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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鑒定時限范文(22篇)篇一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原告再次提出進行醫療過錯責任比例的司法鑒定,醫療過錯鑒定申請書。
中華醫鑒字046號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醫方承擔輕微責任的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主要事實和理由如下:
1、鑒定書認為,肝衰竭(重型乙、丙型肝炎,藥物性肝炎共同作用)是導致患者死亡原因。事實是,患者完全是因為單一的重型乙型肝炎肝衰竭導致患者的死亡,與丙肝病毒和藥物無關。李可文死亡前的各項化驗指標足以證明本次鑒定書的關于患者死亡原因的結論是錯誤的。
2、供體的病原學檢查沒有檢驗記錄,法律原則是重證據不重口供,被告口述進行了檢查沒有檢驗記錄的證據支持,病原學檢查的事實不能成立。因此,鑒定書認為供者的腎臟符合腎移植要求的結論是錯誤的。
故此,原告再次提出進行醫療過錯責任比例的司法鑒定。請求本案法庭支持原告的上述請求。
此致
來源:作者:
書樣本。
申請事項:申請法院委托對××××醫院對陳××的診療行為進行醫療過錯鑒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訴×××醫院一般醫療損害一案現北京市××區人民法院已經立案。
為查明事實,明確責任,現申請人依法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醫院對徐陳××診療行為進行醫療過錯鑒定,請法院依法核。
此致
北京市××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擴展閱讀篇】。
1.∶評論的話2.∶含有說明、解釋或評論的話;作說明或講解用的話偶爾有對正文的講解和帶解釋性的注,但無評語3對某人的看法與對這人的感覺詳細解釋評論的話。清唐鑒《廩貢生王府君墓志銘》:“昔年官京師,閱倭艮峯日記,見其上方評語,有曰‘子涵子潔’者,問之,則其河南同志王檢心、王滌心也。”《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一回:“就將這本冊子的記載,改做了小說體裁,剖作若干回,加了些評語。”趙樹理《三里灣·決心》:“玉生一時想不出適當的評語來,只籠統地說:‘我覺著你各方面都很好!’”編輯本段評語范文x同學是個文靜懂事的女孩,踏實、穩重、有禮貌,時刻起著模范帶頭作用,給同學們作出表率。上課時用心聽講的神情,讓人感到你的專注、認真。你的作業干凈整潔、字跡又漂亮,令老師感到非常滿意。你思維靈活,接受能力較強,勤于思考,大膽質疑。你的學習成績一直都很好,在班里是一個的好女生。愿你永遠健康、漂亮、快樂、上進,在知識的海洋里遨游,做一個強者、勝利者!你的聰明加上勤奮好學會令你成功,老師深深地祝福你。
醫療過錯鑒定時限范文(22篇)篇二
住址:************************。
電話:
被申請人:
聯系人:
電話:
請求事項。
請求葫蘆島市連山區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鑒定機構對被申請人的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與申請人的損害結果是否有因果關系進行鑒定。
具體鑒定事項。
1,ct復查不及時。
2,神經外科會診不及時。
3,手術延誤。
4,上述過錯與最后病人出血量增加,以及后來的嚴重后遺癥有因果關系。
5,過錯與后果因果關系的參與度有多大。
事實和理由。
1,ct復查不及時。
患者于8月2日2點出現再出血癥狀并不斷加重,需要神經內科及時復查ct。但事實上5點才在會診后做的ct。根據復查ct報告腦出血已經從入院的10毫升增加為60毫升。因為手術不能清除全部出血,而手術記錄記載清除出來的血有60毫升,證明出血量在60毫升以上。根據**主任查房意見出血在100毫升。如果及時做ct,可能在出血30-40毫升的時候及時手術。
根據8月1日22點10分的門診病歷記載,發病已經5小時。到次日2點,發病已經9小時。如果在3點左右完成ct檢查,在4點至5點之間做手術已經符合時間要求。
2,神經外科會診不及時。
根據病程記錄,從2點后病情不斷加重。已經具備需要神經外科會診的條件。但5點神經外科會診才進行。
3,手術延誤。
因為上述原因,手術在發病后次日7點開始。此時,發病已經14小時,再出血已經發生5小時。出血量在60-100毫升之間。已經喪失了最佳手術時機,盡管手術挽救了生命,但確帶來了嚴重的后遺癥。
綜上所述,被告葫蘆島中心醫院存在診斷和治療的延誤,導致本有可能及時診斷治療的腦出血因為過錯而加重了病情。其過錯和病人后來的大量腦出血存在因果關系。
此致
北京法源司法鑒定中心。
20xx-3-8。
訴訟代理人:
申請事項: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醫院對陳××的診療行為進行醫療過錯鑒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訴×××醫院一般醫療損害一案現北京市××區人民法院已經立案。
為查明事實,明確責任,現申請人依法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醫院對徐陳××診療行為進行醫療過錯鑒定,請法院依法核。
1、鑒定書認為,肝衰竭(重型乙、丙型肝炎,藥物性肝炎共同作用)是導致患者死亡原因。事實是,患者完全是因為單一的重型乙型肝炎肝衰竭導致患者的死亡,與丙肝病毒和藥物無關。李可文死亡前的各項化驗指標足以證明本次鑒定書的關于患者死亡原因的結論是錯誤的。
2、供體的病原學檢查沒有檢驗記錄,法律原則是重證據不重口供,被告口述進行了檢查沒有檢驗記錄的證據支持,病原學檢查的事實不能成立。因此,鑒定書認為供者的腎臟符合腎移植要求的結論是錯誤的。
故此,原告再次提出進行醫療過錯責任比例的司法鑒定。請求本案法庭支持原告的上述請求。
此致
北京市××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醫療過錯鑒定時限范文(22篇)篇三
法定代表人:陳姚濟院長。
第二被申請人:臨汾市人民醫院。
住址: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解放西路56號。
法定代表人:蘇學峰職務院長第三被申請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北京市總隊第二醫院住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北街丁3號(月壇公園北門對面)。
法定代表人:
院長。
第四被申請人:臨汾市第二人民醫院。
住址:山西臨汾市洪家樓北街26號。
法定代表人:黃峪生職務院長。
申請事項。
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上述被申請人對許云生的診療行為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同時對許云生的傷殘情況及后續康復費用予以鑒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間醫療損害賠償一案,蒲縣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為查明事實,明確責任,現申請人依法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上述被申請人的診療行為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同時對原告的傷殘情況及后續康復更換費用予以鑒定,請法院依法核準。
此致蒲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許云生。
2015年10月10日。
醫療過錯鑒定時限范文(22篇)篇四
在醫療侵權案件訴訟中,司法鑒定成為訴訟中一個必不可少的部分,而在鑒定中進行的聽證會又是一個必經程序。因此,相對患者而言寫好一份充分、詳實的陳述材料又顯的相當重要。現在醫療侵權訴訟中,司法鑒定機構依法出具的鑒定書成為法院最終判決的依據,從另一個意義上看鑒定的結果成功與否也就決定了判決的結果的勝負,最后無非是判決數額多少而已。本人根據從事多年的醫療侵權案件的訴訟實踐,特別是代理患者一方時總結出關于寫好一份陳述材料的個人心得休會,供大家指正。
第一,要盡可能獲得全部的病案材料,在此基礎上詳細分析醫療行為不當之處;
第二,首先要查看各醫務人員有無相應當行醫資格;
第三,患者就診科別是否存在不當之處;
第六,出院時的醫囑是否到位,有無不當醫囑;
書寫陳述材料時首先應當以患者病情的發展為順序進行書寫,在病情發生突變時應寫明具體的時間點。此后,逐一分析醫方的行為存在過錯之處。之后分析損害后果與醫療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陜西正義司法鑒定中心
