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是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達成的書面協議,規定了雙方在保險事項上的權益與義務。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保險合同范文,供大家參考和借鑒。
車損保險合同(專業16篇)篇一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本保險合同中的非營業用汽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使領館等機構從事公務或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不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收取運費或租金的自用汽車,包括客車、貨車、客貨兩用車。
第三條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保險責任。
第四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墜落;
(二)火災、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四)暴風、龍卷風;
(五)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五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責任免除。
第六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府征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險車輛;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七)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
(八)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第七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六)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七)車輛標準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設備的損失;
(九)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十)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十一)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
第九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
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稅)的價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
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
折舊率表。
車輛種類。
年折舊率。
9座以下客車。
6.00%。
農用運輸車。
12.50%。
其他車輛。
10.00%。
折舊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
(三)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四)投保車輛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設備,應在保險合同中列明設備名稱與價格清單,并按設備的實際價值相應增加保險金額。新增設備隨保險車輛氣并折舊。
保險期限。
第十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
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后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四條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改裝、加裝或從事營業運輸等,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
車損保險合同(專業16篇)篇二
三、取消預定規定。
四、住宿延期及超額訂房。
如旅行團超過預訂日期仍不能如期離店時,本酒店可根據客房的出租情況協助安排。
凡經本酒店確認的團體,因酒店客房全滿而安排不下,本酒店負責將團體安排至同等級或高于本酒店等級的酒店人住,不再多收房費。
五、兒童收費。
六、訂餐規定。
七、陪同餐安排。
旅行團如在酒店用餐,本酒店負責安排全陪及本地司機免費就餐。
八、付款方式。
本酒店全部賬單均為月結,貴社必須在接獲本酒店賬單后十四天內付清。
本酒店開戶銀行:中國銀行,fec賬號:____________。
us8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車損保險合同(專業16篇)篇三
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并在合同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那么,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車損險定值保險合同基本要點,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首先,還是了解下定值保險和不定值保險。在各類財產保險中,依據標的價值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確定分為定值保險和不定值保險。在此次示范條款出臺之前,車險的車輛損失險合同均屬于“不定值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是“定值保險合同”的對稱,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只列明保險金額,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須至危險事故發生后,再行估計其價值而確定其損失的保險合同,這種采用不定值合同的保險即為不定值保險。不定值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的損失額,以保險事故發生之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計算依據,通常的方法是以保險事故發生時,當地同類財產的市場價格來確定保險標的價值。
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并在合同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業內人士把上述規定中的前者稱為定值保險,后者稱為不定值保險。按照上述規定,訂立任何一個保險合同,當事人都可以在兩者之間進行選擇,可以選擇定值保險,也可以選擇不定值保險。實際上并不是這樣,只有貨物運輸保險可以是,也只能是定值保險;其他險種只能是不定值保險。在國外保險中,貨物運輸險由于貨物起運后市場價值及異地因素造成核定困難一般采用定值保險合同,而其他財產險合同均采用不定值保險合同。示范條款出臺之前,我國財產險保險合同同樣是這樣操作的,不過,現在筆者茫然了。
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示范條款雖然沒有明確保險價值,但是對“保險金額”的規定,尤其是賠償處理中明確的計算公式,一切都說明了本次車輛損失險合同屬于定值保險合同。
筆者理解如此設定是為了解決“高保低賠”的問題。勇于創新,也是筆者樂于看到的。示范條款正式運行后,大范圍修改國內所有關于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的保險教材,顛覆原有的.保險學都不算是問題,只要是對的就該堅持。但是對接踵而來的系列問題,筆者仍然是一片茫然。
損失補償原則指當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遭受損失時,其從保險人處所能獲得的賠償只能以其實際損失為限。損失補償原則主要適用于財產保險以及其他補償性保險合同。我們都知道,補償原則是保險最為基本的原則之一,正因為保險的補償原則,除貨物運輸險外,幾乎所有財產險合同都是采用不定值保險合同,即以出險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與保險金額對比并計算賠償。依據同樣出自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三、四款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一個簡單的例子,假設本人于2015年4月1日購置一臺新車,購置價為30萬。按照示范條款“保險金額”的規定,該車投保時實際價值=新車購置價=30萬。2016年3月15日,遇自然災害導致保險車全損,而此時因市場價格變動此車的市場新車購置價下降到20萬。
按照保險補償原則、保險法規或原有條款規定,本人可以在保險公司獲得20萬的理賠款。
但是按照示范條款第十九條規定:
筆者從懵懂開始認識保險,最先明白的是保險的補償原則,懂得保險不是博x、不是賭博。而示范條款此舉,讓我眼前的保險越來越不像保險了。
同樣道理,示范條款讓筆者對保險利益原則也一并茫然。
還是科普下吧,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行業中的一個基本原則,又稱“可保利益”或“可保權益”原則。所謂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其所保標的具有法律所承認的權益或利害關系。即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能遭受的損失或失去的利益。《保險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原則并非僅僅是需要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具有法律所承認的所有權、代管權。保險利益原則有3個構成要件,即1是可保利益必須是合法利益,2可保利益必須是有經濟價值的利益,3可保利益必須是可以確定并能夠實現的利益。按照筆者前面提到的例子,筆者的保險車輛出險時,車輛能夠實現的利益為20萬,遵循示范條款規定以30萬賠償同樣違背了保險利益原則。
即使排除所謂市場價格的變動因素造成的損失補償和可保利益問題,從示范條款的操作性來看,是要求我們各大保險公司在承保車輛險時需要及其精確的確定保險金額(也就是投保時的實際價值)。
在筆者的從業認知來看,目前各保險公司的承保隊伍尚難以擔當此重任,原因:
1、中國保險業長期“寬進嚴出”的現狀,與發達保險業“嚴進寬出”差距巨大;
2、車輛購置信息不對稱,投保車輛真實信息核實準確性較差;
3、由于市場惡性競爭,不少保戶在業務人員幫助下為減少保費支出存在降低車價、修改購置日期等行為,導致承保信息真實性較差。在保險理賠實踐中,保險金額確定不合理、購置日期造假、車型混亂比例較高。
由于主客觀因素,承保差錯肯定存在。但是令筆者茫然的是,示范條款中竟未對誤報、誤算、投保人過失造成的保險金額確定差錯進行配套設定。且不說《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三、四款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在示范條款上如同作廢,就算是最大限度“保障”被保險人利益(筆者認為超過可實現利益的部分是違法所得,保險行業沒必要買單)一切問題都由保險公司買單的話,咱們保險公司的承保崗位真可謂“亞歷山大”啊!
