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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法心得體會范文(15篇)篇一
近期,在局領導的組織下,我局開展了“反分裂、反暴力、維穩定”宣傳教育活動,學習了近期在新疆發生的“7.18”“7.30”、“7.31”暴力恐怖事件的真相,讓我意識到當前社會穩定工作仍然嚴峻,國內反華勢力相互勾結,分裂新疆的妄想依然存在,他們妄圖通過組織策劃,煽動不明真相群眾,以暴力恐怖事件來達到分裂祖國的目的。我們每一位公民都應清醒認識這些事件的真相,充分認識到這些事件的發生不是民族宗教問題,進一步增強維護社會穩定的政治責任感,牢固樹立“穩定壓倒一切”的思想不動搖,自覺地、主動地站到反分裂、反暴力斗爭第一線,義不容辭地擔負起維護社會穩定,維護民族團結的重任。
民族團結教育月活動,以生動活潑的形式和賦予時代特點的內容,集中、廣泛、深入地進行宣傳教育,使平等、團結、進步成為各族人民相互關系的主旋律,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學習、互相支持、互相諒解成為各族人民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少數民族的各種風俗習慣受到充分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與群眾生產生活息息相關,與宗教信仰密切相聯。為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中央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了一系列規定。少數民族教育水平不斷提高。新中國成立后,為改變少數民族教育十分落后的情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把發展少數民族教育事業作為教育工作的重點,在發展規劃、資金投入、師資培訓等方面對少數民族教育給予重點和優先的安排與扶持。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得到保護和光大。新疆各族人民創造了豐富多彩的傳統歷史文化,為中華民族文化的發展作出了獨特的貢獻。各民族人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得到充分的尊重,正常的宗教活動都受到法律的保護。
進一步提高警惕,要牢固樹立“穩定壓倒一切”的思想和長期抓好意識形態領域反分裂、反暴力斗爭的思想,用正確的思想和黨的方針政策武裝武裝自己。
通過學習,使我更加明確了作為一名國家公務員在維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工作中肩負的責任,深化了我對反分裂斗爭的認識,提高了政治水平。在工作和生活中我將繼續堅持與民族同志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團結,在大是大非面前做到不信謠、不傳謠,發現分裂言行及時舉報。并以身作則,做好單位值班帶班工作,保持單位安全,為保持社會和諧穩定作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法心得體會范文(15篇)篇二
5月22日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公園北街發生一起嚴重暴力恐怖犯罪活動,這是暴力****對各族人民欠下的又一筆血債。我認為,此次事件是一起有組織、有計劃的嚴重暴力恐怖襲擊事件,性質極其惡劣,敵人的目的就是要破壞我們來之不易的和諧氛圍,制造種種不穩定因素,對此,我們一定要擦亮雙眼,保持清醒的頭腦。
當得知烏魯木齊市發生“5.22”嚴重暴力恐怖案件后,我感到非常震驚和憤慨,這些暴力****不僅破壞新疆的發展穩定,更給人民生命安全帶來了危害,嚴重威脅到了我們國家安全。**所破壞的不僅僅是哪一個民族的利益,更是給我們生活在這片土地上的各民族都帶來了嚴重的災難,他們是我們共同的敵人,我們要齊心協力、旗幟鮮明地與這些暴力****作堅決的斗爭,共同維護我們來之不易的民族團結的大好局面。
這次暴力恐怖案件,性質極其惡劣、手段極其殘忍,給新疆各族人民心靈造成了很大的傷害,面對當前新疆反恐怖斗爭嚴峻的形勢,我們要時刻擦亮眼睛,對“三股勢力”保持高度警惕。同時要教育社區居民認清真相,同暴力恐怖勢力作堅決斗爭。
我認為我們在強烈譴責、憤怒聲討暴力恐怖犯罪的同時,要充分認清、深刻揭露暴力恐怖犯罪的反動本質,樹立同仇敵愾、眾志成城的信念,共同肩負起維護社會穩定和民族團結的神圣職責,積極推進法治新疆建設,為實現新疆長治久安提供根本保障。
新疆取得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是新疆各族人民通過共同奮斗,努力建設的成果,暴力****的行為破壞了各族人民安定生活的局面,他們的行為是滅絕人性、慘無人道的,他們不僅僅是新疆各族人民的敵人更是全社會的共同敵人。
我們都是來自基層單位的團干部,要用自己的正能量,主動承擔起社會責任,帶動身邊及轄區內的青年加強民族團結,自覺站在反恐維穩的第一線,要共同撐起一片長治久安的美好藍天。
同時,作為一名黨員干部,我們更應堅定立場,明確態度,反暴力,講法治,講秩序,自覺維護祖國統一,自覺維護社會穩定,自覺維護民族團結,自覺維護法律尊嚴,認真做好工作,用自己的實際行動維護來之不易的穩定大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法心得體會范文(15篇)篇三
為了防范和懲治恐怖活動,加強反恐怖主義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20**年12月27日,國家*****同志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該法是中國首部反恐法,是一部規范政府和社會開展反恐怖工作的法律,于20**年1月1日起施行。《反恐怖主義法》讓我們充分認識到了反恐怖斗爭的長期性、艱巨性、復雜性。通過對《反恐怖主義法》十章內容的學習,我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心得體會:
中國出臺反恐法既是現實需要也是國際責任。恐怖主義已成為影響世界和平與發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類的共同敵人。當前,針對中國的暴力恐怖事件呈多發頻發態勢,對中國的國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僅以新疆地區為例,新疆和平解放以來,分裂與反分裂、恐怖與反恐怖斗爭時起時伏,幾乎從未停止過。20**年烏魯木齊的7.5事件,20**年喀什的7.30、7.31事件、20**年和田的6.2***葉城的6.28事件,20**年巴楚的4.23事件,莎車的12.30事件,鄯善的6.26事件,這些事件像陰霾一樣籠罩在新疆人民的生活中。當前,在國際形勢復雜多變、周邊局勢動蕩不安、國內外各種矛盾問題相互交織的情況下,呈現出境外暴力恐怖組織加緊滲透,境內民族分裂分子破壞活動升級。這些暴力****目標明確、手法多樣,窮兇極惡、喪心病狂地伺機使用暴力恐怖手段實施各種分裂破壞活動。針對中國的暴力恐怖事件呈多發頻發態勢,對中國的國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恐怖主義早已成為影響世界和平與發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類的共同敵人。中國制定反恐怖主義法是完善國家法治建設、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方略的要求,是依法防范和打擊恐怖主義的現實需要,同樣顯示了我國作為國際大國的責任、態度與決心。
