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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文篇一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國務院批準修訂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中國專利局令第3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
第四條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中家有統一規定的科技術語,應當采用規范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注明原文。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和證明文件。
第一署名人或者代表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文件的,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專利局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____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根據專利局規定應當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為送達日。文件送交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一個月,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一款和
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九條、
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五條、
第六十一條規定的期限。本條
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本細則
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期限。
第八條 國防系統各單位申請發明專利,涉及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其專利申請由國務院國防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設立的專利機構受理;專利局受理的涉及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發明專利申請,應當移交國務院國防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設立的專利機構審查,由專利局根據該專利機構的審查意見作出決定。除前款規定外,專利局受理發明專利申請后,應當將需要進行保密審查的申請轉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該申請之日起四個月內,將審查結果通知專利局;需要保密的,由專利局按照保密專利申請處理,并且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 除專利法
第二十八條和
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外,專利法所稱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本細則所稱申請日,是指向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之日。
第十條 專利法
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第十一條 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應當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十二條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專利法
第九條規定的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____日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應當在收到專利局的通知后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
第十三條 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局備案。
第十四條 專利法
第十九條
第一款和
第二十條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由國務院授權專利局指定。
第十五條 對一項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或者被授予的專利權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發生糾紛,并已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可以請求專利局中止有關程序。依照前款規定請求中止有關程序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交請求書,并附具專利管理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的有關受理文件。
第二章 專利的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專利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交申請文件一式兩份。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同時提交委托書,寫明委托權限。
第十七條 專利法
第二十六條
第二款所稱請求書中的其他事項是指:
(一)申請人的國籍;
(二)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總部所在的國家;
(三)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注明的有關事項;
(四)要求優先權的,應當注明的有關事項;
(五)申請人或者專利代理機構的簽字或者蓋章;
(六)申請文件清單;
(七)附加文件清單;
(八)其他需要注明的有關事項。申請人有兩個以上而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指定一人為代表人。
第十八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應當按照下列方式和順序撰寫:
(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該名稱應當與請求書中的名稱一致;
(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
(四)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目的;
(六)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背景技術相比所具有的有益的效果;
(七)有附圖的,應當有圖面說明;
(八)詳細描述申請人認為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最好方式,在適當的情況下,應當舉例說明;有附圖的,應當對照附圖。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和順序撰寫說明書,除非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用其他方式或者順序撰寫能節約說明書的篇幅并使他人能更好地理解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中不得使用“如權利要求……所述的……”一類的引用語,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第十九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幾幅附圖可以繪在一張圖紙上,附圖應當按照“圖1,圖2,……”順序編號排列。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三分之二時,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圖標記不得在附圖中出現,附圖中未出現的附圖標記不得在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請文件中表示同一組成部分的附圖標記應當一致。附圖中除必需的詞語外,不應當含有其他注釋。
第二十條 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清楚并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范圍。權利要求書有幾項權利要求,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權利要求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應當與說明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一致,可以有化學式或者數學式,但是不得有插圖。除絕對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說明書……部分所述”或者“如圖……所示”的用語。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可以引用說明書附圖中相應的標記,該標記應當放在相應的技術特征后面,并置于括號內,以利于理解權利要求。附圖標記不得解釋為對權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一條 權利要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為達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術特征。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要求保護的附加技術特征,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的限定。
第二十二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類似的用語,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于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寫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范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不適合用前款方式表達的,獨立權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寫。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只有一個獨立權利要求,并寫在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三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一)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
(二)限定部分: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征。引用一項或者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只要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使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不得作為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基礎。
第二十四條 摘要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的技術領域、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主要技術特征和用途。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說明發明的化學式。有附圖的專利申請,應當由申請人指定并提供一幅最能說明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特征的附圖。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4厘米215;6厘米時,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過200個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第二十五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涉及新的微生物、微生物學方法或者其產品,而且使用的微生物是公眾不能得到的,除該申請應當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外,申請人并應當辦理下列手續:
(二)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有關微生物特征的資料;
(三)涉及微生物菌種保藏的專利申請應當在請求書各說明書中寫明該微生物的分類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稱)、保藏該微生物菌種的單位名稱、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編號;申請時未寫明的,應當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菌種被視為未提交保藏。
第二十六條 有關微生物的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將專利申請所涉及的微生物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應當向專利局提出請求,并寫明下列事項: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地址;
(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菌種的保證;
(三)在授予專利權之前,只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保證。
第二十七條 依照專利法
第二十七條規定提交的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不得小于3厘米215;8厘米,也不得大于15厘米215;22厘米。同時請求保護色彩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圖片或者照片各一份。申請人應當就每件外觀設計產品所需要保護的內容提交有關視圖或者照片,以清楚地顯示請求保護的對象。
第二十八條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必要時應當寫明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的主要創作部位、請求保護色彩、省略視圖等情況。簡要說明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也不能用來說明產品的性能和用途。
第二十九條 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提交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樣品或者模型。樣品或者模型的體積不得超過30厘米215;30厘米215;30厘米,重量不得超過15公斤。易腐、易損或者危險品不得作為樣品或者模型提交。
第三十條 專利法
第二十二條
第三款所稱已有的技術,是指申請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即現有技術。
第三十一條 專利法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或者
第二十四條
第三項所列情形的,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出證明文件。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依照專利法
第三十條的規定辦理要求優先權手續的,應當在書面聲明中寫明
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以下稱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書面聲明中未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的,視為未提出聲明。要求外國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經該國受理機關證明;要求本國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由專利局制作。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在一件專利申請中,可以要求一項或者多項優先權;要求多項優先權的,該申請的優先權期限從最早的優先權日起算。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如果在先申請是發明專利申請,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如果在先申請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實用新型或者發明專利申請。但是,提出后一申請時,在先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
(一)已經要求過外國或者本國優先權的;
(二)已經被批準授予專利權的;
(三)屬于按照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的。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時,其在先申請自后一申請提出之日起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四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申請人,申請專利或者要求外國優先權的,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國籍證明;
(二)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營業所或者總部所在地的證明文件;
(三)外國人、外國企業、外國其他組織的所屬國,承認中國公民和單位可以按照該國國民的同等條件,在該國享有專利權、優先權和其他與專利有關的權利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五條 依照專利法
第三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可以作為一件專利申請提出的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在技術上相互關聯,包含一個或者多個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其中特定技術特征是指每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為整體考慮,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征。符合前款規定的兩項以上發明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可以是下列各項之一:
(一)不能包括在一項權利要求內的兩項以上產品或者方法的同類獨立權利要求;
(二)產品和專用于制造該產品的方法的獨立權利要求;
(三)產品和該產品的用途的獨立權利要求;
(四)產品、專用于制造該產品的方法和該產品的用途的獨立權利要求;
(五)產品、專用于制造該產品的方法和為實施該方法而專門設計的設備的獨立權利要求;
(六)方法和為實施該方法而專門設計的設備的獨立權利要求。符合本條
第一款規定的兩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可以是不能包括在一項權利要求內的兩項以上產品的獨立權利要求。
第三十六條 專利法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第二款規定將兩項以上外觀設計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的,應當將各件外觀設計順序編號標在每件使用外觀設計產品的視圖名稱的前面。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應當向專利局提出聲明,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號和申請日。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是在專利局作好公布專利申請文件的印刷準備工作后提出的,申請文件仍予公布。
第三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八條 在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復審、撤銷和無效宣告程序中進行審查和審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查和審理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成員曾參與原申請的審查的,適用前款的規定。審查和審理人員的回避,由專利局決定。
第三十九條 專利局收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請求書、說明書(實用新型必須包括附圖)和權利要求書,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請求書和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后,應當明確申請日、給予申請號,并且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條 專利申請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局不予受理,并且通知申請人: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細則
第九十四條
第一款規定的;
(四)請求書中缺少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地址的;
(五)明顯不符合專利法
第十八條或者
第十九條
第一款的規定的;
(六)專利申請類別(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不明確或者無法確定的。
第四十一條 說明書中寫有對附圖的說明但無附圖或者缺少部分附圖的,申請人應當在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補交附圖或者聲明取消對附圖的說明。申請人補交附圖的,以向專利局提交或者郵寄附圖之日為申請日;取消對附圖的說明的,保留原申請日。
第三十一條和本細則
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該申請被視為撤回。分案的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類別。
第四十三條 依照本細則
第四十二要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可以保留優先權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請公開的范圍。分案申請應當依照專利法及本細則的規定辦理各種手續。分案申請的請求書中應當寫明原申請的申請號和申請日。提交分案申請時,申請人應當提交原申請文件副本;原申請享有優先權的,并應當提交原申請的優先權文件副本。
第四十四條 專利法
第三十四條和
第四十條所稱初步審查,是指審查專利申請是否具備專利法
第二十六條或者
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這些文件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并包括審查下列各項:
(一)發明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于專利法第五條、
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的,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第一款的規定的,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
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
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的;
(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于專利法
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的,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第一款的規定的,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
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本細則第二條
