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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反分裂思想匯報精選一
通過參加此次組織生活和研討會,我深刻認識到,西藏是祖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西藏各族人民只有在祖國的大家庭中才能享受到溫暖,脫離了祖國這個大家庭,西藏各族人民的利益就不可能得到保障。自西藏和平解放以來,黨中央對西藏經濟社會的發展始終充滿了關切之情,全國各族人民始終不遺余力地支援西藏,西藏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西藏的社會主義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這種成就的取得,是因為有了黨中央的英明決策,有了“三個代表”在西藏的生動實踐,有西藏各族人民的艱苦奮斗。作為一名黨員,無論在任何時候,自己都同能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通過參加此次組織生活和研討會,自己更加深刻認識了在西藏、在xxx,深入揭批達賴,堅定不移維護祖國統一,反對民族分裂的重要意義。穩定是福,分裂是禍,已成為西藏各族人民的共識。作為一名黨員,本人深知必須旗幟鮮明地站穩立場,反對分裂。對此,自己積極響應黨支部做出的決定,帶頭深入揭批達賴政治上的反動性,宗教上的虛偽性,手段上的變化性。我也認識到,達賴無論怎樣變化,他的反動本質是不會變的。每一位黨員干部都要在思想上保持高度警惕,始終充滿憂患意識,必須堅定地反分裂。其實,思想上的學習和改造是一個永無止境的過程,只有打牢思想上的學習和改造基礎才能在反分裂斗爭中處于主動地位,今后在這方面自己也應該更加積極主動地參與。?
?通過參加此次組織生活和研討會,自己在反分裂斗爭中能立場堅定,旗幟鮮明地維護祖國統一,加強民族團結,堅持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的指導地位。堅持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則為我們分析紛繁蕪雜的社會現象的提供了理論武器,結合實際,就是要堅定信念、嚴格要求自己,不做有損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的事情。在思想上,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深入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自覺抵制腐朽落后思想的侵蝕,在大是大非問題上做到態度不曖昧,行動不動搖,堅定不移地跟黨走。?
旗幟鮮明反對分裂、保穩定紀律要求研討會個人研討材料
根據《關于在全市黨員中開展政治教育的通知》(日委辦【2018】63號)文件精神以及市委組織部《關于召開專題組織生活會的電話通知》要求,034臺黨支部于12月4日召開組織生活會,今天我們黨支部根據在組織生活會上個人存在的問題進行研討,現將本人研討內容如下:
通過參加此次支部組織的組織生活和研討會,我深刻認識到,西藏是祖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西藏各族人民只有在祖國的大家庭中才能享受到溫暖,脫離了祖國這個大家庭,西藏各族人民的利益就不可能得到保障。自西藏和平解放以來,黨中央對西藏經濟社會的發展始終充滿了關切之情,全國各族人民始終不遺余力地支援西藏,西藏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西藏的社會主義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這種成就的取得,是因為有了黨中央的英明決策,有了“三個代表”在西藏的生動實踐,有西藏各族人民的艱苦奮斗。作為一名黨員,無論在任何時候,自己都同能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通過參加此次支部組織的組織生活和研討會,自己更加深刻認識了在西藏、在日喀則,深入揭批達賴,堅定不移維護祖國統一,反對民族分裂的重要意義。穩定是福,分裂是禍,已成為西藏各族人民的共識。作為一名黨員,本人深知必須旗幟鮮明地站穩立場,反對分裂。對此,自己積極響應黨支部做出的決定,帶頭深入揭批達賴政治上的反動性,宗教上的虛偽性,手段上的變化性。我也認識到,達賴無論怎樣變化,他的反動本質是不會變的。每一位黨員干部都要在思想上保持高度警惕,始終充滿憂患意識,必須堅定地反分裂。其實,思想上的學習和改造是一個永無止境的過程,只有打牢思想上的學習和改造基礎才能在反分裂斗爭中處于主動地位,今后在這方面自己也應該更加積極主動地參與。
??通過參加此次支部組織的組織生活和研討會,自己在反分裂斗爭中能立場堅定,旗幟鮮明地維護祖國統一,加強民族團結,堅持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的指導地位。堅持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則為我們分析紛繁蕪雜的社會現象的提供了理論武器,結合實際,就是要堅定信念、嚴格要求自己,不做有損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的事情。在思想上,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武裝自己的頭腦,深入學習科學發展觀、社會主義榮辱觀,自覺抵制腐朽落后思想的侵蝕,在大是大非問題上做到態度不曖昧,行動不動搖,堅定不移地跟黨走。
???但是,從此次學習和研討中也發現一定的問題,自己理論水平不高,與黨的要求還存在一定的差距。今后我將不斷努力學習理論知識,指導自身實踐,為祖國的完全統一、不斷發展進步做出自己的貢獻。
???以上如有不到、不深之處,懇請組織和同志們多提保貴意見。同時,我決心在黨支部的指導下,在同志們的提醒幫助下進一步學習并改進自己,做到言必行、行必果。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對自己存在問題認真加以改正。
有關反分裂思想匯報精選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遏制和消除極端化,防范極端化侵害,實現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去極端化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極端化,是指受極端主義影響,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觀念,排斥、干預正常生產、生活的言論和行為。
本條例所稱極端主義,是指以歪曲宗教教義或者其他方法煽動仇恨、煽動歧視、鼓吹暴力等的主張和行為。
自治區預防、遏制和消除極端化,預防和懲治極端主義犯罪活動。
第四條去極端化應當堅持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堅持宗教中國化、法治化方向,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第五條去極端化工作實行領導責任制和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制。
第六條自治區、州(市、地)、縣(市、區)設立去極端化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去極端化。
