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解除合同通知書(模板22篇)篇一
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因貴公司有下列______項之情形,嚴重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權益,現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迫使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特此通知!
通知方(簽字):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者解除合同通知書(模板22篇)篇二
尊敬的先生:
您好!
您和我公司于年月日就事宜簽署了編號為的《合同》。根據合同的約定,您應。但您,您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為此,根據合同的約定,我公司有權要求您承擔如下違約責任:。
如果因為您的違約行為給我公司造成其他損失或達到解除合同條件的,我公司還將依據法律以及雙方合同的約定行使我公司的權利及追究您相應的法律責任。特請您接到本通知書。
我公司聯系人:,聯系電話:順頌商祺!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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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解除合同通知書(模板22篇)篇三
經公開招標,你公司中標我公司開發的溪雅苑二期13#-15#樓工程三標的總承包施工。我公司與你公司分別在20xx年4月19日和20xx年4月20日簽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補充協議。
因你公司于停工后惡意停工至今,期間監理公司多次書面通知,我公司也書面送達合同履約風險告知書,催促你公司盡快復工,而你公司至今不能復工,至此你公司已停工天,造成工期延誤天,延誤竣工至今日已天,你公司此番違反合同的惡意違約行為,已造成我公司巨額經濟損失,我公司無法再容忍貴公司惡意拖延工期,決定與你公司解除于20xx年4月19日簽署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于20xx年4月20日簽署補充協議。有關你公司惡意違約造成的我公司的巨額經濟損失,我公司將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通知人:xx。
xx年xx月xx日。
勞動者解除合同通知書(模板22篇)篇四
首先感謝您長期以來對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公司”)開發的“”二期的支持和認可,我們將不斷為您提供更完善的服務。您于20xx年xx月xx日在“”定購了二期號樓房(房屋代碼1x6)及其附屬用房(房屋代碼1x7),并于20xx年xx月xx日與我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ys)。按照該合同第七條的規定,您如約支付了首期房款x元,余款x元應由您在該訂立買賣合同后15日內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的方式支付給我公司。但直至現在為止,雖經我公司多次口頭催告,您仍未通過銀行按揭貸款或以其他形式支付購房余款。您與我公司之間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您遲延支付購房款,經我公司催告后仍未在合理的期限內履行。
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定,鄭重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到達您的同時,即解除您與我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ys)。
三、我公司將采取相應的法律手段確認合同解除行為,同時就您遲延付款的行為依法追究您的違約責任,并就我公司可能因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向您進行索賠。
特此通知!如有未盡事宜,請您銷售部聯系。
聯系電話:
;x有限公司。
年xx月xx日。
勞動者解除合同通知書(模板22篇)篇五
編號:
被通知人:
所屬部門:
因下列第____項原因,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本單位決定從_年_月_日起解除或終止與您的勞動合同關系: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4、單位依法進行裁員;
5、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6、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
7、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9、因員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無效;
10、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1、勞動合同到期;
12、員工已達退休年齡。
13、其它:
您可領取經濟補償金:____元,其它費用:____元。
請您于前述勞動合同解除之日前一周內到單位人事部門辦理勞動合同解除和工作交接手續,逾期不辦理手續者責任自負。
特此通知!
