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的制定需要考慮到實際情況、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要求。在下面,為大家整理了一些規章制度的參考文本,供大家借鑒使用。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制定(精選12篇)篇一
一、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1、倉庫、實驗室必須掛有明顯的規章制度及警言、標語,庫房 結構應該合理、符合防爆的要求。
2、化學易燃易爆物品應分類貯存,堆垛之間以及堆垛與墻壁之 間留有通道及通風口,不得與其它物品混合儲存。
3、受陽光照射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爆品,不得堆放在 露天或高溫地點。
4、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爆炸、燃燒的物品及滅火方法不同的物 品應隔離儲存。
5、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揮發的物品應定期檢查,防止燃燒、 爆炸。
6、易燃易爆物品倉庫,應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嚴禁吸煙。
7、易燃易爆物品倉庫、實驗室,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工作結 束后,進入防火檢查,切斷電源。
8、消防通道必須暢通。
9、易燃易爆物品應按規定指派專人保管和發放。
10、使用部門必須嚴格責任制和操作規程,
使用過程中必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杜絕治安災害事故和人身傷亡事故的發生。
二、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
1、凡毒性化學品應分類貯存,不得與易燃易爆物品及氣化腐蝕 性等化學品貯存在同一庫房。
2、凡劇毒化學品應用專門鐵柜單獨存放。
3、建立健全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入庫、發放必須認真檢查
登記,定期清點,帳物必須一致,發現數量不符時應立即認真追查原 因,及時報告,有毒有害物品應配備專人進行管理。
4、有毒有害物品庫嚴禁非保管人員入庫,保證有毒有害物品庫 絕對安全。
5、有毒要害物品的發放與領取應加強計劃管理,使用負責人應嚴格履行有毒要害物品領用審批手續,并填寫領料單,登記數量。
為加強施工現場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保證人員生命安全及工程財產設施不受損失,特制訂本規定?;瘜W危險物品分為爆炸物品、自然物品、氧化劑、遇水燃燒物品等類,每類物品各有其不同的化學物理特征,有的會因受熱、磨擦、撞擊引起火災,有的不須接觸明火也會自行燃燒,為了減少事故或不出事故,規定如下。
一、爆炸物品必須放在專用倉庫中,爆炸物品倉庫禁止設在城鎮和居民聚居的地方,并應當和周圍建筑交通要道輸電線路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二、爆炸物品倉庫必須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倉庫管-理-員必須由政治可靠,工作認真負責,并熟悉爆炸物品知識的人擔任。
三、貯存物要符合消防要求,要有專用倉庫或專用儲存設施,進行存儲。
四、儲存物品要分類貯存,化學性能相互抵觸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品及使用不同滅火劑的物品不準同庫貯存。
五、爆炸物品倉庫禁止使用油燈、蠟燭及其他明火照明,不準把火種易燃物品和鐵器帶入倉庫,嚴禁在倉庫內住宿開會,玩耍、并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倉庫。
六、爆炸物品倉庫必須建立嚴格管理制度。收存和發放爆炸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收發物品登記制度。
七、進入庫房物品要檢查驗收登記,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或物品變質、分解的,嚴禁出入庫。
八、使用爆炸物品的工地、臨時存放爆炸物品時不得超過規定限量,并要選擇安全可靠的地方單獨存放,指定專人看管嚴禁隨意放置在工棚和施工現場。
九、要加強貯存過程的管理,保管人員應對所保管物品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消除隱患。
十、各單位使用氧氣瓶、乙炔罐等易燃物品必須單獨存放,使用時兩罐相距不得少于10米。 十一、氣瓶的安全裝置要齊全有效,并要設置兩道防震膠圈。
十二、運輸易燃易爆物品時,必須按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辦理;做到輕拿輕放,防止劇烈震動撞擊、傾倒和重壓,以免容器破損泄漏而發生危險;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危險物品,在裝運時應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十三、倉庫區、貯罐區嚴禁一切煙火并配足滅火器。
十四、控制領用數量,對領用物品數量、領用人、領用時間進行登記,使用剩余物品要及時收回保管。
一、編制目的
為了加強對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預防、控制和消除易燃物品的危害,保障公司員工的身命安全及財產安全,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儲存、裝卸、使用、出入庫和廢棄處置。
三、危險化學品定義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蝕特性,能對人員、設施、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傷的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我們公司的易燃品為工業用酒精、助焊劑、包裝用泡沫和紙箱等)
四、職責
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儲存、裝卸、使用、出入庫和廢棄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和個人,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庫房職責
1、負責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日常安全監督管理;
2、負責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注冊登記,建立檔案;
3、負責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裝卸管理;
4、負責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出入庫管理;