去極端化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履行調查研究、指導協調、督促檢查等相關職能。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抵制和反對極端化,檢舉揭發極端化言行。
第八條對在去極端化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極端化的主要表現
第九條受極端主義影響,下列言論和行為屬于極端化,予以禁止:
(一)宣揚、散布極端化思想的;
(二)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強迫他人參加宗教活動,強迫他人向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提供財物或者勞務的;
(三)干涉他人婚喪嫁娶、遺產繼承等活動的;
(四)干涉他人與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員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生活,驅趕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員離開居住地的;
(五)干預文化娛樂活動,排斥、拒絕廣播、電視等公共產品和服務的;
(六)泛化清真概念,將清真概念擴大到清真食品領域之外的其他領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預他人世俗生活的;
(七)自己或強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極端化標志的;
(八)以非正常蓄須、起名渲染宗教狂熱的;
(九)不履行法律手續以宗教方式結婚或者離婚的;
(十)不允許子女接受國民教育,妨礙國家教育制度實施的;
(十一)恐嚇、誘導他人抵制享受國家政策,故意損毀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國家法定證件以及污損人民幣的;
(十二)故意損毀、破壞公私財物的;
(十三)出版、印刷、發行、銷售、制作、下載、存儲、復制、查閱、摘抄、持有含極端化內容的文章、出版物、音視頻的;
(十四)蓄意干涉或破壞計劃生育政策實施的;
(十五)其他極端化言論和行為。
第三章預防、遏制和消除極端化
第十條去極端化應當準確把握民族習俗、正常宗教活動、非法宗教活動與極端化行為的界限,區分性質,分類施策,堅持團結教育大多數,孤立打擊極少數。
第十一條去極端化應當堅持系統治理、綜合施策、標本兼治,與改善民生、脫貧致富、民族團結進步創建等緊密結合起來,實現相互促進。
第十二條去極端化應當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和輿論導向,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加強意識形態領域反滲透、反分裂斗爭,禁止利用各種媒介宣揚極端化,擾亂社會秩序。禁止任何機構和個人借課題研究、社會調查、學術論壇等傳播、宣揚極端化。
第十三條去極端化應當開展大宣講、大學習、大討論,用現代科學文化知識教育群眾崇尚科學、文明,用法律知識教育群眾學法遵法,用宗教正信正本清源,駁斥邪說謬論,引導信教群眾確立正信正行,自覺抵制極端化。
第十四條去極端化應當做好教育轉化工作,實行個別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法治教育與幫教活動相結合,思想教育、心理輔導、行為矯正與技能培訓相結合,教育轉化與人文關懷相結合,增強教育轉化成效。
第十五條去極端化應當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發揮社區、行業部門以及各類企業作用,做好流動人口去極端化工作。
第四章政府及相關部門的主要職責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去極端化工作。
第十七條民族、宗教部門應當開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團結宣傳教育活動,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鞏固完善宗教人士教育培訓和服務管理機制,加強對宗教教職人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活動的服務管理,加強宗教出版物的審核,組織宗教教職人員做好講經解經工作,引導正信正行。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動、非法宗教宣傳品、非法宗教網絡傳播。
第十八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指導、協調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開展普法活動,培育和提高各族群眾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意識。加強監獄管理,防范遏制極端化在監獄傳播,做好相關改造、教育、轉化工作。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防范打擊極端化違法犯罪活動,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非法宗教活動、非法宗教宣傳品、非法宗教網絡傳播的綜合治理工作。防范打擊利用互聯網、移動存儲介質等從事極端化違法犯罪活動、境外極端勢力滲透破壞活動、非法出入境活動,加強對重點人員的管控。
第二十條教育部門應當防范極端化干預國民教育,加強對師生進行民族宗教政策、有關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教育,引導師生正確認識和對待宗教,加強教材、教學輔導材料審核,防范和抵御極端化向校園滲透。
第二十一條文化部門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進步、開放、包容、文明、科學的理念,創新文化活動,引領文明風尚。加強基層文化設施建設,豐富文化產品,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加強文化市場監管,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治理非法宗教宣傳品。
第二十二條新聞出版廣電部門應當弘揚主旋律,強化去極端化宣傳教育,提高出版物、廣播影視節目的數量和質量,加強各類節目的審核,加強正面引導,增強各族群眾自覺抵御極端化滲透的意識。
第二十三條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去極端化宣傳教育,強化行業管理,防范極端化傳播和滲透。
第二十四條衛生計生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去極端化宣傳教育,防范極端化破壞計劃生育政策實施和在醫療衛生場所傳播。
第二十五條網信、經信和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網站、論壇、微博、qq、微信等自媒體和即時通訊軟件的管理,及時發現含有極端化內容的不良信息,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停止傳輸、刪除相關信息,或者關閉相關網站、關停相關服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執行,并保存相關記錄,協助進行調查。