(公章或負責人簽字):
注:以前述1至4項、11項原因解除或終止時,需提前30日通知員工;
本通知一式兩份,單位與被通知人各留一份。
簽收欄:
上述通知我已收取,內容已知悉。
簽收人:
勞動者解除合同通知書(模板22篇)篇六
通知書。
________(用人單位):
鑒于____________(原因),根據《勞動合同法》第____條第____款第____項的規定,本人現提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職工:________(簽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尊敬的公司領導:
您好!首先感謝您在百忙之中閱讀此通知書,本人自________年__月__日入職至今,一直擔任____崗位,在這1年多的時間里,我成長了很多,無論是專業技能還是為人處事方面都讓我受益頗深,感謝公司領導和同事長期對我的幫助。
經過深思熟慮,我決定單方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下面是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法”)規定的內容要求公司給本人補償如下:
1、根據勞動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本人勞動合同中明確說明工資在每個月的10日發放,但實際每次公司都以各種理由進行拖欠。)。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本人工資____元,實際只按北京市最低標準為本人繳納社保)。
(四)用人單位的。
規章制度。
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公司規章制度中,存在多處違法、違規行為)勞動法中規定,只要滿足上述其中一條,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要提前30天告知公司。
2、根據勞動法中第四章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算。(本人工作__個月,要求補償__個月工資,即________元。)。
3、本人________年__月__日入職,勞動法規定,入職當月必須繳納社會保險,現要求公司將本人入職當月保險全額補繳,并將在職期間保險足額補繳,個人差額部分本人承擔,公司可在20____年7月之前為本人減員社保并補繳,如公司未能及時補繳,導致沒能減員而多上的保險,此金額本人不予承擔。
5、根據勞動法第四章第五十條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規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6、根據勞動法第四章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面試網)。
綜合上述內容,本人要求公司除工資以外,額外補償本人共計________元,所有工資及補償在本人離職當日進行結算,并開具離職證明。
本人向公司提出以上要求實屬無奈,也請公司領導理解一名普通員工爭取自己合法利益的權利。謝謝!
通知方(簽字):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因貴公司有下列______項之情形,嚴重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權益,現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迫使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特此通知!
通知方(簽字):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者解除合同通知書(模板22篇)篇七
甲方___與乙方___原于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合字第__號__合同,現因__使_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該合同于___年__月__日予以解除。
因解除合同給___方造成損失計___元,由___方負責賠償。
賠償金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分_次付清,特此協議。
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并經鑒證機關審查證明后生效。
協議書一式___份,由雙方各收執__份,鑒證機關收存一份。
甲方(蓋章):___
代表人(簽字):
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___
代表人(簽字):
___年____月____日
鑒(公)證意見:
經辦人:鑒(公)證機關(章)
___年___月___日
勞動者解除合同通知書(模板22篇)篇八
重慶公路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順康物流分公司:
感謝貴公司長期以來的大力協助和配合!
關于貴我公司年月日簽訂的《倉儲服務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合同將于定,在合同到期后,將停止此合同續簽。我司將嚴格依據合同約定與貴司結清雙方已經發生的權利義務。
再次感謝貴司在以往合同執行中的鼎力支持!
特此通知。
順祝商祺!
重慶朵朵潤爾營養食品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勞動者解除合同通知書(模板22篇)篇九
致xx先生/小姐:
您好!
我是位于x市x區x號樓x單元房屋的房東xx,您于xxx年x月與我簽訂《房屋租房合同》,約定您租賃我的上述房屋,租期x年,從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租金每月x元。
該合同履行期間,您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房屋租金,經我多次催告后,仍拒不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根據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我作為出租人有權解除我們之前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因此,我現在依法通知您:
一、自本通知函發之日起,您我之間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解除,請您在收到本書面通知后2日內(最遲在20xx年x月x日12時前)搬出位于位于x市x區x號樓x單元房屋。
二、若您在上述期限內不搬出上述房屋,本人將通過必要的法律途徑予以解決,并有權要求您承擔相應的損失。
本通知函一式兩份,一份給您,另一份本人留存,內容相同。
特此通知!
通知人:xx。
20xx年x月x日。
勞動者解除合同通知書(模板22篇)篇十
xx保險經紀有限公司:
我們雙方于xxx0年01月20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因為你單位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直沒按照《勞動合同法》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履行合同相應義務,具體義務指:
一、一直未依法為我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十月份,十一月份未及時足額支付我本人工資;
三、你單位制定的業務開拓費用政策損害了我個人權益。
因此,本人現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決定從xxx0年10月05日起與你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依據相應法律法規要求你單位補繳我個人社保,索要本人的未發工資、本人未發放的業務收入提獎和因工作替你單位墊付的費用;同時我個人保留向相關勞動部門提請勞動仲栽、法律訴訟等權利。
特此通知
張xx
20xx年10月04日
勞動者解除合同通知書(模板22篇)篇十一
×××女士:
您好!
