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在哪個領域,規章制度都是保障正常運轉的基礎,沒有規章制度,就會出現混亂和無序。下面是一些規章制度修訂的經驗總結和建議,供大家參考和借鑒。
危險品庫房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5篇)篇一
8、根據局方各種文件,落地活動方案,配合相關工作要求。
1、本科及以上,英語四級及以上;
3、熟練掌握國際空運知識及危險品運輸知識;
4、熟練掌握office辦公軟件;
5、有良好的中英語言溝通能力,熟悉文檔類電腦操作、能承受特殊情況下的工作壓力。
危險品庫房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5篇)篇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學院危險品的管理,確保廣大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和學院和財產安全,保障教學、科研工作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結合學院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危險品的指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和劇毒、麻醉、放射性物品等,以下統稱“危險品”。
第三條 凡使用和保管危險品的人員,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消防滅火常識;使用危險品的實驗室和場所要有嚴格的管理規章制度,并落實相關責任人。
第四條 危險品儲存保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專用倉庫和專用儲存設施,必須由經過培訓合格的專人管理;
(四)要有防火、防爆、防盜的儲存設施;
(五)要有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六)不得超量存放。
第五條 危險品倉庫必須建立嚴格的入庫驗收、出庫登記制度,嚴禁煙火,不準在庫房內或露天堆垛附近休息、試驗、分裝、打包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操作。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及物品變質、分解的,嚴禁出入庫和使用。
第六條 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領取,要經單位負責人簽字批準,由2名以上人員共同辦理領取手續;劇毒、麻醉、放射性物品的領取,必須經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人簽字。
第七條 存放、提運、使用危險品時,應根據物品的性質,采取相應的通風、防爆、泄壓、防曬、防火、防水措施,確保危險品不分解、變質、自燃、自爆、外泄。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領取的劇毒、麻醉等危險品,使用后剩余的要及時退回庫房,嚴禁在實驗室內超量存放,嚴禁隨意存放或流失。
第九條 所領取實驗用危險品、實驗完剩余物品,因特殊情況不能交回庫房的,必須經主管領導批準,核準后方可存放;實驗室內應使用絕對安全的儲存設施,嚴禁將危險品私處帶出實驗室。
第十條 學生在使用危險品實驗時,教師和實驗員必須在現場進行指導,嚴禁擅自離崗;嚴禁學生將危險品帶出實驗室。
第十一條 有關單位使用危險品的剩余廢品和殘缺、滲漏、變形、變質的危險品,應妥善保管,定期集中銷毀,嚴禁隨意亂放和丟棄。
第十二條 單位主要領導對危險品的管理負總責,主管領導根據管理規定,具體落實各項管理措施。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建立嚴格的危險品管理責任制,本著對國家負責、對學院和師生負責、對社會和群眾負責的態度,加強對危險品的管理,確保萬無一失。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要追究當事人和單位主要領導、主管領導的責任,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法規予以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危險品庫房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5篇)篇三
1油罐汽車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車輛行駛證和危險化學品準運證等相關證照齊全。
(二)實際裝載量不得大于核定裝載量。
(三)罐體和附件良好有效,無影響強度的損傷、變形,無嚴重銹蝕,沒有滲漏。罐體經有資質的檢定部門檢驗合格。
(四)排氣管安裝有效防火帽,電路系統應有切斷總電源裝置。
(五)罐體必須設置靜電接地端子,并在端子上方涂寫明顯標識;安裝導電橡膠拖地帶,裝油后保持觸地。
(六)配備兩只4公斤以上干粉滅火器,位置要擺放合理,使用方便。
2駕駛員和押運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駕駛員、押運員應持有所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證書和相應培訓合格證。
(二)必須接受有關成品油安全特性、裝卸油作業操作規程、防火滅火知識、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以及突發事件處置措施等方面的崗前培訓,更多油品資訊油品信息調油技術請關注微信公眾號油品圈。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三)定期參加崗位安全教育、安全培訓和預案演練。
(四)按規定穿著防靜電工作服上崗。
3.油庫裝油管理:
油罐車入庫前,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進入油庫前,油庫工作人員應對油罐汽車防火帽、滅火器、防靜電膠帶及有關證照等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安全條件的油罐車,拒絕入庫。
(二)駕駛員、押運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遵守入庫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庫手續后方可入庫。
油罐車裝油前,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發油工作人員引導油罐汽車安全停靠在準確位置,駕駛員協助工作人員按貨單核實油料品名、規格和數量。發油工作人員檢查確認油罐汽車設備完好、放油閥關閉、發動機熄火、車鑰匙拔出,并在油罐汽車前面設置警示牌。
(二)裝油前,連好具有報警功能的靜電接地線,鶴管插到罐底部并放好防溢油報警探頭后,發油工作人員發出裝油指令。
裝成品油油作業時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嚴格控制輸油速度,禁止噴濺式作業,遇有雷鳴電閃、發生火警等異常情況,立即停止收發作業,按照發油工作人員指令,采取相應安全措施。
(二)禁止使用手機、禁止修車作業。
(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溢油。
(四)裝油作業期間,駕駛員、押運員和發油工作人員必須全過程在場監控。
4.裝油作業完畢的安全管理:
(一)裝油完畢,穩油2分鐘以上,撥出鶴管、關閉罐口、撤除靜電接地線,并由發油工作人員檢查確認,移開警示牌,發出指令后車輛方可駛離。
(二)油罐汽車駛至門衛處,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出庫。
5.加油站卸油管理:
油罐汽車進入加油站卸油作業前,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卸油作業前,油站工作人員引導油罐汽車進入車位,備好消防器材,連好靜電接地端子,對油罐汽車鉛封進行檢查,核對所運油品的品種和數量,并在油罐汽車前設置“正在卸油,嚴禁煙火”警示牌。
(二)危險品運輸油罐汽車靜置15分鐘后,方可計量;更多油品資訊油品信息調油技術請關注微信公眾號油品圈。駕駛員將卸油膠管與油罐汽車卸油口連接牢固,卸油員將卸油膠管與加油站油罐卸油口連接牢固。
(三)卸油員檢查確認與卸油罐連接的加油機是否已停止加油作業,檢查確認卸油管線連接是否正確、牢固。卸油員和駕駛員雙方履行確認手續后,卸油員發出卸油指令。
卸油作業時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卸油員開啟加油站油罐卸油管線閥門,駕駛員緩慢開啟罐車卸油閥,卸油員監督檢查卸油管線、相關閘閥等設備運行情況,隨時準備處置突發事件。卸油員、駕駛員、押運員必須全過程在場監卸,嚴禁離開。
(二)嚴格控制輸油速度,禁止噴濺式卸油,遇有雷鳴電閃、發生火警等異常情況,立即停止卸油作業,按照加油站卸油員的指令,采取相應安全措施。
(一)卸油完畢,卸油員確認罐車油品卸凈,駕駛員關閉罐車閘閥,排空卸油膠管余油,卸油員關閉加油站油罐卸油管線閥門,拆除卸油管。
(二)卸油員檢查確認罐口蓋是否關閉緊固并加鉛封,拆除靜電接地線,移開警示牌,發出指令并引導汽車安全離站。
危險品庫房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5篇)篇四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學院危險品的管理,確保廣大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和學院和財產安全,保障教學、科研工作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結合學院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危險品的指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和劇毒、麻醉、放射性物品等,以下統稱"危險品"。
第三條凡使用和保管危險品的人員,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消防滅火常識;使用危險品的實驗室和場所要有嚴格的管理規章制度,并落實相關責任人。
(一)有專用倉庫和專用儲存設施,必須由經過培訓合格的專人管理;
(四)要有防火、防爆、防盜的儲存設施;
(六)不得超量存放。
第五條危險品倉庫必須建立嚴格的入庫驗收、出庫登記制度,嚴禁煙火,不準在庫房內或露天堆垛附近休息、試驗、分裝、打包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操作。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及物品變質、分解的,嚴禁出入庫和使用。
第六條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領取,要經單位負責人簽字批準,由2名以上人員共同辦理領取手續;劇毒、麻醉、放射性物品的領取,必須經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人簽字。
第七條存放、提運、使用危險品時,應根據物品的性質,采取相應的通風、防爆、泄壓、防曬、防火、防水措施,確保危險品不分解、變質、自燃、自爆、外泄。
第八條單位和個人領取的劇毒、麻醉等危險品,使用后剩余的要及時退回庫房,嚴禁在實驗室內超量存放,嚴禁隨意存放或流失。
第九條所領取實驗用危險品、實驗完剩余物品,因特殊情況不能交回庫房的,必須經主管領導批準,核準后方可存放;實驗室內應使用絕對安全的儲存設施,嚴禁將危險品私處帶出實驗室。
第十條學生在使用危險品實驗時,教師和實驗員必須在現場進行指導,嚴禁擅自離崗;嚴禁學生將危險品帶出實驗室。
第十一條有關單位使用危險品的剩余廢品和殘缺、滲漏、變形、變質的危險品,應妥善保管,定期集中銷毀,嚴禁隨意亂放和丟棄。
第十二條單位主要領導對危險品的管理負總責,主管領導根據管理規定,具體落實各項管理措施。
第十三條各單位應建立嚴格的危險品管理責任制,本著對國家負責、對學院和師生負責、對社會和群眾負責的態度,加強對危險品的管理,確保萬無一失。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的,要追究當事人和單位主要領導、主管領導的責任,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法規予以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危險品庫房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5篇)篇五
1、本制度是根據國務院《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我省具體情況制訂。
2、本制度所指危險品,系指教學大綱所列,實驗教學中所用到的六種:(1)易燃品(2)易爆品(3)有毒性物品(4)強氧化性物品(5)強腐蝕性物品(6)放射性物品3、危險品應存放在專用危險品鐵柜或危險品庫(地下室或地窖)中。危險品庫內應有若干專用柜,以存放上述物品,危險品庫應有通風、防火、防爆、防毒、降溫、防潮、防水、避光、防靜電等安全設施。
4、危險品庫(柜)要有專人負責,應設雙鎖,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危險品庫。
5、危險品的取送要經主管主任批準,應二人支領送還,要有專用登記冊記錄,手續齊全。使用時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加強安全防護。
6、對于危險品,要做定期檢查,要求包裝好,標簽齊備,標志明顯。實驗中的廢水、廢液、廢包裝,以及其它殘存物,應作妥善處理,不得亂扔亂放,以防發生事故。
7、支領、取送、使用上述危險品時不準吸煙,危險庫內嚴禁明火。
8、對違反本制度的相關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危險品庫房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5篇)篇六
一、實驗教學用化學危險藥品必須貯藏在專用室、柜內,不得和普通試劑混存或隨意亂放。還要按各自的危害特性,分類存放。
二、化學危險藥品室、柜,必須有專人管理。管理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感,懂得各種化學藥品的危險特性,具有一定的防護知識,并實行“五雙管理”即雙人管理、雙本帳目、雙把門鎖、雙人領發、雙人使用。
三、化學危險藥品室要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如滅火機、消防桶、黃沙等,學校主管領導和專管人員要定期檢查,節假日安排值班時,要把化學危險品列為重點防范區。
四、定期對化學危險品的包裝、標簽、狀態進行認真檢查,并核對庫存量,務使帳物一致。
五、使用危險試劑進行實驗前,必須向學生提出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的要求。教師領用危險品時,必須提前計算用量,填寫“危險試劑領用單”由專管人員和教師送取,不得讓學生代替。
