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的制定需要平衡各方面的利益,既要考慮到個人利益,也要符合整體利益。關于規章制度的應用和實踐,下面將為大家介紹一些成功的經驗和教訓。
易燃易爆場所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一
1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倉庫區嚴禁一切煙火,貯存場所要符合消防安全條件和要求。
2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品種繁多,性質各異要按照分類、分間、分堆穩妥存放。
3化學性能相互抵觸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品或使用不同滅火方法的物品不準同庫貯存。
4遇水燃燒的物品不準存放在露天或潮濕和容易積水的地點,閃點在45℃以下的桶裝液體,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物品(或包裝上標明不準在陽光照射存放警告的)不準在露天存放。
5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進入庫前,保管人員要對其進行嚴格的檢查驗收:校對物品的品名、生產廠、規格、數量等是否與送貨單據相符;檢查物品包裝是否完好、銹蝕、滲漏、封口不嚴、危險標志等。
6對檢查驗收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處理,對性質不明,包裝損壞的`物品一律不準入庫。
7對租用的壓縮氣體、液化氣體和溶解氣體鋼瓶,應要求供應商提供按規定進行校驗使用期限有效的氣體鋼瓶。
8倉庫進出易燃易爆物品后,對遺留或散落在現場地面的物品,要及時清掃和處理。
9易燃易爆物品堆放要符合要求,不得超高、超寬,要做到穩固、整齊、且要“三留距”即留墻距、柱距、堆距,以便清點檢查,確保物品的安全。
10允許露天存放的物品,要根據不同的包裝和物品需要,要有遮蓋物,火災危險性較大以又允許露天堆放的物品不得用蘆席、油氈等遮蓋。
11凡易燃易爆液體罐開蓋取料后,應及時將蓋擰(蓋)緊,防止液體蒸發,引起火災。
12定期做好滅火器材的檢查保養,使之處于良好狀態。
13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及時清除,保持場地清潔。
易燃易爆場所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二
對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要指定工作責任心強、具備一定保管知識的專人負責管理。
(一)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和實驗室管理員負責管理。
(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登記、交接、檢查、出入庫、領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帳目,帳目要日清月結,做到帳物相符。
(三)對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要指定工作責任心強、具備一定保管知識的'專人負責管理。
(四)除實驗室等教學需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場所外,教室、宿舍、圖書館、計算機房等場所禁止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
(六)地下室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高層建筑嚴禁使用和存放瓶裝液化石油氣。
(七)危險物品存放地點嚴禁閑人進入,保管人員工作結束離開前要進行安全檢查。
(八)易燃易爆、劇毒品、強酸等易發生重大傷害事故的化學危險品,要嚴防發生丟失、被盜和其它事故。
一旦發現危險品有丟失、被盜現象,應立即向校長或分管副校長報告,要立即追查落實,并按有關規定嚴格整頓處理。
(九)學校應制訂危險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出現緊急情況,啟動應急預案。
易燃易爆場所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三
一、對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種類、數量、存放地點等情況,要詳細造冊登記,建立臺賬。
二、各類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應根據不同性質,分別包裝、分別運輸、分別儲存,嚴禁混裝、混運、混存。
四、存放庫房要符合消防要求,庫房內嚴禁吸煙。使用時,應嚴格履行領料登記制度,填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領取登記表》。無關人員嚴禁進入庫房。庫房內要掛有明顯的規章制度及警言、標語。
五、實驗室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儲量不得超過當天的用量,個人限課堂使用量。實驗后應對實驗室進行全面檢查確定安全,使用剩余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應回收,殘渣、殘液不得隨意傾倒,應集中安全處理。
六、使用部門和個人必須嚴格責任制和操作規程,使用過程中必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杜絕災害事故和人身傷亡事故發生。
七、對不按規定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要視情節給予處理,有引發事故的,追究當事人責任。
易燃易爆場所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四
一、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1、倉庫、實驗室必須掛有明顯的規章制度及警言、標語,庫房 結構應該合理、符合防爆的要求。
2、化學易燃易爆物品應分類貯存,堆垛之間以及堆垛與墻壁之 間留有通道及通風口,不得與其它物品混合儲存。
3、受陽光照射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爆品,不得堆放在 露天或高溫地點。
4、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爆炸、燃燒的物品及滅火方法不同的物 品應隔離儲存。
5、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揮發的物品應定期檢查,防止燃燒、 爆炸。
6、易燃易爆物品倉庫,應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嚴禁吸煙。
7、易燃易爆物品倉庫、實驗室,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工作結 束后,進入防火檢查,切斷電源。
8、消防通道必須暢通。
9、易燃易爆物品應按規定指派專人保管和發放。
10、使用部門必須嚴格責任制和操作規程,
使用過程中必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杜絕治安災害事故和人身傷亡事故的發生。
二、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
1、凡毒性化學品應分類貯存,不得與易燃易爆物品及氣化腐蝕 性等化學品貯存在同一庫房。
2、凡劇毒化學品應用專門鐵柜單獨存放。
3、建立健全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入庫、發放必須認真檢查
登記,定期清點,帳物必須一致,發現數量不符時應立即認真追查原 因,及時報告,有毒有害物品應配備專人進行管理。
4、有毒有害物品庫嚴禁非保管人員入庫,保證有毒有害物品庫 絕對安全。
5、有毒要害物品的發放與領取應加強計劃管理,使用負責人應嚴格履行有毒要害物品領用審批手續,并填寫領料單,登記數量。
為加強施工現場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保證人員生命安全及工程財產設施不受損失,特制訂本規定。化學危險物品分為爆炸物品、自然物品、氧化劑、遇水燃燒物品等類,每類物品各有其不同的化學物理特征,有的會因受熱、磨擦、撞擊引起火災,有的不須接觸明火也會自行燃燒,為了減少事故或不出事故,規定如下。
一、爆炸物品必須放在專用倉庫中,爆炸物品倉庫禁止設在城鎮和居民聚居的地方,并應當和周圍建筑交通要道輸電線路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二、爆炸物品倉庫必須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倉庫管-理-員必須由政治可靠,工作認真負責,并熟悉爆炸物品知識的人擔任。
三、貯存物要符合消防要求,要有專用倉庫或專用儲存設施,進行存儲。
四、儲存物品要分類貯存,化學性能相互抵觸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品及使用不同滅火劑的物品不準同庫貯存。
五、爆炸物品倉庫禁止使用油燈、蠟燭及其他明火照明,不準把火種易燃物品和鐵器帶入倉庫,嚴禁在倉庫內住宿開會,玩耍、并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倉庫。
