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需要雙方達成交易意愿,并通過協商確定交易的價格和條件。接下來,我們將分享一些買賣的成功故事,希望能夠給大家帶來一些啟發。
房屋買賣合同的答辯狀(通用22篇)篇一
精選的答辯狀【例一】:
答辯人:李繼傳,男,1977年8月15日,漢族,現屬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鎮騰飛實業公司貨運司機,住址位于海南省儋州市清華路7號。
現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為澄清事實,分清責任,特提出以下答辯意見供審判庭參考:
二、在賠償金的確定問題上,我存在較大疑問。
其一、屬于需要正式憑單票據、意見書或鑒定書的加以佐證的項目,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我方無法認可。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
其二、對某些項目的賠償金計算標準和計算方法上存在疑問,被答辯人應當依法計算準確數額,而不能擴大賠償要求。
其三、被答辯人存在明顯不合理的請求項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
條規定,在致人殘疾情況下,精神損害撫慰金即為殘疾賠償金。受害人在已經要求了殘疾賠償金后,不能再重復要求精神損失費,希望法庭依法評判。
在司法鑒定費的承擔問題上,答辯人保留辯論和質疑的權利。
三、關于責任分配問題,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和法律尊嚴,我有幾點意見。
首先,根據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濱江大隊于年2月2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我承擔事故的全部過錯責任,即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而實際上我認為騰飛公司與我在賠償問題上脫離不了干系是有據可查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實際車主肇事后其掛靠單位應否承擔責任的復函》民一他字第23號中曾明示:“?實際車主肇事后其掛靠的從掛靠車輛的運營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掛靠單位應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币虼?,懇請法庭仔細考量,適當的認定我與騰飛公司之間的責任分配關系。
其次,根據保險有關規定,車輛在有交強制險的情形下,首先應由昌平保險公司在醫療費10000元,死亡或殘疾110000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另行由其他責任方承擔。
綜上所述,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只能依據法律的規定在相應的賠償限額范圍內對其合理部分費用進行賠償,對超過賠償限額的部分不承擔賠償義務,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此致
儋州市江緬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繼傳。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精選的答辯狀【例二】:
答辯人:丙市耀華電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丙市××鎮××工業區××號樓106室。法定代表人:毛××,總經理。答辯人因原告甲市南方公司訴申請人和乙市耀眼電器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一、答辯人不是本案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故不應成為本案訴訟的被告本案買賣合同是由耀眼公司與南方公司作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約定作為買受人的耀眼公司對南方公司具有付款義務和接受貨物的權利,收貨的簽收單也是耀眼公司出具并由其就質量的問題提出異議,可見,整個合同的簽訂和具體的履行過程中都與答辯人耀華公司無關。耀眼公司不按約定向南方公司支付貨款,南方公司作為貨物出賣人有權向耀眼公司主張貨款,而不應向與買賣合同無關的答辯人耀華公司追償,耀華公司不應成為本案的被告。二、答辯人接受、驗收貨物和使用貨物的行為,并未因此成為買賣合同的買受人首先,買賣合同約定由買方耀眼公司付款,并沒有約定由作為貨物使用人的耀華公司付款。本案中耀眼公司簽收貨物后交給答辯人使用并授權答辯人驗收,但答辯人并沒有責任因此承擔向賣方南方公司付款。其次,答辯人耀華公司盡管是耀眼公司注冊成立的獨資企業,但兩公司是各自獨立的法人,其民事責任各自承擔,因此南方公司無權要求答辯人支付耀眼公司拖欠的貨款。再次,南方公司按照其與耀眼公司的合同的約定對貨物進行安裝調試和維修,這是其履行與耀眼公司的合同義務的行為,貨物雖然為答辯人耀華公司所使用,但不能因此而認定是為答辯人耀華公司安裝調試和維修,因此南方公司向答辯人耀華公司主張貨款沒有法律依據。
三、買受人和。
答辯人之間并未發生買賣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
本案中,答辯人雖然按照耀眼公司的委托接受和驗收貨物,并根據雙方的約定使用了耀眼公司所購買的南方公司的貨物,但沒有證據證明作為買受人的耀,公司與答辯人之間就其與南方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轉讓,因此,答辯人并不是本案中買賣合同的主體即買受人之一,可見南方公司要求答辯人支付貨款的訴訟主張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本案中南方公司將答辯人耀華公司作為被告之一沒有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其對答辯人提出的支付貨款和與耀眼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
此致乙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丙市耀華電器有限公司(蓋章)。
20xx年2月2日。
房屋買賣合同的答辯狀(通用22篇)篇二
高三的學生應該是這樣的。
大哲學家蘇格拉底有一天給他的學生上課。他說:同學們,我們今天不講哲學,只要求大家做一個簡單的動作,把手往前擺動300下,然后再往后擺動300下,看看誰能每天堅持。過了幾天,蘇格拉底上課時,他請堅持下來的同學舉手,結果,90%以上的人舉起了手。過了一個月,他又要求堅持下來的同學舉手,只有70%多的人舉手。過了一年,他又同樣要求,結果只有一個人舉手,這個人就是后來也成為了大哲學家的柏拉圖。甩手固然甩不出一個哲學家,但在那些人們看似平淡、枯燥的重復中,柏拉圖能認準目標、執著追求、始終堅持,相反那些目標游移、耐不住寂寞、不能持之以恒的人是很難有大的作為的。
有一個法國謎語,也是一道的數學推理題,叫“荷花塘之謎”是這樣說的:如果池塘中有一朵荷花,每天的面積擴大兩倍,30天后就會占滿整個荷塘,那么第28天的時候荷塘里會有多少面積的荷花?我們可以算出來:從四分之一面積擴大到整個面積需要兩天,也即第28天,荷塘里會有四分之一面積的荷花。
題目很簡單,但它背后蘊含的道理卻不簡單。對每一朵荷花而言,它們的變化速度是一樣的,在第29天到來之前,它們費心盡力,也只完成目標的四分之一;而最后的兩天卻如有神助,拓展了絕大多數。
其實我們生活中的許多事情的發展變化都是這個道理。量的積累達到一定的程度才會發生質變的飛躍的。而這個量變的積累過程是艱苦的緩慢的,是一定要學會持之以恒、循序漸進的,要遠離淺嘗輒止,千萬別奢望一步登天!越是接近頂峰,就越是困難重重;越是到了高三,學習就越不容易。拿破侖有句名言:“當最困難的時候,就是離成功不遠了。”第29天,也許是最困難的時候,但也正是離成功最近的時候,只有努力堅持,只有對目標鍥而不舍地追求,才能迎來荷花滿塘。我們在緊張的備考中,要胸懷自己的目標,憑每日細小的進步和成功去創造高考的輝煌,駑馬十駕,功在不舍;牛步雖遲,可達千里!行百里路半九十,讓我們謹記:不要輸在第29天。
高三這一年,注定是乏味的,勞累的,甚至是痛苦的。到了高三才能真正體會到什么叫夜以繼日,什么叫收效甚微,什么是屢戰屢敗,什么是屢敗屢戰。面對挫折,選擇放棄還是堅定不移地繼續前行,取決于你對成功的向往與渴望,取決于你的執著與頑強。成功是蘊含在失敗的苦悶和不懈奮斗的汗水中的。在失敗面前要學會堅強,要有斗志和勇氣,才可以享受到真正的奮斗的樂趣。我們要與自己的膽怯與懦弱、虛榮與懶惰戰斗。我們每個人都有潛在的力量,只不過被時間埋沒,被意志影響,被習慣消磨了。有這么一個故事:在大海上,有一片礁石,在礁石的背面,風平浪靜,藏在其中的珊瑚蟲顯得死氣沉沉,毫無生機,而且死亡率極高;在礁石的外面,巨浪翻滾,生存于此的珊瑚蟲卻顯得生機勃勃,光彩奪目,并快速地生長繁殖。巨浪的沖擊無疑就是珊瑚蟲生存的必要條件。人在一定的程度上與珊瑚蟲是一樣的,也需要沖擊、磨擦、鍛煉,高考是我們成長道路上第一次大的考驗,經受住了這次考驗,你也將像珊瑚蟲一樣光彩照人。高三會有許多不如意,同學們,當你笑的時候,全世界的人都在和你一起笑;當你哭的時候,全世界只有你自己在哭!歡樂可以同享,而痛苦必須你自己勇敢堅強地承受,即使最愛你的父母也替代不了你,也沒有辦法。你一定要把它看成是歷練生命的機會,要義無反顧地迎上去。只有走好高三,羽翼才能豐滿,才能振翅高飛。
最慢的學習方法,就是最快的學習方法;最笨的學習方法,就是最聰明的學習方法;最踏實的學習方法,就是最有效率的學習方法。每天按照計劃去做,要始終嚴格要求自己,把規范當作一種習慣。要重視細節,最忌眼高手低,一看就會,一做就錯。
俗話說:熟能生巧。想要考得好,就得多做題。賣油翁的故事,同學們耳熟能詳,“此無它,唯手熟爾。”貝克漢姆的球技很好,怎么練出來的呢?方法也很簡單,就是在整個球隊集訓完之后,他一個人再練半個小時,一腳一腳的沖著球門踢。想取得成功,方法只有一個,就是一次一次反復地去做,一直做到嫻熟自如,沒有人比得上你,你就是領軍人物。
四、要講方法、摸規律。
高三是寧靜而寂寞的,因為少了歡聲笑語,少了豐富多彩,少了悠閑、逍遙和愜意,而這恰恰是我們需要的。豈不聞:寧靜致遠,淡泊明志,專心致志,心無旁騖嗎?環境的安靜是我們讀書所需,心靈的安靜更是讀書所需。更何況這種寂寞與安寧又是相對而言的。在別人眼里你也許是寂寞的,但你身處其中,自有別人看不到的風景:基礎的日漸扎實,知識的日趨豐富,能力的飛速提高,思維的縝密成熟。紛亂的智慧之光得以聚焦,模糊的意識觀念日益清晰,混亂的知識結構走向有序。我們思考著,摸索著,撥開了迷霧,漸漸的,眼前展開了一個開闊的天地,我們豁然開朗。胸中繪無限景致,心頭掛歡聲笑語。還有什么比這更令人激動、快樂和幸福的?只不過如今我們擁有的是與以往不同的深層次的快樂和幸福。
起早不貪黑,貪黑不起早。每天中午要睡一個午覺,雖然很奢侈,但是很有必要。美國陸軍訓練所有一句話,“記住你不是超人?!蔽覀兺瑯右惨涀∵@一點,我們不是超人。我們應該及時調整狀態,應該及時的休息,并且還要學會隨時隨地休息。英國的前首相丘吉爾,參加過戰爭,當過戰地記者,學過油畫,指導英國人獲得了二戰的勝利,一年中寫了許多的著作,獲得了兩次諾貝爾獎。問他是什么能夠讓他的精力始終這么充沛,他回答:“能夠坐的時候我絕不站著,能夠躺著的時候,我絕不坐著?!闭f的就是要時刻的注意休息,以便自己在真正需要工作和學習的時候,全部的投入。
房屋買賣合同的答辯狀(通用22篇)篇三
雙方在訂立該《住房買賣協議》時違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婚姻法》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平等處分權的規定,依法應認定為無效。
雙方可以協商解除,或另行商議補救。
一、本協議的簽定違背了合同法“平等自愿原則”。
在簽定當時,答辯人先是以租賃方式將房屋出租給被答辯人,有證據證明雙方租賃關系是存在的。
答辯人當時因經濟緊張,急需用錢的情況下,被答辯人同意借給答辯人68000元人民幣,因債權保障趁人之危、脅迫就范、同時附加了口頭約定條件“還款退房”的基本事實。
答辯人產生重大誤解的這種情況下才簽定了這個不平等的“割房賠款”協議。
其本質上開始是抵押協議,將房屋兩證“產權、土地證”、及占有使用都抵押在了被答辯人手上,保證債權放心。
其實答辯人沒有賣房的真實意思,答辯人一時糊涂,法制意識不夠,為了盡快借到68000元現金救急,才被迫地簽定了該不平等買賣協議。
事后雙方還多次就還款贖房問題進行磋商。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不應該強人所難、奪人所居,引起其他矛盾。
二、本協議違背了“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公平原則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則,就是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來調整合同主體權利義務關系,權利義務公平合理,大體上平衡,強調一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的等值性,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終止后的全過程,都要誠實,講信用、相互協作。