六、對實驗中有危險品的遺棄廢液、廢渣要及時收集,妥善處理,不得在實驗室存留,更不可隨意倒入下水道。
七、危險試劑的管理和使用方面如出現問題,除采取措施迅速排隊時,必須及時向學校領導如實報告不得隱瞞。
八、專管人員對化學危險品的保管和使用中的安全性負有全部責任。
危險品庫房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5篇)篇七
1、嚴格采購審批制度,未經單位主管批準,任何部門、個人不得擅自購買劇毒、易燃、易爆物品。
2、嚴格進出庫登記制度,并有專人、專箱(櫥)保存,實行兩人同時加鎖開、關的制度。
3、領用危險品須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實驗多余的應及時退還給保管人員入庫。
4、使用危險品時要按規范操作使用,學生必須在指導老師指導下進行實驗實習。
5、任何個人不準私自收藏、保存危險品,違者由此發生的事故則負全部經濟、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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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品庫房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5篇)篇八
1、購買、儲存、使用危險品和易制毒化學品,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和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屬于藥品和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
2、危險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由藥庫統一采購,藥庫應向有資質的經營企業采購,并建立臺帳,臺帳和證明材料復印件應當保存2年備查。嚴禁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
3、危險品應設立專庫存放與管理,環境、設施符合消防及安全要求。
4、危險品庫應由專人負責,清潔衛生,溫濕度控制,安全、昆蟲、鼠類的控制按有關條例實施。
5、危險品庫管理人員必須了解危險品的理化性質及意外情況的處理辦法,并按危險品的理化性質將其分類存放,做到物品隔離、隔開或分離儲存。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及滅火方法。
6、危險品庫必須有一定的通風設施及消防設備。定時開啟排氣扇,保持通風、隔熱、防潮。嚴禁煙火,定時檢查消防設施,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7、危險品中轉庫門前必須有醒目的危險品'標志。
8、各使用科室必須專柜加鎖、專人負責保管易制毒化學品,并建立使用臺賬,對每一批易制毒化學品的領用數量、使用數量、結存數量、日期、使用人、保管人等如實登記,定期盤存,做到帳物相符。臺帳保存2年備查。
9、發現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的,各使用科室應當立即向保衛科(晚上向總值班報告)報告,保衛科再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并同時報告當地的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并協同查處。
危險品庫房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5篇)篇九
(一)實驗教學用化學危險藥品必須貯藏在專用室、柜內,并按各自的危險特性,分類存放,不得和普通試劑混存或隨意亂放。
(二)化學危險藥品室、柜,必須有專人管理。管理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感,懂得各種化學藥品的危險特性,具有一定的防護知識,并實行“五雙管理”即雙人管理、雙本賬目、雙把門鎖、雙人領發、雙人使用。
(三)化學危險品室要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如滅火器、消防桶、黃沙等,學校主管領導和專管人員要定期檢查,節假日安排值班時,要把化學危險品室列為重點防范區。
(四)定期對化學危險品的包裝、標簽、狀態進行認真檢查,并核對庫存量,務使賬物一致。
(五)使用危險試劑進行實驗前,必須向學生提出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的要求。教師領用危險品時,必須提前計算用量,填寫《危險試劑領用單》由專管人員和教師送取,不得讓學生代替。
(六)對實驗中危險品的遺棄及廢液、廢渣要及時收集,妥善處理,不得在實驗室存留,更不可隨意倒入下水道。
(七)危險試劑的'管理和使用方面如出現問題,除采取措施迅速排除外,必須及時向學校領導如實報告不得隱瞞。
(八)專管人員對化學危險品的保管和使用中的安全性負有全部責任。
危險品庫房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5篇)篇十
(一)新申請(甲證劇毒、甲證其它成品油、乙證):
新申請(甲證劇毒、甲證其它成品油、乙證)的經營單位應提交的材料為6項,為方便企業申報,對材料的內容說明如下: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安全評價報告;
3.經營和儲存場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驗收文件;
說明:
a.經營場所應有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如無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的單位,應有下列文件之一:
(1)消防監督檢查意見書
(2)消防備案證明
(3)評價機構出具評價合格結論并經區安監局人員現場確認符合。
b.儲存場所如為自有倉庫,建于2015年10月1日后的應有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驗收批復。
c.儲存場所如為自有倉庫,建于2015年10月1日前的應有避雷檢測報告(倉庫內如有電氣裝置還應提交防爆檢測報告),以及下列材料之一:
(1)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
(2)消防監督檢查意見書
(3)消防安全許可證
d.儲存場所如為委托儲存,相關協議或合同及儲存場所資質證明在“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文件”中提交。
4.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文件;
說明:
a.經營場所地址應與營業執照地址一致,經營場所房地產權證上用途應為非居,如為租賃其證明文件應在有效期內。
b.儲存場所如為自有倉庫,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c.儲存場所如為委托儲存,應有相關協議或合同及儲存場所資質證明,且儲存場所資質應覆蓋經營單位的經營范圍。
5.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業務人員專業培訓合格證書;
6.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說明:
a.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職能部門應有任命書及安全生產責任制,業務員崗位應有安全承諾書及安全生產責任制。