韓宗連起訴西安141醫院醫療侵權及申請醫療過錯鑒定的緣由說來很簡單,內科疾病住院,住院期間受醫生誘導將正常左眼晶體摘除。術前雙眼視力都是1.2,日常生活沒有任何影響,術后雙眼視力都嚴重下降,和醫院協商總是被敷衍搪塞,無奈之下被-迫提起民事訴訟和申請醫療過錯鑒定。下面我就韓宗連病情經過和西安141醫院醫療過錯事實陳述如下:
一、病情經過
韓宗連,女,63歲。2008年2月18日入西安141醫院呼吸內科,入院診斷:1、慢性支氣管炎急性發作;2、肺部感染;3、冠心病?3月1日轉心內科,4月16日轉眼科,4月“18日”行左眼白內障囊外摘除+人工晶體植入手術,4月30日轉外二科,5月6日出院。
2008年7月14日西安市第四醫院檢查,裸眼視力:右0.6,左0.05。2010年1月19日西安141醫院門診視力檢查:右0.2,左0.1。術后韓宗連先后配置7付眼鏡矯正視力,其中醫院給配置了2付,自己配置了5付,但視力始終無法恢復,且一直伴有頭暈、頭痛、眼眶痛等臨床癥狀。
二、西安141醫院醫療過錯事實
1、晶體摘除沒有手術指征
手術前141醫院給韓宗連做了兩份視覺電生理檢測,兩份報告單標準對數視力檢查記錄顯示左右眼視力都是5.1,標準對數視力表的`5.1視力對應小數視力表的1.2視力,即韓宗連手術前是正常視力,且看報、看電視、打麻將等日常生活不受任何影響。也就是說晶體摘除沒有任何手術指征,沒有手術指征實施手術,違反醫療常規,侵犯人身權利。
2、手術前沒有進行專科檢查
手術病人入院后或手術前進行必須的專科檢查,并進行檢查結果記錄,是醫療操作的起碼常規。專科檢查結果,是視力確認的原始依據,沒有專科檢查記錄依據,手術前視力情況何以認定,病程記錄里描述的視力從何而來,沒有進行專科檢查的醫療違操作反醫療常規。
3、雙眼視網膜功能重度減退的檢查診斷不能成立
手術前141醫院做的兩份視覺電生理檢測,其中一份檢測報告提示:雙眼視網膜功能均重度減退。患方認為這個檢查診斷不能成立,不能成立的理由:一是制式報告單的內容按規定是應該全部打印上去的,而這份報告單唯獨此項是手寫上去的,不符合常規。二是病人在西安市第一人民醫院進行了視網膜功能復查,結果并未發現異常。即141醫院視覺電生理檢測報告單手寫診斷部分與實際不符。
4、晶體材料的規格、型號與適用不符
植入晶體材料的產地,醫療費用清單顯示為國產材料,醫療結算發票顯示為進口材料,手術記錄單上的標識及醫院提供的材料包裝盒顯示為美國材料。產地不同,材料的規格、型號難免不同;材料的規格、型號不同,臨床適應、治療結果難免不同。術中臨時變更晶體材料,不是一個簡單的產地和價格的問題,更重要的是一個病情適用和療效選擇的問題。晶體材料的選擇因不同情況而定,不是沒有限制拿來就可以隨便使用的,而且是要履行必須的簽字手續的。
5、違反《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
《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第2條第二款規定:醫師未經所在醫療機構批準,不得擅自外出會診。第5條規定:邀請醫療機構邀請會診醫療機構的醫師會診,須向會診醫療機構發出書面會診邀請函。內容應當包括會診患者病歷摘要、擬邀請醫師的專業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會診的目的、理由、時間和費用等情況,并加蓋邀請醫療機構公章。第10條規定:醫師接受會診任務后,應當詳細了解患者的病情,親自診查患者,完成相應的診療工作,并按照規定書寫醫療文書。
給原告進行手術的主刀醫師系交大一院眼科醫師裴澄,裴澄外出會診未經單位同意,屬于個人私下行為。手術前沒有親自診察患者,不了解患者的實際病情,未進行相關的術前準備。手術后沒有按規定書寫醫療文書,沒有按規定訪視病人。以上違反了《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執業醫師法》首診醫生負責制的相關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58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即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事實,醫療機構應該承擔過錯責任。
6、醫院篡改病歷
(1) 醫生執業資質不符
醫療過錯鑒定時限范文(22篇)篇五
申請人:***。
住址:************************。
電話:
被申請人:
聯系人:
電話:
請求事項。
請求葫蘆島市連山區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鑒定機構對被申請人的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與申請人的損害結果是否有因果關系進行鑒定。
具體鑒定事項。
1,ct復查不及時。
1/6。
__來源網絡整理,僅作為學習參考。
2,神經外科會診不及時。
3,手術延誤。
4,上述過錯與最后病人出血量增加,以及后來的嚴重后遺癥有因果關系。
5,過錯與后果因果關系的參與度有多大。
事實和理由。
1,ct復查不及時。
患者于8月2日2點出現再出血癥狀并不斷加重,需要神經內科及時復查ct。但事實上5點才在會診后做的ct。根據復查ct報告腦出血已經從入院的10毫升增加為60毫升。因為手術不能清除全部出血,而手術記錄記載清除出來的血有60毫升,證明出血量在60毫升以上。根據**主任查房意見出血在100毫升。如果及時做ct,可能在出血30-40毫升的時候及時手術。
__來源網絡整理,僅作為學習參考點至5點之間做手術已經符合時間要求。
2,神經外科會診不及時。
根據病程記錄,從2點后病情不斷加重。已經具備需要神經外科會診的條件。但5點神經外科會診才進行。
3,手術延誤。
因為上述原因,手術在發病后次日7點開始。此時,發病已經14小時,再出血已經發生5小時。出血量在60-100毫升之間。已經喪失了最佳手術時機,盡管手術挽救了生命,但確帶來了嚴重的后遺癥。
北京法源司法鑒定中心。
申請人:***。
3/6。
__來源網絡整理,僅作為學習參考。
20xx-3-8。
訴訟代理人:
申請事項: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醫院對陳××的診療行為進行醫療過錯鑒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訴×××醫院一般醫療損害一案現北京市××區人民法院已經立案。
為查明事實,明確責任,現申請人依法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醫院對徐陳××診療行為進行醫療過錯鑒定,請法院依法核。
4/6。
__來源網絡整理,僅作為學習參考乙型肝炎肝衰竭導致患者的死亡,與丙肝病毒和藥物無關。李可文死亡前的各項化驗指標足以證明本次鑒定書的關于患者死亡原因的結論是錯誤的。
2、供體的病原學檢查沒有檢驗記錄,法律原則是重證據不重口供,被告口述進行了檢查沒有檢驗記錄的證據支持,病原學檢查的事實不能成立。因此,鑒定書認為供者的腎臟符合腎移植要求的結論是錯誤的。
3、鑒定書認為患者長期接受免疫抑制劑,全身處于免疫抑制狀態,病死率高預后差,故被告的醫療過失行為對患者的死亡應承擔輕微責任。這一結論是錯誤的。事實是,李可文術前肝功化驗各項指標完全正常,免疫狀態正常,因為本次住院術后感染乙型肝炎,是被告醫院造成的醫源性乙肝感染,被告不能舉證證明提供了合格的腎源,并非法私自使用了生物制劑alg(可能帶有乙肝病毒)藥物,導致了李可文的乙肝病毒感染。其后,又因被告的誤診誤治,導致了李可文乙肝病毒巨量復制肝細胞壞死肝功能衰竭,從而導致李可文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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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6/6。
__來源網絡整理,僅作為學習參考。
醫療過錯鑒定時限范文(22篇)篇六
申請人:***住址:************************電話:
被申請人:
聯系人:
電話:
請求事項。
請求葫蘆島市連山區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鑒定機構對被申請人的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與申請人的損害結果是否有因果關系進行鑒定。
具體鑒定事項。
1,ct復查不及時。
2,神經外科會診不及時。
3,手術延誤。
4,上述過錯與最后病人出血量增加,以及后來的嚴重后遺癥有因果關系。
5,過錯與后果因果關系的參與度有多大。
事實和理由。
1,ct復查不及時。
患者于8月2日2點出現再出血癥狀并不斷加重,需要神經內科及時復查ct。但事實上5點才在會診后做的ct。根據復查ct報告腦出血已經從入院的10毫升增加為60毫升。因為手術不能清除全部出血,而手術記錄記載清除出來的血有60毫升,證明出血量在60毫升以上。根據**主任查房意見出血在100毫升。如果及時做ct,可能在出血30-40毫升的時候及時手術。
根據8月1日22點10分的門診病歷記載,發病已經5小時。到次日2點,發病已經9小時。如果在3點左右完成ct檢查,在4點至5點之間做手術已經符合時間要求。
2,神經外科會診不及時。
