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在交易關系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是信任和合作的基礎。以下是一些行業領域中常見的合同協議案例,供大家研究和學習。
2023年協議與合同的區別(通用16篇)篇一
投標報價及合同風險是承包商所要面臨的重要經營風險,主要體現在投標報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是否低于成本,報價組成是否合理,合同主要條款的定義是否準確或明確,合同條款中是否存在不平等條款,合同條款是否有遺漏等,在承包商的經營過程中,應全面掌握這些風險因素,盡量利用各種可操控的方法來規避這些風險,使企業的經營風險降到最低。
一、投標報價的主要風險規避。
投標報價的確定,不管是按定額結算還是清單報價,項目價格均不得低于成本價,必須堅持有利可盈的原則。在收到招標文件和工程量清單時,承包商應組織相關人員對招標文件進行分析,尤其是對招標文件中的計價方式和規定、投標報價的各種須知和注意事項、評標辦法、合同主要條款、附件等進行研究,以利于后續的投標報價工作。在投標報價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1、嚴格按照招文件的規定和要求進行商務標和技術標的編制。計價辦法、商務標格式、頁面設置、簽字蓋章要求等細節都須注意,任何一項偏差,都可能導致標書不被接受。
2、在準確把握成本構成的各要素、報價準確合理的基礎上,可利用不平衡報價法。對能夠早日結帳的項目和預計今后對量時工程量會增加的項目適當高報,對后期工程和預計工程量會減少的項目適當低報,以利于資金周轉和結算時多得利。高報和低報的幅度一般控制在10%以內,不宜超過,以免引起發包方反感導致意料之外的情況發生。
3、投標組價完成后,還應利用歷史資料和成本估算指標進行實際成本測算,在實際成本的基礎上加適當的利潤率,以此作為能接受的最低報價的參考。
4、考慮合同主要條款中規定的工程量清單之外的對投標單位的工作要求和約束罰則。這也是一項隱形的費用,在估算成本時須考慮進去。是否進入投標報價則視具體情況決定,估計費用不大時可不計入,費用較高時可適當進入報價,還要考慮高估費用可能會使報價失去競爭性。
二、合同主要風險規避。
盡管如此,建筑施工企業在合同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程序進行評審,防止合同中的條款成為不利條款,把合同的隱患消滅在評審階段,從而達到控制風險的目的。為此,在具體評審工作中要著重把握好以下四個方面:
1、合同價款的約定和調整方法。對招標文件主要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合同價款約定方式和調整方式進行分析。在三種合同價款約定方式中,現行一般為固定綜合單價合同,須仔細核對綜合單價中包括的風險范圍的內容,對有些不合理的風險可拒絕承擔;對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進行重點分析,針對各種調整因素約定具體的調整方法,以利于結算時有據可循。如還有重要的合同價款調整因素,可在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一欄里單獨寫上或在增訂條款中補充。把可能發生的結算扯皮現象提前做好防范。
2、工程款的支付條件。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條件要符合企業自身能力和資金安排。工程款到位的時間和數量關系到工程施工能否順利進行。就目前建筑市場而言,承包商墊資行為是普遍存在的,但企業必須考慮自身的承受能力,一旦資金缺口大,自有資金接濟不上,將會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因此工程款如何支付應當在合同專用條款或補充協議中約定明確,并有對發包方的約束罰則。否則,因資金緊缺造成企業內、外資金周轉困難,勢必加大企業的經營風險。
3、如何應對合同中的不平等條款。發包方一般會在招標文件的主要合同條款中規定一些不合理的或轉嫁應由發包方承擔的風險的內容,對于這些內容,要具體分析具體應對。多收集建筑行業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并盡量利用合同的通用條款。法律法規對雙方都是公平的,利用這些資料和發包方進行談判,曉之以理,讓發包方了解他們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也讓發包方了解承包方不可能承擔無限的風險,最后使之放棄這些霸王條款,或者公平分擔。
4、強化合同監控,各主要部門均要參與意見。實行合同的集中審查、審批和管理,規范并形成為精細、嚴密、標準的合同文本,減少并逐漸杜絕在合同內容上出現大的漏洞。合同的經手應由市場部、商務部、法律顧問等各個主要部門人員參與,從各個專業角度完善合同,以達到從合同的訂立上防止經濟糾紛的產生,降低合同風險的目的。
在我國當前市場經濟體制情況下,承包商的經營風險具有多樣性、復雜性、破壞性等基本特點,尤其是投標報價與合同的風險,是承包商需要重點防范和注意的,企業能不能掙錢,主要也是看這兩個方面。規避經營風險是一項系統工程,我們應在實踐中探索前進,逐步建立起規避風險的有效機制,不斷取得規避風險的成效。
參考文獻:《建筑工程承包商的投標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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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協議與合同的區別(通用16篇)篇二
