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可以規范組織內部的行為準則,保障組織運行的有序性和高效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規章制度相關內容,希望可以給大家提供一些幫助。請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物品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一
為了保證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使用及儲存,防止因管理不嚴、使用不當,發生危險,造成事故,確保公司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制定本規定。
2范圍。
本規定明確了大唐樺南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儲存、運輸管理規則。
本規定適用于大唐樺南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
3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8號。
4儲存使用要求。
4.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系指國家標準gbi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中以燃燒爆炸為主要特性的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4.2各級人員必須高度重視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加強日常的使用、儲存和運輸管理,確保易燃易爆物品安全可靠。
4.3風場應設置專門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根據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不得在同一庫房內儲存。
4.4風場允許存放少量的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每種最多不能超過1桶以上),以備日常應急所用,嚴禁超量儲存。檢修用氧氣、乙炔氣瓶每種最多允許存放2瓶,并且應分開單獨放置。
4.5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應有明顯的“禁止煙火”標志牌,庫房門應上鎖,并設專人負責,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倉庫專責人必須了解易燃易爆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按照國家規定的防火防爆要求做好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4.6庫房內嚴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煙,控制電源應經常檢查,保證完好,庫房負責人每天應對庫房防火情況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4.7庫房內應根據易燃易爆物品數量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維護檢查,保證消防器材足夠好用。
4.8庫房內應經常通風換氣,防止易燃易爆物質揮發積聚產生危險,室內溫度不宜過高,宜保持在15℃以下,夏季還應做好降溫措施。
4.9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儲存場所電器設備的安裝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火防爆要求;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電冰箱等設備。
4.10易燃易爆物品的外包裝要有明顯的標識。使用中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正確使用。
5運輸要求。
5.1易燃易爆物品運輸前必須嚴格檢查,對包裝不牢、破損、品種標簽、標志不明顯的易燃易爆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體、沒有瓶帽、防震膠圈的氣體鋼瓶不得裝運。
5.2化學性質、安全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混車裝運。
5.3遇熱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按夏季限運物品安排,宜在夜間運輸。必要時應采取隔熱降溫措施。
5.4易燃易爆物品在搬運、裝卸時應輕拿輕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傾倒;無關人員不得搭乘裝有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工具。
6附則。
6.1本規定由大唐樺南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安監部負責解釋。
6.2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物品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二
為了保證一力物業商管部各崗位所領用之設施物品的正常使用,使其達到最佳的使用效果,以便為商戶、顧客提供優質的物業服務。現對設施物品的使用保養做出如下規定:。
本規定所指設施物品指分配在各樓層及崗位使用的休閑椅、花缸、垃圾筒、警示柱(牌)、告示牌、手推車、輪椅、錄音機、吸水機、吹風機、單擦機、洗衣機、傘袋機、榨干器、清香機、扶梯罩、草坪牌、自行車停靠架、噴壺、高壓打氣筒、滅蠅燈、數碼像機、吸塵器。
7、對因使用不當或人為造成設施物品損壞或丟失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賠償責任;。
8、對上述之規定,若有違反,將視情節給予扣除考核1-4分的處罰。
此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物品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三
1、財務部門必須嚴格執行銀行規定的庫存現金的限額。確因特殊情況,必須滯留超額現金過夜,要及時報告學校保衛科,并設專人就室看守。
2、現金和有價證券必須存放在安全設施良好的金柜或庫房內,會計室的房屋要安全、牢固,做到窗有鐵欄,門包鐵皮。
3、取送數額較大的`現金必須兩人以上同行(至少有一名男性),取送萬元以上巨額款的,應派專車并配有保護人員。
4、個人現金及有價票證不準在會計室內存放。
5、存放高檔物品、貴重器材的庫房、實驗室、演播室等門窗要安全牢固,做到窗有鐵欄、門包鐵皮、雙鎖,并設專人管理。
物品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四
第一條為加強危險化學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國家和人民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危險化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物品,系指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20xx)中以燃燒爆炸為主要特性的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腐蝕品中的`部分化學物品。
第四條危險化學物品分為:。
a類包括易燃、易爆、可燃物質和遇水燃燒及在常溫下能自燃的物質。
可燃物質包括爆炸物品、強氧化劑、可燃氣體、液化烴及甲、乙類可燃液體。
b類包括帶有燃燒性質的劇毒、有嚴重腐蝕和放射性物質。
第五條危險化學物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設專人管理。危險化學物品的生產使用、銷售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周轉性的化學物品倉庫,其儲存限量由消防主觀部門與公安部門規定。
第六條嚴禁將a、b兩類物質混存在一個倉庫。
第七條穿易產生靜電的衣服、穿帶釘子的鞋嚴禁進入a類物資倉庫和油氣罐區,嚴禁在a類物質倉庫、油氣罐區內使用黑色金屬或能產生火星的工具。
第八條a類物資儲存倉庫內嚴禁使用易燃液體刷洗零件、工具和其它物質。
第九條a類物質儲存倉庫內的溫度不得高于28℃,夏季應采取降溫措施。
第十條倉庫區內嚴禁吸煙,嚴禁將明火、火種帶入危險化學物品儲存場所,嚴格執行公司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a類物資儲存倉庫周圍50米內不準動用明火。倉庫內應設有防火防靜電設施。
第十二條機動車輛不得隨意進入a類物資倉庫,對進入倉庫內的機動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第十三條a類物品倉庫內的照明必須按照防爆級別分別采用防爆裝置,并嚴禁用石灰防潮。
第十四條b類物品儲存倉庫內各種毒物在空氣中含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濃度。