前面舉例說明了,因保險金額確定不準或車輛市場價值變動,按照示范條款的理賠計算公式存在較大的問題。除此之外,公式還有問題嗎?筆者認為還有幾處關于公式不嚴謹的地方:
1、涉及代位追償或第三方賠償不足的問題時,公式是個坑:
舉例,a車與b車相撞,各承擔50%事故責任,a車維修費用32000元,b車無損。b車交強險承保公司賠償a2000元,b車應賠償a車15000元,由于b車未履行賠償義務僅支付a5000元。假設a車不存在其他絕對免賠。
根據示范條款:部分損失賠款=(實際修復金額-被保險人已從第三方獲得的賠償金額)×(1-事故責任免賠x)×(1-絕對免賠x之和)-絕對免賠額=(32000-2000-5000)×(1-10%)×(1-0%)-0=22500元。
事實上熟悉保險理賠的都知道,a車應從保險公司獲得的賠款為(32000-2000)×50%×(1-10%)=13500元,a因b未履行賠償向a保險公司要求先行賠付款=(15000-5000)×100%=10000元。合計從a公司得到賠款為23500元。
示范條款設計不嚴謹,導致依據條款處理損害了被保險人的權益。筆者理解,條款的此次設計想把問題理順、弄簡單,但是不夠嚴謹將給代位追償挖一個坑。
2、涉及殘值問題,缺乏公式依據,以文字條款處理又將挖個坑:
先看看文字的,示范條款第十七條“被保險機動車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由保險人、被保險人協商處理。如折舊被保險人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并在賠款中扣除”。賠款中扣除,沒有條款公式,自然會有2種扣法,1是傳統的理賠方式,2是文字理解賠款后扣除。顯然賠款計算后扣除是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文字不嚴謹,缺乏準繩啊!
3、涉及施救費問題,缺乏公式依據,以文字條款處理還將挖個坑:
4、第三者賠償處理公式有重大瑕疵:
賠款=(依合同約定核定的第三者損失金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分項賠償限額)×事故責任比例×(1-事故責任免賠x)×(1-絕對免賠之和)
看了這個公式,筆者哭笑不得,我們都知道商業險和交強險理賠范圍是不一樣的,這個公式明顯概念混淆。依合同約定核定的第三者損失金額,是哪個合同,在商業條款上肯定是依照商業險合同約定吧?啥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分項賠償限額?我們都知道分項限額有責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限額為2000元。沒事減分項限額干嘛?減交強實際賠償部分就行了,筆者相信這是擬定條款的重大低級失誤,而并非保險行業坑害消費者。
舉例1:a車碰撞行人b,導致b搶救無效死亡。a承擔全責。b死亡賠償+喪葬費核定為30萬,搶救醫療費為1000元,衣物損失2000元。
一般理賠都清楚,交強險賠償=110000+1000+2000=113000元。商業第三者賠款=19萬×100%×(1-20%)=152000元,合計賠款265000元。
而按照示范條款公式,商業險賠款=【(300000+1000+2000)-分項限額(110000+10000+2000)】×100%×(1-20%)=144800元。
7200元哪里去了?錯誤的分項限額。
車損保險合同(專業16篇)篇四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條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時,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條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交保險費的利息。
第四條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每月的1號至月底。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方式。
第五條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分為躉交、xx年交、20年交。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
第六條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第七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1、每年在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的5%增加保險金額。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險人生存至每滿3周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的10%給付生存保險金。
3、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內,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給付,本合同即行終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后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增加后的保險金額給付,本合同終止。
車損保險合同(專業16篇)篇五
出租方(甲方):
聯系電話:
聯系人:
承租方(乙方):
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碼: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交通部有關規章,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汽車租賃合同,設定下列條款,共同遵守。
二、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為乙方提供證照齊全有效,技術狀況良好的車輛。
2.甲方負責向保險公司對租賃車輛投保財產險和第三者責。
3.乙方違約,甲方有權收回租賃車輛。
4.對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損失,甲方不負連帶責任。
5.協助乙方處理發生的交通事故和及時按規定辦理索賠手續。
6.甲方有按時收取租金的權利、有權以乙方的押金和其他抵押物繳租金和車輛損壞缺件,保險理賠不足部分的賠償,押金扔抵壓不足的,有繼續索賠的權利。
三、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提供給甲方的資料應保證真實有效(如身份證、戶口簿、駕駛證、單位營業執照副本等)否則就此產生的責任均由乙方負責。
2.乙方認真檢查并掌握租賃車輛的各種性能和操作方法點清車輛附件,驗收簽字后駛離。凡因乙方操作不當,保管不善造成車輛遺失或造成附件損壞,乙方應向甲方賠償。
3.乙方的租用的甲方車輛不能從事其他營業性客貨運輸、不能轉租、轉包、抵押、投資、贈與,不能賦予自己對車輛任何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不能私自拆裝甲任險繳納養路費。
4.乙方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非法活動,轉租所導致的后果,均由乙方負責,同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6.乙方租用車輛除繳納租金外,另須繳納押金,(押金為現金,支票需三天扣提車)乙方不可以押金視作租金使用。
7.乙方要求延長汽車租賃合同,必須提前通知雅芳辦理延期手續。還車時應保持車內外的清潔,否則將收取500元清理費。
9.車輛發生事故,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車輛修理由甲方安排修理地方,乙方不得擅自安排修理,一旦車輛損壞禁止繼續使用,乙方應權利配合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好車輛事故,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時,將按照交通管理條例處理。
10.車輛發生事故,修理費由乙方預先支付,在停駛或修理期間的租費有乙方承擔,同時還應賠償本車輛加速折舊費,折舊金額按修車實際發生額的50%計算。若發現乙方發生事故不報告,擅自修理將按正規修理費的3倍罰款。
11.乙方在承租期間,若遺失拍照或有關證件,乙方應向有關部門申請補辦,補辦期間的車輛租賃費及補辦手續費,由乙方承擔,直至車輛能正常行駛時為止。
12.乙方在用車期滿,應完好無缺損將車輛交給甲方。不得卸下里程表和故意損壞里程表,如有發生按日里程1000公里收費,不得更換車輛零部件。
13.嚴禁酒后開車,嚴禁使用車輛進行違法活動、當教練車、參加競賽及作測試使用,嚴禁裝載易燃、易爆易腐濁物品。
14.按照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條款規定。車輛發生意外時保險公司實行限額賠償,乙方須承擔保險限額以外的所有費用,甲方所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僅限于甲方需允許的駕駛人員。
15.全車丟失后至保險公司賠償錢,該期間的租賃費由乙方承擔。
16.賠償時,乙方應向保險公司提交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調解結案書,損失清單和各種有費用的單據,如實填寫機動車輛出現報告單。
17.乙方在車輛租用期間,汽油、潤滑油、路橋費、停車費自行負責。
四、其他。
1.以上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其他有違約行為的,違約一方負有賠償對方損失的責任。
2.本合同一式叁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3.本合同的糾紛訴訟歸當地人民法院管轄。
車損保險合同(專業16篇)篇六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滿期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保險期滿時仍生存,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滿期生存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二、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內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的10%給付“身故保險金”,并無息返還所交保險費,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前述所稱“所交保險費”指給付當時基本保險金額的年交保險費。