一、所謂協議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具有政治、經濟或其他關系的契約。協議,在其所表示的意義、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合同是相同的。經濟合同和以經濟為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為契約,兩者都是確立當事人雙方法律關系的法律文書。
二、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并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從其區別角度來說,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三、合同與協議是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并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四、《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從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協議。但根據邏輯學的原理,協議是合同的以種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協議,但并非所有的協議都是合同,所以說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
五、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而協議的特點是簡單、概括、原則。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名字并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看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并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同樣具備上述特征的協議就是合同。
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備忘錄,名字并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
2023年協議與合同的區別(通用16篇)篇三
1、嚴格地說,勞動協議和勞動合同是有區別的,盡管雙方都受法律保護,通常勞動協議是單位和下崗工人簽訂的,而且最長期限是一年。而且勞動協議具體的內容如果不違法就有效,否則視為無效協議(根據你說的'情況,應該是無效協議)。
2、你的新單位要錄用你,必須要一份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因為你在之前已經有就業經歷,但是該證明書有效期是一年,就是說你和原單位解除合同后一年內找到新單位,該證明書有效,超過一年,必須用你的就失業證來辦理錄用(就失業證上要蓋上失業證明的章)。
3、開一份證明能否代替不好說,主要看你的單位所在區的勞動局,如果勞動局承認,就可以辦理錄用。
4、按照新的勞動合同法你和原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他不給上保險是它違法,通過仲裁部門可以和他簽訂勞動合同。不為你繳納保險是違法行為,這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上保險,正規上保險要有養老保險手冊。
5、和原單位解除合同了,對你也沒什么大影響,只不過是新單位錄用時有些麻煩,另外,就是他沒有為你繳納保險,會導致你的間斷保險繳費,最后退休時,工齡會減去這段時長(工齡變短),導致退休費變少。不過,等你退休恐怕還要好幾十年,那時什么政策,只有天知道,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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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協議與合同的區別(通用16篇)篇四
1)使用對象不同。合同常用于經濟方面,協議書則更多用于一般工作特別是科學研究方面。
(2)約束力不同。合同一經(依法)簽訂,便具有法律效力;協議書除作為補充合同所簽訂的意見和實際上等于合同的具有法律效力以外,未形成最后正規文本,雙方未簽字蓋章的協議(初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3)寬嚴不同。合同正文中每一條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完善。尤其是“違約責任”,要訂得非常嚴格、準確,以免發生爭議糾紛。協議書的不少條款,則可訂得原則一些,寬泛一些,允許有一定的機動性。
上述區別,寫作時應予注意。應根據事項性質,正確選用合同或者協議書。
(1)協議書常常是作為正式合同的基礎。合同往往不是談判、協商一次就可簽訂的,雙方常常要經過反復地磋商后,對合同的基本條款才逐步一致、明確。為了肯定初步商談的結果,雙方常先簽訂協議書,便于進一步洽談。這時的協議書,內容尚待完整詳盡,主要作用在于“備忘”,不具有法律效力。
下來,作為合同補充。這時協議書已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3)協議書有時等于合同。對一些難以確定隸屬于國家規定的合同種類的事項,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簽訂了“協議書”,后來也未再簽訂合同,雙方均按“協議書”上的內容履行義務和權利,這時“協議書”實質上就是合同,具有合同的同等效力。
2023年協議與合同的區別(通用16篇)篇五
一、程序的區別。
