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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院抗訴申請書(精選20篇)

    時間:2025-05-08 作者:HT書生

    申請書是一份重要的文書,需要認真審視和精心打磨,以增加自己被錄取的機會。掌握一些申請書的寫作技巧非常重要,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一些實用建議。

    檢察院抗訴申請書(精選20篇)篇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

    法定代表人___,該校校長。

    申請事項。

    敬請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促使人民法院撤銷一、二審判決,再審改判申請人勝訴。

    申請理由。

    一、二審判決認為學校將空白教案本發放給教師的行為不能證明所有權已發生轉移是要求當事人對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進行證明,違反了法律規定。

    申請人認為,學校將教案本發放給申請人的行為足以表明教案本的所有權已經發生移轉,申請人繼受取得該教案本的所有權。

    誠如原判所言,教案本是被申請人購買,其所有權屬被申請人所有。但這只是被申請人將教案本發放給申請人以前的狀態。在被上訴人將教案本發放給申請人之后,教案本的所有權即發生轉移,而由申請人繼受獲得。

    原審判決認為,被申請人將教案本發放給申請人,只是將其作為辦公用品發放,發放的目的是為了申請人寫教案,并無轉移教案本所有權的意思表示。這一觀點是不正確的。

    其一,意思表示有明示和默示兩種形式,其效力相同。在被申請人將教案本發放給上訴人時,或許并未作出明確的轉移教案本所有權轉移的意思表示,但作為一種長期實行并為教育界(其實又何止教育界!)普遍遵守的慣例,辦公用品發放給教師后,學校即不再主張對該辦公用品的所有權,教師也不負返還該辦公用品的義務。因為作為一種人所共知的事實,發放給教師的辦公用品會在辦公過程中被消耗。這種慣例是所有包括教育管理人員和教師在內的所有教育工作者所共知并遵守的。對于發放教案本的被申請人而言,向申請人發放教案本的積極行為,加上不再主張被發放的教案本所有權的默示認知,構成了對教案本所有權轉移的意思表示。因此,申請人通過繼受方式取得了教案本的所有權。在此情況下,不能認為學校沒有轉移教案本所有權的意思表示。作為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規定,并不需要當事人另行舉證證明。

    其二,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上交教案本的行為并非對教案本主張所有權,而僅是為了完成教學管理工作。

    被申請人發放教案本后,從未主張對教案本的所有權。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上交教案本,目的是為了檢查教師準備教案的情況,因而其管理制度中才有諸如教師不上交教案,可以給予某種形式的處分的規定。需要明確的'是,這種處分是學校對教師的行政處分,而不是學校因教師侵害了學校對教案本的所有權而要求教師承擔的民事責任。因而,也可以說學校自發放教案本后并未主張對教案本的所有權,這正與前述被申請人對教案本所有權轉移的默示行為相一致。

    本案中,教案本有兩種不同的含義和性質:一是被申請人發給申請人的教案本,是空白教案本,屬于種類物;二是申請人上交給被申請人的教案本,是寫有教案的教案本,屬于特定物。當申請人在空白教案本中寫上了教案后,此物已非彼物,教案本已不再是種類物而是特定物。如果原判認為被申請人有主張其空白教案本(種類物)的權利,申請人也只需以與原物相同或相似的空白教案本(種類物)返還,因何原判卻以申請人所擁有的寫有教案的教案本(特定物)來滿足被申請人的主張呢?這顯然是錯誤理解了種類物和特定物的關系,導致了文不對題的判決結果。

    需要特點指出的是,申請人請求返還的標的物是附著了教案的教案本,申請人撰寫教案雖然是完成工作任務,但并不能就此推論附著了教案的特定物的所有權與未附著教案的種類物在所有權關系上就沒有改變。如果說學校還有權主張對作為空白教案本的種類物的所有權的話,也不應該通過占有附著了教案的教案本這一特定物的方式實現。實際上,民法中已經規定了當事人主張種類物的方法:用種類物代替,即用另外的空白教案本歸還學校以實現學校對原發給申請人的空白教案本所有權的主張;無種類物代替時,折價賠償,即如無另外的空白教案本,申請人可以對學校發給的空白教案折價歸還以實現學校主張對空白教案本的所有權。因此,二審判決認為申請人無權要求被申請人歸還附著教案的教案本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三、原判認定申請人不擁有教案的著作權不僅認定錯誤,而且系越權行為,應依法糾正。

    本案是物權糾紛,著作權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物權糾紛與著作權糾紛,是性質完全不同的民事糾紛。法院審理案件只能以確定的案件性質及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作為審理的內容,而不應超越這種范圍。本案是物權糾紛,原判卻大談著作權保護,且置《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作品包括文字作品”的明文規定于不顧,并曲解《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和第四條,斷言教案不屬于“作品”范疇,意圖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尋找依據。但原判的這一理由與原判結果并無事實、法律及邏輯上的聯系,觀點錯誤且超出了審判職權范圍。

    從法院級別管轄的法律規定來看,著作權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人民法院。如果案件涉及著作權問題,也只有中級人民法院才有權在一審案件中對其作出評判。但本案一審法院卻在物權糾紛案件中,大談著作權問題,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級別管轄原則,屬違法行為。二審判決雖然認為都教案屬于“作品”,但對一審判決所確認的申請人不擁有教案著作權的判決理由不置一詞的情況下,維持原判,亦屬錯誤。因生效判決具有既判力,原判認定的教案不屬“作品”范疇,或者教師不擁有教案的著作權,將被固定,為申請人就教案著作權歸屬問題尋求法律救濟,設置了不可逾越的障礙。因此,一、二審判決應予撤銷。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一審判決是錯誤的,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也是錯誤的,深望貴院主持公正,依法提起抗訴,要求法院依法撤銷一、二審判決,支持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檢察院抗訴申請書(精選20篇)篇二

    第二條裁決,即改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47754元。

    申請理由。

    一、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4號)第十六條第一款,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勞動合同期滿后終止勞動關系并不違反法律規定,被申請人不需要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只需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申請人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勞動爭議是發生在《中華人民。

    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4年1月1日實施后,而且被申請人出具了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并不是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按照新法優先適用的原則,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勞動爭議優先適用《^v^勞動合同法》和《^v^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不存在依據(法釋【2014】14號)第十六條第一款的情形。

    一審、二審依據在《^v^勞動合同法》實施前七年就已經存在的(法釋【2014】14號)第十六條第一款來判定被申請人單方解除申請人勞動關系的性質,等于用(法釋【2014】14號)第十六條第一款來解釋《^v^勞動合同法》,人為地擴大了主審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極端不尊重^v^制定的《^v^勞動合同法》,因為(法釋【2014】14號)是針對1994年^v^制定的《^v^勞動法》的司法解釋。正是由于一審、二審的錯誤認定,導致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本來被申請人需支付申請人9個月平均工資的賠償金變成個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事實勞動關系期間,應該認為是新的勞動關系,跟2014年1月21日前雙方簽訂了三份合同沒有任何聯系,雙方不存在《^v^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情形下,被申請人不經過申請人的同意單方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顯然是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更不是依法終止勞動關系。要強調一點的是,被申請人單方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跟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2014年1月21日前簽訂了三份合同沒有任何聯系,只要是事實勞動關系期間,勞動者無過錯而且不存在《^v^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情形,單位單方解除勞動者的勞動關系都屬于違法解除。

    依據《^v^勞動合同法》,被申請人解除申請人的勞動關系,被申請人提不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任何理由,不符合《^v^勞動合同法》規定可以解除的情形,故被申請人解除申請人的勞動關系的行為違法。

    一審、二審依據(法釋【2014】14號)第十六條第一款來判定被申請人單方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關系合法,從效果來看顯然是鼓勵用人單位不跟員工簽合同,鼓勵用人單位用工短期化,這嚴重違背了《^v^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知書送到申請人家中,叫申請人簽收,一式兩份。申請人在兩份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都寫明了于2014年8月17日收到通知書,通知書說明了2014年8月18起解除申請人的勞動關系,并沒有說明何種原因解除申請人的勞動關系。在申請人沒有任何過錯下被申請人2014年8月17日通知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并立即實施,這是被申請人單方違法解除申請人勞動關系的情形。根據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申請人的簽字,被申請人并沒有提前30日書面告知申請人。

    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不顧以上法律事實,認為2014年7月17日被申請人書面通知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一審法院明目張膽偏袒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2014年7月17日收到被申請人發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后,未提出異議,屬于協商一致解除的情形。二審法院則強詞奪理地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勞動合同自2014年1月20日期滿后至2014年8月18日解除勞動關系未滿一年適用(法釋【2014】14號)第十六條第一款,若滿一年則適用《^v^勞動合同法》。

    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認定法律事實錯誤還表現在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明明寫明了是解除勞動關系,庭審中被申請人也沒有說是終止申請人的勞動關系,一審法(請收藏好范文,請便下次訪問)院和二審法院卻偏偏依據(法釋【2014】14號)第十六條第一款認定是終止勞動關系,但在判決書里卻又沒有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而是仍提“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以此來強調被申請人解除申請人的勞動關系合法。這說明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有意免除被申請人的違法責任。

    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都濫用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導致同一個法。

    律事實出現了法院的判決跟南寧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一致。

    即使按照一審、二審的認定,認為被申請人解除申請人的勞動關系合法,由于證據表明被申請人并沒有提前30日書面告知申請人,因此被申請人應該支付申請人一個月工資5306元的代通知金。但一審、二審并沒有作出該項判決。這也是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偏袒被申請人的表現。

    還有由于一審、二審的錯誤判決,根據《^v^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會造成在事實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是由于申請人不愿簽書面勞動合同的假相,這明顯對申請人不公平。

    檢察院抗訴申請書(精選20篇)篇三

    《^v^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判決。”而原一、二審判決完全是傾向男方而沒有照顧女方。

    首先,二審判決處分給被申請人(男方)的位于鐵東區三馬路凱盛小區2號樓4單元1樓右門平方米房屋的價值要遠高于終審判決分給申請人(女方)的位于鐵西區北溝街鐵橋委6組北河小區2號樓5單元7樓(頂層),建筑面積平方米房屋的價值。而且此房屋所有權歸小彤所有。

