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報告是一種重要的溝通工具,可以向人們傳達研究結果和建議措施。希望以下的調查報告模板能給你們在寫作時提供一些建議和思路。
最新業務盡職調查報告(通用21篇)篇一
目前,新加坡針對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制定了多部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其中《貪污、交易和其他嚴重犯罪(沒收犯罪收益)法》(cdsa)是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的主要法律,規定了交易以及其他100多種嚴重犯罪為洗錢的上游犯罪;《借貸人法》針對代人接收、持有、隱匿或轉移資金或其他財產等非法借貸行為;《打擊恐怖融資法》(tsofa)規定了四種主要的恐怖融資犯罪,包括以進行恐怖活動為目的,為或恐怖組織募集或提供資金的行為。
針對銀行業的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工作,新加坡金管局出臺了金管局626號文(masnotice626)及配套指引(guidelinestomasnotice626)。626號文是金管局針對各類金融機構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管文件,明確規定了他們的法律義務,防止金融系統被交易以及其他犯罪行為衍生的洗錢活動所利用;指引并不強制銀行執行,其作用是就如何履行這些義務向銀行提供切實可行的指導。
新加坡金管局規定,銀行必須建立健全合理的風險評估制度及相應的檔案記錄制度。在確定總體風險水平及風險緩釋方法前,銀行應當全面考慮所有相關風險因素,包括目標市場與客戶細分、高風險客戶數量、客戶交易金額及數量、地區風險評級、銀行產品及服務的性質、種類及規模,并使用定量及定性分析以得出風險報告。外資銀行的新加坡分支機構可以繼續沿用總行的風險評估制度,但須保證相關制度符合新加坡的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監管要求。風險評估機制要求至少每兩年更新一次,且諸如客戶細分及營銷渠道合并、新產品和新服務的開發等重大事件發生時都需要進行風險評估。
金管局還特別建議銀行在自己的風險評估程序中加入新加坡國家洗錢及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報告(nrareport)。該報告中指出了洗錢與恐怖融資的幾種普遍犯罪形式。銀行在進行自身風險評估程序中應充分考慮報告中提及的金融及非金融部門中出現的高洗錢風險的活動,以及可能與之涉及的銀行產品、服務、交易及營銷渠道,并將nra報告與自身風險評估報告相互結合以得出最為準確的銀行風險水平。如有必要銀行還可將分析結果應用于對客戶賬戶及交易活動的持續性監控。
針對銀行的風險緩釋,金管局要求銀行建立相應的內部政策、程序及管控辦法,使銀行可以對風險進行有效管控。當高風險出現時應采取措施以有效控制并降低風險。銀行風險緩釋能力的主要指標包括識別客戶身份信息及其交易行為變化的能力、合規程度、自動審查與人工審查的協調程度、第三方依賴程度等。金管局還特別強調了銀行高層管理人員的責任與義務。高層管理人員應確保相關措施遵循新加坡金管局及其他監管當局制定的風控要求,并在高風險出現時及時加強風控措施。
客戶盡職調查是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工作的基礎及重點,能否有效地進行客戶盡職調查直接關系到銀行后續的反洗錢工作。新加坡金管局明確指出銀行不得開立或保留匿名或以假名開立的賬戶。在以下情形中銀行應當進行客戶盡職調查: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為任何未曾與銀行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進行超過20000新元的交易或通過國內電匯方式以及超過1500新元的跨境電匯方式匯出或匯入資金;懷疑客戶行為涉及洗錢或恐怖融資。客戶盡職調查除獲取客戶的基本身份信息外,還需要調查客戶人、受益權人、關聯方的基本信息。當客戶是法人或法人結構安排(legalarrangement)時,還須對法人團體的所有權結構以及控股超過25%的個體進行詳細了解。銀行對客戶身份信息進行核查的同時還應要求客戶填寫真實性聲明。當多筆交易涉及同一匯款人或收款人時,銀行還應關注這些交易是否被有意拆分以躲避審查。若客戶是擁有無記名股票的公司,銀行應要求當無記名股票發生轉移時應立刻通知銀行。
除一般類型的客戶盡職調查,還存在簡化型及加強型客戶盡職調查。簡化型客戶盡職調查相較于一般類型的客戶盡職調查減少了更新客戶信息的頻率,降低了持續監控的程度。當銀行可以有效控制洗錢與恐怖融資風險使其處于低水平時,可對各類型客戶采取簡化型客戶盡職調查,包括新加坡政府機構、新加坡交易所上市公司、達到國際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標準的境外金融機構等。加強型客戶盡職調查則是針對一些高風險的客戶群體,包括政治公眾人物、nra報告中指出的高風險群體、任何來自或處于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特別關注的國家或地區的客戶、所有人結構異常復雜的法人或法人結構安排等。新加坡金管局特別強調了對政治公眾人物的加強型客戶盡職調查,并對政治公眾人物范圍、財富及資金來源調查方法進行了詳細闡述。
根據《貪污、交易和其他嚴重犯罪(沒收犯罪收益)法》(cdsa)及《打擊恐怖融資法》(tsofa)中的規定,銀行應向可疑交易報告辦公室(stro)提供有關洗錢與恐怖融資的報告,并且制定可以履行相關義務的合理內部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包括在銀行設立相關信息點以使所有員工可以迅速匯報涉嫌洗錢與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并保留所有交易記錄及與之相關的內部分析和調查結果。除數額異常或過度頻繁的可能涉及洗錢與恐怖融資的`交易外,當客戶不愿或拒絕提供銀行要求的信息,并且撤回已提交的建立業務關系或交易申請時,銀行同樣應當謹慎小心客戶是否涉及洗錢與恐怖融資。
可疑交易報告的形式并沒有強制要求,而是由新加坡金管局與可疑交易報告辦公室協商后制定。銀行可在金管局網站上自行下載。為了鼓勵報送,除官方表格形式外,可疑交易報告辦公室還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可疑交易報告,但應保證報送信息應盡可能準確與全面。銀行在發現可疑交易的15天內應當完成對其的評估程序以決定是否將可疑交易向辦公室匯報,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應當提前告知辦公室。銀行可通過可疑交易報告辦公室的在線系統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當可疑交易情節較為嚴重或涉及監管當局正在調查的案件時,銀行還需要通過電話直接聯系可疑交易報告辦公室。
對中國銀行業反洗錢監管的啟示。
加快推進反洗錢相關系統建設。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反洗錢,尤其是反恐怖融資的針對性監測和控制已經展開,但是在中小金融機構中相關系統建設還存在不少局限,特別是在反恐怖融資方面的監管和金融機構的系統化應對方面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局限。在中小金融機構廣泛推行強大的客戶身份識別系統、大額交易與可疑交易報告系統不僅可以大大減少人工審查的成本,更可以通過全面的對比分類功能提高反洗錢審查的精確度,這不僅是金融機構的重要責任,同樣也需要引起監管機構的重視。
強化反洗錢意識,加強反洗錢培訓。在我國,反洗錢問題已經得到了普遍的關注,但是反恐怖融資工作還處于發展階段,部分銀行管理者對反洗錢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一方面沒有認清洗錢與恐怖融資的嚴重性,另一方面又擔心反洗錢審查工作會導致大額客戶的流失。針對普遍缺乏反洗錢意識的問題,有關監管部門以及銀行自身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加強針對反洗錢的相關培訓,使各級員工和主管認識到反洗錢工作的緊迫性,強化洗錢與恐怖融資風險意識。同時通過培訓提高員工的客戶盡職調查敏感度和可疑交易的分析能力。銀行管理層則應制定切實有效的內部審查機制,賦予反洗錢部門獨立的監督審查權,并對各項業務進行定期核查工作。同時還應制定反洗錢應急機制,以便有可疑交易發生時,銀行可以及時采取相關措施有效防范風險。
強化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相關的客戶盡職調查。監管法規有必要借鑒新加坡相關監管機制,根據客戶及其交易類別適當差異化地區別對待客戶盡職調查問題,過于單一的嚴格機制會增加金融機構管理成本,或者過于寬泛的盡職調查監管則使得調查流于形式。對于高風險的客戶或交易應該強化盡職調查的剛性約束機制,明晰金融機構的操作要領,并將相關責任進一步規范和強化。
最新業務盡職調查報告(通用21篇)篇二
律師盡職調查報告這種文件形式是最近十年逐漸傳入中國,現在已經被廣泛地運用在公司并購、股權或項目轉讓、資產或債務重組、證券上市、不良資產買賣以及其他的重大經濟活動當中。據報告,著名的摩托羅拉公司在決定進入中國投資之前,所花費的盡職調查費用高達1億美元。
什么是律師盡職調查報告?通俗一點來講,就是在雙方達成交易之前,一方委托律師對交易雙方背景、交易標的合法性以及交易模式和程序進行調查和了解情況,并形成書面報告供交易一方參考。盡職調查是努力將交易信息從不對稱到對稱的過程(當然,也存在制造新的信息不對稱的可能),從而有效減少或最大限度消除由于信息不對稱對交易雙方所造成的風險。因此,盡職調查的結果對雙方是否最終達成交易起著非常關鍵的作用。
盡職調查是交易雙方博弈的重要環節。買方聘請律師進行盡職調查,就是要通過律師的專業眼光,發現交易當中的瑕疵、風險和不完美之處,因此買方更愿意盡可能多了解賣方的情況尤其是負面信息。對于賣方而言,配合律師進行盡職調查是促使交易成功的前提條件,但是,賣方必須在盡量提供足夠多的信息和盡量少提供負面信息之間進行權衡,若信息提供過于全面,則可能導致買方將來的法律索賠訴訟,賣方會有心理顧慮;若過份夸大負面信息,則買賣雙方都可能臨陣退卻。所以,律師在進行盡職調查時應當充分考慮到買賣雙方的心理不同、期望差異和顧慮,對于賣方關鍵材料提供不足之處,應當窮追猛打,鍥而不舍,如此才真正顯示出律師的作用;對于次要問題,則應當在提醒買方存在風險的前提下靈活處理,避免成為交易殺手。
(二)怎么寫。
1、封面。
盡職調查報告一般需要制作獨立的封面,以表示莊重。封面形式各間律所風格不一,不需統一要求。
2、前言。
主要分為如下五個部分進行陳述:
委托來源、委托事項和具體要求;
調查手段和調查工作概要;
出具報告的前提;
報告使用方法和用途;
導入語。
如下是一份關于銀行委托某律師事務所進行貸款債權及其附屬權益進行調查分析的《法律盡職調查報告》前言部分的樣本:
〖注:以下說明委托來源、委托事項和具體要求〗。
根據××銀行××支行(下稱“××銀行”)與××律師事務所(下稱“本所”)簽訂的《項目盡職調查委托合同》,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所接受××銀行的委托,作為整體處置××公司(下稱“主債務人”)項目(下稱“本項目”)的專項法律顧問,就本項目的債權及擔保債權權益有關事宜(下稱“本項債權”),出具本盡職調查報告。
〖注:以下說明調查手段和調查工作概要〗。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審閱了××銀行提供的與本項債權相關的法律文件的復印件,走訪了相關的政府部門,并就有關事實向××銀行有關人員進行詢問、聽取了有關人員的陳述和說明。
〖注:以下說明出具報告的前提〗。
本法律意見書基于以下前提作出:有關文件副本或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其原件及其上的簽字和印章均屬真實;有關文件及陳述和說明是完整和有效的,并無任何重大遺漏或誤導性陳述;且無任何應披露而未向本所披露,但對本項債權的合法成立、存續、數額等有重大影響的事實。
本法律意見書的任何使用人應當清楚:盡管本所律師已盡力對所掌握的事實和文件進行專業分析并作出結論,但鑒于各個法律從業者對特定事實的認定和對法律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存在差異,且法律理論與實踐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差異,因此司法實踐結果可能與本法律意見的判斷存在差異。本法律意見書所認定的事實以及得出的法律結論僅為本律師作出的客觀陳述及獨立法律判斷,不構成對相關法律事實、法律關系、法律效力或其他法律屬性的最終確認、保證或承諾。使用人針對本項債權的任何決定均只能被理解為是基于自己的獨立判斷而非本法律意見作出。
本所在此同意,××銀行可以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本項目的附屬文件,供有關各方參考使用,除此之外,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注:以下為正文導入語〗。
本所律師按照中國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盡職調查報告如下:
3、正文。
以一份某企業并購項目當中的律師盡職調查報告為例,正文由如下部分組成:
并購主體必須調查交易主體設立的程序、資格、條件、方式等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包括交易主體設立過程中有關資產評估、驗資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涉及國有資產時是否取得有關批準。此外,還要調查交易主體現時是否合法存續,是否存在持續經營的法律障礙,其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其未來的存續是否存在限制性因素等等。
關者。具體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東、控股子公司、實際控制人、債權人、債務人、消費者、監管部門等。同時視乎客戶的委托要求,有可能對其核心成員的道德信用也納入調查范圍,因為道德風險可能會引發其他諸如經營、法律、財務等風險。當然,鑒于中國目前的信用體系并不完善,這方面的有效調查手段很少,因此在實際調查當中這方面的調查多數流于形式。主要財產調查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權屬查證。有形財產如土地使用權、房產、設備等,無形財產如商標、專利、著作權或特許經營權等,主要審查財產以及已經取得完備的權屬證書,若未取得,還需調查取得這些權屬證書是否存在法律障礙;其次,權利限制。調查財產是否存在權利被限制例如抵押、質押等情況,調查財產是否存在產權糾紛或潛在糾紛;第三,現場核實。調查財產是否存在租賃情況以及租賃的合法有效性等問題。經營狀況主要包括行業發展的來龍去脈、產業政策的演變、對外簽訂的合作協議、管理咨詢協議、研究和開發協議;供貨商的情況;主要購貨合同和供貨合同以及價格確定、相關條件及特許權規定;市場開拓、銷售、特許經營、委托代理、以及獨立銷售商的名單;消費者的清單;有關存貨管理程序的情況;主要競爭者的名單;產品銷售模式及其配套文件等;作出的有關產品質量保證文件;有關廣告、公共關系的書面協議等等。
債權債務企業的債權債務對未來的權益會產生重大影響,但又難以僅從表面文件發現,所以往往是陷阱所在。因此,對于企業的應收應付款項應當重點調查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在調查將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雖已履行完畢但可能存在潛在糾紛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訴訟時效的同時,核查其是否存在潛在的風險;在調查企業對外或有負債情況時,應著重對抵押、質押、保證以及其他保證和承諾的風險進行核查。此外,對于企業經營過程當中常見的因環境保護、知識產權、產品質量、勞動安全等原因產生的侵權之債也應當納入債權債務的調查范圍之內逐一予以核實。
環境保護應當調查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已經投資和擬投資項目是否符合有關環境保護的要求,是否具有相關的環境評測報告和證書。
產品質量企業產品是否符合有關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標準,是否具有相關的產品質量證書。
財務調查財務狀況是企業經營狀況和資產質量的重要標志之一。但是,基于避稅或其他原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數據往往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有時候并不真實反映企業的真實狀況。因此,有必要對財務數據作必要的調查,這類調查一般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銷售收入;產品銷售成本;市場開拓情況;研發的投入與收益情況;原始財務報表;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采用新的會計準則與原有會計準則的不同之處所產生的影響;會計政策可選擇條件的不同選擇所產生的影響,等等。
人力資源在這方面應調查的信息資料需包括以下內容:主要人才的個人檔案;聘用合同資料;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有關員工福利規定的文件;保密協議;知識產權協議;競業禁止協議;經營管理者和關鍵人員的年薪和待遇歷史情況與現狀;員工利益的未來安排,如退休金、股票期權、獎金、利益分享、保險、喪失勞動能力補助、儲蓄、離職、節假日、度假和因病離職的待遇等;人才流動的具體情況;員工糾紛的具體情況,等等。