第十五條b類物品儲存倉庫內應配備足夠的防毒面具和防毒設施。
第十七條b類物資倉庫內的相對濕度應不高于75%,室溫應保持在10~25℃,并不得用明火取暖。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物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第十九條危險化學物品按國家的標準規定分類存放。
第二十條儲存的危險化學物品應有明顯標志。同一區域儲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品時,應設最高等級危險品的性能標志。
第二十一條受日光照射能發生化學反應引起燃燒、爆炸、分解化合或能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物品應儲存在一級建筑中,其包裝應采取避光措施。
第二十二條爆炸物品不準和其他類物品同儲,必須單獨隔離限量儲存。
第二十三條壓縮氣體和液體必須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蝕性物品隔離儲存。易燃氣體不得與助燃氣體、劇毒氣體同儲。氧氣不得與油脂混合儲存,盛放液化氣體的容器屬壓力容器,必須有壓力表、安全閥、緊急截斷裝置,并定期檢查,不得超裝。
第二十四條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儲存。具有還原性的氧化劑應單獨存放。
第二十五條腐蝕性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它物品共存。
第二十六條儲存放射性物質應有足夠的防護設備,使其射線強度不超過國家規定標準。
第二十七條危險化學物品倉庫的管理人員和保管員必須熟悉倉庫內存放物品的性能和搬運、儲存的安全規定。
第二十八條危險化學物品進庫和出庫必須有兩人同時計量填寫進出庫卡片和登記帳目。
第二十九條危險化學物品倉庫管理人員或保管員必須對倉庫進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第三十條入庫儲存前,倉庫管理人員要認真檢查、驗收,根據進貨憑證資料詳細核對,防止互相抵觸的危險品混雜或有火險隱患的危險物品混入倉庫。驗收時,包裝有破損、泄漏、受潮、沾染以及變質、分解等情況嚴禁入庫。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物品的儲存,必須做好以下幾項日常管理工作:。
1、定期核對盤點,保持物、帳相符。
2、貨垛不得過高過密,保持整齊穩定牢固,嚴禁將各類危險物品橫放倒置。
3、保持儲存場地的整潔,及時清除撒漏的危險物品和清洗污染的地坪。
4、定期對庫存的危險化學物品進行物資的安全檢查。
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物品倉庫管理人員在發貨時,必須檢查提貨單位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無證的不得發貨。
第三十三條運輸危險化學物品的車輛必須辦理《危險化學物品準運證》,無證車輛不得從事危險化學物品的運輸業務。
第三十四條凡從事危險化學物品裝運人員必須熟悉該類物品的危險性質和預防事故的知識,掌握安全操作方法。
第三十五條所有危險化學物品的裝運必須按照包裝皮上示出的注意事項進行裝卸,不得倒置和堆積過高,嚴防撞擊和摔打。
第三十六條開啟包裝皮時,嚴禁使用碰擊產生火花的工具,并不得在庫內開封。
第三十七條裝、運、卸過程中,嚴禁烈日爆曬和雨淋。
第三十八條裝卸現場和運輸車輛必須備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和消防水源,并設立醒目的嚴禁煙火'、'嚴禁吸煙'標志牌。
第三十九條運輸易燃易爆液體的罐車(大桶)都必須有接地設施,車輛要有'防火'標志和消防器材,并不得高速行使。
第四十一條。罐(槽、桶)蓋與罐口之間要有橡膠或其他軟墊,防止撞擊產生火花。
第四十二條凡帶有1kg/cm2以上壓力的危險物品罐(槽、桶)都必須按照國家'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辦理,定期檢測,持有容器合格證方可使用。
第四十三條運輸單位和個人必須對裝運物品嚴格檢查,對包裝不牢、破損、品名標簽、標志不明顯的危險化學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體、沒有瓶帽的氣體鋼瓶不得裝運。
第四十四條危險化學物品外包裝字跡模糊難以辨認,或者發現外包裝品名與內包裝物品不一致時,不可貿然裝卸、運輸,應與生產單位或發貨單位聯系或者退還。
第四十五條危險化學物品在裝卸過程中要做到輕拿輕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傾倒,嚴禁野蠻操作或使用不合格的裝卸工具。
第四十六條運輸危險化學物品的車輛須徹底清掃沖洗干凈后,才能繼續裝運其它危險物品。
第四十七條化學性質、安全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化學物品不得混合裝運。
第四十八條沸點低、遇熱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者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物品,按夏季限運物品安排,宜在夜間運輸,必要時應采取隔熱降溫措施。
第四十九條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者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物品,不宜在陰雨天運輸。若必須運輸時,除具有良好的裝卸條件外,還應有防潮遮遮雨措施。
第五十條如遇大霧天,除管道運輸外,嚴禁化學危險物品運輸。
第五十一條運輸危險化學物品的車輛中途臨時停靠、過夜時,應安排人員看管。運輸危險貨物,車上人員嚴禁吸煙。
第五十二條運輸危險化學物品的車輛應保證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運輸危險化學物品時,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消防等法規。
第五十三條鶴管裝車和卸車出口管線都必須設有良好有效的防靜電設施。
第五十四條無關的機動車輛嚴禁進入裝卸區。運輸車輛進入防火區必須加有防火罩。當可燃物泄漏地面,揮發蒸氣較大時,在場的機動車輛必須熄火,并禁止發動。
第五十五條危險化學物品裝卸區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出';安全防火須知'并張貼在出入口和裝卸區醒目的地方,裝卸區的工作人員都必須遵守裝卸區的安全、防火規定,非工作人員嚴禁入內。
第五十六條外單位裝卸工作人員進入裝卸區必須遵守'防火安全須知',并由發貨單位對外來人員進行宣傳和監督,如有違犯勸阻不聽者,可拒絕發貨。
第五十八條運輸壓縮、液體氣體和易燃液體的槽、罐車的顏色,必須符合國家色標要求,并安裝靜電接地裝置和阻火設備。
第五十九條嚴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危險化學物品。
第六十條無關人員不得搭乘裝有危險化學物品的運輸工具。
第四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規定由生產科負責解釋。
物品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五
第一條為了加強主要農作物品種試驗的組織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及《**市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主要農作物品種試驗包括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其目的是鑒定和篩選適宜不同生態區種植的優質、高產、抗逆性強、適應性廣的主要農作物新品種。
第三條主要農作物品種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的試驗結果是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的主要依據。
第四條本市主要農作物品種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由**市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市種子管理總站(以下簡稱市種子管理總站)組織實施。
各區(縣)級種子管理部門有義務協助市種子管理總站負責本區域內主要農作物品種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的實施管理。
第五條根據本市主要農作物生態區域和生產實際,設置若干試驗組別,分別委托試驗承擔單位組織實施,試驗管理實行主持單位負責制。
第六條試驗承擔單位的職責:
二、嚴格執行試驗實施方案;
三、對參試品種作出公正、準確、科學的評價,并按時完成年度試驗報告;
四、對試驗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七條根據主要農作物生態區域的分布和生產實際,在本市主要農作物生態區設置若干個組別開展主要農作物品種區域試驗及其相應配套的生產試驗;試驗組別可根據實際需要做適當調整。
個別作物如當年參試品種較多,可考慮設置區域試驗預備試驗(引種試驗)。
第八條試驗采用滾動式,預備試驗1年,區域試驗2年,生產試驗1年,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可交叉安排。
