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可以推動組織的發展和進步,實現長遠的戰略目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份規章制度的模板,希望對大家的規章制度制定工作有所幫助。
衛生院藥品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一
1.藥房必須憑本單位執業醫師的處方調配、使用藥品。
2.藥劑科必須配備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處方調配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或崗位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3.處方須經處方審核人員審核簽字后方可調配和發放。
4.處方審核人員收到處方后,應對處方的姓名、年齡、性別、科別、藥品劑量、配伍禁忌及處方醫師簽章等內容進行認真審核。
5.藥劑人員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6.發藥時應認真核對患者姓名,向患者或其家屬說明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項等。
7.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保管,留存備查。
衛生院藥品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二
第一條為加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保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據藥品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的種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等活動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進出口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是指列入麻-醉-藥品目錄、精神藥品目錄(以下稱目錄)的藥品和其他物質。精神藥品分為第一類精神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
目錄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上市銷售但尚未列入目錄的藥品和其他物質或者第二類精神藥品發生濫用,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該藥品和該物質列入目錄或者將該第二類精神藥品調整為第一類精神藥品。
第四條國家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管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的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進行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的種植以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等活動。
第五條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會同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對造成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為進行查處。國務院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有關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造成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為進行查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有關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可以依法參加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第二章種植、實驗研究和生產
第七條國家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醫療、國家儲備和企業生產所需原料的需要確定需求總量,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的種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生產實行總量控制。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需求總量制定年度生產計劃。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根據麻-醉-藥品年度生產計劃,制定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年度種植計劃。
第八條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應當根據年度種植計劃,種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
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應當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定期報告種植情況。
第九條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共同確定,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種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
第十條開展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驗研究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一)以醫療、科學研究或者教學為目的;
(二)有保證實驗所需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安全的措施和管理制度;
(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2年內沒有違反有關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十一條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單位申請相關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應當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辦理;需要轉讓研究成果的,應當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藥品研究單位在普通藥品的實驗研究過程中,產生本條例規定的管制品種的,應當立即停止實驗研究活動,并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情況,及時作出是否同意其繼續實驗研究的決定。
第十三條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臨床試驗,不得以健康人為受試對象。
第十四條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定點生產制度。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需求總量,確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定點生產企業的數量和布局,并根據年度需求總量對數量和布局進行調整、公布。
第十五條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定點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藥品生產許可證;
(二)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驗研究批準文件;
(三)有符合規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生產設施、儲存條件和相應的安全管理設施;
(四)有通過網絡實施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和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生產信息的能力;
(五)有保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
(六)有與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安全生產要求相適應的管理水平和經營規模;
(八)沒有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或者違反有關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為;
(九)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定點生產企業數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十六條從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生產以及第二類精神藥品原料藥生產的企業,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初步審查,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制劑生產的企業,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定點生產企業生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應當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取得藥品批準文號。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醫學、藥學、社會學、倫理學和禁毒等方面的專家成立專家組,由專家組對申請首次上市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社會危害性和被濫用的可能性進行評價,并提出是否批準的建議。