離婚協議的內容看,包括三個主要內容,即自愿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其中自愿離婚即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撫養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還包括未直接撫養小孩一方探視權及保障等內容;財產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離婚協議是一種混合合同的性質。但離婚協議書必須是書面形式,不能以口頭形式及書面形式的信件、數據電文和電子郵件等,我國不承認口頭離婚協議。這是與民商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區別;離婚協議的離婚部分是不可變更、撤銷這又與民商事合同,可以變更、撤銷相區別。
登記離婚協議與訴訟離婚協議有同樣的法律效力;涉及人身關系都不能直接執行;登記離婚協議與訴訟離婚協議的債務,不能對抗債權人,婚姻法解釋二第25條,即“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的權利。”登記離婚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子女及財產關系部分即時生效,離婚部分,經民政部門發給離婚證時生效;而訴訟離婚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時起,離婚、子女及財產關系即時生效;登記離婚協議的財產關系,不能以一方不按照登記離婚協議的內容履行義務,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需要通過人民法院確認后,方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訴訟離婚協議的財產關系,一但履行期限一過,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登記離婚協議與訴訟離婚協議都不得上訴,不得申訴。
2023年協議與合同的區別(通用16篇)篇六
1、根本的區別是:
目前所有健身房的芭蕾形體幾乎都是把舞蹈教室里的芭蕾基訓(基本訓練)課照搬到了健身房,并未經過人體鍛煉的改造,而基本上只進行了簡單的大眾化芭蕾訓練的改造。美體塑形課同樣源自于舞蹈,但是它是專門為健身塑形而創建的一們健身課程,它提取了多個舞種訓練對人體的有益部分,剔除其專業性、逆反人體性及程式訓練等等,有機糅合,以人體的骨骼、肌肉為出發點,來鍛煉人體、改造人體及培養藝術型的氣質。
2、訓練方法的不同:
由于芭蕾形體是把舞蹈教室里的芭蕾基訓(基本訓練)課照搬到了健身房:一樣的擦地、一樣的蹲,一樣的把上把下,與對待專業學生一樣的要求、一樣的套路(只是難易之別):開繃直……這些動作是每一個專業學生成為演員的必經之路,但是對于健身目的的鍛煉者而言,則沒有多大的意義。
3、訓練成效不同。
芭蕾基訓雖然有一定的塑形作用,但是,畢竟是屬于專業學生的專業基本功訓練課,而不是健身塑形課,不可回避的含概了很大部分逆反人體的專業所需性的`東西。而且就它的塑形性也基本只對自小練習芭蕾的人才有效。盡管部分成年人堅持數年,也略有效果,但是就這樣照搬,對大多數的人來說,根本不實際,也甚至無益。因為專業芭蕾需要的開(身體的軟開度)、繃(身體與肌肉等等)、直(身腿手脖等等)對多數成年人來說,已經是不可能達到的(因為,對于大多數非專業青少年來說也是不容易做到的),但由于芭蕾基訓的本身訓練,做不到就沒有了訓練的意義、達不到練習的要求。但是要做到,骨骼已經成型。也因此為什么堅持下來的寥寥無幾,而這幾個也都是出于對芭蕾的熱衷。
美體塑形課由于它的教學特點與訓練內容的柔和以及以人體的骨骼、肌肉為主的出發點,用最輕松、最簡單的方式與姿勢,對練習者進行練習,對其身形進行糾正。而且還可以使練習者隨時、隨地都可以進行練習。直接而又顯著的改善脊椎、肌肉、外形。
4、適合人群。
芭蕾形體更適合于身體條件好、熱衷與芭蕾的愛好者練習。美體塑形課則適合于大多數人練習.但是,芭蕾形體也并不是一無是處,它對人的氣質培養是很不錯的。
對于芭蕾形體與美體塑形課這兩門同祖同宗的課程,但是其根本面向的人群不同、訓練的根本目不同。所以只有大家自己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親歷親為給自己進行選擇。
2023年協議與合同的區別(通用16篇)篇七
1.仲裁協議的概念和形式。
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把他們之間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經濟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裁決的書面約定。
仲裁協議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2.仲裁協議的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3.仲裁協議的效力。
(1)仲裁協議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2)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3)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二)仲裁裁決。