根據病程記錄,從2點后病情不斷加重。已經具備需要神經外科會診的條件。但5點神經外科會診才進行。
3,手術延誤。
因為上述原因,手術在發病后次日7點開始。此時,發病已經14小時,再出血已經發生5小時。出血量在60-100毫升之間。已經喪失了最佳手術時機,盡管手術挽救了生命,但確帶來了嚴重的后遺癥。
北京法源司法鑒定中心。
申請人:***20xx-3-8醫療過錯鑒定申請書二:醫療過錯鑒定申請書(868字)申請人:,女,年月日生,漢族,北京人,唐山市有限公司科退休,現住: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內大街號,聯系電話:
訴訟代理人:
申請事項: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醫院對陳的診療行為進行醫療過錯鑒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訴醫院一般醫療損害一案現北京市區人民法院已經立案。
為查明事實,明確責任,現申請人依法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醫院對徐陳診療行為進行醫療過錯鑒定,請法院依法核。
1、鑒定書認為,肝衰竭(重型乙、丙型肝炎,藥物性肝炎共同作用)是導致患者死亡原因。事實是,患者完全是因為單一的重型乙型肝炎肝衰竭導致患者的死亡,與丙肝病毒和藥物無關。李可文死亡前的各項化驗指標足以證明本次鑒定書的關于患者死亡原因的結論是錯誤的。
2、供體的病原學檢查沒有檢驗記錄,法律原則是重證據不重口供,被告口述進行了檢查沒有檢驗記錄的證據支持,病原學檢查的事實不能成立。因此,鑒定書認為供者的腎臟符合腎移植要求的結論是錯誤的。
3、鑒定書認為患者長期接受免疫抑制劑,全身處于免疫抑制狀態,病死率高預后差,故被告的醫療過失行為對患者的死亡應承擔輕微責任。這一結論是錯誤的。事實是,李可文術前肝功化驗各項指標完全正常,免疫狀態正常,因為本次住院術后感染乙型肝炎,是被告醫院造成的醫源性乙肝感染,被告不能舉證證明提供了合格的腎源,并非法私自使用了生物制劑alg(可能帶有乙肝病毒)藥物,導致了李可文的乙肝病毒感染。其后,又因被告的誤診誤治,導致了李可文乙肝病毒巨量復制肝細胞壞死肝功能衰竭,從而導致李可文死亡!舉例說,司機駕駛機動車違規發生交通事故將行人撞死,鑒定責任時要對死者分別對待,這位死者身體太弱不禁撞,如果死者身體強壯就不會撞死,所以,死者身體太弱應當承擔死亡的主要責任,而違規的司機承擔輕微責任。這樣的鑒定結論難道不夠可笑嗎?故此,原告再次提出進行醫療過錯責任比例的司法鑒定。請求本案法庭支持原告的上述請求。
醫療過錯鑒定時限范文(22篇)篇七
申請事項。
請求對南川區人民醫院與徐紅梅醫療糾紛中的醫療過錯進行鑒定。
事實與理由。
[201x]022號《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申請人認為,該鑒定書不足以成為本案的判案依據。理由如下:
一、申請人在一審中主張的最根本的法律關系是“過錯賠償”,這應該是法院委托鑒定的重點,而不是“徐紅梅醫療事故爭議”委托鑒定。申請人在一審訴訟中,主要是追究南川區人民醫院的醫療過錯,而一審法院直接以“徐紅梅醫療事故爭議”為由委托重慶市醫學會進行鑒定,顯然有誤導當事人的意思,是欺負申請人不懂法律、不懂醫療訴訟程序的惡劣行徑,是從法律上蠻橫的強奸了申請人,是司法不公正的表現。
二、重慶醫鑒[201x]022號《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在鑒定意見中表述的醫方過失行為與鑒定結論自相矛盾,其過錯與死亡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的表達嚴重不符合客觀邏輯。
羊水栓塞的死因是否可以掩蓋醫療機構的一切過錯責任?徐紅梅發生羊水栓塞死亡后果與整個手術診療過程究竟有沒有關系?是否徐紅梅此次手術必然會發生羊水栓塞?申請人認為:徐紅梅作為39歲高齡產婦,有前二次剖宮史,目前是實施第三次剖宮術,本來發生各類產科并發癥的機率就較大,而醫方在主觀意識上并沒有將徐紅梅列入高危產婦,也沒有配備足夠應對高危產婦的技術力量來實施本次手術,甚至連最常規的術前多項必要的檢查也是延用十天前的產檢結果??正所謂“意識決定成敗”——醫方的主觀輕率意識是造成徐紅梅發生羊水栓塞死亡的主觀因素,應當承擔主要或完全責任。任誰都可以看出,重慶醫學會下達的“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輕微責任”的鑒定結論與醫方存在的過失之間是不符合邏輯的,我們有理由認為:醫學會是站在醫療機構的立場上給予的.結論,是一種對醫療機構過失的保護行為,因此需要重新對醫方過錯責任程度進行司法鑒定。
三、重慶醫鑒[201x]022號《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有遺漏。在鑒定現場,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論用口述還是書面提出,均應成為專家鑒定的參考,患方當時曾口頭提出醫方在手術前未對徐紅梅做血常規、尿常規、b超、心電圖等一系列的術前常規檢查,而是采用十天前徐紅梅在該院檢查的結果作為手術依據(詳見病歷),這符合診療法規嗎?但在《鑒定書》中,專家只字未提。——這些常規檢查延用十天前的結果是否符合診療規范?如果不符合診療規范,是否屬于術前準備不充分的過失范疇?這需要在過錯責任鑒定中進一步鑒定。另外,醫方在手術過程中,在對病人實施所謂的搶救過程中,讓病人家屬簽署了兩份病危通知書,這是怎么回事?合符診療規范嗎?如果不符合規范,是否涉嫌病歷造假?這些疑問也需要在司法鑒定中予以鑒定。
四、通過對羊水栓塞病理的研究而得出的幾點推斷。
大家都知道羊水栓塞是羊水進入母體循環引發的產科并發癥,但羊水在一般情況下是很難進入母體循環的,除非達到下列條件:
1、損傷:產程中,宮頸擴張過程過速或某些手術操作損傷宮頸內靜脈或剝離胎膜時蛻膜血竇破裂。
2、過高的宮內壓:不恰當或不正確地使用縮宮素以致宮縮過強。另外在第2產程中強力壓迫子宮以迫使胎兒娩出,這些都是人為地導致afe的重要因素;而雙胎、巨大兒、羊水過多則系病理性因素的宮腔內壓過高而使羊水經破裂的胎膜從開放的血竇進入母體血循環。
3、某些病理性妊娠因素:胎盤早期剝離、前置胎盤、胎盤邊緣血竇破裂,羊水可經破裂的羊膜及已開放的血竇進入母血循環。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委托人:謝曉東。
201x年6月7日。
電話:15310288202。
文檔為doc格式。
醫療過錯鑒定時限范文(22篇)篇八
被申請人: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
申請依據:
xx訴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經貴院委托北京市海淀區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并作出京海醫鑒字【xx】第×8號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機構在未對患者發生的胰腺炎是什么樣時間發生、醫方是在什么時間作出診斷、什么時間作出治療等情況進行鑒定的情況下,遂認定醫方醫療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具體來說,患方認為該鑒定結論未對如下事實進行分析認定:
1、被申請人延誤繼發性胰腺炎診斷15天的事實;
2、被申請人延誤使用奧曲肽治療繼發性胰腺炎16天的事實。另外,鑒定機構“晚期腫瘤侵犯胰頭引起的胰腺炎,目前醫學無法預防及有效治療”的論斷,與衛生部《臨床診療指南·腫瘤學分冊》中相關診療技術規范完全相悖,因此該說法是錯誤的。
基于以上事實,申請人不服海淀區醫學會的鑒定結論,申請對本案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請求人民法院給予支持。
鑒定事項:
被申請人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若存在過錯,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過錯在損害后果中的參與度。
此致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xx年8月1日。
醫療過錯鑒定時限范文(22篇)篇九
鑒定,是指鑒定人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和技能,以及必要的技術手段,對案件中發生爭議并具有專門性的問題進行檢測、分析和鑒別的活動。鑒定文書屬于鑒定結論,是一種重要的證據。鑒定結論是正確認識和處理案件的重要根據之一,是查明事實真-相、確定案件性質和明確責任的重要證據。因此,鑒定結論有“證據之王”的美譽。
發生醫療糾紛后,無論是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還是做醫療過錯司法鑒定,都必須支付高昂的鑒定費用,讓患者及其家屬望而卻步。