未取得藥品批準文號的,不得生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第十八條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定點生產企業無法正常生產或者不能保證供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時,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決定其他藥品生產企業生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重大突發事件結束后,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決定前款規定的企業停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生產。
第十九條定點生產企業應當嚴格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年度生產計劃安排生產,并依照規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生產情況。
第二十條定點生產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銷售給具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經營資格的企業或者依照本條例規定批準的其他單位。
第二十一條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標簽應當印有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標志。
第三章經營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定點經營制度。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需求總量,確定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定點批發企業布局,并應當根據年度需求總量對布局進行調整、公布。
藥品經營企業不得經營麻-醉-藥品原料藥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原料藥。但是,供醫療、科學研究、教學使用的小包裝的上述藥品可以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藥品批發企業經營。
第二十三條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定點批發企業除應當具備藥品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藥品經營企業的開辦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儲存條件;
(二)有通過網絡實施企業安全管理和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經營信息的能力;
(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2年內沒有違反有關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為;
(四)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定點批發企業布局。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定點批發企業,還應當具有保證供應責任區域內醫療機構所需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能力,并具有保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安全經營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以下稱全國性批發企業),應當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以下稱區域性批發企業),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專門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全國性批發企業和區域性批發企業可以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
第二十五條全國性批發企業可以向區域性批發企業,或者經批準可以向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以及依照本條例規定批準的其他單位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全國性批發企業向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應當經醫療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批準全國性批發企業時,應當明確其所承擔供藥責任的區域。
第二十六條區域性批發企業可以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由于特殊地理位置的原因,需要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銷售的,應當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批準區域性批發企業時,應當明確其所承擔供藥責任的區域。
區域性批發企業之間因醫療急需、運輸困難等特殊情況需要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應當在調劑后2日內將調劑情況分別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全國性批發企業應當從定點生產企業購進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區域性批發企業可以從全國性批發企業購進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也可以從定點生產企業購進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第二十八條全國性批發企業和區域性批發企業向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應當將藥品送至醫療機構。醫療機構不得自行提貨。
第二十九條第二類精神藥品定點批發企業可以向醫療機構、定點批發企業和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藥品零售企業以及依照本條例規定批準的其他單位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
第三十條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不得零售。
禁止使用現金進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交易,但是個人合法購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實行統一進貨、統一配送、統一管理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可以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業務。
第三十二條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憑執業醫師出具的處方,按規定劑量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并將處方保存2年備查;禁止超劑量或者無處方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
第三十三條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政府定價,在制定出廠和批發價格的基礎上,逐步實行全國統一零售價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衛生院藥品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三
自2001年開始醫院實施藥品采購,現在有些省的醫院開始進入網上招標采購階段,但真正能夠有效控制虛高藥價并有效運行的并不多。因此,要解決藥價虛高問題,藥品采購的內部控制等管理措施的建立并有效運行就至關重要。
筆者就醫院藥品采購管理措施做初步探討。
1藥品采購管理內容
1.1 醫院藥品采購管理要求 要求具體為:
藥品采購管理標準盡量做到規范化;管理制度應當適應醫院的管理目標,還應當維護醫院的整體利益和整體目標;能夠迅速及時發現差錯舞弊;其基本結構要在相對穩定的同時具有適時自我調整的靈活性;管理措施應當具備合法性、適用性、全面性、系統性;藥事管理委員會、藥劑科、醫務科及用藥科室等各部門應當權力制約,互相牽制,權責明確;做到以預防為主、查處舞弊為輔,及時做好信息反饋工作,獎懲結合,實現管理制度化、經常化。
1.2 營造良好的藥品采購管理環境 醫院領導應當高度重視藥品的采購、管理和消耗各個環節,加強藥品采購與付款環節的管理,明確崗位職責、權限,合理設置崗位,加強制約和監督。同時強化藥品從入庫到出庫整個流程中的監督和獨立稽核工作,確保藥品不浪費、不流失、不虛報,建立規范合理的采購機制。
企業向農村發展延伸,在具備條件的行政村建立連鎖藥店;不具備條件的地方,鼓勵符合申辦條件的個人開辦村級藥品便民店;在無藥品經營企業或其延伸的經營網點地區,可采取鄉鎮衛生院為村衛生室統一代為采購藥品的方式;允許通過gsp 認證、經營規范認證的藥品連鎖經營企業在購銷雙方簽訂配送協議的基礎上,向其門店所在地的鄉鎮村零售藥店供應藥品。
2.3 推進gsp認證工作,規范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行為 通過監督藥品零售企業實施gsp認證,規范其經營行為,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渠道購銷藥品,認真填寫完整的購銷記錄,從根本上堵住假劣藥品的流通渠道。
同時制定了相應的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如對零售藥店建檔立卡實行戶籍化管理;采取統一批零價格、統一店容店貌、統一配送等管理措施;大力發展藥品連鎖經營,倡導和支持管理規范、實力雄厚的醫藥企業到農村發展連鎖門店,以規范零售藥店的經營行為,扭轉藥品市場的混亂局面,使藥品零售企業走上規范化和制度化的管理軌道。
2.4 推進“規范藥房”建設,保證終端藥品使用質量 實施“規范藥房”建設是保證藥品使用環節質量的根本措施。陜西省開展了農村醫療機構“規范藥房”創建活動,從規范購藥渠道、完善儲存條件、建立購銷記錄、提高人員素質、推行“三室分離”入手,在創建過程中做好“四個結合”:一是與衛生部門醫療機構整頓相結合,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二是與城市社區衛生體制改革相結合,規范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使用藥械行為;三是與藥械市場專項整治相結合,以“規范藥房”創建為載體,深化農村藥品市場整治;四是與藥械市場誠信體系建設相結合,促進農村醫療機構建立、完善自我約束機制和質量管理體系。目前,全省鄉鎮醫療機構“規范藥房”已有2668家;全省村級“規范藥房”已有24970家。