六、爆炸物品倉庫必須建立嚴格管理制度。收存和發放爆炸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收發物品登記制度。
七、進入庫房物品要檢查驗收登記,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或物品變質、分解的,嚴禁出入庫。
八、使用爆炸物品的工地、臨時存放爆炸物品時不得超過規定限量,并要選擇安全可靠的地方單獨存放,指定專人看管嚴禁隨意放置在工棚和施工現場。
九、要加強貯存過程的管理,保管人員應對所保管物品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消除隱患。
十、各單位使用氧氣瓶、乙炔罐等易燃物品必須單獨存放,使用時兩罐相距不得少于10米。 十一、氣瓶的安全裝置要齊全有效,并要設置兩道防震膠圈。
十二、運輸易燃易爆物品時,必須按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辦理;做到輕拿輕放,防止劇烈震動撞擊、傾倒和重壓,以免容器破損泄漏而發生危險;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危險物品,在裝運時應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十三、倉庫區、貯罐區嚴禁一切煙火并配足滅火器。
十四、控制領用數量,對領用物品數量、領用人、領用時間進行登記,使用剩余物品要及時收回保管。
一、編制目的
為了加強對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預防、控制和消除易燃物品的危害,保障公司員工的身命安全及財產安全,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儲存、裝卸、使用、出入庫和廢棄處置。
三、危險化學品定義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蝕特性,能對人員、設施、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傷的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我們公司的易燃品為工業用酒精、助焊劑、包裝用泡沫和紙箱等)
四、職責
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儲存、裝卸、使用、出入庫和廢棄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和個人,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庫房職責
1、負責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日常安全監督管理;
2、負責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注冊登記,建立檔案;
3、負責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裝卸管理;
4、負責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出入庫管理;
5、負責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安全標簽、安全技術說明書的查看。
6、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包裝物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實施監督管理;
7、負責廢棄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包裝物的回收管理。
(二)采購部職責
所采購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生產車間各班組職責
負責本區域內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儲存和使用的日常管理(由專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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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儲存和使用管理
4、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
7、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包裝內附有與本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8、儲存時碼放不能過高。泡沫、紙箱類的碼放高度與燈之間的`距離應大于0.5米,助焊劑、工業用酒精的碼放高度不能超過兩層。
六、經營管理
2、采購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向銷售單位索取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七、裝卸管理
2、搬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時要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磨擦、重壓和傾倒。
3、人力搬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不能超過人體重量的二分之一,人力車運輸不得超過載重量的二分之一,以防跌倒、翻車、碰撞而發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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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出入庫管理
2、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嚴格執行收發、登記、清點、檢查制度。
九、廢棄管理
2、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危險物品,必須先清洗干凈,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
3、生產、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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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工程的實際情況,施工現場消防重點防范部位是加工廠和材料堆放場,鋼筋等構件加工時,由于使用電焊機等機械設備,容易飛濺火星,引起火災事故;材料堆放場是消防的重點防范部位。為此我項目部制定了如下措施:
1、倉庫保管員必須做到“三懂三會”,即: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懂預防火災的措施,懂撲救火災的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
2、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倉庫是重點防火部位,必須做到嚴禁吸煙,嚴禁煙火。
3、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必須設置專庫專賬,設專人管理。
4、存放應當分類、分堆,易燃可燃物品、有毒有害危險品應標明名稱性質。
5、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及有害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庫房。
6、儲存易燃可燃有毒物品的庫房,不得動用明火,必要時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經有關領導同意開據動火證,并在專人監護下方能動火。
7、倉庫照明燈泡不得大于60w,燈頭高出貨架50cm以上距離。
8、油漆、危險品、材料倉庫、加工廠,必須符合消防要求,配備適量的消防器材,并設置禁止明火的禁告牌。
9、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押運和使用,應由政治可靠、責任心
強、熟悉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險性和管理使用方法以及發生事故處理方法的人員專人負責。
10、物資部門在易燃易爆物品入庫時,除倉管員外,其他人員進入時需作登記。
11、管理人員應熟知易燃易爆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和管理貯存方法以及發生事故處理方法。
12、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的所有電氣設施必須符合安全規程防爆要求,每天下班前應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13、易燃易爆物品庫房應有隔熱、降溫、防爆型通排風裝置。
14、剩余少量的汽油應盛在專用帶蓋鐵桶內并置于防火箱內,并標有“嚴禁煙火”的警告標志。