第九條預備試驗參試品種一般以10個左右為宜;區域試驗每組一般不超過8個品種(不含對照);生產試驗需根據區域試驗結果確定,一般不超過3個(不含對照)。參試品種一經確定不得隨意增減。
第十條預備試驗全市安排2個左右試點,區域試驗每組安排不少于5個試點,生產試驗每品種安排不少于3個試點。
第十一條預備試驗采用問比法排列,小區面積12或15平方米,一般不設重復,對照依據區域試驗的相應組別確定;區域試驗小區隨機排列,三次重復,小區面積20平方米,各組設統一對照;生產試驗采用對比排列,一般不設重復,以當地主栽品種作為對照,主要栽培技術根據品種特點和生產實際確定,每品種每試點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田間管理略高于大田生產水平,施肥水平與大田生產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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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承試點由所在區(縣)種子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承試點和承試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變更。如確需調整,由所在區(縣)種子管理部門向市種子管理總站提出調整理由和具體意見,并由區試年會確定。
第十四條預備試驗:主要遺傳性狀穩定一致,區(縣)品比試驗或育種單位小區試驗比對照品種增產5%以上;或產量與對照相當,品質較優或具備某些優異性狀的品種。
第十五條區域試驗:主要組別根據**市區域試驗的品種容量從預備試驗中擇優選擇,也可從區(縣)品比試驗中擇優選擇。品種選育單位如能提供參試品種在本市多點試種資料,產量表現突出;或產量與對照相當,但具備某些優異性狀的品種也可予以參試。
第十六條生產試驗:通過2年區試鑒定程序;第1年區域試驗產量或其它性狀表現突出的品種,在第2年繼續區域試驗的同時,安排生產試驗。
第十七條對照品種:區域試驗每組設1個統一對照品種,統一對照品種應是通過本市審定并有較大種植面積的品種;對照品種應保持相對穩定;根據需要個別作物可設1個輔助對照品種,一般為本市的優質品種。生產試驗的對照品種應為本市審定的當地主栽品種。預備試驗和區域試驗所需的統一對照品種由市種子管理總站指定的單位統一提供。
第十八條申請參加預備試驗和有關組別區域試驗的品種,由育種單位提出申請,經所在區(縣)種子管理站審核同意后,填寫“**市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申請表”,于每年區域試驗、生產試驗前2個月,寄到市種子管理總站,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市種子管理總站具體安排。
第十九條參加預備試驗、區域試驗、生產試驗的品種,育種單位應當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數量等要求提供試驗用種。所供種子質量應當達到本市種子質量標準。供種時應當注明品種名稱、種子發芽率、千粒重和栽培技術要點等。
第二十條凡種子數量不足或種子質量未達到標準、或未及時供種者,視為自動放棄參試。
第二十一條各試驗承擔單位于每年試驗結束后1個月內將“**市主要農作物品種區域試驗記載表”、“**市主要農作物品種區試預備試驗記載表”和“**市主要農作物品種生產試驗記載表”(須逐項填寫并進行品種綜述)寄到市區域試驗主持單位。
第二十二條各組區域試驗主持單位根據各承試點報送的試驗報告及時進行整理、匯總和總結,提出品種評價和利用的初步意見,提交區試年會審議。
第二十三條區試年會對試驗匯總總結進行審議,符合審定申報條件的品種,提出推薦意見,由市種子管理總站報市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同時,市種子管理總站將試驗匯總總結及品種處理意見及時通知品種申報參試單位。
第二十四條市種子管理總站召開區試年會,根據需要邀請有關專家和部分區(縣)種子管理部門及承試單位人員參加。
第二十五條區試年會的主要議程是審議上一年度試驗執行情況,對參試品種提出處理意見;安排落實下一年度的試驗計劃,修訂試驗實施方案;評選和表彰區域試驗工作的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開展學術交流和技術培訓。
第二十六條根據區域試驗實際,由市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市種子管理總站在適當時機會同區域試驗承擔單位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品種考察,并對區域試驗質量進行檢查。
第二十七條自然災害影響試驗正常進行的試點,承試單位應在受災后15天內向市區試主持單位、市種子管理總站提供詳細報告。
第二十八條因自然災害或人為因素造成試驗誤差過大或缺2個以上小區的,該試驗報廢。
第二十九條區域試驗2年平均產量比統一對照增產達顯著水平的或增產達5%以上的品種,在生產試驗各試點平均增產3%以上或有其它,完成試驗程序并達到上述標準的品種,推薦市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
第三十條產量與統一對照品種相當,但在品質、抗病性、抗逆性、熟期等某一種或幾種性狀明顯優于對照品種的,完成試驗程序后,推薦市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
第三十一條推薦市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由市主要農作物區域試驗主持單位根據試驗結果提出推薦意見。
第三十二條每3年進行一次區試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評選,由市品審會頒發獎狀和榮譽證書,并給予獎勵。
第三十三條對不負責任、人為造成嚴重的試驗質量事故或弄虛作假的承試點,一經查實,對試驗點所在單位和試驗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或者取消其承擔市主要農作物品種區域試驗或生產試驗資格。
第二十四條市財政核撥的市主要農作物品種區域試驗經費,由市種子管理總站根據各承試點試驗任務完成情況核發試驗補助費。
第三十五條參加市主要農作物品種預備試驗、區域試驗、生產試驗的,參試品種單位應當交納試驗費,主要用于試驗補貼、區試年會開支和獎勵等。
物品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六
為了加強物品購、銷的管理,防止庫存積壓、滯銷因管理造成的壞帳等損失,結合公司的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物品購銷合同(協議與技術要求)必須由銷售部(國際或國內,以下統一簡稱銷售部)或技術開發部指定人員簽訂。合同簽訂人員須認真學習《合同法》及有關法律和公司規定,不得因此而給公司帶來損失。合同在簽訂前須由經辦人填寫合同簽訂申請書(格式附后),經銷售部或技術開發部經理審定后,報公司總經理批準,方可簽署。
2、購銷合同:銷售部、技術開發部由專人統一編寫、登記、編制、發送和保存。所有合同必須保留正本兩份,一份交財務部做付款憑證,另一份交由相關部門合同管理人員留檔備查。
3、物品的采購。
3.1物品的采購,按每月加工、銷售計劃及一定數量的庫存,經銷售部和技術開發部經理審核后報總經理批準,不得因提前或拖延采購而影響加工或銷售,也應避免因超計劃采購帶來積壓或損失。
3.2采購人員采購物品時,應填寫請購單(格式附后),經銷售部或技術開發部經理審核同意后報總經理審批;方可采購。管理用物品的采購,如固定資產、儀器、工具、辦公用品等,各部門應填寫請購單,經所購物品的部門經理審核后,由辦公室負責匯總,報總經理批準后由辦公室統一購買(專用物品除外)。
3.3辦理購物付款時,應附付款申請單、購銷合同、請購單,銷售部、技術開發部已報總經理審批的付款計劃或購貨合同執行情況表,(格式附后)報財務部審核后,方可付款。
3.4財務部門在辦理付款時應核實付款手續是否齊全,否則財務有權拒付,并要求補齊相關手續。
3.5采購人員報銷時,應辦理入庫單,入庫單內容必須填寫清楚齊全,如需要質檢的物品,應附質檢部門的審簽手續。根據財務要求,發票應在開出一個月內報銷,逾期未報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采購經辦人承擔,該部門經理負同等責任。
3.6銷售部、技術開發部經理要安排采購、庫管人員按季度對庫房存貨情況進行分析,對庫存物品的積壓、變質、沉淀要列表清查、處理,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負責。
4.1物品國內銷售直接收款。銷售人員應填寫'開據發票申請單'(格式附后),內容齊全、完整,經部門經理審簽后,隨同物品出庫單,貨幣資金送財務部收款并開據發票。
4.2物品銷售采取分期收款方式的,應簽訂銷售合同,明確物品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分次收款時限、金額、付款方式等內容。銷售人員在簽訂合同時應了解購貨方的資金購買力等相關情況,并對合同的執行及收款負責至終。該部門經理對部門所簽銷售合同的`執行負責。
4.3物品銷售采取國內外設銷售點的,由公司總部發往各銷售點時,似同庫存物品的轉庫,在總公司庫存項下設各銷售點為分庫,當各分庫物品出庫銷售時,按本規定相關銷售條款辦理。
4.4物品銷售情況月報匯總表(格式附后)一式叁份,每月5日前由銷售部、技術開發部填列報公司總經理、財務部各壹份,該部門存檔壹份,以掌握物品銷售資金回收狀況。
