌、周密、易懂、易接受的全方位服務,按照乙方提供的行車計劃執行。
9、甲方在合同期內不得無故將服務車輛收回,如確需收回,需經雙方同意后另行提供相同型號的車輛完成運輸服務義務。
服務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匯總18篇)篇十七
定作人:(填寫全稱)承攬人:(填寫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定作人與承攬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定作物情況(如有其它約定內容可另設合同附件,寫為見合同附件一)。
1.1品名:(應填寫定作物的正式名稱,不可用其簡稱或俗名代替)。
1.2規格:(應寫明定作物具體的規格型號)。
1.3數量:(具體寫明定作物的數量,并注明單位)。
1.4備注:(如無內容,在空格處劃線)。
2.1合同價款總額:(應以大、小寫兩種形式填寫,并注明幣種)。
2.2付款方式:(應詳細寫明是分期付款還是一次性付款或其他方式)。
2.3付款時間:(寫明年、月、日)。
第三條加工成品質量要求及技術標準:
3.1質量要求:(應明確填寫要達到的質量標準是國標還是行業標準,必須要寫全稱)。
3.2技術標準:(技術標準如硬度、強度、韌性、抗腐蝕、抗氧化等各種物理化學參數)。
3.3以封存樣品為質量標準的,應當由雙方代表當面封簽,并妥為保存。
第四條原材料的提供辦法及規格、數量、質量。
4.1用承攬人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定作人有權對原材料進行檢驗。承攬人隱瞞原材料的缺陷而影響定作物的質量時,定作人有權要求重作、修理、減少價款或退貨。
4.2用定作人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定作人按下表標準提供:
4.3定作人于年月日之前提供原材料。(注:分批次提供的或按工序要求提供的,可具體化)。
4.4承攬人收到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之日起日內檢驗完畢,不符合要求的,應在收到后日內通知定作人調換或補齊。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換,對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換零部件,否則定作人有權解除本合同,承攬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條技術資料、圖紙的提供。
5.1定作人負責提供技術資料和圖紙。
5.2承攬人在依照定作人的要求進行工作期間,發現提供的圖紙或技術資料要求不合理,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定作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回復并提出修改意見。定作人未答復,承攬人有權停止工作,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定作人賠償。
5.3定作人要求對承攬物的技術性保密的,承攬人應當嚴格遵守,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技術資料和復制品。
第六條驗收標準和方法。
6.1驗收標準:(寫明是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封樣進行驗收)。
6.2驗收方法:(寫明全部或抽樣驗收的方法)。
6.3定作人驗收承攬人所完成定作物的時間:(寫明具體時間年、月、日)。
6.4定作人驗收承攬人所完成定作物的地點:(寫明詳細地址)。
6.5驗收前承攬人應當向定作人提交必需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
6.6對短期檢驗難以發現質量缺陷的定作物,在使用后日內發現質量缺陷,定作人有權要求退換,并視為質量不符合約定。
6.7雙方就定作物的質量在檢驗中發生爭議時,以(寫明檢驗機構)對定作物質量的認定為準。
第七條交(提)定作物的時間和地點。
7.1雙方約定由定作人自提定作物。
7.1.1自提定作物的時間:(寫明年、月、日)。
7.1.2自提定作物的地點:(寫明詳細地址不可省略)。
7.2雙方約定由承攬人送交定作物。
7.2.1送交定作物的時間:(如選擇了7.1,則在空格處劃線)。
7.2.2送交定作物的地點:(如選擇了7.1,則在空格處劃線)。
7.3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應當事先與對方達成協議,所達成的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4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計算:承攬人自備運輸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記日期為準;委托運輸部門運輸的,以發運定作物時承運部門簽發戳記日期為準;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攬人通知的提取日期為準,但承攬人在發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須留給定作人以必要的途中時間。
第八條包裝要求及費用負擔:
8.1包裝要求:(應具體寫明包裝方式、包裝物品的材質、包裝的大小尺寸等)。
8.2費用負擔:(寫明包裝費用由哪方承擔)。
第九條運輸方式及費用負擔。
9.1定作物的運輸方式:(寫明是汽車、火車、水運或其他方式)。
9.2運輸費用由(如無內容,在空格處劃線)承擔。
第十條定作物的保修。
10.1定作物保修期:(如保修期從何時起到何時止)。
10.2在保修期內承攬人免費提供保修服務。
第十一條定金及預付款。
11.1定作人向承攬人交付定金的數額:(大、小寫兩種形式填寫)。
11.2定作人向承攬人交付定金的時間:(寫明年、月、日)。
11.3定作人向承攬人交付預付款的數額:(大、小寫兩種形式填寫)。
11.4定作人向承攬人交付預付款的時間:(寫明年、月、日)。
第十二條承攬人的違約責任:
12.1未按合同約定的質量交付定作物,若定作人同意接受的,應當按質論價;不同意接受的,應當負責修理或調換。經過修理或調換后,仍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定作人有權拒收,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人賠償。
12.2交付定作物少于合同約定的數量,定作人仍然需要的,應當補齊,補交部分按逾期交付處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權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人賠償。
12.3未按合同約定包裝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裝的,應當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因此而支付的費用。因包裝不符合同約定造成定作物毀損、滅失的,由承攬人賠償損失。
12.4逾期交付定作物,應當向定作人支付未交定作物總價的(如未約定則在空格處劃線)%的違約金。
12.5未經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權拒收。
12.6不能交付定作物的應當向定作人支付不能交付定作物總價的(如未約定則在空格處劃線)%的違約金。
12.7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設備、包裝物及其它物品毀損、滅失的、應當償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損失。
12.8未按合同約定的辦法和期限對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進行檢驗,或經檢驗發現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人調換、補齊的,由承攬人承擔相應的損失。
12.9擅自調換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人有權拒收,承攬人應賠償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損失。如定作人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應當按定作人要求完成,并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
12.10承攬人未按定作人的技術保密要求采取妥善措施,造成定作人的保密性技術泄漏,或被竊取的,承攬人應向定作人承擔違約金元。
12.11因承攬人原因致使定作物造成的侵權責任和損失,由承攬人承擔。
12.12其它違約責任:(如無內容,在空格處劃線)。
第十三條定作人的違約責任:
13.1中途變更定作物的數量、規格、質量或設計等,賠償因此給承攬人造成的損失。
13.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定作人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定作人應向承攬人支付未履行部分價款總值的%的違約金。
13.3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攬人提供原材料的,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賠償因此給承攬人造成的損失;承攬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應當順延外,定作人還應當支付承攬人停工待料的損失。
13.4超過合同約定期限領取定作物的,每逾期一日向承攬人支付定作物總價‰的違約金外,還應當承擔承攬人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費。
13.5超過合同約定日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逾期付款額的萬分之向承攬人支付違約金,直至付清時止。
13.6無故拒絕接收定作物,賠償因此給承攬人造成的損失。
13.7變更交付定作物地點或接收單位(人)時,承擔因此多支出的費用。
13.8其它違約責任:(如無內容,在空格處劃線)。
第十四條不可抗力。
14.1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內,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毀損、滅失的,承攬人在取得合法證明后,可免予承擔違約責任,但應當采取積極措施,盡量減少損失。
14.2在定作人遲延接受或無故拒收期間,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毀損、滅失發生的,承攬人不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約定通過訴訟程序解決,訴訟管轄地法院為(根據有利于我方的原則,在定作人住所地、承攬人住所地、合同簽訂地的法院中選擇其一,涉及鐵路工程的可選擇鐵路運輸法院)法院。
第十六條本合同簽訂地點(填寫到縣級)。
第十七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條本合同一式份,定作人執份,承攬人執份。
第十九條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商。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電話:電話:傳真:傳真:開戶銀行:開戶銀行:賬號:賬號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合同簽訂時間:年月日。
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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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當前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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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匯總18篇)篇十八
