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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出版物出版合同大全(20篇)

    時間:2025-05-18 作者:琴心月

    合同協議的內容應包括雙方的基本信息、交易細則和違約責任等。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一些合同協議范文,希望對大家的工作有所幫助。

    電子出版物出版合同大全(20篇)篇一

    最新版的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于修訂,那么,下面是規定的詳細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為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的要求,規范電子出版物出版、制作活動,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起草了《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為增強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公眾可以在203月10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宣武門外大街40號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政策法制司(郵政編碼:100052),并在信封上注明:“規章征求意見”字樣。

    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電子出版物出版合同大全(20篇)篇二

    著者(或譯者)姓名:

    出版者名稱:

    著作稿(或譯稿)名稱:

    本譯作原稱:

    原著者姓名及國籍:

    上列著作稿(或譯稿)的著者(或譯者)和出版者于年月日簽訂本合同,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本著作稿(或譯稿)的專有出版權由著者(或譯者)在本合同第十七條規定的有效期間授予出版者。出版者在此有效期間有權將本著作稿(或譯稿)以各種版本形式出版,但未經著者(或譯者)同意不向第三者轉讓出版權。

    第二條本著作稿(或譯稿)系著者(或譯者)本人創作(或翻譯)的原稿,如發現剽竊等侵犯他人版權情況,著者(或譯者)負全部責任,并適當賠償出版者由此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三條在本合同有效期間,著者(或譯者)不將本著作稿(或譯稿)的全部或一部分、或將其內容稍加修改以原名稱或更換名稱授予第三者另行出版。著者(或譯者)若違反本規定,將適當賠償出版者經濟損失。出版者并可廢除本合同。

    第四條出版者將按照國家規定的'稿酬辦法向著者(或譯者)支付稿酬。基本稿酬定為每千字元。書稿發排后預付稿酬支付稿酬元,在見到樣書后30天內結清全部稿酬。

    第五條出版者將在年季度出版本著作稿(或譯稿)。如出現出版者本身無法控制的特殊情況需推遲出版日期,出版者應與著者(或譯者)另議出版日期。如更改后的出版日期到期著作稿(或譯稿)因印刷原因仍未出版,出版者照付基本稿酬,全部稿酬在出書后結算付清。

    第六條本合同簽訂后,(1)著作稿(或譯稿)由于出版者的原因不能出版,出版者向著者(或譯者)支付基本稿酬%,并將稿件歸還著者(或譯者);(2)著作稿(或譯稿)由于客觀形勢變化不能出版,出版者向著者(或譯者)支付基本稿酬%,并將稿件退還著者(或譯者),但可保留復制本。上述稿件以后如有可能出版,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出版者可保留專有出版權,亦可允許第三者使用此項出版權。

    第七條出版者加工著作稿(或譯稿),若改書名、增加插圖、標題、前言后記或對稿件內容作實質性修改,應事先征得著者(或譯者)同意并在發稿前退著者(或譯者)審定簽字,著者(或譯者)應按雙方議定日期退回原稿。

    第八條本著作稿(或譯稿)的校樣,由出版者負責根據著者(或譯者)審定簽字的原稿校對;著者(或譯者)若看校樣,只在校樣上作個別不影響版面的修改,并在天內簽字后退還出版者。如校樣不按期退還或因修改過多(不是由于排版錯誤或客觀形勢的變化)而增加排版費用,著者(或譯者)應承擔%(不超過稿酬總額的30%)。

    第九條本著作(或譯作)首次出版前,出版者若將稿件損壞或丟失,應賠償著者(或譯者)不低于基本稿酬50%的經濟損失。

    本著作(或譯作)首次出版后,其原稿按下列辦法之一處理:

    (1)天內退還著者(或譯者);

    (2)由出版者保留年后再退還著者(或譯者)。

    第十條本著作(或譯作)首次出版后,出版者應贈著者(或譯者)樣書冊。以后每重印一次贈送樣書冊。

    出版者同意著者(或譯者)本人在著作(或譯作)出版后月內按批發折扣購書冊。

    第十一條本著作(或譯作)首次出版一年之內,出版者可自行重印。一年之后出版者如需重印,應事先通知著者(或譯者)并送校正本;著者(或譯者)收到通知后,應在一個月內將修改意見通知出版者,否則出版者按原版重印。

    第十二條本著作(或譯作)如經出版者所在地區總發行機構證實脫銷,著者(或譯者)有權要求出版者重印,如出版者拒絕重印,或自著者(或譯者)提出要求后年內不重印,著者(或譯者)有權廢除本合同。但著作(或譯作)屬控制發行者除外。

    第十三條本著作(或譯作)修訂本的出版日期和付酬辦法等事項,雙方另行協商并補簽協議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四條如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間允許第三者以摘編、選編形式轉載本著作(或譯作),應事先征得著者(或譯者)同意,將與第三者簽訂的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的抄件寄給者(或譯者),并將從第三者所得報酬的三分之二付給著者(或譯者)。

    第十五條本著者(或譯者)委托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間授權第三者使用下列權利,出版者將與第三者簽訂的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的抄件寄著者(或譯者)并按下列比例向著者(或譯者)支付從第三者所得報酬:

    (1)改編-75%;

    (2)翻譯-75%;

    (3)表演-75%;

    (4)播放-80%;

    (5)錄音錄像-80%;

    (6)攝制影片-80%。〔此條供選擇用〕。

    第十六條如一方認為對方違反合同條款,由雙方協商解決,或請雙方同意的上級主管部門或省級出版管理機構調解,也可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年。任何一方要求延長合同期限,應在合同期滿前三個月通知對方,是否延長由雙方商定。

    第十八條本合同條款需補充、更改,由雙方商定。

    第十九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訂合同人著者(或譯者)。

    出版者。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簽字日期

    簽字日期

    電子出版物出版合同大全(20篇)篇三

    甲方(著作權人)地址:

    乙方(出版者)地址:

    作品名稱:

    作者姓名:

    甲乙雙方就上述作品的出版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在__地區以圖書形式出版上述作品__文本的專有使用權。

    第二條甲方保證擁有第一條授予乙方的權利。如因上述權利的行使侵犯他人權益,甲方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乙方可以終止合同。

    第三條上述作品的內容、篇幅、體例、圖表、附錄等應符合下列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甲方應于__年__月__日前將上述作品稿交付乙方。甲方因故不能按時交稿,應在交稿期限屆滿前__日通知乙方,雙方另行約定交稿日期。甲方到期仍不能交稿,乙方可以終止合同。甲方交付的`稿件應有作者的簽章。

    第五條乙方應于__年__月__日產出版上述作品,因故不能按時出版,應在出版期限屆滿前__日通知甲方,雙方另行約定出版日期。乙方到期仍不能出版,甲方可以終止合同。乙方應按第九條約定報酬標準的__%向甲方支付賠償金。

    第六條在合同有效期內,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第一條約定的權利許可第三方使用。如有違反,另一方有權要求經濟賠償并終止合同。一方經對方同意許可第三方使用上述權利,應將所得報酬的__%交付對方。

    第七條乙方尊重甲方確定的署名方式。乙方不得更動上述作品的名稱,不得對作品進行修、刪節、增加圖表及前言、后記。(乙方可以更動上述作品的名稱,對作品進行修改、刪節、增加圖表及前言、后記,但改動結果應得到甲方的書面認可。)。

    第八條上述作品的校樣由乙方審校。

    上述作品的校樣由甲方審校。甲方應在__日內簽字后退還乙方。甲方未按期審校,乙方可自行審校,并按計劃付印。因甲方修改造成版面改動超過__%或未能按期出版,甲方承擔改版費用或推遲出版的責任。

    第九條乙方向甲方支付報酬的方式和標準為:

    (一)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__元/每千字×千字+印數×基本稿酬%,

    (二)一次性付酬:__元。

    (三)版稅:__元(圖書定價)×%(版稅率)×銷售數(印數),最低印數為____冊。

    第十條乙方在合同簽字后__日內,向甲方預付上述報酬的__%(元),其余部分于出版后__日付清。

    第十一條甲方交付的稿件未達到合同第三條約定的要求,而且甲方拒絕按照合同的約定修改,乙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甲方返還預付報酬的__%。如經反復修改仍未達到合同第三條的要求,預付報酬不返還乙方;如未支付預付報酬,乙方按合同第九條約定報酬的__%向甲方支付酬金。

    第十二條上述作品首次出版__年內,乙方可以自行重印。首次出版___年后,乙方重印應事先通知甲方。如果甲方需要對作品進行修改,應于收到通知后__日內答復乙方,否則乙方可按原版重印。

    第十三條乙方重印、再版,應將印數通知甲方,并在重印、再版__日內按第九條的約定向甲方支付報酬。

    第十四條甲方有權核查圖書的印數。如甲方指定第三方進行核查,需要提供書面授權書。如乙方隱瞞印數,除向甲方補齊應付報酬外,還應支付全部報酬__%的賠償金并承擔核查費用。如核查結果與乙方提供的印數相符,核查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五條在合同有效期內,如圖書脫銷,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重印,再版。如甲方收到乙方拒絕重印,再版的書面答復,或乙方收到甲方重印,再版的書面要求后__月內未重印,再版,甲方可以終止合同。

    第十六條上述作品出版后:

    乙方應于__日內將作品原稿退還甲方。如有損壞,應賠償甲方__元;如有遺失,賠償__元。作品原稿由乙方自行處理。

    第十七條上述作品首次出版后__日內,乙方向甲方贈樣書__冊,并以__折價售予甲方圖書__冊。每次再版后__日內,乙方向甲方贈樣書__冊。

    第十八條乙方許可報社、雜志社刊載上述作品,須另行取得甲方書面授權。

    甲方授權乙方許可報社、雜志社刊登上述作品,乙方應及時將報刊使用作品的情況通知甲方,并將所得報酬的__%交付甲方。

    第十九條雙方因合同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

    由__仲裁機構仲裁。

    第二十條合同的變更、續簽及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商定。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年。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蓋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電子出版物出版合同大全(20篇)篇四

    甲方(著作權人)?地址:

    乙方(出版者)?地址:

    作品名稱:

    作者姓名:

    第九條?乙方向甲方支付報酬的方式和標準為:

    (二)一次性付酬:__元。

    (三)版稅:__元(圖書定價)_________?%(版稅率)_________銷售數(印數),最低印數為____冊。

    第十一條?甲方交付的稿件未達到合同第三條約定的要求,而且甲方拒絕按照合同的約定修改,乙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甲方返還預付報酬的__%。如經反復修改仍未達到合同第三條的要求,預付報酬不返還乙方;如未支付預付報酬,乙方按合同第九條約定報酬的__%向甲方支付酬金。