b.安全管理制度視企業經營方式和儲存方式不同,分別為:
(3)自有倉庫的經營單位除應有上述9項安全管理制度外,還應有出入庫的管理制度、儲存保管制度、廢棄物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和動火安全管理制度等共計13項制度。如自有儲存構成重大危險源應為14項制度。
(4)以上經營劇毒化學品的還應包括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c.經營單位委托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提交在有效期內的運輸合同和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的資質,且運輸單位資質應覆蓋經營單位的經營范圍。
d.自有倉庫的經營單位應有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注1:申請甲證其它成品油的單位還應提交《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或《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有效期內,正副本)。成品油專項用戶內部批發經營單位還應出具商務部發放的經營批準證書。
注2.經營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農藥,按照《上海市農藥經營使用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3號)執行。
(二)新申請(甲證加油氣站):
新申請(甲證加油氣站)的經營單位應提交的材料為6項。為方便企業申報,對材料的內容說明如下: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安全評價報告;
說明:
a.新建的加油氣站安全評價報告可以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安全評價報告替代,并附加油氣站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批復。
b.評價報告中應附防爆電氣檢查(評估)合格報告、防雷工程檢測報告。
c.加氣站還應附可燃氣體報警儀測試報告、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有檢驗合格標記)。
3.經營和儲存場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驗收文件;
說明:新建加油氣站應提交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
4.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文件;
說明:新建加油氣站應有房產證或規劃許可證。
5.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業務人員專業培訓合格證書;
6.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說明:
a.加油氣站應有健全的安全教育培訓、勞防用品、安全設施、設備、防火、動火、用火、檢修、廢棄物處置、安全檢查、隱患整改、安全生產獎勵等12項制度。
b.加油氣站應有卸油(氣)、量油、加油(氣)、勞動防護用品的佩戴和防火花工具使用等5個崗位操作規程。
注1:成品油零售經營單位還應提交《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有效期內,正副本)。
注2:加氣站還應提交《燃氣供氣站點許可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保障運輸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含搬運裝卸、運輸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技術規范,按交通部標準jt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和國家標準gb133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執行;危險貨物品名分類以交通部頒發的《汽車運輸危險貨物品名表》為準。
第四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及有關技術規范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運輸基本條件
第五條 凡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必須擁有能保證安全運輸危險貨物的相應設施設備。
第六條 從事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必須具有十輛以上專用車輛的經營規模,五年以上從事運輸經營的管理經驗,配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規程、崗位現任制、車輛設備保養維修和安全質量教育等規制度。
第七條 直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維修作業和業務管理的人員,必須掌握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知識,經當地地(市)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關考核合格,發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條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容器、裝卸機械及工屬具,必須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的條 件,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驗合格。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九條 非營業性運輸單位需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須事前向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符合本規定運輸基本條件的報地(市)級運政管理機關批準,發給《道路危險貨物非營業運輸證》,方可進行運輸作業。從事一次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須報以縣級運政管理機關審查核準,發給《道路危險貨物臨時運輸證》方可進行運輸作業。
第十條 凡申請從事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及已取得營業性道路運輸經營資格需增加危險貨物運輸經營項目的單位,均須按規定向當地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地(市)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核,發給加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營運證》,方可經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四章 運輸管理