2.5 完善法律保障制藥行業的特殊性更加要求法律法規的及時調整與更新,還要求監管部門將法律法規的`整理納入日常工作中,使監督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反映到法律規范中。
日常監管是基層藥監部門的主要職責,醫療機構(包括衛生院、診所)占到監管對象的80%以上,管理好醫療機構的藥品質量,對保證“兩網”運轉成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針對當前國家醫療機構用藥監管法律法規不夠完善的問題,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全面實施《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加強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制訂的調研,將突出問題及時向省人大、省政府反映,加快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出臺,同時要緊密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日常監管的規范性文件,使藥品安全的法律和制度體系更加完善。
2014年12月,陜西省以政府規章,即令的形式頒布了《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管理辦法》,使得醫療機構用藥的規范化管理有了政策性依據,為“兩網”建設提供了法律保障。
衛生院藥品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四
1、根據藥品管理法和醫院藥劑工作條例的要求,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為切實做好各類藥品管理工作,確保醫療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2、藥品均按衛生部規定的“金額管理、數量統計、實耗實銷”方針進行管理。
3、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包括中藥毒麻藥品、限劇藥品),自費藥品及貴重藥品等,分別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實耗實銷,按月盤點,逐日統計消耗,做到帳物相符,若有不符,應及時查明原因,并報科室,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報銷處理。
4、普通藥品實行金額管理,按季盤點,對于原裝損壞的藥品應及時作好登記,經科主任審查后,月末報銷。
5、對有效期的'藥品指定專人認真管理,采取多次少量領取,經常檢查,對近期失效的藥品,應注意在失效期前半年至三個月,主動與臨床聯系使用或與科室內其它部門調劑或向科室提出請求兄弟醫院協助使用,嚴防藥品過期失效。若因管理不善,責任心不強,造成藥品過期者,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適當賠償。
6、對臨床各科固定的各種藥品應加強管理,每季度檢查一次,并作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報告領導。
7、各部門藥品原則上每周向藥庫領取一次,如因當時缺貨未發貨,貨到后由庫房及時補發,如因領藥部門計劃不周,造成數量不足或缺藥,應由領藥部門及時與藥庫聯系補充,或從其他部門調濟,不得隨意通知缺貨。
8、各科室領藥應填寫正式領物單,方能取藥。領取單一式叁份,一份作藥庫登記憑單,一份由領用單位存查,一份送財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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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院藥品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五
1.藥劑科確保按《醫院基本用藥目錄》及時供應臨床所需藥品。
2.每月藥品供應計劃,應根據用藥基本狀況、不同季節發病,由藥庫人員編定計劃,并經藥劑科主任審核后,報請院長或主管業務副院長批準執行。
3.計劃批準后,復印二份。一份送醫藥公司,作為合同供應計劃,一份存藥劑科保存。
4.及時組織供應臨床急救藥品及特殊用藥品。
5.采購藥品堅持按基本用藥目錄和供藥計劃,依有關規定的定點采購質優價廉藥品。
6.采購藥品,以保證藥品質量為原則,堅決杜絕購進非醫療性用品及假冒偽劣、過期藥品。
衛生院藥品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六
一、藥劑科應在監督管理部門和院藥事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全院的藥品采購、儲存、保管和供應工作,其它科室和個人不得自購、自制、自銷藥品。
二、藥庫由專人管理,應設置藥品保管員及藥品采購人員負責藥品的采購、驗收、保管工作。庫房保管采購人員應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專業技術知識,嚴格執行相關的法律法規。
三、藥品采購必須在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下向證照齊全的生產、經營批發企業進行采購,選擇藥品質量可靠、服務周到、價格合理的供貨單位,藥劑科必須將供貨單位的證照復印件存檔備查。
四、藥品采購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藥品管理法》及有關的法律法規,按照藥品招標的中標目錄和本院基本用藥目錄采購藥品,保持相應庫存量,以滿足臨床用藥需要。
五、采購藥品要根據臨床所需,結合醫院基本用藥目錄、用藥量及庫存量制定采購計劃。采購計劃交藥劑科主任初審,然后報監管部門和主管院長審核同意后方能進行采購。新品種必須由所用臨床科室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報藥劑科,藥劑科再交監管部門和主管院長簽字審批后方可采購。
六、采購進口藥品時,必須向供貨單位索取《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并加蓋供貨單位的印章,采購特殊管理的藥品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八、采購藥品必須執行質量驗收制度。如發現采購藥品有質量問題要拒絕入庫,對于藥品質量不穩定供貨不及時的.供貨單位要停止從該單位采購。
九、庫房購進調出藥品必須建立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如實反映藥品進出庫情況,嚴禁弄虛作假。
十、強化藥品采購中的制約機制,嚴格實行采購、質量驗收藥品付款三分離制度。庫房保管員、采購人員必須每月向監管部門匯報本月采購藥品的品種、數量、渠道、金額、庫存等情況。藥劑科必須每年向院領導、監管部門、院藥事委員會匯報本年度采購藥品的品種、數量、渠道、金額、庫存等情況。院領導、監管部門、院藥事管理委員會定期對藥品采購渠道、藥品質量、藥品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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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院藥品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七
第一條為加強藥品使用質量監督管理,保障公眾用藥安全、有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湖北省藥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藥品使用單位藥品購進、驗收、儲存、養護和調配等環節的質量監督管理。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及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藥品使用單位,是指依法登記成立并使用藥品的醫療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疾病預防、康復保健、戒毒等活動的單位。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藥品使用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明確監管責任,完善監管體系,加大公共投入,對農村和貧困地區的藥品使用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給予重點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藥品使用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公安、司法、工商、民政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藥品使用質量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按要求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藥品使用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藥品使用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藥品使用質量管理制度,對所使用藥品的質量負責。
第六條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對影響藥品使用質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有關部門收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藥事管理機構與人員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藥事管理機構,負責本單位的藥品質量管理工作。
醫療機構以外的其他藥品使用單位藥事管理機構的設置參照醫療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鄉鎮衛生院應當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藥事工作;診所、衛生所、村衛生室、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和社區衛生服務站,應當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衛生主管部門培訓的人員負責藥事工作;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應當分別由中醫藥、民族醫藥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藥事工作。