    第十三條?乙方重印、再版,應將印數通知甲方,并在重印、再版__日內按第九條的約定向甲方支付報酬。

    第十四條?甲方有權核查圖書的印數。如甲方指定第三方進行核查,需要提供書面授權書。如乙方隱瞞印數,除向甲方補齊應付報酬外,還應支付全部報酬__%的賠償金并承擔核查費用。如核查結果與乙方提供的印數相符,核查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五條?在合同有效期內,如圖書脫銷,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重印,再版。如甲方收到乙方拒絕重印,再版的書面答復,或乙方收到甲方重印,再版的書面要求后__月內未重印,再版,甲方可以終止合同。

    乙方應于__日內將作品原稿退還甲方。如有損壞,應賠償甲方__元;如有遺失,賠償__元。作品原稿由乙方自行處理。

    第十九條?雙方因合同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

    由_______機構_____。

    第二十條?合同的變更、續簽及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商定。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年。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蓋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電子出版物出版合同大全(20篇)篇五

    訂立合同雙方:

    出版者:____,以下簡稱甲方;

    著(譯)者: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就甲方承擔乙方書稿的出版問題達成如下協議,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甲方同意出版乙方書稿《?》并享有該書稿的專用出版權,其期限為__年,即從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甲方在合同期間有權將本書稿以各種形式出版。期滿后,經雙方協商可再續訂。

    第二條?本書稿是乙方本人的智力成果(或受他人委托的智力成果),如發生抄襲和侵犯他人版權情況,由乙方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條?在本合同有效期間,乙方不得將本書稿以任何形式在其它出版單位另行出版。否則,乙方應向甲方償付違約金_元。

    第四條?本書稿的字數的插圖(照片)__________。

    第五條?本書稿的基本稿酬定為每千字_元,并按規定付印數稿酬。書出版后,一個月內付清全部稿酬。

    第六條?本書定于_年_月底出版。如不能按期出版,甲方應預支給乙方30%以內的基本稿酬。

    第七條?本合同簽訂后,由于客觀形勢的變化不能出版,甲方應支付給乙方30%的基本稿酬。由于甲方原因不能出書,付給乙方50%-70%的稿酬。遇有這兩種情況,都應在_天內將原稿退給乙方。

    第八條?甲方對原稿負責,原則上不給乙方看清樣。如乙方要求看清樣,只能作個別文字改動,如因改動過多而造成經濟損失和延長出書時間,由乙方負責。

    第九條?書出版后,贈乙方樣書20冊,乙方可按定價的70%購書100冊。以后每重印一次,贈乙方樣書2冊。

    第十條?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經乙方許可,甲方有權允許第三者轉載、選編、改編、翻譯、錄音播放和攝制_____等,甲方應將所得報酬的70%轉給乙方。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執行合同期間雙方如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請出版管理機關_____,直到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簽字蓋章)?乙方:____(簽字蓋章)。

    地址: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電話:________。

    _年_月_日訂。

    電子出版物出版合同大全(20篇)篇六

    作品名稱:_________。

    1.甲方同意授權乙方以光盤的方式出版本作品,乙方享有對該作品的電子出版物專有出版發行權,甲方不得再向第三方轉讓該出版發行權。

    2.甲方必須保證擁有本產品中的所有內容的著作權(若為第三方授權,甲方必須向乙方提供有關授權書的復印件),若有侵犯他人著作權和專有出版權之行為,甲方應負全部責任。甲方保證該作品不含有下列內容:

    (1)_____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2)危害國家的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3)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

    (4)__________,侵害_____風俗習慣,破壞_____的;

    (5)泄露國家秘密的;

    (6)宣揚淫穢,_____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會公德和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7)侮辱或者誹謗他人的;

    (8)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3.乙方保證在甲方將本產品的終稿交乙方_________天后完成第一批產品的制作。

    甲方交稿方式:口文字稿口專業腳本口錄像帶口磁盤口光盤口其他。

    4.甲方權利義務_________。

    5.乙方權利義務_________。

    6.產品定價:_________元/套。

    7.乙方付給甲方:

    (1)稿費或制作費:_________元;

    (4)正式出版后_________日內,乙方向甲方贈送本產品樣盤_________套。

    如甲方另需更多本產品,可按定價的_________%從乙方購買。

    8.由乙方控制作品出版全過程,母盤,封面,說明書及廣告等有關技術與出版資料均由乙方保管。

    9.其他說明_________。?10.雙方不得違約,否則,違約方須賠償對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

    11.本合同自簽字蓋章后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12.在本合同期限內,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電子出版物出版合同大全(20篇)篇七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圖書(音像)出版事宜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1、委托事項:甲方委托乙方辦理甲方作品《________》的正式出版手續。作者(編者)署名為:

    2、作品要求:甲方應向乙方提供齊、清、定書稿。內容不得違反我國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侵害他人的姓名權、肖像權、著作權等合法權益。不得違規操作,否則,由此帶來的.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

    3、出版時間:本作品定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出版。乙方必須在甲方書稿、資金到位后迅速為甲方辦妥出版事宜。

    4、出版物的印刷及質量:甲方不得擅自印刷出版物,應由乙方聯系具有合法印刷資格的印刷廠家。印刷質量要求:

    5、出版物的規格、印張、印數。該書為________開本,計________印張,________萬字, 圖數, 彩頁。每套(本)定價________元,印數________冊。

    6、費用的承擔:出版物的印刷、審稿及其他出版社需收取的費用概由甲方承擔,并于簽訂本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如因甲方應交費用未按時到位,造成本合同委托出版物不能按時出版,其責任概由甲方負責。

    7、報送樣書:屬自費出版的樣書,由甲方按出版社規定報樣書 套(冊)限在正式出版三個月內發至乙方單位或出版物出版單位。

    8、報酬及支付時間:協議簽訂時,甲方應向乙方支付該圖書全部出版費用總計________元(不含稅)

    9、合同的解除:在出版社未進行審稿以前,雙方協商同意可解除合同;已進行審稿后不能解除合同。若一方違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但應以書面形式提前10天通知另一方。

    10、合同的終止:乙方完成甲方委托出版事務后,本合同自然終止。

    11、違約管轄:若發生糾紛而引起訴訟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12、附加條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簽署:________________ 簽署: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子出版物出版合同大全(20篇)篇八

    作品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上述作品出版發行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同意授權乙方以光盤的方式出版本作品,乙方享有對該作品的電子出版物專有出版發行權,甲方不得再向第三方轉讓該出版發行權。

    2.甲方必須保證擁有本產品中的所有內容的著作權(若為第三方授權,甲方必須向乙方提供有關授權書的復印件),若有侵犯他人著作權和專有出版權之行為,甲方應負全部責任。甲方保證該作品不含有下列內容:

    (1)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2)危害國家的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3)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

    (4)煽動民族分裂,侵害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5)泄露國家秘密的;。

    (6)宣揚淫穢,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會公德和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7)侮辱或者誹謗他人的;。

    (8)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如果本產品中有任何上述內容,雙方應無條件地終止本合同。

    3.乙方保證在甲方將本產品的終稿交乙方_________天后完成第一批產品的制作。

    甲方交稿方式:口文字稿口專業腳本口錄像帶口磁盤口光盤口其他。

    4.甲方權利義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乙方權利義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產品定價:_________元/套。

    7.乙方付給甲方。

    (1)稿費或制作費:_________元;。

    (2)版稅:按總碼洋(定價×復制總數)的_________%支付;。

    (4)正式出版后_________日內,乙方向甲方贈送本產品樣盤_________套。

    如甲方另需更多本產品,可按定價的_________%從乙方購買。

    8.由乙方控制作品出版全過程,母盤,封面,說明書及廣告等有關技術與出版資料均由乙方保管。

    9.其他說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雙方不得違約,否則,違約方須賠償對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

    11.本合同自簽字蓋章后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12.在本合同期限內,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電子出版物出版合同大全(20篇)篇九

    甲方(著作權人)地址:乙方(出版者)地址:作品名稱:作者姓名:甲乙雙方就上述作品的出版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在__地區以圖書形式出版上述作品__文本的專有使用權。

    第二條甲方保證擁有。

    第一條授予乙方的權利。如因上述權利的行使侵犯他人權益,甲方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乙方可以終止合同。

    第三條上述作品的內容、篇幅、體例、圖表、附錄等應符合下列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甲方應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上述作品稿交付乙方。甲方因故不能按時交稿,應在交稿期限屆滿前____日通知乙方,雙方另行約定交稿日期。甲方到期仍不能交稿,乙方可以終止合同。甲方交付的稿件應有作者的簽章。

    第九條約定報酬標準的__%向甲方支付賠償金。

    第六條在合同有效期內,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

    第一條約定的權利許可。

    第三方使用。如有違反,另一方有權要求經濟賠償并終止合同。一方經對方同意許可。

    第三方使用上述權利,應將所得報酬的__%交付對方。

    第七條乙方尊重甲方確定的署名方式。乙方不得更動上述作品的名稱,不得對作品進行修、刪節、增加圖表及前言、后記。(乙方可以更動上述作品的名稱,對作品進行修改、刪節、增加圖表及前言、后記,但改動結果應得到甲方的書面認可。)。

    第八條上述作品的校樣由乙方審校。上述作品的校樣由甲方審校。甲方應在____日內簽字后退還乙方。甲方未按期審校,乙方可自行審校,并按計劃付印。因甲方修改造成版面改動超過__%或未能按期出版,甲方承擔改版費用或推遲出版的責任。

    第九條乙方向甲方支付報酬的方式和標準為:

    (一)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__元每千字千字印數基本稿酬%,

    (二)一次性付酬:__元。

    (三)版稅:__元(圖書定價)%(版稅率)銷售數(印數),最低印數為____冊。

    第十條乙方在合同簽字后____日內,向甲方預付上述報酬的__%(元),其余部分于出版后____日付清。

    第十一條甲方交付的稿件未達到合同。

    第三條的要求,預付報酬不返還乙方;如未支付預付報酬,乙方按合同。

    第九條約定報酬的__%向甲方支付酬金。

    第十二條上述作品首次出版________年內,乙方可以自行重印。首次出版________年后,乙方重印應事先通知甲方。如果甲方需要對作品進行修改,應于收到通知后____日內答復乙方,否則乙方可按原版重印。

    第十三條乙方重印、再版,應將印數通知甲方,并在重印、再版____日內按。

    第九條的約定向甲方支付報酬。

    第十四條甲方有權核查圖書的印數。如甲方指定。

    第三方進行核查,需要提供書面授權書。如乙方隱瞞印數,除向甲方補齊應付報酬外,還應支付全部報酬__%的賠償金并承擔核查費用。如核查結果與乙方提供的印數相符,核查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五條在合同有效期內,如圖書脫銷,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重印,再版。如甲方收到乙方拒絕重印,再版的書面答復,或乙方收到甲方重印,再版的書面要求后____月內未重印,再版,甲方可以終止合同。

