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勞動法規定的法定文件,未簽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是不合法的。小編搜集了一些勞動合同的實用范本,希望對您的寫作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法新規定完整版(實用18篇)篇一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新規定完整版(實用18篇)篇二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新規定完整版(實用18篇)篇三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勞動合同法新規定完整版(實用18篇)篇四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勞動合同法新規定完整版(實用18篇)篇五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年月日
勞動合同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甲方法定代表人。
施工工地地址。
住所地通訊地址。
第二條乙方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
出生日期年月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省(市)區(縣)鄉(鎮_村。
乙方工作起始時間年月日。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勞動合同期限(甲乙雙方選擇適用)。
()1、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為_年月日;乙方完成工作任務時本合同終止。
()2、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于年月日終止。其中試用期至年月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五條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標準、綜合計算工時、不定時)工時制度。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八條甲方必須在乙方進入施工現場當天對乙方進行入場三級安全教育,并組織對乙方學習成果的書面考試,考試結果甲方應保存在施工現場備查,考試不合格的不得在現場施工。
乙方從事電氣焊、土建、水電設備安裝等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崗前培訓,取得相應的操作證書方可上崗。
第九條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條甲方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六、勞動報酬。
第十一條乙方月工資標準為元或按執行。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十二條甲方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并出具工資支付憑證。
七、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三條甲方應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乙方因工負傷或死亡的,甲方應在事故發生后一個月內向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甲方沒有提出申請的,乙方或者乙方親屬可以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
第十四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個人失職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十七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合同自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簽訂日期:年月日
勞動合同法新規定完整版(實用18篇)篇六
為了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合同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或者形成勞動合同關系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但本條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并且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六條。
工會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方面的指導、幫助,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工會應當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交涉,依法維護勞動者在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中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負有指導和監督檢查的職責。
編輯本段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
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前,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說明。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權了解勞動者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勞動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單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擬訂。由用人單位提供的合同文本,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時用中、外文書寫的勞動合同文本,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勞動合同文本為準。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
第十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
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議。商業秘密進入公知狀態后,保密條款、保密協議約定的內容自行失效。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作出約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采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第十六條。
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競業限制的范圍僅限于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的業務。競業限制的期限由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競業限制的,不得再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于下列情形:(一)違反服務期約定的;(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約定。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集體合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無效的勞動合同,自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經辦機構辦理用工登記手續。
編輯本段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確認。
第二十三條。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的,勞動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五條。
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不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約定,由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承擔或者部分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未按照約定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中止履行:(一)勞動者應征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二)勞動者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勞動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但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履行了勞動義務的,當事人的勞動合同關系成立,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下列規定確認:(一)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高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集體合同規定或者法定勞動標準相應內容的,按照實際已經履行的內容確認;(二)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低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集體合同或者法定勞動標準的,按照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確認。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不符合法定勞動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定勞動標準承擔義務,并依法對勞動合同中不符合法定勞動標準部分予以修改。
編輯本段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九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___、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確需依法裁減人員的,應當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用人單位的裁員方案應當在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采取補救措施的基礎上確定,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用人單位實施裁員方案,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工會和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三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新規定完整版(實用18篇)篇七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勞動合同法新規定完整版(實用18篇)篇八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勞動合同法新規定完整版(實用18篇)篇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動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范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注意: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時的經濟補償、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務派遣中的經濟補償,都是要給付的。請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第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清償順序中第一項為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用人單位因為有違法行為而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勞動者是無辜的,其權益應該受到保護。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規定是增加的規定。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規中有關于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如《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規定,國營企業的老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后可以領取相當于經濟補償的有關生活補助費。盡管《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于20xx年被廢止,但20xx年之前參加工作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后,仍可以領取工作之日起至20xx年的生活補助費。
勞動合同法新規定完整版(實用18篇)篇十
補償金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以上就是找法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勞動合同法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規定的相關內容,對于符合勞動合同法歸檔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的,用人單位需要依法支付,否則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支付甚至進行賠償,若您還有什么法律疑問,建議咨詢找法網專業律師。
勞動合同法新規定完整版(實用18篇)篇十一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總之用人單位經過合法程序辭退員工的、勞動合同期滿后決定與員工不續簽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被辭退員工補償金。員工不能勝任原來以及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需要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為補償。員工沒有通過試用期的或者嚴重影響本單位的工作任務的等情況,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
勞動合同法新規定完整版(實用18篇)篇十二
簡要內容:大學畢業生有各種各樣的求職愿望,有的希望進入公務員隊伍,有的希望進入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也有的想進入企業或者自己創業,解讀新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問題一:誰受《勞動合同法》的規范和保護?
大學畢業生有各種各樣的求職愿望,有的希望進入公務員隊伍,有的希望進入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也有的想進入企業或者自己創業。
在這種情況下,大學畢業生在學習和掌握《勞動合同法》時,首先要了解《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與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適當擴大了適用范圍。除了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外,一是將民辦非企業納入到《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所謂民辦非企業單位是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如民辦學校、民辦醫院、民辦圖書館、民辦博物館、民辦科技館等。
單位中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外,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四是對勞務派遣用工作了專門的規定。因此,如果大學畢業生選擇了《勞動合同法》適用范圍內的組織(用人單位)就業,就會受到《勞動合同法》的規范和保護。
問題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應當依法如實告知勞動者哪些情況?