    其次,雙方位于鐵東區一馬路圓夢小區6號樓5單元1樓左門平方米,于2003年購買算裝修共花費5200元的房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v^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一審法院沒有按照上述規定來判決該房屋,而是直接把該房屋分給原告(男方),原告給被告(女方)該房屋的一半房價款及裝修款即26000元,原二審法院竟然維持了該判決,此判決明顯違反法律規定。試想若法院能這樣判決的話,那第一處房產單位的福利房歸申請人xx所有,由xx支付被申請人22300元的一半款也是可以的。

    第三,原二審判決違背了婚姻法中照顧生活困難一方的規定。被申請人有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導致申請人精神分裂住院42天,住院期間被申請人不聞不問,住院治療費用都是從申請人親屬手中借的,共花費7000多元。在庭審時申請人已拿出住院病志,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應是共同債務,但二審法院都沒有對共同債務進行分割也是錯誤的,如果按終審維持一審判決處理財產,會導致申請人離婚后將無房可住,無法生活。

    《^v^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當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v^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護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綜上所述,特依法提請檢察機關抗訴,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四平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李某,男。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張某,男。

    一審被告:李某某,女。

    申請人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濟民一終字第某號民事判決,特向貴院申請抗訴。

    申請事項。

    申請貴院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濟民一終字第某號民事判決,依法抗訴。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判決符合《^v^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認定,申請人、一審被告與被申請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屬認定事實錯誤。

    申請人與一審被告為姐弟關系,__年某月某日二人繼承了本案訴爭房屋,并辦理了過戶手續。但在繼承該房屋時,一審被告已經于__年某月某日與孫某某結婚,根據《^v^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一審被告繼承的房產份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該房產的共有人有三人:申請人、一審被告和孫某某。申請人與一審被告在未經另一共有人孫某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與被申請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行為屬于無權處分行為,根據《^v^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只有經過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行為才有效。原審判決在未查明孫某某對申請人和一審被告的行為是否追認的情況下,徑行認定該《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屬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認定,辦理過戶的時間為給付首付款時,屬認定事實錯誤。

    首先,一審被告做出的“余款過戶、貸款后付清”的意思表示無效。本案訴爭房屋有三個共有人,在沒有其他兩個共有人的授權,事后也未取得他們追認的情況下,一審被告的意思表示不能視為是其他兩個共有權人的意思表示,一審被告的該意思表示對其他兩個共有人沒有約束力。

    其次,該《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過戶的時間不明確,未明確約定買賣雙方履行義務的先后順序。《房屋買賣合同》第三條第四款約定,“甲方應于結清該房屋相關費用后,協助乙方辦理該房相關的更名手續及房產證。”而該《房屋買賣合同》第四款規定,“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協助乙方到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從以上可以看出,該《房屋買賣合同》對辦理過戶的時間的約定是矛盾的,約定不明確。依據《^v^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在此情況下,雙方應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本案中,跟據合同條款無法確定過戶時間,只能按交易習慣確定,而房屋買賣的一般交易習慣為付清全部房款后辦理過戶手續。

    綜上,該房屋的過戶時間應為付清全部房款時,而不是給付首付款時,因此,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符合《^v^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具體理由如下:

    原審判決認為,被申請人有先履行抗辯權,屬適用法律錯誤。如前所述,該房屋的過戶時間為付清全部購房款時,在被申請人沒有付清全款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依據《^v^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被申請人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判決申請人與一審被告辦理過戶手續,屬適用法律錯誤。

    三、原審判決符合《^v^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具體理由如下:

    如前所述,孫某某是訴爭房屋的共有人,其不參加訴訟,無法查明案情,依據《^v^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法院應當依職權追加其為被告。但原審法院沒有追加,導致認定事實錯誤,把原本無效的《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為有效,進而錯誤判決申請人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故特申請抗訴,望支付支持。

    監督申請書。

    申請人:xx(一審訴訟地位、二審訴訟地位、再審訴訟地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有限聯系方式。

    (申請人為單位的,寫明單位名稱、住所地、寫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

    其他當事人:xx(一審訴訟地位、二審訴訟地位、再審訴訟地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有限聯系方式。

    申請人因與xxx糾紛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作出的xx號民事判決書,申請人已于xxxx年1月1日向xxx法院申請再審,法院于xxxx年1月1日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或者法院至今未作出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提出監督申請。

    請求事項。

    2、請求xxx人民檢察院就本案向xx人民法院抗訴,并監督xx人民法院依法提審本案,撤銷xx人民法院作出的xx號民事判決書,改判或駁回xx的全部訴訟請求,并由其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此致

    xxx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xxxxx2016年12月12日。

    申請人:阿連,女,20xx年2月15日生,漢族,無職業,住四平市鐵東區黃土坑街平林委4組。

    被申請人:華子,男,20xx年8月18日生,漢族,住四平市鐵東區黃土坑街平林委4組。

    抗訴請求。

    請求依法提起抗訴,撤銷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四民一終字第71號民事判決書,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

    事實與理由。

    該判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原二審審判決程序違法。

    原二審法院在財產分割過程中,將案外人小彤所有的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是嚴重違法的。根據《^v^物權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依法辦理產權登記是房產部門行使的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行使的行^v^,本案不是行政案件,民事審判庭無權作出申請人將房屋轉讓并過戶的行為認定無效。也就是說本案作為離婚之訴人民法院不應該對登記在小彤名下的房屋進行審理。更不能錯誤的認定轉讓無效,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另外登記在小彤名下的房屋最初是申請人阿連單位的福利房,當時單位照顧職工由單位拿15000元,職工拿22300元,產權就歸為私有。盡管22300元錢是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婚后交的房款,但這個房子不應都算做夫妻共同財產,最起碼單位拿的15000元是阿連自己的。

    二、原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二審庭審時,被申請人將其父親的房產證(正房,63多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權證書向法庭出示,其認為添附的房屋都應該歸其父親所有,一審法院也是基于這個原因判給其父親的。但事實是,20xx年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結婚在被上訴人其父親的正房內居住,20xx年申請人[阿連娘家出錢并找人在被申請人其父親的土地上建了兩間小房(10多平方米和20多平方米),一直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居住至今。根據《^v^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原一、二審兩級法院沒有認真核查事實,僅以此兩間小房在其父親的土地上建筑就認定是其父親的財產,顯然是不對的。兩間小房雖然依附于被申請人其父親使用的土地上,但不能證明這個房子就是其父親蓋的,更不能證明就歸其父親所有。這兩間小房應評估作價,評估的價款作為夫妻共同所有來進行分割。

    三、原二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財產分割不僅違反法律且顯失公平。

    《^v^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判決。”而原一、二審判決完全是傾向男方而沒有照顧女方。

    首先,二審判決處分給被申請人(男方)的位于鐵東區三馬路凱盛小區2號樓4單元1樓右門平方米房屋的價值要遠高于終審判決分給申請人(女方)的位于鐵西區北溝街鐵橋委6組北河小區2號樓5單元7樓(頂層),建筑面積平方米房屋的價值。而且此房屋所有權歸小彤所有。

    其次,雙方位于鐵東區一馬路圓夢小區6號樓5單元1樓左門平方米,于20xx年購買算裝修共花費5200元的房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v^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一審法院沒有按照上述規定來判決該房屋,而是直接把該房屋分給原告(男方),原告給被告(女方)該房屋的一半房價款及裝修款即26000元,原二審法院竟然維持了該判決,此判決明顯違反法律規定。試想若法院能這樣判決的話,那第一處房產單位的福利房歸申請人阿連所有,由阿連支付被申請人22300元的一半款也是可以的。

    第三,原二審判決違背了婚姻法中照顧生活困難一方的規定。被申請人有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導致申請人精神分裂住院42天,住院期間被申請人不聞不問,住院治療費用都是從申請人親屬手中借的,共花費7000多元。在庭審時申請人已拿出住院病志,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應是共同債務,但二審法院都沒有對共同債務進行分割也是錯誤的,如果按終審維持一審判決處理財產,會導致申請人離婚后將無房可住,無法生活。

    《^v^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當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v^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護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綜上所述,特依法提請檢察機關抗訴,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四平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阿連。

    檢察院抗訴申請書(精選20篇)篇四

    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再審申請人):仇某某,女,漢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湖北省某某市某某鄉某某村人,身份證號碼(略)。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男,漢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系申請人丈夫,地址同上,身份證號碼(略)。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某某市中心人民醫院。

    地址:廣東省某某市某某區某某北路xx號法定代表人:陳某某。

    請求事項:申請人不服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某中法民一終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認為該判決完全錯誤,特請求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本案提出抗訴。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仇某某原系某某市某某區某某國康堂保潔員,2007年9月22日因視物重影模糊及頭痛前往被申請人處就診,被申請人醫師診斷為“鞍區占位:垂體瘤?”,遂于9月23日將申請人收入住院治療。10月9日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行開顱腫瘤切除術,術后第6天(10月15日)申請人出現左側肢體乏力、說話含糊、精神差,經診斷為血栓性腦梗塞。11月2日申請人因無力支付醫療費而被迫出院。2008年4月28日申請人又因顱腦手術后繼發性癲癇在被申請人處住院治療,后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醫療費而次日再度被迫出院。現申請人左側肢體完全偏癱,長期臥床需要專人護理。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侵害了申請人知情選擇權,沒有采取最大限度加強腦保護、減少對腦組織牽拉、減少功能缺失的“微創腫瘤切除術”而是采取風險較大的“開顱手術切除術”。此外,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手術中麻醉不到位導致申請人身心嚴重受創。而且,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手術后沒有進行有效護理和相應注意義務,加上疏忽了申請人存在高血壓、糖尿病,從而沒有采取措施來有效預防腦梗塞。