15、在保管、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中,若發生丟失、被盜和其他事故時,應立即向項目經理報告,并視情節輕重,追究責任。
易燃易爆場所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五
第一條為加強易燃、易爆化學品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使用、儲存、經營、運輸和銷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系指國家標準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中以燃燒爆炸為主要特性的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化學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腐蝕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第四條新建、擴建、改建的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倉庫和裝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在城鎮以外的獨立安全地帶。對已建成的嚴重影響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廠、倉庫,應納入城市改造規劃,并分別采取限期搬遷、改變使用性質、限制生產或儲存化學物品種類和數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條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填報《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申報表》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審核申報表》,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合格后,分別填發《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儲存、經營、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第六條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第七條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二)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場所必須按照有關規范安裝防雷保護設施;
(三)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電器防爆標準;
(四)生產設備與裝置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施,定期保養、校驗;
(五)易產生靜電的生產設備與裝置,必須按規定設置靜電導除設施,并定期進行檢查;
(六)從事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人員必須經主管部門進行消防安全培訓,經考試取得合格證,方準上崗。
第八條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出廠時,必須有產品安全說明書。說明書中必須有經法定檢驗機構測定的該物品的閃點,燃點、自然點、爆炸極限等數據和防火、滅火、安全儲運的注意事項。
第九條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灌裝容器、包裝及其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第十條大量銷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應當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十一條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儲存應當遵守《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同時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專用倉庫、貨場或其他專用儲存設施,必須由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專人管理;
(三)不得超量儲存。
第十二條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儲存單位,必須建立入庫驗收、發貨檢查、出入庫登記制度。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及物品變質、分解的,嚴禁出入庫。
第十三條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倉庫管理人員在發貨時,必須檢查提貨單位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的不得發貨。
第十四條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儲存、經營設施;
(二)有經過消防培訓合格的經營人員;
第十五條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車輛必須辦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的車輛不得從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運輸業務。
第十六條辦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主管部門或單位的證明、車輛年檢證、駕駛員證、押運員證;
(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和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
(三)有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駕駛員、押運員。
第十七條《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分長期和臨時兩種,全國通用。長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期限為一年,急需運輸的可辦一次性臨時《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
第十八條《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由承運單位或個人所在縣(含縣)以上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填發。
第十九條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二)輕拿輕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傾倒;
(四)化學性質、安全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不得混合裝運;
(六)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物品,不宜在陰雨天運輸。若必須運輸時,除具有良好的裝卸條件外,還應有防潮遮雨措施。
第二十條無關人員不得搭乘裝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運輸工具。
第二十一條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車輛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xxxx—xx《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
第二十二條運輸壓縮、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的槽、罐車的顏色,必須符合國家色標要求,并安裝靜電接地裝置和阻火設備。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消防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與本辦法相配套的《化學危險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品名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由公安部統一制定、印制。
易燃易爆場所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六
1、危險品庫房、實驗室、鍋爐房、配電房、配氣房、車庫等要害部位,非工作人員未經批準嚴禁入內。
2、各種安全防護裝置、照明、信號、監測儀表、警戒標記、防雷、報警裝置等設備要定期檢查,不得隨意拆除和非法占用。