我是位于××區中山中路813號房屋的房東王××,您于20xx年5月與我簽訂《租房協議》,約定您租賃我的上述房屋,租期一年,從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租金每月10000元。該合同租期屆滿后,您繼續使用該房屋,但您未與我續簽租賃合同,故您我雙方存在不定期租賃合同關系,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我作為出租人有權隨時通知您解除租賃關系,因我現在需要使用該房屋,現依法通知您:
一、自本通知函發之日起,您我之間的不定期房屋租賃關系終止,請您在收到本書面通知后7日內(最遲在20xx年7月15日前)搬出××區中山中路813號房屋。
若您在上述期限內不搬出××區中山中路813號房屋,本人將通過必要的.法律途徑予以解決,并有權要求您承擔相應的損失。
特此通知。本通知函一式兩份,快遞郵寄一份給您,另一份本人留存,內容相同。
通知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勞動者解除合同通知書(模板22篇)篇十二
乙方(員工):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
員工工號: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本協議:
一、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入職甲方,甲乙雙方簽訂的最后一期勞動合同期限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F乙方因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根據乙方的申請,雙方同意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二、甲方與乙方結清以下款項:
1、至勞動合同關系解除之日止乙方醫療期工資_______元。
2、甲方發給乙方相當于_______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人民幣_______元。
3、甲方向乙方額外支付相當于_______個月工資代通知金人民幣_______元。
4、甲方向乙方支付相當于_______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人民幣_______元。
上述1、2、3、4項共計人民幣_______元,乙方同意現金領取或由甲方支付到乙方工資帳戶中。
三、乙方應于簽訂本協議當日內向甲方交回工作服、廠牌等屬于公司的物品,甲方給乙方開具離職證明。
四、乙方承諾由其自行決定是否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甲方將提供協助。
五、乙方應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工作交接辦結時,甲方與乙方結清工資、經濟補償等費用,乙方同意此后放棄向有關機構(包括乙方、勞動部門、仲裁委和法院等)主張其它工資(含加班工資)、經濟補償、社會保險、患病待遇等相關之權利。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以下空白無正文)。
甲方(蓋章):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
乙方(簽字畫押):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勞動者解除合同通知書(模板22篇)篇十三
xx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我公司與你公司于20xx年4月21日訂立《福美鈉技術轉讓及技術服務合同書》。
在合同履行中因你公司違反合同第3.4條之規定,未按約提交總平面布置圖、土建設計施工簽章藍圖,雙方又于20xx年9月8日達成《會議紀要》,約定你公司應于20xx年9月14日前提交工藝布置、配置等圖紙,于9月24日前將所有土建圖紙全部交付。但至今你公司仍未提交任何圖紙,已嚴重違反雙方約定。
依據雙方于20xx年4月21日簽訂的編號的《福美鈉技術轉讓及技術服務合同書》、20xx年9月8日雙方簽訂的《會議紀要》第5條之規定,我公司特向你公司通知如下:由于你公司除交付了一張總平面布置圖外,至今未交付任何圖紙,已嚴重違約,我公司特依合同約定通知你公司解除合同。同時,請你公司于接到通知后三日內派人前來協商有關合同解除的善后事宜,逾期將追究你公司的違約責任。
特此通知。
xx有限公司。
年9月24日。
勞動者解除合同通知書(模板22篇)篇十四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具備一定條件時,因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系消滅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協商解除和約定解除。勞動者可以通過這3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實際操作中應當注意不同解除方式的條件和程序,避免因此引發勞動爭議。本文就對勞動者解除合同時需要注意的一些問題進行分析、介紹。
一、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秳趧臃ā返确煞ㄒ幰幎ǖ膭趧诱呖梢砸婪ń獬贤那樾沃饕幸韵聨追N:
1、辭職權:我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324號)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边@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通常稱之為“辭職權”。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經過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勞動合同正式解除。
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或用人單位支付了培訓費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是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規定,否則用人單位可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2、特別解除權:《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以上是法律規定的勞動者特別解除權,勞動者可以無條件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限制。除了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以外,其它幾種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后,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法律雖然沒有明確勞動者在此情況下要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但為了避免對勞動者是否有提出解除發生爭議,最好還是像行使辭職權一樣,采用書面通知的形式;二是試用期內解除合同需要做好工作交接,避免因沒有交接造成損失,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3、不可抗力解除權:《勞動法》沒有提到不可抗力解除權,但我國《合同法》對不可抗力解除勞動合同卻有明確規定。所謂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是指因不能遇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或客觀事件,例如水災、火災、地震、火山爆發、水災等自然事件,或戰爭、罷工等社會事件以及法律、政令的變化等等,導致合同繼續履行已不可能而解除。筆者認為,不可抗力也是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之一。