    第十六條上述作品出版后:乙方應于____日內將作品原稿退還甲方。如有損壞,應賠償甲方__元;如有遺失,賠償__元。作品原稿由乙方自行處理。

    第十七條上述作品首次出版后____日內,乙方向甲方贈樣書__冊,并以__折價售予甲方圖書__冊。每次再版后____日內,乙方向甲方贈樣書__冊。

    第十八條、雜志社刊載上述作品,須另行取得甲方書面授權。甲方授權、雜志社刊登上述作品,乙方應及時將報刊使用作品的情況通知甲方,并將所得報酬的__%交付甲方。

    第十九條雙方因合同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__仲裁機構仲裁。

    第二十條合同的變更、續簽及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商定。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年。

    電子出版物出版合同大全(20篇)篇十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出版者: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著(譯)者: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就甲方承擔乙方書稿的出版問題達成如下協議,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甲方同意出版乙方書稿《_______________》并享有該書稿的專用出版權,其期限為_______________年,即從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甲方在合同期間有權將本書稿以各種形式出版。期滿后,經雙方協商可再續訂。

    第二條本書稿是乙方本人的智力成果(或受他人委托的智力成果),如發生抄襲和侵犯他人版權情況,由乙方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條在本合同有效期間,乙方不得將本書稿以任何形式在其它出版單位另行出版。否則,乙方應向甲方償付違約金__________元。

    第四條本書稿的字數的插圖(照片)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本書稿的'基本稿酬定為每千字__________元,并按規定付印數稿酬。書出版后,一個月內付清全部稿酬。

    第六條本書定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底出版。如不能按期出版,甲方應預支給乙方_________%以內的基本稿酬。

    第七條本合同簽訂后,由于客觀形勢的變化不能出版,甲方應支付給乙方_________%的基本稿酬。由于甲方原因不能出書,付給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的稿酬。遇有這兩種情況,都應在__________天內將原稿退給乙方。

    第八條甲方對原稿負責,原則上不給乙方看清樣。如乙方要求看清樣,只能作個別文字改動,如因改動過多而造成經濟損失和延長出書時間,由乙方負責。

    第九條書出版后,贈乙方樣書20冊,乙方可按定價的_________%購書100冊。以后每重印一次,贈乙方樣書2冊。

    第十條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經乙方許可,甲方有權允許第三者轉載、選編、改編、翻譯、錄音播放和攝制影片等,甲方應將所得報酬的_________%轉給乙方。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執行合同期間雙方如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請出版管理機關仲裁,直到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簽字蓋章)乙方:__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

    地址: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訂

    電子出版物出版合同大全(20篇)篇十一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電子出版物圖書出版合同,歡迎大家分享。

    出版者:____,以下簡稱甲方;

    著(譯)者: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就甲方承擔乙方書稿的出版問題達成如下協議,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甲方同意出版乙方書稿《》并享有該書稿的專用出版權,其期限為__年,即從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甲方在合同期間有權將本書稿以各種形式出版。期滿后,經雙方協商可再續訂。

    第二條本書稿是乙方本人的智力成果(或受他人委托的智力成果),如發生抄襲和侵犯他人版權情況,由乙方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條在本合同有效期間,乙方不得將本書稿以任何形式在其它出版單位另行出版。否則,乙方應向甲方償付違約金_元。

    第四條本書稿的字數的插圖(照片)__________。

    第五條本書稿的'基本稿酬定為每千字_元,并按規定付印數稿酬。書出版后,一個月內付清全部稿酬。

    第六條本書定于_年_月底出版。如不能按期出版,甲方應預支給乙方30%以內的基本稿酬。

    第七條本合同簽訂后,由于客觀形勢的變化不能出版,甲方應支付給乙方30%的基本稿酬。由于甲方原因不能出書,付給乙方50%-70%的稿酬。遇有這兩種情況,都應在_天內將原稿退給乙方。

    第八條甲方對原稿負責,原則上不給乙方看清樣。如乙方要求看清樣,只能作個別文字改動,如因改動過多而造成經濟損失和延長出書時間,由乙方負責。

    第九條書出版后,贈乙方樣書20冊,乙方可按定價的70%購書100冊。以后每重印一次,贈乙方樣書2冊。

    第十條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經乙方許可,甲方有權允許第三者轉載、選編、改編、翻譯、錄音播放和攝制影片等,甲方應將所得報酬的70%轉給乙方。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執行合同期間雙方如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請出版管理機關仲裁,直到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簽字蓋章)乙方:____(簽字蓋章)

    地址: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電話:________

    _年_月_日訂

    電子出版物出版合同大全(20篇)篇十二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電子出版物出版活動的管理,促進電子出版事業的健康發展與繁榮,根據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進口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電子出版物,是指以數字代碼方式,將有知識性、思想性內容的信息編輯加工后存儲在固定物理形態的磁、光、電等介質上,通過電子閱讀、顯示、播放設備讀取使用的大眾傳播媒體,包括只讀光盤(cd-rom、dvd-rom等)、一次寫入光盤(cd-r、dvd-r等)、可擦寫光盤(cd-rw、dvd-rw等)、軟磁盤、硬磁盤、集成電路卡等,以及新聞出版總署認定的其他媒體形態。

    電子出版物出版合同大全(20篇)篇十三

    縣級以上地方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出版物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家對電子出版物出版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電子出版物的出版活動。

    第二章出版單位設立。

    (二)有符合新聞出版總署認定條件的主管、主辦單位;。

    (四)有2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六)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有2人以上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職業資格;。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關于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

    第七條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經其主管單位同意后,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二)主辦單位、主管單位的有關資質證明材料;。

    (三)出版單位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本規定第六條要求的有關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

    (五)可行性論證報告;。

    (六)由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驗資證明;。

    (七)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第九條新聞出版總署自受理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申請之日起9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書面通知主辦單位;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應當自收到批準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登記,領取新聞出版總署頒發的《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持《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自登記之日起滿180日未從事出版活動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注銷登記,收回《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并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發生前款所列情形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請延期。

    第十二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主管單位、業務范圍、資本結構,合并或者分立,須依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并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經其主管、主辦單位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后,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須將有關變更登記事項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十三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終止出版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并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將有關注銷登記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十四條申請出版連續型電子出版物,經主管單位同意后,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本規定所稱連續型電子出版物,是指有固定名稱,用卷、期、冊或者年、月順序編號,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電子出版物。

    第十五條申請出版連續型電子出版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二)主管單位的審核意見。

    申請出版配報紙、期刊的連續型電子出版物,還須報送報紙、期刊樣本。

    第十六條經批準出版的連續型電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變連續型電子出版物的名稱、刊期與出版范圍的,須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出版行政部門對從事電子出版物制作的單位實行備案制管理。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應當于單位設立登記以及有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將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及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本規定所稱電子出版物制作,是指通過創作、加工、設計等方式,提供用于出版、復制、發行的電子出版物節目源的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實行編輯責任制度,保障電子出版物的內容符合有關法規、規章規定。

    第十九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于每年12月1日前將下一年度的出版計劃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二十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實行重大選題備案制度。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重大選題,涉及重大革命題材和重大歷史題材的選題,應當按照新聞出版總署有關選題備案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未經備案的重大選題,不得出版。

    第二十一條出版電子出版物,必須按規定使用中國標準書號。同一內容,不同載體形態、格式的電子出版物,應當分別使用不同的中國標準書號。

    出版連續型電子出版物,必須按規定使用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不得使用中國標準書號出版連續型電子出版物。

    第二十二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轉讓、出租、出售本單位的名稱、電子出版物中國標準書號、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

    第二十三條電子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的技術、質量標準和規范要求。

    出版電子出版物,須在電子出版物載體的印刷標識面或其裝幀的顯著位置載明電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單位的名稱,中國標準書號或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及條碼,著作權人名稱以及出版日期等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申請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第二十五條申請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二)申請單位的審讀報告;。

    (三)樣品及必要的內容資料;。

    (四)申請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著作權合同登記證明文件。

    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游戲出版物還須提交游戲主要人物和主要場景圖片資料、代理機構營業執照、發行合同及發行機構批發許可證、游戲文字腳本全文等材料。

    第二十六條新聞出版總署自受理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電子出版物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審批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電子出版物,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并應當符合國家總量、結構、布局規劃。

    第二十七條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須在電子出版物載體的印刷標識面或其裝幀的顯著位置載明引進出版批準文號和著作權授權合同登記證號。

    第二十八條已經批準出版的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若出版升級版本,須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提交申請材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九條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游戲測試盤及境外互聯網游戲作品客戶端程序光盤,須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提交申請材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第三十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須經主管單位同意后,將選題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新聞出版總署自受理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選題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申請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二)合作意向書;。

    (三)主管單位的審核意見。

    第三十二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應在該電子出版物出版30日內將樣盤報送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三十三條出版單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電子出版物,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發放電子出版物中國標準書號和復制委托書,并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三十四條出版單位申請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電子出版物,應提交申請書及本版出版物、擬出版電子出版物樣品。

    申請書應當載明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的電子出版物的名稱、制作單位、主要內容、出版時間、復制數量和載體形式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電子出版物發行前,出版單位應當向國家圖書館、中國版本圖書館和新聞出版總署免費送交樣品。

    第三十六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出版專業職業資格條件。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社長、總編輯須參加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后才能上崗。

    第三十七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須遵守國家統計規定,依法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送統計資料。

    第四章進口管理。

    第三十八條進口電子出版物成品,須由新聞出版總署批準的電子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提出申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第三十九條申請進口電子出版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二)主管單位審核意見;。

    第四十條新聞出版總署自受理進口電子出版物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審批進口電子出版物,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并應當符合國家總量、結構、布局規劃。

    第四十一條進口電子出版物的外包裝上應貼有標識,載明批準進口文號及用中文注明的出版者名稱、地址、著作權人名稱、出版日期等有關事項。

    第五章非賣品管理。

    第四十二條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非賣品,須向委托方或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書應寫明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的使用目的、名稱、內容、發送對象、復制數量、載體形式等,并附樣品。

    電子出版物非賣品內容限于公益宣傳、企事業單位業務宣傳、交流、商品介紹等,不得定價,不得銷售、變相銷售或與其他商品搭配銷售。

    第四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電子出版物復制委托書;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四十四條電子出版物非賣品載體的印刷標識面及其裝幀的顯著位置應當注明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統一編號,編號分為四段:第一段為方括號內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第二段為“電子出版物非賣品”字樣,第三段為圓括號內的年度,第四段為順序編號。

    第四十五條電子出版物、電子出版物非賣品應當委托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設立的復制單位復制。

    第四十六條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和電子出版物非賣品,必須使用復制委托書,并遵守國家關于復制委托書的管理規定。

    復制委托書由新聞出版總署統一印制。

    第四十七條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的單位,應當保證開具的復制委托書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并須將開具的復制委托書直接交送復制單位。

    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的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轉讓、出售本單位的復制委托書。

    第四十八條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的單位,自電子出版物完成復制之日起30日內,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上交本單位及復制單位簽章的復制委托書第二聯及樣品。

    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的單位須將電子出版物復制委托書第四聯保存2年備查。

    第四十九條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的單位,經批準獲得電子出版物復制委托書之日起90日內未使用的,須向發放該委托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交回復制委托書。