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藥事管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藥學專業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鄉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藥事管理機構負責人,應當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的人員擔任。
從事疾病預防、康復保健、戒毒等活動的藥品使用單位藥事管理機構負責人應當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第九條藥品使用單位應當每年組織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
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
第十條藥品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培訓計劃,對直接從事藥品購進、驗收、儲存、養護和調配工作的人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專業知識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
第三章藥品購進與驗收
第十一條藥品使用單位應當從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質的企業購進藥品,并按規定由專門機構統一采購。
藥品使用單位需要進口藥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藥品使用單位購進藥品,應當查驗供貨單位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所銷售藥品的批準證明文件等相關材料,并核實銷售人員持有的授權書原件和身份證原件。
藥品使用單位應當妥善保存首次購進藥品加蓋供貨單位原印章的前款所述材料的復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三條藥品使用單位購進藥品時應當索取、留存供貨單位的合法票據,并建立購進記錄,做到票據、賬目、藥品相符。
合法票據包括稅票及清單。清單上必須載明供貨單位名稱、藥品通用名稱、生產廠商、批號、數量、價格等內容。合法票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四條藥品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藥品進貨驗收制度,購進藥品應當逐批驗收,藥品驗收記錄應當真實、完整。
醫療機構接受捐贈藥品、從其他醫療機構調入急救藥品,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第十五條藥品驗收記錄應當包括供貨單位名稱、藥品通用名稱、生產廠商、規格、劑型、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批準文號、數量、價格、購進日期、驗收日期和驗收結論等內容。
驗收記錄應當保存至藥品有效期滿后一年,但保存時間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六條藥品使用單位購進疫苗、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等需要保持冷鏈運輸條件的藥品時,應當檢查運輸條件是否符合要求并作好記錄;對不符合運輸條件要求的,應當拒絕接收。
第十七條藥品使用單位應當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對藥品購銷記錄實行電子化管理。
第四章藥品儲存與養護
第十八條藥品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標明的儲存要求儲存藥品。
藥品使用單位需要在急診室、病區護士站等場所臨時存放藥品的,應當配備符合藥品存放條件的專柜;對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藥品,應當配備相應的設備。
第十九條藥品使用單位應當設置與診療范圍和用藥規模相適應、與診療區和治療區分開的藥房(庫),并根據藥品儲存要求設置常溫庫、陰涼庫、冷藏庫(柜)。
第二十條藥品使用單位應當根據藥品儲存及管理需要,配備下列相應的藥房(庫)設施、設備:
(一)保持藥品與地面、墻面之間有適當距離的'藥架等設施;
(二)防霉、防鼠、防蟲、防塵、防潮、防污染等設施;
(三)冷藏、避光、通風設備;
(四)檢測和調節溫度、濕度的設備;
(五)符合安全用電要求的線路、器材和照明設施;
(六)其他符合藥品儲存需要的設施、設備。
第二十一條藥房(庫)應當嚴格劃分待驗藥品區、合格藥品區、不合格藥品區等專門區域,并設置明顯標志。
藥品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藥品屬性和類別分庫、分區、分垛儲存。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分開存放;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藥品分別儲存,分類存放;易串味藥品單獨密閉存放;過期、變質、被污染等不合格藥品應當存放在不合格藥品區。
第二十二條藥品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和執行藥品儲存、養護管理制度,落實藥品養護人員,采取下列措施對庫存藥品進行檢查、養護,并做好檢查、養護記錄:
(一)定期對庫存藥品進行檢查,發現藥品可能存在質量問題時,及時采取處理措施;
(三)加強藥品效期管理,對近效期的藥品應當設置明顯標志;
(四)定期檢查、維護相關的設施、設備。
第二十三條藥品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藥品出庫復核制度。分發藥品時應當記錄藥品通用名稱、生產廠商、生產批號、規格、有效期、數量、日期等內容。
藥品出庫應當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則,過期、變質、失效以及其他不合格藥品不得出庫使用。
第五章藥品調配
第二十四條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統稱醫師)應當按照處方管理的有關規定開具處方。
處方的審核、調配應當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進行。
第二十五條藥師審核處方時,認為處方用藥不適宜的,應當告知開具處方的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發現用藥嚴重不合理或者用藥錯誤的,應當拒絕調配,及時告知開具處方的醫師,并應當記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
第二十六條藥品使用單位用于藥品調配的工具、設施、包裝用品以及藥品調配的區域,應當符合藥品衛生要求及相應的調配要求。
第二十七條藥品使用單位應當建立最小包裝藥品拆零調配管理制度,對藥品拆零調配時,應當做好拆零記錄并保存至少一個相同批號的最小包裝。
第二十八條藥師完成處方審核、調配后,應當在處方上簽名或者蓋章;發藥時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或者處方醫囑作相應的交待與用藥指導。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限于本單位使用。未經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醫療機構不得使用其他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不得向其他醫療機構提供本單位配制的制劑。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藥品使用單位藥品購進、驗收、儲存、養護和調配等環節的監督檢查,對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省非目錄藥物目錄藥品的使用質量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形成書面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反饋被檢查單位。檢查中發現有需要其他部門處理的情形的,應當及時移送。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藥品使用單位藥品質量的抽驗。抽驗結果由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
藥品使用單位對藥品質量抽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按規定申請復驗,復驗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藥品使用單位藥品質量管理信用檔案。檔案中應當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不良信用記錄、舉報和投訴,以及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藥品使用單位藥品質量管理信用檔案,確定若干單位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藥品使用單位應當定期對本單位藥品購進、驗收、儲存、養護和調配等環節進行自查,并做好記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藥品使用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物品、記錄、憑證等資料,不得阻礙、拒絕。
第三十四條藥品使用單位應當對藥品質量加強監測。發現假藥、劣藥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妥善保管,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不得擅自處理。
藥品使用單位發現藥品存在質量隱患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藥品需要召回的,藥品使用單位應當協助藥品生產企業履行召回義務。
第三十五條藥品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報告制度,落實人員負責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報告工作,依法履行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報告義務。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藥品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許可證:
(二)未按規定執行進貨驗收制度、索取合法票據、建立真實完整的驗收記錄的;