勞動者行使不可抗力解除權時應當注意:并非一旦出現不可抗力均可解除勞動合同,只有在不可抗力已影響到勞動合同目的的實現時,才能導致合同的解除。
二、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我國《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在發生了勞動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以后,享有解除權一方的勞動者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勞動合同的權利義務即告終止,無須獲得用人單位同意。
勞動者行使約定解除權時應當注意:必須事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并且只有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以后,勞動者才能依照約定解除。
三、協商解除。
[1][2]。
文檔為doc格式。
勞動者解除合同通知書(模板22篇)篇十五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包括勞動者行使一般解除權和行使特別解除權兩種情形。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勞動者如要解除勞動合同,除通過與用單位協商一致后解除和依法行使即時解除權外,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知用人單位,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本條規定了勞動者的辭職權,同時也規定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勞動者行使一般解除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但必須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以使用人單位進行必要的準備,避免影響其生產和經營,且應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勞動者的辭職權,亦即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權利的一項具體化權利,是《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秳趧臃ā返谌粭l規定了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的肯定和具體化。此條文規定的目的在于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的弱者地位,維護勞動自主的權利。勞動力是勞動者用以謀生并且儲存和依附在勞動者身體內的一種能力。勞動者作為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首先擁有是否要讓自己的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結合以及與什么生產資料結合的決定權;其次擁有通過訂立解除勞動合同,選擇能最大限度地發揮自身勞動力效用的最佳崗位的權利。同時,市場經濟體制客觀上要求勞動力能進行合同流動,以滿足不同用人單位、不同就業崗位對各種不同素質的勞動者的需要。《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為勞動者行使自主擇業的權利提供了法律依據。
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無條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如果出現了法定的事由,勞動者無需向用人單位預告就可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由于即時辭職,用人單位在暫時無人頂替辭職者崗位的情況下,會對正常的生產和經營造成一定的影響。因而,立法只限于試用期內或者在用人單位有過錯行為的場合允許即時辭職。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無條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許可性條件,僅限于下列情形之一:
試用期不僅是對勞動者是否勝任于工人的檢驗,也是對用人單位的勞動條件、福利待遇、生活環境方面的檢驗。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處于非正式狀態,勞動者只是作為用人單位的`“試用”人員,從事一些臨時性、輔助性的工作。勞動者對是否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式的勞動關系仍有選擇的權利,如果認為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與用人單位所介紹的情況不符,或認為工作崗位不適合自己的特長、愛好,或出于其它原因,都可以隨時提出辭職。規定勞動者的擇業自主權,又不致于對用人單位的工作、生產造成太大的影響。
所謂“暴力”是指用人單位直接以身體強制的手段強迫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勞動。所謂“威脅”是指用人單位以將要實行暴力或勞動者的其他損害為強迫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勞動的手段。所謂“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閉或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或限制勞動者按照自己意志支配自己自身身體活動的自由。勞動關系應當建立在勞動者自愿勞動的基礎之上,用人單位通過對勞動者施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強制方法,強迫勞動者為其勞動,則與此精神相悖。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仍依法享有基本的人身自由,其中包括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的完全人身自由和法定工作時間之內的有限人身自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人身自由是憲法賦予的權利,任何人不得侵犯。任何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勞動者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勞動者為其勞動,勞動者不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還有權依據憲法、刑法、民法、勞動法等法律追究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對因用人單位的侵權行為給其帶來的損失依法進行追償。