1.《仲裁法》規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2.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員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3.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4.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5.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6.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7.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8.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9.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仲裁庭只能調解和裁決,無權強制執行。
2023年協議與合同的區別(通用16篇)篇八
1)使用對象不同。合同常用于經濟方面,協議書則更多用于一般工作特別是科學研究方面。
(2)約束力不同。合同一經(依法)簽訂,便具有法律效力;協議書除作為補充合同所簽訂的意見和實際上等于合同的具有法律效力以外,未形成最后正規文本,雙方未簽字蓋章的協議(初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3)寬嚴不同。合同正文中每一條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完善。尤其是“違約責任”,要訂得非常嚴格、準確,以免發生爭議糾紛。協議書的不少條款,則可訂得原則一些,寬泛一些,允許有一定的機動性。
上述區別,寫作時應予注意。應根據事項性質,正確選用合同或者協議書。
(1)協議書常常是作為正式合同的基礎。合同往往不是談判、協商一次就可簽訂的,雙方常常要經過反復地磋商后,對合同的基本條款才逐步一致、明確。為了肯定初步商談的結果,雙方常先簽訂協議書,便于進一步洽談。這時的協議書,內容尚待完整詳盡,主要作用在于“備忘”,不具有法律效力。
(2)協議書有時作為合同的補充。在履行合同中,雙方如感到合同有修改補充的必要,可經過洽談協商,把一致的意見用協議的形式寫下來,作為合同補充。這時協議書已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3)協議書有時等于合同。對一些難以確定隸屬于國家規定的合同種類的事項,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簽訂了“協議書”,后來也未再簽訂合同,雙方均按“協議書”上的內容履行義務和權利,這時“協議書”實質上就是合同,具有合同的同等效力。
調解賠償協議書【二】。
甲方:,男,漢族,年月日,住省市路3號院,身份證地址:省縣鎮村19號。系受害人丈夫。
男漢族年月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兒子。乙方:女年月號身份證。
20年月日,駕駛豫8號寶馬牌小型越野客車沿路北行至路口,因操作失誤,先后共撞十輛車輛,后撞上等六人,其中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現甲乙雙方就交通事故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如下內容。
一、乙方需賠償甲方萬賠償金,前期需先行支付萬,現已支付萬,剩余于協議簽訂后當即結清,剩余10萬作為押金,本押金押于律師事務所。
賠償金61萬元是甲方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處理事故家屬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以及財產損失等。
此款項為雙方解決本次事故一次性、終結性的賠償款項。甲方收到賠償款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承擔任何形式的賠償。
二、乙方支付46.5萬元后,甲方當即給乙方出具事故諒解書。若乙方違背上述條款,甲方將不予出具諒解書并不出庭作證。若甲方不按約定出具諒解書并出庭作證,應雙倍返還乙方支付的費用。
三、甲方應配合乙方辦理事故保險理賠所需手續,提供有關證明資料(如:診斷證明、社區居住證明、死亡證明、戶口注銷證明、村委會出具的下葬證明等相關證明)。
甲方所收費用也應返還乙方。
五、甲方應保證沒有其他權利人就此事故再向乙方主張權利,若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由甲方賠償;甲方保證其提供的資料真實有效,若甲方提供的資料不真實而造成不能按城市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而按農村標準計算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退回多計算部分。
六、乙方在開庭時甲方必須出庭作證,并當庭表示諒解乙方,要求法院對乙方處于緩刑,如有違背10萬元押金歸乙方。
七、甲方出具諒解書,乙方立即將10萬元押金打到律師事務所賬戶后,甲方將諒解書交給乙方。
九、以上本協議書甲乙雙方須嚴格共同遵守,如有一方違約,后果自負,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十、本協議一式4分,甲乙雙方各一份,雙方律師各一份。
甲方簽字生效:乙方簽字生效:律師簽字生效:律師簽字生效:
律師事務所(蓋章)律師事務所(蓋章)。
2023年協議與合同的區別(通用16篇)篇九
其實沒什么大區別,廣義的合同包括協議。
之前教科書里說,協議多用于身份關系。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里的合同指的是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的協議,如身份協議(撫養協議、離婚協議),身份財產協議(約定夫妻財產制)則不在此列。