第二十六條電信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電信業務經營者落實對手機、聲訊臺、固定電話等通信工具中含有極端化內容的音頻、留言、通話記錄等監督制度和安全技術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極端化內容的信息傳播。電信業務經營者發現含有極端化內容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刪除相關信息,留存證據,及時報案;對互聯網上跨境傳輸的含有極端化內容的信息,應當采取技術措施予以阻斷,協助公安機關進行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婚姻、社會組織的登記和管理,防范和抵御極端化滲透。
第二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加強經營許可、注冊登記和產品的生產經營管理,堵住源頭,防止宣揚極端化的物品進入市場,并依法查處市場內宣揚極端化的物品。
第二十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上級人民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指導下,依法加強宗教事務管理,治理非法宗教活動、非法宗教宣傳品等,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制定推行新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提高法治化水平,建立常態化治理機制,依法做好去極端化工作。
第五章社會各方面應當履行的責任
第三十條全社會應當共同參與去極端化工作。各族群眾應當學法守法,樹立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增強國家意識、公民意識、法律意識、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自覺抵制和遠離極端化。
第三十一條工會應當在工會組織、會員中進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組織開展去極端化活動,防范極端化在工會會員中傳播。
第三十二條共青團應當對青少年進行民族宗教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的教育,鼓勵各族青少年交往交流交融,引導各族青少年抵制極端化、崇尚先進文化、適應現代生活。
第三十三條婦聯應當對婦女進行先進文化教育,加強對受極端化影響婦女的教育管理,引導幫助其融入現代文明社會,自覺抵制非法宗教活動和極端化。
第三十四條科協應當在全社會普及科學知識、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倡導科學方法、講好科學故事,引導各族群眾崇尚科學、健康、文明的生產生活方式,提高科學認知能力,自覺抵制和反對極端化。
第三十五條宗教團體應當對宗教教義教規作出符合時代進步要求的闡釋,批駁極端的宗教思想觀念,發揮在去極端化工作中的作用,引導信教群眾正確處理法律與教規的關系,確立正信,抵制極端,做守法公民。
第三十六條工商聯、文聯、社科聯、學會、協會、基金會等各類社會團體和社會組織應當根據自身的特點和優勢,做好去極端化工作。
第三十七條學校應當對師生員工加強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增強反分裂、反滲透意識。發揮好教師在去極端化中的引導作用,教育學生崇尚科學、追求真理、反對迷信,抵制極端化。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學校講臺、講壇、論壇等,散布、傳播極端化言論。
第三十八條各級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以及各類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去極端化教育培訓,推動去極端化宣講教育進農村、進牧區、進社區、進企業。
第三十九條高等院校及有關社科研究機構應當加強民族宗教理論和政策研究,加強去極端化研究。
第四十條宗教院校應當堅持宗教中國化方向,認真履行培養培訓宗教教職人員職責,防范極端化滲透。
第四十一條大眾傳媒、新興媒體應當創新載體和方式,針對不同對象和受眾特點,多渠道開展去極端化宣傳活動。
第四十二條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員、公共交通工具、車站、機場等的工作人員,應當勸阻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極端化標志人員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當履行去極端化的責任,教育引導員工愛崗敬業、遵規守法、團結和睦,反對極端化言論和行為。
第四十四條家庭及其成員應當遵法、守法。家長應當以良好的品行影響子女,教育子女崇尚科學,追求文明,維護民族團結,抵制和反對極端化。
第四十五條宗教教職人員應當向信教群眾宣傳相互包容、和諧共處、團結友善理念,將愛國、和平、團結、中道、寬容、善行等教義貫穿到講經解經活動中,旗幟鮮明地批駁極端化,引導信教群眾樹立正信正行,抵御極端化的滲透。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單位責令改正,予以批評教育或者法治教育;情節較重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辦法》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去極端化工作領導小組、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去極端化工作中未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去極端化的具體規定和辦法。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有關反分裂思想匯報精選三
? ?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嚴肅黨的政治紀律,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重大決策決定和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堅決維護中央權威,堅決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推進新疆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應當遵守和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對于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快查快結、嚴肅處理。
第三條堅持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凡是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必須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四條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地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地予以處理。