該法是中國首部反恐法,是在總結近年來我國防范和打擊恐怖活動工作的經驗、借鑒國外有效做法的基礎上制定的,是一部規范政府和社會開展反恐怖工作的法律,對反恐怖工作原則、領導機構、聯動配合機制、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安全防范、情報信息工作、應對處置、法律責任等內容都進行了明確規定。它的出臺為我國依法打擊暴恐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以及加強國際反恐合作提供更加堅實的法律支撐和保證。
認真學習此法,我們大家學會了在日常生活中如何預防和應對發生恐怖活動時的處置方式和方法。通過學習,我們掌握了如何發現可疑人員、可疑車輛、可疑物品等反恐基礎知識,在緊急情況下如何開展自救和救護知識,了解了有效應對恐怖襲擊活動的方法和措施。通過學習,我們知道了對恐怖事件的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如何在當地人民政府申請適當的救助,如何向失去基本生活條件的受害人員及其近親屬及時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如何向衛生、民政等主管部門申請心理、醫療等方面的援助。
總之,通過該法的學習,我個人認識到國家出臺此法的深遠意義和作用,也進一步增強了自身“知恐、識恐、防恐、反恐”的意識和能力,這些都有助于形成全民反恐、依法反恐的良好氛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法心得體會范文(15篇)篇四
2015年12月27日,國家主席習近平同志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法》,以防止和懲治恐怖主義活動,加強反恐主義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這是中國第一部反恐法,是規范政府和社會反恐工作的法律xx2001年1月1日生效。《反恐法》讓我們充分認識到反恐斗爭的長期性、艱巨性和復雜性。通過學習《反恐法》十章,我主要有以下經驗:
中國頒布反恐法既是實際需要,也是國際責任。恐怖主義已成為影響世界和平與發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全人類的共同敵人。目前,中國暴力恐怖事件頻發,嚴重威脅著中國的國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以新疆為例,自新疆和平解放以來,分裂與反分裂、恐怖與反恐怖斗爭幾乎從未停止過。2009年烏魯木齊7號.2011年喀什7事件.30、7.31事件,2012年和田6.29事件葉城的6.28事件,2013年巴楚4.23事件,莎車12.事件,姍姍6.26事件像陰霾一樣籠罩在新疆人民的生活中。目前,隨著國際形勢復雜多變,周邊形勢動蕩,國內外各種矛盾交織在一起,國外暴力恐怖組織加快滲透,國內分裂分子破壞活動升級。這些暴力恐怖分子目標明確,手法多樣,等待機會利用暴力恐怖手段實施各種分裂破壞活動。鑒于我國暴力恐怖事件頻發,對我國國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恐怖主義早已成為影響世界和平與發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類的共同敵人。中國制定反恐法是完善國家法治建設、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戰略的要求,是依法防范和打擊恐怖主義的實際需要,也體現了中國作為國際大國的責任、態度和決心。
該法是中國首部反恐法,是在總結近年來我國防范和打擊恐怖活動工作的經驗、借鑒國外有效做法的基礎上制定的,是一部規范政府和社會開展反恐怖工作的法律,對反恐怖工作原則、領導機構、聯動配合機制、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安全防范、情報信息工作、應對處置、法律責任等內容都進行了明確規定。它的出臺為我國依法打擊暴恐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以及加強國際反恐合作提供更加堅實的法律支撐和保證。
認真學習此法,我們大家學會了在日常生活中如何預防。
和應對發生恐怖活動時的處置方式和方法。通過學習,我們掌握了如何發現可疑人員、可疑車輛、可疑物品等反恐基礎知識,在緊急情況下如何開展自救和救護知識,了解了有效應對恐怖襲擊活動的方法和措施。通過學習,我們知道了對恐怖事件的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如何在當地人民政府申請適當的救助,如何向失去基本生活條件的受害人員及其近親屬及時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如何向衛生、民政等主管部門申請心理、醫療等方面的援助。
總之,通過該法的學習,我個人認識到國家出臺此法的深遠意義和作用,也進一步增強了自身“知恐、識恐、防恐、反恐”的意識和能力,這些都有助于形成全民反恐、依法反恐的良好氛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法心得體會范文(15篇)篇五
2021年,對國際社會構成的威脅與危害不斷上升。新的一年,國際反恐形勢依舊不容樂觀。從全球層面看,一些國家在反恐上投入越大卻導致恐怖活動愈發猖獗的現象值得深思。
在不到兩年時間里,極端組織“國”成為國際社會面臨的重要恐怖威脅,原因主要有二:一是中東地區的局勢動蕩。該地區宗教、民族沖突激烈;歷史、現實矛盾突出;一些國家的、經濟、社會問題成為動蕩導火索。事實表明,這些因素都已為所利用。二是西方國家的插手干預。2003年戰爭、2021年以來西方對利比亞和敘利亞的軍事干預等,加劇了中東地區的混亂局面,為發展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和廣闊的空間。
當前中東地區域內和域外國家組成不同的打擊“國”陣營,但并未結成統一戰線。各個陣營都聲稱要不斷加大打擊“國”的力度,可效果并不十分顯著。究其深層原因,雖然各陣營打擊的“共同目標”都是“國”,但背后的動機卻各不相同。一些國家把“反恐”當作工具而不是目的,僅是為實現本國的其他國家利益服務。
與此同時,反恐單純依靠軍事手段的固定思維仍舊主導著很多人的思考,和敘利亞幾乎成為新式武器的試驗場。然而,局勢的演進已經表明,軍事打擊只是反恐的一個方面,更重要的是尋求解決的根源。從現實來看,如果不能恢復地區與相關國家的安全與穩定、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反恐就很難取得實質性效果。
長期以來,為維護霸權和私利,美國等西方國家強推“”“和平演變”“改造”,最終結果卻是四處制造麻煩,引發動蕩,使有了可乘之機。當危機出現之后,西方國家對自身面臨的恐怖威脅選擇嚴打之,而對于其他國家面臨的恐怖威脅則在很多時候選擇利用之。美國在反恐問題上,如何打、打不打、打多狠,都是從本國利益來考量。