在勞動者已履行勞動義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的數額,日期或方式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在勞動過程上,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履行勞動義務所必需的生產資料條件和安全衛生條件,這都是違法、違約行為,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侵犯。現在有些用人單位,特別是一些三資企業,任意克扣職工工資,停發、少發甚至完全不發工資,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賺錢不顧勞動者死活,讓職工在有毒氣體、無防護設備等惡劣的生產環境下勞動,導致職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殘廢。針對這種情況,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未能權益,《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特別解除權可無條件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文檔為doc格式。
勞動者解除合同通知書(模板22篇)篇十六
《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解除可以分為協商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以及勞動合同自行解除。本條規定的是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的情況。原勞動部《關于若干條文的說明》也將此解釋為勞動者的辭職權,并規定,除此條規定的程序外,為勞動者行使辭職權不附加任何條件,也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有的學者還把勞動者享有的這種權利稱為“跳槽自由權”。
勞動法賦予勞動者單方解除權具有重要意義。首先,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處于弱者地位。就我國目前的就業市場來說,勞動者一方相對于企業是弱勢的一方,在工資、待遇、福利等各方面受到用人單位的左右。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一般也是以用人單位一方的格式合同為準,對于勞動者的限制多于權利。因此,勞動法從充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的角度出發,規定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有力保護了勞動者的行使權利的現實性。其次,促進勞動力合理流通。以前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勞動者在一個單位一干就是一輩子,更換單位、更換職業,是極為少見的情況。原因是企業對人的約束過多,對于勞動者的流動規定了種種繁瑣的手續,有些用人單位甚至設置人為的障礙,對人員調動橫加干涉,導致地方勞動市場僵化,影響經濟的發展。因此,規定了勞動者的單方合同解除權,活躍了人才市場,促進了人才流通,也推動了地方經濟的發展。
而在現實中,很大比例的勞動者在行使單方解除權時,說走就走,不按法律規定,以書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處于極不穩定的狀態。由于有些勞動者的履行意識和法律意識淡薄,已經養成做事十分隨意的習慣,不少勞動者的就業觀就是先找一個工作,有了穩定的落腳點就立即辭職,以尋求更好的工作,獲得更豐厚的薪水或更大的發揮自己的才能。有些勞動者受過用人單位的出資培訓,或分得用人單位的住房。可現實生活中,往往基于“跳槽”的目的,要解除勞動合同,但又不情愿退還培訓費和住房,因此,他們常常不辭而別,來達到解除合同的目的。更有甚者,直接帶著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投奔新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在合同期限內,可以隨意解除合同,這將使用人單位始終面臨著勞動者走人的缺員威脅。極大地損害了用人單位的利益。
三、完善勞動合同單方解除權的構想。
(一)、規范和限制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指企業、事業、國家機關等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明確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當事人雙方主客觀情況的變化或某種法定事由的出現,經雙方協商或由當事人一方依法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
勞動力是特殊商品,它與人的思想和身體密不可分,如:勞動者不想在用人單位工作,任何人都不能采取強制手段讓其留下來,反之,如果通過一些手段把勞動者留下來,也不能發揮其主觀能動性。對大多數勞動者來說,如果離開了原來的用人單位,可以更好的發揮作用,這無論是對勞動者本人,還是對整個社會的發展,都是十分有利的。如果制定較為合理的制度就可以很好地規范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的行為,解決好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合同帶來的損害。
(二)、賠償責任和違約責任并舉,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
《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中第四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它賠償費用。筆者認為,企業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同時,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并約定一方違約應給付另一方違約金及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用以補償一方違約給另一方帶來的損害。這樣對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起到一個約束作用。因為勞動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種,這樣約定也符合《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這樣既可以使勞動者享有真正意義上的選擇職業的權利,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又可以使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得以補償。對雙方當事人來說既公平又合理。