4.5銷售部、技術開發部指定專人每月3日前將截止到上月末的庫存物品(包括各分庫)盤點情況匯總表(格式附后)報財務部核對賬目,并對庫存物品現狀如短缺、毀損、貶值等列示清楚,及時處理,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如是人為因素給公司造成損失,當事人要承擔責任。該部門經理對此負責。
4.6銷售部門經理及銷售人員對銷售款項的回收負責,按銷售合同定期催收并與財務部門核對,超期未收回的貨款,要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總經理。財務部門根據總經理審批意見及財務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以減少呆賬壞賬損失。
5、購銷人員不得營私舞弊,吃回扣貪污,假公濟私,如發現有上述行為,將嚴歷追究當事人經濟和刑事責任。
6、本制度由財務部制定并負責解釋。
7、本制度自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會批準之日起執行,
物品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七
物品申購制度是為了確保以最少的物品儲備來滿足物為維修保養和工程服務的需要,盡可能地壓縮庫存,防止積壓,提高資金和倉庫的利用率。
1.1根據庫存情況和日常維修的消耗記錄,設立常用消耗物品庫存量,一般以一個季度的消耗量的二倍。
1.2各班庫存情況和日常維修的消耗記錄,設立常用消耗物品庫存量,一般以一個季度的消耗量的二倍。
1.3物業公司可設立維修零用金,金額為人民幣2000元,主要用于工程維修和日常維修所需物品的采購,需動用零用金采購物品,必須提前二周上報公司,待公司批準后,費用在2000元之內,可從零用金內支取,2000元以上的.由公司統一開具支票或轉帳。
1.4若遇設備/系統故障急修需要采購物品,費用在人民幣200元之內,可先支取零用金后再上報公司。
物品采購制度是為了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采購價廉物美實用的物品。
2.1日常采購額度超過200元,每年內第一次采購需找三家供應商比價,同樣的品牌的物品,選擇價格較低,信譽較好的供應商采購,跨年度采購必須重新比價。
2.2在緊急情況和得到物業公司經理同意下,可臨時豁免。
2.3若是業主指定或安排的采購,需得到業主負責人的書面指令,并保持歸檔備查。
2.4凡購進物料、工具等,尤其是定制品,應先取樣品,征得使用人同意后,才可進行采購或定制。
物品入庫制度是為了確保采購物品的質量,辦理完備的入庫手續。
3.1入庫時需登記的內容為:日期、時間、名稱、數量、品種、重量、有效期及類別等于入庫本上(表1),并要與明細、發票相吻合。
3.2入庫時需開箱/合查驗物品的質量,若倉庫管理員無法把握時,可請使用人協助,并封查驗的物品簽字認可。
3.3倉庫管理員需將驗收入庫的物品分別堆放、編號。
3.4燃油、鍋爐、應急發電機等使用的汽油等燃料,不需入庫,但供應商送油到地時,倉庫管理員要在現場核實油料的質量、數量。
3.5所有設備可不進入倉庫,但入庫、出庫的手續而參照物品的同樣辦理。
3.6采購的設備的開箱后,若有技術資料的隨機文件,需交工程檔案管理人員統一歸檔,安裝和使用人員需閱用這些資料,可辦理借閱手續。
倉儲管理制度是為確保倉庫儲存物品的質量。
4.1物品在倉庫內儲存,應按不同種子類分別堆放,并放置品種代碼與之對應,設立'物品的進、出、存貨卡'(表2),物品要先進先出,定期翻堆,當提貨時可快捷的提出。
4.2要節約倉容,合理使用倉容,對干貨、溫貨、輕重、危險品需區分,重載物品與輕拋物品不要混堆,有揮發性物品與吸潮物品不要混堆。
4.3倉庫管理員要留意倉房的溫濕情況,注意防火安全,確保所有物資的安全存放。
4.4倉庫管理員對倉儲的物品應經常檢查,對滯存在倉庫時間較長的物品要主動向部門領導反映滯存情況,對倉儲中發現霉變、破損或超保管期的物品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倉庫管理制度是為確保倉庫儲存物品的安全。
5.1倉庫系物品保管重地,除倉庫管理人員的因業務、工作需要的有關人員外,任何人未經許可不準入倉庫。
5.2因業務、工作需要進入倉庫的人員,在進入倉庫時,必須辦理入倉登記手續,記錄進入倉庫的時間、人員、事由及離開時間等,進倉要有倉庫管理及工程部經理/主管陪同,不得獨自進入,凡進倉人員工作完畢,出倉時應主動請倉庫管理員檢查。
5.3一切進倉人員不得攜帶火種、背包和手提袋等物進入倉庫。
5.4倉庫周圍及倉庫辦公地點不得會客,其它部門的職工不得圍聚閑聊。
5.5倉庫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需采取相應的措施,符合消防規范。倉庫內不得存放私人物品。
工具借用制度是為確保正常使用。工具借用按時間分可分為臨時借用和長期領用,長期領用又可分個人領用和公共領用。
6.1臨時借用工具,由使用人填寫臨時借用工具表(表3),經批準后,向倉庫管理員申請領取,并在員工工具借用登記本上登記。在交還時,倉庫管理員亦要在該表上寫明交還時間并簽收,簽收時應檢查工具及其附件是否完好無損,若發現問題立即記錄,并向主管反映。
6.2個人領用工具的品種根據需要配備,由使用人提出申請,經工程經理/主管批準后到倉庫領用(表4),并辦理領用手續,領用后個人負責使用保管,離開公司時交還,倉庫管理人需作簽收記錄。
6.3公共領用工具由主管/領班申請,經工程經理/主管批準后,到倉庫辦理領用手續(表5),領用后由申請人或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6.4工具調換原則上以舊換新,發生丟失和毀損,由保管者寫明原因,向上一級領導報告,不屬人力不可抗拒的丟失和毀損,由責任人按當時工具的價格賠償,屬長期使用正常磨損或損壞,金額在500元以內由工程部領導批準辦理報廢手續(表6),超過500元需物業經理批準同意。
6.5工具一律不得帶出物業,特殊情況經由部門領導批準同意,辦理正式手續方可借出。
物品領用指除工具以外的備品、備件、低值易耗品及設備等領用。
7.1工作人員到倉庫領料之前,先要填妥一份物品領料單(表7),注明數量、規格、名稱、施工內容、安裝位置等,經工程部經理/主管批準后到倉庫領取。
7.2物品領用一般原則上以舊換新,但在實施過程中可先領后交,若發生多領,應主動歸還。
7.3若項目確需新增的物品,被盜或遺失的物品,需在領料單上注明,經工程經理/主管批準后備案。
物品報廢制度是為了明確物品報廢程序。
8.1工程部對所有設備除加強日常運行、維修和保養等工作外,還應認真做好設備、材料的更新工作。
8.2工作人員以舊換新的舊料,如燈具、閥門和礦棉板等集中到一定數量作報廢處理,對有回收利用價值的金屬、塑料可集中送至廢品回收站,所得款項交財務入帳。
8.3申請設備報廢嶷工程經理/主管同意后,填寫'固定資產報廢鑒定書',經財務部和物業經理同意后方可報廢,若設備價值超過人民幣5000元,還需報業主/業主委員會審核后方可報廢。
8.4設備報廢需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8.4.2嚴重影響安全,又無法改造,繼續使用可能引起事故的;。
8.4.3嚴重污染不境,危害人體健康,進行改造又不經濟的;。
8.4.4其它需淘汰或更新的設備;。
8.4.5對倉庫中發現因過期、損壞和老化不能使用的物品,倉庫管理員應按年度報工程部領導批準報廢,價值超過500元,需報物業經理批準,有關人員應吸取教訓,在以后的采購中加以避免。
物品盤點制度是為了確保倉庫內儲存的物品與帳面物品余額相符,并為采購提供依據。
9.1為及時反映庫存物品的數量,配合編制采購計劃,節約使用資金,倉庫管理員應每月編制'倉庫物品申請表'(表8)送工程部領導,每季盤點一次,校核實物和倉庫存貨記錄卡的余額數量是否相符。
9.2倉庫管理員應定期盤點庫存中,發現升溢或損缺,應尋找原因,并寫出盤盈、盤虧報告,若差額嚴重,倉庫管理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9.3倉庫管理員應制訂最主儲備品和最低儲備量的定額,數量上不能把握的需請有關人員協助。根據庫存情況及時向工程部領導提出申購計劃,避免物資積壓或短缺而影響物業和維護保養。
物品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八
包括紙、筆、筆記本、計算器、名片簿、名片夾等公司出資購買的辦公用品。公用物品:包括訂書機、膠水、回形針、透明膠、雙面膠、尺、美工刀等物品。電腦耗材:包括各類彩墨、碳粉、硒鼓、專用彩噴紙、照片紙、硫酸紙,其它特種紙及各類電腦、打印機耗材。
1.辦公用品:
實行個人領取,自行保管,遺失自負,浪費懲罰的原則。本人根據工作需要,提出申請,經部門經理同意,到行政部庫管處領取。
2.公用物品:
每個部門(分部)領取一套作為公用。由部門(分部)經理統一領取,并負責保管。部門經理督促本部門員工合理使用,不得浪費,不得帶回家或從事私人業務。行政部不定期進行抽查盤點,違反者將予以重處。
3.電腦耗材:
實行個人領取,自行保管,遺失自負,浪費重處的原則。各分部根據當月情況,預測下月工作量,于每月26日――30日向行政部提交下月采購申請。行政部庫管經盤庫后,擬出下月采購清單,交行政部經理簽字審批。行政部經理簽字審批后,將采購清單交采購員進行采購。每月初第一周,各部門(主要為設計部)員工到行政部領取當月所需電腦耗材,并按領料程序簽字。部門經理督促本部門員工合理使用,不得浪費,不得從事私人業務。行政部不定期進行抽查盤點,違反者將予以重處。
員工領用物品時,填寫《領料單》,經部門經理簽字后,向行政部庫管員領取。部門經理領用材料時,填寫《領料單》,經行政部經理同意后,向行政部庫管員領取。
行政部庫管員接到《領料單》,在《材料領用登記表》填寫領料名稱、規格型號、數量、項目名稱、用途,領料人簽字后,方可發放物品。應急需領用物品,其《領料單》由行政部經理或副總經理簽字,并用單據注明,方可領用。物品屬自然磨損者,則以舊換新;凡屬遺失或被盜者,及時報行政部備補,并按原價賠償。
物品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九