保險調查的范圍主要是保險合同、保險證明和保險單,險種主要是一般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火險或其他災害險、董事或經營管理者的責任險,以及雇員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等。
訴訟或處罰針對企業可能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以走訪相關部門的形式予以調查核實。另外,還應當調查企業高級管理層如董事長、總經理等核心管理層人員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
優惠政策由于我國存在名目繁多且行政級別不同的稅收優惠、財政補貼,如果并購主體存在享受稅收優惠、財政補貼的情形,則要對相應的政策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予以特別關注,在某些情形下,這些政策是企業生存和贏利的關鍵。
地方政策鑒于我國地域情況差別很大,我國法律的規定僅僅是原則性的,各地區的行政規章在理解和執行上往往有很大差異,例如報批時間上的不同和報批文件制作要求的差異等,這些差異將對交易雙方的成本核算構成直接影響,有時甚至直接影響交易結構。因此,在盡職調查報告當中加入此部分調查非常有必要。主要包括兩類內容,一是地方政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企業的普遍規定,如行業投資政策、稅收優惠政策、財政補貼政策、反不正當競爭、環境保護、安全衛生等;一類是針特定行業或范圍企業的特殊政策,如:審批程序、審批條件和各類許可證等。
上述盡職調查內容和結論將會對并購當事人未來的利益、風險產生一定的影響,這些影響就是“去脈”,而依據則是已經發生的事實一一“來龍”。調查就是要理清其中的來龍去脈,進而對從政策、產業、行業、財務、法律、人員等等諸多方面的風險、收益進行整體評估。整體評估的結果將構成并購的基礎。
4、尾部。
格式如下:
最新業務盡職調查報告(通用21篇)篇三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我國企業在走出去的戰略指引下,不斷加快海外并購的步伐。根據德勤的《崛起的曙光:中國海外并購新篇章》的報告。報告中稱,20xx年下半年至20xx年上半年,中國的海外并購活動數量出現爆發式增長,中國境外并購交易總共有143宗,總金額達342億美元。20xx年中國企業的海外并購投資者中排名第三,僅次于美國和法國。
雖然,我國企業海外并購的增速極快。但中國企業還普遍缺乏海外并購的實踐經驗,根據歷史數據統計顯示,我國企業海外并購失敗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財務盡職調查流于形式、財務盡職調查不到位。財務盡職調查審計主要對盡職調查的調查方式的規范性、調查內容的完整性、調查結果的合理性進行審計,是完善盡職調查,防范企業并購風險的重要手段。
(一)財務調查報告只是對于目標企業所有的資料進行簡單的羅列
目前相當一部分財務盡職報告并未深入地對目標企業的財務狀況作出分析。這主要是由于目標企業財務及相關人員對盡職調查普遍存在抵觸心理,而且目標企業大多數財務核算較為薄弱,資料管理較為混亂,財務部門迫于某種壓力,存在很多隱瞞事項。因此,這種方法會削弱盡職調查業務的作用,拿不到并購方想要的真實、完整的信息資料,使得盡職報告對于減少信息不對稱的作用不甚明顯[2]。
(二)對于并購方的投入產出價值調查不準確,容易落入并購陷阱
我國企業的許多海外并購案被媒體進行大肆宣傳,但其結果并沒有如預期的提高股東的價值。這主要是由于對并購的投入產出調查分析不準,未能判斷有沒有控制并購風險的能力,對并購所要付出的成本和承擔的風險估計不足,未能準確評價并購投資的回報率,未能有效地回避并購陷阱,導致并購失敗。
(三)財務盡職報告過于高估目標企業的發展潛力
在并購虧損企業時,許多企業對于目標企業的發展情況盲目樂觀。缺乏對企業財務承擔能力的分析和考察,對企業的財務調查與分析只停留在賬目表面,沒有結合企業的市場份額、人力資源和銷售渠道等情況來綜合考慮,導致過高估計目標企業的發展潛能,分散并購方的資源,甚至使并購方背上沉重的包袱。
(四)對目標企業的現金獲得能力調查分析不足,導致現金流危機
目標企業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現金流的方向,在不同項目間進行現金流調整。經營性現金流通常被外界信息使用者關注最多,它最容易被調整,人為提高其報告值,誤導會計信息使用者。同時目標企業往往是出現財務困境的企業,企業不僅需要大量的現金支持市場收購活動,而且要負擔起目標企業的債務、員工下崗補貼等等。這些需要支付的現金對企業的現金獲得能力提出了要求,如果處理不當,會帶來現金流危機,使目標企業反而成為企業的現金黑洞。
(一)審計財務盡職調查報告的程序
財務盡職調查的目標是識別并量化對交易及交易定價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因此,主要的工作就是對收益質量和資產質量進行分析。在財務盡職調查報告的實施階段應根據詳細的調查計劃和企業實際情況,實施規范性的調查程序,促進調查結果的有效性,為企業的并購決策提供合理的判斷依據。
首先,對財務盡職調查報告的方案進行審計。審計的主要內容有整體操作思路是否符合規范要求。以及審計盡職調查設立的調查方案中有關目標企業財務狀況的評估、驗資等是否履行了必要調查程序,從而促進盡職調查方案的全面性。
其次,對財務盡職調查報告的方法進行審計。對于財務調查報告的整體框架進行審計,是否采用多種調查方法,以便得出盡可能全部的調查報告,避免做出不正確的決策。
再次,對財務盡職調查報告的步驟進行審計。合理的調查步驟是避免并購陷阱的必要條件,審計人員應對每一階段的調查進行審計,根據不同的并購類型、目的、內容來審查并購中財務盡職調查的處理步驟是否符合目標企業財務狀況、資產價值調查業務規范、企業盈利能力分析規范等要求,確保企業并購活動的順利進行。
(二)審計財務盡職調查報告的內容
財務盡職調查報告并不是審計目標公司的財務報表,而是了解并分析目標公司的歷史財務數據。對目標公司的資產狀況、銷售收入、利潤、現金流等財務指標進行全面調查,充分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更好地為企業的并購決策提供依據。
首先,對財務盡職調查的主體和目標進行審計。進行財務盡職調查要全面的理解企業的實施并購的目的和戰略,從而把握調查的方向,確定調查的內容。為防止財務盡職調查對于調查目標和主體的不確定,審計過程中應加強對于盡職調查活動中的目標和主體的審核,以避免盡職調查的盲目性。
其次,對財務盡職調查的范圍和內容的審計。合理的評估目標企業的價值,做出正確的并購決策,需要全部的財務盡職調查報告作支持。因此,盡職調查如果僅對財務報告及其附注實施調查程序,可能無法全面分析目標企業的財務狀況。對于財務盡職調查范圍和內容的審計主要包括:
對目標企業資產價值評估調查的審計,對于不同的評估項目是否確定合理的價值評估類型和評估范圍,以及反映目標企業財務狀況和資產價值評估相關的內容進行有效的審計,促進企業資產價值評估調查的正確性。
對目標企業財務指標的審計,對于盡職調查是否全面了解目標企業的財務組織構建情況,以及目標企業的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凈資產價值等進行審計。同時,審計盡職調查是否對目標企業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促進財務指標調查的全面性。
對目標企業關聯公司交易的審計,關聯交易的復雜性和隱蔽性使投資者對于目標企業的價值無法做出合理的判斷,審計的主要目的是對盡職調查中目標企業關聯方的識別以及對目標企業關聯方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合規性和實質性的測試。從而促進對目標企業財務狀況及經營能力的正確評價,促進投資決策的合理性。
最新業務盡職調查報告(通用21篇)篇四
按照律師工作方案,我們對目標公司進行了盡職調查,先后到南明工商局和金陽開發區管委會,南明區房屋管理局等部門查閱了目標公司(貴陽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檔案材料,房屋產權登記材料;到目標公司進行實地考察,并與目標公司股東、高管人員進行了溝通和交流。
律師審查了以下法律文件:
1、目標公司章程、歷次章程修正案;工商檔案材料。
2、歷次股東會決議;
3、歷次股東出資、增資驗資報告;
4、目標公司20xx年5月財務報表;
5、20xx年5月17日中和信誠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
6、房屋產權證、機動車產權證;
7、員工勞動合同;
8、20xx年6月12日目標公司股東會決議;
9、20xx年6月12日,目標公司《股東放棄股份優先購買權聲明》;
10、20xx年6月12日,目標公司《股權出讓方的承諾與保證》;
11、目標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
12、20xx年6月13日南明區工商局出具的《私營公司基本情況(戶卡)》。
一、關于目標公司名稱的變更。
目標公司名稱曾先后做過三次變更:
20xx年5月10日,公司成立時,其名稱為“貴陽市某某安全科技咨詢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15日變更為“貴陽市某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名稱變更為“貴陽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即現在使用的名稱。
由于目標公司名稱的變更導致其房屋產權證、機動車輛產權證等證件上產權人的名稱與目標公司的名稱不一致,但這并不會對目標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構成法律障礙。
二、關于目標公司股東變更的沿革:
股權轉讓的主體是股東,而目標公司的股東從設立之初到現在曾做過以下5次變更:
(一)、目標公司成立于20xx年5月10日,注冊資本10萬元人民幣,當時公司有2名股東:
貴州某某集團有限公司,投資8.4萬元人民幣,占84%股份;宋某,投資1.6萬元人民幣,占16%股份。
(二)、20xx年5月8日,進行股權轉讓和增加注冊資本。
貴州某某集團公司將其持有的股份分別轉讓給王某(占40%)、何某(占40%)、宋某某(4%)。
宋某將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轉讓給宋某某(16%)。
原股東不再持有公司股權,3名新股東持有的公司股份分別為:
王某40%、何某40%、宋某某20%。
注冊資本由10萬元增加至30萬元,增資部分由3名股東按持股比例繳付出資。
(三)、20xx年10月15日,股東宋某某將其持有的全部股份分別轉讓給股東王某、何某,股權轉讓后,股權結構如下:
王某持股比例50%;何某持股比例50%。
(四)、20xx年1月3日,王某將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轉讓給孫某(50%),注冊資本增至300萬元人民幣。增資270萬元,由何某、孫某分別出自135萬元,持股比例各占50%。
(五)、20xx年6月12日,孫某將其全部股份分別轉讓給王某某(占35%)、何某(15%),股權轉讓后,股權結構為:何某占65%、王某占35%。
(六)、20xx年10月14日,王某某將其持有的全部股份(35%)轉讓給何某。
目標公司注冊資本增至500萬元,增資200萬元由何某、田某分別投資,持股比例分別為:何某占85%;田某占15%。
至20xx年6月11日,目標公司的股東仍為何某(占85%股份)、田某(占15%股份)。
也就是說,目標公司現在的股東是:何某、田某,只有他們才有權與貴研究所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具備合同主體資格。
三、關于股權轉讓方所轉讓的股權。
從工商登記材料看,上述股東所持有的股權沒有被司法機關采取查封、凍結等強制措施,也沒有進行質押,其對外轉讓不存在權利瑕疵。
經與轉讓方溝通,其稱所轉讓的股權沒有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也不存在質押等股權轉讓限制,并承諾和保證一旦所轉讓的股權存在上述強制措施或限制,則應無條件賠償股權受讓方的全部經濟損失。
四、關于目標公司股東出資是否全部到位,是否存在瑕疵。
經查,目標公司股東的各次出資、增資,均采取現金出資方式,驗資報告顯示現金出資已全部到賬,不存在瑕疵。
五、關于目標公司的章程、合同對股權轉讓的限制。
章程、合同對股東對外轉讓股權不存在特別限制約定。20xx年6月12日,目標公司的股東召開股東會,股東何某、田某均同意向某工程科學研究所轉讓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關于目標公司的資產。
目標公司的資產主要包括:房屋、機動車和其他辦公設施、對外投資、其他應收款和貨幣資金。
(一)、房屋。
1、目標公司對房屋享有所有權。
房屋共有五套,均已取得房屋產權證,其中有2套房屋被抵押給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貴陽市支行,抵押情況如下:
信誠大廈1-20xx室:
房屋產權證記載:他項權利范圍130.17平米,權利價值48萬元,抵押期限:20xx-9-27至20xx-9-26。
信誠大廈1-20xx室:
房屋產權證記載:他項權利范圍202.54平米,權利價值73萬元,抵押期限:20xx-9-27至20xx-9-26。
2、上述房屋不存在被司法機關采取查封等強制措施。
經向南明區房管局進一步調查取證,上述房屋產權清晰,均為目標公司所有;除上述兩套房屋存在抵押情形外,其他房屋不存在任何限制。
(二)、機動車輛。
目標公司名下有3輛機動車,分別是捷達、豐田銳志和福特蒙迪歐。上述車輛未被抵押,也不存在被司法機關采取查封等強制措施的情形。現由公司管理人員正常使用。
(三)、對外投資。
對外股權投資人民幣50萬元,系目標公司投資設立“貴陽某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該公司正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預計在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以前,辦理完畢注銷登記手續。
七、關于訴訟、仲裁案件及或有負債。
目標公司不存在未結訴訟、仲裁案件,也不存在其他賠償未了事宜及或有負債。
八、目標公司經營期限與年檢情況。
經查,目標公司的經營期限為10年,經營期限截止日期為20xx年5月9日。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私營公司基本情況(戶卡)》分別記載目標公司已通過20xx年度和20xx年度年檢。20xx年度通過年檢時間為20xx年6月11日。
八、結論:
目標公司依法存在持續經營。公司的兩名股東依法持有目標公司的股權,該股權沒有被司法機關采取查封、凍結等強制措施,也不存在質押的情形,股東何某、田某可分別依法將其對外轉讓。
建議股權轉讓方和受讓方依法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并全面履行。
一、我國企業海外并購現狀。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我國企業在走出去的戰略指引下,不斷加快海外并購的步伐。根據德勤發布的《崛起的曙光:中國海外并購新篇章》的報告。報告中稱,20xx年下半年至20xx年上半年,中國的海外并購活動數量出現爆發式增長,中國境外并購交易總共有143宗,總金額達342億美元。20xx年中國企業的海外并購投資者中排名第三,僅次于美國和法國。
雖然,我國企業海外并購的增速極快。但中國企業還普遍缺乏海外并購的實踐經驗,根據歷史數據統計顯示,我國企業海外并購失敗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財務盡職調查流于形式、財務盡職調查不到位。財務盡職調查審計主要對盡職調查的調查方式的規范性、調查內容的完整性、調查結果的合理性進行審計,是完善盡職調查,防范企業并購風險的重要手段。
(一)財務調查報告只是對于目標企業所有的資料進行簡單的羅列。
目前相當一部分財務盡職報告并未深入地對目標企業的財務狀況作出分析。這主要是由于目標企業財務及相關人員對盡職調查普遍存在抵觸心理,而且目標企業大多數財務核算較為薄弱,資料管理較為混亂,財務部門迫于某種壓力,存在很多隱瞞事項。因此,這種方法會削弱盡職調查業務的作用,拿不到并購方想要的真實、完整的信息資料,使得盡職報告對于減少信息不對稱的作用不甚明顯。
(二)對于并購方的投入產出價值調查不準確,容易落入并購陷阱。
我國企業的許多海外并購案被媒體進行大肆宣傳,但其結果并沒有如預期的提高股東的價值。這主要是由于對并購的投入產出調查分析不準,未能判斷有沒有控制并購風險的能力,對并購所要付出的成本和承擔的風險估計不足,未能準確評價并購投資的回報率,未能有效地回避并購陷阱,導致并購失敗。
(三)財務盡職報告過于高估目標企業的發展潛力。
在并購虧損企業時,許多企業對于目標企業的發展情況盲目樂觀。缺乏對企業財務承擔能力的分析和考察,對企業的財務調查與分析只停留在賬目表面,沒有結合企業的市場份額、人力資源和銷售渠道等情況來綜合考慮,導致過高估計目標企業的發展潛能,分散并購方的資源,甚至使并購方背上沉重的包袱。
(四)對目標企業的現金獲得能力調查分析不足,導致現金流危機。
目標企業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現金流的方向,在不同項目間進行現金流調整。經營性現金流通常被外界信息使用者關注最多,它最容易被調整,人為提高其報告值,誤導會計信息使用者。同時目標企業往往是出現財務困境的企業,企業不僅需要大量的現金支持市場收購活動,而且要負擔起目標企業的債務、員工下崗補貼等等。這些需要支付的現金對企業的現金獲得能力提出了要求,如果處理不當,會帶來現金流危機,使目標企業反而成為企業的現金黑洞。
三、審計在財務調查盡職報告中的作用。
財務盡職調查的目標是識別并量化對交易及交易定價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因此,主要的工作就是對收益質量和資產質量進行分析。在財務盡職調查報告的實施階段應根據詳細的調查計劃和企業實際情況,實施規范性的調查程序,促進調查結果的有效性,為企業的并購決策提供合理的判斷依據。
