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報告不僅僅是一份簡單的總結,更是一個機會,讓我們反思自己的工作方式和效果,為日后的工作做好準備。在這里,我們為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工作報告范文,供大家參考借鑒。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報告(通用19篇)篇一
新修訂的消保法針對近年來消費領域的熱點問題作出了相應規定,加強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但是,法律的全面貫徹實施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法律規定的一些內容還沒有真正"落地",比如消保法規定了消保法規定了耐用商品和裝飾裝修服務由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的制度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范圍太窄、舉證責任時限短等問題。
(二)一些新的消費領域缺乏有效規制,網絡消費、服務領域和預付卡消費成為消費維權案件集中的新領域。
(三)消協組織的作用發揮不夠。在實踐中存在著登記管理不明確、編制經費不到位、履職能力不適應的情況。
(四)消費者維權渠道需要進一步理順。
從檢查的情況來看,消保法實施一年多來,對于改善市場環境,維護市場誠信,保障消費維權,拉動經濟增長,起到了積極促進作用。但在貫徹實施中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尤其是近年來,我國電子商務發展迅猛,網絡消費成為消費侵權案件的多發領域。據商務部反映,互聯網領域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犯罪行為十分突出,已經成為侵權假冒的重點環節。
一是質量不合格和假冒現象比較嚴重。xx年,質檢總局開展了5類4種電子商務產品質量的國家監督抽查,合格率只有73.9%.據國家工商總局抽查,xx年的網購正品率只有58.7%.
二是投訴和案件增長迅速。xx年全國工商部門共受理網絡購物投訴7.78萬件,同比增長356.6%;在消協組織受理的xx年來,每年都會有一些品牌的產品因為各種的原因發生問題,但在對待消費者方面各個企業卻差異很大。有的比較冷漠百般狡辯,拖延處理。在座的都是消費者,我想大家都會有不同的體會。有的企業一再拖延,使事態一再擴大,最終引發全面的危機。也有的企業正視問題,積極表態,及時與消費者和消費者組織溝通,積極有效的推出合理解決措施,最終合理的化解了矛盾。之所以產生這種差異,關鍵在于理念不同,我們希望眾多企業能夠真正樹立保護消費者的理念,時刻從消費者本位思考和處理問題,惟有如此才能在市場競爭的大潮中立于不敗之地。
第二、健全消費維權機制,是提升企業品牌形象的重要渠道。
近年來,全國各地消協相繼在企業推動建立了一批消協聯絡站,這些企業自愿接受消協組織領導,健全處理消費糾紛的機制,妥善處理消費糾紛,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做了積極的貢獻。最近中消協召開了全國消協企業聯絡站工作會議,在這個會上大家交流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驗和體會,其中不少做法值得借鑒。比如說在企業內部建立消費維權專門機構,明確職責、定期培訓、組織比賽、提升水平,制定有利于消費維權的制度、規則,推行質量擔保、先行賠付,建立消費者維權保障基金,引進冷靜期制度,實行無理由退換貨,發生消費糾紛用買家申訴賣家舉證的制度等。綜合各個企業介紹,強化消費維權機制,是贏得消費者信任和支持的共同法寶。我們也希望今后能有更多企業在這方面作出更大的成績,同時我也希望更多的家居企業在這方面不斷創新,作出更大的成績。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報告(通用19篇)篇二
我行將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x屆x中全會精神,按照人民銀行__市中心支行《關于進一步加強縣域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和“優化金融生態、服務百姓民生”的總體要求,進一步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組織建設、制度建設和機制建設,切實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推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在縣域的深入開展。
一、深入調研,明晰維權思路。
通過組織金融機構座談、走訪縣消費者協會、走訪企業民眾、走進鎮村農戶、開展問卷調查等方式,就目前個人金融市場發展、金融消費糾紛及其處理情況進行廣泛調研,準確把握全縣金融消費整體水平,以及金融消費者的消費理念、維權意愿和維權方法。計劃在2月下旬,組織人員到江陰、宜興等試點地區,學習其先進做法和成熟經驗。在全面了解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現狀、金融消費爭議熱點、金融消費保護需求的基礎上,明確“以金融消費者滿意為目標,突出制度建設、突出宣傳普及、突出創作任務。同時,在會上組織各金融機構簽訂《__縣金融機構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公約》,要求金融機構牢固樹立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觀念和合規經營理念,加強自律、健全機制、優化流程、服務民生,以實際行動切實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四、完善機制,保證維權效果。
一是完善投訴受理機制。成立__縣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辦公室,公布投訴電話和維權受理機構、責任部門、受理范圍和處理時限,構建、完善“受理-分辦-跟蹤督查-辦結-反饋”工作流程。金融消費者在縣內金融機構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時,認為自身權益遭到侵害的,可以向金融機構投訴,也可以向__縣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辦公室投訴。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辦公室將按照“有問必答、有訴必接、有案必查、調處高效、文明服務”的承諾主題,加強組織領導與溝通協調,實施金融消費投訴首問負責制和辦結制,確保申訴受理、分辦處理、跟蹤督辦、反饋結果等各環節高效運轉,切實維護好金融消費者權益。
二是完善糾紛處理機制。上線運行南京分行開發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信息管理系統”,實現投訴處理、進度監測、結果反饋、統計分析等流程全面、實時電子化運轉。依法合理運用指導咨詢、道義勸告、調解協商、執法檢查等手段處置金融機構的侵權行為,適時開展金融消費侵權行為集中整治活動。規范金融機構受理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程序,明確金融機構的責任,實現與人民銀行投訴處理機制的“無縫”對接。注重案例搜集分析工作,保持對多發性、常見性案例的敏感度,建立健全投訴案例檔案,詳細記錄案件的發生原因和處理過程,注重分析案例的表現特征和案例背后體現的問題,積極探索化解矛盾、解決糾紛的有效方法。
三是完善考核評價機制。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情況納入“兩綜合、兩管理”的范圍,作為對金融機構執行人民銀行政策情況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根據金融機構工作開展情況,按照《__縣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細則》規定的評價方法,對金融機構履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義務情況進行客觀公正的分析評價,定期在同業內通報,對認真履行義務、保護積極的金融機構給予表彰,對侵權較多或保護不力的金融機構要向社會通報、披露。對評價等級低或被投訴情況較嚴重的金融機構,將其列入下一分析評價期重點監督對象,并視情節選取部分金融機構進行專項檢查或綜合檢查。
五、立體宣傳,提升維權意識。
一是開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全縣行”活動。將宣傳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納入“六五”普法規劃和重點普法內容。通過多種渠道和載體在全縣范圍內廣泛宣傳金融知識,增進社會公眾對現代金融的了解程度和認知水平,幫助其全面、準確地理解國家金融政策和改革措施,適時提示潛在的行業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積極引導金融機構和公眾的投資理財行為,保持金融市場的穩健運行,維護市場信心。大力提高金融消費者對金融違法違規行為的識別能力,指導其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利益,切切實實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計劃在4月份,商請__廣播電視臺、__日報、__政務網等平面和網絡媒體對人民銀行組織開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進行系列專題報道,擴大社會影響。通過__廣播電臺“政風行風熱線”,邀請各金融機構負責人,走進直播間接聽金融消費者熱線,宣傳解讀金融法律法規和金融政策,積極搭建金融機構與金融消費者之間聯系和溝通的橋梁。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報告(通用19篇)篇三
從的全球金融危機來看,金融創新是把“雙刃劍”。
一方面促進了金融繁榮,另一方面卻帶了巨大的金融風險,事關國家經濟安全。
在這場危機中,金融消費者的利益受到了巨大的侵害,成了犧牲者。
金融消費者的概念早在20世紀末伴隨著金融資本市場的蓬勃發展出現在發達國家。
在我國雖被廣泛使用,但還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一般理解為購買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社會成員的泛稱[1]。
筆者認為,這個定義在概括金融消費者的范圍上過于狹窄且不明確。
現實中,購買金融商品、接受金融服務的已經超越了一般意義上的社會成員,還包括了眾多中小投資者。
中小投資者實際上已經成為國際金融市場的重要資本來源,并且由于分散,無形中擴大了金融危機波及范圍。
同時,中小投資者在信息、知識、資源、交易能力、市場經驗等方面都處于弱勢,其利益隨時都可能受到侵害。
在相關法律制度和保護機制尚處在構建和完善的我國,就應更重視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如果將其排除在金融消費者范圍之外將會在源頭上構成對其利益的損害。
另外,金融消費者與一般消費者的不同在于它具有明顯的投資目的性,將金融消費者定義為購買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社會成員和中小投資者就突出了該目的,顯然更為合適。
金融創新產品是金融機構利潤增長點和競爭力的體現,是整個金融市場向縱深發展的必經途徑[2],金融創新為金融發展提供了強大的動力,因此不能因為金融創新所帶來的金融風險而一味遏制金融創新。
只有在金融創新背景下加強金融監管,才能防范金融風險,這就要求重視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為了分解風險,金融創新產品不斷被分解、打包、整合各種基礎性的資產債務,并披上各種誘人的外衣,刺激金融消費的購買欲望。
此外,隱藏的這些基礎性資產債務的真面目不能被看清,模糊了人們對風險的評估。
危機出現后,金融創新產品的鏈條式反應使危機影響輻射至所有購買者、所有涉及的行業、領域,最終擴散到整個金融領域。
從這個角度而言,學者們大致同意美國的次級債危機是誘發此次金融危機的根源,而對次級債追根溯源就知道危機實際上是來源于金融創新。
過分依賴市場的自我調節機制,放松金融監管是促進金融創新的一種有效方法,美國危機前的金融繁榮也印證了這一點。
但是,忽視作為金融創新參與者的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必然導致市場無序和金融基礎的動搖,嚴重的會引發金融危機,這一點也已經由美國的次貸危機所印證。
也就是說引起此次金融危機的原因并不只是金融創新,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缺失同樣是危機根源。
所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是必須,保護金融消費者應該成為金融監管基礎價值。
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不僅關系到消費者的微觀利益、人權保護、公平正義,更關乎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和宏觀經濟的穩定。
就金融消費者個體而言,在面對強大而專業的金融機構和金融產品時無疑處于弱勢地位,形式上的“公平”無法實現對權益的保護,只有通過外部力量“除強扶弱”,偏重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才能達到實質的“公平”[3];就金融體系而言,消費者的信心是金融發展的基礎。
只有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金融機構才能夠實現效益最大化,也才能夠為金融業持續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保證金融業理性、健康發展;就整個社會而言,金融市場是市場經濟的基礎,國民經濟息息相關。
全球金融危機使人們重新認識到金融消費者與金融創新之間作用與反作用關系。
一方面金融創新拓寬了金融消費者的投資領域,為消費者的資本升值創造了可能;另一方面金融消費者對于金融產品的青睞為金融創新提供了動力。
如果金融消費者不僅沒有因為金融產品中獲得期待利益,還因此投資而虧本破產,勢必會減少對金融產品的需求,從而抑制金融創新的發展。
因此,金融消費者的利益是金融創新可持續發展的決定性因素,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利益對于促進金融創新有重要的意義,必須樹立最大限度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理念。
現實中,因為相關的立法跟不上金融行業的發展速度,已有的保護機制難以真正運行等原因,金融消費者權益受損的現象屢屢發生。
(一)權利保護缺失的主要表現。
1.安全權。
現實生活中,金融消費者經常受到侵害的安全權主要是財產安全和信息安全。
復雜和多樣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帶來了更多的風險,尤其是作為金融創新代表的銀行卡業務和電子支付業務的全球普及和應用,更增加了金融消費者安全風險,也就頻繁出現金融機構結算客戶資金損失或者密碼等個人信息外泄糾紛。
2.知情權。
金融市場的高度專業性使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時面臨眾多困難,尤其是信息不對稱直接導致金融消費者利益受損,因此作為自由選擇并實現公平交易前提的相關金融知識和信息非常重要。
但現實中,一些金融機構在提供商品和服務時,不向金融消費者提供相關的知識介紹,更不清楚告知存在的投資風險和金融機構的免責事項,甚至虛假宣傳。
同時,多數的金融機構沒有形成動態、持續的信息披露制度,嚴重侵害了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
在危機來臨時,既缺乏專業知識,又缺少相關信息的金融消費者不能做出正確的決策,必然成為金融危機的受害者。
3.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與經營者的法律地位平等。
但實際上,金融機構的單方免責格式合同卻將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在形成法律關系時就置于不平等的地位,金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受到很大的威脅。
(二)權利保護缺失的成因。
保護依據不足、范圍狹窄、保護力度不夠和保護機制的不健全是阻礙我國金融行業發展的主要因素,也是金融消費者權益受損現象屢屢發生的根本原因。
1.立法缺失。
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范圍集中在一般商品和服務領域,對金融行業較少涉及,且適用性不強[4],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其他涉及金融業的法律,如《保險法》等也沒有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作為立法的目的。
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規定只是散見于部門規章或行業規定,效力層級低,操作性不強。
分頭立法規定也導致業務范圍之間的不一致,不僅不能適應我國混業經營的現狀,也不利于形成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合力。