在求職就業過程中,不少大學生都曾遇到過這種情況,一些用人單位故意隱瞞真實的工作信息,或者將工作條件和勞動報酬說得天花亂墜,到實際工作時完全不是這么回事,這往往使畢業生大失所望,給其職業生涯帶來負面影響。
鑒于現實生活中的'這種情況,《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也就是說,在應聘時,大學畢業生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自己的工作內容和勞動報酬等;此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根據勞動者的要求,及時向其反饋是否錄用的情況。
問題三:勞動者可否拒絕作答與勞動合同無關的個人情況?
為了尊重公民的基本權利,保護勞動者的隱私權,《勞動合同法》第八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換句話說,不屬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用人單位都無權過問,勞動者也有權拒絕作答。
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十六條也規定,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合同范本《解讀新勞動合同法》。
另外,如果用人單位強查乙肝血清學指標將要承擔法律責任。也就是說,用人單位違反《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問題四:用人單位能否要求求職者提供擔保或向其收取財物?
少數用人單位為謀取錢財,采用招聘途徑,通過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培訓費、押金或服裝費等,獲取不當得利。一些畢業生求職時會遇到這種情況,參加面試時,公司告知要參加培訓,考試合格后方能錄用,培訓費自付。但當培訓結束后,用人單位會以條件不符、考試不合格等原因而不予錄用。或者用人單位稱會給予畢業生職位,但須繳納抵押金。大學畢業生急于得到工作,輕易地交出錢財。而當勞動者提出辭職時,用人單位卻拒絕退還抵押金。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該法加大了對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收取押金等行為的處罰力度。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以處罰。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問題五:建立勞動關系,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鑒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較為普遍,勞動者的權益極易受到侵害,《勞動合同法》更加強調,“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大學畢業生求職就業要特別注意這一環節。與《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強調了用人單位在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方面的義務,并將這些義務具體化。
第一,勞動合同應當在建立勞動關系的一個月內訂立;第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第三,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四,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第五,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如果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問題六:求職者在試用期內,享有哪些權益?
試用期是一個敏感的階段,應聘的畢業生雖已踏進用人單位,但在成為正式員工前總惴惴不安,生怕失去眼前的工作,所以對用人單位總是百依百順答應一切要求。一些用人單位也摸透了畢業生的這種心理,借機牟取非法利益。用人單位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原本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相互了解對方而約定的考察期,然而卻成了很多用人單位降低人工成本、使用廉價勞動力的一個堂而皇之的借口。部分用人單位在試用期不與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滿后以各種理由辭退應聘者。這使應聘的畢業生白白付出大量時間精力,也錯過最佳就業期,造成很大損失。
針對此現象,《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這些規定,將會有效地約束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的行為。
二是試用期內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勤勤懇懇地在用人單位工作三個月,眼看試用期將滿,沒有收到轉正通知,卻得到因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被辭退的消息。這種情況在畢業生就業時也十分多見,也是用人單位不合法的用工方式。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這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內隨意辭退勞動者。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后果。
三是“試用期”等于“白用期”。以前很多畢業生對勞動法律法規不了解,以為試用期就應該拿低工資或者沒有勞動報酬,這是一種誤解。基于勞動關系的勞動應當得到相應的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對此明確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意味著,今后用人單位不能再讓應屆畢業生做廉價勞動力;而畢業生也可以依法維護自己在試用期應得的勞動報酬。
問題七:用人單位在哪些情況下,才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利用其優勢地位,常常預先在勞動合同中設定高額違約金,限制勞動者在職業上的自由流動,也侵害了勞動者的擇業自主權,并由此引發大量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條款給予了嚴格的限制,明確規定只有兩類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
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二是對負有保守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義務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用人單位可以與之約定競業限制,如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約定,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新規定完整版(實用18篇)篇十三
這個問題過于寬泛,最好明確何種情形下的經濟補償金。
現舉出常見經濟補償金的標準。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適用該條的情形一般是勞動者依照《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然后向用人單位主張。
勞動合同法新規定完整版(實用18篇)篇十四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法新規定完整版(實用18篇)篇十五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本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一)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種形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止。
其中,試用期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二)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職要求,乙方同意在_____崗位上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雙方簽署的變更協議或者通知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三)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四)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甲方應當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甲方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部分值班人員等因工作需要或者職責范圍的關系不能按照前款執行的職工,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三、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
(五)甲方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每月__日前支付工資。
(六)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______元/月。
(七)甲方提供食宿條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條件的,不得折算為乙方工資。
(八)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各項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九)甲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十)甲方為乙方提供的食宿等基本生活條件必須達到安全、衛生要求。
(十一)甲方必須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十二)用人單位應當將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五、勞動紀律。
(十三)甲方依法制定的需要乙方遵守的勞動規章制度,應當在與乙方簽訂本勞動合同時告知乙方。
(十四)乙方自覺遵守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十五)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違法、不道德或者損害乙方身心健康的,乙方有權拒絕。
(十六)乙方有義務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甲方對乙方的個人資料,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公開或者泄漏。
(十七)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跟據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處理。
六、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十八)甲乙雙方單方面解除本合同,應符合《勞動法》第25條、
第26條、第27條、第31條和第32條的規定。乙方有《勞動法》第29條規定情形的,甲方不得隨意解除本合同。
(十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二十)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當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書或者相關文件。
七、經濟補償與賠償。
(三)項規定解除本合同,甲方也應按照《勞動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二)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依法支付賠償金。
八、勞動爭議處理。
(二十三)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勞動合同時發生爭議的,可先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其他約定。
(二十四)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本勞動合同與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相違背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執行。
本勞動合同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
本勞動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者。
委托代理人簽字。
簽字日期:年月日簽字日期:年
勞動合同法新規定完整版(實用18篇)篇十六
疑問一: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疑問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嚴重的標準如何衡量?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勝任的標準如何衡量?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范本《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疑問三: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疑問四: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疑問五: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賠償金和經濟補償的區別?2倍經濟補償是不是就等于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疑問六: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此條的違約金是何標準?