為加強施工現場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保證施工人員生命安全及工程財產設施不受損失,特制訂本規定。
化學危險物品分為爆炸物品、自然物品、氧化劑、遇水燃燒物品等類,每類物品各有其不同的化學物理特征,有的會因受熱、磨擦、撞擊引起火災,有的不須接觸明火也會自行燃燒,為了減少事故或不出事故,規定如下。
一、爆炸物品必須放在專用倉庫中,爆炸物品倉庫禁止設在城鎮和居民聚居的.地方,并應當和周圍建筑交通要道輸電線路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二、爆炸物品倉庫必須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倉庫管理員必須由政治可靠,工作認真負責,并熟悉爆炸物品知識的人擔任。
三、貯存物要符合消防要求,要有專用倉庫或專用儲存設施,進行存儲。
四、儲存物品要分類貯存,化學性能相互抵觸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品及使用不同滅火劑的物品不準同庫貯存。
五、爆炸物品倉庫禁止使用油燈、蠟燭及其他明火照明,不準把火種易燃物品和鐵器帶入倉庫,嚴禁在倉庫內住宿開會,玩耍、并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倉庫。
六、爆炸物品倉庫必須建立嚴格管理制度。收存和發放爆炸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收發物品登記制度。
七、進入庫房物品要檢查驗收登記,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或物品變質、分解的,嚴禁出入庫。
八、使用爆炸物品的工地、臨時存放爆炸物品時不得超過規定限量,并要選擇安全可靠的地方單獨存放,指定專人看管嚴禁隨意放置在工棚和施工現場。
九、要加強貯存過程的管理,保管人員應對所保管物品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消除隱患。
十、各單位使用氧氣瓶、乙炔罐等易燃物品必須單獨存放,使用時兩罐相距不得少于10米。
十一、氣瓶的安全裝置要齊全有效,并要設置兩道防震膠圈。
十二、運輸易燃易爆物品時,必須按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辦理;做到輕拿輕放,防止劇烈震動撞擊、傾倒和重壓,以免容器破損泄漏而發生危險;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危險物品,在裝運時應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十三、倉庫區、貯罐區嚴禁一切煙火并配足滅火器。
十四、控制領用數量,對領用物品數量、領用人、領用時間進行登記,使用剩余物品要及時收回保管。
物品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十
1.客人需要寄存的物品,首先填寫物品寄存單,并寄存單上登記好物品名稱、手牌、寄存時間、并要請寄存人在單據簽字。大宗物品如包裹箱包等要在總臺寄存。小件物品若客人不帶入客房可寄存在各個區域的吧臺。
2.寄存現金時,要當著客人的面點清,并認真辨別真偽,然后投入儲錢袋內并請客人做好記號。
3.客人領取所寄存的物品時,要帶好自已的手牌號及寄存單,并要親自到吧臺領取,領取時交回寄存單并在登記本上簽字。
4.客人寄存的手機,要看清顏色、型號、開機狀態、完好程度、是否接聽等。客人寄存的物品,一定要問清楚是否有珍貴物品,寄存前講清楚以防被訛詐。(手牌不予寄存)
5.客人寄存的物品,要標注好后分類擺放,以防取走時弄混弄亂。若當日寄存的物品在交接班時仍未領出,交班時一定要講清說明,并認真檢查。
6.客人需要叫醒服務的,服務員要問清楚幾點叫醒,并在交接本上詳細登記,叫醒時可以通過電話叫醒,若電話叫醒無效,方可以進入客房內直接叫醒。(進入客房叫醒時最好兩人以上,以防被客人訛詐)
7.休息大廳叫醒時,要在客人的面前以半跪式輕輕叫醒客人,不可以大聲叫嚷或站在客人的頭上叫醒。一般叫醒一次無效后,要追加二次叫醒,防止客人因時間延誤而挑剔忘記叫醒服務造成投訴。
物品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十一
一、進入施工現場的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必須按照物品的性能、燃點進行分類、單獨存放和管理。
二、必須按實際用量計劃采購、庫存、不準超量長期存放。
三、使用、管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人員必須掌握物品的特性、使用、保管方法。
四、儲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必須牢固、密封,壓力容器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容器不得破損、變型、泄漏,要定期檢查維修。
五、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必須通風、清潔、通道通暢、配電線路性能良好、接頭牢固、隔離火源及其它可燃物。
六、使用剩余部分必須收回妥善保管,殘渣、殘液不得隨意傾倒,集中安全處理。
七、辦公場所、住宿區域不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物品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十二
一、凡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部門,應根據使用過程中的火災危險程度,劃定禁火區,并設立明顯的禁止標志,嚴格管理火種。
二、化學危險品必須存儲地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設專人管理。儲存室的面積一般不得超過20m2,儲存柜的總量不得超過200kg;各類化學物品必須分類儲存。化學性質不同、滅火方法不同、性質相互抵觸的危險物品,切忌混放在同一庫房,同一儲存室內以免發生事故。
三、凡化學危險物品,入庫前要驗收登記,入庫后要定期檢查,領發要有嚴格的手續。
四、采購化學危險物品,要申請采購證,憑有關部門發給的采購證購買。購買劇毒物品,除嚴格執行憑證供應外,還應由本單位出具證明,詳細寫明品種、數量和用途,經單位主管領導簽名蓋章后方可購買。
五、托運化學危險物品,必須附有有關證明,向指定的運輸部門辦理。自運化學危險物品的,應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和經過培訓,熟悉業務、有上崗證的人員裝運。
六、安全部門應積極配合公司有關部門,加強對危險物品運輸、貯存、使用、保管的安全監督,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抽查與普查以及聯合檢查等多種形式進行安全檢查和指揮。
七、安全部門必須切實做好對直接管理或接觸危險物品人員的審查、考核和培訓工作,業務上堅持上崗培訓制度和經常考核。
物品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十三
1、由項目安全副經理對民爆物品使用負監管總責。
2、各架子隊以班組為單位,指定民爆物品使用現場監管員,并將各組民爆物品使用監管員名單報炸藥庫備案。
3、民爆物品監管員要對所負責的班組民爆物品的開票、支領、使用和清退等過程進行監督。
4、沒有指定民爆物品監管員的班組,炸藥庫有權不發給民爆物品。
5、各班組民爆物品監管員如因請假不能上班,隊長必須指定臨時民爆物品監督管理員,并出具證明給炸藥庫備案。否則炸藥庫有權不給支領民爆物品。
6、各班組根據本班工作量預計所需民用爆炸物品的數量,將數量報本班安全員開具《民用爆炸物品出庫通知單》報相關人員審核批準,爆炸物品支領單,經監管人員審核簽字后,安全員與爆破工一起到炸藥庫支領民用爆炸物品,班長指定思想覺悟高,工作責任心強,懂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員與專職爆破工負責支領和運送。
7、進入作業區前,監督員要對支領的數量、種類、規格等進行核實,并認真填寫記錄。
8、民爆物品現場監督管理員,對民爆物品的使用過程、使用數量及班末清退等進行監督,爆破作業后,監督員要對炸藥庫民爆物品使用監督管理記錄表上填寫的數量進行核實,若支領、使用、和清退數量與監督員掌握的數量相符,監督員應在民爆物品使用監督管理記錄表上簽名,否則,不給簽名,并及時追查原因。沒特殊原因,不審核簽字的,一次罰款50元。
9、在監管過程中,發現問題及時制止或處理,并向分管領導匯報。情節嚴重的送公安機關處理。
物品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十四
物品出入管理制度之相關制度和職責,1.0目的控制閑雜人員進入發表下區,規范物品出入管理保障小區內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2.0適用范圍適用于物業部務封閉小區人員及物品出入管理.3.0職責3.1安全處主管,副主管負責檢查執行情況...
控制閑雜人員進入發表下區,規范物品出入管理保障小區內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
適用于物業部務封閉小區人員及物品出入管理.
3.1安全處主管,副主管負責檢查執行情況.
3.2安全處當值班組長,安全員負責實施人員及物品出入管理.
4.1人員進出管理.
4.1.1對熟悉的住戶進入小區時:。
a)當值安全員立即起立,并主動問好;。
b)待住戶離開崗位后,當值安全員方可坐下;。
c)及時按住戶出入登記表認真登記.