總之,立法上將金融消費者排除于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的一般消費者行列,特殊金融領域法律又無所涉及或效力低下,使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無法可依。
一些原則性規定又無法適用,出現了法律嚴重落后于現實的尷尬局面。
2.執法機構監管不嚴。
我國目前金融監管機構是“分業監管”模式,不能適應“混業經營”的需要,無法達到全面監管的狀態。
再加上監管視角僅局限于保證金融機構的運作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規定,“保護金融消費者”不是監管機構的價值選擇,金融消費者被侵權現象也就不足為奇了。
從我國金融業現有相關立法的精神可以看出,維護金融秩序穩定,保護金融機構利益是首要的目的。
這種理念在一定程度上犧牲了金融消費者的利益,必然無法建立有效的糾紛解決機制。
發生糾紛時,執法監管機構并不能給予金融機構合理處罰,也不能幫助金融消費者挽回損失,使消費者對金融監管機構產生極大的怨氣和不認同感,也加劇了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對抗性。
另外,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大都扮演國家金融監管機構的決定實施者的角色,貫徹保護金融機構利益的宗旨,對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不足[5],可以運用專業知識解決糾紛的這些機構又因為同樣缺乏相應的溝通、協調與解決的方式,使金融機構與金融消費者之間的矛盾不減反增。
金融行業具有專業性使普通消費者不能完全而準確理解金融類合同,也不能對風險做預期的評估,這意味著金融投資完全是一種類似賭博的非理性行為。
金融機構不重視保護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消費者交易時應用各種手段最大限度排除自己的責任,并將風險轉移給金融消費者。
同時,基本不公開相關商品和服務的信息,金融消費者完全處于被動局面,無法做出決策和采取措施維護自身權益,最終成為金融機構運作的“替罪羊”。
金融創新是不可逆轉的發展趨勢。
如何在金融創新背景下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從而保證整個國家的經濟保持持續的發展動力是首要問題。
美國率先轉變其金融監管的價值取向,并推出了一系列以保護金融消費者為突破口的改革措施重整美國金融監管機制為我國在后危機時代處理金融事務開闊了視野。
(一)具體改革措施。
第一,根據改革方案成立獨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確定該機構將專門負責金融消費者保護,并擁有與其他監管機構同樣的權力。
同時輔之以增強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透明度、簡單化、公平性和可得性四個方面進行消費者保護改革[6]。
第二,樹立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監管理念,整合紛繁復雜的監管機構,填補監管的真空地帶。
(1)在金融消費者保護領域設立個人消費金融保護署,彌補聯邦貿易委員會對于聯邦特許或者擔保銀行、信用機構的監管空白。
對擁有相關監管權的機構進行整合,在突出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的理念同時,實現監管機構的承接。
(2)充分吸取教訓,對金融機構盲目、“濫用”發貸行為設置新型責任,并且授權監管機構根據形勢對金融機構不公平、欺詐性的交易做出新解釋,以適應金融行業的快速發展的保護金融消費者的需要。
(3)特別許可各州及自治市采取比個人消費金融保護署更嚴格的監管措施[7],打破一直以來聯邦貿易委員會的限制,給予地方應對金融市場和多樣的金融商品與服務的自主性,靈活監管的方式和手段。
(二)經驗借鑒。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缺失是金融危機發生的原因之一,美國在危機后采取的多種措施為完善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提供了重要的經驗借鑒。
因為金融消費者利益保護不當,引發金融行業整體風險呈“井噴”式發展,最終導致金融危機,才讓人們重新審視原有的監管理念。
只有保證金融消費者持續購買力,才能為金融創新提供持續的動力。
《個人消費者金融保護署法案》中強調金融消費者相關專業知識和信息是其做出正確決策的依據,也是避免金融風險的基礎。
因此,要通過多種形式讓金融消費者了解更多的專業金融知識,提高判斷能力,督促金融機構在運作過程中實時公布信息,幫助金融消費者處理金融事務。
3.合理設置監管機構。
監管機構的`設置必須適應市場的需要,更要有明確的監管權限和對象范圍。
我國“分業監管”模式已經暴露出了不適應“混業經營”的弊端,其中監管不力、監管真空或重疊等最為突出,因此有必要改革我國的監管機構。
審視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增強應對金融創新所帶來的危機和風險是當前最重要的工作。
只有吸取經驗教訓,借鑒他國成功經驗,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為監管的價值目標對現存的監管機制做出大膽改革,才能夠最大限度地發揮金融創新所帶來的巨大效益,降低金融風險。
(一)完善立法。
金融消費者權益得不到充分保護的很大原因在于沒有法律肯定金融消費者的法律地位,也沒有法律將金融消費者的權益納入保護范圍。
因此,要保護金融消費者,法律體系的構建就是首要環節。
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可專門就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做出特殊規定,并輔之以行業規定。
這樣,既明確金融消費者的法律地位及權利,又提高了保護依據的法律層級,消除原則性規定的模糊性,增強法律、法規的效力和操作性。
(二)樹立新價值取向,完善監管體制。
由美國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表明,必須正視金融創新產品的外部性特征,重視專業性、復雜性、不透明性帶來的金融監管的難度。
摒棄過時的金融監管理念,樹立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作為金融監管的價值取向,才能為金融創新提供強大的動力,保證金融市場的持續穩定。
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相伴相生,高回報意味著高風險。
較高的風險為金融消費者投資帶來了不確定性,我國“混業經營”的金融市場加大了金融機構的監管難度,所以必須改變目前的“單一”監管模式。
建立包括官方監督、民間監督與金融消費者個體監督的監督模式,充分發揮民間與個體監督及時性和直接性。
另外,要設立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依靠其專業性、權威性和有針對性的優勢成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維護金融市場穩定的力量。
它提供的金融糾紛解決的專業平臺,不僅有利于爭議的處理,更有利于金融機構信譽的維護。
(三)督促信息披露。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報告(通用19篇)篇四
周四,又是一年一度的"3.15"消費者權益保護紀念日,這幾天,全國人民都在關注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問題,央視也會一如既往的舉辦"3.15"晚會,曝光一些沒有良心、沒有公德心的企業和事件。經營者這兩天也很注意,也在盡力避免自己被投訴,避免自己的商品上了工商局的黑榜單。當然,各地工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這兩天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也很重視,也在加強市場檢查力度,避免自己的轄區出現大的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事件,及時處理消費者的投訴,查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尤其是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當然,每一位工商執法人員都知道,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僅靠工商局單干很難做到。昨天和一位同事談起此事,同事說:不知道消費者如何想。
在平時,除了工商局,有哪個單位會想到消費者?消費者投訴時,誰會看到他們?"3.15"到了,突然會冒出很多單位,他們都在搶著宣傳自己在保護消費者權益上的職能,大有高過工商局之勢。同事的話反映了當前我國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一部分現狀。消費者投訴時,除了想到工商局,恐怕想到的就剩下到法院提起訴訟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提到的到"有關行政部門申訴",除了工商局在不折不扣的落實,不知道還會有那個部門也在落實。
我也希望自己的認識是片面的,畢竟,處理消費者投訴的部門越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會得到更大的保障。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不是只能靠處理投訴來實現?如何才能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我想,處理消費者投訴,是一種被動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商部門更應該主動。實際上,工商部門、工商行政執法人員只要切實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責,就是對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做出的最大的貢獻。
法律法規宣傳、打擊商標違法行為,打擊市場違法行為、廣告違法行為、打擊無照經營違法行為等工作,有哪一項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無關?經營者主體資格合法、市場經營行為合法有序,經營者與消費者消費糾紛會減少,消費者投訴事件也會減少。一旦遇到投訴,經營者與消費者達成和解、能夠依法作出賠償或者補償,工商局的處理投訴工作量也會減少,消費者合法權益也會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如果各個負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部門都能依法履行職責,會是怎樣的情況呢?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報告(通用19篇)篇五
縣工商局圍繞“新消費我做主”年主題活動,實施六項措施,扎實開展“315”消費者權益日紀念活動。
3月15日,該局在縣城太極游園廣場設立宣傳主會場,在各鄉鎮人口聚集區域設立宣傳分會場。通過設立法律法規宣傳版面、散發宣傳單、設立投訴咨詢服務臺、設立真假商品鑒別臺等方式開展群眾喜聞樂見的宣傳活動。執法人員還在現場為廣大群眾講解新《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并現場接受消費者咨詢、投訴、舉報,教育并引導群眾了解消費權益并善于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當天共懸掛橫幅25條,設立宣傳版面8塊,投訴咨詢臺10個,接受咨詢680余人次,受理消費者投訴7起,現場成功調解1起,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680余元,發放消費維權宣傳彩頁10000份,各項宣傳冊1000份。
該局開展12315中心公眾開放日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各界人士參觀12315中心,了解消費維權工作情況和受理、處理流程,現場參與糾紛調解,親身感受12315中心消費維權工作。
縣局成立應急快速處理分隊,上班時間從早上8點到夜晚11點,吃住在單位,隨時待命,及時辦理中央電視臺“3.15”晚會現場轉辦和該局受理的申訴舉報案件,做到快速反應,查處到位。3月15日晚,領導班子和機關全體人員在縣局一樓大廳、各工商所在所里集中收看了中央電視臺播放的315晚會直播節目。晚會期間,縣局12315熱線保持即時暢通,值班人員堅守崗位,做好接聽準備。各工商所執法人員整裝待命,隨時準備應急處理。
就違法發布醫療廣告等問題召開會議,行政約談城區4家醫療機構、3家商場、超市等,要求大家在思想上高度重視,強化自律意識,樹立依法執業、守法經營、規范經營意識,提高自律意識,約束其履行經營者的法定義務,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為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嚴厲打擊制假售假違法行為,該局在縣局后院和溫縣定點垃圾填埋場集中銷毀了20類假冒偽劣商品,品種涉及酒類、飲料、服裝、鞋、洗化用品、輪胎等共計92092個。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報告(通用19篇)篇六
為了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進一步提高金融服務水平,全面提升服務質量,樹立金融業良好社會形象,構建和諧穩定的金融消費關系,維護區域金融安全與穩定,如皋市銀行業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向全市金融消費者鄭重承諾,我們將全面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服務原則,以積極的態度、扎實的作風和文明的形象,向金融消費者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
(一)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二)個人金融信息受到保護的權利;。
(三)知悉其購買的金融產品、接受的金融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四)自主選擇金融機構、金融產品或者金融服務的權利;。
(五)公平交易的權利;。
(六)對金融產品、金融服務以及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三、在銷售金融產品或提供金融服務時依法履行如下義務:
(一)依法合規經營,誠信對待金融消費者;。
(二)熱情友好服務,營造和諧服務環境;。
(五)忠實履行合約,保障金融消費者獲得相應質量的服務;。
(七)開展金融消費者教育,增強金融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風險防范能力。
四、全面、完整地提供有關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對復雜產品、關鍵條款或者交易條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向金融消費者說明,進行必要的風險提示,不發布夸大產品收益或者掩飾產品風險的信息,不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五、樹立以金融消費者為中心的服務理念,進一步整合內部服務資源,搭建高效的投訴處理平臺,建立健全本單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機制;自覺接受金融監管部門的工作指導和監督。
六、在營業場所顯眼位置公布投訴受理部門、投訴方式、投訴處理流程等事項,積極、妥善、快速處理金融消費者投訴,及時告知金融消費者處理結果并接受金融消費者的監督,認真對待金融消費者的批評,虛心接受合理的意見和建議。
七、積極開展金融消費者教育活動,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對金融產品、服務及其內涵和風險的理解,引導和培育公眾的金融風險意識和金融權利意識。
八、大力開展職業道德和服務意識教育,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努力提高員工的從業素質,弘揚恪守信用、公正廉潔、文明熱情、謙虛禮讓、耐心周到、注重效率、保守秘密的職業精神。
承諾單位:
日期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報告(通用19篇)篇七
為擴大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宣傳,使之在世界范圍內得到重視,促進各個國家、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和交往,更好地開展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確定每年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我國自1987年開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及地方各級協會也都要聯合各有關部門共同舉辦大規模的宣傳活動。運用各種方式向消費者介紹消費知識和法律知識,宣傳消費者權利。喚醒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督促企業重視消費者權益;促進全社會都關心、支持消費者保護工作。“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宣傳活動已經成為具有廣泛社會影響的、意義深遠的社會性活動。