(三)未按規定儲存、養護藥品的;
(四)未按規定對藥品購進、驗收、儲存、養護和調配等環節的記錄進行保存的。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藥品使用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一、認真執行《藥品管理法》及配套法規。加強藥品管理,為醫療保健提供有效、安全的藥物。
二、村衛生所必須按照《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部分)》,規范藥品采購、使用與管理。藥品必須從鄉鎮衛生院采納,并建有藥品入庫驗收登記簿,及時進行藥品質量檢查,及時銷毀變質、過期、失效藥品。
三、明確藥物保管分工,妥善保管特殊藥物,藥品放置定點定位,存放有序。
四、憑處方發藥。發藥時要實行復核、查對,防止差錯事故的發生。
五、堅持合理用藥,因病施治,處方書寫規范,不開大處方、人情方,注意配伍禁忌,開處方要簽全名。
六、按處方定期進行藥清,做到藥賬相符。
七、一次性使用無菌器械,使用后毀形剪斷,浸泡消毒,統一銷毀并有記錄
衛生院藥品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八
一、設立傳染病預檢分診點,具備消毒隔離條件和必要的防護用品,嚴格按照規范進行消毒和處理醫療廢物。
二、從事預檢、分診的醫務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認真執行臨床技術操作規范、常規以及有關工作制度。
三、各科室的醫護人員在接診過程中,應當按要求對病人進行傳染病的預檢。預檢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將病人分診至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診點就診,同時對接診處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四、根據傳染病的流行季節、周期、流行趨勢和上級部門的要求,做好特定傳染病的預檢、分診工作。初步排除特定傳染病后,再到相應的普通科室就診。
五、對呼吸道等特殊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應當依法采取隔離或者控制傳播措施,并按照規定對病人的陪同人員和其他密切接觸人員采取醫學觀察及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大邑縣王泗鎮公立衛生院。
一、醫院實行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
二、對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引導至相對隔離的分診點進行初診;。
三、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傳染病診斷標準和治療要求,采取相應措施;對不能確診的疑似傳染病病人應及時上報疾控中心,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
四、按照規定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接診,對不具備傳染病診療條件的科室,在發現傳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例時,要認真、詳細地做好登記,按照傳染病管理相關規定進行報告,非危重病人轉到當地傳染病專科醫院歸口治療,危重病人先就地搶救,待病情穩定后再轉診到傳染病專科醫院進一步治療。
五、對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書寫病歷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并妥善保管。
六、不外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七、對肺結核病人應按相關規定轉診到規定醫院歸口治療,同時填寫傳染病報告卡和結核病人轉診三聯卡。
大邑縣王泗鎮公立衛生院。
一、疫情管理、直報人員必須認真學習《傳染病防治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技術指導文件,嚴格按要求進行本院的`疫情報告管理工作。
二、報告的方式:本單位的傳染病疫情信息實行網絡直報,并按要求進行電話報告。
四、報告病種和報告時限。
(三)對其它符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標準的傳染病暴發疫情,按規定要求進行報告。
五、個別病種的確認須由相關單位認可后方能上報。
(一)脊髓灰質炎,要由國家確認實驗室進行審核確認;。
(三)艾滋病,應由省級有確認權限的單位或實驗室進行審核確認。
六、每月29日前檢查追蹤上月和本月已報告病例卡片的診斷變化和轉歸情況,如疑似病例改為確診病例或排除、未分型改為已分型、死亡等,要對原報告卡進行訂正報告。
七、在傳染病漏報自查、檢查和暴發調查中發現的未報告病例,要及時補充錄入。
大邑縣王泗鎮公立衛生院。
一、計算機網絡管理維護及人員配置。
(一)配備專用計算機1臺進行疫情網絡直報工作;。
(三)有人負責本單位網絡直報系統硬件與網絡維護,以保障其正常運行;。
二、責任報告人填卡要求。
責任報告人在首次診斷傳染病病人后,應立即填寫完整的合格的傳染病紙質報告卡。包括初次報告、訂正報告(含死亡訂正)。醫生填卡時,盡力詢問病人的詳細現住地址,得到病人的準確可靠地址,具體到鄉鎮、街名和門牌號。
三、直報人員職責及網絡填報要求。
(四)若病人為學生,必須在患者單位欄內填寫學校正式全稱及班級名稱,勿用簡稱;。
(五)艾滋病、hiv要填寫傳染病報告卡副卡;。
(六)妥善保管好用戶編碼及密碼,確保直報系統處于正常、安全的運行狀態;。
(七)紙質卡片是電子疫情資料形成的重要原始依據,要保留三年備查。
大邑縣王泗鎮公立衛生院。
一、每月對全院傳染病報告情況進行自查,主要對傳染病登記本、門診日志、住院病人及卡片對照,看是否符合,有無漏報、遲報現象。
二、查登記本、日志及卡片是否填寫完整,清楚,及時。
三、對在自查中發現的問題給予獎懲。
(二)出現傳染病遲報扣科室質量考核分0.1分,當事人扣100元;。
(三)出現傳染病漏報,扣科室質量考核分0.2分,當事人扣出全月獎金;。
(四)卡片填寫不準確或缺項扣5元。
大邑縣王泗鎮公立衛生院。
一、門診日志。
(二)門診日志由臨床醫生填寫,于次月5號前交門診辦公室;。
(三)掛號與日志登記符合率不低于90%。
二、住院病人登記:住院登記包括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入院日期、入院診斷、出院日期、出院診斷、轉歸情況,須逐項填寫,由各病區妥善保存。
大邑縣王泗鎮公立衛生院。
一、檢驗科登記及反饋:登記項目包括送檢科室或醫生、送檢日期、姓名、性別、送檢樣品、化驗項目、化驗結果、檢驗人員和報告日期,異常結果必須反饋送檢醫生處,并有記錄。
二、放射科登記及反饋:登記項目包括開單科室、檢查日期、病人姓名、性別、檢查結果、初步診斷和報告日期,異常結果必須反饋送檢醫生處并有記錄。
大邑縣王泗鎮公立衛生院。
一、培訓對象為所有醫務人員、總值班人員。
二、培訓計劃:每年對所有醫務人員至少培訓一次,新來人員在崗前培訓時必須進行《傳染病防治法》及傳染病報告相關內容培訓。
三、培訓時間: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培訓一次,新進人員8月培訓。
四、培訓內容:根據需要選擇性的培訓《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醫療機構預檢分診管理辦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傳染病信息報告與管理(修訂版)》、部分《傳染病診斷標準》等。
五、考核:根據培訓內容對參訓人員進行考核(答卷),不合格者需補考至合格為止。
大邑縣王泗鎮公立衛生院。
一、紙質傳染病報告卡保留三年。
二、電子疫情報告卡、統計表等每月硬盤、軟盤備份,全年光盤刻錄存檔。
三、其它疫情管理資料也要妥善保存。
四、對全年的疫情資料進行統計分析。
大邑縣王泗鎮公立衛生院。
一、搞好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有分管領導、科室、人員。每月召開疫情例會一次,研究疫情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各種疫情管理制度,并認真實施。
三、加強培訓工作,提高醫務人員的疫情報告意識。
四、健全門診日志、住院登記本、傳染病登記本、檢驗、檢查傳染病登記本等,備足報告卡,以保證疫情報告工作的正常開展。
五、每月對全院進行一次疫情漏報檢查。檢查門診日志、傳染病登記本、住院病人登記本及傳染病登記本、檢驗科的傳染病檢驗登記本、放射科的傳染病檢查登記本。把疫情檢查情況納入醫院全年目標考核體系中,并將每月疫情檢查結果進行公布,按制度進行獎懲。
六、負責對全院傳染病報告卡的收集、核對、網絡直報、登記、卡片保存等工作。
七、負責對全院醫務人員的傳染病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對新入人員傳染病知識的崗前培訓。
八、配合疾病控制中心的流調及采樣工作。
衛生院藥品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九
1.為加強本院藥品價格管理,保持藥品價格水平的相對穩定,更好的保護醫患雙方的利益,根據國家有關的價格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制度。藥劑科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管理制度。
2.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法》、《藥品價格管理暫行規定》,增強法制觀念,嚴格遵守價格法,做到有法必依、依法必究。
3.本管理制度中所稱'藥品價格'系指:國產和進口的化學藥品、中藥、生化藥品、生物制品等藥品的價格。
4.對納入國家管理價格的藥品、其他藥品以及自制制劑的零售價格均執行《山東藥品價格專刊》中的價格。
5.醫院藥品執行明碼標價制度,接受患者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6.采購員在購進新藥時,要及時了解新藥的產地、質量,對外省藥品要在第一次采購時,要求醫藥公司同時出示'價格備案'文件。
7.藥劑科要及時接受國家、省、市物價部門的價格信息,及時根據《山東藥品價格專刊》調整藥品價格,并對每次的藥品調價依據,在調價時做好詳細的記錄。
衛生院藥品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十
1、醫院使用的藥品如發現質量問題,應及時向院長報告,填寫藥品質量問題報告表,并懸掛明顯標志,停止使用。必要時要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2、凡國家藥監部門或供貨方通知不合格的藥品,以及醫院自查中發現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立即停止使用,認真清點數量,做好記錄并上報藥監部門,聽從處理。
湯口鎮衛生院藥品采購管理制度
1、藥品進貨必須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合同法》、《安徽省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購進。