第五條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第六條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處理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七條本規定適用于自治區范圍內違反黨的政治紀律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二章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及紀律處分
第八條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和基本要求,或者反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和制度,或者反對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重大決策決定和工作部署的集會、游行、示威、罷課、罷工、罷市等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組織、利用宗教活動或者宗教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妨礙黨和國家法律法規、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重大決策決定和工作部署的貫徹實施,或者組織、參與民族分裂活動、暴力恐怖活動、宗教極端活動,煽動宗教狂熱和騷亂鬧事,破壞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條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妨礙黨和國家法律法規、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重大決策決定和工作部署的貫徹實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壞正常社會秩序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條組織、領導旨在反對黨的領導、敵視政府或者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組織、領導非法宗教組織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一條拒不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重大決策決定和工作部署,或者故意作出與之相違背的決策決定和工作安排,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在反對民族分裂主義、暴力恐怖主義和宗教極端主義等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態度不堅決,落實組織的決策決定和工作部署行動遲緩、執行不力或者有其它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給國家和集體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在處置民族分裂活動、暴力恐怖活動、宗教極端活動或者打擊利用宗教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過程中,擅離職守或者臨危退縮、臨陣脫逃,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二條公開發表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改革開放、反對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重大決策決定和工作部署,或者公開發表涉及鼓吹和支持民族分裂主義、暴力恐怖主義和宗教極端主義內容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改革開放或者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重大決策決定和工作部署以及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公開發表歪曲新疆歷史、民族發展史和宗教演變史,破壞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情節較輕的,紿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三條編造、散播謠言、虛假信息或者其他對社會有害信息,丑化黨和國家形象,破壞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明知有編造、散播謠言、虛假信息或者其他對社會有害信息的行為,不制止、不報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十四條為民族分裂活動、暴力恐怖活動、宗教極端活動,或者為挑撥民族關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所或者其他支持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窩藏、包庇、縱容、支持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極端分子,或者為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極端分子通風報信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涉及民族分裂活動、暴力恐怖活動、宗教極端活動的案件隱瞞不報、壓案不查或者干擾辦案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五條對民族分裂活動、暴力恐怖活動、宗教極端活動或者對挑撥民族關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發現后不制止、不報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父母、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參與民族分裂活動、暴力恐怖活動、宗教極端活動,或者對挑撥民族關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知情不報、瞞報、謊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六條 從國(境)外攜帶反動印刷品、音像制品和電子讀物等入境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七條 收聽、收看涉及民族分裂主義、暴力恐怖主義、宗教極端主義和損害國家統一、民族團結以及社會穩定內容的音頻視頻(包括國境外宗教廣播電視節目)、通訊傳媒、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八條 