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之勞動保障監察證考大全(14篇)篇一
20xx年以來,在各級領導和各位同事的指導和幫助下,經過自己的努力,較好的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務,學習和初步掌握了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也為今后的學習和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現將我今年的工作情況從以下幾方面匯報,如有不妥,望各位領導和同事們給予批評指正。
一、端正思想,快速適應新崗位。對我而言,面對由部隊到地方的崗位轉變,唯恐辜負組織的培養和領導的信任,從思想深處徹底轉變角色,盡快進入情況,為了能適應新崗位,我通過虛心向先前轉業的同志請教,查閱相關書籍、網絡的辦法,努力克服心理上的不適應,通過不斷地努力,本人較快地適應了勞動保障監察的工作崗位,順利融入了勞動保障局這個大家庭。
二、努力學習,提高工作能力剛到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工作,我對法律、法規、政策一竅不通,為了能盡快融入到工作中我堅持做到勤學習、多思考、善總結,并自加壓力,時常提醒自己要認真讀好“兩本書”,一是讀好有字之書,即時刻向書本學,學習政治理論、學習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辦案技能,做到基礎知識通學、法律知識深學、急需知識先學;二是讀好無字之書,我一貫做到虛心向身邊的同事學習,局里的每位同事,不論年齡、性別,都是我的前輩、老師,在日常工作中,我堅持做到多看、多聽、多想、多做,通過這種方式,學習他們的工作方法、辦案技巧等。我在這里要特別感謝監察支隊的全體同事,是他們的無私幫助,我才能順利的承擔起自己的工作。二是勤奮工作,盡力做好本職工作。回顧全年的工作,還是一個不斷學習再學習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我承擔了部分勞動監察和部分勞動關系科的工作。較好地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一是在隊長的指導下,通學習使用99二版軟件,協助王主任審查了400多家用人單位的數據錄入。二是清理高鐵項目違法分包施工企業支,處理高鐵項目工資糾紛40萬元。三是協助隊長張志和督促29個建筑項目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萬元,四是,9月以來檢查41家礦山企業勞動合同簽訂及社會保險繳納情況,會同王主任對47處建筑施工工地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及工傷保險繳納情況進行檢查,正在對地區所屬用人單位職工工資拖欠情況進行排查,計劃實地檢查用人單位150家。五是做好日常接待,及時受理舉報投訴。協助主辦監察員共辦理農民工工資拖欠案件19起,解決工資拖欠65萬余元。六是今年2月仲裁工作面臨無人可用的情況,隊長指定我承擔勞動仲裁工作。在隊長的指導下,通過加班加點的學習法律法規、辦案程序,查閱學習之前的仲裁案卷,我順利的承擔起了勞動仲裁工作,共協助隊長審理裁定案件起,案內協調解決起,案外協調解決起。協助副隊長審批集體合同份,審批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作制份。七是較好的完成了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這一年來,我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績,理論水平、工作能力和自身修養有了一定提高。但距領導和同志們的要求還有不少的差距:
一、在工作中的積極性差,常常是被動的做事情,安排一件做一
件,工作不夠主動。個別工作不仔細,出現過不應該的錯誤。二、業務知識學習相對工作的需要表現出很大的欠缺。辦案手段、辦案經驗不足,業務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三、在工作中,自我要求不夠嚴格。在思想中存在著只求過得去、不求高質量的滿足意識。
勞動之勞動保障監察證考大全(14篇)篇二
2015年在積極做好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的同時不斷完善工作制度,建立目標責任制和分工作負責制的基礎上主要抓了以下幾項工作。
(一)抓好宣傳工作,規范勞動關系。在面臨全球、全國經濟疲軟的大環境下,全縣各類工程項目資金明顯出現緊張,很多工程項目面臨停工,因此建設領域勞資糾紛突出,各類勞務糾紛層出不窮,為能從根本上規范我縣勞動市場,把糾紛隱患解決在萌芽狀態,我縣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工作人員,深入基層認真宣傳《勞動法》、《社會保險法》、《云南勞動監察條例》、《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等,加強宣傳。對在勞務關系中心存疑慮人員的問題,一一進行了認真詳細的答復,并向社會公布了勞動舉報投訴電話,使廣大用工企業和務工農民增長了法律知識,學會運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規范約束了彼此的勞務關系。
(二)嚴把執法年審關,從源頭上杜絕侵權行為。通過對用人單位用工情況的審驗,從源頭上減少違法違規行為。2015年勞動保障年審完成803戶,糾正用人單位規章5件。
-1簽訂勞動合同、規范勞動關系,規范勞動力市場管理、查處非法用工、勞動者工資支付情況、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婦女權益保障法》貫徹落實情況等。充分發揮了勞動保障監察的執法職能,有力地維護了社會穩定,促進了經濟發展。
二、存在問題。
一是人員和車輛配備不足。目前勞動監察股有工作人員8名(其中公務員4人:3人50歲以上,有2人有監察證;工人3人:只有1人有監察證;公益性崗位1人),固定性給予專用車輛1輛,整個部門沒有配備制服,工作中不能體現執法的嚴肅性和震懾性,不能引起用人單位的重視。
二是工作人員能力提升不足。加大執法人員的相關知識培訓勢在必行,但相關上級部門不了解基層實際,無法滿足基層工作人員的集體培訓,從而制約了工作人員素質進一步提高。
三、下步工作打算。
2016年,我們將嚴格按照上級部門的要求,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加大勞動合同訂立監察力度,進一步規范用人單位用工行為。我們將繼續加大勞動合同訂立監察力度,切實做到早動員、早部署、早宣傳、早檢查,要深入到用人單位,特別外事施工企業,采取邊宣傳邊監察的形式,讓用人單位熟悉法律法規,對不按法規訂立勞動合同的、在招錄過程中收取風險金、抵押金、扣押有效證件的要按規定進行處罰。
(五)加大對各類建筑施工企業的監管力度,從源頭上杜絕拖欠工資現象的發生。勞動保障監察要主動與建設行政部門聯系,建立聯動機制,在工程招投標、施工企業開工、工程竣工驗收上實行全程監控,每個月深入到建筑施工企業,對施工人數、勞動合同簽訂、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及時處理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2015年10月14日。
勞動之勞動保障監察證考大全(14篇)篇三
巴東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在縣局的正確領導下,在上級業務部門和縣委、縣政府的關懷指導下,緊緊圍繞全縣中心工作和人社部門重點任務,充分發揮勞動保障監察職能,堅持“內強素質、外樹形象、依法行政、構建和諧”工作思路,以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為重點,不斷創新工作機制,強化工作措施,努力開展各項工作,為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縣域經濟健康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
一、加強隊伍建設,健全工作機制,努力打造一支能征善戰的勞動保障監察隊伍。
(一)強化自身建設,提高隊伍素質。
1.建立了穩定的勞動保障監察隊伍。我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經縣機構編制委員會批準成立后,于2008年納入參照公務員單位管理。經幾年建設,現有專職監察人員5人,具備大學以上學歷,平均年齡在37歲,實現了機構穩定化,隊伍年輕化,素質標準化。
2.建設了高標準的勞動保障監察平臺。為保障勞動監察工作需要,我們統一了工作著裝,落實了辦公場所,設立了投訴舉報箱和舉報電話,配備了辦案所需的執法車輛以及照相機、攝像機、錄音筆等設備,監察業務實現了計算機管理,現代化辦公,高效率服務,促進了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扎實有效開展。
3.健全了提素質增能力的學習機制。為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更好地為企業和勞動者服務,我們以建設學習型隊伍為目標,創新學習方法,不斷提高隊伍思想素質和業務水平。一方面是開展“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理論學習和黨風廉政學習,進一步增強每一名同志的政治堅定性,使大隊人員在思想上設防、政治上過硬、行為上自檢,強化了服務觀念。
另一方面加強行政執法法律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法規、執法程序、文書制作等知識的學習,堅持每月開展集中業務學習討論,及時開展案例分析,積極參加省人社廳和縣政府法制部門組織的執法培訓,有效提高了監察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著力建設一支學習型、務實型、廉潔型、高效型的工作隊伍。
(二)強化制度建設,公正廉潔履職。1.完善工作制度,規范辦案程序。
我們緊緊圍繞以依據定職責、以職責定標準、以標準定定流程、以崗位定素質的主線,嚴格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勞動監察管理員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全面落實行政責任制,制定了相關工作制度和行政執法制度,規范了監察程序,落實了受理舉報投訴登記制度,重大行政處罰領導集體討論制、錯案追究制。健全完善了監察員管理、勞動保障誠信、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執法監督等工作制度,制訂了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標準。規范了案件受理、立案、調查、結案等環節的責任、權力、時限,做到監察行為法制化、監察程序規范化、監察方式文明化、監察服務社會化、監察文書標準化。
2.完善監督機制,狠抓廉政建設。
勞動保障監察的工作性質決定了廉政建設必須常抓不懈。大隊以社會監督為重點,嚴格考核制度,全力推行執法責任追究,層層落實責任,建立全方位的監督制約機制,構筑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公布了監督電話,設立監督舉報箱,實行履行職責透明化、工作程序公開化,避免辦理人情案、關系案,損害當事人權益,損害部門形象。多年以來,我們的監察人員嚴守政治紀律、工作紀律、廉政紀律,從未發生吃拿卡要違法違紀事件。同志們各負其責,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團結協作,勞動保障監察各項工作有條不紊,有序運轉。
二、切實履行職責,扎實開展工作,全面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從源頭上維護好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三是在開展宣傳活動中,將發放宣傳資料和提供維權服務相結合,直接到用人單位、農民工集中地進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講解,通過以點帶線、以線帶面的方式加強宣傳,促使用人單位樹立自覺遵守勞動法規意識和勞動者主動自我維權意識,從根本上減少勞動保障違法案件的發生。四是在推進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既兼顧主次工作的相互協調,統籌兼顧,還充分利用專項檢查和日常巡查加大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積極擴大社會影響,營造良好用工環境。
(二)認真履行職責,努力維護社會穩定。
按照“突出重點、從嚴執法、標本兼治、查防并舉”的工作思路,堅持做好日常巡查、專項檢查和投訴舉報工作。近兩年共受理各種舉報投訴案件97件,其中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案件71件,為農民工依法追回拖欠工資達1088萬元。
速清理案情,果斷采取措施,及時將工資發放到位,避免了群體事件的發生。
2.注重監察協調。按照“重在源頭、重在基層、重在預防、重在調解”的方針,積極提倡勞動關系主體雙方自主協調化解矛盾。如:某公司因欠工人四年前的養老保險費,132名勞動者集中縣信訪局討“說法”,監察人員主動接案,為爭議雙方尋找政策依據,通過協商達成協議,給予勞動者共補償資金31.5萬元。僅2011年,協調死亡賠償案件調解6起,落實賠償資金342.5萬元,協調工傷及社保補償糾紛16起,落實補償金額154.27萬元。
3.堅持主動巡查,強化專項檢查。切實抓好“勞動用工,禁止使用童工、持證上崗、社保險費征繳、清欠農民工工資”等專項監察。2010年以來我們多次對參建宜昌至巴東高速公路(巴東境內)工程的各用工單位開展“服務重點工程,規范用工管理”為主題的專項巡查活動。2011年年底,聯合檢查宜巴高速巴東境內八個標段,清欠農民工工資1300多萬元,督促繳納社會保險費400余萬元。近兩年以來,我們清欠工資3000多萬元,涉及農民工近萬人。
4.加強年度審查,注重企業誠信建設。定期開展了勞動保障年檢工作。為推進勞動保障誠信制度建設,在全縣開展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價活動,出臺了《巴東縣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價實施細則》。
5.加強兩網化建設,通暢信息渠道。我們在全縣建立了網格化、網絡化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模式,將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重心下移,充分發揮鄉鎮和社區勞動保障監察協管員的積極作用,加強對用人單位進行動態監管和服務,不斷規范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提升用人單位的管理水平,和諧勞資雙方關系,促進了社會經濟又好又快地健康發展。
三、做好基礎工作,探索長效機制,積極構建勞動保障監察良好外部環境。
(一)摸清企業動態。一是面上普查。結合我縣勞動用工實際,對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狀況進行調查摸底,做到對單位性質、法人、地址、聯系方式、用工情況掌握清楚。二是重點監控。對在普查中較大隱患的單位,實現專人負責,重點監督,限期整改。三是動態跟蹤。在面上普查和重點監控的同時,堅持日常巡查,定期采集資料,動態管理,對苗頭性、傾向性、集中性的問題做到早發現、早掌握、早處理,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
(二)發揮基層職能。積極指導鄉鎮社區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和基礎平臺建設,提高他們的責任心和重視程度。強化業務培訓,提升人員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積極協調參與勞動用工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基層掌握信息,化解矛盾,協調配合的重要作用。
(三)搞好部門協調。協調法院、公安、建設、工會等部門聯合執法,完善維權工作機制,發揮各部門職能作用,構建全方位監察網絡和良好外部環境。通過網絡建設,形成了隱患問題提前查,普遍問題全縣查,重點行業專項查,重點地區重點查的工作方式,把可能發生的勞動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妥善解決各種復雜問題和化解各種矛盾,形成強大的維權外部環境。