(甲方)。
(乙方)。
鑒定地點:達縣鑒定時間年月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之間的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運輸服務要求。
甲方提供兩輛車為乙方提供汽車站運輸服務,車輛情況分別為:
1、廠牌車型,營運證號碼,發動機號,車架,
2、廠牌車型,營運證號碼,發動機號,車架。
第二條、服務期限。
期限從年月日時起,至年日時止,共計天。
第三條、服務費用。
合同總費用為元(人民幣)(大寫元整),乙方在服務期滿后60天內一次性付清。
第四條、甲方責任。
1、負責向乙方提供技術狀況完好的車輛和相應的駕駛人員。正常情況下,合同中未注明的事宜,甲方自行承擔責任。
2、甲方提供的車輛和自行聘請的駕駛人員,需具備各種齊全有效的行車證件。因證件不全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甲方全部承擔。如果甲方使用無營運證的車輛從事運輸服務活動,乙方可保留向運政管理部門舉報的權利。
3、在服務期內,甲方駕駛人員按照乙方制定的行車計劃,在乙方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由乙方指定的人員在行車計劃上簽字,作為履行合同的原始記錄。
4、負責服務期內車輛的二級維護及車輛年檢、年審。
5、負責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車輛損失保險、司乘座位保險、玻璃破碎保險等。
6、如果服務車輛在服務期間內發生事故,甲方應負責事故處理,并承擔事故的賠償責任。乙方不承擔事故車輛的任何法律責任。
7、甲方嚴格按行業管理規定,即《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列》、《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進行汽車運輸經營活動,如有違反,乙方可向運政管理部門舉報。
8、甲方保證提供禮貌、周密、易懂、易接受的全方位服務,按照乙方提供的行車計劃執行。
9、甲方在合同期內不得無故將服務車輛收回,如確需收回,需經雙方同意后另行提供相同型號的車輛完成運輸服務義務。
10、服務期內,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安全行車,因違法、違章造成的責任,甲方自行負責,并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11、甲方不得利用服務車輛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不得將已提供給乙方的車輛出租、典當、抵押,甲方必須對甲方的駕駛人員行為負責。
12、服務期間所發生的燃料費、過路過橋費、停車費、違章罰款等由甲方自行負擔。
13、正常駕駛時發現車輛使用異常或技術故障應停止運行并通知乙方,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確保行車計劃的執行,否則甲方必須承擔乙方的一切損失。
14、若發生事故,甲方應立即與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保險公司聯系,并通知乙方,甲方自行承擔責任及賠償乙方的一切損失。
15、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通知乙方并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保護好現場,承擔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裁定責任,負擔保險公司理賠后不足的部分。事故期間不計算服務費。乙方不承擔甲方服務車事故的一切責任(包括連帶責任)。
16、甲方中途如不能按約定提供車輛,甲方需退還乙方未使用期的服務費并付全部服務費10%的違約金。
第五條、乙方責任。
1、按照乙方宣傳的需要,負責制定行車計劃,并提交給甲方。
2、按照乙方宣傳的需要,負責對服務車輛進行包裝。
3、經甲、乙雙方約定,甲方提供駕駛人員姓名駛證號,是甲方車輛的指定駕駛員。如甲方未經乙方同意而換駕駛員,視為違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4、乙方中途退車,乙方需按實限使用時間支付甲方使用費并付全部使用費10%的違約金。
第六條、糾紛解決方式。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甲乙雙方發生糾紛不能協商解決時,可向運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或起訴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2、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有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三份。甲方所提供的資料及證件的復印件、雙方車輛行車記錄單等附件為合同組成部分。
3、如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應提前兩天通知對方,并經雙方協商一致的予以變更或解除。
第七條、特別約定。
1、甲方發生交通肇事后,甲方需提供能夠履行本合同運輸服務義務的車輛和駕駛人員,繼續完成行車計劃。
2、服務期間,甲方承擔妥善保管車輛的義務和責任,若發生車輛被盜、報廢及其它形式的滅失,乙方不承擔責任。
甲方:乙方:
單位名稱(章):單位名稱(章):單位地址: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電話:電話: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