(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以保證勞動合同的相對穩定性。
為了保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相對長的勞動期間,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一定的勞動期間。這個期間可以根據工作性質來確定。針對技術性比較強的工作,可以約定比較長的工作期間。這樣,對用人單位人才的流動起到一定的約束作用。
勞動者解除合同通知書(模板22篇)篇十七
xxxxxxx:
你與本公司于xx年xx月xx日簽訂/續訂的勞動合同,因你的行為具有下列第xx項情形(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第xx條的'規定),決定從xx年xx月xx日起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
4.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工作或經公司提出仍不改正。
5.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過程中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行為。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8.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你的工作年限計算為x年x月。你的經濟補償金為(1或2)。
1.無經濟補償金。
2.發放經濟補償金xxxx元。
請你在辦理離職交接手續以后,于xx年xx月xx日前到人事部門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
特此通知。
簽名。
或蓋章):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勞動者解除合同通知書(模板22篇)篇十八
:它是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的一種,屬于法律賦予給勞動者的有關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一般包含即時解除和預告性解除兩種情況。在這一主題里,我們主要討論這兩種單方解除的條件、責任關系、經濟補償與賠償關系以及解除的程序很注意事項。我們還收集了與此相關的典型案例和法律法規,以及一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常常遇到的熱點問題。我們的在線咨詢也將隨時為您提供服務。
預告性解除:我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是法律賦予給勞動者的辭職權。其基本含義是:1,預告辭職的程序要求勞動者必須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2,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不得以人事檔案或扣發工資相要挾。
即時性解除:這是法律賦予給勞動者的即時解除合同的權利,我國《勞動法》第32條規定了勞動者即時辭職的三種條件:1,在試用期內的;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案例】王華是某消費品公司的銷售員,因個人原因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出辭職,并按照公司規定辦理完人事離職手續。但卻遲遲未收到最后一個月的工資和銷售獎金。王華多次與公司人事部聯絡,但雙方各有各的理由,問題始終得不到解決。于是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公司方面有其不發放工資的理由:原因一、按照公司流程,員工必須在離職前完成《離。
職移交單》所規定的相關手續,才能領取最后一個月的工資等費用,但是直到月底發放工資時,人事部還是沒有收到王華完成的《離職移交單》;原因二、人事部收到王華所在部門的書面通知,告之王華與經銷商有未結清的促銷款,而財務部也通知人事部該員工有20xx多元借款未結清,所以不能發放工資。于是,人事部沒有發放工資,并曾多次電話和傳真通知王華盡快與財務部聯系解決掛帳事項。
在仲裁庭上,公司提供王華在經銷商處簽字的退款單和在財務部留存的借款單,以此支持公司不發放工資的行為。而王華也舉證,在離職前已經完成了《離職移交單》,但是由于忽視公司流程沒有將此表傳真到人事部,而是傳真到財務部。
仲裁庭最終判公司必須于7天內支付王華工資及其它合理費用,理由是根據《勞動法》。
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有些地方對于工資支付有特別的條例,比如上海市勞動局發布關于《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暫行辦法》滬勞綜發(95)59號文第十七條規定,企業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可以代扣工資:(1)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2)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第十八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企業依法要其賠償經濟損失,并需從工資中扣除賠償費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實得工資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不得低于本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
【評析】本案中的被告公司其實已經掌握了合理的證據,證明王華違反公司紀律、與經銷商有賬目往來,同時也有王華留在財務部的未結清的借款。較合理的做法是公司應該在第一時間書面通知王華在規定時間,來公司給出解釋;如果涉及金額頗高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但是公司擅自扣除王華全部工資的行為是違反《勞動法》的,沒有按照法律程序操作最終使公司蒙受經濟損失。
從該案例,我們可以給出以下建議和經驗:
1、公司不能無故扣除員工的工資,當部門提出要求扣留員工工資時,人事部必須向其索要可靠證據,并在第一時間提請法律有關保護,不能擅自扣留員工的工資。
2、必須完善公司人事制度,做到制度公示,最好的方法是請每個員工簽字確認公司制度。
3、財務部門必須按月定期檢查員工借款情況,如發現問題可及時解決,不要把問題積壓到最后,“秋后總算賬”,到時吃虧的還是公司。有些問題可以事前規定“游戲規則”,例如:在借款單中應該寫明,員工在一個月內未歸還借款,又無合理解釋,本人同意財務部通知人事部,從本人工資中扣除所欠借款。這樣可以保障公司的權利。
4、完善公司薪酬制度。為防止銷售人員和經銷商之間有財務問題,而一旦員工離職,公司沒辦法追回損失的現象,建議人事部門可以改革銷售人員薪酬制度,事前預留一定的.金額,以備后用。