二活動目的。
提高大學生對消費知識的認識。
提高大學生對自我權益的了解。
提高大學生對產品認識的真偽。
提高大學生對誠信題與自我保護的意識。
三活動主題。
倡導和諧消費創建誠信校園。
四主辦單位。
福建省消費者協會。
五協辦單位。
西安工程大學團委。
六活動時間。
3月15日上午。
七參與人員。
西工大福州服裝學院團委工作人員和部分青年志愿者。
八活動內容。
1.3月15日當天在學校校門口懸掛有關“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的紅底條幅。
2.在3月15日上午7點40分食堂門口集合。
3.8點在學校門口分兩批乘坐941、725路公共汽車。
4.8點40團委人員和青年志愿者到達五一廣場參加由福建省消協“紀念3.15日”相關活動。
九注意事項。
1.提前將校旗拿到食堂門口。
2.活動人員必須統一配戴校徽,著裝整潔。
3.活動中注意自身安全。
4.活動人員必須服從負責人統一安排,不得擅自離開隊伍。
5.在活動現場要注意自己的言行舉指,展現當代大學生精神面貌。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報告(通用19篇)篇八
隨著金融業務的不斷創新,先進的金融業務與消費者專業知識能力欠缺形成的不對稱,產生了各類金融風險,從而損害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金融消費者權益及其保護問題日益凸顯。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成了維護金融市場穩定,推動金融市場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所在。時值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到來之際,我們要警示消費者保護自身權益,遠離金融風險。
在市場經濟高速發展的今日,人們生活水平得到了顯著的提高,人們的消費需求隨之不斷增強,例如:銀行卡以方便、快捷的特點以及減少假鈔、消費信貸、理財等功能于一體的便利產品,而受到消費者的青睞,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支付結算工具。近年來,銀行卡已成為我國個人使用最為頻繁的非現金支付工具,但銀行卡在給消費者帶來便捷的同時,在計算機技術和通信網絡技術的不斷升級發展的今天,銀行卡的交易結算系統也隨之變得更加高效、快捷,從而使銀行卡業務的風險控制領域遠遠超出了傳統的銀行柜面的管理范疇,網絡化、信息化、智能化給銀行卡防欺詐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壓力和難度。隨著銀行卡業務的拓展以及支付手段的增多,不法分子利用發卡、收單和通信等部門的管理漏洞以及持卡人的疏忽,以“繁雜多變,深度掩蓋,無孔不入,橫聯縱合”的犯罪手段,盜取持卡人銀行卡內資金從而導致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
對于我們商業銀行更應充分認識到自己的職責所在,首先,必須承擔保護持卡人隱私的義務,保證持卡人非公開的個人信息安全與機密;在向第三方披露持卡人的任何非公開的個人信息時,都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銀行卡消費者并經其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私自將銀行卡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出售給第三方;同時要提高銀行卡的安全性,實現銀行卡從磁條卡向智能ic卡的轉換,增加銀行卡讀寫保護和數據加密保護功能,從技術上徹底解決偽卡欺詐問題;其次,要提高持卡人安全用卡意識,商業銀行應加大安全用卡宣傳力度,多渠道向持卡人提示銀行卡偽卡案件風險點,積極引導持卡人安全用卡,強化持卡人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幫助持卡人樹立正確的個人信息使用觀念。在日常工作中時刻提醒持卡人要有自我信息保護意識,不要將其銀行卡密碼設置過于簡單,不要泄露個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證(號)、銀行賬號、銀行卡號、密碼、信用卡有效期和驗證碼等重要的個人信息,不要輕易向單位和個人泄露銀行賬戶信息和密碼。同時,提醒廣大消費者不要隨意放置銀行卡和身份證件(最好分開存放),不要隨意丟棄刷卡簽購單和對賬單,以防不法分子拾遺、竊取,假冒持卡人身份盜用資金。消費者在設置電話銀行密碼時,不要使用過于簡單的數字(如6個6等),不要使用自己的出生日期、電話號碼等容易被人猜中的數字作為密碼,也不要使用與電子郵件或連接互聯網相同的密碼;可以考慮分開設置查詢密碼和交易密碼,并定期修改;應注意保護自己的密碼,不要輕易向任何人泄露,避免給自己帶來為犯罪嫌疑人解除密碼進行盜刷取現提供便利條件。
其次,近年來老百姓明顯感覺到,銀行不再是單純的存取款,銀行的金融創新增多了,金融產品豐富了。但與此同時,銀行卡安全、金融產品夸大收益等侵犯消費者權益的事情也時有發生。如何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建設和諧共贏的金融消費生態,已成為商業銀行迫切需要面對和解決的課題近年來,國內金融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商業銀行面臨的經營壓力逐年增大,個別從業人員在營銷過程中夸大收益,不如實履行風險披露義務,強制搭售產品,不僅損害了消費者利益,也損害了銀行業的聲譽,引發公眾不滿。與此同時也有一些金融機構在設計與安排金融消費者權益密切相關的操作規程、管理制度過程中,往往只注重自身經營風險的防范而對消費者權益置之不理。從而導致個別消費者權益的受到損害,此時,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未得到充分確認。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時,金融消費者有權知悉所購買、使用產品或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金融機構也有義務提供相關信息。但是有的金融機構出于自身利益考慮,很難客觀、公正和全面地提供金融信息。以目前廣泛使用的貸記卡來說,銀行著重宣傳的是誘人的免息期,但對于最低還款額的宣傳卻是有意無意地忽略了,以至于出現了一個“利息陷阱”。個人信用無形資產的受益權未得到全面體現。在近幾年來,大家都發現其征信系統中的基本信息與真實情況不符,導致客戶在貸款審核環節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據調查許多金融消費者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簡單地將身份證和戶口簿交與親戚或朋友甚至開發商,莫名其妙地替他人背上借款。如果我們都能夠加強金融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教育,促使金融消費者在進行此類活動時采取謹慎的態度,在某種程度上就可以避免因信貸行為不當而影響個人信用度的現象發生。
今天的我們更應該看到,銀行作為窗口服務性行業,與社會經濟和民生息息相關。忠誠、穩定的銀行業消費者是基礎,更是商業銀行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保護消費者權益就更應該成為銀行應盡的法律責任和義務。所以,我們更要明確金融消費者在民事活動中的基本權利,比如人身財產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人格尊嚴權、獲取知識權、個人信息不受侵犯的權利、投訴舉報權等。從源頭上避免或者減少與金融消費者產生糾紛。因此,我們應當高度重視金融知識宣傳與教育,把好“病從口入”關口,應向消費者充分說明任何產品的收益與風險,特別是業務的潛在風險,并履行告知義務。使銀行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在了解產品和服務進入前得以實施。如果消費者對此有更為清醒的認識,一些不必要的損失就可以避免,并大量減少金融機構不必要的投訴“煩惱”。這就要求我們金融機構必須履行誠信、告知、提示、保密、信息披露等義務,使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從源頭得到保護。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報告(通用19篇)篇九
為開展好“3·15金融消費者權益日”活動,鎮領導高度重視,于3月18日組織召開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宣傳工作會議。會議從宣傳材料準備、宣傳地點選擇、宣傳時間和宣傳形式等方面對“3.15”期間“金融消費權益日”活動進行了安排部署。通過開展“權利·責任·風險—倡導理性投資、自享收益、自擔風險”的活動,協助金融消費者依法維權,保障金融消費者財產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受教育權、受尊重權、信息安全權。
組織信用社做好網點主陣地宣傳。通過led顯示頻,電子屏幕滾動播放"倡導理性投資、自享收益、自擔風險"等"3.15金融消費者權益日"活動主題,并公布咨詢投訴電話。設置"3.15"宣傳專區,設立了"3.15"金融消費者主題宣傳教育活動咨詢臺、在醒目位置公示投訴電話。宣教人員向轄區群眾發放宣傳材料,向過往群眾進行現場知識輔導,向消費者普及信息披露、營銷禁止、格式條款和個人信息保護等相關知識,解答客戶的疑問,強化消費者風險意識,引導消費者依法、理性維護權益,提升消費者維權意識和能力,并廣泛聽取、收集客戶意見建議。
“3.15”宣傳活動讓消費者了解了賦予金融消費者的各種權利、金融機構應該履行的責任;了解了我鎮投訴受理渠道,有效強化了消費者風險意識和依法、理性維權意識,同時也提升了我行的。服務品質。
此次活動雖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隨著金融經濟的不斷發展,金融消費已然成為一項重要的消費活動,然而保護消費者的措施相對薄弱,導致了部分群眾缺乏這方面的意識,在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要性在認識上還存在很大不足。
(二)金融業信息安][全宣傳不夠到位。
金融業信息安全的宣傳。金融業信息化的快速發展,對信息技術的要求越來越高,對金融信息安全的保障難度也在不斷加大,在平時的工作中,我鎮對信息安全工作的指導還處于初級階段,缺乏完整的認識。
在今后的工作中,將持續推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建立健全完善長效工作機制,繼續提高對自身的要求,提升全鎮群眾的維權意識,引導強化風險意識,以進一步推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深入開展。
進一步加強廣大干群的教育培訓,樹立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水平。從自身價值與履行社會責任的角度,高度認識和關注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問題,讓消費者享受到優質的金融服務。
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落實到業務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中去,進一步完善各項內控制度,制定相應的考評制度,實現全鎮全方位的管理機制。結合各種消費者權益保護活動,認真組織各部門、各崗位、各類人員中開展個人金融信息保護專項自查。自查重點包括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依法合規收集、保存、使用和對外提供個人金融信息等方面。通過自查,使全行內部權限管理規范,責任落實明確,有效降低金融信息被盜的風險,確保金融信息不泄露、不濫用。
(三)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公眾維權意識。
把金融消費教育貫穿于金融消費者的日常金融活動中,加大對社會公眾的金融宣傳力度,提升全體公民的整體金融水平,提高金融消費者的金融知識和風險防范意識,增強金融消費者的自我保護能力。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報告(通用19篇)篇十
所謂消費者是指購買各種產品和服務的個人或最終產品的個人用戶,以達到個人消費和使用的目的。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歡迎品鑒!
現代經濟中金融是核心,且某國家或區域金融市場是否發展完善的重要衡量指標之一就是其是否針對金融消費者建立了及時、全面、系統的權益保護機制.在國內,加大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力度意義重大,這有利于金融消費者實現個人合法權益,推動社會和諧與發展;有利于國內金融信貸以及信用消費持續、健康發展;更有利于國內資本市場實現合理化發展.因此,對要想實現國民經濟有序發展以及對于金融風險的有效防范,金融消費者權益必須得到合理、全面的保護.
當前,國內金融體制改革逐步深入,資本市場也有了快速發展,信用消費與金融消費種類也隨之增加,其中以商業銀行為中心的金融產品服務與企業運作和普通民眾日常生活之間形成了密切聯系,且有關部門對此也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予以政策和制度保護.但是資本市場發展有其復雜性,且國內金融監管也具有特殊性,金融機構的欺詐行為以及霸王條款屢見不鮮,導致金融消費者權益受損.其問題主要表現如下:1.金融消費相關立法過于滯后,且缺乏必要支持.2.金融消費過程中未建立相應的救濟機構以及保護機構.3.金融機構壟斷導致金融消費者在現實中難以有效實現個人合法權益.
1.針對金融消費者權益構建保護性法規體系并不斷加以完善在立法實踐過程中,政府部門應通盤考慮金融消費流程與環節,國家金融監管范圍應覆蓋金融交易與消費各個環節,并通過規則性與原則性立法對消費者權利予以保護,使其免于非法性侵害;應對金融機構運作行為加以規范,嚴禁掠奪性服務;應從立法層面出發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予以保護,提高保護立法固有位階,避免金融消費保護法規在實踐過程中與其他法律法規之間出現沖突摩擦,從而對金融消費者權益能夠予以有力支持和捍衛,國家機關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方面的重視程度和支持力度也得以充分體現.
2.構建科學、高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不斷加以完善大量的理論與實踐證明,金融機構之所以會對眾多金融消費者權益施以非法侵害,其根本原因是金融機構在其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嚴重問題,金融機構信息披露不及時、不全面等現象較為普遍.所以,金融監管部門應加大金融機構管理與監督力度,構建科學、高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不斷加以完善,確保金融信息披露機制的系統性與科學性,制定相應的披露程序和標準,特別是一些影響較為重大的、對于金融消費者投資決定有重要參考價值的信息應予以全面、及時、積極地披露,嚴厲打擊各類隱晦、模糊或者復雜的披露行為,為金融信息科學有效地披露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3..應提供金融消費常識以及相關知識普及教育。
伯南克有這樣一個觀點:金融教育與金融知識并非萬能,然而對于金融消費者卻極具指導作用,并對在后者決定實踐過程中發揮了關鍵的支撐與輔助效用.所以,政府部門應重視金融法規宣講普及以及金融知識教育的開展,引導金融消費者切實增強自身風險識別意識,對于金融機構存在的非法欺詐行為能夠清晰辨識,進而保護自身利益免受損害.
應推動民間金融發展、鼓勵外資金融進入以及支持其他金融主體的方法打破金融壟斷,改變國有金融的壟斷性支配地位,轉而探索全新的、合理的金融消費保護體系,并重視金融救濟制度的建立與完善,為金融消費者提供制度保障.
在眾多消費者群體中,金融消費者相對較為特殊,然而在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下,普通民眾最終都將參與金融消費.因此,金融消費者權益是否得到有效保護,不僅對金融市場穩定健康發展有著重要意義,更與普通民眾個人利益有著密切關聯.相關部門應從政治高度出發,齊抓共管,通力合作,對金融消費過程中存在的違法行為予以懲治,為金融消費者創造一個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場環境.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金融產品和服務已走進千家萬戶,成為人們生活中的必需品.然而由于我國金融市場發展還不完善,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之間的糾紛時有發生,不僅讓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受損,也破壞了正常的金融市場秩序,不利于金融業的健康發展.如何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已成為亟需解決的問題.