本利益出發,既是維護中國的大局,也是為國際反恐發揮自己的作用。維護中國的海外利益免遭恐怖襲擊的危害,中國重視與所在國的安全合作,而不是“單邊反恐”。
作為負責任大國,中國堅決反對一切形式的,這與一些西方國家所奉行的阻礙國際反恐合作的“雙重標準”有著本質不同。中國堅持以為主導,協調國際反恐合作,這與西方國家僅以本國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的“功利型”反恐有著顯著區別。中國堅持“綜合治理”與“標本兼治”的反恐戰略,這與一些國家僅重視“以暴制暴”的治標式反恐有著很大差異。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法心得體會范文(15篇)篇六
讀史而知新,回顧新疆的歷史,新疆解放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在黨的領導下所取得的輝煌成就,是新疆歷史上任何時期都無可比擬。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從根本上改變了新疆各族人民的前途命運,決定了新疆歷史的發展方向,開創了新疆經濟發展、****穩定、文化繁榮、社會進步、各族人民安居樂業的大好局面。半個多世紀以來,新疆發生了巨大變化,已經改變落后面貌。
在黨的領導下,新疆各族人民團結奮斗,大力建設,在國家的關心支持和各省市區的援助下,現在新疆生產力發展水平、社會文明進步程度、人民生活水平都取得輝煌成就,這可以與周邊國家進行對比,毫不遜色。當前新疆進入了歷史上發展與穩定的最好時期,黨始終是新疆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實代表者和堅定維護者,始終是全心全意為新疆各族人民謀利造福,沒有共產黨領導就沒有新疆的穩定發展,就沒有各族人民的幸福生活和美好未來。
對此,我們援疆干部都清醒地認識到自己所肩負的****責任,自覺地在思想上行動上與****保持高度一致,堅定不移地站在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立場上,在援疆工作組領導下,在阿克蘇地委、****的領導下,全力維護好社會穩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法心得體會范文(15篇)篇七
通過對《教師法》的學習,讓我意識到教師在享受權利的同時,更要清楚的認識到自己的義務。讓我更加明確了作為人民教師,我該履行的義務和遵守的行為規范。
小學生模仿力很強,教師的一言一行對孩子的行為舉止都會產生極大的影響。同時,也在提醒我自己,在教學過程中要時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因此,以身作則,為人師表,是作為教師最基本的道德素養。
學生是個不成熟的人,正在快速成長的人,學生犯錯在所難免,面對學生的不足,要尊重學生人格,不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堅持正面引導,讓學生自覺意識到自身的不足并積極改正。多開展集體活動,讓每一個學生在活動中培養集體榮譽感和自信心,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美、勞諸方面全面和諧發展。
在工作中,要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讓每一個學生都能在課堂中有所收獲,有所成長。就要不斷地學習新知識、新技能,不斷地向優秀教師吸取教學經驗,時刻進行教學反思。
有人說,是“忙”還是“忘”,關鍵取決于心的位置。只有把全身心的愛投入到教育教學工作中,才能更好地關注學生、關注教學,提升自己。
作為教育工作者,需要學習和改進的地方還有很多。《教師法》為我們規定了方向和標準,教師要嚴格要求自己,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有關規定,以身作則,以德服人,以身立教,為學生樹立起楷模的形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法心得體會范文(15篇)篇八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5號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三條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并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七條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八條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條對在義務教育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學生。
第十一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采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四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三章學校。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新建居民區需要設置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的建設同步進行。
第十六條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適應教育教學需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
第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經濟發達地區設置接收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的學校(班)。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并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一條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師、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第四章教師。
第二十八條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為人師表,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二十九條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
