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個組織的規章制度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也存在一些差異,因為每個組織有自己獨特的特點和目標。如果你正在制定規章制度,下面的范文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參考和借鑒。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醫療技術管理制度范文(14篇)篇一
二、凡引進本院尚未開展的新技術、新項目,均應嚴格遵守本準入管理制度。
1、探索使用技術,指醫療機構引進或自主開發的在國內尚未使用的新技術。
2、限制度使用技術(高難、高新技術),指需要在限定范圍和具備一定條件方可使用的技術難度大、技術要求高的醫療技術。
3、一般診療技術,指除國家或省衛生行政部門規定限制度使用外的常用診療項目,具體是指在國內已開展且基本成熟或完全成熟的醫療技術。
四、醫院鼓勵研究、開發和應用新的醫療技術,鼓勵引進國內外先進醫療技術;禁止使用已明顯落后或不再適用、需要淘汰或技術性、安全性、有效性、經濟性和社會倫理及法律等方面與保障公民健康不相適應的技術。
五、醫院由醫務處牽頭成立醫院新技術管理委員會(由醫院主要專家組成)及科室醫療新技術管理小組(由科室主任及專家3-5人組成),全面負責新技術項目的理論和技術論證,并提供權威性的評價。包括:提出醫療技術準入政策建議;提出限制度使用技術項目的建議及相關的技術規范和準入標準;負責探索和限制度使用技木項目技術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對重大技術準入項目實施效果和社會影響評估,以及其他與技術準入有關的咨詢工作。
六、嚴格規范醫療新技術的臨床準入管理制度,凡引進本院尚未開展的`新技術、新項目,首先須由所在科室進行可行性研究,在確認其安全性、有效性及包括倫理、道德方面評定的基礎上,本著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指導臨床實踐,同時要具備相應的技術條件、人員和設施,經科室集中討論和科主任同意后,填寫'新技術、新項目申請表'交醫務處審核和集體評估。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醫療技術管理制度范文(14篇)篇二
二、凡引進本院尚未開展的新技術、新項目,均應嚴格遵守本準入管理制度,醫療技術準入管理制度。
三、新醫療技術分為以下三類。
1、探索使用技術,指醫療機構引進或自主開發的在國內尚未使用的新技術。
2、限制度使用技術(高難、高新技術),指需要在限定范圍和具備一定條件方可使用的技術難度大、技術要求高的醫療技術。
3、一般診療技術,指除國家或省衛生行政部門規定限制度使用外的常用診療項目,具體是指在國內已開展且基本成熟或完全成熟的醫療技術。
四、醫院鼓勵研究、開發和應用新的醫療技術,鼓勵引進國內外先進醫療技術;禁止使用已明顯落后或不再適用、需要淘汰或技術性、安全性、有效性、經濟性和社會倫理及法律等方面與保障公民健康不相適應的技術,管理制度《醫療技術準入管理制度》。
五、醫院由醫務處牽頭成立醫院新技術管理委員會(由醫院主要專家組成)及科室醫療新技術管理小組(由科室主任及專家3-5人組成),全面負責新技術項目的理論和技術論證,并提供權威性的評價。包括:提出醫療技術準入政策建議;提出限制度使用技術項目的建議及相關的技術規范和準入標準;負責探索和限制度使用技木項目技術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對重大技術準入項目實施效果和社會影響評估,以及其他與技術準入有關的咨詢工作。
六、嚴格規范醫療新技術的臨床準入管理制度,凡引進本院尚未開展的新技術、新項目,首先須由所在科室進行可行性研究,在確認其安全性、有效性及包括倫理、道德方面評定的基礎上,本著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指導臨床實踐,同時要具備相應的技術條件、人員和設施,經科室集中討論和科主任同意后,填寫“新技術、新項目申請表”交醫務處審核和集體評估。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醫療技術管理制度范文(14篇)篇三
按照《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為切實落實文件精神,做好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準入和分類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結合本院實際,特制定鐵峰鄉衛生院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制度。
1、組織領導。
成立廣豐縣人民醫院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領導小組。院長為組長,醫務科科長為副組長,職能科室負責人及相關科室主任為成員,主要負責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領導工作。醫院專家委員會為本院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審批評價機構。醫務科檢查監督本院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情況。
2、審批流程。
第一類醫療技術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確切,醫療機構通過常規管理在臨床應用中能確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術。
第二類醫療技術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確切,涉及一定倫理問題或者風險較高,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以控制管理的醫療技術。
第三類醫療技術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衛生行政部門加以嚴格控制管理的醫療技術:
(一)涉及重大倫理問題;
(二)高風險;
(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經規范的臨床試驗研究進一步驗證;
(四)需要使用稀缺資源;
(五)衛生部規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醫療技術。
由各科室提出(擬)開展符合第一類類醫療技術要求的目錄及臨床應用情況,由我院專家委員會審批評價,通過后報我院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領導小組批準實施。我院(擬)開展第二、三類醫療技術目錄所規定的項目時,將申報材料按相關要求準備齊全后,由院專家委員會初審,合格后報送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3、檢查監督。
醫務科對本院開展的臨床醫療技術安全性、有效性及合理性檢查監督,并建立醫療技術檔案,記錄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情況。
4、臨床應用。
我院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嚴格按照衛生部頒發的《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執行。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醫療技術管理制度范文(14篇)篇四
按照《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為切實落實文件精神,做好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準入和分類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經院醫療質量委員會討論,制定本規定:
第一類醫療技術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確切,各科室通過常規管理在臨床應用中能確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術。第一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由各科室根據功能、任務、技術能力實施嚴格管理。
第二類醫療技術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確切,涉及一定倫理問題或者風險較高,需向市衛生局申報的醫療技術。第二類醫療技術目錄由省衛生廳制定并公布,各相關科室及時組織申報。
第三類醫療技術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衛生行政部門加以嚴格控制管理的醫療技術:
1、涉及重大倫理問題;
2、高風險;
3、安全性、有效性尚需規范的臨床試驗研究進一步驗證;
4、需要使用稀缺資源;
5、衛生部規定的其它需要特殊管理的醫療技術。
衛生部負責制定公布第三類醫療技術目錄;省衛生廳負責制定公布第二類醫療技術目錄并報衛生部備案;第一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由醫療機構根據功能、任務、技術能力實施嚴格管理。
醫院學術委員會負責第三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院內審核工作,醫務科負責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組織實施和管理。第二類醫療技術和第三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前均需報醫務科,醫務科進行組織并報衛生局進行第三方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科室應當自準予開展第二類醫療技術和第三類醫療技術之日起2年內,每年向醫務科書面匯報臨床應用情況,包括診療病例數、適應征掌握情況、臨床應用效果、并發癥、合并癥、不良反應、隨訪情況等,醫務科建立醫療技術檔案,定期對醫療技術定期進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應用情況的評估,醫務科定期向衛生局報告。