5、負責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安全標簽、安全技術說明書的查看。
6、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包裝物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實施監督管理;
7、負責廢棄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包裝物的回收管理。
(二)采購部職責
所采購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生產車間各班組職責
負責本區域內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儲存和使用的日常管理(由專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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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儲存和使用管理
4、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
7、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包裝內附有與本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8、儲存時碼放不能過高。泡沫、紙箱類的碼放高度與燈之間的`距離應大于0.5米,助焊劑、工業用酒精的碼放高度不能超過兩層。
六、經營管理
2、采購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向銷售單位索取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七、裝卸管理
2、搬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時要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磨擦、重壓和傾倒。
3、人力搬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不能超過人體重量的二分之一,人力車運輸不得超過載重量的二分之一,以防跌倒、翻車、碰撞而發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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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出入庫管理
2、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嚴格執行收發、登記、清點、檢查制度。
九、廢棄管理
2、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危險物品,必須先清洗干凈,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
3、生產、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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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工程的實際情況,施工現場消防重點防范部位是加工廠和材料堆放場,鋼筋等構件加工時,由于使用電焊機等機械設備,容易飛濺火星,引起火災事故;材料堆放場是消防的重點防范部位。為此我項目部制定了如下措施:
1、倉庫保管員必須做到“三懂三會”,即: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懂預防火災的措施,懂撲救火災的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
2、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倉庫是重點防火部位,必須做到嚴禁吸煙,嚴禁煙火。
3、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必須設置專庫專賬,設專人管理。
4、存放應當分類、分堆,易燃可燃物品、有毒有害危險品應標明名稱性質。
5、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及有害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庫房。
6、儲存易燃可燃有毒物品的庫房,不得動用明火,必要時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經有關領導同意開據動火證,并在專人監護下方能動火。
7、倉庫照明燈泡不得大于60w,燈頭高出貨架50cm以上距離。
8、油漆、危險品、材料倉庫、加工廠,必須符合消防要求,配備適量的消防器材,并設置禁止明火的禁告牌。
9、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押運和使用,應由政治可靠、責任心
強、熟悉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險性和管理使用方法以及發生事故處理方法的人員專人負責。
10、物資部門在易燃易爆物品入庫時,除倉管員外,其他人員進入時需作登記。
11、管理人員應熟知易燃易爆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和管理貯存方法以及發生事故處理方法。
12、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的所有電氣設施必須符合安全規程防爆要求,每天下班前應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13、易燃易爆物品庫房應有隔熱、降溫、防爆型通排風裝置。
14、剩余少量的汽油應盛在專用帶蓋鐵桶內并置于防火箱內,并標有“嚴禁煙火”的警告標志。
15、在保管、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中,若發生丟失、被盜和其他事故時,應立即向項目經理報告,并視情節輕重,追究責任。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制定(精選12篇)篇二
1、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存放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設專人管理,不得隨意亂放。各單位應本著既要保證安全又符合節約;既統一,又可因地制宜的原則建立永久或臨時的化學危險品倉庫。
2、化學危險物品倉庫的建筑和設施,應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倉庫區必須與生產區、生活區有適當的間隔。