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教師培養工作,采取措施發展教師教育。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師資力量,組織校長、教師的培訓和流動,加強對薄弱學校的建設。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城市學校教師和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從事義務教育工作。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缺乏教師的學校任教。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認定其教師資格,其任教時間計入工齡。
第五章教育教學。
第三十四條教育教學工作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面向全體學生,教書育人,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三十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適齡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狀況和實際情況,確定教學制度、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改革考試制度,并改進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辦法,推進實施素質教育。
學校和教師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質量要求。
國家鼓勵學校和教師采用啟發式教育等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三十六條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學之中,開展與學生年齡相適應的社會實踐活動,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三十七條學校應當保證學生的課外活動時間,組織開展文化娛樂等課外活動。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為學校開展課外活動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教科書根據國家教育方針和課程標準編寫,內容力求精簡,精選必備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經濟實用,保證質量。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的編寫工作。
第三十九條國家實行教科書審定制度。教科書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選用。
第四十條教科書價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微利原則確定。
第四十一條國家鼓勵教科書循環使用。
第六章經費保障。
第四十二條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義務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教職工編制標準、工資標準和學校建設標準、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等,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校舍安全,確保教職工工資按照規定發放。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用于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第四十三條學校的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制定、調整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準,應當滿足教育教學基本需要。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不低于國家標準的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
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應當高于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
第四十四條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體制。農村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分項目、按比例分擔。
各級人民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免費提供教科書并補助寄宿生生活費。
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將義務教育經費單列。
縣級人民政府編制預算,除向農村地區學校和薄弱學校傾斜外,應當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
第四十六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范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規范義務教育專項轉移支付,支持和引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增加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確保將上級人民政府的義務教育轉移支付資金按照規定用于義務教育。
第四十七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項資金,扶持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四十八條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義務教育捐贈,鼓勵按照國家有關基金會管理的規定設立義務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條義務教育經費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用于義務教育;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義務教育經費的審計監督和統計公告制度。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法第六章的規定,未履行對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的,由國務院或者上級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的設置規劃的;。