    2008年5月16日申請人將被申請人起訴至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要求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2009年4月1日因某某市醫學會與廣東省醫學會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申請人被迫撤訴。2009年6月30日被申請人出于人道主義理由,同意對申請人的丈夫張某某補償68000元,并約定“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及任何方式對對方有任何主張,該醫療爭議經雙方簽字后宣告終結,雙方永不追訴”。2010年申請人以醫療過錯為由向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重新起訴,要求被申請人承擔醫療過錯責任。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醫療過錯鑒定,2011年8月18日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做出法大(2011)醫鑒第xxx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被申請人存在醫療過錯,與申請人不良后果之間的參與度為b級(理論系數為10%),申請人肢體偏癱構成二級傷殘,癲癇發作傷殘四級,護理依賴程度評定為大部分護理依賴程度。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賠償總損失元。2012年1月5日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做出(2010)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一次性支付醫療損害賠償金元。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都不服,上訴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年5月25日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原審民事判決發回重審。2012年9月28日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做出(2012)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依舊支持申請人向申請人一次性支付醫療損害賠償金元。此前,被申請人以申請人醫療服務合同糾紛為由,將申請人仇某某、申請人的丈夫張某某訴至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丈夫簽署的《協議書》合法有效,兩被告承擔所謂違約金444240元,被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做出(2011)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駁回。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都不服(2012)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被申請人對(2011)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做出(2012)某中法民一終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支持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丈夫張某某簽署的《協議書》有效,做出(2012)某中法民一終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撤銷(2012)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駁回申請人訴訟請求。

    申請人不服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某中法民一終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2014)粵高法民一申字第xxx號民事裁定書,認為申請人丈夫與被申請人簽署放棄訴訟權利的人道主義救助《協議書》合法有效,駁回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本案的焦點是申請人仇某某的丈夫張某某越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署的《協議書》是否有效,申請人的丈夫張某某是否可以與被申請人約定剝奪申請人的訴訟權利。

    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丈夫張某某事先沒有得到申請人明確授權,事后也沒有得到申請人明確追認,顯然對申請人不發生法律效力。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張某某與被申請人私下里簽署的人道主義救助《協議書》只要沒有得到申請人的確認,就對申請人沒有任何約束力。我國夫妻人格獨立,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顯然僅僅出于夫妻身份就認為構成便見代理,是對夫妻地位平等的否定,更是對表見代理權的濫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第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這說明夫妻之間構成便見代理僅限于所處理的標的物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實施表見代理行為僅限于“滿足日常生活需要”。本案中張某某是處理申請人的醫療損害賠償款,該賠償款具有直接的人身屬性,顯然只有申請人本人才可以做出處理,或者明確授權他人處理。而且,本賠償款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也不屬于“滿足日常生活需要”,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表見代理認定顯然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2、申請人丈夫張某某無權與被申請人通過《協議書》方式剝奪申請人訴訟權利。

    訴訟權利,是指民事主體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益的權利。訴權不能任由當事人自由處分,否則程序的安定性和嚴肅性將得不到保障。因此,這種約定放棄訴訟和仲裁權利的條款是無效的。訴權以憲法上的起訴權為直接依據,內含著起訴權公法性請求權的屬性。作為公法請求權的起訴權是不可轉讓、不能拋棄的,即使當事人之間簽訂了拋棄起訴權的協議,當事人的起訴權也不喪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可知,當事人不能違反法律規定而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即使是訴訟時效的訴訟權利都不可以由當事人擅自約定,顯然比起訴訟時效更加重要的訴訟權利更加不得擅自約定。本案中申請人的丈夫張某某無論出于何種原因,擅自與被申請人通過《協議書》的形式剝奪憲法賦予申請人的訴訟權利,顯然是一種無效行為,它直接損害了申請人的法定訴訟利益。

    綜上所述,本案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基本公平。二審法院以所謂“表見代理”為由將申請人丈夫張某某與被申請人簽署的《協議書》強行認定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并要求申請人放棄訴權,顯然是對夫妻平等關系的錯誤理解與對表見代理權的濫用。根據《^v^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為維護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特申請某某市人民檢察院提請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提出抗訴。

    此致某某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二o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檢察院抗訴申請書(精選20篇)篇五

    申請人:xxx,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漢族,身份證住址:xxx,現住xxx。

    申請人因不服xxx人民法院(2014)xx刑初字第6號刑事判決書,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特申請貴院提出抗訴。理由如下:

    一、一審判決重罪輕判,適用刑法明顯不當。

    被告人xxx蓄意傷害申請人,手段極其兇殘、性質及其惡劣,后果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依法應予嚴懲。犯罪嫌疑人xx違法擺攤,我為了縣城形象和城市環境,全力制止。不想xx膽大包天,在逢場的上午于東升街當眾持刀行兇。xx刺中人體極為重要的頭部后,又刺中腹部等要害部位。罪惡滔天,經鑒定為九級傷殘系重傷,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由此可見犯罪嫌疑人之窮兇惡極,對于這樣的犯罪分子,不嚴懲不足以體現我國刑法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不嚴懲不足以打擊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不嚴懲也無法撫慰申請人所遭受的不幸。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緩刑錯誤。

    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本案被告人xxx殘忍地將申請人刺成重傷,應當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予以判處刑罰。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本案被告人雖然有自首情節,但是xxx刺中人體極為重要的頭部后,又刺中腹部等要害部位。致我失血過多,差點命喪他手,由此可見犯罪嫌疑人之窮兇惡極,罪惡滔天,我認為最多只能從輕處罰。根據刑法第62條的規定,從輕處罰是在被告人所犯之罪應當適用的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較輕的刑罰。從輕處罰的基礎也是被告人所犯罪行應當適用的法定刑。從輕處罰要比沒有該從輕處罰情節判處適當輕一些的刑罰,但是不能把從輕處罰一律判處法定最低刑。結合本案案情我認為不應該判處該法定刑內的最低刑,即刑期應該大于3年。

    三、被告不積極賠償申請人經濟損失,依法應予嚴懲。

    xxx在行兇后未積極主動賠償任何費用,甚至在我強烈要求賠償時,xxx竟以無錢為由推脫,全無賠償誠意和悔罪表現。被告人未向申請人支付過分文賠償。被告人向法院遞交的2萬元人民幣,不過是貓哭老鼠,愚弄法律!根本不是對申請人支付的賠償金,而是惺惺作態、假意認罪,裝出一幅愿意賠償的樣子,意圖達到“花錢買刑”的真實目的。

    被告的犯罪行為給申請人及申請人的家庭造成了極為嚴重的,人身及精神損害。如果這樣的認罪態度都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那真是法律的恥辱,社會的鬧劇,受害人的悲哀了!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特申請貴院提起抗訴。

    此致

    xxxx檢察院。

    xxx2014年3月26日申請人:

    檢察院抗訴申請書(精選20篇)篇六

    政復議。

    請求事項:依法撤銷景×字[2022]第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事實和理由:

    一、依據《江西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對法人處以20000元以上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但是被申請人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沒有告知申請人該項權利,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因違反程序而無效,復議機關應予撤銷。

    人越權作出的行政處罰沒有法律效力,復議機關應予撤銷。

    此致

    __市人民政府。

    檢察院抗訴申請書(精選20篇)篇七

    申請人:***,男,漢族,**年*月*日出生,山東省**********村民,現住*******區。

    被申請人:濱州東升地毯有限公司。

    地址:惠民縣開發區號。

    請求:請求撤銷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惠民縣人民法院(20xx)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申請人不服一審裁定上訴到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以申請人提供還款憑證無公章為由,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申請人認為認定事實證據不足,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 終審裁定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單據沒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當時彩霞地毯集團有限公司內部管理混亂,所以部分單據只有收款人簽名,收款人可做證人出庭證實,但法院沒有傳證人出庭作證就做出終審判決。

    所以,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單據沒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二、 終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妻子在對賬單上的代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申請人曾在法庭否認妻子的簽名,故對賬單上的簽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適用法律錯誤,故提請檢察機關抗訴。

    此呈

    ****法院

    申請人:***

    二oo八年十一月日

    檢察院抗訴申請書(精選20篇)篇八

    一審被告:李某某,女。

    申請人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濟民一終字第某號民事判決,特向貴院申請抗訴。

    申請貴院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濟民一終字第某號民事判決,依法抗訴。

    一、原審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認定,申請人、一審被告與被申請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屬認定事實錯誤。

    申請人與一審被告為姐弟關系,xx年某月某日二人繼承了本案訴爭房屋,并辦理了過戶手續。但在繼承該房屋時,一審被告已經于xx年某月某日與孫某某結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一審被告繼承的房產份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該房產的共有人有三人:申請人、一審被告和孫某某。

    申請人與一審被告在未經另一共有人孫某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與被申請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行為屬于無權處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只有經過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行為才有效。原審判決在未查明孫某某對申請人和一審被告的行為是否追認的情況下,徑行認定該《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屬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認定,辦理過戶的時間為給付首付款時,屬認定事實錯誤。

    首先,一審被告做出的“余款過戶、貸款后付清”的意思表示無效。本案訴爭房屋有三個共有人,在沒有其他兩個共有人的授權,事后也未取得他們追認的情況下,一審被告的意思表示不能視為是其他兩個共有權人的意思表示,一審被告的該意思表示對其他兩個共有人沒有約束力。

    其次,該《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過戶的時間不明確,未明確約定買賣雙方履行義務的先后順序。《房屋買賣合同》第三條第四款約定,“甲方應于結清該房屋相關費用后,協助乙方辦理該房相關的更名手續及房產證。”而該《房屋買賣合同》第四款規定,“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協助乙方到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從以上可以看出,該《房屋買賣合同》對辦理過戶的時間的約定是矛盾的,約定不明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在此情況下,雙方應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本案中,跟據合同條款無法確定過戶時間,只能按交易習慣確定,而房屋買賣的一般交易習慣為付清全部房款后辦理過戶手續。

    綜上,該房屋的過戶時間應為付清全部房款時,而不是給付首付款時,因此,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具體理由如下:

    原審判決認為,被申請人有先履行抗辯權,屬適用法律錯誤。如前所述,該房屋的過戶時間為付清全部購房款時,在被申請人沒有付清全款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被申請人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判決申請人與一審被告辦理過戶手續,屬適用法律錯誤。

    三、原審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具體理由如下:

    如前所述,孫某某是訴爭房屋的共有人,其不參加訴訟,無法查明案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法院應當依職權追加其為被告。但原審法院沒有追加,導致認定事實錯誤,把原本無效的《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為有效,進而錯誤判決申請人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故特申請抗訴,望支付支持。

    此致

    檢察院抗訴申請書(精選20篇)篇九

    ([2014]高檢民發第4號2014年8月14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處:

    為統一省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案件的受理條件和抗訴標準,保證辦案質量,現提出以下意見,請你們在辦理提請我院抗訴的案件時參照執行。

    一、對下列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省級人民檢察院應不予受理:

    1.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調解案件;

    2.人民法院作出的裁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3.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的申訴案件;

    4.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婚姻關系和眉頭關系的案件;

    6.申訴人對人民檢察院所作的終止審查和不抗訴決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訴的案件。二、對下列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省級人民檢察院不宜提請抗訴:

    1.申訴人在訴訟中未盡舉證責任導致敗訴的案件;

    2.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判決、裁定存在錯誤的案件;

    3.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證據屬于當事人在原審訴訟中未提供的新證據的案件;

    5.原審人民法院雖違反法定程序,但未影響正確裁判的案件;

    6.對原裁判中屬于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的內容提出申訴的案件;

    7.涉案標的額及社會影響不大的案件;

    8.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案件。

    三、省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案件,應當制作《提請抗訴報告書》,與審判卷宗或其復印件、檢察卷宗一并報送最高人民檢察院。

    《提請抗訴報告書》應當載明:案件來源、當事人基本情況、基本案情、訴訟過程、當事人申訴理由、提請抗訴理由及法律根據。

    提請抗訴的檢察卷宗不分正副卷,卷內的材料,按照下列順序排列:

    2.申訴書;

    3.原審判決、裁定書;

    4.證據材料;

    5.受理案件登記審查表;

    6.立案審批表;

    7.立案決定書;

    8.立案通知書;

    9.聽取當事人陳述筆錄;

    10.轉辦函、交辦函、催辦函或者移送案卷函;

    11.調(借)閱案卷函;

    12.補充調查通知書;

    13.調查筆錄;

    14.傳票;

    15.閱卷筆錄;

    16.審查終結報告;

    17.討論案件記錄;

    18.送達回證。

    本意見僅供當前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提請抗訴案件時參考。各地在指導下級院工作時,應堅持從實際出發,提出相應的分類指導意見。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日期:2014年08月14日實施日期:2014年08月14日(中央法規)

    檢察院抗訴申請書(精選20篇)篇十

    申請人:xx,男,漢族,xx年x月x日誕生,山東省xx村民,現住xxx區。

    被申請人:濱州東升地毯有限公司。

    地址:惠民縣開發區號。

    懇求:懇求撤銷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惠民縣人民法院(20xx)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申請人不服一審裁定上訴到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以申請人供應還款憑證無公章為由,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申請人認為認定事實證據不足,故而提出申請,懇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 終審裁定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供應的還款單據沒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當時彩霞地毯集團有限公司內部管理混亂,所以部分單據只有收款人簽名,收款人可做證人出庭證明,但法院沒有傳證人出庭作證就做出終審判決。

    所以,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供應的還款單據沒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二、 終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妻子在對賬單上的代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依據《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才擔當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申請人曾在法庭否認妻子的簽名,故對賬單上的簽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適用法律錯誤,故提請檢察機關抗訴。

    此呈

    xx法院

    申請人:xx

    20xx年x月x日

    檢察院抗訴申請書(精選20篇)篇十一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三、四審被申請人)上海興康物業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徐匯區桂林東街215號。

    法定代表人:莊解時,總經理。

    原審被告上海萬春防水建設工程公司(原金山縣萬春涂料廠)。

    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區廊下萬春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國,總經理。

    (現已經歇業)。

    案由:房屋租賃費糾紛。

    申請抗訴請求:

    請求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通知書》(2011)民監字第962-1號(附件1)、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1998)徐民初字第361號民事判決書(附件2)、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999)滬一中民終字第第245號民事判決書(附件3)、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999)滬一中民監字第221號(附件4)、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1)滬高民監字第3號駁回再審申請民事裁定書(注:本書申請人沒有看到過,別說收到,案號來于附件1:最高法院立案一庭通知書)提起抗訴。撤銷一、二審判決,依法改判;并把申請人唯一住房拍賣執行回轉結束申請人駐京5年上訪流浪生活,回到上海,過正常人、平凡人、普通人的生活。

    事實和理由:

    11月20日申請人接上海市徐匯區法院立案庭李紅副庭長電話,要申請人向最高法院呈交《再審申請書》;同月24日申請人按照李紅要求,將《再審申請書》遞交于上海市高級法院駐京辦(座落北京豐臺區紅寺村最高法院立案庭邊)李寧。6月14日,徐匯法院院長郭偉清和李紅庭長在郭院長辦公室,郭院長親手轉交給申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案一庭通知書》(2012)民監字第962-1號(附件1)。

    因該通知書中所述:“不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1)滬高民監字第3號駁回再審申請民事裁定”,此裁定書申請人連聽都沒有聽到過,別說收到。所以申請人直接去上海高院索要,接待申請人夏連軍法官明確告知:“上海高院沒有出具過此3號裁定書;而且,上海高院對口的是最高法院立案二庭”(有錄音為憑)。申請人去上海高院檔案室查詢,朱法官讓申請人轉告高院接待法官:“電腦里為“零”,他們就懂了”(有錄音為憑)。

    原由:因申請人與上海徐匯法院工作妻子離婚,巧遇原、被告房屋租賃費糾紛,被徐匯法院法官打擊報復、枉法判決:上海市徐匯法院《民事判決書》(1998)徐民初字第361號(附件2),并歷經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999)滬一中民終字第245號《民事判決書》(附件3)、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999)滬一中民監字第221號(附件4),將申請人追加為第三人并承擔全責(附件5,徐匯法院檔案卷宗:42頁,以下簡稱卷宗)。申請人唯一住房被徐匯法院拍賣抵債,流浪至今;經信訪無效,申請人被逼赴京、到駐京至今5年上訪之路。

    本案的主體,本是原告(房東):上海興康物業有限公司(原:徐匯漕河涇房管所),訴被告(房客):上海萬春防水建設工程公司(原:上海金山萬春涂料廠)房屋租賃費糾紛(附件6:起訴書)。

    本案枉法:一、主體錯誤。本案是二個法人間房屋租賃合同關系(附件6:原告起訴書,卷宗1、2、3)。又是原、被告間第一次租賃合同期滿后續租合同(附件7:營業執照時間,卷宗26);而申請人,一、二審判決書身份均確認為:“上海萬春防水建設工程公司工作”員工。卻被違法追加追加為本案第三人(附件5)并承擔本案全責(附件2,卷宗59):一審判決書)。

    二、毀真造假庭審筆錄。5月12日第一次開庭,由湯惠根法官主審,申請人作為被告代理人出庭,也是申請人第一次、至今為止唯一一次見到湯法官(附件8:送達回執書記員曲紅菁備考欄注釋為證,卷宗:23頁)。可,卷宗內,湯惠根主審庭審筆錄篡改為:196月8日開庭非5月12日,而且被告為缺席(附件9,“開庭”筆錄,卷宗:34、35、36、37頁)。

    三、主審法官金毅違法剝奪被告、第三人管轄申請權利(附件10:第二次庭審筆錄,卷宗:50頁)。因第三人戶籍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系:金山區(原金山縣)區域,故在庭審中被告和第三人當場遞交書面管轄異議申請書。1、該申請書在卷中至今不翼而飛;2、主審法官金毅越級行使院長行使權利,當庭越級駁回;而且,徐匯法院程序違法:原審法官湯惠根更換為金毅,法院未當庭說明理由或出具裁定,只字沒提。

    四、房屋租賃糾紛,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第七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附件三判決書,卷宗59頁),二、三審官官相護,維持原判。

    六、金毅法官冒用申請人簽發送達回執(附件11,卷宗23)。

    故請求貴院依法抗訴,還申請人于司法公平、公正、正義!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王再明。

    檢察院抗訴申請書(精選20篇)篇十二

    一審被告:李xx,女。

    申請人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濟民一終第x號民事判決,特向貴院申請抗訴。

    申請貴院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濟民一終第x號民事判決,依法抗訴。

    一、原審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認定,申請人、一審被告與被申請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屬認定事實錯誤。

    申請人與一審被告為姐弟關系,xx年x月x日二人繼承了本案訴爭房屋,并辦理了過戶手續。但在繼承該房屋時,一審被告已經于xx年x月x日與孫xx結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一審被告繼承的房產份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該房產的共有人有三人:申請人、一審被告和孫xx。申請人與一審被告在未經另一共有人孫xx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與被申請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行為屬于無權處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只有經過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行為才有效。原審判決在未查明孫xx對申請人和一審被告的行為是否追認的情況下,徑行認定該《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屬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認定,辦理過戶的時間為給付首付款時,屬認定事實錯誤。

    首先,一審被告做出的“余款過戶、貸款后付清”的意思表示無效。本案訴爭房屋有三個共有人,在沒有其他兩個共有人的授權,事后也未取得他們追認的情況下,一審被告的意思表示不能視為是其他兩個共有權人的意思表示,一審被告的該意思表示對其他兩個共有人沒有約束力。

    其次,該《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過戶的時間不明確,未明確約定買賣雙方履行義務的先后順序。《房屋買賣合同》第三條第四款約定,“甲方應于結清該房屋相關費用后,協助乙方辦理該房相關的更名手續及房產證。”而該《房屋買賣合同》第四款規定,“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協助乙方到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從以上可以看出,該《房屋買賣合同》對辦理過戶的時間的約定是矛盾的,約定不明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在此情況下,雙方應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本案中,跟據合同條款無法確定過戶時間,只能按交易習慣確定,而房屋買賣的一般交易習慣為付清全部房款后辦理過戶手續。

    綜上,該房屋的過戶時間應為付清全部房款時,而不是給付首付款時,因此,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具體理由如下:

    原審判決認為,被申請人有先履行抗辯權,屬適用法律錯誤。如前所述,該房屋的過戶時間為付清全部購房款時,在被申請人沒有付清全款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被申請人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判決申請人與一審被告辦理過戶手續,屬適用法律錯誤。

    三、原審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具體理由如下:

    如前所述,孫xx是訴爭房屋的共有人,其不參加訴訟,無法查明案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法院應當依職權追加其為被告。但原審法院沒有追加,導致認定事實錯誤,把原本無效的《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為有效,進而錯誤判決申請人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故特申請抗訴,望支付支持。

    此致

    檢察院抗訴申請書(精選20篇)篇十三

    3、申請人愿意就附帶民事賠償放棄一切賠償。

    一審法院判決死刑,可不立即執行,緩期二年執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決死刑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憤。我請求所有人包括一審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審判決所認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與情節,哪一點不符合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

    第二,看其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的具體情形:根據一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可以概括如下幾個關鍵詞,因口角懷恨在心、報復、跟蹤、進屋、拳打受害者臉部、受害者掙扎、拿鉗子超受害者臉部、頭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動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陰道)捅了過去,捅了兩下、害怕不死又又蹲過去在地上雙手掐脖子,掐了一會確信其死亡,又接著銷毀罪證。由此可見,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須死,而且還要受害者在死亡的過程中遭受比死亡還痛苦的折磨,其主觀惡性何其狠毒和惡毒,這樣的犯罪分子不判處刑立即執行,和刑法不判處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嗎???肯定是不相符!!!