(2)庫房一般應采用一層建筑,每間庫房應設有足夠的獨立安全出口,儲存氧化劑、易燃液體、固體和劇毒物品的庫房,應該采用容易沖洗的不燃燒地面。
(3)化學危險品庫房應當符合安全、防火規定,應有良好的通風和必要的避雷設備,并根據物品的性質和不同的儲存方法設置相應的防爆、防火、滅火等安全設施。
(4)儲存易爆物品的庫房必須采用封閉、防爆或其他相應的安全電氣照明設備。如采用一般玻璃時,應安裝在玻璃窗的外面。電燈開關應該安裝在庫房外面。無電源的倉庫應有蓄電池燈照明。
3、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應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學危險物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堆垛不得過高、過密。堆垛之間以及堆垛與墻壁之間,應該留出一定的間距通道及通風口。
(2)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須單獨存放于專門的倉庫中,起爆點火器材,不得與炸藥在同一庫房中存放。
(3)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或同一儲存室內存放。如果施工工地的短期存放條件確有困難必須同庫房存放時,則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隔離存放。
(4)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5)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怕凍、怕曬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潮濕、露雨、低洼容易積水、低溫和高溫處存放;對可以露天存放的化學危險物品,根據不同性質,應具備確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4、化學危險物品倉庫應該建立下列安全措施:
(1)化學危險品倉庫應加強警衛,嚴格出入庫制度,禁止柴油車和拖拉機進入庫區內。
(2)倉庫區內嚴禁煙火,杜絕一切可能產生火花的因素,如因工作需要必須用火時,應經單位領導或保衛部門批準,在指定的安全地點進行。
(3)不準在庫房內或露天堆垛附近休息、試驗、分裝、打包和進行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
(4)容器包裝要密閉,如果發現破損滲漏,必須立即進行安全處理,改裝必須在安全地點進行,對易燃、易爆物品應使用不發生火花的工具。
(5)加強貨物入庫驗收和平時的檢查制度,對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變質、引起燃燒、爆炸的化學危險品,應該定期進行測溫化驗,防止自燃爆炸。
(6)盛裝化學危險物品的空容器和運輸工具,在使用前后必須進行檢查,徹底清洗,以防引起燃燒爆炸和中毒,對遺留地上的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及時清除處理。
(7)化學危險物品倉庫應健全安全保衛機構,建立義務消防隊,配備滅火設施及通訊、報警裝置,消防隊應經常進行訓練和業務學習。
1、搬運裝卸化學危險物品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搬運化學危險物品時要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磨擦、重壓和傾倒。
(2)化學危險物品與其它貨物以及性質相互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其他危險的化學危險物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違反配裝和同車或者同船混合裝運,怕熱、怕潮的化學危險物品應采取隔熱或防潮措施。
(3)施工工地人力搬運化學危險物品不能超過人體重量的二分之一,人力車運輸不得超過重量的二分之一,以防跌倒、翻車、碰撞而發生事故。
(4)裝卸搬運毒害腐蝕和放射性化學物品時,應備有相應防護用具和工作服。工作完畢,操作人員及使用工具必須清洗消毒。
(5)裝卸化學危險物品,要有專門人員負責組織和指導安全操作,裝卸地點設置警戒崗哨,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裝卸現場。
(6)裝卸化學危險物品應當盡量在白天進行,如果必須在夜間裝卸時,要有充分的安全照明設備。
2、運輸化學危險物品必須使用合乎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禁止使用火車的蔽車和腳踏車載運爆炸物品。
3、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前后應當保持一定的距離,通過市區時,應當遵守所在地玻璃機關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中途不得隨意停車。
4、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不得使用明火修理運輸工具或用明火。在中途停留時,必須有人看守,并不準停留在機關、工廠、倉庫附近、人口稠密的地區和橋梁、涵洞、水利工程等重要建筑設施旁。
5、運輸化學危險物品應視情況需要,派專人押運或指定可靠人員負責運輸。不得客、貨混裝,禁止無關人員搭乘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
6、載運化學危險物品的運輸工具,要有明顯標志。
1、使用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領取、清退制度,隨用隨領,所領取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的使用量,剩余的要及時退回。
2、使用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建立和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3、使用化學危險物品,必須由工作認真負責和具有安全知識的人員擔任,新參加的人員,必須事先經過訓練。
4、初次使用化學危險物品,應會同玻璃、技術部門共同把關,嚴格按照配方使用,并做好記錄。
5、化學危險物品因保管過期,變質失效,應報告上級批準并征得所在地玻璃和環境保護等部門同意后,在指定地點予以銷毀。
6、化學危險物品銷毀工作必須由一名有經驗的工程技術人員親自指揮,雨天和夜間盡量不進行銷毀工作。
1、各單位可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本單位安全崗位責任制。
2、對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有關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制定(精選12篇)篇三
一、對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種類、數量、存放地點等情況,要詳細造冊登記,建立臺賬。
二、各類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應根據不同性質,分別包裝、分別運輸、分別儲存,嚴禁混裝、混運、混存。