三、特定婦女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院確診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婦女疾病項目表”所列癌癥,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的15%給付“特定婦女疾病保險金”。該項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四、特定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須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術項目表”所列手術治療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的10%給付“特定手術保險金”。同一次手術或同一手術項目的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五、結婚津貼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后至滿3年前結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8%給付“結婚津貼保險金”;被保險人于保單年度滿3年時生存且未曾領取“結婚津貼保險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8%給付“結婚津貼保險金”。結婚津貼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六、子女養育津貼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保單生效日起2年后至滿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8%給付“子女養育津貼保險金”;被保險人于保單年度滿5年時生存且未曾領取“子女養育津貼保險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8%給付“子女養育津貼保險金”。子女養育津貼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第三條、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患愛滋病(aids)或感染愛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七、戰爭、軍事行動、反動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對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終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四條、保險期間。
本保險的保險期間分____年、______年和20年3種,投保人投保時可選擇其中1種。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至本合同約定終止時止。
第五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并于保險單上載明,以基本保險金額為基準,按以下公式確定各保單年度的當年度保險金額。
當年度保險金額=基本保險金額×(1+0.05×保單年度數);。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險費。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應當按約定的交費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險費。
第六條、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如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七條、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人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醫療、結婚津貼及子女養育津貼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第八條、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車損保險合同(專業16篇)篇七
(二)由被保險人合法租種的小麥;。
(三)代他人管理的小麥。
第二條下列小麥不在保險標的范圍內:
(一)新開墾土地上種植的小麥;。
(二)經濟林內間種的小麥。
第三條由于雹災直接造成保險小麥的產量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的約定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四條下列原因造成保險小麥的產量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發生雹災后,被保險人管理不善或故意、違法行為;。
(三)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原因。
第五條從小麥返青起至小麥收獲離開田間止,具體起止日期以保險單上的約定為準。
第六條每畝保險產量按被保險人所在縣(市)前3至5年平均畝產量的30%至60%(含)確定。保險價格是指上年度國家小麥最低保護價格。
第七條每畝保險金額按每畝保險產量與保險價格確定。
第八條保險費按保險人規定的費率計收。
第九條保險小麥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在保險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一)全部損失。
保險小麥發生下列雹災損失時視為全部損失:
1.收獲期前:
(1)90%(含)以上的小麥植株倒折;。
(2)保險小麥損失嚴重,以至縣級(含縣)以上政府部門決定改種其他作物。
2.收獲期:實際產量不足正常產量的10%(含)。
全部損失時,保險人按下列賠償標準計算賠款:
保險小麥面積高于實際播種面積時,按實際播種面積計算賠償金額。
保險小麥絕產經一次性賠付后,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二)部分損失。
保險小麥遭受雹災損失,凡未達到全損標準的為部分損失,部分損失按保險產量與實際產量的差額和保險價格計算賠償金額,實際產量根據政府有關部門測定的結果確定;實際產量達到或超過保險產量時,不發生賠款。小麥保險面積等于或高于實際播種面積時,按實際播種面積計算賠償金額;小麥保險面積低于實際播種面積時,如無法區分保險面積部分,按保險面積與實際播種面積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第十條如果保險小麥在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時,同時遭受非保險責任災害損失,對非保險責任災害造成的損失,應從保險損失中扣除。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應當提供保險單(證、分戶清單)、損失清單和有關部門的證明,各項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合法,不得有任何欺詐。被保險人欺詐行為給保險人造成損失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收到單證后,應當迅速審定、核實。
第十二條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生效前按約定交付保險費。
第十三條投保人應當按實際播種面積投保所有符合承保條件的小麥。
第十四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如有被保險人名稱變更、保險小麥發生權利轉讓或者保險小麥遭受其他原因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根據保險人的有關規定辦理批改手續,或者協助保險人做好損失程度等記錄,以便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時,合理確定賠款。
第十五條保險小麥發生雹災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必要施救措施,同時在24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并協助查勘。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約定的各項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15日后終止保險合同。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事宜發生爭議,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項辦法解決:
(1)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凡涉及本保險的約定均采用書面形式。
代表(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_________作物種植險保險單(正本)。
被保險人:_________。
戶數:_________。
車損保險合同(專業16篇)篇八
本保險分為平安險、水漬險及一切險三種。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照保險單上訂明承保險別的條款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平安險。
本保險負責賠償: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當被保險人要求賠付推定全損時,須將受損貨物及其權利委付給保險公司。被保險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運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的貨物可視作一個整批。
推定全損是指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恢復、修復受損貨物以及運送貨物到原訂目的地費用超過該目的地的貨物價值。
2.由于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4.在裝卸或轉運時由于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5.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6.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后,在避難港由于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于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二)水漬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三)一切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二)屬于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四)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五)本公司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一)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滿六十天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二)由于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權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并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保險責任按下列規定終止:
1.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貨物在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滿六十天為止。
2.被保險貨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定的義務而影響保險人利益時,本公司對有關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須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