通過對金融消費者投訴和金融權益糾紛進行分析,不難發****融消費者權益受損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安全權受損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消費者人身安全受到損害,主要是消費者在金融機構營業大廳或自助服務區****業務時遭受不法分子搶劫等暴力犯罪,致使金融消費者人身安全受到傷害.二是消費者的財產安全受到損害,如******被盜刷、被復制,網上銀行被攻擊等,都給金融消費者帶來了財產損失.
近年來金融消費者知情權受損的事件時有發生,如銀行在銷售理財產品時只講收益,不談風險,而產品到期后消費者卻收獲“零收益”,甚至本金不保;銀行銷售****類保險產品時將保險產品與存款混淆,存單變保單;信用卡掛失補卡費、預借****手續費等潛在收費項目多,且大多數收費未完全時明示給消費者.
隨著信貸政策收緊,銀行的放款額度隨之減少,部分銀行利用金融消費者急于使用貸款的心理,強制捆綁銷售******、理財產品等,讓消費者失去了自主選擇產品的權利.
金融機構在為消費者提供服務時,往往與消費者簽訂制式合同,消費者在合同制定的過程中沒有參與權和發言權,且由于金融知識和法律知識的缺乏,無法判斷合同中是否存在不公平甚至是欺詐條款.此外,銀行還利用優勢地位,在金融領域的各方面將風險轉嫁給消費者,免除自身責任.
個別銀行疏于管理導致金融消費者個人信息、賬戶信息、交易記錄等信息泄露,造成消費者隱私權受損的事件時有發生,主要有銀行未妥善保管客戶資料導致信息泄露;銀行員工利用工作之便截留客戶信息;個別銀行及員工對外販賣客戶信息等.
主要表現的金融機構的服務水平上,如銀行未能何理安排勞動組合,致使消費者在營業網點****業務時等待時間過長;發生自助設備故障、“吞卡”時,未及時采取解決措施;消費者從銀行取出假鈔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我國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法律,但該法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未具體提及.而其他金融法律對消費者的保護只有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并未對消費者保護的具體規范和操作流程作出規定.
(二)金融機構未充分履行責任。
部分金融機構銷售產品和提供服務時只考慮自身利益,對金融消費者應有的權益視而不見,導致侵權行為時有發生.
由于金融產品的特殊性,金融糾紛往往十分復雜,消費者維權通常需要進入司法程序.進入司法程序維權會牽扯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成功率并不高,高額的維權成本讓大部分金融消費者放棄了維權.
1.加強安全措施,確保金融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金融機構應當通過加強營業網點的安全保衛防范,與110聯網,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措施,確保金融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要加強信用卡、網上銀行等新興支付媒介的安全設置,避免盜刷等情況的發生,保證金融消費者資金賬戶的安全.
2.金融機構應樹立誠信經營的理念,充分披露產品信息,保障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銷售產品時向金融消費者充分披露產品信息,包括產品的主要構成、收益,可能造成的損失等.此外,金融機構要規范工作人員的銷售行為,嚴禁夸大宣傳和不實宣傳.
3.金融機構要堅持讓消費者自主選擇和公平交易的原則.金融機構在銷售產品時,不得為了完成銷售任務而向消費者捆綁搭售其它產品,要讓客戶有完全的自主選擇的權利.金融機構在與金融消費者簽訂合同時,可以根據不同消費者的需求,在合同中添加補充條款.針對消費者對合同條款提出的異議,應該積極作出回應,讓客戶得到滿意的答復.
4.金融機構要妥善保管客戶信息,維護好金融消費者的隱私權.一是要加強對員工的教育,讓員工牢固樹立為金融消費者保密的意識.二是加強客戶信息安全的日常管理.三是建立客戶信息泄露應急機制,如果發生客戶信息泄露事件,將立即查清有關情況,并采取措施防止金融消費者資金受損.
5.金融機構要全面提升服務質量.建立內部的糾紛解決機制,對金融消費者的投訴第一時間處理,向金融消費者做出合理滿意的解釋和答復.
6.金融機構要加強客戶教育.針對金融消費者對金融知識和產品缺乏掌握的情況,金融機構可以在網點、網站等宣傳金融和產品知識.
1.針對目前金融消費者未有明確法律定義的情況,應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擴大該法的適用范圍,讓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真正有法可依.
2.推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專門立法.有關部門應研究金融消費糾紛的主要特點,借鑒國外經驗,制定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提供法律保障.
3.充分發揮銀行業協會的作用.銀行業協會成立以來,在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穩健運行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變化,銀行業協會應當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推動銀行業自律規范建設,為金融消費糾紛提供協調機制.
1.金融消費者應加強對金融知識的學習.當前金融侵權行為時有發生很大程度上是金融消費者缺乏一定的金融知識造成的.金融消費者要學習一些基本的金融知識,尤其是對將要購買的金融產品,要有比較全面的了解,這樣才能識別一些虛假信息或消費陷阱,避免權益受損.
2.金融消費者應加強風險防范意識.金融產品的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消費者在購買高收益金融產品時,不能只被高收益所誘惑,必須客觀評估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思考,選擇承受范圍內的產品.在購買金融產品時,還必須要求金融機構充分披露產品信息,避免“存單變保單”、信用卡消費陷阱等發生.
3.金融消費者應加強維權意識.對于金融機構的侵權,金融消費者要積極采取行動進行維權,保護自已的合法權益,讓正義和法律得到伸張.
從法律角度來看“,消費者”的定義是指為了個人和家庭使用的目的而購買特定貨物或者接受服務的社會成員。金融消費者不僅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主體,更加是我國經濟法論文"target="_blank"經濟法的基本主體。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中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所謂消費者,就是和供應者相對應的概念,因此每個行業都有自己相對的消費者,金融行業也不例外,金融消費者的概念也就因此而生。但是我國關于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的制度方面還存在諸多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和發展。
金融消費者只能是個人,其他法人和社會組織不包含在金融消費者的范圍之內。如果緊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定義,雖然實際生活中,在金融機構的對公業務中,常常存在“其他法人和社會組織”與金融機構發生的金融產品及金融服務的購買消費行為,但因為雙方沒有地位強弱差異,就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體現的保護弱者的理念,因此排除在外。但是筆者認為,如果存在信息不對稱的可能性的話,“其他法人和社會組織”也是有可能轉化為弱者地位的。
另外,這些購買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行為本身的目的是為了滿足家庭及個人的生活需求,即純粹的生活消費,個人投資性的行為被排除在外。筆者認為,隨著個人生活水平及生活需求的不斷提高,每個家庭及個人的投資和理財行為成為一種必然,如果嚴格地將其歸納在保護范圍之外,很難將其同家庭生活需求劃分開來。有學者的觀點指出,“金融消費者是指為了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自然人,但是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之后又使其重新進入流通領域而轉賣出去的除外”筆者就認為,這一觀點既肯定了金融消費者和普通消費者的共同之處,又指出了金融消費和投資的區別之處。
由上可知,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的行為特殊性,就使得金融消費者與一般消費者存在不同之處,有必要進行特殊研究和采取保護。
(二)金融消費者的基本權利參照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國金融消費者的基本特性,我們可以把金融消費者的基本權利歸納為8種,即金融消費安全權、金融消費知情權、金融消費自主選擇權、金融消費公平交易權、金融消費者隱私權、金融消費者受尊重權、金融消費損害賠償權和金融消費者結社權[1]。
(一)金融體制和金融制度上的不足是造成金融消費者權利受損的根本原因。
我國金融行業開放的較晚以及開放程度的不高,導致國內金融機構競爭意識不強烈,服務意識就更加淡薄。我國金融監管機構設置也有待創新,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責長期以來只是以穩定國內金融秩序為主,忽略了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意義。現在的主要目標就是要深化金融體制改革,隨著我國國有銀行的全部上市股份化,金融機構自身也在轉變思想意識,國有銀行也要像民營公司一樣自負盈虧與其他股份制銀行同臺競爭,比拼服務水平。只有在競爭中求發展才能增強國有金融機構的以金融消費者為中心服務意識,相信今后的金融機構才不會依靠自身的壟斷優勢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金融機構服務質量的不足也是金融消費者權利受損的直接原因。
金融機構長期以來片面的只以增加利潤為目的,并沒有以為客戶服務為中心,使得金融消費者的權利得不到重視,長期以來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之間的矛盾不斷激化,這才有金融消費者在銀行的營業柜臺上不斷的存取一元錢折騰占用銀行資源的激烈行為發生。
筆者認為,金融機構只有以客戶需求為導向進行今后的戰略規劃,才能使服務水平不斷提高,金融產品更加適應市場需要。金融機構還應加強企業文化論文"target="_blank"企業文化引導,及時地與客戶溝通了解服務的不足,提倡利用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法律意識來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金融消費者的金融知識匱乏和反向識別金融詐騙。
能力不強,也是導致金融消費者自身利益受損的主要原因金融消費者不明確自己權益受到侵害之后的自我救濟方式,甚至不指望能夠得到賠償,自身保護意識淡薄。隨著金融消費者不斷加強金融知識的補充和更新,相信越來越多的消費者能夠充分了解自身權利,這將更加有利于促進金融機構的成長和完善。
(一)法律制度上的完善。
1、要盡快制定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首先,應當在立法中明確“金融消費者”這一概念。我國現有法律只存在對金融秩序的規定,沒有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具體規定,因此,應當及時加入“金融消費者”這一概念,才能更加有力地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特殊權利。法律對“金融消費者”的界定應當從金融消費者也是消費者這一本質出發,明確其在金融市場中保護弱勢群體的立場。其次,應當加快制定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我國《證券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金融法律中都有“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相關規定,但都是在總則當中的一項目標性說明,沒有規定具體的權利范圍或者是救濟措施等等,這都難以實現金融消費者權益受損時的具體保護。現有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只是從一般消費者的角度規定了消費者的基本權益,但是金融市場遠比一般消費市場專業和復雜,這就需要制定專門具體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維護金融消費者的的合法權益。
2、明確金融消費者基本權利的保護范圍,傾斜性地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利益。金融消費者的基本權利范圍如果能夠被法律確定下來,就能有效的避免金融機構利用“格式合同”逃避義務、加重消費者責任的.行為。金融消費者的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隱私權、受尊重權、損害賠償權和結社自由權等都應當充分寫進法律當中,這一進步對我國金融市場提高服務水平具有極大推動意義。而且金融市場紛繁復雜,金融機構天然的占有壟斷的信息和專業的人才,使得金融消費者勢單力薄、很難與之抗衡。因此,專門的立法要適度向金融消費者進行傾斜性保護。
(二)機構設置上的完善。
1、我國目前的實際是金融行業逐漸成為混業經營,而金融業管理機構卻是分業管理(分為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頭分管),缺乏統一的政府機關承擔保護金融消費者的職責。我國目前至少應當使得現有的三方政府管理機構建立起有效的協調機制,把同樣性質的金融產品的監管規定協調統一起來,以有利于將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工作做到實處。充分的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利才是今后政府金融措施實施好壞的一項成績和標志,只有政府機構充分考慮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才能實現金融穩定和長遠發展的目標。我國成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專門機構行使權力時應當優于國家對金融機構的調控職能,二者沖突應當以金融消費者利益保護為重。“金融消費者保護”和“金融市場監管”是政府工作職能的兩端,需要政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調節雙方的關系,對于金融市場未來可能存在的消費問題及時加以監管措施和及時的預測防范,才能防止交易中對金融消費者利益的損害現象。
2、在金融監管部門內部設立專門的金融消費投訴窗口。金融監管機構是各個金融機構的直接上司,金融消費者權益受損以后及時向監管部們反映和投訴,有利于監管部們調查和反饋受損事實和結果。也可以參照美聯儲的方式,建議專門的投訴信息數據庫,充分重視金融消費者的意見,利用統計技術對消費者集中反映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最終落實,把問題集中處理,從制度上修改和加以保護。
(三)救濟途徑上的完善。
1、成立專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部門,統一實現國家的金融消費監管職責。這一金融消費者保護部門屬于行政部門,一方面監督金融機構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遵守情況,一方面直接面對金融消費者,為金融消費者提供接受金融知識教育、培訓的機會,專門接受金融消費者的各項投訴。
2、在國內成立專門的金融消費者協會,并在各個級別的城市設立委員會。充分利用仲裁的優勢作用,快捷高效地解決金融糾紛。仲裁的相對專家專業性和裁決結果的執行性,使得仲裁成為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方式的重要補充。通過成立專門的金融案件審判庭,采納專業的金融法律人才審理復雜的金融糾紛案件,能夠對金融消費市場起到良好的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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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甘培根,林志琦.外國金融制度與業務[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1992.