四、存放庫房要符合消防要求,庫房內嚴禁吸煙。使用時,應嚴格履行領料登記制度,填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領取登記表》。無關人員嚴禁進入庫房。庫房內要掛有明顯的規章制度及警言、標語。
五、實驗室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儲量不得超過當天的用量,個人限課堂使用量。實驗后應對實驗室進行全面檢查確定安全,使用剩余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應回收,殘渣、殘液不得隨意傾倒,應集中安全處理。
六、使用部門和個人必須嚴格責任制和操作規程,使用過程中必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杜絕災害事故和人身傷亡事故發生。
七、對不按規定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要視情節給予處理,有引發事故的,追究當事人責任。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制定(精選12篇)篇四
為了加強對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的安全管理,預防、控制和消除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的危害,保障全員參建人員的生命安全及財產安全,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標準。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危險化學物品的采購、儲存、裝卸、使用、出入庫和廢棄處置。
1職責。
對危險化學物品的儲存、裝卸、使用、出入庫和廢棄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和個人,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1.1原料保管員職責。
1.1.1負責危險化學物品的日常安全監督管理。
1.1.2負責危險化學物品注冊登記,建立檔案。
1.1.3負責危險化學物品的裝卸管理。
1.1.4負責危險化學物品的出入庫管理。
1.1.5負責危險化學物品安全標簽、安全技術說明書的查看。
1.1.6對危險化學物品包裝物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實施監督管理。
1.1.7負責廢棄的危險化學物品包裝物的回收管理。
1.2采購部門職責。
所采購的危險化學物品必須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國家、地方其他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需經采購部門、使用部門、技術部,驗收合格后方準許入庫。
由使用部門提前提出書面申請,注明規格和數量以及需求日期。采購部根據
需求,制定采購計劃。
2儲存和使用管理。
2.1保管負責人必須組織儲存、使用人員查看危險化學物品安全標簽、學習安全技術說明書,熟悉它們的性能、危害,掌握個人防護和安全操作方面的知識,防止造成污染或人身傷害。
2.2儲存、使用人員在操作過程中,應穿戴好必要的防護用品,并按有關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2.3根據危險化學物品的種類、特性,在儲存、使用場所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設備,配備相應的足夠滅火器材,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2.4危險化學物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儲存柜必須采用雙人雙鎖管理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
2.5領用必須執行由使用部門經理簽字審核后,保管員嚴格按照危險品領用單上規格、數量準確發放,并辦理登記手續。
2.6按實際需要領取危險化學物品,由部門負責人負責安排專人管理,嚴格領退,監督使用。
2.7領用危險化學物品必須用符合規定的標有明顯標志的可靠的包裝、容器盛裝;要謹慎,防止濺灑、碰撞。
2.8危險化學物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用完后的包裝物、容器如數交回所現單位,由單位負責人統一存儲、處理,不準亂放亂扔。
2.10對危險化學物品的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
3裝卸管理。
3.1對裝卸管理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使其掌握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知識,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由專人現場指揮。
3.2搬運危險化學物品時要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磨擦、重壓和傾倒。
3.3人力搬運危險化學物品不能超過人體重量的二分之一,以防跌倒、碰撞而發生事故。
4出入庫管理。
4.1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或專用場地內,并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并由專人管理。
4.2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嚴格執行收發、登記、清點、檢查制度。每個月由財務部門負責清點賬物。
5廢棄管理。
5.1危險化學物品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格管理,統一回收。氫氧化鈉的瓶子,使用稀鹽酸中和至中性后;濃硫酸的瓶子,必須經過石灰水中和后;無水乙醇,丙酮、乙醚的瓶子,使用自來水沖洗兩遍后;集中在一起,月底作為可回收垃圾統一處理。
5.3測定粗蛋白實驗中的蒸餾廢棄溶液,使用工業鹽酸中和至中性方可排放到下水道中。
5.4液化石油氣瓶中的殘留物,交給具有資質的液化石油灌裝單位處理,嚴禁我單位人員私自處理,更不允許私自將殘留物倒入到下水道中。
6關于氧氣、乙炔和液化氣的規定。
6.1氧氣瓶、乙炔瓶和液化石油氣瓶必須經過打壓鑒定合格符合規定的氣體瓶方可使用。
6.2氧氣、乙炔、液化氣瓶必須有安全保護裝置,配備減真圈、防護帽,否則禁止使用。
6.3嚴禁氧氣、乙炔同易燃易爆物品一起存放、運輸。
6.4氧氣瓶、乙炔瓶、液化氣瓶不得在陽光下暴曬,不得使用明火檢查氧氣、乙炔、液化氣瓶是否漏氣。
6.5氧氣瓶、乙炔瓶、液化氣瓶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存放點,氧氣瓶和乙炔瓶、液化氣瓶分開存放,兩者距離至少1米。
6.6操作氧氣和乙炔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且具有特種操作證,嚴禁無證人員操作。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制定(精選12篇)篇五