4.1.2當陌生人進入小區時:。
a)當值安全員立即起立,敬禮,并說:"您好!請問您去哪一棟,哪一座?"
b)當來人說明是住戶時,當值安全員應禮貌的要求對方出示業主證/臨時出入證,經核對證件無誤后,將證件交還本人(從驗證到將證件交還來人應在30秒內完成)并說:"不好意思,剛認識您,謝謝合作,請進!"。
c)當來人說明是業主/租客,但無攜帶業主證/臨時出入證時,當值人員應立即報告班,組長前來處理:。
如來人不能出示有效證件或不愿辦理來訪登記手續時,當值班,組長應禮貌陪同來人共同進入小區內,直到證實來人確是業主/租客時,當值班,組長方可離開.
d)當來訪說明是來訪者,當值人員應首先詢問其去哪一棟,哪一座,哪個單元.探訪誰:。
如來人無法說出要訪的人姓名或單元號碼,當值人員應說:"對不起,請您與您的朋友聯系好后,再來訪好嗎?"。
如來人說明是施工人員,則需核對有無有效的施工證,如有,驗證后按來訪嚴格登記完畢后再放行;如沒有施工證,則要求其辦理有效的施工證后方可進入.
4.1.3對公司領導或員工進入小區檢查或進行工作時,當值人員應主動問好,然后在值班記錄本上記錄姓名/部門/進入時間/離開時間等.
4.2.1租客、來訪人員及施工人員進入小區攜帶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時,當值安全員應禮貌的拒絕物主將此類物品帶入小區內.
4.2.2當值安全員應對施工人員進入小區內的施工用具/材料作好登記工作.
4.2.3租客/來訪人員及施工人員攜帶物品離開小區時,當值安全員應禮貌檢查放行手續:。
b)如沒有辦理有效的放行手續時,應要求物主在辦理有效放行手續后放行.
c)物品經核對無誤放行后.當值安全員應及時在放行條上簽署姓名及日期.
4.2.4物品放行后,當值安全員應及時將物品的種類/數量等登記在物品放行登記表上.
4.3當值安全員在具體工作中,言行舉止應嚴格依照物業部員工服務管理標準作業規程的規定進行工作.
4.4每班下班前,當值安全員應收集所有放行條交班/組長/并由班/組長上交安全處統一保管,物品放行登記表及放行條保存期為3年.
5.1《住戶出入登記表》。
5.2《來訪/施工人員出入登記表》。
5.3《批放行登記表》。
5.4《物品放行條》。
6.1《物業部員工服務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6.2《安全處員工培訓實施標準作業規程》。
物品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十五
1、為了加強對化學危險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化學危險物品在運輸、儲存和使用過程中發生事故,保障施工、生產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制訂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化學危險品指爆炸品、氧化劑、壓縮氣體、液化氣體、自燃物、遇水燃燒物、易燃液體、毒害品和腐蝕品等。
3、保管、運輸、使用及銷毀化學危險物品,必須交由經過專門訓練并經考試合格的人員執行。
第二章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保管。
1、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存放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設專人管理,不得隨意亂放。各單位應本著既要保證安全又符合節約;既統一,又可因地制宜的原則建立永久或臨時的化學危險品倉庫。
2、化學危險物品倉庫的建筑和設施,應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倉庫區必須與生產區、生活區有適當的間隔。
(2)庫房一般應采用一層建筑,每間庫房應設有足夠的獨立安全出口,儲存氧化劑、易燃液體、固體和劇毒物品的庫房,應該采用容易沖洗的不燃燒地面。
(3)化學危險品庫房應當符合安全、防火規定,應有良好的通風和必要的避雷設備,并根據物品的性質和不同的儲存方法設置相應的防爆、防火、滅火等安全設施。
(4)儲存易爆物品的庫房必須采用封閉、防爆或其他相應的安全電氣照明設備。如采用一般玻璃時,應安裝在玻璃窗的外面。電燈開關應該安裝在庫房外面。無電源的倉庫應有蓄電池燈照明。
3、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應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學危險物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堆垛不得過高、過密。堆垛之間以及堆垛與墻壁之間,應該留出一定的間距通道及通風口。
(2)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須單獨存放于專門的倉庫中,起爆點火器材,不得與炸藥在同一庫房中存放。
(3)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或同一儲存室內存放。如果施工工地的短期存放條件確有困難必須同庫房存放時,則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隔離存放。
(4)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5)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怕凍、怕曬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潮濕、露雨、低洼容易積水、低溫和高溫處存放;對可以露天存放的化學危險物品,根據不同性質,應具備確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4、化學危險物品倉庫應該建立下列安全措施:
(1)化學危險品倉庫應加強警衛,嚴格出入庫制度,禁止柴油車和拖拉機進入庫區內。
(2)倉庫區內嚴禁煙火,杜絕一切可能產生火花的因素,如因工作需要必須用火時,應經單位領導或保衛部門批準,在指定的安全地點進行。
(3)不準在庫房內或露天堆垛附近休息、試驗、分裝、打包和進行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
(4)容器包裝要密閉,如果發現破損滲漏,必須立即進行安全處理,改裝必須在安全地點進行,對易燃、易爆物品應使用不發生火花的工具。
(5)加強貨物入庫驗收和平時的檢查制度,對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變質、引起燃燒、爆炸的化學危險品,應該定期進行測溫化驗,防止自燃爆炸。
(6)盛裝化學危險物品的空容器和運輸工具,在使用前后必須進行檢查,徹底清洗,以防引起燃燒爆炸和中毒,對遺留地上的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及時清除處理。
(7)化學危險物品倉庫應健全安全保衛機構,建立義務消防隊,配備滅火設施及通訊、報警裝置,消防隊應經常進行訓練和業務學習。
第二章化學危險物品的運輸裝卸。
1、搬運裝卸化學危險物品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搬運化學危險物品時要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磨擦、重壓和傾倒。
(2)化學危險物品與其它貨物以及性質相互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其他危險的化學危險物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違反配裝和同車或者同船混合裝運,怕熱、怕潮的化學危險物品應采取隔熱或防潮措施。
(3)施工工地人力搬運化學危險物品不能超過人體重量的二分之一,人力車運輸不得超過重量的二分之一,以防跌倒、翻車、碰撞而發生事故。
(4)裝卸搬運毒害腐蝕和放射性化學物品時,應備有相應防護用具和工作服。工作完畢,操作人員及使用工具必須清洗消毒。
(5)裝卸化學危險物品,要有專門人員負責組織和指導安全操作,裝卸地點設置警戒崗哨,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裝卸現場。
(6)裝卸化學危險物品應當盡量在白天進行,如果必須在夜間裝卸時,要有充分的安全照明設備。
2、運輸化學危險物品必須使用合乎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禁止使用火車的蔽車和腳踏車載運爆炸物品。
3、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前后應當保持一定的距離,通過市區時,應當遵守所在地玻璃機關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中途不得隨意停車。
4、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不得使用明火修理運輸工具或用明火。在中途停留時,必須有人看守,并不準停留在機關、工廠、倉庫附近、人口稠密的地區和橋梁、涵洞、水利工程等重要建筑設施旁。
5、運輸化學危險物品應視情況需要,派專人押運或指定可靠人員負責運輸。不得客、貨混裝,禁止無關人員搭乘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
6、載運化學危險物品的運輸工具,要有明顯標志。
第三章化學危險物品的使用和銷毀。
1、使用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領取、清退制度,隨用隨領,所領取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的使用量,剩余的要及時退回。
2、使用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建立和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3、使用化學危險物品,必須由工作認真負責和具有安全知識的人員擔任,新參加的人員,必須事先經過訓練。