摘要:伴隨著金融行業日漸信息化,信息資源的價值特性逐漸被人們發掘,能否掌握足夠的信息資源被當作是經濟競爭是否可以占據一定優勢的關鍵,伴隨著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興起,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讓金融信息的互通和流動難以規避,在這同時也加重了信息本身存在的安全風險,在這一領域當中,消費的含義是區別于日常的一般消費的,金融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或者服務一般都表現在信息的收集和傳遞,特別是在權利證券化、證券無紙化的現在,消費者看不到所購買的商品,所承擔的風險大大增加,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應當用機構性的監督和管理和功能性監督管理并存的保障方式,增強金融服務人員的信息披露義務,用通常的反欺詐的法條的延展使用來實現金融消費者的訴求,達成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目的。
(一)金融消費者的相關定義。“金融消費者”在中國還無法稱得上是一個法律概念。在理解金融消費者是一種消費類型的基礎上以及金融領域對消費者概念延伸的基礎上,我國制定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了滿足個人或家庭的需要而購買、使用甚至是接受金融機構的服務,這種行為被稱為“金融消費者”。雖然覺得金融消費者只是指自然人,公司或者群體不在其列的學者不在少數;但是在金融商品在交易的時候,由于金融商品的服務客觀化、專一化的原因,對于由金融精英構成的金融產品甚至是服務提供者而言,這個時候沒有專業知識的不僅僅是自然人,還可能是法人甚至是其他組織,這便輕而易舉的發現了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所在。正因為如此,個人、法人甚至是其他組織才可以加入金融消費者概念的行列,但礙于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具備金融專門知識,在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的原因,所以相關決定由法院或專門裁決機構代勞。(二)金融消費者的相關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肯定金融消費者權利,金融消費者權利是指消費者所能夠做出或者不做出的一定行為在金融消費領域,甚至是要求金融經營者相應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為,它是消費者權利重中之重的組成部分。雖然這個定義相應的忽略了金融消費者在其他法律上可享有的某些權力,但是金融消費者權1.安全保障權。金融消費者有權在不損害他的個人和財產權利的情況下購買、使用金融產品甚至是接受金融服務。它包括兩個方面:人身安全和公共關系。為了保障金融消費場所和消費資金的安全,金融機構必須使用相應的辦法。這種義務產生于一項合同的基礎上,并且擁有法律的明文規定。2.知情權。金融消費者有權了解他們購買、使用甚至是接收的金融商品的真實情況。明顯的信息不對稱現象存在于金融市場的技術特點、專業化特征和運作特點。這就使得金融消費者正確認識早期銀行的損益風險、成本與利潤結構、懲罰機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正因為如此,得到和消費者相關、正確信息的權利是每一個消費者都應該要有的。3.隱私權。消費者有權要求自己的生活安寧,并且有權要求自己不遭受到別人打擾、了解、甚至是使用的人格權也是金融消費者所必須擁有的。如果消費者沒有同意金融經營者就不得不法使用他了解的消費者私人信息。4.自由選擇權。金融消費者有權比較金融商品甚至是服務,識別并獨立選擇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類型或方式。5.公平交易權。從合理恰當的原則上來看待問題,消費者有權和經營者創建合理的關系,得到合理恰當的條件,抵制被迫交易的行為。金融經營者不得使用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等手段免除對方的責任,增加對方的負擔,解除對方的相關權利。6.受教育權。消費者有權學會如何保護自己的消費者權益,甚至是有權得到有關金融商品或服務的知識。7.結社權。金融消費者有權維護其合法權益,監視經營者的不法動作,維持消費者合理的利益。8.損害賠償權。金融消費者因購買、使用貨物或者接受服務而遭受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三)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狀況。在我國經濟發展的過程中,為了可以適應新時期經濟發展的要求,對經濟體制進行了改革,從計劃上進行了改變。市場經濟體制以及社會經濟體制已經改革成功了。改革的過程是慢慢進行的,因此擁有的結果也是可想而知。隨著我國金融業的不斷發展,不僅改變了信息數據的指標,資本結構、產業類型甚至是業務結構也產生了相應的改變。除此之外,我國金融業在監管能力和水位方面也得到了有效的提高。但是,這種轉換不能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尤其是不能有效地解決我國黃金金融監管體系的缺陷,特別是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方面。
如今,我國在實施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還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有關部門有必要及時采取適當措施來解決問題,并且創建合理的法律體系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利。以此維護消費者合理恰當的利益。(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不高。金融業發展的關鍵地方是金融消費者,同時也是保障消費者權益的主體。它起著重要的作用在發展過程中。金融業的發展與金融消費權益的保護是相輔相成的。然而,金融消費者的權益意識相對不高,這對實現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和金融業的發展沒有幫助。第一個方面,普通金融消費者在消費的時候,金融專業知識相對較少,在交易的時候,沒有辦法讓法律保護自己的權益。如果金融服務需要高水平的技術專門知識,消費者便無法充分了解它們。第二個方面,金融消費者權益意識相對不高。當金融資產規模相對較小時,消費者不愿浪費時間和精力。從客觀上看,這種思想使得不法分子對金融機構的侵權行為更加猖獗。對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沒有幫助,甚至是容易被削弱。同時,我國一些金融消費者的法律意識淡薄,不懂得如何通過合法渠道維護自己的權益,在調查實踐中發現,金融機構可能對消費者造成的金融財產損失往往是很少的,基于此,消費者也不想因為一點金錢損失而大動干戈,所以懶于維權。這樣反而助紂為虐,金融機構知道自己的侵權行為往往不會受到消費者的抵制或是引起法律糾紛,其侵權行為加劇,如此便形成了一個惡性循環。此外,我國絕大部分的金融機構將開拓業務、贏得市場競爭作為自身發展的中心,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并沒有足夠的重視與全面的保護措施,相反地,金融機構為了盈利,不惜出賣消費者的信息,辜負了消費者的信任。(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內的不足。由于我國金融行業的特殊性,相關機構必須對其嚴加監管。我國負責監管金融行業的機構主要包括央行、保監會、銀監會和證監會四機構。但是,這四機構各自運行,條塊分割,一旦兩個及以上的金融機構的產品業務出現交叉、重疊,監管機構往往因為各司其職、溝通不足而產生監管漏洞,不能及時約束金融機構的行為,這樣就直接導致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岌岌可危。總之,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的管理旨在維護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行、促進經濟平穩發展,忽視了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三)我國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有待完善。我國缺乏專門的法律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金融消費者維權大多數只能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該法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規定不夠詳細完善,此外,《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以及《保險法》等也涉及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但是針對性不強,也不夠具體和完善,同時,一些條款已經不符合現代金融秩序情況,使得金融消費者維權難上加難。
上文已經闡述了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分析出了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種種不足,針對這些問題,金融管理部門有必要對癥下藥,根據問題出臺針對性措施,防止問題愈演愈烈,最終難以彌補,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可行性策略如下。(一)增強金融機構、金融消費者對權益的保護意識。隨著時代的發展進步,我國金融機構不能只重視盈利,而是要更加注重后期的服務工作,維護好金融消費者的權益,這就要求金融機構定時定期地對員工進行培訓,逐漸使其有高度的責任意識和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意識,及時改變金融機構侵權的不正行為,消除不正之風,使得消費者能享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此外,金融機構還需要進行社會教育,積極向公眾宣傳金融知識和維權知識,使得公眾的金融風險意識和維權意識增強。公眾非常有必要掌握現代金融的基礎知識,這樣才能提升自己的辨別能力,一旦金融機構出現侵權行為,公眾也能及時分辨及時維權。此外,金融機構應該提示大眾金融行業潛在的信譽風險、信貸風險、投資風險和市場風險,以使得公眾謹慎進行投資理財,減少盲目性,不給那些不法金融機構帶來侵權的可乘之機。最后,在群眾來到金融機構辦理投資理財業務時,工作人員要積極、正確地引導,做好服務工作,減少后期不必要的爭端,推進我國金融市場的有序進行,提升公信力。(二)完善金融行業間的自律機制。我國金融機構如果缺乏業界良心和自我約束力,只靠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那么對消費者權益的維護難以徹底實現。據此,金融機構應該構建一套統一的、契合我國服務行業發展規律的標準,有了統一標準便相當于有了無形的枷鎖,金融機構也能在運行過程中逐漸規范自身的行為,使得行為符合法律及行業標準。此外,金融行業協會也要發揮自己的作用,在同行業惡性競爭情況加劇或者出現苗頭時,進行梳理,實現合理規避,使得金融消費者權益不受其影響。(三)建立健全系統、專業化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我國缺乏專門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法律,針對這一弊端,有必要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這一機構可參照發達國家的模式,以少走彎路。首先,該保護機構可以設在央行下,但保持一定獨立性,它可以同其他金融監管機構一起維護金融行業的運營秩序,協調各金融機構的矛盾,減少摩擦。此外,該機構還應具有宣傳教育職能,積極向金融消費者宣傳、普及金融知識,增強金融消費者的辨別能力,一旦有侵權行為產生,金融消費者則能快速反應,及時處理,減少損失。最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應定期對各項消費者保護規則的遵守情況進行檢查,必要時還可任意日期抽查,以督促金融機構重視對消費者的保護。(四)更新我國消費者訴訟制度。實踐情況表明,我國金融消費者在訴訟時遇到的問題重重,據此,金融消費者的訴訟應當從民事訴訟中脫離出來,現代化的、新型的消費者訴訟制度十分必要。一般訴訟程序繁瑣、耗時長,也耗費法律資源。面對情節不嚴重的金融消費者的訴訟,簡潔的訴訟程序和適當的舉證規則非常必要,能為金融消費者維權帶來良好的訴訟環境。
現代,我國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仍有許多不足,亟待改進。我國金融機構管理部門要從根本上重視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出臺相應的措施解決潛在的問題,才能有效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減少侵權現象發生,最終實現我國金融市場的良性發展。
[參考文獻]。
《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中,銀行業消費者是指購買或使用銀行業產品和接受銀行業服務的自然人。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中,金融消費者是指購買、使用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自然人。
1.財產安全權--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保障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產安全。金融機構應當審慎經營,采取嚴格的內控措施和科學的技術監控手段,嚴格區分機構自身資產與客戶資產,不得挪用、占用客戶資金。
2.知情權--金融機構應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及時、真實、準確、全面地向金融消費者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風險,不得發布夸大產品收益、掩飾產品風險等欺詐信息,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3.自主選擇權--金融機構應當在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允許范圍內,充分尊重金融消費者意愿,由消費者自主選擇、自行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不得強買強賣,不得違背金融消費者意愿搭售產品和服務,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不得采用引人誤解的手段誘使金融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
4.公平交易權--金融機構不得設置違反公平原則的交易條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費者合法權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費者尋求法律救濟途徑,不得減輕、免除本機構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5.依法求償權--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履行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主體責任,在機構內部建立多層級投訴處理機制,完善投訴處理程序,建立投訴辦理情況查詢系統,提高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質量和效率,接受社會監督。
6.受教育權--金融機構應當進一步強化金融消費者教育,積極組織或參與金融知識普及活動,開展廣泛、持續的日常性金融消費者教育,幫助金融消費者提高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認知能力及自我保護能力,提升金融消費者金融素養和誠實守信意識。
7.受尊重權--金融機構應當尊重金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不得因金融消費者性別、年齡、種族、民族或國籍等不同進行歧視性差別對待。
8.信息安全權--金融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第三方合作機構的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嚴格防控金融消費者信息泄露風險,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
因此當金融消費者購買金融產品而遭到損失時,就會面臨認定損失責任的多重問題:是否出于自己缺乏專業知識與經驗而產生的不謹慎行為,金融機構是否明確盡到了《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這樣的法例規定下的告知與披露義務,正確評估并通報客戶的風險承擔水平。通過《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東新支行,殷紅財產損害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這一案例,我們可以看到法院對于責任界定的判定邏輯與標準。
在這一案例中,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東新支行對殷紅作出《客戶風險承受度評估報告》,認定其風險承受程度為平衡型,購買風險等級在3r與3r以下的產品。殷紅購買了80萬該行代銷的基金,贖回時約虧損36萬元。隨后殷紅因理財產品發生虧損,要求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東新支行賠償而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認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東新支行清楚殷紅的投資風險承受程度為平衡型,只能購買風險等級在3r與3r以下的產品,但本案涉及推薦產品均為5r等級,超出殷紅的投資風險承受程度,盡管銀行在形式上做出風險警示,但仍未履行正確評估與適當推薦的義務。因此殷紅的虧損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東新支行不正確評估與不當推介的過錯存在因果關系。同是被侵權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殷紅對自身的投資能力與風險承受能力沒有正確認識,盲目買入涉案產品,本身存在過錯。因此交通銀行有賠償殷紅損失的本金的義務。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東新支行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稱:盡管《客戶風險承受度評估報告》認為殷紅的風險承擔能力屬于平衡型,但從2015年到2016年間,殷紅不斷投資5r級理財產品并獲利,說明其風險承擔能力不斷增強,推介其購買5r級產品是合理的。通過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證明,銀行進行了告知說明義務。