2、必須指定專門機構或專人負責藥品采購工作。藥品采購人員須經專業和有關藥品法律法規培訓,考試合格。
3、購進藥品以質量為前提,從具有合法證照的供貨單位進貨。由采購人員索取供貨方的材料,填寫“合格供貨方檔案表或首營企業審核表”。報請院長審核同意。
4、應所取的供貨方材料包括:
(1)、加蓋企業紅色印章的藥品生產或經營執照復印件;
(2)、藥品生產或經營企業的gmp、gsp認證證書復印件;
(3)、藥品銷售人員的單位授權委托書、身份證復印件;
(4)、藥品質量保證協議。
5、購入進口藥品要有加蓋供貨單位原印章的《進口藥品注冊證》或《醫藥產品注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隨貨同行。
6、購進藥品要有合法的票據,并附有隨貨同行單。在票據交由財務部門入賬保管后,西藥房必須保留隨貨同行單存檔備查。
7、定期對進貨情況進行質量評審,認真總結進貨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加以分析和改進。
1、藥劑組必須根據《藥品管理法》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藥品入庫驗收程序,以防假劣藥品進入倉庫,切實保證入庫藥品質量完好,數量準確。
2、藥品驗收必須由驗收人員和復核人員同時進行。
3、藥品驗收應在驗收區進行。整件的藥品按抽樣原則開箱驗收,零散品種按批號逐批驗收。驗收時根據隨貨同行單或送貨單,對藥品的品名、規格、批準文號、有效期、數量、生產廠家、生產批號、供貨單位等進行核對。并對其外觀質量、包裝進行檢查。發現質量不合格或可疑的藥品,應拒收或單獨存放(放入不合格區或退貨區),填寫藥品拒收報告單,作好標記,并迅速上報主管人員。
4、驗收特殊管理的藥品必須雙人逐一驗收到最小包裝。
5、驗收中藥材和中藥飲片應有包裝,并附有質量合格標志。每件包裝上,中藥材標明品名、供貨單位名稱、產地、數量、采收(加工)日期;中藥飲片包裝應標明品名、規格、產地、生產企業、批號、生產日期等,已經實行批準文號管理的,需標明批準文號。
6、進口藥品驗收時,應憑蓋有供貨單位原印章的《進口藥品注冊證》或《醫藥產品注冊證》及《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的`復印件驗收;進口預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應有加蓋供貨單位原印章的《生物制品進口批件》復印件;并檢查其包裝的標簽應以中文注明藥品的名稱、主要成分以及注冊證號,并有中文說明書。
7、驗收完畢作出驗收結論,并做好驗收記錄,由驗收人和復核人簽字蓋章。驗收記錄內容必須真實、完整、準確、不缺項。驗收紀錄應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8、驗收合格后將藥品放入合格區按藥品相應儲存條件儲存。
1、藥品驗收合格后入庫,建立保管帳,雙人簽字。
2、藥品出庫按“先產先出、近期先出、易變先出、按批號出庫”的原則。對過期失效、霉爛變質、蟲蛀、鼠咬及淘汰的藥品,及內包裝破損的藥品不得出庫使用。
3、藥監部門通知暫停使用的藥品;藥品包裝內有異常響動和液體滲漏;包裝出現破損、封口不嚴;包裝標識脫落、污染、模糊不清的藥品;懷疑質量發生變化的藥品不得出庫。
4、對特殊藥品、貴重藥品應雙人復核簽字。
衛生院藥品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十一
2、非藥庫工作人員嚴禁進入庫房。
3、熟悉藥品存放品種、做到按種類存放整齊,易燃易爆的品種分別存放危險品庫。
4、特殊藥品實行專人專柜管理,帳物相符。
5、藥庫內嚴禁煙火,并設置標志。
6、藥庫內設備按規定安裝,不得私拉亂接電線。
7、不得任意挪動拆卸損壞庫區內消防器材。
8、藥庫工作人員須了解消防知識,并會使用消防器材。
9、定期檢查消防器材,如有變化及時向保衛部門匯報。
10、藥庫工作人員做到每天認真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匯報和通知相關部門領導。
11、下班前認真檢查安全。關好門窗、水電、鎖好安全門。
12、藥庫值班人員須堅守崗位,忠于職責。
13、提高警惕,發生案件立即報告相關部門,保護好現場。
衛生院藥品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十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工作,解決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難點問題,整合執法資源,建立統一協調、相互協作的食品藥品安全聯合執法長效機制,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及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縣范圍內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的聯合執法工作。
第三條 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是全縣食品藥品安全聯合執法工作的領導機構,其辦公室是食品藥品安全聯合執法綜合協調機構。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負責具體實施食品安全聯合執法工作。
第四條 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起草上級交辦的聯合執法行動方案,協調各有關執法單位申請的聯合執法行動,組建聯合執法工作隊伍,督促、檢查各食品安全執法單位在聯合執法行動中依法履行有關執法職責,協調執法過程中問題的處理以及信息綜合等。
第五條 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聯合執法中履行各自法定職責。
第六條 開展食品藥品安全聯合執法活動前,由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聯合執法方案要求,從有關職能部門抽調人員,組建聯合執法工作隊伍。
第七條 各職能部門應根據聯合執法方案要求,選派相對固定、熟悉業務、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參加聯合執法活動。
第八條 聯合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按照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安排,各司其職,做到依法行政、文明執法。
第九條 聯合執法主要內容包括:
(二) 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交辦的涉及食品藥品安全需要聯合執法的工作任務;
(三) 各職能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申請開展聯合執法的事項。
第十條 聯合執法啟動機制:
(一)常規啟動機制。根據食品安全工作實際,需要開展全縣性的、重大的聯合執法以及上級要求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時,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擬定聯合執法行動方案,經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同意后組織實施。
(二)專項啟動機制。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單一專業執法力量難以糾正、制止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時,相關部門可將聯合行動方案(草案)提交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經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與相關部門協商后組織實施。
(三)突發啟動機制。遇到突發事件或其他緊急事項需要開展食品藥品安全聯合執法行動時,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立即上報縣政府和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盡快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實施食品安全“聯合執法,分類處理”機制。
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堅持各職能部門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原則,各有關執法單位應根據職責和程序分別進行立案、調查,并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實施食品藥品安全聯合執法互動機制。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發現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超出本部門查處職能范圍時,應迅速與由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聯系,申請協調解決。相關執法部門在接到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通知后,應及時趕到現場,辦理移交手續,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聯合執法行動結束后,參加行動的各有關部門應對本次執法活動的處理情況作書面整理,報告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 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應服從聯合執法方案安排,主動配合執法牽頭單位開展食品安全聯合執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傳、車輛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積極支持和配合在本轄區范圍內開展的食品藥品安全聯合執法工作,不得加以推諉、阻攔和干擾,保證聯合執法工作順利進行。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衛生院藥品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十三
目的:為保障公眾用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制定本制度。
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召回藥品的管理。
職責:公司質量管理部、儲運部對本制度實施負責。
內容: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發現其經營的藥品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藥品,及時通知藥品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并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在接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指令后及時追回已售出的藥品。