非法出版、印刷、復制、制作、發行、銷售宗教類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包括引進國境外宣傳宗教的影視作品),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九條 利用計算機網絡、通訊傳媒、移動存儲介質、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傳播、散布民族分裂主義、暴力恐怖主義、宗教極端主義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條 組織、參與或者許可編印、譯制、傳播非法宗教宣傳品的;組織、參與或者許可帶有損害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內容的演藝娛樂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 信仰宗教,組織、參加宗教活動,屢教不改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二條 參加零散朝覲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父母、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參加零散朝覲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為零散朝覲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或者為持假護照、冒用他人護照朝覲提供方便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三條 組織、參與非法教(學)經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煽動、包庇、縱容、支持非法教(學)經活動,或者引誘、強迫、唆使、縱容、包庇、支持父母、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參加非法教(學)經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 教育工作者中的黨員和學生黨員組織或者參加宗教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未經批準在學校、教育培訓機構開設宗教課程、傳播宗教思想,或者建立宗教團體和組織、發展教徒,或者設立宗教場所、舉行宗教活動,或者穿戴宗教服飾、佩戴宗教標志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上述活動或者有上述行為,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引誘、強迫、唆使、包庇、縱容、支持他人特別是未成年人、在校學生信仰宗教、參加宗教活動或者穿戴宗教服飾、佩戴宗教標志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六條 擅自批準新建、改建、擴建、重建(包括異址重建)、裝修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弄虛作假騙取批準修建宗教活動場所,或者擅自批準將其他建筑變相用于宗教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 違反規定任免宗教教職人員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二十八條 參加國(境)外情報組織或者向國(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非法提供情報,或者故意泄露黨和國家秘密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違法后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言論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 在涉外活動中,其行為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條 擅自與國(境)外宗教組織聯系,資助與國(境)外宗教組織交往的活動,或者擅自接受國(境)外宗教組織和個人用于宗教事務的捐贈,或者在對外經濟、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動中接受附加宗教條件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一條 有其他違反黨的政治紀律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二條 黨組織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改組或者解散。
第三十三條 對有本規定所列違紀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2月20日印發的《自治區紀委關于對共產黨員、黨組織在反分裂斗爭中違反黨的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規定》同時廢止。
有關反分裂思想匯報精選四
意識形態領域反分裂斗爭這項特殊任務,貫穿于工作的始終。通過第一階段的學習,自己充分認識到,必須徹底轉變以前一些不正確的觀念,增強服務意識和干部的責任意識,一定要做到熱情禮貌、耐心細致、態度溫和,耐心解答他們提出的問題,全心全意地幫助他們解決所遇到的困難,滿腔熱情地為基層群眾服好務,應從現在做起、從我做起、從小事做起,對自己的思想作風、學風、工作作風和生活作風進行認真的對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
根據地區教工委和縣委關于深入開展反分裂斗爭再教育活動的部署和總體要求,通過對反分裂教育材料的學習,我深刻地認識到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全面貫徹落實中央和自治區反分裂教育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識到必須從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地區教工委和縣上反分裂.中教育的總體要求,通過第一、第二階段的學習討論,在邊學習、邊對照、邊查找、邊改進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同時,緊緊圍繞縣委提出的“八查”,結合自身實際,認真查找思想認識上的差距,認真查找工作上的薄弱環節,切實把意識形態領域反分裂斗爭這項特殊任務,貫穿于工作的始終。
通過第一階段的學習,自己充分認識到,必須徹底轉變以前一些不正確的觀念,增強服務意識和干部的責任意識,一定要做到熱情禮貌、耐心細致、態度溫和,耐心解答他們提出的問題,全心全意地幫助他們解決所遇到的困難,滿腔熱情地為基層群眾服好務,應從現在做起、從我做起、從小事做起,對自己的思想作風、學風、工作作風和生活作風進行認真的對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改進,以良好的工作作風和開拓進取、與時俱進的精神風貌為本縣的發展添磚加瓦!