(二)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被保險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的損失。被保險人采取此項措施,不應視為放棄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項措施,也不得視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變更或發現保險單所載明的貨物、船名或船程有遺漏或錯誤時,被保險人應在獲悉后立即通知保險人并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本保險才繼續有效。
(四)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
保險單正本、提單、發票、裝箱單、磅碼單、貨損貨差證明、檢驗報告及索賠清單。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的有關函電及其他必要單證或文件。
(五)在獲悉有關運輸契約中“船舶互撞責任”條款的實際責任后,應及時通知保險人。
本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起算,最多不超過二年。
海洋貨物運輸保險單。
________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根據________(以下簡稱為被保險人)的要求由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繳付約定的保險費,按照本保險單保險別和背后所載條款與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貨物運輸保險,特立本保險單。
標記。
包裝及數量。
保險貨物項目。
總保險金額:
保費________費率________裝載工具。
開航日期______自______至
所保貨物,如遇風險,本公司憑本保險單及其有關證件給付賠款。
所保貨物,如發生保險單項下負責賠償的損失或事故,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賠款償付地點。
出單公司地址。
營業部。
車損保險合同(專業16篇)篇九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本保險合同中的營業用汽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的,用于客、貨運輸或租賃,并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收取運費或租金的汽車。
第三條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保險責任。
第四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極、墜落,
(二)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三)暴風、龍卷風;
(四)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五)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六)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五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責任免除。
第六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征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險車輛;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3.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七)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
(八)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第七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火災、爆炸、自燃造成的損失;
自燃是指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
(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六)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七)車輛標準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設備的損失;
(九)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十一)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
第九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
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稅)的價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
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
折舊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
(三)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四)投保車輛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設備,應在保險合同中列明設備名稱與價格清單,并按設備的實際價值相應增加保險金額。新增設備隨保險車輛一并折舊。
保險期限。
第十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二條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
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后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四條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改裝、加裝等,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
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征明和資料。
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車損保險合同(專業16篇)篇十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本保險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的家庭或個人所有,且用途為非營業性運輸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車、核定載重量在0.75噸以下的客貨兩用汽車。
第三條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可以約定駕駛人員。約定駕駛人員的,可按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費率規章的規定享受保險費優待。
第四條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第五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墜落;
(二)火災、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四)暴風、龍卷風;
(五)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六條玻璃單獨破碎,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七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責任免除。
第八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扣押、罰沒、政府征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險車輛;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七)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第九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五)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九)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十一)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十一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稅)的價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9座以下客車:6.00%的年折舊率;0.75噸以下客貨兩用車:10.00%的折舊率。折舊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
(三)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四)投保車輛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設備,應在保險合同中列明設備名稱與價格清單,并按設備的'實際價值相應增加保險金額。新增設備隨保險車輛一并折舊。
第十二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第十三條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四條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五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后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六條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七條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改裝、加裝或從事營業運輸等,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賠償處理。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保險車輛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屬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進行處理的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第二十二條因保險事故損壞的保險車輛,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二十三條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保險人按下列方式賠償: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或協商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三)施救費用的賠償方式同本條(一)、(二),在保險車輛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保險車輛與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五條保險車輛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條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保險人在依據條款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下列免賠償的概率免賠:
(一)負全部責任的免賠償的概率為15%,負主要責任的免賠償的概率為10%,負同等責任的免賠償的概率為8%,負次要責任的免賠償的概率為5%。
(二)單方肇事事故免賠償的概率為15%。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險車輛發生第五條(一)、(二)、(三)列明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償的概率為15%。
(四)玻璃單獨破碎不扣免賠。
(五)約定駕駛人員的,非約定駕駛人員使用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增加免賠償的概率5%。
第二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經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保險車輛的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可以自行選擇修理廠修理,也可以選擇保險人推薦的修理廠修理。保險人所推薦的修理廠的資質應不低于二級。保險車輛修復后,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的委托直接與修理廠結算修理費用,但應當由被保險人自己負擔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八條因第三方對保險車輛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保險車輛重復保險的,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與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三十條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三十一條下列情況下,保險人支付賠款后,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不退還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
(一)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
(三)保險金額低于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
第三十二條上一保險年度未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的保險車輛續保,且保險期限均為一年時,按下列條件和方式享受保險費優待:
(一)上一保險年度未享受無賠款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為lo%;上一保險年度已享受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在上一保險年度優待比例外增加10%;保險費優待比例最高不超過30%。
(二)上一保險年度享受保險費優待的車輛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計算,直至保險費優待比例為零時止。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上一保險年度保險費優待比例—nx10%,n為續保時上一保險年度發生賠款次數。保險期限內發生玻璃單獨破碎賠款的,續保時,不影響本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優待。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保險費調整按輛分別計算。
(四)保險費調整以續保年度應交保險費為計算基矗。
本保險合同中的應交保險費是指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費率規章計算出的保險費。
合同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三條保險合同的內容如需變更,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書面協商一致。
第三十四條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與他人,被保險人應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辦理批改手續。未辦理批改手續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月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短期月費率表:保險期限(月)/短期月費率(%)。
注:保險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爭議處理。
第三十六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七條本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其他。
第三十八條保險人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規章計算保險費。
第三十九條在投保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險。附加險條款與本保險條款相抵觸的,以附加險條款為準;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本保險條款為準。
車損保險合同(專業16篇)篇十一
20xx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制度。
與商業合同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在法律地位方面雖然是平等的,但在經濟地位方面是有強弱差異的。因此,在勞動合同期滿后,對勞動者給予經濟方面的一定補償或資助還是有必要的。
費。”這一規定,僅適用于20xx年10月以前就業的國有企業員工。也就是說20xx年10月至20xx年12月期間初簽合同的勞動者并無權利取得生活補助費或經濟補償金。
合同期滿未續約的,企業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一義務是法定義務,是合同約定之外的法定義務。實施之初,有部分企業有諸多不解。而從勞動者的利益保護角度而言,這一法律規定也有其現實的必要性。其一,未續約的勞動者中有相當比例的人即面臨失業之窘境,維系其本人及家庭的生活需要有一定的經濟支持;其二,中國傳統歷史中的流亡、破敗之富貴之家亦有散發資財予以傭工的道德習慣,而或興或衰的企業可以不費一文地將勞動者掃地出門的現代倫理缺乏廣泛的民眾基礎;其三,現實的失業保險制度下的勞動者保障水平很低。無論勞動者與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的高低,無論失業保險基金是否富余,立法及實踐中將失業保險金的標準嚴格地限定在最低工資標準之下,按目前的支付水平,僅為每月幾百元而已。
法律就是法律。依法生效的法律必須得到遵守。關于合同期滿未續約的經濟補償金的法律規定分述如下:適用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四十六條的相關規定,而未續約而支付的經濟補償金適用于以下情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除外)。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補充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起算時間: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起算時間為20xx年1月1日。
支付標準(年限折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支付標準(工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另工資高于社會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受限即:年限折算不超過十二個月,工資標準不超過社會平均工資三倍。
對于企業來說,該項經濟補償金增加了企業的用工成本,是合法用工情況下的用工成本。在未來的立法可以考慮:支持企業將該項經濟補償金按年預提相應的準備金,并給予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方面的減免。從而適當地降低企業的負擔,增加企業用工的積極性。
勞動法律的合同正常到期企業是否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從《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六條可以看出,合同正常到期,滿足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的條件,用人單位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具體地說,首先勞動合同終止后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金的特殊情況。在勞動合同終止后,用人單位主動提出續訂合同,并且續訂合同的條件是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但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這種情況不需要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因為是勞動者本人不愿意續訂合同。
除上述特殊情形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外,其他的情況應該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1)用人單位用意續訂合同,但是續訂的合同條件比原來的條件差,或是更不利勞動者,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不同意訂立合同,勞動者同意訂立的;(3)雙方都不同意訂立合同的。這三種情況中,用人單位主觀上并沒有續訂合同之意,最終造成勞動者不能續訂勞動合同,因此應給予經濟補償金。
所以,只要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時用人單位并沒有主觀意愿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就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最近有網友咨詢到在07年11月28日與公司簽訂了兩年期的勞動合同,合同到20xx年11月27日到期,公司通知不續簽,公司只承認支付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公司的這一做法是錯誤的。