3、易燃易爆、劇毒、放射、腐蝕和性質相抵觸的各類物品,必須分類妥善存放,嚴格管理,保持通風良好,并設置明顯標志。倉庫及易燃易爆粉塵和氣體場所使用防爆燈具。
4、危險品、實驗剩余物應及時清出,放在指定地點。
5、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必須專人保管,保管員要詳細核對產品名稱、規格、牌號、質量、數量、查清危險性質。遇有包裝不良、質量異變、標號不符合等情況,應及時進行安全處理。
6、忌水、忌沫、忌曬的化學危險品,不準在露天、低溫、高溫處存放。容器包裝要密閉,完整無損。
7、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庫房周圍嚴禁吸煙和明火作業。庫房內物品應保持一定的間距。
8、凡用玻璃容器盛裝的化學危險品,必須采用木箱搬運。嚴防撞擊、振動、摩擦、重壓和傾斜。
9、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查出隱患,要及時整改和上報。如發現不安全的緊急情況,應先停止工作,再報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易燃易爆場所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七
企業應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企業法定代表人應對本單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以實現整體防爆安全。
第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有爆炸危險的工程建設項目時,必須實行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投產的“三同時”原則。
第三條。
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設備應保持完好,并應定期進行校驗、維護保養和檢修,其完好率和泄漏率都必須達到規定要求。
第四條。
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管理人員和操作工人,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崗。危險性較大的操作崗位,企業應規定操作人員的文化程度和技術等級。
第五條。
企業必須有安全操作規程。操作工人應按操作規程操作。
第六條。
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必須設置標有危險等級和注意事項的標志牌。生產工藝、檢修時的各種引爆源,必須采取完善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和隔離。
第七條。
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使用的.機動車輛應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作業人員使用的工具、防護用品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易燃易爆場所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八
油漆庫及作業面;氧氣瓶、乙炔瓶庫、食堂天然氣管道;機械使用、維修、保養時漏油。
1、上崗人員合格化。具備職業資格證書的崗位,工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無證崗位由主責部門定期組織崗位培訓。
2、使用者必須熟悉所使用物品的安全要求及在緊急情況下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3、存放易燃物品的區域必須保持干燥、陰涼、通風,并保持適宜的溫度和濕度。
4、存放易燃物品的區域嚴禁吸煙,不得有明火。在存放區域明顯位置張貼“嚴禁吸煙”、“嚴禁明火”的標志。需明火作業時必須經過負責管理人員批準,不得擅自操作。
5、存放易燃物品的庫房應保持清潔,地面做防潮、防滲漏處理。
6、存放易燃物品的區域必須明顯標識物品名稱,對于張貼有商標的物品,必須將物品商標朝外放置,易于辨識。
7、對易燃物品進行分類、分區存放。對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得在同一區域內存放。
8、油料、油漆及其他化學品定期變換存放位置,以防止沉淀結塊,影響使用效果。
9、易揮發變質的物品,應根據使用情況隨用隨購,在不影響其使用效果的同時減少庫存。
10、各種氣瓶在使用時,應距離明火10米以上。注意,平時與乙炔瓶之間的工作距離至少不小于5米。
11、各種氣瓶不得暴曬、倒置使用。氧氣瓶的減壓器上應有安全閥,嚴防沾染油脂。
12、管理氣瓶和天然氣管道的操作人員,必須定期對氣瓶和管道進行檢查,防止氣瓶或管道的破損,防止連接部位或計量儀表的損壞,造成氣體泄漏事故的發生。安全管理人員應定期對物件以及操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
13、食堂設專人負責,每天下班后對煤氣開關進行檢查,防止泄露。
14、易燃物品的運輸、裝卸應符合安全規定。運輸過程中不得將乙炔瓶和氧氣瓶混放,裝卸做到輕拿輕放。
15、加強對火源、電源和生產中儲存、使用易燃物品的場所的監控。
16、必須在存放易燃物品的區域配置消防器材,例如:庫房、食堂及其他重要地點。由專人負責,按照規定周期進行檢查、更換。
17、保持消防通道的暢通,并張貼“安全通道”等明顯標志。
1、設專人對易燃物品的管理控制措施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必要時委托專業部門對污染情況進行檢測。
2、公司主管部門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并填寫檢查記錄。
公司于每年12月份由主責部門組織對管理辦法的有效性進行評審,當發生法律法規變化、產品和組織結構變化、事故事件和相關方投訴抱怨等情況時,及時進行評審,必要時更新相關信息,以保證其充分性和有效性。
易燃易爆場所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九
第一條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由專人、專庫、專柜管理,毒口必須分別儲存,用后歸還原處,不準變動地方,絕對不允許無關人員打聽儲存地點、數量,保管人員有權不予回答。
第三條保管員保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必須熟悉庫內物資品種名稱,物理化學性能及保管常識,避免自燃的火災發生。
第四條在使用強酸、強堿及腐蝕性藥品時,必須戴好防護物,只允許酸向水里傾入,禁忌反向。在使用易燃溶液前,必須事先檢查火源和照明電源閘刀是否絕對安全,杜絕火種,保持室內通風、衛生,隨時提高警惕,排除一切隱患。
第六條在從事毒品、劇毒操作時,其他人員不得進入,要聽從工作人員管理,以防發生意外。
易燃易爆場所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十
1.1 為加強易燃易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事故,保障正常的生產程序,保障工廠財產安全和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規定了企業廠區內易燃易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重點部位的消防要點。
1.3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各易燃易爆作業場所。
2 總則
2.1 公司內各易燃易爆作業場所是經安委會調查后確定的,各部門應嚴格遵守本制度規定。凡在此作業區域員工均應進行消防安全知識演習與培訓,遵守本制度和其他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
2.2 進入公司內各易燃易爆作業場所施工、安裝的外來人員,由業務接口部門和施工、安裝單位共同開展消防安全教育,落實安全管理人員,并與安全環境科安全部門訂安全協議,需要動火的必須辦理動火作業審批手續。
2.3 凡在公司內各易燃易爆作業場所從事有可能發生火災、爆炸的作業,作業前要對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制定防火措施,確認防火安全措施完善后,才能進行作業,作業中要進行監護,作業后要清理現場,確認無火種產生才能離開現場。
3 職責
3.1 安全環境科安全部門是公司內各易燃易爆作業場所的主管部門,負責區域內消防安全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劃分工廠重點防火區域,對重點防火區域進行管控。
3.2 安全環境科安全部門負責對該區域內消防器材、消防設施實行歸口管理,負責消防器材日常巡查、維護和更新;負責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開展防火防爆安全宣傳;組織專(兼)職消防員、義務消-防-隊員等學習消防知識和消防訓練。
3.3 各部門、科室負責本區域內各易燃易爆作業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負責區域內消防安全日常檢查及其消防設施的日常檢查;負責督促該區域內員工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4 公司內各易燃易爆作業場所劃定及安全要求
重要防火防爆場所及安全要求
序號? 作業場所? 危險性? 安全管理要求?