第十一條 危險貨物托運人在辦理托運時必須做到:
1.必須向已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資格的運輸單位辦理托運;
3.貨物性質或滅火方法相抵觸的危險貨物,必須分別托運;
4.對有特殊要求或憑證運輸的危險貨物,必須附有相關單證,并在托運單備注欄內注明;
5.托運未列入《汽車運輸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危險貨物新品種,必須提交《危險貨物鑒定表》。凡未按以上規定辦理危險品運輸管理條例中的貨物運輸托運,由此發生運輸事故,由托運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二條 危險貨物承運人在受理托運和承運時必須做到:1.根據托運人填寫的托運單和提供的有關資料,予以查對核實,必要時應組織承托雙方到貨物現場和運輸線路進行實地勘察,其費用由托運人負擔;2.承運爆炸品、劇毒品、放射性物品及需控溫的有機過氧化物、使用受壓容器罐(槽)運輸烈性危險品,以及危險貨物月運量超過100噸,均應于起運前十天,向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報送危險貨物運輸計劃,包括貨物品名、數量、運輸線路、運輸日期等;3.在裝運危險貨物時,要按《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的包裝要求,進行嚴格檢查。凡不符合規定要求,不得裝運。危險貨物性質或滅火方法相抵觸的貨物嚴禁混裝;4.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嚴禁搭乘無關人員,運行中司乘人員嚴禁吸煙,停車時不準靠近明火和高溫場所;5.運輸結束后,必須清掃車輛,消除污染,其費用由貨主負擔。凡未按以上規定受理托運和承運,由此發生運輸事故,由承運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 凡裝運危險貨物的車輛,必須按國家標準gb133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懸掛規定的標志和標志燈。
第十四條 全掛汽車列車、拖拉機、三輪機動車、非機動車(含畜力車)和摩托車不準裝運爆炸品、一級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拖拉機還不準裝運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一級易燃品;自卸車輛不準裝運除二級固體危險貨物(指散裝硫磺、萘餅、粗蒽、煤焦瀝青等)之外的危險貨物。未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檢驗合格的常壓容器,不得裝運危險貨物。
第十五條 營業性危險貨物運輸必須使用交通部統一規定的運輸單證和票據,并加蓋《危險貨物運輸專用》。
第十六條 凡運輸危險貨物的單位,必須按月向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報送危險貨物運輸統計報表。
第十七條 專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要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逐步設置危險貨物專用停車場及專用倉庫,向專業化、專用化方向發展。
第五章 維修管理
第十八條 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改裝的單位,必須配備防爆、去污清洗等設備,劃定專用修理車庫,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查批準,在技術合格證上加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專用》,方能從事維修、改裝作業。
第十九條 動用明火維修裝運過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的罐(槽)車,要執行執行“動火”審批制度,作業前必須對車輛進行測爆和安全處理。
第六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條 在運輸危險貨物的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駕乘人員必須根據承運危險貨物的性質,按規定要求,采取相應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并應及時向當地道路運政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一條 發生重大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時,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應及時趕赴現場,協助有關部門組織搶救,并做好現場記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凡發生人身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危險貨物運輸事故,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應在三天內將事故情況報告上級機關,并在三十天內提出處理意見,報告上級交通主管部門,通知車籍所在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各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應依照本規定,加強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監督檢查。凡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和人員,必須接受道路運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應按本規定和有關技術規范,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的運輸條件、安全管理、專用防護設備、運輸單證、運輸質量和技術業務規范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發現隱患應及時消除。
第二十五條 各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在檢查中發現違 行為,應做好現場記錄,經被檢查人簽認,作為處理違 的依據,按照交通部《道路運輸違 處罰規定》(試行)處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的裝卸和道路運輸及相關安全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是指使用專用車輛,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作業全過程。
本規定所指專用車輛包括符合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相關技術標準的罐式車輛(以下簡稱槽罐車)和其他車輛。
第三條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和運輸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從事危險化學品的裝卸和道路運輸活動。