依據勞動部309號文件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可以不給經濟補償金,但沒有硬性規定不給,同時在勞動部勞部社發[20xx]12號文件的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該規定正與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一致的,因此公司只支付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是錯誤的,應當從員工進公司的那一天開始計算經濟補償金到合同終止時為止,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計算基數應當是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你與單位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未簽訂勞動合同,你主動辭職,不能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若單位存在未給你繳納社會保險的違法行為,你仍然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另外,建議你要求支付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即20xx年2月至今的雙倍工資。
【找法網勞動合同補償】案例介紹:
李某于20xx年8月20日與單位簽訂了一份一年期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日為20xx年8月25日。20xx年7月8日,單位發給李某一份征求意見單,意見單寫明:“您與單位簽訂的合同將于20xx年8月25日期滿,今特提前1.5個月征求您意見。現單位不降低原勞動合同的約定條件,期滿后續訂勞動合同為三年。請您慎重考慮,期滿后需要續簽合同還是不再需要續簽合同,將個人意見記錄在個人意見欄內并簽名,不認可上述條件或逾期不交此單的視作本人拒簽勞動合同,20xx年8月25日期滿后,人事科將辦理終止合同手續。”李某收到此“征求意見單”后,在20xx年7月20日前按時遞交了征求意見單,并簽注“同意續簽合同一年”。20xx年8月25日單位以李某不愿續訂合同為由,終止了李某勞動合同,并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事后李某向蘇州高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認為單位因協商不一致終止勞動合同,請求單位支付李某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單位認為,單位愿意與李某續訂勞動合同,而且希望與其簽訂三年的勞動合同,單位并沒有降低原合同條件。李某認為,本人同意續簽合同,但只愿意再續簽一年。關于續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問題,應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員工并不一定要服從單位提出的期限,而應由單位服從員工的意見。仲裁庭經審理認為,單位與李某原合同為一年期,現為遵循《勞動合同法》提倡雙方建立長期勞動關系的精神,將勞動合同期限提高到三年,應當視為單位提高了勞動合同條件;在此情況下,李某應當服從單位三年期的勞動合同,單位也無需再與李某協商。單位與李某終止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法律規定,無需向李某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律師評析]。
勞動合同法規定除非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的情形,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
一、勞動合同期限是否屬于勞動條件。
二、延長勞動合同期限是否屬于提高勞動條件。
勞動條件字面解釋為“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所必需的物質設備條件,如有一定空間和陽光的廠房、通風和除塵裝置、安全和調溫設備以及衛生設施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似乎將勞動條件等同于勞動合同條件了。該會認為,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九項必備條款之一,是勞動合同的一項主要內容,既是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外在表現形式,又是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發揮整體功能和顯示生命力的重要內部條件。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雙方普遍關心的一個基本問題,應當屬于勞動合同的條件之一。
同時,仲裁委員會也認為,遵循《勞動合同法》提倡雙方建立長期勞動關系的精神,將勞動合同期限提高到三年,應當視為公司提高了勞動合同條件。
用人單位提高了勞動條件,勞動者拒絕續簽勞動合同,故裁決勞動者敗訴,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相關法律鏈接: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期滿經濟補償如何計算。
【案情】。
周某原系某公司職員,從事財務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五年的勞動合同,合同自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止。勞動合同到期后,雙方未續簽合同。因經濟補償的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周某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裁定某公司依法給予經濟補償金。
【分歧】。
對于經濟補償的計算年限存在爭議,主要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經濟補償的計算年限為五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即實際工作的年限為經濟補償的年限。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經濟補償的計算年限為四年零三個月。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系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的,依照該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其次,在本案中,當時的有關規定主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有關經濟補償的規定,查此兩部法律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均不是經濟補償的法定條件,即勞動合同期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最后,綜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本案經濟補償計算的起算點為20xx年1月1日,到20xx年3月31日終止,總計四年零三個月的期限,折合經濟補償金為四個半月的工資。
車損保險合同(專業16篇)篇十二
答辯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區東圳東路358號郵政大樓6層。
負責人,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德力,福建聚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答辯人就原告訴答辯人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原告起訴已經超過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主要理由如下:原告于年月日發生交通事故,于年月日治療終結并出院,但其于月日才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明顯已經超過民法通則規定的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1年訴訟時效期間,故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退一步說,即使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那么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應當提供肇事車輛閩號車行駛證、肇事駕駛員駕駛證,以證實肇事車輛在事故發生時年檢合格、具備上路行駛的條件以及肇事駕駛員準駕相符,否則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除此之外,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還應當提供本案肇事車輛完整的保險單,否則保險公司同樣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在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依法提供上述合法、有效證件并證實在答辯人處投保的情況下,對于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保險公司依法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商業險部分,因被告四在本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故超過交強險部分答辯人也只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另外,本案除原告外,還造成車駕駛員陳交強險及商業險賠償限額應當預留相應份額給案外人四、原告為村居民,各項賠償項目應當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
五、原告訴求的賠償項目和金額,部分不實,部分無據,不合理的部分請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1.醫療費:(1)應以正式的醫療票據為準,并結合相關的費用清單、門診及住院病歷等予以認定,剔除與事故所致損傷無關的費用;(2)按照合同約定,醫療費中的非醫保費用亦不屬于保險公司理賠范圍,非醫保部分費用經鑒定為9557.89元,故非醫保費用9557.89元應予以扣除。
2.誤工費:(1)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誤工損失及所處行業,故誤工標準應當按照88.74元/天計算;(2)原告無法證明其連續誤工,其訴求誤工總天數411天明顯偏高,應當按照原告的實際住院天數計算誤工損失。
3.護理費:訴求偏高,應當按照88.74元/天的標準計算,護理天數為原告實際住院天數。
4交通費:沒有提供任何交通票據,系無據主張,應當不予支持。
5.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當按照10元/天的標準計算,基數為原告實際住院天數。
6營養費:訴求金額明顯偏高,應當依法就低認定。
7鑒定費:按保險條款約定,鑒定費不屬于保險公司理賠項目,且其中58的收款收據不是正式憑證,應予剔除,故該鑒定費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8.殘疾賠償金:計算方式錯誤,原告為農村居民,其賠償標準應當按照11184.2元/年的標準計算。
9.被撫養費生活費:并無證據顯示原告喪失勞動能力,主張該費用缺乏法律依據;退一步說,計算方式錯誤,即便法院支持原告的該主張,應當按照8151.2元/年的標準計算。
10.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在明知閩b62928號車駕駛員陳金輝飲酒駕駛的情況下,乘坐其駕駛的車輛,自身存在較大過錯,訴求金額明顯偏高,請法院酌情就低認定。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起訴已經超過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退一步說,原告訴求的賠償項目和金額,部分不實,部分無據,請法庭依法予以駁回。