二審判決認為,銀行作為金融服務機構,在提供相應的金融服務中,因涉及理財的專業性及信息的不對稱性,使得金融機構在向客戶推介產品時,需要對客戶的風險能力作出評定,使得客戶選擇適合自己的理財產品。本案中,交通銀行東新支行在明知殷紅的投資風險承受能力為平衡級,只適合購買3r級及以下產品的情況下,仍向殷紅推薦了超過超出殷紅投資風險承受程度的產品,并使殷紅產生損失,故應對殷紅因此遭受的投資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得當。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對于界定金融投資者本身過錯,和銷售及代銷金融理財產品的金融機構是否盡到了明確評估和告知義務上,法院的嚴格責任界定明顯偏向于后者。“告知說明義務是適當性義務的核心,是金融消費者能夠真正了解產品和服務的投資風險和收益的關鍵。”——《2016年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是否盡到這一義務,是在訴訟中承擔主要賠償責任的關鍵。而對于金融消費者本身或者因為專業知識缺乏及對自身風險能力承擔不足,法院選擇了很大程度上的寬容與理解,僅駁回了對損失本金產生的利息由銀行承擔的訴求。
另一個更為長遠的問題,則是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進行教育。不僅僅要教育金融消費者在受到損失時如何利用相關法律法規維權,更重要的是進行金融知識和金融產品的專業知識教育,培養“買者自負”的現代金融理念,提高自身承擔風險意識和風險識別能力。【5】成熟的金融市場需要成熟的金融消費者,中國仍然需要時間等待兩者走向成熟。
【參考文獻】。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報告(通用19篇)篇十一
摘要: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金融消費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變得越來越重要,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障問題也得到了越來越多的重視。本文就如何有效地解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進行了探討,并提出借鑒發達國家的做法、依法取締不合理條款、加強金融消費者自身的維權意識等可行性建議。
隨著我國金融行業的日益發展,金融消費者群體迅速壯大,與此同時,金融消費者權益受損的現象也日漸凸顯,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成為當下社會各界的長議話題。20世紀60年代,美國率先拉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的序幕,在反對不公正和濫權行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而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監管部門不健全,至今還沒有出臺正式的關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或行政法規,導致了我國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依然處在缺乏保護的狀態之下。因此,眾多專家學者通過研究美國金融消費者保護體系及其特點來探討其對我國的借鑒和示范意義。而多數學者通過比較中美兩國的金融消費現狀和金融環境得出中國在立法、設置專門機構和加強監管制度建設三方面來完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結論。
(一)對“金融消費者”概念的界定。
金融消費者,指的是為了滿足個人或者家庭的生活開支而購買、使用金融機構提供的商品或接受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1]。從概念上來看,“金融消費者”從屬于“消費者”,前者是后者在金融領域的擴展和延伸。因此作為金融產品的購買者、金融服務的接受者,理應受到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我國的消法貫徹的是傾斜保護弱勢群體利益的經濟法理念,這是基于信息不對稱理論的。因為對于以滿足生活消費需要為目的的自然人來說,他們往往是較為弱勢的一方,這種弱勢主要體現在[2]:實力弱,即個體消費者的經濟實力與企業法人相比大相徑庭;結構弱,即分散的消費者通常勢力單薄;手段弱,即消費者在自身權益受到損害時缺乏保護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等。
1.知情權的侵犯。
經常會有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發生爭端甚至對簿公堂,很大一部分原因是金融消費者對于金融機構所提供的信息并不完全知曉,知情權收到了侵害,也就是說,他們感覺被蒙蔽了。在知情權上的侵犯事件,典型的案例有銀行調高跨行取款手續費而不告知存款人,增加了存款人在跨行存取款上的費用;金融機構在推銷理財產品時往往鼓吹產品的高收益,卻淡化高風險,進行虛假宣傳,蒙蔽消費者。
2.自由選擇權的侵犯。
銀行將兩項相對獨立的金融產品進行捆綁銷售。例如有些銀行在消費者開戶辦理借記卡的同時開通網銀、手機銀行,對可免費用不進行主動告知消費者。消費者在申請貸款業務時被銀行人員要求在相應網點存款,借此完成吸儲任務,或者購買特定的幾款理財產品,否則難以享受銀行優惠貸款利率等。
3.隱私權的侵犯。
金融機構不僅是資金的聚集地更是信息的大寶庫。金融客戶往往會將其私密信息留在金融客戶,但這會引發銀行內部的道德風險。在金融消費領域,存在著金融機構將收集到的消費者信息,在未經當事人許可的情況下,任意轉讓或者出售給他人的現象。我國近年來屢屢發生的銀行卡盜刷事件,尤其是最近媒體曝光銀行卡信息的大量泄露,隨意就能買到銀行卡號、密碼、戶主等私人信息。這使許多消費者感到自己的隱私權受到了侵犯。
4.公平交易權的侵犯。
金融消費者在接受金融服務時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合同,往往都是格式條款,消費者只能被迫接受,而條款的設置通常不利于消費者。消費者在金融機構辦理業務時,往往會填寫各種單子和表格,而很少有消費者會詳細查看這單子和表格背后的說明。這導致的后果是一旦發生風險,金融機構會以客戶已經簽字作為認同須知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一)借鑒發達國家的做法。
在構建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機制方面,各發達國家的做法值得我們參考,歸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7]:首先,從立法上將保護消費者權益確立為金融監管目標;其次,規范投訴機制,加強金融機構的消費者保護制度建設,一旦投訴糾紛發生,消費者可以向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這兩個渠道尋求幫助;再次,發揮金融行業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方面的積極作用;最后,在國際上展開合作,共同做好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二)依法取締不合理條款。
對于不平等格式條款,銀行通常做出的反應方式依次排列順序是內部規定、行業規定、無解釋、國際慣例。銀行作為銷售方,雖然有權利自行制定其產品及服務的相關條款,但是在發生利益糾紛,難免向自己倒戈,不惜以不合理條款最終解釋權為手段侵害銀行消費者利益。其他金融機構也是如此。因此,政府必須立法對金融機構設置的條款進行一定干涉,運用法律的強制力取締不合理條款,在法律的約束力下,金融機構便不能以“內部規定”或“行業規定”等為由損害金融消費者的利益。對于不做解釋霸道行為,是銀行不敢正視自己侵害消費者利益的事實,監管者應該予以警告批評或者處罰。銀行業不能將犧牲消費者利益作為自身謀求高收益的代價,這絕不是長久發展之計,理應在業務發展中不斷開拓創新,提升專業技能與管理水平,在行業競爭中建立獨特的競爭優勢。
金融消費者相關知識匱乏,加之自身維權意識淡薄,是導致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落實不到位的另一大原因,這也在無形之中增加了金融消費風險。一方面,政府應該加大宣傳力度,用金融知識、常識武裝廣大消費者,引導其充分重視并捍衛自身的消費者權益,在金融消費過程中做到明明白白消費,如認真閱讀產品說明、合同內容等,以盡可能減少自身損失,更好地維護自身的消費權益。另一方面,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應該恪盡職守,向金融消費者提供真實且詳盡的信息,不得故意隱瞞或誤導消費者。金融機構應加大透明度,闡述產品與服務的具體真實信息,同時幫助金融消費者擴大有關金融消費的知識,使其能夠做出更為慎重且理性的金融消費決定。為了彌合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代溝,一方面金融消費者應積極與銀行進行協商溝通,及時掌握相關信息,做出正確決策。另一方面,金融機構應該完善內部信息披露制度,做到程序公開,監管透明,減少由于信息不對稱而造成的糾紛。當然,政府也應設立專項部門,為廣大金融消費者提供更寬敞的投訴渠道,并及時有效地為消費者解決問題。同時,金融消費者也可以以合理合法方式聯合建立民間組織,讓更多利益受到侵害的金融消費者得到關懷、支持與幫助。
金融業的持續發展離不開金融消費者的參與及支持,金融消費者在金融市場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針對目前存在的金融消費者權益屢受侵犯現象,國家立法機關、金融行業及各大金融機構都應有所作為。除此之外,金融消費者也要不斷提高自身的金融素養,提高自主辨別能力,在金融消費和享受金融服務時,能判別真假,去偽存真,最后做出合理的決定。只有金融服務的供給方對自己高標準、嚴要求,需求方對自己認真負責,才能營造出良好的金融消費環境、增強消費者信心,從而使得整個金融系統走上良性運行的軌道。
參考文獻:
[1]田威.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比較研究――金融監管的角度[d].蘇州:蘇州大學,2014.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報告(通用19篇)篇十二
摘要:金融創新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使各國紛紛重新審視國內的金融監管體系,我國的金融體系同樣存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足的問題。
在金融創新趨勢不可逆轉的情形下,借鑒國外經驗,找出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缺失并提出完善的措施建議:完善立法;樹立新價值取向,完善監管體制;督促信息披露;金融糾紛司法解決手段;金融機構等級制;明確金融機構責任。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報告(通用19篇)篇十三
《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中,銀行業消費者是指購買或使用銀行業產品和接受銀行業服務的自然人。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中,金融消費者是指購買、使用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自然人。
1.財產安全權--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保障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產安全。金融機構應當審慎經營,采取嚴格的內控措施和科學的技術監控手段,嚴格區分機構自身資產與客戶資產,不得挪用、占用客戶資金。
2.知情權--金融機構應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及時、真實、準確、全面地向金融消費者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風險,不得發布夸大產品收益、掩飾產品風險等欺詐信息,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3.自主選擇權--金融機構應當在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允許范圍內,充分尊重金融消費者意愿,由消費者自主選擇、自行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不得強買強賣,不得違背金融消費者意愿搭售產品和服務,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不得采用引人誤解的手段誘使金融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
4.公平交易權--金融機構不得設置違反公平原則的交易條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費者合法權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費者尋求法律救濟途徑,不得減輕、免除本機構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5.依法求償權--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履行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主體責任,在機構內部建立多層級投訴處理機制,完善投訴處理程序,建立投訴辦理情況查詢系統,提高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質量和效率,接受社會監督。
6.受教育權--金融機構應當進一步強化金融消費者教育,積極組織或參與金融知識普及活動,開展廣泛、持續的日常性金融消費者教育,幫助金融消費者提高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認知能力及自我保護能力,提升金融消費者金融素養和誠實守信意識。
7.受尊重權--金融機構應當尊重金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不得因金融消費者性別、年齡、種族、民族或國籍等不同進行歧視性差別對待。
8.信息安全權--金融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第三方合作機構的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嚴格防控金融消費者信息泄露風險,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報告(通用19篇)篇十四
現代經濟中金融是核心,且某國家或區域金融市場是否發展完善的重要衡量指標之一就是其是否針對金融消費者建立了及時、全面、系統的權益保護機制.在國內,加大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力度意義重大,這有利于金融消費者實現個人合法權益,推動社會和諧與發展;有利于國內金融信貸以及信用消費持續、健康發展;更有利于國內資本市場實現合理化發展.因此,對要想實現國民經濟有序發展以及對于金融風險的有效防范,金融消費者權益必須得到合理、全面的保護.
當前,國內金融體制改革逐步深入,資本市場也有了快速發展,信用消費與金融消費種類也隨之增加,其中以商業銀行為中心的金融產品服務與企業運作和普通民眾日常生活之間形成了密切聯系,且有關部門對此也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予以政策和制度保護.但是資本市場發展有其復雜性,且國內金融監管也具有特殊性,金融機構的欺詐行為以及霸王條款屢見不鮮,導致金融消費者權益受損.其問題主要表現如下:1.金融消費相關立法過于滯后,且缺乏必要支持.2.金融消費過程中未建立相應的救濟機構以及保護機構.3.金融機構壟斷導致金融消費者在現實中難以有效實現個人合法權益.
1.針對金融消費者權益構建保護性法規體系并不斷加以完善在立法實踐過程中,政府部門應通盤考慮金融消費流程與環節,國家金融監管范圍應覆蓋金融交易與消費各個環節,并通過規則性與原則性立法對消費者權利予以保護,使其免于非法性侵害;應對金融機構運作行為加以規范,嚴禁掠奪性服務;應從立法層面出發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予以保護,提高保護立法固有位階,避免金融消費保護法規在實踐過程中與其他法律法規之間出現沖突摩擦,從而對金融消費者權益能夠予以有力支持和捍衛,國家機關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方面的重視程度和支持力度也得以充分體現.
2.構建科學、高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不斷加以完善大量的理論與實踐證明,金融機構之所以會對眾多金融消費者權益施以非法侵害,其根本原因是金融機構在其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嚴重問題,金融機構信息披露不及時、不全面等現象較為普遍.所以,金融監管部門應加大金融機構管理與監督力度,構建科學、高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不斷加以完善,確保金融信息披露機制的系統性與科學性,制定相應的披露程序和標準,特別是一些影響較為重大的、對于金融消費者投資決定有重要參考價值的信息應予以全面、及時、積極地披露,嚴厲打擊各類隱晦、模糊或者復雜的披露行為,為金融信息科學有效地披露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3..應提供金融消費常識以及相關知識普及教育。
伯南克有這樣一個觀點:金融教育與金融知識并非萬能,然而對于金融消費者卻極具指導作用,并對在后者決定實踐過程中發揮了關鍵的支撐與輔助效用.所以,政府部門應重視金融法規宣講普及以及金融知識教育的開展,引導金融消費者切實增強自身風險識別意識,對于金融機構存在的非法欺詐行為能夠清晰辨識,進而保護自身利益免受損害.
4..完善救濟制度并打破金融壟斷,為金融消費者實現合法權益提供有力保護。
應推動民間金融發展、鼓勵外資金融進入以及支持其他金融主體的方法打破金融壟斷,改變國有金融的壟斷性支配地位,轉而探索全新的、合理的金融消費保護體系,并重視金融救濟制度的建立與完善,為金融消費者提供制度保障.