首先,對財務盡職調查報告的方案進行審計。審計的主要內容有整體操作思路是否符合規范要求。以及審計盡職調查設立的調查方案中有關目標企業財務狀況的評估、驗資等是否履行了必要調查程序,從而促進盡職調查方案的全面性[3]。
其次,對財務盡職調查報告的方法進行審計。對于財務調查報告的整體框架進行審計,是否采用多種調查方法,以便得出盡可能全部的調查報告,避免做出不正確的決策。
再次,對財務盡職調查報告的步驟進行審計。合理的調查步驟是避免并購陷阱的必要條件,審計人員應對每一階段的調查進行審計,根據不同的并購類型、目的、內容來審查并購中財務盡職調查的處理步驟是否符合目標企業財務狀況、資產價值調查業務規范、企業盈利能力分析規范等要求,確保企業并購活動的順利進行。
財務盡職調查報告并不是審計目標公司的財務報表,而是了解并分析目標公司的歷史財務數據。對目標公司的資產狀況、銷售收入、利潤、現金流等財務指標進行全面調查,充分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更好地為企業的并購決策提供依據。
首先,對財務盡職調查的主體和目標進行審計。進行財務盡職調查要全面的理解企業的實施并購的目的和戰略,從而把握調查的方向,確定調查的內容。為防止財務盡職調查對于調查目標和主體的不確定,審計過程中應加強對于盡職調查活動中的目標和主體的審核,以避免盡職調查的盲目性。
其次,對財務盡職調查的范圍和內容的審計。合理的評估目標企業的價值,做出正確的并購決策,需要全部的財務盡職調查報告作支持。因此,盡職調查如果僅對財務報告及其附注實施調查程序,可能無法全面分析目標企業的財務狀況。對于財務盡職調查范圍和內容的審計主要包括:
對目標企業資產價值評估調查的審計,對于不同的評估項目是否確定合理的價值評估類型和評估范圍,以及反映目標企業財務狀況和資產價值評估相關的內容進行有效的審計,促進企業資產價值評估調查的正確性。
對目標企業財務指標的審計,對于盡職調查是否全面了解目標企業的財務組織構建情況,以及目標企業的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凈資產價值等進行審計。同時,審計盡職調查是否對目標企業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促進財務指標調查的全面性。
對目標企業關聯公司交易的審計,關聯交易的復雜性和隱蔽性使投資者對于目標企業的價值無法做出合理的判斷,審計的主要目的是對盡職調查中目標企業關聯方的識別以及對目標企業關聯方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合規性和實質性的測試。從而促進對目標企業財務狀況及經營能力的正確評價,促進投資決策的合理性。
有效的財務盡職調查結果,可以幫助企業判斷投資是否符合戰略目標及投資原則,合理評估和降低財務風險。對于財務盡職調查結果的審計,主要是在財務盡職調查實施程序和財務盡職調查內容審計的基礎上對并購活動的調查結構的真實、有效的審計,進一步完善盡職調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最新業務盡職調查報告(通用21篇)篇五
公司收購是一個風險很高的投資活動,是一種市場法律行為,在設計與實施并購時,一方面要利用其所具有的縮短投資周期、減少創業風險、迅速擴展規模、彌補結構缺陷、規避行業限制等優勢,同時也要注意存在或可能存在一系列財務、法律風險進行防范和規避。并購能否一舉成功,會直接影響公司今后的發展。因此,為了增加并購的可行性,減少并購可能產生的風險和損失,收購方在決策時一定要盡可能清晰、詳細地了解目標公司情況,包括目標公司的營運狀況、法律狀況及財務狀況。在公司并購的實踐中,收購方通常是依靠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的盡職調查來掌握目標公司的有關內部和外部的情況。
盡職調查,也叫審慎調查,譯自英文“duediligence”,其原意是“適當的或應有的勤勉”。盡職調查是服務性中介機構的一項專門職責,即參與公司收購兼并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必須遵照職業道德規范和專業執業規范的要求,對目標公司所進行的必要調查和核查,對調查及核查的結果進行分析并做出相應專業判斷。通過盡職調查,可以使收購方在收購過程開始階段即得到有關目標公司的充分信息。
律師的盡職調查是律師在公司并購活動中最重要的職責之一。律師的盡職調查是指律師對目標公司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和法律評價,其內容主要包括查詢目標公司的設立情況、存續狀態以及其應承擔或可能承擔具有法律性質的責任,它是由一系列持續的活動所組成的,不僅涉及到公司信息的收集,還涉及律師如何利用其具有的專業知識去查實、分析和評價有關的信息。
律師的盡職調查的意義:首先在于防范風險,而防范風險首先在于發現風險,判斷風險的性質、程度以及對并購活動的影響和后果;其次,在于使收購方掌握目標公司的主體資格、資產權屬、債權債務等重大事項的法律狀態,對可能涉及法律上的情況了然于胸;再次,還可以了解哪些情況可能會對收購方帶來責任、負擔,以及是否可能予以消除和解決,從而避免收購方在缺少充分信息的情況下,或在沒有理清法律關系的情況下作出不適當的決策。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并購談判和實施過程中始終存在著盡職調查,因為,風險可能是談判前就存在的,也可能是談判過程中,甚至是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可能是明確、肯定、現實的,也可能是潛在的、未確定的或未來的。
律師是發現和防范風險的專業人士。特別是專門從事并購的律師,他們由于專門研究和經辦這方面業務而積累了大量的經驗,不但熟悉相關的法律規定,并且了解其中的操作技巧,知道如何從法律的角度幫助當事人發現和解決并購過程中存在的法律障礙。大量公司并購實踐已反復證明,在并購過程中能夠得到律師提供專業意見的一方與無律師的專業意見的一方相比,不論在并購中所處的實際地位、主動性及對全局的把握判斷、對具體事項的取舍及價格方面存在著明顯的優勢。
作為專業人士,律師的職責就是運用其所掌握的法律知識、專業技能、實際操作經驗來查實、分析和評價目標公司有關涉及法律問題的信息,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1.目標公司的主體資格及本次并購批準和授權。
公司并購實質上是市場經濟主體之間的產權交易,這一產權交易的主體是否具有合法資質是至關重要的,如交易主體存在資質上的法律缺陷,輕則影響并購的順利進行,重則造成并購的失敗,甚至可能造成并購方的重大損失。
目標公司的資質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調查目標公司是否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主要是了解目標公司的設立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是否存在影響目標公司合法存續的重大法律障礙等等;其次,若目標公司的經營的業務需要特定的資質證明或認證,如建筑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備相應的特殊資質,則對上述資質的調查也是盡職調查必須包括的范圍。
在公司并購實踐中,并購方可以采取多種途徑獲得目標公司的控制權。不同的收購方式和目標公司性質的差異有可能導致需要不同形式的批準。對公司制企業可能是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對非公司制企業可能是由職工代表大會或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只有在得到所必需的批準的情況下,并購才能合法有效。這一點可以通過考察目標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等注冊文件或其他內部文件來了解;此外,還要必須明確收購方欲收購的股權或資產是否為國有資產,如為國有資產,整個并購還需要取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和批準;如果目標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還必須經外經貿管理部門的批準。
律師在盡職調查中,不僅要查證是否有批準,還要查實批準和授權的內容是否明確、肯定及其內容對此次并購可能造成的影響。
2.目標公司股權結構和股東出資的審查。
在并購中律師不但要審查目標公司設立和存續的合法性,還要審查目標公司的股權結構、股權結構的變革過程及其合法性,判斷目標公司當前的股權結構的法律支持及合法、合規性。防止出現應股權結構混亂、矛盾、不清晰或其設置、演變、現狀不合法而影響或制約并購。
在前述基礎上要進一步審查目標公司各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出資的合法、合規性,重點是審查股東出資方式、數額是否符合相關法律、合同和章程的規定;出資后是否有抽回、各種形式的轉讓等;采用非貨幣方式出資的,審查的范圍包括:用于出資的有形財產的所有權歸屬、評估作價、移交過程;用于出資的無形資產的權屬證書、有效期及評估作價、移交過程,除審查相關的文件外,還需注意是否履行了必須法定手續,是否無異議及其它情況。
3.目標公司章程的審查。
公司章程是一個公司的“憲法”,是體現公司組織和行為基本規則的法律文件。近年來隨著公司并購活動的發展,在章程中設置“反收購條款”作為一項重要的反收購策略也被越來越多的公司所采用,曾在證券市場上發生的大港油田收購具有“三無概念”股--愛使股份即是較為典型的案例之一。針對此種情況,律師必須審慎檢查目標公司章程的各項條款;尤其要注意目標公司章程中是否含有“反收購條款”。這些反收購條款通常包括有關章程修改,辭退董事,公司合并、分立,出售資產時“超級多數條款”;“董事會分期、分級選舉條款”以及是否有存在特別的投票權的規定;反收購的決定權屬于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等等。上述條款的存在有可能對收購本身及收購后對目標公司的整合造成障礙,對此一定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此外,某些程序性條款中的特別約定也可以在某種程度上起到反收購的作用,例如在股東大會、董事會召集程序;董事提名程序存在特別約定等等,在章程審查過程中,對這些特別約定也應給予足夠的注意和重視。
4.目標公司各項財產權利的審查。
公司并購主要目的就是取得目標公司的各種資產的控制權,因此,目標公司的資產特別是土地使用權、房產權、主要機械設備的所有權、專利權、商標權利等,應該是完整無瑕疵的,為目標公司合法擁有的。律師對此審查的意義在于實現發現或理順目標公司的產權關系,取保收購方取得的目標公司的財產完整,不存在法律上的后遺癥。
律師除審查相關的文件外,還應取得目標公司主要財產賬冊,了解其所有權歸屬、是否抵押或有使用限制,是否屬租賃以及重置價格。收購方應從目標公司取得說明其擁有產權的證明。而且目標公司使用的一些資產,若系租賃而來,則應確定租賃合同的條件對收購后營運是否不利。
這方面應審查的具體內容包括:
(1)固定資產。應審查目標公司的主要房產的所有權證,主要房產的租賃協議;占用土地的面積、位置,和土地使用權的性質(出讓、租賃)以及占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書或租用土地的協議。主要機器設備的清單,購置設備合同及發票、保險單;車輛的清單及年度辦理車管手續的憑證、保險單等等。
(2)無形資產。主要應審查有關的商標證書、專利證書等。
(3)目標公司擁有的其他財產的清單及權屬證明文件。
5.目標公司合同、債務文件的審查。
審查目標公司的對外書面合約,更是并購活動中不可或缺的盡職調查內容。重點是對合同的主體、內容進行審查,要了解上述合同中是否存在純義務性的條款和其他限制性條款,特別要注意目標公司控制權改變后合同是否仍然有效。合同中對解除合同問題的約定及由此而帶來的影響也是要予以關注的。
在債務方面,應審查目標公司所牽涉的重大債務償還情況,注意其債務數額、償還期限、附隨義務及債權人對其是否有特別限制等。例如有的公司債務合同中規定維持某種負債比率,不準股權轉移半數以上,否則須立即償還債務。對這些合同關系中在收購后須立即償債的壓力,應及早察覺。在進行債務審查,還要關注或有債務,通過對相關材料的審查,盡可能對或有債務是否存在、或有債務轉變實際債務的可能性及此或有債務對并購的影響等做出判斷。
其他合同的審查,如外包加工及與下游代理商、上游供應商的合作合同上權利義務的規定、員工雇傭合同及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融資合同等也應注意,看合同是否合理,是否會有其他限制等。
在對目標公司進行債權、債務的盡職調查中,特別要注意查實以下幾點:
(2)擔保文件和履行保證書(如為外匯擔保,則包括外匯管理局批文及登記證明);。
(3)資產抵押清單及文件(包括土地、機器設備和其它資產);。
(4)已拖欠、被索償或要求行使抵押權之債務及有關安排;。
(5)有關債權債務爭議的有關文件。
6.目標公司正在進行的訴訟及仲裁或行政處罰。
除了公司對外有關的合同、所有權的權屬憑證、公司組織上的法律文件等均需詳細調查外,對公司過去及目前所涉及的訴訟案件更應加以了解,因為這些訴訟案件會直接影響目標公司的利益。
這些可通過以下內容的審查來確定:第一,是與目標公司的業務相關的較大金額的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第二,是所有關聯合同;第三,與目標公司有關的尚未了結的或可能發生的足以影響其經營、財務狀況的訴訟資料,如起訴書、判決書、裁定、調解書等;第四,要了解目標公司是否因為環保、稅收、產品責任、勞動關系等原因而受到過或正在接受相應行政處罰。
進行上述調查后應分別繪制“三圖”,及公司產權關系圖、組織結構圖、資產關系圖。
(1)公司產權結構圖可以形象的地描繪目標公司的股東與公司,目標公司與其控股子公司、參股的子公司及其他有產權關系等的結構關系,可以清晰的判斷目標公司目前狀態下的產權關系。
(2)組織結構圖可以形象地描繪目標公司內部的管理框架。包括公司分支機構與公司、各分支機構之間及公司與可合并報表的子公司的情況,以判斷目標公司與各分支機構是否統一經營、是否存在某種關聯關系。
(3)資產關系圖可以形象地描繪目標公司當前的資產狀況。包括總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凈資產、負債、或有負債、所有者權益等。
1.目標公司的配合是律師盡職調查是否迅速、高效的關鍵。
通過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首先就是約見目標公司的代表,當面詳談,爭取理解和配合。在此基礎上向目標公司索要一些文件,如目標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股東會議和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公司、內部組織結構圖、子公司分公司分布圖、各種權利的證明文件、主要資產目錄、重要合同等,這些文件在目標公司同意并購并積極配合的時候,是比較容易得到的。
其次是通過目標公司公開披露的有關目標公司的一些情報、資料進一步了解目標公司的情況,如目標公司在公開的傳媒如報紙、公告、通告、公司自制的宣傳材料、公司的互聯網站等進行一些披露和介紹。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目標公司為上市公司,則根據有關證券法律、法規的要求,目標公司必須對重大事件進行及時、詳細的披露,包括定期披露和臨時披露。研究這些公開的資料,也可以掌握目標公司相當的情況,特別是在收購得不到目標公司配合的時候,這些從公開渠道掌握的信息就顯得尤其重要和寶貴。
再次,根據目標公司情況設計盡職調查《問卷清單》,即由律師將需要了解的情況設計成若干問題,由目標公司予以回答。這也是律師在履行盡職調查職責一種普遍采用的基本方式,業內通常將其稱為“體檢表”。通過問卷調查的方式了解目標公司的情況或發現線索。此外,還可以根據目標公司提供的線索、信息,通過其他渠道履行盡職調查義務。
2.登記機關。
根據我國現行的公司工商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公司成立時必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注冊登記,公司登記事項如發生變更,也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到登記部門進行變更登記。因此,可以到目標公司所在地工商登記機關進行查詢,了解目標公司的成立日期、存續時間、公司性質、公司章程、公司的注冊資本和股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情況,就可以對目標公司的基本結構有一個大致的了解。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動產的轉讓或抵押也必須進行相應的登記。從土地登記機構處,了解有關目標公司的土地房產權利、合同、各種物權擔保和抵押、限制性保證和法定負擔等情況。
3.目標公司所在地政府及所屬各職能部門。
當地政府(包括相關職能部門)是極為重要的信息來源,從當地政府處,可以了解到有無可以影響目標公司資產的諸如征用、搬遷、停建改建的遠近期計劃;目標公司目前享受的當地政府所給與的各種優惠政策,特別是稅收方面的優惠,在并購實現后是否能繼續享受,目標公司所涉及的有關環保問題可以向當地環保部門進行了解。
4.目標公司聘請的各中介機構。
并購方還可通過與目標公司聘請的律師、會計師等外部專業人士接觸,從而能更準確的把握目標公司的整體情況;目前我國現有大多數的公司中,股東和管理者普遍對現代企業制度缺乏了解;同時,在公司的日常經營運作過程存在著大量不規范操作,目標公司的股東及管理者經常對目標公司的一些產權關系、債權債務關系及目標公司其他的對內對外關系產生錯誤的認識,因此,在了解該類情況時,與目標公司的專業顧問的溝通會有助于準確了解和把握事實。當然,這些顧問能夠披露目標公司的情況,往往也是基于這樣一個前提,即目標公司同意披露。
5.目標公司的債權人、債務人。
在可能的情況下,律師可以就目標公司的重大債權債務的問題,向相關的債權人和債務人進行調查。這類調查可以使并購方對目標公司的重大債權、債務的狀況有一個詳細完整的了解。調查可以通過函證、談話記錄、書面說明等方式行。