以上答辯意見,請予充分考慮并采納為盼。
答辯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
二0xx年月日。
答辯人:***********************************。
法定代表人:****經理,聯系電話:*****。
住所地:**********************************。
委托人:甘肅隴南朝陽律師事務所王督律師,聯系電話:18394961867。
被答辯人:****,女,生于1988年3月4日,漢族,農民,住寧強縣代家壩鎮*村。
現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提出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由于答辯人對被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是答辯人與本案被告****之間存在的交強險合同關系,因此答辯人只在交強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交強險條款”)的責任限額及保險責任范圍內,依保險條款進行賠付。
根據交強險條款第8條,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元。
其中,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均應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進行賠償。
二、被答辯人訴請賠償的部分項目和金額欠缺充分理由,需重新予以認定,具體如下所述:
1、殘疾賠償金。
據答辯人調查,被答辯人家住寧強縣代家壩鎮崗夾溝村五村,農村戶口,家庭生活以務農為主。
而且被答辯人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故原告的殘疾賠償金數額應按其住所地即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因此,被答辯人的殘疾賠償金不應按城鎮戶籍標準計算,而應按農村戶籍標準計算。
2、護理費。
答辯人同意按照護理27天賠償護理費,但本案中被答辯人未提出證據證明其支出的護理費金額,在此情況下答辯人僅同意酌情按60元/天的標準計算護理費,護理費總額即為60元/天×27天=1620元。
3、誤工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個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由于被答辯人系農民,沒有固定工資,被答辯人也未提出證據證明其最近三年的收入證明。
故,根據20陜西省行業年平均工資農、林、牧、漁業19514元。
誤工費為19514/365×27=1458元。
4、營養費。
被答辯人未舉證證明其營養費的支出,也無醫院出具的醫囑證明其需要加強營養,故對該項訴訟請求答辯人不同意賠償。
8、傷殘鑒定費。
根據交強險條款第8條,鑒定費不在交強險賠償的范圍內,而答辯人的全部賠償義務都是建立在交強險之上的,因此對傷殘鑒定費答辯人不同意進行賠償。
該費用應認為是被答辯人的訴訟成本,由其自行負擔。
綜上述,答辯人*************************************在保險賠償范圍內依據法律規定予以賠償,但對明顯不合理的部分則不予賠償。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法定代表人:*****。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車損保險合同(專業16篇)篇十三
保險合同,是保險人與投保人雙方經過要約和承諾程序,在自愿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在法律上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即根據當事人雙方約定,投保人向保險人繳納保險費,保險人在保險標的遭受約定的事故時,承擔經濟補償或給付保險金的一種經濟行為。
保險合同按保險人承擔的責任,可將其分為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的最大區別在于各自的保險標的不同。
汽車保險合同是財產保險合同的一種,是指以汽車及其有關利益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由于汽車保險業務在財產保險公司的所有業務中占據絕對地位,因而汽車保險合同是財產保險公司經營過程中的重要合同。
1.汽車保險合同是當事人雙方的一種法律行為。
汽車保險合同是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并雙方意見一致才告成立。汽車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在社會地位平等的基礎上產生的一項經濟活動,是雙方當事人平等、等價的一項民事法律行為。
汽車保險合同的生效是以投保人交付保險費為條件,換句話說是以交付保險費為換取保險人承擔危險的代價。
射幸合同是相對于“等價合同”而言的,通俗地講,射幸合同是一種不等價合同,也就是說,由于汽車保險事故發生的頻率及損失發生率的不確定性,倘若發生了汽車保險事故,對單個的被保險人而言,他獲得的汽車保險賠款,遠遠大于他所繳納的保險費;倘若沒有發生汽車保險事故,被保險人雖然付出了保險費,仍然不能得到保險賠款。但是從全體被保險人的整體來觀察,保險費的總和總是與汽車保險賠款支出趨于一致,所以從汽車保險關系的整體上看,這種合同內容的有償交換卻是等價的。汽車保險合同的這種在特定條件下的等價與不等價特征,我們將之稱為汽車保險合同的射幸性。
任何合同的訂立,都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汽車保險合同自投保人正式向保險人提出簽訂合同的要約后,就必須將汽車保險合同中規定的要素如實告知保險人,這一點是所有投保汽車保險的投保人應當明白的規則。因為作為保險人的保險公司如果發現投保人對汽車本身的主要危險情況沒有告知、隱瞞或者做錯誤告知,即便汽車保險合同已經生效,保險人也有權不負賠償責任。汽車保險合同的誠信原則不僅是針對投保人而言的,也是針對保險人而言的。也就是說,汽車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應共同遵守誠信原則。作為投保人,應當將汽車本身的情況,如是否是營運車、是否重復保險等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或者如實回答保險公司提出的問題,不得隱瞞;而保險人也應將保險合同的內容及特別約定事項、免賠責任如實向投保人進行解釋,不得誤導或引誘投保人參加汽車保險。因此,最大誠信原則對投保人與保險人是同樣適用的。
在汽車保險中,保險車輛的過戶、轉讓或者出售,必須事先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并將保險單或保證憑證批改后方可有效,否則從保險車輛過戶、轉讓、出售時起,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保險車輛的過戶、轉讓、出售行為是其所有權的轉移,必然帶來被保險人的變更,而過戶、轉讓或者出售汽車的原被保險人在其投保前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承擔了支付保險費等義務,保險人對其資信情況也有一定了解,如果被保險人的汽車發生所有權轉移,勢必導致保險人對新的車輛所有者的資信情況一無所知。眾所周知,在汽車保險中保險事故的發生,除了客觀自然因素外,還與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責任心及道德品質有關,倘若汽車新的所有者妄想以保險圖取索賠,那么汽車保險事故就成為一種必然危險。因此保險車輛的所有權轉移行為必須通知保險人,否則,保險人有據此解除保險合同關系的權利。
雙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互相承擔義務、互相享有權利。投保人承擔支付保險費義務,保險人承擔約定事故出現后的賠款義務;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約定事故發生后有權向保險人索賠,而保險人也有權要求投保人繳納保險費。
車損保險合同(專業16篇)篇十四
本公司根據投保人申請,同意按下列條件承保。
no:_________。
投保單號碼被投保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住所郵編投保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姓名住所郵編與被保險人關系受益人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住所受益份額*如無指定受益人,則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且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保險名稱保險金額保險項目(給付責任)保險金額保險期間保險責任起止時間交費期交費方式份數保險費加費保險費合計生存給付領取年齡領取方式特別約定公司提示: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簽字業務員:_____________(簽字)。
出單員: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復核員: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簽單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車損保險合同(專業16篇)篇十五
答辯人:******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地址:*************。
負責人:****。
答辯人因鄧**訴我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第一,答辯人與被告譚**在商業險合同中約定:“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提交長沙仲裁委員會仲裁”。
該條款為合同雙方一致選擇的爭議解決方式,所以本案中有關商業三責險的賠償糾紛應當由長沙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
第二、原告訴請中關于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數額計算過高,且鑒定費和訴訟費不屬于答辯人的賠償范圍。
答辯人作為車輛交強險與商業三責險的保險人只應當承擔法律規定的合理數額。
(具體數額見答辯人提供的賠償明細表)。
第三、本案中被告譚**屬于違章超車,依照商業險合同特別約定:“保險公司在符合規定的賠償范圍內加扣10%的絕對免賠率。
綜上所述,望貴院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決,以保障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湖南省***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答辯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區東圳東路358號郵政大樓6層。