第二款、第十二條
第一款、第十八條至
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的,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
(三)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于專利法
第五條規定的,或者不符合專利法
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第一款的規定的,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
第二款、第三十三條、本細則第二條第三款、
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或者依照專利法
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專利局應當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后,專利局仍然認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項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四十五條 除專利申請文件外,申請人向專利局提交的與專利申請有關的其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視為未提出:
(一)未使用規定的格式或者填寫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照規定提交證明材料的。專利局應當將視為未提出的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六條 申請人請求早日公布其發明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專利局聲明。專利局對該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后,除予以駁回的外,應當立即將申請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條 申請人依照專利法
第二十七條規定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類別時,應當使用專利局公布的外觀設計產品分類表。未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所屬類別或者所寫的類別不確切的,專利局可以予以補充或者修改。
第四十八條 自發明專利申請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前,任何人均可以對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專利申請向專利局提出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因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交專利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檢索資料或者審查結果資料的,應當向專利局聲明,并在得到該項資料后補交。
第五十條 專利局依照專利法
第三十五條
第二款規定對專利申請自行進行審查時,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一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或者在對專利局
第一次實質審查意見作出答復時,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第五十二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的修改部分,除個別文字修改或者增刪外,應當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替換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圖片或者照片的修改,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替換頁。
第五十三條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應當予以駁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請不符合本細則
第二條
第一款規定的;
(二)申請屬于專利法
第五條、
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的,或者不符合專利法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
第十二條
第一款的規定的,或者依照專利法
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
(三)申請不符合專利法
第二十六條
第三款、
第四款或者
第三十一條
第一款的規定的;
(四) 申請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請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范圍的。
第五十四條 專利局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后,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申請人按期辦理登記手續的,專利局應當授予專利權,頒發專利證書,并予以公告。專利權自頒發專利證書之日起生效。期滿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依照專利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專利局公告授予的專利權,可以提出撤銷的理由是指:
(一)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不符合專利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的;
(二)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符合專利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的。
第五十六條 依照專利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請求專利局撤銷專利權的,應當提交撤銷專利權請求書和有關文件一式兩份,說明請求撤銷專利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專利局對撤銷專利權的請求作出決定前,撤銷專利權請求人可以撤回其請求。
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專利局不予受理。專利局應當將受理的撤銷專利權請求書的副本和有關文件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專利文件,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保護的范圍;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專利局審查。
第五十八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由專利局指定有經驗的技術專家和法律專家組成,主任委員由專利局局長兼任。
第五十九條 依照專利法
第四十三條
第一款的規定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的,應當提交復審請求書,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的證明文件。請求書和證明文件應當一式兩份。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復審時,可以修改被駁回的專利申請或者被撤銷的專利文件,但是修改應當僅限于駁回申請的決定或者撤銷專利權的決定所涉及的部分。
第六十條 復審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復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復審請求被視為未提出。
第六十一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受理的復審請求書轉交專利局原審查部門進行審查。原審查部門根據復審請求人的請求,同意撤銷原決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據此作出復審決定,并通知復審請求人。
第六十二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后,認為復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應當通知復審請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該復審請求被視為撤回。
第六十三條 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可以撤回其復審請求。
第六十四條 專利局對專利申請文件中的發明創造名稱、摘要或者請求書的明顯錯誤可以予以修改,并通知申請人。專利局對專利公報和發出的文件中出現的錯誤,一經發現,應當及時更正。
第四章 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第六十五條 依照專利法
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應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和有關文件一式兩份,說明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專利復審委員會對無效宣告的請求作出決定前,無效宣告請求人可以撤回其請求。
第六十六條 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無效宣告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其滿未補正的,該無效宣告請求被視為未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二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或者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的,或者依照專利法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中未說明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或者所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或者在已提出的撤銷專利請求尚未作出決定前又請求無效宣告的,或者就撤銷專利權請求、無效宣告請求已作出的決定,又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請求無效宣告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六二七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的副本和有關文件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專利文件,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保護的范圍;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專利復審委員會審理。
第五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六十八條 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________年后,任何單位均可以依照專利法
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請求專利局給予強制許可。請求強制許可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各一式兩份。專利局應當將強制許可請求書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專利局作出關于強制許可的決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目的的非商業性使用的情況下,專利局可以給予強制許可。專利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依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并限定強制許可實施主要為供應國內市場的需要。專利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盡快通知專利權人,并予以登記和公告。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或者不再發生時,專利局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對這種情況進行審查,終止實施強制許可。