本協議的簽定亦失去了這個原則,巴中房價大家有目共睹,江北中心地段房價應在當時1000元左右趨于合理,現在價格更高了,可是本案近140平方米帶裝修的房屋豈只值68000元,顯然價值是不對等的。
不公平、不誠實是雙方當事人造成本協議無效的重要原因。
一個是急需用錢解難,不顧后果、不加辨別亂簽協議。
一個是投機取巧,心機多變,從租賃到抵押演變成買賣。
難怪協議義務難以履行就不難理解了。
三、本協議的簽定損害了他人利益,違背了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合同訂立只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要求,才是有效的,才受法律保護。
這個房屋所有權是不是答辯人一個人所有呢?答辯人有沒有獨立的處分權呢?雙方擅自處分時該不該損害其他人的利益呢?后面將有證據證明該買賣協議損害了他人的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本案真實實際情況,因此答辯人認為該協議是無效的。
綜上所述,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才具有法律約束力,既然該《房屋買賣協議》違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就應當依法認定為無效,雙方可以協商解除,或另行商議補救。
同時本案涉及的是不動產買賣,是以登記形式為要件,目前產權所有權性質沒有發生改變,《房屋買賣協議》沒有產生法律效力,協議約定也不是全面明確,且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達,能夠說明雙方原口頭協議承諾附加條件真實存在,如果雙方不能友好協商,希望法庭依法公正裁判!
房屋買賣合同的答辯狀(通用22篇)篇四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針對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及事由,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20**年4月16日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協議”,屬于無效合同。
現行合同法第52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現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睆娭菩砸幎ㄊ呛腿我庑砸幎ㄏ鄬Φ?,“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很顯然這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不是任意性規定。
從本案涉及的事實來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確于20**年4月16日簽訂了一份“房地產買賣協議”,但簽訂該協議時,答辯人并未取得本案所涉及之魯能領寓1號樓1403室之權屬證書(答辯人于20**年8月10日取得該房屋權屬證書)。
根據上述所列及之法律條款分析,該協議因違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之強制性規定,而導致無效。
二、無效合同后的處理原則為:當事人相互返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而不是繼續履行合同。
現行合同法第58條明確約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根據本條款之規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所涉爭房屋,合法的處理方式為:被答辯人將涉爭房屋即刻交還答辯人,答辯人將被答辯人已支付的房款退還給被答辯人。
事實上,當答辯人意識到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協議”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后,本著人人都應該做一名公民的`原則,答辯人委托青島所張三律師于5月1日給被答辯人發送了“律師函”。
該律師函中敘明,當事人確認合同無效,請被答辯人于20**年5月3日前提供合法帳號以便答辯人返還其已。
房屋買賣合同的答辯狀(通用22篇)篇五
精選的答辯狀【例一】:
?。?0000縣00鄉00村00路0號。
?。?0000縣00鄉00村00路00號。
為被告涉嫌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案件,經原告提出告訴,案經地檢署起訴,經原告提出本案附帶之求償,被告依法答辯事:
訴之聲明。
一、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為不利於被告之判決時,被告願供擔保,請準宣告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與第三人陳00係男女朋友,感情發展穩定,因被告於民國。
00年00月00日00時00分許,為給女友即第三人陳00驚喜,
遂突然至其居處為見面,渠料,竟發現原告於女友處為過夜,當時被告一時衝動,以背包打原告,原告回手,二人互相為扭打,此即本案緣由。
二、被告於互毆當場,驚覺不應先衝動為打人,遂當場與原告洽談本。
案和解事宜,雙方當場同意由被告賠償新臺幣80,000元給原告暨本案雙方均放棄刑事告訴之和解條件,並當場簽具和解書為憑證(如證據)。
三、事後,原告毀約提出刑事告訴並認前揭求償新臺幣80,000元不。
夠,遂另欲改求償新臺幣500,000元,此即附帶求償本案之緣由。
四、本案雙方達成賠償合意,自應受拘束,本案雙方達成以新臺幣80,000。
元為賠償,並簽具書面之和解書,雙方自應受拘束,方符契約自由暨意思表示生效之法律適用。
五、被告僅同意依原和解書金額為賠償,不同意對方解除原本之和解書,
請鈞院依法賜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權益,至為感德。
證據:和解書乙份。
此致
臺灣00地方法院刑事庭公鑒。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具狀人:曾00(蓋章)。
精選的答辯狀【例二】:
答辯人:×××。
因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簽名或蓋章)。
附:本答辯狀副本_____份。
(二)文書范本。
答辯人:王××。
因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陸××(系被害人陸×之父)訴答辯人故意傷害罪。
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為制止不法侵害用小刀捅向陸×屬于正當防衛。
答辯人于2010年5月6日23時許,在××縣城光明大街和朋友玩時,接到。
答辯人由于激憤、懼怕的心理作用,對于被害人陸×、黃××的不法侵害的意圖和要達到的危害目的一時難于分辨,在沒有辦法選擇一種恰當的防衛行為的情形下,只是執刀亂舞。雖然造成陸×死亡的損害事實,但相對陸×和黃××不法侵害行為的后果而言未明顯超過必要的`防衛限度。因此,答辯人的行為具備正當防衛的客觀要件,屬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答辯人犯故意傷害罪的罪名不成立,現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答辯人無罪。
二、答辯人因進行正當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陸×損害,依法不負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8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本案中被害人陸×對答辯人實施了不法侵害,而答辯人實施正當防衛過程中致被害人陸×死亡,答辯人的正當防衛未超過必要的限度,因此作為本案被告人的答辯人王××依法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案發之后,答辯人的親屬主動給予被害人陸×家屬20000元的經濟補償,是當事人的自愿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在此自愿補償之外,被害人陸×的親屬要求損害賠償于法無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
此致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王××(簽名)。
2011年7月7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1份。
房屋買賣合同的答辯狀(通用22篇)篇六
答辯人(本案第二被告)wzl針對原告wb的起訴,提出書面答辯意見如下。
一、關于舉證期限。
我(答辯人)收到原告的訴狀時,沒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證據。
在開庭時原告突然出示證據,使我無法做到充分的辨認和答辯。
直到今日,法院仍然沒有轉給我原告的任何證據副本。
原告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影響了我正常行使答辯權。
我認為,法院在立案時沒有要求原告必須提供證據、并按照被告的數量提供證據的副本,有程序上的過錯。
這一過錯也影響了答辯人的訴權。
雖然依照法律規定,原告可以在開庭時遞交新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但是,原告遞交的、在當庭請求質證的不是法律規定的“新證據”,而是在起訴書中應該附錄的證據。
因此,我認為,要求我倉促質證,是不公平的。
我認為,在開庭時原告遞交證據,法院完全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原告逾期舉證為由,不接受原告的證據、不進行質證。
現在我也知道我有權利拒絕進行質證。
但是,因為我的法律知識很欠缺,接受了質證。
這是很遺憾的。
當然,在這種情況下,我的質證和答辯質量,受到了嚴重的影響。
現在,按照公平的原則,我請求:
(一)、請求法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責令原告將提交給法庭的全部證據(復本)同時遞交給答辯人一份。
(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給予舉證期30日。
(三)、請求在答辯期內允許答辯人補充證據。
(四)、在答辯期內,如果答辯人(本案被告)認為需要提起反訴,請求法庭考慮反訴請求。
二、協議有效。
答辯人(本案第二被告)認為,答辯人和第一被告(wy)之間在4月3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以下簡稱協議)是一個合法有效的合同。
(一)、合同是否有效,應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進行判斷。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五種合同無效的情形。
本協議沒有上述的情形,因此是一個有效的協議(合同)。
這里需要特別強調指出:法律規定的第五項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這個規定排除了部門規章和其他低階位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二)、從一般的民事行為來看,行為是否有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了七種無效民事行為。
本協議不屬于這些無效行為,因此,本協議是一個合法的民事行為。
所以,答辯人認為,合同是合法的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原告訴請“確認二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在原告的訴狀中提到“國務院的相關法規”,沒有具體所指。
答辯人認為,這也說明根本就沒有這樣的規定。
所以,原告的訴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三、對原告逾期遞交第000000號房產證的意見。
(一)、房產證的填發日期是6月19日。
也就是說,這個房產證可以證明,從206月19日起,原告取得了協議房屋的產權。
這正說明,原告在年6月19日之前沒有產權證明。
(二)、既然原告提交的房產證已經證明了2007年6月19日之前原告沒有產權證明,就應該作出結論,原告對協議的合法性沒有訴權。
(三)、通俗的解釋。
購買二手房過戶以后,購買人會拿到一個新的房產證。
顯然,這時購買人以新的房產證主張:“這個房子從古來就是自己的”,并且要求出賣人退款,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假如購買人提出這樣的請求,社會公眾會認為購買人的精神是不正常的。