據筆者所知,在北京地區,無論是患者還是醫療機構,向各區(縣)醫學會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首次鑒定的費用為3000元;如果對首次鑒定不服的,申請北京市醫學會再次鑒定的鑒定費用為3500元;如果由中華醫學會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則費用更高,為8500元。
而且,隨著物價的不斷上漲,鑒定費用也在“水漲船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法律依據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
也許,對于財大氣粗的醫療機構來說,區區幾千元,只是“九牛一毛”;但是,對于患者及其家屬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
如果患者或醫療機構向國家司-法-部公告在冊的有醫療過錯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申請醫療過錯鑒定,鑒定費用一般在8000元左右,甚至10000元。高昂的鑒定費用,讓患者及其家屬“目瞪口呆”。
醫療過錯司法鑒定的法律根據是《全國人大棠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解決方案:
鑒于醫療糾紛的鑒定費用過高這一不爭的事實,為了減輕患者及其家屬的經濟壓力,筆者認為,在鑒定費用的承擔問題上,可以先由醫療機構墊付。
鑒定,是指鑒定人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和技能,以及必要的技術手段,對案件中發生爭議并具有專門性的問題進行檢測、分析和鑒別的活動。鑒定文書屬于鑒定結論,是一種重要的證據。鑒定結論是正確認識和處理案件的重要根據之一,是查明事實真-相、確定案件性質和明確責任的重要證據。因此,鑒定結論有“證據之王”的美譽。
發生醫療糾紛后,無論是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還是做醫療過錯司法鑒定,都必須支付高昂的鑒定費用,讓患者及其家屬望而卻步。
據筆者所知,在北京地區,無論是患者還是醫療機構,向各區(縣)醫學會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首次鑒定的費用為3000元;如果對首次鑒定不服的,申請北京市醫學會再次鑒定的鑒定費用為3500元;如果由中華醫學會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則費用更高,為8500元。
而且,隨著物價的不斷上漲,鑒定費用也在“水漲船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法律依據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
也許,對于財大氣粗的醫療機構來說,區區幾千元,只是“九牛一毛”;但是,對于患者及其家屬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
如果患者或醫療機構向國家司-法-部公告在冊的有醫療過錯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申請醫療過錯鑒定,鑒定費用一般在8000元左右,甚至10000元。高昂的鑒定費用,讓患者及其家屬“目瞪口呆”。
醫療過錯司法鑒定的法律根據是《全國人大棠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解決方案:
鑒于醫療糾紛的鑒定費用過高這一不爭的事實,為了減輕患者及其家屬的經濟壓力,筆者認為,在鑒定費用的承擔問題上,可以先由醫療機構墊付。
如果構成醫療事故,鑒定費用則直接由醫院全額承擔;如果不構成醫療事故,但醫院確實存在醫療過錯(如誤診、漏診、手術不當、處置不及時和病歷書寫不規范等情況),鑒定費用應由醫院根據過錯程度分擔;如果醫院的醫療行為既不構成醫療事故,也不構成醫療過錯,患者的疾病完全是由患者的原發性疾病引起或不積極配合治療而擴大的部分,則由患者承擔該鑒定費用。
醫療過錯鑒定時限范文(22篇)篇十
在醫療侵權案件訴訟中,司法鑒定成為訴訟中一個必不可少的部分,而在鑒定中進行的聽證會又是一個必經程序。因此,相對患者而言寫好一份充分、詳實的陳述材料又顯的相當重要。現在醫療侵權訴訟中,司法鑒定機構依法出具的鑒定書成為法院最終判決的依據,從另一個意義上看鑒定的結果成功與否也就決定了判決的結果的勝負,最后無非是判決數額多少而已。本人根據從事多年的醫療侵權案件的訴訟實踐,特別是代理患者一方時總結出關于寫好一份陳述材料的個人心得休會,供大家指正。
第一,要盡可能獲得全部的病案材料,在此基礎上詳細分析醫療行為不當之處;
第二,首先要查看各醫務人員有無相應當行醫資格;
第三,患者就診科別是否存在不當之處;
第六,出院時的醫囑是否到位,有無不當醫囑;
書寫陳述材料時首先應當以患者病情的發展為順序進行書寫,在病情發生突變時應寫明具體的時間點。此后,逐一分析醫方的行為存在過錯之處。之后分析損害后果與醫療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2009年9月14日下午,院方為患者行“雙側上唇瓣轉移、修復下唇缺損術”;
2009年9月24日,院方以患者已經治愈為由讓患者辦理了出院手續;
2010年4月23日,院方為患者行“口角開大+面部疤痕切除術”
2010年4月24日,院方以患者已經治愈為由讓患者出院,為其辦理了出院手續。
二、院方的過錯
(一)、院方和主治醫師不具備醫療美容的相關資質,依法不能從事醫療美容行業;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舉辦美容醫療機構的單位或者個人,應按照本辦法以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設置審批和登記注冊手續。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合格申辦材料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答復申辦者。根據該條規定,醫療機構要申辦美容醫療機構就必須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并得到衛生行政部門的批準。然而,院方并沒有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更沒有獲得衛生行政部門的批準。從院方的`官方網站上的科室設置上來看,院方正式對外宣傳上并沒有醫療美容科室,只是有普外科和東區普外科而已,并沒有醫療美容科室。在法院開庭時審理時,院方也沒有提供其具有從事醫療美容的相關資質。所以,院方從事醫療美容行業是無證經營、非法經營。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還規定:醫療美容醫師還要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美容專業培訓機構培訓6個月以上并取得合格證書,或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美容機構進修一年以上。但本案患者的主治醫師僅僅是一個外科醫生,并沒有取得相關培訓的合格證明,開庭時,其自稱軍隊的醫生不需要這個證明。患者認為,不管是部隊醫院或者是地方醫院的醫生,都是中國的醫生,都應該遵守中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患者醫生的說辭只是對自己沒有相關資質掩飾罷了。
所以,院方應該承擔自己沒有相關資質,不得擅自從事美容醫療行為的過錯責任。
(二)、院方沒有履行手術告知義務,對患者存在欺詐行為;
患者在網上看到了北京軍區總醫院美容科的信息后,認為軍區醫院很可靠,就去咨詢他們的醫生,他們說的這種情況很常見,他們那里都是非常知名的專家教授,推薦患者去他們那里做美容整形。患者在9月4日去了醫院,當時院方專家拿著醫學書向患者介紹說需用雙側上唇瓣轉移,修復下唇,傷口會在術后半年愈合,形狀會和書上術后的形狀一樣(和正常人一樣)。院方的醫生一再保證一次手術,半年后就能恢復正常,不會留下任何癥狀和疤痕。有了院方醫生的保證,患者才在9月14日去了醫院進行手術,可手術結果讓患者大失所望,術前的患者只是嘴唇不太好看,可術后的患者除了眼睛、眉毛還是原樣外,兩臉、鼻子、嘴、下巴都不成人樣,都是畸形。患者一次次打電話找醫院,在將近七個月的時候,主治醫師說需要做第二次手術,手術以后就會完全恢復正常。在2010年4月23日患者又做了第二次手術,手術后的患者只是從先前的畸形改變成了另外一種畸形,兩臉嚴重變形且變形程度不一樣,右臉更嚴重,一說話或者一笑臉上會出現一個很大的坑,一個鼻孔歪邪且嗅覺下降,嘴巴形狀怪異且張不大,現在的下唇不是嘴唇,而是從下唇里面翻出來的肉,總有一種下唇往外翻的感覺,吃東西也從下唇往下漏,吃稍大點的東西進不去,說話不便且常常有唾沫往外濺,下巴形狀更怪異,下巴的中間有一個很深很深的坑,下巴和脖子中間的肌肉牽扯疼痛。
醫療過錯鑒定時限范文(22篇)篇十一