在工作中勤奮好學、學以致用,牢固樹立終身學習的思想,堅持.論聯系實際的馬克思主義學風,努力在建設學習型政黨和學習型社會中走在前列,把學習的體會和成果轉化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轉化為推動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的能力。我在深入學習、提高認識的基礎上,通過自己提、大家議、領導點、群眾談、組織定,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結合我們單位和個人實際情況;方認真思考,總結經驗,吸取教訓,深刻剖析,通過正反兩方面的對照,揚長避短,實現]的..民族團結和社會的穩定發展。現根據自身情況和工作實際,自我剖析如下:
1、反分裂.論學習欠缺,.論與實際脫節。.論學習不刻苦,沒有系統地鉆研反分裂.論,特別是對當地民族情況;方案和反分裂.論研讀欠缺,只注重表面學習,沒能準確把握反裂的深刻內涵和精神實質;忽視了.論對實際工作的指導作用,導致.論學習與實際工作脫節,對待.論學習,只滿足于片面地引用個別原.,而不能有效地與實際工作緊密結合起來。
2、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鑒別力有待加強。新疆是反分裂的前沿陣地,而喀什地區又新疆反分裂的重點,黨中央和自治區早就指出,新疆的主要危險來自民族分裂主義和非法宗教活動。雖然平時也在學習,但在貫徹落實中仍然存在一些差距,沒有充分估計到反分裂、反滲透斗爭的長期性,復雜性和艱巨性。總認為少數壞人于我們作對,形不成大氣候,也翻不了大浪,在思想上重視不夠。有時認為民族問題是個敏感問題,說得多了傷害民族感情,影響民族團結。況且目前教科系統比較穩定,近年來沒有出大亂子,存在麻痹思想。
3、工作作風不夠扎實,存在急于求進的情緒。一是接到任務,有時首先想到的是怎樣盡快完成,而不是怎樣做到最好,特別是任務多、壓力大的時候更是如此,存在應付以求過關的想法,導致工作缺乏耐心,產生急躁情緒,影響工作效果,沒有時刻以高標準嚴格要求自己;二是欠缺創新意識,沒有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局限于上級布置什么做什么,有時產生的新想法也只是停留于心動而無行動的狀態;三是對有關的政策法規研究少,工作方法簡單,致使工作效果不佳。
4、未能牢固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觀念。感覺自己年齡大了,身體也不太好,只注重于領導怎么安排怎么去做,未能做到“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缺乏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
1、對中央7號文件和自治區5號文件以及江澤民同志、胡錦濤總書記視察新疆時重要講話精神的實質領會不深,沒有站在全國穩定的大局的高度、對待反對民族分裂主義和非法宗教活動,小看了他們對社會的危害,忽視了小事不管,就會滋長囂張氣焰變成大事的后果。由于認識上的偏差,工作中貫徹上級的決策不夠,旗幟鮮明地講的不夠,.直氣壯的管.不夠
2、政治.論學習不夠深入,政治.論修養不到家。對學習自覺性稍差、重視不夠以及政治鑒別力缺乏的問題,究其思想根源:一是沒有把.論學習放在重要位置,學習存在片面性,這是政治.論不成熟的具體表現。二是.論與實踐隔離,忽視了.論與實踐的辨證唯物關系。
3、工作作風不夠扎實。工作標準定調太低,滿足于現狀,不求有功,但求無過,表現為精神狀態不佳,必然影響工作效率。
4、群眾工作經驗不豐富,宗旨意識淡薄。對黨的群眾路線認識不深,還沒有真正在思想上、行動上樹立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公仆意識,對堅持改造自己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群眾觀念淡薄,密切聯系群眾不夠,缺乏虛心向人民群眾學習的思想。
我決心通過這次對照檢查,找準問題,抓住產生問題的根源,認清今后努力方向!虛心誠懇接受大家的批評和幫助,彌補思想上和工作上的不足。
1、加強政治.論學習,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加強政治.論學習,提高自己的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鑒別力,樹立科學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要以解決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問題為出發點,以改進自己的工作作風和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益為落腳點,堅持不懈地學習鄧小平.論的科學體系,特別要在.論聯系實際、指導實踐上下真功夫,不斷提高.論學習的效果,實現論與實際相統一。
2、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要努力做到善于克服消極思維、模糊認識所造成的各種束縛,破除急躁情緒,迎難而上,積極工作;善于對遇到的問題進行.性思考,深挖其中的規律性;善于從事物之間的種種聯系去分析和解決問題;善于從政治、全局的高度認識事物;善于根據個人具體情況;方案和自身工作特點,不斷完善和提高自己,腳踏實地的投入到工作中去
3、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要想方設法提高辦事效率,以良好的精神風貌接待來辦事的群眾,耐心解答群眾的疑問,絕不讓“門難進”、“人難找”,絕不讓“門難進”、“人難找”、“臉難看”、“事難辦”的現象在自己身上發生。牢記“人民群眾才是創造歷史的英雄”的重要觀點,深入群眾,虛心向人民群眾學習,不斷豐富群眾工作經驗,把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觀念真正落實到行動中去牢記“人民群眾才是創造歷史的英雄”的重要觀點,深入群眾,虛心向人民群眾學習,不斷豐富群眾工作經驗,把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觀念真正落實到行動中
4、搞好廉政建設和改進工作作風。把個人的追求融入到中心建設的需要中,正確對待權力、金錢、名利,時刻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從思想上筑起抵御腐朽思想侵蝕的堅固防線,增強拒腐防變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堂堂正正做人,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時刻以樹立良好形象為自己行動、處世的準則,在生活上嚴格要求自己,敢于抵制各種不正之風和腐敗行為,努力做到勤政廉潔。
有關反分裂思想匯報精選五
反分裂反滲透意識教育學習總結 開展意識形態領域反分裂反滲透意識教育是我系積極應對國際形勢新變化做出的一項重大戰略決策,是維護祖國統一、反對民族分裂,從思想上筑起反分裂的鋼鐵長城,把反分裂反滲透斗爭引向深入的迫切需要。我系充分認識到開展這次再教育活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系部領導的正確領導下,認真貫徹關于開展反分裂反滲透意識教育活動的實施意見,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組織全系統廣大教職工積極開展集中教育活動,經過四個月的嚴肅認真的教育活動工作,已圓滿完成了各項任務,現將這次集中教育活動工作總結如下:
一、 領導高度重視,建立健全活動領導機構,反分裂反 滲透意識教育順利開展
首先系部領導高度重視反分裂反滲透斗爭集中教育活動,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實行“一把手”親自抓,系部普拉提主任為第一責任人,負總責,親自抓,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統籌安排,精心組織,扎實推進,為活動的順利開展提供了有力組織保障。