現在本案的情況是類似的。
我希望法庭對違反常識的請求依法駁回。
在這里我鄭重告知原告和第一被告:對以欺騙的方式獲取00000號房產證的行為,我們必將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予以糾正。
四、原告應該知道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簽訂協議、履行協議的事實。
原告訴稱:“wzl是在明知被告wy沒有房產證且未經實際產權人同意的情況下”購買該處房屋的。
但是,原告對這個事實,沒有舉出任何證據給予證明。
無法說明答辯人是怎樣“明知”的。
相反,原告和第一被告(wy)是父子關系。
從原告遞交的《民事起訴狀》中也可以看出,原告和第一被告(wy)的居住地是相同的,都是“北京市××區hlg三區5號樓2門402號”。
若說第一被告“未經實際產權人同意”,從常識上看,是不可能的。
另外,房屋交付長達四年,接近五年,長期在一起居住的原告對第一被告(wy)的行為沒有任何察覺,也是不可能的。
原告在這么長的時間內,特別是在交付房屋這個重大的事實發生時,從未作出任何反對的表示,對答辯人也從沒有主張過任何權利,這就說明原告的訴稱,是無稽之談。
在第一次開庭中,審判員曾經詢問wb在哪里居住、在哪里工作、哪一年結的婚,等等。
我認為,審判員是從公正、公平的角度出發,探求原告是否是否存在“應該知道”的事實。
眾所周知,法律上的“應該知道”,是一種推定的“知道”。
因為,很常見的一種情況就是,一方當事人沒有證據卻堅稱對法律事實“不知道”,以此來推卸自己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
法律上規定了“知道”。
這個“知道”是一種主觀上的表示。
這種“知道”是自己承認的,屬于法律上的“自認”。
所說的“應該知道”、或者是“不應該知道”,是社會公眾的判斷。
如果是社會公眾按照正常的思維認為,當事人應該知道,盡管當事人斷然自稱“不知道”,那么法律仍然以其“應該知道”處理。
這就是“推定”其“知道”。
在這種情況下,法官代表的是社會公眾的判斷力。
設置“推定的知道”,目的就是為了制裁“瞪著眼睛說瞎話”、“揣著明白裝糊涂”的人。
所以,法官在這種情況下是社會公眾判斷力的代表,是公眾良心的代表。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答辯人認為,其中“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就是體現社會公眾正常思維和社會良知。
“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是向社會昭示判決體現了公眾的意愿,接受社會的檢驗、監督。
從庭審來看,原告沒有具體說明,對這樣一大筆巨額財產,自己作為財產的所有權人,是如何進行占有、控制、管領、照看的。
沒有說明是在什么情況下、在何時發現了房屋被第一被告人出售的。
也沒有說明,是在什么情況下、在何時發現了第二被告人占有了屬于他的.財產。
沒有闡述任何“故事情節”,也沒有任何證據反映以上事實是存在的。
原告無法對這些問題作出說明,就不能證明其主觀陳述的“不知道”。
在沒有證據對其主觀陳述予以佐證的情況下,其主觀陳述的“不知道”就是不合理的,不合情的,是違反社會常識的。
按照我國的審批規則,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答辯人認為,在利益驅動之下,原告違背良心,妄圖欺騙法庭,通過法院的錯誤判決謀求非法的利益,是不能得逞的。
我堅信法官能夠代表社會公眾的正常判斷,絕不會故意偏袒一方,濫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四、原告惡意訴訟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答辯人認為,原告惡意訴訟的原因是看到當前協議房屋的價格上漲,希望通過人民法院的判決達到其推翻協議、獲取高額利益的目的。
但是,答辯人認為,這個目的是完全不能實現的。
答辯人相信,人民法院會充分考慮雙方的利益和法律的規定,在公平、公正的立場上,依法處理本案。
前面提到,第一次庭審中當事人一致認為,本案協議簽訂時,買賣雙方是互不相識的。
因此,這是一個正常的買賣關系。
在這種情況下,出賣人(本案第一被告人wy)不可能讓利給答辯人。
同時,也沒有任何理由促成出賣人明知房屋將來漲價,將自己的巨大利益讓度給買受人。
可知,買受人是以當時、當地正常的房屋價格購買的。
答辯人沒有任何“占便宜”的可能。
答辯人是一個最普通的老百姓,無權無勢,不可能脅迫,也不可能欺詐,更不會仗勢欺人低價購買。
購買協議房屋時,這里的環境還是比較偏僻、各方面的條件也都不是很便利的。
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
經過四年的城市建設和社會發展,才出現了今日的繁榮。
這種繁榮造成了協議房屋的增值,也帶來了利益上對原告、第一被告的誘惑。
這是出賣人、買受人事先都沒有預料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于顯失公平的立法理念,公平不公平,是以簽訂合同時的市場情況進行判斷的(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這樣規定,既是立法人的觀念,也是社會常識。
更是法院維護公平的基礎。
是維護社會交易穩定性所必須的。
例如,目前市值甚高的集郵熱品“猴票”,面值也不過是5角。
如果現在郵政局說“我以5角出售,價格太低”,并以“維護公平”為由,要求以5角錢回收“猴票”,那就不符合社會常識,而是一個天大的笑話。
很遺憾的是,出賣人就是想虛構事實,通過法院作出錯誤判決占便宜,達到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答辯人認為,這樣的笑話,在當今的法庭是不會出現的。
五、駁原告關于締約過錯責任的觀點。
即使從原告的立場上看,如果主張合同(協議)無效,在追究締約過錯責任時,第一被告應該是全部責任的承擔者。
因為,第一被告(原告之父)是否具有處分協議房屋的權利、是否侵犯了原告(第一被告之子)的權利,第一被告才是最清楚的。
相比而言,答辯人(第二被告人)作為局外人,對原告、第一被告家庭中的財產關系,無由得知。
根本就不可能承擔締約過錯責任。
原告訴訟的“買賣合同糾紛”,也是不適當的。
因為,原告不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原告沒有訴權。
原告請求的應該是第一被告人的侵權責任。
按照原告的邏輯,原告只能,請求第一被告承擔對原告的侵權責任。
答辯人(第二被告人)是善意買受人,沒有任何法律責任。
假如按照原告的邏輯去推論,也是答辯人有權追究wy的締約過錯責任。
在答辯人為善意買受人的情況下,第一被告人wy無法承擔返還房屋的法律責任,只能承擔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其承擔的賠償責任,應該按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有關文件,以當前的市價計算。
但是,本案原告的訴訟請求是非?;靵y的,違背了正常的思維。
完全攪混了各種法律關系。
答辯人認為,這或者是出于無知,或者是出于故意,將正常的、合理的法律推論弄得一塌糊涂、似是而非。
其實,起一切觀點都是錯誤的,無法成立的。
另外,原告請求第二被告wzl退還房屋卻不提讓原告之父(第一被告)退還已經收取的價款。
難道是打算白白占有答辯人的錢財嗎?難道這樣的請求也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嗎?還有,既然認為合同無效,那么為什么不請求第一被告(原告之父)承擔法律責任,僅讓第二被告承擔責任,這豈不是很不正常嗎?因此,原告的請求缺乏公平誠信,是昭然若揭的。
五、拆遷安置的慣例。
庭審中,當事人一致認為,爭議房屋是因拆遷安置興建的。
按照當前的征用農村土地、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的慣例,一切合同都是和家庭的家長簽訂的。
當初,家長有申請宅基地的權利申請建設房屋的權利,相應的也就有協議約定相關拆遷利益的權利。
本案的基本事實,也是如此。
基于這個慣例,答辯人向法庭提出了由原告、第一被告舉證的申請。
從實際出發,原告家庭在簽訂了一系列的協議以后,過了很長的時間,才辦理房產登記的手續。
這時,才去確定房產證的登記人。
此前,從法律意義上說,因拆遷所得的一切財產均屬于wy。
不屬于原告。
至于原告是家庭人口之一,包括是獨生子女,只是考慮給wy的補償因素當中的一個。
例如,我們國家沒有給“獨生子女”本人的照顧,只有對生育“獨生子女”的父母的獎勵。
在庭審中,原告之父,第一被告wy陳述的獨生子女補助的20平米,也是因為wy和妻妻子執行了國家關于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得到的鼓勵。
不是因為原告自己執行了計劃生育,阻止了其父母再生育,使自己成為獨生子女。
這不是很簡單的事實嗎?試問:“你媽、你爸計劃生育了,和你原告有什么關系?”將父母應該得到的獎勵,通過混淆法律關系的方法,用以加強原告的權利,也是很可笑的。
在正式辦理房產證的時候,wy指定登記人的名稱為原告wb,是在協議出售房屋之后。
這就是wy故意違約、故意違法、故意制造糾紛。
有鑒于此:
六、答辯人保留追究第一被告刑事責任的權利。
如果原告堅持其訴訟請求,實際上就是原告認為其父(第一被告)和答辯人簽訂協議的行為,是其父親以虛構事實的方式騙取答辯人購房款的行為,這正是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罪。
因此,答辯人認為:在民事訴訟中若原告取得了勝訴,答辯人將依照民事判決書向檢察機關請求追究第一被告(原告之父)的刑事責任。
另外,如果偵查獲得的證據可以證實,原告在騙取答辯人房款中,包括簽訂購房協議、辦理房產證、起訴要求答辯人退房中,第一被告人和原告是通同協力的,那么,原告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
誠然,法律科學是高深的科學。
沒有經過深入的學習和研究是難以掌握的。
即以房屋買賣、拆遷等等,任何一個問題都可以著書立說,洋洋灑灑的形成宏論。
這給法律專業人士提供了廣泛活動舞臺。
因此,一些居心不良的人也在試圖將法律演化成惡意訴訟的道具。
但是,當今的法院、當今的審判員,政治素質、業務素質日益提高,將法律當作實現不法目的的道具,是難以實現的。
法院不會在大天白日之下,作出讓群眾無法接受的判決。
從這個意義上述,無論判決的法理依據多么的高深,從社會常識來說,必然是簡單明了的。
這樣,判決才是構建良好社會風尚的助力。
反之,如果出現了違背“天地良心”的判決,就絕對不會“案結事了”。
答辯人認為,法官一定會維護社會誠信,不會支持狡詐、唯利是圖、巧取豪奪。
房屋買賣合同的答辯狀(通用22篇)篇七
聯系電話:xxxxxxxxxxx。
被答辯人(一審被告):商丘市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
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xxxxxxxx。
電話:xxxxxxxxxxx。
因被答辯人不服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商梁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向貴院提出了上訴,現答辯人針對被答辯人的上訴作如下答辯:
1、被答辯人拖欠答辯人貨款的事實非常清楚。
按雙方合同約定,被答辯人在付完全款后,答辯人才向被答辯人發貨,即交易采取現款現貨。被答辯人訴稱,根據約定,如果貨款沒付清的話,答辯人也不可能發貨。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這種說辭是對合同約定和交易習慣的曲解,明顯不符合常理。而且,先發貨后付款是基于被答辯人的請求,答辯人出于對被答辯人的信任,才按照被答辯人的請求先行發貨,這種交易方式對被答辯人并無不利,也完全符合交易習慣。但被答辯人將答辯人的這種信任作為拒絕付款的理由,明顯違背正常邏輯。
再者,被答辯人本應當對其已付款主張承擔舉證責任,但被答辯人并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已履行付款義務,理所當然應承擔相應不利后果。
因此,被答辯人訴稱并未拖欠答辯人貨款的主張無法成立。
3、被答辯人訴稱欠款已過訴訟時效證據不足。
(1)關于訴訟時效問題。
答辯人向被答辯人發出的最晚一批貨物是3月8日,此時答辯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最晚至3月8日。期間,被答辯人曾于207月22日收到過答辯人發出的一份催款函,根據規定,訴訟時效從年7月22日開始中斷重新計算,此時答辯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至7月22日到期。而答辯人向被答辯人提起訴訟的時間是207月24日,該時間完全在答辯人享有的2年追訴時效之內,答辯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并未過期,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2)關于催款函的效力問題。