1 鋁加工科 鑄造爐較多的熔解鋁,有易爆炸的危險。嚴禁注水,防止爐體滲漏,經常清除地面積水,嚴禁無關人員進入,設立嚴禁注水標志。
2 涂裝車間,總裝場地 溶劑是易燃物,作業時存在爆炸性混合氣體,有易燃爆炸的危險。作業區內嚴禁煙火,采用防爆設備和電器,加強通風,適當控制噴速,禁止使用容易產生靜電的化纖護品和用具,油漆與溶劑容器口封閉嚴密,及時清理現場漆渣。
4 總裝車間 車間內有汽油、制動液、有易燃易爆的危險。作業區嚴禁煙火,嚴格控制汽油、制動液存放量,紙皮、膠袋等易燃廢物及時清除出車間。作業處不得使用手機等無線通訊設備。
5 庫房、包裝箱場地 庫房、場地存放著紙皮及易燃物品等,易造成災害性惡性事故。區域內嚴禁煙火,周圍20米內嚴禁明火作業,庫內設消防通道,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6 危險化學品庫、油庫 溶劑、油料是易燃爆炸物品,極易引起燃燒、爆炸,易造成災害事故。庫房內及周圍嚴禁煙火;采用防爆設備、電氣;加強通風減少爆炸性混合氣體;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周圍30米嚴禁明火作業;防雷設施保持完好;禁忌物品嚴禁一起存放;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專人負責管理,非本崗位人員進行實行登記制度;每天必須進行安全巡查。
7 配變電站、發電房 有因雷擊、控制失靈、小動物進入開關箱,絕緣破壞、漏油、油溫升高等引起火災事故。嚴禁煙火,定期對防雷設施進行檢查,定期對配電設備進行檢查,配足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每月進行點檢。
8 氣體庫房存放場地 油脂、乙炔等易燃物接觸氧易燃燒爆炸,壓縮性氣體受熱或滲漏時有爆炸危險。氧氣瓶和乙炔氣瓶不能混放,不能接觸油脂,庫房必須通風良好,周圍嚴禁明火,氣瓶要垂直存放,扭緊瓶帽并有防倒防撞措施,非本崗人員進入庫房實行登記制度。
9 天燃氣調壓站 管道泄漏有燃燒爆炸危險 專人管理,嚴禁煙火,無關人員嚴禁進入,保持通風良好,防雷防靜電設施完好。
5車間消防管理規定
5.1 管理要求
1)鋁加工科嚴禁注水,防止爐體滲漏,經常清除地面積水,嚴禁無關人員進入,設立嚴禁注水標志。
2)車間內實行全車間禁煙制度,車間任何部位都不得吸煙。(吸煙應在吸煙室)
3)重點作業場地、應掛上明顯防火標志,消防器材要配備齊全、充足。
4)作業區內,通風裝置保持完好,所有電氣設備必須是防爆型。
5)現場儲放各類溶劑用量須嚴格控制,一般不得超過當班用量,如當班用量較大超過現場儲量規定應采取多次領用的原則。
6)車間應有緊急疏散通道示意圖和應急照明燈具,各類通道要保持暢通,安全門應方便有效,防火隔離門下方不得堆積雜物。車間要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應急演習。
7)涂裝車間不準動用明火,確須動用明火的,必須按工廠動火審批要求進行。
7)車間要指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每天檢查本責任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情況。
5.2 操作要求
1)作業前,應檢查作業區,確保通風裝置完好,電氣設備無故障,開啟通風裝置。通風裝置出現故障時,不得進行作業。
2)現場作業時,不得攜帶火種和手機,禁止使用手機,其它人員嚴禁入內。嚴格按勞保用品配備著裝,不得穿著化纖制品以防產生靜電。
3)作業場所嚴禁堆放其它雜物,作業完后及時清除地面、禁止積水。
4)作業人員應清楚現場消防器材的位置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5)車間所有人員應清楚緊急情況下的應急措施和掌握應急疏散通道路線圖。
6)遇節假日放假前將所有的油漆、溶劑等退回庫房,統一保管。
8)車間內現場裝配使用過的紙皮、膠袋、包裝材料等易燃易爆物要及時清理。
6 產品庫房消防管理規定
6.1 產品存放庫房要對產品實行分區存放,每區之間保持一定間距。分區標志要明顯。
6.2 通道要保持暢通,無障礙物、雜物等,庫房禁止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6.3 庫房內設有安全警示標志和禁止煙火標志。
6.4 庫房內內消防器材配備齊全有效。
6.5 除了本部位管理人員及入庫、出庫人員外,其它人員禁止入內。
7 焊接作業場所消防管理規定
7.1 氣焊、氣割工末經國家技術考核,無操作證者,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7.2 乙炔氣瓶、氧氣瓶與明火及各種熱源的距離不準小于10米。乙炔氣瓶與氧氣瓶之間的距離不準小于5米。乙炔氣軟管與氧氣軟管不準繞在一起。在室內作業,乙炔氣瓶、氧氣瓶和焊把應分別放置。
7.3 氧氣瓶要安裝高、低壓氣壓表,乙炔氣瓶要安裝控制回火裝置,要經常檢查管線以及各種連接部位是否漏氣。檢查時應使用肥皂水,嚴禁明火試漏。
7.4 要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在公司確定動火區外作業必須嚴格履行動火審批手續后,方能作業。
7.5 進行焊、割作業前,要清除現場的易燃、可燃物,確保安全后方可作業。在高空焊、割時,乙炔氣瓶、氧氣瓶不準放在焊割部位下方,并須保持一定水平距離,焊割件下方要有接火盤。
7.6 盛裝過或盛有易燃、可燃液體、氣體及危險化學物品的容器和設備,未經徹底清洗干凈,不得進行焊割。有壓力的管道、高壓瓶和帶氣鍋爐不得進行焊割。
7.7 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割工具作業,焊割軟管不得從生產、使用、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穿過,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與氧氣瓶及導管接觸。
7.8 焊割結束或離開工作場地時,必須切斷氣源,并對現場進行仔細檢查,確保無誤后方能離開。
7.9 夏季作業時,氧氣瓶、乙炔氣瓶不得在陽光下曝曬,搬運時嚴禁滾動、撞擊。
7.10 對本部位設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員應熟悉其放置地點及使用方法。
8 變配電房消防管理規定
8.1 非電工人員不得隨便進入配電室。
8.2 配電室內要保持整潔,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和其他物品。
8.3 電工未經考核,無操作證者不準進行電工作業。
8.4 對變電器、露天輸電線路、地下電纜、室內外配電裝置和電器設備,要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對火險隱患要及時排除。
8.5 值班電工要堅守崗位,認真監護電壓、負荷的變化情況,填寫運行記錄,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8.6 停電清掃檢修時,嚴禁用汽油、煤油擦洗。
8.7 在安裝、維修電氣設備和線路時,必須按規程操作,嚴禁違章作業。
8.8 對本部位設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員應熟悉其放置的地點及使用方法。
9其他場所消防管理規定
9.1 作業場所內消防器材配備要充足、完好,防火標志醒目。非動火區動火需嚴格按公司動火作業審批程序進行。
9.2 作業場所內須指定專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庫房消防器材的保管和消防安全的檢查。
9.3 作業場所內嚴禁使用電熱器具和臨時線,燈具應符合要求,配電線路應穿管。
9.4 對于初起火災時,現場員工應及時組織撲救,并按應急響應流程執行。
9.5 下班時應仔細檢查場所內物品、設施,確定正常后,關閉電氣、門窗。
10 考核:對不執行本制度,按公司安全生產庫房考核規定執行。導致事故發生的有關責任者加倍處罰,同時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庫存放。
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4、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入內。
6、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為了更好地做好安全工作以確保生產,規范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管理流程使之有章有循;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保護員工人身安全、生產安全以及公生產安全公司財物不受損失,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管轄內的所有生產車間、倉庫、儲罐區、公辦室、生活場所、員工集體宿舍、食堂等。
一、易燃易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各車間倉庫的消防安全專員負責,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職能部門物業部組織實施執行。
二、燃易爆危化品的生產易、儲存、運輸、銷售或使用銷售、銷毀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三、嚴禁帶火種、火源進入生產、存儲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
四、易燃易爆危化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易、專用儲罐區、專用場所或專用儲存室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危險化學品入庫危險,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期檢查,并做到以下七點:
1.嚴禁廠區內部和外部在未經申請情況下帶入明火源。
2.嚴禁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危險品混合存放。