其次根據《學校創建自治區級“平安校園”實施方案》的計劃,普拉提主任召開了動員大會,學校根據《實施方案》確定了反分裂反滲透集中教育活動的工作思路,制定了《反
分裂反滲透意識教育活動學習計劃》,全面分解落實了《實施意見》的各項要求,在加強政治理論教育,筑牢思想防線,揭露“三股勢力”丑惡嘴臉,解決反分裂斗爭中存在的問題等方面都做了具體安排。在實際工作中,系部對反分裂再教育活動進行統一部署,將其與各項工作緊密結合,保障了反分裂反滲透教育學習活動的順利開展。
二、積極開展教育活動,大力營造宣傳氛圍
為形成良好的宣傳氛圍,系部組織開展了“揭批熱比婭之流的反動本質”和揭批“8.4”系列暴力恐怖案和“三股勢力”的分裂破壞活動的危害等主題揭批討論活動, 教師們認識到反分裂反滲透關系到祖國統一、民族團結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直接關系到新疆的長治久安和未來發展,讓大家再一次看清了 “三股勢力”的本質和危害;進一步認清了“世維會”及境內外“三股勢力”“假人權、假民主,真暴力、真恐怖”的丑惡嘴臉和險惡用心。
通過此次教育學習活動,我系教師深刻意識到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價值觀和人生觀,提高自己辨別是非曲直的能力是至關重要的,意識到要正確地認識問題、認識世界,用科學知識來武裝頭腦,用科學發展觀來指導我們的行動,在生活學習中,堅決做到反分裂、反滲透,堅決抵制并揭發不良思想向學生傳播和滲透,努力成為一名有祖國榮譽感和社會責任感的社會主義合格公民。
有關反分裂思想匯報精選六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嚴肅黨的政治紀律,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重大決策決定和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堅決維護中央權威,堅決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推進新疆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應當遵守和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對于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快查快結、嚴肅處理。
第三條?堅持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凡是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必須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四條?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地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地予以處理。
第五條?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第六條?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處理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七條?本規定適用于自治區范圍內違反黨的政治紀律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二章?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及紀律處分
第八條?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和基本要求,或者反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和制度,或者反對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重大決策決定和工作部署的集會、游行、示威、罷課、罷工、罷市等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組織、利用宗教活動或者宗教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妨礙黨和國家法律法規、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重大決策決定和工作部署的貫徹實施,或者組織、參與民族分裂活動、暴力恐怖活動、宗教極端活動,煽動宗教狂熱和騷亂鬧事,破壞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條?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妨礙黨和國家法律法規、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重大決策決定和工作部署的貫徹實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壞正常社會秩序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條?組織、領導旨在反對黨的領導、敵視政府或者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組織、領導非法宗教組織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一條?拒不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重大決策決定和工作部署,或者故意作出與之相違背的決策決定和工作安排,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在反對民族分裂主義、暴力恐怖主義和宗教極端主義等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態度不堅決,落實組織的決策決定和工作部署行動遲緩、執行不力或者有其它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給國家和集體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在處置民族分裂活動、暴力恐怖活動、宗教極端活動或者打擊利用宗教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過程中,擅離職守或者臨危退縮、臨陣脫逃,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二條?公開發表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改革開放、反對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重大決策決定和工作部署,或者公開發表涉及鼓吹和支持民族分裂主義、暴力恐怖主義和宗教極端主義內容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改革開放或者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重大決策決定和工作部署以及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公開發表歪曲新疆歷史、民族發展史和宗教演變史,破壞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情節較輕的,紿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三條?