1. 危險品庫房、實驗室、鍋爐房、配電房、配氣房、車庫、食堂等要害部位,非工作人員未經批準嚴禁入內。
2. 各種安全防護裝置、照明、信號、監測儀表、警戒標記、防雷、報警裝置等設備要定期檢查,不得隨意拆除和非法占用。
3. 易燃易爆、劇毒、放射、腐蝕和性質相抵觸的各類物品,必須分類妥善存放,嚴格管理,保持通風良好,并設置明顯標志。倉庫及易燃易爆粉塵和氣體場所使用防爆燈具。
4. 木刨花、實驗剩余物應及時清出,放在指定地點。
5.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必須專人保管,保管員要詳細核對產品名稱、規格、牌號、質量、數量、查清危險性質。遇有包裝不良、質量異變、標號不符合等情況,應及時進行安全處理。
6. 忌水、忌沫、忌曬的化學危險品,不準在露天、低溫、高溫處存放。容器包裝要密閉,完整無損。
7. 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庫房周圍嚴禁吸煙和明火作業。庫房內物品應保持一定的間距。
8. 凡用玻璃容器盛裝的化學危險品,必須采用木箱搬運。嚴防撞擊、振動、摩擦、重壓和傾斜。
9. 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查出隱患,要及時整改和上報。如發現不安全的緊急情況,應先停止工作,再報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特殊環境易燃易爆環境場所容易發生爆炸事故,對于工作人員造成的傷害是非常大的。在特殊環境易燃易爆環境中使用的物品需要進行制定物品管理規定,今天小編就來具體介紹一下特殊環境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規定,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易燃易爆物品進行控制,以避免和減少有害環境影響和職業健康安全風險的管理職責、程序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本公司范圍內各部門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過程。
1.1 危險化學品
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1.2 警示標識(標志)指提醒進入工作場所人員注意安全(危害)的標識(標志)。
2 職責
2.1 安全保衛主管部門負責易燃易爆物品的歸口管理,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易燃易爆物品進行管理,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考核。
2.2 設備管理主管部門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負責組織對鍋爐、壓力容器的監督、檢查、考核等工作。
2.3 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對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活動的'環境影響和職業健康安全風險進行監督檢查。
3 管理內容和方法
3.1 對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的要求
3.1.1 安全保衛主管部門應按q/sz g59.03標準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對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購、搬運、生產、輸送、貯存、保管、使用等活動進行控制。
3.1.2 安全保衛主管部門應按q/sz g59.15標準規定,組織有關部門識別易燃易爆物品的貯存、使用情況,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制定并實施有效的控制措施,并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1.3 設備管理主管部門應按q/sz g59.18標準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有效控制措施,對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壓力管路等設備、設施進行管理,并對各部門對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1.4 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按q/sz g57.06標準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有效控制措施,對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管理,并對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1.5 安全保衛主管部門等部門應按q/sz g59.31標準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在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購、搬運、生產、輸送、貯存、保管、使用、處置等活動中,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貯存容器、相關設備等實施適當的警示標識(標志),以對相關人員做出必要的警示或提示。
3.1.6 從事采購、搬運、生產、輸送、貯存、保管、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活動的人員,應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防火防爆、消防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3.1.7 各類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儲存及使用場所應配備具有適宜能力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3.1.8 禁止在生產、儲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吸煙、燃明火,做生活間和開會學習。生產、儲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和作業場所,未經批準的非工作人員一律禁止入內。
3.2 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購
3.2.1 采購人員必須了解所采購易燃易爆物品的性質、物質安全資料數據(msds)、用途、用量、保存期限、運輸和保存等方法。
3.2.2 采購人員必須按質、按量、按技術要求進行采購。對無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無質量標簽、無危險分類標簽、內外包裝有破損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采購。