幾年來,我們通過加強隊伍建設和制度建設,強化內部管理,完善工作機制,倡導無私奉獻精神,努力推進了各項工作,全面完成了目標任務。下一步,我們將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勤奮工作,努力為我縣的經濟社會發展作出更多更大的貢獻。
勞動之勞動保障監察證考大全(14篇)篇四
第一條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勞動保障行政執法行為,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管轄范圍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及與勞動者建立。
勞動合同。
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勞動保障監察,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理的行政執法行為。
第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各級工會組織應當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財政、經貿、公安、監察、審計、婦聯、共青團等有關部門和組織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有與其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人員,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
(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檢舉、控告;。
(四)依法處理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七條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執行公務,有權依法進人用人單位了解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進行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調取有關資料。被檢查單位及有關人員應當予以協助,如實反映情況,不得阻撓、拒絕檢查。
第八條勞動保障監察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定期考核,經考核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條件的,方可上崗執法。
勞動保障監察人員不得泄露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對社會保障的監察工作,按照各項社會保險統籌層次進行管理。
對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發生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查處應當由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管轄的案件指定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二)訂立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情況;。
(三)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情況;。
(四)職工工資支付和最低工資保障情況;。
(五)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情況;。
(六)遵守職業培訓、技能鑒定和職業資格證書規定情況;。
(七)遵守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和繳費等有關規定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關聯法規: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應當以舉報專查為重點,并可采取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年度審查等方式。
除國家另有規定以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理由認為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行為或者違法嫌疑外,對用人單位的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每年不超過一次。
對多次或嚴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用人單位可以向社會予以公告。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超越職權對用人單位進行檢查的,用人單位有權拒絕檢查。
第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執行勞動保障監察公務,應當由兩名以上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共同進行,佩戴執法標志,出示執法證件,并告知被檢查單位監察的內容、要求和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在執行勞動保障監察公務時,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依法回避。
第十三條現場監察應當制作筆錄,并由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有關負責人簽名蓋章。被檢查單位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由勞動保障監察人員注明拒簽事由。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向被檢查單位下達勞動保障監察詢問。
通知書。
被檢查單位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集證據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監察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二)對違法事實不成立的,應當終止檢查,并及時告知被檢查單位、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五)對屬于勞動爭議糾紛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六)對涉及其他行政部門職責范圍的案件,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或移送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七)對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關聯法規:
第十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法行為的查處,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情況復雜確實需要延長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最多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監督制度。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當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或責令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行糾正。
第十八條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向勞動者收取或變相收取保證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費用,或者扣押個人證件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逾期不退還保證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費用的,處以實收金額一至三倍的罰款;逾期不退還證件的,按每證處以五百元罰款。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不按規定與招用的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不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按每使用一人處以五百元罰款;不按規定簽訂集體合同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期滿繼續使用勞動者而未續訂勞動合同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處罰。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工資支付有關規定,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作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應當按有關規定執行。
關聯法規: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未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或者雖經協商同意,但違反勞動法關于延長工作時間具體時限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除由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作報酬外,并按每人每超過工作時間一小時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
關聯法規: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和省有關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每侵害一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聯法規: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偽造、變造有關帳冊、材料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拒絕執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的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或者限期改正文書的;。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該決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超越職權對用人單位進行檢查的;。
(四)應當及時通知或移送其他部門處理的案件而不通知、移送的;。
(五)泄露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的;。
(六)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勞動保障監察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河南省勞動監察規定》同時廢止。
勞動之勞動保障監察證考大全(14篇)篇五
現在落后的監察執法辦案手段遠遠跟不上形勢發展的需要,努力改進監察執法手段。當前已進入了科技、信息時代。改進監察執法辦案手段勢在必行。目前我縣勞動保證監察辦公、辦案條件非常差,設備非常簡陋,辦案手段非常原始,諸多工作因條件限制達不到要求,很大水平上影響了勞動保證監察工作質量和效率,希望上級有關部門為基層解決一些工作經費,配備一輛交通工具和比較先進一點的工作設備,確保勞動監察工作正常、高效運轉。
進一步規范了勞動保證監察行為,實施勞動保證監察是有效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勞動保證監察條例》公布實施。為開展勞動保證監察工作提供了執法依據,標志著勞動保證監察工作走上了規范化、法制化軌道。近些年,勞動保證監察工作取得了顯著效果,但總體來說,勞動保證監察工作地區間的發展不平衡,特別是少數民族地區,勞動保證監察工作還有諸多問題亟待解決。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證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證監察工作。對用人單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證監察: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證規章制度的情況;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維護規定的情況;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規范的情況;七)用人單位參與各項社會平安和繳納社會平安費的情況;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等。根據以上規定,勞動保證監察條例》明確規定。縣勞動保證部門結合實際積極開展了不同形式的勞動保證監察執法工作,基本杜絕了使用童工現象,較好的執行了最低工資規范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方面有了新的進展,解決拖欠工資、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方面也有新的起色,勞動保證監察工作取得了階段性的效果。但是總的來說,縣勞動保證監察工作起步晚,節奏慢,力度不夠,影響不深,主要還存在以下問題:
縣國有企業少,1對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證規章制度的情況監督檢查還不到位。前幾年。私營企業廖廖無幾,職工和其他形式的用工不多,國有企業也能較好的執行有關的法律法規,所以幾乎沒有什么勞動爭議。但是近幾年來,隨著企業“改制”重組”經營管理形式發生變化,建筑施工企業的進入和其他經濟形式的發展,用工逐步增多,經營管理者為減少企業本錢,賺取最大利潤,有的置法律法規于不顧,制定了一些有損職工利益和有悖法律法規的內部管理規定及制度條款,損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由于職工法律知識欠缺,經營管理者制定管理制度時不征求職工意見,往往反映的個人的意志,也從不主動報勞動保證監察部門審核,自行其是職工是敢怒不敢言。勞動監察部門也疏于查檢,個別用人單位至今還有一些違規條款。
縣縣屬企業、機關單位的各種用工基本訂立了勞動用工合同,2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監督管理有待進一步加強。通過近年來宣傳和執法檢查。建筑施工單位的局部用工也訂立了用工合同,今年還在建筑施工單位簽訂了由省建設廳統一印制的合同。但還有很大一部分的服務行業用工及建筑企業使用的外地農民用工和臨時用工尚未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的關系和其他事項不明確,因此,工資糾紛時有發生,爭議調處有較大難度。