編造、散播謠言、虛假信息或者其他對社會有害信息,丑化黨和國家形象,破壞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明知有編造、散播謠言、虛假信息或者其他對社會有害信息的行為,不制止、不報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十四條?為民族分裂活動、暴力恐怖活動、宗教極端活動,或者為挑撥民族關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所或者其他支持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窩藏、包庇、縱容、支持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極端分子,或者為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極端分子通風報信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涉及民族分裂活動、暴力恐怖活動、宗教極端活動的案件隱瞞不報、壓案不查或者干擾辦案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五條?對民族分裂活動、暴力恐怖活動、宗教極端活動或者對挑撥民族關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發現后不制止、不報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父母、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參與民族分裂活動、暴力恐怖活動、宗教極端活動,或者對挑撥民族關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知情不報、瞞報、謊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六條?從國(境)外攜帶反動印刷品、音像制品和電子讀物等入境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七條?收聽、收看涉及民族分裂主義、暴力恐怖主義、宗教極端主義和損害國家統一、民族團結以及社會穩定內容的音頻視頻(包括國外宗教廣播電視節目)、通訊傳媒、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八條?非法出版、印刷、復制、制作、發行、銷售宗教類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包括引進國外宣傳宗教的影視作品),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九條?利用計算機網絡、通訊傳媒、移動存儲介質、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傳播、散布民族分裂主義、暴力恐怖主義、宗教極端主義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條?組織、參與或者許可編印、譯制、傳播非法宗教宣傳品的;組織、參與或者許可帶有損害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內容的演藝娛樂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信仰宗教,組織、參加宗教活動,屢教不改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二條?參加零散朝覲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父母、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參加零散朝覲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為零散朝覲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或者為持假護照、冒用他人護照朝覲提供方便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三條?組織、參與非法教(學)經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煽動、包庇、縱容、支持非法教(學)經活動,或者引誘、強迫、唆使、縱容、包庇、支持父母、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參加非法教(學)經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教育工作者中的黨員和學生黨員組織或者參加宗教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未經批準在學校、教育培訓機構開設宗教課程、傳播宗教思想,或者建立宗教團體和組織、發展教徒,或者設立宗教場所、舉行宗教活動,或者穿戴宗教服飾、佩戴宗教標志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上述活動或者有上述行為,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引誘、強迫、唆使、包庇、縱容、支持他人特別是未成年人、在校學生信仰宗教、參加宗教活動或者穿戴宗教服飾、佩戴宗教標志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六條?擅自批準新建、改建、擴建、重建(包括異址重建)、裝修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弄虛作假騙取批準修建宗教活動場所,或者擅自批準將其他建筑變相用于宗教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違反規定任免宗教教職人員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二十八條?參加國(境)外情報組織或者向國(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非法提供情報,或者故意泄露黨和國家秘密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違法后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言論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在涉外活動中,其行為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條?擅自與國(境)外宗教組織聯系,資助與國(境)外宗教組織交往的活動,或者擅自接受國(境)外宗教組織和個人用于宗教事務的捐贈,或者在對外經濟、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動中接受附加宗教條件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一條?有其他違反黨的政治紀律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二條?黨組織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改組或者解散。
第三十三條?對有本規定所列違紀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由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2月20日印發的《自治區紀委關于對共產黨員、黨組織在反分裂斗爭中違反黨的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