從本質上說,合同和協議沒有什么區別。《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從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協議。但根據邏輯學的原理,協議是合同的種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協議,但并非所有的協議都是合同,所以說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
所謂協議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具有政治、經濟或其他關系的契約。協議,在其所表示的意義、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合同是相同的'。經濟合同和以經濟為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為契約,兩者都是確立當事人雙方法律關系的法律文書。
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而協議的特點是簡單、概括、原則。
合同與協議這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并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協議是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相互之間為了某個經濟問題,或者合作辦理某項事情,經過共同協商后,訂立的共同遵守和執行的條文。與合同的區別是:經濟合同有“合用法”作為依據,協議書暫時沒有具體法規規定。協議書比合同應用范圍廣,項目往往比合同項目要大,內容不如合同具體。因此,協議書簽訂以后,往往還要分項簽訂一些專門合同。
由此可見,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用來約定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樣具備上述特征的協議就是合同。
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名字并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
實際上,協議和合同之間的區別不大,而意向書和前兩者的區別就太大了。真正的意向書不具有法律約束效力,而協議和合同都具有法律約束效力。
2023年協議與合同的區別(通用16篇)篇十
(1)協議書常常是作為正式合同的基礎。合同往往不是談判、協商一次就可簽訂的,雙方常常要經過反復地磋商后,對合同的基本條款才逐步一致、明確。為了肯定初步商談的結果,雙方常先簽訂協議書,便于進一步洽談。這時的`協議書,內容尚待完整詳盡,主要作用在于“備忘”,不具有法律效力。
(2)協議書有時作為合同的補充。在履行合同中,雙方如感到合同有修改補充的必要,可經過洽談協商,把一致的意見用協議的形式寫下來,作為合同補充。這時協議書已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3)協議書有時等于合同。對一些難以確定隸屬于國家規定的合同種類的事項,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簽訂了“協議書”,后來也未再簽訂合同,雙方均按“協議書”上的內容履行義務和權利,這時“協議書”實質上就是合同,具有合同的同等效力。
2023年協議與合同的區別(通用16篇)篇十一
所謂章程,通常意義上的理解,就是在工商局備案的,股東之間簽署的,命名為公司章程的文件。
協議呢:就是股東之間簽署的,命名為協議的文件。
故從某種意義上,也可以認為公司章程是股東協議的一種,因為公司章程也要通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做出決議,也可以理解成股東之間的協議。
修改方式不同。
協議即合同,如協議需要修改,必須要訂立合同的全體當事人一致同意,才能修改,否則無法修改。
公司章程作為組織架構的一種設置,修改的方式跟合同是有區別的。如無股東間的特別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一般不需要一致同意,只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同意就可以修改。
甚至在股份公司中,公司章程的修改不需要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通過,股份公司在修改章程時只需要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通過,不是全體股東的表決權。
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公司章程的修改要比股東協議的修改寬松些,這是它們之間最核心的區別。
適用對象不同。
公司章程按《公司法》第11條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這條是關于公司章程效力的規定。
而協議僅對協議雙方有約束力,即對簽署協議的股東有約束力,對于簽署協議之外的股東,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具有約束力。
效力等級不同。
一般人理解章程效力高,協議效力低,這是通常意義的理解,但細細深究起來,又區分三種情形:
1、章程簽署在先,協議簽署在后,協議明確約定,協議內容與章程內容不一致的,以協議內容為準,這是法律允許的。此時可理解為協議效力高于章程效力。
2、協議簽署在先,章程簽署在后,章程中明確約定,章程與協議不一致的,以章程為準,此時章程效力高。
3、章程與協議無法舉證誰簽署在先,也沒有約定內容不一致以哪個為準的,此時以章程內容為準,即章程效力優先。