(二)學校建設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的;。
(三)未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并及時維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的。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的;。
(二)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的。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者防止輟學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價格行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侵占、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的;。
(二)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的。
第五十五條學校或者教師在義務教育工作中違反教育法、教師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權限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七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五十八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的;。
(二)非法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二條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舉辦的民辦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執行;民辦教育促進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
第六十三條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法心得體會范文(15篇)篇九
第三十條高等學校自批準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高等學校的校長為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學校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高等學校應當以培養人才為中心,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三十二條高等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條高等學校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三十四條高等學校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教學計劃、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第三十五條高等學校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同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等方面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
國家支持具備條件的高等學校成為國家科學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條高等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第三十七條高等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第三十八條高等學校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等學校不得將用于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的財產挪作他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法心得體會范文(15篇)篇十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教師是履行教育(-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于人民的教育(-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事業。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國務院教育(-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六條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
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1][2][3]。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法心得體會范文(15篇)篇十一
第二十二條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二十三條考核應當客觀、公正、準確,充分聽取教師本人、其他教師以及學生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教師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法心得體會范文(15篇)篇十二
第三十條高等學校自批準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高等學校的校長為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學校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高等學校應當以培養人才為中心,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三十二條高等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條高等學校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三十四條高等學校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教學計劃、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第三十五條高等學校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同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等方面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