第六十九條 依照專利法
第五十七條規定請求專利局裁決使用費數額的,當事人應當提出裁決請求書,并附具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證明文件。專利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裁決,并通知當事人。
第六章 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
第七十條 專利法
第十六條所稱獎勵,包括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金和報酬。
第七十一條 專利權被授予后,專利權的持有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給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________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________元。由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采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專利權被授予后,專利權的持有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金,企業單位可以計入成本,事業單位可以從事業費中列支。
第七十二條 專利權的持有單位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0.5%-2%,或者從實施外觀設計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0.5%-0.2%,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第七十三條 發明創造專利權的持有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納稅后提取5%-10%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七十四條 本細則規定的報酬,一律從制造專利產品、使用專利方法所獲得的利潤和收取的使用費中列支,不計入單位的獎金總額,不計征獎金稅。但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個人所得,應當依法納稅。
第七十五條 本章關于獎金和報酬的規定,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其他企業可以參照執行。
第七章 專利管理機關
第七十六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所稱專利管理機關,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
第七十七條 對于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專利權授予后,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專利管理機關處理時,有權決定該單位或者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支付適當的費用。當事人對專利管理機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與其所在單位對其發明創造是否屬于職務發明創造以及對職務發明創造是否提出專利申請有爭議的,或者專利權的所有單位或者持有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沒有依法發給獎金或者支付報酬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可以請求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所在地的專利管理機關處理。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的時效為兩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八條 依照專利法
第六十三條
第二款的規定,對將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的或者將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視情節,責令停止冒充行為,消除影響,并處以________萬元或者非法所得額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屬于跨部門或者跨地區的侵權糾紛,當事人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的,由發生侵權行為地的專利管理機關或者侵權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專利管理機關處理。
第八章 專利登記和專利公報
第八十條 專利局設置專利登記簿,登記下列專利權有關的事項:
(一)專利權的授予;
(二)專利權的轉讓和繼承;
(三)專利權的撤銷和無效宣告;
(四)專利權的終止;
(五)專利權的恢復;
(六)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七)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的變更。
第八十一條 專利局定期出版專利公報,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內容:
(一)專利申請中記載的著錄事項;
(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的摘要,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及其簡要說明;
(三)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請求和專利局對發明專利申請自行進行實質審查的決定;
(四)保密專利的解密;
(五)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的駁回、撤回和視為撤回;
(六)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的專利申請權轉讓和繼承;
(七)專利權的授予;
(八)專利權的撤銷和無效宣告;
(九)專利權的終止;
(十)專利權的轉讓和繼承;
(十一)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的給予;
(十二)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恢復;
(十三)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的變更;
(十四)對地址不明的申請人的通知;
(十五)其他有關事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說明書及其附圖、權利要求書另行全文出版。
第九章 費用
第八十二條 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時,應當繳納下列費用:
(一)申請費、申請維持費;
(二)審查費、復審費;
(三)年費;
(四)著錄事項變更費、優先權要求費、恢復權利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強制許可請求費、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專利登記費以及規定的附加費。前款所列各種費用的數額,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專利局另行規定。
第二款規定的,視為未辦理繳費手續。多繳、重繳、錯繳專利費用的,當事人可以向專利局提出退款請求,但是該請求應當自繳費日起________年內提出。
第八十四條 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后,最遲自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繳納申請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繳納申請費的同時繳納優先權要求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請求實質審查、恢復權利、復審或者請求撤銷專利權的,應當在專利法及本細則規定的相關期限內繳納費用;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八十六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滿________年尚未被授予專利權的,自第________年度起每年繳納申請維持費。
第一次申請維持費應當在第________年度的
第一個月內繳納,以后的申請維持費應當在前________年度期滿前一個月內預繳。
第八十七條 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時,應當繳納專利登記費和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授予專利權當年已繳納申請維持費的,不再繳納當年的年費。期滿未繳納費用的,視為未辦理登記手續。以后的年費應當在前________年度期滿前一個月內預繳。
第八十八條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未按時繳納申請維持費或者授予專利權當年以后的年費,或者繳納的數額不足的,專利局應當通知申請人自應當繳納申請維持費或者年費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金額為申請維持費或者年費的25%滯納金;期滿未繳納的,自應當繳納申請維持費或者年費期滿日起,其申請被視為撤回或者專利權終止。
第八十九條 著錄事項變更費、強制許可請求費、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按照規定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九十條 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繳納本細則
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各種費用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專利局提出減繳或者緩繳的請求。減繳或者緩繳的辦法由專利局另行規定。
第十章 附則
第九十一條 任何人經專利局同意后,均可以查閱或者復制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專利申請的案卷和專利登記簿。任何人均可以請求專利局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已被視為撤回、駁回和主動撤回的專利申請的案卷,自該專利申請失效之日起滿________年后不予保存。已被撤銷、放棄、無效宣告和終止的專利權的案卷自該專利權失效之日起滿________年后不予保存。
第九十二條 向專利局提交申請文件或者辦理各種手續,應當使用專利局制定的統一格式,由申請人、專利權人、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由專利代理機構蓋章。請求變更發明人姓名、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和代理人姓名的,應當向專利局辦理著錄事項變更手續,并附具變更理由的證明材料。
第九十三條 向專利局郵寄有關申請或者專利權的文件,應當使用掛號信函,不得使用包裹。除首次提交申請文件外,向專利局提交各種文件、辦理各種手續時,應當標明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發明創造名稱和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姓名或者名稱。一件信函中應當只包含同一申請的文件。
第九十四條 各類申請文件應當打字或者印刷,字跡呈黑色,整齊清晰,不得涂改。附圖應當用制圖工具有黑色墨水繪制,線條應當均勻清晰,不得涂改。請求書、說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和摘要應當分別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申請文件的文字部分應當橫向書寫。紙張只限單面使用。
第九十五條 本細則由專利局負責解釋。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至
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和本細則的相應規定。原作者: 王亮