    第七章年度核驗。

    第五十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實行年度核驗制度,年度核驗每兩年進行一次。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實施年度核驗。核驗內容包括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登記項目、設立條件、出版經營情況、遵紀守法情況、內部管理情況等。

    第五十一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進行年度核驗,應提交以下材料: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于核驗年度的3月20日前將年度核驗情況及有關書面材料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五十三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緩年度核驗:

    (一)不具備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條件的;。

    (二)因違反出版管理法規,正在限期停業整頓的;。

    (三)經審核發現有違法行為應予處罰的;。

    (四)曾違反出版管理法規受到行政處罰,未認真整改,仍存在違法問題的;。

    暫緩年度核驗的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暫緩期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督促、指導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進行整改。暫緩年度核驗期滿,對達到年度核驗要求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予以登記;仍未達到年度核驗要求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注銷登記意見,新聞出版總署撤銷《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不按規定參加年度核驗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經書面催告仍未參加年度核驗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注銷登記意見,新聞出版總署撤銷《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出版連續型電子出版物的單位按照本章規定參加年度核驗。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違反本規定的,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達警示通知書;。

    (二)通報批評;。

    (三)責令公開檢討;。

    (四)責令改正;。

    (五)責令停止復制、發行電子出版物;。

    (七)責成主辦單位、主管單位監督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整改。

    警示通知書由新聞出版總署制定統一格式,由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下達給違法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并抄送違法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單位。

    本條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五十七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擅自從事電子出版物出版業務,偽造、假冒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或者連續型電子出版物名稱、電子出版物專用中國標準書號出版電子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處罰。

    圖書、報紙、期刊、音像等出版單位未經批準,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電子出版物的,屬于擅自從事電子出版物出版業務,按照前款處罰。

    第五十八條從事電子出版物制作、出版業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處罰:

    (二)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內容的電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出版單位的名稱、電子出版物專用中國標準書號、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條碼及電子出版物復制委托書的。

    第五十九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本單位的名稱、電子出版物專用中國標準書號、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的,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處罰。

    第六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處罰:

    (四)出版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送交電子出版物樣品的;。

    (五)電子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八條未經批準進口電子出版物的。

    第六十一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未依法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送統計資料的,依據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統計局聯合頒布的《新聞出版統計管理辦法》處罰。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未辦理備案手續的;。

    (八)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及其他委托復制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委托未經批準設立的復制單位復制,或者未遵守有關復制委托書的管理制度的。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規定自4月15日起施行,新聞出版署12月30日頒布的《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同時廢止,此前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電子出版物制作、出版、進口活動的其他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電子出版物出版合同大全(20篇)篇十四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電子出版物出版活動的管理,促進電子出版業的健康發展與繁榮,根據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電子出版物,是指以數字代碼方式將圖文聲像等信息編輯后封裝存儲到磁、光、電等記錄介質上,通過內置在計算機、智能終端、電子閱讀設備、電子顯示設備、數字音/視頻播放設備、電子游戲機、導航儀以及其他具有類似功能的設備上讀取使用,能夠表達思想、普及知識、積累文化的大眾傳播媒體。

    電子出版物的載體形態包括只讀光盤(cd—rom、dvd—rom、hd—dvdrom、bd—rom等)、一次寫入式光盤(cd—r、dvd—r、hddvd—r和bd—r等)、可擦寫光盤(cd—rw、dvd—rw、hddvd—rw和bd—rw等)、磁光盤(mo)、軟磁盤(fd)、硬磁盤(hd)、集成電路卡(sd卡、cf卡等)以及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定的其他媒體形態。

    電子出版物的產品形式分非連續型電子出版物和連續型電子出版物兩類。具體形式主要包括電子圖書、電子辭典、電子地圖、電子游戲、電子數據庫以及電子期刊等。

    第三條電子出版物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禁止的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出版物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家對電子出版物出版活動實行許可制度。依法設立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領取《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依法設立的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領取《電子出版物制作許可證》。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電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活動。

    電子出版物制作應由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制作,電子出版物出版應由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出版。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從事電子出版物制作經營活動,無需再申請取得《電子出版物制作許可證》。

    第二章出版單位設立。

    (二)有符合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定的主辦及主管單位;

    (五)有相適應的注冊資金及國有資本證明;

    (六)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設備和工作場所;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關于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

    第七條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經其主管單位同意后,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

    (一)按要求填寫的《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申請表》;

    (二)主辦單位、主管單位的有關資質證明材料;

    (三)出版單位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本規定第六條要求的有關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

    (五)可行性論證報告;

    (六)注冊資本數額、來源及性質證明;

    (七)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第九條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自受理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主辦單位;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應當自收到批準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領取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頒發的《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持《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自登記之日起滿180日未從事出版活動的,由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注銷登記,收回《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并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發生前款所列情形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可以向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

    第十二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主管單位、業務范圍、資本結構,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須依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經其主管、主辦單位同意,向所在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后,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連續型電子出版物變更刊期,須經主管單位同意后,由主辦單位報所在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須將有關變更登記事項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

    第十三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中止出版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說明理由和期限;出版單位中止出版活動不得超過180日。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終止出版活動的,由主辦單位提出申請并經主管單位同意后,向所在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由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

    第十四條連續型電子出版物是電子出版物的主要產品形式。出版連續型電子出版物,應經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準獲得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連續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領取《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

    本規定所稱連續型電子出版物,是指有固定名稱,用卷、期、冊或者年、月順序編號,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電子出版物。

    連續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是指依照本規定第六、七、八、九、十條經批準辦理審批和履行登記手續的出版單位。法人單位出版連續型電子出版物且不再設立法人出版單位的,其設立的連續型電子出版物編輯部視為連續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按照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實行編輯責任制度,保障電子出版物的內容符合有關法規、規章規定。

    第十六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于每年12月10日前將下一年度的出版計劃報所在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核同意后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

    第十七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實行重大選題備案制度。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重大選題,應當經所在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重大選題電子出版物未在出版前報備案的,不得出版。

    第十八條出版電子出版物,必須按規定使用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中國標準書號)、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等出版物標識。不得使用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出版連續型電子出版物。

    同一內容,不同產品形式包括尺寸(容量)、裝幀、載體以及不同數據格式的電子出版物,應當分別使用不同的標識。

    第十九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轉讓、出租、出售本單位的名稱、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

    第二十條電子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出版行業的技術、質量標準和規范要求。

    出版電子出版物,應在電子出版物載體的印刷標識面或其裝幀的顯著位置載明電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或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及條碼,著作權人名稱以及出版日期等其他有關事項。在電子出版物的首頁或版權記錄頁等顯著位置應顯示電子出版物專用標識。

    第二十一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申請引進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應在引進前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進行內容審查,審查批準后方可引進。

    第二十二條申請引進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三)內容審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申請單位所在地省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著作權合同登記證明文件。

    申請引進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電子游戲出版物,應當提交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第二十三條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自受理引進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電子出版物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引進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應在電子出版物的首頁和版權記錄頁以及電子出版物載體的印刷標識面或其裝幀的顯著位置載明引進出版批準文號和著作權授權合同登記證號。

    第二十五條出版單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電子出版物,向所在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申領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和復制委托書。

    第二十六條出版單位申請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電子出版物,應提交申請書及本版出版物、擬出版電子出版物樣品。

    申請書應當載明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的電子出版物的名稱、本版出版物的名稱,制作單位、主要內容、出版時間、復制數量和載體形式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當向國家圖書館、中國版本圖書館和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免費送交電子出版物樣品。

    第二十八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出版專業職業資格條件。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社長、總編輯須參加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組織的崗位培訓,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后才能上崗。

    第二十九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遵守國家統計規定,依法向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報送統計資料。

    第三十條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對從事電子出版物制作的單位實行許可管理。

    本規定所稱電子出版物制作,是指通過創作、加工、設計等方式,提供用于出版、復制、發行的電子出版物節目源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一條申請設立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三)有適應經營活動的注冊資金;

    (四)有必要的技術設備和經營場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設立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符合本地區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總量、布局和結構的規劃。

    第三十二條申請設立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單位基本情況,業務范圍等;

    (二)工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證明材料;

    (四)資金來源、設備、場地等證明材料。

    電子出版物出版合同大全(20篇)篇十五

    第一條為了規范圖書出版,加強對圖書出版的監督管理,促進圖書出版的發展和繁榮,根據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圖書出版,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圖書,是指書籍、地圖、年畫、圖片、畫冊,以及含有文字、圖畫內容的年歷、月歷、日歷,以及由新聞出版總署認定的其他內容載體形式。

    第三條圖書出版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出版方向,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傳播和積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質、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和諧與進步的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弘揚民族優秀文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豐富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條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圖書出版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制定并實施全國圖書出版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圖書出版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圖書出版單位依法從事圖書的編輯、出版等活動。

    圖書出版單位合法的出版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擾、阻止、破壞。

    第六條新聞出版總署對為發展、繁榮我國圖書出版事業作出重要貢獻的圖書出版單位及個人給予獎勵,并評選獎勵優秀圖書。

    第七條圖書出版行業的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在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

    電子出版物出版合同大全(20篇)篇十六

    第八條圖書由依法設立的圖書出版單位出版。設立圖書出版單位須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取得圖書出版許可證。

    本規定所稱圖書出版單位,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規設立,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并履行登記注冊手續的圖書出版法人實體。

    第九條設立圖書出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圖書出版單位的名稱、章程;。

    (二)有符合新聞出版總署認定條件的主辦單位、主管單位;。

    (三)有確定的圖書出版業務范圍;。

    (四)有3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五)有適應圖書出版需要的組織機構和符合國家規定資格條件的編輯出版專業人員;。

    (七)有與主辦單位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域的固定工作場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圖書出版單位,除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關于圖書出版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

    第十條中央在京單位設立圖書出版單位,由主辦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由主辦單位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系統設立圖書出版單位,由主辦單位提出申請,經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其他單位設立圖書出版單位,經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圖書出版單位,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設立圖書出版單位申請表;。

    (二)主管單位、主辦單位的有關資質證明材料;。

    (三)擬任圖書出版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簡歷、身份證明文件;。

    (四)編輯出版人員的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證書;。

    (五)由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驗資證明;。

    (六)圖書出版單位的章程;。

    (七)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八)設立圖書出版單位的可行性論證報告。

    第十二條新聞出版總署應當自收到設立圖書出版單位申請之日起9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書面通知主辦單位;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申請設立圖書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應當自收到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文件之日起60日內辦理如下注冊登記手續:

    (五)圖書出版單位持圖書出版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圖書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自收到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文件之日起60日內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批準文件自行失效,登記機關不再受理登記,圖書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須將有關批準文件繳回新聞出版總署。

    圖書出版單位自登記之日起滿180日未從事圖書出版的,由原登記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注銷登記,收回圖書出版許可證,并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發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圖書出版單位可以向原登記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請延期。