3.嚴格控制儲存場倉庫、儲罐區等的溫度和濕度,儲罐區在盛夏時,要進行噴淋以降低溫度。
4.嚴禁超期超量存儲嚴禁。
5.嚴禁違規操作。
6.每天至少要進行兩次消防安全檢查,定期對廠內的電器設備、滅火器材、建筑消防設施進行定期保養、維護檢查和維護。
7.從事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五、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六、庫存物品應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的間柱不小于零點三米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七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隨意入內。
八、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條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
第四條禁止攜帶火種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
第五條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
第六條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并做到以下幾點:
1)嚴禁場所內部和外部帶入明火源;
2)嚴禁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混存;
3)嚴格控制儲存場所的溫度和濕度;
4)嚴禁超期超量儲存;
5)嚴禁違章操作。
第七條每天至少每兩小時必須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定期對場所內的電氣設備、滅火器材、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查。
第八條從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九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易燃易爆場所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十一
1. 危險品庫房、實驗室、鍋爐房、配電房、配氣房、車庫、食堂等要害部位,非工作人員未經批準嚴禁入內。
2. 各種安全防護裝置、照明、信號、監測儀表、警戒標記、防雷、報警裝置等設備要定期檢查,不得隨意拆除和非法占用。
3. 易燃易爆、劇毒、放射、腐蝕和性質相抵觸的各類物品,必須分類妥善存放,嚴格管理,保持通風良好,并設置明顯標志。倉庫及易燃易爆粉塵和氣體場所使用防爆燈具。
4. 木刨花、實驗剩余物應及時清出,放在指定地點。
5.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必須專人保管,保管員要詳細核對產品名稱、規格、牌號、質量、數量、查清危險性質。遇有包裝不良、質量異變、標號不符合等情況,應及時進行安全處理。
6. 忌水、忌沫、忌曬的化學危險品,不準在露天、低溫、高溫處存放。容器包裝要密閉,完整無損。
7. 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庫房周圍嚴禁吸煙和明火作業。庫房內物品應保持一定的間距。
8. 凡用玻璃容器盛裝的化學危險品,必須采用木箱搬運。嚴防撞擊、振動、摩擦、重壓和傾斜。
9. 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查出隱患,要及時整改和上報。如發現不安全的緊急情況,應先停止工作,再報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特殊環境易燃易爆環境場所容易發生爆炸事故,對于工作人員造成的傷害是非常大的。在特殊環境易燃易爆環境中使用的物品需要進行制定物品管理規定,今天小編就來具體介紹一下特殊環境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規定,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易燃易爆物品進行控制,以避免和減少有害環境影響和職業健康安全風險的管理職責、程序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本公司范圍內各部門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過程。
1.1 危險化學品
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1.2 警示標識(標志)指提醒進入工作場所人員注意安全(危害)的標識(標志)。
2 職責
2.1 安全保衛主管部門負責易燃易爆物品的歸口管理,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易燃易爆物品進行管理,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考核。
2.2 設備管理主管部門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負責組織對鍋爐、壓力容器的監督、檢查、考核等工作。
2.3 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對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活動的'環境影響和職業健康安全風險進行監督檢查。
3 管理內容和方法
3.1 對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的要求
3.1.1 安全保衛主管部門應按q/sz g59.03標準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對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購、搬運、生產、輸送、貯存、保管、使用等活動進行控制。
3.1.2 安全保衛主管部門應按q/sz g59.15標準規定,組織有關部門識別易燃易爆物品的貯存、使用情況,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制定并實施有效的控制措施,并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1.3 設備管理主管部門應按q/sz g59.18標準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有效控制措施,對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壓力管路等設備、設施進行管理,并對各部門對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1.4 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按q/sz g57.06標準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有效控制措施,對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管理,并對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1.5 安全保衛主管部門等部門應按q/sz g59.31標準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在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購、搬運、生產、輸送、貯存、保管、使用、處置等活動中,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貯存容器、相關設備等實施適當的警示標識(標志),以對相關人員做出必要的警示或提示。
3.1.6 從事采購、搬運、生產、輸送、貯存、保管、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活動的人員,應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防火防爆、消防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3.1.7 各類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儲存及使用場所應配備具有適宜能力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3.1.8 禁止在生產、儲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吸煙、燃明火,做生活間和開會學習。生產、儲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和作業場所,未經批準的非工作人員一律禁止入內。
3.2 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購
3.2.1 采購人員必須了解所采購易燃易爆物品的性質、物質安全資料數據(msds)、用途、用量、保存期限、運輸和保存等方法。
3.2.2 采購人員必須按質、按量、按技術要求進行采購。對無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無質量標簽、無危險分類標簽、內外包裝有破損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采購。
3.3.2 搬運操作者對無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無質量標簽、無危險分類標簽、內外包裝有破損的危險化學品有權拒絕搬運。
3.3.3 運輸易燃易爆物品必須使用專用車輛。搬運具有腐蝕性的危險化學品時,操作者應戴防護面罩或護目鏡,穿耐酸鞋和耐酸工作服,嚴禁赤手搬運或裸露皮膚工作。