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文篇二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總 則
為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定本法。
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文篇三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
第一次修正)(根據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
第二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三章 專利的申請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五章 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第六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有利于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第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省、自治區、____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第九條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第十五條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
第十六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第十七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
第十九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專利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專利申請或者其他專利事務;對被代理人發明創造的內容,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密責任。專利代理機構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條的規定。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申請人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遵守前款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本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理專利國際申請。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其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按照客觀、公正、準確、及時的要求,依法處理有關專利的申請和請求。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對其內容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章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對前款第
(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第三章專利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第二十七條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以及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的類別。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
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
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條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
第三十一條 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種產品所使用的一項外觀設計。用于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
第四章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________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第三十六條 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后,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
第四十二條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________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________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 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一)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二)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第四十五條 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四十七條 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裁定,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如果依照前款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不向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應當向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全部或者部分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
第六章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四十八條 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四十九條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條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一條 依照本法規定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
第五十二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并予以登記和公告。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后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第五十三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第五十五條 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專利權的保護
第五十六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____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
第五十八條 假冒他人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第九十三條至
第九十六條和
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________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________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
第二十條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泄露國家秘密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本法規定的其他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八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第六十九條 本法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文篇四
1.目的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 3.術語及解釋
3.1經濟合同:是指在經營管理活動中以公司名義與外界發生經濟往來,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包括船舶建造合同、保證合同、采購合同、外協加工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未列明但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其他合同,以下簡稱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聘用協議、員工培訓合同、勞務派遣協議以及技術部門簽訂的技術協議。
3.2合同相對方:是指本公司以外的合同締約方。
4.1公司董事長擁有公司所有合同的簽署權、簽訂權、審核權、批準權、終審權及審查權,有權確立總經理、主管副總、部長(助理)、科長及其他負責人的合同審批權限,并有權對違反本制度規定的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4.2公司經營部、生產部、技術部、辦公室、生產部技改科負責本部門業務范圍內合同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4.2.1負責本部門業務范圍內合同的洽談; 4.2.2會同法務人員擬訂合同文本;
4.2.3按本制度的規定進行合同會簽、報請審批、用章;
4.2.4會同相關部門確認、匯總、報告、監督合同的履行情況,會同法務人員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糾紛及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終止等事宜; 4.2.5負責本部門合同的檔案管理。
5.3.2每月8日至10日,各部門負責編制合同簽訂情況月報表,呈報董事長及總經理審閱。
6.合同審批的特別程序
6.1.1 特別程序下,合同的審批遵循提升一級審批原則處理,合同的簽署遵循降低一級簽署的原則處理。
6.1.2公司董事長無法行使合同審批權、簽署權時,應書面授權其代理人代為行使權利。
6.2事后補正
7.1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屬各子公司中具有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其他部門、科室、機構、分公司及任何個人等不得擅自對外簽訂合同。
7.2訂立合同前,應對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經濟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8.1訂立合同,除本制度另有規定外,一律要求采用書面形式。
8.2如合同約定傳真件有效,則可以通過傳真締結合同,但合同標的額較大的重要合同必須留存原件。
9.1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合同抬頭、落款、印章應與合同相對方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名稱、住所保持一致。除本制度另有規定外,凡本公司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必須蓋有締約雙方的合同專用章或公章,否則本公司財務科有權拒絕付款。特殊情況下,可由董事長做出書面付款批示。
9.2合同標的: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例如采購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9.3數量: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標的物數量明確約定,常年采購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傳真通知發貨等)。