3.3.2 搬運操作者對無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無質量標簽、無危險分類標簽、內外包裝有破損的危險化學品有權拒絕搬運。
3.3.3 運輸易燃易爆物品必須使用專用車輛。搬運具有腐蝕性的危險化學品時,操作者應戴防護面罩或護目鏡,穿耐酸鞋和耐酸工作服,嚴禁赤手搬運或裸露皮膚工作。
3.4.1 易燃易爆物品必須貯存在專用倉庫,貯存方式、方法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貯存數量不能超過2天的使用量,節假日必須封存。
3.4.2 易燃易爆物品專用倉庫應符合安全、消防的要求,各類易燃易爆物品應分類、隔離貯存,并設置明顯警示標識(標志)。貯存各類油品的油庫應按q/sz g57.17標準規定進行控制。
3.4.3 易燃易爆物品專用倉庫及使用場所應當根據易燃易爆物品的種類、特性,在倉庫及使用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環保運行要求。
3.4.4 安全保衛主管部門等管理部門應對易燃易爆物品專用倉庫的貯存設備和安全設施進行定期檢驗。
3.5 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使用和處置
3.5.1 生產、使用和處置廢棄易燃易爆物品,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其他要求執行。
3.5.2 有關部門在生產、輸送、使用煤氣時,應按q/sz g59.17標準規定,制定并實施有效防火、防爆措施,對煤氣的生產、輸送和使用予以控制。
g59.22標準規定,制定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對氣瓶的灌充、運輸、貯存、氧氣乙炔(丙烯、丙烷)房、輸送軟管、割炬,以及氧氣切割過程進行控制。
3.5.4 易燃易爆物品的貯存、使用場所以及重點消防部位不應動明火。在進行設備維修等特殊情況,需要在這些部位動明火時,應按q/sz g59.16標準規定,制定有效的防護措施,并履行審批手續。
3.5.5 易燃易爆物品的廢棄和處置,應采取適宜的控制措施,防止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廢棄的固體易燃易爆物品、油品、廢棄包裝物等的處置應按q/sz g57.12標準規定予以控制。
3.6 應急準備和響應
3.6.1 安全保衛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按q/sz g58.12標準規定識別易燃易爆物品可能發生的火災、爆炸等緊急情況,制定應急預案,以便在發生事故時做出必要的響應。
3.6.2 各部門應根據本部門易燃易爆物品的情況,制定必要的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準備,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滅火器材,設置必要的消防通道、人員疏散通道等,并組織員工進行滅火、人員疏散等消防演習。
3.6.3 安全保衛主管部門應對各部門針對易燃易爆物品制定并實施應急預案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予以解決。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制定(精選12篇)篇六
第一條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由專人、專庫、專柜管理,毒口必須分別儲存,用后歸還原處,不準變動地方,絕對不允許無關人員打聽儲存地點、數量,保管人員有權不予回答。
第三條保管員保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必須熟悉庫內物資品種名稱,物理化學性能及保管常識,避免自燃的火災發生。
第四條在使用強酸、強堿及腐蝕性藥品時,必須戴好防護物,只允許酸向水里傾入,禁忌反向。在使用易燃溶液前,必須事先檢查火源和照明電源閘刀是否絕對安全,杜絕火種,保持室內通風、衛生,隨時提高警惕,排除一切隱患。
第六條在從事毒品、劇毒操作時,其他人員不得進入,要聽從工作人員管理,以防發生意外。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制定(精選12篇)篇七
一、首先門衛人員要做好宣傳工作,并及時制止“三品”進入車站。
二、車場安全員做好旅客,駕售人員宣傳工作,及時制止“三品”上車,并報告保衛科。
三、售票員、驗票員做好宣傳工作,及時制止并報告保衛科。
四、駕乘、隨車售票員、車輛租憑人勸阻旅客攜帶“三品”上車,并報告保衛科。
五、售票員做好宣傳工作,嚴禁車輛攜帶“三品”。
六、車輛出站時,嚴格檢查,杜絕“三品”上車,形成群防群治,各層次、多網絡嚴查“三品”。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制定(精選12篇)篇八
一、目的:為認真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加強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的發生,確保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化學危險品的種類:
1、爆炸品:易于燃燒和爆炸的物品、受到高溫、摩擦、沖擊或其它物質接觸發生作用后劇烈反應而引起爆炸,如雷管、炸藥等。
2、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經過壓縮后的氣體具有因受熱、撞擊或氣體膨脹而發生爆炸的危險,如壓縮空氣、液化氣。
3、易燃液體:易欲燃燒和揮發,其閃點(引火點)在攝氏四十五以下,或稍高于攝氏四十五度的液體物質,如汽油、乙醚、酒精等。
4、腐蝕物品:具有強烈腐蝕性,對人身和其它物品能因腐蝕作用而發生破壞現象,甚至引起燃燒和死亡,如硫酸、燒堿等。
(二)易爆物品。
儲氣罐、壓力管道。
(1)易燃易爆物品應儲存在符合安全防火條件好的地點,使用時應在無任何火種的排風良好處進行。
(2)使用汽油、醚類等易燃液體時,禁止明火,嚴禁在灼熱物上放置。
(3)禁止將易燃物質用明火蒸餾和加熱,其沸點低于100℃者(如汽油、乙醇、甲醇)在水浴或蒸汽浴上加熱,其沸點高于100℃者可用油浴或沙浴等加熱蒸餾,水浴、油浴也不準采用明火。
(4)絕對禁止在杯皿中沸和蒸發可燃物質,蒸發可燃物質之液體必須利用能避免其蒸汽逸入空氣中的裝置,其加熱器安排及方法必須遵守實驗室安全規則。
(5)飽和蒸汽壓力較大的液體、二硫化碳以及丙酮,不允許放在燒瓶中,應放在堅固的容器中。
(6)在有易燃、易爆氣體、粉塵的室內,所有電氣設備和照明都應采用防爆型的設備和裝置。
(7)化學易燃品的容器,包裝應該牢固、密封、材質適應化學易燃易爆品的性能,容器包裝外部須印貼明顯的警告標志,說明物質名稱、化學性能和注意事項。
(8)儲存室內溫度保持在10~25℃范圍之內。
(9)壓力容器、管道管理:見:
(三)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保管的安全要求:
1、為了確?;瘜W危險品堆放區的安全,嚴格出入制度,容器包裝要密閉、完整,對破損滲漏要立即進行妥善處理,倉庫區域內嚴禁煙灰火。