    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屬以主動賠償3萬元想換取從輕減輕的情節;可是受害人如此慘死,家人如此痛苦,這么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萬元呢?申請人絕對不要,只求良心,親情,公正與正義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靈,以安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們放棄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屬的任何賠償,不要其一分錢,必須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

    申請人:

    20____年___月___日。

    檢察院抗訴申請書(精選20篇)篇十四

    申請人:xxx,男,漢族,xx年x月x日出生,山東省xxxxxxxxxx村民,現住xxxxxxx區。

    被申請人:濱州東升地毯有限公司。

    地址:惠民縣開發區號。

    請求:請求撤銷。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惠民縣人民法院(20xx)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申請人不服一審裁定上訴到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以申請人提供還款憑證無公章為由,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申請人認為認定事實證據不足,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終審裁定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單據沒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當時彩霞地毯集團有限公司內部管理混亂,所以部分單據只有收款人簽名,收款人可做證人出庭證實,但法院沒有傳證人出庭作證就做出終審判決。

    所以,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單據沒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二、終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妻子在對賬單上的代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申請人曾在法庭否認妻子的簽名,故對賬單上的簽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適用法律錯誤,故提請檢察機關抗訴。

    此呈。

    xxxx法院。

    二oo八年十一月日。

    檢察院抗訴申請書(精選20篇)篇十五

    申請人(原審被告):xxx,男,漢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xxx人,農民,現住xxx河底區47-1號。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xxx,男,漢族,1973年3月26日生,xxx村人,農民,現住xxx西頭區38-1號。

    申請抗訴請求:請求xx人民檢察院依法對xx人民法院(20xx)榆民初字第53號民事判決書提起抗訴,要求法院撤銷該判決書,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xx年申請人以下票的方式購買本村里南溝80畝四荒宜林地植樹造林,以流轉方式取得里南溝16.5畝土地承包經營權,共計96.5畝。經村委會同意,林業部門驗收合格,20xx年林業部門給申請人頒發了林權證,注明四至范圍及使用年限。20xx年與申請人相鄰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請人未經村委會同意,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超越經營范圍,將原有的耕地變為林地,將楊樹栽入與申請人相鄰的地塊中間的小渠里。由于楊樹生長速度快,根系發達,嚴重影響了申請人核桃樹正常生長,致使應該掛果的樹遲遲不能掛果,嚴重影響了申請人的經濟效益,給申請人造成很大損失。申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同時避免被申請人受到損失,不得以于20xx年11月雇傭挖掘機在小渠中挖了一條寬80厘米,深1米左右的小渠,切斷楊樹部分根系以阻止被申請人的楊樹給申請人造成更大的損失。

    1、原審法院認定申請人的挖渠行為構成侵權是錯誤的。

    原審法院雖然在審理時提出本案爭議焦點提出關于被申請人的的植樹行為是否合法,但在認定本案的事實時卻將本案這一關鍵事實未作認定。而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否合法卻是本案的關鍵所在。

    如果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違法的,那么申請人采取的行為就屬于針對違法行為采取的自衛行為,申請人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如果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合法的,申請人在超過必要的限度內承擔法律責任,所以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合法的,是本案的關鍵之一,但原審法院卻將這一關鍵事實未作認定。

    協議書及土地使用證及林權證可以充分證明被申請人的行為屬于侵權,并且申請人提供的照片證明被申請人的樹木已經給申請人造成相當大的損失,申請人采取的挖渠屬于自衛行為,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其理由是:在本案中申請人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而且采取的方式也未超過必要的的限度,未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所以依據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申請人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綜上可知,被申請人明知耕地不能隨便變為林地,而在未經村委會同意下將林地變為耕地,同時在自己不具有使用權的土地上栽種樹木,而且所栽種的樹木是直接危害他人利益,給他人造成了損害,原審法院違背法律規定認定事實、判決案件,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87條等的規定,提請檢察機關抗訴。

    檢察院抗訴申請書(精選20篇)篇十六

    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房屋確權、房屋典當糾紛一案,不服織金縣人民法院(_______)織民初字第_______號民事判決;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織民初字第_______號民事判決;不服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終字第_______號民事判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申請再審。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民再終字第________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申請人________的再審請求。申請人不服該判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向________地區檢察分院提起再審抗訴申請,________地區檢察分院交由____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辦理,____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作出了________民行立字(________)第________號《民事行政檢察立案決定書》,至今未果。現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提起再審抗訴申請,請求事項如下:

    一、請求____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依法對________________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二、此后,請求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依法撤銷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民再終字第________號民事判決;(________)________民終字第________號民事判決;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初字第________號民事判決;(________)________初字第________號民事判決,提審或指定再審該案,支持申請人的申訴請求。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綜上所述,由于一、二審、再審判決不論在認定事實上還是審判程序上均存在錯誤,且拒不糾正,申請人深感不公,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33條的有關規定,向________地區檢察分院提出再審抗訴申請,________地區檢察分院將此案交由____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辦理,________人民檢察院受理后決定立案審查,至今未果,故特請求貴院對本案予以抗訴。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檢察院抗訴申請書(精選20篇)篇十七

    申請人:

    請求撤銷。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惠民縣人民法院(20xx)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申請人不服一審裁定上訴到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以申請人提供還款憑證無公章為由,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申請人認為認定事實證據不足,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終審裁定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單據沒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當時彩霞地毯集團有限公司內部管理混亂,所以部分單據只有收款人簽名,收款人可做證人出庭證實,但法院沒有傳證人出庭作證就做出終審判決。

    所以,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單據沒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二、終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妻子在對賬單上的代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申請人曾在法庭否認妻子的簽名,故對賬單上的簽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適用法律錯誤,故提請檢察機關抗訴。

    檢察院抗訴申請書(精選20篇)篇十八

    請求抗訴事項: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第(2014)高行(知)終字第2464號行政判決書,特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法抗訴。

    事實和理由:

    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書認定“直通車可以作為描述其服務特點的標志使用”與事實不符,適用法律錯誤。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4)高行(知)終字第2464號(第6、7頁)本院認為“:……爭議商標為“直通車”文字,在各種服務上使用該文字,說明了服務具有方便快捷的特點,不管是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保險服務,還是其他類型的服務,均可以作為描述其服務特點的標志使用,因此屬于2001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1501號(第5頁第7段)“本案中,因相關公眾對于“直通車”所具有的方便快捷的含義具有認知能力,而對于服務行業而言,方便快捷顯然是很多服務的特點,對于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保險類服務亦不例外。”上述法院認定“直通車”在各種服務上使用,說明了該服務的特點,保險亦不例外。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依據《商標審查標準》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的標志是指: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質量、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重量、數量。依據2001年《商標法》及《商標審查標準》規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錯誤如下:

    1、依據2001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明確規定“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其中“僅僅直接表示指定服務的特點”是判斷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的必要條件。根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解釋:商標的顯著特征,是指商標應當具備的足以使相關公眾區分商品來源的特征。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商標,才應被認定為缺乏顯著性。所謂“僅僅直接表示”,是指商標僅僅對所指定使用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具有直接說明性和描述性的標志構成。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書回避了“僅僅直接表示”,更無表明保險類服務的特點與“直通車”及其喻意方便快捷的關聯,無事實證據認定直通車商標屬于2001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2、申請人“直通車”商標注冊證顯示,該商標的核定服務項目(第36保險類)內容為:事故保險、保險經紀、保險、火災保險、健康保險、海上保險、人壽保險、保險咨詢、保險統計和保險信息等。依據分類注釋指:“與保險有關的服務,如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提供的服務,為被保險人和承保人提供的服務”。保險本質上是保障,是補償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或在人身保險事故發生時給付保險金金的一種經濟補償行為,保險類服務特點是基于其本質所表現出的特點,直通車或其喻意的“方便快捷”與保險類服務特點毫無相關,國內外任何權威的文獻和文件中,均未發現說明直通車的本意或其喻意“方便快捷”是保險類服務的特點,由此可見,“直通車”完全不是第36類保險核定服務項目的特點。

    3、依據最高人民法院(2014)知行字第125號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書(第4頁3、4段)認定的事實即“本案并無充分證據表明直通車一般表示各種服務的特點”、“直通車并非直接表示保險類服務的特點”。

    綜上所述:可以認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關于“爭議商標為直通車文字,在各種服務上使用該文字,說明了服務具有方便快捷的特點,不管是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保險服務,還是其他類型的服務,均可以作為描述其服務特點的標志使用”的事實依據是完全錯誤的。

    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以“直通車也屬于其他多種服務行業的商貿用語”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以“直通車亦屬于對保險類服務其他相關特點的直接描述”,上述二者將“直通車”認定是“商貿用語”及“保險類服務其他相關特點”,不僅事實認定錯誤,且未經質證,擅自擴大法律規定范圍,適用法律嚴重錯誤。