4、初次使用化學危險物品,應會同玻璃、技術部門共同把關,嚴格按照配方使用,并做好記錄。
5、化學危險物品因保管過期,變質失效,應報告上級批準并征得所在地玻璃和環境保護等部門同意后,在指定地點予以銷毀。
6、化學危險物品銷毀工作必須由一名有經驗的工程技術人員親自指揮,雨天和夜間盡量不進行銷毀工作。
第四章附則。
1、各單位可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本單位安全崗位責任制。
2、對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有關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物品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十六
第一條為加強危險化學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國家和人民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危險化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物品,系指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20xx)中以燃燒爆炸為主要特性的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腐蝕品中的`部分化學物品。
第四條危險化學物品分為:。
a類包括易燃、易爆、可燃物質和遇水燃燒及在常溫下能自燃的物質。
可燃物質包括爆炸物品、強氧化劑、可燃氣體、液化烴及甲、乙類可燃液體。
b類包括帶有燃燒性質的劇毒、有嚴重腐蝕和放射性物質。
第五條危險化學物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設專人管理。危險化學物品的生產使用、銷售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周轉性的化學物品倉庫,其儲存限量由消防主觀部門與公安部門規定。
第六條嚴禁將a、b兩類物質混存在一個倉庫。
第七條穿易產生靜電的衣服、穿帶釘子的鞋嚴禁進入a類物資倉庫和油氣罐區,嚴禁在a類物質倉庫、油氣罐區內使用黑色金屬或能產生火星的工具。
第八條a類物資儲存倉庫內嚴禁使用易燃液體刷洗零件、工具和其它物質。
第九條a類物質儲存倉庫內的溫度不得高于28℃,夏季應采取降溫措施。
第十條倉庫區內嚴禁吸煙,嚴禁將明火、火種帶入危險化學物品儲存場所,嚴格執行公司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a類物資儲存倉庫周圍50米內不準動用明火。倉庫內應設有防火防靜電設施。
第十二條機動車輛不得隨意進入a類物資倉庫,對進入倉庫內的機動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第十三條a類物品倉庫內的照明必須按照防爆級別分別采用防爆裝置,并嚴禁用石灰防潮。
第十四條b類物品儲存倉庫內各種毒物在空氣中含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濃度。
第十五條b類物品儲存倉庫內應配備足夠的防毒面具和防毒設施。
第十七條b類物資倉庫內的相對濕度應不高于75%,室溫應保持在10~25℃,并不得用明火取暖。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物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第十九條危險化學物品按國家的標準規定分類存放。
第二十條儲存的危險化學物品應有明顯標志。同一區域儲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品時,應設最高等級危險品的性能標志。
第二十一條受日光照射能發生化學反應引起燃燒、爆炸、分解化合或能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物品應儲存在一級建筑中,其包裝應采取避光措施。
第二十二條爆炸物品不準和其他類物品同儲,必須單獨隔離限量儲存。
第二十三條壓縮氣體和液體必須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蝕性物品隔離儲存。易燃氣體不得與助燃氣體、劇毒氣體同儲。氧氣不得與油脂混合儲存,盛放液化氣體的容器屬壓力容器,必須有壓力表、安全閥、緊急截斷裝置,并定期檢查,不得超裝。
第二十四條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儲存。具有還原性的氧化劑應單獨存放。
第二十五條腐蝕性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它物品共存。
第二十六條儲存放射性物質應有足夠的防護設備,使其射線強度不超過國家規定標準。
第二十七條危險化學物品倉庫的管理人員和保管員必須熟悉倉庫內存放物品的性能和搬運、儲存的安全規定。
第二十八條危險化學物品進庫和出庫必須有兩人同時計量填寫進出庫卡片和登記帳目。
第二十九條危險化學物品倉庫管理人員或保管員必須對倉庫進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第三十條入庫儲存前,倉庫管理人員要認真檢查、驗收,根據進貨憑證資料詳細核對,防止互相抵觸的危險品混雜或有火險隱患的危險物品混入倉庫。驗收時,包裝有破損、泄漏、受潮、沾染以及變質、分解等情況嚴禁入庫。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物品的儲存,必須做好以下幾項日常管理工作:。
1、定期核對盤點,保持物、帳相符。
2、貨垛不得過高過密,保持整齊穩定牢固,嚴禁將各類危險物品橫放倒置。
3、保持儲存場地的整潔,及時清除撒漏的危險物品和清洗污染的地坪。
4、定期對庫存的危險化學物品進行物資的安全檢查。
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物品倉庫管理人員在發貨時,必須檢查提貨單位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無證的不得發貨。
第三十三條運輸危險化學物品的車輛必須辦理《危險化學物品準運證》,無證車輛不得從事危險化學物品的運輸業務。
第三十四條凡從事危險化學物品裝運人員必須熟悉該類物品的危險性質和預防事故的知識,掌握安全操作方法。
第三十五條所有危險化學物品的裝運必須按照包裝皮上示出的注意事項進行裝卸,不得倒置和堆積過高,嚴防撞擊和摔打。
第三十六條開啟包裝皮時,嚴禁使用碰擊產生火花的工具,并不得在庫內開封。
第三十七條裝、運、卸過程中,嚴禁烈日爆曬和雨淋。
第三十八條裝卸現場和運輸車輛必須備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和消防水源,并設立醒目的嚴禁煙火'、'嚴禁吸煙'標志牌。
第三十九條運輸易燃易爆液體的罐車(大桶)都必須有接地設施,車輛要有'防火'標志和消防器材,并不得高速行使。
第四十一條。罐(槽、桶)蓋與罐口之間要有橡膠或其他軟墊,防止撞擊產生火花。
第四十二條凡帶有1kg/cm2以上壓力的危險物品罐(槽、桶)都必須按照國家'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辦理,定期檢測,持有容器合格證方可使用。
第四十三條運輸單位和個人必須對裝運物品嚴格檢查,對包裝不牢、破損、品名標簽、標志不明顯的危險化學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體、沒有瓶帽的氣體鋼瓶不得裝運。
第四十四條危險化學物品外包裝字跡模糊難以辨認,或者發現外包裝品名與內包裝物品不一致時,不可貿然裝卸、運輸,應與生產單位或發貨單位聯系或者退還。
第四十五條危險化學物品在裝卸過程中要做到輕拿輕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傾倒,嚴禁野蠻操作或使用不合格的裝卸工具。
第四十六條運輸危險化學物品的車輛須徹底清掃沖洗干凈后,才能繼續裝運其它危險物品。
第四十七條化學性質、安全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化學物品不得混合裝運。
第四十八條沸點低、遇熱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者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物品,按夏季限運物品安排,宜在夜間運輸,必要時應采取隔熱降溫措施。
第四十九條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者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物品,不宜在陰雨天運輸。若必須運輸時,除具有良好的裝卸條件外,還應有防潮遮遮雨措施。
第五十條如遇大霧天,除管道運輸外,嚴禁化學危險物品運輸。
第五十一條運輸危險化學物品的車輛中途臨時停靠、過夜時,應安排人員看管。運輸危險貨物,車上人員嚴禁吸煙。
第五十二條運輸危險化學物品的車輛應保證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運輸危險化學物品時,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消防等法規。
第五十三條鶴管裝車和卸車出口管線都必須設有良好有效的防靜電設施。
第五十四條無關的機動車輛嚴禁進入裝卸區。運輸車輛進入防火區必須加有防火罩。當可燃物泄漏地面,揮發蒸氣較大時,在場的機動車輛必須熄火,并禁止發動。
第五十五條危險化學物品裝卸區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出';安全防火須知'并張貼在出入口和裝卸區醒目的地方,裝卸區的工作人員都必須遵守裝卸區的安全、防火規定,非工作人員嚴禁入內。
第五十六條外單位裝卸工作人員進入裝卸區必須遵守'防火安全須知',并由發貨單位對外來人員進行宣傳和監督,如有違犯勸阻不聽者,可拒絕發貨。