1、該項醫療技術被衛生部廢除或者禁止使用;
3、發生與該項醫療技術直接相關的嚴重不良后果;
4、該項醫療技術存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隱患;
6、該項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效果不確切;
7、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2、該項醫療技術非關鍵環節發生改變的;
3、準予該項醫療技術診療科目登記后1年內未在臨床應用的;
4、該項醫療技術中止1年以上擬重新開展的。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醫療技術管理制度范文(14篇)篇五
一、依法準予醫務人員實施與其專業能力相適應的醫療技術。醫務人員開展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應嚴格遵守本制度。
二、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應當遵循科學、安全、規范、有效、經濟、符合倫理的原則。
第一類醫療技術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確切,醫院通過常規管理在臨床應用中能確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術(醫院審批)。
第二類醫療技術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確切,涉及一定倫理問題或者風險較高,需要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加以控制管理的醫療技術(省衛生廳審批)。
第三類醫療技術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衛生行政部門加以嚴格控制管理的醫療技術(衛生部審批):。
(一)涉及重大倫理問題;
(二)高風險;
(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經規范的臨床試驗研究進一步驗證;
(四)需要使用稀缺資源;
(五)衛生部規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醫療技術。
四、醫院負責第一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審核工作。
五、開展的臨床檢驗項目必須是衛生部公布的準予開展的臨床檢驗項目。
六、建立醫療技術分級管理制度和保障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質量安全制度,建立醫療技術檔案,對醫療技術定期進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應用情況評估。
七、建立手術分級管理制度。根據風險性和難易程度不同,手術分為四級詳見《博興縣人民醫院手術分級目錄(2012年版)》。
八、對具有不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開展不同級別的手術進行限定,并對其專業能力進行審核后授予相應的手術權限。
九、醫院準予醫務人員超出其專業能力開展醫療技術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未經醫療機構批準,醫務人員擅自臨床應用醫療技術的,由醫務人員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十、執業醫師在醫療技術臨床應用過程中有違反《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醫療技術管理制度范文(14篇)篇六
二、凡引進本院尚未開展的新技術、新項目,均應嚴格遵守本準入管理制度。
1、探索使用技術,指醫療機構引進或自主開發的在國內尚未使用的新技術。
2、限制度使用技術(高難、高新技術),指需要在限定范圍和具備一定條件方可使用的技術難度大、技術要求高的醫療技術。
3、一般診療技術,指除國家或省衛生行政部門規定限制度使用外的常用診療項目,具體是指在國內已開展且基本成熟或完全成熟的醫療技術。
四、醫院鼓勵研究、開發和應用新的.醫療技術,鼓勵引進國內外先進醫療技術;禁止使用已明顯落后或不再適用、需要淘汰或技術性、安全性、有效性、經濟性和社會倫理及法律等方面與保障公民健康不相適應的技術。
五、醫院由醫務處牽頭成立醫院新技術管理委員會(由醫院主要專家組成)及科室醫療新技術管理小組(由科室主任及專家3—5人組成),全面負責新技術項目的理論和技術論證,并提供權威性的評價。包括:提出醫療技術準入政策建議;提出限制度使用技術項目的建議及相關的技術規范和準入標準;負責探索和限制度使用技木項目技術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對重大技術準入項目實施效果和社會影響評估,以及其他與技術準入有關的咨詢工作。
六、嚴格規范醫療新技術的臨床準入管理制度,凡引進本院尚未開展的新技術、新項目,首先須由所在科室進行可行性研究,在確認其安全性、有效性及包括倫理、道德方面評定的基礎上,本著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指導臨床實踐,同時要具備相應的技術條件、人員和設施,經科室集中討論和科主任同意后,填寫'新技術、新項目申請表'交醫務處審核和集體評估。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醫療技術管理制度范文(14篇)篇七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促進醫學科學發展和醫療技術進步,保障醫療質量和患者安全,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技術,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以診斷和治療疾病為目的,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而采取的醫學專業手段和措施。
本辦法所稱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是指將經過臨床研究論證且安全性、有效性確切的醫療技術應用于臨床,用以診斷或者治療疾病的過程。
第三條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開展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應當遵循科學、安全、規范、有效、經濟、符合倫理的原則。
安全性、有效性不確切的醫療技術,醫療機構不得開展臨床應用。
第五條國家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對禁止臨床應用的醫療技術實施負面清單管理,對部分需要嚴格監管的醫療技術進行重點管理。其他臨床應用的醫療技術由決定使用該類技術的醫療機構自我管理。
第六條醫療機構對本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和管理承擔主體責任。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技術服務應當與其技術能力相適應。
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是本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七條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全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鼓勵衛生行業組織參與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質量控制、規范化培訓和技術評估工作,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為衛生行業組織參與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創造條件。
第九條醫療技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應用于臨床(以下簡稱禁止類技術):
(一)臨床應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確切;
(二)存在重大倫理問題;
(三)該技術已經被臨床淘汰;
(四)未經臨床研究論證的醫療新技術。
禁止類技術目錄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制定發布或者委托專業組織制定發布,并根據情況適時予以調整。
第十條禁止類技術目錄以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為需要重點加強管理的醫療技術(以下簡稱限制類技術),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嚴格管理:
(二)需要消耗稀缺資源的;
(三)涉及重大倫理風險的;
(四)存在不合理臨床應用,需要重點管理的。
國家限制類技術目錄及其臨床應用管理規范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制定發布或者委托專業組織制定發布,并根據臨床應用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在國家限制類技術目錄基礎上增補省級限制類技術相關項目,制定發布相關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范,并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備案。