    第十五條圖書出版單位應當具備法人條件,經核準登記后,取得法人資格,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六條圖書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主管單位、業務范圍,合并或者分立,改變資本結構,依照本規定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圖書出版單位除前款所列變更事項外的其他事項的變更,應當經其主辦單位和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十七條圖書出版單位終止圖書出版的,由主辦單位提出申請并經主管單位同意后,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十八條組建圖書出版集團,參照本規定第十條辦理。

    電子出版物出版合同大全(20篇)篇十七

    第一條為了促進我國期刊業的繁榮和發展,規范期刊出版活動,加強期刊出版管理,根據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期刊出版活動,適用本規定。

    期刊由依法設立的期刊出版單位出版。期刊出版單位出版期刊,必須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持有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領取《期刊出版許可證》。

    本規定所稱期刊又稱雜志,是指有固定名稱,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順序編號,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冊連續出版物。

    本規定所稱期刊出版單位,是指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并履行登記注冊手續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設立期刊社的,其設立的期刊編輯部視為期刊出版單位。

    第三條期刊出版必須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出版方向,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傳播和積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質、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豐富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條期刊發行分公開發行和內部發行。

    內部發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內按指定范圍發行,不得在社會上公開發行、陳列。

    第五條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期刊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實施全國期刊出版的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質量評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驗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機制等監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期刊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期刊出版單位負責期刊的編輯、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動。

    期刊出版單位合法的出版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擾、阻止、破壞期刊的出版。

    第七條新聞出版總署對為我國期刊業繁榮和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期刊出版單位及個人實施獎勵。

    第八條期刊出版行業的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在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期刊創辦和期刊出版單位設立。

    第九條創辦期刊、設立期刊出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確定的、不與已有期刊重復的名稱;。

    (二)有期刊出版單位的名稱、章程;。

    (三)有符合新聞出版總署認定條件的主管、主辦單位;。

    (四)有確定的期刊出版業務范圍;。

    (五)有3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六)有適應期刊出版活動需要的組織機構和符合國家規定資格條件的編輯專業人員;。

    (七)有與主辦單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固定的工作場所;。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前款所列條件外,還須符合國家對期刊及期刊出版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總體規劃。

    第十條中央在京單位創辦期刊并設立期刊出版單位,經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由主辦單位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系統創辦期刊并設立期刊出版單位,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其他單位創辦期刊并設立期刊出版單位,經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第十一條兩個以上主辦單位合辦期刊,須確定一個主要主辦單位,并由主要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期刊的主要主辦單位應為其主管單位的隸屬單位。期刊出版單位和主要主辦單位須在同一行政區域。

    第十二條創辦期刊、設立期刊出版單位,由期刊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期刊出版申請表》;。

    (二)主管單位、主辦單位的有關資質證明材料;。

    (四)編輯出版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

    (五)辦刊資金來源、數額及相關的證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單位的章程;。

    (七)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論證報告。

    第十三條新聞出版總署應當自收到創辦期刊、設立期刊出版單位的申請之日起9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書面通知主辦單位;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期刊主辦單位應當自收到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決定之日起60日內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四)期刊出版單位持《期刊出版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期刊出版登記表》由期刊出版單位、主辦單位、主管單位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各留存一份。

    第十五條期刊主辦單位自收到新聞出版總署的批準文件之日起60日內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批準文件自行失效,登記機關不再受理登記,期刊主辦單位須把有關批準文件繳回新聞出版總署。

    期刊出版單位自登記之日起滿90日未出版期刊的,由新聞出版總署撤銷《期刊出版許可證》,并由原登記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注銷登記。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發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期刊出版單位可以向原登記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請延期。

    第十六條期刊社應當具備法人條件,經核準登記后,取得法人資格,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期刊編輯部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其主辦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期刊出版單位變更名稱、合并或者分立、改變資本結構,出版新的期刊,依照本規定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期刊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主管單位、登記地、業務范圍、刊期的,依照本規定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期刊變更刊期,新聞出版總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本規定所稱期刊業務范圍包括辦刊宗旨、文種。

    第十九條期刊出版單位變更期刊開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在同一登記地內變更地址,經其主辦單位審核同意后,由期刊出版單位在15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期刊休刊,期刊出版單位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并說明休刊理由和期限。

    期刊休刊時間不得超過一年。休刊超過一年的,由新聞出版總署撤銷《期刊出版許可證》,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注銷登記。

    第二十一條期刊出版單位終止期刊出版活動的,經主管單位同意后,由其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二十二條期刊注銷登記,以同一名稱設立的期刊出版單位須與期刊同時注銷,并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注銷登記的期刊和期刊出版單位不得再以該名稱從事出版、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中央期刊出版單位組建期刊集團,由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地方期刊出版單位組建期刊集團,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總署批準。

    第三章期刊的出版。

    第二十四條期刊出版實行編輯責任制度,保障期刊刊載內容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期刊不得刊載《出版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規定的禁止內容。

    第二十六條期刊刊載的內容不真實、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期刊出版單位應當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并依法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期刊刊載的內容不真實、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期刊出版單位更正或者答辯,期刊出版單位應當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期刊上予以發表;拒絕發表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期刊刊載的內容不真實、不公正,損害公共利益的,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可以責令該期刊出版單位更正。

    第二十七條期刊刊載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重大選題的內容,須按照重大選題備案管理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八條公開發行的期刊不得、摘編內部發行出版物的內容。

    期刊轉載、摘編互聯網上的內容,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內容進行核實,并在刊發的明顯位置標明下載文件網址、下載日期等。

    第二十九條期刊出版單位與境外出版機構開展合作出版項目,須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期刊出版質量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期刊使用語言文字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期刊須在封底或版權頁上刊載以下版本記錄:期刊名稱、主管單位、主辦單位、出版單位、印刷單位、發行單位、出版日期、總編輯(主編)姓名、發行范圍、定價、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廣告經營許可證號等。

    領取國際標準連續出版物號的期刊須同時刊印國際標準連續出版物號。

    第三十二條期刊須在封面的明顯位置刊載期刊名稱和年、月、期、卷等順序編號,不得以總期號代替年、月、期號。

    期刊封面其他文字標識不得明顯于刊名。

    期刊的外文刊名須是中文刊名的直譯。外文期刊封面上必須同時刊印中文刊名;少數民族文種期刊封面上必須同時刊印漢語刊名。

    第三十三條一個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只能對應出版一種期刊,不得用同一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

    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須按創辦新期刊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期刊可以在正常刊期之外出版增刊。每種期刊每年可以出版兩期增刊。

    期刊出版單位出版增刊,應在申請報告中說明擬出增刊的文章編目、印數、定價、出版時間、印刷單位,經其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由主辦單位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批準的,發給一次性增刊許可證。

    增刊內容必須符合正刊的業務范圍,開本和發行范圍必須與正刊一致;增刊除刊印本規定第三十一條所列版本紀錄外,還須刊印增刊許可證編號,并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稱和注明“增刊”。

    第三十五條期刊合訂本須按原期刊出版順序裝訂,不得對期刊內容另行編排,并在其封面明顯位置標明期刊名稱及“合訂本”字樣。

    期刊因內容違法被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該期期刊的相關篇目不得收入合訂本。

    被注銷登記的期刊,不得制作合訂本。

    第三十六條期刊出版單位不得出賣、出租、轉讓本單位名稱及所出版期刊的刊號、名稱、版面,不得轉借、轉讓、出租和出賣《期刊出版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期刊出版單位利用其期刊開展廣告業務,必須遵守廣告法律規定,發布廣告須依法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不得刊登有害的、虛假的等違法廣告。

    期刊的廣告經營者限于在合法授權范圍內開展廣告經營、代理業務,不得參與期刊的采訪、編輯等出版活動。

    第三十八條期刊采編業務與經營業務必須嚴格分開。

    禁止以采編報道相威脅,以要求被報道對象做廣告、提供贊助、加入理事會等損害被報道對象利益的行為牟取不正當利益。

    期刊不得刊登任何形式的有償新聞。

    第三十九條期刊出版單位的新聞采編人員從事新聞采訪活動,必須持有新聞出版總署統一核發的新聞記者證,并遵守新聞出版總署《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具有新聞采編業務的期刊出版單位在登記地以外的地區設立記者站,參照新聞出版總署《報社記者站管理辦法》審批、管理。其他期刊出版單位一律不得設立記者站。

    期刊出版單位是否具有新聞采編業務由新聞出版總署認定。

    第四十一條期刊出版單位不得以不正當競爭行為或者方式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利用權力攤派發行期刊。

    第四十二條期刊出版單位須遵守國家統計法規,依法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送統計資料。

    期刊出版單位應配合國家認定的出版物發行數據調查機構進行期刊發行數據調查,提供真實的期刊發行數據。

    第四十三條期刊出版單位須在每期期刊出版30日內,分別向新聞出版總署、中國版本圖書館、國家圖書館以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繳送樣刊3本。

    第四十四條期刊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實行屬地原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法負責對本行政區域期刊和期刊出版單位的登記、年度核驗、質量評估、行政處罰等工作,對本行政區域的期刊出版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其他地方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期刊出版單位及其期刊出版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期刊出版管理實施期刊出版事后審讀制度、期刊出版質量評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驗制度和期刊出版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

    期刊出版單位應當按照新聞出版總署的規定,將從事期刊出版活動的情況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報告。

    第四十六條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期刊審讀工作。地方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的期刊進行審讀。下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定期向上一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審讀報告。

    主管單位須對其主管的期刊進行審讀,定期向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送審讀報告。

    期刊出版單位應建立期刊閱評制度,定期寫出閱評報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根據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隨時調閱、檢查期刊出版單位的閱評報告。

    第四十七條新聞出版總署制定期刊出版質量綜合評估標準體系,對期刊出版質量進行全面評估。

    經期刊出版質量綜合評估,期刊出版質量未達到規定標準或者不能維持正常出版活動的,由新聞出版總署撤銷《期刊出版許可證》,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期刊實施年度核驗。年度核驗內容包括期刊出版單位及其所出版期刊登記項目、出版質量、遵紀守法情況等。

    第四十九條年度核驗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在完成期刊年度核驗工作30日內向新聞出版總署提交期刊年度核驗工作報告。

    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緩年度核驗:

    (一)正在限期停業整頓的;。

    (二)經審核發現有違法情況應予處罰的;。

    (三)主管單位、主辦單位未履行管理責任,導致期刊出版管理混亂的;。

    (四)存在其他違法嫌疑需要進一步核查的。

    暫緩年度核驗的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確定,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緩驗期滿,按本規定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重新辦理年度核驗。

    第五十一條期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年度核驗:

    (一)違法行為被查處后拒不改正或者沒有明顯整改效果的;。

    (二)期刊出版質量長期達不到規定標準的;。

    (三)經營惡化已經資不抵債的;。

    (四)已經不具備本規定第九條規定條件的。

    不予通過年度核驗的,由新聞出版總署撤銷《期刊出版許可證》,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注銷登記。