縣已全面啟動了五大安全”養老、失業、醫療平安參保情況較好,3對用人單位參與各項社會平安和繳納社會平安費的監督檢查力度不夠。目前。但工傷和生育平安僅有3個國有企業參保繳費,尚有1個國有企業和在縣施工的全部建筑企業未參保。由于我縣參保人數不多,繳費金額極少,基金積累嚴重缺乏,風險較大,轉自http://企業參保的積極性不高,縣上對企業參保也未作強制性要求,對此有所放松。
很多用工單位忽視法律規定,4勞動保證監察處理執行難。勞動用工領域。不依法辦事,自行其是導致用工不報審、不登記、不備案,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不執行從業規定,不參與社會平安等違法違規行為。近幾年開展的貫徹執行勞動保證法律法規專項執法檢查工作中,多次深入企業進行宣傳動員和檢查整改,大部分用人單位積極配合,認真整改,但也有個別單位或置之不理,或托人說情,勞動監察辦案人員無統一著裝,無執法標志,執法監察中權威信不高,影響不深,監察處理難度大,目前,勞動監察部門的執法監察處理還是空白。
單位編制少,5勞動保證監察隊伍建設亟等待加強。縣屬少數民族地區。人手少,縣級人事、勞動和社會保證部門合而為一,工作量加大,給勞動保證工作增加了難度。縣級勞動監察大隊僅有3名編制,目前還沒有一名專職勞動保證監察員,區鄉勞動保證所有名無實,一無專門編制,二無專職人員,三無工作經費,現有的兼職勞動保證監察員沒經過專門的培訓,業務素質還遠不能適應新時期勞動保證監察工作的需要。加之局部領導重人事、輕勞動,使勞動、就業和監察執法工作面臨諸多困難。
執法監察手段落后。縣勞動保證監察涉及全縣各區鄉鎮、機關、企事業單位,6勞動保證監察辦公條件差。且重點在基層,由于點多面寬,開展一次專項檢查和日常檢查要跑上近千公里路程,花相當的時間、精力和費用,但是勞動監察部門歷來沒有專門的工作經費,沒有交通工具和照相、攝影等專門的執法監察辦案設施設備,很多取證工作無法開展,影相資料無法保管,辦案條件只有一張辦公桌和一臺過時的電腦,辦公條件差和執法監察條件相當差。縣勞動保證監察大隊雖有機構設置,但無專職人員,更無工作經費,全部工作都由行政局兼職人員用原始的手工方法處置,很多工作力不從心。
切實維護好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抓好勞動保證監察工作。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局部,因此,要從解決群眾最關心、最現實、最直接的利益問題入手,切實加強和改進勞動保證監察工作。
加強以企業經營管理者和進城務工農民為重點對象的有關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1認真宣傳貫徹《勞動法》勞動保證監察條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努力提高用工單位管理人員的合法用工意識和勞動者的維權意識,通過集中培訓、廣泛宣傳、爭議調處、監察處理等有效形式,普及法制教育,增強全民法制意識。
一定水平上助長了違法違紀的發生和發展。構建法制社會、和諧社會,2認真開展勞動保證監察執法和處理工作。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是執法人員嚴重的失職行為。必需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勞動法》勞動保證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是開展勞動保證監察執法的有力武器,勞動保證監察執法人員一定要從維護群眾利益的高度動身,理直氣壯的依法開展監察執法工作,以教育為主,處置為輔,同時要抓住典型,有的放失,切實維護和保證勞動者合法權益,樹立勞動保證監察部門執法形象。
人員素質的高低決定執法監察工作的質量。因此,3切實抓好勞動保證監察隊伍建設。勞動保證監察隊伍是開展監察執法工作的關鍵。抓勞動保證監察工作必需首先抓好隊伍建設。一是要從體制上根本解決勞動保證監察機構的設置、編制、人員和經費,確保組織機構合理有力,運轉高效。目前,人事編制、勞動和社會保證工作相近的職能越來越少,民族地區合二為一,編制少、人員少,工作重,有時容易顧此失彼,作為政府單列職能部門,會更加突出勞動保證工作的重要性。勞動保證監察執法人員統一著裝,更能顯示執法監察的權威性和規范性。二是要努力提高監察執法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執法技能,要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培訓教育,加強相關法規政策的強化學習,加強監察執法工作業務技能的提高培訓,加強經驗交流,相互學習借鑒,不時提高勞動保證監察人員的綜合素質。
2011年4-6月以來東新街道勞動保障監察中隊共受理舉報投訴案件23件,涉及職工23人,涉及金額71449元。
一、勞動監察案件的特點。
1、職工維權投訴范圍擴大。職工自我維權意識進一步增強,在二季度受理的23件舉報投訴案件中,涉及較多的仍為工資支付類14件、占60.9%,勞動合同類6件、占26.1%,加班加點類2件、占8.7%。另外收取抵押金、勞動關系轉移、使用童工、職業中介、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等引發的其它勞動監察案件共1件、占4.3%。
2、投訴內容由單一性向多樣化發展。舉報投訴不再單純以拖欠工資為主,在受理的案件中,投訴人往往同時提出勞動合同的解除、社會保險金的繳納、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等多方面的要求。
3、案件來源渠道多樣。不僅是今年二季度包括近兩年來,舉報投訴方式同以往相比更靈活多樣。來訪案件乃占比例最大,為17件、占74%;市區12345公開電話3件、占13%;市勞動保障咨詢中心1件、占4.3%、上級領導交辦及相關部門移送的案件2件、占8.7%;另外“19樓”勞動維權版塊的作用也日漸突出。
二、勞動監察案件形成的原因分析。
1.企業片面追逐利潤,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市場經濟作用下,企業追求的是利潤最大化,而勞動者則追求自身價值實現的最大化,這勢必使勞資雙方在利益方面構成了矛盾性,形成了利益沖突。有的用人單位尤其是私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以盡可能少的勞動力成本,驅動勞動者盡可能多地創造剩余價值,以獲取豐厚利潤,甚至減少勞動者正常的社會保障支出,不配備必要的勞動保障設施,惡意拖欠克扣工人工資,任意延長勞動時間,盡量節省企業支出。
2、用人單位法律意識薄弱。部分用人單位法制觀念淡薄,內部規章制度缺失,管理措施不完善,用工手續不規范,處理問題隨意性較大,事實勞動關系在實際用工中卻大量存在,也相應地增加了勞動用工糾紛。
3、職工的維權意識增強,期望值已從原來的按時足額領取工資,延伸到勞動合同訂立、休息休假、養老培訓等各個方面。而部分企業內部管理不規范,人事管理人員頻繁變動,造成企業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出現管理者的隨意性和無序性,規章制度的違法性,直接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導致勞動糾紛的產生。
三、解決勞動監察案件的對策探討。
1、加大勞動監察監督檢查的廣度、深度和力度。各種經濟形式迅速發展要求勞動用工管理監察把所有的用人單位所有形式的用工都要納入執法檢查范圍。而勞動監察不能只滿足于作“勞動者的保護神”,不能只充當“救火隊”,要充分發揮勞動監察作用,立足于建立和維護良好的勞動秩序,立足于為勞動保障事業服務,加大監察力度,及時查處違法行為,規范用工,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2、加強勞動法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法律意識。對企業特別是個體私營企業主開展勞動法培訓,開展宣傳咨詢活動,舉辦廠長經理、勞資干部培訓班,提高企業經營管理者的守法意識,促進其依法經營管理和用工。
3、加強主動巡查、舉報監察、專項監察和勞動保障書面審查,規范用工行為。每年組織開展各類專項執法檢查,集中檢查發現違法行為,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
與上年同期相比,2011年勞動保障監察舉報投訴數量總體基本持平并略有下降,各類案件比例變化不大,仍然以工資支付、工作時間、勞動合同為主,仍然集中在后勤服務、建筑等行業,此類案件和行業仍是我們下步執法維權工作的重點。
勞動保障監察是國家行政執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勞動法》賦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神圣使命,同時也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外的一個重要窗口。緊緊圍繞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宗旨,依法推動各項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依法維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保障事業全面、協調和持續發展,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和企業勞動保障誠信制度是勞動保障監察的職責。
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也是市場經濟環境下人民政府監督和依法規范勞動力市場秩序,依法規范用人單位勞動用工行為,促進勞動關系和諧和社會公平的一種重要手段。
勞動保障監察起源于十九世紀的英國,是當時工業革命的產物。經過兩百多年的發展,它已成為國際經濟社會政策中不可缺少的一項基本制度。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80年代末期,在經濟發展較快的深圳、珠海等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率先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1993年8月,《勞動監察規定》頒布實施,全國正式開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1994年7月《勞動法》頒布,正式確立勞動監察的法律地位。2004年11月,國務院頒布《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進一步強化了勞動保障行政執法手段,加大了對勞動者的就業權、工資報酬權、休息休假權、社會保險權等方面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對勞動保障監察范圍、原則及監察主體,監察內容和程序以及監察機構和監察員的職責權利、法律責任等諸方面都作了具體規定,進一步規范了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行為。它標志著國家勞動保障監察進入了一個全新的歷史發展階段。
隨著經濟體制深化改革和經濟快速發展,非公有制用人單位不斷產生,形成了市場主體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樣化、勞動關系復雜化。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現象呈上升趨勢,對構建和諧社會造成嚴重隱患,并制約了經濟持續發展。特別是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以來,造成金融市場動蕩、世界經濟衰退,給我國經濟發展帶來了嚴重的影響,我縣經濟發展同樣受到影響。在這種特殊的經濟環境中,縣內很多企業面臨巨大的經營壓力,造成客觀上不斷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和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
從我縣2004年至2008年五年來查處的勞動保障監察案件情況分析一下,可以看出我縣勞動保障監察現狀嚴重,侵權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
五年間,我縣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共查處投訴舉報案件178起,涉及勞動者2221人。從2004年11起,涉及勞動者56人,到2008年73起,涉及勞動者999人,查處和追討工資成倍上升。
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一)勞動合同簽訂和履行情況。部分用人單位和員工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意識較差,有些根本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意識,特別是私營企業。用人單位認為簽訂勞動合同只是一種形式,一切是單位說了算,工人認為簽訂勞動合同就等于把自己拴住了;因此,有部分用人單位愿簽而工人不愿意簽,有工人愿簽而用人單位不與工人簽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用工不規范,無用工登記和工資支付臺帳;特別是建設領域,層層分包,用工主體不合法,形成勞動關系不明確,發生勞資糾紛,勞動者無法提供證據,合法權益難以得到維護。
(三)用人單位招聘員工違規收取勞動者保證金或風險押金現象嚴重。
(四)部分用人單位無視法律法規的規定(主要是非公有制企業),根本不給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逃避繳納社會保險的責任。
(五)我縣絕大部分企業都沒有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特別是私營企業的服裝加工等行業。加班加點,一天工作十幾小時;工資標準低,又不能按月足額發放,更談不上休息法定假日。
(六)執法環境不夠寬松,地方對發展經濟與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之間的關系認識存在偏差。
三、解決存在問題的對策與建議。
依法行政是實踐科學發展觀落實依法治國的基本方針,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三部法律法規先后頒布實施,就是要求切實提高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依法行政能力,對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法行政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因此,面對當前這個特殊經濟環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要努力做到“剛性執法促維權,柔性服務保發展”。并要有開創性、前瞻性地抓好以下幾項工作。
1、加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安徽省勞動保障監察辦法》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正確指導、幫助企業守法經營,穩定企業健康發展,協助企業渡過金融危機的難關。同時,正確引導勞動者理性維權,努力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
2、規范用人單位用工行為,加大勞動合同簽訂監督力度。讓用人單位熟悉了解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和在招聘員工時收取風險押金、保證金、培訓費等違規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處罰的法律責任。
3、繼續開展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誠信評價活動,推動勞動用工書面審查工作再上新臺階。同時,加大對用人單位用工行為的日常巡查力度,對嚴格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用工誠信的用人單位,給予表彰并向社會公布;對不按時書面申報年檢,又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用人單位應在新聞媒體上給予曝光,并按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