【評析】本案的爭議在現實生活中較具典型性,用人單位支付了大筆培訓費培訓本單位職工后,職工卻不愿繼續為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不僅損失了培訓費用,而且往往是為競爭對手培養了人才。本案中林某所在的酒店可以向林某追索培訓費。
首先,本案中林某所接受的培訓學習不是一種基本職業技能訓練,而是一種提高訓練。該酒店不負有對林某進行廚藝水平提高培訓學習的義務。
其次,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勞辦發[1995]264號文件精神,即享有向職工追索培訓費權利的用人單位,必須是有支付貨幣憑證的出資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的用人單位。酒店為林某提高廚藝出資六千元進行培訓,有支付貨幣憑證因此林某所在的酒店具備了向職工追索培訓費的必要條件。
第三,林某所在的酒店可以向林某追索六千元培訓費。因為勞動部頒布的《企業職工培訓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由企業出資(有支付憑證)對職工進行文化技術業務培訓的,當該職工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時,已簽訂培訓合同的按培訓合同執行;未簽訂培訓合同的按勞動合同執行。因培訓費用發生爭議的,按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就本案而言,林某與酒店沒有就有關培訓事宜簽訂培訓合同,只能依照勞動合同執行,林某應該在該酒店繼續服務至合同期限屆滿--12月?,F在,林某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雙方勞動合同期限的約定,違約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即支付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四千元及林某的違約給酒店造成的經濟損失--包括酒店支付的六千元培訓費和可得利益的損失。
【案例】20xx年10月李紅到一家私營賓館打工,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月工資600元,還必須先交押金1000元。20xx年3月,該賓館以效益不好為由,每月僅開給李紅300元的工資,李紅氣不過便提出與該賓館解除合同,要求補足工資并退還押金。誰料想,賓館竟以合同未滿期,擅自解除合同構成違約為由,拒絕了李紅的要求。
【評析】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布的《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第2條規定:“企業不得向職工收取押金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賓館收取押金的行為是違反上述規定的,故應將1000元押金歸還李紅。另據我國《勞動法》第32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雖然李紅與賓館所簽合同未滿期,但由于賓館未按約定支付工資,李紅完全有權解除合同,并不構成違約,還能要求其退還押金和償付所欠的工資。若賓館拒絕,可去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仲裁后,李紅如對仲裁不服還可在接到仲裁之日起60天內向當地法院起訴,以此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們建議用人單位,一定要熟悉相關法規,了解在什么情況下,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不用支付經濟賠償,這樣就能夠避免因員工借口離職而造成自己的被動,防止不必要的人才流失。
【案例】公司招收10名工人后,出資2萬元對其進行為期10天的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上崗工作,合同期限為2年,試用期為3個月。其中一名工人張某在試用期內工作10天覺得工作吃力,書面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另一名工人李某在試用期內由于不慎違反操作規程,將價值4000元的毛坯件損毀,擔心將來再出現類似問題而賠不起,也書面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還有一名工人劉某工作1年后,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工人趙某工作2年合同到期,要求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公司認為趙某技術水平高,提出與其續簽合同,趙某不同意,公司則要求其退還20xx元培訓費,借此促使其續簽勞動合同。該公司根據上述人員的不同情況,分別在法定申訴時效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裁決張某、李某、劉某、趙某各付公司20xx元培訓費,李某還應賠償公司經濟損失4000元。
【評析】這是多起因用人單位追索培訓費發生的勞動爭議案。
這類爭議比較多見,往往是當職工要求調動、解除勞動關系、違約出走時發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本案后,依據1995年10月10日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264號)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審查用人單位有無追索培訓費的權利。用人單位向勞動者追索培訓費,必須持有本單位出資培訓職工的費用憑證。否則,無權向勞動者追索培訓費。經查,本案中該公司已提交了合法有效的培訓招收10名工人的出資憑證,因此該公司享有追索培訓費的權利。這是處理追索培訓費爭議的前提。
2.用人單位出資培訓勞動者,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本案中該公司出資培訓工人張某、李某,但是他們是在試用期內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因此,該公司不得要求其支付培訓費。
3.只有在試用期滿,勞動合同期內,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方可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用。具體支付辦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勞動者已履行的服務期遞減支付;沒有約定服務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勞動者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本案中工人劉某工作1年后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約定的合同期限履行義務,屬違約行為,應依據上述計算辦法的精神,付給×公司1000元培訓費。
勞動者解除合同通知書(模板22篇)篇十九