如何設計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憲法”,是法院審理公司糾紛案件尤其是股東權益糾紛案件的準據法。在實踐中,大量公司設立時采用工商局的章程格式文本,導致在很多個案糾紛中,因章程無相應規定,而使得糾紛陷入僵局。
股東、董事、高管、債權人、公司、職工等利益主體均與公司章程的內容密切相關。為平衡不同利益主體的.價值目標也決定公司章程必定是復雜的。公司股東作為公司章程的制定者,應當結合自己的利益和經營管理理念,對公司章程進行個性化設計。
一、公司章程絕對必要記載的事項。
公司法規定章程必須記載以下七項內容:
(一)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的經營范圍;。
(三)公司的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公司章程相對必要記載的事項。
即指法律規定必須在章程中體現,但給股東提供協商約定的內容。這些規定分散在公司法相關條款中,具體為:
(一)法定代表人人選;。
(二)股東會定期會議的召開程序;。
(三)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
(四)董事任期(不超過三年);。
(五)執行董事的職權;。
(六)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比例;。
(七)向股東送交財務報告的期限。
三、公司章程任意記載的事項。
即指當事人為了防止和解決可能發生的爭議和糾紛,自行決定在章程中規定的事項。新公司法對此僅作了提示,具體為:
(一)公司組織機構。
2.股東會除法定以外的職權;。
3.股東會召開通知時間是否為提前15日;。
4.股東會會議除法定以外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注:有限責任公司普通決議通常采取二分之一多數決的方式通過決議,二分之一可以規定為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也可以規定為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前者是以“出席會議”的股東為基數,未出席者不予考慮;后者是以“全體股東”為基數,未出席者也予考慮,兩者差別較大。
特別決議的表決方式,《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是“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后者是“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公司章程切不可將二者混淆。
公司章程可以規定“特別決議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方為有效”,該規定并不違法,中小股東完全可以充分運用該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董事會除法定以外的職權;。
6.董事會除法定以外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7.經理的職權;。
8.監事會除法定以外的職權;。
9.董事會除法定以外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二)股權轉讓的方式、程序、限制條件、時間;。
(三)股權繼承;。
(四)公司解散事由;。
(五)高級管理人員的界定;。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憲章,在新的公司法環境下,公司章程應該受到更多的關注。設定一個合情合理合法和富有個性的公司章程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要求,只有如此,公司才能實現自己的商業目標,并不斷實現社會財富的增值。
2023年協議與合同的區別(通用16篇)篇十二
從本質上說,合同和協議沒有什么區別。《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從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協議。但根據邏輯學的原理,協議是合同的種概念(這個是普通邏輯學的基本概念。當兩個概念是包含關系時,被包含的概念就是種概念,包含種概念的概念就是屬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協議,但并非所有的協議都是合同,所以說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
所謂協議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具有政治、經濟或其他關系的契約。協議,在其所表示的意義、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合同是相同的。經濟合同和以經濟為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為契約,兩者都是確立當事人雙方法律關系的法律文書。
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而協議的特點是簡單、概括、原則。
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協議是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相互之間為了某個經濟問題,或者合作辦理某項事情,經過共同協商后,訂立的共同遵守和執行的條文。與合同的區別是:經濟合同有“合用法”作為依據,協議書暫時沒有具體法規規定。協議書比合同應用范圍廣,項目往往比合同項目要大,內容不如合同具體。因此,協議書簽訂以后,往往還要分項簽訂一些專門合同。