由于答辯人是用郵政快遞方式寄送的催款函,答辯人不僅保存有催款函復印件、郵件詳情單,也有從郵政xx上打印出來的簽收記錄。答辯人這種催款函寄送方式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依法采信完全正確。
綜上,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依法予以維持,請求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年xx月xx日。
房屋買賣合同的答辯狀(通用22篇)篇八
就原告浙江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訴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20xx)東***初字第***號〕,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人認為:原告請求答辯人***給付貨款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支持,請法院予以駁回。
一、在對賬單上單位簽章的即非答辯人也非***有限公司,答辯人沒有與被答辯人進行對賬確認,更不能證明答辯人拖欠貨款未付,因而答辯人無需支付其貨款。
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對賬單顯示,在單位蓋章一欄上蓋的是一枚長方形的印章,該印章與代理銷售協議書中的圓形印章明顯不符,在雙方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答辯人使用的印章一直都是圓形的,從未啟用過方形的印章,該印章屬于非法、無效的印章。
另外在客戶簽字一欄處系空白,無兩答辯人的簽字確認,這與被答辯人提交的代理銷售協議書中雙方在簽名落款處中同時蓋印章及簽名后生效的交易習慣明顯不符,也與備注欄中第三點需簽字蓋章的要求明顯不符。
除此外對賬單中其他的內容均系被答辯人單方制作,如果僅僅依據一枚非法、無效的印章就認定答辯人拖欠貨款顯然缺乏事實依據。
退一步而言,即使該印章系被答辯人提供的,該印章也僅僅是應被答辯人業務代表要求,應付財務交差使用,不屬于答辯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不表明答辯人認同拖欠被答辯人貨款,因此答辯人并不拖欠被答辯人貨款。
二、被答辯人主張答辯人拖欠貨款556260元與雙方代理銷售協議書中的約定不符,與事實不符。
依據雙方簽訂的(20xx年度)代理銷售協議書第四條之約定,被答辯人應先打款后發貨,第五條第三款約定20xx年的鋪貨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
因此,被答辯人在答辯人未付款的情況下不可能向答辯人先發貨,被答辯人允許答辯人因鋪貨拖欠的的'金額也不允許超過20萬元,而答辯人已按被答辯人業務代表要求通過交通銀行匯付到指定銀行賬戶20萬元,雙方實際上已錢貨兩清。
而被答辯人因業務代表變動導致內部財務管理混亂,對于業務代表離職未結清的款項也一概算作做被答辯人拖欠的貨款。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如要達到證明答辯人拖欠貨款的目的不能僅僅依據一份由其單方制作并提交的沒有答辯人簽字確認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對賬單,還應依據代理銷售協議書第五條的約定進一步提供產品訂貨單、送貨單等憑證作為拖欠貨款的充分證據。
否則,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無法證明答辯人拖欠被答辯人貨款。
三、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被答辯人只能向答辯人主張權利。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被答辯人只能要求答辯人承擔返還貨款的責任。
合同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約束力,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對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這就是合同相對性。
本案中2012年的代理銷售協議書中抬頭乙方為:福州***,落款處為答辯人簽名加蓋***,20xx年的代理銷售協議書中抬頭乙方為***,落款處為***簽名,加蓋福州***的印章。
可以看出兩份合同主體應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經營的的福州***,***系被答辯人的授權代表,不應成為合同主體并非本案適格的被告。
所以,被答辯人主張答辯人清償貨款的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駁回。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三月二十日。
文檔為doc格式。
房屋買賣合同的答辯狀(通用22篇)篇九
住所地:西安市灞橋區××村157號。
聯系電話:13709290232。
被答辯人:陜西××工貿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區××五組81號。
聯系電話:18049561277。
因被答辯人陜西××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不服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做出的(20xx)灞民初字第01257號民事判決書向貴院提起上訴一案,現答辯人陜西××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朝公司”)答辯如下:
一、××公司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證明其向漢朝公司交貨的事實,一審認定事實正確。
按照常識來講在交易過程中作為賣方只有在收到交易款項后才會給買方開具對應數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雙方并無其他約定的情況下,僅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證明漢朝公司已經付款的事實,而不能證明××公司向漢朝公司交貨。
故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相關的供(交)貨證明,僅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無法達到其交貨的證明目的。
根據最高院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一審認定××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履行了8月27日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供貨義務完全正確。
二、××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漢朝公司存在欠付貨款37979元的事實,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請并無不當。
××公司作為本案原告一方,其起訴要求漢朝公司支付37979元貨款,首先就需要有證據證明上述貨款對應交易事實及欠款事實的存在。
但縱觀全案,××公司并未提供任何有效證據證明對應交易事實及欠款事實的存在,就連其自己也無法說清該37979元欠付貨款源自哪一次(批)交易。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否則應當自行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
××公司作為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漢朝公司存在拖欠37979元貨款的事實,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審法院據此駁回其訴請并無不當。
綜上,(20xx)灞民初字第01257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公司的上訴請求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代理人:xx。
20xx年06月01日。
房屋買賣合同的答辯狀(通用22篇)篇十
答辯人:劉賽某,女,1967年7月11日生,漢族,無業,住北京市東城區東花市富貴園1---2號,電話:13-------66。
因李某、李某某、寧某某上訴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一審判決認定被答辯人與原審被告寧某某存在惡意串通,認定事實準確,符合證據采信規則。
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符合證據采信規則和事實判斷標準。
“惡意串通”的意思表示,隱藏于行為人的內心,是內在的主觀狀態,他人無法直接知悉一個人的主觀上在想什么。判斷被答辯人與寧香娥是否存在“惡意串通”,只能通過外在的客觀事實來推斷。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判斷“惡意串通”的標準,通常要通過已知事實推定未知事實的方法來確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第10期(總第168期),陳全、皮治勇訴重慶碧波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夏昌均、重慶奧康置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在“裁判要旨”中指出“對于前述條款中惡意串通行為的認定,應當分析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具有主觀惡意,并全面分析訂立合同時的具體情況、合同約定內容以及合同的履行情況,在此基礎上加以綜合判定。”就是說,“惡意串通”一般不能通過直接的證據來證實,而是在相關事實的基礎上“分析”判斷來得出結論。該案民事裁定書,也是通過對合同約定內容、合同履行過程等客觀事實綜合分析,得出“惡意串通”的結論。
2、一審法院查明的相關事實,有充分的證據支持,或符合事實認定規則。
2.1、關于被答辯人先后簽訂兩份房屋買賣合同的事實。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都證明了被答辯人就同一處房屋,先后簽訂了兩份房屋買賣合同,先將房產賣給答辯人,并且已經交付答辯人進行裝修。對這一事實,被答辯人一審庭審也予以認可,屬于無爭議的事實。
2.2、關于寧某某對涉及重大利益的房產買賣沒有到現場查看的事實。
被答辯人與寧某某簽訂第二份房屋買賣合同時,被答辯人已經將房屋交付答辯人裝修,房屋在答辯人的管理控制之下。雖然作為本案當事人的寧某某陳述查看過房屋,查看時有承租人,但除了自己的陳述外,并沒有提供其他有效證據予以印證。并且以下兩方面相反證據證實,寧某某的陳述與事實不符:第一,房屋已交付答辯人裝修,而事實并未出租;第二,月24日被答辯人與寧某某簽訂的《經濟成交版合同》明確載明:“房屋狀況為未設抵押、未出租”。
2.3、被答辯人與寧某某簽訂的《經濟成交版合同》價格顯著低于市場價格。
被答辯人與寧某某簽訂的《經濟成交版合同》約定“房屋成交價為人民幣125.8萬元”,契稅完稅發票也印證了該成交價格,該價格顯著低于市場價格。
3、被答辯人拒絕對11張收條形成時間做鑒定的行為,屬于消極舉證行為,一審判決做出對被答辯人不利的認定符合法律規定。
因被答辯人提供的11張收條,全部是出自同一紙張,有合理的理由懷疑,是被答辯人與寧某某惡意串通所為。一審時已啟動對11張收條形成時間是否一致的鑒定程序,但被答辯人拒絕鑒定,在一審法官提供妥善方案、消除被答辯人提出的不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仍然拒絕鑒定。最高法《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币粚彿ㄔ阂婪ㄗ龀霾焕诒淮疝q人的認定,符合最高法關于證據采信的規則,也符合妨礙舉證和消極舉證責任的證據法原理。
4、被答辯人一方證人證言,與被答辯人及寧某某存在親密的利害關系,且為一份自相矛盾的孤證,依法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5、民事訴訟證明是優勢證據規則,本案支持一審判決觀點的證據,同支持被答辯人觀點的證據相比,明顯占有優勢,從這一點來看,一審判決也是正確的。
二、被答辯人與寧某某簽訂及履行房屋買賣合同過程中,一系列與日常生活經驗相悖的事實,完全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就是被答辯人為了撕毀與答辯人的房屋買賣合同,與寧某某自編自導的一出鬧劇。
除了上面已經論述的被答辯人與寧某某之間房屋買賣合同,價格明顯過低、買受人不到現場看房、付款過程有悖常理外,還有以下事實,同樣明顯違背日常生活經驗。
第一,被答辯人與寧某某簽訂的《自行成交版合同》內容不符合常理。該合同連最主要的權利義務——付款方式與期限、權屬轉移與登記等,這些涉及買賣雙方最重要的條款,都沒有做出約定。