做好相應的記錄:。
二、實施追回的原因。
在經營過程中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購銷記錄,保證銷售藥品的可溯源性。
衛生院藥品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十四
1、各科教師在課堂內外都有對學生護書培訓的任務,做好督檢查工作。
2、按照使用的頻率和方式,可以將教材分為兩類:《語文》、《數學》、《英語》為一類,要求學生為課本包上書皮,《音樂》、《美術》、《品德與生活》等教材,可分年級直接存放在專業教室,或由科任老師負責整理保存,并給教材編號,按學生的學號統一發放,下課時再由老師統一收回保管。
3、每學期開學之前,各教研組長組織本學科教師對教材中變更的內容,做一插頁,加入舊教材,注明變動的地方及變動內容;對于變更的有關練習,也要做成插頁,加入《練習》中。
4、定期引導學生對所使用的教材進行維護,經常在班級開展教材維護展評活動。
5、學期結束時,由各科老師協助圖書室,作好有關教材的檢查回收工作。
6、圖書室管理人員負責對收回的教材消毒整理,確保教材的整潔、統一、有序。
1、拿到教材后,先在書簽上寫下自己的姓名、性別、自己喜歡的格言警句。
2、使用教材時,做到不亂寫、不亂劃、不標記、不折角,做課堂筆記和課堂練習時,要聽從任課教師的安排。
3、經常對所使用教材進行維護,如:把折卷的書角伸展壓平等。
4、在教材使用過程中,由于使用不慎,造成教材嚴重破損直接影響下次正常使用者,要自費購買一本新教材,并在書簽上寫清破損的原因;如造成教材丟失者,也要重新購買一本新教材,并在書簽上寫上丟失的原因。
5、期末,教材交給圖書室統一管理驗收。如發現教材破損較為嚴重,影響到教材使用年限的,學生要按照教材定價賠付。賠付金作為教材維護基金,由圖書室統一管理使用。
衛生院藥品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十五
為加強藥品入庫檢查驗收環節的質量管理,確保在庫藥品質量穩定,保證臨床科室及患者用藥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藥品的入庫驗收包括購進藥品和發出退回藥品的檢查驗收。
二、藥品檢查驗收必須進行藥品內外包裝及標識的檢查。藥品的包裝、標簽、說明書要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相關規定。
(一)檢查藥品內、外包裝。藥品包裝應清潔、完整、無滲漏、包裝外觀字跡清楚。外觀包括:木箱、紙箱、包材及襯墊物、麻袋、塑料袋等包物。藥品外包裝應堅固耐壓,防潮、防震動。包裝用的'襯墊應清潔衛生、干燥、無蟲蛀,紙箱要封牢、捆扎堅固、封條不得嚴重破損。驗收整件包裝應附有產品合格證。對儲存溫度有特殊要求的藥品應按規定包裝并符合說明書上的溫度要求。
(二)核對標簽和說明書。藥品包裝標簽及說明書上應印字規范、清晰,內容應包括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藥品的名稱、規格、批準文號、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標簽或說明書上還應有藥品的成分、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癥、不良反應、注意事項及貯存條件等,要求貼牢貼正,不得與藥品一起放入瓶內。
(三)特殊管理藥品、外用藥品、非處方藥品應有標識。
(四)進口藥品應檢查藥品包裝是否注明中文名稱、生產企業、國別、批號、有效期、主要成分、中文說明書等。
三、特殊藥品應雙人驗收。
四、驗收進口藥品、生物制品時應索取加蓋供貨單位原印章的《進口藥品注冊證》、《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或《進口藥品通關單》等相關證件的復印件。
五、發出退回的藥品驗收,必須核對藥品名稱、生產廠家、生產批號、有效期限等相關信息是否與我院發出的藥品相一致,外包裝必須完好無損。對貯存條件要求比較嚴格的藥品(例如需要冷藏),一律不得回退。
六、對不合格的藥品,按照《不合格藥品管理制度》處理。
七、藥品驗收入庫后,倉庫管理員要及時完成藥品驗收記錄,驗收記錄至少保存三年。
衛生院藥品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十六
化驗室所需的化學藥品及試劑溶液很多,化學藥品大多數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對其加強管理不僅是保證分析數據質量的需要,也是確保安全的需要。
一.化學藥品保管室要陰涼、通風、干燥,有防火、防盜設施。周圍禁止吸煙和使用明火。
二.化學藥品進入實驗室后由專人登記入庫保存管理。
三.化學藥品應按性質分類存放,并采用科學的保管辦法。如受光易變質的應裝在避光容器內;易揮發、潮解的,要密封;長期不用的,應蠟封;裝堿的玻璃瓶不能用玻璃塞等。
四.化學藥品應在容器外貼上標簽,并涂蠟保護,短時間裝藥的容器可不涂蠟。
五.對危險藥品要嚴加管理:1.危險藥品必須存入專用倉庫或專柜,加鎖防范。2.互相發生化學使用的藥品應隔開存放。3、危險藥品都要嚴加密封,并定期檢查密封情況,高溫、潮濕季節尤應注意。5、危險藥品柜周圍和內部嚴禁有火源。6、變質失效的要及時銷毀,銷毀時要注意安全,不得污染環境。
七.管理人員定期對藥品進行檢查,確保藥品的用量并在保質期內使用。
衛生院藥品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十七
1、院務會:由院長、副院長、科主任組成,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隨時召開。
研究討論衛生院發展規劃和重大的業務、財務工作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事宜。
傳達上級工作安排,小結上月工作,安排布置本月工作。
解決預防、保健、醫療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研究制定對策措施。
2、全體職工會:全體職工參加,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隨時召開。
傳達學習上級工作指示和文件精神,公布本院上月工作情況,安排布置下月工作。
3、工作座談會:每季度召開一次,由院長主持,邀請醫護人員、鄉村干部、鄉村醫生、門診住院病人參加,征求對衛生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增進團結,改進工作。
4、鄉村醫生例會:根據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安排,每月、雙月或每季度召開一次。
聽取鄉村醫生和婦幼保健員上一階段工作匯報,收集工作報表和資料,傳達學習上級文件,總結上一階段工作,安排布置下一階段工作。
必要時以會代訓,開展預防、保健、醫療、健康教育等公共衛生新技術、新知識和衛生法律法規的培訓工作。
以上會議均應有會議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時間、地點、主持人、記錄人、參加人員、會議議題、發言內容和會議結論。
1、嚴重工傷、重大交通事故、中毒、甲乙類傳染病以及必須動員全院力量搶救的病人時;
2、凡有重大手術、首次開展的新手術、新療法、新技術時;
4、收治涉及法律問題以及有自殺跡象的病人時;
5、發生房地產與周邊單位居民爭執和糾紛,發生自然災害危險和安全問題時;
6、財務開支,藥品、衛生材料和設備采購,房屋維修、基本建設時;
7、增補、修改衛生院規章制度、技術操作常規時;
8、工作人員因病、事請假、因公出差、院外會診、接受院外任務時。
1、政治學習:每一周或二周利用工余時間集中學習一次,由院長(或科室主任)主持,全院或全科職工參加,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學法普法,進行形勢教育。
2、業務學習:每一周或二周利用工余時間集中學習一次,分別根據衛生院或科室業務學習計劃進行,并根據不同專業組織職工參加,定期考試考核。
1、把愛國衛生運動列入衛生院工作的議事日程,衛生院應成為衛生模范單位。
2、認真執行隔離消毒制度,搞好污水、污物、垃圾處理,按規定做好一次性醫療用具的毀形、消毒和銷毀處理,防止污染和交叉感染。
3、堅持突擊與經常相結合的衛生清潔活動,建立每日清掃和每周大清掃的衛生制度,要認真搞好室內外環境和個人衛生。
4、認真抓好衛生檢查、競賽、評比,定期公布檢查結果。
5、有計劃地種草、植樹和栽花,綠化美化環境。
1、院長或工作人員因工作失職瀆職、不負責任或違反操作規程,致使衛生院財產損壞、損毀或造成經濟損失的,根據情節給予批評教育、部分賠償或全部賠償。
2、凡屬使用太久以及在搶救病人時損壞之器材,經有關人員證明可免予賠償,但要填寫報損單。
3、遇有大批財物遺失或霉爛,藥品失效、蟲蛀時,應調查原因,按責任大小和情節,部分賠償或全部賠償。
1、報告病種: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甲、乙、丙三類共37種傳染病,其中甲類2種,乙類25種,丙類10種。
2、報告方式:疫情報告實行屬地化管理。
院內診斷的傳染病病例由首診醫生負責立即填寫傳染病報告卡(國家統一設置,a4大小)。
院內傳染病病例和村衛生室報告的傳染病病例均由衛生院疫情報告管理人員電話報告,有條件的地方通過《國家信息報告管理系統》進行網絡直報。
3、報告時限:發現甲類傳染病和乙類傳染病中的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病人時,城鎮應于2小時內、農村應于6小時內通過電話或網絡報告當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其他乙類傳染病城鎮應于6小時內、農村應于12小時內通過電話或網絡報告;丙類傳染病應在24小時內通過電話或網絡報告。
4、醫務人員對疑似病例確診后,臨床診斷病例更改診斷時,或發現填卡錯誤時,應及時填寫傳染病訂正報告卡,卡片類別選擇“訂正項”,由疫情管理人員訂正報告。
對已報告的`傳染病病例死亡的,應重新填寫傳染病報告卡進行死亡報告,注明死亡日期。
5、對結核、艾滋病、鼠疫等實行專病報告管理的傳染病,應由相應的專病管理機構對報告的病例進行追訪調查,發現信息有誤或排除病例時,及時訂正。
6、應指定專人對門診登記、住院登記、檢驗登記等進行傳染病報告檢查,每月至少一次,發現未報或漏報應及時督促診治醫生填卡并進行網絡報告。
7、疫情管理人員在錄卡前,對填寫的報告進行重點檢查,對確認重復報告的卡片進行標記,不再通過網絡錄入。
對已經網絡重報的報告卡,應通過網絡作出刪除標記。
同時應定期對網絡報告的法定傳染病個案進行錯報、漏報檢查,發現錯誤及時更正,并在備注欄內注明原因。
8、傳染病報告卡由錄卡單位保留三年。
1、報告內容:
(1)傳染病暴發疫情:某種傳染病就診數突然增多,有可能發生暴發、流行時;(2)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數天內就診多例同一病癥的不明原因的疾病,或就診同一癥狀病例有相對地區聚集性;(3)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事件;(4)歷史上未曾出現過或本地罕見的傳染病;(5)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2、報告時限:衛生院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在2小時內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3、報告方式:以電話報告為主,有條件的地方可通過網絡報告。