1.土地及房產、設備的權利及限制。
根據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土地是有償出讓使用權的資產,而土地與地上附著物必須一起出讓、設置抵押等。土地房產的價值取決于其權利狀況,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和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工業用地和商業開發用地;擁有70年使用權和僅剩10年、20年使用權的土地的價值相差甚大。抵押的土地和房產引起轉讓會受到限制,有沒有設定抵押,價值上也有相當的差距。因此需要事先對其權利狀況加以注意。
2.知識產權。
在一些公司中,以知識產權形式存在的無形資產的價值遠高于其有形資產的價值。專利、貿易商標、服務商標都可以通過注冊而得到保護;而技術秘密(know-how)和其他形式的保密信息,雖然不公開但同樣受法律保護。上述知識產權可以是目標公司直接所有;也可能是目標公司僅擁有所有權人授予的使用許可;或目標公司已許可他人使用;應對上述知識產權的細節進行全面的審查,而不應僅限于審查政府機關頒發的權利證書本身。對于注冊的知識產權要包括對注冊和續展費用支付情況的審查,有關專利的到期日期應予以特別的注意,對服務和貿易商標應當確認注冊權人的適度使用情況,對于根據許可證而享有的權利或因許可而限制使用的情況,應當對相應的許可協議進行審查,明確許可的性質,以確保不存在有關應控制權轉變而終止許可的條款。上述審查的目的在于確保收購方在并購完成后能繼續使用上述無形資產并從中獲益。
3.關鍵合同及特別承諾。
就大多數公司而言,在對外簽署的大量合同中,總存在一部分特定的合同,它們對公司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這些關鍵合同通常包括長期購買或供應合同、或技術許可安排等等,在這類合同中的另一方往往與公司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之間存在長期的良好合作關系,而這種合作關系同時也是合同存在的基礎。因此對此類合同,應特別注意是否存在特別限制條款,例如:在一方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時,合同另一方有權終止合同等等。
此外,作為收購方的律師,還應注意上述關鍵合同中是否存在異常的或義務多于權利的規定;是否存在可能影響收購方今后自由經營的限制性保證;是否存在可能對收購方不利的重大賠償條款等等。
綜上所述,律師在盡職調查中所查實的事實,所進行的法律分析及律師的評價和結論對參與并購的各方關系重大,是決策者進行決策的主要依據之一,也正是因為律師盡職調查結果對決策者存在著重大影響。所以律師對此業務的履行必須慎之又慎,不能有絲毫僥幸心理,更不能應付了事,必須以一個執業律師的職業精神來對待和完成自己的職責。只有這樣才能起到防止風險的作用,也才能以高質量的服務贏得客戶的信任。
最新業務盡職調查報告(通用21篇)篇六
20xx年1月23日,世紀瑞爾(430001)和中科軟(430002)登陸新三板,開啟了中國資本市場的新篇章,新三板作為場外資本市場的典范,從此風生水起。以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之勢在科技界、產業界和證券市場引起了巨大的反響,得到了各地高新園區的關注和廣大中小企業的翹首以盼。究其原委,不外乎新三板審批時間短、掛牌程序簡便等特色,更確切的說是新三板吻合了中小企業發展成長的軌跡,以一種易于適用的方式而倍受青睞。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的股票上市發行實行審核制,企業登陸主板、中小板、創業板。都要向證監會上報申請材料,業經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方可,這就意味著上市的時間成本、人力成本和費用成本均較為昂貴,而根據《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試點辦法(暫行)》(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和《主辦券商推薦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進入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掛牌業務規則”)等相關規定。新三板市場在協會的嚴格監管下,實行備案制,形成了以協會自律性管理為主導,政府及券商相配合的多層次監管體制。
備案制,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主辦券商需對擬掛牌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召開內核會議,并決定是否向協會推薦備案;
協會對備案文件進行嚴格的書面審查,承擔主要的監管職責;
公司掛牌后,主辦券商履行持續信息披露義務,負有較大的推薦責任。
備案制的特點是掛牌過程中,主辦券商享有主導權和判斷權。主辦券商的內核會議類似發行審核委員會,內核會議依據《公司法》、《試點辦法》等法律法規核查擬掛牌公司的《招股說明書》、《盡職調查報告》等備案文件的可靠性、完整性及合法合規性,并決定是否向協會推薦。擬掛牌公司自身的質地優良,行業發展前景、科技創新性、成長性和盈利能力的利好是擬掛牌公司的制勝之處,主辦券商的'有力推薦則是助推劑,二者有效結合,對于公司順利掛牌至關重要。
新三板業務的掛牌流程,主要分為以下步驟
新三板市場主要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為主,目前尚處于有限公司階段的擬掛牌公司首先需要啟動股改程序。根據《試點辦法》的要求,擬掛牌公司需成立滿兩年,為保證公司業績的連續性,擬掛牌公司應以股改基準日經審計的凈資產值整體折股即由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
盡職調查是指主辦券商遵循勤勉盡責、誠實信用的原則,通過實地考察等方法。對擬掛牌公司進行調查,有充分理由確信公司符合試點辦法規定的掛牌條件以及推薦掛牌備案文件真實、準確、完整的過程。
主辦券商針對擬掛牌公司設立專門的項目小組,至少包括注冊會計師、律師和行業分析師各一名,并確定項目小組負責人。項目小組制定項目方案,協調其他中介機構及擬掛牌公司之間的關系。跟進項目進度。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完成相應的審計和法律調查工作后,項目小組復核《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根據《主辦券商盡職調查工作指引》,以財務、法律和行業三個方面為中心,開展對擬掛牌公司內部控制、財務風險、會計政策穩健性、持續經營能力、公司治理和合法合規等事項的盡職調查,發現問題,梳理問題,理順關系,與擬掛牌公司、中介機構通力合作,徹底解決擬掛牌公司歷史上存在的諸如出資瑕疵、關聯交易、同業競爭等問題,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規范公司運作,協助公司制定可行的持續發展戰略,幫助企業家樹立正確的上市和資本運作觀念,把握企業的營利模式、市場定位、核心競爭力、可持續正常潛力等亮點并制作《股份報價轉讓說明書》、《盡職調查報告》及工作底稿等申報材料。
這是新三板掛牌的重要環節。主辦券商內核委員會議審議擬掛牌公司的書面備案文件并決定是否向協會推薦掛牌。
主辦券商新三板業務內核委員會對前述項目小組完成的《股份報價轉讓說明書》及《盡職調查報告》等相關備案文件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關注項目小組是否已按照《盡職調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對擬推薦公司進行了勤勉盡責的盡職調查;發現擬掛牌公司存在的仍需調查或整改的問題,提出解決思路;同意推薦目標公司掛牌的。向協會出具《推薦報告》。
這是新三板掛牌的決定性階段,中國證券業協會審查備案文件并做出是否備案的決定。
通過內核后,主辦券商將備案文件上報至協會,協會決定受理的,向其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五十個工作日內,對備案文件進行審查,核查擬掛牌公司是否符合新三板試點辦法和掛牌規則等規定,如有異議的可以向主辦券商提出書面或口頭的反饋意見,由主辦券商答復。無異議的,則向主辦券商出具備案確認函。
協會要求主辦券商對備案文件予以補充或修改的。受理文件時間自協會收到主辦券商的補充或修改意見的下一個工作日起重新計算。
協會對備案文件經多次反饋仍有異議,決定不予備案的,應向主辦券商出具書面通知并說明原因。
依據《試點辦法》的要求,投資者持有的擬掛牌公司的股份應當托管在主辦券商處,初始登記的股份應托管在主辦券商處。推薦主辦券商取得協會備案確認函后,輔助擬掛牌公司在掛牌前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證券登記服務協議,辦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記。
最新業務盡職調查報告(通用21篇)篇七
商業地產收購并購中應發揮律師盡職調查的作用,在收購并購前,出讓方通常會對目標企業的存續與經營風險和義務有很清楚的了解,而收購并購方則沒有。收購方掌握的信息大多是通過出讓方或目標企業提供的文件或與其管理層的溝通獲取的信息,而這些信息可能經過了包裝或對關鍵問題進行了回避甚至掩飾,雙方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
盡職調查,也被稱為審慎性調查,指的是在收購并購過程中買方對目標企業的資產和負債情況、經營和財務情況、法律關系以及目標企業所面臨的機會以及潛在的風險進行全面、細致的調查和分析,以求準確了解目標公司的真實狀況。
盡職調查沒有固定的程序,但總體來說,其一般流程如下:
1、由收購并購方指定一個由律師組成的法律盡職調查小組。
2、由收購并購方和律師、目標企業簽署“保密協議”。
3、法律盡職調查小組準備一份要求目標企業提供材料的盡職調查清單。
4、目標企業根據盡職調查清單的要求提供相關文件,并制作資料索引。
5、盡職調查小組實施盡職調查,通過各種渠道收集并分析有關的資料。
6、盡職調查小組報告盡職調查結果,出具法律盡職調查報告。
(一)目標企業的設立和合法存續。
查閱目標企業設立時的政府批準(如有必要)、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營業執照、公司章程、重組方案、股東協議、國有股權管理文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評估報告、審計報告、驗資報告、工商登記文件等資料,核查目標企業的設立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二)目標企業的股東及其注冊資本繳納情況。
核查目標股東人數,股東資格,股東成立時間、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實收資本、注冊地、企業類型、經營范圍、主營業務、股權結構等情況。股東的出資或增資金額、時間、方式以及相應獲得的股份情況,貨幣出資和非貨幣資產出資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三)目標企業的主要資產。
取得目標企業主要固定資產清單、房產權證、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證等。取得目標企業的主要無形資產清單、土地使用權證及其他無形資產權屬證書等相關資料,核查目標企業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或其他無形資產是否已取得相關權屬證明,是否存在期限或其他權利限制,是否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四)目標企業的生產經營及重大合同。
核查目標企業的經營范圍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及實際經營范圍是否與工商登記一致,是否取得從事經營范圍內的業務所需的所有批準、登記、備案、經營資質或許可,是否存在相關經營資質和經營許可的期限或其他限制或條件;查閱目標企業的重要法律文件和重大合同,了解各項合同及其有效期限、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重要違約行為或違約責任、合同終止的情形等,核查是否存在轉讓或轉讓程序上的限制和條件,是否存在阻礙收購并購的相關條款約定。
(五)目標企業的組織結構和人力資源狀況。
查閱公司章程及選聘和辭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等決議或會議記錄、相關議案、提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辭職報告等相關會議資料,了解其組織結構、管理職位設置和管理人員職責分配,查閱公司重大事項的表決、通過程序等相關信息以確定本次收購并購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障礙。
調查目標企業的雇傭人員的數額,目標企業是否對重要人員進行了相應的激勵措施,是否存在對此次收購并購造成障礙的勞動合同。
(六)目標企業的納稅狀況及依據。
查閱目標企業的國稅與地稅登記證、年度財務報表、最近3年的納稅申報表等文件資料,核查目標企業執行的稅種、稅率及是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財政補貼政策,確定其適用的稅種、稅率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當地國稅與地稅主管機關就目標企業最近3年納稅情況出具的證明文件,查閱相關納稅資料,核查目標企業最近3年是否依法納稅,是否存在欠稅,是否存在被稅務部門處罰的情形等。
(七)目標企業的重大債權債務。
查閱目標企業近3年的重大合同清單,核查合同的履行情況,確定主要債權是否實現、主要債務是否履行完畢,是否存在潛在的糾紛或其他重大法律風險。查閱目標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其他應收應付賬款明細、相關交易協議,調查其他應收應付、預收及預付賬款產生的原因、具體內容、數額等情況,判斷是否存在潛在的糾紛或其他重大法律風險。
(八)目標企業的法律糾紛。
調查目標企業及其重要控股子公司(若有)、主要股東、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企業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案件。
1、收購并購方對盡職調查的要求;
2、律師審查過的文件清單,以及要求出讓方或目標企業提供但未提供的文件清單;
5、對審查過的資料進行分析和。
總結。
對所涉及的法律事項以及所有審查過的信息所隱含的法律問題的評價和建議。
最新業務盡職調查報告(通用21篇)篇八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國企業之間的投資、融資、并購等資本運作行為已越來越普遍,而資本運作順利進行的基礎是對商業市場、資本市場和企業經營的全方位周密考察,如果缺乏這一基礎的投資、融資、并購活動,無疑會有高度的投機性和風險。從目前國內資本運作的案例來看,運作的成功率卻不高。這背后的原因當然有很多,但在資本運作時,缺乏有效的盡職調查卻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原因。美國學者布瑞德福特?康納爾就曾在《公司價值評估》中指出,如果對公司未來價值的變動并不清楚就實施并購,就是一種瀆職。
盡職調查(duediligenceinvestigation)又稱謹慎性調查,一般是指投資人在與目標企業達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經協商一致,投資人對目標企業一切與本次投資有關的事項進行現場調查、資料分析的一系列活動。其主要是在收購(投資)等資本運作活動時進行,但企業上市發行時,也會需要事先進行盡職調查,以初步了解是否具備上市的條件。盡職調查的內容一般包括:目標企業所在行業研究、企業所有者、歷史沿革、人力資源、營銷與銷售、研究與開發、生產與服務、采購、法律與監管、財務與會計、稅收、管理信息系統等,也正因此,調查小組的構成包括了各方面的專家,有目標企業相關行業的行業專家、特定業務的業務專家、營銷與銷售專家、財務專家、法律專家等。透過有專業知識和經驗的獨立第三者對“目標企業”的財務、法律、業務等問題做出評析,在投資者對“目標企業”做出投資決策之前,盡職調查可以幫助投資者了解“目標企業”的情況,對投資項目的取舍做出判斷,確定交易的方式,及早發現影響交易完成的因素。
在整個盡職調查體系中,財務盡職調查主要是指由財務專業人員針對目標企業中與投資有關財務狀況的審閱、分析等調查內容。在調查過程中,財務專業人員一般會用到以下一些基本方法:審閱,通過財務報表及其他財務資料審閱,發現關鍵及重大財務因素;分析性程序,如趨勢分析、結構分析等,對各種渠道取得資料的分析,發現異常及重大問題;訪談,與企業內部各層級、各職能人員,以及中介機構的充分溝通;小組內部溝通,調查小組成員來自不同背景及專業,其相互溝通也是達成調查目的的方法。由于財務盡職調查與一般審計的目的不同,因此財務盡職調查一般不采用函證、實物盤點、數據復算等財務審計方法,而更多使用趨勢分析、結構分析等分析工具。在企業的投資并購等資本運作流程中,財務盡職調查是投資及整合方案設計、交易談判、投資決策不可或缺的前提,是判斷投資是否符合戰略目標及投資原則的基礎。對了解目標企業資產負債、內部控制、經營管理的真實情況,充分揭示其財務風險或危機,分析盈利能力、現金流,預測目標企業未來前景起到了重大作用。
(一)對目標企業總體財務信息的調查
在進行財務盡職調查時,首先需要了解的是目標企業的一些基本財務情況。通過取得目標企業的營業執照、驗資報告、章程、組織架構圖,財務調查人員可以了解目標企業全稱、成立時間、歷史沿革、注冊資本、股東、投入資本的形式、性質、主營業務等。對目標企業的詳細了解還應包括目標企業本部以及所有具有控制權的公司,并對關聯方做適當了解。另外,目前企業的財務管理模式以及財務部財務人員結構、目標企業的會計電算化程度、企業管理系統的應用情況也是需要了解的背景資料。