    未通過年度核驗的,期刊出版單位自第二年起停止出版該期刊。

    第五十二條《期刊出版許可證》加蓋年度核驗章后方可繼續使用。有關部門在辦理期刊出版、印刷、發行等手續時,對未加蓋年度核驗章的《期刊出版許可證》不予采用。

    不按規定參加年度核驗的期刊出版單位,經催告仍未參加年度核驗的,由新聞出版總署撤銷《期刊出版許可證》,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年度核驗結果,核驗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期刊出版從業人員,應具備國家規定的新聞出版職業資格條件。

    第五十五條期刊出版單位的社長、總編輯須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和條件。

    期刊出版單位的社長、總編輯須參加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

    期刊出版單位的新任社長、總編輯須經過崗位培訓合格后才能上崗。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期刊出版單位違反本規定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達警示通知書;。

    (二)通報批評;。

    (三)責令公開檢討;。

    (四)責令改正;。

    (五)責令停止印制、發行期刊;。

    (六)責令收回期刊;。

    (七)責成主辦單位、主管單位監督期刊出版單位整改。

    警示通知書由新聞出版總署制定統一格式,由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下達給違法的期刊出版單位,并抄送違法期刊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單位。

    本條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五十七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立期刊出版單位,或者擅自從事期刊出版業務,假冒期刊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期刊名稱出版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處罰。

    期刊出版單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與境外出版機構開展合作出版項目的,按前款處罰。

    第五十八條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規定禁載內容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處罰。

    第五十九條期刊出版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處罰。

    期刊出版單位允許或者默認廣告經營者參與期刊采訪、編輯等出版活動的,按前款處罰。

    第六十條期刊出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處罰:

    (三)期刊出版單位未將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備案的;。

    (四)期刊出版單位未依照本規定繳送樣刊的。

    第六十一條期刊出版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的,依照新聞出版總署《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處罰。

    第六十二條期刊出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二)期刊休刊未按本規定第二十條報送備案的;。

    (三)刊載損害公共利益的虛假或者失實報道,拒不執行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更正命令的;。

    (四)公開發行的期刊轉載、摘編內部發行出版物內容的;。

    (五)期刊轉載、摘編互聯網上的內容,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

    (六)未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一條刊載期刊版本記錄的;。

    (七)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關于期刊封面標識的規定的;。

    (八)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一號多刊”的;。

    (九)出版增刊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

    (十)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五條制作期刊合訂本的;。

    (十一)刊登有償新聞或者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八條其他規定的;。

    (十二)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一條,以不正當競爭行為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利用權力攤派發行的。

    第六十三條期刊出版單位新聞采編人員違反新聞記者證的有關規定,依照新聞出版總署《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四條期刊出版單位違反記者站的有關規定,依照新聞出版總署《報社記者站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五條對期刊出版單位做出行政處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告知其主辦單位和主管單位,可以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對期刊出版單位做出行政處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可以建議其主辦單位或者主管單位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予以行政處分或者調離崗位。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本規定施行后,新聞出版署《期刊管理暫行規定》和《〈期刊管理暫行規定〉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同時廢止,此前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期刊出版活動的其他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六十七條本規定自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電子出版物出版合同大全(20篇)篇十八

    2008年3月17日,新聞出版總署以署長令的形式正式公布《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并于4月15日起施行。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電子出版物出版活動的管理,促進電子出版事業的健康發展與繁榮,根據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進口活動,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電子出版物,是指以數字代碼方式,將有知識性、思想性內容的信息編輯加工后存儲在固定物理形態的磁、光、電等介質上,通過電子閱讀、顯示、播放設備讀取使用的大眾傳播媒體,包括只讀光盤(cd-rom、dvd-rom等)、一次寫入光盤(cd-r、dvd-r等)、可擦寫光盤(cd-rw、dvd-rw等)、軟磁盤、硬磁盤、集成電路卡等,以及新聞出版總署認定的其他媒體形態。

    第三條電子出版物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的內容。

    第四條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電子出版物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出版物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家對電子出版物出版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電子出版物的出版活動。

    第二章 出版單位設立

    第六條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名稱、章程;(二)有符合新聞出版總署認定條件的主管、主辦單位;(三)有確定的電子出版物出版業務范圍;(四)有2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五)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設備和工作場所,其固定工作場所面積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六)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有2人以上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職業資格;(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關于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

    第七條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經其主管單位同意后,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第八條申請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按要求填寫的申請表,應當載明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資本結構、資金來源及數額,出版單位的主管、主辦單位的名稱和地址等內容;(二)主辦單位、主管單位的有關資質證明材料;(三)出版單位章程;(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本規定第六條要求的有關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五)可行性論證報告;(六)由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驗資證明;(七)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第九條新聞出版總署自受理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申請之日起9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書面通知主辦單位;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應當自收到批準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登記,領取新聞出版總署頒發的《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持《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自登記之日起滿180日未從事出版活動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注銷登記,收回《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并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發生前款所列情形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請延期。

    第十二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主管單位、業務范圍、資本結構,合并或者分立,須依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并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經其主管、主辦單位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后,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須將有關變更登記事項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十三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終止出版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并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將有關注銷登記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十四條申請出版連續型電子出版物,經主管單位同意后,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本規定所稱連續型電子出版物,是指有固定名稱,用卷、期、冊或者年、月順序編號,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電子出版物。

    第十五條申請出版連續型電子出版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書,應當載明連續型電子出版物的名稱、刊期、媒體形態、業務范圍、讀者對象、欄目設置、文種等;(二)主管單位的審核意見。申請出版配報紙、期刊的連續型電子出版物,還須報送報紙、期刊樣本。

    第十六條經批準出版的連續型電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變連續型電子出版物的名稱、刊期與出版范圍的,須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出版行政部門對從事電子出版物制作的單位實行備案制管理。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應當于單位設立登記以及有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將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及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本規定所稱電子出版物制作,是指通過創作、加工、設計等方式,提供用于出版、復制、發行的電子出版物節目源的經營活動。

    第三章 出版管理

    第十八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實行編輯責任制度,保障電子出版物的內容符合有關法規、規章規定。

    第十九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于每年12月1日前將下一年度的出版計劃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二十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實行重大選題備案制度。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重大選題,涉及重大革命題材和重大歷史題材的選題,應當按照新聞出版總署有關選題備案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未經備案的重大選題,不得出版。

    第二十一條出版電子出版物,必須按規定使用中國標準書號。同一內容,不同載體形態、格式的電子出版物,應當分別使用不同的中國標準書號。出版連續型電子出版物,必須按規定使用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不得使用中國標準書號出版連續型電子出版物。

    第二十二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轉讓、出租、出售本單位的名稱、電子出版物中國標準書號、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

    第二十三條電子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的技術、質量標準和規范要求。出版電子出版物,須在電子出版物載體的印刷標識面或其裝幀的顯著位置載明電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單位的名稱,中國標準書號或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及條碼,著作權人名稱以及出版日期等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申請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第二十五條申請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書,應當載明電子出版物名稱、內容簡介、授權方名稱、授權方基本情況介紹等;(二)申請單位的審讀報告;(三)樣品及必要的內容資料;(四)申請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著作權合同登記證明文件。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游戲出版物還須提交游戲主要人物和主要場景圖片資料、代理機構營業執照、發行合同及發行機構批發許可證、游戲文字腳本全文等材料。

    第二十六條新聞出版總署自受理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電子出版物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審批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電子出版物,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并應當符合國家總量、結構、布局規劃。

    第二十七條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須在電子出版物載體的印刷標識面或其裝幀的顯著位置載明引進出版批準文號和著作權授權合同登記證號。

    第二十八條已經批準出版的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若出版升級版本,須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提交申請材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九條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游戲測試盤及境外互聯網游戲作品客戶端程序光盤,須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提交申請材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第三十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須經主管單位同意后,將選題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新聞出版總署自受理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選題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申請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書,應當載明合作出版的電子出版物的名稱、載體形態、內容簡介、合作雙方名稱、基本情況、合作方式等,并附擬合作出版的電子出版物的有關文字內容、圖片等材料;(二)合作意向書;(三)主管單位的審核意見。

    第三十二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應在該電子出版物出版30日內將樣盤報送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三十三條出版單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電子出版物,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發放電子出版物中國標準書號和復制委托書,并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三十四條出版單位申請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電子出版物,應提交申請書及本版出版物、擬出版電子出版物樣品。申請書應當載明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的電子出版物的名稱、制作單位、主要內容、出版時間、復制數量和載體形式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電子出版物發行前,出版單位應當向國家圖書館、中國版本圖書館和新聞出版總署免費送交樣品。

    第三十六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出版專業職業資格條件。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社長、總編輯須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和條件。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社長、總編輯須參加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后才能上崗。

    第三十七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須遵守國家統計規定,依法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送統計資料。

    第四章 進口管理

    第三十八條進口電子出版物成品,須由新聞出版總署批準的電子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提出申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第三十九條申請進口電子出版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書,應當載明進口電子出版物的名稱、內容簡介、出版者名稱、地址、進口數量等;(二)主管單位審核意見;(三)申請單位關于進口電子出版物的審讀報告;(四)進口電子出版物的樣品及必要的內容資料。

    第四十條新聞出版總署自受理進口電子出版物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審批進口電子出版物,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并應當符合國家總量、結構、布局規劃。

    第四十一條進口電子出版物的外包裝上應貼有標識,載明批準進口文號及用中文注明的出版者名稱、地址、著作權人名稱、出版日期等有關事項。

    第五章 非賣品管理

    第四十二條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非賣品,須向委托方或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書應寫明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的使用目的、名稱、內容、發送對象、復制數量、載體形式等,并附樣品。電子出版物非賣品內容限于公益宣傳、企事業單位業務宣傳、交流、商品介紹等,不得定價,不得銷售、變相銷售或與其他商品搭配銷售。

    第四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電子出版物復制委托書;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四十四條電子出版物非賣品載體的印刷標識面及其裝幀的顯著位置應當注明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統一編號,編號分為四段:第一段為方括號內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第二段為“電子出版物非賣品”字樣,第三段為圓括號內的年度,第四段為順序編號。

    第六章 委托復制管理

    第四十五條電子出版物、電子出版物非賣品應當委托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設立的復制單位復制。

    第四十六條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和電子出版物非賣品,必須使用復制委托書,并遵守國家關于復制委托書的管理規定。復制委托書由新聞出版總署統一印制。

    第四十七條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的單位,應當保證開具的`復制委托書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并須將開具的復制委托書直接交送復制單位。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的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轉讓、出售本單位的復制委托書。

    第四十八條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的單位,自電子出版物完成復制之日起30日內,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上交本單位及復制單位簽章的復制委托書第二聯及樣品。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的單位須將電子出版物復制委托書第四聯保存2年備查。

    第四十九條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的單位,經批準獲得電子出版物復制委托書之日起90日內未使用的,須向發放該委托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交回復制委托書。