由此可見,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用來約定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樣具備上述特征的協議就是合同。
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名字并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
實際上,協議和合同之間的區別不大,而意向書和前兩者的區別就太大了。真正的意向書不具有法律約束效力,而協議和合同都具有法律約束效力。
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但是,有些意向書實際上已經很接近協議或合同了。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意向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并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意向,實際上也是合同。
“概念”的種屬關系。
邏輯學術語。概念外延間五種關系中的一種。
種屬關系,又稱包含于關系、下屬關系,是指一個概念的全部外延與另一個概念的部分外延重合的關系。這就是說,在概念a和概念b的關系上,如果所有的a都是b,但有的b不是a,那么a和b這兩個概念之間就是種屬關系。
這時,是外延大的概念叫屬概念,或上位概念;外延小的概念叫種概念,或下位概念。“法官”與“人”,就是具有種屬關系的兩個概念。
2023年協議與合同的區別(通用16篇)篇十三
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意義的法律文件,兩者緊密相聯,分別簽訂于畢業生就業過程的不同階段。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都是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但兩者還是有區別的,主要表現在:
1、法律依據不同:就業協議的依據是1983年3月2日教育部頒布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國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而勞動合同則依據于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前者屬于部門規章,后者屬于國家基本法律,部門規章的法律效力低于國家勞動基本法律。
5、簽訂主體不同:就業協議書經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字蓋章即具有法律效力,學校鑒證后列入就業方案;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協議,學校不是勞動合同的`主體,也不是勞動合同的鑒證方。
6、時效性不同:就業協議的效力始于簽訂之日,終于學生到工作崗位報到之時。就業協議的作用僅限于對學生就業過程的約定,一旦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就業協議的使命也就完成了。就業協議不能替代勞動合同,不是確定勞動關系的憑證。
畢業生就業時必須簽訂《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就業協議書同時失效。
協議書與勞動合同的聯系在于:就業協議書主要是畢業生和單位的工作約定。但可以在備注中就服務期、試用期、基本收入、福利、違約金等涉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就業協議書有關服務期、試用期、基本收入、福利、違約金等,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后,可以作為雙方訂立勞動合同的依據,但這些條款必須有列入勞動合同,在雙方都認可后,正式簽訂勞動合同,才可以繼續生效。
2023年協議與合同的區別(通用16篇)篇十四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合同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協議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協議書是指社會集團或個人處理各種社會關系、事務時常用的“契約”類文書,包括合同、議定書、條約、公約、聯合宣言、聯合聲明、條據等。狹義的協議書指國家、政黨、企業、團體或個人就某個問題經過談判或共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訂立的一種具有經濟或其它關系的契約性文書。協議書是應用寫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意向書:意向書是指當事人雙方或多方之間,在對某項事物正式簽訂條約、達成協議之前,表達初步設想的意向性文書。意向書為進一步正式簽訂協議奠定了基礎,是“協議書”或“合同”的先導,多用于經濟技術的合作領域。
協議書是社會生活中,協作的雙方或數方,為保障各自的合法權益,經雙方或數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簽定的書面材料。協議書是契約文書的一種。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為了解決或預防糾紛,或確立某種法律關系,實現一定的共同利益、愿望,經過協商而達成一致后簽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記錄性應用文。意向書是雙方或多方就合作項目在進入實質性談判之前,根據初步接觸所形成的帶有原則性、意愿性和趨向性意見的.