在獲得上述信息之后,還應對目標企業的會計政策和稅費政策進行全面了解:目標企業現行會計政策、近3年會計政策的重大變化、現行會計報表的合并原則及范圍;及近3年會計師事務所名單和近3年審計報告的披露情況。目標企業的稅費政策包括:現行稅費種類、稅費率、計算基數、收繳部門;稅收優惠政策;稅收減免/負擔;關聯交易的稅收政策;集團公司中管理費、資金占用費的稅收政策;稅收匯算清繳情況。
(二)對目標企業具體財務狀況的調查
目標企業財務報表的可靠性會影響到財務盡職調查結果的可靠性。而財務報表的可靠性與企業本身內控程序是否完善有關,因此,一般情況下,進行盡職調查時亦應考慮內控程序的情況。例如可以通過訪談、畫流程圖等方法對目標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總體把握。在了解目標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之后,就可以對其的財務狀況、盈利能力、現金流進行詳細調查。
在對目標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調查時,對貨幣資金除了核實它的真實性之外,還應該關注是否有凍結資金的存在。對應收賬款要進行賬齡分析、逾期賬款及壞賬分析、近年變化趨勢及原因分析,要關注其是否被高估,另外對大額應收賬款還應調閱銷售合同。一般國內企業會將投資、開辦費、前期虧損或待攤費用支出暫列其他應收款,因此在對其他應收款進行調查時,應具體查詢有關內容,評析會計處理是否合適,并做出合適的建議會計調整。對存貨的調查,應查閱最近一次盤點記錄,關注發出商品、分期付款發出商品,找出積壓、毀損、滯銷、過時以及有變現問題的存貨,確定提取的準備是否足夠,查詢存貨的計算方法,確定計算方法是否合適。進行長期投資調查時,對控股企業要驗證其投資比例及應占有的權益,對參股企業了解其投資資料。對在建工程則要了解工程項目預算、完工程度、工程項目的用途,是否存在停工工程等。固定資產的調查,土地房屋則通過包括審閱房屋、土地的產權證明文件,如土地證、房產證等來調查,對機器、設備則要查詢有否應報廢或需要提取減值準備的機器設備,另外調查人員還應關注折舊提取的方法是否合理,折舊率是否反映固定資產的消耗情況和使用年限,折舊是否按照設定的折舊提取方法和折舊率計算已入賬。對無形資產的調查,則要分析無形資產的種類及取得途徑、無形資產的壽命、計價依據。而對于銀行貸款的調查,調查人員應取得和查閱明細表,明細表應注明利率、還款期、抵押、承諾等情況,還應查閱貸款合同,了解有否資產抵押和擔保等情況,還應測算貸款利息是否已足額提取,并已入賬,并查閱是否違反貸款合同條款的情況。對應付賬款,調查人員應取得明細表,并應分析應付賬款周期、供應商分布情況。為了防止目標企業存在有未入賬的負債,調查人員還應查閱期后付款憑證,查閱董事會、股東會會議記錄,與有關律師盡職調查工作配合,分析對應付稅金的調查,應取得各項應付稅金變動明細表,并詢問各項稅種是否均已如期申報、完稅,詢問是否漏報、虛報、少報的情況,查閱與稅務機關的往來書信文件,分析所交稅金是否合理。
對反映目標企業盈利能力的銷售收入及成本進行調查時,調查人員應計算近幾年銷售收入、銷售量、單位售價、單位成本、毛利率的.變化趨勢,近幾年產品結構變化趨勢,目標企業大客戶的變化及銷售收入集中度,關聯交易與非關聯交易的區別及對利潤的影響,成本結構、發現關鍵成本因素,并就其對成本變化的影響做分析,對以上各因素的重大變化尋找合理的解釋。對目標企業的銷售收入分析,可按主要地區、主要產品、主要客戶進行分類。結合上述的各項分析,可以對目標企業的過去和將來的盈利前景有所啟示。對目標企業的三項費用分析,應按照費用明細表分析三項費用處理的合理性和未來走勢與變化。對其他業務利潤,調查人員應該了解是否存在穩定的其他業務收入來源,以及近幾年數據。對投資收益的調查,調查人員應關注近年對外投資情況,及各項投資的報酬率。對營業外收支的調查應關注是否有異常情況的存在。
對目標企業的現金流的調查,調查人員應特別關注經營凈現金流,并通過一些比率的計算來檢驗經營凈現金流是否能滿足融資活動的利息支出凈額,并應結合資產負債表及利潤表,尋找除銷售收入以外是否還存在主要的經營資金來源,對經營凈現金流的貢獻如何。
最新業務盡職調查報告(通用21篇)篇九
由中介機構在企業的配合下,對企業的歷史數據和文檔、管理人員的背景、市場風險、管理風險、技術風險和資金風險做全面深入的審核,多發生在企業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和企業收購中。
盡職調查的目的是使買方盡可能地發現有關他們要購買的股份或資產的全部情況。從買方的角度來說,盡職調查也就是風險管理。對買方和他們的融資者來說,并購本身存在著各種各樣的風險,諸如,目標公司過去財務帳冊的準確性;購并以后目標公司的主要員工、供應商和顧客是否會繼續留下來;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導致目標公司運營或財務運作分崩離析的任何義務。因而,買方有必要通過實施盡職調查來補救買賣雙方在信息獲知上的不平衡。一旦通過盡職調查明確了存在哪些風險和法律問題,買賣雙方便可以就相關風險和義務應由哪方承擔進行談判,同時買方可以決定在何種條件下繼續進行收購活動。
對于一項大型的涉及多家潛在買方的并購活動來說,盡職調查通常需經歷以下程序:
1.由賣方指定一家投資銀行負責整個并購過程的協調和談判工作。
2.由潛在買方指定一個由專家組成的盡職調查小組(通常包括律師、會計師和財務分析師)。
3.由潛在買方和其聘請的專家顧問與賣方簽署“保密協議”。
4.由賣方或由目標公司在賣方的指導下把所有相關資料收集在一起并準備資料索引。
6.指定一間用來放置相關資料的房間(又稱為“數據室”或“盡職調查室”)。
7.建立一套程序,讓潛在買方能夠有機會提出有關目標公司的其他問題并能獲得數據室中可以披露之文件的復印件。
8.由潛在買方聘請的顧問(包括律師、會計師、財務分析師)作出報告,簡要介紹對決定目標公司價值有重要意義的事項。盡職調查報告應反映盡職調查中發現的實質性的法律事項,通常包括根據調查中獲得的信息對交易框架提出建議及對影響購買價格的諸項因素進行的分析。
9.由買方提供并購合同的草稿以供談判和修改。
最新業務盡職調查報告(通用21篇)篇十
8、分年的成本明細表、管理費用明細表;
9、融資情況說明,并請提供相關借款情況統計表(包括借款日期、借款金額、借款利率、還款日期、借款銀行名稱、擔保方式)及相關協議文件,發行債券的備案、批復文件。
1、全套工商登記資料。
2、公司設立時及歷次換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3、批準上述公司設立的政府主管部門批文。
5、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學歷、職稱及任職經歷;
6、公司組織結構圖、部門職能介紹,以及公司主要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說明;
7、公司最近三年訴訟或者仲裁的情況說明及相關訴訟或仲裁文件。
最新業務盡職調查報告(通用21篇)篇十一
1、主體資格方面:
上市首發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且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的業績可連續計算),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3年內(報告期內)主營業務、董監高未發生重大變化等。對照上述標準,我們可以從公司成立及變更文件(包括不限于行政審批,工商登記、公司章程、驗資報告等)、國家產業政策、歷年財務報告等入手對業務分布的主體進行挨個摸底和排查,檢查可能存在的重大瑕疵并對資產重組方向和上市主體進行初步選擇和論證。
2、獨立性方面:
即俗稱的五獨立,包括財務獨立、業務獨立、資產獨立、人員獨立及機構獨立等五方面,企業需要從管理控制線、業務運作線、資產使用線、產權線出發對擬上市分布業務進行檢查,檢查可能存在的獨立性缺陷,獨立性缺陷主要存在于共享業務或資源領域,內部獨立性問題可以通過內部重新分配和調整安排,而業務外部獨立性問題需要企業在外部關系方面進行改進。
3、規范運行方面:
主要包括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違法違規等方面,規范運營考核的軟因素很多,通常都可以突擊彌補,因此,在調查中主要對一些硬傷,如:董監高任職資格、擔保、重大資金占用、現金收支、違法違規等事項進行重點檢查。
4、財務會計方面:
上市標準中最明確也是最硬的指標就是財務指標,對于運作規范、核算規范、業務簡單的企業來說,這方面的調查是很好做的,只要把合并報表與同行、與上市標準比較,基本上可以得出結論。但對業務復雜、核算基礎差、運作不規范的企業來講,這是一個非常繁雜的工具,有時候需要借助外力完成,這是因為會計核算的專業性太強,對于核算基礎差、運作不規范的企業來說,自身報表本身就存在很大的水分(如稅的問題,資產合法有效的問題,表外資產負債的問題,對會計政策的理解和使用問題等),很多公司甚至不能提供合并報表。即便是核算水平高、運作規范的企業,如果業務復雜的話,想要提供完整準確的報表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特別是擬上市企業需要進行業務剝離重組的時候。
5、持續盈利能力方面:
在實務中最難把握的問題之一就是持續盈利能力問題了,包括發審委都很難告訴你一個確切的標準,原因在于標準本身,其中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是否發生重大變化、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是否發生重大不利變化、存在客戶重大依賴、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還算可理解,但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就太不好說了。
這方面存在太多主觀性,但企業可以選取一些行業標桿企業進行對照和把握。據說郭主席上臺后有意淡化了對持續盈利能力的審核力度,但不管怎樣,在ipo制度非市場化之前這個標準還是必須的,因為,審核制本身就有發審委背書的義務。
6、募投項目方面:
隨著對新股“三高”(“高發行價”、“高發行市盈率”、“超高的募集資金”)控制力度加大,對募投項目的審核會趨嚴,需要企業認真對待此方面的檢查。這方面主要涉及到公司未來規劃,需要在資金需求時點、量、投向等方面,在項目可行性、合法合規性、政策導向性、業務獨立性方面進行細致的審視。
當然企業所做的只能是初步盡職調查,目的是對企業上市的可能性和重大方面進行大致判斷,碰到專業問題還是得交給專業人士去辦,但企業自行先做的好處是可以胸中有數,不至于在重大問題上被專業人士忽悠。
最新業務盡職調查報告(通用21篇)篇十二
在xx投資中團隊是最重要的,xx需要了解了團隊成員的方方面面,包括團隊成員的經歷、學歷、背景以及各位創始人的股份比例。
1、公司組織結構圖;。
2、董事會、管理團隊、技術團隊簡介;。
3、管理/技術人員變動情況;。
4、企業勞動力統計。
業務的盡職調查是個廣泛的主題,主要包括業務能否規模化、能否持久、企業內部治理,管理流程、業務量化的指標。
1、管理體制和內部控制體系;。
2、對管理層及關鍵人員的激勵機制;。
3、是否與掌握關鍵技術及其它重要信息的人員簽訂競業禁止協議;。
4、是否與相關員工簽訂公司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保密合同;。
5、員工報酬結構。
創業者商業計劃書中的那些關于市場的分析和預測,僅僅是參考。xx會獨立地對市場進行盡職調查,xx的市場分析工作是由專業人士來做的,是中立的,通常也是保守的`。
1、產品生命周期(成長期、穩定期或是衰退期)及其發展趨勢;。
2、目標產品市場規模與增長潛力分析(自然更換、系統升級、擴大應用等);。
3、核心競爭力構成(技術、品牌、市場份額、銷售網絡、信息技術平臺等);。
4、企業的銷售利潤率和行業平均銷售利潤率;。
5、主要客戶構成及其在銷售額中的比例。
1、核心技術名稱、所有權人、來源方式、其他說明;。
2、公司參與制訂產品或技術的行業標準和質量檢測標準情況;。
3、公司已往的研究與開發成果,行業內技術對企業的技術情況的評價;。
4、公司在技術開發方面的資金投入明細;。
5、計劃再投入的開發資金量及用途。
財務的盡職調查,可能要算是盡職調查中最重要的工作。它分為兩大塊:過去的財務數據和未來的財務預測。
1、企業財務報表(注冊資金驗資報告、往年經審計年報,最近一期月報);。
2、分產品/地區銷售、成本、利潤情況;。
3、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說明和資質;。
4、對造成財務報表發生重大變化影響因素的說明。
提供公司總部、子公司、控股公司、關聯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員工合約、知識產權保護條款、商標備案、訴訟記錄等等。
1、國內外與本企業相關的政治、法律環境;。
2、影響企業的新法律法規和政策;。
3、本企業簽訂的重大協議和有關合同;。
4、本企業發生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情況;。
5、企業和競爭對手的知識產權情況。
最新業務盡職調查報告(通用21篇)篇十三
按照部黨組的統一部署,我們先后對天津、河北、江蘇、浙江、廣東等五省市的城鄉結合部土地市場問題進行了深入調研,同時委托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赴江蘇、浙江兩省進行了重點調研,調研工作重點圍繞城鄉結合部土地利用和土地市場現狀、存在問題、原因及對策進行了分析,現將調研情況匯報如下:
市場現狀與問題。
城鄉結合部是土地交易最活躍的地區之一,具有隱形交易、非法交易量大、交易秩序混亂的基本特征。具體表現在:城鄉結合部建設用地快速膨脹、建設用地總量失控,各類用地交錯、市場交易主體復雜,隱形交易突出、交易秩序混亂,土地交易形式多、數量大,違法用地和違法交易大量存在等幾方面。
城鄉結合部是城市建設快速擴張的重點地區,該區域土地利用結構中農用土地急劇減少,建設用地快速膨脹,建設用地已經成為城鄉結合部的主要地類。杭州市城鄉結合部約有70%的土地被農戶個人建房占用,其中濱江區13平方公里的土地只剩1平方公里可用,而這1平方公里土地需安置農民建房的就占了近65%.溫州市歐海區僅1998年,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就達5937畝,其中大部分為集體建設用地。蘇州市城鄉結合部耕地全部轉為建設用地的"無地隊"達58個,加上下屬縣市,"無地隊"多達200多個。佛山市城區總面積為77.8公里,城鄉結合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占近20平方公里,其中,順德市大良鎮城區總面積12.7平方公里,"城中村"占地就達4.3平方公里。
一是多頭供地。土地供應的主體既有城市政府,也有鄉(鎮)、村、村民小組,甚至農民個人。二是土地利用狀況復雜:國有土地、集體土地混雜,不同主體的集體所有土地(村集體、鄉鎮集體、村民小組)交錯,農用地和建設用地插花,工業生產用地和居住用地互相滲透。城鄉結合部土地使用者和土地利用結構變化速度快,杭州市近十年來,城鄉結合部許多農戶已經不止一次地經歷征地拆遷,搬了建,建了搬,拆遷成本越來越高,政府、開發商和農戶投入也越來越高。三是經濟成分多元化。溫州市甌海區1998年工業生產總值中,國有、集體、城鄉個體、其它經濟成份所占比例分別為:0.07%、12.12%、33.32%和54.57%.該區遼東村,農戶經商的比例為100%,有企業400多家,其中在自家宅基地上從事作坊生產的一、二百家。四是居民構成復雜。城鄉結合部居住的既有城市居民,又有農村居民,還有大量流動人口。如蘇州郊區,目前總人口為125895人,農業人口占總人口的65%.城鄉結合部土地交易主體多元化的特征,極大地增加城鄉結合部土地交易管理的復雜程度。
城鄉結合部既有國有土地交易,又有集體土地交易。集體土地交易形式多樣:一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江蘇省1999年查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轉讓給開發商用于房地產開發土地478宗,1594畝,每宗地平均面積3.3畝。二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轉讓、出租、抵押房產形式,連帶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四川省內江市1992年以來,通過各類形式流轉的集體土地14452宗,面積6483畝,平均每宗地0.4畝。三是農村集體以聯營等方式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其實質是農民集體只出地,不參與經營,不負責盈虧,只按年收取地租。廊坊市由村集體以土地入股聯辦企業引起的非農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有906.7畝。四是農村居民以轉讓房產形式,連帶轉讓土地使用權。五是農村出租房屋,引起土地出租。合肥市黃山東西路南部各200米長度的范圍內,分屬常青鄉曙光村和朝陽村民宅,其中曙光村出租房屋56間,朝陽村出租62間,平均月租金30—60元/平方米。兩個行政村20xx多戶村民,90%的居民戶,每戶有3—5間,約40—70平方米的私房出租。在各種交易形式形式中,隱型交易是其共同的特點。溫州的遼東村,全村有10%的農戶私自賣了住宅,而其中在本集體內流轉的只有5%.廊坊市城鄉結合部有70%的農戶私下出租房屋,鄭州市城鄉結合部有90%的農戶私下買賣或出租房屋。
1999年遼寧省清理出各類違法用地8005宗,其中: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用地的20xx件;農民住宅向城市居民出售或城市居民占用集體土地建住宅的1475件;未經批準擅自將集體土地變為建設用地的1177件;鄉鎮企業因破產、兼并等,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沒有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的744件,幾項合計5413件,占違法用地總數的67.6%.