申請人:______________,男,漢族,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管委會主任(鎮長)。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注冊估價師:__________________,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農村集中居住點安置)評估報告單》(報告單編號_________________)的評估結果,及拆遷項目組的具體行政行為,現申請復議。
申請復議的要求是:
二、請求合法合理裁定拆遷補償方案。
三、請求公布“_________________市場項目”征地批文,拆遷許可證明。
事實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醫療過錯鑒定時限范文(22篇)篇十二
內容提要:法醫就“醫療過錯司法鑒定”在司法實務界,在醫療糾紛案件的處理中,是最后一著比較實用的“棋子”,這是因為醫療損害責任也是適用醫療過錯責任原則,然而實用并不代表準確。
筆者就“法醫”釋義,法醫沒有執業醫師資質、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等方面論述,法醫就“醫療過錯司法鑒定”是無效鑒定。
根據我國三大訴訟法鑒定問題“法定主義”的原則,建議立法機關就“醫療”的專門性問題鑒定,授予中華醫學會鑒定。
在《侵權責任法》第七章規定了醫療損害責任。根據本法第54條規定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由是在醫療損害責任中,有否“醫療過錯行為及其發生人身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兩個問題的鑒定結論,是一切醫療糾紛案件爭議中最為關鍵的問題。
在《侵權責任法》之前的司法實務中,經醫學會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即法釋(2003)20號,其中二“因醫療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組織鑒定”。由此,患方當事人又可聘請法醫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如果有醫療過錯,可以根據《通知》,其中一“因醫療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這種醫療糾紛案件,適用了鑒定二元化,除了程序上的尷尬之外,也造成了構成醫療事故的比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案件賠償額更低的結果。
在《侵權責任法》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出臺了法發[2010]23號司法的解釋,其中三“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照職權決定進行醫療損害鑒定的,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鑒定”。筆者于2015年3月24日在法律圖書館、論文資料庫已發表“醫療損害司法鑒定機構”法定設立的探究一文,供參考。
對于法醫就“醫療過錯司法鑒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都不相信,根據我國民法專家楊立新教授的說法,因為作鑒定人是法醫。(注1)那么法醫就“醫療過錯司法鑒定”錯在哪里呢?如何應對?才能使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相信呢!
在論述之前,筆者就“醫療過錯”基本法理予以贅述:
1、醫療過錯是指行為主體的主觀方面,它包括故意和過失。在醫療糾紛案件中,故意行為屬于故意傷害論,不在本文討論之列。
2、醫療差錯是屬于醫療過錯,也是指醫療過失行為。
3、醫療事故在醫學會鑒定中已明示“醫療過失行為及其人身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也屬醫療過錯。
4、醫療損害是指侵權損害賠償的醫療損害,如直指侵權行為,建議適用王利明教授推薦的《布萊克法律辭典》的解釋:“專業人士的不法行為或技能不合理欠缺。”醫療損害直指侵權行為,也屬醫療過錯。
由此可見,醫療過錯是指醫療差錯、醫療事故、醫療損害的總稱。
一、法醫就“醫療過錯”鑒定中鑒定人資質不夠格,再加上“司法鑒定”的皇冠,可以造成在司法實踐中有關“醫療過錯”鑒定問題的誤導、悖亂。
什么是法醫?商務印書館2001年版的《代現漢語詞典》,把“法醫”釋義為“法院中負責用法醫學來協助審理案件的醫生”。上海辭書出版社的1979年版的《辭海》,將“法醫”釋義為“用法醫知識,解決偵查審判工作中有關醫學問題的專業人員”。顯然,《辭海》對“法醫”作出的條目釋義更為準確,即《現代漢語詞典》的釋義出現了一個致命的錯誤,就是錯把法醫當醫生。在此基礎上,如果有人把“法醫”進一步引申為代表法律的醫生,則更加繆之千里。(注2)
根據《執業醫師法》第12條、第14條規定,法醫不屬于“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由此可知,法醫不是給人看病治病的醫生,根據《執業醫師法》的規定,沒有取得職業醫師資質的人員,根據《布萊克法律辭典》,也不是“醫療損害”辭解釋中的專業人士。
筆者為什么說,法醫再加上“司法鑒定”的皇冠,是根據《決定》的規定,法醫是司法鑒定機構的成員,可以成為法醫類鑒定業務中的鑒定人。然而在“醫療過錯”的鑒定中法醫連執業醫師資質都沒有,即使戴上“司法鑒定”的皇冠,就“醫療過錯”進行司法鑒定,顯然誤導、悖亂。
二、法醫類業務中法醫病理鑒定與法醫臨床鑒定,在“醫療過錯行為及其人身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兩個問題的鑒定中無權涉及。
根據《決定》第17條第一款,法醫類鑒定,包括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法醫精神病鑒定、法醫物證鑒定和法醫毒物鑒定。根據以上規定,與醫療糾紛案件有關的是法醫病理鑒定和法醫臨床鑒定。
(一)法醫病理鑒定,又稱尸體鑒定,其相關研究死亡、晚期尸體現象、機械性損傷、窒息。具體職責:死亡的'原因鑒定、死亡的方式鑒定、死亡的時間推斷、致傷(死)物的認定、生前傷與死后傷的鑒別、死后個體識別等。而臨床病理研究的對象是患病的機體,又可分:1、病理生理學主要研究機能、代謝的變化及其變化發生發展的病因和機理。2、病理的解剖學則測重于研究形態結構的改變。
(二)法醫臨床鑒定,又稱活體損傷鑒定,具體的職責: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損傷與疾病的關系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傷殘程度評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的評定、勞動能力評定、活體年齡鑒定、性功能鑒定等。而臨床醫學是研究患病機體疾病的發生原因、診斷和治療的一門學科。
由此看來,法醫病理鑒定和法醫臨床鑒定的測重點,是人體致死之后一系列的判斷和活體損傷的狀態、程度與損傷的關系,而與臨床病理學、臨床醫學有顯著的差別。
在醫療糾紛案件中,依照《侵權責任法》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有否“醫療過錯行為及其發生人身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兩個關鍵問題的鑒定,正是與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無權涉及的內容,且違反我國三大訴訟法中關于鑒定問題“法定主義”原則(司法解釋不是法律規定),由是法醫就“醫療過錯”鑒定的結論自然是無效的。
三、“醫療損害(過錯)司法鑒定機構”的設立應予以法定。
在司法實務中,《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后,醫療事故鑒定已歸屬于衛生行政部門去了。醫療損害(過錯)司法鑒定機構,立法機關又以“實體法不規定程序法的內容”(注3)沒有出臺。那么人民法院怎么辦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交由法定鑒定部門已落空,指定鑒定部門又可能出錯。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司法解釋(2010)23號。筆者認為:在《決定》中沒有“醫療損害”法律用語的含義,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依據《立法法》第42條規定,也沒有“醫療損害”具體含義的解釋,即使按司法解釋(2010)23號去實施能得出“醫療損害(過錯)司法鑒定”的鑒定結論嗎?顯然是不可能。
醫療過錯鑒定時限范文(22篇)篇十三
醫療事故鑒定共分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醫療事故鑒定,各級的.鑒定機構的確定有明確的規定。