4、加大勞動力市場和建設領域市場秩序的行政監管力度,規范勞務分包行為;規范工程招、投標和分包行為,堅決取締“包工頭”,規范工資支付行為。
5、全面推行企業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從源頭上控制和有效化解工資拖欠風險。
6、建立健全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機制。監察工作涉及勞動保障工作的各個環節,關系到社會的方方面面。因此,要建立區域之間、部門之間以及單位內部機構之間的工作協調、聯動機制,形成工作合力,齊抓共管,共同做好維權工作。
勞動之勞動保障監察證考大全(14篇)篇六
20xx年上半年,勞動保障xxxx在局黨組的正確領導和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下,緊緊圍繞打造“無欠薪”城市這一工作主線,不斷創新工作方法,按照“源頭預防、依法監管、綜合治理、強化自身”的工作思路,開拓創新,扎實工作,較好完成了各項工作,為我市勞動關系持續和諧穩定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上半年,我大隊共受理各類勞資案件180件(網上投訴案件30件、信訪案件5件、浙江在線和省長信箱轉辦案件各1件),涉及勞動者1448人,涉案工資金額1378余萬元。其中10人以下案件166件,10人以上集體案件24件(惡意欠薪逃逸案件4件),涉及勞動者1277人,涉案工資金額1293萬元。勞資案件總數與去年基本持平,但涉及勞動者人數同比增加250%,涉案工資金額同比增加760%,10人以上集體案件同比增加380%;受理群眾各類舉報41件,開展打擊非法用工專項活動12次,出動執法檢查412人,檢查生產、經營單位573家,涉及勞動者15739人,立行政處罰案件49起,辦結32起,立案數同比去年增加123%。其中違法使用童工案件33起,招用無合法證件人員案件13起,騙取社保基金案件2起,其他案件1起。向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27起。
(一)抓隊內部管理,提升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能力。一是調整大隊工作機制。根據當前我市勞動保障工作面臨的新特點、新情況,調整了大隊內部工作運行機制。把原來的分塊管理調整為分業務線管理,大隊下設三個中隊:一中隊主抓各類舉報案件的查處和執法辦案工作;二中隊主抓各類勞資糾紛案件的調處和對基層中隊的業務指導工作;三中隊主抓社保基金的稽查稽核和違法違規騙取、冒領社保基金案件的查處工作。通過機制調整,大隊內部職責更加明確。二是完善工作制度。今年以來,大隊新出臺了月工作例會制度、工作月報制度、案件主辦人制度,進一步完善規范了行政案件操作流程,新制度的出臺和完善有力地促進了大隊規范化建設。三是強化業務素質培訓。平時,大隊利用月例會機會對一個月來大隊所辦的案件進行梳理,對一些疑難復雜案件進行專門討論和交流,在5月份大隊還邀請市法制辦、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同志到大隊進行專門法制業務培訓,更是收到了很好的效果。通過多形式的業務素質培訓,監察員的執法理念和執法水得到了一定的提高。
(二)抓專項活動,提升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水平。今年以來,大隊先后開展了清理整頓人力資源市場秩序專項活動、勞務派遣企業派遣用工情況調查專項活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案件執行月活動和非法用工專項整治等活動。每個活動做到事先有計劃,工作有重點,活動有成效。各個專項活動開展以來,大隊共檢查用人單位262家,涉及勞動者8050人,下發限期改正指令書48份,立案查處各類行政處罰案件34件,會同人民法院集中執法案件件,執行罰款萬元,司法拘留人。通過抓專項活動,一些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及時得到糾正,有效保護了勞動者合法權益,同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在社會的公信力得到進一步提升。
(三)抓基層平臺建設,提升網格管理水平。基礎不牢,地動山搖。今年以來,大隊把抓基層勞動保障監察中隊建設,特別是業務建設放在重要的位置。一是抓實網格管理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用工網格式管理工作意見》的精神,大隊在年初就明確了各中隊工作任務,編發了市勞動保障監察簡訊,通報各中隊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好的做法和存在不足。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建議書制度,半年來向用人單位和責任鎮街(部門)下發建議書3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進一步落實效能責任追究制度,上半年向市監察局移送效能責任追究建議書4份。二是抓好業務培訓。通過集中交流培訓和單獨有針對性的指導,今年以來各基層中隊的業務能力得到進一步提高,部分鎮鄉(街道)以往出現糾紛和違法用工問題走過場的現象得到扭轉,特別是在處理今年群體性勞資糾紛案件中,重點鎮街能按照大隊要求事先做好基礎性證據材料的收集和勞動者情緒的安撫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穩定,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半年來,盡管勞資糾紛發生數有增無減,但各基層中隊上報的案件數同比有所下降。有9個鎮街主動上報各類違法用工信息46條次,有5個鎮街主動要求大隊協助開展非法用工專項整治活動,基層勞動勞動保障監察中隊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得到了提高。
(四)完善清薪應急預案,提升清薪維穩能力。去年以來,做好清薪維穩工作是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重中之重。針對群體性勞資案件頻發,業主欠薪逃逸等情況,大隊根據我市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完善清薪應急預案,確保社會穩定。一是完善排查預警機制。制訂出臺清薪維穩排查預警機制,按照屬地管理和行業管理原則,開展定期或不定期排查摸底工作,大隊根據排查出來的信息做好事先分析和進一步掌控,并及時和所在鎮鄉(街道)、相關行業管理部門進行聯系,力爭把工資清欠把握在可控的范圍內。二是完善處置突發性群體勞資糾紛案件工作預案。重新編制印發了《諸暨市處置突發性群體勞資糾紛事件應急預案》,成員單位從原來的10個增加到現在的17個,重新明確了各成員單位的工作職責,該預案使我市在處置突發性群體勞資糾紛事件中的四項工作機制得到進一步落實。三是完善欠薪應急專項資金制度。重新制訂了《關于進一步完善欠薪應急專項資金制度的意見》,市政府決定適當提高欠薪應急專項資金額度,當前我市各級各相關部門欠薪應急專項資金達1.1億元。文件對欠薪應急專項資金的出資使用、啟用審批、清償核銷都作了進一步明確。此外,對于欠薪應急專項資金堅持“追償最大化”和“損失最小化”的原則,運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合法手段向欠薪企業積極追償,最大限度地將損失降到最低。半年來,盡管清薪維穩的形勢嚴峻,由于措施有力,方法得當,沒有發生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群體性勞資糾紛事件。
半年來,勞動保障xxxx各項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這些成績的取得是局領導的正確領導和大隊所有同志共同努力的結果。但我們應清晰地看到,當前我市經濟發展形勢仍不明朗,一些企業涉及民間借貸和銀行互保導致資金鏈斷裂生產難以為繼的不確定因素依然存在;一些用人單位因生產不景氣處在半停產狀態,難以兌現招工時承諾的工資報酬,由此引發的勞資糾紛,特別是群體性勞資糾紛肯定會有所增多,業主欠薪逃逸案件也將不可避免。同時,從大隊半年來查處的案件看,我市的非法用工現象仍不能忽視,依然是我們監察的重點工作。下半年,我們將認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落實責任,強化措施,及時調處各類勞資糾紛,依法查處各類違法用工問題,快速處置突發性群體勞資糾紛事件,確保我市和諧勞動關系持續穩定,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勞動之勞動保障監察證考大全(14篇)篇七
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共有工作人員9人,其中大專以上學歷7人,中國共產黨黨員7人。隊長、副隊長各1名,設綜合內勤、案件受理、市場監察三部分,分別由專人負責。配置了微機、打印機、攝像機、數碼照相機等辦公設施,執法公務面包車一輛,辦公場所環境整潔,服務設施齊全完備。
去年以來,我縣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局和上級業務部門的關懷指導下,按照局黨組的統一部署,緊緊圍繞勞動和社會保障中心工作,不斷調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充分發揮勞動保障監察的職能作用,以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為宗旨,以規范勞動力市場秩序、查處各類違反勞動法案件為突破口,積極工作,奮發進取,取得了一定成績。現將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工作開展情況。
開展了清理整頓勞動力市場秩序專項行動和勞動力市場專項治理整頓活動。共檢查26戶職介組織,取締非法中介4戶,查處違規案件22件,責令退賠求職者求職費用7.6萬元。對12個中介組織下達了《勞動保障監察指令書》,并限期進行規范整頓;摘除非法招工條幅、牌匾22個,沒收非法招工簡章6000余份。龍飛公司159名職工討回拖欠工資28.2萬元,受到社會各界的好評。
今年元旦、春節期間為使農民工拿到工資及時返鄉,開展了針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舉報案件的專項監察工作,并實行了勞動保障監察24小時值班和清理拖欠日報告制度。春節前僅20多天的時間,受理舉報“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3件,追回被拖欠的工資15余萬元,涉及農民工200余人。由于制度健全、工作到位、措施得力,沒有發生一起農民工滯留當地或越級上訪事件。3月份,公安、工商、總工會等部門,開展了勞動力市場聯合執法大檢查活動,共檢查21戶職介組織,取締非法中介3戶,查處違反職業介紹規定的案件14件,責令退賠求職者求職費用3.8萬元,有效地維護了勞動力市場秩序。
4、5月份,集中開展了用人單位年檢工作。截至目前,共年檢用人單位120余戶,涉及勞動者1.8萬余人;受理群眾舉報案件16件;督促補簽勞動合同2000余份,共下達限期改正指令書12份,對12家濫行加班加點的企業,提出了整改要求。督促家企業上繳各種社會保險費68萬元。
去年以來,主動監察用人單位136戶,涉及勞動者近2萬人,主動監察覆蓋率達100%;共受理舉報案件19件,結案18件,結案率95.0%,其中受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6件,涉及農民500人,共追回被拖欠的工資40萬元;督促補簽勞動合同3600人;督促技術工種培訓辦理持證上崗人數300人。共下達行政處理決定書12份,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3份。
二、存在的問題。
1、人員、經費相對緊張。由于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難度大,需要大量人力、物力的支持,又因沒有經費來源,人員、經費的相對緊張,在不同程度上影響了監察工作的正常開展。
2、執法環境不夠寬松。目前,部分外來投資企業以政府“改善投資環境、招商引資、發展經濟”的政策為由,拒不參保,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唯恐影響招商引資的大局,執法工作力不從心。
3、與相關部門沒有形成整體合力。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需要政府各職能部門積極配合和支持。目前,各部門領導對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重視程度還不夠高。政府牽頭,加強政府各職能部門、司法機關、群眾組織及新聞媒體的溝通配合,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勞動保障監察與法律監督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發揮群眾監督與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形成優勢互補,達到齊抓共管的工作勢態。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集中精力,著力解決欠薪、欠費問題。
1、落實和完善應急處理預案。近年來,由欠薪事件引發的群體性突發事件有不斷增多的趨勢。同時,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現象也比較嚴重,特別是一些新興民營企業,以種種理由不給職工參保,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避免因拖欠工資、社保費造成群眾集結上訪等影響社會穩定和干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惡性事件的發生,我大隊將及時參與制定欠薪、欠費事件應急處理預案。通過日常巡視監察、接受舉報投訴等途徑,將發現的欠薪案件中符合規定條件的即啟動緊急處理程序,根據其性質、程度,由各鎮鄉街道、勞動、總工會、法院等部門共同參與,明確分工,協調處理,確保在最短的時間內解決問題,及時維護農民工權益,確保社會穩定。
2、切實抓好清欠農民工工資工作。一是要把有拖欠工資現象的企業列入監察、督促的重點,特別是建筑企業和勞動密集型企業;二是會同總工會、建設局開展清欠專項大檢查,對拖欠工資的企業嚴厲查處;三是聯系新聞媒體,對惡意拖欠和克扣工資的企業進行曝光。
勞動之勞動保障監察證考大全(14篇)篇八
(三)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情況;。
(四)職工工資支付和最低工資保障情況;。
(五)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情況;。
(六)遵守職業培訓、技能鑒定和職業資格證書規定情況;。
(七)遵守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和繳費等有關規定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關聯法規: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應當以舉報專查為重點,并可采取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年度審查等方式。
除國家另有規定以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理由認為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行為或者違法嫌疑外,對用人單位的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每年不超過一次。
對多次或嚴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用人單位可以向社會予以公告。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超越職權對用人單位進行檢查的,用人單位有權拒絕檢查。