負責人,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德力,福建聚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答辯人就原告訴答辯人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原告起訴已經超過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主要理由如下:原告于年月日發生交通事故,于年月日治療終結并出院,但其于月日才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明顯已經超過民法通則規定的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1年訴訟時效期間,故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以證實肇事車輛在事故發生時年檢合格、具備上路行駛的條件以及肇事駕駛員準駕相符,否則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除此之外,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還應當提供本案肇事車輛完整的保險單,否則保險公司同樣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在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依法提供上述合法、有效證件并證實在答辯人處投保的情況下,對于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保險公司依法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商業險部分,因被告四在本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故超過交強險部分答辯人也只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另外,本案除原告外,還造成車駕駛員陳交強險及商業險賠償限額應當預留相應份額給案外人四、原告為村居民,各項賠償項目應當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
五、原告訴求的賠償項目和金額,部分不實,部分無據,不合理的部分請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醫療費中的非醫保費用亦不屬于保險公司理賠范圍,非醫保部分費用經鑒定為9557.89元,故非醫保費用9557.89元應予以扣除。
2.誤工費:(1)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誤工損失及所處行業,故誤工標準應當按照88.74元/天計算;(2)原告無法證明其連續誤工,其訴求誤工總天數411天明顯偏高,應當按照原告的實際住院天數計算誤工損失。
3.護理費:訴求偏高,應當按照88.74元/天的標準計算,護理天數為原告實際住院天數。
4交通費:沒有提供任何交通票據,系無據主張,應當不予支持。
5.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當按照10元/天的標準計算,基數為原告實際住院天數。
6營養費:訴求金額明顯偏高,應當依法就低認定。
7鑒定費:按保險條款約定,鑒定費不屬于保險公司理賠項目,且其中58的收款收據不是正式憑證,應予剔除,故該鑒定費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8.殘疾賠償金:計算方式錯誤,原告為農村居民,其賠償標準應當按照11184.2元/年的標準計算。
9.被撫養費生活費:并無證據顯示原告喪失勞動能力,主張該費用缺乏法律依據;退一步說,計算方式錯誤,即便法院支持原告的該主張,應當按照8151.2元/年的標準計算。
10.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在明知閩b62928號車駕駛員陳金輝飲酒駕駛的情況下,乘坐其駕駛的車輛,自身存在較大過錯,訴求金額明顯偏高,請法院酌情就低認定。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起訴已經超過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退一步說,原告訴求的賠償項目和金額,部分不實,部分無據,請法庭依法予以駁回。
以上答辯意見,請予充分考慮并采納為盼。
答辯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
答辯人:仙居縣安達汽車駕駛培訓學校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縣城北東路178號。
上訴人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州中心支公司為與答辯人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仙居縣人民法院臺仙民初字第470號判決提出上訴,現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一、關于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是否有效的問題。
上訴人稱,《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非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六條約定,對于因教練行為,不論如何原因造成的對第三者損害賠償責任以及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認為是對保險范圍的劃分,不屬免責條款范疇。
答辯人認為,該條款屬于免責條款,且該免責條款無效,理由如下:。
1、《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六條至第十條的.歸類到責任免除范疇,《非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六條至第九條歸類到責任免除范疇,上訴人說是對保險范圍的劃分,不屬免責條款范疇是不能成立的。
按一般常人理解責任免除條款就是人們所說的免責條款,也可以說免責條款是責任免除條款的簡稱,《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非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六條約定屬于免責條款是無異議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8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上訴人對責任免除條款(即免責條款)是否履行告知義務是上訴人是否應該承擔保險責任的關鍵。
保險人履行告知義務的標準是“明確說明。
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的規定。
本案中,上訴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自己曾經說明過該條款,也沒有提示答辯人需再投保(也就是附加投保)《機動車教練責任擴展險》,如果提示了答辯人不可能不投保,因為答辯人的保險是由上訴人的業務員設計的。
所以《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非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六條約定責任免除條款依法不能生效。
二、本案因未投保《機動車教練責任擴展險》的責任由上訴人承擔,理由是:上訴人以答辯人是從事培訓駕駛學員的專門機構來推卸告知義務,也充分說明上訴人沒有履行對免責條款的告知義務。
上訴人作為專業從事保險業務的機構,在與客戶訂立合同時,應該充分完全地履行自己的職責和義務,不能將這些義務轉給他人。
本案中,答辯人并不存在任何的隱瞞或欺騙的情形。
在保單中,投保的車輛號牌明確寫明是“浙oz746學”,即是教練車。
業務員、制單人、核保人等均知曉答辯人投保的車輛系教練車。
教練車在教練過程中出現事故,如果沒有投保《機動車教練責任擴展險》,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作為業務員應當提請答辯人再投保(也就是附加投保)《機動車教練責任擴展險》,而上訴人的業務員沒有向答辯人提出。
更不要說答辯人是否理解和知曉上訴人提供的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了。
而現在上訴人為了逃避責任而提出該車輛屬于教練用車,實在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因此未投保《機動車教練責任擴展險》是由于上訴人的業務員過錯漏保附加險,其責任應由保險人即上訴人承擔。
上訴人說一審法院判決擴大了上訴人的保險范圍加重了上訴人的風險是站不住腳的。
現在如果支持他們關于教練車不賠的主張,無異于支持他們的欺詐行為。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準確,說理清楚,應當維持。
為了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為了促進保險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為了保障社會公共利益,請二審法院維持原判,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更多相關閱讀:
交通事故答辯狀保險公司。
車損保險合同(專業16篇)篇十六
住所地:**********************************。
委托人:甘肅隴南朝陽律師事務所王督律師,聯系電話:18394961867。
被答辯人:****,女,生于1988年3月4日,漢族,農民,住寧強縣代家壩鎮*村。
現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提出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由于答辯人對被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是答辯人與本案被告****之間存在的交強險合同關系,因此答辯人只在交強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交強險條款”)的責任限額及保險責任范圍內,依保險條款進行賠付。
根據交強險條款第8條,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元。
其中,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均應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進行賠償。
二、被答辯人訴請賠償的部分項目和金額欠缺充分理由,需重新予以認定,具體如下所述:
1、殘疾賠償金。
據答辯人調查,被答辯人家住寧強縣代家壩鎮崗夾溝村五村,農村戶口,家庭生活以務農為主。
而且被答辯人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故原告的殘疾賠償金數額應按其住所地即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因此,被答辯人的殘疾賠償金不應按城鎮戶籍標準計算,而應按農村戶籍標準計算。
2、護理費。
答辯人同意按照護理27天賠償護理費,但本案中被答辯人未提出證據證明其支出的護理費金額,在此情況下答辯人僅同意酌情按60元/天的標準計算護理費,護理費總額即為60元/天×27天=1620元。
3、誤工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個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由于被答辯人系農民,沒有固定工資,被答辯人也未提出證據證明其最近三年的收入證明。
故,根據20陜西省行業年平均工資農、林、牧、漁業19514元。
誤工費為19514/365×27=1458元。
4、營養費。
被答辯人未舉證證明其營養費的支出,也無醫院出具的醫囑證明其需要加強營養,故對該項訴訟請求答辯人不同意賠償。
8、傷殘鑒定費。
根據交強險條款第8條,鑒定費不在交強險賠償的范圍內,而答辯人的全部賠償義務都是建立在交強險之上的,因此對傷殘鑒定費答辯人不同意進行賠償。
該費用應認為是被答辯人的訴訟成本,由其自行負擔。
綜上述,答辯人*************************************在保險賠償范圍內依據法律規定予以賠償,但對明顯不合理的部分則不予賠償。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法定代表人:*****。
二0xx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