1.本人:身份證號:于20xx年x月x日與貴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未發放給本人),因你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而無法繼續履行,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決定從年月日起與你方解除勞動合同。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年月日前與相關責任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并向本人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本人于xx年x月x日時分前完成以上事宜。
4.請你方于xx年x月x日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結算工資及補償手續。若有延誤,工資將結算到辦理日止。
備注:
1.本人工資月薪人民幣xx整;。
2.本人xx的工資未結算;。
3.本人通過協商的渠道協商解決,對于無法協商解決的本人有權通過行政及法律手段追繳。
通知方:
xx年x月x日。
勞動者解除合同通知書(模板22篇)篇二十
如果按解除合同的原因分類,可以分為被迫解除和主動解除。其中被迫解除是因為用人單位有法定情形損害勞動者權益時,勞動者被迫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而主動解除是指勞動者由于個人原因選擇離開。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獲得經濟補償金,而因為其它勞動者自身原因離職的除非用人單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并沒有規定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獲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存在以下十一種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比較典型的做法比如給員工放假、待崗,可視為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比如超過工資發放日期未支付工資,未支付加班費等。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最低工資標準可以上當地社保局網站查詢,或者打12333咨詢。北京地區20xx年最低工資標準是1260元。這里的`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1260元是扣除了社保、公積金和稅以外到手的工資。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或者漏繳社保項目的,均為未依法繳納。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比如規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未經公司批準不得辭職,在本公司工作三年以上才能享受帶薪年假等等。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比如為使勞動者“工齡歸零”,迫使勞動者辭職后重新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通過設立關聯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交替變換用人單位名稱的;通過非法勞務派遣的;其他明顯違反誠信和公平原則的規避行為。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律師提醒:其中,1-8種情形勞動者應當事先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第9-10種情形,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必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如果是應當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況,最好用書面的方式通知并送達單位,同時還要保留好相關證據。
勞動者解除合同通知書(模板22篇)篇二十一
尊敬的 :
您好!
您和我公司于 年 月 日就 事宜簽署了編號為 的`《合同》。根據合同的約定,您應 。但您 ,您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為此,根據合同的約定,我公司有權要求您承擔如下違約責任: 。如果因為您的違約行為給我公司造成其他損失或達到解除合同條件的,我公司還將依據法律以及雙方合同的約定行使我公司的權利及追究您相應的法律責任。特請您接到本通知書。
我公司聯系人:,聯系電話: 順頌商祺!
公司
年 月 日
勞動者解除合同通知書(模板22篇)篇二十二
尊敬的公司領導:
您好!首先感謝您在百忙之中閱讀此通知書,本人自________年__月__日入職至今,一直擔任____崗位,在這1年多的時間里,我成長了很多,無論是專業技能還是為人處事方面都讓我受益頗深,感謝公司領導和同事長期對我的幫助。
經過深思熟慮,我決定單方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下面是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法”)規定的內容要求公司給本人補償如下:
1、根據勞動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本人勞動合同中明確說明工資在每個月的10日發放,但實際每次公司都以各種理由進行拖欠。)。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本人工資____元,實際只按北京市最低標準為本人繳納社保)。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公司規章制度中,存在多處違法、違規行為)勞動法中規定,只要滿足上述其中一條,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要提前30天告知公司。
2、根據勞動法中第四章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算。(本人工作__個月,要求補償__個月工資,即________元。)。
3、本人________年__月__日入職,勞動法規定,入職當月必須繳納社會保險,現要求公司將本人入職當月保險全額補繳,并將在職期間保險足額補繳,個人差額部分本人承擔,公司可在20____年7月之前為本人減員社保并補繳,如公司未能及時補繳,導致沒能減員而多上的保險,此金額本人不予承擔。
5、根據勞動法第四章第五十條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規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6、根據勞動法第四章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面試網)。
綜合上述內容,本人要求公司除工資以外,額外補償本人共計________元,所有工資及補償在本人離職當日進行結算,并開具離職證明。
本人向公司提出以上要求實屬無奈,也請公司領導理解一名普通員工爭取自己合法利益的權利。謝謝!
通知方(簽字):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