城鄉結合部土地市場混亂的現狀是長期以來城市建設自發擴展、城鄉結合部土地產權不清、土地利用和管理政策不明、管理不到位造成的。
工業的持續、穩定、快速發展,需要相應規模的土地作支撐。城鄉結合部是受城市發展和農村工業化、城市化發展沖擊最大的地區。隨著城市化和工業的外移,民營經濟和個體工商戶的發展,對生產經營、生活場所提出了新的需求。一方面大量的國有企業、外資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發展,加大了建設用地的需求,使城鎮向外擴張的速度加快;另一方面也帶動了城市第三產業的迅速發展,進一步加劇了建設用地需求。這些快速增長的建設用地需求迅速涌入城鄉結合部,致使城鄉結合部建設用地需求急劇增加,其用地特征呈現出:農業用地不斷減少和非農建設用地快速增加,土地供應總量失控。其最根本的原因是,對于用地者而言,在城鄉結合部取得土地和房屋的成本遠遠低于城區,帶動了用地需求;而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而言,轉讓、出租土地、房屋獲取的經濟收益又遠遠高于農業收入,在比較利益的驅動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往往樂于把農用土地私自轉為建設用地或建房出售、出租,牟取高額回報。同時,外來人口蜂擁而至,價格低廉的私宅成了他們的安居所在,在一定程度上使農村私宅租賃有愈演愈烈。
當前,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設置不完整、權利內容不全以及國家對土地的管理權與土地所有權的界定不清,致使集體所有土地的產權代表不清,集體土地使用權權能與權益不明,從根本上限制了集體對其所擁有的土地所有權行使處分權和收益權。按照新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際上存在三類形式:村農民集體所有、村內兩個以上的集體經濟組織和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實際上,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產權歸屬并不明確、清晰。由于任何一個農民都不是所有者,而集體經濟組織并無專門機構也不具備獨立的主體資格,村農民集體、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就成為抽象的、空虛的概念。由于具體的土地所有人事實上很難落實,集體土地的權益如何得到保障?集體土地的收益應如何分配?集體成員行使土地所有、使用、經營、收益和處置等權利與責任如何體現?"集體"違法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應該如何處罰?村長、村委能否代表集體土地的權益、產權?"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會議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如何保障和體現?村民個體對土地的權益如何確認?正是這些基本的問題沒有得到明確,出現了農村集體土地的"多頭"所有者代表,村書記、村長認為自己是代表,處置村集體土地理所當然,村民個人認為就是自己的土地,其他人管不著,甚至部分土地使用者認為自己用的地就是自己的。這種"多頭"代表,又都不代表的狀況,驅動利益各方私自建設、私自處置、隱形交易、違法交易,牟取私利。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任何經營行為首先考慮到的步是經濟利益問題。農民在集體土地上從種水稻到種菜,由種菜到建大量廠房、私宅,集體土地由合法到違法利用等,可以說根源就在于土地收益在其間起了決定性的作用,也就是地租的作用。農用土地收益除上交國家農業稅外,農民實得收益較低,而非農用途收益遠遠高于農業用途收益,比較利益促使農民從心理上愿意變農地為非農地。另一方面,隨著工業化程度越來越高,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投入大量資金,僅靠鎮級人民財政收入或有限的國有土地收益返還,完善鎮現狀用地的市政及公共設施,鎮能級政府有相當大的困難。同時,國家建設征用農民集體土地的補償辦法是根據年產值核算,補償標準低,而不是按價補償,農民不愿意國家征地,因此,鄉鎮政府一方面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大力發展工業,招商收資,從而通過增加稅收、勞動力管理費等方式增加財政收入,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違法用地、隱形交易采取默認和縱恿,從而加劇了集體隱形市場的大量存在和違法用地的形成。
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城市國有土地管理的規定及具體操作來說,已相對比較詳盡和完善,但對于城鄉結合部用地,尤其是集體建設用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缺乏明確的操作指導,管理力度十分薄弱。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房屋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但并未對農民房屋出售、出租的范圍和宅基地的土地權利性質作出明確地界定,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但存量集體建設用地能否流轉、如何流轉,破產、兼并除外的該如何處理又缺乏明確規定。上述這些法律、法規規定的欠缺或不明確,為集體土地所有者、使用者、農戶等各方違法用地、隱形交易、違法交易提供了借口;而對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而言,由于缺乏明確管理依據,往往采用全面禁止或放任自流,城鄉結合部恰恰成了管理的禁區或灰色地帶,進一步加劇了城鄉結合部土地市場的混亂。
市場的對策與建議。
隨著新《土地管理法》的頒布實施,耕地保護國策得以法制化,建設占用農用地的成本和難度加大,各地開始注重城鄉結合部土地利用的調整和管理,以此解決城市建設對土地的需求。
各地在城鄉結合部土地利用和土地市場管理上進行多方面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進展:
開展城鄉結合部集體建設用地整治和流轉試點。杭州市以"兩進"推進"一化",即"農戶進公寓小區"(在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取消農民個人建房,由政府主導,企業化運作,統一建住宅小區,城市用地范圍外則取消單家獨院建房,實行多家集中聯建),"鄉鎮企業進工業園區","推進城鄉結合部城市化進程".蘇州市出臺了《蘇州市農村集體存量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暫行辦法》,對城市規劃區、縣城鎮及省以上開發區范圍外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經依法批準后,可以依法流轉。湖州市結合鄉鎮企業轉制,在明晰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前提下,規范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唐山市和秦皇島市對"城中村"改造出臺了一系列鼓勵政策,鼓勵集體土地所有者、農戶和開發商三方面自愿組合,對"城中村"進行改造,按規劃統一建設住宅小區。
強化城鄉結合部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和市場公開。杭州市對城鄉結合部的國有劃撥地入市實施了"政府土地收購儲備制度",并探討將政府收購儲備范圍擴展到城市內現有集體建設用地。廣東、江蘇等地設立了有形土地市場,要求包括城鄉結合部在內的土地使用權交易進場公開掛牌交易,規范市場。
探討城鄉結合部集體建設用地向國有建設用地轉化。浙江省對部分城市城鄉結合部鄉鎮企業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在土地補償到位、使用者主動申請、所有者同意(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報經省國土資源廳批準后,不再辦理征用手續,直接轉為國有土地使用權。蘇州市、杭州市等地探討了調整現行征地補償辦法,采用按價征購的辦法轉為國有。
上述這些探索和實踐,為進一步規范城鄉結合部土地市場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通過調研,我們認為,規范城鄉結合部土地市場的根本出路是:在嚴格實行用途管制,控制新增建設用地擴張的前提下,進一步明晰城鄉結合部現有建設用地的產權主體和土地權益(所有者、使用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區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外,制訂相應的政策,明確管理者、所有者和用地者之間的利益關系,調動各方積極性,采用市場化運作方式,大力開展市地整理和市地置換,通過規范的土地市場實現城鄉結合部現有建設用地的易主(改變所有者、使用者)、易位(改變位置、置換)、易用(改變用途),解決城市建設用地需求。
(一)完善城市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制度。要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科學圈定城市建設用地規模,城市規劃必須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嚴格控制城市發展跨過或繞過城鄉結合部向外盲目擴張。運用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和用途管制等手段,嚴格限制新增建設用地供應總量,并采用經濟手段和政策調控措施,提高新增建設用地取得成本,鼓勵用地者利用城鄉結合部現有建設用地。
(二)加強土地登記工作,明晰城鄉結合部土地產權。
加強城鄉結合部土地產權制度建設,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代表和相應的權益,加快土地登記進度,通過確權和土地登記,分清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和農用土地界限,集體建設用地要明確土地所有者主體及相應的土地使用者,同時結合土地證書年檢,保持城鄉結合部土地登記資料的現勢性。
(三)制度創新,鼓勵流轉,規范管理。區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外,分別制訂政策,規范城鄉結合部建設用地管理。
城鄉結合部是城市和相鄰農區的結合部,橫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外,即城鄉結合部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分為"圈內""圈外"兩部分。這兩部分的土地利用方向是不一樣的,"圈內"土地主要是作為城市建設用地;"圈外"土地主要是作為農用土地及少部分集體建設用地。因此,必須區分"圈內""圈外",制訂不同的利用政策和管理對策:
1、對于城鄉結合部屬于"圈內"的部分,其土地利用和管理政策必須有利于向城市建設用地轉化,即必須納入城市用地統一管理、統一轉用、統一開發、統一供應。
第一,對于已列入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的地區,取消農戶個人建農民住宅和鄉鎮企業建設新占農用地,新增建設用地實行統一轉用、統一開發、統一供應,推行農戶進住宅小區和鄉鎮企業進工業園區。即:"圈內"農戶申請新建住宅的,一律不再批準農戶建住宅,一律進居住小區,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其宅基地指標可折為相應的價款抵扣所購買的商品房價;"圈內"鄉鎮企業建設需要增加建設用地的,一律進工業園區使用國有土地,并在土地出讓金等方面給予優惠。
第二,對于已列入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的存量集體建設用地(農民住宅和鄉鎮企業用地),則應制訂相應政策和措施,結合市地整理、政府收購儲備等工作,采用"轉權讓利"的辦法,鼓勵其轉為國有土地進入市場依法流轉。其中,存量農民住宅用地可結合市地整理,由開發商、所有者、使用者三方面自由組合進行城中村改造,建商住小區,政府在出讓金收取上給予一定的優惠;也可以由政府主導,企業化運作招標建設,對城中村進行改造建現代化小區,建設中各項規費按農村宅基地標準執行,農戶原宅基地和農房折換為相應的價款,以調產權或貨幣安置的辦法進行補償,土地相應轉為國有土地,農戶以調產權方式取得或以成本價方式購買的小區房屋產權歸農戶所有,允許出租,也可比照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對于"圈內"已有鄉鎮企業,鼓勵其向工業小區轉移,符合規劃的,土地補償到位、使用者自愿、所有者同意的,報經政府批準,也可轉為(或征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后依法流轉。
2、對于未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的城鄉結合部土地,即"圈外"土地,在土地利用上,要保證以農用地和少量集體建設用地為主導,即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盤活存量建設用地。
第一,嚴格控制增量建設用地。停止圈外城鄉結合部農戶單家獨院式分散建房,實行多戶連片的集中式建房;鄉鎮企業建設需要新用地的,一律進工業園區建設或利用現有存量建設用地。
第二,圈外符合規劃且經依法批準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在嚴格管理的條件下,應允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不改變權利性質的情況下流轉,即"保權讓利促流轉".具體而言,現有農民集體建設用地可以通過土地置換或建新拆舊等方式,遷村并點,向城鎮和中心村或工業園區集中,建新拆舊中需要短期增加農用地轉用指標的,經批準可以給予一定的周轉指標,封閉運行,到期歸還;農戶向城鎮和中心村集中過程中,原住宅符合規劃的,允許其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其他農戶。對于符合規劃且經依法批準取得的鄉鎮企業用地等其他集體建設用地,在明確所有者主體的前提下,所有者可將一定年期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讓渡、租賃或以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提供給使用者使用(類似國有土地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在使用年期內,使用者在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土地收益主要歸土地所有者。集體建設用地不適用于舉辦娛樂或高檔房地產開發項目;流轉的最高年限不得突破國有土地的最高年限。
(四)完善相關配套措施,規范城鄉結合部土地市場。城鄉結合部非法土地交易和隱形土地交易大量存在,因此必須采取措施,提高土地市場的公開性。當前主要應抓好以下幾項配套制度:
4、完善土地證書查驗制度,土地證書查驗的重點地區是城鄉結合部,重點查驗各類非法交易、隱形交易和擅自改變用途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處理。
(五)當前急需要做的幾項工作。
1、盡快研究明確集體土地權益,并結合土地變更登記和土地證書查驗,摸清城鄉結合部土地利用現狀,對非法用地隱形交易和擅自改變用途的行為進行清理,明確城鄉結合部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2、總結各地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試點經驗,抓緊出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辦法》,規范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行為。
3、抓緊研究出臺市地整理、置換的政策,鼓勵城鄉結合部按規劃調整用地結構和集約用地。
4、對城鄉結合部農民建房問題進行專題研究,出臺相應的規范和整治政策。
最新業務盡職調查報告(通用21篇)篇十四
此部分需說明業務的來源情況以及調查人員進行貸前調查的過程。
二、企業基本情況部分。
1.企業的基本情況;
2.企業由誰來控制,實際控制人的資信情況調查;
3.企業以前做過什么、現在在做什么、將來打算做什么?