2、化學危險物品應該分類、分堆貯存,有標識,有專用容器、通道和通風口。
3、在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庫房內或露天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打包、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
4、化學危險品倉庫應有良好的通風,配備相應的放火、防爆、防毒的安全設施。
(四)化學危險物品的裝卸搬運規定:
1、必須輕拿輕放,嚴防振動、撞擊、摩擦、重壓和傾倒。
2、嚴禁性質相抵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物品混合裝載。
3、對怕熱、怕潮的化學危險物品,要采取隔熱和防潮措施。
4、裝卸搬運毒害、腐蝕性、放射化學危險品時,應備有相應的防護用品和工具,工作結實后應清洗消毒。
5、裝卸和搬運的職工應經常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并且有一定的業務知識和固定的人員擔任。
(五)關于保管化學危險品的人員要求:
1、選拔具有責任心強的同志擔任保管工作。
2、保管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因工作需要調動必須把工作交接清楚。
3、保管人員要熟知化學危險品的性質、中毒的急救方法,消防器材的使用等,并不斷提高業務知識。
五、管理職責。
1、安全員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部門,負責定期對易燃易爆物品進行監督管理。
3、生產科負責對壓力設備設施定期進行維護管理。
4、庫房保管員按規定發放、登記易燃易爆物品出庫。
六、管理程序。
七、隱患整改管理。
3.3.1安全隱患須以“隱患整改通知書”形式通報整改。
3.3.2庫房、車間要對相關部門通報的事故隱患進行落實、整改,并將整改況反饋到相關部門。
3.3.3對暫時不具備整改條件的隱患要采取可靠防范措施。在具備條件時必須整改完畢。
4、附則。
本制度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生產科負責解釋。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制定(精選12篇)篇九
第一條為加強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使用、儲存、經營、運輸和銷毀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國家標準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中以燃燒爆炸為主要特性的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化學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腐蝕品中部分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條新建、擴建、改建的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廠、倉庫和裝運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在城鎮以外的獨立安全地帶。對已建成的嚴重影響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廠、倉庫,應納入城市改造規劃,并分別采取限期搬遷、改變使用性質、限制生產或儲存化學物品種類和數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條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填報《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審核申報表》或《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審核申報表》,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合格后,分別填發《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或《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無《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儲存、經營、運輸易燃易爆物品。
第六條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
第七條生產、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二)生產、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必須按照有關規范安裝防雷保護設施;
(三)生產、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場所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電器防爆標準;
(四)生產設備與裝置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施,定期保養、校驗;
(五)易產生靜電的生產設備與裝置,必須按規定設置靜電導除設施,并定期進行檢查;
(六)從事生產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員必須經主管部門進行消防安全培訓,經考試取得合格證,方準上崗。
第八條易燃易爆物品出廠時,必須有產品安全說明書。說明書中必須有經法定檢驗機構測定的該物品的閃點,燃點、自然點、爆炸極限等數據和防火、滅火、安全儲運的注意事項。
第九條易燃易爆物品的灌裝容器、包裝及其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第十條大量銷毀易燃易爆物品時,應當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一)專用倉庫、貨場或其他專用儲存設施,必須由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專人管理;
(三)不得超量儲存。
第十二條易燃易爆物品的儲存單位,必須建立入庫驗收、發貨檢查、出入庫登記制度。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及物品變質、分解的,嚴禁出入庫。
第十三條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管理人員在發貨時,必須檢查提貨單位的《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無《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的不得發貨。
第十四條經營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儲存、經營設施;
(二)有經過消防培訓合格的經營人員;