9.4質量: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產品須提供船檢證書的,應符合相應船級社規范。
9.5價款或報酬: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匯)、托收、信用證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后多少日內支付。
9.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限的方式。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10.1本公司設合同專用章、合同專用章(1)各壹枚。合同專用章由董事長委托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文篇五
票據法是調整票據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廣義的票據法是指涉及票據關系調整的各種法律規范,既包括專門的票據法律、法規,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票據的規范。一般意義上所說的票據法是指狹義的票據法,即專門的票據法規范,它是規定票據的種類、形式和內容,明確票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調整因票據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匯票
第一節 出票
第二節 背書
第三節 承兌
第四節 保證
第五節 付款
第六節 追索權
第三章 本票
第四章 支票
第五章 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票據行為,保障票據活動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票據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票據,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條票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并出示票據。
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本法所稱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第五條票據當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并應當在票據上表明其代理關系。
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第六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其他簽章的效力。
第七條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
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
第八條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第九條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必須符合本法的規定。
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對票據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
第十條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第十一條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前手是指在票據簽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簽章的其他票據債務人。
第十二條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第十三條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本法所稱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本法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
第十四條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后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后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者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第十五條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
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停支付。
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三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或者保全票據權利,應當在票據當事人的營業場所和營業時間內進行,票據當事人無營業場所的,應當在其住所進行。
第十七條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第十八條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第二章匯 票
第一節出 票
第十九條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第二十條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第二十一條匯票的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且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匯票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
第二十二條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收款人名稱;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簽章。
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
第二十三條匯票上記載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項的,應當清楚、明確。
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
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第二十四條匯票上可以記載本法規定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但是該記載事項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第二十五條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記載:
(一)見票即付;
(二)定日付款;
(三)出票后定期付款;
(四)見票后定期付款。
前款規定的付款日期為匯票到期日。
第二十六條出票人簽發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本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的金額和費用。
第二節背 書
第二十七條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規定的權利時,應當背書并交付匯票。
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
第二十八條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
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第二十九條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
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第三十條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第三十一條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
前款所稱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第三十二條以背書轉讓的匯票,后手應當對其直接前手背書的真實性負責。
后手是指在票據簽章人之后簽章的其他票據債務人。
第三十三條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第三十四條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十五條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第三十六條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第三十七條背書人以背書轉讓匯票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背書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本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的金額和費用。
第三節承 兌
第三十八條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第三十九條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
第四十條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第四十一條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三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回單上應當記明匯票提示承兌日期并簽章。
第四十二條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
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前條第一款規定期限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
第四十三條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第四十四條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第四節保 證
第四十五條匯票的債務可以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由匯票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
第四十六條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者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保證”的字樣;
(二)保證人名稱和住所;
(三)被保證人的名稱;
(四)保證日期;
(五)保證人簽章。
第四十七條保證人在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前條第(三)項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保證人在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前條第(四)項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第四十八條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第四十九條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
第五十條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匯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第五十一條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二條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第五節付 款