    1、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第7頁第3段指出“直通車不僅是描述保險服務行業特點的標志,也屬于其他多種服務行業的商貿用語,因此也可以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判決書提出“商貿用語”的觀點并未經過質證,并不是商評委裁定書的事實依據,甚至在商評委長達1年半的質證過程中,人財保險公司也一直強調“直通車直接表示了保險服務的特點”,并未提及“商貿用語”的任何事實依據,這在商評委裁定書中完全可以看到,因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商貿用語”的理由并不具有法律效力。關于“商貿用語”能否注冊為商標,依據《商標審查標準》第二部分商標顯著特征的審查第五條“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第九款規定是指:本行業或者相關行業通用的商貿用語或者標志不能注冊為商標。在商標爭議的質證階段,已證明直通車不是保險行業或者相關行業通用的商貿用語、通用名稱或者標志,依法注冊有其合理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將“商貿用語”不能注冊的情形在《商標審查標準》是指“本行業或者相關行業通用的商貿用語或者標志”混淆為“其他多種服務行業的商貿用語”,依此擴大法律適用范圍,認定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是錯誤的。

    2、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第5頁第7段“本案中......故爭議商標直通車使用在其核定使用的保險類服務上,雖并非是對其主要業務特點的直接描述,但亦屬于對該服務其他相關特點的直接描述。”事實上,《商標審查標準》對該《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第(二)款所列明的“其他特點”如何解釋有著明確的規定,《商標審查標準》第二部分“商標顯著特征的審查”明確規定:“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其他特點”是指以下內容:(1).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特定消費對象的;(2).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價格的;(3).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內容的;(4).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風格或者風味的;(5).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使用方式、方法的;(6).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生產工藝的;(7).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生產地點、時間、年份的;(8).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形態的;9.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有效期限、保質期或者服務時間的;(10).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銷售場所或者地域范圍的;(11).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技術特點的。由此可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將《商標法》規定的“其他特點”擴大至“其他相關特點”本身就已曲解相關法律,且“其他相關特點”在以往并未提出,且未經質證過程,也并不是商評委裁定書的事實依據,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由此認定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其他特點”規定的情形是錯誤的。

    檢察院抗訴申請書(精選20篇)篇十九

    申請人:______________,男,漢族,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xx年)沈鐵西刑初字第0046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定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申請人認為被告人犯的是故意殺人罪(中止),而一審法官李忠勤嚴重偏袒被告人,重罪輕判,申請人對一審法院嚴重有損被害人權利,有損司法尊嚴的違法判決提出強烈抗議,現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之規定,特申請貴院提出抗訴。理由如下:

    一、一審判決重罪輕判,適用法律嚴重錯誤,量刑嚴重畸輕。

    被害人認為被告人崔嘯天具有明顯殺害被害人的故意,該案應當定性為故意殺人罪(中止),而一審法院卻認定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

    被告人崔笑天是_____________的前男友,兩人分手后,被告人一直騷擾、糾纏、威脅、毆打_____________,為了躲避被告人的迫害,_____________被迫搬家至案發地點(證人陳述48頁、被害人陳述53頁)。被告人對于被害人_____________同_____________在一起生活,一直懷恨在心,加之被告人有抑郁癥,心態扭曲,產生殺人報復的犯罪動機。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案發前一個來月,被告人通過2、3次跟蹤尾隨的方式找到被害人和_______________居住的房子,踩點預謀犯罪。(證人陳述12頁;被告人供述22頁、24頁、31頁)被告人在案發前一個月在市場購買足以致人死亡的鐵錘,預謀犯罪。(被告人供述24頁、31頁)案發當天被告人帶著帽子和口罩(被告人供述42頁;證人陳述12頁;被害人陳述54頁),怕被人認出,蹲點守候在________________室門口,等候被害人開門的時候,在被害人猝不及防的情況下,用鐵錘猛擊追打被害人至廚房,將被害人打倒后,騎在被害人身上繼續擊打,被害人出血過多,向被告人求饒,要去醫院看病,但被告人說,他要是走了,被害人和_____________報警,他就完了,并揚言要整死被害人和_______________。(證人陳述12頁、49頁;被害人陳述16頁、56頁、57頁)。后被害人提出可以寫個保證,說今天的事情與被告人無關,被告人同意該建議,從臥室的抽屜里翻出筆和紙,讓被害人寫保證,由于被害人的手受傷了,被害人只寫了一個“今”字再無法書寫,由_______________寫下:_________________“今天都是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的責任,無崔笑天責任,事已至此,既往不咎”的保證,_______________和被害人均在保證上簽字后,被告人中止了殺人行為。被告人崔笑天具有殺人動機,準備殺人工具,蹲點伺機行兇,用鐵錘連續追打被害人,并表露殺人故意,后因被害人求饒寫保證不追究其責任后,中止殺人行為,是典型的故意殺人行為,而非傷害行為。《遼沈晚報》20xx年12月31日a10版報道一個案件,該案情和本案情如出一轍,唯一的差異在于,報紙上的案件因行兇者被二被害人制服后無法實施殺人行為,屬于故意殺人(未遂)。而本案中,被告人因為被害人求饒、寫下保證,以及被告人在行兇過程中的緊張、害怕而放棄了殺害被害人的行為,屬于故意殺人(中止)。雖然,我們國家不是判例法國家,但是類似案件的類似判決對于法官依然具有重要的審判指導意義。因此,該案應當定性為故意殺人罪(中止),而不應當定性為故意傷害罪。(附報紙復印件)一審法院定性嚴重錯誤,重罪輕判。退一步講,就是定性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具有犯罪動機惡劣、犯罪情節嚴重、犯罪手段惡劣的從重情節,而一審法院只判被告人一年七個月的刑期,量刑嚴重畸輕。

    二、一審判決虛構犯罪情節,嚴重歪曲犯罪事實,掩蓋被告人蓄意殺人的犯罪動機和犯罪事實,為被告人開脫故意殺人罪名。

    一審法院為了駁斥被害人對于該案定性的異議,故意歪曲犯罪事實。一審法院認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時許,被告人崔笑天在________________室,因情感糾紛用鐵錘和拳腳將被害人_______________頭面部打傷……。”一個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對檢察院定性有如此巨大爭議的案件,一審法院只用了54個字就輕描淡寫地描述案件事實,其真實目的就是為了掩蓋主要犯罪情節和犯罪事實。其中,被告人事先踩點,準備鐵錘,帶著帽子和口罩怕被認出,預先蹲點守候在門口,入室連續追擊,被害人被打倒后,被告人騎在被害人身上繼續行兇,并揚言殺害被害人,后在被告人求饒提出寫下和被告人無關的字條后才中止殺人行為等影響案件定性和量刑的關鍵犯罪事實一概不提,實則為被告人的殺人行為開脫。且編造出“感情糾紛”的案件起因,試圖掩蓋被告人蓄意殺人的犯罪動機和犯罪事實,混淆該起案件同普通因瑣事引起的口角、打架斗毆等故意傷害事件。被告人是在同_______________分手后單方一直糾纏和報復_______________和被害人,被害人在該案中沒有任何過錯,何來什么“感情糾紛”?這種編造完全是在推卸被告人的責任。

    一審法院嚴重歪曲對于該案定性起到決定性作用的“保證書”犯罪情節,該情節是區別被告人的主觀犯罪形態到底是殺人還是傷害的核心情節。一審法院認定:_________________“被害人_______________、證人_______________、被告人崔笑天對當日案發過程均表述被告人崔笑天在將_______________打倒后停手,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言語威脅,逼迫被害人_______________與證人_______________寫下‘保證書’,在被告人崔笑天言語威脅的過程中并未繼續使用暴力。”事實的情況是,被告人在將被害人打倒后,騎在被害人身上(被害人陳述16頁),說些被害人不配和證人_______________處對象之類泄憤的話,并揚言今天他出去也好不了了,要弄死被害人和證人_______________。(證人陳述12頁、49頁;被害人陳述16頁、56頁、57頁)被害人留了大量血后,向被告人求饒要去醫院看病,并提出可以寫一個保證,說今天的事情與被告人無關,都是被害人和證人_______________的錯,被告人在緊張害怕的情況下,同意了被害人的要求,被告人起身到臥室的抽屜里翻出筆和紙(照片;證人陳述12頁、49頁;被害人陳述16頁、56頁),讓被害人寫保證,由于被害人受傷,只在紙上寫下“今”字后無法書寫(筆記本物證),由證人_______________寫下了:_________________“今天都是被害人_______________和證人_______________的責任,無崔笑天責任,事已至此,既往不咎”的保證,證人_______________和被害人均在保證上簽字(證人陳述12頁、49頁;被害人陳述16頁、56頁、57頁;被告人供述23頁、26頁、29頁、32頁、44頁)。被告人是在緊張害怕情況下,在拿到證人_______________和被害人寫的保證后,才中止了侵害行為。可見,被告人在將被害人打倒后繼續騎在被害人身上擊打,且在行兇過程中明確表達了殺人的故意,后是被害人求饒提出可以寫個保證的情況下,并害怕出人命,被告人才中止了殺人的行為,放過被害人。因此,被告人具有明顯的要剝奪被害人生命的殺人故意,而不是傷害故意。被告人只是在被害人求饒和做出保證后,自動中止了殺人行為,屬于故意殺人罪的中止樣態。李忠勤法官嚴重歪曲“保證書”出具的過程,為被告人的殺人(中止)行為進行開脫。

    三、一審判決對于被害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只字未提,完全拒絕采納,也未給出任何拒絕采納的理由,嚴重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該案中,公安機關具有嚴重的行政不作為行為。如此嚴重的入室行兇案件,公安機關沒有提供犯罪現場的任何照片,也沒有提供任何物證。無奈被害人的兩名委托代理人在案發后進入案發現場拍下了血腥的犯罪現場照片,收集了當時案發現場遺留的眼鏡、筆、筆記本等核心證據,拍下了被害人入院治療時受傷情況的照片,并將這些證據材料分類提供給法庭,庭審時,被害人還當庭展示了案發當天被害人穿的血衣、被打碎的眼鏡、遺留在現場的筆和筆記本等物證。但是在一審法院采納的8組證據材料中根本沒有被害人提供的這些證據材料,判決中又沒有給出任何合理的解釋和不予采納的說明,嚴重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李忠勤法官實際上是要隱匿這些核心證據,不想通過這些核心證據還原犯罪現場的真實情況,而只以輕傷鑒定的結果作為定案的依據,將案件坐實是傷害案件,而非殺人案件。李忠勤法官玩弄文字游戲,運用高超的法律技巧,避重就輕,剔除關鍵核心定性證據,采納次要非核心證據,是嚴重歪曲事實,枉法裁判的行為。

    四、被告人崔笑天當庭翻供,不應認定自首,一審判決卻認定自首,并給予從輕處罰,屬于嚴重枉法裁判行為。

    一審判決載明:“鑒于被告人崔笑天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故依法予以采納。”李忠勤法官為了將被告人認定成自首,在判決中采納的是被告人在公安機關的第三、四、五次和犯罪事實較為接近的供述,對于第一次的.不如供述未予說明。最要害的是,被告人當庭翻供,否認主要犯罪過程和核心犯罪事實,李忠勤法官完全給予回避,只字不提。我不得不佩服李忠勤法官精湛的法律專業技巧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知道如何裁剪庭審材料,為自己判決自首做充分論證,這樣的判決即使上網公示都看不出存在任何問題,前后邏輯十分連貫,但只要我們對照庭審筆錄,就知道李忠勤法官如何裁剪事實,進行違法判決了!