在眾多消費者群體中,金融消費者相對較為特殊,然而在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下,普通民眾最終都將參與金融消費.因此,金融消費者權益是否得到有效保護,不僅對金融市場穩定健康發展有著重要意義,更與普通民眾個人利益有著密切關聯.相關部門應從政治高度出發,齊抓共管,通力合作,對金融消費過程中存在的違法行為予以懲治,為金融消費者創造一個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場環境.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報告(通用19篇)篇十五
因此當金融消費者購買金融產品而遭到損失時,就會面臨認定損失責任的多重問題:是否出于自己缺乏專業知識與經驗而產生的不謹慎行為,金融機構是否明確盡到了《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這樣的法例規定下的告知與披露義務,正確評估并通報客戶的風險承擔水平。通過《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東新支行,殷紅財產損害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這一案例,我們可以看到法院對于責任界定的判定邏輯與標準。
在這一案例中,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東新支行對殷紅作出《客戶風險承受度評估報告》,認定其風險承受程度為平衡型,購買風險等級在3r與3r以下的產品。殷紅購買了80萬該行代銷的基金,贖回時約虧損36萬元。隨后殷紅因理財產品發生虧損,要求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東新支行賠償而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認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東新支行清楚殷紅的投資風險承受程度為平衡型,只能購買風險等級在3r與3r以下的產品,但本案涉及推薦產品均為5r等級,超出殷紅的投資風險承受程度,盡管銀行在形式上做出風險警示,但仍未履行正確評估與適當推薦的義務。因此殷紅的虧損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東新支行不正確評估與不當推介的過錯存在因果關系。同是被侵權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殷紅對自身的投資能力與風險承受能力沒有正確認識,盲目買入涉案產品,本身存在過錯。因此交通銀行有賠償殷紅損失的本金的義務。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東新支行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稱:盡管《客戶風險承受度評估報告》認為殷紅的風險承擔能力屬于平衡型,但從2015年到2016年間,殷紅不斷投資5r級理財產品并獲利,說明其風險承擔能力不斷增強,推介其購買5r級產品是合理的。通過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證明,銀行進行了告知說明義務。
二審判決認為,銀行作為金融服務機構,在提供相應的金融服務中,因涉及理財的專業性及信息的不對稱性,使得金融機構在向客戶推介產品時,需要對客戶的風險能力作出評定,使得客戶選擇適合自己的理財產品。本案中,交通銀行東新支行在明知殷紅的投資風險承受能力為平衡級,只適合購買3r級及以下產品的情況下,仍向殷紅推薦了超過超出殷紅投資風險承受程度的產品,并使殷紅產生損失,故應對殷紅因此遭受的投資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得當。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對于界定金融投資者本身過錯,和銷售及代銷金融理財產品的金融機構是否盡到了明確評估和告知義務上,法院的嚴格責任界定明顯偏向于后者。“告知說明義務是適當性義務的核心,是金融消費者能夠真正了解產品和服務的投資風險和收益的關鍵。”——《2016年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是否盡到這一義務,是在訴訟中承擔主要賠償責任的關鍵。而對于金融消費者本身或者因為專業知識缺乏及對自身風險能力承擔不足,法院選擇了很大程度上的寬容與理解,僅駁回了對損失本金產生的利息由銀行承擔的訴求。
另一個更為長遠的問題,則是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進行教育。不僅僅要教育金融消費者在受到損失時如何利用相關法律法規維權,更重要的是進行金融知識和金融產品的專業知識教育,培養“買者自負”的現代金融理念,提高自身承擔風險意識和風險識別能力。【5】成熟的金融市場需要成熟的金融消費者,中國仍然需要時間等待兩者走向成熟。
【參考文獻】。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報告(通用19篇)篇十六
我國“從儲蓄向投資轉移”的市場導向型金融制度改革逐步推進,金融商品與服務日益向個人生活滲透和擴展。隨著金融活動的普及和擴展,金融市場領域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情況也日益嚴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成為我國金融法律改革和金融監管創新的關注點。
1.從宏觀立法層面看,我國并沒有專門針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法律規范。
2.從“執法”保護層面看,我國缺乏專門的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組織機構。
3.從“司法”救濟層面看,金融消費者的維權渠道不暢通,缺乏健全的金融糾紛處理機制。
1.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體系,加強金融領域立法,推動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在金融領域,較為完備的法律體系可體現為如下幾種模式:其一,頒布新的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重點對金融消費者進行保護。但這種模式立法時間過長,程序較為復雜,不易立即應對當前金融市場發展中出現的問題和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其二,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修訂,擴大解釋消費者的含義,將金融消費者納入法律保護范圍之內,同時以專章專節的形式對金融消費者權益進行具體的規定。其三,出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司法解釋。筆者以為,通過立法的方式保護金融消費者應該是循序漸進的過程,可對“消費者”進行擴大解釋,并以專章專節的形式給予金融消費者特殊的保護,等到各方面條件發展成熟,再制定專門的立法規范。另外,在立法內容上,應重點對金融機構的行為進行規制,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明確金融機構的義務和責任,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作為金融監管的目標。
2.建立專門的相對獨立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成立由專業金融知識和金融實踐經驗豐富的高技術人才組成專門的金融保護機構,制定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則,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維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從法律監管角度,建立專門的金融消費監管機構,加強其操作的透明度,使金融機構的.行為在陽光下運行;從行業自律角度,重視并加強行業協會的職能,對金融領域相關信息以最快的速度分析并以風險指引或者警告等方式告知金融消費者以及其他相關部門。
3.完善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拓展糾紛解決渠道。在金融消費者權益救濟方面,應該多途徑、多方位、多渠道地為消費者提供救濟,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糾紛解決和補償機制。首先,建立非訴的解決機制,在消費者權益遭受侵害時,可以通過民間組織加以解決,比如建立金融調解中心,專門受理金融糾紛調解案件;其次,在金融機構內部建立消費者投訴程序;再次,建立金融仲裁機制,對涉及金融消費者的糾紛通過仲裁機構加以解決。最后,作為司法解決手段,應該考慮建立專門的金融法庭,根據金融糾紛的特點,明確司法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4.建立信息透明與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解決金融市場交易雙方嚴重信息不對稱問題的有效途徑。國際上,許多國家都明確要求金融機構以普通消費者可以理解的語言,詳盡、清晰、全面地披露對于金融產品或服務的細節,特別是對消費者的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和決定消費者選擇的核心內容。應該通過加強金融監管,完善金融機構對各類金融產品信息披露制度,拓展信息披露渠道,規范信息披露內容,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另外,明確金融機構違反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責任,使金融消費者能夠在公平、平等的環境下進行金融消費。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報告(通用19篇)篇十七
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消費者權益的論述,普通消費者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保障、知悉真情、自主選擇、公平交易、依法獲償、依法成立維權組織等九項權利。作為消費群體在互聯網金融領域的拓展,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也應當承繼并享有這些基本權利;而且,由于互聯網金融服務渠道、金融產品和參與各方等的特殊性和復雜性,互聯網金融領域的消費者還應該享有隱私權等其他特殊權利。
(一)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隱私權。
金融隱私權指自然人控制并排除他人干涉其本人金融信息的能力,具有人格權和財產權的雙重屬性,包括個人的家庭地址、單位性質、消費記錄等。消費者在進行網上支付、網上理財、網上融資或借貸時,部分個人信息如身份證號碼、財產狀福建金融2015年第02期況、收入狀況、開戶銀行及賬號、申請信用及償還情況等,是必須要填寫的內容。如果不對這些信息的搜集、使用加以限制,勢必影響消費者的正常生活。而且,這些信息的存儲、傳輸、處理和使用都是通過網絡進行的,信息被截獲篡改的風險較大,在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作為處置依據的情況下,容易導致消費者隱私權的糾紛問題。
(二)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資金財產安全權。
在互聯網金融交易活動中,資金財產安全不受侵犯,是消費者最基本的權利之一。2013年6月,天弘基金與支付寶聯合推出的“余額寶”,由于其靈活性和高收益率受到消費者的熱捧。截至2013年12月31日,余額寶的客戶數已達4303萬人,規模為1853億元,互聯網金融的飛速發展及互聯網金融交易規模之巨大由此可見一斑。在如此大規模的金融交易背景下,一旦出現網絡技術漏洞,消費者的資金安全權很可能被侵犯,進而威脅整個社會的穩定。
(三)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知悉真情權。
知悉真情權是指通過互聯網金融手段購買金融產品或服務過程中,消費者應當享有獲得服務內容、規格、費用及其他相關金融必要知識或信息的權利。相應地,金融機構或者互聯網金融企業應該履行向消費者告知產品/服務實情、提供信息咨詢等義務。例如在p2p網絡借貸當中,交易雙方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由此可能導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網絡借貸平臺有義務向客戶提供準確有效的信息,包括交易對象的身份確認、借款使用情況、債權人的資產變動情況等。
(四)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作為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另一項基本權利,自主選擇權是指在遵照基本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金融消費者可以按照個人意愿自主選擇網絡金融平臺和交易對象,并決定消費方式、消費時間等。但目前由于我國缺乏相應法律約束,個別互聯網金融企業存在強制消費者支付結算方式的行為。如在淘寶網購物并用信用卡進行網上支付時,頁面會出現“同意開通快捷支付”的字樣,而且沒有復選框,不給消費者選擇是否開通快捷支付的權利。只要消費者進行網上支付,就必須開通快捷支付功能,這明顯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五)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公平交易權要求互聯網金融機構或企業應當遵循公正、平等、誠實守信等基本原則,不得強行向消費者提供或推銷服務,不得在合同或法律關系制定中規避義務;在收取服務費等費用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價格政策、符合行業收費標準。在互聯網金融背景下,若交易條件發生變化,消費者和互聯網金融企業或金融機構所掌握的信息并不對等,部分企業或機構在與消費者確定法律關系時,會利用免責條款來免除自己的責任,轉嫁風險,消費者只能被動接受,沒有與之商討的余地。
(六)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依法求償權。
當個人財產在網絡金融交易活動中遭受不法侵害時,消費者應享有向對方獲取賠償的權利。若訴求得不到滿足,消費者可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聘請法律工作者為自己代理訴訟,以法律手段切實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然而,目前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監管制度還不太完善,特別是部分互聯網金融活動的監管主體不明確,容易導致監管空白等問題。同時,由于相關法律制度缺失,消費者的依法求償權難以得到保障。
(七)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享受金融服務權。
消費者有享受互聯網金融企業或金融機構提供優質金融服務的權利。相較于傳統金融服務的面對面交流,互聯網金融服務主要依靠網絡渠道,一般通過網上客服或機器人客服來提供服務,溝通交流受限。特別是機器人客服,提供的是針對某類咨詢的標準化信息,使消費者難以享受到個性化的金融服務。
目前,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均成立了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開展了富有中國特色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的探索。部分商業銀行,如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光大銀行等也相應設立了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或專門的負責機構。但相對于發達國家,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起步較晚,尤其是對于互聯網金融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而言,還存在相關法律制度缺失、監管真空、消費者投訴與糾紛解決機制不完善等問題。
(一)互聯網金融相關法律制度建設滯后。
我國互聯網金融相關立法相對滯后,還沒有出臺互聯網金融方面專門的法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仍處于粗放型階段,互聯網金融機構和消費者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不明確,互聯網金融機構的信息采集和使用、消費者的資金安全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配套法律制度還沒有建立。盡管我國已有部分金融法律原則性地提到要保護或者維護存款人、投保人或投資者等的合法權益,如《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但在具體規范設計上卻少有直接針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規定。如果沒有出臺專門、明確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便難以得到完善的法律保障,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有效性更是難以落實。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存在真空地帶。
互聯網金融突破了傳統金融業的分工和地域限制,跨行業組合的金融創新層出不窮,日益多元化的金融產品及服務類型致使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等行業間的業務邊界呈現模糊化態勢,這勢必對現行的分業監管模式和按行政區域設置監管機構的體制帶來沖擊,容易出現交叉監管和監管真空。而且,當前金融監管手段的創新滯后于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由于缺乏統一的行業規劃和行業技術標準,金融機構各自為政,網絡金融認證大都采用自身的認證體系,數據加密、傳輸安全等技術參數參差不齊,金融機構可能通過先進技術規避監管。隨著越來越多的非金融機構進入互聯網金融行業,金融監管也面臨更大的挑戰,互聯網金融領域的消費者權益因此更難得到保障。
(三)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投訴與糾紛解決機制尚不完善。