第五十三條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第五十四條持票人依照前條規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在當日足額付款。
第五十五條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匯票上簽收,并將匯票交給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銀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銀行將代收的匯票金額轉賬收入持票人賬戶,視同簽收。
第五十六條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銀行的責任,限于按照匯票上記載事項將匯票金額轉入持票人賬戶。
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銀行的責任,限于按照匯票上記載事項從付款人賬戶支付匯票金額。
第五十七條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第五十八條對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擔所產生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匯票金額為外幣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場匯價,以人民幣支付。
匯票當事人對匯票支付的貨幣種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六十條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第六節追索權
第六十一條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第六十二條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
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未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持票人因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絕證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關證明。
第六十四條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文書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
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
第六十五條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第六十六條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三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匯票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匯票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在規定期限內將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約定的地址郵寄的,視為已經發出通知。
第六十七條依照前條第一款所作的書面通知,應當記明匯票的主要記載事項,并說明該匯票已被退票。
第六十八條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第六十九條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后手無追索權。
第七十條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一)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三)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被追索人清償債務時,持票人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第七十一條被追索人依照前條規定清償后,可以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一)已清償的全部金額;
(二)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行使再追索權的被追索人獲得清償時,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第七十二條被追索人依照前二條規定清償債務后,其責任解除。
第三章本 票
第七十三條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本法所稱本票,是指銀行本票。
第七十四條本票的出票人必須具有支付本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并保證支付。
第七十五條本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本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三)確定的金額;
(四)收款人名稱;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簽章。
本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本票無效。
第七十六條本票上記載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項的,應當清楚、明確。
本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本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出票地。
第七十七條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見票時,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
第七十八條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
第七十九條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見票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第八十條本票的背書、保證、付款行為和追索權的行使,除本章規定外,適用本法第二章有關匯票的規定。
本票的出票行為,除本章規定外,適用本法第二十四條關于匯票的規定。
第四章支 票
第八十一條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第八十二條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必須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
開立支票存款賬戶和領用支票,應當有可靠的資信,并存入一定的資金。
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應當預留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鑒。
第八十三條支票可以支取現金,也可以轉賬,用于轉賬時,應當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專門用于支取現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現金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
支票中專門用于轉賬的,可以另行制作轉賬支票,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第八十四條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簽章。
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
第八十五條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第八十六條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
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
第八十七條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
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第八十八條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
第八十九條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當日足額付款。
第九十條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第九十一條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十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第九十二條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對出票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但是,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第九十三條支票的背書、付款行為和追索權的行使,除本章規定外,適用本法第二章有關匯票的規定。
支票的出票行為,除本章規定外,適用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關于匯票的規定。
第五章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
第九十四條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依照本章的規定確定。
前款所稱涉外票據,是指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等行為中,既有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又有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票據。
第九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第九十六條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其本國法律。
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依照其本國法律為無民事行為
能力或者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而依照行為地法律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適用行為地法律。
第九十七條匯票、本票出票時的記載事項,適用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時的記載事項,適用出票地法律,經當事人協議,也可以適用付款地法律。
第九十八條票據的背書、承兌、付款和保證行為,適用行為地法律。
第九十九條票據追索權的行使期限,適用出票地法律。
第一百條票據的提示期限、有關拒絕證明的方式、出具拒絕證明的期限,適用付款地法律。
第一百零一條票據喪失時,失票人請求保全票據權利的程序,適用付款地法律。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有下列票據欺詐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變造票據的;
(二)故意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的;
(四)簽發無可靠資金來源的匯票、本票,騙取資金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據,或者故意使用過期或者作廢的票據,騙取財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惡意串通,實施前六項所列行為之一的。