    需要詳細說明的是,公安機關在“抓捕經過”、“情況說明”中隱匿了1月22日被害人妹妹和證人_______________參與的一次公安機關誘捕行動,被告人并非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而是在抓捕行動落空后,公安機關讓被告人的父親通知被告人歸案的,其是被動向公安機關投案的,且投案后第一次訊問中沒有如實陳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犯罪工具和犯罪動機,而是避重就輕,百般推諉,歪曲事實,虛構情節,不能構成自首。最為惡劣的是,庭審當日被告人歪曲主要犯罪事實,當庭翻供:_________________被告人編造被害人是破壞其和證人_______________感情的事實;否認案發前一直糾纏證人_______________的事實;狡辯自己的犯罪動機只是嚇唬嚇唬被害人;狡辯自己準備鐵錘是用于修車的,而不是用于犯罪的;編造犯罪現場是在三樓到四樓的樓梯上;編造一開始就被害人認出自己的情節;編造自己只是用鐵錘輕輕劃拉了被害人的頭部兩下;否認被害人被打倒后繼續騎在被害人身上擊打的事實;編造逼迫寫“保證書”的動機和背景;否認揚言要弄死被害人和證人_______________的事實;否認“保證書”是由被害人先寫一個“今”字后寫不下去的事實;否認被害人提供的現場被打碎的眼鏡是案發當天被害人所戴的眼鏡等主要犯罪情節。被告人對主要犯罪過程全部否認,只承認傷害結果,屬于嚴重的當庭翻供行為。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規定:_________________“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李忠勤法官費盡心思幫被告人定性自首,是嚴重的違法裁判。

    五、被告人犯罪動機惡劣、犯罪情節嚴重、犯罪手段惡劣,且一直沒有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害,一審法院絲毫不考慮這些從重情節,明顯畸輕判決。

    一審判決載明:“鑒于被告人崔笑天在故意傷害過程中,持有兇器,考慮其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故酌情予以從重處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被告人若不能賠償其經濟損失,請求法庭從重處罰的意見,本院量刑時一并予以考慮。”而事實上,李忠勤法官根本就沒有考慮這些從重情節,給予從重判決。試問只判了一年七個月,算是從重嗎?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20xx年)中2年的量刑起點都沒有達到,算是從重嗎?如果沒有這些從重情節,是不是一審法院就判緩刑了?真實荒謬至極!

    被告人因證人_______________同被害人戀愛后,心生怨恨,加之被告人有抑郁癥,心理扭曲變態,產生殺機,暴力干涉證人_______________和被害人的戀愛、婚姻自由,犯罪動機極其惡劣;被告人通過尾隨、跟蹤、蹲點,攜帶鐵錘在門口守候,趁其不備攻擊被害人,入室行兇,揚言欲弄死被害人,還要逼迫被害人寫下此次殺人事件與被告人無關,全是被害人責任的字條,其行為令人發指;被告人案發后將作案工具鐵錘丟棄,并撕毀證人_______________和被害人為其寫的字條,鐵錘和字條是能夠證明被告人故意殺人的關鍵證據,被告人毀滅主要犯罪證據,犯罪情節嚴重,應當從重處罰。而且被告人至今未賠償被害人一分錢,惺惺作態,毫無悔意,被害人及其家屬都無法原諒被告人令人發指的行為。一審法院根本就沒有考慮以上這些從重情節,只作為一起普通的傷害案件對待,混同于一般的打架斗毆案件,屬于嚴重違法裁判,嚴重損害被害人權益。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檢察院抗訴申請書(精選20篇)篇二十

    三、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錯誤認定本案“直通車”爭議商標的性質、人財保險公司的爭議申請理由、本案的審理范圍以及避免在后續程序中被認定為漏審等因素。正因為如此,致使法律的天平傾斜,陽光司法,公正司法難以實現,“讓每一個人民群眾在每個司法案件得到公平正義”化為泡影。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第7頁第3段)指出:“但考慮到爭議商標的性質,人財保險公司的爭議申請理由、本案的審理范圍以及避免在后續程序中被認定為漏審等因素,商標評審委員會的上述作法并無不妥。”實際情況是:直通車爭議商標在商評委質證階段中,申請人用大量的事實證明:直通車是申請人在先注冊、在先使用、一直使用至今的商標品牌,以“直通車”為品牌的互聯網保險服務取得國家著作權證書,“直通車”的授權使用合同在國家工商總局使用備案。由于人財保險公司涉嫌侵權,被原告依法起訴至法院。人財保險公司為了消除侵權事實證據和擺脫侵權責任,在原告起訴一周后向商評委提出申請,申請對直通車商標“撤銷商標三年不使用”及“撤銷商標爭議”。本案完全是由于申請人起訴人財保險公司商標侵權,人財保險公司為了擺脫侵權責任,對申請人“直通車”采取商標惡意撤銷而提起“撤銷商標三年不使用”及“撤銷商標爭議”。本案在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的庭審中,商評委沒有任何人出庭,完全是人財保險公司代替辯護,甚至在最高院再審答辯中也是由人財保險公司一手包辦。人財保險公司在法院歷次庭審現場及商評委質證材料中,多次以國有企業、個案認定、兜底條款、損害同業利益等,協迫商評委、法院作出對其有利的裁定及判決。人財保險公司在庭審及遞交的材料中,為加強說服力,多次將自身意思冒用申請人表達,為了將平安保險公司與自身綁在一起,不惜篡改文字。人財保險公司在向最高院遞交意見中為了把平安保險公司與自身捆綁,寫到“還是平安的網上車險直通車,特意漏掉“險”字,使人誤認平安保險公司使用直通車文字,其真實文字應是:“還是平安的網上直通車險”。人財保險公司甚至將與爭議商標不屬同一類別的太平保險的“健康直通車”、泰康保險的“繳費直通車”也與自身強綁一起,并且在庭審中有庭審記錄佐證,證明其當庭闡明:如不撤銷爭議商標,將可能會導致一系列民事訴訟的產生,將會影響數家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其真實情況是:除申請人使用外,在保險行業中僅僅人財保險公司商標性質使用直通車商標。上述將無辜保險公司與自身綁架一起的作假、摻假行為,完全是在脅迫法院作出對其有利的裁決。人財保險公司在向最高院遞交意見中寫明“石剛已經在大連西崗區人民法院.....甚至有美國投資人想與他合作借機做空人保財險”,人財保險公司斷章取義、肆意歪曲事實,真實情況是《新京報》發表于7月18日的文章“直通車商標爭奪戰”,其原文如下:“據《證券市場周刊》報道,美國一家第三方調查公司找到石剛的委托代理人,希望能夠在“直通車”商標一案中合作,以人保財險未披露不利信息為由做空人保財險,聯手獲利。這個消息的來源則是“知情人士”。石剛說,他并沒有同意做空機構的聯手建議,即使官司贏了,那也是我維護自身權益的行為獲得了勝利,絕不會和美國做空機構同流合污。”本意是石剛拒絕建議,但是人財保險公司惡意變造事實,黑白顛倒,歪曲真實意思,抹黑申請人,欺騙最高人民法院。人財保險公司在向最高院遞交意見中寫明“除了直通車外,石剛還申請了.....借商標謀利”,申請人自從事保險行業的工作至今近二十年,在經營保險代理公司期間,基于業務發展的需要,在商標保險類別中,注冊包括“直通車”在內的多個商標亦屬正常現象,申請人沒有任何借商標謀利的情形發生,甚至在與人財保險公司的司法訴訟中,申請人是在預先告知不理,律師函不回的情況下才走到司法渠道。申請人僅指出其侵權后果,從未提出任何索賠要求,人財保險公司毫無事實根據污蔑申請人的事實與其自身企業商譽嚴重不符。人財保險公司在商評委爭議商標質證階段,在遞交商評委的材料中,于207月29日遞交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商標爭議答辯之質證意見》的第五頁第二段,涉嫌變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已舉報至商評委、北京高院。人財保險公司是在法院起訴后才到商標局撤銷爭議商標,一方面采取管轄地異議、判決不服又上訴、另一方面到商標局爭議撤銷注冊商標,盡量拖延時間,并在此期間銷毀一切侵權事實及證據。人財保險公司在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庭審現場中以“個案認定”“兜底條款”“大型國企”提醒審判長,在商評委關于爭議商標證據質證階段,人財保險公司以“不撤銷爭議商標影響保險行業發展”,“條款的名稱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要求”(新京報記者調查與事實不符并刊文發表)。人財保險公司將政府部門合理使用直通車文字與自身綁架,用政府信譽為其背書,人財保險公司將其他保險公司在非保險類別使用直通車文字歪曲、變造為保險公司在保險類別使用直通車文字,以達到綁架保險行業同的目的。第三人上述種種作法已完全違背國有企業應有的商業道德,其無視法律尊嚴,嚴重干擾了正常司法活動的行為令人發指。人財保險公司以國有公司自居,在歪曲事實、憑空捏造,惡意詆毀申請人的同時,將政府信譽、其他保險公司與自身綁架一起,施加壓力,脅迫商評委、法院作出對其有利裁定、判決,以達到其自身擺脫侵權責任的目的。商評委全然不顧本案直通車商標由其核準注冊且多年使用的事實,全然不顧現今有效的服務行業中50多個單獨直通車文字的商標。“直通車”三個文字商標不僅在服務行業中廣泛注冊,并且在與本案商標同屬36類中的銀行、房產類都有單獨“直通車”文字商標注冊,甚至與本案“直通車”同屬36類的保險類服務中就有至今有效的包含“直通車”文字的商標,例如:“利寶理賠直通車”、“華道理賠直通車”,以上事實充分證明:“直通車”文字結合所屬行業并不缺乏顯著性。商評委僅以“直通車直接表示了該服務方便快捷等特點”為理由,撤銷本案商標。為了避免后續程序漏審,再無其他事實理由的情況下,羅織罪名,由后續行政審理機關給予背書,此項嚴重違法作法不僅未得到制止,還得到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為其背書,很難想象如此明目張膽的違法行為至今暢行無阻。