第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執行勞動保障監察公務,應當由兩名以上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共同進行,佩戴執法標志,出示執法證件,并告知被檢查單位監察的內容、要求和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在執行勞動保障監察公務時,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依法回避。
第十三條現場監察應當制作筆錄,并由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有關負責人簽名蓋章。被檢查單位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由勞動保障監察人員注明拒簽事由。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向被檢查單位下達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被檢查單位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集證據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監察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二)對違法事實不成立的,應當終止檢查,并及時告知被檢查單位、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五)對屬于勞動爭議糾紛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六)對涉及其他行政部門職責范圍的案件,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或移送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七)對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關聯法規:
第十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法行為的查處,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情況復雜確實需要延長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最多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監督制度。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當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或責令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行糾正。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向勞動者收取或變相收取保證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費用,或者扣押個人證件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逾期不退還保證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費用的,處以實收金額一至三倍的罰款;逾期不退還證件的,按每證處以五百元罰款。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不按規定與招用的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不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按每使用一人處以五百元罰款;不按規定簽訂集體合同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期滿繼續使用勞動者而未續訂勞動合同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處罰。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工資支付有關規定,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作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應當按有關規定執行。
關聯法規: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未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或者雖經協商同意,但違反勞動法關于延長工作時間具體時限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除由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作報酬外,并按每人每超過工作時間一小時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
關聯法規: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和省有關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每侵害一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聯法規: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偽造、變造有關帳冊、材料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拒絕執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的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或者限期改正文書的;。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該決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超越職權對用人單位進行檢查的;。
(四)應當及時通知或移送其他部門處理的案件而不通知、移送的;。
(五)泄露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的;。
(六)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勞動保障監察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3月1日起施行。4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河南省勞動監察規定》同時廢止。
勞動之勞動保障監察證考大全(14篇)篇九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稱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以及職業中介、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的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
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轄權限負責全市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區、縣(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協同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四條各級工會組織應當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勞動保障監察員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七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
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八條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九條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對用人單位勞動用工情況實施監察,重點監察下列行為:
(一)未依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扣押證件等的;。
(三)未建立職工名冊和工資發放清冊的;。
(五)未依法制定和執行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
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對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及經濟補償的情況實施監察,重點監察下列行為:
(一)未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加班工資的,
(二)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未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對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事項的情況實施監察,重點監察下列行為:
(一)未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
(二)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對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實施監察,重點監察下列行為:
(一)未依法執行工作時間規定的;。
(二)未依法執行休息、休假規定的;。
(三)未依法執行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
(四)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
第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對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實施監察,重點監察下列行為:
(一)未經許可或者超出許可范圍從事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活動的;。
(二)發布虛假招生培訓信息的;。
(三)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培訓證書、結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四)偽造、變造、轉讓許可證的;。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對職業中介機構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實施監察,重點監察下列行為:
(一)未經許可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
(二)未公示營業執照、許可證、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等的;。
(三)違法收取職業中介服務費用的;。
(四)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的;。
(五)收取押金、扣押證件等的;。
(六)未按照規定參加年審、辦理變更手續、設立分支機構的。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對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實施監察。
第十六條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對推行工資保證金制度的用人單位交納工資保證金的情況實施監察。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內容實施監察。
第十八條勞動保障監察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妨礙被檢查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二)利用職務之便謀取利益;。
(三)泄露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
(四)參與被檢查單位安排的有礙公正執法的活動;。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勞動之勞動保障監察證考大全(14篇)篇十
20xx年,我們勞動保障監察隊在局黨組的正確領導下,在上級業務部門的關心下,在分管領導的直接指導下,緊緊圍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中心工作,結合全年各個階段的工作重點,不斷調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充分發揮勞動保障監察的職能作用,積極工作,奮發進取,同時在各相關職能部門的支持和配合下,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務。現將20xx年工作總結如下:
20xx年勞動監察隊全年共對全市xxx家企業進行勞動保障年檢,完成局下達任務的xxx,主動監察用人單位xx戶,涉及勞動者近xxx萬人,主動監察覆蓋率xxx,全年共受理群眾舉報投訴xxx起,立案xx件,結案xx件,其中申請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xxx起,結案率達到xxx%,立案查處拖欠工資案件xxx起,涉及金額xxx萬元,涉及農民工xxx人。
勞動保障監察隊緊緊圍繞“兩個確保”這一全局性的工作,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和大局意識,大力開展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執法活動,督促用人單位補交社會保險費xxxx多萬元,督促xxxx戶用人單位參保,為確保全市離退休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社會大局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
一是為使農民工拿到工資,我們開展了針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舉報案件的專項監察工作,并制定和實行了全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24小時值班和清理拖欠日報告制度。在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中,由于制度健全工作到位,措施得力,在此期間全市沒有發生一起農民工越級上訪事件。二是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開展了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保護專項檢查,依法嚴厲打擊使用童工行為。全市共清退童工4人。
1、勞動保障監察的法律法規宣傳不到位,有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法律法規意識淡薄,造成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時有發生。在宣傳教育方在,需要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宣傳質量,并且要在方式和效果上下功夫,真正使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深入人心,人人皆知,提高企業和勞動者遵守法律法規的自覺性。