    第七章 年度核驗

    第五十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實行年度核驗制度,年度核驗每兩年進行一次。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實施年度核驗。核驗內容包括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登記項目、設立條件、出版經營情況、遵紀守法情況、內部管理情況等。

    第五十一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進行年度核驗,應提交以下材料:(一)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年度核驗登記表;(二)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兩年的總結報告,應當包括執行出版法規的情況、出版業績、資產變化等內容;(三)兩年出版的電子出版物出版目錄;(四)《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的復印件。

    第五十二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年度核驗程序為:(一)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于核驗年度的1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年度核驗材料;(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設立條件、開展業務及執行法規等情況進行全面審核,并于該年度的2月底前完成年度核驗工作;對符合年度核驗要求的單位予以登記,并換發《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于核驗年度的3月20日前將年度核驗情況及有關書面材料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五十三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緩年度核驗:(一)不具備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條件的;(二)因違反出版管理法規,正在限期停業整頓的;(三)經審核發現有違法行為應予處罰的;(四)曾違反出版管理法規受到行政處罰,未認真整改,仍存在違法問題的;(五)長期不能正常開展電子出版物出版活動的。暫緩年度核驗的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暫緩期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督促、指導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進行整改。暫緩年度核驗期滿,對達到年度核驗要求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予以登記;仍未達到年度核驗要求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注銷登記意見,新聞出版總署撤銷《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不按規定參加年度核驗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經書面催告仍未參加年度核驗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注銷登記意見,新聞出版總署撤銷《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出版連續型電子出版物的單位按照本章規定參加年度核驗。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違反本規定的,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一)下達警示通知書;(二)通報批評;(三)責令公開檢討;(四)責令改正;(五)責令停止復制、發行電子出版物;(六)責令收回電子出版物;(七)責成主辦單位、主管單位監督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整改。警示通知書由新聞出版總署制定統一格式,由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下達給違法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并抄送違法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單位。本條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五十七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擅自從事電子出版物出版業務,偽造、假冒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或者連續型電子出版物名稱、電子出版物專用中國標準書號出版電子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處罰。圖書、報紙、期刊、音像等出版單位未經批準,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電子出版物的,屬于擅自從事電子出版物出版業務,按照前款處罰。

    第五十八條從事電子出版物制作、出版業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處罰:(一)制作、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禁止內容的電子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禁止內容的電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出版單位的名稱、電子出版物專用中國標準書號、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條碼及電子出版物復制委托書的。

    第五十九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本單位的名稱、電子出版物專用中國標準書號、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的,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處罰。

    第六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處罰:(一)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主管單位、業務范圍、資本結構,合并或者分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未依照本規定的要求辦理審批、變更登記手續的;(二)經批準出版的連續型電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變連續型電子出版物的名稱、刊期與出版范圍,未辦理審批手續的;(三)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未按規定履行年度出版計劃和重大選題備案的;(四)出版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送交電子出版物樣品的;(五)電子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八條未經批準進口電子出版物的。

    第六十一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未依法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送統計資料的,依據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統計局聯合頒布的《新聞出版統計管理辦法》處罰。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一)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二)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未按規定使用中國標準書號或者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的;(三)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出版的電子出版物不符合國家的技術、質量標準和規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載明有關事項的;(四)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有關規定的;(五)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未按本規定第三十條辦理選題審批手續的,未按本規定第三十二條將樣盤報送備案的;(六)電子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一條的;(七)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非賣品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二條的有關規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條標明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統一編號的;(八)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及其他委托復制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委托未經批準設立的復制單位復制,或者未遵守有關復制委托書的管理制度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本規定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新聞出版署1997年12月30日頒布的《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同時廢止,此前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電子出版物制作、出版、進口活動的其他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電子出版物出版合同大全(20篇)篇十九

    為確保計算機以及計算機及網絡資源高效安全地用于工作,特制訂本規定。

    第一條.學校計算機網絡資源是學校用于工作目的的投資,只能用于工作目的,個人不得用于娛樂等私人原因使用學校計算機以及計算機網絡,學校教師要遵守計算機網絡系統管理方面法律法規。

    第二條.本規定涉及的網絡范圍包括學校各辦公室的局域網、學校各辦公室之間的廣域連接、internet出口以及網絡上提供的各類服務和internet電子郵件、代理服務、所有計算機辦公平臺等。

    第三條.計算機以及計算機外設設備(u盤、移動硬盤、打印機、刻錄機,公辦設備)等以下簡稱信息設備。

    第四條.學校落實計算機管理責任部門和責任人,負責計算機管理的各種工作,該部門有權對學校的每臺計算機具有操作、查看的權限。

    二.計算機使用與管理。

    第五條.計算機系統及所有程序必需由計算機管理部門統一安裝,其它各部門及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下不可增刪硬盤上的應用軟件和系統軟件。

    第六條.鄉政府機關的計算機由管理部門管理維護、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私自更改計算機的各項設置,如:(計算機名,網絡ip地址,計算機管理員密碼,登陸方式等)。

    第七條.與工作相關的文件、個人文件需保存在d、e、f盤以使用者為姓名的目錄中,不得將任何文件存放在c盤系統目錄中及操作系統桌面中。

    第八條.使用者應經常整理計算機文件,以保持計算機文件的整齊。

    第九條.計算機上不得存放有破壞學校計算機網絡正常運行的軟件,如:(黑客程序,帶病毒的文件,)電影文件,及不健康的文件如:(黃色圖片、視頻圖像,但不包括各類學習資料),一經發現無條件刪除并給予警告。

    第十條.嚴禁使用計算機玩游戲、看電影、上網炒股等不利于教學的事。

    第十一條.不得私自拆卸計算機及外設,更不能私自更換計算機硬件。

    第十二條.使用者離開計算機時,應該及時鎖定以免他人操作計算機。更不能將計算機讓他們操作使用。

    三網絡管理。

    第十三條.任何人不得將私人計算機、筆記本、手機、mp3、數碼相機等設備未經網絡管理部門的許可接入學校計算機網絡。

    第十四條.任何人不得因私挪用學校信息設備、網絡資源,更不能破壞計算機網絡設備。

    第十五條.不得利用網絡瀏覽黃色網站、不得利用網絡下載軟件,

    更不得下載電影、黑客及對學校計算機網絡安全有破壞性的程序,不能將計算機轉借他人上網使用。

    第十六條、不得刪除、卸載、關閉其安裝在計算機上的殺毒軟件。對于收取的郵件應先進行殺毒再打開。

    第十七條.任何人不得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發起與工作無關的騰訊通多人對話、網絡會議、廣播信息,更不能在多人對話的情況下,發表、討論、誹謗有損鄉學校員工及學校利益的言論。

    四.計算機安全措施及計算機文件備份。

    第十八條.未經許可嚴禁任何將私人的光盤、vcd(學習光盤除外)、軟盤,移動存儲器等在學校的計算機設備上使用。

    第十九條.學校各部門的業務數據如需備份的請通知計算機管理員作好備份工作,對于特別重要數據由使用者本人向管理員申請做立即備份。

    第二十條.學校計算機系統的數據資料列入保密范圍的,未經許可嚴禁非相關人員私自復制,拷貝。

    第二十一條.計算機使用者必需設置用戶密碼并妥善保管,不得將用戶密碼泄露給第三者,嚴防被竊,如發現他人利用其賬號和密碼,而違反學校規定者,由其賬號使用者負責。

    第二十二條.任何人不能利用各種手段、破解、攻擊學校計算機網絡系統與其各種服務平臺及鄉政府機關計算機用戶賬號與密碼。

    五計算機清潔及保養。

    第二十三條.不得在計算機旁邊堆放雜物,保持計算機正常通風。

    散熱。

    第二十條.計算機使用者必需經常清潔主機,顯示器,鍵盤,以保持計算機的清潔衛生。

    第三十四條.操作人員在離開計算機半小時以上及下班之后,請關閉計算機。

    第二十五條.遇停電時,必需在停電之后12分內關閉計算機,以免損壞ups及計算機設備,對于未能及時關閉計算機而造成計算機設備損壞的,責任自負。

    第二十六條.遇到計算機問題的(包括經常性死機),請立即報網絡管理部門修理處理。

    六.網絡管理門職責。

    第二十七條.確保鄉政府機關計算機網絡及各種服務器正常運行,定期對鄉政府機關計算機系統進行維護和故障檢修病毒防范等工作,發現存在的事故隱患應及時排除。

    第二十八條.網絡管理部門具有管理上網的權限,但不得私自為任何人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給工作人員開通上網功能。

    電子出版物出版合同大全(20篇)篇二十

    第一條為了發展和繁榮我國電子出版物出版事業,加強對電子出版物的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電子出版物,是指以數字代碼方式將圖文聲像等信息編輯加工后存儲在磁、光、電介質上,通過計算機或者具有類似功能的設備讀取使用,用以表達思想、普及知識和積累文化,并可復制發行的大眾傳播媒體。媒體形態包括軟磁盤(fd)、只讀光盤(cd-rom)、交互式光盤(cd-i)、照片光盤(photo-cd)、高密度只讀光盤(dvd-rom)、集成電路卡(iccard)和新聞出版署認定的其他媒體形態。

    銷售計算機設備或者其他商品附贈電子出版物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新聞出版署主管全國電子出版物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電子出版物出版事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標準并指導實施;。

    (四)指導、監督全國電子出版物市場管理工作,查處違法、違禁電子出版物;。

    (五)國務院授權的其他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負責本行政區域電子出版物的管理工作,審核批準電子出版物批發、零售、出租單位的設立,查處違法、違禁電子出版物。

    電子出版物經營單位的主辦單位、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屬電子出版物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

    第四條電子出版物行業的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

    第五條電子出版物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傳播和積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質、有益于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的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弘揚民族優秀文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豐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的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分裂,侵害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泄露國家秘密的;。

    (六)宣揚淫穢、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會公德和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七)侮辱或者誹謗他人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七條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電子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不得含有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第八條國家對電子出版物出版、復制、進口、發行實行許可證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前款規定的電子出版物經營活動。電子出版物經營單位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張掛許可證,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檢查。電子出版物經營單位不得超越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電子出版物經營活動。

    第二章制作。

    第九條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對從事電子出版物制作經營業務的單位實行備案制管理。

    第十條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經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設立后,應當在6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申請備案,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報新聞出版署。

    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申請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二)營業執照;。

    (三)制作單位章程;。

    (四)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專業職稱證明和身份證明。

    第十一條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改變名稱、地址、企業類型、章程、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備案。

    第十二條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終止制作經營活動的,應當自終止經營活動之日起30日內通知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報新聞出版署。

    第十三條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可以接受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委托制作電子出版物,也可以將自行制作的作品交由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審定出版。

    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接受委托時,應當與委托單位簽訂委托制作合同。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不得委托未經備案的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制作電子出版物。

    第十五條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出版單位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客戶委托制作電子出版物,應當將內容資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核,經批準后方可制作。

    第三章出版。

    第十六條新聞出版署制定全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指導、協調電子出版物出版事業的發展。