第二,寧某某的付款方式與常理相悖。雖然被答辯人提交了簽署日期為9月16日、被答辯人與寧某某簽訂的《自行成交版合同》,但被答辯人提交的付款過程等材料,顯然有悖于常理。11筆385萬房款,每筆數十萬,不僅點鈔要耗費很長時間,而且還要面臨攜帶安全、以及不能辨別假鈔的風險。在當今有更安全便捷的`支付手段的情況下,用現金交付有悖于日常生活經驗。而且,385萬巨額現金,寧某某也沒有提供從銀行取款或其他符合常理的取得方式。雖然一審時被答辯人曾辯稱有6筆是通過銀行轉賬,并承諾庭后提交證據,但被答辯人并未提交,依法應做出對被答辯人不利的判斷。
房屋買賣合同的答辯狀(通用22篇)篇十一
答辯人因________________一案,對上訴人_____________。
不服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字第_____號判決,提出答辯狀。
答辯的理由和根據: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簽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_份。
注:答辯的理由和根據應著重陳述對上訴書中有關問題的意見,并列據有關證據和法律依據。
房屋買賣合同的答辯狀(通用22篇)篇十二
訴訟代理人:溫xx,浙江創欣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xxx。
被答辯人: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華中心支公司;地址:金華市丹溪路1133號偉志商務館二至四樓;法定代表人:王xx;電話:xxx。
答辯人因原告提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扼要答辯如下:
一、雙方在房屋買賣問題上未曾達成合意,本案買賣合同未成立,被答辯人訴請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欠缺基本的事實基礎與法律根據。5月20日,原、被告雙方就本案房屋的租賃事宜進行了磋商,簽訂了《房屋租賃協議》;十分清楚,該協議是房屋租賃協議而不是房屋買賣合同,其中除第5條之外,全部條款都是關于租賃方面的內容,不能憑此就可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在簽訂租賃協議過程中,答辯人曾經向被答辯人提議:不要租賃,干脆把此房買去算了;但是,被答辯人當時不愿意購買,并且決定在前也不購買此房屋,所以,租賃期限就寫到了20。本來在租賃協議中,根本就沒有必要寫上第五條的,即“乙方若在底之前購買上述房產,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2800元計價,一樓營業用房按每平方米8600元計價……”這樣一句與租賃毫無關聯的話語的,只是,答辯人當時很想將此房賣出去,因而,擬稿時多余性地在這里給了承租人一個低價的誘購信息。無論從當時的特定情形,還是就這第五條的具體內容分析,這第五條顯然是答辯人單方作出的一個要約,而根本就不是房屋買賣的合意。對此要約,答辯人已經于202月18日收回了,即此要約依法被撤銷了。后來被答辯人于同年3月18日函中所表示的意思不是承諾,而是反要約;再后來,因雙方的看法不統一,就此商務樓最終未能達成一致的交易意見,房屋買賣合同未成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房地產買賣更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本案在買賣合同均未成立的情況下,怎可就要求強制去辦理過戶手續呢?顯而易見,被答辯人的第一個訴訟請求完全不能成立。
二、被答辯人要求賠償的第二個訴訟請求也缺乏起碼的事實依據與法律根據,不能成立。如上所述,被答辯人當時(205月20日)不愿意購買此房,而且決定在年5月21日之前也不想購買此房。只是到了年3月18日,答辯人撤銷要約時,被答辯人才忽然起意想要購買。既然于今年3月才決定要購買,那何來差價損失?如果說,在年5月20日的當時就決定購買的,而且當時與答辯人簽訂了有效的'買賣協議的,在此前提下,現在出賣人反悔不賣,致使被答辯人買不到類似房產的,這才可能談得上損失不損失的問題?,F在被答辯人何來損失?如果說,當時房價低時沒有買,而現在想買就是差價損失,那么杭州房價4000元/平方米,現在近10000元/平方米,杭州居民包括我們今天在座的金華居民,所有當時沒有購買而現在想買的居民是否都存在著損失?是否都可以起訴某一家房地產公司呢?顯然,被答辯人要求賠償的訴訟請求缺乏起碼的前提條件。總之,被答辯人對租賃協議中第5條的理解錯誤,其訴訟請求缺乏基本的事實與法律依據,完全不能成立,據此,敬請貴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七種無效的房屋購買合同。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行為,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買賣均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簽訂合同,他們不能獨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否則,屬無效合同。
(2)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能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他們進行房屋買賣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沒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為能力人自己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3)以欺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這是指一方當事人以捏造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致使對方當事人發生錯誤認識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4)以脅迫的手段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指一方當事人以使對方財產、肉體或精神上受損害相威脅,迫使其產生恐怖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5)乘人之危簽訂的經濟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際或利用對方的迫切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明顯不利的條件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6)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故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7)當事人之間沒有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同,又無據可查的,亦認定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房屋買賣合同的答辯狀(通用22篇)篇十三
答辯人(原審原告):李,女,漢族,生于19xx年1月12日,住。
答辯人(原審原告):孫,男,漢族,生于19xx年3月2日,住。系原審原告李丈夫。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黃,女,漢族,生于1969年3月2日,住鄭州市,身份證號41010x1。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置業公司,住所地:鄭州市。法定代表人:。
答辯人因與黃、置業公司物權保護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答辯如下:
一、置業公司以答辯人未取得涉訴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為由提起上訴,并由此認為答辯人不具備原告的主體資格,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置業公司以答辯人未取得涉訴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為由提起上訴,并由此認為答辯人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的理由不成立。答辯人認為,如果置業公司不是為了拖延訴訟的話,那么其上訴就明顯屬于無理取鬧。按照上訴人的邏輯,因答辯人現尚未領到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所有權證,因此答辯人在法律上還不能享有對該房屋的所有權及其他相應民事權利,在上訴人置業公司看來,盡管答辯人簽訂了購房合同并在房管局備案登記,且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但在答辯人取得該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前,答辯人購買的這個房屋在法律上就是無主財產,社會上任何人都可以隨便占有、使用、處分該房屋并取得相應收益,對此答辯人無權對任何人提起訴訟。讓答辯人感到欣慰的是,還好,上訴人的這個上訴意見幸好只是上訴人置業公司自己的錯誤認識而已。如果該意見是法律規定或者是有法律效力的話,那不知道全中國會亂成什么樣。嚴肅地講,上訴人置業公司的此上訴意見,根本無法答辯,因為我國包括《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民法通則》、《物權法》及相應司法解釋對此都早已有了相應的法律規定。按相應法律規定,答辯人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支付了相應購房款后已對上述房屋取得了包括所有權在內的相應的民事權益。對此,希望上訴人置業公司今后再不要在上訴狀這樣嚴肅的法律文書中陳述如此與法律相悖的歪理了。
顯然,上訴人基于上述觀點下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
二、上訴人黃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上訴人黃以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運用法律錯誤為由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明顯不能成立。
1、上訴人黃故意混淆事實,顛倒黑白。在相關法院已查明答辯人與置業公司之間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貸款合同等其他合同合法、真實有效的前提下,還自欺欺人的說合同是假合同,以此手段進行訴訟,顯然不可取。
本來,任何一個心態正常的人都不會對答辯人與置業公司之間簽訂的購房合同提出異議,更不該對答辯人與銀行之間簽訂的按揭貸款合同提出異議。但是經受置業公司欺騙之苦的黃已被置業公司的欺騙行為氣昏了,所以其在上訴狀中也顧不上那么多了,死馬當成活馬醫吧,再信置業公司一次,先按置業公司說的假話先上訴上去再說,如果打不贏官司,回頭再告置業公司。這就是黃二審訴訟心態。答辯人再次明確強調指出,一審判決在判決書中所列的答辯人在一審中提交的共計16份證據,已充分的證實了答辯人簽訂的購房合同、按揭貸款合同合法、真實、有效,要用抹黑的方法歪曲上述事實,只能適得其反。
2、置業公司因管理混亂,嚴重不負責任,惡意將房屋一房二賣,并為此長期押著答辯人的購房發票不給答辯人。答辯人不明白,黃和答辯人都是置業公司害苦的人,你黃怎么還用置業公司說的假話為上訴理由來上訴呢?黃,你還是抓緊時間醒醒吧,早日對置業公司提起民事訴訟,才是你正確的選擇。
3、關于答辯人支付給置業公司的購房款問題,答辯人早已用置業公司給答辯人的集資款、借款及這些款項的利息、違約金抵付了部分購房款。黃以此為由的上訴均屬想故意混淆事實。
4、黃以一審中二答辯人曾與置業公司及黃調解過為由提起上訴,明顯荒唐可笑。此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5、黃不止一次的說二答辯人在房地產管理局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貸款合同、抵押合同等都是假合同,對此,連置業公司都在一審庭審上以發誓般的語言認定,只要原告在合同上的簽名是真的,合同就是真的,否則就是假的。既然如此,置業公司不申請對答辯人的簽名進行鑒定,黃也可以申請的,那么,你黃為何不申請鑒定呢?二七法院的相關民事判決書不會也是假的吧。黃對相關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執行裁定書等生效法律文書視而不見,這不是應有的、正確的民事訴訟心態。