2、一些企業單位誠信度較差,自我規范、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勞動保障管理意識不夠,存在有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用人單位,通過新聞媒體定期向社會公布爆光。使企業達到誠實守信,依法經營,維護好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目的。
3、勞動監察經費空缺,設備不齊全,致使勞動監察工作難以開展。
4、學習意識需要進一步加強,特別是針對《勞動法》、《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要常抓不懈。需要進一步端正服務意識。在工作中強調以人為本的思想,以服務樹形象,以服務促工作,改變思維方式,改進工作作風,堅決杜絕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的不良現象。
20xx年,勞動保障監察工作面臨的形勢非常嚴峻,勞動用工關系逐漸復雜,對此我們提出了“抓學習、提素質、嚴管理。創一流”執法隊伍,強基礎、搭平臺、促服務,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工作思路,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繼續加強勞動法律法規學習,宣傳和貫徹執行力度,督促各用人單位積極宣傳貫徹《勞動法》、《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勞動法律知識,營造良好的勞動用工環境。
2、做好對重點行業和重點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的規范管理工作,加大對惡意違規行為處罰力度,使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全面落實執行。
3、認真做好基層基礎建設,加快推進“兩網化”管理工作,使我市勞動用工管理水平得到明顯提升。在今后的工作中要逐步創建網上投訴舉報管理機制,建立和完善基本數據庫,不斷拓寬群眾的舉報投訴渠道,實現對用人單位“無縫隙、全覆蓋”適時監管。
4、做好各項專項檢查,處理舉報投訴案件和突發事件的同時,著重培育勞動用工規范企業,以點帶面,促進我市整體勞動用工行為的不斷規范。
5、繼續深入探索企業工資支付,特別是農民工工資的長效機制。加大對建筑企業的監管力度,健全工資支付制度,并進一步將工資支付制度擴展到其它勞動密集型行業,從而實現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
勞動之勞動保障監察證考大全(14篇)篇十一
第十九條勞動保障監察采取日常檢查、專項檢查、舉報案件查處和書面審查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條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不得少于2人,并且應當佩帶勞動保障監察標志、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
第二十一條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案件,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簡易程序處理外,必須立案查處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登記立案;。
(二)調查取證;。
(三)依法作出處罰、處理決定,制作處罰、處理決定書;。
(四)送達。
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第二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勞動保障監察案件立案后,當事人下落不明、無法取得相關證據或者因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調查無法進行的,經本級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中止案件的調查。中止調查的情形消除后,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恢復調查。中止查處的時間不包含在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的辦案時限內。
第二十四條勞動保障監察案件立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立案:
(一)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
(二)違法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
(四)不屬于立案的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
(六)已經進入或者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或訴訟程序辦理的;。
(七)違法行為發生超過2年,并且未被舉報、投訴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立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接受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調查拖欠工資案件時,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供工資支付憑證等證據。對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提供的,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投訴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證據認定。
第二十六條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用人單位克扣或者故意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以及職業中介機構騙取求職者中介服務費等案件時,發現當事人有轉移財產或者逃匿跡象的,經報請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封、扣押其價值相當的財物。
查封或者扣押前款規定的當事人的財物時,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并將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查封、扣押財物清單當場交付當事人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案情復雜的,經本級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
第二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了義務的,將查封、扣押的物品退還當事人;當事人逾期未履行義務的,將查封、扣押的物品依法拍賣,所得款項用于支付勞動者的報酬或者有關費用,不足部分繼續追償,多出部分退還當事人。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未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名勞動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以職工身份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且處欠繳或者少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按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一)未按規定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
(二)未按規定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或者未將協議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
(三)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的;。
(四)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的;。
(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無工作期間的被派遣勞動者報酬的;。
(六)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
第三十三條用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按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二)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的;。
(三)安排被派遣勞動者加班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資的;。
(四)違法延長被派遣勞動者工作時間的;。
(五)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的。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按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三十五條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有(二)、(三)項情形的,對主要責任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超出許可證規定的業務范圍從事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轉讓許可證的;。
(三)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培訓證書、結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四)發布虛假招生培訓信息的;。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三十六條職業中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未參加年度審驗或者年度審驗不合格的;。
(二)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未按照設立許可程序辦理變更手續的;。
(三)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
第三十七條推行工資保證金制度的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交納工資保證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處以應交金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罰款金額不足5萬元的,按5萬元處罰。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參加勞動保障監察書面審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勞動保障監察員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致使用人單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及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3月1日起施行。10月25日貴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1911月29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的《貴陽市勞動監察條例》同時廢止。
勞動之勞動保障監察證考大全(14篇)篇十二
為了貫徹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稱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和有關法律,制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下文是小編收集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稱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
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進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支持、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四條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受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中的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經過相應的考核或者考試錄用。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勞動保障監察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并配合勞動保障監察。
第七條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應當注意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
規章制度。
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
勞動合同。
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第十二條勞動保障監察員依法履行勞動保障監察職責,受法律保護。
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勤政廉潔,保守秘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勞動保障監察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檢舉、控告。
第十三條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查處理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勞動保障監察的管轄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四條勞動保障監察以日常巡視檢查、審查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書面材料以及接受舉報投訴等形式進行。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需要進行調查處理的,應當及時立案。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應當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和電話。