疑問七: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應得工資?若員工有請假,是否只計算其實勤工資?
勞動合同法新規定完整版(實用18篇)篇十七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籍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農業人口();非農業人口()。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私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和省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本合同期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限為_____年。試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期限為_____個月。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乙方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管理,積極完成所從事的工作。
1.甲方實行每日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制(實行五天工作制后從新規定)。因生產工作需要確需延長工作時間,須經工會和乙方本人同意,并發給乙方加班工資。日加班不得超過三小時,連續加班不得超過三天。乙方如為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點。
3.甲方每月_____日發放工資。超過當月發薪日的,從第六日起每天按拖欠乙方本人工資總額的1%賠償乙方損失。
4.甲方根據企業的生產發展,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資。
1.按照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事業管理機構的規定,甲方按乙方工資總額的_____%,乙方按本人工資的____%,按月繳納退休養老基金。
2.因第七條第2款第(3)項和第3款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發給乙方生活補助費;合同期未滿的,加發失業救濟費,其標準為:
工資每滿一年或距合同期每差一年發給乙方一個月的基本工資,半年以上不到一年的以一年計,工作時間(或合同期)超過十二年的,以十二年計。
3.甲方參照國家或省的失業保險有關規定向就業服務機構繳納失業保險基金,乙方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4.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治療期間工資照發,所需醫療費用由甲方支付。醫療終結,經市(縣)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為殘廢的,由甲方發給殘廢金。乙方因工殘廢或患職業病死亡,按照《勞動保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由甲方發給喪葬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按其工作時間長短給予三至六個月的醫療期。在醫療期間發給不低于本人原工資百分之六十的病假工資。
6.乙方為女職工,其孕期、產假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7.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的假日為_____________,公休假為______,婚喪假為_____,探親假為_______。
1.甲方因轉產、調整生產項目,或者由干情況變化,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2.下列情況,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及甲方的實施細則,乙方屬于應予辭退的;
(4)甲方歇業、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須征求工會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3.下列情況,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甲方不能按照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2)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生產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4)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法律、政策,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1)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本條第2款規定的;
(2)乙方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乙方為女工,在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的。
5.乙方被勞動教養,以及受刑事處分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6.任何一方解一除合同,必須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但試用期經發現不合格的、因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另外,符合第七條第3款(1),(2),(4)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隨時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甲方應當征求本企業工會組織的意見。
解除合同,甲方應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7.合同期限屆滿,應即終止執行。是否續訂合同,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對方。如對方同意續訂合同,應辦理續訂合同手續。如不終止執行又不履行續訂手續,合同將視為自動續訂同一合同期限。
1.甲方為乙方提供住房,房租、水電費自理_____。發給住房補房補貼每月_____元。
2.甲方自辦職工食堂,乙方伙食按飯菜成本收費_______。甲方負責乙方在外搭伙的管理費_____。發給伙食補貼(每月_____)。
3.甲方按國家規定,每月發給乙方各種補貼_____元。
4.除第七條第2款外,屬于_____等情況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5.除第七條第3款外,屬于_____等情況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6.甲方出資培訓乙方后,乙方須為甲方服務_____年,否則,乙方須須支付甲方所付培訓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必須嚴格執行,如遇違約時,違約方應按本企業的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付給對方違約金____元;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后果及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甲乙雙方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應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無效的,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本合同旨在確定甲乙雙方勞動關系,明確雙方責權利。有關條文的具體實施,甲方在不違背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政策的提下制定實施細則。
十三、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用鋼筆或毛筆填寫,涂改、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合同法新規定完整版(實用18篇)篇十八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____,從事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
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和工作地點。
乙方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給予相應處理。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以下第____種工時制度:
(一)執行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__________。
(二)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執行以______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
四、勞動報酬。
第四條月工資____元,試用期間工資____元。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資。
四、解除和終止。
第七條本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依《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五、勞動爭議處理。
第八條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通過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解決。
第九條本勞動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本勞動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