3.4.1 易燃易爆物品必須貯存在專用倉庫,貯存方式、方法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貯存數量不能超過2天的使用量,節假日必須封存。
3.4.2 易燃易爆物品專用倉庫應符合安全、消防的要求,各類易燃易爆物品應分類、隔離貯存,并設置明顯警示標識(標志)。貯存各類油品的油庫應按q/sz g57.17標準規定進行控制。
3.4.3 易燃易爆物品專用倉庫及使用場所應當根據易燃易爆物品的種類、特性,在倉庫及使用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環保運行要求。
3.4.4 安全保衛主管部門等管理部門應對易燃易爆物品專用倉庫的貯存設備和安全設施進行定期檢驗。
3.5 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使用和處置
3.5.1 生產、使用和處置廢棄易燃易爆物品,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其他要求執行。
3.5.2 有關部門在生產、輸送、使用煤氣時,應按q/sz g59.17標準規定,制定并實施有效防火、防爆措施,對煤氣的生產、輸送和使用予以控制。
g59.22標準規定,制定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對氣瓶的灌充、運輸、貯存、氧氣乙炔(丙烯、丙烷)房、輸送軟管、割炬,以及氧氣切割過程進行控制。
3.5.4 易燃易爆物品的貯存、使用場所以及重點消防部位不應動明火。在進行設備維修等特殊情況,需要在這些部位動明火時,應按q/sz g59.16標準規定,制定有效的防護措施,并履行審批手續。
3.5.5 易燃易爆物品的廢棄和處置,應采取適宜的控制措施,防止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廢棄的固體易燃易爆物品、油品、廢棄包裝物等的處置應按q/sz g57.12標準規定予以控制。
3.6 應急準備和響應
3.6.1 安全保衛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按q/sz g58.12標準規定識別易燃易爆物品可能發生的火災、爆炸等緊急情況,制定應急預案,以便在發生事故時做出必要的響應。
3.6.2 各部門應根據本部門易燃易爆物品的情況,制定必要的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準備,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滅火器材,設置必要的消防通道、人員疏散通道等,并組織員工進行滅火、人員疏散等消防演習。
3.6.3 安全保衛主管部門應對各部門針對易燃易爆物品制定并實施應急預案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予以解決。
易燃易爆場所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十二
根據本工程的實際情況,施工現場消防重點防范部位是加工廠和材料堆放場,鋼筋等構件加工時,由于使用電焊機等機械設備,容易飛濺火星,引起火災事故;材料堆放場是消防的重點防范部位。為此我項目部制定了如下措施:
1、倉庫保管員必須做到“三懂三會”,即: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懂預防火災的措施,懂撲救火災的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
2、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倉庫是重點防火部位,必須做到嚴禁吸煙,嚴禁煙火。
4、存放應當分類、分堆,易燃可燃物品、有毒有害危險品應標明名稱性質。
5、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及有害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庫房。
6、儲存易燃可燃有毒物品的庫房,不得動用明火,必要時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經有關領導同意開據動火證,并在專人監護下方能動火。
7、倉庫照明燈泡不得大于60w,燈頭高出貨架50cm以上距離。
8、油漆、危險品、材料倉庫、加工廠,必須符合消防要求,配備適量的消防器材,并設置禁止明火的禁告牌。
強、熟悉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險性和管理使用方法以及發生事故處理方法的人員專人負責。
10、物資部門在易燃易爆物品入庫時,除倉管員外,其他人員進入時需作登記。
11、管理人員應熟知易燃易爆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和管理貯存方法以及發生事故處理方法。
12、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的所有電氣設施必須符合安全規程防爆要求,每天下班前應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13、易燃易爆物品庫房應有隔熱、降溫、防爆型通排風裝置。
14、剩余少量的汽油應盛在專用帶蓋鐵桶內并置于防火箱內,并標有“嚴禁煙火”的警告標志。
15、在保管、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中,若發生丟失、被盜和其他事故時,應立即向項目經理報告,并視情節輕重,追究責任。
易燃易爆場所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十三
第一條保管和使用化學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收發、登記、回收和檢查制度,切實做到限額領料、活完料凈。
第二條收發、儲存、運輸和使用爆炸物品,必須由懂得爆炸物品常識的人進行,并要由專門技術人員負責組織和指導安全操作,裝卸爆炸物品,要輕拿輕放;運輸爆炸物品要包裝嚴密、放置穩定。
第三條禁止在爆炸物品庫內或庫外附近地方點火和吸煙;不要把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帶入庫內,無關人員禁止進入爆炸物品庫。
第四條運輸、儲存和使用氣瓶時,防止沖撞、敲擊和強烈震動。
第五條氣瓶不要在陽光下曝曬,在有明火的地點不要排出瓶內氣體。
第六條氣瓶內的氣體沒有放盡以前或者瓶內具有爆炸危險的混合氣體時,不應當修理活門。
第七條防止油類落在氧氣瓶上,帶有油類的物品不要接觸氧氣瓶及其零件。
第八條易燃和可燃液體的倉庫,應該設置在地勢較高和干燥的地方。
第九條儲存有自燃危險的物品庫房,要有良好的通風;廢油、棉紗、油手套、沾油工作服等物品,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妥善管理。
第十條對盛裝過易燃易爆的容器進行電焊作業時,要首先將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清除掉,洗凈容器,并采取防護措施。
易燃易爆場所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十四
我們知道大量鞭炮如果儲存不當,將容易引發火災和爆炸。因此掌握鞭炮倉庫的正確儲存技巧是非常有必要的。以下就給大家支幾招:
(l)庫房要用非燃燒材料建造,房梁選用金屬或鋼筋混泥土,屋頂采用輕質易碎材料。
(2)庫內地面平整無縫,門用雙肩外開門,根據從最遠點到門的距離不大于15米確定門的'距離。
(3)窗戶應有鐵欄桿和窗板,采光面積按地面面積的5%計算,窗玻璃采用毛玻璃或涂白漆,門窗框采用有色金屬制成。
(4)庫內室溫應控制在30c以下,冬天禁止用蒸氣或火爐取暖,庫內照明要使用防爆型燈具。
(5)大型倉庫應設防護堤,防護堤應高于房檐,頂部寬度不小于1米,土提的根部與廠房的距離為2~3米,并修筑排水溝,庫外的電線要穿管布線。
易燃易爆場所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十五
四、生產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廠(庫)房等場所,嚴禁動用明火和帶入火種,電氣設備、開關、燈具、線路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員不準穿帶釘子的鞋和化纖衣服,非工作人員嚴禁進入。
五、維修檢查設備機件,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六、對怕潮(如乙炔)、怕曬(氧氣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曬而發生火災、爆炸事故。
七、裝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穩裝、穩卸,嚴禁用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八、運輸危險物品必須專車運輸,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懂其性質的專人押運,并應辦理運輸手續,性質相抵觸的危險物品不得同車運輸,嚴禁攜帶危險品乘坐公司的公交車。
易燃易爆場所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十六