第十五條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必須辦理《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無《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的車輛不得從事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業務。
第十六條辦理《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主管部門或單位的證明、車輛年檢證、駕駛員證、押運員證;
(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和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
(三)有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駕駛員、押運員。
第十七條《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分長期和臨時兩種,全國通用。長期《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期限為一年,急需運輸的可辦一次性臨時《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
第十八條《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由承運單位或個人所在縣(含縣)以上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填發。
第十九條運輸易燃易爆物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二)輕拿輕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傾倒;
(四)化學性質、安全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混合裝運;
(六)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物品,不宜在陰雨天運輸。若必須運輸時,除具有良好的裝卸條件外,還應有防潮遮雨措施。
第二十條無關人員不得搭乘裝有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工具。
第二十一條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13392—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
第二十二條運輸壓縮、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的槽、罐車的顏色,必須符合國家色標要求,并安裝靜電接地裝置和阻火設備。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消防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與本辦法相配套的《化學危險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品名表》、《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由公安部統一制定、印制。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制定(精選12篇)篇十
第一條保管和使用化學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收發、登記、回收和檢查制度,切實做到限額領料、活完料凈。
第二條收發、儲存、運輸和使用爆炸物品,必須由懂得爆炸物品常識的人進行,并要由專門技術人員負責組織和指導安全操作,裝卸爆炸物品,要輕拿輕放;運輸爆炸物品要包裝嚴密、放置穩定。
第三條禁止在爆炸物品庫內或庫外附近地方點火和吸煙;不要把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帶入庫內,無關人員禁止進入爆炸物品庫。
第四條運輸、儲存和使用氣瓶時,防止沖撞、敲擊和強烈震動。
第五條氣瓶不要在陽光下曝曬,在有明火的地點不要排出瓶內氣體。
第六條氣瓶內的氣體沒有放盡以前或者瓶內具有爆炸危險的混合氣體時,不應當修理活門。
第七條防止油類落在氧氣瓶上,帶有油類的物品不要接觸氧氣瓶及其零件。
第八條易燃和可燃液體的倉庫,應該設置在地勢較高和干燥的地方。
第九條儲存有自燃危險的物品庫房,要有良好的通風;廢油、棉紗、油手套、沾油工作服等物品,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妥善管理。
第十條對盛裝過易燃易爆的容器進行電焊作業時,要首先將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清除掉,洗凈容器,并采取防護措施。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制定(精選12篇)篇十一
5、易燃易爆物品倉照明必須使用防火,防爆裝置的電氣設備。
6、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焊、割作業,必須經施工現場防火責任人批準。
7、嚴禁攜帶火種、bp機、手機、對講機及非防爆裝置的.照明燈具進入易燃易爆物品倉。
8、倉庫存氣量不準超過1m3。
9、易燃易爆物品不能混放,除現場有集中存放處外,班組使用的零散的各種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按有關規定存放。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制定(精選12篇)篇十二
為了加強小區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爆炸,保障小區人員和財產安全,遵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業主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規定,結合小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下列物品禁止進入小區,必須進入時應經過當地公安機關批準:
(8)使用的危險品應持有合格證明。檢驗報告,并按使用說明及注意事項使用;
(9)載有危險物品的車輛不得在小區周圍停泊。滯留;
2.危險物品的儲存。保管。
(1)危險物品應分類。隔離儲存,并應確保無相互抵觸。使用滅火劑不相容的儲存;
3.任何業主。個人不得在小區從事經營。生產危險品的活動。
4、應當將具有火災和爆炸危險的場所納入消防安全管理重點部位,設立防火。防暴。禁煙標志;建立防火。防暴制度和防范措施,嚴格管理,定期進行檢查。
5、不得在具有火災和爆炸危險的場所動火。吸煙和進行可能引起爆炸?;馂牡钠渌顒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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