第十一條對限制類技術實施備案管理。醫療機構擬開展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的,應當按照相關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范進行自我評估,符合條件的可以開展臨床應用,并于開展首例臨床應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備案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開展臨床應用的限制類技術名稱和所具備的`條件及有關評估材料;
(二)本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專門組織和倫理委員會論證材料;
(三)技術負責人(限于在本機構注冊的執業醫師)資質證明材料。
備案部門應當自收到完整備案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在該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備注欄予以注明,并逐級上報至省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二條未納入禁止類技術和限制類技術目錄的醫療技術,醫療機構可以根據自身功能、任務、技術能力等自行決定開展臨床應用,并應當對開展的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實施嚴格管理。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擬開展存在重大倫理風險的醫療技術,應當提請本機構倫理委員會審議,必要時可以咨詢省級和國家醫學倫理專家委員會。未經本機構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的醫療技術,特別是限制類醫療技術,不得應用于臨床。
第十四條國家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質量管理與控制制度,充分發揮各級、各專業醫療質量控制組織的作用,以“限制類技術”為主加強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質量控制,對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情況進行日常監測與定期評估,及時向醫療機構反饋質控和評估結果,持續改進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質量。
第十五條二級以上的醫院、婦幼保健院及專科疾病防治機構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應當下設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的專門組織,由醫務、質量管理、藥學、護理、院感、設備等部門負責人和具有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臨床、管理、倫理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該專門組織的負責人由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擔任,由醫務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四)定期檢查本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各項制度執行情況,并提出改進措施和要求;
(五)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其他醫療機構應當設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工作小組,并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本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本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制度,包括目錄管理、手術分級、醫師授權、質量控制、檔案管理、動態評估等制度,保障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質量和安全。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應當具有符合要求的診療科目、專業技術人員、相應的設備、設施和質量控制體系,并遵守相關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范。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目錄并及時調整,對目錄內的手術進行分級管理。
第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依法準予醫務人員實施與其專業能力相適應的醫療技術,并為醫務人員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檔案,納入個人專業技術檔案管理。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師手術授權與動態管理制度,根據醫師的專業能力和培訓情況,授予或者取消相應的手術級別和具體手術權限。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論證制度。對已證明安全有效,但屬本機構首次應用的醫療技術,應當組織開展本機構技術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論證,通過論證的方可開展醫療技術臨床應用。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評估制度,對限制類技術的質量安全和技術保證能力進行重點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本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目錄和有關管理要求。對存在嚴重質量安全問題或者不再符合有關技術管理要求的,要立即停止該項技術的臨床應用。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本機構醫師相關技術臨床應用權限。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為醫務人員參加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規范化培訓創造條件,加強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人才隊伍的建設和培養。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首次在本醫療機構臨床應用的醫療技術的規范化培訓工作。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開展的限制類技術目錄、手術分級管理目錄和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情況應當納入本機構院務公開范圍,主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在醫療技術臨床應用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該項醫療技術的臨床應用:
(一)該醫療技術被國家衛生健康委列為“禁止類技術”;
(四)發現該項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效果不確切,或者存在重大質量、安全或者倫理缺陷。
醫療機構出現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屬于限制類技術的,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取消該醫療機構相應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備案,在該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備注欄予以注明,并逐級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療機構出現第一款第四項情形的,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該項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情況進行核查,確屬醫療技術本身存在問題的,可以暫停該項醫療技術在本地區的臨床應用,并向國家衛生健康委報告。國家衛生健康委收到報告后,組織專家進行評估,決定需要采取的進一步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條國家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規范化培訓制度。擬開展限制類技術的醫師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范要求接受規范化培訓。
國家衛生健康委統一組織制定國家限制類技術的培訓標準和考核要求,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省級增補的限制類技術以及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認為其他需要重點加強培訓的醫療技術,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制訂培訓標準,對培訓基地管理和參加培訓醫師(以下簡稱參培醫師)的培訓和考核提出統一要求,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對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規范化培訓基地實施備案管理。醫療機構擬承擔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規范化培訓工作的,應當達到國家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制定培訓方案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擬承擔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規范化培訓工作的,應當于首次發布招生公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備案材料應當包括:
(一)開展相關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的備案證明材料;
(二)開展相關限制類技術培訓工作所具備的軟、硬件條件的自我評估材料;
(三)近3年開展相關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的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情況;
(四)培訓方案、培訓師資、課程設置、考核方案等材料。
第三十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經備案擬承擔限制性技術臨床應用規范化培訓工作的醫療機構名單。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規范化培訓基地的考核和評估,對不符合培訓基地條件或者未按照要求開展培訓、考核的,應當責令其停止培訓工作,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培訓基地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及流程,明確崗位職責和管理要求,加強對培訓導師的管理。嚴格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和教材制定培訓方案與計劃,建立醫師培訓檔案,確保培訓質量和效果。
第三十二條申請參加培訓的醫師應當符合相關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范要求。培訓基地應當按照公開公平、擇優錄取、雙向選擇的原則決定是否接收參培醫師。
第三十三條參培醫師完成培訓后應當接受考核。考核包括過程考核和結業考核。
考核應當由所在培訓基地或者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第三方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對國家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統一培訓要求以外的醫療技術,醫療機構應當自行進行規范化培訓。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建立全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信息化管理平臺,對國家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相關信息進行收集、分析和反饋。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建立省級醫療技術臨床應用信息化管理平臺,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和省級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全國和省級醫療技術臨床應用信息化管理平臺逐例報送限制類技術開展情況數據信息。
各級、各專業醫療質量控制組織應當充分利用醫療技術臨床應用信息化管理平臺,加大數據信息分析和反饋力度,指導醫療機構提高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質量安全。
第三十八條國家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評估制度。對醫療技術的安全性、有效性、經濟適宜性及倫理問題等進行評估,作為調整國家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政策的決策依據之一。
第三十九條國家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情況信譽評分制度,與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信用記錄掛鉤,納入衛生健康行業社會信用體系管理,接入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將信譽評分結果應用于醫院評審、評優、臨床重點專科評估等工作。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經備案開展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的醫療機構名單及相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暫停或者停止相關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三)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混亂,存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隱患的;
(四)未按照要求向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備案的;
(五)未按照要求報告或者報告不實信息的;
(六)未按照要求向國家和省級醫療技術臨床應用信息化管理平臺報送相關信息的;
(七)未將相關信息納入院務公開范圍向社會公開的;
(八)未按要求保障醫務人員接受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規范化培訓權益的。
第四十二條承擔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規范化培訓的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規范化培訓,并向社會公布;造成嚴重后果的,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要求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
(二)提供不實備案材料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未按照要求開展培訓、考核的;
(四)管理混亂導致培訓造成嚴重不良后果,并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
第四十三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開展相關醫療技術與登記的診療科目不相符的;
(二)開展禁止類技術臨床應用的;
(三)不符合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范要求擅自開展相關醫療技術的。
第四十四條醫療機構管理混亂導致醫療技術臨床應用造成嚴重不良后果,并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給予三萬元以下罰款,并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醫療技術管理相關規章制度或者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范的;
(二)開展禁止類技術臨床應用的;
(三)在醫療技術臨床應用過程中,未按照要求履行知情同意程序的;
(四)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人體的器官移植技術、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細胞治療技術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八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地方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公布前,已經開展相關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按照本辦法及相關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范進行自我評估。符合臨床應用條件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要求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不符合要求或者不按照規定備案的,不得再開展該項醫療技術臨床應用。
第五十條中醫醫療機構的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由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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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技術管理制度醫療技術管理制度范文(14篇)篇八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促進醫學科學發展和醫療技術進步,保障醫療質量和患者安全,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技術,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以診斷和治療疾病為目的,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而采取的醫學專業手段和措施。
本辦法所稱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是指將經過臨床研究論證且安全性、有效性確切的醫療技術應用于臨床,用以診斷或者治療疾病的過程。