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盛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如果,對初次的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不服的,往往都在鑒定文書的最后一頁,規定當事人可以在15日內,向盛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由省級醫學會負責再次組織鑒定工作。這就是第二級醫療事故鑒定。
省級醫療事故鑒定的程序與市縣級醫療事故鑒定的程序相同,鑒定機構往往設定在各地省會、直轄市衛生局、或者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鑒定被告為:xx省(自治區)醫療事故鑒定書。
在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中,還規定了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這也就是我國的第三級醫療事故鑒定了!
相關法律法規:
因、傷殘等級鑒定的,并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鑒定組。
醫療過錯鑒定時限范文(22篇)篇十四
___________派出所:
申請人父親姓名: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母親姓名: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現居住: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事由:我們二人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非法同居,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育一男(女)孩取名叫____________,因未辦理結婚手續的原因(或長期在外務工的原因),一直未給小孩申報戶口,考慮到小孩即將上學,現申請給我的小孩上戶為盼。
特此申請。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醫療過錯鑒定時限范文(22篇)篇十五
申請事項:
請求漢臺區人民檢察院委托有關部門對被害人___的死因作出司法鑒定,確定被害人___的死亡與____醫院診療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以便認定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應當承擔的罪責。
申請理由:
作為犯罪嫌疑人某某涉嫌傷害一案的辯護人,本人根據犯罪嫌疑人某某的請求,認為本案需要對___的死因作出司法鑒定,理由如下:
被害人___被致傷后,即被漢臺區看守所干警送往____醫院治療,但____醫院將被害人___誤診為“肝破裂,包膜下出血,肝臟挫裂傷”,在治療過程中,____醫院外一科大夫先切開被害人的腹部,但發現被害人的肝臟完好無損,嗣后,____醫院外一科大夫又將被害人轉往外三科,交由外三科大夫作胸部手術,因延誤時間過長,造成被害人死亡。
20__年六月二十九日,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醫___、___,漢中市公安局法醫___,漢中市公安局漢臺分局法醫張正明對被害人___的尸體作出了《尸體檢驗報告》,該報告載明:“……經治醫院未及時明確診斷,對___的治療時機存在延誤”。
20__年八月,____醫院與被害人___的親屬達成賠償協議,____醫院一次性賠付給被害人___親屬人民幣八萬元。
根據以上事實,本律師認為:
1、如果被害人___的死亡是____醫院誤診誤治的醫療行為直接導致的,那么犯罪嫌疑人某某就不能承擔《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傷害(致死)的刑事責任。
2、如果被害人___的死亡是____醫院誤診誤治的醫療行為直接導致的。那么根據《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六十三條(心臟損傷;胸部大血管損傷)的規定。犯罪嫌疑人某某也不應當承擔《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重傷害的刑事責任。
3、司法鑒定還能解決如下問題:被害人___在送往____醫院前是重傷、輕傷還是輕微傷,因為本案存在這樣的一個問題,被害人___被致傷的傷情是“左肺動脈下支破裂”,《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六十三條規定:心臟損傷;胸部大血管損傷。而“左肺動脈下支破裂”不屬重傷范疇,但屬不屬輕傷還是輕微傷,有待于進行司法鑒定,如果鑒定是輕傷,那么對犯罪嫌疑人某某應當在三年以下處刑;如果鑒定是輕微傷,則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某某的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本律師懇請貴院委托有關部門對被害人___的死因作出司法鑒定,確定被害人___的死亡與____醫院診療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從而確定犯罪嫌疑人某某應當承擔的罪責。
人民檢察院。
申請日期:20__年__月__日
醫療過錯鑒定時限范文(22篇)篇十六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醫療過錯司法鑒定活動,保證鑒定質量,實現醫療過錯司法鑒定的科學、客觀、獨立、公正,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的醫療過錯司法鑒定(以下簡稱醫療過錯鑒定)是司法鑒定人(以下簡稱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和專門知識對醫療糾紛訴訟中醫方在診斷、搶救、治療、護理、管理等行為中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與患者損害后果之間的關系及其程度進行鑒別和判斷,并出具鑒定結論或意見的活動。
第三條本規則適用于重慶市從事醫療過錯鑒定的、鑒定人及其鑒定活動。
第四條司法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從事醫療過錯鑒定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五條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獨立進行醫療過錯鑒定活動,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涉。
第六條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從事醫療過錯鑒定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執行相關鑒定規范和鑒定標準。
第八條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從事醫療過錯鑒定活動,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委托方、當事人的監督。
第九條鑒定機構應當依據委托方提供的鑒定材料進行醫療過錯鑒定。送鑒材料的真實、合法和完整性由委托方負責。
第十條醫療過錯鑒定實行回避、時限和錯鑒責任追究制度。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6h)補記的病歷;。
(五)司法機關的詢問筆錄及其它有關材料。
(一)查驗鑒定委托方案件承辦人工作(身份)證件;。
(三)聽取委托鑒定的有關情況介紹;。
(四)查驗鑒定委托事項是否符合受理范圍,是否明確、具體;。
(六)商定是否需要修正鑒定委托事項;。
(七)決定受理的',辦理受理登記手續,需要補充鑒定材料的,應告知補充后予以受理。
采用函件委托的,鑒定機構應在收到函件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復。
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機構不得受理,退回送鑒材料,并說明理由:
(一)委托鑒定的主體不符合規定的;。
(二)委托鑒定的事項超出鑒定機構業務范圍或鑒定能力的;。
(三)送鑒材料不具備鑒定條件或與鑒定事項不符的。
第十五條鑒定機構決定受理的,應依照重慶市物價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聯合制定的收費辦法及標準收取鑒定費用。
第十六條鑒定機構接受醫療過錯鑒定委托后,應指派或由委托方隨機抽選2名以上鑒定人,并聘請3名以上具有相關臨床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專家同時參與鑒定。涉及多專業的,主要學科的專家應當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人應當回避:
(一)鑒定人是案件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鑒定人或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三)鑒定人擔任過本案的偵查、檢察、審判人員或證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鑒定人參加過本案同一事項的鑒定的;。
(五)鑒定人存在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其它情形的。
根據本規則第16條規定聘請參與鑒定的專家的回避,適用本條前款規定。
第十八條鑒定前需要對患者進行專門檢查的,鑒定機構應當告知委托方將患者送到指定的進行檢查。
委托方和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的時間、地點等由鑒定機構提前告知委托方,再由委托方通知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二十條鑒定人聽取有關意見和詢問有關情況應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宣布本案鑒定人姓名和參與鑒定專家人數;。
(二)詢問到場當事人是否申請本案鑒定人回避;。
(三)委托方介紹案由、鑒定目的以及有關情況;。
(四)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發表與鑒定有關的意見;。
(五)詢問到場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關情況。
醫療過錯鑒定時限范文(22篇)篇十七
一、醫療事故:
如果醫療行為經過醫學會鑒定,結論構成醫療事故,則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的賠償標準,具體數額如下: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前期治療費用不能獲得賠償)。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
(七):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二)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十三)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如果醫療行為由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過錯鑒定,結論存在醫療過錯的,則適用《民法通則》及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之規定計算賠償數額,具體如下:
其賠償計算標準如下:
(二)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三)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六)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九):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十一)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十二)精神損害撫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醫療過錯鑒定時限范文(22篇)篇十八
第二,首先要查看各醫務人員有無相應當行醫資格;。
第三,患者就診科別是否存在不當之處;。
第六,出院時的醫囑是否到位,有無不當醫囑;。
書寫陳述材料時首先應當以患者病情的發展為順序進行書寫,在病情發生突變時應寫明具體的時間點。此后,逐一分析醫方的行為存在過錯之處。之后分析損害后果與醫療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陜西正義司法鑒定中心。
韓宗連起訴西安141醫院醫療侵權及申請醫療過錯鑒定的緣由說來很簡單,內科疾病住院,住院期間受醫生誘導將正常左眼晶體摘除。術前雙眼視力都是1.2,日常生活沒有任何影響,術后雙眼視力都嚴重下降,和醫院協商總是被敷衍搪塞,無奈之下被-迫提起民事訴訟和申請醫療過錯鑒定。下面我就韓宗連病情經過和西安141醫院醫療過錯事實陳述如下:
一、病情經過。
韓宗連,女,63歲。2月18日入西安141醫院呼吸內科,入院診斷:1、慢性支氣管炎急性發作;2、肺部感染;3、冠心病?3月1日轉心內科,4月16日轉眼科,4月“18日”行左眼白內障囊外摘除+人工晶體植入手術,4月30日轉外二科,5月6日出院。
207月14日西安市第四醫院檢查,裸眼視力:右0.6,左0.05。1月19日西安141醫院門診視力檢查:右0.2,左0.1。術后韓宗連先后配置7付眼鏡矯正視力,其中醫院給配置了2付,自己配置了5付,但視力始終無法恢復,且一直伴有頭暈、頭痛、眼眶痛等臨床癥狀。
1、晶體摘除沒有手術指征。
手術前141醫院給韓宗連做了兩份視覺電生理檢測,兩份報告單標準對數視力檢查記錄顯示左右眼視力都是5.1,標準對數視力表的5.1視力對應小數視力表的1.2視力,即韓宗連手術前是正常視力,且看報、看電視、打麻將等日常生活不受任何影響。也就是說晶體摘除沒有任何手術指征,沒有手術指征實施手術,違反醫療常規,侵犯人身權利。
2、手術前沒有進行專科檢查。
手術病人入院后或手術前進行必須的專科檢查,并進行檢查結果記錄,是醫療操作的起碼常規。專科檢查結果,是視力確認的原始依據,沒有專科檢查記錄依據,手術前視力情況何以認定,病程記錄里描述的視力從何而來,沒有進行專科檢查的醫療違操作反醫療常規。
3、雙眼視網膜功能重度減退的檢查診斷不能成立。
手術前141醫院做的兩份視覺電生理檢測,其中一份檢測報告提示:雙眼視網膜功能均重度減退。患方認為這個檢查診斷不能成立,不能成立的理由:一是制式報告單的內容按規定是應該全部打印上去的,而這份報告單唯獨此項是手寫上去的,不符合常規。二是病人在西安市第一人民醫院進行了視網膜功能復查,結果并未發現異常。即141醫院視覺電生理檢測報告單手寫診斷部分與實際不符。
4、晶體材料的規格、型號與適用不符。
植入晶體材料的產地,醫療費用清單顯示為國產材料,醫療結算發票顯示為進口材料,手術記錄單上的標識及醫院提供的材料包裝盒顯示為美國材料。產地不同,材料的規格、型號難免不同;材料的規格、型號不同,臨床適應、治療結果難免不同。術中臨時變更晶體材料,不是一個簡單的`產地和價格的問題,更重要的是一個病情適用和療效選擇的問題。晶體材料的選擇因不同情況而定,不是沒有限制拿來就可以隨便使用的,而且是要履行必須的簽字手續的。
5、違反《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
《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第2條第二款規定:醫師未經所在醫療機構批準,不得擅自外出會診。第5條規定:邀請醫療機構邀請會診醫療機構的醫師會診,須向會診醫療機構發出書面會診邀請函。內容應當包括會診患者病歷摘要、擬邀請醫師的專業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會診的目的、理由、時間和費用等情況,并加蓋邀請醫療機構公章。第10條規定:醫師接受會診任務后,應當詳細了解患者的病情,親自診查患者,完成相應的診療工作,并按照規定書寫醫療文書。
給原告進行手術的主刀醫師系交大一院眼科醫師裴澄,裴澄外出會診未經單位同意,屬于個人私下行為。手術前沒有親自診察患者,不了解患者的實際病情,未進行相關的術前準備。手術后沒有按規定書寫醫療文書,沒有按規定訪視病人。以上違反了《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執業醫師法》首診醫生負責制的相關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58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即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事實,醫療機構應該承擔過錯責任。
6、醫院篡改病歷。
(1)醫生執業資質不符。
醫療過錯鑒定時限范文(22篇)篇十九
申請事項。
請求對南川區人民醫院與徐紅梅醫療糾紛中的醫療過錯進行鑒定。
事實與理由。
[201x]022號《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申請人認為,該鑒定書不足以成為本案的判案依據。理由如下:
一、申請人在一審中主張的最根本的法律關系是“過錯賠償”,這應該是法院委托鑒定的重點,而不是“徐紅梅醫療事故爭議”委托鑒定。申請人在一審訴訟中,主要是追究南川區人民醫院的醫療過錯,而一審法院直接以“徐紅梅醫療事故爭議”為由委托重慶市醫學會進行鑒定,顯然有誤導當事人的意思,是欺負申請人不懂法律、不懂醫療訴訟程序的惡劣行徑,是從法律上蠻橫的強奸了申請人,是司法不公正的表現。