綜上,二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
三、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二審人民法院應依法駁回二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無論從答辯人李與上訴人置業公司簽訂的合法有效的并在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來看,還是從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頒發的鄭房他字第房屋他項權證顯示的涉案房屋所有權人為答辯人李物權公示內容來看,或者從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生效判決書認定涉案房產為二答辯人共同財產、要求二答辯人償還鄭州住房置業擔保有限公司購買涉案房屋借款本息等一系列證據來看,涉案房產毫無疑問的為二答辯人所有,二答辯人也已經還清按揭貸款,依法享有涉案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上訴人黃無正當原因居住涉案房屋,嚴重侵犯了二答辯人的涉案房屋所有權,二答辯人要求其停止侵權、搬出侵占原告的房屋,完全合法有據。至于因上訴人置業公司不講誠信,在明知涉案房屋已經出售給二答辯人的情況下,仍采用欺詐手段騙取上訴人黃購房款,應該在二上訴人之間解決,和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不應和本案混為一談。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此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x孫x。
二答辯人代理人:
20xx年6月15日。
房屋買賣合同的答辯狀(通用22篇)篇十四
答辯人(原審原告):李,女,漢族,生于1x年1月12日,住。
答辯人(原審原告):孫,男,漢族,生于1x年3月2日,住。系原審原告李丈夫。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黃,女,漢族,生于1x年3月2日,住鄭州市,身份證號41x1xx1。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置業公司,住所地:鄭州市。法定代表人:。
答辯人因與黃、置業公司物權保護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答辯如下:
一、置業公司以答辯人未取得涉訴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為由提起上訴,并由此認為答辯人不具備原告的主體資格,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置業公司以答辯人未取得涉訴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為由提起上訴,并由此認為答辯人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的理由不成立。答辯人認為,如果置業公司不是為了拖延訴訟的話,那么其上訴就明顯屬于無理取鬧。按照上訴人的邏輯,因答辯人現尚未領到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所有權證,因此答辯人在法律上還不能享有對該房屋的所有權及其他相應民事權利,在上訴人置業公司看來,盡管答辯人簽訂了購房合同并在房管局備案登記,且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但在答辯人取得該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前,答辯人購買的這個房屋在法律上就是無主財產,社會上任何人都可以隨便占有、使用、處分該房屋并取得相應收益,對此答辯人無權對任何人提起訴訟。讓答辯人感到欣慰的是,還好,上訴人的這個上訴意見幸好只是上訴人置業公司自己的錯誤認識而已。如果該意見是法律規定或者是有法律效力的話,那不知道全中國會亂成什么樣。嚴肅地講,上訴人置業公司的此上訴意見,根本無法答辯,因為我國包括《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民法通則》、《物權法》及相應司法解釋對此都早已有了相應的法律規定。按相應法律規定,答辯人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支付了相應購房款后已對上述房屋取得了包括所有權在內的相應的民事權益。對此,希望上訴人置業公司今后再不要在上訴狀這樣嚴肅的法律文書中陳述如此與法律相悖的歪理了。
顯然,上訴人基于上述觀點下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
二、上訴人黃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上訴人黃以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運用法律錯誤為由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明顯不能成立。
1、上訴人黃故意混淆事實,顛倒黑白。在相關法院已查明答辯人與置業公司之間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貸款合同等其他合同合法、真實有效的前提下,還自欺欺人的說合同是假合同,以此手段進行訴訟,顯然不可取。
本來,任何一個心態正常的人都不會對答辯人與置業公司之間簽訂的購房合同提出異議,更不該對答辯人與銀行之間簽訂的按揭貸款合同提出異議。但是經受置業公司欺騙之苦的黃已被置業公司的欺騙行為氣昏了,所以其在上訴狀中也顧不上那么多了,死馬當成活馬醫吧,再信置業公司一次,先按置業公司說的假話先上訴上去再說,如果打不贏官司,回頭再告置業公司。這就是黃二審訴訟心態。答辯人再次明確強調指出,一審判決在判決書中所列的答辯人在一審中提交的共計1x份證據,已充分的證實了答辯人簽訂的購房合同、按揭貸款合同合法、真實、有效,要用抹黑的方法歪曲上述事實,只能適得其反。
2、置業公司因管理混亂,嚴重不負責任,惡意將房屋一房二賣,并為此長期押著答辯人的購房發票不給答辯人。答辯人不明白,黃和答辯人都是置業公司害苦的人,你黃怎么還用置業公司說的假話為上訴理由來上訴呢?黃,你還是抓緊時間醒醒吧,早日對置業公司提起民事訴訟,才是你正確的選擇。
3、關于答辯人支付給置業公司的購房款問題,答辯人早已用置業公司給答辯人的集資款、借款及這些款項的利息、違約金抵付了部分購房款。黃以此為由的上訴均屬想故意混淆事實。
4、黃以一審中二答辯人曾與置業公司及黃調解過為由提起上訴,明顯荒唐可笑。此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5、黃不止一次的說二答辯人在房地產管理局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貸款合同、抵押合同等都是假合同,對此,連置業公司都在一審庭審上以發誓般的語言認定,只要原告在合同上的簽名是真的,合同就是真的,否則就是假的。既然如此,置業公司不申請對答辯人的簽名進行鑒定,黃也可以申請的,那么,你黃為何不申請鑒定呢?二七法院的相關民事判決書不會也是假的吧。黃對相關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執行裁定書等生效法律文書視而不見,這不是應有的、正確的民事訴訟心態。
綜上,二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
三、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二審人民法院應依法駁回二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無論從答辯人李與上訴人置業公司簽訂的合法有效的并在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來看,還是從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頒發的鄭房他字第房屋他項權證顯示的涉案房屋所有權人為答辯人李物權公示內容來看,或者從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生效判決書認定涉案房產為二答辯人共同財產、要求二答辯人償還鄭州住房置業擔保有限公司購買涉案房屋借款本息等一系列證據來看,涉案房產毫無疑問的為二答辯人所有,二答辯人也已經還清按揭貸款,依法享有涉案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上訴人黃無正當原因居住涉案房屋,嚴重侵犯了二答辯人的涉案房屋所有權,二答辯人要求其停止侵權、搬出侵占原告的房屋,完全合法有據。至于因上訴人置業公司不講誠信,在明知涉案房屋已經出售給二答辯人的情況下,仍采用欺詐手段騙取上訴人黃購房款,應該在二上訴人之間解決,和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不應和本案混為一談。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此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x孫x。
二答辯人代理人:
2x年x月15日。
房屋買賣合同的答辯狀(通用22篇)篇十五
出賣人(甲方):身份證號碼:。
買受人(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將其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含儲藏室號平方米,共計元(小寫)。
二、合同簽訂后,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房款元(小寫)。如甲方反悔本合同,按本合同房屋造價的雙倍賠償乙方。
三、本合同簽定時,甲乙雙方都不具備過戶條件。等過戶條件成熟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因過戶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對房屋使用、買賣、占有等權利一并轉讓給乙方。
五、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保證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權利,乙方保證按期繳納各項物業費用。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不得就該房屋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六、違約責任。
1、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計算的違約金給甲方。逾期超過五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房價款的_________作為甲方的損失賠償金。
2、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并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3、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觀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并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
4、如因規劃部門、設計部門的原因導致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應當通知乙方,如有補償款發放,甲方應當全額退還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約定:本合同簽訂前此房屋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簽訂后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承擔。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3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房屋買賣合同的答辯狀(通用22篇)篇十六
購房方(乙方):_____________。
關于乙方向甲方購房事宜,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房屋具體情況:
2.房屋類型,建筑面積_______平方米,結構樓層_______,房屋走向:_______房屋形狀:_______用途。該房產的總占地面積:________。
3.該房產連同地產總計房價______________元。
二、甲方銷售該房屋應具備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如買賣該房屋引發產權糾紛,概由甲方負責處理.