第三條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開展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應當遵循科學、安全、規范、有效、經濟、符合倫理的原則。
安全性、有效性不確切的醫療技術,醫療機構不得開展臨床應用。
第五條國家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對禁止臨床應用的醫療技術實施負面清單管理,對部分需要嚴格監管的醫療技術進行重點管理。其他臨床應用的醫療技術由決定使用該類技術的醫療機構自我管理。
第六條醫療機構對本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和管理承擔主體責任。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技術服務應當與其技術能力相適應。
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是本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七條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全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鼓勵衛生行業組織參與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質量控制、規范化培訓和技術評估工作,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為衛生行業組織參與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創造條件。
第九條醫療技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應用于臨床(以下簡稱禁止類技術):
(一)臨床應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確切;
(二)存在重大倫理問題;
(三)該技術已經被臨床淘汰;
(四)未經臨床研究論證的醫療新技術。
禁止類技術目錄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制定發布或者委托專業組織制定發布,并根據情況適時予以調整。
第十條禁止類技術目錄以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為需要重點加強管理的醫療技術(以下簡稱限制類技術),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嚴格管理:
(二)需要消耗稀缺資源的;
(三)涉及重大倫理風險的;
(四)存在不合理臨床應用,需要重點管理的。
國家限制類技術目錄及其臨床應用管理規范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制定發布或者委托專業組織制定發布,并根據臨床應用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在國家限制類技術目錄基礎上增補省級限制類技術相關項目,制定發布相關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范,并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備案。
第十一條對限制類技術實施備案管理。醫療機構擬開展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的,應當按照相關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范進行自我評估,符合條件的可以開展臨床應用,并于開展首例臨床應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備案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開展臨床應用的限制類技術名稱和所具備的`條件及有關評估材料;
(二)本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專門組織和倫理委員會論證材料;
(三)技術負責人(限于在本機構注冊的執業醫師)資質證明材料。
備案部門應當自收到完整備案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在該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備注欄予以注明,并逐級上報至省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二條未納入禁止類技術和限制類技術目錄的醫療技術,醫療機構可以根據自身功能、任務、技術能力等自行決定開展臨床應用,并應當對開展的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實施嚴格管理。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擬開展存在重大倫理風險的醫療技術,應當提請本機構倫理委員會審議,必要時可以咨詢省級和國家醫學倫理專家委員會。未經本機構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的醫療技術,特別是限制類醫療技術,不得應用于臨床。
第十四條國家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質量管理與控制制度,充分發揮各級、各專業醫療質量控制組織的作用,以“限制類技術”為主加強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質量控制,對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情況進行日常監測與定期評估,及時向醫療機構反饋質控和評估結果,持續改進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質量。
第十五條二級以上的醫院、婦幼保健院及專科疾病防治機構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應當下設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的專門組織,由醫務、質量管理、藥學、護理、院感、設備等部門負責人和具有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臨床、管理、倫理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該專門組織的負責人由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擔任,由醫務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二)審定本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目錄和手術分級管理目錄并及時調整;
(四)定期檢查本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各項制度執行情況,并提出改進措施和要求;
(五)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其他醫療機構應當設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工作小組,并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本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本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制度,包括目錄管理、手術分級、醫師授權、質量控制、檔案管理、動態評估等制度,保障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質量和安全。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應當具有符合要求的診療科目、專業技術人員、相應的設備、設施和質量控制體系,并遵守相關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范。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目錄并及時調整,對目錄內的手術進行分級管理。
手術管理按照國家關于手術分級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依法準予醫務人員實施與其專業能力相適應的醫療技術,并為醫務人員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檔案,納入個人專業技術檔案管理。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師手術授權與動態管理制度,根據醫師的專業能力和培訓情況,授予或者取消相應的手術級別和具體手術權限。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論證制度。對已證明安全有效,但屬本機構首次應用的醫療技術,應當組織開展本機構技術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論證,通過論證的方可開展醫療技術臨床應用。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評估制度,對限制類技術的質量安全和技術保證能力進行重點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本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目錄和有關管理要求。對存在嚴重質量安全問題或者不再符合有關技術管理要求的,要立即停止該項技術的臨床應用。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本機構醫師相關技術臨床應用權限。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為醫務人員參加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規范化培訓創造條件,加強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人才隊伍的建設和培養。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首次在本醫療機構臨床應用的醫療技術的規范化培訓工作。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開展的限制類技術目錄、手術分級管理目錄和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情況應當納入本機構院務公開范圍,主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在醫療技術臨床應用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該項醫療技術的臨床應用:
(一)該醫療技術被國家衛生健康委列為“禁止類技術”;
(四)發現該項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效果不確切,或者存在重大質量、安全或者倫理缺陷。
醫療機構出現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屬于限制類技術的,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取消該醫療機構相應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備案,在該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備注欄予以注明,并逐級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療機構出現第一款第四項情形的,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該項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情況進行核查,確屬醫療技術本身存在問題的,可以暫停該項醫療技術在本地區的臨床應用,并向國家衛生健康委報告。國家衛生健康委收到報告后,組織專家進行評估,決定需要采取的進一步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條國家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規范化培訓制度。擬開展限制類技術的醫師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范要求接受規范化培訓。
國家衛生健康委統一組織制定國家限制類技術的培訓標準和考核要求,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省級增補的限制類技術以及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認為其他需要重點加強培訓的醫療技術,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制訂培訓標準,對培訓基地管理和參加培訓醫師(以下簡稱參培醫師)的培訓和考核提出統一要求,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對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規范化培訓基地實施備案管理。醫療機構擬承擔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規范化培訓工作的,應當達到國家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制定培訓方案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擬承擔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規范化培訓工作的,應當于首次發布招生公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備案材料應當包括:
(一)開展相關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的備案證明材料;
(二)開展相關限制類技術培訓工作所具備的軟、硬件條件的自我評估材料;
(三)近3年開展相關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的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情況;
(四)培訓方案、培訓師資、課程設置、考核方案等材料。
第三十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經備案擬承擔限制性技術臨床應用規范化培訓工作的醫療機構名單。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規范化培訓基地的考核和評估,對不符合培訓基地條件或者未按照要求開展培訓、考核的,應當責令其停止培訓工作,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培訓基地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及流程,明確崗位職責和管理要求,加強對培訓導師的管理。嚴格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和教材制定培訓方案與計劃,建立醫師培訓檔案,確保培訓質量和效果。
第三十二條申請參加培訓的醫師應當符合相關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范要求。培訓基地應當按照公開公平、擇優錄取、雙向選擇的原則決定是否接收參培醫師。
第三十三條參培醫師完成培訓后應當接受考核。考核包括過程考核和結業考核。
考核應當由所在培訓基地或者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第三方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對國家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統一培訓要求以外的醫療技術,醫療機構應當自行進行規范化培訓。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建立全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信息化管理平臺,對國家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相關信息進行收集、分析和反饋。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建立省級醫療技術臨床應用信息化管理平臺,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和省級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省級醫療技術臨床應用信息化管理平臺應當與全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信息化管理平臺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全國和省級醫療技術臨床應用信息化管理平臺逐例報送限制類技術開展情況數據信息。
各級、各專業醫療質量控制組織應當充分利用醫療技術臨床應用信息化管理平臺,加大數據信息分析和反饋力度,指導醫療機構提高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質量安全。
第三十八條國家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評估制度。對醫療技術的安全性、有效性、經濟適宜性及倫理問題等進行評估,作為調整國家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政策的決策依據之一。
第三十九條國家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情況信譽評分制度,與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信用記錄掛鉤,納入衛生健康行業社會信用體系管理,接入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將信譽評分結果應用于醫院評審、評優、臨床重點專科評估等工作。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經備案開展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的醫療機構名單及相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暫停或者停止相關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三)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混亂,存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隱患的;
(四)未按照要求向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備案的;
(五)未按照要求報告或者報告不實信息的;
(六)未按照要求向國家和省級醫療技術臨床應用信息化管理平臺報送相關信息的;
(七)未將相關信息納入院務公開范圍向社會公開的;
(八)未按要求保障醫務人員接受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規范化培訓權益的。