第一條為加強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使用、儲存、經營、運輸和銷毀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國家標準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中以燃燒爆炸為主要特性的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化學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腐蝕品中部分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條新建、擴建、改建的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廠、倉庫和裝運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在城鎮以外的獨立安全地帶。對已建成的嚴重影響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廠、倉庫,應納入城市改造規劃,并分別采取限期搬遷、改變使用性質、限制生產或儲存化學物品種類和數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條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填報《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審核申報表》或《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審核申報表》,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合格后,分別填發《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或《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無《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儲存、經營、運輸易燃易爆物品。
第六條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
第七條生產、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二)生產、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必須按照有關規范安裝防雷保護設施;
(三)生產、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場所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電器防爆標準;
(四)生產設備與裝置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施,定期保養、校驗;
(五)易產生靜電的生產設備與裝置,必須按規定設置靜電導除設施,并定期進行檢查;
(六)從事生產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員必須經主管部門進行消防安全培訓,經考試取得合格證,方準上崗。
第八條易燃易爆物品出廠時,必須有產品安全說明書。說明書中必須有經法定檢驗機構測定的該物品的閃點,燃點、自然點、爆炸極限等數據和防火、滅火、安全儲運的注意事項。
第九條易燃易爆物品的灌裝容器、包裝及其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第十條大量銷毀易燃易爆物品時,應當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一)專用倉庫、貨場或其他專用儲存設施,必須由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專人管理;
(三)不得超量儲存。
第十二條易燃易爆物品的儲存單位,必須建立入庫驗收、發貨檢查、出入庫登記制度。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及物品變質、分解的,嚴禁出入庫。
第十三條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管理人員在發貨時,必須檢查提貨單位的《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無《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的不得發貨。
第十四條經營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儲存、經營設施;
(二)有經過消防培訓合格的經營人員;
第十五條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必須辦理《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無《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的車輛不得從事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業務。
第十六條辦理《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主管部門或單位的證明、車輛年檢證、駕駛員證、押運員證;
(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和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
(三)有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駕駛員、押運員。
第十七條《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分長期和臨時兩種,全國通用。長期《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期限為一年,急需運輸的可辦一次性臨時《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
第十八條《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由承運單位或個人所在縣(含縣)以上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填發。
第十九條運輸易燃易爆物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二)輕拿輕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傾倒;
(四)化學性質、安全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混合裝運;
(六)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物品,不宜在陰雨天運輸。若必須運輸時,除具有良好的裝卸條件外,還應有防潮遮雨措施。
第二十條無關人員不得搭乘裝有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工具。
第二十一條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13392—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
第二十二條運輸壓縮、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的槽、罐車的顏色,必須符合國家色標要求,并安裝靜電接地裝置和阻火設備。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消防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與本辦法相配套的《化學危險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品名表》、《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由公安部統一制定、印制。
易燃易爆場所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十七
一、生產和管理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工作人員應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滅火方法。
二、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耐火等級不得低于二級,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定期測溫檢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部位,貯存量不得超過當班的使用量。
三、貯存危險物品應按照性質分類,專庫存量,并設置明顯的標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配備足夠的相應的.消防器材。性質與滅火方法相抵觸的物品不得混存。
四、生產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廠(庫)房場所,嚴禁動用明火和帶入火種,電氣設備、開關、燈具、線路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員不準穿帶釘子的鞋和化纖衣服,非工作人員嚴禁進入。
五、維修檢查設備機件,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六、對怕潮(如乙炔)、怕曬(氧氣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曬而發生火災、爆炸事故。
七、裝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穩裝、穩卸,嚴禁用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八、運輸危險物品必須專車運輸,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懂其性質的專人押運,并應辦理運輸手續,性質相抵觸的危險物品不得同車運輸,嚴禁攜帶危險物品乘坐公共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