4.企業現在的經營狀況;
5.企業的資信狀況。
三、企業財務情況部分。
3.需了解企業和實際控制人的總體負債情況,對其銀行借款或其他金融機構借款需詳細說明,并進行交叉檢驗,說明驗證方式,詳細說明其對外擔保情況。
四、還款來源說明。
請重點分析第一還款來源的可靠性和充分性。
五、擔保情況部分。
此部分需詳細說明第二還款來源的充足性和可靠性。
2.需詳細說明保證人生產經營情況,調查擔保能力和擔保意愿,保證人與借款人關系;
3.如保證人為擔保公司,需關注擔保公司的反擔保措施,提供反擔保物清單,關注反擔保落實情況。
六、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調查人員認為以上未能說明的內容和情況。此部分需重點調查企業帳外經營、超經營范圍經營、涉足期貨股市等高風險業務、隱性負債、非正常渠道融資(如民間借貸非法集資等)、生產經營以外的其他信息和事項,并對相關風險點進行分析。(如借款人或擔保人為個人時,請重點關注其資產和負債情況以及資信情況,所控制經營的企業和范圍。所經營企業的調查參照以上部分)。
通過以上調查,信貸調查人員對該筆貸款提出信貸建議。
最新業務盡職調查報告(通用21篇)篇十五
有關山西xxxx有限公司的律師,是由山西省岳南律師事務所根據xxxx社的委托,給予xxxx社提交給山西省岳南律師事務所省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臨民初字第xx號、xx2號民事裁定書,省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臨民初字第xx號、xx號民事判決書而無法執行的情況下,而展開的有關經營狀況方面的律師盡職調查。
從本報告中,除非根據上下文應另作解釋,否則下列簡稱和術語具有以下含義:
“本報告”是指由山西省岳南律師事務所于20xx年九月十四日出具的關于山西xxxx有限公司之律師。
“本所”和“本律師”是指山西省岳南律師事務所及本次律師盡職調查的律師。
“工商登記資料”是指登記于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關山西xxxx有限公司的資料。
“山西xxxx有限公司”簡稱:“公司”,登記于山西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號為:xxxx“貴社”是指xx社。
本報告使用的簡稱、定義、目錄以及各部分的標題僅供閱讀方便之用,除非根據上下文應另作解釋,所有關于參見某部分的提示,均指本報告中的第一部分。
本次調查所采用的方法如下:
1、審閱文件、資料與信息。
2、與xxxx社有關人員的會見與交談。
3、實地訪看。
4、向工商、稅務等有關部分查詢。
5、參閱其他中介機構盡職調查的信息。
6、考慮相關法律、政策、程序及實際操作。
1、所有xx社提交給我們的文件均是真是的,所有提交的文件的復印件均與其原件是一致的。
2、所有xx社提交給我們的文件中均有相關當事方的合法授權、簽署和遞交。
3、所有xx社提交給我們的文件上的簽字、印章均是真實的。
4、所有xx社對我們做出的有關事實的闡述、聲明、保證(無論口頭的還是書面的)均為真實、可靠的。
5、所有xx社提交給我們的文件當中若明確表示接受中國法律以外其他法律管轄的,則其在該管轄法律下有效并被約束,描述或引用法律問題時涉及的事實、信息和數據是截止到20xx年9月14日xx社提供給我們的受限于前述規定的有效的事實和數據,我們會在盡職調查之后,按照貴社的指示,根據具體情況對某些事項進行跟蹤核實或確認,但不保證在盡職調查之后某些情況會發生變化。
本報告所給出的法律意見與建議,是截止到報告日所適用的有效的`中國法律為依據的。
本報告分為導言、正文、附件和特別聲明四個部分,報告的導言部分主要介紹盡職調查的范圍與宗旨、簡稱與定義、調查的方法與關鍵問題的摘要。在報告的主體部分,我們將從二十個方面的具體問題逐項進行評論與分析,并給出相關的法律意見。報告的附件包括本報告所依據的“本所”和“本律師”是指山西省岳南律師事務所及本次律師盡職調查的律師。
“工商登記資料”是指登記于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關山西xxxx有限公司的資料。
“山西xxxx有限公司”簡稱:“xx公司”,登記于山西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號為:xxxx“貴社”是指xx社。
本報告使用的簡稱、定義、目錄以及各部分的標題僅供閱讀方便之用,除非根據上下文應另作解釋,所有關于參見某部分的提示,均指本報告中的第一部分。
本次調查所采用的方法如下:
1、審閱文件、資料與信息。
2、與xxxx社有關人員的會見與交談。
3、實地訪看。
4、向工商、稅務等有關部分查詢。
5、參閱其他中介機構盡職調查的信息。
最新業務盡職調查報告(通用21篇)篇十六
1、名稱、住宅、通訊方式、法定代表人、主營業務、注冊資本。
2、公司當前股東構成及股權結構,公司實際掌握人簡介。
(二)公司歷史沿革事實概況。
(三)歷次驗資、審計和評估。
(四)業務主要項目。
1、公司主營業務。
2、主要項目描述。
3、主要項目的實施對主營業務的'貢獻。
(五)業務---------行業標準、資質和許可證。
(六)業務-------嘉獎、認證和評級。
(七)業務------主要競爭對手的業務狀況。
(八)業務-------風險和對策。
(九)主要財產。
(十)股東和實際掌握人及其演化。
(十一)公司的對外投資。
(十二)目前股東結構圖和組織結構圖。
(十三)管理層和核心技術、業務人員及演化。
(十四)員工激勵機制。
(十五)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
(十六)重大規章制度。
(十七)公司內部組織機構及職能。
(十八)重大合同。
(十九)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
(二十)重大資產收購、處置和重組。
(二十一)最近三年主要財務數據。
(二十二)稅務及財政補貼。
(二十三)質量掌握、平安和環保。
(二十四)重大債務。
(二十五)重大風險提示。
(二十六)本次重大交易需要獲得的審批。
(二十七)本次重大交易可能給公司帶來的變化。
九、結論和建議(本次重大交易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存在法律障礙和風險的結論,以及如何防范或/和掌握風險的建議)。
最新業務盡職調查報告(通用21篇)篇十七
企業歷史沿革簡述(設立時間,控股股東,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相關變化情況等)。
企業經營范圍及主業、資質等。
上年末及最新一期主要財務數據。
二、基本素質。
結論性評價【相當于每個環節的分析結論】。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變化情況;目前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財務及經營實力、行業地位,以及能夠在資金、業務、技術和管理、品牌等方面給予企業的支持。
企業在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體系內的地位,體系內的主要關聯交易對企業資金和經營業績的影響。
企業內部組織結構的設置及其合理性;分支機構及對外股權投資情況(相關性、控制力等)。
(一)經營環境。
結論性評價意見。
政策環境(宏觀政策、區域政策):產業政策、信貸政策、稅收政策、行業監管等【重點關注新近出臺的政策對企業經營管理的影響】。
(二)經營狀況。
結論性評價意見。
介紹企業經營模式(基本業務、經營歷史、客戶群、供應商、主營業務份額)。
企業竟爭能力,竟爭優勢。
經營穩定性(企業成立期限、主業經營年限,所處生命周期)。
經營成長性(銷售增長、利潤增長、資產增長)。
企業面臨的主要經營風險等。
(投融資分析)。
融資分析:目前融資現狀、目前融資成本、未來融資需求,企業相應的融資計劃以及融資計劃實現的可能性評價。
投資分析:投資項目介紹、預期投資收益、投資風險。
(三)發展前景。
公司自身的發展策略、發展后勁、股東支持。
公司近期的財務和經營狀況變化趨勢。
結合行業趨勢、特征和企業自身未來的項目投資計劃、發展方向及長遠規劃做前景分析等。
(一)財務結構。
結論性評價意見。【財務結構的合理性,資產質量,財務風險大小及債權受保障程度】。
(二)償債能力。
流動負債余額比率,非籌資性現金凈流入量與負債總額比率】。
(三)經營能力及效益。
五、資金用途及方案簡介。
(一)融資資金用途。
(二)租賃方案簡介。
租賃融資額、租賃期限、租賃利率、付款總額、保證金/首付款、租金計算方式、各期租金(含利息)、支付方式等。
六、標的物介紹及可處置性分析。
(一)標的物介紹。
(二)可處置性分析。
七、項目風險防范措施。
結論性評價意見。
項目存在的主要風險;(政策變動,資產重組,債務重組,關聯資產交易,控股股東變化,增減資事項,高管人員變動,安全與技術事故,重大質量糾紛,重大訴訟等或有事項)。
主要風險防控措施;
擔保方案及分析:擔保方案;擔保方介紹(基本情況、經營狀況、財務狀況、信用狀況);擔保能力分析。
其他風險防控措施(此項可選擇);
項目后續跟進管理措施。
八、項目收益預測。
九、總體評價。
對企業基本素質、經營狀況及財務質量給出結論性評價意見,對項目進行總體評價,提出可行與否的明確意見。
最新業務盡職調查報告(通用21篇)篇十八
盡職調查(duediligenceinvestigation)又稱謹慎性調查,一般是指投資人在與目標企業達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經協商一致,投資人對目標企業一切與本次投資有關的事項進行現場調查、資料分析的一系列活動。其主要是在收購(投資)等資本運作活動時進行,但企業上市發行時,也會需要事先進行盡職調查,以初步了解是否具備上市的條件。
1、獨立性原則。
(1)項目財務專業人員應服務于項目組,但業務上向部門主管負責,確保獨立性。
(2)保持客觀態度。
2、謹慎性原則。
(1)調查過程的謹慎。
(2)計劃、工作底稿及報告的復核。
3、全面性原則。
財務調查要涵蓋企業有關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全面內容。
4、重要性原則。
針對不同行業、不同企業要依照風險水平重點調查。
第一章金融外包服務公司簡介。
1、公司成立背景及情況介紹;
2、公司歷史沿革;
3、公司成立以來股權結構的變化及增資和資產重組情況;
4、公司成立以來主要發展階段,及每一階段變化發展的原因,
8、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
9、公司歷年股利發放情況和公司現在的股利分配政策;
10、公司實施高級管理人員和職工持股計劃情況。
第二章金融外包服務公司組織結構調查。
1、公司現在建立的組織管理結構;
2、公司章程;
3、公司董事會的構成,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監事會成員在外兼職情況;
10、主要參股公司情況介紹。
第三章供應。
1、公司在業務中所需的原材料種類及其他輔料,包括用途及在原材料中需求中的比重;
3、請列出各供應商所提供的原材料在公司總采購中所占的比例;
6、公司與原材料供應商交易的結算方式、有無信用交易;
7、公司對主要能源的消耗情況。
第四章金融外包服務企業業務和產品。
1、公司目前所從事的主要業務及業務描述,各業務在整個業務收入中的重要性;
2、主要業務所處行業的背景資料;
3、該業務的發展前景;
5、公司產品系列,產品零部件構成細分及明細;
8、公司是否有專利產品,若有,公司有那些保護措施;
9、公司產品使用何種商標進行銷售,上述商標是否為公司注冊獨家使用;
10、上述產品所獲得的主要獎勵和榮譽稱號;
11、公司對提高產品質量、提升產品檔次、增強產品競爭力等方面將采取那些措施;
12、公司新產品開發情況。
第五章銷售。
1、簡述公司產品國內外銷售市場開拓及銷售網絡的建立歷程;
3、公司產品國內主要銷售地域,銷售管理及銷售網絡分布情況;
4、公司產品國內外銷售比例,外銷主要國家和地區分布結構及比例;
5、公司是否有長期固定價格銷售合同;
6、公司擴大銷售的主要措施和營銷手段;
7、銷售人員的結構情況,包括人數、學歷、工作經驗、分工等;
8、公司對銷售人員的主要激勵措施;
11、公司為消費者提供哪些售后服務,具體怎樣安排;
14、后“經濟危機時代”,對公司產品有哪些影響。
第六章研究與開發。
2、公司技術開發人員的結構,工程師和主要技術開發人員的簡歷;
3、與公司合作的主要研究開發機構名單及合作開發情況;合作單位主要情況介紹;
5、公司每年投入的研究開發費用及占公司營業收入比例;
6、公司目前正在研究開發的新技術及新產品有哪些;
7、公司新產品的開發周期,
8、未來計劃研究開發的新技術和新產品。
第七章金融外包服務公司主要固定資產和經營設施。
5、公司目前所擁有的土地的性質、面積、市場價格、取得方式和當時購買價格(租賃價格)。
第八章金融外包服務公司財務。
1、公司收入、利潤來源及構成;
2、公司主營業務成本構成情況,公司管理費用構成情況;
3、公司銷售費用構成情況;
4、主營業務收入占中收入事的比例;
5、公司主要支出的構成情況;
7、公司前三年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
8、對公司未來主要收入和支出的有重大影響的因素有哪些。
9、公司目前執行的各種稅率情況。
第九章金融外包服務公司主要債權和債務。
1、公司目前主要有哪些債權,該債權形成的原因;
2、公司目前主要的銀行貸款,該貸款的金額、利率、期限、到期日及是否有逾期貸款;
3、公司對關聯人(股東、員工、控股子公司)的借款情況;
4、公司對主要股東和其他公司及企業的借款進行擔保及低抵押情況。
第十章投資項目。
2、投資項目的技術含量,技術先進程度,未來市場發展前景和對整個公司發展的影響;
3、公司目前已經完成主要投資項目有哪些,完成的主要投向項目情況介紹。
第十一章其他。
1、公司現在所使用技術和生產工藝的先進程度、成熟程度、特點、性能和優勢;
3、公司、公司主要股東和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目前涉及有法律訴訟,如有,對公司影響如何。
第十二章行業背景資料。
1、請介紹近年來行業發展的情況;
2、國家對該行業的有關產業政策,管理措施,及未來可能發生的政策變化;
4、國外該行業的發展情況;
5、國家現行相關政策對該行業的影響;
6、目前全國市場情況介紹,包括年需求量、年供給量、地域需求分布、地域供給分布、生產企業數量,是否受同類進口產品的競爭。
最新業務盡職調查報告(通用21篇)篇十九
業務調查主要包括分析公司所處細分行業的情況和風險,調查公司商業模式、經營目標和計劃。
1.行業研究:通過搜集與公司所處行業有關的行業研究或報道,與公司管理層交談,比較市場公開數據,搜集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發展規劃、行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以及主辦券商內部行業分析師的分析研究等方法,審慎、客觀分析公司所處細分行業的基本情況和特有風險(如行業風險、市場風險、政策風險等)。
2.公司產品考察:通過與公司經營管理層交談,實地考察公司產品或服務,訪談公司客戶等方法,調查公司產品或服務及其用途,了解產品種類、功能或服務種類及其滿足的客戶需求。
3.關鍵資源調查:通過實地考察、與管理層交談、查閱公司主要知識產權文件等方法,結合公司行業特點,調查公司業務所依賴的關鍵資源。
4.公司業務流程調查:通過查閱公司業務制度、實地考察企業經營過程涉及的業務環節、對主要供應商和客戶訪談等方法,結合公司行業特點,了解公司關鍵業務流程。
5.公司收益情況調查:通過查閱商業合同,走訪客戶和供應商等方法,結合對公司產品或服務、關鍵資源和關鍵業務流程的調查,了解公司如何獲得收益。
6.公司趨勢調查:通過與公司管理層交談,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重大業務合同等方法,結合公司所處行業的發展趨勢及公司目前所處的發展階段,了解公司整體發展規劃和各個業務板塊的中長期發展目標,分析公司經營目標和計劃是否與現有商業模式一致,提示公司業務發展過程跌主要風險及風險管理機制。
(二)公司治理調查。
1.了解三會:通過查閱公司章程,了解公司組織結構,查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有關文件,調查公司三會的建立健全及運行情況,說明上述機構和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關注公司章程和三會議事規則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建立健全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是否在公司章程中約定糾紛解決機制。
2.董事會對治理機制的評估:公司董事會對公司治理機制進行訴訟評估,內容包括現有公司治理機制在給股東提供合適的保護以及保證股東充分行使知情權、參與權、質詢權和表決權等權利方面所發揮的作用、所存在的不足及解決方法等。
3.公司董事監事調查:調查公司董事、監事的簡要情況,主要包括:姓名、國籍及境外居留權、性別、年齡、學歷、職稱;職業經歷(參加工作以來的職業及職務情況);曾經擔任的重要職務及任期;現任職務及任期;本人及其近親屬持有公司股份的情況;是否存在對外投資與公司存在利益沖突的情況。
1.內部控制五要素調查:通過考察控制環境、風險識別與評估、控制活動與措施、信息溝通與反饋、監督與評價等基本要素,評價公司內容控制制度是否充分、合理、有效。
2.財務風險調查:根據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分析公司最近兩年及一期的主要財務指標,并對其進行逐年比較。
另外,還包括應收賬款調查、存貨調查、公司投資調查、固定資產與折舊調查、無形資產調查、資產減值準備情況調查、歷次評估情況調查、應付賬款調查、收入調查、成本調查、費用調查、非經常性損益調查、鼓勵政策調查、合并財務報表調查、關聯方及關聯關系調查、審計意見及事務所變更調查。
(四)公司合法合規調查。
主要包括:公司設立及存續情況調查、重大違法違規調查、股權情況調查、財產合法性調查、重大債務調查、納稅情況調查、環境保護產品質量、技術標準調查等等。
最新業務盡職調查報告(通用21篇)篇二十
3、判斷收購方是否有能力進行此次收購。
1、深入了解并購雙方的合法性、合法名稱,公司可以合法存續的期間。通過閱讀公司章程和公司的會議記錄了解是否有與國家或當地的相關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內容,是否包含限制公司經營活動的條款。即首先確認公司是否是一個合法的法人組織,公司的章程是否合法,公司的業務范圍有多大,以確定準備收購的是一家可以合法正常經營什么業務的公司及并購雙方的大致業務對接性。
2、了解并購雙方擁有和發行各種股份(普通股、優先股或可轉債等)的全部歷史和現狀。即深入了解并購雙方股權結構的演化情況,以清晰地把握公司股份發行、轉讓、注銷及交易的全過程,清楚地了解公司在發行股票的過程中是否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并確定并購方在持有多少目標公司股份時就可以最低限度地控制該公司了,或持有多少股就可以擁有公司多大的控股權了。
5、并購雙方的下屬公司、子公司、在海外經營機構的有關文件,公司及所屬機構的組織結構圖,公司及所屬機構與其他公司簽署的有關公司經營管理、所有權、控制權、優先購買權等方面的協議,最近數年公司的主要公告等。以深入了解子公司和海外公司的有關情況;知道公司的組織結構,清楚在進一步的盡職調查中針對什么問題去找什么部門;并找出公司對外簽署的協議和董事會的決議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并購風險。
(二)反映并購雙方行業情況的內容。
1、目的。
2、需要注意的問題。
1)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對公司的影響?