第四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安監、公安、交通、質監、環保、衛生等部門組成的安全監督管理協調工作機制。
安監、公安、交通、質監等部門應當完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監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做好相關信息的采集、維護、管理和應用工作。
第五條 市和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危險化學品專用車輛的裝卸和道路運輸安全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市和縣(市)、區公安、交通、質監、環保、衛生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第六條 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結合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信息,會同同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及時調整危險化學品專用車輛停車場專業規劃, 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公路、道路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信息,合理編制公路、道路新建、擴建、改建規劃。
第七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相關行業協會應當為會員提供安全知識培訓、技術咨詢和指導服務,加強行業自律和內部管理,協助做好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充裝或裝載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并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二)充裝或裝載作業人員持有效資格證上崗作業;
(四)使用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超裝;
危險化學品槽罐車的充裝單位還應當將車輛及其駕駛員、押運員的有關信息和充裝情況及時準確錄入信息系統。
第九條危險化學品充裝或裝載單位應當在充裝或裝載前按規定查驗下列事項,對不符合規定的不得給予充裝或裝載:
(一)專用車輛資質證件、駕駛員和押運員從業資格證件齊全有效;
(二)專用車輛與行駛證照片一致;
(三)專用車輛標志燈、標志牌、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齊全完好;
(四)專用車輛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檢測并合格有效;
(六)專用車輛衛星定位儀配備情況。沒有配備衛星定位儀的,應當告知其到就近的登記服務點接受衛星定位儀免費借用服務。
第十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并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二)不得超裝超載;
(三)按有關規定投保危險化學品承運人責任險;
(四)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五)對專用車輛配備的衛星定位儀進行有效管理,落實管理制度,加強車輛運行監控;
(六)符合第九條第(一)、(二)、(三)、(四)、(五)項規定的事項。
危險化學品槽罐車運輸單位還應當保持罐體完好,不得擅自更換、改裝和維修,并按規定做好槽罐車罐體的定期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員、押運員應當遵守運輸安全管理規定,途中按規定停、行車,保持衛星定位儀的正常運行,不得非法買賣、提供危險化學品。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資質的運輸單位承運危險化學品。
第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應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第十四條 進入本市行政區域的危險化學品專用車輛應當到登記服務點進行登記。
第十五條 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化學品充裝、裝載和道路運輸單位實行風險抵押金制度。
第十六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專用車輛的行駛、裝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超載、超速和不按規定路線行駛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將超裝超載的車輛押運到指定地點由具備安全卸載條件的單位進行安全卸載;負責對信息系統中有關駕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禁運區域和通行路線等信息的維護。
第十七條 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專用車輛標志燈、標志牌和衛星定位儀、車輛運輸資質證、駕駛員、押運員從業資格證、外省(市)貨運車輛駐浙經營登記證、外省(市)專用車輛在浙承運危險貨物備案證的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對信息系統中有關危險化學品專用車輛道路運輸證、駕駛員和押運員的從業資格證、槽罐車罐體檢驗合格證、外省(市)貨運車輛駐浙經營登記證、外省(市)專用車輛在浙承運危險貨物備案證等信息的維護。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專用車輛充裝和裝載單位的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對信息系統中有關危險化學品充裝和裝載單位基本信息的維護。
第十九條 質監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槽罐車罐體的定期檢驗狀況和罐體檢驗機構的檢驗活動以及信息系統中有關檢驗信息的維護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罐體檢驗機構應當將危險化學品槽罐車罐體的定期檢驗信息及時準確錄入信息系統。
第二十條 由市安監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等部門提出,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設立危險化學品專用車輛道路運輸登記服務點。
公安、交通部門應當加強對登記服務點的管理。
登記服務點主要提供以下服務:
(二)告知危險化學品專用車輛允許通行的區域、道路和時間;
(三)將進入本市行政區域的危險化學品專用車輛的`有關信息及時準確錄入信息系統。
第二十一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應急救援各項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列入預算。