對因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引起的群體性事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
應急預案。
迅速會同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采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
(一)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二)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四)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像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采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可以當場處理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
第十六條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佩戴勞動保障監察標志、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
勞動保障監察員辦理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根據調查、檢查的結果,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
(三)對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撤銷立案。
發現違法案件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用人單位的陳述、申辯;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應當告知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賠償發生爭議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對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用人單位有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由有關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四)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工作時間的;。
(五)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于90天的;。
(八)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許可,從事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無照經營查處取締的規定查處取締。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一)阻撓勞動者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勞動者籌建工會的;。
(二)無正當理由調動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的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
(三)勞動者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工會工作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四)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屬于本條例規定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對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對無營業執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有勞動用工行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并及時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取締。
第三十四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其職責,依照本條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第三十五條勞動安全衛生的監督檢查,由衛生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勞動之勞動保障監察證考大全(14篇)篇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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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級領導的正確指導下,在各位同事們的支持幫助下,經過自己的不懈努力,較好的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務,不僅使我在思想政治素質和工作業務能力有了明顯的提高,并且也為今后的工作和學習打下了良好的基礎。現將我今年的思想工作情況作工作總結如下。
一、思想上,我堅持把加強學習作為提高自身素質的關鍵措施。積極參加局黨支部組織的各種理論和業務學習,做好學習筆記,撰寫心得體會。同時,重點加強了工作業務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學習,努力做到在工作中學習,在學習中工作,精益求精,不斷探索,為做好本職工作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二、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嚴格要求自己,始終把工作的重點放在嚴謹、細致上,較好地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一是根據單位領導和股室領導的安排積極配合主辦監察員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共巡查用人單位28戶。二是做好日常接待,加大勞資糾紛案件投訴舉報的查處力度。及時受理舉報投訴。協助主辦監察員共辦理農民工工資拖欠案件19起,解決工資拖欠65萬余元。接待來電來訪超過300余人次。三是全面完成2008年度勞動保障年檢工作,共年檢用人單位71戶,涉及勞動者1864余人,四是配合縣局、監察局、總工會、經貿局等單位,全年先后參加了2009年農民工維權行動、春暖行動、2008年勞動保障年檢、綜合執法大檢查。共檢查用人單位103戶。涉及農民工3400余人。五是結合“春暖行動”、勞動用工備案和日常巡查工作,建立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備案制度,共備案用人單位30戶。六是配合股室受理工傷認定申請25起,認定19起。調解工傷糾紛4起涉及金額20余萬元。七是較好的完成了領導交辦的其他臨時性任務。通過以上的各項工作,不僅使我自己得到了鍛煉,同時也為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和規范了企業的用工貢獻了自己的一點微薄之力。
這一年來,我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績,理論水平、工作能力和自身修養有了一定提高。但距領導和同志們的要求還有不少的差距:
一、在工作中的`積極性差,常常是被動的做事情,安排一件做一件,工作不夠主動。個別工作不仔細,出現過不可原諒的錯誤。
二、業務知識學習相對工作的需要表現出很大的欠缺。辦案手段、辦案經驗不足,業務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
三、在工作中,自我要求不夠嚴格。在思想中存在著只求過得去、不求高質量的滿足意識;有時自由散漫;有時對有難度的工作,有畏難情緒,拖著不辦,不按時完成任務。
針對以上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將發揚成績,克服不足,進一步強化學習意識,強化職責意識,強化服務意識,以對工作高度負責的精神,腳踏實地,盡職盡責更加出色的完成好各項工作任務。
勞動之勞動保障監察證考大全(14篇)篇十四
重慶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全文共六章四十七條,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20xx年9月25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和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促進勞動關系和諧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
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與勞動者建立或者形成勞動關系的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勞動保障監察遵循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堅持預防與查處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有關行政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勞動保障監察監管體系,加強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建設,將勞動保障監察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協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處理勞動保障違法事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接受和配合勞動保障監察,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不得拒絕和阻礙勞動保障監察。
第八條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等行業協會依法指導、幫助用人單位規范用工,配合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九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三)用人單位建立用工檔案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以及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八)用人單位遵守職業培訓和招用技術工種規定的情況;。
(九)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十)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十二)有關組織和人員遵守和執行社會保險基金、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的情況;。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督檢查事項。
第十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用工信息采集制度,完善勞動保障監察信息檔案,建立全市統一的勞動保障監察管理信息系統。
用人單位應當真實、準確地建立以下用工檔案:
(一)職工名冊。包括勞動者和被派遣勞動者的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戶籍地址以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二)錄用檔案。包括入職登記表、勞動者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工資檔案。包括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加班工資以及其他勞動報酬的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勞動者簽名等內容。
(四)勞動密集型企業還應當建立職工工時檔案。工時檔案包括上下班時間和加班時間的記錄。
用工檔案應當以紙質或者電子形式至少保存兩年。職工名冊、錄用檔案和工資檔案應當至少保存至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兩年。
第十一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完善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和公示制度,實行分級、分類監管。
第十二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對有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記錄的用人單位實行重點監控,加強日常監管。
有關行政部門審查用人單位承接投資、參加政府采購等申請時,應當將用人單位三年內是否存在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記錄作為參考。
第十三條勞動保障監察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所屬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實施。
第十四條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勞動保障監察員。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熟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監察業務,取得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資格。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勞動保障監察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檢舉、控告。
第十五條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管轄。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對下列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
(一)住所地在主城區的中央和市屬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
(二)住所地在主城區的中央直屬和市直屬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第十七條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勞動保障監察,由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管轄;需要吊銷許可證的,應當提請核發許可證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處理。