目前在我國互聯網金融領域,投訴受理機制還不完善,特別是消費者的投訴受理與糾紛解決途徑未能有機銜接,消費者的訴求難以得到及時解決。為此,需要建立統一的權益救濟渠道和具有約束力的切實措施,否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有效性會大打折扣,進而影響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健康發展。
三、相關建議。
建議盡快制定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條款。特別是基于互聯網金融的特殊性,建議在該專門的法律條款中,將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問題以單獨條目形式列出,明確互聯網金融企業與金融消費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權益保護范圍、保護程序和救濟途徑,明確實施權益保障的主體機構及其職責、權限和監管措施等。同時,加快互聯網金融相關立法,設立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機構形式、準入門檻和破產處置措施、業務范圍、信息采集標準和使用范圍等,規范互聯網金融業的發展,從法律上有效保護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權益。
建議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制度,加強事前風險監控,建立更為嚴格的互聯網金融企業或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確保互聯網金融業有序競爭、健康穩定發展,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此外,監管機構應督促互聯網金融企業或金融機構建立更為完善的內控制度,加強風險識別,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
建議金融監管部門和互聯網金融企業、金融機構搭建交流平臺,建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協調制度。同時,根據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發展特點,有效整合金融消費者的投訴受理與糾紛解決方式,建立統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救濟渠道,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四)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加強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教育和引導。
建議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標準和規范,提升互聯網金融業的職業道德,引導互聯網金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充分發揮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的作用,推動互聯網金融企業、金融機構、監管部門和消費者之間加強溝通協調。加大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教育,根據不同金融消費者群體的年齡階段、知識水平及金融知識需求特征等因素,開展針對性的金融消費者教育活動,提高其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報告(通用19篇)篇十八
金融消費者的概念也已經被金融服務業發達的國家使用。與傳統意義上消費不一樣的是,金融消費者所購買的商品或服務更多地體現為信息的匯集與傳遞,尤其在權利證券化、證券無紙化的今天,大多數金融消費者看不到更接觸不到所購買的金融商品,更無從知道金融商品的真實性狀,以及自己購買的產品的實際運行情況,因而難以對其質量和使用做出正確判斷。而傳統消費情境下,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對于所購內容即商品與服務基本可以直觀地了解到,其質量問題除特別專業化之外,是可以看到和感受到的。因此,傳統消費不存在消費者對自己所獲得的商品和服務無法判斷的問題,而金融消費者接受金融服務購買金融產品時則嚴重依賴于信息的質量,在此前提下,金融消費者權益的維護則更顯艱難。因此,在金融消費領域,相對于金融消費者的其他權利,信息權是金融消費者實現其利益的最基本權利,應當將其作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權利之根本,唯有信息權利得以實現,方能達到金融消費之目的。
經典的信息經濟學理論認為,市場交易是信息不對稱的交易,阿爾克洛夫、史賓斯、斯蒂格利茨指出,信息不對稱的存在具有普遍性。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三點:首先,交易中的信息是稀缺的,意圖獲取信息的主體必須付出對價即信息成本方有可能得到,而且,某些情況下因為對價過高而造成無法獲取信息;其次,交易過程中的諸多不確定因素即交易的不確定性,或者信息的“單向購買”導致交易雙方獲取的信息必然不同;最后,不完全的或有限制的契約中對剩余控制權的配置影響事后雙方重新談判的能力,進而影響了當事人事前的激勵,也就產生了信息不對稱問題。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報告(通用19篇)篇十九
1.制約銀行業的可持續發展。自從我國加入wto之后,便需要履行給予外資銀行國民待遇的入世承諾,要實現這個諾言,僅僅依靠政策對國內銀行的扶持并不具有可持續性,銀行要想實現自身的可持續性發展,只能擺脫政策扶持的模式,逐漸轉向市場競爭。國內銀行在金融市場競爭中,要想提高自身競爭力,首先要提高市場占有份額,如此一來,爭奪金融消費者就成了國內各類銀行的首要任務。然而,近年來國內各地的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受損害的現象層出不窮,通常情況下,金融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遭受權利損害后,會產生煩躁、不安、挫敗、失望等情緒,這些不良情緒會直接導致消費者對銀行的金融產品產生消極甚至是抵觸情緒。除此之外,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遭受損害之后,還會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告知他人,如此一來,銀行的金融產品銷量就會大大降低,勢必會降低銀行在金融市場中的占有份額,進而影響銀行的市場競爭力,從而對銀行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造成阻礙。
2.阻礙我國經濟發展方式轉型。所謂經濟發展方式轉型,就是將出口、投資等拉動我國經濟增長的模式逐漸向出口、投資、消費共同拉動經濟增長轉變。現如今,要想拉動社會經濟發展,并實現經濟發展方式的轉型,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依靠消費,也就是說,只有擴大國內消費需求,才能拉動經濟的良性發展。要想將內需逐漸擴大,就需要把握住消費者。然而,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現象不勝枚舉,當消費者在與銀行的交易過程中存在不愉快經歷,那么金融消費者自然不愿意再與經營者開展交易,甚至不愿意參與到金融市場的活動中來。誠然,我國在很久以前就已經意識到消費對于經濟增長的重要性,然而消費者尤其是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受損害的現象難以完全杜絕,并且與之相關的各種問題層出不窮,目前我國金融消費者利益受損的嚴重性已是有目共睹,對于金融消費者需求的影響也是難以估量的。與此同時,作為國家經濟的命脈,金融行業對于經濟發展有著極為重要的影響,同時金融消費需求的增長又是使整體消費需求擴大的關鍵性因素。基于此,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遭到損害后,必然會影響消費者需求,對拉動內需產生負面影響因素,進而制約我國經濟發展方式的轉型。
1.法律規定缺乏針對性。我國在1993年頒布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該項法律針對消費者的9項基本權利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其中包括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安全權、獲得補償權、監督權等,對于這項法律,對于消費者的保護看似比較全面,然而其中很多規定缺乏針對性。首先,對于消費者一般性權利的規定缺乏靈活性,導致這些規定的可操作性較低,這就導致金融消費者在對銀行的交易過程中遭遇的一些特殊情況無法運用法律手段進行解決,致使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護缺乏法律保障;其次,金融交易過程與一般性的商品交易不同,其中往往存在一些特殊要求,然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規定難以滿足金融交易的特殊要求。一般說來,金融交易過程中,金融商品具有較強的復雜性,同時金融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隨著社會以及經濟的多元化發展,現有的法律規定難以滿足金融交易過程的特殊要求;除此之外,對于金融消費者的本質屬性,學界以及經濟界依然存在爭論,一些學者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要針對生活消費者的保護,而金融消費者的交易行為包括投資需求,立法上對于金融消費者的本質屬性有待進一步確認。
2.保護機構不健全。對于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來說,設立并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是首要任務。我國于1994年由國務院批準設立了消費者協會,旨在保護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然而就目前來看,消費者協會在金融消費者權益糾紛處理方面,依然是捉襟見肘。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金融消費者逐漸增多,同時金融消費者參與商品房、金融保險、理財產品等購買行為逐漸增多,這些金融商品的數額普遍較高,同時這些金融商品的復雜性較強,因此處理起來比較復雜,尤其是金融保險領域,已經發展成為投訴的熱點問題,對此類問題,消費者協會的處理能力依然有待提高。就目前而言,消費者協會從本質屬性上來說,依然屬于社會團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只是賦予了消費者協會監督、檢查、建議以及調解的權利,其中,調解并不具備法律的強制性以及約束力,這就導致消費者協會在處理金融消費者與銀行之間的糾紛中力度較小。
3.監督體系有待完善。就目前來說,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督機制依然有待完善,就工商部門來說,其管轄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效力性,對于其他行業來說,工商部門可以通過對流通領域產品質量的監管以及對違法經營者的處罰來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然而銀行只受銀監會的監管與處罰,也就是說,工商部門不能對銀行進行監管與處罰,如果銀行侵害了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工商部門難以做到真正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然而,雖然銀監會享有監督并依法處罰銀行的權力,但就目前來看,銀監會的信訪制度依然缺乏權威性。到目前為止,銀監會都沒有全國統一的投訴電話,只是在其內部設立了一套信訪制度,這就導致銀監會承擔并履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責不夠明確,與此同時,信訪這種行為本身就具有較強的隨意性,同時信訪機構的審級劃分與制度又存在較強的復雜性與功能錯位等情況,這就導致信訪制度缺乏權威性,對于金融交易的糾紛問題,就難以做到切實的解決與處理,同時也不能對金融交易過程起到有效的監督作用。
4.缺乏爭議解決機制。就目前來說,金融消費者可以選擇的糾紛解決途徑主要包括向人大提出議案、向媒體曝光、向法院提起訴訟等手段,然而這些途徑均存在一定的問題,不能有效的對金融消費者與銀行之間的糾紛問題進行有效的解決。向媒體曝光與向法院提出議案這兩種方式需要考慮利用輿論壓力的影響,這兩種解決糾紛的方式會對銀行的社會信譽造成不良影響,對銀行的穩健經營有著負面影響。與此同時,如果社會輿論壓力過大,很可能造成大面積的負面影響,導致金融消費者對金融市場產生消極以及抵觸情緒,并對銀行的可持續發展造成比較嚴重的負面影響,甚至影響銀行的正常運營。除此之外,向法院提起訴訟是國家維護金融消費者的最后一道屏障,然而現階段我國集體訴訟制度尚不完善,并且訴訟的成本較高,金融消費者在經濟實力上本身就處于弱勢地位,因此訴訟這種維權手段不僅會造成大量資源的浪費,同時也給法院帶來了相當大的審判壓力。因此說,我國目前依然缺乏對金融交易爭議與糾紛解決的有效措施。
1.提高法律規定的針對性。對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在立法的過程中需要對其進行分類確定,一是需要明確“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在法律上賦予其準確的定義,并在“保護誰”的層面對定義進行清晰的解釋。通常情況下,金融消費者的經濟實力較差,并且不具備專業的金融知識,因此在金融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這就要求法律對其進行合理的保護,應對金融消費者是否屬于金融服務的主體進行判斷,然后對其是否處于弱勢地位進行明確,從而在制定法律規定的過程中提高針對性。二是需要明確“監管對象”的范圍,在制定法律規定的過程中需要對金融市場以及各類金融機構進行調查,明確他們在經濟發展中的地位以及與金融消費之間的關系。一般說來“,被監管對象”包括三類機構,即符合條件的各類大型銀行、信用社和儲貸社以及符合對象的其他類型銀行、儲貸社與信用社。三是需要提高法律規定的靈活性與可操作性,從而對于金融交易過程中的一些特殊情況與特殊要求進行有效的處理,避免在金融消費者與銀行的交易過程中存在法律以及規章制度方面的漏洞。
2.建立健全保護機構。國家相關部門應針對當前我國的國情設立專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筆者建議向美國與英國學習,借鑒先進國家的經驗,設立一個獨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主要對金融機構的運行負責監管,并對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供保護,確保金融市場的健康運行,同時向金融消費者提供金融機構的信息,提高金融消費者的金融知識與金融意識。此外,需要提高消費者協會的保護力度,根據當前經濟發展的形勢,賦予消費者協會一定的法律權力,從而使其在保護金融消費者的過程中,可以運用法律手段解決一些問題。除此之外,銀行業協會需要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方面發揮其重要作用,要加強自律,規范自我經濟行為,然后需要向金融消費者主動提供銀行運營的信息以及金融商品的各種資料,同時還需要促進金融消費者提高自身金融知識以及金融操作能力,幫助金融消費者了解金融商品,同時規避各種金融風險。
3.完善監督體系。就目前來看,對于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來說,工商部門的監督與銀監會的信訪制度均存在不合理的內容,其作用以及有效性較差,工商部門對于金融交易的監督不具有針對性,導致金融消費者保護存在一系列漏洞,而銀監會的信訪制度本身就不具有權威性,因此說工商部門與銀監會對于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有效性較差。這就要求我國相關部門針對金融消費者保護設立專門的監督機構,并針對經濟多元化的發展形勢規定并調整監督方式。其目標應該是確保金融消費者在金融交易過程中可以及時得到準確、清晰的信息,從而做出自負其責的交易判斷與決策,目的在于對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與公平交易權提供保障,保護金融消費者免受不公平或者歧視條款的侵害。除此之外,金融消費者監督機構需要加強審慎監管力度,從宏觀方面與微觀方面雙管齊下,對金融機構的系統性風險進行監管,并提高對金融商品與金融服務的監督與檢查,將金融機構的不規范行為進行制止,并對金融商品與金融服務中不合理的內容進行調整與改進,從而保證金融消費者有效行使其合法權益。
4.規范糾紛處理程序。如果金融消費者在與銀行的交易過程中受到損害,必然會與銀行產生糾紛問題,因此就需要規范糾紛處理程序。一是在銀行機構內部設立消費者投訴處理機構,從而構建銀行內部處理糾紛最直接的處理方式。對于銀行來說,將糾紛在內部進行解決,可以避免與金融消費者的矛盾激化,從而避免與消費者形成對立的形勢,并且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維護銀行的聲譽,同時銀行在內部解決與金融消費者的糾紛問題時,還可以對銀行的內部管理、調控結構進行調整,發現銀行金融商品與服務的不足之處,從而對其進行完善。對于消費者來說,在銀行內部監理并完善糾紛處理程序,可以以最直接的方式對金融糾紛問題進行處理,同時還避免了消費者資源的浪費問題。二是國家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通過協同合作組織金融糾紛處理機構,其中,工商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各類銀行等都需要參與進來,根據自身的職能與發展情況,積極承擔自身需要付諸實踐的任務,從而通過合作,為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提供基礎保障。
社會經濟的迅猛發展促進了金融市場的繁榮,也帶動了我國銀行業的高速發展,同時,社會經濟多元化的發展使得金融消費者與日俱增。然而,就目前來看,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依然存在較多的漏洞,這不僅限制了銀行的可持續發展,同時也對我國經濟發展方式轉型造成了阻礙。因此,國家相關部門以及各類銀行應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提起足夠的重視,并不斷改進、優化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措施,從而促進銀行的平穩發展,保證我國金融市場的長期發展與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