第二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裝卸和運輸單位應當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二十三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后,駕駛員、押運員應當立即報警并報告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時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和警示措施。
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其他相關部門。
第二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做好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安監、公安、交通、質監、環保、衛生等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施救援。
第二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做好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充裝和裝載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五) 違反第九條第(六)項規定發現專用車輛沒有借用衛星定位儀仍給予充裝和裝載的,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二)未按規定維護和檢測專用車輛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駕駛員、押運員、裝卸管理人員未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責令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發生道路運輸事故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罐體檢驗機構不將槽罐車罐體的定期檢驗信息及時準確錄入信息系統的,由質監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危險化學品專用車輛的駕駛員、押運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并處警告或200元以下的罰款:
(一) 在運輸途中不按規定停、行車的;
(二) 未在登記服務點登記的;
(三) 未按規定保持衛星定位儀正常運行的。
第三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專用車輛駕駛員、押運員等在運輸途中非法買賣、提供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給予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有關部門未依照本規定履行職責,組織實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諉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有關用語的解釋:
危險化學品,是指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各危險化學物品,包括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罐式車輛,包括一體式罐體車、拖掛式罐體車、罐式集裝箱車,簡稱槽罐車。一體式罐體車是指罐體永久性固定在車輛底盤上,與車輛不可分離的罐體運輸車;拖掛式罐體車是指罐體永久性固定在掛車底盤上,與掛車不可分離,牽引車與掛車可分離的罐體運輸車;罐式集裝箱車是指由罐體與箱體框架兩部分組成的集裝箱運輸車,其罐式集裝箱與車輛可分離。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是指危險化學品專用車輛在運輸危險化學品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或者丟失、流散、泄漏等事故。
危險品庫房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5篇)篇十一
1、保管員每天上下班前,要檢查庫房、庫區周圍是否有不安全因素存在,門窗、鎖是否完好,如有異常應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時向項目經理及保衛部門匯報。
2、在禁止煙火的地段和庫區內嚴禁明火及吸煙,作好對入庫人員宣傳教育、監督。
3、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設專庫單獨存放并嚴格支領制度,消除不安全的因素,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4、保管員應保證庫區內消防設備完整有效,不許隨意挪用,對在庫區內不安全作業的行為有權制止。
5、保管員對庫存物品,對外有保密的責任,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出庫房,庫房保管員要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需要離開時關好窗、鎖好門,防止發生意外。
6、庫房內的'物資按品種、規格、型號、產地、質料整潔有序,定量碼放,并作好標識。庫房要作好通風、降溫、防火、防潮,防止物資霉爛變質。
7、倉庫保管員對入庫物資要嚴格進行盤點,保證入庫物資的數量和質量,并建立明細臺帳,做到帳物相符。在貯存過程中如物資發生丟失、損壞、變質,倉庫保管員要及時做好記錄,上報項目經理。
8、倉庫保管員對物資的發放要以提料單為依據,如發料手續不齊,可追溯性不強,保管員有權拒絕發放。
危險品庫房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5篇)篇十二
火災、雷擊、盜竊、人為有意破壞及外部山場火災事故都有可能導致企業民爆倉庫發生爆炸事故。
1、貯存民爆物品時,安全距離不夠,或周圍居民生活區日漸迫近儲存倉庫,阻止無效,且居民使用明火。
2、建筑物耐火等級低,消防設施不全。
3、防雷、避雷設施老化,陳舊、無力更新。
4、貯存民爆物品時,沒有使用防爆設備或防爆設備老化無力更新。
單位一旦發現事故隱患,應及時予以處理,單位一時無法處置,應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并申請對事故隱患進行初評估分級,切實做好事故隱患的整治,將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
單位一旦發生災難性事故,在發生事故后,企業應根據事故應急預案開展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要盡快組織搶救,并保護好事故現場。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而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作出標志、拍照、攝像、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傷亡事故現場的情況,如無特殊原因,必須經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