第一百零三條有前條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一百零四條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本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給予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于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因前款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金融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票據的付款人對見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據,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門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票據的付款人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給持票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依照本法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以外的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章附 則
第一百零七條本法規定的各項期限的計算,適用民法通則關于計算期間的規定。
按月計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對日計算;無對日的,月末日為到期日。
第一百零八條匯票、本票、支票的格式應當統一。
票據憑證的格式和印制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票據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本法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一百一十條本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文篇六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釋義】本條是關于可撤銷合同的規定。
(二)顯失公平的。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起無效。可撤銷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可撤銷的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銷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無論是在大陸法系還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規定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撤銷權人可以請求撤銷合同。
3.可撤銷合同的撤銷要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來實現。
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有相同之處,如合同都會因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而使合同自始不具有效力,但是二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實的合同,而無效合同主要是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可撤銷合同在沒有被撤銷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無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是有時間限制的,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合同成立時起1年內具有撤銷權;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人有選擇的權利,他可以申請撤銷合同,也可以讓合同繼續有效,他可以申請變更合同,也可以申請撤銷合同,而無效合同是當然的無效,當事人無權進行選擇。 對于可撤銷合同的規定必須要注意以下三點:
1.可撤銷合同中,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撤銷合同,主要是誤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權請求撤銷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中,則只有受損害方當事人才有權請求撤銷合同。
2.撤銷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變更或者撤銷。
3.在可撤銷合同中,具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并非一定要求撤銷合同,他也可以要求對合同進行變更。
本條規定了三種可撤銷的合同: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誤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項存在著認識上的顯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誤解者的利益受到較大的損失,或者達不到誤解者訂立合同的目的。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同時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同行為人原來的真實意思不相符合,但這種情況的出現,并不是由于行為人受到對方的欺詐、脅迫或者對方乘人之危而被迫訂立的合同,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損.而是由于行為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經驗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因此,對于這種合同,不能與無效民事行為一樣處理,而應由一方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者撤銷。
因重大誤解而可撤銷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幾個要件:(1)誤解一般是因受害方當事人自己的過失產生的。這類合同發生誤解的原因多是當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信息或者經驗而造成的。(2)必須是要對合同的內容構成重大的誤解。也就是說,對于一般的誤解而訂立合同一般不構成此類合同,這種誤解必須是重大的。所謂重大的確定,要分別誤解者所誤解的不同情況,考慮當事人的狀況、活動性質、交易習慣等各方面的因素。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誤解是否重大,主要從兩個方面來考察:其一,對什么產生誤解,如對標的物本質或性質的誤解可以構成重大誤解,對合同無關緊要的細節就不構成重大誤解。其二,誤解是否造成了對當事人的重大不利后果。如果當事人對合同的某種要素產生誤解,并不因此而產生對當事人不利的履行后果,那么這種誤解也不構成重大誤解的合同。(3)這類合同要能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合同一旦履行就會使誤解方的利益受到損害。(4)重大誤解與合同的訂立或者合同條件存在因果關系。誤解導致了合同的訂立,沒有這種誤解,當事人將不訂立合同或者雖訂立合同但合同條件將發生重大改變。與合同訂立和合同條件無因果關系的誤解,不屬于重大誤解的合同。
這實際上是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指向對象即標的本身發生了誤解。(4)對標的物的質量的誤解直接涉及到當事人訂約的目的或者重大利益的。如誤將仿冒品當成真品。除此之外,對標的物的數量、履行地點或者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發生誤解,足以對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也可認定為重大誤解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所謂顯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者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使當事人之間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嚴重不對等的合同。標的物的價值和價款過于懸殊、承擔責任、風險承擔顯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稱為顯失公平的合同。
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很不對等,經濟利益上嚴重失衡,違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則,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不僅是公平原則的體現,而且切實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再是從法律上確認顯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銷,對保證交易的公正性和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防止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而損害對方的利益都有重要的意義。
我國的司法實踐一般認為,顯失公平制度具有以下構成要件:(1)客觀要件,即在客觀上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不平衡。根據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權承擔更多的義務而享受極少的權利或者在經濟利益上遭受重大損失,而另一方則以較少的代價獲得了極大的利益。這種不平衡違反了民法通則中的等價公平原則,也違反了當事人的自主自愿。(2)主觀要件,即一方當事人故意利用其優勢或者另一方當事人的草率、無經驗等訂立了合同。因此,在考察是否構成顯失公平制度時,就必須把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結合起來考慮。
掌握顯失公平制度還要搞清其與正常的商業風險的區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要求各種交易中給付和對價給付都達到完全的對等是不可能的,做生意都是有賠有賺,從事交易必然要承擔風險,并且這種風險都是當事人自愿承擔的,這種風險造成的不平衡如果是法律允許的限度范圍之內,這種風險就是商業風險。顯失公平制度并不是為免除當事人所應承擔的正常商業風險,而是禁止限制一方當事人獲得超過法律允許的利益;同時顯失公平制度下,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利用了另一方當事人的草率或者無經驗等而訂立的合同,而在正常的商業風險下,不存在這種情況。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對方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本法第五十二條已規定因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無效的問題,這和本條對因欺詐、脅迫
訂立的合同最大的區別是是否損害了國家利益。損害國家利益的,涉及社會公共秩序,大陸法系一般規定為無效。如果未損害國家利益,受欺詐、脅迫的一方可以自主決定該合同有效或者撤銷。適用可撤銷合同制度,已經能夠充分保護受損害方的利益,也能適應訂立合同時各種復雜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文篇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摘錄)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一九八二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節錄有關條款)
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營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竟賽,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文篇八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
此致
(受理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