從本質上來說,合同和協議沒有什么區別。《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種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從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協議。但根據邏輯學的原理,協議是合同的種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協議,但并非所有的協議都是合同,所以說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協議,在其所表示的意義、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合同是相同的。經濟合同和以經濟為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為契約,兩者都是確立當事人雙方法律關系的法律文書。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而協議的特點是簡單、概括、原則。
合同與協議這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并涉及到違約責任,即是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是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經濟合同用“合同法”作為依據,協議書暫時沒有具體法規規定。協議書比合同應用范圍廣,項目往往比合同大,內容不如合同具體。因此,協議書簽訂以后,往往還要分項簽訂一些專門合同。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用來約定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樣具備這些特征的協議就是合同。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但名字并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合同和協議之間的區別不大,而意向書和合同的區別則很大。真正的意向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而協議和合同都具有法律約束效力。
意向書是雙方當事人通過初步洽商,就各自的意愿達成一致認識而簽訂的書面文件,是雙方進行實質性談判的依據,是簽訂協議(合同)的前奏。《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的內容是合同簽訂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而意向書的內容僅是合同簽訂主體就某一事項共同意識的一致認定,并不是雙方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簽訂時間,合同的簽訂時間是雙方就權利。
義務關系達成一致協議后簽訂,而意向書是雙方就某一事項達成共識后就可以簽訂。法律后果,合同的簽訂會導致法律效力的產生,對簽約主體具有約束力,而意向書的簽訂不會導致法律效力的產生,對簽約主體不具有約定力。但有的意向書具備了簽約主體之間法律權利義務關系的內容,因此是對簽約主體具備法律約束力的,實際上已經屬于合同了,只是名稱不同而已。所以意向書不能片面的認為具備法律效力或不具備法律效力,關鍵還是要看其內容是否具備了合同的內容。
簽訂意向書是簽訂合同的基礎,但并不是所有合同的簽訂都必須簽訂意向書。意向書的簽訂是為了合同簽約主體就彼此權利義務能順利達成一致,是為了合同的順利簽訂。而合同簽訂往往是在意向書的內容基礎上所簽訂的,所以意向書的內容往往會影響合同簽定的內容。
合同和協議書的內容比意向書更具體、更實際。合同是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意向書不是法律文件,只是便于雙方領導層掌握情況,作為進一步簽訂合同、遞交確認書或協議書的依據和準備。因此,意向書只具有信用性,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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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協議與合同的區別(通用16篇)篇十五
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
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
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主體的待遇不同。
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報酬的'性質不同。
因勞務合同而取得的勞動報酬,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是商品價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價格是與市場的變化直接聯系的。
5、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同。
勞動合同的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
勞務合同的雇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6、適用的法律不同。
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合同則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范調整。
7、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
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范來規定。
如勞動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
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外,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8、違反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不同。
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工資,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
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9、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后,應先到勞動機關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后可以訴訟,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10、勞動力的支配權不同。
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勞動力的支配權,歸掌握生產資料的用人單位行使,雙方形成管理與被管理者的隸屬關系;在勞務合同關系中則由勞務提供方自行組織和指揮勞動過程。
2023年協議與合同的區別(通用16篇)篇十六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要怎樣寫才能保證雙方利益?以下由文書幫小編提供2016年實習生勞動合同協議書閱讀參考。
《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但兩者分處兩個相互聯系的不同階段,表現在:
就業協議適用于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學校三方之間,學校是就業協議的'見證方或簽約方,就業協議對用人單位的性質沒有規定,適用任何單位;而勞動合同只適用于勞動者(含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不含公務員單位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組織和社會團體以及軍隊系統)之間,與學校無關。
畢業生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愿意接受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并列入就業方案,而不涉及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所享有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就業協議應在畢業生就業之前簽訂,而勞動合同往往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才簽訂。
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于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是對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部分基本內容的大體認可,并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高校就業部門同意,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編制畢業生就業方案和將來雙方訂立勞動合同的依據。
就業協議發生爭議,除根據協議本身內容之外主要依據現有的畢業生就業政策和法律對合同的一般規定來加以解決,尚沒有專門的一部法律對畢業生就業協議加以調整。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依據《勞動法》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