對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或者就業專項資金行為的勞動保障監察,由支出基金、核發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受理就業專項資金申請事項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所在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管轄。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在勞務派遣用工中存在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對一方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一并處理。
第十八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調查處理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本級管轄的案件指定給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辦理。
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認為需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辦理的案件,可以提請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辦理。
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之間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發生爭議的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九條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發現受理案件屬于其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管轄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受移送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認為移送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提請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確定管轄部門。
第二十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投訴制度,設置舉報投訴專門場所、舉報投訴信箱和電子信箱,公布舉報投訴電話,指定專人受理舉報投訴和依法告知處理結果。
第二十一條舉報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提供被舉報單位的名稱、住所和違法事實。舉報可以采用書面、口頭、電話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鼓勵舉報人實名舉報。實名舉報人有明確有效的聯系方式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舉報人。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可以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人的身份證明資料和投訴文書。以口頭、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投訴的,投訴人應當自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身份和投訴內容確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認為需要補正相關證據材料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投訴人補正。投訴人應當自收到補正。
通知書。
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提交。
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體投訴,投訴人可以推選投訴代表,推選的代表最多不超過五人。
第二十三條投訴文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二)被投訴單位的名稱、住所和聯系電話;。
(三)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明確具體的投訴請求。
投訴文書還可以載明證據、證據來源、證明目的、證人姓名及其聯系方式等。
第二十四條投訴人應當提供反映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存在、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等與投訴事項相關的證據材料。
有關證據材料屬于被投訴單位管理的,由被投訴單位提供。被投訴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二十五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查處。
需要補正證據材料的,補正完畢之日為收到投訴之日。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不予立案:
(二)投訴事項正在仲裁、訴訟過程中或者已經通過仲裁、訴訟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四)原投訴事項已按規定處理完畢,投訴人基于同一事實和理由重復投訴的;。
(五)投訴人在指定期限內拒不確認投訴內容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并書面告知投訴人。逾期未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視為立案。
(一)日常巡視檢查;。
(二)專項執法檢查;。
(三)接受舉報、投訴;。
(四)書面審查;。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可以當場予以糾正;。
(二)進入與監察事項相關的場所進行檢查、調查;。
(三)以文字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復制等方式收集與監察事項相關的情況和資料;。
(六)委托專業機構對監察事項或者專業性問題進行審計或者鑒定;。
(七)依法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九)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佩戴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標志,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表明身份;。
(三)依法告知監察內容、要求和方式;。
(四)勞動保障監察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五)保守被監察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有關人員的個人隱私;。
(六)法律、法規關于勞動保障行政執法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條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復雜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個工作日。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中止調查:
(一)案件涉及法律、法規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二)被調查人或者主要關系人員被限制人身自由、宣告失蹤或者下落不明的;。
(五)投訴人無法聯系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調查取證無法進行的;。
(六)因自然災害、不可抗力等原因,無法繼續調查處理的;。
(七)案件所涉及材料需要進行鑒定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中止調查的其他情形。
決定中止調查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有關單位和人員。
中止情形消除后,應當恢復調查。調查處理期限自中止情形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三十二條立案后,發現用人單位違法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撤銷案件。
立案后,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撤銷案件:
(一)違法事實不成立的;。
(三)投訴事項正在仲裁、訴訟過程中或者已經通過仲裁、訴訟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五)原投訴事項已按規定處理完畢,投訴人基于同一事實和理由重復投訴的;。
決定撤銷案件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有關單位和人員。
第三十三條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
當事人自收到權利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提交陳述申辯材料或者三個工作日內未申請聽證的,視為放棄。
以口頭形式陳述申辯意見或者要求聽證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如實記錄,由當事人簽字確認。不得因當事人申辯或者要求聽證加重處罰。
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應當告知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根據調查、檢查結果,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
(三)對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撤銷案件。
第三十五條對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或者返還財物等涉及勞動者財產性權益的監察案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依一方當事人申請并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組織調解。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調解應當終止:
(一)一方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的;。
(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未按規定參加調解活動的;。
(三)經調解,在十個工作日內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
(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認為應當終止調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達成調解協議或者終止調解后,仍需調查處理的,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達成調解協議且當場全部履行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用人單位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行政處罰。
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
協議書。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可以結案:
(一)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決定撤銷案件的;。
(二)已履行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的;。
(三)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已受理或者終結執行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結案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制作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因拖欠勞動報酬、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嚴重危害公共秩序的,可以在用人單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等張貼執法公告,并以拍照、錄像等方式進行記錄。公告期為十日,公告期滿,視為送達。
第四十條中止、公告、委托審計或者鑒定、補正材料、指定管轄等期間不計入案件辦理時限。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建立、保存用工檔案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用工單位違法延長被派遣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受侵害被派遣勞動者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撥付或者結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建設單位先行墊付勞動者工資,先行墊付的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組織將工程(業務)或者經營權以發包、分包、轉包、掛靠等方式交由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經營的,該組織或者個人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可以責令違法發包、分包、轉包、準予掛靠的單位先予支付。
第四十四條未經批準,擅自處理被登記保存或者查封的資料或者物品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相關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依法處理舉報、投訴,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泄露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的商業秘密、信息或者舉報人有關情況的;。
(五)索取、收受財物、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或者參與有礙公正執法活動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對騙取社會保險基金、就業專項資金的組織和個人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