1.《房屋所有權證》書證號:________。
2.土地證編號:________。
東:________。
西:________。
南:________。
北:________。
四、付款方式:
(1)該房產總價格為人民幣叁拾柒萬元整,協議簽定之后,首付拾萬元訂金。
(2)甲方完全搬走之后,再付款人民幣貳拾萬元。
(3)房產產權轉讓手續順利辦完之后,再付清剩余柒萬元。
五、甲方應有手續證明,所售房屋質量過關,并非危房。
六、甲方應保證所售房產、地產與周邊四鄰及其他單位沒有所有權糾紛。
(1)甲方承擔房產交易中房產局應征收甲方的交易額的____%的交易費承擔公證費、協議公證費。
八、甲方應給乙方協調大門的位置及免除重建大門、重新安裝水表、電表的費用。
九、甲方幫助乙方和郾____區藥監局共同協調化糞池、下水道等共用設施的使用方式。
十、乙方購買甲方該項房產,所有費用均屬于個人出資購買,其所有權完全屬于個人所有。
十一、附件。
(一)《房屋所有權證》。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賣方上級主管部門或房產主管部門允許賣房的批文。
(四)該項房產的房地產評估報告。
(五)該項房地產的結構、層高、形狀、土地面積、四鄰測繪圖紙。
十二、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協議壹式____份,甲方____份,乙方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單位簽章)。
乙方:______________(簽字簽章)。
代表:______________(簽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的答辯狀(通用22篇)篇十七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愿將坐落在 市 區 路 小區 號樓 單元 室(建筑面積 平方米,儲藏室 平方米,產權證號 )房地產出賣給乙方,并將與所出賣該房產的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同時出賣給乙方(附房產證復印件及該房產位置圖)。
二、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筑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即人民幣小寫 元 。
三、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支付定金 元整 ,即小寫 元 。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個月內,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從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項通過銀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關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銀行規定辦理)。
五、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已交納土地出讓金)。
六、辦理房產證手續所產生的有關稅費由 方承擔。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產過戶手續,待房產過戶到乙方名下之時,乙方應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額。
八、甲方應在 個月前將該房產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入網費、有線電;一方如不能按規定交付房產或按規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應向對方支付 元罰金,逾期 日視為毀約;如因政府及銀行規定,本合同涉及房產手續客觀上不能辦理過戶或銀行不能辦理按揭導致合同解除,不適用本條款。
十、交付該房產,甲方不得損壞該房產的結構、地面和墻壁及不適移動的物件,并將房內燈具,前后門窗窗簾、電腦桌,櫥衛設施, 等讓與乙方(含在房屋價值內)。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條款:
1、轉讓過后,甲方不的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對房屋的修改。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年 月 日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的答辯狀(通用22篇)篇十八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條款。
一、甲方房屋(如有共有權人,甲方已經取得了共有權人對轉讓該房屋的一致同意)坐落于建筑面積xxxx平方米,房屋用途為xxx。
二、雙方商定該房屋轉讓價格為:總金額xx萬元
(大寫:拾萬仟佰拾元整)。
三、乙方于xx年xx月xx日向甲方支付首付款xx萬元
(大寫:拾萬仟佰拾元整)。
待房屋過戶后公積金貸款支付剩余房款xx萬元
(大寫:拾萬仟佰拾元整)
乙方保證房屋過戶后一個月內付清余款。
四、甲方應于乙方付清全部房款之時,將上述房屋及全部鑰匙交付乙方,并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由乙方對房屋進行接收。接收后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歸乙方行使,該房屋所發生的物業管理費、水費、電訊費、網費等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支付。
五、甲方負責將該房屋所有權更改給乙方所有。辦理產權時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六、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七、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上述房屋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狀況,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甲方保證自己對該轉讓房屋擁有處分權,并保證不管以后房價如何上漲,絕不反悔。
八、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將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甲方保證在房款付清時,將房屋交付乙方,否則乙方有權追究甲方責任。
九、甲方及配偶共同擁有一套住房,辦理房產證所產生的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若甲方及配偶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所發生的相關費用,全部由甲方承擔。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房屋買賣合同的答辯狀(通用22篇)篇十九
答辯人:徐xx,男,1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北京市xx區xx鎮xx村三里xx號。
答辯人因張xx訴徐xx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依法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告張xx訴稱的大部分內容,與事實嚴重不符。
1、原告自簽訂協議時即知曉與答辯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的事實,答辯人系通過有償購買的方式取得房屋及宅院。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的相關基本事實為:1xx2年,答辯人因長子徐x即將結婚、原有住宅不能滿足家庭成員居住等原因,向村委會申請建房。但根據當年的政策,村委會不允許新建毛坯房。答辯人無經濟能力建造樓房,村委會建議可以在村內購買平房。1xx2年12月2x日,在村委會主任王xx等人的見證下,原告與答辯人簽訂了《關于徐xx買張xx房屋的協議書》,協議約定原告將北房三間及宅院(現位于北京市xx區xx鎮xx村三里xx號)出售給答辯人,答辯人支付給原告xx元。其中,簽訂協議的在場人為原告及其成年的哥哥孫xx、答辯人、村委會主任王xx、村民李xx,村民徐x。本協議書由王xx執筆,李xx作為“忠人”見證,由原告之兄孫xx以原告名義、答辯人作為買房人簽署。協議簽訂后,答辯人依約支付了價款(當日支付xxxx元,年底前支付5xx元),原告亦按期交付了房屋及宅院。答辯人對房屋進行了必要的修繕后,于1xx3年初入住房屋,此后將家庭成員戶籍登記在購買的房屋內。答辯人與家庭成員,在該房屋內居住至今近1x年。
2、原告訴稱其多次要求答辯人返還房屋但答辯人拒不返還,無任何事實依據。原告將房屋出售給答辯人后直至其xxxx年x月向法院提起訴訟,在這十幾年以來,原告從未向答辯人主張過任何權利。
二、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護。
1、協議雙方均為平等的合格的民事主體。(1)訂立協議時,原告已滿15周歲,系限制行為能力人,而非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相應民事活動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即可。原告的母親作為監護人知道且同意原告出售房屋,并委托其成年的哥哥孫xx代為簽字。孫xx代為簽名的行為,屬于委托代理行為,屬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另外,根據當時原告父親去世母親改嫁與孫xx相依為命的家庭情況、原告本人一直在簽訂協議現場的實際情況,答辯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孫xx具有委托代理權。(2)作為買房人的答辯人系成年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雙方均為xx鎮xx村農民,系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買賣雙方的身份符合相關規定。
3、本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買賣房屋的過程,包括訂立協議、履行協議,雙方均認可協議內容并依約履行,均未提出任何異議,并不存在脅迫、欺詐的情形,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且原告此后在該村內居住近1x年,亦未提出任何異議。
4、房屋買賣行為征得了村委會的同意,房屋買賣協議書由當時的村委會主任執筆,并見證雙方交易過程。
5、答辯人購買房屋并未違反“一戶一宅”的原則。(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x2條第1款和第4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可見,“一戶一宅”的目的在于限制農村村民一戶在已經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情況下申請第二處宅基地,該條款也并未限制農民轉讓住房,而是限制農民在轉讓自己的房屋后不得再申請宅基地。(2)本案的實際情況是,答辯人在購買房屋后,已經將原宅院通過分家的形式,將原房屋分給次子徐x一家,其并不存在二處宅院。而且答辯人與長子徐x二戶共用一處宅院,不但不是“一戶一宅”,而且屬于“二戶一宅”。
x、雙方買賣房屋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本案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關于認定“合同無效”的任何情形。
三、原告提出本次訴訟屬于無理纏訟。
在房屋買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1x年后,原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提起訴訟,僅因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可能被征用、房屋可能被拆遷,房屋現值或拆遷補償價格遠遠高于原房屋買賣價格,原告受利益驅動而致。而且原告截止本次訴訟前,就本案已經先后2次起訴并撤訴,通過訴訟的方式折騰答辯人,造成xx多歲的答辯人身心疲憊,并浪費司法資源,純屬惡意訴訟。
綜上所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告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協議無效的請求,無事實依據和法律根據,請求人民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尊重歷史、照顧現實”、“注重判決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綜合權衡買賣雙方的利益”之原則,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徐xx。
2xxx年xx月xx日。
房屋買賣合同的答辯狀(通用22篇)篇二十
因陳____訴李____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一案,根據事實及相關證據,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位于從化市________街____________畔____11棟401房以715000元的價格出售給原告。現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為由起訴至貴院。
原告主張我方拒收定金于法無據,且不可能存在拒絕收取定金的情況。
1、我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當天給了賬號給原告,但對方一直未支付定金給我方,同時在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中,郵件無法看出是與本案的糾紛相關聯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義發出,僅僅是律師函三個字,正常人拒收寫上律師函的郵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楚該郵件里面的律師函是何內容,因此,我方認為與本案無關。
2、根據《房屋買賣合同》第三條的約定,經紀方作為代理人有權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關稅費。但對方一直未將定金提存給中介,對方一直沒履行合同下的義務。
3、涉案的主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并無約定支付定金的情況,即使原告提交的證據中令頁提交了一份關于定金與剩余樓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該附件無法與《房屋買賣合同》聯系起來,且無原被告的簽名確認,更嚴重的是,該合同約定的時間是_____年,而本案的買賣合同簽訂的時間是在______年。
4、附件上約定支付定金的時間是在1月5日,結合《房屋買賣合同》上簽訂的時間也是1月5日,也就是說簽訂合同當天是可以直接給定金的,但是對方一直未履行支付定金的義務。
5、原告要求的違約金過高,同時我方并非違約方,違約金是在要補充對方的損失在產生的,現對方毫無損失,要求違約金過高,并不合理。
以上答辯意見請法庭考慮!