    四、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在認定原審法院“裁定相關認定有誤,適用法律有誤”,基于主要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的情況下,并非依法判決,而是采取“本院予以糾正”作法,對申請人的上訴理由不予支持。人民法院本應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商評委裁定書進行司法審查,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范圍進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不僅沒有履行司法審查職責,反而另尋理由維持商評委裁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第7頁第3段)指出:“原審法院關于第93621號裁定相關認定有誤、適用法律有不妥之處的結論,并未考慮上述因素,本院對此予以糾正。”“相關”認定是上訴人的主要上訴理由,在審查認定“有誤、不妥”后并未依法判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第7頁第3段)指出:“直通車不僅是描述保險服務行業特點的標志,也屬于其他多種服務行業的商貿用語,”“商貿用語”并非是在當事人上訴請求的范圍,也并非是商評委作出裁定的事實依據,也并無在商評委爭議階段、法庭庭審期間質證過的事實,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另尋理由,用以維持商評委的裁定,其作法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

    五、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法院以“在司法實踐中”為借口,隨意捏合法律條文,另尋理由,將未經質證、毫無法律效力的事實依據作為判決的事實證據。上述作法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置法律于不穩定狀態,完全有違司法的公平、公正。雖然頭頂天平,并不嚴格司法,完全把司法活動用作為特殊目的服務的特殊工具。

    本案直通車商標依據《商標法》的法律法規,無論是在提出注冊申請時,還是現在完全符合其顯著性的要求,因此本案直通車商標的顯著性本不應質疑。當現有法律規定并無適用撤銷直通車商標的情況下,為了達到撤銷商標的目的,相關法院只有在“司法實踐中“尋找突破口。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第7頁第3段)“直通車不僅是描述保險服務行業特點的標志,也屬于其他多種服務行業的商貿用語,因此也可以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即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法律適用在實踐中并非能夠截然區分開來。”其錯誤有兩個方面:(1)關于“商貿用語”能否注冊,法律已作了明確的.規定,依據《商標審查標準》第二部分商標顯著特征的審查第五條“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第九款規定是指:本行業或者相關行業通用的商貿用語或者標志不能注冊為商標,明顯“直通車”不屬于此類范疇。(2)未經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依據,這是各大類型訴訟通行的證據規則,只有經過質證,才能去偽存真。“商貿用語”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另尋證據,如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另尋“直通車亦屬于對保險類服務其他相關特點的直接描述”一樣,并未經過申請人質證,也未經商評委、人財保險公司提出,因此“商貿用語”作為證據無任何法律效力。

    當事人不服商評委裁定向法院上訴,作為權利的最終救濟方式—司法救濟,本應依法公正審核商評委裁定的合法性,不應出現利用未經質證的證據,幫助商評委另尋理由維持其裁定的情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故爭議商標直通車使用在其核定使用的保險類服務上,雖并非是對其主要業務特點的直接描述,但亦屬于對該服務其他相關特點的直接描述。”另尋“其他相關特點”作為事實依據,維持裁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直通車不僅是描述保險服務行業特點的標志,也屬于其他多種服務行業的商貿用語”另提“商貿用語”作為事實依據,維持裁定,法院嚴重怠于法律賦予對商評委裁定書司法審查的責任。

    最高院(2014)知行字第125號行政裁定書第4頁事實認定內容為“本院認為......本案并無充分證據表明直通車一般表示各種服務特點,但使用在保險類服務上,因其暗含的意義,也使相關公眾不會以此區分服務的來源。......因直通車并非僅僅直接表示保險類服務特點,本案適用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為宜。”最高院裁定書指出“直通車并非僅僅直接表示保險類服務特點”,已從根本否定商評委裁定商標撤銷的主要事實依據即“直接表示了該服務方便快捷等特點”,已從根本否定下級法院維持商評委裁定的全部事實依據。最高院裁定書從根本否定商評委裁定商標撤銷的全部事實依據,同時也就否定了商評委裁定書認定相關公眾基于“直通車直接表示了該服務方便快捷等特點”所作的認知”,即“相關公眾接觸到直通車時,也易將其理解為對所服務特點的描述而不會將其作為商標識別”(原文),否定了商評委在裁定書認定“相關公眾”不會將其作為商標識別的決定因素,否定了商評委“相關公眾”的認知事實。根據《商標顯著性審查》商標由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和其他要素構成,其中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應當與其指定使用商品的特點相一致,或者依據商業慣例和消費習慣,不會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由此確定商標顯著性結合該服務特點,考量是否一致是確定“相關公眾”能否作為商標識別的關鍵,由此,商評委認定直通車與保險類服務特點相一致的全部事實完全錯誤,在此基礎上推斷相關公眾的認知更是錯上加錯。至此,最高院已認定商評委裁定書認定事實完全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但是最高院以“使用在保險類服務上,直通車暗含的意義,也使相關公眾不會以此區分服務的來源”為由,另尋理由,駁回再審申請,其錯誤有3個方面:1、最高院已認定商評委事實依據、法律適用全部錯誤理應再審,2、文字商標注冊不排斥暗含意思,且“直通車”的暗含意思與保險類服務特點不相一致,完全具有顯著性,3、根據《商標顯著性審查》的規定,商標由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和其他要素構成,其中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應當與其指定使用商品的特點相一致,或者依據商業慣例和消費習慣,不會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由此確定:商標與該服務的特點是否一致、商業慣例和消費習慣是確定“相關公眾”能否將“直通車”作為商標識別的關鍵。“直通車”與保險類服務特點不一致,“直通車”不是保險行業通用名稱,“直通車”不是本行業或者相關行業通用的商貿用語或者標志,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直通車”是保險類服務相關公眾的消費習慣,因此,在保險類服務中,相關公眾能夠區分服務來源,直通車具有商標意義的顯著性。最高院裁定書曲解并擴大顯著性的認定范圍,在“服務內容”、“質量”、“方式”、“手段”方面,《商標法》關于商標不具有顯著性認定的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明確規定“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結合本案是指“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保險類服務的內容、質量、功能、方式、方法等”,其中“手段”并未納入考量。考量“服務內容”、“質量”、“方式”在《商標法》中明確規定其前提是“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服務的”而非廣義的“服務內容”、“質量”“方式”。依據《商標顯著性審查》的規定:結合保險類服務,衡量相關公眾的認知標準是“直通車與保險類服務特點是否一致,是否是保險類服務通用名稱和相關公眾在保險類服務的消費習慣。關于直通車與保險類服務特點是否一致,最高院已明確肯定不相一致,這與其“相關公眾的認知”自相矛盾。關于直通車是否是保險類服務通用名稱和相關公眾在保險類服務的消費習慣,關于這點在商評委雙方質證階段已明確闡明“不是”,因此商評委裁定書中關于“保險類服務通用名稱和相關公眾在保險類服務的消費習慣”并未涉及并以此作為事實證據。“服務內容是否全面,服務保障是否充分,投保和理賠方式是否便捷、服務方式是否多樣化,提供服務的企業實力是否雄厚等”僅是相關公眾考量保險類服務的外在因素而非保險類服務的特點,更與“直通車”毫無關聯,若以“直通車”暗含“方便快捷”意思而言,并非直接表示,更與保險類服務特點無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通知的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時,應當根據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從整體上對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進行審查判斷。標志中含有的描述性要素不影響商標整體上具有顯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標志是以獨特方式進行表現,相關公眾能夠以其識別商品來源的,應當認定其具有顯著特征。最高院裁定駁回再審裁定曲解相關法律法規,主觀臆定“相關公眾”的認知,在商評委全部事實證據錯誤的情況下,另尋其他因素維持商評委的裁定,不僅剝奪了申請人依法質證的權利,也完全違背其依法審查的責任及義務,其作法已違公平、正義,因此最高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是錯誤的。

    綜上所述:商評委裁定書中僅認定一個事實,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平審委員會第4207334號“直通車”商標爭議裁定書第4、5頁“我委認為:......被申請人將直通車商標注冊,使用在保險等服務項目上,直接表示了該服務方便快捷等特點,相關公眾接觸到“直通車”時,也易將其理解為對所提供服務特點的描述而不會將其作為商標識別,因為爭議商標難以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缺乏顯著性。”此項事實已被最高人民法院(2014)知行字第125號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書第4頁認定的事實即“本案并無充分證據表明直通車一般表示各種服務的特點”,“直通車并非直接表示保險類服務的特點”徹底否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依據的“直通車文字說明了服務具有方便快捷的特點”、“對該服務其他相關特點的直接描述。”事實依據被證明也是錯誤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另尋“商貿用語”、“其他相關特點”等事實證據并未經過申請人質證,依據《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未經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依據訴訟通行的證據規則,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在商評委商標爭議質證長達一年半的時間里,“商貿用語”、其他相關特點”等是申請人自商評委商標爭議以來首次看到的事實理由,未經質證的證據如果作為有效事實,將嚴重剝奪申請人依法質證的合法權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將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實,以此作為證據并對應相關法律,更是是錯上加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在認定原審法院“裁定相關認定有誤,適用法律有誤”,基于“主要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并非依法判決,而是采取“本院予以糾正”的作法,從而達到對申請人的上訴理由不予支持的目的。人民法院本應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商評委裁定書進行司法審查,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范圍進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不僅沒有履行司法審查職責,反而另尋理由維持商評委裁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4)高行(知)終字第2464號判決書認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審理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申請人根據法律規定依法提出抗訴申請。

    此致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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