第五十八條運輸壓縮、液體氣體和易燃液體的槽、罐車的顏色,必須符合國家色標要求,并安裝靜電接地裝置和阻火設備。
第五十九條嚴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危險化學物品。
第六十條無關人員不得搭乘裝有危險化學物品的運輸工具。
第六十一條本規定由生產科負責解釋。
物品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十七
根據我酒店物品攜出的批準權限和管理狀況,保安部結合本酒店的實際情況,特制定了酒店物品攜出的管理辦法,以保證酒店物品的安全。
1、屬酒店的物品,員工需借出店外的一律填寫公物攜出單。
2、外單位、酒店客人需攜酒店物品出店時,必須填寫公物攜出單,然后由許可部門總監和原物品管理部門總監簽字后方可離店。
3、公物攜出單必須填寫清楚,攜出物品的名稱、數量必須與實際相符;否則雖然已經簽字,保安部仍不予以放行。
4、屬于外單位所有的物品進入酒店后,須由接待部門經理填簽公物攜出單,再經部門總監批簽后,方可出店。
5、歸還物品時應填寫公物歸還單,由部門總監簽字。
物品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十八
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經濟效益,嚴格規范廢舊物資處理行為,依據集團公司廢舊物資處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xxx廢舊物資處理辦法》,具體辦法如下:
組長:xxx。
副組長:xxxxxxxxxxxxxxxxxxxxx。
成員:供應科、機電科、生產科、綜檢車間、財務科、武保科、行政辦企管等相關人員。
1、供應科負責全礦廢舊物資處理工作,各種廢舊物資要單獨建帳、立卡、單獨存放,收支手續要完備、齊全,帳目要清楚,其它科室、車間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對外出售。
2、機電科、生產科、綜檢車間負責廢舊物資的技術鑒定工作。
3、行政辦企管、紀委負責監督、檢查整個廢舊物資的處理進程是否規范,是否符合上級部門的規定要求。
4、財務科負責辦理出售廢舊物資的貨款收繳手續。
5、武保科負責核對出礦廢舊物資與出門證是否相符。
1、按照規定程序報廢的材料、配件及設備。
2、回收后不能復用的材料、配件。
3、其它原因形式的帳外報廢物資。
處理價值不超過三千元,由供應科召集廢舊物資處理領導小組成員對廢舊物資進行鑒定,確認無使用價值的物資,填寫《廢舊物資聯合鑒定單》,報分管領導審批后,上報集團公司主管部門備案后處理;處理價值在三千元以上,填寫《廢舊物資聯合鑒定單》,上報集團公司主管部門,經審批后方可處理。
1、本礦職工由于特殊原因購買板皮,由職工本人提出購買申請,所在單位行政正職核實簽字,經礦長或總會計師審批后,到供應科坑木場辦理購買手續。
2、本礦職工家庭燒煤戶購買劈材,由職工本人提出購買申請,所在單位行政正職核實簽字,經供應科科長審批后,到供應科坑木場辦理購買手續。
3、購買鋸末子的人員,到供應科坑木場直接辦理購買手續,坑木場負責人根據本礦實際需用情況,在保證礦使用有余量的情況下進行出售。
4、坑木場以外地點裝板皮、劈材,一律不予辦理出售手續。
5、以件數為計量單位的廢舊物資處理要全部點數,以重量為單位的廢舊物資處理一律檢斤。
6、廢舊物資的技術鑒定在每周三進行,由供應科牽頭通知,相關部門接到通知后,要及時安排技術人員到現場去進行鑒定,并在《廢舊物資聯合鑒定單》上簽字。
7、板皮、劈材僅每周三出售,武保科要派一人到現場進行監督。
8、廢舊物資的出售價格參照集團公司物資經銷中心下發的《關于廢舊物資出售價格的通知》執行;板皮出售價格為每公斤0.2元,劈材出售價格為每公斤0.10元,鋸末子出售價格為每袋0.6元(袋子的規格為950x550).
9、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xxx,如本辦法與上級文件想抵觸,以上級文件為準。
二00五年十月二十日。
物品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十九
第一條為了規范廢舊物資管理,加強對報廢、積壓、閑置物資的修舊利用,明確報廢物資處理程序,提高綜合經濟效益,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中的廢舊物資是指報廢的機器設備、工器具、庫存積壓物資、廢舊管材管件以及經公司批準報廢的其他物資。
第三條各部門職責
1、各物資使用部門負責相應的廢舊物資的識別、初步鑒定、報廢物資的收集統計和交庫工作。
2、使用部門、采供部、財務部負責欲報廢物資的聯合鑒定。
3、物資采供部負責報廢物資的回收、整理、分類、建檔和保管,并配合財務部銷售處理。
第四條報廢物資的認定
1、維修搶險、改線作業中拆回的廢舊材料(設備)無法利用的,可作報廢物資處理。
2、消耗性材料,超過使用標準,不能再使用的,可作報廢物資處理。
3、工具類物品,因損壞無法修復使用的,可作報廢物資處理。
4、有價值的包裝物品可作報廢物資處理。
第五條 報廢物品的回收、保管、處理
1、所有報廢物品由公司采供部統一回收。
2、各部門材料管理人員對廢舊物資進行保管統計,定期向采供部呈報《廢舊物資回收單》,采供部經理要及時對交回的報廢物資進行分類、整理、入庫、建檔,并于每月底向分管副總和財務部呈報《廢舊物資回收明細表》,采供部依據規定做出處理。
3、在回收各類物品前,采供部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初步鑒定,以免對有利用價值的物品當廢品處理,造成浪費。
4、執行交舊領新的物資(工具類)交舊時還需在綜合管理部填寫《交舊領新登記單》交采供部保管。保管按一對一原則登記交舊領新臺賬,并辦理領新手續。
5、對因特殊原因暫時不能交回舊物品的,必須由使用部門出據借用手續,分管領導簽字后方可提前領用,但領用部門必須在一個月內辦理交舊手續,否則采供部有權在下一次領用物資時,拒絕領用。
6、對工程項目余留物資、原庫存積壓的物資不能再利用的, 由采供部結合財務部估價后按報廢材料處理。
7、對新增設備、 新增項目等沒有舊品可交的,或無法完全交舊的,必須提前報分管領導批準。
8、各類廢舊物資報廢后,如確認無外賣價值后,采供部必須記錄其處理情況(處理日期、去向等)。
9、采供部對回收的各類報廢物資要及時處理(外賣等),避免損耗、貶值或因大量堆積造成混亂,同時不得無故拒絕接收報廢物資。
第六條修舊利廢制度
1、各部門要制定相應的修舊利廢管理細則及修舊利廢獎罰辦法,作為部門管理的考核依據。
2、對鑒定為可修復、有利用價值的物品,應組織專業人員內修或外修。
3、對申請報廢的物資由申請部門填寫《廢舊物資回收明細表》,報物資采供部,會同財務部現場鑒定確認。
4、確定報廢的各類物資,使用部門必須在當月月底前辦理完與采供部的交接手續。
第七條報廢物資的審批
1、各部門廢舊物資必須經過各專業人員確認,部門經理核實后,報公司物資采供部復檢回收。
2、專業人員(必要時可調其他單位專業人員參加)對擬報廢物資進行復檢鑒定,確認不可修復利用后,由分管副總批準報廢。
3、物資采供部編制報廢物資明細清單及價值表,報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批準后實施報廢。
4、屬于公司固定資產的物品,其報廢管理執行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規定》。
第八條 執行交舊領新制度的物資類別包括: 焊割器材、常用手工具、鉗工工具、電動工具、氣動工具、 液壓彎管機、液壓工具、砂輪、儀表、設備類 、備件類(單價百元以上)等。
第九條 本規定從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起執行。
物品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二十
一、為了加強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規定,制度如下規定:
二、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安全生產法》、《消防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三、未獲得相關部門批準,不得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四、從事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人員必須經消防、安全部門進行培訓,經考試取得合格證,方準上崗。
五、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建筑物和場所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有關專業防火規范;必須按照有關法規裝防雷保護設施;所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電氣防爆標準。
六、對易燃易爆、劇毒危險物品的儲存、保管和使用,必須建立健全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七、大量銷毀、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應當征得所在地安全管理部門的同意或有關部門批準。
八、危險物品必須雙人保管,落實崗位安全責任制。保管人員必須按國家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和消防部門的規定進行管理。不了解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員,不得從事保管和操作工作。
九、各單位領導取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要指定專人負責領導取和保管,賬目要清楚,手續要完備,使用和保管要安全。劇毒物品要專柜(保險柜)專人保管,領導時需經批準,準確登記用量,使用時應妥善保管,嚴格處理廢液,防止中毒事故。
十、進購和領用化學危險物品、劇毒物品要及時辦妥手續,庫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