國家支持具備條件的高等學校成為國家科學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條高等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第三十七條高等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第三十八條高等學校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等學校不得將用于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的財產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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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法心得體會范文(15篇)篇十三
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通過對教育法的學習讓我對教師這個職業有了更深一步的認識。作為教師,不僅僅是對于所學知識的傳授,更要知法、學法、守法,還要學習如何用法,用自己的言行去保護法律的威嚴。對于教師法的學習,進一步提高了我的認識,更加詳盡的理解了教師的責任與義務。
教師法學習心得
隨著社會的發展,時代的變遷,作為一名光榮的人民教師,我們就應該具有高度的責任感。因為教育工作的根本意義在于通過培養合格的社會公民去優化和推動社會的發展。而擁有這種強烈的責任感是我們的責任,更是我們的義務。只有具備了良好的責任感、使命感,才能更好地“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一個教師有了高度的責任感,也就有了他特有的個性魅力。讓我們做一個責任感的教師,用自己對教師和教育的理解,明確自己的責任,在特定的教育情境中盡心、盡力、盡責。
教師的勞動是平凡的,但其中卻又孕育著偉大。當教師就要培養這種從平凡中見偉大的綠葉精神。在教師的崗位上,沒有令人羨慕的地位和權力,沒有顯赫一時的聲名和財富,也沒有悠閑自在的舒適和安逸。教師是平凡的人,但平凡絕不意味著平庸和庸俗,教育工作需要偉大的品格和精神,人們對從事特殊職業的人,總是有特殊的要求。教師是從事教書育人工作的專業人員,對教師的精神和人品的要求顯然要比從事其他職業的人要高得多。但教師與從事其他職業的人不同的是,他還需要有不畏清貧的品質、不急功近利的情操、不為名利誘惑的人格,更要把學生當成自己的孩子付出自己不朽的激情。這就是教師的“平凡”。
教師,顧名思義是知識的傳授者。要想真正地啟迪學生的心靈,就必須要有豐厚的學養作為基礎。教師是學生學習的引路人,都會潛移默化地影響學生,作為教師,要盡可能全面深入地學習掌握本專業的知識,同時還應該閱讀古今中外的教育理論著作,了解和掌握教育規律,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可以少走彎路,快速成長。
學校是培養教育下一代和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主要陣地,保護少年兒童健康成長是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職責。對學生堅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須遵循的一條重要原則。教師要面向學生,對全體學生負責,不要偏愛一部分人,歧視另一部分人。教師除了知識的傳授外,還要為學生樹立良好的學習榜樣。教師在孩子們的心目中是偉大的,他們對教師的言行舉止,觀察最細,感受最強,而且不加選擇地模仿教師的言行。教師成為了學生模仿的對象,教師的一言一行深深地影響著孩子們。因此,教師時時處處都要嚴格要求自己,用自己良好的行為習慣,為幼兒樹立正確榜樣,在積極的師生的互動中促進學生行為習慣的養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法心得體會范文(15篇)篇十四
“從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26日的公開征求意見期間,民法典草案共收到13718位網民提出的114574條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岳仲明新近透露的這組數據,可見民法典之熱。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此前決定,醞釀多年的民法典草案將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這部新中國成立70年來首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共7編加附則、84章、1260條,被譽為中國“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不僅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舉措,也將為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提供制度保障,發揮基礎性作用。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1260條。律師從頭到尾都要熟讀、記憶、掌握每個知識點。需要無數個日日夜夜學習才能精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正所謂:民之所安,法之所系。民法典、民法典,是保護人民的寶典!
這部法典,關系每一個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它是生活的百科全書。她很溫柔,守護陪伴著每位公民的生老病死;她也很霸道,出臺之后,現行的民法通則、物權法等相關法律將不再保留。
在決戰決勝脫貧攻堅、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路上,要不忘學習《民法典》。讓《民法典》的為民思想和情懷,更加激勵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心和信心,讓即將全面建成的小康社會成為《民法典》行穩致遠的堅實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法心得體會范文(15篇)篇十五
第一條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六條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