答辯人: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的答辯狀(通用22篇)篇二十一
售房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購房人(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經紀方:某某公司(以下簡稱丙方)
甲、乙、丙三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____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規定,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房屋情況與房屋性質
1.甲方自愿將坐落在____市____區(縣)____路(街、巷)____號的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對該房屋已作充分了解并實地看房,對該房屋現狀無異議,愿意購買該房屋。
2.該房屋基本情況如下:
房屋性質:所有人:房產證編號:建筑面積:樓層:總層數:土地證編號:土地證性質:
第二條:成交價格甲、乙雙方協商侯的實際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大寫)____元整(____),該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過戶轉讓評估按揭等相關費用由____方承擔,(該房屋產權過戶費用的計算依據是指定評估機構對該房屋的評估價格,而非丙方提供的交易參考價格和甲乙雙方商定的實際成交價)。
第三條:信息服務費及支付
甲、乙、丙三方簽訂本合同時,甲方須向丙方交納中介服務費人民幣____元(大寫),乙方須向丙方交納中介服務費人民幣____元(大寫)。
第四條:付款約定
1.交款約定(本條各款項均不計利息)
(1)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定金及房款直接進入甲方帳戶(或以丙方帳戶為房屋交易的資金交割處,其款項系丙方代收,如甲方違約,違約賠付由甲方承擔,丙方應保證資金安全,待房屋全部手續辦理完畢,且甲乙雙方確認該房屋所有費用結清并在結款通知單簽字三個工作日內將全款打入甲方帳戶)。
(2)乙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購房定金人民幣元(大寫)給甲方,收到乙方定金的同時,甲方不得將房屋再次出售給他人。
(3)甲乙雙方約定于開始辦理該房屋的相關手續,過戶所需資料交丙方保管。
第五條:相關事宜
2.丙方為甲乙雙方提供交易機會,丙方應如實傳遞甲方或乙方所提供的信息,就有關政策法規進行咨詢,并協助甲乙雙方辦理產權、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甲乙雙方須提供相應的合法證件。
3.甲方于合同簽訂之日將房屋權屬證明交與丙方,甲方承諾于____騰空該房屋,并將該房屋鑰匙交于乙方。并結清此前所產生的水、電、煤氣、暖氣、電話、有線電視、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甲方無條件配合乙方辦理該房屋五通及戶口遷移等過戶手續。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方須保證該房屋權屬無爭議,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權屬糾紛或債務糾紛,由甲方負責解決并承擔一切后果及違約責任。
2.甲、乙雙方須保證該房屋結構無拆改或拆改得到相關管理部門的同意及持有合法、有效證件,若因此影響辦理過戶手續,產生的一切后果及違約責任由責任方負責。
3.甲方認可乙方貸款方式付款時:
(1)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辦理貸款手續,以便乙方貸款的順利辦理。
(2)貸款過程中,乙方提出終止貸款行為,則乙方須補齊所差房款,繼續履行該合同,并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已交納的貸款服務費不予退壞。
(3)乙方須保證所提供的各種材料與證明的真實、可靠。如因證明不屬實或其資信度不夠造成的貸款未果,乙方承擔相應責任及經濟損失。
(4)乙方須按照約定時間到指定銀行辦理貸款手續,否則貸款延期責任由乙方承擔。
4.
(1)如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或接觸本合同,或發生本項上述1、2、3違約責任,則甲方須雙倍返還定金予乙方,乙方不可以再次向甲方進一步要求賠償或強迫甲方履行本合同,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或解除本合同,或發生1、2、3條違約責任,則已付出定金將由甲方沒收,甲方有權再將該房屋轉讓給任何人,甲方不可以再次向乙方進一步要求賠償或強迫甲方履行本合同。
(2)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若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導致未能購入或出售該房屋,則違約一方須即時支付經紀方中介服務費,人民幣 元整(大寫 )。
第七條:免責條款如因洪水、地震、火災和法律、政府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甲、乙、丙三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八條:約定其它事項
第九條:其它
1.該房屋若為共有房屋,甲方須保證已取得其它共有人(含配偶)書面同意;甲方或乙方委托他人簽訂本合同的,受托人須保證已取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如發生爭議,受托人與委托人承擔連帶違約責任。
2.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丙三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本合同經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一式三份,、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各種手續交接清楚,本合同自動作廢。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經手人: 經手人: 經手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的答辯狀(通用22篇)篇二十二
答辯人:徐,男,1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北京市xx區xx鎮xx村三里號。
一、原告張訴稱的大部分內容,與事實嚴重不符。
1、原告自簽訂協議時即知曉與答辯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的事實,答辯人系通過有償購買的方式取得房屋及宅院。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的相關基本事實為:1xx2年,答辯人因長子徐x即將結婚、原有住宅不能滿足家庭成員居住等原因,向村委會申請建房。但根據當年的政策,村委會不允許新建毛坯房。答辯人無經濟能力建造樓房,村委會建議可以在村內購買平房。1xx2年12月2x日,在村委會主任王等人的見證下,原告與答辯人簽訂了《關于徐買張房屋的協議書》,協議約定原告將北房三間及宅院(現位于北京市xx區xx鎮xx村三里號)出售給答辯人,答辯人支付給原告xx元。其中,簽訂協議的在場人為原告及其成年的哥哥孫、答辯人、村委會主任王、村民李,村民徐x。本協議書由王執筆,李作為“忠人”見證,由原告之兄孫以原告名義、答辯人作為買房人簽署。協議簽訂后,答辯人依約支付了價款(當日支付x元,年底前支付5xx元),原告亦按期交付了房屋及宅院。答辯人對房屋進行了必要的修繕后,于1xx3年初入住房屋,此后將家庭成員戶籍登記在購買的房屋內。答辯人與家庭成員,在該房屋內居住至今近1x年。
2、原告訴稱其多次要求答辯人返還房屋但答辯人拒不返還,無任何事實依據。原告將房屋出售給答辯人后直至其x年x月向法院提起訴訟,在這十幾年以來,原告從未向答辯人主張過任何權利。
二、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護。
1、協議雙方均為平等的合格的民事主體。(1)訂立協議時,原告已滿15周歲,系限制行為能力人,而非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相應民事活動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即可。原告的母親作為監護人知道且同意原告出售房屋,并委托其成年的哥哥孫代為簽字。孫代為簽名的行為,屬于委托代理行為,屬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另外,根據當時原告父親去世母親改嫁與孫相依為命的家庭情況、原告本人一直在簽訂協議現場的實際情況,答辯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孫具有委托代理權。(2)作為買房人的答辯人系成年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雙方均為xx鎮xx村農民,系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買賣雙方的身份符合相關規定。
3、本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買賣房屋的過程,包括訂立協議、履行協議,雙方均認可協議內容并依約履行,均未提出任何異議,并不存在脅迫、欺詐的情形,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且原告此后在該村內居住近1x年,亦未提出任何異議。
4、房屋買賣行為征得了村委會的同意,房屋買賣協議書由當時的村委會主任執筆,并見證雙方交易過程。
5、答辯人購買房屋并未違反“一戶一宅”的原則。(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x2條第1款和第4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可見,“一戶一宅”的目的在于限制農村村民一戶在已經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情況下申請第二處宅基地,該條款也并未限制農民轉讓住房,而是限制農民在轉讓自己的房屋后不得再申請宅基地。(2)本案的實際情況是,答辯人在購買房屋后,已經將原宅院通過分家的形式,將原房屋分給次子徐x一家,其并不存在二處宅院。而且答辯人與長子徐x二戶共用一處宅院,不但不是“一戶一宅”,而且屬于“二戶一宅”。
x、雙方買賣房屋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本案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關于認定“合同無效”的任何情形。
三、原告提出本次訴訟屬于無理纏訟。
在房屋買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1x年后,原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提起訴訟,僅因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可能被征用、房屋可能被拆遷,房屋現值或拆遷補償價格遠遠高于原房屋買賣價格,原告受利益驅動而致。而且原告截止本次訴訟前,就本案已經先后2次起訴并撤訴,通過訴訟的方式折騰答辯人,造成多歲的答辯人身心疲憊,并浪費司法資源,純屬惡意訴訟。
綜上所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告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協議無效的請求,無事實依據和法律根據,請求人民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尊重歷史、照顧現實”、“注重判決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綜合權衡買賣雙方的利益”之原則,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徐。
2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