第四十二條承擔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規范化培訓的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規范化培訓,并向社會公布;造成嚴重后果的,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要求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
(二)提供不實備案材料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未按照要求開展培訓、考核的;
(四)管理混亂導致培訓造成嚴重不良后果,并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
第四十三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開展相關醫療技術與登記的診療科目不相符的;
(二)開展禁止類技術臨床應用的;
(三)不符合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范要求擅自開展相關醫療技術的。
第四十四條醫療機構管理混亂導致醫療技術臨床應用造成嚴重不良后果,并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給予三萬元以下罰款,并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醫療技術管理相關規章制度或者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范的;
(二)開展禁止類技術臨床應用的;
(三)在醫療技術臨床應用過程中,未按照要求履行知情同意程序的;
(四)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人體的器官移植技術、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細胞治療技術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八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地方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公布前,已經開展相關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按照本辦法及相關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范進行自我評估。符合臨床應用條件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要求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不符合要求或者不按照規定備案的,不得再開展該項醫療技術臨床應用。
第五十條中醫醫療機構的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由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醫療技術管理制度范文(14篇)篇九
1.各科室醫療廢物的收集桶,應使用有蓋容器,并按分類貼有標識。如:“感染性廢物”、“損傷性廢物”。
2.醫療廢物應按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及化學性廢物分類收集,不能混合收集。
3.住院部病房由護士長負責,門診、輔助科室應指定科室專人負責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
4.損傷性廢物應直接放入利器收集盒;其它醫療廢物放入黃色垃圾袋。
5.在盛裝醫療廢物前,應認真檢查黃色垃圾袋或者容器,確保無破損。
6.盛裝的醫療廢物達到黃色垃圾袋或者容器的'3/4時,應當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黃色垃圾袋或者容器的封口緊實、嚴密。
7.運出科室的醫療廢物應按照規定進行檢查,發現密封不嚴、容器破損等情況應立即重新封裝并做相應的消毒處理。
8.嚴禁使用沒有醫療廢物標識的包裝容器。黃色垃圾袋、利器盒外表面應有標識,標識的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產生日期、類別及需要的特別說明等。
9.醫療廢物儲存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嚴禁將醫療廢物與生活垃圾混放。
10.放入黃色垃圾袋或者利器盒內的醫療廢物不得取出。
11.不得將破損的醫療廢物包裝容器作為普通生活垃圾遺棄。破損后的包裝容器應與醫療廢物一同處置。
12.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應當首先在產生地點進行壓力蒸汽滅菌或者化學消毒處理,然后按感染性廢物收集處理。
14.醫療廢物的收集桶應每日清掃,定期消毒,保持環境整齊。
15.醫療廢物每日收集并存儲在存儲間。
16.醫療廢物每日存儲要有登記,記錄內容包括產生醫療廢物的科室、種類、重量或數量、交接時間以及交接雙方簽字。記錄應保留三年。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醫療技術管理制度范文(14篇)篇十
1、凡屬醫療、教學、科研所需的儀器設備,均由器械科(組)統一負責采購、調配、供應、管理和維修。
2、根據各科請購計劃和儲備情況編制采購計劃,報院長批準執行。
3、一般醫療器械,按計劃的品名、規格、型號、數量進行采購。貴重儀器應會同有關科室人員進行采購。
4、凡購入的器械、衛生材料等,必須履行嚴格的出入庫手續。
5、購入或調入的國內、外貴重儀器,應由院領導和有關人員參加驗收;然后入庫上帳立卡,建立儀器技術檔案,與有關科室制定領取、使用和管理制度。如發現問題要及時向有關部門聯系,按規定進行處理(包括辦理索賠)。
6、器械庫要按照器械的性質分類保管,要求帳物相符。要注意通風防潮,保持整潔,防止損壞丟失。
7、各種醫療器械的請領和保管,須由專人負責,貴重儀器應指定專人使用,定期維護保養。
8、失去效能的`各種器械,要按規定辦理報廢手續。貴重儀器的報廢、報損、變價、轉讓或無價調撥,由科室填寫申請單,經本科審核后送院領導或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9、各科需要維修的儀器,應填寫修理申請書,送交醫療器械科,由維修人員組織維修。維修人員平時應經常深入科室進行檢修。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醫療技術管理制度范文(14篇)篇十一
一、通用技術實驗室器材、設備是培養學生進行勞動和科技技能、動手能力、實踐能力的專用設備,是培養學生創新思維的必備硬件,應按教學儀器管理規范要求登記,做到賬、卡、物相符。
二、通用技術實驗室器材、設備存放地點應通風良好,衛生清潔,有防潮、防塵等措施,并經常進行保養維護。
三、器材應有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工作變更時,必須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四、課前,教師應準備好實驗儀器和材料;學生按要求入座后,不準隨意走動或亂動桌上的實驗器材。
五、教師要向學生宣布課堂紀律,講清實驗的目的和方法,示范操作程序。
六、學生進行實際時,要按教師要求的方法、步驟進行操作,積極思考問題,大膽發言提問。
七、器材應按操作規程要求使用,注意其安全性,在實驗中若發生意外事故立即報告教師及時處理。
八、實際操作過程中要愛護儀器設備,節約用水和實驗材料,實驗儀器和材料未經教師許可不能帶出實驗室。
九、實際操作完畢,在教師的指導下清點好實驗器材,歸還原位,妥善處理廢物并做好清潔,經教師許可才能離開。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醫療技術管理制度范文(14篇)篇十二
為了加強社會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衛生部《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一、社會辦醫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必須對醫療廢物履行管理職責進行日常監督確保醫療廢物的安全處置及管理。
二、應設置醫療廢物桶并加蓋分類收集。分生活垃圾、醫療廢物、利器盒等。
四、安瓶、針頭等利器應放入利器盒內,醫療廢物每日交由本轄區內的衛生院或者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統一處置。
五、被血液、體液污染的一次性口罩、帽子、鞋套、床單等按醫療廢物處理。
六、傳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產生的廢物應當使用雙層黃色垃圾包裝袋,并及時密封。
七、放入包裝物或者容器內的各類廢物不得取出。包裝物或者容器外表面被污染,應當對被污染處進行消毒處理或者增加一層包裝。
八、禁止將醫療廢物與生活垃圾混合,如不慎將生活垃圾混入醫療廢物中,應按照醫療廢物進行處理。
九、任何人不得將醫療廢物自行外運、外賣。醫療廢物處置人員收醫療廢物時,應記錄,醫療機構簽名認可。收集總量應與運出診所的總量進行核對,以免流失。每天運送工作結束后,應當對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必須做好詳細記錄,內容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醫療技術管理制度范文(14篇)篇十三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銷售、使用的醫療器械,應當按照本規定要求附有說明書和標簽。
第三條醫療器械說明書是指由醫療器械注冊人或者備案人制作,隨產品提供給用戶,涵蓋該產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用以指導正確安裝、調試、操作、使用、維護、保養的技術文件。
醫療器械標簽是指在醫療器械或者其包裝上附有的用于識別產品特征和標明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文字說明及圖形、符號。