2)行業整體是否處于上升期或是衰退期?
3)技術變革是否有可能使行業不復存在?
4)是否有新的內資或外資的競爭對手進入從而帶來更好的產品或引發價格戰?
5)公司是否有區別于競爭對手的優勢?
6)公司的市場份額是否有下滑趨勢。
3、資料搜索指南。
1)行業年鑒、期刋。
2)行業協會網站。
4)公司文件中對行業的分析報告。
5)分析師對行業的分析報告。
6)可比公司招股書、招債書或定期報告中對行業和競爭的描述。
7)新聞檢索。
(三)反映并購雙方業務發展情況的內容。
1、目的。
理解公司業務和運營的各主要方面,從側面驗證公司的優勢和不足以及公司發展戰略的有效性,對兼并收購后所能產生的收入和成本等方面協同效應作估計。
2、需要注意的問題。
1)董事會記錄和決議中對過往成績和失誤的分析和對發展戰略的決策性意見。
2)分銷商、客戶的集中度是否過高?
3)產品單價是否下滑嚴重?
4)新產品是否曾不斷成功推出?
5)供應商的集中度和依賴度是否過高?
6)與分銷商和供應商在價值鏈中所處的談判地位是否在削弱?
7)生產制造是否有安全隱患,是否符合投資方當地的安全要求?
8)生產產能是否存在瓶頸而需立即擴建?
9)是否需要動遷?
10)預期有哪些新產品在近期上市?
11)對行業特殊領域如技術先進性、房地產凈資產值等需要專業顧問評估意見。
3、資料搜索指南。
1)公司提供的內部資料。
2)公司的網站、管理層報告、招股書、招債書、定期報告和公告。
3)分析師、評級機構對于公司的分析報告。
(四)反映并購雙方財務信息情況的內容。
1、目的。
理解公司財務預測的基礎假設,確保公司的作為估值基礎的預測的合理性和在近期和遠期的可實現性;確認公司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理解生成財務報表背后的內控機制、報告機制、會計假設和估計,對歷史財務報表作趨勢分析,對公司的稅務合規性進行確認。
2、需要注意的問題。
1)公司的經營業績(包括重大虧損或高額盈利)情況,虧損(如有)的原因是什么?
2)公司未來的經營方向;
5)會計政策是否與投資方所在國有很大出入?
6)對壞帳等的會計估計是否過于樂觀和寬松?
7)存貨和應收帳款帳齡分析。
8)歷史財務數據同期比較變化的原因和業務上的推動因素?
9)按產品或地域分的分部會計報表分析。
13)企業是否已對主要資產投保?
14)土地使用證、房產權證是否完備?
3、資料搜索指南。
1)歷史財務報表及附注。
2)對歷史業績的管理層分析與討論。
3)公司提供的未來5–10年的財務預測。
4)公司提供的過去2年及今后2年的按季度的財務報表和財務預測。
5)過去的財務預測與實際的偏差。
6)財務報表及附注。
7)會計師對管理層的建議書。
9)可比公司對其財務業績的管理層分析和討論。
(五)反映并購雙方法律和監管環境情況的內容。
1、目的。
2、需要注意的問題。
(1)法律。
1)營業執照是否有效?是否按時進行年檢?
2)所有權結構是否明確?(上市公司)股權是否已抵押或質押?
4)公司、子公司相關法律協議可能帶來的風險;
5)公司成立是否有相關部門的審查批準?
6)是否有任何產品責任、知識產權、勞資關系等方面的訴訟或訴訟威脅。
7)將來法律法規的發展趨勢對公司產生什么影響?
(2)監管。
1)有哪些政府部門會對公司有管轄權?
2)各政府部門之間如何協調?
4)公司需要承擔什么樣的社會責任?是否有普遍服務義務?
5)公司、子公司及海外公司是否涉及重大訴訟或相關司法程序?公司的董事會與高管是否涉及重大訴訟或相關的司法程序?并判斷這類或有訴訟會對公司及此次并購交易造成何種影響及帶來的風險。
3、資料檢索指南。
1)公司章程股東協議。
2)董事會記錄和決議。
3)主要合同(采購、銷售、管理層、關聯交易)。
4)訴訟文件。
5)知識產權文件。
6)新聞檢索。
7)公司工商登記檢索。
8)相關法律、法規。
9)行業管理條例。
10)產業政策。
11)政府鼓勵或限制的措施。
(六)反映并購雙方人事情況的內容。
1、目的。
2、需要注意的問題。
1)兼并收購后對目前管理層的安置?
2)是否需要簽非競爭承諾?
3)對管理層的考核和激勵機制是否有效?能否留住人才?
4)員工的工資水平在行業中是否有競爭力?
5)員工的離職率是否高于行業平均水平?
6)是否存在人員過剩?
7)員工合約中對于裁員有何賠償要求?
8)國有企業職工安置是否符合當地主管部門的要求?
3、資料搜索指南。
1)組織結構圖。
2)人事制度手冊。
3)管理層簡歷。
4)公司提供的人事工作報告。
(七)反映并購交易事項的專門內容。
1、目的。
深入了解該次并購的方案內容的合理性、可行性,融資(如有)擔保的充分性和有效性,確保本次并購交易及所需要件的合法、完備,確保該并購交易不會因為缺少有權部門的批準而被最終撤銷。
2、需要注意的問題。
1)對收購兼并的審批程序如何?確保獲得各審批程序的所需批文;
2)此次并購是否涉及違反反壟斷法?
3)此次并購如涉及國有資產,是否具有相應國資管理部門的批準?
4)為并購融資(如有)提供的各項擔保、質押是否充分和有效?
5)此次并購交易的方案(如有)是否合理、可行,如該方案為并購方提供,了解其意圖并對其可行性進行分析。
3、資料搜索指南。
3)為此次并購貸款融資(如有)所提供的各項擔保、質押及證明其有效性的文件;
4)有權部門對并購交易出具的批復文件或證明文件(如需要)。
(八)反映公司環保情況的專門內容。
1、目的。
評估公司所面臨的環保問題,確保公司沒有違反環保條例,確保公司不會受環保問題導致的訴訟(清理環保問題的成本可能是極其昂貴的,可能會導致公司的名譽損失,也可能導致歇業的嚴重后果)。
2、需要注意的問題。
1)公司是否曾受到違規通知和處罰?
2)現場走訪參觀時觀察對廢水、廢氣、廢渣的處理是否與操作規章一致?
3)是否接到有環保方面的訴訟?
4)排污費是否安期支付。
5)今后環保方面的法規的立法趨勢及其對公司的影響?
3、資料搜索指南。
1)公司排污的許可證。
2)廢水、廢氣、廢渣的排放處理報告。
3)土壤、地下水檢測化驗報告。
4)環境評估顧問實地檢測報告。
(一)基本情況。
1、公司基本情況。
1)公司的執照與章程;
3)公司由成立迄今的主要歷史及發展,包括主要活動、營運業務方法的主要變動。
2、公司所有權。
1)公司詳細的股權結構圖;
3)公司下屬控股和參股公司的股權結構圖,并說明公司持有主要控、參股公司(持股權5%)成員股權的歷次變動情況,主要控、參股公司的名稱、法定注冊地、擁有或租賃的不動產地址一覽表;主要控、參股公司所擁有的知識產權(專利、商標、服務標志、商品名稱、許可)或權益及其對公司業務的重要性。請同時提供與這些知識產權或權益相關的登記證書或特許協議及其它有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關這些知識產權的合同、紀錄等)。
3、職能部門。
1)公司的職能部門結構圖,并簡要說明各部門職能。
4、公司業務。
3)公司對其產品在未來三年至五年間的需求預測;
4)公司的主要產品及即將開發的新產品;
9)公司及主要控、參股公司所面對的業務、投資或外匯(如有)限、管制以及準入門檻。
(二)財務信息。
1、財務會計。
1)公司近3年的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
2)公司最新一期的內部財務報表;
5)公司成立以來股份發行情況及收購者的出價情況的文檔;
6)近3年負責審計的注冊會計師或內部審計人員出具的針對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會計方法或程序的管理建議書或報告,以及公司對此回應的報告。
2、稅務。
3)影響公司的稅務條例;
4)公司納稅的有關憑證或文檔,稅務當局對公司納稅情況的評價意見;
5)任何欠稅,如有,請說明欠稅稅種、金額和欠稅原因。
(三)經營協議。
2)參股公司或合營公司的借款、擔保等情況的協議或文件;
3)近5年公司與債權人之間的重要函件;
5)公司簽署的任何合資、合營、管理、經營或咨詢協議;
6)公司近5年簽署的所有財產剝離或收購的協議及相關文件;
8)公司擁有或租入的主要財產清單,公司擁有的無形資產清單及狀況;
9)公司重要的保險單一覽表、近3年顧客投訴的記錄、近5年的研究開發報告;
10)其他反映公司經營狀況的重要文件。
(四)人事管理。
1)公司的人事制度手冊或人事管理辦法;
4)公司作為締約方簽署的所有雇傭協議、續聘協議、集體議價協議;
5)公司與高級管理人員簽署的各項工資、福利、期權和補償性協議。
6)公司簽署的員工福利計劃,包括現有福利和期權性質的福利;
7)近5年內勞資糾紛一覽表(如有)。
(五)行政規章與環保。
1、行政規章。
1)與公司經營有關的所有政府許可的證書、執照等;
2)近5年公司與各級政府之間涉及行政事務、規章制度的過往函件、報告或記錄。
2、環保。
2)公司及下屬控、參股公司歷年來繳納排污及其他一切與環境保護相關的費用之證明或者憑證。
(六)法律事項。
2、公司在法律方面正在或潛在的訴訟、行政復議、仲裁等事項的一覽表;
(七)并購交易事項。
3、涉及并購交易的有關文件,包括并購方案(如有)、合同或協議、原有債權債務的處理方案,股份制企業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并購的決議原件及相關公告等。
4、為此次并購貸款融資(如有)所提供的各項擔保、質押及證明其有效性的文件。
(八)其他重要信息。
2、近3年新聞媒體對公司的有關報道。
3、其他對公司有關的重要信息。
最新業務盡職調查報告(通用21篇)篇二十一
北京市康德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先生的委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資信調查事宜出具關于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資信調查報告(以下簡稱本調查報告)。
重要聲明:。
(一)本所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現行有效之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調查報告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基于對法律的理解和對有關事實的了解,并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本調查報告。
(二)本所律師根據****公司提供的相關資料,已對****公司的主體資格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并已對本所律師認為出具本調查報告所需的文件進行了審慎審閱。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主體資格、公司的章程、公司的股東及股本結構、公司的財務和稅務、公司的訴訟與仲裁。本所律師保證在本調查報告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三)****公司已向本所律師保證和承諾,其已提供本所律師為出具本調查報告所必需的、真實的、完整的復印材料;其所提供資料上的簽字/或印章均真實、有效;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復印件與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其所提供的資料文件均為真實、準確、完整,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四)本所律師僅根據****公司提供的相關資料對其資信情況相關事項發表法律意見,并不涉及有關財務會計、審計、內部控制等非本所律師專業事項。
基于上述聲明,本所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公司提供的有關文件和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以***先生特聘專項法律顧問身份,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第一節釋義、引言。
一、釋義。
在本調查報告中,除非另有說明,下列詞語具有如下特定含義:。
公司章程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本所指北京市康德律師事務所;。
本調查報告指關于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資信調查報告。
二、引言。
本所接受***先生的委托,作為其特聘專項法律顧問,對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資信情況進行了核查與驗證,具體內容如下:。
1、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主體資格;。
2、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章程;。
3、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東;。
4、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本結構;。
5、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財務、稅務;。
6、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債權債務,訴訟、仲裁情況。
第二節正文。
一、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主體資格。
(一)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經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注冊,領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公司住所:北京市***工業開發區水源路***號;。
3、法定代表人:***;。
4、注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
5、實收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
6、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二)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4月7日經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年度檢驗。
本所律師提示:****公司僅向本所提供了上述(四)中對核定的房地產開發資質為待定資質的批復文件,并未提供暫定資質證書或其他資質等級證書等有效證明其房地產開發資質的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