4、對法定傳染病疫情,除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外,還需進行網絡個案報告。
5、配合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同時開展災后防病工作報告,如災后居民傷情報告、災后就診變化等報告。
1、嚴格按照兒童計劃免疫程序,新生兒出生后應在10~30天內建卡登記,實行單月免疫或兩月免疫。
2、有條件的地方實行固定接種點按免疫程序接種。
無條件的地方實行入戶巡回接種。
3、接種卡冊應由鄉衛生院防保科或村衛生室統一保管,接種證由兒童家長或鄉村醫生統一保管。
4、每月或雙月應及時清查應接種對象及接種疫苗,按村列出接種通知單,通知鄉村醫生領取疫苗,按時限完成接種任務,鄉村醫生每接種1人應上證1人,接種工作完成上報接種單后應及時上卡,做到卡、證相符。
5、注射器的消毒、回收具體按《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執行。
6、每月或雙月將疫苗接種情況填寫常規免疫監測報表,按規定時限上報縣級疾控機構。
7、協縣上級疾控機構做好本鄉鎮兒童計劃免疫抗體水平的測定工作。
1、嚴格執行《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和《計劃免疫技術管理規程》,加強冷鏈設備及生物制品管理工作。
2、存放和流轉疫苗應用專用的冷鏈冰箱和冷藏包,確保疫苗效價。
3、做好冷鏈設備的保養、調試、維修,每天進行2次測溫記錄,冰箱每年調試兩次。
4、設立疫苗專用帳本,做好預防用生物制品進、出帳的登記工作,包括疫苗名稱、數量、批號、生產廠家、有效期、進出時間、領發人員簽名等,做到苗帳相符。
5、對過期失效疫苗應隨時清理,按規定程序報批和銷毀。
1、專人負責健康教育工作,對本院醫護人員、鄉村醫生和婦幼保健員定期進行健康教育理論與技巧教育。
2、建立院內固定宣傳陣地,如宣傳櫥窗、宣傳欄等,宣傳內容應每月更新一次。
每個村衛生室應設立固定的宣傳欄,至少每2月宣傳一次。
3、結合各類衛生宣傳日,在本鄉鎮社區開展衛生宣傳和健康咨詢活動,重點做好計劃免疫日、結核病日、碘缺乏病日、艾滋病日、世界無煙日、愛眼日、愛耳日、愛牙日、高血壓日、糖尿病日、精神衛生日等宣傳日活動。
4、開展重點傳染病防治宣傳工作,如艾滋病、結核病等的健康咨詢和宣傳教育。
5、配合鄉鎮社區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的各項健康宣傳教育工作。
1、掌握本鄉鎮婦女健康狀況和影響健康的主要因素以及孕產婦死因重要變化趨勢,為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干預措施提供基線資料,在縣級婦幼保健中心(站、院)的指導下組織實施。
2、開展本鄉鎮孕產婦保健系統管理,早孕建冊(卡)、產前檢查和產后訪視,負責回收、統計孕管冊(卡),定期總結全鄉鎮孕管情況。
3、負責動員孕產婦住院分娩,開展住院分娩業務,加強產科建設,提高產科質量。
負責對高危孕產婦的篩查、追蹤、反饋、動員住院分娩和轉診。
4、定期對本鄉鎮婦女常見病、多發病的進行普查普治,調查分析發病原因,掌握發病規律,制定防治措施。
5、做好本鄉鎮婦女“五期”保健,根據婦女“五期”生理特點,提出勞動保護辦法和措施。
6、指導培訓村婦幼保健員,做好早孕建卡、產前檢查、高危篩查及產后訪視工作。
7、負責搜集、整理本鄉鎮婦保信息資料,做好全鄉孕產婦死亡監測及死亡回顧調查工作,按規定時限上報信息報表。
指導村級信息統計工作,抽查、核實常規報告及監測資料的及時性、完整性和準確性,不斷提高信息工作質量。
8、大力開展婦女衛生保健知識宣傳,普及優生、優育及母乳喂養知識,提高廣大群眾衛生知識水平和自我保健意識。
1、掌握本鄉鎮兒童健康狀況和影響健康的主要因素以及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和主要死因重要變化趨勢,為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干預措施提供基線資料,在縣級婦幼保健中心(站、院)的指導下組織實施。
2、開展本鄉鎮兒童保健管理,進行業務指導和人員培訓,幫助村級解決業務上的疑難問題。
3、承擔本鄉鎮兒童保健系統管理的建卡(冊)任務,定期對新生兒進行訪視,指導母乳喂養,按期進行健康檢查,認真填寫檢查記錄,對體弱兒、高危兒進行專案管理,根據情況增加訪視次數。
4、開設兒童保健門診,積極防治以肺炎、腹瀉、貧血、佝僂病及營養不養、低出生體重等為重點的常見病、多發病,制定防治措施并組織實施。
5、搜集、整理本鄉鎮兒保信息資料,做好全鄉5歲以下兒童死亡監督及死亡回顧調查工作,按規定時限上報信息報表。
加強信息數據統計整理工作,確保上報數據及時、準確。
6、做好兒童4、2、1體檢及體格發育檢查、兒童智能發育監測工作,提高兒童營養咨詢與指導技術。
7、大力開展兒童保健知識宣傳,提高廣大群眾衛生知識水平和自我保健意識。
1、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由鄉鎮衛生院統一管理、填寫和發放,證件和印章應專人負責、專人保管。
2、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應到縣級婦幼保健機構或衛生監督機構統一購買。
3、《出生醫學證明》只能為每個新生兒出具1份,不得重復簽發。
《出生醫學證明》只能在出生地所在鄉鎮衛生院簽發,不得異地簽發。
4、《出生醫學證明》一律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工整清楚,填寫項目齊全,不得涂改。
證明存根應長期保存。
衛生院藥品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十八
一、為確保所陳列藥品質量穩定,避免藥品發生質量問題,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陳列的藥品必須是合法企業生產或經營的合格藥品。
三、陳列的藥品必須是經過本藥店驗收合格,其質量和包裝符合規定的藥品。
四、藥品應按品名、規格、劑型或用途以及儲存條件要求分類整齊陳列,類別標簽應放置準確,物價標簽必須與陳列藥品一一對應,字跡清晰;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易串味藥與一般藥,中藥飲片與其他藥,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應分柜擺放。
五、拆零藥品必須存放于拆零專柜,做好記錄并保留原包裝標簽至該藥品銷售完為止。
六、需要低溫保存的藥品只能存放在冰箱或冷柜中,不得在常溫下陳列,需陳列時只陳列包裝。
七、中藥飲片應一味一斗,不得錯斗、串斗、混斗;裝斗前應進行質量復核,飲片斗前必須寫正名正字。
八、對陳列的藥品應每月進行檢查并予以記錄,發現質量問題應及時通知質量管理人員處理。
九、用于陳列藥品的貨柜、貨架等應保持清潔衛生,防止人為污染藥品。
衛生院藥品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十九
為規范醫院相關工作人員在藥品使用過程中的行為,保證臨床用藥的安全、合理、經濟,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根據《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處方管理辦法》、《陽江市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范》等相關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醫生:應根據病人診斷結果為病人選擇合適的藥物,嚴禁醫生開大處方、亂開貴重藥品,實行大處方登記跟蹤制度。對不合理用藥的大處方,給予醫生業務警示,并處以一定的經濟處罰。
二、藥學技術人員:應認真審核處方,準確調配藥品,正確書寫藥袋或粘貼標簽、包裝;向患者交付處方藥品時,應當對患者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藥學技術人員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認為存在安全問題時,應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重新開具處方,發現藥品濫用和用藥失誤,應拒絕調劑,并及時告知處方醫師,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發代用藥品,對于發生嚴重藥品濫用和用藥失誤的處方,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有關規定報告。
三、護理人員:應做好最后把關工作,發現有不合理使用或其他失誤的應及時詢問相關人員并作處理。對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物應認真執行。患者出院帶藥,一律由護理人員代領送到床前,并詳細介紹藥品名稱及服用辦法。
四、抗菌素的使用管理:要根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實施細則,明確各級醫師非限制使用、限制性使用和特殊使用的權限,嚴格處方行為,落實分級管理要求。同時要建立健全醫院促進、指導、監督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的管理和評價制度,將藥物的合理應用納入醫療質量和綜合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規范醫師的用藥行為。
五、特殊藥品的使用:
1、有麻醉處方權的醫生才可開具麻醉的藥品、第一類精神的藥品處方。
2、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應當仔細核對麻醉的藥品、第一類精神的藥品處方,簽名并進行專冊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麻醉的藥品,第一類精神的藥品處方,拒絕發放。
3、每張處方的麻醉的藥品、第一類精神的藥品數量不得超過規定的要求。
4、麻醉的藥品注射劑型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或者由醫務人員出診至患者家中使用。
5、醫院使用放射性藥品必須符合國家放射性同位素衛生防護管理的有關規定。
6、醫院供應和調配醫療用毒性藥品,憑執業醫師的正式處方。調配處方時,由配方人員及具有藥師以上職稱的復核人員簽名蓋章后方可發出。如發現處方有疑問時,須經原處方執業醫師重新審定后再進行配制。
衛生院藥品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二十
一、正式任用的職工如感工作不適或其他原因想辭職,應于15天前提出辭職申請書,由單位主管及人事主管簽具意見后,呈總經理核準,再轉回人事單位,人事單位據此填制薪資通知單辦理停薪,轉會計單位作業。
二、人事單位依據辭職申請書發給“離職通知單”,通知本人于奉準離職日當天下班前依離職通知單上應辦理事項,逐項辦理移交,辦理完畢后,由人事主管審核無誤后,簽章并轉會計單位核計當月薪資(除特準外,均于下次發薪日發給)。
三、人事單位根據離職通知單于當日即行辦理下列事項:
1、登記于人員異動記錄簿內。
2、注銷人事單位制作的人員狀況表內登記。
3、登記個人資料卡,注銷個人資料檔案。
四、人事主管視情況應約談離職人員,并將面談結果填入離職人員面談記錄檔案,以作為人事流動率檢查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