二、重慶醫鑒[201x]022號《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在鑒定意見中表述的醫方過失行為與鑒定結論自相矛盾,其過錯與死亡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的表達嚴重不符合客觀邏輯。
羊水栓塞的死因是否可以掩蓋醫療機構的一切過錯責任?徐紅梅發生羊水栓塞死亡后果與整個手術診療過程究竟有沒有關系?是否徐紅梅此次手術必然會發生羊水栓塞?申請人認為:徐紅梅作為39歲高齡產婦,有前二次剖宮史,目前是實施第三次剖宮術,本來發生各類產科并發癥的機率就較大,而醫方在主觀意識上并沒有將徐紅梅列入高危產婦,也沒有配備足夠應對高危產婦的技術力量來實施本次手術,甚至連最常規的術前多項必要的檢查也是延用十天前的產檢結果??正所謂“意識決定成敗”——醫方的主觀輕率意識是造成徐紅梅發生羊水栓塞死亡的主觀因素,應當承擔主要或完全責任。任誰都可以看出,重慶醫學會下達的“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輕微責任”的鑒定結論與醫方存在的過失之間是不符合邏輯的,我們有理由認為:醫學會是站在醫療機構的立場上給予的.結論,是一種對醫療機構過失的保護行為,因此需要重新對醫方過錯責任程度進行司法鑒定。
三、重慶醫鑒[201x]022號《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有遺漏。在鑒定現場,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論用口述還是書面提出,均應成為專家鑒定的參考,患方當時曾口頭提出醫方在手術前未對徐紅梅做血常規、尿常規、b超、心電圖等一系列的術前常規檢查,而是采用十天前徐紅梅在該院檢查的結果作為手術依據(詳見病歷),這符合診療法規嗎?但在《鑒定書》中,專家只字未提。——這些常規檢查延用十天前的結果是否符合診療規范?如果不符合診療規范,是否屬于術前準備不充分的過失范疇?這需要在過錯責任鑒定中進一步鑒定。另外,醫方在手術過程中,在對病人實施所謂的搶救過程中,讓病人家屬簽署了兩份病危通知書,這是怎么回事?合符診療規范嗎?如果不符合規范,是否涉嫌病歷造假?這些疑問也需要在司法鑒定中予以鑒定。
四、通過對羊水栓塞病理的研究而得出的幾點推斷。
大家都知道羊水栓塞是羊水進入母體循環引發的產科并發癥,但羊水在一般情況下是很難進入母體循環的,除非達到下列條件:
1、損傷:產程中,宮頸擴張過程過速或某些手術操作損傷宮頸內靜脈或剝離胎膜時蛻膜血竇破裂。
2、過高的宮內壓:不恰當或不正確地使用縮宮素以致宮縮過強。另外在第2產程中強力壓迫子宮以迫使胎兒娩出,這些都是人為地導致afe的重要因素;而雙胎、巨大兒、羊水過多則系病理性因素的宮腔內壓過高而使羊水經破裂的胎膜從開放的血竇進入母體血循環。
3、某些病理性妊娠因素:胎盤早期剝離、前置胎盤、胎盤邊緣血竇破裂,羊水可經破裂的羊膜及已開放的血竇進入母血循環。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委托人:謝曉東。
201x年6月7日。
電話:15310288202。
醫療過錯鑒定時限范文(22篇)篇二十
號碼:,住址:.
申請事項:
請求人民法院依職權至xx銀行調取戶名為:,銀行賬號為:的銀行存款數額;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由貴院受理,由于在xx銀行的存款賬單,以必須賬戶本人或法院協調才能調查存款賬單的原因,申請人無法從銀行調取到該資料。申請人特向貴院提出上述申請事項,懇請貴院準許。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醫療過錯鑒定時限范文(22篇)篇二十一
醫療過錯司法鑒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案件中,依職權或應醫患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委托具有法定鑒定資質的機構對患方所訴醫療損害結果與醫方過錯有無因果關系等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由此可見,醫療過錯司法鑒定的目的,是為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中遇到的專門性總是提供的一項技術服務。
相同點。
第一,都是一種證據。
第二,鑒定的基本程序相似。
第三,法院審查與評斷的標準基本相似。
第四,在實際判案中的效力基本相似。
差異性。
第一,兩者之間構成邏輯上的包容關系。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同時規定造成患者死亡或殘疾的,分別構成一至三級醫療事故,如果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則構成四級醫療事故。該規定較老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擴大了醫療事故的處理范圍,將一般性醫療過錯(此處指狹義的過錯)構成的事故也歸入其中。但實踐中,有些過錯很難達到事故的定性標準,但卻給患者造成了損害,怎么辦?實踐中就出現了醫療過錯司法鑒定。而且已有司法鑒定機構自去年開始,就受理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復核鑒定申請,進行醫療過錯(此處指廣義的過錯)司法鑒定,這一實踐擴大了醫療過錯鑒定的范圍,使兩者間構成包容關系。
第二、兩者的鑒定主體不一。現行醫療事故鑒定主體是各級醫學會,而鑒定專家多是各級醫院的任職醫師,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在實踐中就難免會發生不公正的現象。而司法鑒定主體特別是上海市司法鑒定中心,直接受上海市司法局領導,經上海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授權,承擔各類司法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組織工作,是一個面向社會的鑒定機構。其下的上海市人身傷害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直接開展對醫療過錯的司法復核鑒定。其鑒定人員都是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雖然與醫學會的專家有一定的重合,但由于要求特別嚴謹,所以鑒定結論有明顯差異,實踐中也出現多起醫療事故鑒定被司法復核鑒定推翻的案例。
第三,兩者的庭審質證程序明顯不同。按照《條例》,只有衛生行政部門才能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進行審查,那么,在司法審判實踐中,法院應如何審查?這似乎是一個很難的問題。其實在《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及《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中,對鑒定結論的審查都規定了詳細的程序及標準,特別規定鑒定人有依法出庭宣讀鑒定結論并回答與鑒定相關提問的義務。然而,我們不難發現,在現行醫療事故鑒定報告上均無鑒定人員的簽名,也就讓法院無法通知鑒定人到庭接受質證,這一重要的司法審查程序根本無法進行,于是許多鑒定結論在沒有充分審查的情況在就被采信了。而在司法鑒定中,每一份鑒定報告書上均有鑒定人員的簽名,如果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均可申請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證,在這樣嚴謹的司法審查程序下,法院作出的判決是公正的。
醫療過錯鑒定時限范文(22篇)篇二十二
申請人:柳穎瑩寶,別名魯奕楠,女,現年1歲,漢族,原住址:新鄭市城關鄉小占莊村,現住址:新鄭市辛店鎮魯樓村。
法定代理人:柳穎瑩,女,漢族,1985年10月29日生,住新鄭市辛店鎮魯樓村。
被申請人:新鄭市第一人民醫院。
法定代表人:李向陽,系該院院長。
申請事項:
1、對申請人在被申請人單位住院期間,腸道穿孔及失診、誤診造成人身損害做出正確醫學鑒定。
2、本案的費用及醫療等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x年元月28日,申請人在被申請人單位出生住院期間,由于被申請人單位醫療技術差,沒有準確檢查與診斷。醫務人員在對申請人治療期間造成腸道穿孔,導致申請人在人身、精神及經濟造成創傷,被申請人沒有盡職盡責,為此,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申請醫療鑒定機構做出正確結論。
此致
新鄭市衛生局醫療事故鑒定中心。
申請人:柳穎瑩寶,別名魯奕楠。
法定代理人:魯曉磊柳穎瑩。
201x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