    (一)有出版單位的名稱、章程;。

    (二)有符合新聞出版署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必要的上級主管部門;。

    (三)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四)有必需的資金和設備;。

    (五)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六)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有6人以上熟悉電子出版物出版業務并具有編輯、計算機及其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人員,其中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應當具有高級職稱。審批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

    第十八條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當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署審批。

    第十九條申請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二)主管部門的批準申請文件;。

    (三)出版單位章程;。

    (五)資金信用證明;。

    (六)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第二十條新聞出版署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8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書面通知主辦單位;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申請經新聞出版署批準后,主辦單位應當自收到批準決定通知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登記,領取《電子出版物出版經營許可證》。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經登記后,持《電子出版物出版經營許可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自登記之日起滿180日未從事出版活動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注銷登記并報新聞出版署備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發生前款所列情形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申請延期。

    第二十三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改變名稱、業務范圍、經濟性質、主辦單位、主管部門,合并或者分立,新增或者改變連續型電子出版物的名稱、刊期、媒體形態的,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改變地址、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應當經主辦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申請變更登記,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報新聞出版署備案。

    第二十四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終止出版活動的,應當自終止經營活動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并報新聞出版署備案。

    第二十五條新聞出版署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應當加強對出版單位出版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從事出版活動的情況向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報告。

    第二十六條出版非連續型電子出版物,必須按規定使用中國標準書號;出版連續型電子出版物,必須按規定使用中國標準刊號及國內統一刊號。

    電子出版物的專用中國標準書號、專用中國標準刊號及國內統一刊號,只能用于出版與其出版物類型相對應的電子出版物,不得用于出版紙質圖書和其他類型的出版物。電子出版物附屬的使用手冊,不得單獨定價和另行銷售。

    同一內容,不同媒體、格式、版本的非連續型電子出版物應當分配不同的中國標準書號。

    第二十七條出版電子出版物,必須在電子出版物及其裝幀紙的顯著位置載明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書號、刊號及條碼,出版日期、刊期,著作權人姓名以及其他有關事項。以版權貿易方式引進出版的電子出版物,還應當載明引進出版許可證號和著作權授權合同登記證號。

    電子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的技術、質量標準和規范要求。

    合法的電子出版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擾、阻止、破壞電子出版物的出版。

    第二十九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轉讓、出租、出售本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假冒出版單位或者連續出版物名稱出版電子出版物。

    第三十一條中學小學教材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審定或者組織審定,由新聞出版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指定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復制、發行單位承擔出版、復制、發行。

    第三十二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出版計劃及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轉報新聞出版署備案。

    第三十三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接受或者間接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著作權人授權出版電子出版物,應當將內容資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署批準取得引進出版許可證,并將著作權授權合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版權局登記取得登記證件,方可出版。

    新聞出版署應當自收到審核同意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應當將選題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署批準,方可合作出版。

    新聞出版署應當自收到審核同意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三十五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在電子出版物發行前,應當向北京圖書館、中國版本圖書館和新聞出版署免費送交樣本。

    第四章復制。

    第三十六條新聞出版署制定全國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并指導實施。

    第三十七條設立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復制單位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三)有必需的資金和設備;。

    (四)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五)有5人以上熟悉電子出版物復制業務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人員,其中2人以上應當具有高級職稱。

    審批設立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

    第三十八條設立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應當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署審批。

    第三十九條申請設立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二)復制單位章程;。

    (四)資金信用證明;。

    (五)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第四十條新聞出版署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8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書面通知主辦單位;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四十一條設立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的申請經新聞出版署批準后,主辦單位應當自收到批準決定通知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登記,領取《電子出版物復制經營許可證》,并向所在地公安機關依法登記。

    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經登記后,持《電子出版物復制經營許可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第四十二條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改變名稱、業務范圍、企業類型,合并或者分立,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改變地址、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應當經主辦單位審查同意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申請變更登記,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報新聞出版署備案。

    第四十三條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終止復制活動的,應當自終止經營活動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并報新聞出版署備案。

    第四十四條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接受復制委托時,應當要求委托單位提交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電子出版物復制委托書》和著作權人的授權證書。

    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應當與委托單位簽訂委托復制合同。

    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應當自完成電子出版物復制之日起1年內,留存電子出版物樣本和有關證明文件備查。

    第四十五條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不得接受非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和個人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復制電子出版物、計算機軟件、電子媒體非賣品。

    第四十六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不得委托非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復制電子出版物。

    第四十七條非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委托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復制計算機軟件、電子媒體非賣品,應當持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件或者有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申請領取《電子出版物復制委托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根據前款所列證明文件和有關規定,核發《電子出版物復制委托書》。

    第四十八條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復制光盤類電子出版物,必須依照有關規定壓制來源識別碼。

    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使用的原材料和復制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的技術、質量標準和規范要求。

    第四十九條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客戶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計算機軟件或者電子媒體非賣品,應當要求委托單位將內容資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核,持著作權授權合同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版權局登記,取得批準文件和登記證件后方可復制。復制的電子出版物除樣本外應當全部輸出境外。

    第五章進口。

    第五十條新聞出版署商有關部門,制定全國電子出版物進口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

    第五十一條設立電子出版物進口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進口單位的名稱、章程;。

    (二)有符合新聞出版署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必要的上級主管部門;。

    (三)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四)有必需的資金和設備;。

    (五)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六)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8人以上熟悉電子出版物進口業務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人員,其中3人以上應當具有高級職稱。

    審批設立電子出版物進口單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電子出版物進口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

    第五十二條設立電子出版物進口單位,應當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署審核。

    第五十三條申請設立電子出版物進口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二)主管部門的批準申請文件;。

    (三)進口單位章程;。

    (五)資金信用證明;。

    (六)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第五十四條新聞出版署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80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書面通知主辦單位;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五十五條設立電子出版物進口單位的申請經新聞出版署審核同意后,主辦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的規定,到對外貿易經濟合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進出口業務許可手續,并自收到批準證件之日起60日內,持批準證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第五十六條電子出版物進口單位改變名稱、業務范圍、經濟性質、主辦單位、主管部門,合并或者分立的,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電子出版物進口單位改變地址、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七條電子出版物進口單位終止進口活動的,應當自終止經營活動之日起30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八條電子出版物進口單位進口電子出版物制成品,應當將內容資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署審批,經批準后方可進口。

    新聞出版署應當自收到審核同意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五十九條進口的電子出版物制成品必須在其外包裝上貼有經新聞出版署確認的專用標識,方可發行。

    第六十條進口供研究、教學參考的電子出版物,不得用于經營性復制、發行。

    第六章發行。

    第六十一條新聞出版署制定全國電子出版物總批發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并指導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出版物批發、零售和出租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并指導實施。

    第六十二條申請從事電子出版物發行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營單位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三)有必需的資金和設備;。

    (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審批從事電子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電子出版物發行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

    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不得從事電子出版物總批發、批發業務。

    第六十三條申請從事電子出版物總批發業務,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署審批。

    申請從事電子出版物批發業務,應當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批,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報新聞出版署備案。

    申請設立電子出版物連鎖銷售組織或者批發市場,應當依照前款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申請從事電子出版物零售、出租業務,應當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或者地、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第六十四條申請從事電子出版物發行業務,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單位的名稱、地址、企業類型、資金來源及數額;。

    (二)經營單位章程;。

    (三)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要求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

    (四)資金信用證明;。

    (五)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第六十五條新聞出版署應當自受理從事電子出版物總批發業務的申請之日起180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書面通知主辦單位;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或者地、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從事電子出版物發行業務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者;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六十六條從事電子出版物發行業務的申請經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取得《電子出版物發行經營許可證》后,申請者應當在30日內持《電子出版物發行經營許可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第六十七條電子出版物發行單位改變名稱、經營范圍的,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電子出版物發行單位改變地址、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六十八條電子出版物發行單位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終止經營活動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電子出版物批發單位注銷登記的,報新聞出版署備案。

    第六十九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可以總批發、批發本單位出版的電子出版物。

    第七十條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不得從事或者間接從事電子出版物發行業務。

    第七十一條電子出版物發行單位必須從電子出版物出版、進口、總批發、批發單位進貨。

    電子出版物出版、進口、總批發、批發單位批發電子出版物,應當向進貨單位提供發貨憑證。發貨單位和進貨單位應當自發貨或者進貨之日起1年內保存發貨、進貨憑證和電子出版物目錄,以備查驗。

    第七十二條不得發行、附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子出版物:

    (一)含有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禁止內容的;。

    (二)未經國家批準出版的;。

    (三)未經國家批準進口的;。

    (四)偽造、假冒出版單位或者連續出版物名稱的;。

    (五)侵犯他人著作權的;。

    (六)無專用中國標準書號、刊號及條碼的;。

    (七)光盤無來源識別碼的;。

    (八)中學小學教材未經依法審定的。

    定。

    舉辦地區性電子出版物展覽、展銷、訂貨會,應當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舉辦。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七章罰則。

    第七十四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復制、進口單位,擅自從事電子出版物出版、復制、進口、發行業務,予以取締,沒收電子出版物和從事非法活動的主要專用工具、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從事電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復制、進口、發行業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電子出版物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備案或者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制作、出版、進口含有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禁止內容的電子出版物的;。

    (四)復制、發行、附贈明知含有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禁止內容的電子出版物的。

    第七十六條出版、復制、發行、附贈明知侵犯他人著作權的電子出版物的,沒收電子出版物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及條碼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八條偽造、假冒出版單位或者連續出版物名稱出版電子出版物的,予以取締,沒收電子出版物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侵犯其他出版單位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電子出版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四)未經批準以經營為目的進口電子出版物的;。

    (六)發行、附贈未經依法審定的中學小學教材類電子出版物的。

    第八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沒收電子出版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四)發行、附贈無來源識別碼的光盤類電子出版物的。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超越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電子出版物經營活動的;。

    (二)電子出版物發行單位從非電子出版物出版、進口、總批發、批發單位進貨或者無發貨、進貨憑證和目錄的。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二)經營場所未張掛經營許可證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六)未經批準或者未按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事項舉辦電子出版物展覽、展銷、訂貨會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本規定所要求提供的文件、證件有虛假的,撤銷原批準登記證件。

    第八十四條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查處電子出版物經營違法活動,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

    (二)檢查與違法活動有關的物品,必要時可以依法責令封存;。

    (三)調查與違法活動有關的行為,收集、提取有關物證、書證;。

    (四)查閱、復制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業務資料。

    檢查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證件,有關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不得拒絕。

    第八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六條電子出版物行政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八十七條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電子出版物出版、復制、進口、發行單位每兩年履行一次審核登記手續。

    審核登記工作中換發許可證,其工本費的收取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報當地物價管理部門確定。

    第八十八條本規定由新聞出版署負責解釋。

    第八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電子出版物管理暫行規定》(新聞出版署令第6號)予以廢止,其他有關電子出版物的管理規定,凡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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