根據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1、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執行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行政處分;
2、組織防范措施的實施;
3、做好事故的善后處理。
危險品庫房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5篇)篇十三
1、化學危險品必須存在專門倉庫中,由專人保管。化學危險品倉庫內做到物品隔離、隔開或分離儲存。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及滅火方法。化學危險品倉庫定時開啟排氣扇,保持通風、隔熱、防潮。嚴禁煙火,定時檢查消防設施,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購買、儲存、使用易制毒化學品,必須遵守本制度和國家有關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屬于藥品和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對藥品和危險化學品的'有關規定。
3、本制度所稱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學配劑。具體分類和品種應根據國家確定并公布的品種及時調整。(見附表)。
4、易制毒化學品由藥庫統一采購。藥庫應向有資質的經營企業采購,并建立臺帳,臺帳和證明材料復印件應當保存2年備查。嚴禁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
5、各科室若須使用易制毒化學品,應先提出申請,注明品名、用途及用量,經科主任簽字、保衛科備案并批準后方可交由藥庫采購。
6、各使用科室必須專柜加鎖、專人負責保管易制毒化學品,并建立使用臺賬,對每一批易制毒化學品的領用數量、使用數量、結存數量、日期、使用人、保管人等如實登記,定期盤存,做到帳物相符。臺帳保存2年備查。
7、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單張處方不得超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并公布的最大劑量。
8、發現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的,各使用科室應當立即向保衛科(晚上向總值班報告)報告,保衛科再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并同時報告當地的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并協同查處。
危險品庫房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5篇)篇十四
l、采購、使用和管理化學危險品的工作人員,應熟悉化學危險品的特性、防火措施及滅火方法。
2、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倉庫,耐火,要有良好的通風散熱設備,定期測溫檢查。
3、貯存化學危險品應按性質分類,專庫存放,并設置明顯的標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配備足量的相應的消防器材。性質、滅火方法相抵觸的物品不得混存。
4、存放化學危險品的倉庫和正在使用化學危險品的實驗室,嚴禁動用明火和帶入火種,電氣設備、開關、燈具、線路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員不準穿帶釘子、鐵掌的'鞋和化纖衣服,非工作人員嚴禁入內。
5、維修、檢查設備機件,嚴禁使用汽油等化學危險品。
6、對怕潮、怕曬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曬而發生火災、爆炸事故。
7、搬運和操作化學危險品應輕裝、輕卸。嚴禁用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8、運輸化學危險品達一定數量時,必須專車運輸,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由懂其性質的專人押運,并辦理運輸手續,性質相抵觸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同車運輸,嚴禁攜帶危險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9、劇毒物品應專庫存放必須有兩人兩鎖共同保管,一起領用,一起退回。領用危險品必須經部門領導批準,使用氰化物、氧化鋅等劇毒物品應有教務處人員監督使用,隨領隨用,剩余退回。
危險品庫房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5篇)篇十五
一、嚴禁無證運輸。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必須同時配備駕駛人和押運員,駕駛人和押運員必須持有從業資格證,運輸劇毒化學品必須申領公路運輸通行證,并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二、嚴禁使用不合格車輛、容器。運輸車輛及其容器、包裝和槽罐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按規定安裝或噴涂警示標志、告示牌、“毒”、“爆”文字,粘貼反光帶,配備通訊工具,攜帶《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卡》。
三、嚴禁疲勞駕駛。運輸車輛必須有計劃的選擇安全地點,安排途中休息,駕駛人連續駕車不得超過4小時。
四、嚴禁有險不報。運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危險品泄漏或者其他險情的,駕駛人、押運員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有條件的'應當迅速駛離人員密集地區,并迅速如實向公安機關110報警服務臺報告車輛位置、危險品名稱、危險特性、裝載質量等情況。
五、嚴禁違反公安機關通行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必須按照公安機關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嚴禁超裝、超載,嚴禁進入禁止通行區域;中途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情況的,必須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六、嚴禁違反通行證核定內容。必須按通行證核定的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裝載數量、有效期限、指定速度運輸危險品。
七、嚴禁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或者使用作廢通行證。
八、必須自覺接受安全檢查。駕駛運輸車輛進入高速公路,必須按公安機關指定的收費站點和收費通道行駛,經過治安卡口、公路收費站和其他危險品道路運輸檢查點時必須自覺接受安全檢查。
九、必須徹底整改各類安全隱患。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一經查獲必須立即整改。未改正前,運輸單位必須派員嚴密監管,嚴防發生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