第四條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的內容應當科學、真實、完整、準確,并與產品特性相一致。
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的內容應當與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相關內容一致。
醫療器械標簽的內容應當與說明書有關內容相符合。
第五條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對疾病名稱、專業名詞、診斷治療過程和結果的表述,應當采用國家統一發布或者規范的專用詞匯,度量衡單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第六條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中使用的符號或者識別顏色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無相關標準規定的,該符號及識別顏色應當在說明書中描述。
第七條醫療器械最小銷售單元應當附有說明書。
醫療器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說明書使用醫療器械。
第八條醫療器械的產品名稱應當使用通用名稱,通用名稱應當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醫療器械命名規則。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產品名稱應當與醫療器械注冊證中的產品名稱一致。
產品名稱應當清晰地標明在說明書和標簽的顯著位置。
第九條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文字內容應當使用中文,中文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通用的語言文字規范。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可以附加其他文種,但應當以中文表述為準。
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中的文字、符號、表格、數字、圖形等應當準確、清晰、規范。
第十條醫療器械說明書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產品名稱、型號、規格;
(四)醫療器械注冊證編號或者備案憑證編號;
(五)產品技術要求的編號;
(六)產品性能、主要結構組成或者成分、適用范圍;
(七)禁忌癥、注意事項、警示以及提示的內容;
(九)產品維護和保養方法,特殊儲存、運輸條件、方法;
(十)生產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十一)配件清單,包括配件、附屬品、損耗品更換周期以及更換方法的說明等;
(十二)醫療器械標簽所用的.圖形、符號、縮寫等內容的解釋;
(十三)說明書的編制或者修訂日期;
(十四)其他應當標注的內容。
第十一條醫療器械說明書中有關注意事項、警示以及提示性內容主要包括:
(一)產品使用的對象;
(二)潛在的安全危害及使用限制;
(四)必要的監測、評估、控制手段;
(七)在使用過程中,與其他產品可能產生的相互干擾及其可能出現的危害;
(十)根據產品特性,應當提示操作者、使用者注意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重復使用的醫療器械應當在說明書中明確重復使用的處理過程,包括清潔、消毒、包裝及滅菌的方法和重復使用的次數或者其他限制。
第十三條醫療器械標簽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產品名稱、型號、規格;
(三)醫療器械注冊證編號或者備案憑證編號;
(五)生產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六)電源連接條件、輸入功率;
(七)根據產品特性應當標注的圖形、符號以及其他相關內容;
(八)必要的警示、注意事項;
(九)特殊儲存、操作條件或者說明;
(十一)帶放射或者輻射的醫療器械,其標簽應當包含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醫療器械標簽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無法全部標明上述內容的,至少應當標注產品名稱、型號、規格、生產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標簽中明確“其他內容詳見說明書”。
第十四條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不得有下列內容:
(二)含有“最高技術”、“最科學”、“最先進”、“最佳”等絕對化語言和表示的;
(三)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四)與其他企業產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較的;
(五)含有“保險公司保險”、“無效退款”等承諾性語言的;
(六)利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名義、形象作證明或者推薦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醫療器械說明書應當由注冊申請人或者備案人在醫療器械注冊或者備案時,提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或者備案,提交的說明書內容應當與其他注冊或者備案資料相符合。
第十六條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審查的醫療器械說明書的內容不得擅自更改。
已注冊的醫療器械發生注冊變更的,申請人應當在取得變更文件后,依據變更文件自行修改說明書和標簽。
說明書的其他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醫療器械注冊的審批部門書面告知,并提交說明書更改情況對比說明等相關文件。審批部門自收到書面告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發出不予同意通知件的,說明書更改生效。
第十七條已備案的醫療器械,備案信息表中登載內容、備案產品技術要求以及說明書其他內容發生變化的,備案人自行修改說明書和標簽的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說明書和標簽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8日公布的《醫療器械說明書、標簽和包裝標識管理規定》(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0號)同時廢止。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醫療技術管理制度范文(14篇)篇十四
(一)、醫療費享受對象:
醫療費享受對象為:xx系統內離休干部、退休人員、在職干部職工,辦理提前離崗退養人員。
醫療費管理總的原則是:參照國家醫療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實行門診費用核定基數,包干使用,逐月發放,節余歸已,超支不補;住院費用確定限額,比例報銷;重大病癥,特殊處理。醫院是指鎮醫院、縣醫院、縣中醫院。因公外出和法定假期在外地急診住院的必須電告單位,經批準的可以比照在縣住院的辦法報銷住院醫療費。
1、門診費用:
門診是指定的醫院門診。核定基數標準:離休人員據實報銷;退休人員和在職干部職工(包括提前離崗退養人員)按工齡核定基數,工齡在31年以上的,年人平定補420元,月平定補35元;26年至30年的,年人平定補360元,月平定補30元;21年至25年的,年人平定補300元,月平定補25元;16年至20年的',年人平定補240元,月平定補20元;11年至15年的,年人平定補180元,月平定補15元;10年(含10年)以下的,年人平定補120元,月平定補10元。門診費由各單位按月隨工資發放。
2、一般性住院費用:
一般性住院費用實行限額比例報銷。其標準為:離休干部單位據實報銷;退休人員單位報銷75;在職干部職工(包括提前離崗退養人員)按工齡實行限額、比例報銷。即:工齡在10年(含10年)以下的,按45比例報銷,最高限額為每年500元;工齡在11至15年的,按50比例報銷,最高報銷限額為每年1000元;工齡在16至20年的,按55比例報銷,最高報銷限額為每年20xx元;工齡在21至25年的,按60比例報銷,最高報銷限額為每年3000元;工齡在26年至30年的,按65比例報銷,最高報銷限額為每年4000元;工齡在31年以上的,按70比例報銷,最高限額為每年5000元。
3、重大疾病住院費:
重大疾病是指經縣以上醫院確診為癌癥、器官移植、腦管意外導致神志不清、肢體功能障礙等重大疑難病癥。離休干部據實報銷。其它人員,住院費超限額部分經縣局醫療費管理領導小組審定后單位報銷75,個人負擔25。
(三)、具體辦法:
1、xxx局成立醫療費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對全局醫療費實行管理。其組成人員由分管機關的局領導為組長,分管計財工作的局領導、分管人教局領導副組長,計財、人教、黨辦、辦公室、征收、管理、稽查等股室(局)負責人為成員。
2、凡需住院治病的離、退休干部職工、在職干部職工(含提前離崗退養人員),必須先提出住院治療申請,經xxx局醫療管理領導小組領導批準,并在指定醫院住院治療。不經批準,不予報銷醫療費。凡住院者,應先由個人墊付醫療費,病愈后憑住院病歷和住院醫療費收據報銷醫療費。重大疾病可先借款,出院后結算。
3、一般性住院,如需做費用較高的病情檢查(如做ct、核磁共振檢查等),必須經xxx局醫療費管理領導小組批準后方可檢查,否則,其檢查費用不予報銷。
4、凡生病住院的干部職工,如需價值較高、或進口高檔的滋補藥品,必須經縣局醫療費管理領導小組批準后方可開藥,否則,其滋補藥費不予報銷。
5、經xxx局醫療費管理領導小組認定為公傷者,其醫療費用全部由單位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